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的本质概念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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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的本质概念范文篇1

新近颁布的《全日制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实验稿)(以下简称“语文课标”)关于“语文素养”有一些重要的立论和命题,如在“课程性质与地位”里提出“语文课程应致力于学生语文素养的形成与发展”,在“课程的基本理念”部分更是明确“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语文课程,必须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获得基本的语文素养”,等等。整个语文课标中,“语文素养”前后出现十多次。于是问题就产生了:过去多用“语文素质”这一概念,现在何以要换成“语文素养”?语文教师如何把握“语文素养”的内涵?要弄清这两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一个逻辑前提。教育领域提出一个指向实践的命题,多含有对现实的某种概括,对未来走向的某种判断,并希望对教育实践发挥指导作用。而概括和判断是否准确,指导作用发挥得好坏,命题有无生命力,除了从技术上考虑概念是否周全统一外,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理论基础,即基本原理是不是支撑得住;二是命题能不能把握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能不能经受实践的检验。据此,我们尝试对以上两个问题作一解答。

先说第一个问题。在一定范畴里,“语文素养”和“语文素质”都指称语文教育的一种结果形态和存在(即通过语文课程达到我们希望在学生身上形成的东西),两个概念概括同一个对象及其本质属性,二者相互通用。但如果对这种结果形态进一步作生成上的分析,就会发现,“语文素养”这一概念虽然不便拆开,可是由动词性的词素“养”,反映出学生在语文学习过程中持续的自主发展作用,对应了叶老“国文教学的目标,在养成阅读书籍的习惯,培植欣赏文学的能力,训练写作文字的技能”的“养成”思想。它的形成不是单纯“教”的结果,更不是一种终结状态,而是必须由学生自己借助语文课程将优秀的语言文化成果内化成生命个体的一部分(如同父母给的手足之于生命),内化的过程伴随语文教育过程不断地进行下去。显然,从概念的周全性看,“语文素养”要比“语文素质”概括得更准确,更能揭示学生语文素养(或素质)生成的主要原因。从概念的统一性上看,“素养”“素质”在教育学概念系统内既是普遍概念又是单纯概念,可以自由组合或限制,形成各自的上位概念和下位概念。但在系统内的组合或限制必须保持意义上的同一和清晰。从形式逻辑角度观察,“素质”是上位概念,加上“语文”一词形成一个下位概念“语文素质”,它们是属种关系。如果说“语文素质”这个概念尚讲得通的话,那么相应类比,其他学科也来个“化学素质”“物理素质”或“数学素质”“历史素质”等等似乎也应讲得通,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看来,“语文”“数学”等概念所代表的学科相对于整个素质教育系统是部分之于整体的关系,概念处理时就不能将它们变成外延上的种属关系。“语文素质”字面意义的通顺,很容易造成它与“素质”概念种属关系的误解,破坏“素质”概念一以贯之的统一性。用“语文素养”作一个单独概念揭示语文学科的独特内涵,表示只反映一个独一无二的对象,避开其他学科类比,可以保证概念关系的统一。如果再纵向考虑到整个义务教育阶段之上还有一个高中阶段的语文教育,笼统用“语文素质”称之,还面临一个窘境:它们在层次上有没有区别?如有区别,在“语文素质”概念内部怎么区别?显然也有必要引进一个“语文素养”概念。总之,“语文素养”与“语文素质”这两个概念非常接近,区分不区分好像关系不大,但仔细研究,前者更周全更严密,更接近事物的本质,有助于认识的深入。

