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期货(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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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期货篇1

外汇期货交易:随着期货交易市场的发展,原来作为商品交易媒体的货币(外汇)也成为期货交易的对象。外汇期货交易就是指外汇买卖双方于将来时间(未来某日),以在有组织的交易所内公开叫价(类似于拍卖)确定的价格,买人或卖出某一标准数量的特定货币的交易活动。再这里,有几个概念读者可能有些模糊,解释如下:a、标准数量:特定货币(如英镑)的每份期货交易合同的数量是相同的,如英镑期货交易合同每份金额为25000英镑。b、特定货币:指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交易货币的具体类型,如3个月的日元,6个月的美元等。

外汇期权交易:外汇期权常被视作一种有效的避险工具,因为它可以消除贬值风险以保留潜在的获利可能。在上面我们介绍远期交易,其外汇的交割可以是特定的日期(如5月1日),也可以是特定期间(如5月1日至5月31日)。但是,这两种方式双方都有义务进行全额的交割。外汇期权是指交易的一方(期权的持有者)拥有和约的权利,并可以决定是否执行(交割)和约。如果愿意的话,和约的买方(持有者)可以听任期权到期而不进行交割。卖方毫无权利决定合同是否交割。

即期外汇交易:又称为现货交易或现期交易,是指外汇买卖成交后,交易双方于当天或两个交易日内办理交割手续的一种交易行为。即期外汇交易是外汇市场上最常用的一种交易方式,即期外汇交易占外汇交易总额的大部分。主要是因为即期外汇买卖不但可以满足买方临时性的付款需要,也可以帮助买卖双方调整外汇头寸的货币比例,以避免外汇汇率风险。

外汇期货篇2

汇率风险是指一个经济实体或个人在涉外经济活动中,因外汇汇率的变动,使其以外币计价的资产或负债价值发生不确定性改变,从而使所有者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它表现在两个方面:贸易性汇率风险和金融性汇率风险。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商品和劳务的价格一般是用外汇或国际货币来计价。在实行浮动汇率制的今天,由于汇率的频繁波动,生产者和经营者在进行国际贸易活动时,就难以估算费用和盈利,由此产生的风险称之为贸易性风险;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借贷的都是外汇,如果借贷的外汇汇率上升,借款人就会遭受巨大损失,此种汇率风险称为金融性汇率风险。

自2005年7月我国汇率机制改革以来,人民币汇率更趋灵活。近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人民币对美元、欧元等世界主要货币汇率变动更加难以预料,加大了我国外贸企业的贸易性汇率风险。今年上半年,人民币升值再次成为国际经济和社会舆论的焦点。由于人民币升值可能直接侵蚀出口业务利润、影响外币资产价值,如何积极采取对策、应对及防范随之而来的贸易性汇率风险,已成为外贸企业的当务之急。

二、运用金融工具防范汇率风险方法

笔者拟就目前环境下外贸企业如何规避贸易性汇率风险作一探讨,规避贸易性汇率风险的方法多种多样,总的来讲分为两类:

(一)远期合约套期保值;

远期合约是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一确定时间,以确定的价格买卖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资产的合约。远期合约使资产的买卖双方能够消除未来资产交易的不确定性。远期合同套期保值指进出口企业以其主要贸易国的货币(如美元)作为支付手段时,与银行签订合同,约定在某一未来日期里,公司向银行支付约定数量的货币以获取约定数量的另一种远期支付货币,降低或锁定汇率风险,实现套期保值。目前各银行远期合同期限有1个月、3个月和6个月等,期限超过1年的远期套期保值合同较少见。

