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家庭理财规划方案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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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家庭理财规划方案范文

八项注意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不仅让未婚男女不舒服,也让已婚男女不好过。对于房子的所有者,离婚的财产成本降低了,另一方的离婚财产成本提高了。若是婚姻不能一劳永逸,离婚还要分割财产,到头来人财两空,岂不冤枉?守不住人,就要守得住财,这是现在很多人的想法,无关性别。

①婚前协议

结婚前,通行的做法是男方买房,女方负责装修和家电家具。按照新婚姻法,如果将来离婚女方会比较吃亏,双方可以签一份书面协议,最好还对协议加以公证,如果离婚,按照各自的投入比例分割财产。

还有一种做法更为省事。女方与其出装修和家具家电的费用,不如将这笔钱投入到买房中,房产证上还能写上自己的名字,这既保护了女性的自身权益,又不必签让人尴尬的婚前协议。

②婚内公证

已婚族在对待婚前房产方面,应该充分了解对方对于财产的处理意见和态度,如果房产确实由双方或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建议房产证还是登记在双方名下。另外,夫妻如果想各自支配各自的收入,在经济上彼此独立,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公证。

现在很多白领阶层经济独立,夫妻间会说:“如果你要投资经营,那么,你欠的债也自己还。”这只是夫妻间口头的约定。实际上法律将这情形称之为夫妻财产约定制。如果夫妻间能达成一致意见,最好对这些约定进行公证。当然,这些都要建立在夫妻间认同的前提下,因为我们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保卫婚姻。

③银行转账

很多老年人不会转账,只会用现金付款,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不能用现金,一定要用银行转账,且要保管好出资凭证,这样可以证明是由父母出资的。

④财务公开

夫妻之间财务信息不透明的现象,在很多人的婚姻生活中存在,这实际上是婚姻理财中的一个重大风险,一旦有一方发生意外,就有可能让这个家庭的财产旁落他人。更可怕的是:如果一方瞒着对方私自对外举债,一旦发生意外,则会使对方的生活陷入巨大危机。

⑤对外担保

不要为你朋友的债务提供担保,一旦你的朋友不能按时还债,债主就会找到你的头上,你就成了债务人。即便是亲戚,也不要给他们提供担保,这样会给自己带来麻烦。

⑥“小金库”

建立“小金库”的前提是不能影响家里的“大金库”。“小金库”中的钱多到一定程度,就应该向“大金库”回流,否则,一旦被对方发现,就会引发“家庭战争”。关于“小金库”大小的衡量标准,我在这里提出一个参考标准:家庭存款的5%。

⑦保单处置

保单却一直是离婚时最容易被忽视的资产。很多人可能从未想到过离婚后保单该如何处置,甚至一些怕麻烦的投保人会选择直接退保以除后患。

保险专家认为,家庭成员应对保险资产多加重视,在婚姻发生变故时妥善处置,尚在缴费期的保单切不可盲目中断,更不应随意退保。

⑧共同理财

钱是两个人挣的,也应该由两个人管理。首先,由夫妻二人共同参与制定家庭理财总体方案;其次,确定夫妻二人理财工作分工;最后,定期检查理财方案实施情况,对方案进行修订。

三大纪律

“除了死亡,还有什么比离婚更痛苦?”英国一位女作家的名言如今得到了中国网友的回应――“比离婚更痛苦的是,婚离了房子也没了”。这句看似玩笑的话却触动了很多中国人内心深处的隐痛。

随着离婚率的上升,离婚理财成为人们不得不面对的现实。女性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在离婚时理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那么,女性在离婚时应注意些什么?