再说第二个问题。如上文所说,我们将“语文素养”领会为语文课程实施中学生持续的语言文化内化过程和课程实施后在学生身上生成的某种结果的统一,这样理解的好处是过程和结果相整合,课程目标、实施、评价的侧重点都落在学生身上。但问题是“语文素养”的组成要素是什么、语文自身的内容要求怎么确定仍没有解决。结合语文课标来看,这是一个开放性的结构,既有不同时代普遍适用的核心内容和要求,又有鲜明的时代特征,随不同时代作不同的规定,具体到语文课标就是业已确定的五个方面:识字与写字、阅读、写作(话)、口语交际、综合性学习。这五个方面与传统的“听、说、读、写”相比,合并了“听说”,加进了“综合性学习”,表明语文素养是一种综合性形态要求。因此,我们就可以把“语文素养”理解为:在语文课程学习过程中,学生通过识字与写字、阅读、写作(话)、口语交际、综合性学习,内化优秀的汉语言文化成果,最终在自己身上实现一种新的价值或达到新的水平。这样的界定可以得到现代课程论基本原理的支撑,也可以反映语文课程的基本走势。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注意普遍适用的基础。现代课程论发展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明确基础教育要为大众提供必需的语言、知识、价值观的课程,给每一个学生以发展的机会。所以非常强调课程对普通人的适用性。在经典课程理论家看来,课程设定首先要考虑的不是学生最终会把它作为大学阶段的主修专业,而是“这门学科对那些不会成为这个领域专家的年轻人的教育有什么贡献,对外行或一般公民有什么贡献”。美国20世纪90年代因提出“文化素养”观点而闻名的核心知识课程专家希尔斯(EDHirsch,Jr.)教授认为,学生们从学校获得的东西是人们具有的共同的“背景信息”,位于每个人拥有的日常知识水平之上,但位于一些专家学者拥有的高深水平之下,是“普通读者”所掌握的中间层次的文化知识。语文课标所规定的五个方面要求是一个现代中国人必需具备的,不具备就谈不上有发展机会。这意味着通过语文课程,学生要达到一定的对祖国语言文字认知、审美、感悟、运用的水平。

2注重连贯统整

。语文课程的功能或任务是多重的,过去概括语文课程的功能用到了“知识”“能力”“思维”“语感”“运用”“思想教育”“非智力因素”等多种术语,但没有一个能将语文课程的功能统摄起来,原因就是它们从外部将课程的内在连贯和统整分离开来。在现代课程论里,学科有三要素,“即学科的基本概念体系,这个体系所体现的思考方式,这个思考方式背后的伦理道德观念。这是三位一体的”。任何割裂都是对课程内在连贯的损害。此次语文课标设计思路之一,就是根据知识和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三个维度设计,三个方面相互渗透,融为一体。也就是要求学生能化语文知识为智慧,化智慧为能力,化能力为德性。这需要有一个概念能将语文课程的内在连贯统整概括起来。“语文素养”恰好满足了语文课程发展的这种要求。它包括语文课程目标、内容组织、实施、评价等基本方面,即:基本事实(主要是语言文化的,如词汇的音形义、作家与作品等)、基本理论(概念、原理、法则,如语法、修辞、篇章)、基本方法(如学习语文的方法、品质)、基本运用(如语感、形象思维、抽象思维等),因而能反映语文课程连贯统整的基本趋势。总而言之,“语文素养”及其命题的提出可以启发我们以课程论的眼光重新审视语文课程的价值和功能,调整我们的语文教学策略。从长远看,它有可能是语文课程改革的理论支架之一。〔1〕《叶圣陶语文教育论集》,教育科学出版社,1980年版,第19页。

〔2〕参见泰勒著、施良方译《课程与教学的基本原理》,1992年版,第20页。

教育的本质概念范文

关键词:体育;概念;身心活动

当前我国关于体育的概念或本质这一问题尚处于争论状态,没能准确地给体育下一个定义,多年来它一直是困扰体育界的一个难题。致使体育概念难以定义的原因,笔者分析有:从纵向时间的角度来分析,体育这一历史现象诞生多年,有几千年的历史,在几千年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从横向跨度的角度来分析,体育这一社会现象所涵盖的内容较广,包含的运动项目偏多,且规律难寻。

