医疗保险论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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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论文篇1

在我国的医疗保险体系中,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具有强制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2007年才开始实施,在短短3年之内就实现了基本全覆盖,因此,为了考察我国医疗保险中的选择效应,只有新农合是合适的对象。本节的实证分析利用Culter等人(2007)的思路,通过考察风险态度这一“隐形的手”分别对是否参保和是否生病的影响,并以此来验证是否存在选择效应以及选择效应的方向。

(一)计量模型与策略

关于医疗保险中的向选择问题的计量模型为:;其中,Ii,t为表达是否参保的虚拟变量,di,t为表达疾病史的虚拟变量,xi,t为表达其他个人特征的变量,bi,t为表达健康习惯的虚拟变量,si,t为表达是否生病的虚拟变量。对于上述两个方程,结果变量均为二元虚拟变量,因此我们分别在线性概率、Probit模型和Logit模型的设定下进行估计。其中,线性概率采用最小二乘法,Probit和Logit模型采用极大似然估计。

(二)数据介绍

本文采用中国营养与健康调查数据(CHNS),该调查由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人口研究中心设计并实施,是针对中国家庭和个人层面社会与经济状况(socio-economicstatus)和健康状态最完整、跨度最长的面板数据。新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开始于2003年,到2008年末实现了全覆盖。但是由于业务办理时滞等问题,在数据中2009年尚有少部分农村居民没有参合,因此我们使用的数据为2004、2006和2009三次调查。我们只保留具有农村户籍的居民,并且删除了年龄小于18岁的样本,而只考察男性成年人。CHNS调查记录了受访者的保险状态,据此,我们生成二元变量“是否参加新农合”,即计量模型中的Ii,t变量。CHNS记录了受访者的疾病史,我们定义了一组疾病变量(主要是慢性病):是否有高血压、是否患有糖尿病和是否患有心肌梗塞。根据疾病史,我们也生成了“是否患有慢性病”这一变量,即第一部分模型中的di,t变量。CHNS记录了受访者过去四周的就医和发病情况。我们生成“过去四周中患病”这一变量,即第二部分模型中的si,t变量,将过去四周中患有如发烧、腹泻、胃痛、关节痛等疾病中的任何一种记为“过去四周中患病等于1”。CHNS记录了个人的吸烟、饮酒情况。我们生成两个虚拟变量,一是是否有吸烟习惯,二是是否饮酒,即第二部分模型中的bi,t变量的一部分。CHNS记录了受访者是否常规性参加跑步、游泳、球类等体育运动,如果受访者汇报参与任何一项运动,则我们将其“是否体育运动”这一变量记为1,这是第二部分模型中的bi,t变量的另一部分。其他人口特征变量包括年龄、年龄的平方、性别、教育年限、家庭人均年收入,即计量模型中的xi,t变量。

(三)计量模型结果

因为本文采用吸烟、喝酒和比较剧烈的体育运动等指标来揭示个人的风险态度,因为吸烟、饮酒和体育运动多发生于男性身上,所以我们在考察模型时只保留男性样本。我们发现,就男性样本而言,“是否饮酒”这一变量对“是否参合”有弱显著的影响,而其他代表健康行为的变量没有显著影响,但其方向与“是否饮酒”保持一致。我们接下来考察健康习惯对是否生病的影响,见表2。与考虑健康习惯对是否参合的影响一样,我们发现,在男性样本中,“是否饮酒”这一变量对是否生病具有显著的正的影响。

(四)分析与推测

基于以上实证结果,如果将健康习惯中“是否饮酒”作为度量风险态度的好的衡量指标,则在男性样本中,我们认为新农合参保过程存在显著的逆向选择。因为饮酒同时可以导致男性更可能生病和更可能参加新农合,因此更可能生病与更可能参加新农合同时出现,这表明了逆向选择的存在。但是,由于只有少数变量验证了新农合发展过程中逆向选择问题,因此我们认为,新农合实施过程中存在弱的逆向选择问题。由于新农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体现了很强的政府推动的作用,因此个人自由选择的余地比较小,则弱逆向选择的存在也是可以理解的。值得注意的是,本文的实证结果可以基于Culter等人提出的风险态度这一角度来进行分析。以男性样本中的“是否饮酒”变量为例,饮酒表明风险偏好,这一方面导致更高的生病概率,从而使得个人更有可能参加新农合,但在另一方面,风险偏好直接导致更低的保险购买意愿。本文的实证结果表明,以饮酒来衡量的风险偏好,对购买保险行为的效应小于风险本身的效应,这与Culter等人的实证结果恰恰相反。同时我们也可以推测,吸烟和参加体育活动并没有对保险购买行为产生显著的影响,其内在原因可能就是风险效应与风险态度效应的相互抵消。与本节的实证研究结果类似的是,刘宏、王俊(2012)虽然从自评健康等表示健康的指标验证了我国城乡居民对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存在逆向选择,但同时也表明,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民,吸烟与预防保健等表示风险态度的变量,对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并无显著影响,类似地,我们推测这里面的原因就是风险效应与风险态度效应相互抵消。

二、结论

医疗保险论文篇2

浅议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现行的基本医疗制度,它是1998年底,在改变了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而建立起来的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医疗保障制度。

一、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原有的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制度和国有企业劳保医疗制度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建立的。它对于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暴露出来,一些深层次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主要是:缺乏合理稳定的筹资机制,国家和用人单位包揽过多,医疗费增长过快,各级财政和企事业单位负担沉重;公费医疗管理不善,对医、患、管、药诸多方面没有制约,漏洞多,浪费严重,覆盖面低,社会共济功能差,一部分职工基本医疗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一部分人又存在着超前消费现象。因此,国务院决定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目的是要根本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由国家和单位包揽下来的公费及劳保医疗制度,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的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完善社会保险体系,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跨世纪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实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目标的迫切需要。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性措施,就是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由于历史上形成的多方面原因,现有国有企业人员过多,下岗分流,减员增效遂成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内容。而要做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给下岗分流职工提供包括基本医疗服务在内的基本生活保障,建立覆盖城镇所有单位和职工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服务,这样才有利于转变职工就业观念,拓宽就业渠道,从而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

