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竞赛方案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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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方案范文篇1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学生体育竞赛是指全国范围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竞赛。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由国家教委和有关部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以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单项分会主办。

第三条举办全国学生体育竞赛要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通过竞赛活跃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提高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人才,检验和提高学校课余训练水平,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全国大学生、中学生运动会由国家教委、国家体委、联合主办,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或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协办。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办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顺延举行。

第五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以及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每年可主办一至二次全国性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

第六条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可根据情况每年举办二至三个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七条在举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的当年,凡已列入运动会比赛的项目,不再安排该项目的单项比赛。

第二章竞赛项目和竞赛的申办

第八条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所设项目应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并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每届运动会所设项目不宜过多。

根据现阶段实际情况,全国大学生综合运动会可设置6—8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另外,可选设1—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武术、健美操、羽毛球、网球等。

全国中学生综合运动会一般可设5—7个项目,其中必设项目有: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另外,可选设1一2项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如乒乓球、武术等。

第九条凡承办全国大、中学生综合性运动会的单位和地区,应当提出运动会设项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后正式列入该项比赛的竞赛规程。

第十条具备以下条件的盛自治区、直辖市均可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或全国中学生运动会:1、承办地是经济、文化、教育水平较为发达的大、中型城市;2、运动会承办城市及学校,必须有较好的体育场馆及设施,符合比赛项目的技术要求和其它条件;3、除国家财政拨款外,必须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以保证运动会顺利进行;4、承办单位必须遵循主办单位制定的各项规定,保证完成运动会筹备、召开、总结等各阶段的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承办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应当在上一届运动会举办前,向主办单位递交申请承办报告,并需附下列文件:1、当地人民政府批复意见书;2、承办工作实施意向书;3、经费预算及经费保证。

第十二条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的各单项分会主办年度单项比赛,应当上报年度竞赛计划,并向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提供以下材料:1、承办单位名称;2、比赛名称;3、比赛日期、地点;4、参赛队数;5、竞赛规程;6、经费条件。

第十三条凡有条件承办全国大学生单项体育竞赛的大专院校,在征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均可向大学生体育协会的单项分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大学生体育协会单项分会审核后,在比赛前一年的11月底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申请承办全国中学生单项比赛,应经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批准。

第三章竞赛组织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应在主办单位的指导下,成立筹备委员会或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并制定竞赛规程,报主办单位审定。

第十五条竞赛规程应包括下列内容:竞赛名称、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参赛单位、竞赛日期和地点、运动队及运动员的参赛条件、竞赛办法、录取名次、奖励办法、资格审查、体育道德风尚奖评比、裁判员、经费条件等。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应在比赛开始前向主办单位报送组织委员会成立方案,经主办单位批准,正式成立组织委员会。

组委会全面负责比赛期间的领导及善后工作,处理重大或紧急事项,保证比赛公正、有序地顺利进行。在全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递交书面总结。

第十七条竞赛筹备委员会、组织委员会下设各机构工作职责如下:1、办公室:根据比赛安排,排定活动日程表,拟定、印刷有关文件和材料,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协助有关机构组织各种会议,组织实施体育道德风尚奖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的评选工作。

2、竞赛机构:执行竞赛规程,确保比赛符合各该项目的竞赛规则并按竞赛规程的规定进行。负责比赛轮次和日程的编排;接受参赛队报名,按照竞赛规则的要求,保证比赛场地、器材、设施的正常使用;安排赛前的训练,组织安排裁判员学习和实习,以及赛前的技术会议;编辑竞赛秩序册,定时发送竞赛公报。

3、接待机构:负责参赛队、裁判员以及参加赛会工作人员的迎送、食宿、市内交通等生活安排;负责返程交通票的订购。

4、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依照竞赛规程有关规定,负责审查参赛运动队、运动员的资格;听取受理意见和材料,并作出处理决定;负责处理赛会和比赛期间的一切违纪事件。

5、财务机构:根据竞赛规模制订经费预算及开支原则;提出经费筹集方案,负责经费筹集和资金管理;合理支付各种费用;在比赛结束后一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交结算报告。