在笔者看来,体育的概念应该能概括体育诸现象的本质属性,能够反映当前我国对体育的认知水平,能够有利于体育运动的发展。体育概念的问题是事关体育本质属性和发展方向的问题,绝非文字游戏。

一、研究体育概念的意义

体育概念研究的相对滞后以及体育无概念这一社会现实,从某种角度上讲会放任体育发展的,使一些运动项目发展超出体育运动的范围,不利于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另外,体育无概念也会拘束一部分运动项目的诞生与发展,不利于体育运动的长远发展。

体育概念的研究,有利于历史地、发展地认识体育,能提高体育理论研究的科学水平,促进本学科建设,能不断丰富体育概念的内涵,提高体育的社会地位,扩大体育的影响,有利于国际体育学术交流。

二、我国对体育概念的研究现状

我国对体育概念的研究落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但也取得了一定成绩,笔者通过对文献资料的整理发现,我国相对集中地对体育概念进行研究大体有三次:第一次大讨论发生在20世纪70-80年代,探讨了体育与教育的关系;第二次大讨论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重点探讨了体育与文化的关系;第三次则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重点探讨了体育与社会和人的和谐发展的问题。2000年后由于体育课程改革等研究热点的兴起,体育概念这一问题几乎没有学者再进行研究,处于停滞及放任状态。

三、以往对体育概念研究的困惑

当前我国对于体育概念研究的学者较多,在专著与期刊中公开发表自身观点的专家与学者也较多,其中对体育概念研究起到促进作用,笔者认为主要有周西宽老师的大体育观,以及杨文轩老师的身心一元体育观等。就笔者个人的观点来看,非常赞同周西宽老师的看法,即“给体育下一个大的定义”,以免涵盖内容太小影响体育自身的发展,但同时给体育的本质“瘦身”,本质不应太大,以免使其涵盖内容的泛化,体育的概念过大或过小都不利于体育自身的发展。面对体育无概念的这一历史事实,笔者通过对已有研究文献资料的查阅,发现以往的研究者在进行体育概念定义时,对于属概念的争论相对较少,争论相对激烈的主要在概念的本质上面。以往的专家学者主要将体育的本质界定为教育活动、文化活动以及社会活动等三大方面,并针对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进行争论。

1.体育属于教育活动

在以往的研究中,一部分专家学者将体育概念的本质属性界定为教育活动。其主要传承的是近代体育诞生后随着其进入学校并课程化对学生的教育意义。再就是20世纪初美国新体育专家赫塞林顿和伍德的新体育理论,认为传统的德瑞体操没能很好地起到教育人的作用,强调从事体育活动是具有一定教育意义的。在体育活动中,特别是学校体育的练习过程中,能够增强学生体质,对于学生意志力、勇敢、自信心等均具有一定教育意义。从某种角度上分析,体育属于教育活动这一观点有其合理之处。

但“教育”一词与“体育”一词一样,并不具备一个公认的、非常恰当的定义,在教育界对教育的概念或教育的学科属性同体育界对体育的概念争论一样激烈,“教育”一词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非常准确或大家都能完全接受的概念。纵然体育活动过程中具有一定教育意义,但也不能用一个存在很大争论的词作为对体育本质的表述。笔者认为这非常不恰当。

2.体育属于文化

文化主要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这一观点的由来主要是基于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体育这一特殊文化现象,催生出很多璀璨的人类文明,如中国传统的武术文化中侧重武德的学习,在现代的竞技体育中有尊重裁判、尊重对手的习俗,无论是武德还是尊重对手其均属于人类精神范畴、属于精神财富,是人类所创造的文明的体现。持这一派观点的专家学者主要是杨文轩老师及韩丹教授。在人类的历史传承中和现实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体育曾伴随着人类从茹毛饮血的原始社会发展至刀耕火种的农耕社会,以及今日昌盛繁荣的现代社会。体育与人类一直并肩前行、共同壮大,并演化出一系列运动项目与体育文化,丰富与发展了人类文明,对于时下社会的发展具有不可磨灭的作用。

