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体育的特点(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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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体育的特点篇1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发[]9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人社发[]30号)、《关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3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扎实做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现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参保人员一个医疗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0000元,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40000元。

二、调整参保人员住院起付标准、提高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根据医院的不同等级确定相应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首次起付标准为400元、500元、700元、900元,年度当中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从第三次住院开始,不再设置起付标准;起付标准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93%、88%、86%、84%,对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为96.5%、94%、93%、92%,其余费用由个人负担。

三、提高公务员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标准。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符合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定额标准:剖宫产为3600元,非剖宫产2500元;流产定额标准:怀孕70天以内流产为300元,71天至120天流产为500元,121天以上流产为800元。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结算。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及职工说明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持“生育证”及医院生育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收据原件等材料,报销生育定额医疗费用的70%;低于生育定额医疗费70%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单位应在女职工预产期上月持“生育证”、本人身份证和医疗保险证(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定额结算通知书》,生育女职工应持《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医疗保险证(卡)到定点医院生育。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通知书》的,应在办理住院三日内补办。定额内的费用由医院垫付,超过定额的费用女职工与医院结算。

四、增加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将冠心病(心功能III级)、冠脉支架植入术后抗凝治疗(限术后2年)、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硬化、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期和肾功衰竭期)、血友病、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多发性肌炎、强直性脊柱炎、肝豆状核变性、结核性胸膜炎、自身免疫性肝炎、肝移植患者术后抗排异治疗、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运动性神经元病、嗜铬细胞瘤、慢性肺原性心脏病、高血压III期(心、脑、肾、眼并发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帕金森病、多发性硬化、韦格纳氏肉芽肿、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脑垂体瘤、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等29种慢性病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范围。

五、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审批和管理制度。对申报I、II型糖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肺原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高血压III期(心、脑、肾、眼并发症)、冠心病(心功能III级)的,患者应提供医院加盖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者两年以上的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化验单原件等材料,并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医疗保险证(卡)分别于每年的和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次月组织体检;对其它病种,患者本人或者直系亲属携带本人身份证、医疗保险证(卡)并提供医院加盖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等材料,可随时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患者可选择1家定点医院和1家慢性病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一个医疗年度内不得变更。

对已取得《门诊医疗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组织复核,不符合条件的或在连续12个月内未因该病种发生门诊医疗费用的,取消慢性病待遇享受资格。病情复发需要治疗的,重新申报。

参保人持《门诊医疗证》进行门诊就医的,在定点单位一次购药量不得超过30天。

六、调整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保险待遇。特殊慢性病患者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作为一次住院费用承担起付标准,其中,在不同级别的定点单位发生门诊医疗费用的,按照就高原则承担起付标准。起付标准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患者的放、化疗、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艾滋病、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运动性神经元病、脑垂体瘤、嗜铬细胞瘤、血友病、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和心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患者个人自付10%;精神病患者个人自付5%;I、II型糖尿病、高血压III期(心、脑、肾、眼并发症)患者个人自付30%,其它病种个人自付20%,然后由统筹基金支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的30%。

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最高限额:I、II型糖尿病、高血压III期(心、脑、肾、眼并发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硬化3000元;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慢性支气管炎、慢性肺原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精神病、冠心病4200元;慢性病毒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慢性肾功能衰竭、冠脉支架植入术后抗凝治疗7200元。(肾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仍采用现行的管理办法)。

七、实行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免责期制度。城镇职工(含个体劳动者)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以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按规定补缴的不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以下情形实行6个月的免责期:1、参保人员在统筹地区内首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2、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档案托管人员连续欠费在6个月以上的;3、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不按规定补缴又重新缴费的;4、复退、转业军人等待分配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5、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超过1个月参保缴费的。免责期内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划记个人帐户,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从连续缴费的第7个月起,按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八、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参保人员在市行政区域内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均可持医疗证(卡)、身份证办理联网住院,出院时只与定点医院结算应由个人负担部分,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结算。转往市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九、规范转诊转院及异地就医管理,调整个人负担比例。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往外地住院治疗的,必须先由我市人民医院、中医院提出转院理由,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病情危急的,可由定点医院开具转诊转院证明,先行转诊转院,并自转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手续。其住院医疗费用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范围的,个人先自付10%,余下部分按住院级别确定相应的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因公外出、法定休假、探亲期间因急诊在非定点医院发生住院的,应在住院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其住院医疗费用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范围的,个人先自付20%,余下部分再按三级医院规定的标准报销。未备案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医疗体育的特点篇2

关键词: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社会教育模式实践模式

分类号:G760

1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特殊教育领域,每一种新模式的出现,似乎必然要伴随着对旧模式的扬弃。但特殊教育的实践往往告诫学界:特殊教育模式的发展,往往是一个改造、调整、渐进的过程。

《中国教育技术装备》杂志2010第21期发表了张婷的《医教结合是当代特殊教育发展的必经之路》一文(以下简称“张文”),“张文”认为:“由于当代特殊教育和医学康复的理念进一步扩大、深入,并且相互融合、渗透,使得身心障碍的儿童通过医教结合的模式达到早期康复的效果。‘医教结合’的基本原则在于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干预”。

陆莎在《中国特殊教育》2013年第3期上发表了《医教结合:历史的进步还是退步?》一文(以下简称“陆文”)。“陆文”的观点是:“医教结合”并非历史的进步,也非学科发展的必然;不是对特殊教育本质在高层次上的回归,而是历史的退步。

