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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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篇1

家庭暴力是当前破坏婚姻家庭、侵害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的待遇制的违法行为,新婚姻法的施行及其他法律规定,对防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促进社会安定有着十分重大的作用,但仍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了阐述。

一、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各国对家庭暴力的主体有很强的民族性,外国法对家庭暴力的主体的界定符合西方国家民族的观点和文化,而我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更为科学。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一)立法不完善,法律规定的太笼统,缺乏具体损伤措施,致使在现实生活中真正构成家庭暴力的罪名很少;(二)封建传统观念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原因,“男尊女卑”,夫权至上,对妇女要求“三从四德”不平等的产生家庭暴力的经济原因,男子大部分在经济上都是家里的顶梁柱,而女子在经济上往往没有来源,或不如男子,谁挣钱多谁当家的思想致使许多妇女在家中没有地位导致暴力;(三)执法机关对家庭暴力认识不到位。中国有句古话“清官难断家务事”至执法者总以这句话为借口一推了之,对家庭暴力的案件的干预常持消极态度。(四)公民尤其是被害者的法律意识淡泊,法律知识缺乏,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不懂、不敢,不善于适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三、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及建议。(一)完善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针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应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框架。(二)严格执法和司法。执法和司法监督主体要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三)证据制度上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在证据制度上,审理过程中应多借鉴发达国家;(四)树立法律观念,增强人们维权意识及女性防暴抗暴能力,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是消除家庭暴力现象的重要举措,女性须通过自身努力,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综上所述,增强对法律的认知树立法律观念,从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加强对家庭暴力认识,对受害者给予协助和保护,才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家庭暴力立法缺陷原因法律对策

【正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婚姻制度的演变,日益突出了家庭暴力严重地侵害了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家庭暴力引发家庭矛盾,侵害家庭成员利益,损害了婚姻家庭的基础,加剧了婚姻的动荡危害了社会的安定,由家庭暴力引发的重伤,杀害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随着我国新婚姻法的出台,“禁止家庭暴力”第一次被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法律条文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将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而且将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涉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因此,深入研究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完善法律对策,开展多机构协作,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

“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丑陋现象,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国际性术语,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国内、外学者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不尽一致。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包括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美国学者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当一方亲密伴侣使用身体暴力、胁迫、威胁、恐吓、隔绝孤立以及情感。综上所述,家庭暴力是许多不同行为所体现的一种共同性,行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想实现对受害人的控制。通过上述各国学者的观点,我国学者也有不同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对妇女的暴力,既家庭成员之间以武力或胁迫等手段,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具有性并足以使妇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有的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行为,按其危害程度分为重大暴力,家庭暴力首次在我国法律文中出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由此可见,外国法与我国法界定的家庭暴力主体范围不同,我国学者认为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即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与被施暴者之间具有亲属关系为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成员,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其中配偶之间的暴力居多,且女性多为受害者,外国法对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由共同生活之实而不以有亲属关系为必要条件,即不仅仅局限依据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的家庭。这样,情人,同居者,前配偶或者前男友共同包括在施暴的范围内。

笔者认为,家庭暴力主体的界定有很强的民族性,外国法对家庭暴力主体的宽泛界定符合西方国家民族的观点和文化,但按照中国人的作理道德和文化传统则难以将同性婚、同居关系纳入法律调整对象,根据我国国情,我国法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更为科学。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导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也有制度和观念方面的原因,还有婚姻当事人自身的原因等等。笔者认为,除了以上原因外,最不可忽视的是法律方面的原因。

(一)立法不完善

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制裁,主要是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中的故意杀人、伤害和虐待等条款,但在执行过程中面临许多问题,主要是法律规定太笼统,缺乏具体操作措施,导致现实生活中真正能构成上述罪名的家庭暴力极少,绝大多数家庭暴力因达不到《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规定的最低标准而得不到制裁,家庭暴力同虐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现行法律法规对惩治家庭暴力方面的规定过于简单,操作性不强,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家庭暴力侵害者的权利,一般都属于自诉案件,而大多数家庭暴力受害者由于告诉了也得不到处理,还会召来施暴者变本加厉的报复性殴打,因而一忍再忍。由于长期以来在社会观念中家庭暴力仍被认为是家庭内部的事情,执法机关难以介入,致施暴者有恃无恐。

(二)封建传统观念是产生家庭暴力的历史原因。

在中国“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历史,要求妇女“三从四德”、“从一而终”,女性完全置于男性统治之下。对子女则实行惩戒之术,“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为臣纳,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封建礼教。掌握家庭经济权力的家长,对家属当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权,从而使干涉与侵害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我国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

(三)家庭经济不平等是产生家庭暴力的经济原因

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思想是“男权”这种观念一直难以消除,加上大部分男子在家里是经济支柱,使得打骂老婆成为许多男子心中天经地义的事情。这是一种男强女弱的暴力形式。女子因为没有经济来源往往在“生命的尊严和生活的压力,哪一个更重要”?的苦楚中选择了沉默。另一种是男弱女强的暴力形式。在改革开放的今天,竞争日益公平,这使得女子可以获得与男子一样的机遇,而某些本身竞争力不够强,造成失业,“权威”和“价值”,甚至以保护自己的不劳而获。

(四)执法机关对家庭暴力认识不到来

由于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对家庭暴力存在观念上的误区,正如纽约司法大学法律与警察学家罗米•斯塔奇所言,在警方的潜意识中,家庭暴力并不违法,“长期以来,家庭暴力往往被淡化为“家务事”。执法者和司法者总以“清官难断家务事”为借口一推了之,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常持消极态度。公安机关在防治家庭暴力案件担负着重要职责。然而在实践中,有的公安干警对家庭暴力案件不够重视处理态度不积极,接到报警后或不予处理或仅作为家务纠纷对待,劝说几句作罢、不作记录,不出具损伤法医鉴定委托书,更不要说对施暴者实行必要的强制措施以防止暴力行为再次发生,致使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的帮助,甚至也失去了取得证据的机会,有些法官也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务纠纷,对施暴处罚较轻对受害者的伤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家庭暴力案件很少能由检察院提讼,除非打成重伤或出现致人死亡的情况。执法人员往往片面强调维护家庭的和谐,而忽视了对受害者的人身权利保护。即使有处理,最多也只是批准教育,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惩戒,这样的结果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怨。