①如果婚姻出现纠纷,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如申请保全房产转移、保全存款和保全股票等。但要提供相应的房产确切的位置及管辖的区域、存款的开户行和账号、所买股票的公司名称和股票账号等。

如果发现对方把存款转移到父母名下时,虽然无法冻结,但可以认定这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要参与分割,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段时间内交给原告。

②离婚后,如果发现财产分割不合理,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如果两人签了离婚协议书,但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瞒财产未处理。比如,男女双方有两处房产,男方还有一个价值300万的商业店面、两部车。男方跟女方提出分手,男方说要抚养女儿,所以要一个住处,并说给女方一些钱,其他财产就全部给女儿。女方痛快地答应了,并要求男方把女儿照顾好。两人签了离婚协议书,只处理了房子,别的都没处理。

但后来女方发现他们离婚后一个月男方就跟另一个女人登记结婚她觉得受骗了,要求再次分财产。据此法律规定可以分,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如果离婚后发现双方还有婚前未分的财产,容许在发现财产线索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③由于第三者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女性也应给予足够重视。由第三者导致的婚姻破裂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称之为一般的婚外情,即婚内一方与婚外一人偶尔有。第二种叫婚外同居,第三种情况是重婚。这三种情况只是不同的表现形式。第二种情况是公然同居。第三种情况是最严重的,就是和第三人长期生活,对外宣称二人是夫妻,并生育了孩子。

这三种不同的情形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而按照我国婚姻法第46条,如果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话,一定是指婚外同居或重婚,而并非一般的婚外情,即如果只是一般的婚外情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至于是否因为有第三者,就要少分财产,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期间的必然联系。

加减乘除

“加”1+1=2

理财规划与家庭账目

①理财规划。创业期(25-30岁)大胆投入股票基金等风险市场,但投资只能以闲置资金进行,切忌过于分散。黄金期(30-50岁)健康型和养老型保险需要适当投入,同时孩子的教育基金也该开始储备。衰退期(50岁以上)不参与高风险投机活动。

②制作账目管理表。该表基本由以下3个部分组成:资产、负债、资产净值。a.盘点资产心中有数:实物资产,地产、交通工具、电器等,实物资产按净值统计,即原价减去按预计使用年限分摊的折旧;金融资产,现金、存款、债券、股票、金银饰品等项目。b.明晰债务负担:短期负债,应付而未付的房费、水电杂费,已签账的信用卡等;长期负债,各项应缴费应偿还的贷款及借款本息,以上项目以做表日前一天余额为准。c.净值变化掌握晴雨:以家庭总资产减去家庭总负债,即可得到家庭资产净值数;家庭资产与负债之间的比例要力争合理,一个家庭最低应储备一年的生活费,以备不时之需。

有了理财规划和资产负债表,家庭资产现状和理财业绩一目了然。1+1=2的生活,可以井井有条地展开。

“减”2-1=1

节约开支与个人理财

家庭需节约开支。家庭支出按先后顺序可分为三部分:一是固定支出;二是可变支出;三是享受支出。你可以仅仅通过坚持几条约束条件就完全改变你的大笔支出,使生活变得更好。a.固定开支。房子是庇护所。如果租房费用占到收入的25%以上,就需要重新计划。拿出多一些的钱去投资自己的房子,或者搬到一处便宜的房子去住都是不错的选择。b.可变开支。你的电话费是否居高不下?尽量以步代车,健身又省钱。c.享受开支。如果你们雇了计时工打扫卫生,现在你们要考虑亲力亲为了。

“乘”2的N次乘方

基本积累与风险投资

在投资品种日趋多样化的今天,稳健型投资区包括国债、储蓄、保险等。激进型投资区包括股票、期货、外汇、地产等。趋利避害是理财的本能,多数人的资产安排不只考虑收益,还要兼顾安全,资产组合始终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总体风险。处于创业期和黄金期的年轻夫妇,可以参考下面的投资分布方式:40%资金投入到证券类投资区;30%的资金投入到房产;20%资金投入在储蓄国债;10%投入保险。

