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的正确方法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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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的正确方法范文

进入21世纪以来,在社会经济稳健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各大企业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同样面临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在企业资产评估过程中,便难以避免财务会计方面的问题。为了规避企业在资产评估中的财务会计问题,从而保证企业处于正常运转状态,进而为企业节约更多的成本,如何判断企业在资产评估中的财务会计问题及问题类型成了重中之重。本文针对此类问题进行简单概述,就如何分析此类问题相关及处理措施进行了探究,希望以此为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优化以及财务会计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具有价值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

资产评估;财务;问题

社会发展带动科技发展,但从企业发展过程中看,判断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所面临的问题类型及处理措施是具有非常显著的应用价值。例如:资产评估便是维系企业一部分正常发展活动的一种技术手段,无论是从企业评估收购还是在加强财务人员能力上,资产评估都具备一定地位。从使用条件及范围来看,我国一般资产评估主要为以下四类方法,其一收益现值法;其二清算价格法;其三现行市场价法;其四资本重置法。其工作机理为:通过专业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坚持公开公平、科学严谨的原则,采取客观合理的估算计量方法对企业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估值的服务。为此,如何判断在企业资产评估中所面临的问题类型及相关问题处理措施均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重点问题。然而,从我国目前在企业资产评估技术手段来看,因受传统思想较为严重,从而使资产评估技术手段方法没有获得及时有效的更新,这样不仅使企业在评估收购过程中存在一定盲目性,还使企业投入的人力及资金达不到预期效果,反而增加了成本。从企业的发展角度考虑,本文对“企业资产评估中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分析与探究意义重大。

一、资产评估相关内容概述

资产评估指针对企业资产价值的一种估值计量行为;而企业资产评估则指通过专业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坚持公开公平、科学研究的原则,采取客观合理的估算计量方法对企业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估值的服务。从使用条件及范围来看,我国一般资产评估主要为以下四类方法,其一收益现值法;其二清算价格法;其三现行市场价法;其四资本重置法。因我国针对于企业资产评估工作发展较为缓慢,所以,我国在处理企业资产评估过程中所面临的一系列财务会计问题,均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重点问题。例如:在企业进行收购过程中,收购方无法针对被收购方企业进行合理化价值估算,双方因收购价格无法达成统一,而造成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此时即需要第三方坚持公开公平、透明化等原则对被收购方企业进行合理准确的资产估算,最终促使双方交易正常进行。因我国目前资产评估手段较为单一,如何有效评估,如何使评估结果精确度高,使最终评估价格交易双方都易于接受,完善完整的被评估方企业的会计信息及财务报表信息均为在实践评估工作中做出了有力地技术数据支持。企业资产评估离不开企业财务会计数据支持,企业财务会计也离不开企业财产评估的监测,两者间存在着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联系。

二、企业资产评估中财务会计面临的问题分析

企业科学合理地进行资产评估,能极大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而在我国的企业资产评估中,存在着诸多沉珂弊病,资产评估环节较多,且只有正确认识资产评估对企业效用的认知,提供完整客观的企业会计信息,才能进行高质量的公正资产评估。正确认识分析我国企业资产评估中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理性的分析,是做好企业资产评估的第一步。

1.财务会计信息质量问题分析首先,在企业资产评估过程中,如何进行真实、有效地评估,使评估结果精确度高,最终使双方交易顺利进行,完整完善的被评估方企业的会计信息及财务报表信息均是此项评估过程中的重要数据支持。其中被评估方企业的财务报表数据是进行企业资产评估的数据库,企业资产评估是以此为基准而进行估算价格上的调整。而虚假或误差的财务报表数据则影响了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对于企业资产的正常判断。例如:在企业进行收购过程中,被收购方企业会计计价数据出现误差或错误,评估机构或评估人无法针对错误或误差计价数据进行资产评估,而使双方交易失败,或无法使收购方企业规避所造成的收购风险等。所以确保财务会计部门提供正确有效的财务会计信息,不仅仅能促使企业资产评估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也约束了财务会计部门的投机取巧。总而言之,财务会计信息质量问题突出,且此问题会大大约束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的优化及完善。因此,有必要及时解决此类问题。