假设中国DF公司以信用证180天结算条件向韩国供货商采购了120万美元的货物,转售给一家法国进口商,与法国进口商也以信用证180天方式结算,货物出售这一天的汇率是1欧元兑换1.35美元(EUR1=USD1.35),货款总额为100万欧元,中介利润15万美元,法国进口商届时支付100万欧元给DF公司。现在DF公司就承担了USD-EUR汇率变化的风险。如果这180天内欧元贬值,比如说1欧元兑1.15美元,那么,当出口商到期收回这100万欧元时,它只相当于115万美元,但DF公司预期是收到135万美元后转付韩国供货商的货款,汇率的变化造成了DF公司20万美元的损失,DF公司不但赔进了全部预算利润15万美元,还直接损失5万美元。

DF公司可以利用远期合同使自己免受此类损失,即在采购及销售之时,与银行签订期限配套的远期外汇买卖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约定届时企业可以按银行确认的远期汇率(假设当时6个月的远期汇率:1欧元=1.31美元)以收汇款中近92万欧元向银行购买120万美元(USD1200000/1.31=916031欧元),用于支付韩国供货商货款。这样,DF公司在进出口成交之时就锁定了盈利,当然,若届时欧元升值,则DF公司需承担即期汇率与远期汇率之差的机会成本。

(二)远期结售汇规避汇率风险

远期结售汇是指进出口企业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按照当时买卖双方确定的远期汇率,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期限、金额等,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操作方法是:当企业因担忧汇率涨跌有锁定远期结汇或售汇汇率的需求时,通过比较各银行远期外汇价格,选择价格最有利的银行进行协商,按照企业目的与银行签署一定外汇金额的远期结售汇合同,将未来特定日期的汇率锁定在固定的水平上,到期企业按照远期合同向银行办理结售汇,防止汇率涨跌幅度超出预期而发生汇率风险。远期结售汇的交易期限最长至12个月,分为7天、20天、1个月至12个月14个档次。目前国内银行交易币种包括美元、港币、欧元、日元、英镑、瑞士法郎、澳元、加元、新加坡元等9个币种。在人民币升值的大趋势下,企业可以通过做远期结汇来锁定未来收汇的汇率风险,其核心在于贴水的幅度小于人民币升值的实际速度。

例如:DF公司以3个月后T/T收汇方式出口美国100万美元服装,为预防这期间人民币升值造成汇率损失,DF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了一份远期结汇合同,确认以1美元=6.8012元(当日现汇买入价USD1=RMB6.8125)的三个月远期买入汇率向中国银行结汇100万美元。三个月后DF公司收到美国客户支付的100万美元,中国银行执行远期结汇合同支付DF公司结汇款680.12万元,若因人民币升值当日美元现汇买入价已是USD1=RMB6.7500,则DF公司规避了51200元汇率损失(USD100万*6.8012-USD100万*6.7500)。

(三)货币期权套期保值

期权是指在未来一定时期可以买卖的权力,是买方向卖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期权费后拥有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指美式期权)或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指欧式期权)以事先规定好的价格(指履约价格)向卖方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物的权力,但不负有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期权交易事实上是一种权利的交易。买方有执行的权利也有不执行的权利,完全可以灵活选择。

以外币为对象的远期买卖权利叫外汇期权,即购买期权者预付一笔期权费(一般1%-2%),就可以有权在指定的以后日期(3个月、6个月或9个月)以固定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额的外币。

对于预料价格上涨的外币,需要取得购买期权,即有权在该外币汇率上涨时,以购买期权时的约定汇率(相对较低)购买该外币;对于预料汇率下跌的外币,需要取得出售期权,即在该外币汇率下跌时,有权以购买期权时的约定汇率(相对较高)出售该外币。如果该外币价格不是按照预料变动,则允许期权作废。这样就可以达到套期保值,规避汇率风险的目的。

货币期权既可以较好地规避汇率风险,同时,因其执行的可选择性又可降低判断失误产生的损失。货币期权合约在执行时,以货币实物交割,也可以只交割价差。

(四)货币期货套期保值

一些大型集团可以通过金融期货交易进行外汇的套期保值,这就涉及期货合同,而不是远期合同。在国际货币市场,交易货币通常被视为商品,并以期货合同形式交易。期货合同的套期保值成本与远期合同不同,不是由某个银行确定,而是在交易所场内,通过交易各方公开、公平竞价形成的。期货合同由经纪人进行买卖,出口企业必须在其经纪人处开立一个保证金账户。期货合同的金额是固定的,如25000欧元,并且使用标准的交割日期。企业可以利用期货市场中一种货币相对价值的上升或下降所带来的好处规避汇率风险,这主要是通过买进或卖出外汇期货,建立多头头寸或空头头寸实现的。