从人类文明的进化史的角度看,体育可以完全包含在文化这一概念之下,其也属于人类文明的一部分。但由于人类的发展进化史便是人类文明的丰富壮大史,几百万年来人类所创造的文化与文明何止千千万万,现实社会的任何事物从某种角度上讲均可以定义为人类文化与文明的产物。所以笔者认为体育等同于文化确有其合理的部分,但文化本身所涵盖的东西太多,过于泛泛,把体育笼统地放在文化里面,对体育自身的发展不利,“帽子”有点过大。这样会放任体育的发展并有可能使其步入歧途。

3.体育属于社会活动

社会活动多指工作之余的集体活动。将体育概念的本质界定为社会活动有其合理的成分。但社会活动多特指“集体”的活动,而体育除了有集体的活动以外,还有个人为增强体质或健身娱乐所进行的个人活动。从体育项目的设置也可以看出,体育中不乏集体项目,但也有很多个人项目。并且笔者认为活动一词所包含的范围过大,不利于体育的发展。

四、对体育概念的再认识

笔者认为给体育下定义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概念要宽泛、恰当,中心词要准确,并且不能过大。

(2)应结合历史的传承性,也就是体育的起源与发展。

(3)注意与世界衔接,同时还应注意概念的本土化、民族化。

杨贤江曾说过:“自有人类便有教育。”也有人认为早期的教育主要就是体育。但笔者认为有了教育未必就有体育,也就是说当时的教育不能完全等同于体育,笔者认为最早的人类在向他的后人传授知识(教育)时多为一些有功利性的劳动知识或生存技能。众所周知,劳动与体育有很大不同。据史书中介绍,北京人的年代,尚存在着北京人吃北京人的现象,这种人吃人的现象,正说明了物质生产尚未丰富。试想古人类连最基本的生存都很艰难,如何进行体育活动。笔者认为古人类最主要的工作便是迫于物质匮乏而忙于生存斗争,而体育除了增强体质外,更侧重的是精神享受和情绪的释放,应是身心一元的。而精神和情绪属于意识范畴,它对物质有很强的依赖性。综上观点,笔者认为体育应该产生于古人类物质生产丰富,达到一定水平时。

体育产生于社会实践活动,但依赖于物质生产的进步,并随着物质生产的丰富而变得多样化。从近代体育的产生来看,也是由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工作压力过大要求到户外去,回归自然进行必要的身心活动,这也是为了追求一种精神享受和情绪的释放,也是在强调体育对人的心理作用,也是身心一元论。

体育是要通过身体活动来达到预定目的的,身体活动是体育运动的基本手段,是体育区别于一般学科的最主要特点。因此,将身体活动作为标志而出现在体育概念中是完全符合逻辑的。

笔者认为在给体育下定义时应该借鉴史学家的观点,从体育的产生和早期发展入手。并且除了强调体育能增强体质外,还应侧重它的健身悦心的功能,笔者认为这是早期体育的最主要功能,而增加社会交往、加强国际合作等都是随着体育功能的泛化而不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体育如同一棵大树,它根植于社会实践活动,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进步,有了很大发展,出现了竞技体育、大众体育和学校体育。目前在这三者之上又出现了许多“枝条”,如休闲体育、康复体育等。在以往给体育下定义时太过于关注体育这棵大树发展起来以后的部分,而忽视了最基本的部分。笔者认为早期的体育主要强调的应该是“身”与“心”是身体活动、是心理愉悦。

综上,笔者将体育定义为以身体活动为手段,强身、悦心的身心活动。

参考文献:

[1]熊斗寅.“体育”概念的整体性与本土化思考:兼与韩丹同志商榷[J].体育科学,2004.

