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管理方面的建议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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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管理方面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德国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美国学者马丁・特罗认为,高等教育在人类历史上的发展,经历了三个不同性质的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为社会上少数人服务的精英型高等教育阶段,在这个阶段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不到15%;第二阶段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5%以上,这时高等教育进入了大众化阶段;第三阶段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50%以上,这时高等教育进入了普及化阶段。精英型高等教育和大众化高等教育之间存在着很多质变,这其中便包括高等院校管理模式的变化。

根据教育部的数据表明,中国高等教育在2005年毛入学率达21%,在校学生超过2300万人。按照马丁・特罗提出的标准,我国的高等教育已经进入了大众化发展阶段。在高等教育自身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的同时,高等教育发展的外在环境条件也在发生着根本性的改变,即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高等教育外部环境的迅速变迁,导致了中国高等教育内部管理制度的多方面变革和进一步的潜在变革需求,这些变化必然会引发高等院校组织内部各方参与者对高等院校办学的不同利益诉求,能否很好的和谐处理高校各种利益群体的共同需要,是涉及高校各种关系协调的重要管理问题。本文选择从中德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比较研究的角度,探讨在高等教育转型时期,我国高等院校管理如何借鉴德国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经验,解决我国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真正实现教学质量的提高。

一、德国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经验

1.德国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初始情况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高等教育处在各种变革压力下,几乎所有的西方国家在其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都曾经关注过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问题。这种关注受到了20世纪60年代后期学生运动的影响。学生运动的兴起,是由于学生普遍对大学的发展不满,认为大学应当进行改革。学生表示,由于学生人数增多,导致了教学质量下降、师资、设备、教室、图书馆、学生公寓、仪器设备等资源缺乏,学习质量得不到保证,大学的管理以及课程改革等问题日益突出。在这种背景下,很多国家的学生通过各种方式来表达对大学的不满,并试图强迫大学进行改革,学生运动在联邦德国表现得比较明显,而在其他国家(英国、美国等)学生抗议运动对学校管理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学生运动提出了如下要求:希望有新型的“批判性”的大学,希望大学的教学内容与社会实践结合起来,并有责任改造社会。

当时,德国高校的领导管理层吸纳了尊重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管理的建设性意见。学校从管理的初始阶段就为学生开设校长信箱,安排校长接待日,开展民主评议学校管理等多种渠道,让学生发表自己的意见。在校务工作的安排或者在其他工作岗位上,逐渐让学生参与并发挥作用。

2.德国大学生参与教学管理形成制度

德国大学生参与教学管理成为德国高校管理中的一种制度。主要表现在学生在一定范围内选择课程、选择教师及学习进度,并对教师、教学计划、课程等教学工作进行评价分析。

(1)实施选课制度

相对于学生在大学管理机构中作为代表参与管理,选课制被认为是一种间接参与。在德国,通过选课制,学生也能够很好地行使自己参与管理的权利。选课制本质上说为学生提供的是“消费者爱好”的机会。

选课制在德国各大学十分广泛。学生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课程、教师,构建自己的课程框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学习内容和进度,从而获得较好的学习效果。目前,在选课制的具体形式方面,德国普遍采用限制选修课与自由选修课相结合的方式,以此来弥补因选课所造成的过度自由而导致学生某方面知识的欠缺。

(2)学生参与教学评价

目前,在德国高校学生对教师的教学评估已成为影响教师职位、晋升、薪水等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在高校管理层看来,学生对教学的参与管理有利于教学的改进。例如:针对教学问题德国学生的学联可给很多大学委员会提意见,直接批评大学教师只讲授浅显易懂的书本知识,提出应讲授教师在研究过程中有心得的东西。目前,系统地、全方位的学生评价教师在德国的大学已形成一种制度。对大学教师应聘和提升职称所进行的教学考核评定工作必须征集学生的意见,每门课程或每学期结束前都要求学生对课程和授课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价,以便为进一步改进教学提供反馈信息或作为人事决策的依据。学生参与教育管理制度不但激发了学生参与教学管理的主动性和热情。而且也可以有针对性地提高教师的教学责任感和教学质量。

3.德国大学生通过行政管理机构参与学校管理

在德国大学中,无论是校务委员会还是系委员会,学生代表都占有规定的比例。德国大学的内部领导体制是委员会制,强调民主参与。在各种形式的委员会中,有的是决策和立法机构,有的是审议、咨询机构。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其成员包括经选举产生的教授、助教、职员和学生代表。在法律的框架下,德国高等学校通常由一名专职校长领导。学校的自治权根据“集体大学”的模式进行管理,即所有组成人员都能够参与学校的管理。高校校务委员会由四部分人员组成:教授、学生、科研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职工。他们根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校规分别组成各个委员会(Ausschuss),再由各委员会共同组成常务委员会。除了校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也聘请部分校外委员。但通常教授是最重要的组成人员,所占的比重最大,一般要超出校内常务委员总数的50%。学生代表和科研工作人员代表通常各占其校内常委配额的1/3甚至更多,其他职工代表约占1/3。常务委员会负责提名和选举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行政部门负责人。

由于各个州相应的立法不同,即使是在同一州内各高校的校规也有很大的区别。委员会和常委会两级行政结构只是一个基本的组织框架。在此基础之上,很多高校的管理结构要复杂的多,具体的情况只能通过如下学校进行了解。

(1)德国亚琛工业大学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组织结构

亚琛工业大学(Rheinisch-WestfailischeTechnischeHochschuleAachen)是老牌的工业大学,学生参与的情况是,亚琛工大的最高机构是大学评议会(Senat)。根据北威州法律规定,大学评议会由13名教授代表,4名学生代表,4名科学工作人员代表和2名非科学工作人员代表组成。除了学生代表以外,学生联合委员会主席也是大学评议会的列席成员,但没有投票权。也就是说,如果教授代表形成一致意见,就可以把这一意见不顾其他代表的反对推行下去。在这种情况下,学生代表可以向州教育文化部提出申述,但这种申述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2)德国乌尔姆大学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组织结构

乌尔姆大学(UniversitatUlm)是德国新兴科研型大学的代表,位于巴登一符腾堡州。该校的组织结构相对比较复杂,这也同巴登一符腾堡州科学、研究与艺术部的相关立法有关。大学理事会(Hochschlrat)是最高权利机构,同评议会(Senat)共同分担相当于大学“联邦议院”的职责。大学理事会由6名外聘委员和7名校内委员组成。这7名校内委员由4名教授,1名学生代表,1名科学工作人员代表和1名非科学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大学理事会对大学行政管理委员会(Rektorat)进行监督和合作。大学理事会和评议会共同选举产生大学行政管理委员会。评议会由10名委员组成,也包括学生委员。由此可见,大学生是大学权力机构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这一点与中国的情况具有本质的区别。

德国大学行政管理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和校务长组成,相当于大学的“联邦政府”,领导和负责大学的各项事务。大学行政管理委员会召集评议会,同时也对大学行政管理委员会做工作报告。德国学生议会(Studierendenparlament)是大学生的最高组织机构,每年选举一次,每月举行一次会议。它拥有财政权和教学管理的相应权利。学生议会讨论问题和做出决策应协商一致,如果意见分歧严重,且双方势均力敌,则由全体学生投票决定。学生联合委员会(AllgemeinenStudierendenausschuss简称为AStA),是由学生议会选举出来的联合委员会对内和对外代表所有学生的权益,负责学校一级的日常学生工作。它为同学提供一些服务,比如提供租房信息、办理国际学生证、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等。相对于每月召开一次的学生议会来说,AStA是一个常设机构。AStA主席和各部负责人直接由学生议会选出,他们是AStA的成员(Mitglieder),在需要的时候,他们有权代表全体学生签署协议或者对外发表讲话。在各部负责人以下还设有项目负责人(Projektleiter),他们由AStA成员任命,也属于AStA(Angehoriger),有权参与AStA的决议和投票。除了AStA以外,学生议会还要选出3个独立委员会,分别是:SozialausschuB、FinanzausschuB和SportausschuB。前两个委员会负责有关方面的规则制定和监督。SportausschuB是由亚琛工大和亚琛专科大学(FachhochschuleAachen)联合组成,负责管理共同的体育设施。对于有些大学学生会和学生联合委员会是合而为一,统称为学生联合委员会(AStA)。系学生会(Fachschaften)如果说学生议会相当于联邦众议院,AStA相当于联邦政府,那么与各州相对应的机构就是各系的学生会了。它是和大学生日常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组织。新生进校时的欢迎活动、复习考试时所需的往届试题以及对教授和教学的意见和建议等都可以通过在系的学生会取得。相对于学生议会,各系学生会(Fachschaft)每学期都有一次全体会议,会议议程的共同点是各系都必须选出一名学生来负责财务(Kassenwart)。通常,各系学生会每周有一次例会,会上可以讨论任何问题。