(五)信贷市场或货币市场套期保值

信贷市场或货币市场套期保值涉及到信贷——也就是贷款,渴望进行套期保值的公司是借款者。公司应结合经营需要、并对不同币种的贷款利率进行比较后,在公司资金紧张的状况下多借入呈贬值趋势外币,在公司资金富余的状况下多存储呈升值趋势的外币。假定DF公司目前资金状况趋紧,预计欧元将贬值,现在需支付进口款200万欧元,而公司需到三个月后才有等额欧元现汇收入,那怎么样通过货币市场来保值呢?普通做法是:借入人民币,用人民币购买欧元后支付,等三个月后欧元收汇后结汇成人民币归还银行贷款。这种看似正常的操作其实给企业带来了三部分损失:一是欧元贬值损失,二是外汇买卖差价损失,三是一般情况下,国内人民币贷款利率高于外币贷款利率,造成了利差损失。更好的做法是:外贸企业在搜集了解各银行外币贷款品种的基础上,结合进口信用证、出口商票融资或直接外币贷款等手段,借入200万欧元支付进口款,待三个月后有等额欧元现汇时归还银行,既有效防范了贬值给三个月后收入的200万欧元造成的损失,又规避了外汇买卖差价损失和利差损失。通过信贷市场或货币市场实现套期保值。

(六)货币掉期(互换)

货币掉期交易,指客户与银行签订货币掉期协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将以一种货币计价的债务(或资产)转化为另一种货币计价的债务(或资产)。本金在期初(可自由选择是否交换)和期末以事先约定的汇率交换,避免了外汇波动的不确定性。银行在与客户签订货币掉期协议后,通常选择在国际金融市场中,找寻交易对手,对外平盘,并不承担交易敞口风险。因此,掉期交易也是一种比较稳妥的避免汇率风险的方法。

三、利用合同保护条款防范汇率风险方法

除了上述一类利用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工具防范汇率风险外,第二类方法,是利用合同取得保护条款或通过强化进出口流程中的某个环节,达到共担或降低汇率风险的目的。但这类方法难免会降低企业竞争优势、增加企业固有成本,相比之下,利用金融工具方法,更具优势。第二类方法主要有:

(一)优化货币组合的方法

通常情况下,在出口贸易中,应当选择“硬币”或具有升值趋势的货币作为计价货币;在进口贸易中,应当选择“软币”或具有贬值趋势的货币作为计价货币。在金额较大的进出口合同中,为了缓冲汇率的急升急降,可以采用多种货币组合来计价。在选择的货币组合中,可以采用“硬币”和“软币”组合的方法,使升值的货币所带来的收益用以抵消贬值的货币所带来的损失。

(二)提前收付或延期收付

进出口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密切跟踪预期应收、应付货币对本币的汇率变化,一旦发现汇率出现较为剧烈的升降变化时,可以通过对应收、应付账款更改收付时间来加以规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同意,可以通过一定金额的折扣来作出让步,这样就可以减轻因汇率剧烈变化而将要受到的相应损失。

除了实质上向客户提前收付或延期收付外,外贸企业还可以通过向银行办理押汇、续做福费廷、商票融资、进口信用证融资等手段实现形式上的提前收付或延期收付,同样能防范汇率风险。

(三)平衡收付

平衡收付适用于兼有进口、出口业务的企业防范汇率风险。是指在同一时期内,企业通过运筹创造出一个与存在风险的货币相同币种、相同金额、相同期限的资金相反方向流动的经营状况,借以抵消外汇风险的方法。操作上与出口押汇、福费挺、出口商票融资等组合起来,在企业出口额等于进口额的前提下,使企业收汇期限又与对外支付时间匹配,避免外汇兑换,规避汇率风险。