第二,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我国经版权所有济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竞争性的经济,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必须在宏观调控的基础上提倡和保护竞争,形成充满活力和富有效率的经济运行体制,以利于不断解放生产力,更好地发展经济。与此同时,政府还必须通过建立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制度,来分散和化解由市场竞争带来的风险,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建立具有“安全网”和“稳定器”功能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广大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救济。这是政府的基本社会职能,也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赋予职工的基本权利。然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对滞后,只有加快这向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才能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

第三,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提高广大职工健康水平的重要措施。不断改善人民生活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我们必须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使全国人民过上小康生活,并逐步向更高水平迈进。这就要求不仅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而且要努力提高医疗保健水平,改善卫生条件。而深化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医疗保险事业,不仅有利于改善城镇各类所有制单位职工的医疗服务条件,保障广大职工都能得到基本的医疗服务,提高职工身体健康水平。而且这也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

国务院在1998年底颁布了《国有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了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决定》中明确指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走过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试点阶段,即从1994年至1998年的“两江”试点。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1994年国务院决定在江苏省镇江市、江西省九江市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1996年试点工作又扩展到40多个城市。与此同时,上海、海南、深圳、烟台等地也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以不同形式进行了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试点的实践证明,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对保障走过基本医疗、抑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探索了路子,积累了经验。这些经验被总结到1998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国有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决定》提出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并具体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缴纳比例,用人单位缴费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规定了职工看病的最高支付限额和最低起付标准。《决定》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形成了新的筹资机制。通过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加强基金管理等制度。

第二阶段是从1999年到现在,通过五年多的努力已经初步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通过四个方面的标志可以说明这一情况。

第一标志是,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体系基本完备。总体的政策体系包括四个系统、三个层面。四大体系统分别是: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系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系统,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以及医药卫生体制配套改革系统。三个层面是:国务院1998年的44号文件及有关配套文件确定的基本政策层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体规划和有关配套措施的组织推动层面;统筹地区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的具体政策和管理层面。既有宏观,又有微观,可以说是系统初成。

第二个标志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全国大多数地区组织实施。据统计,截止今年3月底全国342个地级以上城市已经启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面达到98%。实际缴费参保人数突破了1亿人,占全部应参保人数的56%。

第三标志是,启动城市的运行比较稳定,医疗保险新机制开始发挥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稳定的筹资机制保证了医疗保险制度社会共济目标的实现,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有了稳定的资金来源。既保障了所有参保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又解决了过去长期存在的拖欠职工医疗费和医院医疗费问题。从各地情况来看,尽管职工对某些政策和管理或多或少有一些意见,但普遍反映现在看病不再有顾虑;尽管医生对严格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有一些看法,但普遍感到,有医保基金支撑不再担心提供医疗服务没人给钱。在许多城市医疗保险基金已经成为维持医疗机构正常运行并不断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

(2)医疗保险的费用分担机制增强了参保职工的费用意识和自我保障意识,促进了患者的理性消费,遏制了医疗费用的浪费,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

(3)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制发挥了多种功能的作用,保证了新旧制度平衡过渡。在基本医疗的保险基础上,各种补充性保障措施分解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风险,均衡个人负担,满足了多层次医疗需求。许多职工反映,基本医疗保险是参保职工的“阳光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补充保障措施,是大病患者的“定心丸”。

(4)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机制不仅保证了医疗保险制度目标的实现,也促进了医疗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各地围绕工作重点,完善管理措施,增强管理手段,强化管理监督,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和质量上了一个新台阶,大部分城市实现了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直接结算,在医疗保险日常管理中实现了就医信息与结算数据的实时传输监控和网上结算。

第四个标志是,医疗保险管理系统初步建成。到目前为止,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已经在各个管理层基本建成了统一的医疗保险管理系统。除极少数地区外,各项医疗保险保障管理职能基本划转到位,实现了医疗保险统一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基本完善;除少数市县外,多数地区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全国已有一支7万多人的干部队伍。70%以上的统筹地区建立了比较先进的医疗保险计算机网络,为实施医疗保险管理提供了技术保证。

三、改革进程这依然存在的问题

目前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矛盾,主要是:各地改革进展很不平衡,针对医疗保险,地级城市启动多,大城市启动的少,虽然已经运转起来,但是覆盖人群还比较少,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较多,困难企业参保较少,许多中央企业还没有真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分担过重,就医手续过于复杂,解决困难人群医疗保障制度的措施还不完善,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工伤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补助》以及《生育保险》等等,一部分地区出台,还有一部分地区没出台,所以医疗保险管理特别是基础管理亟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管理服务都面临着艰巨的任务。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还需要做出长期艰苦的努力:

一是完善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完善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即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针对不同人群,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逐步形成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以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企业补助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互助为补充,以社会医疗救助为“保底线”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同时还要研究如何发挥商业医疗保险的优势,使两者优势互补,有机衔接。

二是规范和强化基础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规范和强化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是搞好医疗保险工作的基础,它关系到改革能否继续深入,新制度能否健康运行,从而奠定医疗保险事业长远健康发展的基础。因此必须全面掌握医疗保险管理的基本要求,重点解决医疗保险管理中版权所有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细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完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监测预警系统,切实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解决有关人员医疗保障等项工作。具体从以下六个方面做起:

(1)完善和加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医疗机构与零售药店资格的条件。要按照方便职工就医购药、促进充分竞争的原则,打破垄断,取消各种不合理的限制,将符合条件的、不同规模的、不同所有制的各类医疗机构和零售店纳入定点范围,特别是要逐步扩大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等基层医疗机构的定点范围,对定点零售药店要强化药师配备和处方管理等条件的审查,对从医院门诊药房剥离出来的零售药店,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定点范围。

(2)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医疗保险管理措施,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时,必须鉴定定点协议。同时在定点协议中要明确医疗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费用的控制指标,对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将管理措施落实到具体科室和人员。要明确考核指标和办法,考核结果要与医疗费用结算标准挂钩,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违规行为和违规费用要明确违约责任。

