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网络诈骗如何立案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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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网络诈骗如何立案范文篇1

关键词:网络诈骗;诈骗方式;安全措施

我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2.92亿,较2013年底增加3208万人,半年度增长率12.3%;与2013年12月相比,我国网民使用网上支付的比例从42.1%提升至46.2%。[1]网络资金流的汹涌澎湃,为某些怀有犯罪意图者利用网络实施各类诈骗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在遇到网络诈骗的网友中,仅26.87%的人选择举报诈骗,另有12.23%的人选择‘反击骗子’,[2]“网络欺诈已经成为对互联网生态健康发展的巨大威胁,给上下游企业造成直接或间接的面影响,威胁到各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为此,应当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护。[3]尽管利用网络实施的诈犯罪日益猖獗,其社会危害性愈发凸显,但是基于该类犯罪的某些固有特点,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单个受害人因损失较少而不愿报案、侦查地域管辖难以明确、调查取证较难等不利于侦查工作顺利开展的因素,这显然不利于有效打击侵财犯罪、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和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1网络诈骗案件的概念及特点

1.1网络诈骗案件的概念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4]由此推知,至少在目前我国的立法中,诈骗罪是纯正数额犯;另一方面,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一定存在某种意思交流,尽管这种意思交流一般由加害方的虚伪意思表示和被害方由此陷入的错误认知构成。对于网络诈骗,有学者认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以其他有权人的身份,通过互联网进入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在该系统中进行一定的信息操作,将有权人所有或占有的虚拟财产划拨到自己的账户上”。但是,这一观点值得商榷之处在于,如果犯罪行为人并未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于愿意处分财物的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自愿交出其网络权限,而只是通过黑客技术。

1.2网络诈骗案件的特点

网络特征利用性是网络诈骗犯罪的本质特征,是指该类犯罪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不仅要有侵犯财产权的事实存在,更重要的是必须具有网络特性利用行为的存在,该种对网络的利用应当是符合网络自身技术特性的应用,只有出于本质性利用网络自身特性的网络诈骗,才能构成网络诈骗犯罪。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是网络诈骗案件乃至全部网络罪案的根本特点,正是从这一特点引申,网络诈骗案件才具有其他传统诈骗案件所不具备之特点。[5]犯罪黑数大,不仅是网络诈骗犯罪,也是网络经济犯罪乃至经济犯罪的共同特点。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黑数大,有其相对独特的成因,笔者在此不多做陈述。

2网络诈骗案件的常见方式

2.1网络购物诈骗

犯罪行为人利用当前被卖方和买方广泛使用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严重不诚信或虚假的商品交易活动,骗取被害人财物。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商品并不限于传统的实物类商品,亦包括各种电子虚拟商品。犯罪行为人作为卖方,以明显低于同类商品市场价格的低价或者虚假的信誉保证及广告宣传,引诱网络购物消费者购买其在网络上陈列的商品,而消费者通过电子支付或汇款等方式付款后,到的却是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假劣商品甚至完全收不到任何商品,已付钱款却无从追索。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不仅卖方会实施诈骗,买方也会诈骗守法商家的财物。

2.2“网络钓鱼”诈骗

“网络钓鱼”是指利用欺骗性的电子邮件和伪造的互联网站进行诈骗活动,获得受骗者的财务信息进而窃取资金。[6]“钓鱼”之称谓,体现了此种作案方式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正如真正的钓鱼活动一般不选择某只特定的鱼,而是以吸引任意一只鱼咬饵上钩为目的,“网络钓鱼”也是犯罪行为人通过向之前收集到的不特定多数人电子邮件地址群发伪装成正规金融或商业机构发送的,要求填写并回复个人财务信息的电子邮件;或者在互联网架设与某个合法金融或商业网站极为相似(如网站域名极易混淆、网站设计与装饰风格雷同)的仿冒网站,引诱被害人在该网站在线操作并泄露个人财务信息,尔后犯罪行为人利用此信息取得赃款。

2.3在线冒充熟人诈骗

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的不断产生和飞速发展,使交流跨越了时空障碍,为人际沟通提供了极大便利。与此同时,这一便利性也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提供机会。犯罪行为人利用木马病毒或其他手段窃得被害人的联系人的即时通讯工具账号,然后以被害人联系人的身份,在线向被害人发送信息,假托购物、医疗、上学等各种名义借钱,要求被害人向其指定的账户打款。

