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副院长履职报告(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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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副院长履职报告篇1

一、公推竞选职位:

检察院副检察长1名,公安局副局长1名、指挥中心正职1名。

二、选拔范围:

在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现任中层股职以上符合条件的干部或具备律师资格的人员中选拔。

三、资格条件:

在上述范围内凡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报名参加竞争。

㈠、基本条件:

1、任正股职满2年(**年11月1日前任职)。检察院副检察长条件可放宽任副职满4年(**年11月1日前任职)或律师执业时间满十年;

2、年龄45周岁以下(**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学历要求大学本科以上;

市公安局副局长学历要求大学本科以上,任正股职满4年的,学历可放宽至大学专科;指挥中心正职学历要求大学专科以上;

4、身体健康。

㈡、岗位条件:

检察院副检察长:具有法律专业知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或具有检察官、法官、律师资格),从事法律工作两年以上。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独立办案能力,能公正执法,文明办案。

公安局副局长:具有较强的组织指挥能力,熟悉公安业务。

公安局指挥中心正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公安信息警务、督查督办等综合性业务,有在一线实战单位任职的经历。

四、基本程序和方法:

1、宣传发动和公告;2、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3、民主推荐;4、组织考察;5、研究决定拟任用(推荐)人选;6、任前公示,履行任职手续。

五、报名事项

1、报名时间:**年11月5日至11月8日。

2、报名办法:采取组织推荐、群众举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名。检察院、公安局的报名者在本单位政治处报名,政法委、法院、司法局的报名者在市委组织部机关干部科报名,每人限报一个职位。

3、报名人员须填写《**市公推竞选副局级领导干部报名登记表》并提供有关学历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法院副院长履职报告篇2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受总理委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副总指挥回良玉向会议报告了前一阶段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有关工作情况。他说,5月12日在四川省汶川县发生的特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灾害。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高度重视抗震救灾工作。按照中央的部署,整个抗震救灾工作果断有力、紧张有序、持续有效地全面展开:一是迅速解救被困群众,共解救转移被困群众146万余人,累计从废墟中抢救被掩埋人员84017人;二是精心救治伤病人员,累计投入医疗卫生人员9.68万人,救治伤员204.01万余人次;三是全力安置受灾群众,各灾区累计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1510.62万人;四是抢修损毁基础设施,各重灾县和主要城镇的对外公路通道已被打通,灾区大部分变电站已正常供电,基本解决了城乡受灾群众的临时用水问题;五是加强卫生防疫工作,目前地震灾区无传染病暴发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六是降低次生灾害威胁,成功处理了唐家山堰塞湖险情,35处堰塞湖中的28处已基本排除险情,其余的也完成了工程排除任务;七是做好灾后重建准备,制定出台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成立了国家汶川地震专家委员会,组建了灾后重建规划组;八是做好资金物资的保障和监管,目前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已投入抗震救灾资金543.13亿元,国内外捐赠款物合计已达524.78亿元;九是及时公布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情况,做到了信息公开透明。

回良玉指出,经过前一阶段艰苦卓绝的努力,抗震救灾斗争取得了重大阶段性胜利。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坚强领导、统一指挥的结果,是灾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地区、各部门紧急行动、共同努力的结果,是指战员、武警官兵、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公安民警临危不惧、顽强奋战的结果,是全国各族人民万众一心、全力支援的结果。

回良玉说,当前,抗震救灾工作已经进入了新的阶段,但形势依然严峻,任务十分艰巨。针对抗震救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下一步要重点做好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生活、全面做好医疗防疫工作、加快基础设施抢修进度、进一步做好次生灾害防范、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等工作。

回良玉说,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任务,准备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十一五”期间初步完成重建,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巩固发展。要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要认真做好评估论证,科学编制重建规划,制定完善重建政策,组织实施对口支援,坚持地方为主开展灾后重建。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向会议作了关于提请审议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的说明。2008年中央财政拟安排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收入预算700亿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编制预决算,收入按转入基金的各项资金实际数列示,支出按实际安排、使用的数额列示。基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安排使用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作的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的审查报告。财经委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李重庵、乔晓阳分别作的关于国有资产法草案、循环经济法草案、消防法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的汇报。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这三部法律草案。

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议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议案、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案、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引渡条约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就上述议案作了说明。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黄镇东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华建敏、陈至立、周铁农、李建国、蒋树声、陈昌智、严隽琪、桑国卫出席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列席会议。

6月25日,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草案)》,拟对这部促进国有资产权益有效保护的法律草案做出重要修改。2007年12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国有资产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经过征求各部门意见以及地方调研,并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这部法律草案再次进行审议,拟作出以下重要修改:

名称更改为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根据一些常委会委员的建议,草案所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因此应对本法的名称再作研究。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研究,建议将本法名称改为“企业国有资产法”,同时将相应条款修改为:“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明确出资人定位。此前草案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建议,结合国务院的现行规定和改革的实际做法,拟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两款,分别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企董事长等不得兼任。原国有资产法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不得由同一人担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得建议同一人担任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针对有些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国有独资公司的规模大小等情况有较大不同,目前地方一些中小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的情况不少,本草案拟修改相关条文,规定在实际的执行中,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董事长兼任经理从严掌握。具体条文拟修订为:“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严管对子企业的出资人职责。此前草案征求各方意见时,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一些国家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规模较大,集中了不少优良资产,目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不少发生在子企业。因此,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参照草案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对其投资的企业严格履行出资人职责,决定或参与决定所投资企业的重大事项。为此,草案拟增加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恶意串通交易行为无效。在此前征求各方意见时,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在国家出资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以及国有资产转让等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应明确规定为无效,以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因此,25日提交审议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增设条款,规定“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细化对企业管理者的任免。按照有些地方和部门的建议,现行规定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除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外,还有一些重要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决定任免的,但是原草案没有包括这种情况。据此,草案拟增加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的企业管理者,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依照其规定。”

6月26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批准了国务院提出的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闭幕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通过了关于这个报告的决议。决议充分肯定并高度评价前一阶段的抗震救灾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安排。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引渡条约的决定,批准了上述公约和条约。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吴邦国为第三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组成人员颁发了任命书。

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根据常委会的有关公告,十一届全国人大现在实有代表2987人。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任免案。

完成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委员长发表重要讲话。他说,这次常委会会议,是在抗震救灾斗争取得重大阶段性胜利的形势下召开的。会议专门安排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并作出相关决议。决议高度评价前一阶段抗震救灾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充分肯定国务院和地方的工作,要求灾区广大干部群众、承担对口支援的省市,要认真贯彻中央的部署,继续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这次会议还批准了调整后的2008年中央预算,同意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为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推进提供资金保障。全国人大将继续全力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他说,今年以来,在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引下,我国各项事业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同时,汶川特大地震和年初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以及国际市场石油、粮食等初级产品价格攀升和美国次贷危机造成的影响,也给我国今年经济工作带来了不少困难。尽管这些不利因素并没有改变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面,但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要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形势更加严峻、任务更加艰巨。因此,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战略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6月13日中央召开的省区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议精神,坚持一手抓灾后重建,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高度重视、及时研究、切实应对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突出矛盾,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着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三个转变”,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继续支持奥运会筹办、组织等各项工作,排除各种干扰,确保把北京奥运会办成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及时有效化解和处置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问题,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在谈到常委会自身建设时,吴邦国强调,常委会自身建设,事关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正确行使和作用的充分发挥。本届常委会组成伊始,就高度重视自身建设。3个月来,在总结前几届经验的基础上,从政治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加强了自身建设。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二是集中开展履职培训,熟悉人大的组织、职权、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掌握人大立法、监督的必备知识,学习补充自己不熟悉的知识。三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充分发挥组成人员实践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等优势,加强调查研究,使人大工作更有针对性、更具活力。四是及时修改工作规则,对前几届制定的委员长会议议事规则等6个工作规则进行了全面梳理,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对其中的4个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完善,推动常委会工作与时俱进。

法院副院长履职报告篇3

时下正值全国各地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不少地方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接受辞职的决定应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但是,对于届末接受辞职的情形,下次人代会即下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有人认为,这种情况应当报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也有人认为,本届已无法再召开人代会,只有将辞职申请、辞职决定等报下届人大一次会议备案。