(3)强化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对诊疗和医务设施等医疗服务项目及费用支出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规定,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协议中要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和专科特点,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用药总费的比例等提出具体指标,在诊疗项目管理中要重点明确对新增诊疗项目、大型设备检查一次性医用材料使用的控制措施,对住院医疗服务,要明确人均住院费用和人均住院天数的控制指标。

(4)建立医疗保险监督检查制度。要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动态监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建立医疗保险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要提供向社会公开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和药品价格信息,建立医药专家委员会,聘请义务督查员等措施,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服务质量和收费等情况进行舆论和社会监督。

(5)妥善处理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问题。要加强宣传,提高广大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义的理解和认识,坚持建立合理的医疗费用分担机制的改革方向。

(6)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管理制度,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和简化业务流程。

三是以解决困难群体医疗保障问题为重点,加快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我们当前亟需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我们应当从讲政治的高度,努力做好这项工作。要对困难人群进行分类研究,切实解决好包括国有企业困难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内的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可按照适当降低单位缴费率、先建立统筹基金、暂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办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保障其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等。对无力参保的困难企业职工,要通过探索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等方式,妥善解决其医疗保障问题。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包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关闭、破产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要充分考虑这部分人员医疗费用水平和年龄结构等因素,多渠道筹集医疗保险资金,单独列帐管理,专项用于保障其医疗保险待遇。对仍在再就业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基本医疗保险费资金。对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已经再就业并建立劳动关系的,应继续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各地要根据当地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并根据缴费水平和缴费年限给予相应待遇。对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职业介绍中心等劳动人事机构代办医疗保险的方式实现整体参保,同时做好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医疗保险论文篇3

[关键词]健康保险,管理式医疗,道德风险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现状

我国商业医疗保险自开办以来发展迅速,目前各寿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普遍都在经营健康保险业务,同时首家专业的健康保险公司已经开业,还有部分正在筹建。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险种已经超过300个,商业健康保险服务的领域也日益拓宽,健康保险产品覆盖面广,社会影响明显增大。当前我国健康保险市场的主要特征有:

(一)健康险的发展和医疗改革及经济增长同步

在医疗改革进行之后,作为社会医疗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健康保险的覆盖面更宽,产品更加个性化,满足了医疗市场的需求,得到长足的发展。

(二)尽管我国健康险起步晚,但发展迅速,利润空间较大

2005年健康险保费收入为3123019.4万元(见图1),自1999年以来在短短的6年内增长了8.5倍,年均增长率为23.5%,这远远超过了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而赔付和保费收入的比率自1999年—2005年分别为30%、19%、54%、41%、29%、34%、35%。除了在2001年的比例高于50%以外,其他年份均是在30%左右,说明商业健康保险还是有很大的利润空间,各大保险公司近年来争先恐后地发展健康险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三)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区差距明显,健康保险在地区间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

以2006年1-5月的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来看,最高的三个地区分别为北京180087.96万元,江苏131890.48万元,上海126619.46万元,而最低的三个地区分别为0万元,青海1906.12万元,海南3323.12万元,差距巨大,当然这和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就平均保费而言,东部发达地区最高,中部其次,西部最低(见图2)。北京的平均保费是贵州的47倍之多,地区差异明显。

(四)我国商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较窄,在整个保险业没有相应的地位,各项指标同发达国家甚至世界平均水平相比差距很大

尽管目前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速度很快,但和其他险种相比所占比例仍然很低,其保费收入在人身险保费中所占比例2001年为4.32%,2002年为5.38%,2003年为8.03%,2004年为8.05%,2005年为8.4%,而英、美等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一般都在20%以上。从保险深度来看,2005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为182321亿元,健康险保费收入仅占GDP的0.17%,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该项指标要比我国高出许多。从保险密度上来看,2005年我国健康险的人均保费仅约23元,无论是从深度还是密度来讲,我国均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从覆盖面来看,我国由商业医疗保险提供保障的人群仅占总人口的3甲。左右,而在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一般为60%。我国的商业保险保费也只占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10%,而这一比例在美国是50%。

二、我国健康保险中存在道德风险及费用控制问题

健康保险中最主要也是最关键的问题是道德风险的问题,健康保险关系中的三方:投保人、保险人、医疗机构不是同一个利益主体,掌握的信息也不对称,三者复杂的关系使得商业健康保险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对于投保人来讲,由于是第三方付费,对投保人没有任何节约的激励机制,缺乏动机去关心或监督医疗服务和成本,并有可能出现被保险方因为医疗服务的边际成本下降而对医疗服务的过度需求和过度使用,从而产生道德风险。

医疗市场信息的非对称性也使得被保险人很难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支出,相反医疗机构处于信息技术的优势地位,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利用自己的专业化优势,进行供方诱导,给患者提供额外的不必要的服务,致使医疗费用上升,而这些费用将全部转嫁给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几乎不可能对费用进行控制,从而造成沉重的负担。

长期以来我国医疗机构实行“以药养医、以患养医”的经营方针,医政体制改革明显滞后,这些因素都使得不合理的医疗费用节节攀升,健康保险的经营风险增大。

三、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必由之路——管理式医疗

管理式医疗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其核心内容是保险公司参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管理,它是把医疗服务与医疗服务所需资金的供给结合起来的一种系统。管理式医疗的根本原则是要负责管理病人所需要的各种服务,并将这些服务结合起来,基本的目标是通过促进恰当有效地使用医疗服务来降低医疗费用。

管理式医疗在服务中融合了保险和医疗提供这两个功能,极大地改变了对医疗机构的激励。在传统的情况下,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处于付费的位置,对病人及医生的行为无能为力,这势必导致医疗费用的上涨。而在管理式医疗保险模式下,医疗机构同意以一笔事先约定的固定费用负责满足一个病人全部的医疗保健,这就必然要对医疗费用进行控制,同时更加有效地利用医疗资源。管理式医疗的这种很强的激励机制,在兼顾医疗资源的利用和控制医疗费用二者之间就会更富有成效。因此,国外医疗保险模式的核心就是保险与医疗服务提供者成为利益共同体,这也是管理式医疗保险模式能够降低费用的根本原因。

