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评估与管理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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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评估与管理范文篇1

[关键词]电子商务系统评估

一、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系统

1.电子商务。电子商务(ec)是英文“electroniccommerce”的中译文。电子商务指的是通过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信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由于电子商务拥有巨大的商机,从传统产业到专业网站都对开展电子商务有着十分浓厚的兴趣,电子商务热潮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兴起。电子商务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务活动。

2.电子商务系统。电子商务系统涉及企业的各个方面,是一个综合的系统,电子商务系统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电子商务基础平台。包括负荷均衡、连接/传输管理、网站管理、数据管理、事务管理和安全管理等部分。(2)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包括企业内部mis、edp和dds等子系统。(3)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包括支付网关接口、客户关系管理、内容管理、认证中心接口、搜索引擎和商务智能工具等。(4)电子商务应用系统。电子商务应用系统以实现企业的商务目的为目标,使用各种与internet有关的技术手段,在web上建立起自己的电子商务应用系统,是电子商务系统的核心。电子商务应用系统是应用开发人员根据企业的特定应用背景和需要而开发出来的,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提供具体的支持。(5)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直接面对电子商务系统的最终用户,建立在电子商务系统的顶层。www.133229.CoM电子商务系统平台以web服务器为核心。作用一是作为与用户的接口,接受用户的各种请求,并将用户的请求传递给应用系统;二是将应用系统的结果以不同的形式表达,将其提供给不同的用户形象终端(个人电脑、个人数字助理、掌上电脑、无线移动通讯设备等)。(6)安全保障环境。主要包括安全体系、安全策略和安全措施等。安全策略负责电子商务系统的安全提高,是企业保障电子商务系统安全的指导原则;安全体系利用各种安全手段设置安全防线、防范各种非法访问和攻击,安全体系需要各种必需的设备和关键技术。

二、电子商务系统评估关注的主要因素

1.市场关注程度:是分析企业目前乃至将来经营情况的基础性数据。

2.经营情况分析:分析成本、盈利水平和投资回报是否达到规划的目标。

3.市场份额和推广能力:市场份额的大小和推广能力的强弱是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数据。

4.系统的安全性评估:系统的安全性是电子商务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系统安全的高低是客户选择企业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电子商务系统评估的原则

1.科学性:根据系统评估的目标,科学地制定系统评估方案和适用方式,以使系统评估结果科学合理。

2.客观性:要以详实的数据为依据进行系统评估,预测、推理和逻辑判断应当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

3.独立性:系统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必须始终坚持独立的第三方原则,不能与被评估的电子商务系统有任何利益关系,要不受外界任何影响和干扰。

四、电子商务系统的评估指标

1.技术性评估指标。电子商务系统评估的技术性指标主要有以下几项:(1)电子商务系统的设计评估:对其内容的丰富性和创意进行评估。(2)电子商务系统的技术应用评估:主要评估其新技术应用的多少,以及技术应用是否合理。(3)电子商务系统的安全性评估:主要评估其能否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4)电子商务系统的可操作性评估:主要评估其操作是否简单、方便和快速。

2.经济性评估指标。电子商务系统评估的经济性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营业周期、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净利率和资产净利率等指标。经济评估最能直接反映电子商务系统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

3.社会性评估指标。电子商务社会性评估指标主要包括注册量、点击率、访问量、客户的忠诚度、实际访问量、日均访问客流量、服务质量统计分析、日人均浏览时间等。

五、电子商务系统评估的主要方式

电子商务系统的评估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专业知识和技术作为支持,目前电子商务系统评估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1.委托国内外权威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国内外的一些权威专业评估机构不但具有比较先进的评估方法和设备、而且拥有一支具有丰富评估经验的专业评估人员队伍,他们能够站在比较公正的立场来进行电子商务系统的评估,得出比较客观、公正的评估结果,但是评估费用往往比较高。

2.权威机构网站评比活动。国内外诸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一些权威网站管理机构,会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网站经营状况的统计和评比。