6、宣传机构: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和报道,扩大影响;负责与新闻单位的联系,组织必要的新闻会;编印宣传手册;配合集资部门做好广告宣传和广告设置。7、安全机构:负责赛会期间的食宿、交通、赛场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维持赛场观众秩序。组织委员会机构除下设以上机构外,要加设体育道德风尚评选等与竞赛活动有关的其他机构。

第十八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可设主席团。

第四章竞赛管理

第十九条参加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必须是取得学籍的在校大学生、中学生、并符合参赛项目竞赛规程中有关“运动员条件”的各项规定。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除取消运动员参赛资格或比赛成绩外,主办单位有权进一步追究派出单位或直接有关人员的责任,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对学生运动员应建立统一的档案登记,并实行统一的计算机储存管理。凡培养体育后备人才的试点校每年对招收的运动员要进行统计,并向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申报。凡比赛前一年度未申报的运动员一律不得参加本年度比赛。凡当年招收的学生不得参加当年举办的各种竞赛活动。

第二十一条比赛报名办法必须按所参加比赛的竞赛规程中有关报名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全国学生体育竞赛原则上不收取报名费,如确需收取报名费的,必须报请比赛主办单位批准。

第二十三条参赛队应按竞赛规程所规定的人数和日期报到,同时交验学生身份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比赛场地、器材、设施要符合竞赛规则的要求和标准,保证比赛顺利进行。大型比赛应有必要的摄录像设备。

比赛一般应安排在学校的场地或体育馆进行。

第二十五条运动队应安排在条件较好的学校食宿。宿舍、餐厅及周围环境应清洁、卫生,能提供保证运动员赛后的热淋浴条件。必须有食品卫生检验制度,保证运动员营养的需要,杜绝食物中毒现象的发生。

裁判员、运动员应分离住宿和就餐。

第二十六条赛会期间任何人员不允许将家属、亲友及无关人员带住赛会。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参赛或工作资格。

第二十七条运动队成员、裁判员、大会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大会制定的制度和纪律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承办单位应确保比赛驻地、赛场的安全。参加比赛的各队必须按要求办理全队人员比赛期间阶段性人身保险,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第二十九条比赛尝馆内一律禁止吸烟。

第五章裁判员的选派和管理

第三十条在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的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聘。其他裁判员按竞赛规程中有关规定选聘。

第三十一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所有裁判员均由主办单位选聘。

第三十二条凡由主办单位选派的裁判员差旅费由赛区负担。裁判员在比赛期间所有的食宿费、裁判员酬金均由赛区负担。

第三十三条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各单项分会主办的大学生单项体育比赛,裁判员的选聘方案及主要裁判人员名单,要在比赛前一个月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审批备案。

第三十四条裁判员在执行裁判工作时要认真执行裁判员守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介入裁判工作以外的事情。对违反此规定者将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止工作等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如无特殊安排,裁判员到赛区参加工作,应自备裁判服装和裁判工作用品,裁判员临场工作时必须佩带级别标志。

第三十六条每次竞赛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裁判长负责组织全体裁判员进行总结,并写出书面材料连同填好的裁判员工作报告表送交主办单位。

第六章资格审查、竞赛纪律及申诉

第三十七条为端正赛风,对比赛中出现的运动队、裁判员、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及其他违纪行为,比赛组委会的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据竞赛规程、竞赛规则、资格审查办法的规定,分别情况作出警告、停赛、通报或取消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资格的处理决定。比赛组委会的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的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八条参赛各队均有举报和申诉权。举报和申诉时要注重证据,要出据经团(队)领导核准签字后的书面材料及一定数额的举报、申诉费,否则不予受理。

第三十九条对参赛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的检测和处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体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竞赛财务管理及经费支配

第四十条举办学生体育竞赛应贯彻勤俭办赛的方针。比赛预算要符合比赛基本需要,并有可靠的资金或财源保证。

第四十一条凡与比赛有关的一切经费来源要独立设帐,由专人管理,并健全财务收支制度和监督、审计制度。要做到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比赛主办单位有权决定对其所主办的比赛进行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十三条以赞助单位产品名称、标志命名的比赛,必须征得主办单位的同意,否则不得冠名。

第四十四条凡承办大、中学生运动会的单位、地区以及承办规模较大的全国大、中学生体育单项比赛的单位,以运动会或比赛的名义所征集的赞助款,广告、售销体育的费用等行政拨款以外的收入,应按总收入5%的比例上缴大、中学生体育协会。