(一)美国的经验

美国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兴起管理式医疗,管理式医疗机构主要包括健康维护者组织(HealthMaintenanceOrganization,HMO),优先医疗服务组织(PreferredProviderorganization,PPO),专有提供者组织(ExclusiveProviderOrganization,EPO),记点服务计划(Point-of-Service,POS)等。

自1973年美国颁布了健康维护组织法以后,各州都建立了大量的HMO。由于在控制费用方面优势明显,得到联邦政府的推崇,并通过相关立法给予推广。美国HMO将医疗服务提供者组织起来,为本地区的自愿参保者提供成套的综合医疗服务,并按人头或根据保障计划从HMO报销费用。根据保险人、医疗服务提供者和投保人的三者关系,HMO有以下三种组织模式:

1.团体模式。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向HMO缴纳保费,HMO与医师团体商议,确定医疗服务价格,并按比例将保费支付给医师团体。投保人就医时,从与HMO有协议的医师那里得到医疗服务。

2.雇员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医师是HMO自己的雇员,从HMO领取工资。投保人向HMO交保费,生病时从HMO的医师那里得到医疗服务,省却了理赔环节。

3.网络模式。与团体模式不同的是HMO与多个医师团体签订协议,向不同的投保人群提供医疗保障。

HMO对医疗机构的支付方式主要有:

1.医生工资制:保险公司主要根据医生的实际工作日,以“工资”的形式来支付医生的劳务费用,这种方式主要用于HMO自己雇用的医师。

2.按人头付费制(Capitation):医生按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协议,负责特定投保人群的医疗服务,其收入以医生所管辖的投保人数来计算,保险公司将以投保人的数量为标准按比例将部分保费预付给医生,之后保险人和投保人不再向医疗服务者支付任何费用。

3.按病种付费(DRG):DRG是根据疾病的分类,将住院病人按一定标准分为若干组,每组又根据疾病轻重程度分为若干级,对每一组中不同级别都制定相应的标准付费,这种结算方法主要针对某些专科医生。

优先医疗服务组织是一种建立在占领医疗市场和价格竞争基础上,协调医疗服务提供者与医疗服务购买者之间合同关系的一个中介组织。传统优先医疗服务组织建有自己的医疗服务网,通常包括基层保健医生和专业医生,为患者提供有成本效益的服务。优先医疗服务组织一般以实际提供的医疗服务为基础,采用比例付费法对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补偿。优先医疗服务组织的参加者,可以在该组织提供的服务网内就医,不需支付额外费用;也可以到规定的服务网之外就医,不过要自己负担额外的医疗费用。

而把关医生是优先医疗服务组织规定每个参加者从优先医疗服务组织中选择一个基层保健医生作为其把关医生,通过控制参保病人使用什么样的医生,使用什么样的服务,控制住院天数来降低费用,这也是它与传统的优先医疗服务组织的一大区别。把关医生优先医疗服务组织同传统的优先医疗服务组织的另一大区别是,它采用人头支付法补偿基层保健医生的费用,结果将更多的财务风险转嫁给了医疗服务提供者。

专有提供者组织(EPO)类似于HMO,不同的是投保人只能找指定的医生看病,否则费用全部自担。指定的医生按服务项目价格收费,但收费可打折。它对加入其服务网络的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选择更有限制性,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资信要求更加严格。所以病人可以得到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服务点计划(POS)是一种相对比较新的管理式医疗安排,服务点计划结合了HMO与PPO的特点,向计划参加者提供综合的医疗服务。计划服务网络内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收取固定的保费,一般不按实际收费,参加者也可以使用计划外的医疗服务,但在后者情况下其享受的福利相应减少,如分摊部分医疗费用,或支付更高的保费。对于部分特定的疾病,如器官移植、精神病治疗等则不能使用计划外的医疗服务。

(二)关于我国实行管理式医疗的建议

管理式医疗保险是在美国这种商业性医疗保险模式下发展并迅速壮大起来的,尽管如此,对于我国来讲还是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1.宏观方面

(1)在条件合适的情况下逐步修改相关法律条文,清除管理式医疗的制度,如《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限制了医疗机构参与商业健康保险的运作,《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不可以投资于医疗机构,《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决定了兼业机构也不具备这方面的职能,《保险公司财务制度》限制了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向医院支付双方合作所得的合法渠道。

(2)政府对于管理式医疗组织要给予一定的财政、税收政策的优惠,促进其快速的发展,以应对当前我国医疗费用高速上涨的情况,不仅可以使投保人获得必需的医疗服务,也能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3)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避免出现医疗机构与保险人侵害投保人利益的事件,因为在健康保险的三者关系中,投保人处于弱势的地位,而医疗机构和保险人在管理式医疗制度下,具有共同的目标,即医疗费用的最小化,在这个前提之下二者可能合谋,使投保人得不到必须的、足够的医疗服务。

(4)建立一种完善的健康信息系统及其管理系统,在这种系统中,保险人可以查阅到投保人以往的健康信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2.微观方面

(1)通过开展预防保健服务和健康教育来控制费用,健康管理从被保险人的角度出发,通过降低被保险人的疾病发生率来控制赔款,从源头上控制医疗费用,既有经济效益,又有社会效益。

(2)通过选择医疗服务提供者和对医疗服务使用的审核控制费用。首先对医生职业资格证明进行审查,通过对医生行医记录的调查,制订明确标准,挑选医疗服务提供者等。同时在医生提供医疗服务之前对其进行恰当的评估,以避免浪费和降低对病人的潜在风险,为投保人提供高质量的、必要的,恰当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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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论文篇4

(一)保险产品的保障效率有待提高

1.保险责任范围相对狭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强调医疗事故的过失性特征,界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八条亦类似规定,这样就把医疗意外排除在外。受此影响,部分省市医疗责任保险排除了医疗意外的赔偿责任,仅供给过错、过失责任为基础的医疗责任保险,以较低的单次限额和年最高赔偿限额服务市场,不能充分满足投保人的风险转移需求,导致投保医院仍然需要为可能的高额赔偿准备风险基金,在实践中最被医疗机构异议。因此各地均难以实现应保尽保。同时,部分投保医院采取了各种逆向选择行为,包括少报应保风险、特别是少报低风险单位以降低投保费用,导致保险公司承保风险过高的,显然也不利于承保公司。