3.客户评估。客户评估是针对客户对企业电子商务系统的满意情况的定性评估,客户评估采取向客户发送包括所需评价项目的网上调查表,以有奖的形式收集客户的意见。然后由管理人员自己对获得的反馈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客户的评价一般是比较真实可信并且也是很全面的。

4.自我评估。自我评估是指企业自己组织进行自我评估或者利用专业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系统进行的自我评估。自我评估与委托权威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相比,自我评估有保密性好、成本较低和使用方便等优点;但是使用评估系统进行评估也存在适应性差的不足。

参考文献:

[1]赵乃真:电子商务万事通.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1.4

[2]钟强章建新:电子商务概论.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7

供应商评估与管理范文1篇2

东莞龙昌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经验值得借鉴。该公司副总经理陈育川从企业的设计、生产、工艺,以及资源管理等方面向读者作了一番分享。

每次新法规的实施,或多或少对企业都会有冲击,特别是小微型企业,如果没有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那么就可能在大浪中淘汰。

新法规对企业的影响包括:原材料供应链、企业生产过程、产品设计输入、产品检测与评估、企业质量管理系统和企业竞争力等。

那么企业如何应对?无非都是“老调调”,通过人员、仪器、材料、方法、环境这5大环节进行优化和调整。

人员:企业员工可通过学习培训、交流分享,掌握新法规,定期分析与检讨实施效国,调整组织功能。此外,还包括上下游整个产业链的合作伙伴,让他们了解新法规的要求和特点,以及相关的测试方法等,互相有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如龙昌每月组织至少一次供应商交流,分享技术与管理经验,互补长短。

仪器设备:定期、全面地评估生产设各的安全性:清查清楚,防止有害物质的交叉感染:检查检测仪器设备,使之保持良好状态;研制标准物质,提升检测方法与判断能力。

在生产过程中,其实有很多环节可能导致二次、三次的交叉污染,这些都是有可能被忽略的小环节,所以我们要对生产设备各个环节检查清楚。

材料:可根据企业的自身特点和需求,建立原材料质量新标准;注重供应商的评估与选择;做好材料的分类与处理;更新来料检控模式;完善物料环保资料管理系统;对供应商的原材料进行控制:从供应商的资质评定与选择、来料检验、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BOS/MSDS)等方面入手。

龙昌在物料供应保证方面也采取了一些方法,就是将物料分类管理。不是每类物料都要纳入高风险管理范围,采取一级应对措施,不同物料可以采取不同级别的应对管理。针对性强,人员分布合理,就能有效地降低成本。

方法:制订新的管理流程,成立新法规管理团队;分材料分阶段导入新法规执行时间:设计输入符合性评估;其中,把新法规管理要求纳入季度管理评审项目,这是最重要的一点。龙昌每个季度,都由管理者代表牵头,对新法规的执行和评估情况进行过滤,弥补不足。把这作为常规管理项目执行,公司决策层高度重视。

环境:全员培训,举办新法规和知识竞赛;组织供应商协作大会,达成共识:改变管理决策,修改品质规定,统一标准,统一要求。

产品质量不是仅凭几个质量管理人员、技术工程师和管理层就能保证的。龙昌利用早会向一线工人传递最新信息,包括互动交流、张贴海报,以及外部信息公布等方式。这些措施会提高员工的产品安全意识。有次出现的拉台二次污染,就是通过生产线员工反映的情况跟踪发现的。

供应商评估与管理范文篇3

[关键词]电子商务系统评估

一、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系统

1.电子商务。电子商务(EC)是英文“ElectronicCommerce”的中译文。电子商务指的是通过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信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由于电子商务拥有巨大的商机,从传统产业到专业网站都对开展电子商务有着十分浓厚的兴趣,电子商务热潮已经在全世界范围内兴起。电子商务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电子方式;二是商务活动。

