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环境污染的建议(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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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环境污染的建议篇1
污染环境建议书作文范文
亲爱的全体少先队员们:你们好!
你们是否注意到身边的环境日益恶化,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严重的威胁。眼中的绿色逐渐减少,天空渐渐披上灰色的外衣,河水越来越浑浊。为了保护环境,减少污染,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吧!我向你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植树、养花、种草。每位少先队员都可以拿自己的压岁钱去果园认领一棵小树苗,利用屋前或屋后的空地植树、养花或种草,这样不但可以美化环境,还可以净化空气。
二、大家要认真阅读环保书籍,每个少先队员要通过阅读了解环保的重要意义。向身边的人宣传,让大家都知道环保的重要性,更好地保护环境。
三、清理小河。我们可以利用星期六或星期天的空闲时间去清理小河里的淤泥和垃圾,疏通河道,使河水流动,变得更加清澈,还小鱼、小虾们一个美好的家园!
四、不浪费纸张,不浪费粮食,节约用水、用电,节约燃料,共同保护地球的有限资源!
少先队员们,大家觉醒吧,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让我们从身边做起,只有保护好环境,才能保护好自己,希望大家能做好以上几点。
建议人:
日期:
污染环境建议书范文
尊敬的环保局局长:
您好!
地球是我们的母亲,她用甘甜的乳汁哺育了我们。原来的地球是多么的可爱、楚楚动人,可是,现在的人类为了自己的利益,变得贪婪起来,地球已经变得不再美丽了。
您知道吗?其实,人类做出的很多事情都是属于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表现。例如:洗手和洗碗时水龙头开得很大、洗手搓肥皂时不关水龙头、本子和白纸还没写完就扔了、大量排放有毒气体、大量排放污水、乱扔垃圾、随地吐痰、汽车后面的排气管排出的废气等等,都是在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所以,请您一定要让大家改正这些不好的行为。
局长先生,您知道为什么人类会变得这样吗?我觉得这是因为你们环保局的环保意识没有宣传好,要么,就是你们宣传的东西不能让人们心服口服,所以,你们环保局也要多宣传一些有效的环保意识,让人们能够更加清楚的知道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坏处,从而让人们开始保护地球。
在此,我向您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对于用水较少的家庭,实行低价收费;对于用水较多的家庭,实行高价收费。
二、在春天的植树节时,开展植树活动,然后对于参加植树的人发礼物。
三、在夏天时,开展一些“捡垃圾”活动,然后对于参加者发一些奖励。
四、对于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行为实行高额罚款。
……
从现在开始,让我们大家一起来保护环境,保护我们的地球母亲吧!
建议人:
日期:
污染环境建议书
敬爱的市长伯伯:
您好!
我是xx区xx小学四年级的小男生,也是一名环保小志愿者,地球的哭泣让我伤心,不知你是否看到了地球的伤痛?随地吐痰的人、乱扔废旧电池的人,让地球中了病菌的毒,乱扔垃圾的人尤其是垃圾袋到处飞扬,让地球脏乱不堪……
市长伯伯,从品德课上我还知道了,鸟类数量的不断下降,原来是乱砍滥伐让鸟儿们缺少了居住的家园;工厂里排放的污水污染了河里、海里的鱼,大批的鱼类中了毒,鸟吃了鱼自然就会死去,大批的鸟死去,当然也就破坏了生物规律中的食物链,这太可怕了!为了建设我们无污染的家园,为了让地球恢复往日的欢笑和健康,请接受我的建议:
1、善待地球,就是善待我们自己,为每家工厂建造一个污水处理管道。
2、善待地球,就是善待我们自己,向每个市民提议,做文明人,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3、善待地球,就是善待自己,尽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如不使用一次性塑料餐盒,减少白色污染;不使用一次性筷子;自备购物袋或提篮。
4、善待地球,一定要杜绝乱砍乱伐的现象发生。
但存方寸地,留于子孙耕,市长伯伯,希望你能抽时间思考我的建议,为了我们美好的家园,让每个人都行动起来,做环保志愿者,那么未来的蓝天一定是碧蓝的,水是清澈的,我们人类就可以尽情享受大自然给予我们的幸福。
减少环境污染的建议篇2
建议在北京试点治理PM2.5
2012年年初,北京市环保局首次公布了过去十年来北京市PM2.5浓度趋势的研究性结果。尽管过去十年北京PM2.5年均浓度呈下降趋势,但按照即将颁布的新国标,2010年的年均值仍然超标一倍。今年,北京市政府拟办的35件实事中,“PM2.5治理”被列为“一号实事”。
贾庆林表示,对于北京治理PM2.5,建议由环保部牵头在北京做个试点。虽然北京已提出了多条措施,但现在对治理PM2.5还知之甚少,这要上升到国家层面,从北京试点治理PM2.5做起,给全国创造一些做法,让北京起一个示范作用。
北京市委书记刘淇称,北京首先监测了PM2.5的数据并将积极治理,尽管治理可能不是一两年,可能是以十年为单位的。政府还提倡无煤城区,要把北京建成无煤市,尽管有些难度,但有的区县已经开始不烧煤了,以减少大气污染。贾庆林表示,希望北京努力成为全国第一个无煤城市,切实改善首都空气质量。
北京市市长郭金龙表示,北京要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以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推动城市环境建设和城市服务管理再上新台阶。对于大家很关心的PM2.5问题,要进一步提高环境质量,“我们有决心在这方面迈出新的步伐,以更好的空气质量体现出首都科学发展的一个方面。”
北京提出植树造林20万亩目标
北京提出了2012年植树造林20万亩的目标。刘淇称,种树不仅改善生态环境,有经济价值,而且可以涵养水源。