“除”1÷1=1

风险防御与应付

家庭财政情况难免有所起伏,如何做到1÷1依然还等于1?这无异于对家庭风险防御系统的一次严峻考验。

新婚家庭理财规划方案范文

离婚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财产制度

【论文摘要】我国的夫妻关系,观念上存在理想与现实的冲突;法律制度上存在夫妻人身别体与财产一体的冲突。建构婚前协议制度和夫妻财产分别制度,能够较好地消除上述冲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由单一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逐渐过渡到多元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宪法确立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由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政策转为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的政策,私营经济也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相对应的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公民个人财产极为有限,男女结婚成家后,夫妻财产在“过日子”之后所剩无几,财产关系极为简单,财产类型大多限于简单的生活资料。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和完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解放和长足进步,个人财产、家庭财产迅速增长,夫妻财产的种类、价值、内容等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夫妻的财产权利意识空前高涨。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纠纷已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和法院审理的重点、难点。据笔者2004年3月对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2003年所审理的5O宗离婚上诉案件调查发现,上诉请求和理由中,涉及到不同意离婚或请求判决离婚的仅7宗。对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不服的有34宗,对夫妻债权、债务的享有、负担不服的有l4宗。法庭上,许多当事人指责对方有婚外情,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把离婚的原因归咎于对方。试图获得损害赔偿或多分共同财产;或者指责对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试图达到对方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的目的;或者向法庭提交许多欠条,要求法院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双方对彼方所提交的欠条均矢口否认。

双方在法庭上互相攻诘对方,彼此视若仇敌,法庭气氛紧张,令人窒息,充满浓浓的火药味。法院判决后,双方对财产纠纷的处理均不服,要么对法院认定的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的范围、数量不服;要么对法院关于财产分割的方式、分配原则不满。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的妻关系存在诸种矛盾。

一我国夫妻关系的内在矛盾

1、中国传统理想与现实的矛盾

婚姻是人生中最重要、最重大的事情之一,人们对婚姻总是充满理想。当一对新人步入婚姻的殿堂,人们常常祝福他们白头偕老,幸福快乐地走完人生旅途。新郎新娘怀着无比喜悦、激动甚至紧张的复杂情感,迎接崭新的生活,憧憬美好的未来。千百年来,结婚被视为百年好合的大事,夫妻乃人终其一生的伴侣。如果有人在即将结婚之前预防到以后有离婚的可能,进而基于离婚的心理采取一些预测性的措施,则难免受到社会的非议、道德的谴责,甚至被扣上心理不正常的帽子。这种传统的思想观念,也得到婚姻法学理论的支持。法学教科书对婚姻的定义往往表述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根据<新约全书·马太福音》第19章所载,有法利赛人询问耶稣,是否出于什么缘故都可以休妻,耶稣答道:“夫妻并非二人分立,乃是合为一体。上帝使之结合在一起者,不可人为拆散。”自公元1O世纪开始,婚姻一旦成立便不可离异成为数百年里遵行不渝的神圣信条。在中国古代,婚姻乃视为“天作之合”,新郎新娘被誉为“天生一对,地造一双,”提倡一旦结婚便终身不改,尤其要求妇女“从一而终”。妇女一旦结婚,生便是夫家的人,死亦是夫家的鬼。今天,“宁拆十座桥,不拆-~-I婚”仍是国人普遍的信条。理想是美好的,美好的理想往往成为人们追求幸福、克服困难与挫折、忍受苦难与不幸的强大的精神动力。然而,理想并不等同于理性,片面强调理想的婚姻。反而不能使人们理性地对待婚姻,容易导致人们忽视客观存在的现实情况:每天都有婚姻基于人为原因在解体,许多人基于各种原因不能相伴一生。美国每年有100多万对夫妻离婚,占当年婚姻总数的一半以上。我国1990年有8o多万对夫妻离婚,1995年有105万对夫妻离婚,2000年有121万对夫妻离婚。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深刻指出:“在自然界中,当任何存在物完全不再符合自己的职能时,解体和死亡自然而然地就会到来,当一个国家离开了国家的观念时,世界历史就要决定其是否还值得继续保存的同题。同样一个国家也要决定在什么条件下现存的婚姻不再成为婚姻”。【lJ恩格斯指出“如果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或者已经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无沦对于双方或对社会都成为幸事了。这只会使人们省得陷入离婚诉讼的无益的泥污中。”r2](P79)

