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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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范文篇1

【关键词】社会保险;指标体系;区域差异

一、现有单一评价指标的不足

社会保险是一项牵涉到全社会的系统工程。她通过建立以社会化为标志的生活安全网,来消除竞争机制运行中产生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以及由于意外灾害而引起的社会震动。社会保险水平是指在某个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险的高低程度,它以量化指标的形式来衡量和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险制度内部机能的运行状况。

纵观以往的研究,社会保险水平,定义为社会保险供给资金的支出水平。即用社会保险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来判断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险水平的高低。具体测量模型如式:

其中,S代表社会保险水平,Sa代表社会保险资金支出总额,W代表工资收入总额,G代表国内生产总值。利用这种方法的好处是简便易行,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利用这种方法来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保险水平也存在着很大的缺陷。

二、区域社会保险水平的差异分析

由于资料收集得有限,本文只选取了全国31个省市的部分指标数据作为样本经过计算与整理得到的。本文采用现代多元统计方法,因此在指标的选上有所变动,不必从每一个系统中一层一层地选取指标,而从不同的评价角度选取了多个综合评价指标进行分析。对数据进行了趋同化处理,

对以上结果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前五个主分量的累积贡献率为92.89%,因此可以认为这五个主分量包含了十个变量的绝大多数信息量。我选取了这五个主分量,从而将10维变量将为5维,起到了简化作用。(2)从主成分的特征向量可以观察得知:每个主成分对所有变量都有几乎相等的载荷,是对所有指标的测度。因此,选取的这十个指标都很好地代表了社会保险水平。(3)综合排序评价。在实际运用中,主要根据第一主成分的得分进行排序。从SAS软件的分析结果我们可以看出:上海市以6.35225的高分位居全国第一,位于其后的十个省市分别为:天津、广东、北京、辽宁、浙江、黑龙江、江苏、吉林、河北、山东。而得分最低,在社会保险方面需要努力提高。然后,我运用SAS软件对样本进行了因子分析,从运行结果看,得到的结论与主成分相似,限于文章篇幅,分析则不再重复。

根据分类结果,将我国31个省市区的社会保险水平分为五个类别。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第一类包含的样本元素有3个(北京、天津、浙江);第二类包含的样本元素为9个(山西、福建、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第三类的样本元素为1个(上海);第四类有2个(、云南);第五类所包含的样本元素为16个(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宁夏、新疆)。(2)对照之前主成分分析和因子分析结果,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分类结果与各地的社会保险水平有直接关系。上海的社会保险水平为全国最高。第一类中3个元素,北京、天津、浙江水平较高,但低于上海。第五类的16个省市为全国中等及其中等偏上水平。第二类的9个省市处于全国中下等水平。而第四类的和云南两省的社保水平很低,以后需要大力改善。因此,在今后的社会保险发展方面,要实行有针对性的措施,以促进两省的社会保险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三、对策及建议

由以上的实证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保险水平具有地区差异性。社会保险水平之所以会出现地区差异是由很多因素综合作用而致,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社会保险的发展过程可以说是“社会保险需求的产生――满足――产生新需求”的需求与供给的动态平衡过程。而这个过程源于两种动力: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和政府政策的拉动力。

针对以上社会保险水平不同的各个地区,我们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一)针对东部主要包括沪、京、津三个直辖市,和辽、吉、黑东北三省,以及广东、江苏、浙江、山东这几个东部沿海地区。由于它们经济发展较快,保障资金的供给能力较强,因此,建议各地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从而增强该地区社保基金的统筹能力,保持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由于这些地区外来务工人员较多,需在“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这两块做大做强,切实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障,鼓励大家建设城市、创造财富、提高税收,这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体现,也是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措施。

(二)针对中部如安徽、江西、河北、河南、四川、湖南、湖北等地区,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居于全国中等左右水平,这些地方的社会保险的发展首推做好做实养老保险这一块,同时要做到统账结合,分账管理。

中部崛起必将加速中部市场化进程,为了解决人口老龄化可能要面对的现收现付制的冲击,实现基金投资运营则成为必然趋势。因此,要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制度。扶持和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吸引更多人才来此建设投资。

(三)针对西部经济不太发达的省市,如云南、、贵州等地区,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想全面推进社会保险体系的建设,是不太现实的。这些地区城市化仅为20%左右,低于全国20个百分点。农村人口比重大,工业化水平低,大部分经济来源于农业收入,而农产品获得利润低,因此地方财政不充裕,人均收入较低。

四、结语

因此,首先要解决最实际的问题,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侧重养老保障。抓好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保证农民基本生活,使农民心中有安全感。养老问题与疾病问题是共生的,现行的养老保险体系和合作医疗体系分开管理成本较高,建议将二者合起来共同发展,既养老又保病,管理成本也会大大降低。

参考文献

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范文

首先必须明确,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都是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是手段而非目的,它们均为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的目标服务,并取决于特定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尽管都是筹资手段,但在理论与政策实践中,费与税之间又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对此,可以通过列表来展示两者之间的基本区别(见下表)。

二、社会保险费改税的目的与预期效果分析

通过列表,我们可以初步了解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的基本区别。目前讨论的问题虽然在名称上被称为社会保障税,但事实上只是社会保险税,因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项目的资金来源客观上不可能来自现阶段讨论的所谓社会保障税,它只能来源于一般税收收入或遗产税、个人所得税、捐赠税及相关收费项目等。因此,社会保障税的讨论,实质上是对现行社会保险筹资方式作出重大变革。

那么,费改税的目的是什么呢?若从理论及政策实践角度加以概括,则不外乎有三:一是变革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即改变新型社会保险制度(统帐结合模式)的初衷,恢复现收现付的制度模式;二是试图增强强制性,提高征缴率;三是实现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标准的统一,促使社会保险走向高度社会化和全民化。据此,可以作进一步的分析:其一,通过费改税来改变正在确立中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并重建现收现付制是可能的,但政府的信誉将面临危机,引起的社会震荡也将很大,况且现收现付制根本无法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的需要,从而正在成为许多国家改革的对象,是否值得为了重建制度的目标来改变筹资模式,还值得商榷。其二,费改成税是否一定会增进强制性,实践效果并非如此,因为对社会保险制度而言,征费与征税均应当是依法进行的,强制性是否强,并不决定于"费"与"税"的名称,而是取决于法律的规范、执法的力度和当时当地的经济发展状态。例如,许多国家就完全能够通过征费方式来实现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的目标,而有的采取征税方式的国家一旦遇到经济危机亦难以完成社会保险筹资任务。我国目前遇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难,强制性不够是一个方面(它包括《社会保险法》未出台、地方政府对企业的保护与执法力度有待加强等),而国有企业效益不良以及国家寄希望于非国有企业消化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等直接相关。因此,依靠费改税来增强社会保险筹资的强制性的设想显然并不成立。其三,费改税后,税率自然走向统一,这对于实现公平负担、待遇平等的目标显然有直接促进作用,但对于发展中的大国,尤其是像中国这样一个政府财力有限、地区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家,目前能否统一起来或者统一后可能带来什么新的问题,同样需要进一步研究。可见,目前讨论社会保险费改税的目的并不明确。

费改税的预期效果,最主要的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刚性发展加上税收制度的刚性发展,使现收现付制得以恢复并且被强化、巩固,其好处是能够缓和现阶段养老保险等的支付压力,风险是使未来潜在的支付危机进一步扩大,并完全可能重走发达国家或福利国家的老路;二是政府财政由后台走向前台,国家从社会保险制度的间接责任主体(直接责任主体在现有制度模式中应当是企业与劳动者个人)变为直接责任主体,其好处主要是计划方便、管理简单,风险则是政府财政必然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而背上日益沉重的包袱,这种风险且会因社会保险部门无需承担筹资与资金管理的责任(即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财政之间的中间隔离层缺位)而被放大;三是有利于促使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化,即社会保险供款率、待遇标准将因征税而迅速统一,统筹层次亦会因统一征税而自然提升,其风险则是必然出现所筹资金逆向流动、保险待遇与地区经济水平不相适应等现象,进而激化地区之间的矛盾。可见,在现实条件下,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效果具有两面性和不确定性。

三、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制约因素分析

就像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都是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的手段一样,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也都是社会保险制度发展的手段。然而,这两种手段又毕竟是有区别的,筹资方式的改变,并不仅仅限于筹资方式本身,它必然影响到社会保险制度及与之相关的社会、经济环境,反过来也接受着社会保险制度及其他相关因素的制约。

第一,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决定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一方面,普惠制社会保障一般选择采取征税方式来筹集资金,而选择制或非普惠制社会保障制度则一般采取征费方式来筹集资金;另一方面,现收现付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既可以采取征费方式也可以采取征税方式筹集社会保险基金,而选择部分或完全积累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则适宜采取征费方式。因此,如果我国要改变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就应当先研究社会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此后才是筹资方式的选择。若选择征税方式,则应废除正在确立中的统帐结合型社会保险制度或明确取消个人帐户,重新确立普惠制与现收现付型社会保险制度;若既要采取征税方式来筹集基金,又想维持统帐结合制度模式,在理论上将无法自圆其说,在政策实践上将陷入新的利益冲突之中。

第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征税方式的最大特点在于税率统一,而一国之内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平衡是实现税率统一的现实条件,这在发达国家或小国家可以做到,在发展不平衡的国家却难以做到,而征费则可以灵活一些。以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地区发展不平衡是一个客观事实,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难以完全改变。因此,在社会保险供款率方面,既要避免因差别过大而导致地区之间企业竞争环境不公平的现象,同时也要避免因标准统一而损害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从而使有限的供款率差别的存在成为现阶段的必然选择。

第三,国民经济发展状态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如果经济发展状态不好,大批企业连生存都十分困难,费改税不仅同样不会有好效果,反而会进一步损害社会保险制度筹资的强制性与政府的权威性,因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目的在于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稳定,如果因社会保险制度造成大批企业破产等,国家就可能需要考虑社会风险的承受程度;如果经济发展状态良好,无论征税或征费,均可以实现资金筹集的目标。目前的关键在于,国有企业脱困的目标尚未实现、非国有企业难以普遍承受同一供款率的社会保险负担,费改税能否取得预期效果显然很难预料。

第四,社会保险制度安排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社会保险税要求社会保险制度安排一体化,而社会保险费则可以根据不同的制度安排来征集社会保险资金,对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的要求亦不似社会保险税。我国目前的客观情况是不可能实行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如养老保险就肯定会针对职工、公务员、农民等设计不同的制度,再如是将数亿工业劳动者统一纳入工伤社会保险还是让工伤社会保险与商业性的雇主责任保险并存仍需探讨,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是否将劳动者全部纳入一元化的制度范围亦是一个大问号,在社会保险制度安排并非一元化的条件下,征费改成征税便缺乏可行性;再如在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不平衡的大国,如果将工伤、生育、疾病保险等统筹到省级乃至全国的层次,其结果就可能导致保险待遇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脱节,因而亦有着商榷的必要。

第五,国家的财政调控能力制约着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如果国家财政实力雄厚,财政调控能力强,通过征税方式将社会保险资金统一纳入国家财政范畴则具有可控性;反之,如果国家财政实力薄弱,财政调控能力弱,一旦将社会保险资金作为税收并纳入财政范畴,则完全可能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的压力与冲击。如果采取征费方式,即让社会保险资金在财政体外循环,则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将构成为社会保险资金的第一责任者,而政府财政则构成为第二或最终责任者,第一责任者的存在事实上可以起到控制风险、过滤责任的作用,从而成为减轻政府财政直接责任的重要环节。

此外,国有单位中老年职工的养老金补偿、中央与地方社会保障职责的划分、现有社会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以及目前社会保险制度统筹层次低、不同阶层的利益分歧大,等等,均是社会保险费改税的不容忽略的现实制约因素。

四、政策建议:认真研究,审慎决策,社会保险费改税缓行

基于前述分析,用社会保险税取代社会保险费,至少存在着如下问题:一是目标模糊,是重新确立社会保险制度还是为筹资而改变筹资方式,并不明确;二是条件不成熟,即制约因素甚多,一旦以税代费必然遇到新的阻力与问题;三是技术障碍甚多,如税种设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管机构、部门衔接等等,每一个问题若得不到妥善处理,均可能给本来就困难重重的社会保险制度带来新的伤害;四是预期效果具有不确定性,而社会保险制度在客观上已不允许再经历重大的波折;五是与国外社会保障改革、发展趋势不相吻合,因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趋势均是促使社会保险基金与国家财政保持一定距离甚至完全分离,以增强社会保险制度的自我平衡能力和劳动者自我保障能力,同时避免给政府财政带来难以预料的冲击。