贾庆林表示,北京下决心要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应抓住当前有利时机,确保树木成活、成林,进一步确保城市的绿化水平。对于今年20万亩的目标,希望能超额完成,真正治理PM2.5大有作为的就是种树。
建立区域生态补偿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通州区委书记王云峰就PM2.5治理提出多条建议。他建议,治理PM2.5应打破行政区划的概念,从国家层面协调跨区域大气污染纠纷,制定统一的环保政策,设立区域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
王云峰说,首先应建立大气污染防控的举国体制,仅从行政区划的角度考虑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已经很难有效解决大气污染的问题。从国家层面建立大气污染的联合防控监督协作治理机制,协调解决跨地区大气污染的纠纷,协调制定区域统一的环保政策,并建立适用于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测评体系。
此外,还要研究建立区域生态补偿机制,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设立区域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对区域污染减排项目予以适当的经济补助。
减少环境污染的建议篇3
论文摘要:分析了国外绿色税收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探讨了中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必要性及应采取的措施。
所谓绿色税收,又称环境税收,是为了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进清洁生产,实现绿色消费而征收的税收。与绿色税收的概念相对应。绿色税收制度,包括绿色税收法律制度及税款征收管理制度和税收考核评价制度。
1绿色税收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20世纪60年代,由于工业化的迅猛发展。许多国家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累积性的环境污染问题,使生存和发展都受到了严重威胁。加强环境保护,以税收强制手段控制全球环境退化度问题。已成为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研究的核心问题。197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第一次提出了发展与环境问题,并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使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的可持续发展准则得以公认。随着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理论的确立,为解决全球资源短缺、环境污染严重的环境退化问题,经济学家庇古率先提出“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环境税收思想,是绿色环境税收得以产生的思想理论基础。
随着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和绿色壁垒的宏观税收调控作用的突现,世界各国已逐步开始探讨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绿色环境税收”问题,促使经济学家庇古的“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绿色环境税收”理论得以实行.于是顺应世界潮流的绿色环境税收应运而生。
绿色环境税收制度最早在欧洲诞生,瑞典1988年第一次赋予绿色税收这一解决环境问题的经济手段以法律形式,随后德国、日本、挪威、荷兰等国也先后征收二氧化硫税。德国和荷兰还征收水污染税,用于保护水资源。为了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90年代初丹麦、芬兰、荷兰、挪威、瑞典和美国相继开征了碳税。例如,美国已着手对每吨碳征收6~30美元的碳税,并开始征收交通税,每次行程收税1~4美元。此外,还有噪音税、固体废物税等保护环境的税收。环境保护在不少发展中国家也受到重视,亚洲、非洲、拉美等地区的一些国家也先后开征绿色税收.或对原有税种进行“绿化”使之具有环保功能。
1992年6月.在巴西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会议认为污染者应该承担污染治理的责任.国家当局应努力促使内部负担环境成本.并且适当照顾公众利益.而不扭曲国际贸易的开展,对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产品征税。1994年,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在马拉喀什签署最后文本的前夕.gatt决定成立wto“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专门负责解决因环境问题而产生的贸易争端,力求使环境问题的处理制度化。该委员会在工作计划中拟首先考虑的问题包括为达到环境目的的收费和税收。1997年12月,160个国家在日本京都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呼吁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降低5%。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各国除了使用直接干预和硬性规章制度等传统政策工具外.还采用绿色税收和排污许可证两种政策.其中绿色税收是目前各国控制污染的主要手段。
归纳起来,国外实现的绿色税收有如下特点:
1)有着相同的国际依据率先实行绿色税收的国家,其绿色税收的征收和改革措施都以《京都议定书》和其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协定为共同依据。oecd和欧盟成员国已经在绿色税收改革方面提出许多新措施.这些组织已经成为各国进行绿色税收改革讨论和信息交流的重要平台。