教育的本质概念范文

[论文关键词]高等教育大学差异

“大学”与“高等教育”两者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密不可分的关系已被大家所共知。我国许多学者就是在这样的前提下研究“大学”和“高等教育”的,并且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研究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随着研究领域的扩展和研究人员的泛化,我们发现不少实际工作者抱怨我国高等教育理论研究对实际工作缺乏直接的指导意义,理论工作者对研究的“科学化”和没有争得应有的学科地位也颇为担忧……在缺乏共同研究范式和对话前提的条件下,出现这种状况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我们现在还不能正视这些问题,不对它们加以分析研究,任其继续下去,这种状况就会进一步影响高等教育研究的理论建设和学科地位,一方面导致概念混乱,另一方面继续扩大理论与实际工作之间的鸿沟。所以,笔者企图通过辨析“大学”和“高等教育”概念的差异来做一点正本清源的工作,希望引发我国“大学”和“高等教育”本原问题的研究。

所谓“大学”和“高等教育”的本原问题,主要指“大学”和“高等教育”各自原本的内涵、本质、提出的背景等初始问题。其实高等教育研究中需要澄清的本原问题很多,限于篇幅,这里我们只讨论“大学”和“高等教育”概念的本原问题,主要分析其定义、提出背景、本质等方面的差异,希望能给“大学”和“高等教育”概念明确划界。

一、“大学”与“高等教育”概念内涵的差异

概念的明晰和专门化既是我们研究立论的基础,也是学科构建的基础,更是我们学术研究者同行之间交流的话语基础。正如一些研究者所言:“概念的混乱给我们探讨高等教育的起源及划分高等教育的体系、层次和等级等问题造成一定的妨碍,影响了高等教育理论体系的构建和学科的发展。”由于我国最早的教育学理论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通过日本“输入”的西方理论,中间经过“文革”的中断,19世纪80年代才重新接续西方发达的高等教育理论,受这一背景的影响,我国高等教育界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分清楚“大学”和“高等教育”不是一回事,因而“把‘高等教育’和‘大学’这两个概念互相替代、混为一谈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有些人的表述中,‘高等教育’就是指‘大学’,‘大学’就代表‘高等教育’”的现象非常普遍,至于把“大学教育”完全等同于“高等教育”则更是司空见惯。

高等教育学中对“高等教育”的定义有几十种,因为“高等教育是一个历史的概念范畴,对它的界定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而且,各国对高等教育的界定更是五花八门,甚至有些界定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在我国,高等教育概念的表述虽然有差异,如高等教育“就其广义上说,是指建立在普通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高等教育是对“中等教育以上程度的各级各类教育的总称”,但目前基本上把它定义为“在完全中等教育基础上进行的各种学术性、专业性教育”。因此,高等教育是一个抽象的、相对于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而言的概念,高等教育与非高等教育的主要区别既有教育程度和内容方面的差异,但更重要的是培养目标、自身组织特点和职能的差异。而且高等教育这一概念主要是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或者说从不同教育程度分类或分层的角度来概括和指称的,其构成内容应主要分为研究生(含硕士和博士)教育、本科教育和专科教育,而不是其他分类。这就是高等教育概念的真正内涵。一般来说对“高等教育”的研究成果应该说是为所有高等教育机构服务的,而且应该普遍适用于指导整个高等教育机构的运行或者说办学及其管理,才没有偏离高等教育概念的本原,如果仅仅以对实施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的大学的研究来概括一切高等教育,就会出现以偏概全的错误。而我们有的研究者根本就没有如此考虑,经常把以大学为研究对象的结论扩大到整个高等教育,因此从事高等专科教育的实际工作者当然就找不到相对应的、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高等教育理论了。