从现实出发,我认为较为理性的政策建议是如下三项:

第一,认真研究。即以国际社会为背景,以中国现实国情及其发展趋势为基本出发点,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标尺,以两分法为基本手段,继续对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及筹资方式进行认真研究,同时客观评价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明了两者差别,比较两者优劣,全面把握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税所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及其制约因素。

第二,审慎决策。在以统帐结合模式为基本特征的新型社会保险制度正在确立之中的背景下,再对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进行重大变革,必然对现有制度模式及其走势产生极为重大而复杂的影响。因此,不能简单否定征费的优势,不能低估征税可能遇到的阻力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对费改税问题缺乏全面而充分的论证,并难以肯定费改税后的效果一定大于改革前的效果且潜在风险能得到有效控制的条件下,决策部门不宜匆忙决策;否则,就可能埋下隐患或导致事倍功半甚至前功尽弃的后果。

第三,费改税应当缓行。基于新的社会保险制度模式已逐渐深入人心,占主体地位的养老、医疗保险均采用统帐结合模式,以及维护政府形象及信誉乃至其他诸现实因素的制约,均决定了即使国家确定社会保险税是社会保险费的改革方向,目前也应当缓行。即现阶段的主要任务,仍然是努力发展经济,努力促使国有企业解困,努力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同时扩大财政支持的力度。

五、基本结论

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范文篇3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借鉴我国经济发达地区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对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和谐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经济发达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率先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浙江省各市县结合实际情况,设计了富有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杭州、嘉兴和余姚三个城市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办法较为典型。

(一)参保对象。杭州、余姚在参保对象上规定,参保人员须为当地农业户籍。嘉兴规定参保人员须为当地城乡居民,对户籍没有要求。在年龄上,杭州与嘉兴要求年满16周岁至60周岁;余姚要求年满16周岁及以上人员,对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人员可一次性缴费参加农村养老保险或选择享受由市民政局组织发放的老年人员生活补助金。另外,杭州、嘉兴、余姚三市都明确规定,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有生活保障或其他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人员不列为参保对象。

(二)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在保险基金筹集上,各试点地区均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适当补贴的方法,并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等各类经济组织为农民参保提供适当补助。杭州市的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嘉兴市为上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与城镇收入的平均数。杭州市的个人缴费比例较高,为缴费基数的15%,嘉兴较低,为缴费基数的8%。政府补贴比例上,杭州与嘉兴两市均确定为缴费基数的5%。在缴费方式上,嘉兴按年缴费,杭州可按月、季、半年或1年缴纳。与杭州、嘉兴两市不同,余姚实行个人缴纳、政府兜底的方法,但政府投入不与个人缴费挂钩,市财政每年按不低于上年支付总额的35%作出预算安排,注入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设为15000元、18000元、21000元三档,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选择一次性预缴或分期预缴。

(三)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杭州、嘉兴、余姚三地均对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缴费年限等条件作出规定。其中,杭州与嘉兴均要求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60周岁(不分性别),缴费年限为15年。余姚要求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对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参保人员,杭州将其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总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财政补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嘉兴则允许其申请延续缴费5年,延交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按当期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满15年。

二、发达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

经济发达地区在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创新了许多可借鉴的模式,除“浙江模式”外,比较典型的还有“苏南模式”、“广东模式”和“北京模式”等。虽然各地做法不完全相同,但其核心内容、基本制度框架具有诸多共性。

(一)参保对象由原乡镇企业职工、农村干部、民办教师、复员军人等为主转变为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为主。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由于纯农户参保没有相应的集体补助,因而,纯农户参保的并不多。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劳动力为主,要求农村各类企业的从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三方分担保险费的筹资机制。这是这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最显著的特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市(县)、乡镇、村分级补助补贴的资金约占一半左右,个人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0%,较好地体现了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激发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三)确立合理的筹资基数和筹资标准,确保农民的养老待遇能保障基本的生活。这些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制定较为科学的筹资数和筹资标准。如,东莞市缴费基数按每人每月400元核定,从2002年起每年递增2.5%,所缴的保险费为当年缴费基数的11%。如果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农民的养老待遇大约能达到40%~50%的替代率。这就克服了旧农保“保富不保贫”的弊端,从而保障参保人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四)养老基金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大账户小统筹的模式。如,东莞市规定当年所缴的保险费为当年缴费基数的11%,其中将8%记入个人账户。苏州市规定国家、集体的补助补贴和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由个人全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的90%左右记入个人名下,建立个人账户,10%左右建立统筹基金,并适时为已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农民增发养老金,给参保死亡人员家属发丧葬补助费。

(五)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衔接。这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基本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一致,区别主要在于缴费基数不同。通过调节缴费基数可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因此,这些地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通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平台。如,苏州市在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明确规定,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职工可直接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不具备条件的,先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根据农村各类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调节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逐步实现并轨。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立法不完善。由于没有出台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专门法规,各地在实践中存在许多困惑,在制定本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时找不到立法依据,只好各自为政,把办法确定为暂行办法,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规范性、长期性和稳定性。

(二)基金筹集的可持续性不强。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中,一半左右来自地方财政,特别是县、乡镇两级和村级集体积累。在目前地方财政紧张,没有国家和省级财政支持的情况下,养老基金筹集和支付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养老金保值增值困难。目前,养老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是购买国债及存银行。在目前银行低利息时期,养老基金保值困难,增值更无从谈起。以县为单位的基金管理模式在技术层面上也难以使基金保值增值。

(四)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手段落后。以县为中心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分散、运行层次低,难以形成规模效益。同时,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存在管理手段缺乏、易受当地行政干涉、容易发生道德风险等弊端(五)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接轨难。尽管已确定体制转轨的目标,但并未形成合理的转轨成本筹集与分担机制,能否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把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的养老体系,试点结果是否具有推广性尚待观察。

四、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措施

(一)强化政府责任意识,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必须牵头,统一政令,加大推力,协调各方关系,进行有效的组织和引导。目前农民收入偏低,城乡有一定差距。为改变这种现状,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应投入资金作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充。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方共同负担的模式,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应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办法给予资金支持。

(二)建立多层次、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为确保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实现全覆盖,必须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在农村贫困地区,养老保险必须通过政府的非纳费型社会救助养老金来进行,建立以生活救济和生活资助为主的救济性质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能达到温饱水平的农村,农民基本生活需求已得到满足,应为这些地区的农民提供养老和医疗方面的基本保障,同时积极进行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农村富裕地区农民收入水平高,思想观念新,对社会保障的要求也比较高,这类地区可积极实施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试点。

(三)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是在1992年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带来一系列困难,使农村养老保险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为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建议在拟定《社会保险法》的同时,拟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一是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地位,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是明确各级财政要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经济社会规划中,逐步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三是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险基金性质。四是规定土地被征用的农村居民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征地补偿安置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支出。

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范文1篇4

[关键词]健康保险,市场特征,客户需求,服务网络,营销渠道,产品开发

深圳地区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经济发展上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远远高于国内其它地区。在商业健康保险市场领域,由于深圳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观念与国内其他地区的显著差异,呈现出了极其明显的地区特征。

一、深圳健康保险市场的环境分析

(一)政策环境

深圳市自建市以来,一直把建设现代金融中心城市作为发展方向,保险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都受到了深圳市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推出了一系列鼓励保险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特别是2004年12月,深圳市政府出台了《推动保险业创新发展若干意见》,提出了五年建成全国“保险中心城市”,使深圳成为六个中心,即保险机构聚集中心、保险市场辐射中心、保险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创新中心、保险产品研发中心、保险人才交流培训中心、保险资金运用中心。同时,深圳市政府借助地理优势,加强深港保险业之间的合作和交流,通过多种措施吸引保险公司在深圳设立保险机构,这些措施包括对新设立的全国性总公司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新设立保险机构地区总部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等等。除此之外,深圳对吸引优秀保险人才也非常关注,出台很多针对境内外保险人才的优待条件,比如优先解决户口、提高待遇水平、解决家属就业等等。

(二)经济环境

深圳市是我国第一批对外开放城市之一,经济发达程度居全国前列,全年GDP由1979年的1.96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3422.80亿元,按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达59271元。2004年末深圳居民储蓄存款余额2625.39亿元,居民可支配收入达25935.84元,人均消费支出为19960.32元,人均医疗保健类支出1162.32元,远远高于国内其它地区。同时,深圳市私营企业发达,已发展到8.5万家,注册资金1407多亿元,上缴税金额200多亿元,从业人员已近150万人,占全市就业总数的45%以上,这就给团体健康保险市场非常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社会环境

深圳地区居民的消费观念比较超前,由于收入水平和整体素质比较高,因此健康投入意识强,对健康产品、健康服务需求特别强烈,摆脱了“看病靠政府,报销找单位”的原有传统观念,而向“看病靠保险”的消费观念转变。从深圳地区的城市文化氛围看,深圳属于移民城市,年轻人很多,拥有兼容并蓄的多元化移民文化,同时,毗邻香港的地理位置也增加了深圳的国际化氛围。深圳的社会医疗保障情况发展滞后,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目前深圳常年平均人口已达到1200万人,其中能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口总数为231万人,仅占人口总数的19.25%。职工家属、部分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城市流动人口、自由职业者、中小学生等均不能充分享受基本社会医疗保障。

二、深圳健康保险市场状况

2004年深圳市人均保费约1500元,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3.5倍,保险深度2.75%,居全国首位。但健康保险覆盖面低,据深圳保监局2004年度对全市保费收入的统计显示,商业健康保险提供保障的人群只占深圳人口的3%,提供的医疗费用支出只占全部医疗费用支出的6%,而这两个数字在美国分别为60%和50%以上,在法国有80%以上的家庭拥有商业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的医疗保障。

(一)市场总体状况

截至2004年底,深圳保险业总资产为2496.98亿元,累计实现保费收入781.71亿元,保费收入增长速度超过全国平均水平5.5个百分点。深圳地区对健康保险的需求非常旺盛,呈现出按照收入水平划分的层次化需求结构,2004年实现健康险保费收入2.16亿元,企业和居民的购买能力很强,对健康险产品的选择和服务要求也比较高。

由于深圳的保险市场相对比较成熟,竞争也比较激烈,费率水平相对于国内其他地区较低。一些团体客户往往从自身需要出发,提出极为苛刻的条件,不断压缩保险公司的利润空间。在各家经营主体的竞争方式上,很大程度上仍停留在价格竞争,尚不能通过服务和产品优势取得竞争优势。

(二)市场经营主体

截止2004年底,深圳市场上共有保险法人机构6家,保险分支机构270家,外资保险机构代表处8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74家,保险兼业机构2515家,从业人员约19400人。深圳市场上的主要寿险公司都开办了健康保险,主要包括平安、中国人寿、太平洋、友邦等公司。自2003年1月修订的《保险法》开始实施以来,财产险公司也可以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深圳市场上经营健康保险的市场主体日益增多。2005年11月,国内第一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人保健康深圳分公司开业,推出了“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创新理念,为深圳地区的健康保险市场增添了新的活力。

(三)市场上主要的健康险产品

深圳市场上的健康保险产品,只有人保健康、平安、国寿等少数几家大型保险公司和专业健康保险公司拥有以主险形式的住院费用和住院补贴个险产品,一般都对这些主险辅之附加型的住院类、手术类和意外医疗类产品。其他一些保险公司的健康保险产品大多属于附加型产品。相对来说,团体健康保险产品类型比较灵活,目前主要有团体门急诊费用医疗保险,团体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团体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和团体疾病医疗保险、女性和生育健康保险等。高额补充医疗保险、农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或第三方管理这些险种虽然较多公司已经开发,但实际操作中只是处于起步阶段,还不是市场中的主要产品。