2.费率定价欠科学受困于精算数据不足,导致产品费率测算欠科学,精算定价停留于经验,进而无法科学细分不同医务岗位费率。例如,对同一级别的医疗机构的所有医生岗位按同一费率收取保费,承担相同的保险责任,未能有效区分不同专业岗位的责任大小和后果风险,既得不到投保人的认可,也未能发挥费率差异对风险管理的细分和引导作用。

3.保险责任条款欠细化由于保险行业的经验欠缺,同时受到“维稳”政治目标要求约束,保险产品的条款设计难以完全“法制化”。突出表现在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欠细化,存在模糊灰色带,这就使第三方调解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可能过大,既可能发生不必要或过高的赔偿,也可能发生过低或该赔而不赔现象,导致投保方与患方在处理理赔时选择保险制度的愿望低等问题。

4.保险索赔约束强各省市一般规定了首年投保遵守“事故发生制”理赔,续保后则遵守“索赔发生制”理赔,实施“三年追溯期”的责任条款,缺少类似美国医疗责任险提供的“长尾条款”。这将使部分专业科室和岗位的风险转移不足。例如产科、妇科之类科室和岗位,医疗过错、过失或意外给病患造成的侵害往往会有超出3年以上的较长时间潜伏期。因此,一旦发生这种超越追溯期的医疗事故,将只能由医院及医生自担风险。而假如参与共保的公司主体发生了较大变动,极端情况下的原有公司退出共保体,全由新公司组成新的共保体,则新共保体如何承担三年追溯期内的索赔责任?这关系着保险双方关系人的权益平衡,更影响着制度效率的实现,因此也需要再研究解决。

(二)单一投保主体模式不利制度效用最大化

从最初的保险公司自主营销、医疗机构和医生自发自愿投保模式,发展到当前普遍实施的建设“平安医院”、“一票否决”的行政准强制投保模式,短期内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快速提高了保险覆盖率。但是,现实表明,这样的投保模式存在改进空间以进一步提高制度效率。原因有三:

1.准强制投保的法理约束不足卫生行政准强制投保的约束力并不足分,甚至受到法理质疑,因此各省市均有相当部分医疗机构拒绝投保,部分医院自行设立“医疗责任风险基金”方式自保,这就降低了保险基金储备,损害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准公共品”功效作用。

2.单一投保主体投保单一保险产品不符合医改政策要求在以医院为单一投保主体、投保单一保险产品的模式下,由于一省或市域内应保医疗机构总数及其医务人员规模、床位数量等保费计量资源规模在一定时期内维持相对稳定而难以提高。部分省市未明确要求社区医院、民营诊所和小医院投保,这与当前发展社区和村镇医院,鼓励居民就近投医,小病找社区和村镇医院,大病上大医院的医疗体制改革导向不相符合。

3.保险费率调节刚性可能导致赔付能力不足保险费率受到“保本微利”经营原则制约,存在调节刚性约束,在投保人不足情况下,导致保险储备基金不足,赔付能力有限。上述三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结果就是导致保险经营的“大数原则”受破坏,保费增长有限因而保障基金的偿付能力受限。一旦某些年度发生较大面积理赔,将使承保公司或共同体面临较大亏损的局面。例如,根据上海市保监局的统计数据,自2002年至2010年底上海保险业累计收取医疗责任保险费2.68亿元,已赔款达2.38亿元。行业内不计保险管理成本已亏损1300万元。尽管承保共同体或保险公司对单一投保人承担赔偿责任中规定了单个事故和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但在省域市域范围内看,责任事故的发生则是无限,因而理论上赔付率和赔付额是无限的。因此,现行制度模式势必导致现实的低保额、低赔偿限额赔付,这就导致在制度实践中,有不少医院不认同、不认可医疗责任险,投保积极性不高,甚至有所抵触而不能自觉投保。同时,由于缺少医生或护士的职业责任保险,特别是多数省市对实习期内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风险排除在外。还将不利于提高医务工作者个人的风险意识,不利于医疗责任风险的有效转移,制度效率有待提高。

(三)第三方调解理赔的法制基础和调解机制需进一步改善

当前各地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侵权责任法》以及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实践表明存在着规定粗线条、欠细致的缺陷。特别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事故和医疗责任的界定基于过失行为条件,把医疗过错和医疗意外排除在外。受此影响,部分省市医疗责任保险排除了医疗意外的赔偿责任。因此,不论是过去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还是当前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均不同程度存在无法可依现象,特别在面对过失、过错还是意外问题上,存在着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当前各省市调解机构的运行还受到政治和社会稳定目标、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平稳发展目标的双重约束,在实践操作中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公平公正原则的把握尺度困难问题,对承保公司和病患都有可能造成利益伤害,降低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效率。对病患及其家属的利益损害可能表现为调解赔偿额度较低,可能导致正当、合法索赔得不到充分的满足。上海市统计数据表明,2011、2012年的索赔案调解成功率分别为66%、65%,可见,有三分之一医疗纠纷案病患或其家属并不认可这样的调解制度和机制。另一方面,不同省市的人民调解机构对医疗无过错事件的处理,存在赔与不赔、赔付标准等分歧和不同处理。承保公司基本丧失抗辩权,部分保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不同程度受损,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制化”受到制约,承保公司的集体利益受到一定程度损害,可能导致严重亏损而退出市场的后果。

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改革创新的若干建议

近年来不少研究成果在改进医疗责任保险问题上提出了各种对策建议,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法制基础;政府对投保人和承保人分别给予相差优惠政策;强制投保和保费补贴;科学合理制定费率;健全第三方调解,统一侵权责任认定标准和损害赔偿标准[9];完善追溯期条款,选用期内发生制保单和订立报告期条款机制等。受篇幅限制,本文不再赘述,特就承保模式和产品体系的创新建设提出以下建议。