在高等教育研究中忽略“大学”与“高等教育”的差异,把大学研究等同于高等教育研究,这是一大误区。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文革”期间我国大学只实施大专教育,没有本科、专科之别,更没有研究生教育,因此,在许多人的日常观念中,人们无论接受什么样的高等教育,都称之为“上大学”或“读大学”,故而许多人把高等教育等同于大学教育。二是受传统高等教育理论的影响。因为在中世纪,当时“高等教育”的唯一正式机构只有大学,我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高等教育最主要的机构也主要是大学,所以习惯上人们就把大学当成高等教育或者把高等教育等同于大学了。三是中文与西文“大学”概念自身的影响。虽然大学的概念也是众说纷纭,但在高等教育学中,我们一般把“大学”定义为主要承担本科教育以上的、学科门类齐全、具有综合性质的高等教育机构,在英语中严格与之对应的词是University。而没有达到这一水平的、其他独立设置的高等教育机构则命名为“学院”,英语中称College(当然也有少数表面称“学院”但事实上已经达到“大学”水平的学院,至于综合大学中的学院则是另外一种用法),虽然它们同为高等教育机构,但它们之间有综合程度、水平高低等方面的差异。所以,在美国才有学者把不具备学术水平的中学后教育机构不纳入高等教育的范畴而用“中学后教育”或者“第三级教育”来指称。因此,从严格意义说,大学教育只是高等教育的一部分。大学概念要说明的主要是一种培养高级人才的不同于中小学校,也不同于专科院校的社会组织机构。大学不仅仅是一个社会组织机构,关键在于它是由知识分子所组成的以高深知识的探索、学术研究为主要任务,通过高级人才的培养等方式服务于社会的学术组织。因此,现代大学教育应该是高等教育概念的属概念或者下位概念,大学只是高等教育机构中的最具代表性的类型。研究大学教育的旨趣应该主要集中在如何办好大学、大学的运行应该如何体现大学的本质特点上。所以说,现代的“大学”概念与“高等教育”概念不能等同。

二、“大学”和“高等教育”概念出现的背景差异

高等教育学中“大学”与“高等教育”概念的正式提出各有自己特殊的历史背景。上述对两者概念的界说只是目前的一般表述,如果从历史的角度和客观事实加以考察的话,“大学”和“高等教育”则还有一个出现先后不同的时间差问题。因为“现代学制确立之前,教育无所谓初、中、高之分,也就无所谓高等教育”。世界上“高等教育”的概念是在中等教育制度正式确立以后才有的,是在近现代学制确立以后才明晰起来的,是对教育进行分级或者分层管理的结果。世界上最早建立独立的中等教育机构是在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如果按现代高等教育的概念去衡量的话,高等教育的历史只能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算起。我国“高等教育”的概念基本上是“西学东渐”的结果。我国正式具有教育学中“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概念称谓出现在清政府制定并颁布执行的我国第一个近代学制,即在清代光绪二十九年(公元1903年)拟定的癸卯学制中,这个学制是仿照日本学制建立起来的,在这个学制中首次把各类高等学堂、通儒院等教育机构所实施的教育统称为“高等教育”,在此之前,我国并无“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概念,因而也就没有所谓的高等教育与中等教育、初等教育之分。因为现代高等教育是指建立在完全中等教育的基础之上的培养高级专业人才的教育,中等教育都没有确立,何来高等教育之名?我们务必要明确这一点。