2.评估意识建立及评估资本投入问题分析结合相关资料发现,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在财务管理上,前期评估意识建立不强,缺乏针对企业在资产评估上的认识。特别是我国部分国有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尤其是企业的财务会计部门人员,因受传统思想影响较为严重,错误地认为资产评估手段对于企业发展毫无作用,认为此类资金投入根本没有必要,此类资本也无法促进企业发展,反而增加了成本。例如:在企业自主进行资产评估过程中,部分财务会计部门人员或具体经办人员,因前期评估意识不强所造成工作上态度敷衍、“走过场”及信息马虎,最终都将影响企业进行自主资产评估的进度,也不利于企业整体财务会计水平及风气改善。所以,便有必要及时有效地解决评估资本投入等方面的问题。

3.评估系统健全性问题分析目前,针对我国资产评估过程中手段单一、评估系统不健全及评估规范不统一等问题,建立健全规范的资产评估系统内,尤其针对部分企业改组、重组过程后,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现有资产评估体系,是企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例如:某国企在进行企业兼并和重组过程中,促进中小发展劣势企业向龙头企业转移,小到企业间资产评估标准的不统一,大到企业间财务管理制度不平衡,甚至企业间所有制的转化问题,均可能是企业已面临或即将面临的矛盾。重视企业在转型时期,对于企业资产的评估工作。从资产结构来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有形资产;其二无形资产。最后,准确客观的评估企业资产的价值,建立健全规范的评估系统及核定标准,为企业在转型、发展的过程中,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企业资产评估中财务会计问题的解决对策

在对企业资产评估中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理性客观的分析之后,发现了三个较为主要的问题,都是在与企业对资产评估认知与其评估标准上的问题,这类产业虽然在逐渐兴起,但是仍然没有统一的准则,未形成一套合理完善的企业资产评估体系,就此思路,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解决措施:

1.加强会计信息质量建设鉴于企业财务会计信息的基础性和重要性,需要从两方面来对信息的科学性进行提升。一方面,企业应加强对财务会计人员的个人专业素养提升培训,加深其对会计理论知识的掌握,提升个人对于企业资产评估所需信息的敏感度和综合鉴定分析能力;另一方面,评估人员应敏锐地鉴别出企业提交财务报表的真实性,确保所掌握信息的真实客观性,通过咨询查证牢牢掌控住企业真实运营经济状况,继而对企业进行专业客观的评估裁定,依据所掌握的信息进行科学有效的解读,赖帮助企业进行下一步的发展。

2.提高企业资产评估的财务管理水平加强企业资产评估的推广传播,促进企业的正确认知,让管理人员充分意识企业资产评估对于企业长期良性的重要性,认识到财务会计和资产评估人员的对于资产评估的重要性,将是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效率的前提。评估人员对于有形无形资产划分认知的标准,对于企业运营状况的正确解读,对于企业发展风险的正确预知,是一个合理的资产评估方案应有的科学有效性的体现,企业对于评估人员的这些能力应该进行着重的培养。

3.制定企业合理资产评估标准在对资产的评估对比中,应建立统一合理的资产评估标准,对于能够纳入资产评估的类别和评定的标准,依据企业差异进行详细明确的阐述,以书面条文的形式颁布出来。在处理企业兼并的资产评估问题时,行之有效的方法是以重置成本的方法为主,辅以收益现值法进行客观评估,当然,企业的无形资产无法折算为成本,需要采取其他的策略进行估定。

4.完善企业资产评估的法律监督体系我国企业资产评估出现如此多的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与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企业资产评估法律监督体系有很大的关系。企业资产评估,首先得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在评估过程中不应该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存在,评估人员也应秉着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避免发生企业资产流失情况的发生,资产评估法律监督体系的建立,将能有效预防资产评估不合理的情况,保障企业资产评估的公平准确性。

四、结语

企业资产评估,本身便是为了促进企业和谐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性的公益服务项目,能够正确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对于企业克服自身财务管理弊病,提升整体财务管理水平,正确评估公司现有资产和未来预期资产,作出正确的管理决策有巨大的现实意义,保障企业能在和平公正的社会环境中稳定快步的进行可持续发展。通过本文的探究,认识到现状下企业资产评估中的财务会计问题较为突出,总结起来包括:(1)财务会计信息质量问题;(2)评估意识建立及评估资本投入问题;(3)评估系统健全性问题。针对以上三大问题,便需要采取有效解决措施,本次研究中提到的具体措施包括:其一,加强会计信息质量建设;其二,提高企业资产评估的财务管理水平;其三,制定企业合理资产评估标准;其四,完善企业资产评估的法律监督体系。相信从以上方面加以完善,企业资产评估中的财务会计问题将能够得到有效解决,进一步为促进企业全面发展奠定夯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孙旖旎.资产评估方法在财务会计公允价值确定上的应用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02:26-27.