贵州省德江县人大常委会黎启海撰文认为,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不可报下届人大备案。据青海新闻网报道,2011年7月14日青海西宁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顾国权辞去西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又据中国人大新闻网报道,2011年10月31日湖北秭归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罗平辞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罗联峰辞去县人民政府县长、王新华辞去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玉超辞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报秭归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以上两则消息报道,很容易让读者陷入困惑。在届末,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接受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决定,究竟该报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呢,还是该报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据了解,全国各地按照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和秭归县人大常委会“两种模式”的做法均不在少数,完全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不同意见。“西宁模式”和“秭归模式”存在争议的焦点问题,关键在如何理解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在届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无疑指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然而,在届末“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否指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笔者对“秭归模式”的做法持反对意见,赞成“西宁模式”的做法。笔者认为,在届末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应该报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不可报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备案。在届末,“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非指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理由有:其一,在地方组织法的法律文本中,均有出现“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基本概念。从立法用语的角度来看,它们在法律文本中的使用有着明显的区别,在具体法律条文中的表述准确严谨、明白清楚、通俗易懂。不难看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指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非包括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其任期从每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在届末,虽然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即将届满,但是在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之前,本届本级人大代表仍然肩负着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神圣职责和历史使命。如果遇到涉及政治、经济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确需讨论决定的情况下,本届本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即使人大常委会事先预料不会出现临时召集会议的情况,也不可向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呈报备案。否则,从主观和客观上都忽视了本届本级人大代表的存在,否定了其任期的法定截止时间,有悖于宪法和法律规定。其三,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本着“由谁选举,对谁负责”的原则,本届本级人大常委会只能对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法律并没有赋予其职权对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从法理上讲,本届本级人大代表的任期在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时即自行终止,那么由其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也就随之自行终止。如果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自行终止后,那么由其选举产生的常设机关也应当自行消失。鉴于本届本级人大常委会须依法负责召集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为其主持预备会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特别作出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事实上,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时,依法由大会主席团主持,本届本级人大常委会根本不可能再继续“行使职权”。如果本届本级人大常委会再继续“行使职权”,向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呈报接受辞职决定的备案报告,下届本级人大代表会关心已经届满的那些“陈年往事”吗?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将已经届满的那些“陈年往事”列入大会议程吗?答案是否定的。其四,也许有人会提出,在届末如果确实可以预料没有再临时召集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那么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决定的备案手续又该向谁呈报呢?笔者认为,接受辞职的决定在书面上仍须依照法律规定“报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至于无法履行呈报备案报告的手续,那是因为届末的客观实际情况所造成。笔者建议,人大常委会完全可以变通一种处理方法,将接受辞职决定的情况通报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或者通过本地主流媒体公告,达到让本届本级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知晓的目的即可。毕竟,本届本级人大代表是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人大常委会应当尊重本届本级全体人大代表。虽然法律对此变通做法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是完全符合法理和客观实际需要。

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闫旭辉撰文认为,届末辞职决定无须报人代会备案。笔者认为,届中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应报本届人代会备案,以保障本届人大代表的知情知政权,体现选举罢免权的一致性。人大换届后,不管是届初当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届中补选人员,都会随着新一届人代会的召开自动终止原职务。因此,对于临近换届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特定情形,报本届人代会已不可能,也无须报下届人代会备案。首先要明确辞职决定报人代会备案的目的。一是保障人大代表的知情知政权。因为人大代表有权知道自己选举的国家机关人员的职务变动情况,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的情形,人大代表并不知情,这就需要向本届人代会全体代表进行备案报告。而换届后大多是新当选的人大代表,他们对上届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变动,不必要知情。二是要保证选举工作的逻辑一致性和内洽性。人大选举工作程序严格,逻辑严谨,遵守选举罢免权的一致性原则,本届人代会选举的地方国家机关人员,理应向本届人大负责,受它监督。届末常委会作出辞职决定,如果报下届人大备案,物是人非,逻辑对应关系不成立,也没有备案的必要。其次,辞职决定报下届人大备案于理不合。本届人大的接受辞职事宜,报下届人大备案,于理不合。另外,随着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的召开,按照法律规定,上一届人大选举的所有职务全部自行终止,需要重新选举,此时再进行辞职备案,向大会报告,实属画蛇添足之举。第三,实践上少见辞职决定报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备案(确认)的事例。从地方人大和全国人大关于辞职备案(确认)的操作程序上看,也鲜有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报下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备案(确认)的例子。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说明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不应报下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武春撰文认为,接受辞职决定报下届人大备案没有必要。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代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代会备案。如果从字面上理解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代会报备案,没有本届和下一届之分,只要是本级就行。因而本届末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应该报下一届人大备案。法律总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有些法律规定,当时看不出有什么不足或问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认识的不断深化,不足或问题往往会逐渐显露出来。笔者认为二十七条的规定就是如此。法律应该规定: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向本届人代会备案而不是向下届人代会备案。其理由如下。首先我们要明确关于“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代会备案”的目的和意义。地方组织法之所以进行上述规定,主要是为了人代会履行职责的需要。一是要体现出人大常委会对产生自己的本届人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组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代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备案当然能达到这个目的。二是为了补选的需要。针对已经存在的缺位,人代会要进行补选。为了补选人代会就要了解掌握具体情况,报备案当然可行。如果报备案与人代会履行职责没有关系就失去备案的意义。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向本届人代会报备案很有必要。其次再看本届人大常委会和下届人代会的关系。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任期,从每届本级人代会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代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从中可以看出,下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时,就是上一届的代表资格终止之日,当然上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资格也相应终止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而上一届人大常委会在下一届人代会召开之时就完成了使命,退出了舞台。顺便指出的是,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代会选出新的人大常委会为止”的规定也是值得商榷的。由于换届时上一届人大常委会完成了使命,没有了履行职责的权力,新一届人代会也不存在对上一届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后要进行补选的问题,因而上届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的决定是否向下一届人代会报备案,对下一届人代会履行职责没有实质影响,所以上届人大常委会接受辞职后向下一届人代会报备案就没有必要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对地方组织法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安徽省利辛县人大常委会盛佳民撰文认为,决定接受辞职报下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合理合法。地方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时规定上述人员的职务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决定接受辞职,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2011年是地方人大换届年,换届前夕,由于人事调整,部分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组织调动等原因,需要辞去相应职务。按照法律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委会提出书面辞职请求,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请求,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有人提出疑问,2011年是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的最后一年,相关职务是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同级人大常委会接受其辞去相应职务,报下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是否合适?他认为,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报下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符合法理。第一,为辞职人员专门召开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现实。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从现实看,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如果仅仅为了接受辞职而增加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仅浪费了人力、物力等社会资源,而且把人民代表大会看得太不严肃。地方组织法第八条列举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十五项职权,都涉及本行政区域重大问题,而没有将接受辞职列为一项,法律授权常委会接受辞职、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从以往的做法看,各级人大也是在常委会上接受辞职,报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第二,报下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的法律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也可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法律规定“本级”而不是“本届”,由此可以看出,在法律制定时,就考虑到此问题。第三,下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改变上届人大的决定或继续行使上届权力符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由选民或代表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因此,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当时情况作出的决议、决定等,由于发展等原因,不再适合现实的需要,下届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进行修正,同时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也有责任继续完成上届没有完成的各项工作任务。