2)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是绿色税收改革的关键实现环境目标的最有效途径就是对目前最主要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排放征税。但是.由于很难准确地测量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所以该税是按照排放气体中碳的估算含量来征收的.这样就使各国的绿色税收税率差异相当大。
3)绿色税收具有环境目标和收入目标获取收入并不是实施绿色税收的主要目标.因此绿色税收一般都不会取得大量收入。从oecd的数据库看,19个发达国家从绿色税收中取得的收入占gdp的百分比不足2%.其中希腊高于4%,墨西哥和美国最低.只有1%。一般情况下.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改革都有双重目标.一是改善环境,二是利用筹集的资金纠正其他税种对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所以绿色税收具有环境目标和收入目标的双重性。
4)环境目标和产业竞争之间的关系在绿色税收的设计和征收中有重要影响主要表现在.有的国家没开征此税.又没有其他补偿措施.所以已开征绿色税国家的企业可能以公平竞争为由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求减免税收。这样就使得一些已开征绿色税的国家最后又放弃了一些绿色税种。如芬兰对电力部门豁免碳税,丹麦也用自愿协议取代了碳税.挪威为了应付石油部门投资的下降.正在考虑取消碳税。在缺乏补偿措施的情况下,绿色税收可能会影响国际竞争。
2建立绿色税收制度的必要性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十分关注资源环境保护问题,已开始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进行环境保护.特别是1993年以来,我国基本上形成了利用行政手段保护环境的排污收费制度.国家已规定了污水、废气、废渣、噪声四大类100多项排污收费标准。
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通过收费使环境的外部成本得以内部化。并为环保工作提供专项资金。排污收费制度,使我国在调控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减少环境污染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这种排污收费制度存在不少问题,制约其作用的发挥。1)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偏低.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间收费标准不平衡。2)征收依据落后,仍是按单因子收费。即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时.按含量最高的一种计算排污量.此收费依据不仅起不到促进企业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给企业一种规避高收费的方法。3)排污费征收管理不规范.征收率低.征收成本高.相当一部分被环保部门用来维护其机构人员支出;征收阻力大.排污费不具有完全的强制.立法基础薄弱。权威性差。4)排污费的使用不科学。原应该用于环境治理的费用被人为地挪作他用或被挤用.使用分散,周转慢.影响了治污步伐和排污费的使用效益。
我国现行的税制中.涉及自然资源的税种包括资源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殖税、农业税等,而无涉及环境保护的专门税种。在国际贸易中也没有开征旨在环境保护的绿色关税。结合我国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现实.在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
将排污收费制度改为绿色税收制度。具有以下有利因素:1)强制性和权威性增强。税收由国家法律规定.并保证其实施.人为因素较少.有利于减少拖欠.也有利于杜绝“乱收费”现象。2)排污税收的目的在于抑制污染,而非原先的收费侧重于污染产生后的治理.有利于纳税人加大自身的环保投入.有动态的激励效果。3)有利于专项管理。用税收方式征集环保资金.有利于专款专用.增大环保的投入。4)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排污税收边际成本较收费降低。5)税收环保条款能增强企业环保意识.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3建立和完善绿色税收制度的建议
3.1建立专门税种
开征环境污染税。污染税是为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减少环境污染,降低环境退化度.实现绿色清洁生产.在资源开发和利用中.对资源、环境的破坏污染行为征收的环境污染税种。目前,环境污染税缺位.治理污染的资金主要通过征收排污费筹集。在中国环境污染13趋严重.环保资金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有必要改排污收费为征税.对排污企业课征污染税。借鉴国际经验,污染税可细化为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在税基选择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一方面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另一方面也不会妨碍企业自由选择防治污染方法。对应税包装物.可用企业的产量为税基。在税率设计上,不宜按“全成本”定价,防止税率过高而造成生产抑制.导致社会为过分清洁而付出过大代价.最适宜税率应等于最适资源配置下每单位污染物造成的边际污染成本,在实践中可采用弹性税率.根据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变化.合理调整税率.同时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
3.2完善现行资源税