3网络诈骗案件的应对措施

3.1尽快完善电子支付相关法律法规

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网络立法工作起步较晚,发展相对落后,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从两方面着手:(1)尽快制定更多更详尽的针对电子支付领域的法律法规。随着电子支付业务的快速发展,更加系统、专业化的法律需要被制定出来以保证电子支付领域的健康发展。(2)已有的法律法规应有针对性地补充有关电子支付的条款。随着电子商务业务开展的深入,电子支付也成为了人们选择越来越多的支付手段。我国的《反洗钱法》《票据法》等法律中对于电子支付方面的规定还十分薄弱,急需修订。

3.2建立和完善征信体系

信用是交易的前提,也是电子支付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建立和完善以消费者和商户交易信息为核心的信用记录对规范交易双方的行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此外还需要建立与信用记录配套的便捷的查询机制,方便交易双方在交易中查询。除此以外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让守信者处处受益,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3.3加强宣传教育,从观念上提高防范意识

加强思想教育,力图从观念上让每位公民认识到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丑恶的嘴脸,从源头上提高警惕,铲除犯罪的滋生土壤,可以通过社区、学校、街道等等组织和基层单位,利用社区宣传栏、制作宣传海报、流动性广播等方式让安全防范的意识渗透到居民生活去。同时,社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要经常举办普法活动,给百姓介绍网络诈骗经典案例,其所带来的巨大危害,以及预防避免的常用措施和手段。

4总结

伴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产业迅速发展,作为核心业务的电子支付业务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以支付宝和财付通等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以手机支付为标志的移动支付正逐渐改变着人们的传统支付习惯。各种电商领域网络诈骗犯罪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局面,这提醒着我们电商安全问题仍然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要解决支付安全问题是个长期的过程,要从技术、法律法规、信用体系建立等多方面着手,引导我国的电子支付产业走上健康良性的发展道路,为人民营造一个安全、便捷的商务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4-10-28).

[2]腾讯网.信息社会不和谐因素调查报告之网络诈骗[EB/OL].(2014-10-28).

[3]中国市场秩序网.阿里巴巴牵头打击网络欺诈[EB/OL].(2014-10-28).

[4]曲新久.刑法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439.

被网络诈骗如何立案范文

此外,在62名被告人中有38个是90后,22个是80后,其中不少人来自贫困地区,属于文化水平较低的打工者,他们中有的人直到被抓,才意识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已构成犯罪,但为时已晚。

为此,法院特别要提示:劳动者在择业时需谨慎选择。如果发现工作单位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或有其他违法的情形,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不要怕惹麻烦、得罪人,更不能与单位同流合污。如果明知单位有违法行为依然为单位工作的,也构成法律上的主观故意,即成为犯罪的共犯。

“网络关键词”两种诈骗手段

法院宣判后,专门就网络诈骗的特点、如何防止上当受骗等进行了提示。归纳起来,此类案件的欺骗手段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谎称抢注促成交易”。

此类犯罪的做法是,销售部员工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后,谎称有其他人正在抢注某一关键词的其它网络资源,如微信公众平台、APP平台等,考虑到被害人是该关键词的最初注册人,具有优先抢注该关键词其他网络资源的权利,故而为该关键词的相关资源提供24小时保护,请被害人考虑是否注册。

此后,该销售人员会继续多次联系被害人,谎称抢注人注册欲望强烈,劝说被害人自己完善关键词资源,以提高该关键词的市场价值。被害人相信业务员的谎言,害怕关键词的其他资源被他人抢注,遂与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对相关关键词进行网络资源的注册、维护等服务。

被害人支付相应合同价款后,销售部员工将合同交给技术部,由技术部门工作人员为客户进行相关服务。一般情况下,销售人员在第一次诈骗成功后,还会进行第二次诈骗,即对客户谎称其关键词的其他资源又被他人抢注,以欺骗客户继续接受该公司的服务。

第二,“冒充买家相互配合”。

此类做法是,销售部员工通过电话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后,称其持有的关键词具有市场价值,且公司可以提供交易平台。被害人同意转让关键词后,销售部员工则将该客户信息告知销售部其他员工。其他员工冒充国内知名企业的负责人与被害人联系,谎称有意以高价购买被害人持有的关键词,但要求被害人对关键词进行网络资源完善,如注册.tm域名等。否则,无法收购。

被害人为能高价转让关键词,即联系之前的销售人员,询问关键词网络资源完善事宜。销售人员会劝说客户完善网络资源。此后被害人与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公司对相关关键词进行网络资源的注册、维护等服务。