(五)公民尤其是被害者的法律意识淡泊、法律知识缺乏

由于家庭暴力具有循环性、隐蔽性、不易查证性等特点以及中国传统思想的作用,很多公民尤其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意识淡泊,法律知识缺乏。她们往往不懂得、不敢、不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被逼无奈时,她们往往使用最原始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复仇形式,最终的结果往往是被害人变成被告人,依然逃脱不了法律制裁。

三、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及建议

家庭暴力的原因错综复杂,且多种因素相互作用,需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为了进一步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铲除危及社会的隐患需进一步明确相关组织的责任,完善立法,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

(一)完善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

针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应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框架,在立法具体规范方面,笔者有以下几点粗略的意见:

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关系,应该说虐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要比家庭暴力更严重,家庭暴力只是虐待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因此在立法方面,要明确家庭暴力的具体操作规定,明确规定施暴人的法律责任,明确其他部门及相关人员的义务。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由于是认定构成《婚姻法》及《解释》中规定的家庭暴力,在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调解无效时,就会成为判决应当准予离婚的理由和依据,而涉及到请求损害赔偿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是不允许家庭暴力婚内损害赔偿的,笔者认为,婚姻法的此项规定不但不利于打击家庭暴力,反而会助长家庭暴力的蔓延之势。设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是可行的,新婚姻法设立了婚前个人财产,约定财产,法定财产的财产制度,也为家庭暴力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条件。法院可根据受害者的请求判令施暴者以其个人财产或部分的共同财产应得份额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如果家庭暴力是对未成年人的,那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作为法定人的身份替成年人向施暴人索赔,赔偿所得作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由其专用。家庭暴力婚内赔偿制度的设立,不仅会起到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作用,而且通过减少施暴者个人财产份额也能对其起到惩罚、威慑作用。

2、在刑法中确立“家庭暴力”的单独罪名,在法律上对该行为进行界定,立法方面应在调查家庭暴力各种形式的基础上,归纳、分析各种家庭暴力的行为程度,根据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行为制定不同的处罚措施。偶发性的打骂行为,以说服教育为主,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经常打骂,造成受害人在法医鉴定中认定为轻微伤的家庭暴力行为,应采取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实行刑事拘留或罚款,责令施暴者接受辅导,学习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和控制,认清暴力倾向的危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严重家庭暴力行为应依法严惩。

3、家庭暴力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新修正的《婚姻法》已做出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法律已明文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伤害、伤害致死等,但更多的是那些遭受轻微伤害的得不到应有的处罚。例如拳打、脚踢等,这样的暴力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没有规定。笔者认为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打人就是对人身权利的侵犯,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只要有人告诉就应给予一定的处罚。如果这种轻微的违法行为总是游离在法律责任的追究以外,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将是很难完成的。

4、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对暴力的取证,诉讼程序等方面的措施,对家庭暴力犯罪确立检察机关的公诉制度,公诉制度将施暴者推上法庭。

5、借鉴国外的经验,设立和加强各种民事求助,在英国,根据各地家庭暴力法出台新的禁止令和限制令的意图,是为妇女提供较及时的救济和保护,将施暴和侵犯他人的男性排除在家庭之外,以及在施暴者违反民事禁令时提供逮捕的制裁。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将保护令写进民事法律力,以提供给受害者较及时的保护,如果受害者受到暴力威胁,随时可以打电话向警察求救,警察限定施暴者一段时间内不许回家,以免其继续虐待受害者,直到警方认为解除暴力威胁为止。且在审判过程中,受害者只是作为证人参加,无需提供任何证据。受害者以此获得充分的救济。

7、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居民村民委员会、妇联、工委等群众组织在家庭暴力事件处理过程中起配合执法机关的作用,应积极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并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对一般的家庭暴力纠纷及时调解,化解矛盾,预防更严重行为的发生,并存档案,以备防作为证据使用。

8、有法律规定义务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而不予以制止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9、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家庭暴力法庭”专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面极时惩治施暴者,切实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显得十分必要。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其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明确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个人和组织都负有反家庭暴力的义务,重点明确公、检、法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管辖职责,处理程序和方法,明确规定施暴人的法律责任,明确其他部门及相关人员的义务违反民事保护全的刑事责任。通过立法、解决家庭暴力受害告状难,对施暴人惩治难,司法机关推诿多,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得不到处理的问题,实现人权保障的全面法制化。

(二)严格执法和司法

对正在发生的暴力侵害案件,公安机关在接到控告或举报后第一时间积极介入,特别是做好调查取证,形成笔录,对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应当备案,并对受害妇女的伤痕进行拍照,以备日后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事后应要求受害者到伤情检测中心进行鉴定并对施暴者现场拘留,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家庭暴力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对施暴者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触犯《刑法》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审查。若证据确凿,应依法提起公诉,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不。光有执法机关的积极参与还不够,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家庭暴力案件或被害人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对因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害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一并依法判决;对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离婚案件,依法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依法维护被害人的利益。

司法机关要重视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在反家庭暴力中,行使好监督权。为了保护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除重视立法工作外,要重视和加强对施暴者的打击力度,使受害者切实得到保护。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直接担负着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神圣职责,从提高认识度入手,突破“这是家庭内部矛盾,应以和解为主”的主导思想和“宁拆千家庙,不破一家婚”的传统观念,借鉴加拿大政府出台的家庭暴力不分轻重必须立案的规定,司法人员要像处理其他刑事案件一样详细勘查现场,讯问当事人询问证人并制作笔录,避免使家庭暴力作为“家务事”躲在不受控制的空间。公、检、法应该联手形成一个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网络。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要,违法必究,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此同时,政府,执法机构、社区和妇女组织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弱势群体提供各种帮助,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社会支持系统,以此向社会公开发出强有力的,即家庭暴力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执法和监督主体要严格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否则,无论多么完善的立法也将是一纸空文,对妇女权益保护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三)证据制度上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