(一)创新构建可持续的承保模式

试行省市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中,北京和上海市为代表的省市实施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保险公司独立直接承保模式,海南、广东等省市实施由经纪公司中介、若干公司直接组成共保体承保的模式,天津、宁波等市的直接招投标确定共保体承保模式等,各种模式的现行制度效率各有千秋,这几年的运行情况看,也各自取得成功。从长期看,独立承保模式的优点是有利于市场竞争,利于长期经营,促进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缺点是可能造成营销展业成本较大,可能导致寻租行为,制度交易成本较高,但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模式部分化解。而共保体承保模式中,不论是否经过专业经纪公司的介入,优点是在政府强制投保的情况下,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但缺点则是参与共保的保险公司之间形成集团利益,相互间形成妥协或共谋,不利于产品和服务创新,因而难以进一步有效提高投保人效用。本研究认为,制定科学且可持续的承保模式需要考虑三个主要因素:第一,保险费率定价和调节机制有较强刚性约束。医疗责任保险与交强险一样具有较强烈的“准公共品”性质,强调“保本微利”经营,因此保险费率不可能采取商业保险费率定价机制,费率较低,且有较强的调节刚性。第二,保险资源相对稳定而有限。受限于我国现有法律框架,现行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一般由院方承担,医生护士个人未直接承担赔偿责任。而医院数量、其中的从业人员、床位数等保险计数资源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这就使一省域内的保险需求资源相对稳定,进而保费收入数量相对稳定而有限。但医疗风险事故的发生是无限的,以有限的投保人和有限的保费收入应对无限的风险事故和赔付,这不符合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其结果必然是不断提高费率,或者降低赔偿限额。这一点,从这几年来的交强险制度运行现状可以得到证明。部分试点省市的承保共同体公司也对现行费率下的赔付问题心存疑虑,需要更长时间的检验。第三,医疗责任风险的潜伏性和索赔发生的滞后性。与其他寿险或非寿险的事故发生和索赔的即时性不同,医疗责任风险具有一定的潜伏性。例如过往发生的分娩手术对产妇和新生婴儿的侵权伤害、或者是手术过程未遵守程序而遗留药棉、遗留手术钳于病人体内之类的案例都说明,医疗责任风险往往会过后一段时间,甚至长达十年二十年之后才显现,病患或家属才会提起医疗事故的鉴定和索赔。这需要承保人的长期持续经营,才能在未来时间响应理赔服务,承担保险义务。基于此,本研究结论认为,省域内若干公司组成共保体的统保模式,长期必然导致风险局限在本省域内集聚和分散,而难以有效在全国范围内分散,承保共同体有可能经历多年的亏损后选择主动退出市场。共保体的解散与重新组合,将可能带来“追溯”保险责任的履行困难问题,有损投保人权益。因此,共保体承保模式难以保证制度的可持续性。同样道理,如果过多保险公司参与市场,也将使单一承保公司获取的保费收入有限,进而偿付能力有限,同样会存在着某些公司经营不善之后退出市场,致使投保人利益难以保证。因此,本研究结论建议:在省域内实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必须通过设定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选择2—3家有意愿竞争的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同时严格审批保险产品责任和费率,采取独立承保模式应属较科学的选择。在这种模式下,各家公司的经营就与交强险及其他产品类似,能有效实现风险分散,因而在理论上能保证持续经营,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二)建立医务从业人员的独立保险制度

1.现行捆绑投保机制的不良后果《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院方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未要求医生护士或其他人员承担责任,可以理解其目的是为了从法律高度释放医务执业者的医疗责任风险。同时,另有观点认为在我国现行医疗体制下,医务人员基本依附于医院而存在,非独立民事责任人,因此不需独立承担侵权行为后果。受上述两大因素影响,各省市现行制度均明确以医院作为投保人,但是保费则多数由医院和医生护士个人共同承担,以体现医生护士承担部分个人职业风险责任,降低医院投保成本,提高医院投保积极性。本文认为这样的投保模式欠科学,导致三个不良后果:一是因为在保险费率固定的条件下,这样的保费分担机制不能有效提高医疗责任风险保障基金总量。二是在相同费率条件下,不能提高赔偿限额,保险保障作用和机制受到限制,因此倍引医疗机构不满。三是未有效区分出医生和护士的风险责任,不能有效提高医师和护士群体的职业责任风险防控意识。特别是某些历经多年才发现的医疗过错的病患者的权益得不到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障。

2.医务从业人员独立投保的法理依据本文认为,遵照民法和刑法这两大基本法精神,贯彻落实“依法治国”要求,有充分的法理基础要求医生护士等从业人员独立承担侵权责任。一是《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侵权行为人年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两法均明确了医生护士独立承担职业行为的法律依据。同时,新医疗体制改革强调以医养医,通过提高挂号费、手术费等办法弥补医院和医生收入,医疗机构普遍实施的差异挂号费、知名专家的限号供应制度、外科临床手术的双向选择和差异手术费制度等,都构成了医生对病患的筛选机制、差异化契约机制,这也客观地构成医务人员独立承担医疗风险责任的现实依据,医生护士有义务独立承担或附加承担医疗风险的责任和义务。

3.建立医生护士医疗责任互助保险制度的相关设想基于上述原因,本文建议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医师和护士医疗责任互助保险,实施事故发生索赔制,实现类似国外的“长尾”条款保障功能。与期间索赔制的院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并行,相互补充,形成类同于机动车的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互补关系,共同构建起完善的医疗责任风险转移机制。为此,建议初期由政府投入部分基金,医师、护士及其他医务人员按岗位、专业差异分别缴纳不同金额的会费做为保险费,建立互助保险专门组织,由卫生管理部门直接监管,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投资增值。这一专门组织不但承担基金的管理,还将邀请保险专家和律师参与,承担职业风险管理与保险教育、责任事故的法律援助等服务。一旦发生病患索赔并经调解或法庭确定了赔偿金额后,由院方责任保险与医师护士个人互助保险按一定比例各付部分赔偿金,分别体现院方和医师、护士共同承担风险、分担风险责任精神。为防范医师护士群体的职业道德风险,可以在互助保险中明确赔偿限额。特别是明确规定:医师护士触犯刑法规定达到犯罪程度的,互助保险只能承担部分赔偿义务,仍然强调严重过失犯罪行为人自负部分赔偿义务的法制精神。此外,近年来发生实习期医生护士的过失责任、医疗意外案例都有增长趋势,责任后果相当严重。因此,建议设立实习期医务人员责任保险,由政府和实习医生护士按比例缴纳互助保费,以建立起全覆盖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这样做,将化解接受实习医生和护士的医院的负担,让医院更乐于接受实习医生和护士,达到加强医疗人才培养,实现党的十八提出的“提高医疗卫生队伍服务能力”目标。