[2]黄晶.国营企业财务会计现存问题及应对措施分析[J].中国外资,2012,04:109-110.

[3]刘晓静,王慧彦,李志伟,王立卫,孟凡超.工业企业大震灾害下直接经济损失评估方法研究--基于财务会计资产项目[J].自然灾害学报,2012,04:125-131.

[4]孙进安.浅析国企改制资产评估的相关会计问题[J].科技经济市场,2014,03:113.

[5]张新民.资产负债表:从要素到战略[J].会计研究,2014,05:19-28.

[6]王亮.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财务及会计问题分析[J].进出口经理人,2014,S1:92.

[7]单颖华.关于企业财务会计问题及其对策分析[J].中国外资,2013,02:44-46.

[8]李丽.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与思考[J].商业经济,2013,03:103-105.

[9]李佳威,高兵.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方法应用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07:150-152.

[10]刘新香.有关企业资产重组中问题的对策分析[J].时代金融,2015,18:123.

[11]王小荣,陈慧娴.企业并购重组中评估定价与成交价,谁被资本市场接受?--来自2007-2011年中国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5,09:55-62.

理财的正确方法范文篇2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无效婚姻民事检察监督权……

一、案情介绍

王某,男,某外国公司驻京代表。罗某,女,无业。二人于96年10月经婚姻介绍所介绍相识,97年4月登记结婚,罗某从89年起就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精神疾病且婚后也未治愈,但罗某及其家人对王某及婚姻登记机关均隐瞒了该事实。婚后不久,二人因无法共同生活而分居,2000年1月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在得知罗某患有精神病后,遂请求法院确认该婚姻无效。经一审法院鉴定:罗某在本次诉讼中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婚后财产和王某名下存款,双方各得一半。二人均不服该判决,分别上诉至二审法院。罗某请求将分居及诉讼期间王某的工资收入列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而王某仍主张该婚姻无效且不同意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财产。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所称罗某婚前隐瞒精神病,此婚姻应属无效婚姻一节,无法律依据,不予认定,对其不同意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请求,亦不予支持;因罗某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对其上诉请求也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人仍不服终审判决,先后持上诉理由到检察机关申诉。

检察机关的审查结果: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罗某对该婚姻的缔结有过错,且对自己主张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罗某予以认可并主动撤回其申诉;申诉人王某在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的同时还向市高级法院提出申诉且已被受理,根据申诉人不能就同一案件同时在检、法两家申诉的规定,检察机关决定终止审查。

本案是在修订婚姻法实施前夕,终审判决的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虽说是普通的离婚案件,但它却涉及了我国婚姻立法中的两大制度即夫妻财产制度和无效婚姻制度。而制度构建上的缺陷,是导致本案当事人申诉的重要原因。本文,从此案开启并非是想以案论案,而是借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判决所持态度,对我国婚姻立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和无效婚姻制度的发展、变化及其修订婚姻法在制度构建方面存在的问题做一粗浅论述。并兼论婚姻法修改对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影响,以期对婚姻立法的完善及民事检察实践有所裨益。