在证据制度上,可以借鉴由美国临床法医心理学家雷诺尔•沃柯博士提出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模式,在审理过程中,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经验,视情节依法减轻或免除她们的刑事责任。对因家庭暴力引起的防卫案件在适用《刑法》有关正当防卫规定时应当放宽条件,作有利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解释。首先,家庭暴力受害人与施暴者之间力量对比悬殊,受害人在体力上不是施暴人的对手,且受害人长期被殴打,在心理人形成无助感,使其往往无法也无能力在暴力侵害正在进行时与施暴者抗衡。其见,绝大多被告都是因为长期状告无门在严重的暴力面前无力自救而被迫杀人的。让这样的受害妇女承担因执部门的防控不力而导致恶性案件的全部责任,不符合司法公正的原则。因此对长期被虐待而不得不私立救助的杀夫妇女,要充分考虑家庭暴力的性质和特点,对正当防卫做有利“以暴抗暴”受虐妇女的解释,在我国真正实现刑法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四)树立法律观念,增强人们维权意识及女性防暴抗暴的能力

我们处在一个经济、文化及社会各方面均迅猛发展的时代,由于各方面的发展,世界交流的频繁,民族文化冲突多种原因,人们的思想观念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家庭暴力的诱发因素十分复杂,但法制观念的淡薄,维权意识的缺乏,是家庭暴力恶性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特别是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女性自我认识能力较弱地位较低,为家庭暴力埋下了隐患。因此,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特别是现代法律观念的系统教育,帮助人们树立现代婚姻家庭法律观念,增强人们的维权意识,是消除家庭暴力现象的一项重要举措。家庭暴力除需求助法律外,女性必须通过自身努力,不断提高综合素质,要做到敢于超越自己,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能有“打了就算了,忍一忍就过去的思想”,容忍就是对暴行的姑息和纵容,施暴者得逞后还会进行下一次,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施暴者,在受到家庭暴力时要注意收集证据,以备在追究对方责任时获取有利地位。面对暴力,妇女要勇敢地站起来,破除“家丑不可外传”委曲求全的陈旧观念,一旦与对方和好无望,实在无法维持,要勇敢的作出决定,与其维持一个没有亲情没有爱的家庭空壳,倒不如把自己解放出来,重新组织家庭,在扬生活风帆。当前人们应牢固树立男女平等观念和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要坚持男女双方缔结和解除婚姻关系平等,夫妻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父母子女关系平等,塑造家庭弱势群体积极的守法、用法和护法的精神乃至确立他们对法律内在信念,增强他们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信心。

家庭暴力有其深刻的经济、历史、思想根源,受害者范围广、危害程度深、隐蔽性强的特点,消除整个家庭暴力是一个繁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仅仅依靠一部立法就能彻底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需要整个国家和全社会共同努力,呼吁整个社会重视亲情和道义,让国家、社会和个人结合起来,拒绝家庭暴力。

主要参考书目

1、《重新审视家庭暴力》、《前沿》郝艳梅,2001年

2、关于《美国家庭暴力问题研究》,社会科学及2002年第二期。

3、《家庭暴力从国际到国内的应付》,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篇2

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既有婚姻当事人自身原因,也有经济发展与社会环境等外界原因,还有职能部门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原因。

(一)自身原因

1、婚姻基础较差。婚姻当事人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了解不够,草率结婚致使婚后夫妻间缺乏沟通和交流,当在日常生活中出现或大或小的矛盾,双方便会失去应有的理性认识和法律意识,出现伤害对方的言行,矛盾激化后,双方为达到各自的目的而采取极端的态度和方式来对待彼此,导致暴力行为发生和升级。如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案,二人(均系再婚)认识不到二个月便进行了婚姻登记,由于相处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婚后,各自缺点逐渐暴露,并缺乏沟通交流,为此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来发展到王某某稍不如意便对周某某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结束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

2、男权思想较重。男权思想在现代文明社会的一些人或家庭中仍有存在,更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以自我为中心的丈夫在家庭中保持高姿态,一旦妻子做出不合要求或不如所愿的行为就会换来殴打,作为弱势群体的妻子则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敢声张,默默忍受。如此以往,更加助长了丈夫的“势气”,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也更为频繁。如杨某与张某离婚案,杨在家庭中以“大男子”自居,随意辱骂女方,多次殴伤女方住院治疗,甚至威胁、恐吓张及其家人。为使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张某,要求解除与杨某的婚姻关系。

3、法制意识淡薄。改革开放以来,女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得到提高,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随着普法教育的开展,要求同男性处于平等地位的呼声越来越高,并更加懂得怎样运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禁止家庭暴力”载入新婚姻法后,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妇女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欲通过合法途径结束痛苦的婚姻生活。笔者所在法院三年审结的涉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有220件,其中以女性为原告的案件有217件,占98.63%.

(二)外界原因

1、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导致暴力引发离婚案件产生的重要因素。随着经济的发展,处于经济和社会地位强势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对象,且大都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案,李某某经商致富后,对与之同甘共苦、相濡以沫的妻子陈某某产生厌倦之意,在外拈花惹草,妻子试图想改变现状,恢复温馨的三口之家,但李某某不仅没有悔改,反而限制没有经济来源的陈某某的生活开支,并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该案经法院审理调解未果判离,并判决夫妻共同财产归陈某某所有,李某某给予陈某某经济帮助费30000元。原、被告双方均服判。

2、社会不良风气是导致暴力引发离婚案件的外因。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腐朽思想与陋习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婚姻和家庭。债台高筑、嗜酒如命、重婚、包养二奶等社会丑陋现象的存在引发了家庭暴力,施暴者为达到自己的畸形目的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如郑某某与韩某某离婚案,平时韩某某与郑某某夫妻感情一般,但好酒的韩某某喝醉后,便失去理智,轻则对郑某某呵斥,重则拳脚相加,常常打得郑某某卧床不起。酒醒后,韩某某为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甚至跪地乞求郑某某原谅并保证不再触酒。数次的毁约,屡次的被打经历让郑某某心惊胆颤,不知下次何时又会遭到丈夫的毒打,为了结束这身心恐惧的生活,郑某某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再如代某某诉刘某某离婚案,刘某某入赘到代某某家,婚后不但缺乏家庭责任感,而且与一女子以夫妻名义在外租房同居并生一子。为了达到与该女子结婚的目的,刘某某一回到家中便对妻子代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并扬言要么离婚,要么就置于死地。代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刘某某离婚,该案经法院审理调解离婚,刘某某给予代某某经济赔偿。