笔者对于双方的观点都不敢苟同。为此,本文“什么是最佳的特殊教育实践模式”进行讨论,并与张、陆商榷。

2质疑

2.1“张文”:医教结合的基本原则在于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干预,

医教结合起源于16世纪的生物医学模式,在此之前,多数人认为智力落后是恶魔纠缠的结果,并且为了驱除恶魔,使之恢复正常,便采用鞭打、铁锁等残酷的方法。16世纪瑞士有一位叫巴拉萨尔沙士的学者,通过对阿尔卑斯山区发生的一种痴呆症进行研究,发现痴呆并非是什么“魔鬼附体”,而是疾病的结果。他的结论首次打破了魔鬼说,为科学地认识智力落后儿童奠定了基础。到了1770年,莱佩在巴黎创立了世界上第一所具有现代意义的特殊学校——公立残障儿学校,这个时期的特殊教育研究了许多残疾人进行训练治疗的方法,人们对残障儿童的理解开始跨越了生物医学模式阶段,步入到“医教结合”模式阶段。故“张文”认为“医教结合”是当代特殊教育发展的必经之路,有其积极的意义。但张文错误地把“医教结合”的基本原则定位于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干预。这实际上只注重“医教结合”的“医”,而忽视“教”,仍是生物医学模式的翻版。“医教结合”不仅要强调医学的发现、诊断、干预,也要注重教育的训练、养成、培养,更要强调使有发展障碍的儿童从小就建立起归属感、接纳感,使他们有信心有能力融合到主流社会之中,成为自食其力、有社会尊严的人。

医教结合中的医疗康复与特殊教育是以共存、共生为特征的“蕴含”和“互摄”的关系。其中“蕴含”意指医疗康复与特殊教育互涉、互绕、联体存在的共存关系;“互摄”是医疗康复与特殊教育相互催生、彼此摄入的共生关系。医学的发现、诊断、干预不同于教育行为,只有涉及教育理论、摄入教育理念的医疗康复才能称之为医教结合。医教结合不仅带有鲜明的诊断康复之目标,而且要赋予其教育的使命,承担教育的职责。医教结合中的教育能触及儿童生命的深处——心灵的世界。如果医教结合离开教育,特殊儿童的生命就失去“诗性的光辉”,造成特殊儿童生命的异化、情意的分割、温情世界的枯萎、价值情思的迷失、精神信仰的遮蔽。例如,聋生语言学习的医教结合所涉及的不仅是医学上听觉康复的问题,关键是在促进其语言能力的发展和伴随语言能力发展的情感体验。因此,聋生语言学习的重要内容不仅仅是语言康复,而且也要在培养与发展听障儿童听觉能力的同时注重其语言认知能力和社会情感的培养。

2.2“陆文”:医教结合是历史的倒退

众所周知,医疗教育学就是对医学治疗和教育训练结合的系统化。特别是随着脑科学研究的深入,例如神经组织修复疗法充分把握了生命的特性,利用再生神经组织清除受损的神经因子,提高机体的免疫能力,重建完整的免疫系统网,从而达到康复教育的目的。特殊教育的本质在于对残疾孩子的培养,而残疾的本质就是个体功能的缺陷。因此,特殊教育走向何方,都以医教结合的实践为基础。以自闭症为例,目前尽管自闭症的成因并不明确,也无特效药可以治愈,但是仍存在一些能缓解症状的药物,比如说盐酸氟苯丙胺(降低自闭症孩子血中血清素的浓度)、羟吗啡酮(对攻击、自伤行为有效)、B-障碍药物(减轻精神压力和恐惧)、荷尔蒙分泌素(能改变不说话的现象)、氟哌啶醇(减轻过于兴奋、攻击、刻板和多动等症状)、抗癫痫药(应对抽痉、意识丧失和失神等)等。可见医学治疗不仅可以改善该症的部分症状,也有利于教育训练。就目前而言,对于患有自闭症的特殊儿童医疗的作用有限,教育同样也不容乐观。正因如此,医教结合才有其独特的魅力。至于“医学的终结就是教育工作者的起点”、“医教结合,是把教育与医学结合……这并非对特殊教育本质的回归,而是历史的倒退!”这是不结合实际情况来谈特殊教育的发展。

医教结合与特殊教育多学科交叉的特性之间不是对立的、非此即彼的关系,推进医教结合并不排斥多学科交叉、提倡社会教育模式、回归主流,它们既不矛盾,也不悖行,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发展全纳教育、提倡社会教育模式、回归主流社会只是特殊教育发展理论范式众多选择之一,它的存在不应以取消、禁止医教结合理论范式为基础。“在社会科学中,理论范式只有是否受欢迎的变化,范式本身并没有对错之分,它们只有用处多少的区别。”

陆文认为“‘医教结合’使特殊教育从多学科退回两学科,甚至是一个为主、其他为辅的学科,教育的学科地位严重削弱,这对特殊教育的发展是不利的”。反观现代社会,医教结合对特殊教育的影响尤其是学前特殊儿童教育,在某种程度上是全方位的、具有革命性意义的,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一方面,医教结合搭建医疗界与教育界之间的联系,实现盲、聋、弱智、脑瘫、自闭症等残疾儿童发现-诊断-随访-教育安置-实施教育等完整的特殊服务体系。另一方面,医教结合对特殊儿童生命质量的提高至关重要。实践证明,如果对残疾孩子仅仅施以单纯的教育,而没有医学方面的介入,残疾学生的发展便难以取得最理想的效果。也以聋生为例,聋生由于听力障碍造成了他们在语言发展方面与普通儿童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而语言能力的强弱又直接影响到这些孩子的学习与生活,致使他们很难融人普通社会。坚持“补偿”的康复原则,能帮助解决聋生在听力、言语发展方面的问题,缩短他们与普通孩子之间差距,有助于他们回归主流社会。