2.电子商务系统。电子商务系统涉及企业的各个方面,是一个综合的系统,电子商务系统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电子商务基础平台。包括负荷均衡、连接/传输管理、网站管理、数据管理、事务管理和安全管理等部分。(2)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包括企业内部MIS、EDP和DDS等子系统。(3)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包括支付网关接口、客户关系管理、内容管理、认证中心接口、搜索引擎和商务智能工具等。(4)电子商务应用系统。电子商务应用系统以实现企业的商务目的为目标,使用各种与Internet有关的技术手段,在Web上建立起自己的电子商务应用系统,是电子商务系统的核心。电子商务应用系统是应用开发人员根据企业的特定应用背景和需要而开发出来的,对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提供具体的支持。(5)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直接面对电子商务系统的最终用户,建立在电子商务系统的顶层。电子商务系统平台以Web服务器为核心。作用一是作为与用户的接口,接受用户的各种请求,并将用户的请求传递给应用系统;二是将应用系统的结果以不同的形式表达,将其提供给不同的用户形象终端(个人电脑、个人数字助理、掌上电脑、无线移动通讯设备等)。(6)安全保障环境。主要包括安全体系、安全策略和安全措施等。安全策略负责电子商务系统的安全提高,是企业保障电子商务系统安全的指导原则;安全体系利用各种安全手段设置安全防线、防范各种非法访问和攻击,安全体系需要各种必需的设备和关键技术。

二、电子商务系统评估关注的主要因素

1.市场关注程度:是分析企业目前乃至将来经营情况的基础性数据。

2.经营情况分析:分析成本、盈利水平和投资回报是否达到规划的目标。

3.市场份额和推广能力:市场份额的大小和推广能力的强弱是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数据。

4.系统的安全性评估:系统的安全性是电子商务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系统安全的高低是客户选择企业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电子商务系统评估的原则

1.科学性:根据系统评估的目标,科学地制定系统评估方案和适用方式,以使系统评估结果科学合理。

2.客观性:要以详实的数据为依据进行系统评估,预测、推理和逻辑判断应当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

3.独立性:系统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必须始终坚持独立的第三方原则,不能与被评估的电子商务系统有任何利益关系,要不受外界任何影响和干扰。

四、电子商务系统的评估指标

1.技术性评估指标。电子商务系统评估的技术性指标主要有以下几项:(1)电子商务系统的设计评估:对其内容的丰富性和创意进行评估。(2)电子商务系统的技术应用评估:主要评估其新技术应用的多少,以及技术应用是否合理。(3)电子商务系统的安全性评估:主要评估其能否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4)电子商务系统的可操作性评估:主要评估其操作是否简单、方便和快速。

2.经济性评估指标。电子商务系统评估的经济性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营业周期、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净利率和资产净利率等指标。经济评估最能直接反映电子商务系统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

3.社会性评估指标。电子商务社会性评估指标主要包括注册量、点击率、访问量、客户的忠诚度、实际访问量、日均访问客流量、服务质量统计分析、日人均浏览时间等。

五、电子商务系统评估的主要方式

电子商务系统的评估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专业知识和技术作为支持,目前电子商务系统评估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1.委托国内外权威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国内外的一些权威专业评估机构不但具有比较先进的评估方法和设备、而且拥有一支具有丰富评估经验的专业评估人员队伍,他们能够站在比较公正的立场来进行电子商务系统的评估,得出比较客观、公正的评估结果,但是评估费用往往比较高。

2.权威机构网站评比活动。国内外诸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一些权威网站管理机构,会定期不定期地进行网站经营状况的统计和评比。

3.客户评估。客户评估是针对客户对企业电子商务系统的满意情况的定性评估,客户评估采取向客户发送包括所需评价项目的网上调查表,以有奖的形式收集客户的意见。然后由管理人员自己对获得的反馈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客户的评价一般是比较真实可信并且也是很全面的。