资源税是为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实现代际公平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或限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根据自然资源不可再生的稀缺程度差价征收的绿色税收种,是绿色税收主要税种之一。1)扩大征收范围,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31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2)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人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同时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优惠.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意识。3)完善计税方法,加大税档之间差距。为促进纳税人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课征。
3.3实施绿色关税制度
进口关税.主要是对环境有一定的污染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和技术。征收进口环保关税,这与国际上通行的“污染者负担”原则一致.作用在于提高进口质量,增加环保产品的进口,减少污染产品的进口。严禁或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学品或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的进口,在允许进口的情况下.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产品的进口关税。出口税的主要对象是国内资源,包括原材料、初级产品和半成品,作用在于有效保护不可再生资源,改善出口结构,尽量减少此类产品的出口,鼓励高附加值的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同时应注意的是实施环境关税制度应以国内建立起环境税收体制为前提.否则单独对进出口产品征收环境关税将违反国民待遇原则,易导致贸易争端。
减少环境污染的建议篇4
一、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的现状
**市农村畜禽养殖业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加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为发展规模集约化畜禽养殖探索了新路。然而,由于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防治起点低,随其衍生的环境污染、环境纠纷也较为普遍,防治和调解该类问题更是困难重重。
全市20个镇(街道)有1500余家养殖场,其中规模养殖(牛50头、猪500头、鸡、鸭、鹅5000羽)养殖专业户300家左右,养殖场、养殖专业户业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只有47家,占养殖业的16%,有粪尿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场52个,占规模场总场数的17.3%,全市规模养殖场粪尿综合利用率88.5%以上。
1.规模化养殖场能在建场时就确立循环经济的理念
规模化养殖场基本能利用现代化的手段建立起生物间相互依存、相互利用的生态循环方式,尽力达到生态平衡,杜绝污染环境状况的发生。如**惠丰生猪专业合作社围绕解决养殖污染这一重点,寻求变废为宝的途径,并经多年的实践,逐渐形成了符合当地实际的生物链工程,生猪——产生粪便废弃物——进行沼气发酵——其沼气用于养殖照明、取暖等,废液用于牧草种植——进入养殖新一轮循环。
2.小型养殖场点大部分环境管理不到位
小型养殖场大都存在废水废渣乱排乱堆问题,加速了当地水环境、气环境、卫生环境恶化,蚊蝇满天飞,恶臭顺风飘,门窗无法开启,用水全靠自来水,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干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畜禽养殖非规模化和养殖高度密集化,畜禽所产粪便数量大大超过其处理能力和合理使用能力;畜禽养殖分散化,导致粪尿随意排放和较难处理废弃物。2008年,全市每年产生的畜禽粪尿量万吨,折算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吨,其中进入水体的化学需氧量流失量吨,相当于全年工业企业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产生的固体废物量为万吨,相当于全市工业固废的倍,对全市的环境容量带来了很大的压力。(2)养殖场基本无污水废渣处理设施,只是人工清理后随意堆放,没有起到堆肥的完全效果,常因雨水造成二次污染。(3)养殖场粪便污水氨氮含量很高,病原体多,流入沟河造成水体污染。(4)距离民房较近,养殖场的异味难闻。(5)养殖场粪便因大部分直接还田,造成局部土地污染严重。(6)养殖场的设计和布局不尽合理。为了便于加工、销售和运输,大多数建在人口较密集区域,农田占有量相对较少,使养殖业与农田利用脱离。全市300多个大、中、小型养猪场中%以上的养猪场位于人口集中区附近或城郊结合部、镇村结合部。以生猪养殖为例,养殖场点镇个,镇有个,镇个。
二、养殖污染的主要成因
1.法律法规的不够完善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建设管理在《禽畜养殖业污染管理办法》、《禽畜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养猪500头以下、鸡3万羽以下、牛100头以下的养殖场未作规定,特别缺乏微小型养殖场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地方性法规一时难以出台,基本上是民不报官不究,即使环保局到现场查处因无法可依,只能协调卫生防疫部门共同查处,对养殖业主进行教育和建议其改善环境卫生,从而放任了微小型养殖场污染状况的存在和扩展。**镇**村某养鸡场,建办于***年,主要从事蛋鸡养殖,目前存栏数约***羽,该养鸡场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鸡粪未作任何处理,露天堆放于鸡舍西侧,下雨时部分鸡粪被雨水冲入北侧沟河,致使河水发黑发臭,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由于业主养鸡场未达到规模,环保局只能教育建议养鸡场业主建设集粪池化粪池等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鸡粪经有效处理后或外运以及加强卫生管理,做好灭蝇杀菌工作,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养殖业主环境意识薄弱。