三、深圳健康保险市场的特征

(一)客户需求旺盛,对服务要求较高

深圳居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居全国前列,对个人健康状况的问题更为关注。通过对一些居民的访谈,发现他们对健康保险的需求非常旺盛,特别是高端客户,希望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深圳是一个非常年轻的城市,大多数居民对待工作的态度不是追求稳定,而是追求工作的挑战性,造成他们换工作的频率也较高,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他们的保险意识,特别是商业健康保险的购买意识。同样,由于深圳的商业氛围,人们拥有成熟的经济头脑和理财观念,愿意投资买健康保险,特别对储金型产品感兴趣。深圳发达的服务业使得客户对服务的要求较高,这就要求保险公司能够提供丰富的服务内容和优良的服务品质,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和满意度。

(二)外来劳务工形成了巨大市场空间

深圳有500多万外来劳务工,这些劳务人员缺少基本的医疗保障,合作医疗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劳务工就医难”在“移民之城”深圳表现非常突出,也最为典型。这个市场特点对于深圳的健康保险经营主体来说,既是机会也是很大的挑战。外来劳务工具有流动性大、收入低的特点,如何针对这一特殊市场设计出健康保障方案,对于取得深圳政府支持、占领深圳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三)市区医疗网络比较成熟,有利于搭建健康管理服务网络

作为新兴城市,深圳市的社区规划非常完善,整个城市可以按照社区组织各种各样的活动。深圳市卫生局利用这一优势,根据地理位置划分医院辖区,由各医院在所属辖区内建立了若干“社康中心”,负责社区内居民的医疗和卫生保健。截止到目前,深圳市拥有卫生医疗机构856家,其中医院87家(不合妇幼保健院),卫生机构拥有床位15069张,全市有卫生技术人员2.29万人,建立健全了市、区、镇及社区级的疾控中心、健康服务中心、卫生监督所和市、区及较大型医院医疗急救中心或医疗急救组织。”这一特点非常有利于保险公司搭建健康管理服务网络,搜集客户信息,最大限度地贴近客户。

(四)地区发展不均衡,关内关外市场差异较大

由于特区设置的历史原因,深圳地区被划分为关内和关外两个地区,关内包括罗湖、福田、盐田、南山四个区,关外有龙岗和宝安两个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规划定位的不同,各地区的发展不均衡,关内关外的健康保险市场区别较大。关内市场比较类似于内地发达城市的市场,而关外的小型民营企业很多,这些小型团体客户对服务和保障拥有与关内客户不同的要求,比如更倾向于基本的医疗保障、需求的层次性更突出等等。同时,由于关外地区本地人较多,大多讲客家话,性格、风俗习惯上都具有明显的客家人特征,因此,在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过程中,需要结合客户的购买偏好进行策略研究。

四、深圳健康保险市场的营销策略建议

(一)营销渠道

综合深圳地区的特点,健康保险的营销渠道除了传统的渠道类型以外,应大胆进行渠道创新,重点关注一些新型渠道。首先,要重点发展门店销售渠道。健康险业务具有理赔次数频繁、单笔业务金额较小等特点,而深圳地区的社区医疗、社区管理、社区文化活动等发展比较成熟,居民对服务的要求比较高,因此,门店销售渠道比较能够适应深圳地区健康险的特点,使渠道触角往纵深发展。其次,要重视职团开拓渠道模式。深圳市的企业比较密集,针对这些大型客户,通过开展职团开拓,能够充分开发团体客户的资源,拓展个险市场。第三,要探索延伸渠道模式。针对劳务工市场,保险公司可以积极与政府合作,推进与国家医疗保障政策配套、受政府委托的健康保险业务,参照“深圳市工伤意外补充保险”的销售模式,与社保机构开展深层次合作,利用社保网点等代办外来劳务工医疗保险。

(二)产品设计

根据深圳健康保险市场的需求特色,保险公司一方面要注重针对高端客户的产品设计和开发,包括社保补充型、老年护理型、收入损失补贴类和保障类产品等。另一方面,要针对特定客户群开发与之相对应的产品。比如针对建筑业客户开发建工类产品,针对关外小型民营企业开发不同保障层次的医疗费用补贴保险等。

(三)服务策略

服务是实现产品差异化的关键途径,同时也是风险控制的重要手段。根据深圳市民需求的现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与医疗机构合作,建设以医院、社康中心为网点的服务网络,不断丰富服务内容,为客户提供预约专家、陪同检查、慢性病管理、健康体检、住院预约等服务项目。在服务品质上,要建设客户关系管理系统,通过服务绩效监督考核制度、客户投诉制度、服务过程跟踪制度等一系列控制手段提高服务质量。

(四)促销方式

健康保险在深圳地区的发展潜力巨大,有很多领域还处于空白状态,因此,通过有效的促销方式可以快速占领市场,形成先人优势。在促销方式选择上,保险公司可以针对深圳市居民重视服务质量和服务内容的特点,采取“买产品、送服务”、“产品服务优惠套餐”等方式拓展市场,既达到产品销售的目的,同时也可以通过服务增强客户对新型健康管理内容的体验,为进一步开拓市场打好基础。

(五)价格策略

深圳市的高收入人群相对于国内其他地区较多,同时也存在收入较低的劳务工群体。因此,在健康保险产品的定价策略上应深入分析客户群的心理因素、消费偏好,针对不同目标客户群、不同产品、不同市场定位进行区别定价。

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范文篇5

1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险发展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1.1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基本情况

根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看,2009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3亿,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仅为4335万人,占总数的18.87%,其中外出以被雇佣方式就业的农民工为1.4亿。农民工低参保率问题仍然非常突出,雇主或用工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12.2%,从输入地看,不同地区的农民工社会医疗保险状况差异较大,中西部地区为8%左右,东部地区也仅为13.9%参保率。而从农民工从事的几个主要行业看,除制造业的医疗保险状况相对较好外,其它行业农民工的参保率普遍偏低,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比例仅为4.4%。

1.2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推动力分析

为了解决好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问题,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2004年颁布实施了《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号),明确逐步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提出“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之后,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1号),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通过行政强制措施提高农民工医疗保险覆盖面。在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背景下,、等中央领导也多次强调解决好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问题,促进新农合补偿逐年显著提高。《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则积极引导农民工参加新型合作医疗,解决好重复参保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的要求,《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规定中止了城镇医疗保险关系后的农民工,可凭就业地的参保凭证,申请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保证参保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2010年10月28日,《社会保险法》正式通过立法,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可以根据就业状况灵活选择参保类型,农民工医疗保险不存在政策和制度上的障碍,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已经有了明确的制度、政策和法律保证。

1.3农民工医疗保险实施压力的形成原因

从近年来中央政府关于加强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密集政策看,国家的政策法规文件为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提供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农民工专项综合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多种参保途径,农民工参保途径呈现明显的多元化特点。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还产生了另外一种途径,即保险公司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联合开发的以金融理财产品为基础的附加健康保险。从一般逻辑上,在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和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途径多元化发展的背景下,农民工医疗保险应该进入一个较快的发展时期。之所以会出现农民工低参保率的问题,除了制度设计因素外,农民工医疗保险实施的压力问题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一是农民工高度流动性,高度流动性意味着农民工地区和单位就业时间短,挣钱是其外出务工首要考虑的问题;其次是农民工就业难,就业难就意味着农民工从事低收入或高劳动强度的工作,就业行业本身就是依靠农民工的低用工成本获取竞争力,因而往往会与农民工就社会保险问题进行谈判,在医疗保险与就业之间,农民工更倾向于获得工作机会,这为用工单位逃避医疗保险责任提供了条件;三是农民工社会地位特殊,社会地位特殊意味着农民工只是在城市就业的农民,城镇化的成本和阻力较大,社会地位的特殊性使得农民工参保意愿并不强烈,加上大多数地区只是对农民工提供统筹保险,进一步弱化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因而在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已经实现高覆盖的情况下,农民工更倾向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而不是外出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险。

2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险利益主体承受力分析

除医疗保险制度设计因素以外,影响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三个原因,都可以从医疗保险承受力的角度进行分析,也就是说,在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相对完善的情况下,出现农民工低参保率问题,必然是农民工、用工单位和地方政府在承受来自各种途径的压力,这些压力最终导致保险主体在逃避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组织和实施。

2.1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承受力问题分析

农民工医疗保险本身是为了保障农民工医疗保障的权益,农民工应该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最高。之所以农民工不愿意参加医疗,或者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收益偏低,或者参加农民工的机会成本较大。首先,农民工是否参保与医疗保险费用占就业收入比重有关,比重越大,农民工经济压力较大,参保的积极性较低。即使是全部由用工单位承担,但是农民工认为会从工资中转嫁到自己身上时,也不会参保,因为在没有客观的工资标准下,用工单位非常容易通过隐性减少工资的方式,将保险费用转移到农民工身上,而且追求医疗保险往往会失掉很多就业机会,在医疗保险与就业之间,农民工更倾向于先获得就业机会。其次,医疗保险费用与期望医疗费用的对比,也会影响到农民工的主观心理承受力,进而影响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动机。特别是当农民工医疗保险仅设置统筹账户时,在经历2年或更长时间的参保没有获得任何实际受益,或者获得的收益低于主观标准,则农民工会对医疗保险参保必要性进行心理评估,进而降低或丧失参保的积极性。第三,由于农民工务工收入是其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农民工是否参加医疗保险,还会充分考虑参加医疗保险是否影响家庭其他成员收益,这也正是农村新型合作医疗采取以家庭为单位强制参加,快速提高其人群覆盖面的一个原因,尽管这样会导致农民工重复参保。

2.2农民工用工单位的社会医疗保险承受力问题分析

企业是农民工医疗保险的主要承受主体,从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发展历程看,企业在农民工医疗保险中的责任在一步步加大,承受的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保险费用逐步提高[1]。但由于我国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大部分是将低用工成本作为其竞争力的重要来源,特别是中小型对外加工制造企业,对农民工的工资和保险费用水平非常敏感,因而从农民工用工单位的角度,企业更愿意提供风险更大的工伤保险,而不是伴随其它社会保险的医疗保险[2-4]。随着《社会保险法》正式立法颁布,企业必须为职工缴纳完整的法定保险,企业存在潜在的违法成本,承受压力进一步增加。因为如果仅按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水平,单纯实施大病统筹,那对大多数用工单位来讲,承受能力是比较大的,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医疗保险往往是与养老保险等其他的保险形式共同存在的,这样就会明显增加用工单位的人力成本,产业层次越低,承受压力也就越大,这很容易推导出为什么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愿意为农民工提供医疗保险,而那些经济落后、企业效益规模较小的企业不愿意为农民工提供医疗保险。而且从企业员工福利的角度,经营比较规范的企业为了统一管理和员工激励,往往很难将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单独投保,不像事业和机关单位可以简单的划分为正式在编和非在编两类人群分别实施保险。

2.3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农民工医疗保险承受力问题分析

国家负责制定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政策,并进行保险制度设计,但举办医疗保险的财政补贴大多是由地方财政负责的,并且在医疗保险属地化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还要承担医疗保险的最后风险。因而如何根据国家政策采取适宜的农民工医疗保险模式,已经成为当前各地区在对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设计时考虑的重点问题,保基本成为多数农民工就业地区的首选模式,但农民工就业相对集中的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等经济提供的综合保险,要高于农民工户籍地周边城市,而且近年来农民工就业最为集中的东莞市,开始实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报销比例和封顶线显著提高[5]。社会医疗保险采取强制性参保措施,本意在于防止风险的逆向选择问题,建立提高疾病风险的分担机制。由于大病统筹的风险控制和基金监管要好于同时开设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而且设置个人账户的医疗保险模式的保障水平一般高于大病统筹模式,企业压力较大,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压力加大,这可能是影响农民工医疗保险难以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同步的一个重要原因。从国家的层面,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央政府连续制定了一系列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政策法规,中央政府解决好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决心是坚定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由于我国地区经济水平和医疗水平差异较大,国家对社会保险采取的是属地化管理的模式,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偏低,尽管中央政府将国家在医疗保险的责任体现在财政补贴和最后风险的承担等方面,但是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来自于地方政府,导致了政策制定与实施脱节问题。

2.4其它相关利益主体的农民工医疗保险承受力问题分析

由于农民工的高度流动性,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牵一动百,要解决好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需要地区之间的异地定点、区域统筹、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城乡统筹,这对协调地区之间和部门之间的利益带来了较大的压力[6-7]。社会保险法特意强调解决好异地医疗费用的实时异地结算,而为了控制农民工异地就诊费用问题,各地区社保部门也加大了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与审核力度,采取多种费用支付模式。费用支付模式不同,医院面临的承受压力也不同。如果采取服务后费用结算的后付模式,医院往往承担的压力较小,如果采取预付费制结算医疗费用,医院就会面临来自于地区治疗成本差异、疾病特征和个体差异、道德风险等一系列不确定问题,医院的治疗压力较大,加上异地就诊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成本,医院接受参保农民工就诊的承受力会有所降低。