4.自我评估。自我评估是指企业自己组织进行自我评估或者利用专业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系统进行的自我评估。自我评估与委托权威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相比,自我评估有保密性好、成本较低和使用方便等优点;但是使用评估系统进行评估也存在适应性差的不足。

参考文献:

[1]赵乃真:电子商务万事通.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1.4

[2]钟强章建新:电子商务概论.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7

供应商评估与管理范文篇4

一、TOPSIS简介

TOPSIS―TechniqueForOrderPreferencebySimilaritytoanIdealSolution简称TOPSIS评价方法。[1]

TOPSIS评价方法是C.L.Hwang和K.Yoon首次于1981年提出的,是依据评价方案距离理想解与负理想解的距离进行排序,以确定评价方案优劣的一种评价方法。TOPSIS方法是针对目前情况的一种理想化的排序方法。这种方式方法采用数学函数递增或者递减的原理性质,它对于目前多个目标决策分析非常有效,TOPSIS法又可以说成是优劣解距离法。TOPSIS评价方法的根据是利用最优化、最劣化的距离进行递增或者递减的排序方式,如果供应商的评价是靠近最好而且又远离最坏,那这个评价就是最好的,反之则是没能够做到最优。最优解指的是在评价中细分的各个指标最好的水平,而最劣解则与最优解相反。[2]

二、TOPSIS评价方法的应用

设施工企业在购买某物资时可供选择的供应商有m个,企业在对供应商进行评估时,设立了n项指标。这便构成了由m个样本,n项指标构成的一个m×n的初始评价矩阵。如下所示:

其中,表示为第i个供应商的第j项评价指标的数值。

针对工程实际情况,每一个评价指标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如价格与交货提前期两评价指标,价格是以元为单位,价格越低越好,而交货提前期以天为单位,天数越低越好,两者之间标准不同,由于评价指标标准不同导致企业对供应商评价指标间缺乏可比性。因此,应对各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以消除因量纲不同而造成评价指标间无法比较的弊病。指标标准化处理后,得到了统一标准的评价值。标准化处理公式如下所示:

得到新的评价值所组成的矩阵如下所示:

尽管对指标进行了标准化处理,使指标间具有了可比性,但不同的评估人员,对于供应商评价指标的重视点不同,如某一评估人员认为选择供应商时价格是企业应首先考虑的因素,而其他评估人员则认为质量因素应是选择供应商最重要的评估指标,这便在评估时存在主观因素作用,为了克服这一点,在利用TOPSIS评价方法的同时应引进熵值法。熵值法是一种客观赋权方法,它通过计算指标的信息熵,根据指标的相对变化程度对系统整体的影响来决定指标的权重,相对变化程度大的指标具有较大的权重。熵值用表示,且通过下面的公式取得:

信息效用价值是反映评价指标重要性的一个参数,其值越大,反映该指标的权重越大,评价指标越重要。其值通过信息熵与1之间的差获得。如下式所示:

结合公式,并利用以下公式,便可求出某项指标的权重。第J项指标的权重为:

依据指标权重因子,确定供应商评价指标加权评估矩阵:

最优解和最劣解的指标加权评价数值集合分别表示为:

其中,是收益性指标集,表示在第j项指标上的最优值;是损耗性指标集,表示在第j项指标的最劣值。收益性指标越大、损耗性指标越小,对评价结果越有利。

利用欧几里得公式,分别计算每一供应商到最优解以及最劣解的距离。

其中,表示第i个供应商距离最优解的距离;表示第i个供应商距离最劣解的距离。

供应商TOPSIS评价值计算公式为:

表示第i个供应商的TOPSIS评价值。

TOPSIS评价值越大,表示评价方案越优。施工企业在对潜在供应商评估时,可先利用TOPSIS评价法,计算出各潜在供应商的TOPSIS评价值,并依据TOPSIS评价值大小对供应商进行排序,排列靠前的供应商为应优先选择合作的供应商。