(四)调整合同价格

在出口业务中,如果进口商坚持以本国贬值趋势货币作为计价货币,在汇率呈现下降趋势期间,出口企业的汇率风险就会加大。为此,出口商应当尽力调高出口货价,应力争按固定汇率或现金结算,以尽可能弥补收汇时出现的损失。

(五)增加外汇保值条款

企业在进行交易谈判时,可以根据汇率市场的情况,在合同中增加外币保值条款。在实际业务中有三种类型:一是确定汇率的“商定汇率”,如果实际支付时两种货币的比价超过“商定汇率”的一定幅度时,则对原货价进行调整;二是计价用“硬币”,支付用“软币”,支付时按照计价货币与支付货币的现行牌价进行支付,以保证收入;三是计价和支付都使用“软币”,但签订合同时明确该货币与另一种“硬币”的比价,如果实际支付时这一比价发生变化,则原货价按照这一比价的变动幅度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柳世平,赵建国等.规避汇率风险的策略选择及分析[J].对外经贸实务,2006,(1)

外汇期货篇3

远期外汇交易,又称期汇买卖。是指企业或证券交易商与银行达成协议,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远期汇率办理外汇收付业务的交易行为。它是当今国内外回避汇率风险普遍的做法之一。采用这种交易方式具有以下优点:一是防范风险的成本低。企业不需缴纳保证金,而只需支付手续费和风险保证费;二是灵活性较强。远期外汇交易的货币币种不受限制,交易的金额和契约到期日也由买卖双方自行确定。我国的银行已开办这项业务,外贸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加以利用。如外贸企业在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后,一般要对未来的外汇汇率走势作一判断。如果我方为进口方,为防止到期支付外汇时汇率上涨而造成损失,便可与外商签定合同后,立即与银行签订买进外汇的合同,从而将汇率固定下来;如果我方属卖方,为防止到期收汇时汇率下跌而造成的损失,则要与银行签订合同,将此外汇按几个月的远期汇率卖给银行。当然,如果外贸企业预计汇率趋势与上面谈到的两种情况相反,即我方为进口方时,预计汇率将下跌,或我方为出口方时,预计汇率将上涨,那么外贸企业不进行远期外汇交易,即可获取利率波动所带来的额外利润,但是汇率波动变幻莫测,外贸企业如无确切的把握,一般还是采取一定的措施来防范为好。

从上述的交易过程不难看出,远期外汇交易的实质是外贸企业将汇率波动的风险转嫁给银行。所以银行除向企业收取手续费外,还要向企业收取风险保险费,即防范风险的成本。这一成本一般是以成交日的远期汇率与交割日的即期汇率之间的差额来表示。但因交割日的即期汇率很难确定,所以便用成交日的即期汇率来代替,即假使成交日的即期汇率等于交割日的即期汇率。

运用远期外汇交易来防范汇率的风险已被国内外众多企业证明为一种有效的方法。但也有较明显的缺点。采用这种交易方式,要求外贸企业在签订外汇买卖合同时,必须确定企业未来收付的外汇金额,收付期限和交割日等。因为合同一旦签定,就需按时按量进行交割,这也是远期外汇交易的一个基本特点,即侧重契约的商业行为。但对外贸企业来说,外汇收付期限和交割日一般很难确定,为了避免远期外汇交易的这一弊端,外贸企业可利用由远期外汇交易所派生出来的择期外汇交易来回避汇率风险。

择期外汇交易,就是在外汇买卖合同中不规定固定的交割日期,而只规定一个交割的时间范围,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某日办理交割。这种交易方式与远期外汇交易方式相比大大方便了外贸企业,增加了企业的活动余地,但在采用这一方式进行交易时,企业应注意国内外各银行对择期的时间范围的不同规定。如果中国银行开办的择期外汇交易时间范围是3个月,则在成交后的第三天起到3个月的到期日止的任何一天,客户都有权要求银行进行交割,但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银行。