(三)创建盈利与非盈利医院差异化投保制度

医疗保险论文篇5

一、异地就医的概念及其产生的原因

异地就医,即是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工作、生活、居住等各种原因而在非参保统筹地区就医以及由此而产生医疗费用的行为。异地就医的产生原因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加快了异地就医的进程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就业、生活方面的选择范围越来越广,这使得异地就业、异地生活、异地居住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尤其是农村人口大量向城市涌入,这些都促使异地就医规模正不断扩大。

(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地区间的不均衡发展

随着我国生活水平的逐日提高,人们对医疗卫生的标准及要求也在不断提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都希望获得较好医疗卫生服务。当地区间存在医疗卫生服务差异或者因当地医疗技术水平而无法继续就诊而转诊时,异地就医也就随之产生了。

(三)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

人口老龄化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虽然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我国正在不断探索解决养老问题的有效途径。但针对当前我国的实际国情,家庭养老仍是现在普遍采用且行之有效的养老方式,这使得老年人不得不依靠儿女生活,需在儿女生活所在地居住生活,而老年人又是极易生病的群体,加之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这就使的异地就医的人数明显增多。

二、异地医疗保险管理的概念及目前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异地医疗保险管理,是指因未在医疗参保地工作、生活、居住或因医疗需要等原因而在参保地以外就医的参保人员,因发生医疗费用且符合参保地享有的医疗保险时,医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报销等情况所进行的监管。

历时三年的探索和酝酿,2009年4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大力推动我国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并准备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参保人员“跑腿”和“垫资”行为的发生。然而,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工程,如果异地医疗保险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社会保障一卡通将无法在全国范围内顺利推行开来。目前,异地医疗保险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为:

(一)异地医疗保险管理缺乏统一的政策

实现医疗保险管理的统一化、制度化,是异地医疗保险能顺利进行的关键,但由于我国各地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所以各地在制定本地的医保政策的时候,保险费征缴比例、医疗标准、待遇标准等各不相同,这些差异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医保制度运行过程中对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情况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因为各地医保政策的不统一,造成了各地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无法实现政策联动,从而无法对参保人员的异地就医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最终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异地求医者的自身利益。

(二)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个人经济负担较重

目前我国现在实行的医疗保险大都为市、县统筹,这使得各医保统筹区的管理、政策各不一样,各地药品价格、诊疗费用等方面的差异使得参保人员在报销医疗费用常常出现无法报销的项目,因此这些费用就只能由异地就医者自己来承担,这就使异地就医者的合法权益因地区差异而受到了损害。与此同时,由于存在时间上的滞后,医疗费用也不能及时上报、报销,参保人员只得自己先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待病愈后或指定时间内再到参保地进行报销。这样不仅等待的时间延长了,还可能会因为资金问题而影响异地就医者病情的治疗。

(三)异地医疗保险申办、核算程序异常繁琐

当前各地异地医疗保险申办、审核程序都非常繁琐,通常,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需从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异地医疗保险人员安置申请表,并填写完相关内容后,再到现工作、生活、居住所在地的医疗机构及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盖章,最后再将申请表提交回原参保机构进行审批及备案,待手续办完以后异地医疗保险才能生效。

(四)异地医疗保险管理、监督成本极高

由于各地医疗保险地区政策上的差异,同时,地区之间又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这使得原医保经办机构很难对参保人员的异地就医境况进行有效的监管,导致异地就医者合法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的保障,也容易产生医疗监管漏洞,出现造成虚假、乱报现象,造成国家医保基金的严重损失。

除此之外,异地医疗保险往往是事后审核,缺乏审核的时效性,而且相关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间也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这使得医疗费用的发生往往缺乏真实性,容易出现虚假、乱报现象,从而造成了国家医疗资源、社会基金的浪费。因此,在异地医疗保险管理中,为了加强对异地医疗费用及医疗质量的有效监管,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通常会采用专人现场调查或者通过电话电函来加强与异地参保经办机构间的沟通及协调,这就大大增加了异地医疗保险的监管成本。

(五)异地医疗保险信息网络极不畅通[2]

目前我国各地的医疗保险管理系统和数据库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和标准,而只能依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情自行进行开发研究,从而造成了各地医保信息网络的不畅通,相关的医保信息和医保数据也无法实现共享。因为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信息只保存在了原参保地的数据库中,这样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就无法按照实际情况控制医疗费用,将给医保结算带来很大的麻烦,而且也特别容易延长审核和报销的周期,影响异地就医者病情的治疗,这就使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继续恶化,从客观上制约了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三、异地医疗保险管理所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仍然偏低

当前我国普遍实行的是市、县统筹的医疗保险制度,各医保统筹区的管理、政策各不相同,这使得参加异地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就医、报销时常因地区差异而遭受许多不必要的损失,也给医保经办机构在异地医疗保险管理方面带来了许多难题,影响医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异地医疗保险管理的各个环节缺乏沟通

当前各地医疗保险政策上的差异性,只能通过各地间沟通和协调才能得到有效解决,才能使异地医疗保险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但当前不论是地区间的医保经办机构还是医疗卫生机构都缺少这样的沟通机制,因此在碰到问题后也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给异地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和医保经办机构带来了许多的不便,也加大了他们的各项开支和成本。例如,由于虚假、乱报等不诚信现象的普遍存在,在异地医疗保险管理中,为了加强异地医疗费用及医疗质量的有效监管,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通常会采用专人现场调查或者通过电话电函来加强与异地参保经办机构间的沟通与协调,这就大大增加了异地医疗保险的监管成本。