三、TOPSIS评价方法工程实践

为使企业更好的理解TOPSIS评价方法的运用原理及应用过程,并借以检验TOPSIS评价方法的实用性,在此特针对某公司建设项目购买钢模板时对潜在供应商实施评价为例。某公司建设项目需购买一批钢模板,考察审核后共有7个潜在供应商可供选择,分别为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F公司、G公司。在利用TOPSIS评价方法时,应首先依据给定的评价指标,对供应商进行排序,以便确定是否能够在不利用TOPSIS评价方法的情况下对潜在供应商进行排序,若不能需进一步应用TOPSIS评价方法。在满足施工企业对供应商的技术要求、合作要求并综合考虑合作供应商的发展前景以及与本企业的兼容性等情况下,公司在采购时主要考虑供应商的交货提前期、产品质量、交货可靠性、产品价格以及资金垫付能力等5个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各指标的具体评价值如表1所示。

由这7个供应商,5项指标,可组成下列初始数据矩阵:

根据公式(2)进行标准化处理,得到最新的评价值:

根据计算公式(4)、(5)、(6)计算交货提前期、产品质量、交货可靠性、产品价格以及资金垫付能力各指标的权重的向量(0.29,0.10,0.22,0.03,0.36)。

由此可进一步计算得到指标加权评价值矩阵为:

根据上小节对TOPSIS评价方法的初步认识,则可得出最理想的指标加权评价值集合和最不理想的指标加权评价值集合为:

最后根据公式(10)、(11)、(12)可以计算得到各供应商的TOPSIS评价值分别为:0.68、0.78、0.12、0.71、0.67、0.61、0.94。

因此,按照TOPSIS评价值的大小,对潜在供应商进行排序,可得:G公司>B公司>D公司>A公司>E公司>F公司>C公司。由此可以得出,公司在购买钢材时首选的应是G公司。

四、结语

本文依据物资供应链管理中的有关理论观点,引入TOPSIS评价方法,以某施工企业的一次物资采购活动为例,对潜在供应商的交货提前期、产品质量、交货可靠性、项目产品价格以及资金垫付能力等5个指标进行了供应商选择研究,找到最科学、合理的供应商。通过使用TOPSIS评价方法,有效改变施工企业以往选择供应商时随意性强、没有系统的进行定量定性分析、选择盲目、所供产品质量不合格、不能按时交货等现象,进一步规范供应商选择流程,促进物资管理水平的提升。

供应商评估与管理范文

关键词:抵押担保;新资本协议;抵押品

一、新资本协议下抵押担保介绍

(一)抵押品和担保主体的范围

一个合格的担保主体从理论上讲,只要保证人的风险比借款人低,其提供的保证就能够降低资产风险。但为保证资本计提的审慎性,新资本协议标准法对信用保证提供者的范围进行了必要限制,仅认可以下两类实体提供的信用保证:、公共部门、商业银行和风险权重比交易对象低的证券公司;评级为A-以上(含)的其他实体,包括具有较低风险权重、能提供信用保证的母公司、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等。

(二)抵押担保的处理方法

新资本协议标准法允许商业银行采用简单法和综合法两种风险敏感程度不同的方法考虑抵押的风险缓释效应,高级内部评级法允许商业银行根据内部风险计量结果考虑抵押担保的风险缓释效应。

(三)抵押担保的管理要求

新资本协议扩大了合格抵押品和保证人的范围,为商业银行提供了风险敏感度不同的计算方法,同时对商业银行抵押担保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才能考虑抵押担保的风险缓释效应。

法律确定性要求:所有抵押交易、表内净扣和保证所使用的法律文件,必须对所有交易主体都具有约束力,并且确保在所有相关的国家内可以执行,这些交易必须经过有效的法律审查予以确认。

抵押品估值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完善的抵押品估值制度,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为债券提供充分的保护。在抵押品可销售的情况下,抵押品必须按照当前的公平价值或低于当前公平价值来估值,并对抵押品价值实行连续监控,具体的估值频率取决于抵押品的种类,一些金融抵押品应实行盯市估值。