从以上两所学校的介绍可以看出,德国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深入到管理的各个层次和领域,他们不再是学校管理的“旁观者”,而是学校决策的重要力量。由于学生的特殊身份,他们更关心学习目标的实现,他们广泛地参与管理,不但可以有效地推进学校管理理念的改革,而且可以大大的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

二、我国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现状调查

我国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与德国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相比较而言有着不小的差距,主要表现在:第一,深度不足。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途径和方法,往往集中在决策的初始阶段,象征性地参加:第二,力度不强。大学生参与管理的内容大多集中在与学生个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衣食住行、学习娱乐等方面,但学校在发展目标的规划、学校定位的选择、人事任命的变更、改革发展的决策等方面对学生开放的力度不强,缺乏学生的参与。第三,制度保障不够。

笔者对北大、清华等在京11所高校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作了问卷调查,从调查所获数据看,目前,我国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从数据统计得出如下结果:

1.大学生参与学校发展规划及相关制度规定的调查

在对1258人的抽样调查得到如下结果:

(1)参加过学校发展规划的讨论和建议的学生只有66人,仅占5.54%。这说明学校目前还没有重视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重要性。

(2)参加过学校管理制度的讨论和建议的学生仅占5.39%。这部分内容其实与学生的切身利益有很大的关系,但学生参与的机会也非常少,高校管理者主要把学生放在了被管理的角度去考虑。

(3)参加过图书馆的改革和建议的学生仅有68人,占5.71%。图书馆是学生必不可少的学习资源,图书馆的藏书量、阅读环境、检索是否符合现代大学的需要,学校征求学生意见和建议的很少。

(4)参加过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讨论和建议的学生仅占10.24%。说明大多数学生并没有参与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讨论和建议,所以,有些学校的规章制度都是针对学生而定,规定中包括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等条款,并没有考虑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征求学生的意见。

调查表明,学校如果让大多数学生参与学校规章的制定和讨论,学生就会自觉遵守规定,变被动接受管理为主动参与维护学校的规章制度。实际上,学生参与管理既享受了学生在校期间的民利,又履行了学校规定的自主规范、自我约束的相应规定。

2.大学生参与教学改革情况的调查

关于课程管理的改革和建议。在本次调查中,有16.13%的学生参与了课程管理的改革和建议,从数据统计看,参与率不高。在调查中,很多学生都表示被陈旧的学习内容、单一的学习方式以及种种制度上的限制消磨了时间,不少学生因此逐渐加入到了逃课、作弊、应付作业等行列,事实上加剧了自己的损失。有的学生学习的潜能没能得到很好的发展。现有的学习条件与安排没有为学生提供足够的选择机会,反而将学生的发展限定在早已规范化的框架当中,学习兴趣调动不起来。从形式上看,学生在某种程度上参与了教学管理讨论,但学生参与管理并没有实质性的得到体现。虽然,学生对教学方面的意见最多,可是对学生提出的意见却重视不够,甚至不重视,也没有采取解决的办法。

对教师评价标准的讨论和建议。根据本次调查统计,有37.90%学生参与过教师评价标准的讨论和建议,这与其他几项参与的管理内容相比所占比例要大,说明学生参与对教师评价的机会比较多。但事实上,大部分学生认为这只是一种形式,“走过场”。因为,对于学生不满意的教师,学校没有按学生的评价采取相应的措施。因此不少学

生认为这不是实质性的参与。

从调查问卷的结果分析,显然学生对于目前学校管理工作不够满意,他们渴望真正地参与管理。

三、我国大学生参与高校管理规定的实施及建议

我国高等教育处在大学生的价值追求越来越多元化的时代,学生发展需求与高校管理规划的差距和矛盾逐步增加,为了使这些变化更能反映现实需要和发展趋势,我国教育行政部门于2005年9月1日起对“普通高校学生参与管理”做出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要“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参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章第41条)。《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工作改革的深入和推进。

在我国高校对《规定》的落实有一些起色。例如,有的高校致力于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注重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让学生在实际参与过程中获得自我,体现价值:有的学校引导学生参与教学过程来发挥主体作用,如选聘优秀研究生、高年级本科生协助学校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为保证选聘“学生助管”工作的有效进行,做好“学生助管”的选拔、培训、聘用和考核等相关工作,特成立“学生助管”工作领导小组;有的学校学生自发组织讨论《规定》,有参与讨论的学生代表对专业选择、成绩核定、个性化学习、学习警示、考试管理规定的实施提出了一系列建设性意见:针对学校管理条例的制定,学生表示若让学生代表以民主制的方式参与学校的日常管理,会有效地减少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对立情绪;有的资深教授参与讨论时说:如何把学生的智慧、热情和才能都充分发挥出来,这是办好一所学校的关键所在,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是在培养学生民主意识。这不仅有利于学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也有利于学校的发展;也有不少学校开通了校长与学生平等对话的网络,就学校有关管理的问题公开和学生进行民主的平等对话。当然,有管理者表示,学生中有多元利益需求,很难做到意见统一,对此,也有各种不同看法。

总体说来,目前我国仍然存在着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制度上是否得到保障的问题。对此,笔者身居学校管理部门,结合学校实际有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1.学校在贯彻、落实教育部2005年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学校可制定可行性的实施方案。由学校主管学生领导协同校学生主管部门、院系分管学生负责人、学生代表参加,讨论学生参与本校或本院系管理的有关事项。事项出台前可通过网络公示征求全校职工和学生的意见或建议,将收集的意见或建议汇总补充后在教学网上,供全校员工对学生参与校系管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必须有明文规定,学生的参与不能停留于形式,而是实在的,有利于教学质量的提高。

2.学生参与校系管理的事项要集中在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学校多样化的办学模式上。大家知道,学校的中心工作是以学生为主体,教学为中心。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规定绝不能脱离学校的中心工作,奉行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学生参与管理有教学和课程设置方面的,将教学质量的提高放在首位:有学校和院系管理方面的,有学籍、收费标准方面的,如此等等。只要学校与学生有关的问题,学生都可以参与管理,参与方式、程度可根据学校的办学特点和情况而定,不能采用一种模式。

关于学校管理方面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4038(2013)07-0003-08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学术委员会发挥积极作用的机制”。可见,建设学术委员会已经成为推进依法治教战略、促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和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核心工作之一。当前,高等学校在探索学术委员会建设的工作过程中积累了不少宝贵的成功经验,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致使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和咨询职能发挥不佳,因此,十分有必要根据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教育规划纲要》的相关规定,制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用以指导、规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工作。使该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与法治化。

一、关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是由教育部在自身权限内的教育规章,是依据宪法、法律及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规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运行、管理与监督的准则,也是指导高等学校制定、审议、修订、核准与备案本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准则。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不同于高等学校制定的本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从文件的性质来看,《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是教育规章,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而高等学校制定的本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是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是现代大学内部制度的重要内容,只在本校范围内具有约束力。从制定机构来看,《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是由教育部制定颁布的,指导全国范围内的特定教育管理事务;高等学校制定的本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是由学校决策机构制定颁布的管理制度,仅将本校的教育管理事务作为适用对象。从规范的作用来看。《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一方面用来规范全国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设立、运行、管理与监督工作,另一方面用来指导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制定、审议、修订、核准与备案工作:而高等学校制定的本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则只用来规范本校学术委员会的设立、运行、管理与监督工作,并且其本身的制定审议、修订、核准与备案等事项要遵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因此,二者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但并不能混为一谈。

二、关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的结构

从形式结构上来看,《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按照总则、分则加附则的体例设计,以“章一节一条一款”的形式予以展开。总则部分为第一章;分则部分包括二到六章,分别为: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组织机构、学术委员会职责、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附则为第七章。《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共计七章、三十九条、十五款。

从内容结构上来看,《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的核心内容包括七项:一是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的政策与法律依据;二是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性质;三是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规则;四是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机构建设规则;五是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规则;六是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规则:七是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工作规则。这种内容结构设计主要基于政策法律与理论双重依据。

从政策法律依据来看,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和教育部出台的28部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相关的政策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均将学术委员会机构设置、人员构成、职责范围、运行机制等问题作为主要的政策法规调整对象,结合不同历史时期教育事业发展现状与任务,进行了不同的规定。本次起草的规则也将这些关键问题作为主要的规范内容。此外,本次起草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还参照了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二者在结构设计方面有类似之处。