3农民工医疗保险承受力的改善体制机制

农民工医疗保险承受力是政策推动力和实施压力双重作用的结果,因而要改善农民工医疗保险承受力,必须加大政策推动力,完善有助于推动农民工医疗保险发展的体制机制,并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实施中的压力机制,共同提高农民工医疗保险承受力,推进农民工医疗保险覆盖率的提高。

3.1加大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推动力

尽管我国密集制定了一系列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政策,但实际的推进进度相对缓慢,这主要是在于我国之前缺乏社会医疗保险立法保障,对相关利益主体的约束力不够。在医疗保险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和地区,用工单位需要依法为雇员提供法定的保险,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8-9]。随着我国《社会保险法》的正式颁布实施,将对用工单位的违法成本形成更大的约束。今后要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条款,在实现医疗费用异地结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保险年限累积计算等方面制定明确详细的指导细节,加大推进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政策法规推动力。

3.2加快城镇化保障措施,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针对农民工受益层面的保障,要进一步加快城镇化进程及其配套措施,使农民工能够获得进入城市、融入城市的全方位保障,实现农民工真正意义上的城镇化转变。在促进社会医疗保险城乡统筹方面[10],制定保障农民工在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的实施办法,防止农民工在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的利益损失,切实提高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受益程度。妥善安排农民工家庭医疗保险的整体受益水平,避免因保险关系转移、城镇间保险制度转变影响农民工医疗费用结算和保障水平降低等系列问题,有效缓解农民工因保费与收益之间不对等的问题,提高农民工及其家庭成员的整体受益水平。

3.3减小农民工医疗保险相关利益主体的承受压力

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范文

市委常委、副市长(20__年12月12日)

同志们:

今天市政府召开全市社会保险欠费清理工作视频会议,主要任务是认真分析我市社会保险欠费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力度,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及时征缴社会保险,提高社会保险的支付能力,确保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全面推进和谐__建设。刚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雷朝荣局长通报了全市社会保险欠费清理情况,市财政局、地税局的负责人也作了表态发言。下面,我再讲三点意见:

一、认真分析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社会保障是老百姓的“安全网”、社会运行的“稳定器”和收入分配的“调节器”,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成果共享、维护社会公平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劳动保障工作,十七大报告把劳动保障工作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着力点和社会建设的主要内容,对做好新时期“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充分体现了社会保障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近年来,我市的社会保障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各部门的相互配合下,在全市劳动保障系统全体干部职工的艰苦努力下,全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断加快,体制逐步完善。社会保险事业从无到有,覆盖面由小到大,覆盖人群越来越广,保障功能由弱到强,全市已初步形成了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险体系,建立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三张”医疗保险覆盖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社会保险体系框架基本建立,使全市参保职工和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得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市的社会保险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面不够广;社会保障统筹层次低;社会保险基金积累小,抗风险能力弱;特别是各项社会保险的严重欠费,造成了各项社会保险确保发放和待遇兑现困难。根据核查,全市由于国企改革政府承诺欠费、县级财政欠费、企业欠费以及国企改革中执行政策不到位等诸多因素造成全市社会保险欠费情况十分复杂、欠费数额逐年不断增大,20__年12月31日,各项保险总欠费达12547.66万元,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的发放和待遇兑现,其中社会保险欠费最多的是宁洱县,其次是西盟县。为此,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以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从建立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出发,加强社会保险欠费清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全面推进和谐__建设。

二、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把社会保险工作纳入政府总体规划和议事日程,定期在政府工作会上研究分析社会保险工作,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负责人。要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加强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为重点的制度建设,确保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要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欠费清理回收,确保各项社会保险按时足额发放;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一)各级政府要站在讲政治、关注民生,切实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应收尽收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企业(单位)欠费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和严重危害。要把清理社会保险费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制定具体措施、深入调查、摸清底数、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欠方案。各县(区)的社会保险欠费清理工作要在市政府社会保险欠费清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好清欠工作。要在前一阶段调查清理欠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单位)欠费具体数额、欠费性质,分类或分户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欠方案,确保各项社会保险欠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

(二)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制。我市自20__年开始,市人民政府就与各县(区)政府连续签订了社会保险工作目标责任书,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等指标纳入对县(区)政府进行考核。20__年省政府和省劳动保障厅分别与市政府和市劳动保障局签订目标责任书,市政府、市劳动保障局分别与县(区)政府、县(区)劳动保障局签订目标责任书,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工作任务、工作职责,做到了目标、任务责任明确,全市形成了上下一条心,一级抓一级,齐心协力抓社会保险工作的良好局面。各县(区)要抓住目前已形成的良好工作机制和工作环境,全力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使我市的社会保险工作取得新进展。一是要继续完善和落实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与基金调剂、经费补助相挂

钩的激励工作机制;二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措施,以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认真做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民工工伤及大病医疗保险工作,千方百计想办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让更多的人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三、强化措施,确保各项社会保险清欠工作落到实处

(一)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加强社会保险征缴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工作正常运转的重要基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要求,社会保险费必须应收尽收,不得拖欠和减免。近年来,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不断加强,特别是《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实施以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出现良性发展。但是,目前我市社会保险征缴还未做到应缴尽缴,历史欠费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历史欠费的追缴工作。

一是要确保社会保险费征缴目标任务的完成。今年省政府对市政府考核目标要求社会保险费当期征缴率要达95%以上,基本养老保险历年欠费回收280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历年欠费回收645万元,失业保险历年欠费回收465万元。到11月为止,五项社会保险费全年当期征缴率均没有达95%,基本医疗保险历年欠费回收2117万元,完成任务的75.6%;基本医疗保险历年欠费回收584万元,完成任务的90.5%;失业保险欠费回收376.7万元,完成任务的81%。各县(区)一定要采取有力措施,抓住市人民政府加大社会保险欠费清欠工作力度的机会,积极研究制定相应的征缴、清欠办法,确保今年社会保险费征缴、清欠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是要切实解决好养老保险欠费和医疗保险欠费问题。截止20__年12月31日,全市养老保险累计欠费9898万元(含封存2700万元),欠缴主体主要是中央、省属企业、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改制和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10年清算费用、企业改制改革前的养老保险欠费;基本医疗保险欠费累计达2507万元,欠费主体主要是中央、省属企业、财政供养的单位。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如果不解决好社会保险欠费的拖欠问题,将严重影响全市社会保险的正常运转。各县(区)一定要认真研究,积极探索清欠方式,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地税、财政和劳动部门部门要创新思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社会保险费清欠力度,力争全市社会保险欠费清欠工作取得新突破。

三是要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目前参保单位少报缴费基数、人数的现象仍然存在,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时有发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研究,要进一步整合劳动监察与经办机构联合稽核的力量,采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监察双管齐下,加大力度,依法严查企业瞒报、漏报缴费工资基数行为,对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除责令补缴外,要依法进行处罚。依法督促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关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抓好“三方协调”机制的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清欠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三方协调”机制工作会,研究社会保险扩面、稽核、征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级税务、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社会保险欠费征缴力度。特别要加大对重点企业征缴、清欠工作,避免越积越多,要抓紧今年最后一个月的时间,全力以赴做好征缴清欠工作,确保今年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当期征缴率达95%以上,确保新欠小于清欠。劳动保障部门要牢固树立“广保障、增待遇”思想,努力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地税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服务,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足额到位;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要足额安排劳动保障事业各项经费,要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财政应承担部分足额安排到位,保证各项社会保险费财政不产生新欠费。

(三)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社会保险征收工作的宣传力度,督促有缴费能力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依法行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杜绝财政、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地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有缴费能力的企业欠费。同时,要充分发挥媒体政策宣传、舆论引导作用,大力组织实施社会保险征收扩面宣传活动,为扩面征收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当期征缴、清欠工作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税务、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当期征缴、清欠工作力度。要加大对重点企业的征缴工作力度,特别是对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路桥三公司、景谷供电公司、景谷林产品公司、景谷林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__生物力量公司、江城农场、镇沅林产品有限责任公司、__天壁水泥厂、景谷泰毓建筑公司等企业,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范文篇7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福建厦门361000

[摘要]本文基于厦门市生育保险制度的经验视角,提出了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对策:制定地区统一标准,解决碎片化带来的问题;重视参保单位的道德风险,规范企业投保行为;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与保障对象;建设数字社保,为日常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健全机构设置,明确管理职责。厦门市生育保险制度的这些做法与经验对于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有着重要的参考意义。

[

关键词]生育保险;厦门市;道德风险;数字社保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654(2014)03(c)-0193-02

生育保险不仅是保证人类持续繁衍、确保劳动力扩大再生的有效途径,也是保障妇女劳动者继续享有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权力、享有基本生活的一种可靠手段。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生育保险国家法律,部分地区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仍然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它的诞生、发展和运行在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下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其弊端已日益明显。目前,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对生育保险的发展与完善都非常关注,期盼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呼声也很强烈。有些地区已经进行了试点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推动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和立法工作的条件正日趋成熟和完善。

1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目标

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现代企业适度的需要。第一,要扩大参保范围。要将参保范围由国有企业扩展到城镇各类企业,同步将受保人群扩展到所有企业的各类劳动者;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还要积极吸纳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参保。第二,要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制度的各项操作标准,保障参保人员及时足额地享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第三,要提高统筹层次,逐步实现在直辖市和地市级范围内统一保险项目、统一保险费率、统一支付标准,解决碎片化问题;第四,要逐步统一全国立法,保证生育保险覆盖到城镇全体女性劳动者。

2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基于厦门的经验

近年来,厦门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实践中不断发现和解决经办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从加强基础管理入手,以贯彻落实政策为根本,以基金安全运行为轴线,创新模式、做好服务。通过不断修改、完善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制度,形成了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推行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同岗替代制,优化办事流程,缩短经办时限,既确保了基金的安全,也为参保职工提供更优质便捷的服务。其统一界定范围,拓宽统筹对象;依托“五险”统一征缴平台,确保“应保尽保”;整合经办制度,数据集中管理;生育保险费的收缴与支付富有弹性;参保人员即时结算生育医疗费的做法等对于我国建立良性生育保险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具体来说,建构我国良性的生育保险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1制定地区统一标准,解决碎片化带来的问题

由于缺乏统一标准,不同地区生育保险制度制订的碎片化带来很多的问题,我国目前的生育保险制度呈现条块分割,缺乏衔接的特征。我国各地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基本上按照城乡、不同单位的类型分别设计,制度之间缺乏统筹协调并且由不同地方分别执行各自的政策。这就产生了各地准生证有效期不同等各地生育政策制订的碎片化,使得前台收件人员工作量大增。厦门是一个外来人口聚集的地方,非厦门市户口在参保人群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厦门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实际的生育保险前台工作的实际操作中,发现了大量由于各地计生政策碎片化造成的退件。此外,生育保险的制度分割还导致基金统筹层次低下,达到市级统筹都很困难,并且目前生育保险无法异地转移,这在客观上造成了地区之间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困难,基金无法共济,削弱了生育基金的抗风险能力,也阻碍了全国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建立和运行。因此,急需制定地区间的统一标准,来解决碎片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虽然,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生育保险标准不可行,但是统一市级地区生育保险的做法还是比较可行的。

2.2重视参保单位的道德风险,规范企业投保行为

在厦门市生育保险制度的实行过程中,我们发现参保单位或者个人存在着道德风险。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征缴条例规定,参保单位要如实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但实际上,不少单位瞒报、少报缴费基数,多采用财务手段做好报表,隐瞒收入,将应纳入缴费部分的补贴、奖金等剔除等手段来达到少交的目的。特别是部分单位因为效益问题存在的瞒报、少报、拖欠缴费的问题比较严重。因此,盈亏状况不同、生育负担不同的单位在生育保险费用的缴纳上存在着机会主义行为。女职工少,生育负担轻的单位害怕参加生育保险会降低单位的整体福利水平,担心职工反对而不愿意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多、生育负担重的单位乐意参保以转嫁或减轻负担。因此需要严格经办审核,规范企业投保行为。在加强生育保险扩面的同时,厦门市的做法是:如果发现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只对部分职工进行选择性投保或未按规定为职工及时参保,采取暂停该企业所有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资格,及时通知企业补缴;待企业按政策要求补缴生育保险费后,恢复该企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补缴月数不计入申领待遇的连续缴费所规定的月数之内,由此影响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的,其应有的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等措施,有效避免了企业类似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2.3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与保障对象

