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的重要性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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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的重要性范文篇1

【关键词】乡村自治社会发展因地制宜

Abstract:Intheprocessoftheruralgovernanceinruralareas,weshouldfacetherealityoftheunbalanceddevelopmentindifferentplaces.Acorrdingtothedifferencesoftheprovincialeconomyandtheleveloftheeconomicandsocialdevelopment,weshouldadjustmeasurestolocalconditionsunderthenationalunifiedleadership,guidetheruralgovernancetowardthedemocracymanage-ment,andthengraduallyputthe"village-govern-township-politics"governancestructurereformforthe"ruralself-government".

1.当前乡村治理的存在的问题分析

1.1东中西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对乡村治理资源产生重大影响。乡村治理的关键在于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从总体上说,东部农村地区的经济状况好于中西部地区的农村。东部地区由于有外来资本和中西部地区劳动力的输入,迅速地发展起来,很快进入了城镇化、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轨道;而中西部的农村地区由于地理区位和国家政策等因素影响,很少有外来资本进入,阻滞了当地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与东部地区发展的巨大差距。因此,从乡村治理经济基础角度看,东部地区由于经济增长较快、经济发展较好,乡村治理就具有了殷实的经济基础,可以为村民提供丰厚的福利和优质的公共服务;而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薄弱,就很难为村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更不用说为村民带来经济福利了。从乡村治理的人力资本角度来看,由于东部地区的发展,产生了对劳动力的巨大需求,导致中西部地区剩余劳动力大量流入东部地区的城市和农村,为东部地区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劳动力;而中西部地区,由于劳动力的大量流出,对当地的经济发展产生了许多消极影响,甚至曾经有一段时间,中西部许多地方出现大量抛荒的现象。

1.2东中西部农村地区非均衡发展对乡村基层民主治理产生重大影响。这种影响大致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考察,即东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和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

从中西部欠发达的地区来看,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比较缓慢,中西部农村基本上还处在传统农业社会,表现出较强的乡土性和封闭性特征。改革开放以后,由于东部与中西部地区发展不平衡,导致中西部地区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和素质较高的劳动力――大量流出本地,村民和乡村干部的行为能力、价值观念以及社会心态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乡土性和封闭性有了一定程度的削弱,现代性和开放性增强。随着劳动力流失,农业生产力得不到充分发展,于是乡村治理资源缺失,呈现出“弱治理”的形态,并且逐步演化为一种治理常态。这种“弱治理”形态一方面反映了中西部乡村治理举步维艰的现实,同时也表明一种新的乡村治理基础的出现,“即整个乡村社会包括村庄内部的关联不再是如传统那样具有内向性,也不像集体主义时代那样靠单一的政治因素来维持”,而是表现为农民的经济和政治自由度大大提高,他们可以“依托村庄之外的市场来实现个人的生存和发展,而不必像以往那样受制于村庄的软、硬环境的制约。”农民的政治、经济自由度的变化,实际上已经成为中西部农村地区乡村治理的社会基础,客观上要求改革乡村治理方式和结构,实行基层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

从东部发达地区来看,由于经济发展较快,这些地区的农村已经实现或将要实现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表现出了较强的现代性和开放性,而乡土性特征则逐渐削弱,村民和村干部的行为能力较强、价值观念先进,这必然对乡村治理产生积极的影响。具体而言,东部地区的村民和村干部民主意识更强,经济自由度更大,乡村治理资源丰富,为乡村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了强大的经济基础。然而,从另一个方面来看,由于大量外来人口和外来企业共同居住在自己的村庄,村庄更多地表现为村民和外来人口共同生活居住的社区,这样,如何对待外来资本和外来劳动力在乡村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能否让他们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的民利,对东部地区乡村治理改革就是一个重大问题,它关系到这些地区能否留住资本和劳动力,从而实现本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长久大计。

1.3东中西部农村地区非均衡发展对乡村的社会转型和社会结构产生了重大影响。目前,伴随着我国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农村人口流动性增强,加速了乡村的社会转型;②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逐步放宽对农村人口流动的限制,有力地促进了农村人口在城乡、地区之间的流动;③东中西部地区农村发展的不平衡,对乡村治理的治理资源、基层民主建设和社会结构等产生了重大影响,这必然要求改革现行的乡村治理方式和结构。

2.非均衡发展下的乡村治理结构的改革――“乡村自治”

针对农村不同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改革乡村治理结构,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运行。而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运行的纽带就是公共服务;乡村治理结构的改革方向,就是引导乡村治理朝着民主治理、自主治理的方向发展,变革现行的“乡政村治”治理结构为“乡村自治”。