从理论依据来看,七项核心内容基本上涵盖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的主要工作内容,其设计与编排也具有较强的逻辑关系。

首先,建设学术委员会的前提是对学术委员会进行准确的定位,说明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因为,从逻辑关系上来看,明确学术委员会的性质是逻辑起点,是指导方向的标杆,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例如:如果将大学的本质确定为自由性,高校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就是决策学术事项的机构,其组织机构就应当单独设置。其工作职责就仅限于决策,其组成人员就应当为单纯的学术人员,而工作都应围绕学术自由的理念而不是行政理念来开展;相反,如果将学术自由和受控性统一作为大学本质,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就是复合型的学术事务机构、其组织机构就是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工作职责也将扩大到决策、审议和咨询,构成人员就不仅仅限于纯学术人员,工作过程也应兼顾学术、行政等取向的平衡与协调。可见,明确了定位,才能决定与之相匹配的组织机构、职责、组成人员与工作规程,这是一种应然的递进逻辑关系。

其次,按照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内在逻辑推进学术委员会建设工作。学术委员会及其管理属于具体的现代大学内部制度,其建设需要遵循和依托现代大学内部制度建设的逻辑与体系框架。现代大学内部制度体系由学校章程、学校机构制度、学校人员制度和学校工作制度构成。学校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大法”,是规定工作性质、任务及其他制度的基本原则;为保障工作顺利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组织,形成机构制度;工作的各项目标都通过人的活动加以实现,因此还需建立人事制度:各个机构和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工作制度规定的程序、步骤和方法开展工作,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工作规程。我们在起草《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的时候,采用了这一思路。

在明确学术委员会的性质的基础上,首先规定了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则。章程是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是关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的根本性规章制度,用来规范本校学术委员会的设立、运行、管理与监督等各方面工作。实践证明,学术委员会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应该以科学的发展理念和方向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尊重大学本身的本质属性,以稳定的发展路径和机制为保障。要实现这一目标,完善学术委员会章程,健全制度的保障和约束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民主、公开的程序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一方面能够将将反映大学本质属性、符合高等教育规律的学术委员会建设观念、体制、机制和活动的具有稳定性和约束性的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另一方面能够凝聚高校内部管理者和教师等不同群体的共识,为学术委员会建设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因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将有关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内容放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的政策与法律依据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性质等内容之后加以规定。

此后,围绕机构制度、人员制度和工作制度编排规则内容。学术委员会建设首先要完善学术委员会组织,这就需要规定学术委员会体制,明确如何设定学术委员会的领导机构、分支机构、监督机构和常设机构,并规定各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学术委员会工作都是由人完成的,所以必须依据学术委员会组织的特点规定与之对应的人员制度,包括学术委员会成员的资格标准、选举方式、任期、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纪律等:在机构和人员配备完成之后,还要对学术委员会如何开展工作进行规定,包括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方法、工作程序等内容。“机构一人员一工作”的逻辑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基本逻辑,有助于通过确定机构的权责关系,规范组织中个体的行为,进而提高组织的工作效能。

三、关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的内容

(一)关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总则的内容

总则部分一共包括四条,分别规定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的立法依据和适用范围,界定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性质及其建设原则。

1《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的立法依据

至今,国务院和教育部出台的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相关的政策文本共28部,但最直接、最明确提出高等学校应该设立学术委员会,并强调应该充分发挥其作用的是《教育规划纲要》(另见本课题组的《我国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制度政策研究》部分)。从法律法规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直接对学术委员会进行了规定。

《教育规划纲要》在第十三章“建设现代学校制度”部分的第四十条中强调“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在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部分的第四十二条明确提出“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课题组这次所选取的这三十所大学所制定的学术委员会章程也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作为最主要的章程制定依据。

2《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的适用范围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的适用范围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通过规则指导我国公立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规范学术委员会的设立、运行、管理和监督等工作;二是为公立高校制定本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提供范本,并规范章程的制定、审议、修订、核准、备案等环节。通过制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进一步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促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进而推进依法治教战略的实现。

3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性质

学术委员会是高等学校内部对有关学术事项进行决策、审议和咨询的组织机构。大学是学术自由性与受控性的统一。[1]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体制下的学术委员会,它并没有绝对的自由和完全的民主,但也不能完全受控于行政权力,而丧失民主参与决策的权力。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在高等学校内,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在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与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与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中发挥审议、决策、咨询等作用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从概念上来看,它应该是一个参与学校学术事务民主决策的决策咨询机构,在学校政策制定方面享有的决策权只是限于某些学术事项,而不是全部学术事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通过学术委员会所做出的决策,除了具有决策权的那些决策外,仅具有咨询权的那些决策最终要想成为学校的政策,还需经大学具有决策权的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的最终决策。[2]

4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设原则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的原则有两个落脚点:一是通过学术委员会建设促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提高高校的办学效能;二是倡导促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的正确途径,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据此,我们将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的原则表述为:学术委员会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应完善学术管理体制,遵循“教授治学”理念,以学术为价值取向,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核心作用。

(二)关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分则的内容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分则是本规则的主体部分。共包括五章、三十一条,围绕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组织机构和职责、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等四项内容编排内容,遵循了现代大学内部制度建设的逻辑。

1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则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第二章规定了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则,共有七条,包括:章程必要性、章程结构、章程内容、章程制定程序和章程规范等立法点。

从国内外收集到的资料来看,具有学术委员会的大学都制定了学术委员会章程。国外大学多以“handbook”形式对本校的学术评议会进行详细说明,国内多以“章程”形式对学术委员会进行解释。制定章程是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的必要条件。因此,单独设立一条强调这一必要性:“高等学校应依据本规则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依据章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规范学术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

从结构体例来看,通过对国内30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分析,发现章程结构有很大的相似性。基本上按照“总则一分则一附则”的体例编排设计。因此,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在体例上应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按章、节、条、款的形式予以展开。从内容角度来看。通过对国内30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分析,发现内容方面基本上围绕着组织机构、职责、人员的组成、工作制度等内容展开(另见本课题组的《国内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制度文本研究》部分)。在国外的几所代表性大学的章程中,一般是先指出人员、职责、权限,然后指明组织机构,最后指明生效时间和解释机构等(另见本课题组的《西方大学评议会的比较借鉴》部分)。

总则部分,建议解决学术委员会定位的问题。因而章程总则应重点说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的目的和依据;规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规范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宗旨、理念和原则等内容。分则是章程的主体,建议围绕机构、人员和工作三个方面进行规定。说明学术委员会组织机构、工作职责、体制机制、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规定学术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学术委员的选举方式、学术委员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学术委员工作纪律等内容;规定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条件、经费保障、工作监督等内容。附则应包含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解释机构、生效时间、修订程序及其他不宜在总则与分则中说明的事项。

章程制定程序重在规范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形成过程。根据目前各校章程附则部分对于章程制定主体、修改和解释程序的规定,大学章程的通过机制大体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校长办公会模式,一种是学术委员会模式。

基于本研究所选取的国内30所高校制定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基本经验来看,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制定和生效过程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行政负责和民主参与的原则。强调党组织在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的领导地位并不等同于学校党委会应当是通过章程的权威机构,而是应当发挥党组织在章程制定和生效过程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强调行政负责的原则并不等同于以校长为代表的行政系统负责章程的起草和审议,而是发挥行政系统的组织优势,成立章程起草委员会,组成人员既要有学校的党务工作者、行政工作者,还要有学术委员会成员,同时注意吸收国内外教育、管理和法律专家等参与,在保证章程充分反映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保章程体现教育规律和管理规律以及章程的规范性。强调民主参与的原则并不局限于由学术委员会会议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章程这一形式,而是强调章程制定过程中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广泛参与、充分讨论,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会、意见征集座谈会等形式吸收民意。由此,现阶段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程序应归纳为:学校专门成立章程起草委员会,形成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草案,面向师生员工公布草案征集意见,党委会或者党政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等对章程进行审议和审定,校长提交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最后,对章程的规范性做出规定,要求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2学术委员会组织机构和职责规则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的第三章和第四章主要规定了学术委员会组织机构和职责规则。第三章规定了学术委员会的机构设置,而第四章则侧重于规定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机构设置关注两个方面:一个是学术委员会的组织架构;二是学术委员会的领导机制。