2、夫妻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矛盾

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关于夫妻关系的冲突集中体现在夫妻人身关系的别体主义与财产关系的一体主义。对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制,法律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元点是个人,即夫妻人格独立、平等、自由。婚姻法第l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l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l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制,法律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元点是夫妻两人,即婚后所得共同所有为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婚姻法第19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除法律明文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虽然法律也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但由于内容极其简略,操作性较差,又没有相应的制度、措施予以配套、引导,长期以来,夫妻约定财产制形同虚设。据有关学者词查。我国9o%以上夫妻完全不曾涉足约定财产制。【3】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的自由实现程度依然主要取决于经济条件。恩格斯谈到财产关系对婚姻的重大影响:“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的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2JlP78’双方的家庭情况,一方是否工作。从事何种工作,一方收入状况,一方的学习情况,一方参加社会活动的情况,通过夫妻共同财产的纽带,势必与另一方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因此,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必然深刻影响到夫妻人身权利的享有与行使。一方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往往成为另一方干涉的对象。共同财产制成为一方妨碍另一方生产、工作、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的原因。一方勤俭治家、艰苦朴素,而另一方挥霍奢侈,共同财产制势必导致蛮横无理者得益,老实忠厚者吃亏。更为严重的是,夫妻财产共有,导致一方的人身自由和权利受到另一方侵害时,无法及时、有效、充分地进行救济。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从救济的途径、法律责任等方面加大了反对家庭暴力的力度。但由于家庭法定财产共同制,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很难落实。被害人若要求追求施暴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则被害人势必一人担负维持家庭的重任,与施暴者共同承受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若要求追究施暴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非同时解除与施暴者的婚姻关系,否则,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客观上纵容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对策

1、婚前协议制度

婚前协议是指准备结婚的双方就未来婚姻财产、扶养权利等问题所签订的契约。在美国,起初。婚前协议主要由即将再婚的老年配偶签订,他们想通过协议控制婚前原有的财产。现在婚前协议被越来越多的年青配偶使用。社会学家和法学家认为,许多人在结婚时都抱有过分乐观、浪漫的想法,讨论婚前契约有助于澄清和公开夫妻结婚的目标和对他方的期待。婚前协议有以下积极作用:(1)公开交流,并成为今后解决夫妻共同生活中问题的方法;(2)预定目标,指导家庭生活;(3)消除冲突,提供处理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现的争执和分歧的理想方法;(4)提供预测和保障,指导夫妻关系趋向和谐安定,离婚时。有利于解决夫妻财产纠纷。婚前协议的内容可以包括:(1)目标和期待。如一方期待从对方获得感情支持、继续完成学业、取得事业成功等等。(2)财产和扶养。如婚前财产的数量、质量、归属及如何处分、管理;婚后财产的归属;有关家庭生活是由一方行使管理权还是共同行使管理权;如何分担家庭生活费用;扶养费的给付问题等等。(3)工作及社会活动。如是否由一方工作赚钱养家,另一方从事家务劳动,或双方均参加工作,分担家务劳动;双方或一方参加社会活动的时间、种类,双方的宗教信仰问题等等。(4)家庭住所和家庭职责。如对家务劳动的分工,对子女的主要照料责任,子女的姓氏问题,夫妻性关系等等。(5)子女。如双方是否希望生育子女,生育子女的时间,节制生育的措施。(6)财产继承。约定对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由谁继承。(7)上述问题发生争议时允许和希望采取的行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4

新婚家庭理财规划方案范文篇3

夫妻财产制,是确认和调整有关夫妻婚前财产、特有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方面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作为交织于财产法与身份法之间的横断性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

从法律层面分析,夫妻财产制具有四个特征:一是主体限于夫妻双方的特定性;二是人身性与财产性相融一体,财产性从属于人身性;三是由婚姻态势所决定的内容广泛性和复杂性;四是植根于生产力发展水平、受制于社会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

新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据地立法中萌芽,1950年婚姻法铸其雏形,1980年婚姻法基本定格并运行至今。其内容可界定为五点:(1)男女平等的社会地位和夫妻平等的人身关系是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前提和基础;(2)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3)以约定财产制为补充,赋予约定财产优位于法定财产制的例外效力;(4)确认夫妻债务责任的平等性和清偿分担的协商自由性;(4)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平性、意志自由性与保护“弱者”和无过错方的照顾性。

应该承认,以80年婚姻法为集中表现的现行夫妻财产制虽然表述简单,内容抽象,但并不失其积极的进步性价值:(1)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宪法精神;(2)符合社会主流文化和价值取向所倡导的婚姻本质及婚姻道德的要求;(3)反映了家庭作质及婚姻道德的要求;(4)反映了家庭作为伦理实体和经济生活实体的职能要求,有利于家庭内部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反映了婚姻家庭关系复杂多样的生活实际;(5)切实地符合立法时期夫妻财产关系的状况和要求;(6)在总体方向上迎合于当代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发展趋势。