二、关于夫妻财产制度

(一)我国婚姻立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与变化

夫妻财产制(Matrimonialregime)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作为我国婚姻立法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它始终受到包括立法、司法及全社会的普遍关注。1950年婚姻法是我国第一部婚姻法,该法所确定的是夫妻财产为一般共同共有制,即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1980年婚姻法对此做了重大调整,根据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80年婚姻法确立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与约定财产制并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这一夫妻财产制度在调整婚姻家庭财产关系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日益多样化,原有的夫妻财产制度显露出其不足之处。为此2001年4月28日通过的修订婚姻法及同年12月27日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若干解释》)。对夫妻财产制度再次做出重大修改与完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在制度结构上趋于完整。为论述方便,笔者将80年婚姻法所确定的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结构称为“二元制结构”,修订婚姻法虽予以沿用。但同时,第十八条又以列举的方式明确将: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它应归一方的财产,规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由此,在我国婚姻立法上第一次确立了夫妻特有财产制度,从而形成了现行的“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结构,从而,在结构上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仅有共同财产而无个人财产的不足,较之80年婚姻法无疑是一大进步。第二、在财产范围上更加明确。80年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条规定却未具体列明夫妻财产的范围,尽管93年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了夫妻财产的范围,但仍不尽合理。修订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和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如上所述第十八条,也以列举的方式对个人财产做出规定,从而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符合社会的发展要求以及人们的财产状况。第三、在内容上更加符合物权法要求。最高法院《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夫妻个人财产转化制度”的确立,并不符合我国物权法基本理论。为此,《若干解释》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解释的出台,标志着修订婚姻法废除了不合理的“转化制度”,使夫妻财产制度的设立更加符合物权法的要求,是婚姻立法的巨大进步。第四、提高了约定财产制度的法律地位。80年婚姻法虽然确立约定财产制度,但仍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同时,立法对约定财产制度并没有具体规范,所以,在实践中该制度形同虚设,并未真正发挥作用。为此,修订婚姻法第19条在对约定财产制专门做出规定的同时还对约定的内容、范围、方式、及效力等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从而完善了约定财产制度,提高了其法律地位。第五、在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上有所突破。婚姻立法对交易安全的关注应具体体现在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上,但纵观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在维护交易安全方面几乎没有涉及。而修订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就夫妻财产与交易安全作了的规定。该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第一次将夫妻财产制度与维护交易安全明确地联系在一起。《若干解释》第18条还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19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从而加重了夫妻一方的举证责任,突出夫妻财产制度在维护交易安全方面的功能,是我国婚姻立法的巨大进步。

总之,修订婚姻法较之80年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有了较大进步,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暴露出其在制度结构的设计上仍有明显的缺陷,本文案例就说明了这一点。

(二)建立非常夫妻财产制度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度体系

如果说修订婚姻法以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构筑了我国“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结构体系,那么,本文所引用的案例却反映出这一结构体系仍存在欠缺。

本案申诉人罗某能否主张将王某在其二人分居期间以及离婚诉讼期间的工资收入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按80年婚姻法及修订婚姻法答案均是肯定的。因为80年婚姻法和修订婚姻法都确立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在此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所得如没有特别约定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合法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合法取得结婚证之时到离婚判决生效或因一方、双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日的期间。它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因闹离婚分居期间;在法院进行离婚诉讼尚未判决离婚或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也就是说,在上述期间内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对于申诉人罗某的主张,根据现行立法的规定,答案应当是肯定的。试问: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合乎法律的一般原理吗?合乎立法的基本原则吗?经过考察后我们不难发现,答案应当是否定的。笔者认为: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以及进行离婚诉讼都是夫妻关系的非正常状态,法律不应将这种非正常状态下的夫妻一方所得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如下:第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不应仅以夫妻关系是否存在的形式为标准,夫妻间的是否正确履行权利义务也应做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如果夫妻一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权利义务,使夫妻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下,如分居或进行离婚诉讼等。在这种情况下,将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缺乏理论依据,也有悖于公平合理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第二、在夫妻关系非正常状态下,夫妻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以及夫妻间的家事权势必会有所变化,而法律对这种变化却熟视无睹,仍然视其为正常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关系,恐怕有违财产所有权人的意愿。第三、现行婚姻立法虽然将这种夫妻关系非正常状态下的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审判实践中,主张权利的一方却常常因受举证等诸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也难以真正实现,不宜于解决纠纷。笔者以为这应当是本案申诉人罗某不断进行申诉,反映在立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结构设计上的原因吧。因为,根据现行婚姻立法,我国只有夫妻关系正常状态下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而无夫妻关系非正常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这不得不说是夫妻财产制度结构设计上的缺陷。

如何解决这种非正常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关系问题呢?有学者主张:在我国建立别居制度,并以此解决分居期间的财产关系。笔者对此不敢苟同:首先,别居制度不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专门制度。所谓别居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出现某种法定情况而无法进行同居时,通过法院判决或双方合意,配偶双方暂时或永久的免除同居义务。可见,别居制度是在法定事由出现时解除夫妻间同居义务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它当然会涉及夫妻在别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但这项制度并不是解决夫妻财产关系的专门制度。其次,建立别居制度不能完全解决非正常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关系。分居只是非正常状态下夫妻关系中的一种形式,而别居制度的建立只能解决分居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关系,对其他非正常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关系却爱莫能助。所以,以建立别居制度来解决此类夫妻财产关系问题的设想不足为取。为此,笔者认为立法上首先应当承认夫妻关系非正常状态的存在,并针对这种状态设立相应制度即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度,才是真正解决夫妻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下夫妻财产关系的有效做法。