外汇期货交易是指协约双方同意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约定的汇率买卖一定数量外币的交易。它与远期外汇交易相比,具有三个优点:(1)投资者范围扩大。在外汇期货市场上,只要按规定缴纳了保证金,任何投资者(不论大企业、小企业或个人)均可通过经纪人进行外汇期货交易。但是在远期外汇交易中,投资者的范围则比较小,一般是与银行有良好业务关系的大企业和信誉良好的证券交易商才有资格。(2)市场流动性大,市场效率比较高。在外汇期货市场上有大量的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存在,所以外汇期货市场上的流动性比较大。(3)外汇期货契约是标准化的合约,交易的货币也仅限于少数币种,所以外汇期货合约比较容易转手和结算。

外汇期货交易是于1972年5月16日在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国际货币市场上首先出现的。经过多年发展,成为当前外贸企业防范汇率风险的主要手段。

外汇期货交易的目的不外乎两个:一是套期保值,二是投机。从外贸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一般外贸企业做期货交易大多是为了套期保值,从而避免或减少企业的货币损失。

由于外汇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在汇率变动不利于进口企业的情况下,可以使进口企业少损失一些外汇,但当汇率变动有利于进口企业时,它又要使进口企业的外汇盈余少一些,这就是外汇期货套期保值的特点。1982年,费城股票交易所最先开始了外汇期权交易。1984年,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的国际货币市场也开始了外汇期权的业务。外汇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一样,具有严格的合同要求,它所买卖的货币,一般都是可自由兑换的硬通货,汇率采用浮动制。期权的到期日与外汇期货市场的交货期完全相同。其特殊性仅仅表现在外汇期权的最后交易日是到期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三之前的星期五。

外汇期权交易除具备上面所提到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其独特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1)外汇期权交易可固定保值成本,使其仅限于期权费;(2)外汇期权交易可对未来发生与否的不确定的外汇交易进行风险管理,因为期权交易获得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义务,外汇期权的执行与否,必须视约定价格的计价货币是升值还是贬值而定。

外汇期货篇4

(1)融资货币多元化。国际金融市场变幻莫测,对一种货币的汇率走势往往很难准确把握,最好采取融资多元化策略也就是持有多种货币组合的债务。一种货币的升值导致的债务增加靠另一种货币贬值导致的负债减少来抵消。只要合理选择货币组合,就可以降低单一货币汇率波动造成的损失。

(2)选择可自由兑换货币。选择可自由兑换货币,既便于外汇资金的调拔和运用,也有助于转移货币汇率的风险,即可以根据汇率变化的趋势或外汇资金的需要,随时在外汇市场上兑换与转移。目前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中使用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包括美元、英镑、法国法郎、德国马克0日元、瑞士法郎、荷兰盾、加拿大元、意大利里拉及港元等。

(3)筹款货币与用款货币、还款货币尽量一致,或者筹借与用款、还款货币的汇率波动具有相似性的货币。从总体上讲,尽量使筹(借)款货币币种与本企业出口创汇的币种相一致,如对外发行债券,债券的面值货币的币种应尽量与其使用的币种和所创外汇收入的币种相一致,这样可避免由于汇率变动,几种货币互换而产生的外汇风险。反之,则会使企业经常处于汇率风险之中。如果不同外汇金流保持相对的稳定。例如:某跨国企业以英磅为本币,每月向德国出口价值30万马克的产品,企业融资渠道有两种选择,借马克或借瑞士法郎,借马克的好处是可以直接以收入所得的马克来还债,而借瑞士法郎成本(融资成本)较低,因为瑞士法朗和马克相对于英磅的汇率波动很相似,所以决定选择瑞士法朗,这样在保持了净现金流的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降低了融资成本。