法院副院长履职报告篇4

任现职以来,本人在工委党组的直接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人大工作集体领导原则,积极与班子成员协调配合,认真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组织安排的分工,全面完成了各方面的工作任务,为工委整体工作的顺利完成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认真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为了尽快适应新工作,进入新角色,本人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六中全会决定和“八荣八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和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和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使自己对盟工作委员会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对盟行政公署、盟中级人民法院和盟检察分院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法律规定有了新的更加明确的认识,同时对人大监督工作的程序、方法、重点内容等依法履职等所必备的知识有了准确的把握和理解。为尽快进入新的角色,做好各方面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1、会议监督。认真参加了工委每季度组织召开的工委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盟“一署两院”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盟行署的计划、财政、审计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根据盟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从全盟实际出发,依法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促进“一署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2、执法检查。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开展了对民族区域自治法、文物保护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并按期上报了执法检查报告。

3、专项调研。组织工委委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残疾人保障法和自治区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0号主席令在全盟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调研,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向盟行署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4、工作。根据各副主任的分工范围,认真接待了部分来访的群众代表,并为他们协调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

5、评议工作。根据《××*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的规定,主持开展了对盟安监局局长的任职情况评议工作。

6、制度建设。认真参与制定了《人大××盟工委盟本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等6项办法和制度,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成立了盟人大工委计划、财政监督工作专家组。

7、代表视察。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组织了代表视察工作,赴额济纳旗实地视察了居延海调水情况。

8、培训学习。认真参加了自治区党委200*年5月在××*党校安排的集中学习培训和自治区人大组织的历次学习培训活动。

三、廉洁自律,奉公守法

法院副院长履职报告篇5

组长:xxxx副组长:xxx

组员:xxxxxxxxxx

二、认真按照《工会法》要求,履行换届选举的工作程序。

1、医院工会就换届选举工作于2012年6月x日县总工会呈递了召开换届会议的请求报告。总工会于6月x日进行了批复,同意我院召开换届选举大会及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

2、本次代表大会的主要议程有两项,一是听取和审议xxx医院第六届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二是选举xxx医院第六届工会委员会委员会

3、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于2012年6月24日召开筹备小组及会员代表会议,根据上级工会要求和会员推荐的名单确定了7名工会委员、3名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4、会议的日程安排:会期安排一上午,6月27日上午8:20报到;8:30召开预备会议;9:00举行正式会议,听取院工会第六届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第七届工会委员会;10:00召开七届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主席副主席;11:30举行闭幕式,通过工作报告决议。

各位代表,同志们,整个大会的筹备工作,在院总支领导下,在工会委员会的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下,各项筹备工作已全部就绪。