2.1.无履行环保审批意识
全市除了规模化养殖场履行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以上的微小型养殖场未申报、未环评,无审批手续。其中一部分养殖场建场时虽未达到规模养殖,但在以后扩建中达到了规模养殖却仍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手续。全市家畜养殖场中****养殖场进行了环评,履行了“三同时”手续,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使养殖场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可以彻底解决畜牧业的环境问题,其它**个肉鸡养殖场、**个蛋鸡养殖场、**个肉鸭养殖场、**个蛋鸭养殖场均未办理环评和审批手续。
2.2养殖场点选址不当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设置有管理法明确规定,但对于微小型(猪500头以下、鸡3万羽以下、牛100头以下)养殖场未作规定,从实际情况看,众多的微小型养殖场地点设置均无书面的审批手续,养殖户建址随意,大都距居民集中区较近,有点养殖场点原远离城镇和居民小区,但随着城镇开发建设,现今又相邻城镇或居民小区,有的养殖场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扩大规模,其产生的污染对周边的影响也相应扩大,虽然**市自2007年开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共关闭(搬迁)了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46个,治理限养区内养殖场15个,非禁养区内新建成畜牧小区5个,从一定程定上减少了散、小、脏养殖场,但也还存在一些选址不当的问题,应加大力度关闭(搬迁)选址不当的养殖场。
2.3.污染防治投入不足。
养殖业主注重规模扩大、增加产出,而污染防治考虑不多,污染防治的投入明显不足,从全市生猪养殖场情况看,**%以上的小型养殖场缺乏干湿分离污染防治设施,实行了干湿分离的养殖场大部分仍未建规范的废渣储存场所,还有**%的养殖场相应的集粪池和化粪池也未建成,生猪粪便任意排入外环境。
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建议
1.基层镇村把好第一关,属地管理,防治提前介入
镇村基层政府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把好第一关,协调国土局、农业局、建设局、环保部门应加强“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行政村,群众积级参与,防治提前介入,在管理上、技术上以及养殖场地的建设上逐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凡是在农村建设养殖场的,属规模养殖的,应督促业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相关符合国家标准的污染防治措施,环保局要严把审批关,对防护距离和污治设施达不到要求的禽畜养殖场不予审批;对有一定数量但没有达到规模养殖数量的养殖场,要督促其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凡是不能做到的,乡镇政府要在用地等方面给予限制。对于未达到规模养殖的散养户,建议镇村积极引导为主建设集粪池等基础性防污设施。
2.按照慈政办发[2007]120文件,引导一家一户松散型养殖模式改为区域化集约型养殖
根据我市实际尽快制定地方性补充规定,如进一步明确卫生防护距离、设置集粪池、废渣的储存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粪尿干湿分离等,明确各养殖户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促使养殖户规范行事,使管理者有法可循,对违规者有法可查,保证各项整治措施和要求得以认真贯彻落实,努力形成科学的规范的环保生态型饲养模式。对违规者提出相应的处罚办法,
3.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治理力度
以废弃物“减量化”原则为指异,积极改造现有的畜禽场棚,建成三大收集系统,粪便干物质收集系统、尿液污水收集系统、现有养殖场污染进行综合整治,削减敏感区域的饲养总量,推行清洁生产和生态化养殖,粪尿采用无害化方式处理,其它散养户要以外送或联建沼气池等治污设施的方式,使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督促养殖业主要采用科学合理的饲料配方,提高畜禽的饲料利用率,尤其是提高饲料中氮的利用率,并积极实施固体和液体、粪与尿、雨水和污水三分离,降低污水产生量和降低污水氨、氮浓度。对已集约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应按照规定从严管理,从源头控制污染及污染问题的产生。对微小型养殖户协调镇村对其清理整顿,要求业主进行污染治理,对那些难以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养殖条件的应限时关闭或转产。
4.养殖场要有规模且选址必须合理。
结合新农村建设,养殖场点必须合理选址,尽量远离城区和居民集中生活区。也可以由镇村统一协调,将目前的一家一户松散型养殖模式改为区域化集约型养殖,也可以打破镇、村、组的界限,建立几个集中养殖小区,建设共用的污染处理中心,减少一家一户配套设施投入,减少养殖成本投入。
**市目前已按慈政办发[2007]120文件,建立了畜牧集中养殖区,市级六部门联合踏勘同意结合,将目前的一家一户松散型养殖模式改为区域化集中型养殖。目前,该养殖区占地约**亩,位于牛3家村,进场的养殖户有6家。该村的养殖户方江年,养鸡养猪养羊,前些年在房前屋后小规模饲养,但由于群众嫌养殖臭味难闻,邻里关系日趋紧张,当村里建议其搬迁畜牧集中区养殖,他第一个积极响应,积极利用猪粪喂鸡,鸡粪羊粪肥鱼塘,形成了小型生态循环养殖产业链,减少了养殖成本的投入,增加了经济收入,邻里关系日趋和睦。
5.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引导养殖户发展生态养殖。