3、职能部门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原因。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其隐蔽性决定了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就让其成了相关部门不管不问的真空地带。再则有相当部分执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之间的私事,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难以寻求有效的保护,即使通过相关部门解决,也只能解决一时的问题,毕竟家庭生活是长期的,而且暴力行为的发生具有隐蔽性和时间的不确定性,有些部门想管也有心无力,制裁手段的缺乏更让相关部门对施暴者无计可施。另外,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由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一)身份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因此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和关系。如婚姻主体间存在的夫妻关系,据我院三年来审理此类案件调查统计,90%以上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为丈夫。

(二)时间的连续性

家庭暴力因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施暴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

(三)行为的隐蔽性

家庭暴力大多数都发生在特定的场所,即多数发生在施暴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其暴力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的家庭隐私。“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不向外张扬,更谈不上要通过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由此导致施暴者更加猖狂,且不让外人知晓,隐蔽性很强。

(四)手段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既包括肉体上的伤害,例如殴打、体罚、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如威胁、恐吓、咒骂、讥讽、人格等,甚至还包括性暴力。其后果是严重的,不仅造成受害者身体、精神的痛苦、心理的压抑,还威胁到家庭的和睦与稳定,甚至导致恶性案件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预防家庭暴力的几点思考

要预防、减少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首先就应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的存在,如何消除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转变观念,提升自我保护意识

家庭暴力中,施暴者丈夫打妻子大多缘于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要想彻底改变这种状况。作为女性,一是应树立“自尊、自强、自信、自立”的观念,提高自身素质,消除封建残余思想,要认识到自己与男性具有同等的人格与尊严,保护自身不受伤害。二是正确处理好恋爱、婚姻和家庭的关系,不要在无感情基础情况下草率结婚。婚姻生活中,双方多进行沟通与交流,遇到存有分歧的问题,要共同理性地面对并心平气和地提出各自的看法与意见,不能动辄就进行人身攻击,以免事态激化,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三是受虐待妇女应具备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如在面对极其残暴的施虐者,有可能出现被杀或严重伤害的情况下,要尽快离开家庭到住所地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派出所求救,或请求相关部门如妇联、工会以及各种公益性的法律救援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机关等的介入,必要时还可寻求法律的保护,如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以达到保护自身安危,震慑与制裁施暴者的目的。

(二)强化素质,提高法律意识

全民综合素质与法制道德意识应该得到增强与提高,这不仅需要公民自身的修养,更需要国家加大宣传力度,并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对社会上存在的陋习与丑恶现象,应当加大打击力度,纯净社会环境,让家庭暴力没有生长的土壤。司法机关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让保护妇女的法律规定深入人心,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制观念,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

(三)构建体系,发挥职能作用

政府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起主导作用。要通过明确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地位,增强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并将其纳入乡、村两级矛盾纠纷调处、社会综合治理的考核范围。报刊、电视、广播等社会媒介和舆论监督也要及时地曝光和谴责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达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目的。

(四)加强司法援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救助和保护受害者是反对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抚慰受害者。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妇联等要重视给受害者精神上的抚慰,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相关部门还应开辟妇女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询,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

(五)公正执法,强化司法机关

为了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要重视和加强对施暴者的制裁力度,形成强大的威慑力,要使施暴者有所顾忌,让妇女权益切实得到保护。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应转变家庭暴力行为系夫妻间私事的观念,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尊严。必要时,审判机关可设立专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家庭暴力法庭”,及时惩治施暴者,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并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给受害者最大的便利,使其得到相应的赔偿。

(六)构建制度,完善执法体系

为此,应完善制定家庭暴力、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国家应尽快出台可操作性强、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规,其中应包括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和求助程序、制裁机构、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家庭成员树起一道有效的法律屏障。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篇3

一、我镇家庭暴力的基本情况

从20__年看,全镇镇、管理区、村三级妇女维权网络共接待婚姻家庭类上访案件267件,其中家庭暴力类103件,占婚姻家庭类咨询件数的38%。从访谈调查统计情况来看,在访谈调查120户家庭中承认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女性有38人。通过访谈分析,我们了解到,目前我镇家庭暴力中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为女性。对我镇家庭暴力调查情况来看,从受害的主体来看,女性受害者31人,占全部受害人的96.8%,男性受害者仅为1人,占3.2%

2、家庭暴力存在的概率较高,施暴手段多种多样,且日趋残忍。在受害的妇女中,长期存在家庭暴力的比例高达62.5%,更有3位妇女持有不同程度的验伤报告。据述,丈夫对她们轻者语言伤害,拳打脚踢,重者则用棍棒等各种工具施暴,包括威胁、恐吓、咒骂、讥讽、人格等精神上的折磨,使受害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3、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在统计中我们发现多达62.5%的上访妇女是由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忍无可忍,又或者是身体遭受到了严重伤害,又或者完全被切断经济来源导致无法生活不得以才向妇联求助。第一次遭受到家庭暴力侵害即投诉的妇女只占全部上访人数的12.5%。事发后马上求助的妇女也较少,多数是在遭受到多次侵害后才想到求助,而求助日期一般也在遭受侵害后数天矛盾仍无法调和的情况下才到妇联投诉。

4、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身体伤害,且大多数为轻微伤害。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

1、女性社会经济地位较低。

上访妇女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93.75%,很多农村妇女没有社会地位,没有收入,妇女成家后完全依赖家庭和丈夫,故而被丈夫厌倦看不起,缺乏自我意识,缺少自强自立的精神。而家庭暴力产生后,由于妇女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个性心理等原因,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

2、男方素质低下的原因。

从调查中我们看出32%的家庭暴力是由于男方恶习产生的。很多农村男子由于从小缺乏良好的教育,生活中又染上嗜赌、嗜酒等等恶习,很多丈夫面对妻子的规劝和阻拦,不但毫无悔意,反而大打出手。在农村还有很多妇女因为没有生男孩而遭到丈夫的殴打,这也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一个原因。

2、封建陈腐的婚姻观、家庭观作祟。

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农村,封建思想更是根深蒂固。很多人认为老公打骂老婆是天经地义的,这样的思想导致了其他的家庭成员也成为了暴力的帮凶。一些男性将妻子当成自己的附属品和私有财产,稍不如意就将妻子作为攻击的对象。