以上筹备工作报告,请大会审议。

xxx医院工会换届筹备小组

各位领导、各位代表:

我受韩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现将我联社工会首届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报告如下:

为了充分发挥新时期工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有效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信用社各项工作蓬勃发展,我联社经请示市总工会,并在市总工会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经联社党委会研究决定于2012年3月初成立了工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筹备工作小组认真开展工作,严格按照组建工会的相关规定和操作程序办事。首先,根据自愿申请入会的原则,对自愿参加工会的员工进行摸底并造册登记,目前会员已发展到251人。同时推荐确定了首届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候选人5名,工会经费审查委员候选人3名,女工委员候选人3名,拟定了《选举办法》(草案),经联社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大会选举。目前,一切准备工作就绪,成立工会的条件已经成熟。

今天,参加我联社工会成立大会的,除了入会的会员代表外,还有市政府、市工会及联社各领导,在此我代表工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对他们给予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深切感谢!

各位会员代表,希望大家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光荣职责,团结一致,共同努力,顺利地完成大

会的各项议程。

最后,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各位领导、各位会员同志们:

我受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工会筹备工作小组委托,现将我院工会首届会员大会筹备工作报告如下:

我院自升格以来,原合肥林校工会委员会没有办理撤销和变更手续,也没有成立院工会,不便开展组织活动。为了充分发挥我院工会在学院建设和发展事业中的作用,有效调动广大教职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促进我院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经请示省林业厅工会,并在省林业厅工会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下,经2012年3月5日院党委会研究决定,召开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工会会员大会,成立学院工会组织。根据《工会法》及工会选举条例、程序,院党委于2012年3月15日下发了《关于成立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委员会筹备工作小组的通知》,成立了工会筹备工作小组。筹备工作小组认真开展工作,严格按照组建工会的相关规定和操作程序办事。首先,积极开展宣传工作。由筹备小组编制及印刷宣传材料分发到各党总支组织学习。同时在学院网站开设工会宣传专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基层工会选举工作程序》等内容。对会员资格、工会的作用、如何加入工会、成立工会的意义和作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广泛的宣传。第二,设计了《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工会会员申请表》,根据自愿申请入会的原则,对自愿参加工会的员工进行摸底并造册登记,以党总支为单位发放申请表,目前申请登记的会员已发展到112人。第三,经过反复酝酿,三个系党总支分别推荐一名会员作为委员候选人。在此基础上,结合我院实际和部门职能等方面因素,确定了首届工会委员候选人8名,工会经费审查委员候选人3名。经院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大会选举。第四,拟定了《安徽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工会第一届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和选举工作人员名单,经院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大会通过。第五,制作了中国工会会徽。第六,准备了工会成立大会纪念礼品。1

整个筹备工作是在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得到了四个党总支的大力支持和广大会员的积极参与。目前,一切准备工作基本就绪,成立工会的条件已经成熟。在此我代表工会筹备工作小组对领导的关心和同志们的支持表示深切感谢!

最后,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法院副院长履职报告篇6

第一章总则

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中央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国务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国务院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六、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总理、国务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总理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国务院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九、总理出国访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总理代行总理职务。

十、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实行部长、主任、行长、审计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部、各委员会、人民银行、审计署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章,命令。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国务院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国务院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国家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法律议案和行政法规等,由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国务院各部门提请国务院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国务院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国务院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国务院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制定行政法规,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行政法规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国务院;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前须经国务院批准。部门规章应当依法及时报国务院备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国务院报告。

二十四、提请国务院讨论的法律草案和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法规的解释工作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国务院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国务院要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法规;自觉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国务院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国务院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三十三、国务院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确保渠道的畅通;国务院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四、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国务院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国务院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会议制度

三十八、国务院实行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九、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

国务院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提请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总理确定;会议文件由总理批印。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二、国务院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国务院常务会议,向总理请假。国务院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国务院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国务院办公厅汇总后向总理报告。

四十三、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纪要,由总理签发。

四十四、国务院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不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国务院批准。全国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公文审批

四十五、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国务院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六、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批的公文,由国务院办公厅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国务院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国务院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总理审批。

四十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总理签署。

四十八、以国务院名义发文,经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总理签发。

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文,由国务院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总理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国务院批转或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第十一章纪律和作风

四十九、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国务院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国务院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国务院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国务院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国务院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国务院同意。

五十一、国务院各部门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五十二、国务院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三、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国务院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四、国务院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

五十五、国务院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国务院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六、国务院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离京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总理,由国务院办公厅通报国务院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京外出,应事先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由国务院办公厅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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