所谓非常法定财产制,在瑞士婚姻立法中又称为特别财产制,在法国和德国的立法中则称为共同财产制之撤消制度,它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夫妻一方或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以法定或约定而设立的共同财产制的一项财产制度。这是非常值得我国借鉴的一项制度,对这项制度世界各国不乏立法例,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此规定的较为全面,其中《瑞士民法典》最具有代表性,《瑞士民法典》第185—189条规定了当然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和宣告的非常法定财产制两种,而且对各自适用的法定事由分别做了规定,较为完备,可以参考。

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度是完善婚姻立法和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要求。因此,在我国婚姻立法中设立非常法定财产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首先,从结构上,如果说修订婚姻法中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建立弥补了过去仅有共同财产的规定而无个人财产规定的立法缺陷,那么,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建立将再次弥补现行婚姻立法只有“通常法定财产制”的规定,而无“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漏洞,使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在结构上更加严谨、科学。其次,从内容上,修订婚姻法承认夫妻关系存在非正常状态,修订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准予离婚。即承认夫妻关系存在非正常状态,并以此作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和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和依据。但对这种非正常状态下的夫妻财产关系却没有做出相应规定。因此,非常法定财产制度的建立正能弥补这一内容上的欠缺。再有,从功能上,设立非常法定财产制,更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当夫妻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或出现其他一些特殊情况时,如夫妻一方个人破产时允许债权人申请法院宣告将共同财产制改行为分别财产制。能更有效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使婚姻立法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更加健全。最后,建立非常财产制度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婚姻关系一经成立并非一成不变,夫妻财产的构成也并非一成不变,针对这种变化下的情况,设立相应制度才符合客观规律,涵盖现实生活中夫妻关系以及夫妻财产可能发生的各种变化,满足现实生活需要。

对于如何设立我国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度,笔者认为:该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应当规定该制度的适用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申请而适用。其次、应规定非常法定财产制包括当然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和宣告的非常法定财产制两种情形。即法院在法定事由出现时可以不依当事人的申请而直接适用的情形和在法定事由出现时必须经当事人的申请方可依法宣告适用的情形。第三、建立非常财产制度的关键在于规范适用该制度的法定情形。对于适用该制度的法定情形,因各国立法不同而有所差别,如《瑞士民法典》第185条将配偶他方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或其共同财产中的应有部分已被扣押;配偶他方危害到申请人或婚姻共同生活的利益;配偶他方以无理方式拒绝给予处分共同财产之必要同意;配偶他方拒绝向申请人报告其收入、财产及债务或共同财产状况;如配偶一方持续无判断能力;对实行共同财产制的配偶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开始强制执行,且其在共同财产中的应有部分被扣押等规定为依申请而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法定情形。第188条则将对实行共同财产制的配偶中一方开始破产程序规定为当然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情形;而《法国民法典》则只将分居规定为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法定情形。我国应规定哪些事由应根据我国国情和立法情况而定。有学者将下列九种情形作为法院当然或宣告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法定事由:(1)夫妻感情不和连续分居满一年的;(2)夫妻一方受对方虐待、遗弃的;(3)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的;(4)夫妻一方拒不履行抚养、扶养义务的;(4)夫妻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管理的财产的;(5)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查找不到的;(6)夫妻一方基于正当理由处分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而遭另一方无理干涉或拒绝的;(7)夫妻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管理的财产的;(8)夫妻一方有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行为的;(9)夫妻一方受破产宣告,另一方的合法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对此笔者不持异议。但结合本案,笔者还认为:“离婚诉讼”应成为法院当然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的法定情形,并在离婚诉讼中依职权宣告将诉讼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改行分别财产制。最后,还应严格限制请求适用非常财产制的申请人的范围,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申请适用非常法定财产制的申请人应仅限定为夫或妻一方,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夫或妻一方受破产宣告时,另一方的合法债权人才有资格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其他人则无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请求。

总之,在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基础上增设非常法定财产制,即建立“四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结构要比现行的“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度结构好得多。

三、关于无效婚姻制度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所谓无效婚姻(VoidMarriage),也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无效婚姻制度起源于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到了近现代,各国立法都有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