陆文认为“从医学与教育对特殊儿童发展的作用来看,医学应为手段,教育才是最终目的。”其实从医学与教育对特殊儿童发展的作用来看,医学和教育都不是目的,均是促进特殊儿童发展的手段,而特殊儿童的发展才是目的,才是素质教育追寻的硬道理。让学校与医院或者康复机构合作不是学校职能的本末倒置,而是学校职能的转变。正如职业学校的发展趋势是“教学工厂”,“教学医院”有可能成为特殊学校的发展未来。陆文认为从医学的角度来说,培养一名合格的康复医生需要经过专业的知识学习、培训,从而获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认证。一名教师经过几个月的短暂培训是达不到医生的标准的。这是不争的事实,然而对于特殊教育学校而言,建设一支医教结合“双师型”的师资队伍则完全有可能。医学院、职业学校的发展已经证明“双师型”教师队伍正日益成为这些学校师资队伍的主力军。特殊学校建设“双师型”的师资队伍不仅具有可能性,而且具有迫切性。这样其既有来自教育专业的教师,也有来自医学专业的教师;对于教师个体而言,鼓励教师专业发展既掌握教育教学能力,又具备必要医疗康复技能。

至于陆文认为“医教结合”是对从隔离到融合教育的规律的违背。硬将医教结合和隔离式教育联系在一起,实为不可理解。隔离式教育可以实施医教结合,融合式教育同样也可实施医教结合。

3观点

3.1特殊教育最佳的实践模式在于模式与特殊儿童特殊需要的适切性

当代特殊教育实践模式已经从医学模式与教育模式对立的格局走向医学模式、教育模式、医教结合、“社会一政治”模式等多样综合的格局,每一个教学模式都有它的根据和独到之处,是实现现代特殊教育目标所需要的,谁也不能轻易否定,也是不可替代的。相对于特殊儿童的丰富性、复杂性、多样性的需求而言,谁也不可能在特殊教育中只用某种单一的模式,只有多种模式并用,取长补短。因为任何一种特殊教育模式都不是万能的,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条件。同时,每一种模式本身必须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切忌一刀切。

实际上,不同的特殊教育模式都在某一特定时期、某一特定范围内发挥作用。如果特殊教育模式和特殊儿童特殊需要不吻合,没有考虑到特殊儿童特殊发展的需要,只是刻板地移植或模仿先进的教育模式,那么,这种模式只是为了建立模式而实施模式,其结果可能会造成特殊教育模式的“形”和特殊教育的“神”分离,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阻碍特殊教育的发展。例如对残疾儿童视力(主要是低视力)、听力语言(包括聋和重听)、智力(以轻度为主)等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采用融合教育模式,让他们随班就读;但也要由有医疗、教育部门人员组成筛查小组,在家长班级教师的参与下进行严格的医学筛查(其主要内容是了解被查儿童的病史、家族史及日常行为表现,并进行医学检查,智商测定和教育、行为测定,然后进行综合分析)。而对于在特殊学校盲童、重度智障、以及多重障碍等儿童则更要接受医教结合模式的教育。所以,追求特殊教育实践模式的适切性,理应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特殊教育实践模式适切性关注的重点不是哪种模式孰优孰劣,而是看一定条件下模式是否满足特殊儿童特殊发展的需要。如朴永馨教授指出:“如果说到特殊教育安置形式的世界发展趋势,与其说是某一种具体形式(如,回归主流)是发展趋势,不如说是适合于各国、各地不同情况和特点的多种形式是一种发展趋势。可能在某一国、某一地的某种形式在当地包含了特殊教育对象的多数,但这并不能因此而消灭另外一种适合某些特殊教育需要者的其他形式。”

3.2推进医疗康复与特殊教育的深度融合仍是当今特殊教育的重要使命

临床实践证明,由于儿童脑组织的未成熟、感官组织的可塑性,随着他们神经系统的不断发育,神经纤维的髓鞘化不断完善,如果能够早期干预,完全可以使由于脑损伤造成的运动功能障碍和其他伴随的功能障碍得到改善。这需要医务人员与教师密切配合,及时掌握特殊儿童的异象,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矫形、早教育。而目前我国特教师资主要由教育专业承担,其结果是教育专业毕业生不了解医疗康复技术,他们不能适应学前特殊儿童的诊断、治疗、康复的特殊需要。基于这种状况,推进医疗康复与特殊教育的深度融合十分必要,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其一,在教师教育的专业设置上,将医疗康复专业与特殊教育专业进行归并、整合。这种设置思路有利于培养“双师型”的特教人才,达到专业共享、互惠双赢。较之两个专业各自为战、分开设置而言,其培养的教师更适合特殊儿童的特殊需要。

医疗体育的特点篇3

[关键词]“新医改”;医学生;创业教育;途径

[作者简介]廖浩,吉首大学医学院讲师,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湖南吉首416000

[中图分类号]D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4-0127-03

进入21世纪,大学生创业教育开始受到各高校越来越多的重视,成为缓解大学生就业难的重要教育举措。在医疗行业,近年来我国医药卫生事业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优质资源仍然过于向城市大医院集中,社区及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资源匮乏,能提供的医疗服务有限,难以满足群众基本的医疗卫生需求。2009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新医改”方案),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正式拉开帷幕。“新医改”方案在指导思想中明确提出:要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健全制度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参与,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从中我们不难看出,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医药卫生服务与保障体系,除了要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外,还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这无疑为医疗行业的创业者提供了巨大的发展机遇。作为培养未来医务工作者的高等医学院校,应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加强医学生创业教育,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高素质医学人才,促使越来越多的学生面向医疗行业自主创业,为推进医改进程、促进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一、医学生创业教育的现状

(一)医学院校创业教育观念滞后,对创业教育不够重视。当前医学院校大都对创业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由于医学专业特殊的复杂性和其作为生命科学的严肃性,医学院校的教师根深蒂固的认为医学教学的目标就是培养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白衣天使”,医学生应当把精研专业知识作为大学阶段学习任务的重中之重,而创业教育应该是商科类学生该多多接触的内容,对于医学生来说过于遥远。因此,医学院校在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活动时往往只注重形式,应付了事,远远达不到创业教育需要的效果。