3、婚外恋、婚外酿成的家庭暴力增多。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很多农民成了富裕户,有的当上了“老板”,一些道德水平低下的人禁不住美色的诱惑,开始有了婚外恋和婚外。在这次填写调查问卷中,有102人把婚外情确定为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近年来,由于男性的重婚、姘居等婚外非法行为的增多,造成很多家庭夫妻关系紧张。有些为了达到贪新弃旧的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卑劣地迫使对方主动提出离婚,使一些受害妇女陷入在被丈夫背叛的同时又被殴打的双重痛苦之中。更有甚者,有的男人在外“包二奶”,造成计划外生育,竟然强迫妻子与“二奶”“和平共处”,当妻子不服从时,就受到丈夫施暴。

4、婚姻基础不牢固,买卖、包办婚姻的存在,加之掩饰心理纵容了家暴行为。多数受暴妇女把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争执以及暴力行为看作是谁家都发生过的“家务事”,在丈夫一次次花言巧语的欺骗中,轻易心软,使暴力不断发展、升级。

三、家庭暴力危害严重

1、家庭暴力严重伤害了妇女身心健康。因男性体力上的优势,家庭暴力一旦发生,轻则表皮红肿发青,重则致残、重伤,甚至是闹出人命,严重损伤妇女的身体健康。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家庭暴力还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在一定程度上丧失自信和自尊,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以暴制暴等消极反抗方式。

2、家庭暴力破坏婚姻家庭。美满幸福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是建立在沟通协调基础上。家庭矛盾一旦演变成家庭暴力,这种和谐也就失去了平衡,双方关系转变成施暴者和受害者的关系,夫妻感情必然会出现裂痕,即使受害妇女可能还爱着丈夫,但是她们最容易想到和选择的方式就是通过离婚来摆脱家庭暴力。因此,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据统计,__镇法庭受理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因家庭暴力提讼的占60%以上。

3、家庭暴力严重危害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家庭暴力时常被人们认为是“两口子”的事而坐视不管,但事实上因家庭暴力导致妻子伤残、死亡或以暴制暴杀死丈夫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对受害者来说,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她们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采取“以牙还牙、以暴制暴”报复手段,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另一方面,妇女作为社会中的一员,也是物质生活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在其人身权利、生命、人格、尊严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妇女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她们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4、家庭暴力严重影响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成长的子女,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对家庭和婚姻缺乏安全感,对父母失去尊敬,影响其学习生活。长大后有暴力倾向的比其他孩子比例要高的多,有的甚至会有厌世心理,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及对策

(一)、加大

宣传普法力度,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与妇女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开展“五五”普法,从而提高广大妇女对家庭暴力的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使全体公民牢固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意识,营造一个尊重妇女、保护妇女、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深化“五好文明家庭”创建等丰富多彩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对公民的道德教育,倡扬遵纪守法、尊老爱幼、夫妻恩爱、邻里和睦等家庭新风尚,教育引导公民树立健康文明的家庭观念,营造平等发展、融洽和谐的家庭人文环境。(二)、加强和完善立法,为制止家庭暴力提供有力保障。目前,有关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而《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专门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预防和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力度有待加强。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加可操作性条款,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在我们的调查中,有80%的以上的人认为应该专门立法来制裁家庭暴力。建立立法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规定什么是家庭暴力。具体表述意见是: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折磨、摧残等人身方面的行为,包括有形的武力攻击和无形的精神强制力,其手段有殴打、捆绑、残害身体、人格、精神恐吓、限制人身自由和待等。

2、明确受害者及其权利保护的内容及条款。

3、明确对施暴者的惩罚内容。

4、强化法律责任。

(三)加强执法,做到执法必严。

1、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要热情接待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投诉者,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2、人民检察院对于由公安机关办理的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应及时批捕和提起公诉。

3、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受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各类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案件,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

对执法人员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因徇私、徇情而枉法办案,枉法裁判,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四)、把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政府行为。发挥政府主渠道作用,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村庄”创建活动,把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相关职能部门的目标责任,纳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文明社区等创建活动考核体系,纳入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目标,制定配套的行政措施,从政策和经济上给予支持。

(五)、构筑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网络,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反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执法部门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途径。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家庭暴力案件,增设“家庭暴力报警点”,“110”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报警案件做到迅速出警,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解救受害妇女,对施暴者进行严肃查处。社区(村)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发生地,是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第一道防线。社区(村)和司法所要关心所在地每一个可能发生暴力的家庭,调解家庭矛盾纠纷,将家庭暴力解决在萌芽状态中;要充分挖掘社区的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组建一支有工作能力、有法律知识并热心这项工作的维权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及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妇联组织要履行好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责,有效地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讨回公道,优化家庭氛围,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促使家庭成员间沟通与和睦,形成一个社会、社区、司法、妇联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篇4

关键词家庭暴力司法救济冷暴力精神虐待受虐妇女综合症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是在法律、道德、亲情的框架下形成的,而发生在家庭内的暴力事件不仅侵犯的是法律的严肃性还有对维系家庭的纽带----亲情、爱情、道德进行的践踏,其危害性更强于普通的暴力犯罪。然而现状是不如人意的,“今天,欧美国家存在一种奇怪的规范,它使结婚证书变成了一张准予殴打和虐待的挈约,对妇女最暴力,最隐蔽的家庭暴力正成为‘悄悄的暴力’”。在我国这种现象亦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据全国妇联统计,2002年共接到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总数31万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权益的占到总数的52.4%,其中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占到婚姻家庭类总数的22.5%,由此可见,家庭暴力仍然是妇女维权的热点和难点。据相关调查表明,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1]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暴力问题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应上升为国家应负的责任,然而什么是家庭暴力呢?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规定: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也是我国在立法上第一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其后果进行了定性。然而因家庭暴力的显著特征在于其隐蔽性,传统上一直被认为是家庭内部矛盾,在预防和制止始终是个难点问题,本文主要围绕社会上家庭暴力的现状、形成的原因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这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发表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存在的普遍性,全国妇联2002年作过一次调查,结果表明: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家庭暴力,每年大约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问题的影响已远远超出了家庭范围,仍然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问题。

(二)受害者大多是女性,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在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女性作为弱势群体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仍然是主要的受害者。