“网络关键词”诈骗案5大特点

法院还对“网络关键词”诈骗案件的特点进行了梳理,主要有五大特点。

其一,手段新型、隐蔽性强。由于“网络关键词”诈骗比较突出的特点,是依托网络技术为实施诈骗犯罪提供支持。相对于传统诈骗手段,其手段更加新型,也更加隐蔽。

“网络关键词”对于大部分社会公众是一个相对陌生的概念,其是否具有市场价值以及其市场价值如何至今都是尚无定论的问题。它的注册、优化等技术过程对于大部分投资者而言也是复杂、晦涩的,在高额回报的假象驱动下,部分投资者并未对其深入了解,便投入大量资金购买,这是最终导致上当受骗的重要原因。

此外,采用精心策划的固定“话术”,冒充买家的“角色扮演”,也是造成此类诈骗不易被发觉、“以假乱真”的原因。“话术”,也就是如何对外进行推销的言辞话语,在“网络关键词”诈骗案件中,公司往往会对员工进行“话术”方面的统一培训,整个话语逻辑清晰、一环套一环,无论潜在的投资者提出什么要求,都会有对应的话语与套路,一旦陷入圈套将越陷越深。

为了让被害人相信他们拥有的网络关键词具有价值,犯罪分子还自导自演冒充买家的“戏码”,冒充知名企业的负责人与被害人联系,谎称有意以高价购买被害人持有的关键词,但要求被害人对关键词进行网络资源完善,这就更加促使被害人再次与公司签订合同并购买优化网络关键词的相关服务。

其二,涉及面广、金额大。在“网络关键词”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往往通过通讯工具或网上联系被害人,因此,此类犯罪的诈骗对象范围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从被害人的分布的空间上看,一起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往往人数众多且全国各地均有分布,对社会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

其三,犯罪组织结构成熟。“网络关键词”诈骗的犯罪主体具有团伙化、职业化、专业化的特征,犯罪组织形式自成体系、分工明确、成熟稳定。在组织形式上,诈骗团伙往往通过成立合法的互联网公司作为“幌子”,具有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正式营业执照,打着合法高科技互联网公司的名义,宣称挂靠权威部门或拥有领先技术等“高大上”的噱头,给投资者以公司正规、实力强大、资金雄厚的假象,吸引投资者购买公司提供的各类网络关键词服务。

其四,证据收集相对困难。在“网络关键词”诈骗案件中,被害人数往往众多且分布在全国各地,有部分被害人忍气吞声没有报案,还有部分被害人认为自己没有被骗,因此收集被害人的言词证据及书证,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这给案件的取证带来一定的挑战。

其五,划分责任相对困难。“网络关键词”诈骗往往是以公司的名义的实施,每一起诈骗的事实都非一个被告人所能为,需要公司不同层级的人的分工配合,因此牵涉的人员较多,每个被告人在每一起诈骗事实中参与的程度、发挥的作用及情节等各有不同。因此,在认定每个被告人的刑责和犯罪数额时,有时并非清楚明确,存在界限模糊、界定困难的情况。

法官提示:劳动者谨防成为犯罪帮凶

综合“网络关键词”诈骗案件的性质、特点及表现,法官提示公众要理性看待网络产品的价值。“网络关键词”是一类新兴事物,但其是否存在价值或价值如何还有待市场的考验,对其投资存在较大风险和不确定性。作为投资者,在投资此类产品进行理财时,应谨小慎微、防控风险,不要听信“一夜暴富”等偏离实际的宣传,深刻理解网络产品的价值主要来源于流量,有人访问的网址才有价值。除此之外,公众还要认真学习网络知识,科学定位、理智衡量“网络关键词”的价值,做到不跟风、不炒作,避免追求投机、暴利的心理。

为防止上当受骗,法官还提示公众要注意对交易对象的资质审查。投资者在与市场的其他主体等进行合作或交易时,一定要注意审查交易对象的资质,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对方出示工商登记证书和相关资格证书等材料;目前,有多种途径可以查阅公司的资料,公众可以通过工商局的网站在线查询,也可以直接到工商局查询相关公司的基本情况,确保公司主体的法人资格合法、手续齐全且具备从事此类业务的声誉、业绩与经验。

再者,要注意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被害人的信息都是被告人从其他网络公司购买或者置换的,因此在日常的生活中,任何人都不要随意将个人的年龄、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透漏给陌生人,并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不在陌生的网页上输入个人信息。另外,用过的载有个人信息的票据、包裹单等要及时销毁,避免自己的个人信息外泄,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如果发现自己被骗要理智应对。在发觉已经被骗或有被诈骗可能时不要惊慌失措,也不要采取过激的行为进行维权,正确的做法是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如果已经受骗,千万不要打草惊蛇,要注意留存和收集证据材料,转账要留凭据,短信要截图,通话要录音,为后期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被网络诈骗如何立案范文