(二)医学生对当前创业、就业形势认识不清,创业意识淡薄。选择学医的学生大多是对医护职业非常向往,或被家人告知从医是受人尊敬、永远不用担心失业的职业。受此影响,大多数医学生缺乏对自身专业和将来职业深入透彻的理解,学生从入学第一天开始就认定将来要做一名医务工作者,把主要精力都投入专业学习。而随着对专业学习的不断深入,课业负担不断加重,学生更加无暇分身参加创业教育。多数医学毕业生在面临日趋严峻的就业形势下,仍然挖空心思设法进入各级公立医院,稳定的职业是医学毕业生最高的追求,极少有人想过去探索一条充满坎坷和未知的创业之路。据了解,笔者所在学校近两年来800余名医学毕业生,仅两人试图自主创业,且都是家境比较殷实,暂时无法找到满意工作的学生。

(三)医学院校创业教育师资力量比较薄弱。教师是开展创业教育和科学研究的中坚力量,创业教育最终要靠教师来完成。目前各医学院校从事创业教育的教师大多是负责学生就业指导的管理人员,这些教师一般都是“半路出家”,很多都只是接受过一星半点的创业培训,只能拿别人的课件来给学生讲授一些普适性的创业知识,不具备专门的、系统的创业教育理论和经验,对医学生的指导作用微乎其微。有条件的综合性大学中的医学院还会从商学相关专业聘请教师充实到创业教育教师队伍中,他们专业性强,掌握了许多创业者的成功经验,但医学生需要的是与医疗创业相关的指导,而这些教师往往缺乏对医疗行业特点的把握,难以对医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创业教育。

(四)医疗创业教育课程与教学安排不够健全。创业教育从走进人们的视野到越来越受到重视,给人们的感觉就是为缓解就业压力所需,因而目前医学院校与大多数高校一样,把创业教育仅局限于毕业生、局限于就业指导。创业教育内容也偏重于就业形势、政策、法律、法规的宣讲,辅之以一些大型成功企业作为实例,缺乏系统而科学的方法、技巧、规划等方面的教育与训练,更不用说结合医学专业特点设计专门的医疗创业指导课程,且教育形式多为讲座、报告、座谈等,医学生接受到的创业教育知识极其有限。因为一知半解,医学生一提创业就只想到开诊所,考虑到自己一没钱、二没行医资格、三没经验积累,成功的可能基本为零,早早就退却了。

(五)医学生创业缺乏有力的支持体系。创业过程是一个极其艰难的过程,必然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创业者无一例外都将面临着资金、人脉、政策法规等方方面面的困难。而医疗行业有着不同于其他行业的许多特点,如执业资格的限制、服务对象――人的生命与健康的严肃性等,选择医疗创业的学生还将面对更多未知的困难。医学生固然要做好克服困难的准备,但更多的时候需要社会和学校提供有效的帮助。目前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医学院校对医学生创业给予的支持力度还远远不够。

二、“新医改”背景下加强医学生创业教育的途径

(一)顺应“新医改”要求。强化医学院校创业教育理念。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学迅速发展,如今健康概念不仅是生理学的概念,它还包括躯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良好、道德健康。这一健康观使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不再仅限于防病治病、解除痛苦,而发展到了如何促进人们身心健康、提高生活质量等方面,进入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这就对医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通过创业教育培养大量视野开阔、知识渊博、具有创业精神的医学人才,能结合社会需求大胆自主创业,满足人们对“健康”不同层面的需求。这不仅符合医学教育发展的需要,也有利于我国当前医疗体制改革“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不断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这一目标的达成。因此,医学院校要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认识现代医学教育新的使命,在教学过程中,不仅传授医学生基本的医学理论知识,更要注重对医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尤其是创业意识和创业精神的培养。

(二)营造校园创业文化氛围,激发医学生创业激情。营造一个健康、浓厚的校园创业文化氛围对加强医学生创业教育至关重要。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是大学生发掘自己的重要窗口,相对于其他社会群体,大学生更容易从社会活动中形成对自身的了解与评价,能够使他们了解自我、悦纳自我、正视自我、接受现实、接受他人、与人为善、协调

和控制情绪,保持良好的心境。长期以来,在医学院校一提创业,学生和教师总会以医疗创业难度大,基本不可能成功为托词早早绕行,以致许多医学院校学生参加创业计划大赛长期无法实现“零”的突破。实际上迄今为止并不缺乏医学生成功创业的范例,医学院校应深入发掘校友资源中成功创业的典范,加大宣传力度,适时请他们回母校来,通过专题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给学生创造亲密接触创业成功者的机会,让医学生认识到创业成功并非遥不可及。同时,医学院校还应组织学生深入学习“新医改”方案和各级政府出台的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法规,使学生清楚地意识到新政策给予自己的发展机会。要建立相应激励制度,大力倡导医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创业计划大赛、创业课题研究,让学生在参与活动中认识创业、了解创业,进而发现自己的创业潜能,充分激发创业激情。

(三)充分整合资源,打造一支高素质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医学生创业教育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系统性工程,需要有一支既了解医疗行业又具有创业理论知识和创业实践能力的教师队伍。医学院校一方面可在校内遴选优秀医学教师参加系统的创业培训,提高其创业培训能力,同时选聘经济管理、教育心理等相关专业的教师组建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另一方面还应努力争取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持,动员本地成功的医疗创业企业家和医疗机构管理者,整合社会资源和校友资源,打造一支包括政府官员、成功企业家、教育家的医疗行业专家指导团队,作为医疗创业教育师资队伍的强力补充,为学生传授医疗创业实用知识与技能,指导医学生开展创业实践。