畜禽污染整治既关系到农村生态环境卫生改善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是一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结合的公益事业,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引导养殖户科学养殖,采取农牧、林牧、渔牧、肥牧结合等方式,重点建设循环性畜牧业工程,实行生态养殖,促进农村畜禽养殖场环境综合治理。
减少环境污染的建议篇5
关键词农村污染;现状;节能减排;建议;辽宁彰武
中图分类号TK0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739(2012)11-0210-01
近几年,国家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并对节能减排工作做出了重大部署[1]。彰武县是一个农业县,要实现彰武县节能减排工作目标,便不能忽视农村节能减排工作。因为随着对城市工业污染源防治力度的加大,城市环境日益改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却没有根本的改观,尤其是农村面源污染已成为污染防治的瓶颈,成为节能减排的一个重要方面[2]。
1彰武县农村污染现状
1.1农药、化肥使用不合理,生活垃圾造成的污染不断蔓延
农民为了尽可能提高农作物产量,往往在生产中过量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由于不能被作物完全吸收,导致一些化学物质在土壤和水体中大量残留,有的则在化学反应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造成环境污染。全县农村人口每年产生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基本上是直接排放和露天堆放,严重污染了耕地和水体。
1.2规模化养殖带来的畜禽粪便污染日益突出
全县规模化养猪场几百家,养牛养羊户几百家,养鸡场上千个,每年产生大量的畜禽粪便没有进行无害化处理。随着养殖业的发展,畜禽粪便还将逐年增多。这些畜禽粪便和养殖污水大都不经处理自然堆放或直接排放。养殖污水中腐败性有机物在细菌作用下大量消耗水中的氧,水体厌氧分解,使水体变黑变臭。
1.3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污染难以逆转
一是地膜污染。由于地膜在自然条件下难以降解,随着地膜覆盖栽培面积的扩大、使用年份增加,耕地土壤中的残膜量不断增加,该种污染靠自然降解难以逆转。二是农业投入品包装物污染。目前,除大包装化肥包装物被农民回收利用外,农药及小包装化肥包装物基本上没有回收,而是随意丢弃,严重污染环境,其中农药包装物造成农药残留,化肥包装物形成白色污染。三是农作物秸秆污染。由于秸秆过剩,多数农作物秸秆没有得到综合利用,很多秸秆被就地焚烧,造成资源浪费,同时也污染空气;没有焚烧的秸秆,或弃置堆放,或推入河沟,经日晒、雨淋、沤泡引起腐烂,产生污水,污染了水体。
2彰武县农村节能减排的建议
2.1重点治理排污企业
一是狠抓节能减排工程不停顿。争取彰武县城市污水处理厂早日正式通水运行,确保完成化学需氧量削减的任务。同时要把二氧化硫减排的任务落实到各企业,明确责任,落实治理设施建设计划[3]。二是狠抓产业结构调整不松劲。实现节能减排最有效的措施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一方面,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发展金融、商贸会展、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加快推进商务服务、信息服务、综合运输等生产业;另一方面,大力发展增效、减排、降耗、节能的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培育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条,提升产业竞争力,用循环经济模式来提升资源性产业[4]。三是狠抓“双高”行业节能减排不动摇。从源头上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坚持更加严格的环境准入条件。
2.2抓好农村节能减排工作
一是推进农村生活节能。推进秸秆气化、固化也是开发农村可再生能源的一种方法,可以推广秸秆裂解气化、生物气化和秸秆固化成型技术。发展节能型住房,推广应用隔热、省地、保温新型建筑材料,引导农民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和建造太阳能房。发展集约化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普及户用沼气,推进人畜分离养殖小区的沼气集中供气工程建设[5]。二是推进畜禽养殖节能。推广节能养殖模式,充分利用太阳能和地热资源调节畜禽舍温度;推广生物发酵床养猪技术及生态、高效、集约畜禽养殖技术,降低饲料和能源消耗[6]。三是推广节药节肥技术。推广应用低残留、低毒、高效农药新品种及低容量喷雾技术,减少农药用量。提倡增施有机肥,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高肥料利用率。四是推进耕作制度节能。在广大农村建立起高效的耕作制度,大力推广保护性耕作,实行免耕或少耕,发展生态农业。五是推进农业机械节能。推广节能型柴油机、燃油添加剂和主机余热利用、燃用重油等节能技术产品,提高农业机械生产性能,更新淘汰部分老旧农业机械。六是推进乡镇企业节能。在制砖企业推广节能风机、窑炉密封、新型节能转窑、空心砖等节能技术。尤其是加强乡镇企业能源消耗管理和节能设备更新改造。
3参考文献
[1]刘树庆.农村环境保护[M].北京:金盾出版社,2010.
[2]李子华.农村生产与发展[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8.
[3]王建彬,郝平,王倩倩.对当前农村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探析[J].农业科技与信息,2009(24):47-49.
[4]薛利媛.关于推进农村节能减排的几点思考[J].农业工程技术:新能源产业,2011(8):18-19.