①将失业人员、外来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2003年,厦门市启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时就实行全市统筹,不分地区,市辖县、区各类企业同步启动,参加全市统一的生育保险制度。之后厦门市又进一步扩大了参保范围:一是根据制度运行一年来出现的企业女职工累计缴费满一年,失业后却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考虑到女职工已尽缴费义务,且在当前的计划生育政策下,大部分女职工只能生育一胎的实际,为维护失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2004年7月明确规定女职工累计缴费满一年,失业后分娩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二是根据厦门市企业大量招用外来女员工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外来女员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让她们安心留在厦门工作生活,2007年7月将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体系,当年度参保人数增至78万人,其中外来员工参保超过50万人。至此,厦门市实现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统筹范围的最大化。

②将男职工家属的生育费用也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目前厦门生育保险制度规定男职工一般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生育保险推进过程中,男职工多的企业由于享受待遇的人员少,因此参保的积极性往往不高。为了鼓励男职工多的企业积极参保,体现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全国有15个省规定男职工家属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措施是报销50%左右的住院分娩的医疗费,部分地区根据当地消费水平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③适当增加生育生活补助金。鉴于厦门作为经济特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情况,厦门市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在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补贴等待遇基础上增加了一项生育生活补助金: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享受生育生活补助1500元;难产(含剖宫产)、多胞胎生育的,享受生育生活补助2000元;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生育生活补助600元。

2.4建设数字社保,为日常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厦门市生育保险启动时,就从统一业务经办的角度,加强了业务经办管理,从基金的收、支和管三个层次,规范了每一具体业务的办事流程、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南,主要业务均按照收件经办、审核、审批、复核的要求加强内控,市、区两级经办机构均需按照规范的制度管理进行业务经办和操作。同时市、区两级经办机构以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作为经办业务的平台,所有生育保险业务均需在信息系统上处理,且每一操作情况都能实时传递到市社保中心的终端数据库内,并能事后跟踪、核对和查询,工作人员根据相应职位和具体的工作岗位设定其操作权限。通过统一业务经办制度,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操作平台,确保市级统筹制度落到实处。近几年厦门市社会保障中心在强化信息系统功能,统一信息化标准,推进信息化管理工作上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收到了十分显著的成效。

2.5健全机构设置,明确管理职责

厦门市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初始并未设立单独的生育保险科室,生育保险工作主要是由医疗费待遇审核科合并管理。随着近年来生育保险参保人群的不断增加,经办业务日益繁重,局领导高度重视,从完善机构设置,强化责任意识的角度出发,将生育保险作为一个独立的险种从原来的医疗费待遇审核科划分出去。2009年1月,市社保中心正式设立生育保险科,明确了生育保险科的工作职能,建立了完备的科室内部管理制度,为生育保险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为了解决前台工作繁琐,效率低下的问题,集合市计生部门成立生育政策协调委员会,将判别是否符合各地计划生育政策的业务从生育保险前台工作中剥离,使得生育保险前台业务单纯化,提高工作效率。此外,还进一步完善科室内控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严格要求每一份申领材料须由不同工作人员经过收件经办、审核、审批、复核等内部流程。通过软件的不断改进,优化操作流程,尽量减少前台收件经办人员不必要的录入内容,使前台经办重点放在审核参保职工是否具备申领资格和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上。严格审核审批程序,通过AB角交叉审核审批,严格审核参保职工生育合法性及缴费情况,及时发现不符合申领条件的情况,确保待遇不误发、多发;严格审核生育及手术类别,及时发现参保职工因缺乏医疗常识出现的申领待遇类别与其实际手术类别不一致的情况,确保待遇不错发、不少发;严格规范内部交接流程,确保符合申领条件的每一笔待遇不漏发。通过规范化的生育保险报销业务工作流程,切实保障生育保险基金的安全。厦门市生育保险制度的这些做法与经验对于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有着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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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林斌.厦门市生育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概况与特点[J].劳动保障世界,2013(9):44-45.

[2]胡晓义.走向和谐:中国社会保障发展60年[J].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11):51.

[3]鲁振华.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问题与改革[D].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2008.

[4]张彦丽.试论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完善[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0(1):96-99.

[5]覃成菊,张一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演变与政府责任[J].中国软科学,2011(8):14-20.

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范文1篇8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供给;分类保障

Abstract:AdirectreasonthatChina′sruralsocialendowmentinsurancecannotbesuccessfullycarriedoutisinadequatesupplyofagriculturalinsurancesystem,suchasfailuretoamendotherrelatedsystems.Atpresent,becausefarmersdifferentiateintofarmers,migrantworkersandlandlessfarmers,supplyinsystemshouldalsofocusonadifferentclassificationsystemtoprotectthepeasants,whichistheonlywaytoguaranteefarmers′senseofsecurity.

Keywords:ruralsocialendowmentinsurance;supplyofsystem;classificationsecurity

2007年8月,劳动保障部联合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工作进行清理,理顺管理体制;对农保基金进行全面审计,摸清底数,并研究提出推进农保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自1998年以来停摆十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复苏”的迹象,探索低参保率的制约机制必将有利于农保的“复苏”。

一、农保低参保率的直接原因:制度供给不力

以什么样的制度规范农民参保会有不同的效果。以“新农合”和“农保”相比,前者得到了农民的普遍拥护,参合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了全覆盖;而后者却始终在低水平徘徊。制约农民低参保率的原因是复杂的,但制度供给的匮乏无疑首当其冲。

第一,《基本方案》未充分体现政府的经济责任,制约了农民参保。当前我国农保实施的根据依然是1992年由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方案》),其规定“资金筹集坚持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体现”。也就是说农保缴费主体是农民、集体与国家,不过后两者作用的发挥都依赖于强大的乡镇企业经济体。但自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乡镇企业大多改制为民营企业,这就导致农保中“集体补助为辅”在许多地方成为空话,“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也没了载体,结果农保成为农民的自我养老保障。这严重地阻碍了农保的发展。从现存5000多万参保农民大多具有集体补助也可反证,仅靠农民自身不可能真正实现农保的发展。

第二,《基本方案》未及时修订,制约农民参保。《基本方案》颁布之初具有可行性:当时高利息率可以保证在低交费、低物价的情况下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乡镇企业等集体经济也可以适当交费,因此可以预见未来农民依靠养老保险金一定程度上弥补生活所需。但此后不久,我国的存款利息率不断下降,物价上涨,原有的乡镇企业也大多私有化,加之管理中的漏洞,资金难以保值,更遑论增值。在这种情况下制度未能与时俱进,最终导致绝大多数农民被排斥在了制度保障之外。

也许有人会说,制度一旦颁布不能随意修改。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同时也要强调,当制度已不适应需要时就必须修订。这一点从政府对国有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上可见一斑,相对于8年内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两度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农村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17年却未见修改,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二、农保制度的新选择:分类保障

当前,农民已分化为纯农户、农民工和失地农民。正是基于农民分化的实际,《基本方案》已不能适应其变化的需求,根据农民的不同特点进行分类保障是较为可行的制度选择。

第一,“基础养老保险”+“附加养老保险”——纯农户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在我国,纯农户的收入水平总体上仍呈现出东、中、西部三大地区由高到低的趋势。假定农民收入构成中剔除工资性收入即为纯农户的收入,则东、中、西部纯农户收入分别为2522.2元、1903.96元、1704.39元,东部地区分别是中部和西部地区的1.32倍和1.48倍(国家统计局,2006)。这种差距就要求形成适合不同纯农户的保险模式:即在保障所有纯农户最低生活水平的基础上,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民参加附加养老保险,这一模式可表示为:“基础养老保险”+“附加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保险”的基本特点是广覆盖、低保障、强制性。保险资金的筹集由纯农户、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共同负担。在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出资比例上,应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多出资,中央政府少出资,甚至不出资;而经济欠发达,特别是落后地区的地方政府应该少出资,甚至不出资,完全由中央政府补贴。这种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各级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责任,也符合“国际惯例”,因为据对131个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国家的统计,有129个国家由政府出大头,农民出小头,政府在其中的责任不可或缺。

“附加养老保险”的基本特点是不平衡性、自愿性。由于各地纯农户收入,以及集体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对于农民收入较高,或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富裕地区可设计出不同的缴费与享受水平档次的“附加养老保险”,以吸引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民参保。与“基础养老保险”的强制性不同,“附加养老保险”的参保是自愿的,其筹资主体主要是农民自身,以及(或)集体经济较好的集体经济组织,且这种保险采取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谁参保,谁受益。

第二,“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账户”——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由于农民工在收入、职业、居住方式等方面与城镇职工有相似之处,而目前,我国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保”)采取的是“个人账户”+“社会统筹账户”相结合的模式,所以对于农民工,特别是进城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选择,可依然借鉴这种模式,但又有区别,其差异主要体现在缴费主体与社会统筹账户的层次上。

1.缴费主体的具体安排。事实上,随着就业的复杂化,农民工本身具体分化为业主层、个体劳动者层和雇工层。所以,与城保相比,农民工的“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账户”的出资主体显得相对复杂。

农民工的“个人账户”可完全由个人(个体劳动者、业主)出资,或由个人(雇工)与雇佣者(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共同出资构成。之所以个体劳动者与业主的“个人账户”完全由其个人缴纳,是因为他们自身占有了全部剩余劳动成果;而雇工的“个人账户”由其本人与雇佣者共同出资,是因为雇工得到的仅仅是劳动力价值,其剩余劳动由雇佣者占有,因而雇佣者有必要以剩余劳动的一部分贴补雇工的“个人账户”。农民工的“社会统筹账户”则由政府出资(针对个体劳动者,因为他们已合法纳税),或政府与个人(针对业主,因为他们除纳税外,又占有了由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共同出资,或政府与雇佣者(针对雇工,因为雇佣者占有了雇工创造的剩余价值)共同出资。

2.提高社会统筹账户层次,促进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发展。在方案设计上,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账户与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存在重大区别:前者仅限于市、县统筹,而后者则分属省级统筹。这种区别是改革的着力点,但又不是向城镇看齐。

(1)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必须实行全国统筹。因为农民工的跨省流动性较强,已占41.11%(李强,2004)。如果统筹仅限于省内,甚至市县内,且不能随农民工的流动有效转移,其结果只能是农民工在A地被扣除的一部分必要劳动因其流动到B地而无法获得,这显然是对农民工劳动的剥夺。而实行全国统筹,农民工无论在何处谋职,都能获得由社会统筹账户提供的基础养老金,有利于提高农民工的保障水平。

(2)在全国统筹基础上,实行缴费年限累计,只要在退休前累积或补齐15年,就应享受相应保险待遇,而不是如《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简称《通知》)规定“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如果在全国统筹基础上,实施缴费年限累积或补缴,可大大提高其参保积极性。

(3)建立农民工返乡调整机制。据统计,80%的农民工要回到生他养他的故里,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标准所保障的生活水平对返乡农民无疑是相对较高的。因而,一旦农民工返乡,而又没有完成15年的缴费,在缴费年限及支付水平上可作适当调整,如缴费年限降为10年,同时执行较低的支付标准。而对于那些缴费年限处于最低(10年)和最高(15年)之间的农民工,同样作适当调整,以与缴费年限相应的比例支付。

第三,“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账户”+“储备金账户”——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与市民相比,失地农民的整体素质和在城镇的就业能力都相对较低,这就要求对失地农民建立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方案,以确保其安全养老。根据年龄,失地农民可分为三类,一是未成年人(18岁以下),二是年轻人(男18-45岁,女18-40岁),三是中年人(男45-60岁,女40-55岁)及老年人(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对于未成年人,其首要问题是教育,通过教育培训,增强其在城市的就业能力;对于年轻人,其首要问题是就业安置,通过就业,特别是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其他保障(含社会养老保险)也随之确立;对于中年人、老年人,因年龄与技术等原因,纳入正轨渠道就业,参加城保都比较困难。因此,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主要是针对中年人、老年人的,其社会养老保险模式为“个人账户”+“基础养老金账户”+“储备金账户”。