80年婚姻法颁行至今20年,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婚姻家庭亦发生同步效应,夫妻财产制归纳了新的因素,新的力量、新的内容:(1)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市场经济的飞跃发展,牵引出社会各种财产关系的新风貌,构成新时期夫妻财产关系的宽阔宏大的社会经济背景;(2)国民收入增加,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私有财产量的增长,是夫妻财产关系变化的直接动力和表现;(3)社会财富观念的转变,个人主体意识,权利意识,独立意识的觉醒,是夫妻财产关系变化的心理催发素;(4)家庭消费职能的扩充和生产职能的历史性回归,提高了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并直接作用于夫妻财产关系;(5)与公民个人财产的取得和拥有相伴随,夫妻财产的性质、形式、来源、数量、债务关系,权属关系都发生的空前变化,动态性、复杂性明显增强,市场交易安全等与夫妻财产权利的保护不断产生碰撞。

现行婚姻法诞生于社会转型之初,时代的多重制约,不可避免地潜伏了以其为背景的法律的局限性,由此决定了现行夫妻财产制既有先天不足,又有后天不良,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日益凸现出诸多缺陷:(1)规范形式抽象、概括,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导向,使夫妻财产制疏漏空洞,缺乏操作针对性;(2)“婚后所得共同制”表述不清,涵盖宽泛,范围不确定,与夫妻财产的实际运行态势不符,也与其他法律内容发生冲突;(3)立法只注意到常态下的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对“婚约”期间的财产、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违法婚姻中的财产问题未作丝毫反映;(4)严格的共同财产制,既忽视了对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权的确认和保护,又不利于保障市场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利;(5)对夫妻之间如何行使共同财产的占有、管理、收益、使用、处分等权能未作规定;(6)夫妻财产约定只是作为一种例外加以简单认可,没有形成完整规范的约定财产制规则体系;(7)对夫妻债务和所有权之外的各种财产权利未能作出前瞻性预测,导致现实生活诸多法律问题难于处理;(8)20年法制建设的推进,财产法体系的逐步健全,现行夫妻财产制既落后于社会实践,又滞后于其他相关法律的发展;尤其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作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等新型经济主体所牵引出的家庭财产关系,现行夫妻财产制难于准确施控。

针对现行夫妻财产制立法技术上的缺失,规范内容上的疏漏和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呆板,法学界在80年代中后期即提出修改和完善建议,几经讨论,于90年代中期形成共识;司法实践与此呼应,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诸多扩张性、创设性解释。反映当代家庭结构及其财产运行规律,总结实践经验,应对社会的发展和夫妻财产关系的变化,尊重和采纳学界的合理建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二次审议并交付全民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夫妻财产制作了特别突出的改进,概括起来,其内容集中于五个方面:

第一,以列举与概括、明确与模糊的例示性规范技术形式,确立了婚后所得有限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依《草案》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工资、奖金;(2)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

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6)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约定不明确的财产。第二,与有限共同财产制相对应,明确界定了个人持有财产。《草案》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与法定财产制相对应,基本建立了约定财产制度,规范了约定财产的表意形式,财产制的选择范围、约定的内外法律效力,配设了约定分别财产制时补偿制度和约定无效制度。《草案》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第47条规定: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约定,逃避债务的,该约定无效;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该约定无效。

第四,为强化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督促和引导共同财产权的合法行使,确保共同财产对婚姻家庭的经济功能的有效释放,引进民法调整方法,设置了不正当行使共同财产权的民事法律后果。《草案》第48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请求再次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关于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第17条)、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第39条)和离婚时债务的清偿(第41条)三个法律问题,《草案》仍沿用了现行法的规定,未作任何修改。