近年来,随着通信技术的发达,一些不法分子借助于手机、电话、网络等工具从事疯狂的诈骗活动。而且这些诈骗活动呈现高速增长蔓延态势,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

学校成电信诈骗“重灾区”

大学生近年来已成电信诈骗受害“重灾区”,一些办案者和业内专家指出,个人信息泄露、容易受到诱惑、社会经验不足和防骗教育缺失,是大学生频频被不法分子盯上的关键原因。

由于普遍不具备经济能力,且资金不充裕,学生群体并非电信诈骗的重灾区。但这并非意味着学生群体安全系数高。事实上,在多类群体中,学生信息堪称“最没有安全保障”的一类。

近日,据接触到数个倒卖用户数据的业内人士介绍:“只要你听说过的学校,不论大学、中学、小学,它们的数据都有。”

其中一位人士展示的上海某知名大学数据,包含了学生姓名、学号、性别、年龄、身高、体重、联系方式、专业等详尽信息。此外,该人士表示可以拿到“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学籍号、学校、入学方式、住址、家庭成员等等。该人士表示,“国内学校,有一半数据我都有。即使手头没有的,只要你告诉我名字,我也都能拿到。”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是由教育部在2012年开始实施上线的系统,旨在对全国范围内的学生注册、学生信息维护、毕业升级、学籍异动实施信息化管理,全国超过1.4亿名中小学信息存储在该系统上。

根据多位人士报价,“新鲜出炉”、“没有卖过”的一手学生数据,售价约1-2元/条,大量采购还有优惠。而二手的数据,基本低于1毛,如果批量购买,1万条二手数据约300-500元,大量的学生数据流入黑色产业。

“数据流入黑产的途径有三种,”数据库安全企业安华金和的安全专家介绍,“一种是接触到数据的工作人员泄露数据,一种是黑客入侵目标获取数据,还有一种是第三方IT系统服务公司在提供服务时获取数据并泄露。”

一位教育信息化资深人士说:“学生数据存放在很多地方,学校、招生办、教育机构等等。目前中小学数据教育部会提供统一平台,但大学数据,则存储在各个大学自己手中。”数据存储渠道的多样,增加了接触数据人员的数量,也无限放大了内部人员泄密的风险。

另一方面,多位来自信息安全领域的权威人士表示:“教育行业的信息安全能力普遍极低。”在360旗下补天漏洞平台上,最近两年内提交的相关教育机构的漏洞超过1100条,“实际上远比这多,主要是教育机构漏洞太多,白帽子都懒得去测试,因为没有成就感。随便一个入门的黑客,都能搞定绝大多数学校系统,几乎不耗时间,甚至只需要敲几下回车就可以。”

电信诈骗多少钱会判刑

据媒体报道,黄河、陈光和崔良(化名)均为“90后”,广东茂名电白人。2013年6月开始,黄河拉上钟培、陈光和崔良几个一起“做业务”――“猜猜我是谁”。4人分工协作:钟培负责寻找一批专门拨打电话的“打手”,冒充机主的亲戚朋友借钱;机主打款后,黄河则安排“卡手”取款,陈光协助。

钱似乎来得很轻松。短短5个月,他们几个人就成功骗到了14名事主逾10万元。9月4日这一天,“打手”讹到了一笔巨款――事主蒋某竟然相信了“猜猜我是谁”的骗术,一次性就给他们转了17万元。当晚,4人兴奋异常。他们也许不知道,这笔巨额骗款将让他们的刑期变得更加漫长。

“猜猜我是谁”,这类多数是由茂名电话拨出的诈骗电话,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把很多人搞迷糊了,包括后来演变出来的“我是你领导”骗术,也极具迷惑性。

不法分子通过伪基站等技术手段群发短信,那么,发送多少数量的诈骗短信、拨打多少诈骗电话、涉案金额达到多少,就可以治罪?如果群发了很多诈骗信息却没有骗到钱财,这种情况下是否也能追究骗子的刑事责任?