(四)紧扣“新医改”脉搏。拓宽医疗创业教育思路。针对医学生的创业教学设计应该紧密结合医疗行业的特点,突出实践教育,这既符合医学生的需求,也是社会发展对医学教育的要求。医学院校应开设专门的医疗创业教育课程,以专业选修课的形式吸引各年级有创业激情的学生参与教学活动。医疗创业课程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创业基本素质培养,包括团队精神与奋发精神教育、抗挫能力和沟通能力教育等。二是创业理论学习。可引入目前比较流行的KAB和SYB教学模块进行创业理论培训,教学内容还应该包括对新形势下医疗卫生法规和医学行业特点的解读,指导医学生在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程中,准确把握创业时机,结合专业特点,面向一些与医学专业相关相近的新兴行业创业,如康复保健、医学美容、家庭护理、临终关怀等。三是创业技能训练。医学院校一般都有固定的临床教学基地,可拓展一部分教学医院的功能,为医学生创业教育提供见习和实习的机会。还可将成功创业的本地企业和校友的企业建设成为医疗创业教育基地,创造条件带领有创业意向和创业激情的学生走出校园,接触医疗单位和企业管理,与成功创业者近距离探讨,高效提升医学生的创业技能。

(五)把握“新医改”契机,搭建医学生创业支持体系。医学生创业是一项开拓性的事业,亟需政府、学校和家庭等方方面面的支持。我国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新的医改方案中明确提,出为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国家将“稳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的试点,适度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比重,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支持有资质人员依法开业,方便群众就医”。结合总书记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指示精神,各医学院校应抓住机遇,一方面促成政府出台支持医学生创业的政策,切实做到支持有资质人员依法开业,方便群众就医,另一方面建立并完善学校对医学生创业的帮扶支持制度,对较成熟并具有可行性的创业计划给予指导,帮助他们争取资金和技术支持,进而搭建一个政府与学校共同参与的医学生创业支持体系,促进医学生成功创业。

[参考文献]

[1]钟国伟,钟仁昌.鼓励发展民办医疗事业是“新医改”的题中之义[J].卫生经济研究,2009,(3).

医疗体育的特点篇4

[关键词]医改;十堰;区域医疗中心

[中图分类号]R197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4721(2009)12(b)-119-02

新医改即将贯彻实施,加快对新医改政策的解读与研究,制定符合十堰市情的卫生管理政策与促进医院发展的战略决策,加快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早日形成面向全市、辐射秦巴、具有较高水平的医疗救治中心、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和医学科研教育中心,推动十堰医疗卫生事业整体发展。

1十堰建设区域医疗中心基本情况

十堰市地处鄂、豫、陕、渝交汇处,周边毗邻襄樊、南阳、商洛、安康、神农架等地。相对周边多个地区而言。十堰市属卫生资源大市,至2008年底,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2700多家,卫生技术人员1.8万余人,实际开放病床11982张;城区拥有国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3所,三级甲等中医院1所,人均卫生技术人员拥有率、高新医疗设备占有率较周边毗邻地区有显著优势。2006年,全市医疗机构共完成诊疗1206.7万人次,出院259169人次,手术64875台次。其中有15%的就诊人次来自周边地区。为此2006年底市委市政府制订出将十堰建设成为鄂渝陕豫4省市边界区域医疗中心的目标。

该目标提出后。十堰市卫生局积极组织领导,开展“建设区域医疗中心”理论研讨与实地调研,分析建设区域医疗中心所面临的形势和机遇,号召动员全市医疗卫生力量参与建设,并出台多项政策与措施推动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此外十堰市各家医院为建设好区域医疗中心,也开展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活动,不断壮大区域医疗中心力量。

2新医改及其主要内容

200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2009-2011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相继出台,标志着新医改已正式拉开帷幔。新医改着力建设人人享有的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四位一体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着力完善医药卫生的管理、运行、投入、价格、监管体制机制,加强科技与人才、信息、法制建设,从而保障医药卫生体系有效规范运转。近3年的阶段性工作目标是: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可及性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居民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明显缓解。并重点抓好五项改革。

目前新医改的相关配套政策、制度及措施正逐步出台,各地也根据医改精神,按照要求。因地制宜地逐级出台本地区的医改方案与实施办法。

3新医改对十堰建设区域医疗中心的影响

新医改的各项政策措施都将对十堰建设区域医疗中心产生深远影响,其既有促进作用又有反面影响。

3.1积极影响

3.1.1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将有效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释放群众就医需求,扩大区域医疗中心的病源市场。新医改强调要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3年内使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提高到90%以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到全国所有困难家庭。这将使人民群众看得起病,其健康需求得到有效释放。健康消费市场必将扩大。

3.1.2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健全,将使老百姓看病不再难,将加强区域医疗中心的基层力量,壮大区域医疗中心实力。新医改要求建设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快建设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这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体系的建设,将加强区域医疗中心的基层力量。

3.1.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全国统一的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将为人民跨区域就医创造条件,扩大区域医疗中心辐射范围。从2009年开始,逐步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居民健康档案,并积极做好农民工医保关系接续、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服务等政策衔接,这将为人民跨区域就医创造条件。

3.1.4国家加大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将巩固和提高区域医疗中心实力。经初步测算,2009~2011年各级政府将对新医改投入8500亿元。据专家测算,这8500亿新医改投入近半将投向医疗机构,而且投入到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资金,最终也通过患者就医转移支付给医疗机构,这将巩固和提高区域医疗中心实力。

3.2消极影响

3.2.1新医改重点支持县乡及社区医院建设发展,弱化城市大医院医疗救治功能,将削弱区域医疗中心地位。新医改规定新增政府卫生投入重点用于支持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严格控制城市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并通过医保报销比例差异引导患者下沉到基层。城市综合性医院将向解决疑难病症与急危重患者转变;向培养医学人才转变;向科学研究与创新知识转变。弱化城市医院医疗救治功能,将削弱十堰区域医疗中心地位。

3.2.2区域卫生规划将控制城市大医院数量,这将抑制区域医疗中心发展规模。根据卫生部《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原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每个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可设置1。2个地市级综合性医疗中心,而十堰目前有3家各具特色、实力相当的三甲综合性医院。对于医疗卫生区域规划外的现有部分公立医院,新医改并强调可以通过托管、重组等方式促进医疗资源合理流动,这将限制十堰区域医疗中心发展规模。