与国外立法相比,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发展相对落后。由于种种原因,关于无效婚姻的问题,在基本法的层面上始终未作明确规定,而仅见于行政规章和某些司法解释。在我国,首次提到无效婚姻的法律文件是6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而86年《婚姻登记办法》和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虽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根据该条例第24、25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无效只能由婚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并宣告,而无法院确认和宣告婚姻无效的规定。所以,长期以来法院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都不予受理,而根据1989年最高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将一些不适法的婚姻或本属无效婚姻的情形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一般将涉及无效婚姻的诉讼按离婚案件处理,而不直接宣布该婚姻无效。本文所引案例,就是法院在这样的立法背景下所做出的“王某主张婚姻无效于法无据,准予双方离婚”判决的。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立法模式无疑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弊端。如本文案例中,王某对婚姻无效的问题只能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请求,由婚姻登记机关做出处理。倘若王某不服婚姻登记机关的处理,还将引发行政诉讼,而离婚案件只能等到行政处理或行政诉讼终了,才能恢复,这样的立法模式,不仅削弱了人民法院对婚姻效力纠纷的司法权,而且等于以行政诉权代替了当事人的民事诉权,更大大地增加了婚姻纠纷的解决成本和当事人的讼累。同时,这种立法也不利于从民法上保护无效婚姻中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修订婚姻法在总结司法实践和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新增了无效婚姻制度,从而在我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中正式确立起了无效婚姻制度,是我国婚姻立法的巨大进步。根据修订婚姻法第10条和第11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无效婚姻制度采取的是修改前的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即采取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并行的双轨制结构。同时,修订婚姻法还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效力、财产、子女及时效等问题做出了规定。《若干解释》对请求婚姻无效、可撤销的主体范围、适用程序等也做出规定,但作为我国婚姻立法中一项新的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所需完善之处

第一、关于宣告无效婚姻的机关有待进一步明确。

如上文所述,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法院直接确认和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审判权,而是将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权利交由行政机关即民政部门行使,由婚姻登记机关在履行婚姻登记职责过程中对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加以确认并宣告。修订婚姻法虽然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但对无效婚姻是否必须经过法院做出宣告其无效之判决却未明确规定。法院有权确认、宣告婚姻无效,只是从最高法院《若干解释》第七条关于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主体的规定及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适用程序的规定中了解到我国婚姻无效之诉的存在。因此,修订婚姻法实际上赋予了法院对确认和宣告婚姻无效的审判权。但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24、25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仍有权对无效婚姻做出确认和宣告。也就是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都具有确认和宣告无效婚姻的职权,即我国对请求确认、宣告婚姻无效实行的是行政和诉讼两种程序并行的双轨制。而对于由哪个机关、适用何种程序确认和宣告婚姻无效,理论界却存在着争论:第一种观点认为,确认和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应仅限于法院,即宣告程序应采用单一的诉讼程序。第二种观点认为,确认和宣告婚姻无效,即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处理,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处理。我国目前采取的就是这种双轨制。但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首先,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只是具体行政行为,婚姻登记只是标志着婚姻的成立,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缔结婚姻的行为在登记环节的监督管理,因此其只能负责婚姻的形式审查,即使婚姻登记机关认为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也只能是撤销该行为即注销该婚姻登记,但不能对婚姻效力加以认定,更不应对婚姻效力的有无做出宣告。其次,婚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其法律效力的确认不仅关系到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的人身、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还关系到对子女合法权益的保障,对于这些问题婚姻登记机关都无力解决,且超出其职权范围。再有,从无效婚姻之诉的法律性质上来看,无效婚姻之诉为确认婚姻当事人之间婚姻事实关系不存在的消极的确认之诉,对于确认之诉只能由法院主管。此外,从国外立法看,多数国家采取单一的由法院依诉讼程序来确认婚姻关系无效,而没有行政机关确认和宣告婚姻无效的立法例。因此,对婚姻效力的确认及宣告的权利只能由法院行使。同时,笔者还认为:关于无效婚姻确认和宣告已经由过去单一的由行政机关依据行政程序做出发展到目前的双轨制也虽说是一个进步。但不可否认,这种双轨制的存在同修订婚姻法与相关法律之间的不协调,不统一不无关系。由法院对无效婚姻行使审判权,须由婚姻立法对此进一步做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应加强婚姻立法与相关法律的协调,对相关法律做出必要的调整。

第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过于单一。

理财的正确方法范文

通常财务控制是指财务人员(部门)通过财务法规、财务制度、财务定额、财务计划目标等对资金运动(或日常财务活动、现金流转)进行指导、组织督促和约束,确保财务计划(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