减少环境污染的建议篇6
摘要《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已进入关键时期。通过结合新《环境保护法》和新时期大气环境管理实践,从立法模式、目标导向、政府责任和制度逻辑等方面提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建议,指出应积极尝试改革立法方式,树立改善空气质量的立法思维,充分体现政府为质量达标负总责的立法思路,建立“质量达标—总量控制—排放达标”相互联动的制度框架,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管理体系。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清洁空气:立法模式:环境保护法
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进入关键时期。目前,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尽管总体上与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相比有了很大改进,但与新时期大气污染防治和空气质量改善要求依然有较大的差距,科研学术界对目前的修订草案也依然有很多分歧和争议。新《环境保护法》的许多精神以及一些有意义的条款都没有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得到体现,《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从立法模式、目标导向、政府责任、制度逻辑等方面都存在一些值得商榷和改进的地方。为了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得到一个真正向大气污染宣战、让老百姓对蓝天有期待的“清洁空气法”,提出五条框架性修改建议。
尝试改革立法方式,建立科学立法新模式
尽管依然存在一些不足,但新《环境保护法》为新时期科学立法提供了一个较好的模板。根据新《环境保护法》的框架要求,环保立法工作近中期将面临着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法”的任务。为更好落实新《环境保护法》的要求,真正实现保护大气环境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需要提高到国家层面,建议尝试改革立法模式,突破部门立法的限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立法,让公众和专家充分参与立法过程。法律制定要突破传统的“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维。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即使无法做到像近300页的美国《清洁空气法》那样详尽,也要尽可能成为一部职责清晰、规定详细、可实施操作的法律,为重拳治霾、铁规减排、依法行政、环境法治奠定法律基础。
如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这种惯例去制定单项法,那么上位法应该是“环境污染防治法”,而不是《环境保护法》。建议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为契机,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并吸取《环境保护法》修订的经验,将现行的以原则性要求为主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扩充成为包含详细法律规定的“清洁空气法”(以下统称“清洁空气法”),以增强法律在实施中的实用性和权威性。根据行政程序,以往的做法是先由全国人大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再制定实施细则,环保部门再制定实施办法,地方人大或政府再制定条例和规定。这样一方面造成实施时间拖延很长;另一方面留给行政部门很大的“法律空间”和“自由裁量权”。
明确清洁空气目标,支撑环境管理转型
防治环境污染是我国环境立法一直以来围绕的主题,其重点是对各种污染源的排放行为做出法律规定。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环境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立法目标应该适时进行调整,清晰树立面向改善环境质量目标的立法新思维,为全面实现环境质量导向的环境管理转型提供法律支撑。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实现向环境质量管理转型的法律、体制和公众基础。为此,建议把《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名称直接修改成“清洁空气法”,作为面向民生、科学立法、依法治国的突破口,切实推进空气污染依法治理工作。而且,建议已经启动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准备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分别更名为“清洁水法”和“清洁土壤法”或“土壤环境保护法”,为支撑面向环境质量的管理转型提供法律保障。
清洁空气是确保公众健康的必要条件。建议把保障公众健康放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首要位置,“清洁空气法”要体现这一要点。政府部门不应回避空气污染对公众健康的影响,在环境保护立法过程中要加强空气污染对健康的影响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干预这种影响的有效措施。建议“清洁空气法”要在条款中具体体现新《环境保护法》第39条的要求,把大气污染的健康影响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健康效益落实到法律条文中。例如规定建立更加有效的灰霾重污染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以及根据对健康影响的干预效果评估各级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效等。同时,建议增加法律条款,明确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政策的制定要求,要进行社会一经济一技术一环境综合分析,特别是费用效益分析和公众健康影响评估。落实政府目标责任,建立达标管理机制
“清洁空气法”要充分体现污染源对排放达标(包括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负责、政府对区域空气质量达标负责的总体立法思路。明确空气污染控制或空气质量改善的目标期限,真正落实辖区政府改善空气质量的责任。建议在“清洁空气法”中进一步明确大气污染防治的最终目标,通过保护大气环境减少或防范大气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和自然生态系统产生的负面影响,从而授权政府对未来可能恶化的大气环境问题尽早进行预防和应对,以避免类似氮氧化物减排工作和PM2.5污染防治工作启动太晚,错过最佳控制时机的情况再次发生。由于“十一五”期间没有对氮氧化物采取总量控制措施,导致氮氧化物排放量上升了37%。为了让百姓看到我国政府治理大气污染的决心,建议国务院明确制定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的时间表,在“清洁空气法”中明确国家空气质量达标的期限,在“十三五”期间至少有一批城市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如果不能在法律中明确提出时间表,则建议增加一项要求“各级政府2016年6月5日之前本地区空气质量标准达标期限,并向社会做出承诺”的条款。