(1)机构设置。组织结构一般由直线型、职能型、直线职能型、事业部型、矩阵型和立体多维结构等几种形式。美国研究型大学学术评议会的组织结构各有不同,设置灵活多样,最主要的形式是事业部制,这种组织结构的优点在于每个事业部都有自己的责任范围并且有较大的自,可以根据环境的变化而做出快速反应;分成若干事业部,便于组织专业化水平的提高,同时有利于集权和分权相结合,比如董事会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中决策,学术评议会对其下设的各类委员会进行分权管理,实行委员会制,其具体职能由下设的委员会来执行,各委员会的管理职责明确。国外大学几乎都将其下属委员会进行说明,并且有的多达十来页,对下属委员会的委员任职资格、任期、选举及其职责等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且国外的大学的学术委员会的具体实施都是由各专门委员会对各领域进行的。

因此,我国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下设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应当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师聘任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还应当下设秘书处或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此外,各高等学校应当按照需要设置二级学术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的规则应当在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组织机构中或章程外以附录形式加以详细说明。

学术委员会的领导机构是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为了保证机构效率。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人数不宜过多,建议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以及秘书长的选举必须经过民主、公开、透明的选举程序。要求主任、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任委员会提名,有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期和校领导任期保持一致,均为5年。学术委员会领导机构的工作方式采用主任负责制,学术委员会在主任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必要时,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有权聘任校内、外专家就有关学术事务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2)职责。对于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多数研究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的具体规定出发。对其进行论证。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和教育部颁布的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相关的28部政策文本中,我们发现,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具体表现在职称评定:教材的编写;科研项目;研究基地建设;学科、专业设置;教师评审以及学术道德等方面。国内各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中一般都是围绕这些职责进行表述的。通过对高等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性质的认识,以及国内外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中职责的规定的收集和整理,我们认为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包括以下几项职责:

一是学术决策。学术委员会的决策功能体现在六个方面:制定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制定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制定科研成果质量评价标准:制定教师学术道德规范:评审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与学生培养奖项。

二是学术审议。学术委员会的审议功能在各高校章程中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审议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审议学校整体建设发展规划: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审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审议教学培养方案:评审科研项目与科研成果;监控教学质量:审议学科与专业设置方案及经费资助方案;评价与考核申请专业技术职称晋升的教师:考评对引进人才合同期内的业绩与学术水平:裁决学术纠纷,对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认定。

三是学术咨询和建议。关于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咨询和建议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为党委行政决策学校重大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对学校的专业设置、学位点申报和学科建设方向提出咨询意见;对高层次引进人才进行业务考核,向学校党政领导提出考核结果: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建议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和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密切关注学术前沿信息并与学校沟通。

3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规则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的第五章规定了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规则。重点内容包括:学术委员的资格、选举方式、权利与义务以及纪律要求。

大学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纯粹型的,一种是混合型的。从目前我国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大学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属于混合型的。

在对国内的985高校、211高校和一般高校的30所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分析中,发现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要求基本上是十分相似的,都必须是教授,具有正高级职称。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从15到64人不等。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有两种方法:一种是自上而下的委任制。一种是自下而上的选举制。从国外大学评议会章程来看,校级的学术委员会一般是通过选举产生的,而各分委员会存在委任制的情况。国内绝大部分的学术委员会成员由行政任命产生,即使是学院推荐的委员,多数也是学院的院长、副院长等。另一种就是自下而上的选举制。自下而上的选举制是指通过各院系提名、选举产生,有二级学院的学校由二级学院中推荐选举产生一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此两种方法各有利弊:通过自上而下的委任制,委员会产生的效率最高,工作时的意见基本一致,这是因为校领导对本学校的情况基本熟悉。能较快地选择合适的人员。但是,这样产生的学术委员会更易于倾向对校领导负责。[3]通过自下而上的选举制,委员有独立的人格,能代表自己学术领域中大部分学者的意见,保证了学术的公平、公正,而且也防止了行政权力对学术的干扰,形成行政与学术共同治校的格局。[4]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应符合道德、职称、能力和年龄等资格条件,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坚持原则;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院士和资深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从人数比例上来看,学术委员不得超过全校正高职人员总数的20%。从选举方式上,建议采用“推荐+选举”的模式,首先由各学院教授委员会推荐,然后经全体教师无记名选举产生。各院系推荐名额的比例可以依据两种方式确定:一是按照教师和注册学生人数的比例分配:二是根据各学院所具有的学科数量及其质量确定。选举方式应该公平、公正、公开,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须全校教授2/3以上参加方可举行。得票过2/3以上的教授可作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如得票过2/3者超过学术委员会人数限额,得票多者当选。委员应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4年,除学校学术性工作负责人以外的委员最多可以连任两届。

学术委员应当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应尽力履行学术委员义务。其中主要权利有三项:参与学术委员会会议,参与学校工作的决策、审议与咨询;学术委员会各项决议表决权;对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主要义务有四项: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学术委员会决议: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推动学术委员会工作。学术委员还必须恪守学术道德和工作纪律,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违法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校声誉或权益的,经学术委员会开会讨论,取消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4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规则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的第六章规定了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规程,主要包括工作原则和工作方式两个方面。

从工作原则上来看,民主集中制的传统需要传承与保留。因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当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赞成票数须达到应参会人数的1/2以上方可通过。

从工作方式来看,国内外大学一般采用例会制。例会一般可以分为定期会议和特殊会议。学术委员会大会一般定期举行,规模较大的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学年举行1-2次。如:波士顿大学评议会在秋季和春季两个学期分别召开评议会大会,密歇根大学评议会每年秋季或者冬季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大会,加州伯克利大学每年两次。特殊会议一般情况下由评议会主席、评议会执行委员会或者一定数量的评议会成员联名提议召开,就某一事项或若干项重要事项进行集体商议。如波士顿大学评议会章程规定,特别会议由评议会主席提议召开,或由全体评议会成员的5%联名通过书面形式提议召开。每次会议开会前,评议会秘书都要安排以书面通知形式告知每位成员。日常会议的议程表一般由评议会主席负责确定。若会议由评议会成员提议召开,则评议会成员在提请召开会议时,须一并将会议的议程表提交给评议会。如弗吉尼亚大学评议会要求会议通知由评议会秘书至少在会前1周时间内将议程表送达评议会所有成员。

鉴于国内外大学的有益经验,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应采用定期会议与特殊会议相结合的方式: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1次全体会议,由秘书处组织召开,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全体会议应当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而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对于会议的决议应当公示,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三)关于《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附则的内容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则》附则包括四条,分别规定了学术委员会所处情势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学术委员会及其章程的调整与修订问题,学术委员会工作监督问题,以及规则的生效时间。其中,学术委员会所处情势发生变化有两种情况,一是高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二是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同时,本规则要求新设立的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定章程,以及原有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与本规则不符,均需依据本规则进行制定或者修订。

对于附则部分是否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问题,有不同的看法。实践中,国内有几所大学提到了活动经费,比如:中国政法大学和南京农业大学活动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列,遇重大事项可另行向学校申请专项经费。北京理工大学、兰州大学则要求校学术委员会日常活动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统一列支。我们认为,各高校经费保障途径和方式差异性较大,不宜由本规则统一规定,可由各高校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灵活决定,以鼓励各校学术委员会建设突出特色。

参考文献:

[1]孙绵涛,康翠萍,学术自由性与受控性的对立统一——学术自由大学本质观的重新审视[J],教育研究,2011,(6):52-59

关于学校管理方面的建议范文篇3

关键词:现代大学制度;行政权力;学术权力;校内管理架构;校内学术架构

中图分类号:G649.22;G64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242(2012)01-0127-10

收稿日期:2011-05-12

作者简介:邹晓东(1967-),男,山东威海人,浙江大学党委副书记,科教发展战略研究中心研究员,管理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专门用了一章的篇幅来系统阐述“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发展规划,对于如何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问题提出了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完善大学治理结构,加强大学章程建设等要求。2010年12月,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全面启动,“改革高等教育管理方式,建设现代大学制度”被列为教育改革的十项任务之一,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正逐步成为教育领域的一种共识。

“现代大学制度”,是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国内关于现代大学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现代大学制度的含义和本质、现代大学制度的结构特征、现代大学制度的理论基础(哲学基础、文化理论基础、经济理论基础)、现代大学制度的价值、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等方面。我国在现代大学制度的研究中,对“现代大学制度”概念的界定并不一致,存在多种研究视角,有着多种认识和界定。现代大学制度是一个发展性的概念,目前尚无定论。现代大学制度是处理大学与大学外部(政府和社会)关系,同时也包括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关系的。种规范的制度体系,其实质就是大学的组织体系、管理体制、学术治理结构及其相应的运作机制。大学制度包括大学的外部制度和内部制度两个维度,外部制度主要涉及大学与政府、社会、市场之间的关系,如政策、规范、法律等;内部制度主要有大学内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以及组织行为的规范体系等。笔者在本文主要讨论现代大学的内部制度的构建。