体育竞赛方案范文

关键词职业教育计算机专业技能大赛项目教学校企合作

中图分类号:G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661(2013)02-0056-01

普通教育有高考,职业教育有技能大赛。这是教育部对新时期职业教育内涵建设提出的要求。自2007年,国家和各省市每年都要举行各类职业院校学生参加的职业技能大赛,这既是对职业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检验,也是推动职业院校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校企合作、促进工学结合的重要手段。因此,探讨如何以技能大赛为契机提高中职院校教学水平,实现职业技能大赛常规化教学,是摆在职业教育工作者面前的重要课题之一,为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我在计算机专业教学改革中,对举办技能大赛进行了一些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首先,以计算机专业技能大赛为突破口。促进我校课程改革和教学模式改革,技能大赛基本是以学生完成一个项目的形式来进行的,其本身就是任务驱动、项目导向教学的很好体现。

其次,技能大赛体现以学生为主体和教师为主导的教育理念,得到师生广泛参与和积极支持。符合职高学生的特点,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同时技能大赛也检阅了教师的教学成果,展示了学生的技能和职业态度。再次将技能竞赛引入专业核心课程实践项目教学活动,促进考核方式的改变。为克服单纯的以比赛为目标的错误观念,我们在教学实践中以教学模式改革为先导,以课程教学改革为载体,实现了技能大赛与常规教学的有效衔接。

一、以技能大赛带动教学方法

改革中职技能大赛的主题都是与中职学生将来的职业能力息息相关。举行技能大赛出发点是让学生“学以致用”、学校“教有所用”。对学校而言,推动教学改革特别是项目教学方法改革才是目的,我们计算机专业在专业培养方案设计上,将专业核心课程的实践教学项目以竞赛形式加以组织,要求在项目教学过程中从学生竞赛项目的完成情况、调研过程、团队合作精神、答辩表现等方面综合评价每个团队和每个成员的成绩,从而使大赛为教学改革和课程改革服务。

二、师生广泛参与,共同提高实践能力

对于专业教师而言,参加技能大赛,接受大赛的锤炼,是提高专业技能水平的有效途径之一,也是培养提高学生操作技能、保证教学质量的关键。我们采取了多种措施,要求教师参与大赛的过程指导,并建立了一支质量达标、结构合理、专兼职结合的指导教师队伍。在教师职称评定、年度考核等制度中,将专业教师组织技能大赛、参与课程改革的成果纳入考评范畴,促使教师参与大赛指导,并与实训课程紧密结合,转变“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观念,重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三、搭建三个平台

实现大赛与教学的融通,构建师生广泛参与的大赛常规化平台,推进教学内容与技能大赛的融合。让学生真切感受到技能大赛离专业工作很近,对他们今后适应岗位工作有很大帮助,这样学生才能有兴趣主动参与。如在近年的实践中,我们开发了计算机应用调研竞赛方案及评分标准、计算机硬件组装与维护设计方案及评分标准、计算机软件设计方案及评分标准等,有效地搭建了技能大赛与常规教学结合的平台,搭建培养方案设计平台,促进教学理念的更新和教学方法的改进。我们在健全教学管理体制的同时,重点完善了专业培养方案和专业课程的教学设计。如在计算机专业培养方案中,我们设计的能举行大赛的课程有“计算机应用(平面设计、动画设计)竞赛”“计算机硬件组装与维修竞赛”“网络设计竞赛”“小型软件设计竞赛”等。通过搭建培养方案平台,促进了教师教学理念的更新和教学方法的改进以,发挥了教师的主导作用,强化了校企合作平台,以实现校企合作的“双赢”。

参考文献:

[1]蔡勤生.“赛教结合,寓学于赛,以赛促改”教学模式实践探索[J].职业技术教育,2011,(26).

[2]谢婷,肖玉.“新教学模式下教学评价体系”的研究与实践[J].中国成人教育.2011,(24).