考虑到大部分城市目前都达不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因此不达标城市必须实行严格的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制度。这是“清洁空气法”要重点解决的根本问题,也是落实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根本途径。建议新的“清洁空气法”专门设立一章对此做出详细规定,给出全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时间表和路线图,分别对目前已经达标的、近期(如五年)能够达标的、中远期实现达标的城市提出空气质量管理要求。对于不达标地区和城市,新法律应该亮出几个“杀手锏”,如党政同责、区域限批、行业限批。考虑到目前城市群的迅速发展,法律对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和区域空气质量改善规划的协调也应做出规定。在达标规划的技术层面上,要注意空气质量改善和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之间的转换关系以及大气污染与气候变化、生态保护的协同问题,注意排放总量控制与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以及主要“双高”行业的生产总量控制的关系,明确提出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优化减排管理模式,理顺总量控制机制
污染减排是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支撑手段,是实现蓝天白云的“硬道理”。但长期以来,我国实施的是基于技术可行性和基于减排潜力测算的总量控制,总量污染减排与质量改善、企业达标之间存在着脱节。随着以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模式的确立,“清洁空气法”需从立法层面调整优化污染减排的手段与模式,制定、实施基于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多种污染物环境容量控制方案,提高总量减排的精确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为此,建议将现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嵌入综合性大气污染防治框架中,运用污染源达标排放、超低排放、最佳可行技术改造等多重手段,共同推进污染减排。对于远距离传输的高架点源以及可监测、可统计、可核实的大型污染源,实施全国和区域总量控制;对仅限于局地影响及监测、统计基础薄弱的污染源、污染物,以治污减排工程、技术、管理、政策推动作为重点,强调地方的主观能动性以及对排放标准实施的监管。
新的“清洁空气法”还应理顺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等多种排放控制手段之间的关系。目前,上述手段之间尚存在不衔接和相互矛盾的问题。根据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统计,全国所有燃煤电厂若全部实现达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三项污染物的排放总量约为500万吨;而按照“十二五”总量控制要求,除烟粉尘外前两项污染物排放总量合计为1550万吨;若所有燃煤电厂都实现超低排放,即烟粉尘排放浓度10毫克/米3、二氧化硫35毫克/米3、氮氧化物50毫克/米3,上述三种污染物的排放量合计为160万吨。因此,建议“清洁空气法”进一步理顺质量达标、总量控制以及达标排放三者之间的关系,以质量达标确定总量控制目标,以总量控制作为制定排放标准的依据,通过排放标准的修订来实现总量控制和质量达标。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普遍实施的一项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制度。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制度,但国务院和环保部都一直没有出台详细的法规。“清洁空气法”应该明确这项制度与企业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总量控制制度以及将来的环境税制度之间的关系。作为应对当前企业排放普遍超标问题的法律“底线”,建议“清洁空气法”明确规定企业应全面实施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同时规定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是对企业监督的关键法律依据。
强化经济激励手段,全面公开环境信息
目前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没有充分体现《环境保护法》确立的“多元共治,多策并举”的思路。草案尤其缺乏对运用市场经济手段治理大气污染的法律规定。总体上看,这一立法缺陷与我们以往要求企业“必须怎么干”的传统立法模式有直接关系。因此,“清洁空气法”除了要关注不同污染防治对象之外,还要特别注意平衡好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包括媒体与民间组织)之间的关系,确立清晰的政府主责、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因此,“清洁空气法”要特别强调地方政府以及非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对清洁空气“督政”给出具体规定和法律依据。
建议“清洁空气法”要确立法律、行政、市场和信息多种手段“并举”的框架。特别是市场经济激励型政策,也是需要政府出面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因此,建议“清洁空气法”把一些目前试点证明有效、可以全面推广的经济政策予以固定化,如排污权有偿使用、环境责任保险、大气治理补偿、环境税费等制度,对于那些没有全面试点但有很好发展前景的经济政策手段给出一些鼓励性的法律条款。
环境法治最基本的保障是环境信息公开。新《环境保护法》的最大亮点也在于此,其用单独一章确立了信息公开在环境保护中的独特地位。新《环境保护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力,而且环保部门也应该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大气污染治理提供便利。建议在“清洁空气法”中,将企业排污信息和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环境公益诉讼专门形成一章,并制定可操作的公众参与大气污染违法举报奖励制度。还要特别设立大气环境信息公开负面清单制度,以全面建立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常态化制度。
主要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EB/OL].2014-11-30.http://npc.gov.cn/npc/xinwen/lfgz/flca/2014-12/29/content_1891880.htm
[2]EPA.CleanAirAct[EB/OL]./epw.senate.gov/envlaws/cleanair.pdf.
[3]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EB/OL]./npc.gov.cn/huiyi/lfzt/hjbhfxzaca/2014-04/25/content_186132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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