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对构建现代大学制度进行了理论上的阐述和探索,但是少有在体制改革的形势和背景下来探讨构建大学现代大学制度的必然诉求的。也有对我国大学与世界一流大学在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比较研究,如厦门大学的魏洪沼剖析了柏林大学、威斯康星大学等不同类型的一流大学的大学制度,试图探寻它们的制度设计上的特点,以寻求一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路径;南京大学洪银兴在分析耶鲁大学的办学特色对我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启示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战略选择的目标;范文曜、刘承波的文章也是探求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路径的研究。从学界研究的整体来看,这种有针对性的论述相对较少,介绍性的论述居多,鲜有结合我国大学的特征和背景论及并提出可行的建议的研究。笔者拟从协调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建立健全大学章程,构建校内管理架构,构建灵活的校内学术架构等四个方面提出一些建议。

一、大学体制改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一)历史视角:大学体制改革的战略意义

我国大学不同于西方大学,中西方大学不同的历史发展路径决定了大学体制改革的道路也完全不同。中国现代大学的建设起步很晚,并且在一段时间内,我们的做法是与现代大学理念的目标相背离的,在国家计划体制下形成了我国大学体制和模式。随着社会转型,国家在改革,大学也在改革,中国高教改革的方向是以西方的大学理念为目标的。但是,改革的起点不同,中西方大学所面临的问题也不同。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没有普适的、现成的模式可循,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和不同的社会制度,对不同国家的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有着深刻影响。因此,理应结合中西方大学制度改革和历史发展规律,探寻我国现代大学制度改革的方向和路径。

我国现代大学体制的改革,是与我国的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同步进行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转型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与时俱进地不懈地探索,对高等教育的体制进行了改革,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我国大学体制的改革,集中解决了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问题、政府与高校的关系问题,同时也解决了大学内部的管理体制、治理机构、领导体制、运行机制等问题。“大学的自主办学体制逐步形成,随着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内部管理结构也在不断改善之中:完善高校领导体制;调整院系结构,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建立学术委员会,实行教授治学;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有效的民主监督机制……”

从总体上说,目前我国大学体制改革相对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进程来说,仍然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在某些方面与社会发展还不相适应。面对新形势和新问题,我国大学体制改革担负着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也就是说,我国大学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需要深化大学内部体制改革,需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这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利于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与学科发展、学术规范与评价中的主导作用,有利于探索建设以学术为本位的新型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道路,有利于建立健全大学章程,有利于建立大学理事会制度,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内部管理架构,等等。

(二)制度视角:大学体制改革的必然性

大学是复杂的社会组织,具有多元性、开放性⑤、松散性、民主性和矛盾性,大学组织特性的改变直接决定大学体制的变革。科尔指出:“现代大学是一种多元的机构。”在瞬息万变的社会中,大学的发展面临着很多不确定性,其竞争力的大小更多地体现在其动态适应能力上。

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一定的规范体系。制度出生产力,这已经被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充分证实。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制度条件”是大学运行中一系列准则的总和。当下的社会转型是以制度建设为中心,这对于大学来说就是重建现代大学制度。首先,随着社会的转型,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体制等改革的不断深化,大学同样面临着制度的重建和转型,面临着内部体制的转型和机制转换。其次,随着社会的转型,大学面临着大学治理结构的转变,内部组织运行规则的改变。组织运行规则因组织结构的变动而变动,主要表现为组织规章制度的变革,即现代大学制度的变革。因此,从上位的制度层面来看,大学的体制改革是必然的。

(三)需求视角:大学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大学体制改革是非常必要的。改革成为当前大

学的必然选择,也是国家对现代大学新一轮跨越式发展提出的迫切要求。从国家层面来看,大学的发展与改革要尊重和适应国家和社会的现实需要,国家区域战略需求促使大学进行体制改革。从大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职能的角度来审视,大学具有的通识教育和培养创新人才的复合性,学科交叉和组织生长科学研究的多样性,打破壁垒和全面对接社会服务的综合性,这些都迫切需要大学进行体制改革。

从学校层面来看,学校发展模式的转型:一是重心下移,从要素驱动转到内涵驱动;二是分类管理,尊重学科差异性和多样性;三是柔性管理,促进创新资源的组合和流动;四是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各类委员会。大学改革需要体制改革的支持,重心下移、分类管理、柔性管理、民主管理,大学的这些自身创新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促使大学进行体制改革。

从个人层面来看,师生日益增长的发展意识,人才引进与人才培养,量化考核与分类管理,团队协作与自由探索,利益表达与和谐文化等方方面面都迫切要求大学进行体制改革。

(四)时代要求: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

大学制度的变革与演进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现代大学制度要体现现代性,就要具有时间的“现代性”。因此,大学要随着社会的发展适时调整和变革大学制度,以实现制度的不断创新,从而保证大学的生存和发展。经济社会的转型和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对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新期待和新要求。国家中长期科技、教育、人才三个“发展规划纲要”,强调在全球经济化和竞争加剧的背景下,拥有一流的科技、教育和人才是国家发展成功的关键。2022年,我国将进入世界人才强国行列,人才强国必须科技强国、教育强国。因此,我国大学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并承载了前所未有的使命和责任。

从国家的发展战略目标来看,概括起来讲,我们要实现的奋斗目标,是到2022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050年左右基本实现现代化。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目标,是2022年若干大学跻身世界一流大学行列t2050年一批大学屹立世界一流大学行列。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改革进入关键时期,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成为这一时期的核心环节。因此,高等教育必须通过改革抢抓发展机遇,破解发展难题,顺应国际发展趋势,最大限度地优化资源配置、释放大学的办学潜能。

时代在进步,教育在发展,社会和个人在需求和心理上的变化,要求大学加快体制改革的步伐,以适应社会和个人发展的要求。

二、协调好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

行政权力是一种职务权力,是靠国家法律、政府意志和规章制度而获得的一种影响力,它主要是在处理行政后勤与公共关系等事务中行使的权力和职能。大学的行政权力是大学组织的行政机构通过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管理手段,调动人、财、物等各类资源以保障组织目标顺利实现的力量。该权力一般是《大学章程》所规定和赋予的,其行使主体是大学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人员,其人员包括校级领导、参与管理的行政工作人员等。学术权力是由学术活动本身内在的逻辑性所决定的,其来源是科学真理和专业知识,学术权力的主体是掌握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的教学、科研人员,主要是那些代表了大学学术水平的教授以及由他们构成的自由的松散的团体。“在现代把高等学校完全置于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只有使两者整合、协调发挥作用才能使高等学校得以正常运行。”因为,现代大学组织既受学术权力的控制,又受到行政权力的控制;学术权力既表现个人的权威,又表现出集团的权威。这些不同性质、不同形式的权力既相互纠结,又相互不停地进行着“拔河竞赛(tugofwar)”。

从组织结构上讲,行政权力机构是科层制、等级性的组织,其上下级关系明确;学术权力机构是层级式、矩阵式的组织,不具有服从式的等级关系。从性质上讲,行政权力通常意味着一种指令性、命令式的强制性力量;学术权力则属于学者自愿认同的权威式的力量。从运行方式上讲,行政权力属于自上而下型的集权式运行,决策权主要掌握在上层行政人员手中;学术权力的运行是自下而上型的运行方式,其权力主要沉淀在基层,决策权主要掌握在学者手中。学术权力的重心在基层,由此而形成的管理信息交流的关系往往是横向的;行政权力形成的管理信息交流的关系往往是纵向的。从行使权力的原则上看,行政权力以效率、约束和控制为主,兼顾民主、平等的原则;学术权力以民主、平等为主,效率则在其次,约束与控制更被视为禁忌。从权力来源上看,行政权力属于职位赋权、上级机构赋权或法律赋权;学术权力则是学问赋权,真理和学问是其权力的理论来源。

(一)我国高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运行所存在的内核问题

首先,目前我国高校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运行存在着学术权力组织与行政权力组织界限模糊的问题。由于大学在设置体制时存在着惯性,大学按照行政组织来设计内部组织,按行政组织的权利分配方式对校、院、系进行权力分配;同时将大学学术组织或者泛化为行政组织,或者作为“虚位”组织,因此大学学术组织的作用难以发挥。学术权力的弱化降低了决策实施的严肃性,大学管理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未果”的现象。