2利用贷款协议中的保护性条款

如果融资主体对判断汇率走势缺乏经验或信心不足,对所选择的融资货币尚觉不够稳妥,为进一步提高保险系数,可在贷款协议中订立保护性条款。例如:“货币可转换条款”、“货币保值条款”、“提前还款”和“延期还款”等等,这些都直接涉及到融资以后的外汇风险及几年后的收益,需要善加运用。所谓货币保值条款是指签订贷款协议时,规定一种货币或一组货币为保值货币,偿还贷款时按保值货币与支付货币的汇率变化调整支付货币的汇价。以一种货币为保值货币,通常选择比较稳定的货币。如美元疲软,美元贷款可以采用瑞士法郎为保值货币。“提前偿还条款”是借款人规避风险的一种保护性措施。当筹资者融入的货币汇率趋于上扬时,若筹资者仍按原协议期限还款;或是在以浮动利率融资时,若市场利率水平趋于上升;或者在固定利率融资协议下,市场利率趋于下降时,筹资者将面临利率风险。在以上三种情况下,借款者可借助在贷款协议中的“提前偿还条款”,提前偿还本息,避免汇率和利率不利变动的风险。

3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外汇风险管理

(1)货币掉期。经常使用的掉期有三种形式:利率掉期、货币掉期和商品掉期。一般的利率掉期是在同一种货币之间进行,在汇率风险管理中不常用。而商品掉期常用于锁定商品价格风险。常用于外汇风险管理的是货币掉期。

货币掉期是一种货币交易,交易双方按照事先确定的汇率和时间相互交换两种货币。这项措施可用来锁定融资本金部分的风险。假设国内某公司想从美国筹借2亿美元,浮动利率LIBOR+0.5%的贷款,同时美国的某跨国企业亦准备为其在中国的子公司筹措一笔16.6亿人民币的贷款,年利率7%,两笔资金的期限同为20年,假设当时汇价为US$1=RMB8.3。A、B两公司可通过货币掉期来防范汇率风险。国内企业利用境内企业筹资优势筹集16.6亿人民币按7%贷给美跨国公司,美公司则筹借2亿美金贷给中国公司,以当时现汇价计算本金相等。贷款期满时的货币本金互换汇率仍按签约时汇价计,因此,本金的汇率风险已被防范。而每期的利息支付按付息时的汇价付息。对于双方来说,仅承担的是利息上的汇率风险。如图1、2、3所示。

(2)货币期权。期权是持有人(期权的买方)的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义务),即期权的持有人有权利在未来的一个特定时间(或时间段内),按照一个预先确定的价格(称为期权结算价格或执行价格,即strikeprice)和数量买人或卖出一种特定的商品,另一方(期权的卖方)则有义务在持有人购买或出售时,相应的出售或购买。对于融资者,在汇率波动幅度较大。且不能确定的判断其变动趋势时,可以购买货币期权,来规避外汇风险,当汇率朝有利方向变化时,选择执行合约,获得利润;在汇率朝不利方向变化时,放弃合约履行,其损失为期权费。期权与掉期相比,其优势主要在于,期权使其持有人在管理不可预见风险同时,不增加任何新的风险,这是因为期权是否被执行的决定权掌握在期权持有人手上。但是,购买期权时的期权费有时是很昂贵的,所以必须对汇率风险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

外汇期货篇5

为完善外债统计监测与管理,防范外债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预收货款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延期付款指进口货物货到付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汇。

二、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企业应通过互联网或前往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n),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三、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企业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收到预收货款的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企业按合同约定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

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报关出口和货物未出口退汇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时间30天(含)的,应书面说明预收货款未注销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存档备查。退汇手续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退赔外汇的规定办理。

企业出口买方信贷的提前收汇,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企业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的收汇,不需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

四、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依据企业预收货款登记和出口收汇情况及其所属行业特点生成。银行应按照货物贸易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相应可收汇额内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的收结汇手续。

五、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条款和实际发生延期付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在海关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后90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货款对外支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