四、完善异地医疗保险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一)逐步提升医疗保险统筹层次

逐步提升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是从根本上解决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和异地结算的有效途径。实现医疗保险在更高层次上统筹,就能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自由就医,能从根本上减少了异地就医的发生。目前我们可以将县、市级统筹逐步提升至省级统筹,从而实现省内参保人员流动就医实时结算。目前,省内各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并开放省级统一标准的异地就医人员的管理系统,形成异地就医人员的信息归集和统计汇总,实现省内异地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异地就医时可以执行就诊地的医保管理规定,享受参保地的医保政策待遇,并早日实现全省的医保定点医院监管资源的共享,从而将目前的县、市级统筹提升至省级统筹。

(二)建立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平台

目前,我国成都、江苏等地区已经建立起来的“省医保结算中心”就是建立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平台的一个有益尝试,为我国进一步建立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平台指明了方向。现阶段我们可以省为单位,建立异地就医费用结算平台,对省内各市医、县保结算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逐步实现与省外的医保结算部门间的统一管理。这样,病患在异地就医时,其就医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可凭借省级结算平台,将病患的医保信息传输至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实现两地医保经办部门的定时费用结算,以减轻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个人经济负担。

(三)统一异地医疗保险管理流程

制定统一的异地医疗保险管理流程,简化异地医疗保险申办、审核程序,对参保人员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就异地医疗保险的参保流程进行详尽的说明,使其明确申办、审核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异地就医者“跑腿”和“垫资”行为的发生。

(四)完善异地医疗保险的监管体系

完善异地医疗保险的监管体系,不断提高医保监管水平是规范异地医疗保险的必要措施。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建立并完善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行为,加大异地医疗保险的监管和惩处力度,并定期派专业人员对异地医疗保险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以降低异地医疗保险的监管成本,减少虚假、乱报现象的发生。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还可以将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和参保人员的医保行为纳入到社会诚信系统中,利用社会的力量来预防和制约欺保、诈保行为的发生。

医疗保险论文篇6

关键词: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欺诈

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逐步扩大,参保人员结构更为复杂,尤其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参保人员异地居住、就业范围广、流动性大,使医疗保险基金在医疗领域面临欺诈的风险也越来越大。防范医疗欺诈问题,是研究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总结了**市近两年来查处医疗欺诈行为的情况,并结合实际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对策。

一、**市查处医疗欺诈行为的基本情况

社会医疗保险中的医疗欺诈行为是指违反医疗保险管理法规和政策,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及其他方法,向医保基金管理机构骗取医保基金或医保待遇的行为。

**市近两年来共查处了15起严重医疗欺诈案例,违规金额近80万元。其中“挂床”住院8例;向医保部门传输虚假数据3例;冒名顶替住院2例;虚开住院票据1例;伪造病历等相关材料的1例。此外,以采取“分解住院”方式骗取医保基金的有近200人次;还有一些欺诈行为因金额小、行为方式较为琐碎,未统计在内。

从查处情况来看,医疗保险中的医疗欺诈行为存在以下特点:一是实施欺诈的行为人较为复杂,既有参保人,也有医疗机构,还有用人单位。在利益趋同的条件下,往往参保人与医疗机构人员共同合谋欺诈,以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在欺诈过程中,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作用十分明显,即使参保个人想实施欺诈,往往也要得到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支持、纵容和配合。二是欺诈种类繁多。从参保个人来看,使用的方式主要有:冒用他人医疗保险证、卡就医;异地就医人员伪造或虚开医疗票据回来报销;“挂床”住院就医;要求医院开具本人不必要的诊疗项目或药品,由他人代作或代用等。从医疗机构来看,使用的方式主要有:伪造、变造以及提供虚假病历、处方、疾病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票据;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应由参保人自费的医疗费用,较为严重的是将非医保支付病种(如车祸、工伤、打架斗殴等)改为医保支付病种;向参保人提供不必要的或过度的医疗服务。三是对异地医疗欺诈调查的成本高、取证难。根据**市对异地就医检查的情况,外地检查每人每天的成本平均在300元左右(含各种交通费),受经费情况限制,一年也难以组织几次检查;在检查中,获得外地医疗机构的密切配合也较为困难。尤其是一些退休异地安置人员居住范围广泛,即使在审核中一些报销单据明显存在疑问,也无法进行调查核实。四是对欺诈行为的处理困难。一种情况是无法处理,往往一个城市中存在1~2家处于垄断地位的大医院,对其处理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很难触及到其根本利益。另一种情况是无权处理,对外地违规医院缺乏地区间的协查合作机制,只能对实施欺诈的参保人简单拒付了事,对违规医院无计可施,无疑助长了一些医院对异地患者的违规行为。

二、对医疗欺诈行为的防范对策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根据实际提出以下防范对策:

1.多措并举,加强对医疗欺诈行为的监管。首先,要加强医疗保险机构自身建设,适当增加工作经费,保证反欺诈监管的有效进行;充实医疗专业人才,加强对现有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识别欺诈行为的能力;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效率,改进监管工作方式;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减少由于信息障碍导致的欺诈风险。其次,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立日常巡查、重点专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完善相关的各项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医保协议管理,量化各种管理指标,如住院费、床日费、转院率等,明确界定各种违规行为和处罚措施;积极探索新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改革现行的按服务项目付费办法,对部分定点医疗机构试行医疗费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或复合方式付费,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约束控机制。第三,加大惩罚力度。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反医疗欺诈责任制,当出现欺诈行为时,要逐级追究责任。运用有效的信息传递渠道,将必要的信息传播给公众,从而为实施社会惩罚和市场惩罚创造条件。对医保管理机构难以调查取证的案件,建立公安部门、检察院介入的工作衔接机制和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工作的机制。

2.加强部门间合作,对医疗欺诈行为的监管形成合力。对医疗欺诈行为的监管,涉及到多个部门的综合管理问题,仅仅依靠医疗保险机构是不够的。同一欺诈行为,往往会违反多个部门的管理规定。医疗保险机构应与卫生、物价、药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坚决查处各种欺诈行为。要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各自领域的专家作用,提高整体反医疗诈骗能力,加大联合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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