上述五个方面构成《草案》确立的夫妻财产制规则体系,其应予肯定的积极效果可归列为五点:一是加重了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突出了夫妻财产制的立法量和地位;二是相对克服了现行法的粗放型技术缺陷,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具体和细密,增强了可操作性;三是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男女平等、保护“弱者”,增进家庭职能,有利家庭和睦稳定三项原则;四是兼顾了私法自治与公平公正,保护夫妻财产权利与保障交易安全的关系,较好地平衡了夫妻财产关系中可能引发的利益冲突;五是在立法上显示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婚后个人持有财产、约定财产、约定不明财产、未列举的模糊财产等多元财产形式,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反映了夫妻财产构成和动态运行的复杂性,切合社会生活实际。

作为中国21世纪初的一项重要立法,婚姻家庭法应以社会现实为基础,展示一定层面的前瞻性;以中华民族优秀品质为特色,继承先进法文化的优秀成果;以婚姻家庭的身份性、伦理性为内核,以市场经济的发展取向为依托。按此要求检测,《草案》对夫妻财产制的修改仍未尽善尽美,尚有不少制度应予增设、补充和改进。举其概要,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几项:

其一,《草案》只确立了常态下的夫妻财产制,即普通夫妻财产制,没有相应建立非常态下的特别夫妻财产制,建议针对夫妻分居,夫妻一方失踪,夫妻一方虐待、遗弃另一方,夫妻一方从事个体、合伙经营发生破产等特殊情形,赋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改共同财产制为分别财产制的权利,使分别财产制作为非常财产制。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财产安全保障中的正义价值和交易安全保护中的秩序价值的共同要求。

其二,《草案》只注意到所有权范畴的财产,局限于财产的归属利益,完全忽视了夫妻财产关系中客观、普遍存在的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利。尤其是现代民法的发展,已从以物归属为重心向以物的利用为重心转移,财产的动态利用和权能的分化与交易比静态所有更显重要;债权作为带动交易、保障和鼓励交易、实现资源配置的财产权,在市场经济氛围更具活力和更为广阔的运行空间;以所有权或资本为内涵的股权、股份是诸多财产权利的转化形态,在夫妻财产中无疑具有极强的渗透性和广泛的存在面;有形财产的扩张伴随着无形财产的不断衍生,无形财产权利的归属和价值正提出迫切的法律规范期求。这一切都表明停留于所有权层面的传统夫妻财产具有极大的局限性,中国的夫妻财产制立法应多吸取民法财产法的素养,把握民法的发展趋势,贴近财产权的运行规律,重视对夫妻财产领域中他物权、债权、股权、无形财产权等财产权利的确认和调整。

其三,《草案》仅抽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没有对现行法的这一条款作出修改,从而继续存在概括性太强且挂一漏万的缺失,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动态运行中,一方面处理权作为处分权能的表现,既有法律上的处分,又有事实上的处分,且处分方式、处分行为、处分效力多各种各样;另一方面除了处分权能之外,还有占有、使用、收益、管理等多项权能,这些权能既可以由所有权人控管,又可以剥离于所有权人,既可以单项分别行使,又可以多项混合行使。《草案》对夫妻如何行使这一系列权能,以及行使这些权能所引起的内外法律关系如何确认和调整,对各方当事人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没有作出反映,缺乏预设的统一规则进行引导和规范,从而难于规制实际生活中必然性的权利滥用或权利行使冲突等问题,其结果要么是侵犯夫妻一方的共同财产权无从补救,要么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危害市场交易安全,破坏交易秩序。

其四,《草案》停步于现行法模式,对夫妻之间积极意义的财产(财产权利)进行了规定,而对消极意义的财产——夫妻债务仅在第41条指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表现出立法上的巨大疏忽。我们知道,现实生活中,夫妻债务如同夫妻财产非常复杂,债务性质、负债原因、表现形式、举债责任多种多样,尤其是生产经营、市场交易等非共同生活的债务不断增多,在法律上对婚前债务与婚后债务、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生产经营债务与共同生活债务、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债务与非义务性债务、共同财产债务与个人特有财产债务、过错债务与非过错债务等不进行统一认定,则势必造成处理上的盲目随意和混乱,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应分清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及其原因和去向,既要注意维护家庭整体利益和法定扶养义务的实现及正常生产生活的需要,确立共同债务责任,又要把握是非过错,赋予夫妻双方不同的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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