六、企业登记的延期付款的年度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大型成套设备进口、签订长期进口供货合同等超过前述比例的延期付款需求,以及新设企业的延期付款需求,由外汇局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特点及实际情况征求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核定。银行应根据货物贸易进口售付汇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额度内为企业办理延期付款的购付汇手续。

七、外汇局对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登记和注销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登记、注销手续的,或以虚假合同办理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处罚。企业接受处罚并经核准后,应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补登记手续。未经补登记的延期付款,银行不得为企业办理购付汇手续。

企业超过预收货款项下登记的货物出口时间90天(含),仍然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并根据外债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违规对外借款的,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预收货款原路退回,并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手续。

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收结汇、延期付款购付汇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处罚。

八、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项下涉及外汇核销管理和超过90天(不含)的信用证等非货到付款项下延期付款的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适用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保税监管区域内具有外贸经营资格从事非保税货物贸易的企业。

十、本通知自2008年7月14日起开始施行。自2008年10月1日起,以往法规与本通知有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外汇期货篇6

为加强对外汇(期货)交易的管理,促进外汇(期货)交易市场的规范化经营,我局先后下发了(92)汇业函字第219号《关于严格执行“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的通知》和《关于适当放开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外汇买卖业务的通知》。上述两个通知,除要求各地制止和取缔非法办理外汇(期货)交易的机构外,明确了代客外汇(期货)交易业务要由经批准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的原则,明确了经批准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既可以对私办理代客外汇(期货)交易,也可以对公办理代客资金管理业务,对办理外汇(期货)交易的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也进行了规定。从反馈回来的情况看,各地进行了认真的工作,查封了一批非法交易机构。但一些被封掉的机构改头换面,仍然从事非法交易,同时一批新的交易机构不断出现,这些非法交易机构的收费标准、经营方式混乱,甚至诈骗客户,给客户和个人造成的损失越来越严重。一些受骗上当、严重亏损的客户和个人纷纷向上级领导写申诉信,反映情况,要求追回损失。这一情况影响了国内金融秩序的稳定,在国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地外汇管理分局要继续严肃查处辖内的非法交易、机构和非法交易行为,没收非法交易机构的非法经营收入,没收其从事非法交易活动的交易设备,坚决堵住外汇管理的这一漏洞。各地在查处时可要求当地公安、检察部门给予配合。各地应在今年六月底前,封掉辖内一切从事非法外汇(期货)交易的机构,并将查封的具体情况上报我局。

二、外汇(期货)交易属外汇金融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非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其他任何金融机构都不得经营外汇业务”。因此,外汇(期货)交易机构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经营外汇(期货)业务必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并据批件到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批准设立。非金融机构和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得擅自代客办理外汇(期货)交易、充当外汇(期货)交易的中介人(经纪人或经纪公司)。目前条件下,外汇(期货)交易只能由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办理代客外汇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来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以前一切关于设立外汇(期货)交易机构的发文或通知,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均立即停止执行。以前各地设立的外汇(期货)交易机构要立即停止办理外汇(期货)交易并限期进行登记和资格审查。对符合本通知要求,可以进行外汇(期货)交易的机构,要通过分局审查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外汇(期货)交易机构要限期进行清理,清理情况应随时上报我局。目前情况下,对私办理外汇(期货)交易仅限于在广州市、深圳市金融机构进行试点。其它地区的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办理。

四、金融机构办理外汇(期货)交易必须按照《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和(93)汇业函字第17号《关于适当放开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外汇买卖业务的通知》及其它有关规定办理,并在业务发展和经营中强化服务意识,要以企业的进出口贸易支付和外汇保值为目的,不得引导企业和个人进行外汇投机交易,企业和个人的外汇(期货)交易必须是现汇交易,严禁以人民币资金为抵押办理外汇(期货)交易,严禁买空卖空的投机行为。

五、今后,各地外汇管理分局要严密注视外汇(期货)交易的发展和经营情况,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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