1.建立失地农民的“个人账户”,其费用以个人缴纳为主,为调动失地农民参保的积极性,集体可从土地补偿费(土地集体所有权权益的体现)中给予适当补贴。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在参保者达到退休年龄后方可支取,且根据账户储存额与平均余命逐月发放。如参保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就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由其指定受益人继承;如超过平均余命,其养老保险金则由储备金账户提供。

2.建立“基础养老金账户”,账户资金主要由土地补偿费构成。土地补偿费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权益的体现,其用途一方面可以由集体兴办实业,为失地农民提供就业机会;另一方面也可以用于公益事业,而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就是其一。

3.建立“储备金账户”,其资金来源有二:一是由集体从土地补偿费用中支付少部分,二是由地方政府提供大部分。因为按《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经过国有“变性”后方可出让,而出让后的增值收益则主要由地方政府占有,这显失公允。农民理应享有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成果,其形式之一就是政府从土地增值收益中拿出一部分补贴储备金账户。

三、强化政府责任,重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在农保制度建设上,政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强化政府相关责任,才能真正实现农保制度的变革,使农民真正老有所养。具体体现在农保制度中,一是要完善法律法规,二是强化管理与监督。

第一,完善养老保险法律。长期以来,尽管我国在社会保险领域已颁布大量的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但一直没有一部统一基础性立法,这也加剧了制度的波动性。在社会保险法的制定上,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社会保险法》,国务院据此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各地根据实际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可喜的是,社会各界期盼已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历经长期酝酿后,终于在2007年12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2008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社会全文公布社会保险法草案及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其内容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可以预期,这一立法将为农保制度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据,也必将推动农保事业的发展。

第二,强化管理与监督。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也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实施监督。在社会统筹上,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代表、个人代表,以及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精算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季度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开。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与社会保险立法[J].新华文摘,2008(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EB/OL].[2008-12-28].51Labour.com.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本方案(试行)[Z].1991.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6[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

[5]陈桂华,毛翠英.德、日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与借鉴[J].理论探讨,2005(1).

[6]刘书鹤.农村社会保障的若干问题[J].人口研究,2001(5).

[7]万明国.都市农民的二次分化与分类社会保障政策[J].城市发展研究,2004(3).

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范文篇9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责任缺位;政府责任

一、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重要领域

(一)社会保险

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主要要完善两种社会保险制度,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1.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年老而退出社会劳动后,能够获得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险项目。在计划生育政策没有改革的条件下,老龄化不断加剧,只有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够有效弥补家庭养老的不足。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仅关系到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兴衰成败,更关系到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过程中农村的稳定与和谐。农村养老保险因其影响的广泛性和深刻性成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2.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对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在患病时提供保障的社会保险项目。然而,在广大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第一,该制度仅仅是对一些小病做了相关的医疗费用补助,农民的大病保障体系并不完善。第二,报销管理机制不灵活,程序混乱,缺乏监督,老百姓在实际报销过程中很难得到实际保障。第三,该制度在总体上显得较为抽象和空洞,缺乏具体的细则和实施方案。因此,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政策对农民的大病实施保障,当然,这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实现这一目标还需各阶层的共同努力。在医疗保险制度方面,政府不仅要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要提高基层医疗服务水平。

(二)社会救助

我国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中主要包括生活救助和灾害救助。

1.生活救助

生活救助是指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贫困线的贫困人口实行差额补助的一种社会救济。

目前在我国农村地区实行的生活救助制度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即国家为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之下的社会成员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另一种是农村五保制度,即针对农村中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没有生活来源的老、弱、孤、寡、残疾人员,由乡、村两级组织负责向其提供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五个方面的救援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1]这两种保障制度对农村的特殊困难群体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能有效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为摆脱困境奠定基础,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

2.灾害救助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每年都会出现各种自然灾害,比如洪涝,干旱,泥石流,冰雹等,不仅给农民的生命健康带来巨大危害,而且因农作物受损也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因此,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对农村自然灾害的防治工作;另一方面,需完善对农村的灾害救济制度,保障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社会救助体系中,除了生活救助和灾害救助以外,还有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扶贫开发等。在广大农村地区,导致农民贫困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大病,二是子女上大学的费用问题。而现在对大病的救助还处在缺失的状态。因此,政府要不断完善农村的社会救助体系,解决农民生活的实际困境。

(三)社会福利

广义的社会福利指政府举办或资助的社会福利事业,其宗旨是改善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保证人民在文化与教育、医疗与健康、就业与住宅,以及养老等方面的满足。狭义的社会福利特指对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提供的服务和帮助。

在广大农村地区,主要应提供以下几个方面的社会福利。第一,医疗服务。主要包括:(1)对广大农民进行医疗健康的宣传与教育,免费体检等,即预防性医疗服务;(2)对特殊传染病病例的免费治疗,即治疗性医疗服务;(3)对妇女、儿童、老年人等专门人群的医疗保健服务。第二,教育福利。主要是针对农村教育基础设施,教育资源的完善。第三,社区服务。主要是为农村地区家庭养老缺失的老年人提供敬老院,以及活动场所等。

二、政府责任在农村社会保障领域的缺位

(一)农村社会保障法律与制度不健全

一方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依靠政策性文件,缺乏规范性的的法律。目前,在广大农村地区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关于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只在农村社会保障的局部领域颁布了相关条例。法律的缺失对农村各项社会保障的地位与作用、保障权利和义务、保障资金的筹措与管理、保障机构的设置、保障工作队伍的建设都缺少规范。另一方面,农村社会保障在重点领域的制度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表现为“制度碎片化”。比如养老保险金的有效管理与监督出现漏洞,缺乏法律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没有根本解决老百姓大病的保障问题,以及报销程序繁杂,低效,缺乏监督等。同时,社会救助中对灾害的救助缺失,在农村医疗、教育、社区福利的建设方面也不足。

(二)农村社会保障组织管理体系没有理顺

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管理工作,是由人社、民政、卫生等不同的政府部门分别负责,这种多头管理不利于效率的提高,容易导致各种矛盾和相互扯皮、推诿现象,特别在保障资金方面不透明,监管不力,容易造成资金挪用,贪污等现象。社会保障管理没有一个统一的机构,各部门各行其事,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地位角色不明确,导致保障体系不健全。

(三)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不足,管理水平低下

社会保障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着政府在社会保障中要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资金问题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核心问题。一方面,长期以来的“土地保障替代论”[2]使得农村社会保障长期缺失。现在,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有了很大提升,但资金投入还不足,只占很小的份额,出现重城市轻农村的现象,政府资金的投入与农民的需求之间还有很大的差距。由于资金短缺,农村社会保障不论是“五保户”、“低保户”,还是扶贫,灾害救济都存在着覆盖面过窄,保障水平过低的问题。另一方面,在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过程中,政府部门未能发挥企业和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未能形成有效的政府财政补充机制。同时,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水平低下,多头管理的情况非常严重,至今没有建立一个专门对资金进行高效管理的机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都由不同的职能部门去管理,而这些部门所处的地位和利益关系不同,在社会保障的管理和决策上经常发生矛盾,导致资金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督,农民在直接关系自己的利益问题上既无话语权,也无监督权。

三、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的责任

(一)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

目前,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体系已经基本确立,只有具备相应的法律保障,才能创造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环境,才能对政府、社保管理机构与人员,以及农民具有法律约束力,从而避免了人为的主观随意性,使农村社会保障在法律法规的指引下规范有序的推进。

加快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主要应抓好以下三项工作:一是指导全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统率性法规的建设;二是单项法规的建设,如《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法》;三是地方性法规的建设,鼓励与提倡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保障办法。[3]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三方面的制度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包括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的系统工程,各方面的制度建设需要整体推进。其中,社会保险为基本保障,社会救助为最低保障,而社会福利则是最高保障。农村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的强化与实践,是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关键。第一,养老保险要重视对资金的有效监管,确实做到让老百姓老有所养;医疗保险要加大对大病的保险力度,切实解决老百姓的实际困境。同时,要完善报销制度与程序,让报销制度在阳光下运行。第二,规范农村低保和五保制度,在确定低保户和五保户之前,做好相应的实际调查,强化对基层负责部门的监督。同时,探索引入商业保险,降低农村的灾害风险。第三,完善医疗、教育和社区的福利制度,重点做好预防性医疗服务,教育扶贫和敬老院的设置工作。

(三)以大部制改革为契机,理顺农村社会保障组织管理体系

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需要一个科学、精干、高效的管理体制作为保障。目前,关系到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部门有三个:一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传达与执行上级部门的政策,当地规章条例的制定,以及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二是卫生局,负责医疗保险的工作;三是民政局,负责农村社会救助的工作。由此可见,农村社会保障事务与三个部门相关,而这三个部门没有统一的直系政府管理部门,这将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效率低下,特别是资金的管理方面易滋生腐败。因此,县政府可以实行大部制改革,农村社会保障事务统一由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管理,人社局委员会负责政策制定,分别设立专门的办公室,负责农村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工作,设立财务处对社保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在乡镇设立劳动与社会保障办公室,统一管理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等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事务。在乡镇卫生院设立医疗保障办公室,专门负责医疗保险的报销工作,统归乡镇劳动与社会保障办公室管理。需要强调的是,乡镇劳动与社会保障办公室只负责执行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方针政策,对资金没有管理权。比如养老金的发放,医疗保险的补助,以及最低生活保证金的发放,需要经过乡镇劳动与社会保障办公室、卫生院的医疗保障办公室的程序,具有相关证明,资金的领取需要到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办理。同时,县人社局监督委员会要对乡镇劳动与社会保障办公室、卫生院保障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有效评估与监督。

(四)当地政府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提高对资金的监管水平

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息息相关,除国家对贫困地区的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以外,地方政府要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首先,地方政府要提高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结合当前社会实际,多数地方政府都有奢糜之风的倾向,行政管理费用偏高,而在社会保障领域的资金投入少之又少。其次,政府社保部门要多渠道筹资,借助第三部门的力量,吸纳社会各界的捐赠,以此减轻财政负担。再次,在农村社会保障领域,特别是自然灾害救助领域,要积极探索并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提高农民应对风险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减轻财政负担。最后,政府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对资金进行有效的统一监管,防止出现资金挪用、贪污现象。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范文篇10

一、引言

农民工是当代中国城市的特殊群体。农民工又称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兼具农民与工人身份的劳动者,包括在第二、第三产业中的劳动者,其特征是持农村户口但在城市、乡镇企业工作,没有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以务工为主要谋生手段。农业人口流向非农产业是城市化的必然结果。伴随身份差别的待遇差别、社会福利差别、社会活动权利差别,使农民工成为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群体、城市社会的“边缘人”。若城乡身份差别继续存在,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将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的冲击,因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刻不容缓。

据新华社报道,到2003年为止,中国已有1亿的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每3个产业工人中就有2个来自农村,1亿进城农民工是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新兴力量。而在这方面,沿海地区表现得最为突出,20余年来,中国经济最闪光的地方就出现在沿海地区。中国沿海十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未包括台湾省),其面积占全国的17%,人口占全国的42%,而GDP占全国的73%。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潮水般地涌向沿海地区和城市,日渐形成了一种令人瞩目的社会现象——“民工潮”。

由于沿海地区外来农民工较为集中、农民工问题较为突出,本课题组通过抽样调查对沿海地区农民工发放调查问卷。本报告主要根据此次调查资料实证性地描述和分析沿海地区农民工的基本状况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意愿,以期为建立沿海地区的农民工社会保险体系提供一些思路。

二、实证研究:抽样调查问卷分析

本次抽样调查范围覆盖了东部及沿海大部分地区,包括北京、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广西、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等10个省沛、区)。调查采取结构式访谈的方式,重点对农民工的群体信息、经济状况、参加社会保险的意愿等方面进行问卷调查。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4141份,收回有效问卷3783份,有效回收率91.35%。

(一)基本情况

从地域上看,沿海地区农民工的流动以在本省(市、区)内流动为主要方式,以这种方式流动的农民工占所有被调查对象的74.90%;其次是由中部、西部向东部流动,占总数的19.30%(见表1)。可以看出,东部的经济较中国其他地区发达,不仅吸引了中国其他地区的剩余劳动力,本省的农民工也愿意留在本省(市、区)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打工。