其次,行政权力组织常常替代学术权力组织。行政权力主体和学术权力主体的错位直接导致学术民主对行政的依赖性过大,加之传统上行政管理手段过于强大,甚而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行政权力主体替代学术权力主体进行决策的情况。一方面,以行政权力的管理方式来管理学术事务,从而导致行政组织包办学术事务的现象产生;另一方面,由于学术权力的使用不当,造成学者在学术事务中的观点偏颇、意见不一致,或在非学术事务中发挥作用的意志过于强烈等,这同样会对行政权力的行使产生不利影响。

再次,学术权力的主体――教授及其学术组织的作用不突出。一方面,有些校级学术委员会多由学校和院、系以及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这使学术组织的成员构成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学校和院、系领导虽然也是相关学科的专家,但在学术事务决策思维上多少带有行政色彩。另一方面,由于校务委员会、教代会制度不够健全、完善,学者及学术组织缺少影响决策的制度化渠道,所以学者及学术组织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途径和方式有限。

(二)对国外高校经验的借鉴

总体而言,国外大学存在着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运行的两个主要系统。从自上而下的角度来看,主要由以校长为首的行政权力来贯彻董事会、校务委员会或评议会的决议,行使行政权力;从自下而上的角度来看,是以教授为主,由讲座、研究所、学科、系,到学院、学部,再到学校评议会进行决议,行使学术权力。校长是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两个系统的枢纽,校长担任评议会的主席,保证了个人负责制与会议制能够进行有效地协调。

以美国高校为代表的模式,其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既表现出两权分离,又表现出相互渗透的特

征,它们各司其职,形成了以校长为首的行政权力系统和以评议会为代表的学术权力系统。董事会主要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评议会由教授或以教授为主的学术人员组成,几乎包揽了所有学术事务的决策权。校长任评议会主席,主持召开评议会,评议会决策的事情由校长负责执行。美国大学内部有发达的科层组织,其行政权力较强,但是以教授为代表的评议会的学术权力仍能有效地控制大学的学术事务。

以德国、日本高校为代表的模式,其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表现出两权渗透、适当分离的特点,其中学术权力起主导作用。德国大学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大评议会,其职责是选举校长和评议学校的规章制度。校长作为行政最高负责人具有相当大的权力,这种权力主要体现在学校的一般管理上,校长是大评议会和评议会的主持人,校长要执行评议会的决议,但是校长也有权否决评议会的决议。从评议会成员的组成上看,教授占有相当比例。学术权力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之大,不仅体现在校一级,也体现在学部及讲座一级。学部的部务委员会(Innerfaculty)由学校的全部教授和部分非教授教师组成,有时也有学生和助教代表参加,一般由15-40个成员组成。部务委员会一般给教授课程设置、安排考试和从事科研的自由,在负责推荐讲座空缺职位候选人和教授备选资格获得者时,学部也比较积极主动。从组织结构上看,对教授来说,学部委员会是一个由地位相同的高级人员组成的松散的大学组织。学部名义上的领导是学部主任,学部的重任都是由每年从学部委员会中选出的教授轮流担任,学部主任只是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很少享有什么独立权力;日本的国立和公立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评议会,法律规定评议会是审议咨询机构,但实际上是大学的决策机构。评议会由校长、学部长、教授等人组成,校长担任评议会议长。评议会有权决定本校一切重大事项,包括选举校长、任用各类人员、制定校规、编制预算、确定招生计划、课程设置等。通常每月召开一次评议会。校长掌管校务事项,统辖所属人员,执行评议会的决议,并拥有校务及日常行政、财政等方面的裁决权。此外,大学还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作为校长的咨询机构。日本大学中通常设有学部,一般情况下大学在学部一级也设有教授评议会。学部长、系主任几乎是没有任何权力的,纯粹是一个为师生服务的角色。

以法国高校为代表的模式,其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表现出两权渗透、适当分离的特点,其中行政权力起主导作用。法国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由30-60人组成,以本校职工为主体,其中教学、科研人员占40%-50%,职工代表占10%-15%,学生代表占20%-25%,同时吸收包括工商、金融、政界等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参加,这部分人员约占20%-30%。校务委员会的主席是校长,实行校长负责制,在大学理事会中教授成员不占多数,教授群体对校长的制约能力十分有限,但却对大学的学术权力组织具有很大的影响。学术管理的专门机构是咨询委员会,由科学委员会、学习和大学生活委员会等委员会组成。校务委员会虽拥有决策审议权,但对大学教学和科研政策的决策审议必须听取科学委员会的建议。由于教师和学生在大学管理中的发言权得到承认,这增强了大学内部管理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在国外大学中,学术基层组织非常强调学术同行的评价,这为明确学术权力主体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三)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关系模式发展趋势

近年来,国外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关系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一是国外大学重视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互补与协调,两个权力主体不断扩大并相互渗透,学术权力的决策注意吸收行政人员参加,行政权力的决策注意吸收学术人员参加。二是高等学校内部有分权化的趋势,横向表现为学校的重大事项由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共同管理,纵向表现为学校、院、系或学部各个层次决策的事项及职责明确、规范;校务委员会或评议会下面常常设有若干分委员会,分别履行各自的审议、咨询、决策职能。三是国外大学对事务进行决策时,由过去的单独的部门或个人进行决策转向注重委员会进行决策,决策的这种委员会化增强了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四是无论学术事务的决策还是行政事务的决策都注重吸收教学人员和学生的参与。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主要障碍是大学缺乏办学自,从发展走向来看,随着大学办学自的不断扩大,学术权力的主体重心应当不断下移,从而使得学术决策的针对性不断增强,学术同行的领域也更加相近或相同。

(四)协调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关系的建议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提出了高校“去行政化”的改革与发展方向,大学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问题近来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如何在协调学术与行政权力中、如何在两者的钟摆之间找到平衡点至关重要。权力是客观存在的,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有明显区别,但两者不是一对对称的概念。在我国高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常常交织混杂在一起的,这就使高校学术管理产生矛盾与冲突。现阶段在大学内部管理制度的设计上,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不应该是冲突和博弈,而应该是相对分离、适度融合和较好地衔接。

第一,明确界定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所作用的领域,是协调二者关系的前提。一方面,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要权责分明,学术评价标准、学术方向的制定、学术成果的评价等都属于学术权力范畴;另一方面,这两种权力又应该是目标一致、密切联系的。学术权力的实现,大多数情况下还要通过行政系统的行政职能部门来执行。大学的学术事务应该由学术同行通过充分论证做出决定,作为具体办事、服务的行政部门应坚持服务理念,落实好各学术决议,防止出现以行政部门的决定来替代学术同行的学术决议的现象。两者只有合理配置、协调合作,才能形成最大的合力。

第二,大学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实行基层民主和学术民主,建立学术本位的管理体制。因此,要大力提倡“学术本位”,逐步消除“行政(官)本位”思想。

第三,加强分权与制衡。构建决策、行政、学术相互制衡的现代大学分权制度,通过制衡机制削弱行政力量对学术权力的过度干预,这一点牛津大学的内部机关的设置及其建立的分权与制衡机制值得借鉴。另外,加快建立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在校、院、系各级管理体制中均要协调好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

第四,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为师生服务、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意识,提高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结合高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改革和教育职员制的探索实际,建立一支高效的职业化行政管理队伍。调整职能部门的职责,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变过程管理为目标管理,强化职能部门的参谋和服务功能,实现管理重心下移。

第五,强化学术民主制度建设、健全管理运行机制,是协调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关系的保障。在建

立现代大学制度的进程中,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并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应该是通过制度的建立来增强学术权力的执行力度,提升行政权力的服务职能的关系。两种权力相得益彰,构成了成功的现代大学管理制度。

第六,不断下放学术权力,增强基层单位的学术决策、学术资源配置的权力,加大有针对性的学术同行评价力度。

三、建立健全大学章程

(一)建立大学章程的必要性

构建现代大学制度,必须树立依法治校的理念,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和约束大学的内部行为,更好地为国家和社会服务。大学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就是大学章程,通过建立大学章程的制度体系,使大学从传统的人治走向现代的法治,使大学的管理真正走向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同时,大学章程是大学内部治理的最高法则,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对大学内部有着统领和约束的作用。在大学庞杂的制度体系中,大学章程是大学唯一的纲领性文件,是大学的基本法。因此,建立健全大学章程是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蔡元培任北京大学校长后就主持制定了《北京大学章程》,它包括学制、校长、评议会、教务会议、行政会议、教务处、事务等七章内容。1926年,清华大学也制定了《清华学校组织大纲》:第一章学制总则;第二章校长;第三章评议会;第四章教授会;第五章教务长;第六章学系及学系主任;第七章行政部;第八章附则。这是我国现代大学所制定的较早的大学章程。再如北京师范大学的组织大纲(1922年)、厦门大学大纲(1921年)及上海大学章程等都是我国早期的大学章程。