乡村治理方式和结构的改革要朝着这一方向发展,首先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作为乡村治理的主要治理主体乡镇党委和政府、“村两委”以及单个的村民能否担当得起乡村治理过程中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全部责任,即现行的乡村治理的绩效如何?除了这些乡村治理主体而外,是否还存在着其他的治理主体?根据目前的乡村治理现状,答案无疑是确定的,即现有的乡村治理由于缺乏充足的治理资源,其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比较弱,乡村治理的绩效差强人意;除了乡镇政府、“村两委”和单个村民以外,在乡村治理过程中还出现了许多其他组织,例如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各种形式的乡村企业组织、各种各样非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等等。那么,如何发挥各种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提高乡村治理的效率、改善乡村治理的绩效,就是乡村治理改革的努力方向。

由农村地区发展是不平衡的,因而对东中西部的农村治理也应该有所区别。对于中西部地区的农村,由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劳动力――尤其是青壮年劳动力――流失严重,农业社会的特征明显,大部分乡村处于“弱治理”的状况,就应该努力培育民间治理能力,优化农村社会组织结构,扶持农民组织的发育,建立政府与乡村社会的服务与被服务的新型关系,以服务的理念革新基层政府运作模式,让多种社会力量参与乡村社会的治理,让这些主体在平等合作的基础上协同共治;对于东部地区的农村,由于经济发展较快,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水平较高,工业企业较多,外来劳动力也较多等特点,在乡村治理中,就应该允许这些企业和外来人口成为乡村治理的主体,保证他们享有与当地人口同样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让这些工业企业和外来劳动力参与乡村治理,以实现东部地区的可持续发展,留住外来资本和劳动力,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通过面对面的合作方式组成的网状管理系统”,并通过对话建立合作关系来实现乡村治理的目标。

根据多中心治理理论,在乡村治理中,应该采取“多中心”的乡村治理模式,本着“民主、法治”的时代精神,整合各种社会力量,包括本地农民和外来农民工、乡村企业组织、农民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进行合作治理,实现基层社会和政府之间的互动,有利于加强乡村基层民主建设,实行民主自治,更加贴近“乡镇社区”的实际情况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尤其是在国家实施一系列有助于农村的发展战略的宏观背景下,特别是“以农业税费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为标志,国家对社会的整合,开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给式整合’转型”的背景下,国家应该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维护农民权利和自由,保护农民权益,挖掘基层社会的内在潜力,为乡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内生动力。而乡村社会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的内生动力来源于乡村社会的各种社会组织和农民组织。因此,在乡村治理改革中,要改变由于农民组织化水平低下所造成的“弱社会”基础,优化农村社会组织结构,扶持农民组织的发育。因为只有农民组织起来,才能有效抗拒市场风险、维护自身权益、有序地进行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起到在政府与农民、农民与市场、农民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充当桥梁和纽带作用。农民组织可以成为代表农民利益、维护农民权益、并进而影响政府决策的社会力量,成为推动基层民主运动的重要力量。这样,“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权。”因而,在乡村治理结构改革中,必须重视农村发展不平衡和基层社会治理困难重重、效率不高的现状,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发挥各种力量进行协同合作治理,开创一条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乡村治理之路。

参考文献

[1]李剑阁.中国新农村建设调查[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7.

[2]赵树凯.纵横城乡――农民流动的观察与思考[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8.

乡村治理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村民自治乡镇行政权村民自治权

2O世纪8O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两种力量及其制度模式构成我国农村社会“乡政村治”的格局。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党的政治领导下的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二是存在于农村社会的村民自治权,村民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自己进行管理,按照民主的原则实行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原因,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两者产生了诸多矛盾,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成为最为突出问题之一,而当前西部贫困农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交通落后、土地分散、粗放经营效率低、公共卫生建设严重滞后、公共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等现状,急需充分发挥村民自治背景下村民的民主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且需要国家负责任的引导和帮助,绝不能将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变相转嫁于农民或压制村民自治运行。所以正确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分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此规定明确界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实质上是村民自治权与乡镇行政权关系在法律上的定位,他们应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关系”。但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现状而言,现实中的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常常与法律法规存在着种种偏离,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频繁干预与过度控制,将村民委员会当作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进行行政领导,布置各项任务并下达行政指令,从而转嫁乡镇行政权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于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造成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空挡与错位。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乡镇行政对村民自治组织的人事控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对村民会议负责,乡镇政府无权任免,但实际操作中乡镇政府通过在村干部中培植自己的人实行对村的间接控制。例如在选举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进行限制,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当家人”转变成乡镇政府的“人”,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角色错位。虽然便利了乡镇政府对村的管制和所属行政责任的完成,但往往造成村民心目中精英人物落选,压制了村民民利实现的构想与向往,实质上是对村民自治权的一种剥夺。