从性别上看,本次调查的农民工中男性占56.40%,女性占43.60%,男女性别比为1.29:1。从年龄结构上看,19—32岁年龄组的人最多,占被调查总数的64.72%;其次是33-46岁年龄组的人,占28.99%。在本次调查中,调查对象的平均年龄为27.22岁,这与南京大学社会学系1998年的调查结果(平均年龄为28.71岁户相比,略有降低。而从分省(市、区)的数据来看,福建省的农民工群体最为年轻,平均年龄为25.33岁(见表2)。

从文化程度看,被调查者中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最多,占被调查总数的58.90%;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人其次,占被调查总数的21.51%。共有31.19%的人具有高中及高中以上文化,与全国农民工整体文化程度相比,差别不大,但与2()00年农村劳动力中高中及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劳动力占11%左右的水平相比,沿海地区农民工无疑具有明显的高素质的特征(见表3)。

注: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数计算公式为:平均受教育年数;(N×l5+H×l2+M×9+S×6)/L,其中,N为大专水平及以上劳动力人数,H为高中或中专水平劳动力人数,M为初中水平劳动力人数,S为小学水平劳动力人数,L为劳动力总人数。

资料来源:

①沿海地区农民工数据来源:本课题组:2004年全国农民工社会保险抽样调查资料;

②进城务工劳动力数据来源:本课题组:2004年全国农民工社会保险抽样调查资料;

③农村劳动力数据来源: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91000年中国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状况)。

从调查对象进城后从事的行业来看,农民工主要从事的是本城市居民不愿从事的工作,比如建筑业和制造业,这类农民工共占被调查者的43.62%,其中还有9.04%的农民工暂时没有固定的行业(见表4)。

从调查对象对签定合同的态度看,当问及农民工是否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有42.44%的被调查者没有与单位签定合同,38.91%的被调查者只签定了临时合同,只有18.65%的被调查者签定了长期合同。当问及没有签定合同的主要原因时,有相当一部分被调查者回答是企业不愿意签定劳动合同,占被调查总数的20.60%,而自己不愿意签定劳动合同的居于少数(见表5)。

(二)经济收入与开支情况

从沿海各省(市、区)农民工的经济收入来看,月收入在500-800元的居多,一些工作相对稳定的农民工收入会高一些,以800~1000元的居多。从月平均收入与年龄的关系上看,整个沿海地区农民工月平均收入最高的是33~46岁年龄组的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为712.68元。18—32岁、47-60岁年龄组的农民工月平均收入分别为700.07元、669.88元。月平均结余最多的是18~32岁年龄组的农民工,月平均结余为391.44元。33~46岁、47~60岁年龄组的农民工月平均结余为386.43元和370.83元。

(三)参加社会保险的意愿

1.社会保险参保意愿。虽然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也同样面临着各种社会风险,但鉴于其缴费能力低下,事实上农民工对于城镇职工所享有的各项社会保险存在着有差别的参保意愿。本文通过对被调查者“目前认为最需要参加的社会保险重要程度的排序”一题的分析,计算出农民工对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大社会保险的参保意愿得分,结果它们分别为3.47、2.40、3.29、2.27和1.06。由此可见,农民工希望参加养老保险的意愿最为强烈,其余社会保险重要程度的排序是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2.参加养老保险的意愿。从收入和参保意愿的交叉分析来看,近一半的农民工选择愿意回乡参保,月收入在800-1000元的农民工最愿意在务工地参保,月收入在500-600元的农民工最愿意回家乡参保,收入高的农民工在务工地参保的意愿更强烈一些,当然,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是不愿意参保的(见表6)。

当问及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愿意每月缴纳多少养老保险费时,福建省农民工愿意缴纳的数额最高,为219.79元;其次是浙江,为192.53元;最低是海南省,为49.57元。各个省份之间农民工愿意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差别较大,而整个沿海地区平均为89.30元(见表7)。

3.参加工伤保险的意愿。如果参加社会保险,农民工普遍认为目前最需要参加的社会保险种类按重要程度排在前三位的分别为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可见,除了养老保险之外,工伤保险对于农民工来说也十分重要。由于自200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和近期《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出台,农民工被正式确认为职工的一部分,同样享受工伤保险。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愿现在可以随着法律措施的出台得以实现。

4.参加医疗保险的意愿。从参加医疗保险的情况来看,有63.73%的农民工没有参加医疗保险,而仅有13.89%的农民工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参加城镇医疗保险最多的地区为江苏省(见表8)。

从参加医疗保险的意愿来看,48.57%的农民工愿意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也有39.47%的农民工对此抱有无所谓的态度;有47.10%的农民工愿意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也有41.42%的被调查者对此抱有无所谓的态度。当问及“如果政府举办一种医疗保险,在得病住院时给予报销60%左右的医疗费用,是否意愿参加”时,有73.28%的被调查者愿意参加,这说明,只要农民工能够充分理解医疗保险的作用和地位,他们还是愿意参加医疗保险的。

(四)结论

1.农民工进城打工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东部沿海地区是进城务工农民的首选。一方面,经济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农村,来到城市;另一方面,虽然农民工在城市里的收入明显低于城镇职工,但相对于在农村务工收入要高,进城务工对那些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民仍然具有较大的吸引力。而东部沿海地区有非常多的发达城市,能为打工者提供广阔的就业空间,因此是农民工打工的首选地区。

2.沿海地区农民工是潜在的有能力参加社会保险的群体。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大部分农民工正处于青壮年,以养老保险为例,如果他们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可以形成较长的缴费期。对于养老保险制度来说,保证一定时间的资金积累是至关重要的。因而可以说,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事不宜迟,因为缴费年龄的黄金期一旦错过,是难以补救的。从文化程度看,沿海各省(市、区)的农民工受教育水平较高,是高素质的农村劳动力。“高素质”的特征既保证了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能力,也使这一群体容易形成较强的社会保险参保意识。从经济收入和结余的情况看,沿海地区农民工的平均月收入都在700元左右,月平均收支结余超过350元。这个收入和结余水平相对于城镇职工是低下的,但可以肯定的是,一定的社会保险缴费能力他们还是具备的。

3.城市对农民工的长期排斥使得农民工在社会保险的选择上受到限制。单纯从调查问卷的分析结果看,沿海地区农民工对参加社会保险的选择意愿是出乎意料的。他们虽然具有相对比较高的受教育程度,但是,他们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还不是很了解,还没有完全体会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在参保方式的选择上,他们也偏向于在农村参保,或者说在自己户籍所在地参保。虽然不能排除部分农民工有“叶落归根”的乡土情结,但更多的农民工表现出的是一种不被城市接纳的无奈。众所周知,在社会保障领域城乡之间是泾渭分明的,即便已经长期工作、生活在城市的农民工也仍然是被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所排斥的。另外,从他们应有的权利保障来看,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农民工和企业签定劳动合同的状况。一方面,企业不愿签定合同;另一方面,农民工自身的维权意识还不是很高,没有考虑到自己应该享有的社会保障。还有,对农民工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导致农民工对医疗保险的参保意愿不是很高,大部分未参加医疗保险。总之,在城乡二元制度安排下,农民工几乎看不到真正成为一个城市人的希望。所以,放弃“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选项,并不足以表明农民工的真实意愿,因为这其中包含了太多的农民工的委屈和他们对现行制度的失望。

综上所述,一方面,应该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另一方面,鉴于特殊的社会环境、农民工有限的缴费能力,专门建立一套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并逐步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并轨,将不失为明智的选择。

三、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创新

基于对沿海地区农民工状况的实证分析,应根据农民工的需要和特点,有顺序、有步骤地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就沿海地区来说,基于前面对农民工基本情况和他们参加社会保险意愿的分析,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养老保险一基本医疗保险的顺序建立相应的保险制度。

(一)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

首先,农民工所从事的多为脏、累、重、险的工作,工作条件相对比较恶劣,而农民工由于其所处的相对弱势地位,其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首先,应该鼓励农民工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权益,在与雇主签定劳动或劳务合同时要求其为自己办理工伤保险。广东等地出现的“民工荒”现象就是最好的例证,这也是解决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的最好时机。

其次,随着《工伤保险条例》的施行和近期《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出台,可以看出,相关的法律法规已基本健全,目前更多要做的是加强执法力度,以及对农民工适当地给予法律援助。另外,可以在准入机制上对雇佣农民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管,要求只有雇主为其雇用的农民工投保了工伤保险才发放给其营业执照,允许其经营。但是,这只适用于农民工较稳定的行业,而对于流动性较大的行业,例如建筑业,则只有加强巡回监察和加大惩罚的力度,督促承包人为其新来人员及时办理保险。

再次,有必要尽快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工伤赔偿机制,这样,用工单位将会更加注意用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措施,农民工的职业伤害事故将有可能大大减少。当然,建立完善的事后补偿制度固然重要,但更应该强调事先的宣传和预防工作。政府的劳动监督部门应加大对农民工集中的企业及事故多发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企业的监督力度,重点监督工作场所的卫生状况以及劳动安全状况,检查对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安全防护措施的实施情况。应建立现代的、科学的安全管理手段,以预防为主,而不是实行“事后处理”型的管理和监督。

(二)建立独立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在城市化的大背景下,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尽可能地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靠拢。但是,考虑到目前农民工的整体经济收人、参保意愿和职业特点,以及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从建构理念到具体政策、操作规范、管理方式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建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脸体系也明显不合时宜。因此,对于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有必要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外探寻第三条道路,以切实保障农民工的社会养老权益。

根据对沿海地区农民工社会保险的基本状况和参加保险的可行性的分析,可考虑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账户与集体账户弹性结合”的新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农民工达到法定参保年龄,即可选择缴费参保,缴费可以以全国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为基数。缴费采取富有弹性的灵活缴费方式,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缴费,允许中断后再补缴,缴费时间累计折算成标准缴费年限(最终以年为单位计算)。由于许多农民工的工资并非按月支付,比如,建筑行业的农民工的工资是以工程项目的结算、工期为周期的;因此,这种缴费方式将更符合客观情况。而在养老保险金的领取方面,可以通过养老保险长期平衡精算进行预测:建立农民工个人养老保险给付平衡模型,制定出养老保险的给付标准;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的长期平衡精算模型,测算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结余状况;最后,在达到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后,农民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第一,应该建立针对进城农民的医疗和大病保险制度。虽然从年龄结构看,农民工以年轻力壮者为多,但患病仍然是难免的。在缺乏保障机制的情况下,为了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农民工的风险,应该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大病医疗费用部分社会统筹的保障机制。其筹资机制由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的一定支持构成。个人缴费和财政支持的比例应该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而定。在初期,可确定相对较低的缴费水平和保险水平,将来逐渐提高。第二,应该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制度,规范雇用农民工单位的用工制度。所有用人单位均须与所雇劳动者(不论是城镇户口还是乡村户口的劳动者)依法签定劳动合同,政府相关部门应该严格监督。第三,应该逐步建立农民工的生育保险制度,其目的一方面是保护女性农民工的健康并维持她们的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下一代的健康着想。

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范文篇11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应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方针实行可持续发展保障事业的战略目标。实现这个目标,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为了实现以上目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社会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老龄化速度快,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在世界上属于低收入国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力发展生产力是首要任务,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建立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生产力,因此,合理确定保障的范围、项目和水平,在制定各项保险的筹资比例、待遇标准、社会保障水平,应瞻前顾后不宜定得过高。根据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制定有区别的发展计划,逐步走向完善,以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2、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过去社会保障项目由国家和企业包揽,个人不缴纳或很少缴纳而造成国家、企业的重负。社会保障的法律关系实质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与义务是紧密联系的,公民不负担一定义务,其权利就没有保证,社会保障本身也难以为继。

3、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统一的原则。由于社会保障各项目的资金来源不同,其体现效率与公平的程度也不相同。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部分社会福利事业,其经费主要支出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全社会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无偿享用,主要体现公平原则。社会保险项目,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实现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水平既要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又要与个人缴费多少挂钩,因此要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效率是公理的基础,任何损割社会效率的公理终将损害公平。

4、城乡有别的原则。现阶段我国城乡之间的生产力水平、收入水平和生活方式等诸多方面的差别很大,加上农村人口有8亿之多,因此,在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方面,城乡之间要有所区别,但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重城市轻农村,认为农村比重大、人口多,国家受不了;另一种倾向是不顾客观现实情况,主要实行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标准。实际上城乡社会保障理应同等重要,都需要发展,只是因上述的差别原因,只能暂时保持差别,待经济发展后逐步缩小。