财务控制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确保企业及其内部机构和人员全面落实及实现财务预算的过程。它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或基本职能,与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分析与评价一起成为财务管理的系统或全部职能。

二、财务控制的基础

财务控制是以价值控制为手段,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财务预算,而财务预算所包含的各项指标都是以价值形式来反映的。因此财务控制必须借助价值手段来进行。财务控制以价值控制为手段,可以将不同岗位、不同部门、不同类型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同度量,有利于进行对比、分析、和考核。

财务控制的基础是进行财务控制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组织保证

控制必然涉及控制主体和被控制对象。就控制主体而言,应围绕财务控制建立有效的组织保证。如为了确定财务预算,应建立相应的决策和预算编制机构;为了组织和实施日常财务控制应建立相应的监督、协调仲裁机构;为了便于与评预算的执行结果应建立相应的考评机构等等。就被控制的对象而言,应本着有利于将财务预算分解落实到企业内部个部门、各层次和各岗位的原则,建立各种执行预算的责任中心,使各责任中心对分解的预算指标既能控制,又能承担完成责任。

(二)制度保证

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组织机构的设计和企业内部采取的所有相互协调的方法和措施。这些方法和措施用于保护企业的财产,检查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提高经营效率,促使有关人员遵循既定的管理方针。

(三)预算目标

财务控制应以建立健全的财务预算为依据,面向各个企业的财务预算是控制企业经济活动的依据。财务预算应分解落实到各责任中心,使之成为控制各责任中心经济活动的依据。若财务预算所确定的财务严重偏离实际,财务控制就无法达到预算的目的。

(四)会计信息

无论什么控制都离不开真实、准确的信息,财务控制也必须以会计信息为前提。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①财务预算总目标的执行情况必须通过企业的汇总会计核算资料予以反映,透过这些会计资料可以了解分析企业财务预算总目标的执行情况,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纠正措施。

②各责任中心以及各岗位的预算目标的执行情况必须通过各自的会计核算资料予以反映,透过这些会计资料可以了解、分析各责任中心以至各岗位预算目标的完成情况,将其作为各责任以及各岗位改进工作的依据和考核工作业绩的依据。

(五)信息反馈系统

财务控制是一个动态的控制过程,要确保财务预算的贯彻实施,必须对各责任中心执行预算的情况进行跟踪监控,不断调整执行偏差。这就需要建立一个信息反馈系统。

(六)奖罚制度

财务控制的最终效率取决于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奖罚制度,以及是否严格执行这一制度,否则,即使有符合实际的财务预算,也会因为财务控制的软化而得不到贯彻落实。

三、财务控制的方法和技巧

(一)建立有效的组织机构

建立有效的组织机构是保证财务控制得力的首要条件,没有有效的组织机构来管理和协调,财务控制就会无处下手,不会出现孤军奋战,孤立无援的局面,而导致失控。但如果就被控主体而言,为了确定财务预算就建立相应的监督、协调、仲裁机构;为了便于内部结算就建立相应的内部结算组织;为了考评预算的执行结果就建立相应的考评机构。这样不但使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浪费人力,而且机构众多,相互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就必然会增加一定的难度。因此,可根据控制主体单位的大小,任务量的多少,根据相同或相近的职能进行合理合并,充分地精简机构。做到建立有效的组织机构与合理节约人力资源相统一。

而就被控制对象而言,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建立能够将财务预算层层分解,层层落实的责任中心,其目的是为了实行有效的内部协调与控制,该责任中心是一个企业内部的组织体系,它是自上而下地逐级分解,逐级明确目标和任务的责任主体,它既可以是单独的组织机构,也可以是包含在其他组织机构中的承担特定目标和任务的责任岗位。只有将财务预算通过建立责任中心来分解落实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各个层次、各个岗位、各个责任人,使企业的每一个职工都能够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这样才能实现最有效地财务控制。

(二)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其目的是为了进行协调与管理,而有效的协调与管理是不能通过人制来实现的,必须依靠法制来完成。就企业的财务控制而言,就是必须依靠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来完成的,而不是靠人的权力。内控制度包括组织机构的设计和企业内部采取的所有相互之间协调与管理的方法和措施。这些方法和措施目的是保护企业的财产保值和增值,检查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提高经营效率,促使有关人员遵循既定的管理方针。

内控制度的建立必须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建立后的内控制度必须在试行的过程中不断地修订和完善,这样的内控制度才能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才能发挥应有的效能。