第二,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干预。在现行压力型体制下有时乡镇政府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不仅是对村委会进行“指导”,它还直接“领导”村委会;要村民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村委会仅仅协助是不行的,必须由村委会“负责”完成。所以实践中村委会承担着诸多乡镇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使村委会成为“准政府”,这样以来村民自治组织便陷入忙于繁多的政务而无暇顾及村务的局面当中,以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日益萎缩,村民自治原则也被消解于无形之中。

第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财政监控。西部贫困地区农村普遍存在着集体经济薄弱,财政基础有限的现象,而乡镇政府往往凭借自己的财政监控职能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进而影响整个村的管理形式,缺乏经济基础的村委会也只能听任乡镇政府控制。

第四,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价值控制。贫困地区社会发展缓慢,需要国家提供各种贷款救济及其它资源供给,使得乡镇政府可凭自己手中掌握的这些社会价值分配权对村委会进行调控。

二是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导致村民自治功能萎缩。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但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运行过程中,只注重强调民主选举,认为“对大多数村民而言,自治权利不过就是在三年中参加一次投票而已”。村委会也片面重视村级换届选举而忽视其它环节运行;自治组织结构中除村民自治中的执行环节存在村民委员会这个“实在”机构之外,民主决策环节及相关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环节都是“虚位”的,因此,在自治实际运作中出现失衡现象,造成村民自治呈偏斜状态运行,使村务管理实践中出现大量的非理性决策行为和损害村民利益的现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实效。

三、实现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良性发展的思路

通过上述对西部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的分析,为保证村民自治的健康运行和乡镇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立足贫困地区现实,从改善乡镇治理和提高村民自治两方面出发,努力寻求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

(一)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

首先,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管理范围,实行依法行政。《村民委员组织法》只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操作,使乡镇干部很难把握。所以可在总结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组织法实施细则》,从实际工作考虑,对乡镇政府行为进行明确规范,明晰那些是属于正常政府行为,那些是属于不合理的干预。

其次,合理划分二者权限,界定村务和政务。所谓政务是政府管理的事务,它具有国家意志性,是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事务。村务,是在一村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它涉及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共同利益,是由一村之内的村民共同管理的事务,具有群众自治性,体现的是一村范围内村民的公共意志,由村民共同决策、共同遵守。所以,乡镇政府要区别二者的范围,凡是政府的职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属于政府的职权。因此,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属于政府办理的事情,如果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如果不是村的共同事务,就属于村民个人事务。对自治领域的事务要给于指导和支持,要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不加干预;对非自治领域的事务要通过引导和监督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证国家任务的完成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其三,转变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观念,改进工作方法。首先,乡镇政府工作人员要提高认识,明确乡村关系实质,将上下级隶属、指令性执行观念转变为平等互助、民主协商观念。其次,乡镇政府布置任务,要根据村民委员会职权和各村实际情况,与村委会协商,再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改变过去指令性工作模式。再次,乡镇政府改进工作方法,学会指导村委会依法换届选举,尊重村民民主意愿,不委派干部,广泛开展村民自治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形成健康、有序的村民自治氛围,帮助贫困地区农村进行村民自治。

其四,西部大开发以来,国家对西部贫困地区公共产品供给越来越多、扶贫力度越来越大,国家政权越来越多地需要向村级渗透。鉴于此,对于西部特别贫困的地区国家可适当加大基层管理成本的投入,增设乡镇政府对村的派出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减轻困扰在村民自治组织头上的现实行政压力,从而使村民自治组织轻装上阵,投入主要精力搞好村务。真正实现给村民自治组织“减负”。

(二)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四个以民主为主要内容的治活动中,民主选举是基础、民主决策是关键、民主管理是方式、民主监督是保障,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所以针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方式,应该落实村民自治各个环节,构建科学合理的村民自治结构,平衡和规范自治权力内部关系,努力提高村民自治能力:

一是从权力制衡的角度,科学构建村民自治结构,成立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构,进行会议的有效召集,并代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村民委员会,切实发挥村民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一般情况下,西部贫困地区村民比较分散,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常设机构一方面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村民意见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经济发展计划和项目的建议;另一方面,对村委会提出的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进行咨询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策。这样既有利于村民的利益诉求和意愿得到有效充分表达,也对村经济建设项目起着科学参谋和严格把关作用。

二是定期组织进行村干部述职和民主评议,加强监督考核,提高村务公开透明度。可根据不同村的不同情况,村委会一季度或半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报告村民会议决定事项的完成情况、报告村经济发展和财务收支情况,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其进行民主评议,村委会听取意见后积极答复。由此可形成对村委会较强的约束和激励,促使村干部积极工作,管好村务,避免出现过分关注选举阶段而选上后无所作为的现象。