大学章程是确立大学内部组织架构的制度保障,是指导大学高效运作的指挥棒。1999年12月,我国教育部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中进一步指出,各级各类大学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尽快制定、完善大学章程,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章程依法自主办学”。近年来,大学章程的制定和实施成为完善大学制度,优化大学自主管理质量、加强大学和社会密切联系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之一。然而,我国许多大学至今尚无制定大学章程,这与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相违背,也与依法治校的高等教育发展理念不相符。建立大学章程,有利于明确大学与社会方方面面的关系;有利于协调大学法制建设与国家法制建设的关系;有利于大学按照章程处理办学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事务;有利于大学依法治校和自主办学;有利于大学规范规章制度(如规定、规则、办法、意见、条例、须知等)和管理体制机制;有利于大学自我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香港高校的大学章程或条例

由于历史的原因,受欧美高校影响,香港高校制度建设比较规范。香港的大学在建立之初,都会按照香港的法律程序通过该大学的。比如,香港科技大学刚开办的时候,其大学是在香港立法会上经过辩论通过的。香港高校的大学章程基本上是参照西方发达国家大学的基本构架建置起来的,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的大学章程中“条例和规程”的结构大致包括:简称、解释、大学的法人地位、主要机构、主管人员、一般人员、财务程序、学位、考试、大会等。

在香港高校的大学章程中,简称即是大学条例的简称,一般规定此条例可称为《某某大学条例》;解释是对大学条例和规程中所涉及的专用名词进行解释和限定,例如“财政年度”,是指由大学确定的时间段等;大学的法人地位是指大学作为一个法人团体的名称,并可以用此名称或者被,同时,此名称也表明大学拥有的权力等;主要机构包括顾问委员会、校董事会、教务委员会、评议会、学院和学系、学院委员会以及各类专门委员会等;主管人员包括监督、副监督、校长、副校长、司库、学生主任、注册主任、院长等,主要描述其在大学管理中的地位、产生和罢免方式、任期、权力和职责、缺席情况下的处理措施以及授权关系等;一般人员包括教职员工和学生、荣誉教授和荣休的教授等,对教职员工的规定主要是聘任事项,而对学生的规定则主要是修读大学学位的资格条件、学费、纪律和学生会等事项;财务程序,包括财政年度、收支预算报告、资产债务报告、款项调拨手续以及审计员和财务委员会等内容;学位包括大学所设的学位和荣誉学位、获取学位的资格条件和颁授文凭证书的资格条件等;考试主要包括考试主持机构的创建或者主持人员的任命以及他们的权利和职责等;大会是指为了授予学位和其他学术奖励等目的而举行的全校性集会,其主要内容有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的决定主体,大会主持人以及一年内大会的举行次数等。

(三)建立健全大学章程的建议

大学章程是指由大学自己制定的有关其基本组织和基本权利的规范,它在大学管理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所大学是否有大学章程,是否依法按照章程管理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关键。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实施细则,结合学校的校情制定和完善大学章程,明确大学章程在大学依法自主办学中的法律地位、制定主体和内容要求、制定程序和完成期限等,还要明确高校办学宗旨、办学特色、教育理念与历史传统,以及明确高校与政府管理部门及社会的关系。

建立健全大学章程,完善学校内部治理机构、决策体制与机制,促进高校决策与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第一,大学章程要清楚地界定大学的管理关系,合理分配权力,明确划分职责。这是大学章程的首要职能,也是分权制衡理论的灵魂所在。我国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对该制度的实施要有可操作的实施细则,也要发挥其他机构和职位的大学管理主体的作用,形成一个相对合理的治理结构。第二,要保障教授、学者民主参与的权利。要明确各类委员会的角色定位,赋予它们应有的权力和地位,这是各类委员会发挥实质性作用的制度前提。第三,要明确规范一些重要机构的运行。对诸如党委常委会、学术委员会这些重要机构的权力和职责要做出清楚的陈述,指明其活动范围,使其各就其位,各司其职。第四,在内容上保证大学章程的完整性,除了清楚地界定大学的管理关系、确立管理体制之外,大学章程还应当对包括财务制度、学校的一般人员(如教职员工、学生等)、考试、学位和大会等内容进行清楚地界定,这些内容是大学正常运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有必要在大学章程中做出明确规定。第五,明确大学章程修订的程序。修改或者撤销章程,要有明确的规定。大学章程的修订也需要有相应的人数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条款,大学章程一旦实行,就应该使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权威的地位。第六,在技术上保证大学章程内容条款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大学章程的语言要仔细斟酌,要精确,不易引起歧义,便于贯彻落实,避免成为一纸空文。

四、构建高校的校内管理架构

(一)我国高校校内管理架构现状

我国大学的行政系统大致包括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下属党务职能部门,校长、副校长及其领导的行政职能部门和各类委

员会。这一行政系统大致存在四种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党委一校长;党委一党务职能部门;校长、副校长一行政职能部门;校长、副校长一各类委员会。

高校党委的主要领导职责包括: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等。

高校校长的主要职权包括: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对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等等。高校校长在处理上述事务时,是通过主持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务会议进行的。这体现了我国大学内部管理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二)对美国高校内部管理架构的借鉴

由哈佛大学、麻省理工学院、斯坦福大学、密歇根大学、犹他大学、耶鲁大学、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等八所著名大学来看,它们的内部管理架构可以归结为两级。第一级是大学董事会。大学董事会的职能主要是遴选和任命校长;在校长举荐的基础上任命学院院长、教授和行政官员;审批学校的长期规划;决定学校各项基本政策;批准教育维持费预算和基建项目预算;寻找履行与完成各项任务所必需的资金;监督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选择校外审计部门和审计专员;批准校内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外代表学校。第二级是大学校长与校级管理岗位。其中校长(President)是董事会首席执行官,副校长(VicePresident)是根据其专管的事务来设置的,一是首席学术官员,通常是分管学术事务的教务长(Provost)兼副校长(VPforAcadem-icAffairs),其职权仅次于校长;二是首席行政事务官员,通常为行政和财政副校长(VPforAdminis-tration&Finance);三是学生事务官员,通常是学生事务副校长;四是开发官员,通常称为开发副校长(VPforDevelopment),负责筹措资金、公共关系等事务;另外,还有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VPforHR)、分管研究的副校长(VPforResearch)和其他副校级领导,等等。

从校机关设置来看,美国大学根据教学、科研、财务、行政、大学关系、学校发展、学生事务等设立若干中层行政管理机构,分属不同的副校长管理。如麻省理工学院(MIT),分管财务、行政的副校长分管审计部、财务总监办公室、预算与财务计划办公室、赞助计划办公室、校园警察局、环境计划与风险管理办公室、设备部等部门。美国高校行政机关是根据需要来设立的,其机构庞大且报告关系明确,专业化程度很高。

在美国高校内部管理中,虽然校长有较大的行政权,但教师和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途径非常畅通,民主管理制度能充分落实。高校的各种形式的委员会是实施学术民主、校务民主管理的主要途径。有的委员会具有制定政策的决策权,有的具有对行政的监督权,有的具有建议权和咨询责任,反映了美国大学民主管理的特色,如犹他大学有各种委员会57个。

(三)中美高校内部管理架构的主要差异

从高校最高决策团体来看,我国高校是党委常委会,美国高校是董事会。我国高校党委常委会组成人员通常由书记和校长组成,代表的广泛性不及美国高校董事会,同时党政之间的权限往往比较模糊,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决策效率和授权效果。

从最高行政管理团队的校长和副校长来看,对校长以及副校长之间的分工,尤其是对教务长一职的分工可以说是匠心独运,主管学术事务,各学院院长或系主任直接向其教务长汇报工作,其他副校长基本不与院系的学术活动发生联系,避免了多头指挥的弊端,确保院系能够集中精力抓好教学、科研工作,我国大学副校长具体分管的工作范围,则由各大学视本校的实际情况而定,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从作为行政执行中枢的行政职能部门来看,中美两国大学的行政职能部门的共同点是履行着相似的行政职能,机构庞杂且工作队伍庞大。中美两国不同的是,我国各大学之间行政职能部门的设置情况惊人的一致,这可能与我国教育部的机构设置有关;而美国大学则比较灵活,各大学之间没有统一的部门设置模式。