(三)受害者维权的艰难性,因家庭暴力具有很大的隐蔽性,传统观念上很多人仍然将其作为家庭内部矛盾来看待,一些人仍然抱着“清官难断家务事”、“不告不理”的态度,从而被动应付,不能主动积极地去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从而使对受害妇女的救济和帮助不够及时。使受害者的维权具有一定的艰难性。

(四)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不断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点:“冷暴力”、“精神虐待”、“高知识阶层”等逐渐成为谈论家庭暴力问题时频繁出现的关键词。

二、存在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仍然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虽然新中国早已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家庭暴力事件发生较多的农村落后地区,不少家庭还受“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封建思想的毒害。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告不诉。这些思想都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我国惩治家庭暴力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

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三)社会变迁所产生的社会压力因素。

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一诱发”模式,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中国在近二十多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变革。社会变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们的生活竞争压力。当生活的压力积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为家庭暴力的行为。

(四)基层社会防范控制乏力。

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五)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

《中国妇女报》对于家庭暴力原因的调查,55%的调查对象归因于男性的素质差,文化教育水平低。加之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家庭暴力现象的产生既有历史的因素,又有现实的因素;既有思想意识方面的原因,又有物质利益方面的原因。我认为,反家庭暴力,主要应做三件事:一是预防暴力的发生;二是制裁施暴者;三是向受害者提供各种形式的援助和保护。在对策上应在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努力,要在号召广大妇女同胞加强自立救济的同时,加大社会救济的范围,加强司法救济的力度,这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一)在观念上要树立全新的男女平等观念,加强意识防范。

加强防范,减少和制止家庭暴力,首先应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和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树立性别平等观念,破除男主女从、男尊女卑等陈腐观念,形成尊重妇女的社会风尚。在基层,特别是在司法、执法部门的日常工作中,要对广大妇女作好普法教育,使其认真对待第一次家庭暴力,要认识到如容忍了一次就会有更多次的家庭暴力,而且一次比一次严重,在遭受暴力时应及时请求居委会社区及相关机构出面协商解决,要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与孩子的人身安全,如遇危险不应再以“家丑不可外扬”来约束自己,要大声求救尽可能让领导听到或寻找机会报警,在受伤后要及时救治,要求医生详细、准确、客观地纪录伤情,为进一步寻求司法鉴定创造条件,最好在第一时间越到派出所,请求他们开出验伤通知书,到指定医院验伤或司法鉴定部门作伤情鉴定,为今后法律救助保留有利的证据。总之,对待家庭暴力问题我们要在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齐抓共管有效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构筑防范网络,增强社会防范,不断拓宽家庭暴力的社会救济范围。

一是在公安基层派出所和110报警中心增设“维权报警台”,确保受害者报警后,在最短时间内,家庭暴力得以制止并得到依法处理。二是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点,建立社区维权站,开通热线电话,设立投诉信箱,接受妇女群众的咨询和投诉,坚持有访必接,有接必办,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给予援助。三是建立完善伤情鉴定中心并充分发挥其作用,让需要救助的妇女儿童及时得到伤情鉴定,获取充分的证据,维护受害者权益。四是加强心理健康咨询工作,让那些工作压力大、心理压抑的人通过心理上的疏导,解除紧张焦虑状态,防止和避免家庭暴力的产生和发展。五是充分发挥妇女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满足不同妇女群体多样化需求;同时充分挖掘社区的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组建多种类型的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在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及社会的稳定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律防范,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力度。

司法救助是国家救助形式,具有法律强制力,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最终救济方式。我国现行法律救济途径主要表现在《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则性规定:第三十二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即受害的暴力侵害赔偿的依据;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了对实施家庭暴力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对实施家庭暴力者给予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这样看来,我国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救济途径主要有:请求离婚或提起自诉。这些规定已完全不能满足现阶段对家庭暴力的救济,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从而从司法这一国家强制力的角度来应对家庭暴力。

首先要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建立夫妻侵权责任,并不是否认夫妻关系存在着较多伙伴关系的特点,否则就不需要那些调整夫妻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了。因此,实施这项制度应周密考虑,区别对待。可以把各种民事责任形式引入,例如对婚姻存续期间承担的民事赔偿判决,受害人要求立即执行的可以执行,受害者只要求加害人改过不需要立即执行的,可把赔偿判决作为附条件的债务,在将来离婚时执行,不离婚就不执行。夫妻离婚应逐步以夫妻侵权制度来取代历来“照顾”的做法。

第二:强化法律责任,除现行法律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但对于更多的轻微伤害,也要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方面,各地相应出台了一些实用的地方性法规。婚姻法的修改可吸收其部分条款。对于执法人员的责任要明确分工,防止互相推诿,注意各法律文本、条款之间的衔接,填补某些“真空”。明确对家庭暴力的预防、监督机制,以及对受害妇女的法律援助机制。家庭暴力是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

第三:是构架家庭暴力法如前所述,我国家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有许多漏洞和缺失,并未提出来及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和社会实践,因此家庭暴力法应包括:1.保障性规定。即通过法律条文对家庭成员各自在家庭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这现在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中已有所表现。2.惩罚性规定。在该规定中,构架选择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相互协调运用惩罚模式。可选择性惩罚规范,主要针对家庭成员之间的成年者的身体伤害或精神虐待,不是非常严重的,但有必要加以惩戒的,可由被害者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选择惩罚措施,由执法机关加以执行。强制改过惩罚规范,主要针对触犯刑律以家庭成员权益受到侵害时,由执法者强制对施暴者进行处罚。3.社会服务性规定。如果紧急庇护所、电话服务专线、法律扶助等各项服务,应从法律上加以肯定,并且政府应对其提供经费辅助。在施暴者方面应提供教育、医疗服务。如此一来,才能建立一套完整的司法机构与社会服务配合的体制,彻底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

第四:要对以家庭暴力引发的“以暴制暴”案件给予最大的同情与宽容,要将“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理论引入到此类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中,受虐妇女综合症系指妇女长期处于家庭暴力的折磨摧残之下表现出的一种特殊行为方式。其暴力行为背后有着长期遭受虐待、暴力侵犯的历史背景,她们之所以不求救、不离婚而选择了杀人,是因为她们已陷入家庭暴力中无法自拔,她们不能摆脱、阻止丈夫的暴力摧残,也没有足够的社会力量帮助她们摆脱暴力,而她们又不愿挨打,又想活下来,所以在极度恐惧与绝望中会产生过激行为,因此我们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必须认识到这种以“以暴制暴”的妇女犯罪案件者,受虐妇女都是有主观恶性都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特点,因此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进行定罪量刑,是符合刑罚的价值理论的,并且此类案件在国内的刑事审判中也有成功的判例。