体育竞赛方案范文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2249)

摘要: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各式各样的体育纠纷层出不穷,针对这类纠纷的解决方式,以体育仲裁制度最为普遍。而我国在建立这一仲裁制度的初始阶段,首先应解决何种类型的纠纷属于体育仲裁的适用范围问题,即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的拟定。本文通过对于法律规范的分析,从宏观的角度明确我国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及确定原则,并以此为基础,从强制性范围、否定性范围、肯定性范围三个角度对我国体育仲裁的范围作出全面性的设计,以期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可借鉴性的参考。

关键词:体育仲裁;受案范围;体育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8—0129—03

2001年10月6日,在由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组织的全国足球甲级联赛B组联赛第22轮的一组比赛中,长春亚泰足球队以6:0的比分大胜浙江绿城足球队,凭此荣升整个赛季甲级联赛B组排名的第二位。按照相关规定,长春亚泰获得了升入甲级A组足球队的资格。然而由于假球”嫌疑的披露,中国足协于联赛后的10月16日,以足纪字(2001)14号关于对四川绵阳、成都五牛、长春亚秦、江苏舜天和浙江绿城俱乐部足球队处理的决定”,取消了长春亚泰升入甲A资格的决定。长春亚泰对中国足协作出的14号决定不符,与10月19日、11月10日分别向中国足协提出申诉,未获答复。

案件发展至此,长春亚泰又该通过何种途径获得应有的救济?在体育纠纷的解决方法中,包括了调解、和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其中,仲裁制度因其灵活、保密、简捷的特性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最为有效的解决方法。然而,现阶段我国仲裁体系中并无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且相关的体育仲裁规则也未制定,因此在长春亚泰诉中国足协案中,长春亚泰最终是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为自己打开了救济的大门。幸运的是,此案引起了人们对于中国仲裁机构、仲裁程序规则建立的关注。随着中国体育事业不断地发展,势必会出现越来越多的体育纠纷和争议,因此相关仲裁制度的建立也是迫在眉睫。而在这一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当属仲裁制度所包含的范围界线——受案范围的拟定。

一、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的概念界定

所谓仲裁范围,是指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用以解决哪些纠纷,以及不能解决哪些纠纷。而关于体育仲裁范围概念的界定,学界多数引用于善旭老师的一种观点,即指在我国立法所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竞技体育的特性而确定的具有可仲裁性的争议范围。从狭义上说,体育仲裁范围可以指全部体育争议事项的总和:从广义上说,则体育仲裁范围涵盖至空间范围和对象范围两个方面,空间范围包括整个竞技性体育活动,对象范围则包括参与其中的运动员、裁判员、运动队、体育社团等。这一概念的阐述相对较宽,但在现阶段的理论基础下,该概念的适用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受案范围的拟定提供了更多创造和构思的空间。

二、我国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的确定原则

要实现体育仲裁受案范围建立的目标,做到最大程度的涵盖所有体育仲裁纠纷类型,首先需要明确一种稳定性的指导思想,提供设计的方向性指引。因此,笔者根据我国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的确立标准,参考外国现行诉讼制度先进经验,提出以下指导性的立法原则:

(一)适当扩大化原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体育纠纷案件不断涌现,在建立体育仲裁受案范围之初,范围的边界线不应设定的过分狭窄,应给予这一制度一定的自由度,保障各类型需通过仲裁予以解决的案件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而相对的,扩大不代表毫无节制,作为一类新的仲裁类型,体育仲裁制度相关的法律依据尚未完备,理论研究仍不成熟,因而无限地扩大之后必会给仲裁机构裁判案件带来效率上的问题,往往造成适得其反的效果。因此,对于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的建立应坚持适度扩大的原则。

(二)纠纷类型化原则

如上所述,体育纠纷的种类繁多,单一的列举式无法穷尽社会发展中不断出现的各类问题。参考现阶段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单一的情形列举往往导致了很多纠纷只能通过兜底条款的引用得到救济,这对于制度的发展并无任何的优势可言。故而在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建立之初,应施行纠纷类型化原则,以类型性的纠纷情形尽可能地囊括所有的可仲裁性体育纠纷,保障争议主体的合法权益,解决体育纠纷的宽泛而不确定性的问题。