(三)创建良好的内控环境

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还必须有创建一个良好的内控环境。因为控制环境是推动控制工作的发动机,是所有内控组成部分的基础。它奠定组织的风纪和结构,并且涉及到所有活动的核心-人,特别是人的控制觉悟。

控制环境中的要素有价值观,激励与诱导机制,精神指导,个人能力,管理哲学与组织结构,规章制度和人事政策等等。

欲创建良好的控制环境首先管理层必须要让企业的每一个组成人员都能够明确内控制度的目的和意义,使每一个人都能够具有控制觉悟和自觉的控制态度;其次高级管理层进行内部控制的态度必须一定要积极主动;第三,必须充分考虑员工的能力与责任要相匹配。

(四)建立反映灵敏的信息反馈系统

财务控制是一个动态的控制过程,要确保财务预算的贯彻落实,就必须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执行偏差。为此,就必须建立一个反映灵敏的信息反馈系统。该系统应具备以下特征:

①它不仅能自下而上反馈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也能自上而下传递调整预算偏差的要求。

②它既要求信息传递及时、快捷,也要求确保茶馆地的信息真实、可靠,并配备相应的信息审查机构,制定相应的责任制。

(五)制定奖罚制度并严格执行

财务控制的最终效率取决于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奖罚制度,以及是否严格执行奖罚制度。

奖罚制度的制定必须结合责任中心的预算责任目标,充分体现公平、合理、有效的原则。

奖罚制度的执行依赖于考评机制,考评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奖罚制度的效力。严格执行奖罚制度就必须有严格的考评机制,严格的考评机制包括建立考评机构,确定考评程序,审查考评数据,依据制度考评和执行考评结果等一系列事务。奖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有效的财务控制,财务控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奖罚的方式、方法不能太单一,可以是及时奖罚,也可以是期间奖罚,也可以是两者的有机结合。

及时奖罚就是在财务控制过程中随时考核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并根据考核结果当即奖罚;而期间奖罚则是在一个时期终了时(如一个季度,一个年度),全面考核评比,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的奖罚。

(六)控制必须严格按照步骤进行

财务控制是在财务管理过程中,运用有关的信息和特定的手段对企业财务活动所施加的影响或进行的调节。这种控制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这个过程不是杂乱无章的,是有一定的程序和步骤的。步骤乱了控制就会失效。因此,财务控制必须严格按照步骤进行。财务控制一般分为以下三步:

①合理制定控制标准,层层分解,落实责任;

②实施追踪控制,及时调整误差;

③认真分析执行情况,努力搞好考核奖惩。

(七)授权书控制

这里指在某项财务活动发生之前,按照既定的程序其正确性、合理性、合法性加以核准并确定是否让其发生所进行的控制。这种控制是一种事前控制。授权管理的方法是通过授权通知书来明确授权事项和使用资金的限额。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对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给予充分信任,但对授权之外的行为不予认可。授权通知书除授权人持有外,还下达公司相关的部门,这些部门一律按授权范围严格执行。

从理论上分析,授权可以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是指企业内部较低层次的管理人员根据既定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标准,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对政党的经济行为进行的授权。一般授权在企业大量存在。特别授权是指对非经常经济行为进行专门研究作出的授权。与一般授权不同,特别授权的对象是某些例外的经济业务。这些例外的经济业务往往是个别的、特殊的,一般没有既定的预算、计划等标准所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一研究。例如,授权购买一件重要设备、授权降价出售商品等都是特别授权的事例。

(八)正确处理好各责任中心之间的关系

财务控制虽然是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一种手段,但并不说明它仅仅是企业财务部门的事情,它涉及到企业内部的各级组织机构,只是由于各自承担的责任不同,所尽的义务也就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在涉及到某一具体责任的承担问题时,各组织机构之间极易产生矛盾。这些矛盾将严重阻碍着财务预算的贯彻执行。因此,正确处理好各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

财务部门是财务控制工作的主导和核心,正确处理好各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责无旁贷。首先应广泛地进行宣传和讲解,使其他各部门、各责任中心能够深刻领会预算目标,充分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避免相互侵占,相互推委现象。其次在内部各组织机构之间产生矛盾时,财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进行协调与协商,尽最大努力地去解决矛盾。第三、财务部门要想真正担当起控制与协调的重任,财会人员的自身素质十分关键。控制主要是做人的工作,矫正人的行为,需要有相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能力。这就需要财务人员进一步更新知识,提高操作能力。

(九)正确处理好控面与控点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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