抵押担保管理要求:对于抵押交易,为保证抵押品对债权提供充分的保护,交易对手的信用与抵押品价值不能存在较高的相关性。因此,商业银行不能接受交易对手或与其相关的集团发行的债券为合格的抵押品。商业银行必须建立明确和严格的程序,确保出现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时,能够及时清算抵押品。当抵押品被第三方托管时,银行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托管方将抵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立。对于保证交易,保证必须是保证人的直接负债,保证人承担的业务必须由文件明确说明,保证义务必须清楚定义并不可撤销。

二、目前抵押担保管理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部分商业银行已制定了专门的贷款抵押担保管理制度,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认定、抵押率的确定、抵押品的后续管理及相应的追偿措施做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明显的漏洞。

(一)抵押保证交易的执行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法律确定性及可实施性是抵押担保风险缓释效应在资本监管中得到认可的前提条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实施抵押权和对保证人进行追偿时还存在一些障碍。一是国内司法实践不完全支持在借款人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时,银行及时地对抵押品进行清算或收为己有,司法仲裁和执行的链条和程序过长,影响了抵押品的占有、处置和变现,增加了银行的回收成本。二是在保证贷款中相当一部分是一般保证,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债务人违约情况下,商业银行不能及时地要求保证人履行代偿义务。

(二)抵押担保管理管理不善,疏于监测

近年来,各商业银行虽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了贷后管理工作,重贷轻管问题有所改善。但在抵押贷款管理中,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一抵了之、不管不问的情况,甚至出现办妥抵押手续后,内部管理松懈,致使债务人能够轻易解除抵押、私自处置抵押品而导致抵质押权落空的情况。

(三)普遍存在抵押品价值高估情况

抵押品价值高估除了借款人有虚增押品价值的强烈动机外,还与信贷经办人员尽职调查不充分、审核把关不严格、缺乏评估技能等因素有关。尤其是商业地产、工业厂房、机器设备的评估存在高估问题更为严重,抵质押物变现价值不能有效覆盖有关债权,难以真实计量押品的风险缓释能力。

三、改进和加强贷款抵押担保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有效建立严格的抵押担保管理政策和程序

一是结合信贷风险管理流程的整合,重新整合和再造担保抵押管理流程。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重新对有关制度进行梳理,明确界定抵押担保交易中相关部门、人员的权利和责任,提高抵押担保管理的专业水平和独立性。二是建立清晰的抵押接受标准,重点审查抵押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立中介机构和内部评估相结合的抵押品价值评估机制,保证价值评估的审慎性,并以此为基础对各类抵押品设置合理的抵押覆盖率;明确要求只有高于借款人信用等级的经济主体才能提供保证,对保证人和借款人采取相同的评级标准。三是强化对抵押品和保证人的持续动态监控,对各类抵押品的估值和保证人的评估要有明确的频率要求,定时监测抵押品实物及价值变化情况,确保贷款存续期内抵押保证交易的充分性、持续性和有效性。

(二)细化抵押率

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应根据具体债项的特点,如借款人信用等级、贷款种类、期限、贷款条件和行业生命周期特点以及抵押资产市场价格变动规律等,进一步细化抵押率。

(三)制定完善的内部抵押资产价值评估技术操作规范

商业银行价值评估需遵循谨慎和保守原则,在市场价值属性前提下,其价值往往根据市场行业数据确定,当行业健康发展,市场数据能体现资产价值特性时,商业银行可大部分接受外部中介评估的结果,但对价值评估过程中具体参数的选取,如机器设备价值评估中安装费用的计算等,则应持谨慎原则,不予考虑或折价考虑。

(四)建立抵押品管理信息系统

商业银行应建立自己的抵押风险数据库,至少应包括评估数据库和回收数据库。评估数据库应根据不同区域、行业、资产类型等制订统一的资产信息卡和市场信息卡,将评估所需资料进行搜集、汇总和整理。回收数据库应具体到小类,应将资产处置前价值、变现价值、处置税费及其他未知因素等列清楚,并定期汇总分析,以此作为调整商业银行内部抵押率的依据,也为今后开发抵押品价值评估模型和违约损失率模型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罗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研究文献及评述[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银监会.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缓释处理指引[Z].征求意见稿,2008.