三、我国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的框架性设计

(一)我国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

从上述理论基础的阐述,本文分析了现阶段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类需要救济的体育纠纷,明确了体育仲裁受案范围制定所需的指引性的确定标准和确定原则,以此对于受案范围的设计便可以进行更深一步地探索。关于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的拟定,学界多以肯定式范围加否定式范围为主要的受案范围确定模式,也是世界上多数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模式。然而,作为一项专业性的仲裁类型,其中很多的体育纠纷必须通过类似体育仲裁这类具备专业知识的机构进行裁判才能真正起到解决纠纷的目的。因此,在受案范围的拟定中,除了肯定性的范围和否定性的范围,还应加入一项强制性的适用范围,即在此类范围内的体育纠纷必须施行体育仲裁前置,非特殊程序性原因,一裁终局。

(二)强制性受案范围的拟定

《<体育法>释义》就体育仲裁的范围解释为因禁用药物、运动员流动、参赛资格等体育专业纠纷。虽然该项解释具有局限性,但其也明确指出了因违反规定使用禁药、运动员流动、参赛资格等问题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因此这三种体育纠纷是必然包括在强制性的受案范围之内。但因体育纠纷类型的多样性,仲裁强制性受案范围的内容不仅如此。参考我国体育纠纷的类型划分,强制性受案范围应包含以下三种类型:

1合同型资格类纠纷

首先,在涉及运动员注册、裁判员变迁等事项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各级裁判员审批部门每两年必须对所批准的裁判员进行注册,荣誉裁判员可以不进行注册。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为各项目裁判员的注册期: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报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根据本项目的特点另行确定裁判员注册期。由此可知,在体育法上,运动员、裁判员的资格均以注册为依据。随着体育商业化的发展,运动员注册转会、裁判员的变迁事件会日益增加,而这类型案件的专业性较强,往往涉及体育组织的内部规定,其他裁判机构、官方组织往往无法以其现有知识来解决此类纠纷。

其次,关于运动员的参赛资格,2004年雅典奥运会上,澳大利亚运动员Rakin因特殊原因由女子双人皮艇500米比赛改报参加女子皮艇500米个人赛,而女子双人皮艇500米赛由另外两名运动员PaulaHarvey和SusanTogg参加。雅典奥组委于当晚确认了PaulaHarvey和SusanTogg的参赛资格,却以报名晚于最后截止日期拒绝了Rankin的参赛资格,最终,仲裁庭认为根据同等对待的原则,以确认PaulaHarvey和SusanTogg的参赛资格同时确认Rakin的参赛资格。任何一项国际赛事均有人数上的限制,而谁将拥有这一资格参加比赛,发生的相关纠纷往往不是简单的行政诉讼所能解决,需要专业性的裁判人员针对具体的体育规则进行权衡。因此对于上述两类合同型资格类体育纠纷,必须通过体育仲裁的方式来进行纠纷的解决。2惩戒型违规类纠纷所谓违规类的纠纷,特指体育赛事中因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受到惩处发生的纠纷,其中最为突出的当属兴奋剂类案件。2004年雅典奥运会上美国短跑女运动员Edwards因被检测出服用了兴奋剂,被美国反兴奋机构禁赛两年。Edwards对这一决定不符,向美国仲裁协会提起体育仲裁,未获理想答复。之后Edwards向CAS雅典奥运会特别仲裁庭提起上诉仲裁申请,最终仲裁庭驳回了上诉人的仲裁申请,维持了美国仲裁协会的裁决。@在此类案件中,所依据的规定是体育赛事中的兴奋剂严格责任,对于此类违规行为从严处理。而在现代体育运动中,为了更好地规范运动员或相关人员的行为,各个体育组织往往都会出台相关的管理规则。由于体育名次后的巨大利益,比赛中此类现象屡见不鲜。在获得了处罚后,如若通过司法寻求救济,往往得到的结果是法院以涉及行业内部自治管理为由拒绝此类案件的受理,使得运动员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同时相关体育组织的自治管理规则具有明显的专业性,非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无法全面、深入地了解。因此对于惩戒型违规类的纠纷,必须通过设置体育仲裁前置程序进行规制和解决,以便更好地解决这类型体育纠纷案件。

3竞技型赛事类纠纷

在竞技型赛事类纠纷中,例如因为变更竞赛时间、地点或其他竞赛事项而引起的纠纷,决定的作出多以行业内部运行管理规则为依据,而这类纠纷如同上述纠纷类型所遇问题一样,单纯依靠其他救济方式并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因此需要专业性的仲裁机构进行介入并作出专业性的裁决。另一方面,因为竞赛报酬、奖励和其他收益的适用而引起的纠纷,均为赛事中相关规则的理解差异所导致的争议,非专业性人员无法作出最为公正的裁决,因此此类纠纷同样必须以体育仲裁为前置程序,保障专业性事项的科学性处理。