3.2.3推进医药分开,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将严重削弱城市大医院经济实力,减弱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后劲。新医改明确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目前,在财政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公立医院运转主要依靠“以药补医”。十堰城市大医院药品收入占比在40%左右,取消药品加成后,短期内政府又无充足财力投入,必将严重削弱城市大医院经济实力,从而减弱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后劲。

3.2.4传统优势弱化,周边其他区域加快发展,将动摇十堰区域医疗中心地位。十堰“因车而建、因车而兴”,十堰汽车工业的发展也客观上加快了市内几家大医院的建设发展,无论是设备设施等硬件,还是技术、人才等软件,十堰医疗实力较周边地市具有先发优势,这为十堰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前期基础。但由于十堰传统优势弱化,周边其他地区加快发展,目前十堰的经济总量与发展速度均落后于周边的襄樊、南阳。新医改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卫生投入政策,切实履行政府的公共医疗卫生责任。并要求把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作为改善民生、扩大内需的重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十堰区域医疗中心的地位

也会随着周边其他地市州的快速发展而逐渐减弱。

4应对新医改的对策

新医改对十堰建设区域医疗中心的影响是重大与深远的,需认真研究、积极应对、趋利避害、顺势而为,确保十堰建设区域医疗中心的势头与实力。

4.1加强重点专科培育、增强十堰医疗中心实力

当前,重点专科、特色专科已成为医院、医疗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一是优化资源配置,加大重点专科投入,在现有湖北省重点专科的基础上培育部级重点专科1~5个;二是努力开展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大力推广适宜的特色技术,培育更多的特色鲜明的省市重点专科,打造秦巴地区重点专科集群;三是加大科研支持力度,扶持科研平台建设,突出科研创新性,以知识创新支持重点专科发展;四是培养与引进高学历人才,形成十堰毗邻地区最密集、最活跃的专家集群,以高素质人才引领重点专科发展,壮大十堰医疗中心实力。

4.2加大专科专家宣传、扩大十堰医疗中心影响

目前十堰区域l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突出:现拥有湖北省重点专科20余个,十堰市临床重点专科50余个;临床技术优势明显:试管婴儿、器官移植、干细胞移植等技术在临床医学上得到广泛应用,对周边地区居有很强的影响力。为扩大十堰医疗中心影响力,一是需要十堰党政及各家医疗卫生单位通过广告、义诊等多种形式扩大对外宣传,提升十堰优势专科、知名专家、高新技术在十堰周边6地市,2700多万人群中的知名度;二是建立区域性医疗协作交流机制,经常开展区域间的学术交流和卫生行政部门定期会晤,促进区域间高新医疗技术和设备的共享,扩大十堰医疗中心影响。

4.3打破医保行政壁垒、拓宽十堰医疗中心辐射

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的是市级或县级统筹。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低,且各统筹地区封闭式发展,难以互联互通。根据规定,参保人员若异地就医需先在参保地申请。指定就诊医疗机构,发生医药费用后先自付,再回原参保地报销。而且由于行政区划原因,各地一般都限制转诊到本省市内医院,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跨省市就医报销十分不便。看病难、报销难、负担重的矛盾突出。这成为阻碍十堰优质医疗资源发挥辐射作用的最大障碍。这需要十堰相关党政机关与各医疗单位加强与十堰周边地市县医保管理机构的沟通协调。探索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签订互惠合作的医保结算协议,打破医保管理行政壁垒,让十堰周边地区人民享受到十堰高新医疗技术服务,不断拓宽十堰医疗中心辐射。

医疗体育的特点篇5

[关键词]医疗美容技术;工学结合;实践;研究

[中图分类号]R-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6455(2013)06-0686-02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高品质的医疗美容保健服务需求迅猛增加,然而医疗美容技术专业人才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尤其是高素质、高技能的医疗美容技术人才的缺口甚大。

1医疗美容技术专业特点

医疗美容技术专业区别于一般的职业技能培训,研究它的历史与发展,要面向就业市场制订合理的人才培养目标。

1.1历史与发展:1993年国内开始开展医学美容教育,2005年美容专业正式更名为“医疗美容技术”。为了规范国家美容医疗市场,2006年卫生部规定医学技术类专业不能报考临床助理医师和护士资格,导致医疗美容技术专业的学生毕业后既不能从事临床医生工作又不能从事相应护理工作,就业的职业领域有医疗美容服务、生活美容服务两大职业领域。人才培养方案就要随之做出相应变化,进一步适应社会和市场的需求。

校内学生主要参与各种以理论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活动,校外学生参加实训基地相应各项实训,即与所学专业相关联的实际工作。这种教育模式并没有把理论和实践相互融会贯通,针对不同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美容专业可以灵活调整和设置专业培养方向,实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医疗美容技术专业就业方向面向各级医院与医疗美容机构的医疗美容技术岗位从事激光美容师(士)、医疗美容治疗师以及医疗美容咨询师等岗位,毕业后能够从事注射美容、激光美容、美容皮肤治疗、化妆品营销、物理美容以及纹刺美容等工作。

1.2人才培养目标:医疗美容技术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即培养掌握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心理素质,德、智、体全面发展,从事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技术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2工学结合模式

在医疗美容技术专业开展“工学结合”的具体方法是以推行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学生校内学习面向实际工作需求,校内成绩考核结合企业工作考核,课堂与实习地点融为一体(见《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以就业工作技能为目标,以学生、企业、学校为主体,充分利用校园化和社会化两种不同的教育环境和资源,把以理论教学为主的校园教育和直接获取从业经验的社会化工作环境结合起来,融入到学生的学习成长过程之中。