发现17万元一夜之间被卷走,蒋某得知受骗后随即报案,次年1月,黄河、陈光和崔良就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案件最后认定情况,主犯黄河涉嫌犯罪数额为226800元,获刑五年零六个月;陈光涉及犯罪数额198500元,获刑二年零六个月;崔良涉及犯罪数额198300元,虽是从犯,仍获刑二年零六个月。

电信诈骗案件如何量刑?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规定,诈骗3000元至1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诈骗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根据这一定罪幅度,各地出台电信诈骗案件量刑标准,广东省的定罪标准分为三档:诈骗6000元至10万元可量刑3年以下,诈骗10万元至50万元量刑3至10年,诈骗50万元以上可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这也就意味着,只要诈骗6000元起,就可定罪入刑。上述案件中的主犯黄河涉及诈骗20余万元,将在监狱中蹲守5年左右。

通过检索近年来广州地区的电话诈骗案件,发现涉及“猜猜我是谁”诈骗的团伙最多。2013年至2016年,至少就有9个“猜猜我是谁”的诈骗团伙在广州被判处刑罚。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对诈骗案件的定罪,以“数额+情节”作为量刑标准。“情节严重,主要是依据犯罪手段是否恶劣、犯罪对象的特殊性、诈骗款物的性质等来确定。”深圳市盐田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全浙宾介绍。

“一宗案件涉及诈骗金额在12万,量刑幅度在3到10年。如果是一般的诈骗案件,法院或将判刑3至4年;可如果这是一起电信诈骗案,则或将判刑5年左右。”全浙宾说。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市律师协会经济犯罪专业委副主任南芳律师介绍,如果诈骗有以下情形的,应酌情从重严惩,比如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等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比如诈骗救灾抢险、优抚扶贫款物的;比如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比如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备受关注的徐玉玉遭遇诈骗致死一案,对诈骗分子就应酌情从重严惩。”

没有骗到钱能治罪吗

电信诈骗属于“广撒网”式的非接触性犯罪。诈骗短信满天飞,而中招的可能只是小部分。那么,如果诈骗者仅是拨打了电话或发送了信息,结果却“无功而返”,没有骗到钱财,是否将免于法律制裁?

全浙宾介绍,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往往难以查证。司法解释中详细规定,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信工具、通信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可见我国特别加大了对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电信诈骗的犯罪成本是很高的。”全浙宾说。

发送5000条以上的诈骗信息,这个数量是否难以达到?“一点也不难。”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办案警官说,现在都有群发技术,利用伪基站,设置好程序,一个按键,就可以发送数十条、上百条信息。

在盐田法院近期正在审理的一起诈骗未遂案件中,被告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短信,2小时就能发送约12000条。办案法官说,虽然被告人未得钱财,仍可视为诈骗情节严重进行量刑。

而对那些上当受骗的人来说,最关心的是那些被骗的钱能否追回来。全浙宾表示,办案时法官都会尽量规劝被告人退赃,以最大程度挽回被害人损失。“法院也将对被告作一定从轻处罚。实际上,即使被告不退钱,法院也会在判决上责令退赔,将来被告人只要有了财产都会执行。”

2015年全浙宾主审的一起案件中,杨文、陈国和杨威三个海南小伙通过网上销售iPhone手机的虚假广告骗得78642元,法院最终规劝他们退赃,最终将全部骗款发还给11名上当者。

广州法院系统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认为,办案部门要转变“重办案、轻追赃”的观念,把追赃工作贯穿于侦查、和审判全过程,即使作出判决,法院也要做好判后的继续追赃工作。

电信诈骗为何难定罪

和其他类型的诈骗案件相比,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办理难度更大。“被害人和诈骗分子之间都没见过面,犯罪团伙之间因为分工不同,很多成员之间根本就不认识。”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朝辉律师曾当过警察,在公安机关办过大量经济犯罪案件。他说,诈骗犯罪团伙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呈现有组织的管理经营模式,分工明确,层级分明。

广东警方破获的电信诈骗团伙中,“诈骗组”“办卡组”“转账组”“取款组”“洗钱组”等各个环节相互独立、单线联系;实行组长负责制,根据诈骗数额大小和所作贡献提成。有的专业化犯罪组织甚至注册成立公司,打着合法经营的幌子掩盖其诈骗的犯罪事实。

而在信息化时代,很多交易环节都可通过手机、网络进行,更加隐蔽,也给办案增加了难度。全浙宾坦言,案件证据的采信上难度不小,不同于一般案件单线证据链,现在此类案件往往有传销式作案趋势,呈网状作案结构,案件的证据结构也大多呈现网状式证据体系。“通常每一个诈骗事实都要当作单独的案件进行证据核对,费时费力,但绝对不能有丝毫马虎。”

全浙宾说,由于诈骗网络中上线和主犯的犯罪事实隐蔽,有些被判刑后还会进行顽抗。“更多的被告人都属于这个网络中的‘下线’,他们觉得自己也是被害人,被判刑后还会在法庭上大声喊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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