(三)否定性受案范围的拟定

1惩戒型技术类纠纷

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决定了体育竞赛领域内的裁判制度的特殊性。裁判员是特殊的仲裁者”,即便是一个没有任何私心的裁判员,也可能在执法”过程中出现错判、漏判甚至反判。康明先生曾说过:“现在每四年一届的世界杯足球赛比赛场次高达六十四场,裁判员的任何一次裁判,如果任何一支参赛球队不服,而要求去法院进行诉讼,则这场比赛只得暂停,几万名观众则要等待法院的判决结果,那么整个世界杯足球赛是不可能进行下去的,这也从反面说明体育运动需要的就是这种即时裁决的制度”。一方面,裁判员作为一个个人,即使没有私心,也无法百分之一百地做到毫无偏颇。实践中,运动员会出现失误,不可避免地裁判员也会出现失误,当然理论上需要尽可能小的减小这类误差,但依据国际司法判例,这类纠纷不应允许司法或仲裁的介入。另一方面,如果对于此类技术性的裁判纠纷予以体育仲裁的救济,则会严重影响到体育裁判的权威性,因此对于纯技术性的判罚,除非因为裁判员存在恶意的行为,否则不可提出体育仲裁的申请。

2管理型行政类纠纷

在管理型行政类纠纷中,体育行政关系的主体为体育行政管理机关与体育参加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的规定,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管理相关体育工作,体育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规定行使行政权力对于体育参加者进行管理,属于一种行政行为。因此,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属于行政争议。同时,由于行政争议的特殊性,在这一法律关系中,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之规定,仲裁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问题,而其对于行政争议的仲裁也明确地予以排除。因此,尽管此类纠纷涉及体育性,但是并不适用体育仲裁,因此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上的救济。3体育纠纷与刑事诉讼法的交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条之规定,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体育纠纷的广泛性往往也涉及到刑事诉讼所管辖的范围。

具体而言,第一,体育纠纷中的人身伤害类案件。如比赛中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间的斗殴事件,或赛事中意外发生的伤害、死亡案件,或赛场外观看者间的暴力争斗事件,往往涉及体育纠纷的同时,也触犯了刑法上的故意伤人、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等严重的人身伤害类罪名。第二,体育纠纷中的经济类案件。如竞技类比赛中,运动员或体育俱乐部为了获得比赛的胜利,进行的假球、黑哨实践.或体育比赛的商标权、转播权、广告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类争议,往往涉及刑法上的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问题。第三,体育纠纷中的贪污贿赂案件。体育赛事中最被社会所诟病的要数中国足协的贪污腐败问题。而这类问题不仅仅涉及足球这一个方面,且这类问题并不仅限于足球一个方面,往往遍布体育赛事的各个领域。如俱乐部通过对于教练员的行贿,实现黑哨、假球的利害结果,严重影响了体育管理事业的发展秩序。对于这些问题,如果仅仅依靠体育仲裁进行解决,往往不切实际,体育仲裁裁决的效力并不能实现等同于刑事制裁的效力。因此,对于此类纠纷的解决,将其交由具有国家权威的司法机关进行裁决,才更为谨慎合理。

(四)肯定性受案范围的拟定

在这里,关于体育仲裁肯定性受案范围的类型划分将不再予以具体的列举。一方面,如果每一项受案范围均己列举式的方式进行阐述,势必会遗漏一部分的体育纠纷,使其无从通过仲裁有效地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在世界各国的受案范围确定模式中,越来越多地开始尝试和改革通过仅借助于否定性的列举进行受案范围的拟定,即除了所列举的情形,其他均属于肯定性的受案范围之内。这中受案范围确定方式越来越多地得到了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的认可.将其引入体育仲裁制度中,势必有助于解决其在发展之初遇到的问题,促进制度的良好发展。因此,在体育仲裁制度中,除却强制性的受案范围和否定性的受案范围,其他符合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确定标准的体育纠纷均应可适用体育仲裁进行纠纷的处理。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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