突出工学结合的特点,就要培养学生具有医疗美容技术相应理论知识基础,并具有突出的专业职业技能,毕业后具有专业毕业证书又具有中级美容师证书;邀请美容机构全面参与人才培养工作,使原来纯粹的实训室改造成工学结合的模拟实训室或虚拟美容机构。校企双方“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用人”,企业与学校成为紧密的合作体,为实施工学结合人才培养的教学模式打下坚实基础。

2.1课程建设-凸显专业特点:有关医学基础、临床课程可以分别整合成《基础医学概论》、《临床医学概论》,满足必需够用的原则,构建凸显专业特点、职业化鲜明的理论课程体系。面向就业依托专业特色开展针对性的课程教学改革。与国际前沿接轨开设一些具有学科前沿的课程,如《美容礼仪》、《服饰美学》、《美容新技术》等课程。

2.2专业建设-优化课程结构:首先根据专业定位和行业特点进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以及修订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相对理论课程增加实训课程的教学学时,教学设计融入“工学交替”方法,教学内容体现双证书需要。由相关课程教师和美容机构人员进行沟通,共同制定符合本专业发展的各门课程的课程标准。发掘专业设置内涵,强化技能培训。

2.3师资队伍建设-加强校企交流:医疗美容技术教师到美容机构深化培训,聘请美容机构经验丰富的技师授课示教。校外实训基地接收校内教师的轮流培训。鼓励教师积极开展独具特色并有开创新的教改和科研,参与国内外的各种技能培训和教科研交流活动。医疗美容技术专业课教师同时具有美容技师职称,构建“双师型”教师队伍。

2.4质量监控体系建设-突出实践要求:提高实践教学在教学环节中的比重,把实践教学考核成绩作为学生平时课程考核、教学评价的主要依据。医疗美容技术用人单位和学校作为主体共同参与教学管理,营造美容机构和学校两种学习环境和考评体系。

2.5实训教学模式-体现工学结合:与医疗美容技术用人单位联合,组建全新的实际工作需要的校内仿真实训室并对外开放。在学生中组建不同的兴趣小组,在学校两年期间学习基本美容操作技能,半工半读、产学结合。第三年在医疗美容机构或大型美容机构进行顶岗实习,深化培训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专业技术,校企合作工学结合。

医疗体育的特点篇6

关键词:生育保险保障水平用人单位女职工

一、绪言

1.研究意义与目的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女职工生育期间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是确保劳动力再生产和人口再生产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现如今已被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广泛认可并给予政策上的支持。我国经济体制在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女性由于天然的生理限制,在竞争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生育保险可以减轻女职工的经济和心理负担,从而以健康的体魄孕育下一代。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体现女性生育的社会价值,促进女性就业,有利于计划生育国策的落实和优生优育工作,并且能够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落实。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在生育保险中体现得非常充分。因此,大力推进并不断优化生育保险工作,对一个女性,更是对一个家庭,甚至是对和谐社会主义目标实现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研究方法

本次研究采用了访谈法与文献法相结合的方法,分别对我市的国有制企业、集体股份制企业、劳务派遣制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小规模民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多种用人单位的120名各类职工进行了访谈。访谈人数分布和具体情况如下表:

用人单位类型访谈人数(人)有生育保险人数(人)有本地户口人数(人)已生育人数(人)

国有制企业15151510

多经改制集体股份制企业15131510

劳务派遣制企业15101010

合资企业157710

外资企业158810

小规模民营企业150810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50910

其他形式用人单位1581210

本次访谈的120人均为女性,其中80人已经生育。据了解,我市的国有制企业员工、多经改制集体股份制企业和劳务派遣制企业的大部分员工、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部分员工,都已经参加了生育保险。而多经改制集体股份制企业和劳务派遣制企业的少部分员工、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部分底层非正式用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小规模民营企业员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只有三险一金,没有生育保险。

3.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生育保险基金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8%缴纳,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按照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5%缴纳。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项目有: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符合计划生育的流产医疗费;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医疗费。还有一些依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的支付项目,如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等。

二、生育保险的现状与问题

1.生育保险覆盖面不全

目前,我市的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职工、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社会团体员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在2011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生育保险单列一章,并将男职工未就业的配偶纳入享受生育保险的范围。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生育保险在我市各用人单位内的普及程度各不相同。(1)在大公司或者是国有企业内基本都为正式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即包含生育保险,还有一少部分不在编制内的员工则只享有三险一金,即不缴纳生育保险;(2)我市还有部分外资、合资企业,员工的福利待遇则不尽相同,高级职员享受到的福利待遇比较完善,基本能享受到生育保险,但还有部分中级及基层职员、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基本没有生育保险,有些人甚至没有听说过这些政策待遇;(3)绝大多数小规模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没有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2.生育保险待遇偏低

我市参保单位女职工可以享受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经2009年4月调整后,支付的标准为:顺产一婴医疗费总额800元,难产1000元,剖腹产1800元,围产保健费350元。而实际上,一般的二级医院顺产收费1500元左右,剖腹产收费3000元左右,B超、彩超、各项抽血化验检查费用合计大致需要1000元左右,三级医院收费更是惊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费用标准与实际所需差额达50%以上,远远不够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实际开支。

3.生育医疗服务不规范

由于生育保险个人不负担医疗费的特点,虽然定点医疗机构理应按照协议的内容为生育女职工提供医疗服务,但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医疗行为。据调查得知,我市某些定点医疗机构在生育医疗服务中存在一定的不规范行为,主要表现在:(1)检查和治疗项目次数的扩大化;(2)过多的使用和重复收取一次性医疗用品的费用;(3)降低出入院标准,任意延长待产时间和产后住院的时间;(4)药品的升级使用,有的剖宫产术后为预防感染,竟然使用三联以上的高档抗生素;(5)不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诊断治疗费价格任意涨价。