注释:

[1]2001年3月2日《中国青年报》调查报告

[2]丽贝夫.丁.库克黄列译《国家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负有的说明责任》

参考文献:

1.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妇女权益保障法知识手册》2006年6月

2.苏力《冷眼看婚姻》《中国妇女报》2000年10月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篇5

【关键词】家庭暴力;问题;再思考

一、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及其现状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家庭暴力一般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待、性暴力等。

在男尊女卑现象比较严重的日本,家庭暴力案件在2012年达到了4万多起,创下有史以来的最高纪录。而据我国全国妇联最近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且施暴者90%是男性。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有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全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

一提到家庭暴力,人们就会想起丈夫对妻子拳打脚踢,如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高川镇张王沟村曹红平抠掉其妻吕龙翠的眼睛;泾阳县泾干镇建立村村民张百万用菜刀剁掉其妻陈蓉左手三根手指,剁断右手、左脚筋骨;安徽省利辛县居民丁佩龙在其妻子左腿注射了两管汽油……。以上血淋淋的事实,说明了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产生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

同时,我们认为,家庭暴力还应该包括另一种更具有伤害力的隐性家庭暴力——“精神冷暴力”,正随着现代人文化水平的提高渐渐的发生、变化着,呈逐年上升趋势。冷暴力是指夫妻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解决,而是对对方表现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比较常见和隐蔽的作法是: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程度,限制妻子与朋友交往,长期拒绝与妻子过性生活,懒于做一些家务等等。这些家庭冷暴力,给妇女造成很大的精神压力,更具杀伤力。

由此可见,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了极大危害,导致女性犯罪增多,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因此,建立和完善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制度,遏制、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已刻不容缓。

二、家庭暴力问题的原因剖析

家庭暴力问题似乎只在20世纪末以来凸显出来,因为在过去被其他问题如战争、经济等问题所掩盖。这一问题自从剥削社会产生以来就非常严重地存在,并且作为当时社会一种“合法行为”存在。其产生和存在有以下多方面的因素:

第一是男权主义,夫权思想在作怪。首先是男权主义。中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已根深蒂固,使得男性长期以来产生一种有恃无恐的心理优势,使一些女性心甘情愿的受制于丈夫之下,在发生家庭暴力时仅仅是逆来顺受。另外当今的社会基本上是男权主义占主流地位。目前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基本上是男人政治,政权基本上是男性青一色。即使是挪威等北欧国家有“妇女天堂”之称,但仍改变不了男权主义的主流地位。其次是夫权思想。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夫者,妻之天也”的夫权思想在新中国虽然受到男女平等法律的校正,但传统是一种习惯势力,它的影响还很深,新中国的婚姻法虽保障了妇女权利,但仍然有歧视妇女的残迹。婚姻法规定丈夫打妻子致残才问罪。这就实际上承认了丈夫有打妻子的权利,只是要掌握好分寸,在一定限度内的“打”是允许的。这就给丈夫打妻子留下了很大余地。所以,男权主义,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的最根本原因。

第二是社会宽容促进了家庭暴力的肆虐。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家庭暴力实际上成了“四不管”的真空地带,“四不管”实际上是对丈夫打妻子的一种默许。不愿介入,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这虽有立法不完备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由于“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些传统观念的影响,造成了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认可态度。这是家庭暴力的外在原因。

第三是一部分女同胞过于软弱、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能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大多是一些软弱的妇女。她们思想观念陈旧,“嫁鸡随鸡,嫁狗随狗”,遭受家庭暴力后总怪自己的命运不好,遇到了一个性格不好的丈夫。施暴的丈夫当其第一次出手没有遭到反抗,便变本加厉,暴力越来越升级。在我国,一旦发生了家庭暴力,只要不是达到“忍无可忍”的地步,受害者特别是女性大都是忍气吞声地忍受。女性的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普遍不强,“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使受害妇女往往羞于寻求法律救济。这是家庭暴力的内在原因。

第四是法律制度上的缺失。我国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2001年《婚姻法》的颁布标志着反家庭暴力及其救助措施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出现。《婚姻法》虽然对家庭暴力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立法上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具体表现在:(1)没有将强迫过性生活、摧残性器官等性暴力规定在法律中,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权益的保护。(2)新《婚姻法》第46条以及《司法解释(一)》第29条对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受害方赋予了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对未离婚的受害方并没有提供相关保护。(3)对举证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当事人举证难。这是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上的原因。

第五是救助渠道不畅通。在我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劝合不劝分”,这些观念已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司法机关或社会组织不愿过多主动介入家庭暴力,社会公众也将“家庭暴力”视作隐私而“视而不见”。因此,一旦发生家庭暴力侵权,受害者便往往投诉救济无门。这是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

三、预防与杜绝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关对策与建议

男女体力上的差异是上帝的安排,但却为男性使用家庭暴力解决家庭矛盾提供了物质基础。如果这种物质基础加上夫权思想及相应的文化氛围误导,家庭暴力必然发生。为了预防和杜绝家庭暴力的发生,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几点对策与相关建议:

第一是要界定“家庭暴力”内涵,制定反家庭暴力统一法律。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法》等各类法典中,法条中有许多的漏洞与缺陷,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我国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立法规划中,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范围、性质、形式、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及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管辖,将家庭暴力犯罪同其他犯罪行为明确地区分开来,为全方位防治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是要密织维护妇女权益之网,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严密维护妇女权益之网。单位对职工中的家庭暴力不能坐视不管。社区要设置相应机构专门管理家庭事端,包括邻里间的和家庭内的事端。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完善执法监督系统。要树立“是清官就能断家务事”,“夫妻打架是法律的事”的新观念。执法要把管家庭暴力视为自己份内事。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要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将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强公众监督作用,增强群众维护妇女权益的自觉性和责任性。形成一个单位、社区、执法、媒体、家庭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在反家庭暴力系统工程中,中国妇女报功不可没。该报及时将一桩桩恶性家庭暴力案件曝光,激起全社会公愤。如长沙“高楼抛妻惨不忍睹”唤起社会各界讨伐家庭暴力。还有比如“家庭不是暴力的特区”、“家庭暴力法不容”、“家务事有法可依”、“家庭暴力不是私事”、“攻克社会的毒瘤”等专栏,制止家庭暴力的声讨声有如阵阵巨雷,震耳欲聋,对施暴者以极大震动和威慑。