众所周知,近现代大学按照现在通行的说法则直接来源于中世纪大学,因为只有中世纪大学形成了由知识分子组成、以探求学问、培养高级人才为目的且形成了大学自治、教授治校、学术自由等特点的新型社会组织——学者行会,然后经过文艺复兴、启蒙运动、资产阶级革命特别是工业革命的洗礼后,才逐步形成了现代大学制度。因此,世界上提出“大学”概念的历史明显地要早于“高等教育”概念的历史。因此,笔者建议对中世纪大学产生到现代学制建立以前的“高等教育研究”统称为“大学教育研究”可能更合适。中世纪以前,既没有教育学中的“大学”概念,更没有现代意义的“高等教育”概念。如果要对中世纪前的教育作程度高低划分的话,我们只能把当时教学水平和内容程度相对较高的教育称为“高等级教育”或“古代高等性教育”,虽然可简称“高等教育”,但绝不能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高等教育,这是我们特别需要加以区分的,否则就会造成概念混乱。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大学”名称的问题,我国情况比西方要复杂得多,最早由国家正式设立的大学是汉代建立的“太学”,据考证,“太”通“大”,汉代太学可以说是世界上最早有大学之名的“大学”。但“中国古代的‘大学’与近现代大学词同意不同。据《汉书·食货志》转述西周时期的‘小学’与‘大学’之区别:‘八岁入小学,学六甲五方书计之事,始知室家长幼之节。十五岁入大学,学先圣礼乐而知朝廷君臣之义礼。’可以看出,这里的‘大学’,并不是作为教育结构中的高等教育层次区分于‘小学’,只是年龄与学习内容有所不同”。春秋战国时期留下的《大学》之书,也只是“古之大学所以教人之法也”。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古代“大学者,大人之学也”,说明我国古代大学尽管是培养“大人”(即统治人才)的机构,主要学习所谓的“大学问”,从汉代太学到明清国子监虽然可谓我国的古代大学,但它们一直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并没有形成学者自治的学术组织,也没有形成现代大学的特点和精神,故最多只能看做古代高等教育机构。所以我国古代虽有大学之名,而无“大学”之实。“中国近代大学是19世纪末开始萌芽的,1895年盛宣怀主持创办的天津中西学堂的头等学堂是其标志。”从严格意义上说,笔者认为我国真正具有现代大学组织特点和大学精神的大学应该从蔡元培改革后的北京大学算起,尽管这种“西方中心论”的大学观值得怀疑,但“大学”与“高等教育”概念出现的时间有早有晚、两者不能等同则是无可争辩的历史事实,这也是我们需要明确的高等教育学中关于近现代大学和高等教育概念起源的本原问题。

三、“大学”和“高等教育”本质方面的差异

由于大学是一种培养人才的机构,因此它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学术组织,作为社会组织,它既有与一般社会组织共有的特点,也有它的独特之处,社会和政府应该给予大学特殊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自治权及独立办学权。

对于大学组织机构的本质,笔者认为蔡元培先生的“大学者,研究高深学问”“囊括大典,网罗众家之学府也”,治学者可谓之“大学”,治术者可谓之“高等专门学校”的论述可谓非常准确和经典。西方大学从诞生发展到现在,大学就一直被不断赋予“学者的社团”“探索和传播普遍学问的场所”“探索和传播高深学问的机构”“思想和批判的中心”和“社会服务站”等属性和地位,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享有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教授治校等特权,它以自己独特的学术研究、教学与科研相结合、培养社会所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服务于社会和政府。但遗憾的是,至今我国大学还缺乏西方大学所应有的特殊地位和学者自治的特权,也缺乏应有的大学精神,即纽曼所说的:大学乃是“一切知识和科学、事实和原理、探索和发现、实验和思索的高级保护力量;它描绘出理智的疆域,并表明……在那里对任何一边既不侵犯也不屈服”。洪堡所说的:“大学的真正成绩应该在于它使学生有可能,或者说它迫使学生在他一生当中有一段时间完全献身于不含任何目的的科学,从而也就是献身于他个人的道德和思想上的完善。”我国当前大学制度建设的基点就在于恢复和确立大学作为学术组织的特性,否则就将失去了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基础与前提。

高等教育的本质虽然是有别于初等和中等教育的一种高等级程度的教育,但它的本质特点仍然在“教育”,而教育的本质意义是培养社会所需要的各种人才,只不过高等教育是培养社会所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而已。对高等教育的研究,主要内容应该是研究高级人才的培养规律。所以,从本原意义上说,高等教育研究应该具体区分为研究生教育的研究、本科教育和专科教育的研究。高等教育研究的是所有高等学校培养高级专业人才的总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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