三是对外积极寻求人才和智力支持。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严重的人才匮乏和知识供给不足,成为制约村民自治能力提高的关键因素,所以,村民自治“知识引援”迫在眉睫。目前可实现的途径有:联系志愿服务西部组织,求助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戈0,持续引进热爱农村的知识青年深入基层,安排他们进入村民自治组织挂职锻炼。同时积极与周边高等院校合作,邀请大学生来村实践活动,以各种形式参与村民自治活动。

乡村治理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村民自治;乡镇行政权;村民自治权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基层管理体制和治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两种力量及其制度模式构成我国农村社会“乡政村治”的格局。一是自上而下的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党的政治领导下的乡镇政府行政管理权;二是存在于农村社会的村民自治权,村民通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对自己进行管理,按照民主的原则实行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历史和自然条件的原因,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两者产生了诸多矛盾,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冲突成为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而当前西部贫困农村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交通落后、土地分散、粗放经营效率低、公共卫生建设严重滞后、公共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等现状,急需充分发挥村民自治背景下村民的民主创造性和主动性,并且需要国家负责任的引导和帮助绝不能将国家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变相转嫁于农民或压制村民自治运行。所以正确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分析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此规定明确界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实质上是村民自治权与乡镇行政权关系在法律上的定位,他们应是“指导与被指导,协助与被协助关系”。但对西部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现状而言,现实中的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常常与法律法规存在着种种偏离,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频繁干预与过度控制,将村民委员会当作乡镇政府的下属机构进行行政领导,布置各项任务并下达行政指令,从而将乡镇行政权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转嫁于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造成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空挡与错位。一般表现为以下四种方式:

第一,乡镇行政对村民自治组织的人事控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对村民会议负责,乡镇政府无权任免,但实际操作中乡镇政府通过在村干部中培植自己的人实行对村的问接控制。例如在选举中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进行限制,使他们认为“听话的”、“有能力”的人当选。将村民自治组织的“当家人”转变成乡镇政府的“人”,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角色错位。虽然便利了乡镇政府对村的管制和所属行政责任的完成,但往往造成村民心目中精英人物落选,压制了村民民主权利实现的构想与向往,实质上是对村民自治权的一种剥夺。

第二,在日常事务中进行行政干预。在现行压力型体制下有时乡镇政府为了实现其行政管理职能,不仅是对村委会进行“指导”,它还直接“领导”村委会;要村民完成乡镇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村委会仅仅协助是不行的,必须由村委会“负责”完成。所以实践中村委会承担着诸多乡镇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使村委会成为“准政府”,这样以来村民自治组织便陷入忙于繁多的政务而无暇顾及村务的局面当中,以至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日益萎缩,村民自治原则也被消解于无形之中。

第三,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财政监控。西部贫困地区农村普遍存在着集体经济薄弱,财政基础有限的现象,而乡镇政府往往凭借自己的财政监控职能对村级财务进行管理,进而影响整个村的管理形式,缺乏经济基础的村委会也只能听任乡镇政府控制。

第四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价值控制。贫困地区社会发展缓慢,需要国家提供各种贷款救济及其它资源供给,使得乡镇政府可凭自己手中掌握的这些社会价值分配权对村委会进行调控。

二是村民自治的偏斜运行,导致村民自治功能萎缩。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但贫困地区在村民自治运行过程中,只注重强调民主选举,认为“对大多数村民而言,自治权利不过就是在三年中参加一次投票而已”。村委会也片面重视村级换届选举而忽视其它环节运行;自治组织结构中除村民自治中的执行环节存在村民委员会这个“实在”机构之外,民主决策环节及相关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等环节都是“虚位”的,因此,在自治实际运作中出现失衡现象,造成村民自治呈偏斜状态运行,使村务管理实践中出现大量的非理性决策行为和损害村民利益的现象,降低了村民自治的实效。

二、实现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良性发展的思路

通过上述对西部贫困地区乡镇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关系现状的分析,为保证村民自治的健康运行和乡镇工作的顺利开展,应该立足贫困地区现实,从改善乡镇治理和提高村民自治两方面出发,努力寻求乡镇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机衔接。

(一)依法改善乡镇治理体制和方式,界定村务与政务,增设派出机构,为村民自治提供广阔的空间

首先,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管理范围,实行依法行政。《村民委员组织法》只是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具体操作,使乡镇干部很难把握。所以可在总结村民自治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组织法实施细则》,从实际工作考虑,对乡镇政府行为进行明确规范,明晰那些是属于正常政府行为,那些是属于不合理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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