从作为民主管理载体的委员会来看,美国大学委员会设置比较规范,而我国大学委员会的设置比较随意。

从学校与学院之间的关系来看,美国高校学院和学校之间的关系是比较典型的分部型结构关系,每个学院具有相当的独立性。我国大学的权力集中在学校一级,学院以及学系的自主性不强。

(四)对构建高校校内管理架构的建议

能否建立或理顺大学内部的管理架构,是大学的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四位一体的职能能否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环节。第一,加强统筹,增强决策机制。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明确和落实党委、校长各自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规范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建立和完善决策辅助系统和决策执行系统。建立和完善学术委员会及各级各类学术性委员会,推进学术决策和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第二,加强协调,设立大部制。加强管理部门职能的整合,提升其资源协调能力。例如规模较大的巨型大学可以成立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留学生院,统筹培养不同类型的人才;成立科研院、社会科学研究院、工业研究院等统筹大科学研究、大平台和大团队的建设。第三,强化院系的自,增强基层活力。扩大院系办学的自,激发基层学术组织活力。第四,加强协同,综合党政优势。一是大学可以将职能相近的部门合在一起,也可以按照学校的发展需要增加新的综合性职能部门;二是扩大党政交叉任职,加强党政工作的协调性,提高议事决策效能,提高工作效能,如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办、校办功能,使两办合署办公,或将两办合为学校办公室,党政部门实现一体化运行。

五、构建灵活的校内学术架构

(一)对国外高校学术架构的借鉴

高等学校里的学术机构,指的是专门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或专门从事教学、研究两者之一的机构,包括学院(college,school,faculty)、学部(divi-sion)、学系(department)、研究院(所、室、组)(insti-tute,group)、中心(center)、实验室(laboratory),有的直接称为“单位”(unit,program),等等。

美国大学的“学系”概念与我们的相仿,而“学院”概念则有天壤之别,例如哈佛大学的文理学院大多数主要负责全校本科生的教育,哈佛大学的研究

生院主要为文理科提供高级学位的教育并开展相关研究r而商学院、牙医学院直至公共健康学院等都是“专业学院”(ProfessionalSchool),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培养研究生的学院。

美国大学的科研机构种类繁多,归属不一。例如MIT形成了200多个形形的以从事科学研究为主的单位,其中跨院的跨学科研究机构有60个等。斯坦福大学近年来的独设研究机构越来越多,面向问题(Problem-Oriented)的跨学科研究已成为大学发展的一个主要趋势。

美国大学科研学术组织能够争取到政府的巨大资金投入,其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科研系统独立于教学系统之外,并有自己明确的职能分工、任务和经费来源渠道,甚至有的大学科研组织的人员设置也是两套系统。二是交叉学科的研究中心占据优势地位。研究中心是学术实体,其数量多于其他类型的科研机构,许多研究中心都是跨学科的面向问题设立的。三是研究机构组织形式多样化。美国大学的科研系统不像教学系统那样“正统”和整齐划一,大的有联邦政府设立委托学校代管的国家实验室和大型研究中心,经费上亿美元、规模上千人;小的有一两位大牌教授率领一批由研究生组成的科研小组。

世界一流大学的院组织架构主要有以下几种主要模式:一是矩阵模式。由本科学院(collegeorfac-ulty)和专业学院(professionalschool)构成的矩阵式组织,本科学院负责本科生的教育,专业学院按学科划分培养研究生及开展研究,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哈佛大学和耶鲁大学。二是大学院模式。大学院是按照性质相近的学科组建的,学院由学系和研究机构组成,既培养学生也开展研究。每个学院体量都比较庞大,且拥有非常大的自,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麻省理工学院和斯坦福大学。三是学部模式。学部模式是按学科分类组建的并对学术进行分类管理,下辖众多的学系和研究机构,承担大学日常事务的管理,这一模式比较典型的代表是日本京都大学。四是剑桥模式。剑桥大学的组织架构十分独特,它由31个“社团型学院”、22个“学科型学院”及8个研究单位组成。社团型学院与剑桥大学之间是一种松散的关系,这些学院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负责招生和提供资源,这些学院所提供的资源包括配备导师,但不提供课程计划和授予学位;业务教学和科学研究由学科型学院及研究单位负责。

国外大学基层学术组织的共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基层组织界定灵活,普遍重实轻名。不受学科专业目录限制,有利于问题的深入研究和跨学科研究。二是基层学术组织功能健全,并定位准确。基层学术组织的核心功能是学术能力,不必具有社会福利、政治动员等非学术。世界高水平大学是制度文明的产物,尊重基层的学术权力应该成为大学制度建构的指导思想。当前,我国大学同样已不能依赖外控制度模式促进大学的发展,大学的自主发展成为必然。三是基层学术组织的生态环境健康、自由。学术组织有明确的分工和梯队,以此来保证教授全身心地参与学术事务的决策。

(二)对我国大学构建灵活的校内学术架构的建议

第一,探索学部制,以此为动力,调整、优化基层学术组织。现代大学的转型和经济社会、科教发展战略决策的推动,要求研究型大学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学术治理结构,一些研究型大学为进一步理顺学校管理体制,加强学科建设,激发基层学术组织创新活力,推动学术力量的整合,增强学校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开始探索学部制改革。学部作为学术分类管理的平台,它对于学科(群)分类指导,体现学科差异性具有重要的作用。学部成为落实“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和载体,我国的学部制改革对于科学建设、合理处理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使我们在实行学术分类管理、整合优化学术资源、激发基层学术组织活力等方面初步取得了一些成效。

当然,学部制改革并不适用所有研究型大学。有条件的研究型大学可以在现有校、院管理框架中探索学部制或大学院制的改革,推动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通过调整或重组使基层学术组织的结构更加合理,使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功能得到优化和完善。以学部制促进大学学科结构优化,形成优势学科群,从而实现更好、更快地发展。高校在改革的过程中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因“校”制宜,不能盲目模仿组建学部,更不可为改革而改革。

第二,探索学术机构灵活多样的设置机制,促进科研体制多样化发展。一方面,适应跨学科研究需要,鼓励建立各种形式的跨学科研究组织形式,如研究中心、课题组、研究计划、联合研究所等。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建立独立研究机构。适当增加大学具有独立职能的科研实体,在给独立研究机构的定位上坚持“水平高、实力强、影响大”的指导思想,集中优势资源保证其优先发展。如一些简单的短时间可以完成的跨学科研究课题,可以以建立跨学科课题组的形式来完成,这个组织的目标就是完成这个课题,课题结束后其组织自行解散,所以组织形式可以采取简单的项目组的模式。而某些领域是多个学科交叉在一起的研究领域,这类领域中的问题涉及多个学科的知识和假设,并且要用较长的时间来关注这一领域的研究进展。对关系到国家科技和经济进步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攻关的研究,就可以成立跨学科的研究中心或实验室,从多个学院、系抽调研究人员,以矩阵的形式组成多个攻关团队。

第三,完善资源配置机制。资源配置是高校发展战略有效实施的基本保障,资源配置机制和方式是加强高校管理的有效调控手段。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的资源配置的权力是自上而下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自身的学术治理结构的形成。高校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有效配置资源的途径和方式,以资源配置和分配制度的改革为切入点,逐步形成绩效考核与因素分配机制、资源有偿使用和成本分担机制、资源共享机制。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的关系、重点与一般的关系、长期与短期的关系,统筹兼顾,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加强学校集中调控的职能,增强基层学术组织资源配置能力。完善人力资源配置机制,建构人力资源配置体系,打破人员单位壁垒,建立人才队伍和科研资源的共享通道。通过有效的监督,保证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六、余论:如何协调外在与内在的制度建设

“开展现代大学制度研究,促进大学制度现代化,是我国大学完成其使命的需要。”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带有很多专业性的问题,这就需要加强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理论探索和研究。何为大学,何为大学制度,何为现代大学制度,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要素是什么,影响大学及大学制度的因素又是什么?这一系列问题涉及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现代大学制度,必须对这一系列问题做出科学的解释,形成现代大学制度的原理体系。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实践中发生的种种观点的偏颇和理论探索中的诸多误区,从根本上说是由于缺乏基本理论的指导。没有基本理论的规范,现代大学制度研究的效益就难以提高。因此,现代大学制度研究的当务之急是构建原理体系。在此过程中,关键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人是大学运行、发展和发挥作用的最核心要素,制度是要为人服务的,从最大效度地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出发对现代大学制度加以设计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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