第三是要完善证据规则,保护弱势女性权益。

家庭暴力证据收集难、举证难等严重影响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开展,完善家庭暴力的证据规则,建立一套完整的证据体系。为此,笔者建议,在家庭暴力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和增设新的证据种类。

1.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家庭暴力如果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举证责任完全属于受害原告一方,不利保护弱势女性权益。家庭暴力的隐蔽性特点和邻里的漠视使得家庭暴力案件证据少,取证难,而且像精神暴力、性暴力、言词形式的恐吓、威胁等证据无法收集。因此,应建立家庭暴力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当受害人提出受到暴力威胁或者暴力危害时,如果施暴者不承认自己的暴力行为,就由施暴者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暴力行为,如果施暴者不能够举证证明,则认为其实施了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2.增设新的证据种类

由于家庭暴力发生的隐蔽性和经常性,传统证据也难以收集,再则,因为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行为无法用外界物来做载体,所以传统证据不太适合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应增设新的证据种类,包括:第一,暴力及其后果的专家证词。当然,“暴力及其后果的专家证词”的获得需要经历一个比较严谨复杂的程序,首先要设立专门的认证机构,配备专门的认证人员,能够对受虐妇女的遭受暴力的行为进行认定,在专家认定后作出“专家证词”,受害者才可将此“专家证词”提交法庭,作为证据使用。第二,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证据材料”。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证据材料”是指上次暴力发生后,受害人向法院提交收集到的可以证明暴力行为证据。在此次暴力行为发生后,如果受害人在此次暴力行为中没有收集到有力证据,证明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并造成损害,那么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证据材料”也可以作为认定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并造成损害的证据。

第四是女性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勇于抗暴是消灭暴力的唯一出路。不论你家中是否有暴力,每一位女性都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由于家庭生活的隐秘性、私密性,最能保护的是你自己。树立自保意识、防患意识旨在把家庭暴力减少到最低程度。当你预防家庭暴力失败,你受到家庭暴力严重伤害时,别忘了寻求法律保护。寻求法律保护行动本身也是妇女抗暴意识的一种表现。

防治家庭暴力并不只是为了惩罚施暴者,更重要的是对受害者特别是女性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家庭暴力立法规制的完善,必将有效地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促进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崇尚文明、健康、和睦的家庭美德,正确对待和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J].前沿,2001,9:62-63.

[2]张珊珊等.关注家庭暴力案件[N].南京:扬子晚报,2001-11-25.

[3]唐丽娟著.我国家庭暴力的原因与防治对策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8,3.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篇6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庭伦理道德调控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培养丰富人性的土壤。家庭对社会对个人都有深刻影响。家庭是否和睦,关系到社会的兴旺与发达,关系到国家的繁荣与发展。家庭对个人也有很重要的作用。对于孩子,家庭是其人格培训的场所;对于青年人,是其学习、工作、生活的加油站;对于中年人,家庭是他们精神的寄托和工作的动力源;对于老年人,家庭是他们安度晚年的最可靠的“根据地”。然而家庭氛围各有千秋,有幸福美满的家庭,有濒临崩溃的家庭,有风平浪静的家庭,有暴力连连的家庭。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热点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一、家庭暴力介绍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内发生的殴打、捆绑、凌辱人格、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性虐待等对人身体、心理、性造成伤害的不道德的、违法的行为。根据暴力行为侵害的部位来分,家庭暴力表现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第一,身体暴力。包括杀害、拳打脚踢、使用凶器等对身体各个部位的伤害甚至威胁生命的行为。施暴者采用的暴力手段常有殴打、砍手、刻眼、割鼻、烟头烫、柴油烧、灌农药、泼硫酸、捆绑等。施暴者通常为成年男子,受害者一般为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其中妇女遭受家庭暴力最为严重、最为普遍。

第二,精神暴力。指以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造成家人的内心恐惧和思想压力,具体的表现形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一是施暴者任意剥夺或限制家人的人身自由,使其形成一定的思想压力和恐惧感,比如关禁闭;二是施暴者常以侮辱、咒骂、讽刺或以轻蔑、歧视等手段从精神上折磨家庭其他成员;三是施暴者明知自己某种行为会伤害家庭成员而故意实施该行为,如婚外性行为、转移家庭共同财产等缺乏家庭责任感的行为,造成对对方的精神打击;四是施暴者利用自己的金钱和地位,挑动别人,对受害人故意找茬,以增加其心理压力和精神负担等等。

第三,性暴力。指伤害女性性器官,强迫与女性发生性行为、性接触。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婚姻内性暴力和婚姻外性暴力两种。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第一,行为的私密性。家庭暴力是静悄悄的暴力,具有私密性。一是家庭成员之间具有血缘关系或姻缘关系,这两种关系具有排他性和封闭性,使外人和社会很少能知道家庭内幕;二是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使家庭暴力不能轻易为外人所知;三是家庭外部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的私事,不愿介入。

第二,现象的普遍性。家庭暴力现象全世界非常普遍,我们打开报纸、电视,不时有暴力案件被报道和播出。

第三,原因的复杂性。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有历史原因、文化原因、经济原因、个人心理原因等。

第四,形式的多样性。家庭暴力行为人在客观上对其家庭成员使用暴力,使受害人身体、心理、性受到伤害。

第五,时间的持续性。由于家庭暴力具有私密性,社会监督调控力量的缺乏,施暴者会在家庭中肆无忌惮地大施淫威,持续地实施家庭暴力。

第六,后果的严重性。由于暴力形式和频率的不同,家庭暴力造成的后果可能在受害者身上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只要发生了肉体暴力或感情与心理虐待,造成的后果就非常严重,感情上的阴影,特别是那种自感无用的自卑和心理惧怕的情绪可能会持续很长的时间,造成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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