5、政策分开和执行与监督分设的原则。在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与社会保障基金运营分开,具体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原则下,行政部门主要是制定政策标准,判定中长期设施计划,不直接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和运营。基金的收支、运营和管理由社会保障事业机构承担,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措施

1、建立多种保险形式和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多种形式的保险是指除国家社会保险外,还要努力发展商业保险、民间互助,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和民间互助保险的作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存在着原则的区别,但发展社会保险并不排斥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中的作用。发展商业保险和民间互助保险既有利于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如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农民等,又有利于弥补社会保险待遇低,补充或满足不同层次劳动者的需要。实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是针对单一层次社会保障结构而言的,它包括国家基本社会保险制度、企业补充社会保险制度和个人储蓄社会保险制度。国家基本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建立的适用于各类企业的职工,全国基本统一的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企业补充社会保险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为本企业职工投保企业补充社会保险,待职工退休时一次性或按月支付给退休人员。个人储蓄性社会保险是根据职工个人收入情况自行决定投保个人储蓄性社会保险。

2、改一元筹资。多元筹资,我国要改变过去长期个人不交纳任何保险费的做法,在最近几年改革中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起步时个人交费比例不能过高,基本养老保险费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包括奖金、津贴)的2—3%。实行个人交费制度,个人交纳的失业保险费可占工资收入的0.5—1%;医疗保险基金改革起步时个人按工资收入的1—2%交纳,以后逐步提高。用人单位要为本单位的职工,按工资总额交纳16%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随着劳动者个人交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不断提高相应降低交费比例,以减轻企业的负担。还要为职工交纳工资总额1—2%的失业保险费,交纳10%左右的医疗保险费;国家亦要负担一部分社会保险费。筹资方式还可采取社会保险税的办法。

3、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要从目前仅限于国有企业职工、部分集体企业职工逐步扩大到城镇全体职工,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帮工,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私营企业主、自由职业者,也应参加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保险。

4、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管理。国家社会保障涉及范围广泛是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社会保障社会化包括:一是社会保障范围社会化;二是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社会化;三是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四是社会职位管理社会化。

5、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实行法制化。中国是实行法制的国家,社会保障法制化是指社会保障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对其一切管理活动必须纳入法制轨道。

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主要区别范文篇12

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第一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区社会保险中心根据省、市劳动保障系统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在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以江泽民同志“”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转变作风提高服务质量为目标,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标准,结合“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和创建市级青年文明号活动,以“热情、文明、公正、效能”为出发点,把集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农村社会保险“五保合一”的运行模式全部纳入行评工作。扎实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有力地推动了我区社会保险事业的顺利发展。现就我中心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确保行评工作落到实处

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参与行评意识强烈,切实把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纳入总体工作规划,并保证了行评工作的机构落实、责任落实。实行“一把手工程”,成立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小组,由中心陈主任为组长,李副主任为副组长,内设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建立了主任亲自抓,分管副主任具体抓,行评办组织协调的工作格局,更好地配合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抓好行风评议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制定了《区社会保险中心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细则》社保[]号下发至各科室及各个工作人员,明确行评指导思想、目标、内容、方法步骤和要求。

二、召开动员大会,统一中心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

组织学习《泉州市劳动保障系统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泉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系统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和《区劳动保障系统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传达市、区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具体部署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把本中心干部职工的思想、行动统一到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上来,增强了参与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学习活动,使全体职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爱岗敬业,围绕服务对象开展工作,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创造了一个活泼健康、乐观进取的工作氛围。

三、创新宣传手段,夯实行评基础

通过分发宣传单、摆摊设点等形式,把开展民主评议行风的目标、内容向社会公开,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设置意见箱,公布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改进民主评议行风的测评手段,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开设行评网页,在中心网站上公布行评情况,设立行评调查栏,征询群众意见。通过以上多层次、全方位的立体宣传,努力营造社会舆论氛围,为本次行评工作的顺利开展夯实了基础。

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开展伊始,我中心与局行评办密切配合,参与局组织的座谈会、在繁华地段设点宣传、分发宣传材料,累计发放宣传材料多份,累计接受群众咨询多人次。另外,我中心还开通了行评热线和网上行评网页()接受群众监督和参与行评工作,至目前已有多人通过网上行评调查栏参与我中心的行评调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同时,深入基层,分发了份行评问卷调查表,共回收了份。

通过宣传活动,使广大群众了解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主动支持和参与行评工作;另一方面通过信息的反馈,使我中心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而促使工作的开展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强化队伍建设,健全规章制度

(一)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中心坚持以开展行评工作为契机,以培训促服务、以服务求发展,引导干部职工学理论、学科学、学业务、学管理,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娴熟的职业技能。建立学习制度,坚持每周一次的全局理论业务知识学习会,以“两本书”为学习重点,不定期集中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政策及理论的学习,研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思路;同时,鼓励中心干部职工参加自学、函授等各种形式的再教育学习活动,不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操作水平,加快建设一支党和人民满意、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社会保险经办队伍。

二健全规章制度,改善服务设施,改进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切实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在中心原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完善,新出台了《区社会保险中心内设机构岗位职责暂定》、《区社会保险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区社会保险中心工作人员职责》、《区社会保险中心效能建设工作制度试行》和《区社会保险中心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五项内部管理措施,并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办事效率。继续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之和限时办结制度,大力推行勤奋务实“十办”和文明服务用语,杜绝服务忌语。完善办事流程图、服务指南和政务公开栏,印制服务卡,方便参保人员与我中心的联系。并将内设科室岗位职责、工作人员职责以及社会保险制度执行情况等内容上墙、上网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为契机,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深入发展

中心以维护社会稳定为主线,围绕开发大局,努力开拓、锐意进取,构筑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率先在全省建立了精简高效、集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农村保险“五保合一”的运行模式。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开展,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心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为契机,不断地推进社会保险各项工作的深化发展。

(一)落实服务承诺,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企业养老保险费转由地税部门征收后,基金来源得到了进一步保证,对于个别机关事业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这一问题,采取加强联系、督促催缴的办法,保证了养老保险费的及时入帐。同时,加强业务部门之间的协调联系,按照业务流程和工作分工,及时拨付养老金,全区离退休人员均能在每月日足额领到养老金。月份,共支付企业养老金万元;征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万元,支出万元,征收企业工伤保险费万元,支出万元;征收企业生育保险费万元,支出万元;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工伤医疗费基金万元,支出万元;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生育医疗费基金万元,支出万元;征收农村义务兵养老保险费共3页,当前第1页1

万元。

(二)配合国企改革,为下岗职工开设个人缴费服务窗口,方便下岗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和保险金的缴纳。月份共为个下岗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万元。

(三)规范档案管理和业务流程。一是要求各工作人员将有关业务档案按时间按单位类别科学归档备查;二是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流程和退休审批流程等相关业务操作,并体现在中心醒目位置,方便办事人员及群众办理社保手续,提高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三是利用退休证换新证这一有利时机,开展反冒领养老金工作,发放退休人员个人情况表,做好退休人员信息数据库的信息收集和计算机系统信息录入工作,并于月份开始从新的信息系统发放离退休金。

(四)集中力量做好退休调资及补发工作,迎接党的十六大顺利召开。根据省、市劳动社保的统一布署,中心临时抽调人员,于月份前及时完成全区名退休人员的退休金调资工作,并全部拨付到退休人员的存折中,及时地将党和国家的关怀传达给广大离退休人员。

(五)创新宣传手段,提高广大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意识。积极参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地税等部门的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多份;同时,创新宣传手段,组织工作人员开发了“区社会保险中心网站”,通过网络系统,将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传送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并在网上提供咨询服务,为广大劳动者排忧解难。

(六)举办免费的社保政策培训班,提高参保单位办事人员的工作效率。⒈举办了两期社会保险知识及操作规范业务培训班,共为家企业名社保经办人员提供了免费培训,让这些企业的经办人员进一步了解和熟悉社保政策,提高参保单位社保经办人员的工作效率,切实有效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⒉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提高全体医务人员医疗保险政策的掌握深度,更好地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专门编写了培训教材,组织了家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的名工作人员进行考试,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七)规范个人帐户管理,严格对帐制度。积极与地税部门进行沟通联系,理顺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参保资料的收集和归纳建档,准确登记个人缴费信息,及时完成了全区份个人对帐单的打印校对工作,让广大参保人员缴得明白、算得清楚。第一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八)推进社会保险体制改革,促进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工作的协调稳定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努力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已在全区机关事业中实现全覆盖并逐步向企业扩展,区内粮食系统、金融系统和邮电系统已全部参加我区的基本医疗保险;至月份,共有家、人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其中企业有家、人。年月份共征收基金万元,支出万元,当年节余基金万元,实现基金累计节余万元。为了方便解除劳动关系等人员按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我中心专门开设了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窗口,至目前共受理社会性参保人员人,较好地保障了这部分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九)主动加强与区内大、中企业的联系和协调,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随着炼化一体化工程的起动,经济建设将再掀新潮,社保中心紧紧围绕这一开发大局,千方百计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引导各新办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区内粮食系统、金融系统、邮电系统以及海洋集团、二化公司等大、中型企业已全部参加我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统筹,有力地保障了这些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争取省、市各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支持,尽力做好个别企业的协调工作,月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宋健华副厅长带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医保处陈新榕处长与省医保中心主任陈成武一行,在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卢连枝副局长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谢清池局长等人的陪同下,到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就该公司参加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事宜进行协调,有力地促进了我区社会保险事业的开展。

(十)规范管理离休干部等特殊群体的医疗费报销工作,方便离休干部享受医疗保障。中心于年月日起财政等部门处理离休干部等特殊群体的医疗费用报销工作,并出台了《关于离休干部等特殊群体医疗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到每位服务对象手中;为了方便这些人员报销医疗费用,为每位离休干部办理一本公费医疗银行存折,简化离休干部报销医疗费用的程序。至月底共受理人次元的医疗费用。

六、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提高

年月日市行评代表对我中心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并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表等多种形式了解我中心行评工作的进展,代表们对区社会保险在我区开发建设中所做的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就存在不足之处提出了建议和意见;我中心也通过分发调查问卷及开通网上评议栏广泛地征询社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根据代表和群众所提出的行风问题,我中心及时地有针对性地加以整改。共3页,当前第2页2

(一)加大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建设力度,全面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对外形象。⒈未雨绸缪,积极争取资金、提早规划设计新的办公环境。我中心在新办公大楼建设之前,专门请相关设计部门,按照“三优文明窗口”的建设要求,规划设计了“柜台化、开放式”的办公场所,目前正在抓紧施工之中。⒉不断改善现有的办公环境。把社保经办科室分布图、办事流程图、服务指南、服务承诺、工作职责、监督岗、人员去向牌等信息全部上墙,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⒊强化考勤管理力度,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带胸卡上岗,做到文明礼貌、仪表端庄,充分体现了新一代社保人的风采。⒋统一配备计算机,实现办公自动化。每个工作人员人手一部计算机,同时加强计算机知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提高了整个中心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开拓创新,采用各种形式加大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⒈积极联系区广电部门,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宣传活动进行报道,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共播出各种社保新闻条。⒉编写、印制宣传资料,深入基层一线,分发宣传材料。⒊创建社保网站,方便社会人员咨询了解社会保险政策法规。⒋举办劳工人员政策业务培训

班,切实提高企业劳工特别是新保企业劳工的业务水平,方便劳工熟悉掌握社保政策。⒌举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医务工作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培训考试,提高他们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操作水平。⒍鼓励工作人员积极钻研业务知识,并形成理论文章向各种专业杂志刊物投稿,努力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⒎在中心办公厅设置社会保险政策资料架,免费提供各种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宣传资料,方便群众索取查阅。

七、行评工作与创建工作有机结合,共同发展

中心将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与“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和创建市级青年文明号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制定详细的工作规划,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区社保中心已于年获得省级“三优文明窗口”的荣誉称号及年获得区“青年文明号”的荣誉称号,并于年月初获得了泉州市市级“青年文明号”的荣誉称号。

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使我们的干部职工牢记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使命,不断地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为我国年轻的社会保险事业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贡献自己的一分光和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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