4.新生儿医疗缺乏保障

目前,我市的生育保险还没有将新生儿纳入保障范畴,而且其它医疗保险也没有对新生儿的医疗提供保障。据调查了解,多数新生儿一出生,或多或少都会发生一部分医疗费用,少数情况严重的还需要花费巨额的抢救费用。据了解,新生儿发生医疗费用项目大致有以下几种:(1)新生儿住院诊察;(2)新生儿护理;(3)新生儿复温;(4)新生儿暖箱;(5)新生儿行为测定;(6)新生儿疾病筛查;(7)婴儿室人工喂养;(8)小儿头皮静脉输液;(9)新生儿辐射抢救治疗;(10)氧气吸入;(11)新生儿复苏;(12)新生儿抢救等。

三、生育保险问题出现的原因分析

1.企业职工流动性高

据调查了解到,有很大一部分的职工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都没有享受到生育保险所带来的福利。主要原因是这些外来务工人员流动性很强,常常在不同企业内工作,有些人甚至一年内换了好几份工作。生育保险费用,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企业是为盈利而存在的,没有企业愿意做亏本买卖,如果企业为这些外来务工人员的生育保险费用买单,但他们却又立即离开了公司,那么企业必然会遭受损失。因此,企业基本不愿为这部分人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2.生育保险待遇与医疗费用增长不协调

自2009年4月《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以来,我市生育保险基金一直按照“定额管理、项目结算”的原则,对生育保险支付项目进行待遇支付和结算,几年来一直未作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升,当前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生活水平和卫生保健水平都有了大幅度提高,医院的各项检查费用也随之增加,但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补偿费用却一直未能及时跟上调整。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的各项检查、医疗费用与报销费用严重不平衡。

3.部分用人单位重视程度低,职工个人参保意识差

对用人单位而言,缴纳养老保险金可以稳定职工队伍并吸引人才,但是对于生育保险制度却基本上不予以重视。因为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要考虑到成本列支,女职工在生育和哺乳期间,要中断劳动,离开就业岗位,使所在单位承受支付保险待遇、承担顶岗损失的代价;而女职工少和多数女职工已过生育期的用人单位认为参保不合算,更加不会按全部职工工资支付生育保险费。

为数不少的女职工对其自身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特殊权益缺乏了解,有的女职工认为生育孩子是自己个人的事情,用人单位能够给产假已经很不错了,根本没考虑企业还应该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也不奢望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一些外来工、农民工、季节性用工的参保意识差,只顾眼前利益,认为拿到现钱最实惠,而不考虑是否缴纳生育保险费。部分大龄女职工对生育保险认识不够,认为自己已超过生育年龄,难以享受生育保险的有关待遇,不愿缴纳生育保险费。

4.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力度不够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质量是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的中心任务,是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医疗待遇落实的关键。当前,由于各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技术水平、收费价格等存有差异,同时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生育医疗服务中有不规范行为的存在,生育医疗服务质量水平参差不齐。

四、加快生育保险建设的几点建议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工作,加快我市生育保险建设,改善我市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障情况,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稳步扩大覆盖范围,保证基金的应收尽收

为了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保障能力,首先,必须扩大覆盖范围。因此必须利用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人们对生育保险制度的了解,为生育保险制度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逐步将各种形式的用人单位以及各种形式的用工纳入范围。充分利用“五险合一”的社保管理模式,持续推进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个险种捆绑式收费制度,全面扩大覆盖面,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其二,加大生育保险基金征缴力度,充分利用稽核系统核查缴费基数,提高基金收缴率,做到应收尽收。其三,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解决困难企业缴费难的问题。其四,有效地加大清欠力度,不断增大基金的总量。对每个欠费单位,根据欠费多少和其还款能力,确定还款时间。个别还款暂时有困难的企业,可经过协商与其订立还款协议,在一定的时间内全部还清。以此保证参保人员能即时足额享受到各项生育保险待遇。

2.加强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衔接

做好生育保险管理工作,要借鉴医疗保险管理的先进经验,充分利用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生育保险基础资料的管理,做好与医疗保险相衔接。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确定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同时,还要结合生育过程中的高风险,以及生育医疗费用发生的特点,建议将超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保险予以报销,科学合理地让女职工享受到生育保险的优越性,不必为高额医疗费用而担心。

3.强抓落实,提高生育医疗服务质量水平

生育保险制度施行以来,生育医疗服务水平总体上是好的,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仍需要今后加以改进并抓好落实。一是与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合同,将服务质量列入合同中,规范生育医疗质量标准,全方位核查定点医疗机构对生育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二是突出参保职工维护自身消费利益和社保部门对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的监控作用(有职工医院的企业,工会女工委要经常检查医院对生育女职工妊娠中的健康指导情况),动态观察医疗机构的生育医疗费用发生的是否合理,对不合理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三是实行公示制,要求医疗服务机构定期向社会公示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定额结算标准和项目结算法,提高社会监督的透明度。

4.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生育保险意识

加大对女职工生育保险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对维护女职工生育权利的认识。使全社会都能认识到,女职工作为社会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的特殊群体,对人类生殖繁衍做出了特殊贡献,充分认识到女职工生育不仅是家庭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保护母亲就是保护下一代,就是保护整个民族的兴旺发达。对生育女职工给予必要的社会保障,不仅是女职工受益,也是整个社会受益。做好了生育保险工作,才能使女职工平等地参与社会竞争,才能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5.将新生儿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逐步提高生育保险的保障水平

当前,生育保险的保障水平远低于实际生育负担。生育保险并没有真正完成它的社会任务。因此,需逐步增加生育保险支付项目,适当提高保障水平,增加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限额标准。另外,建议将新生儿纳入生育保险的保障范畴,对新生儿用药及新生儿抢救等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报销,改善目前新生儿诊疗无保障的现状。同时,还建议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给付生育护理补贴。

参考文献:

[1]张颖.关于推进生育保险工作的几点思考.中国劳动保障报,2007,9,14

[2]刘洪清,刘丽.要工作也要生孩子.中国社会保障,2006,1

[3]高焕洋.当前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山东劳动保障,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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