供应商评估与管理范文篇6

关键词:竞合关系;汽车造型项目;风险管理

1前言

汽车造型设计是一个创意驱动的过程,处于整车开发的核心环节,开发周期、成本和造型设计质量关乎新车能否及时上市以及上市后的销量表现。传统上,汽车造型开发主体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主机厂的造型中心,另一类是市场化运作的汽车设计公司。近些年,行业内出现了一种全新的“1+3”竞合式造型开发模式,即主机厂造型中心和三家汽车设计公司进行渐进式淘汰赛,最终选出唯一方案。

2造型开发流程、评价系统及商务模式

汽车造型开发由外造型、内造型和色彩面料开发三个部分构成[1],如图1所示,以外造型为例说明“1+3”竞合式开发流程。立项后,主机厂选择三家汽车设计公司签订第一份合同,服务范围至交付小比例油泥模型。四家参与方在各自内部按照9-3-1模式进行概念草图和渲染效果图的设计和评审,并制作参与4-2竞争的小比例油泥模型。在集中评审场地,从4个方案中择优选择2个方案,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第二份合同,服务范围至交付全尺寸油泥模型和硬质模型。在集中评审场地,从2个方案中选取最终方案,如入围方是供应商,主机厂与其签订第三份合同,服务范围至A面数据。两次集中评审,参评方由主机厂高管、员工代表,消费者代表,经销商代表组成,对其分别设置打分权重30%、20%、30%、20%。“1+3”竞合式造型开发模式,使得各参与方之间的关系在不同时间和空间进行着竞合演化。各方的竞合关系如图2所示,4-2开发阶段,主机厂与供应商既竞争又合作,每周分别与三家供应商召开周例会,对设计进度进行监控并提供必要的过程支持。2-1开发阶段,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主机厂和供应商竞争最终方案,此时,为以竞争为主的竞合关系。另一种是,两家供应商竞争最终方案,此时,主机厂与供应商为合作关系,对其进行管控和必要的过程支持。2-1开发阶段(情况一)2-1开发阶段(情况二)4-2开发阶段由于供应商只能拿到阶段性合同,且造型初期的合同金额占比较低,而不愿意全力投入资源进行造型创作。主机厂造型团队因担心落选,表现得患得患失,难免信心受到影响而不能发挥出最佳水平。竞合关系的管理充满了风险和挑战,相关研究表明,超过一半的竞合关系最终走向失败[2]。因此,对竞合关系的风险管理进行探讨显得十分必要。

3造型项目风险管理过程

3.1风险规划。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一套可行的风险管理计划来规范整个风险管理过程,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制订应对计划并分级监控。在每次造型评审会和项目周例会上都会就风险监控情况进行通报和评审,对高级别风险及时采取风险应对措施。采用PDCA闭环式风险管控模式,完成风险应对和监控并进行总结,纳入风险管理数据库。3.2风险识别。采用头脑风暴法和矩阵式识别模型,力求全面识别出潜在的风险,并进行一级风险和二级风险的归类[3]。分析风险发生的原因,并判断该风险产生的可能后果。3.3风险评估。借鉴FMEA分析工具中RPN来完成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分析和论证,评估出风险事件产生后果的严重度(S),风险发生的频度数(O),以及风险发现的难易程度也即探测数(D)。将严重度、频度数及探测度的等级都分为1~5。风险顺序数RPN=严重度(S)×频度数(O)×探测数(D)。3.4风险应对。根据不同的风险顺序数RPN值,制定应对策略,通常有规避、转移、减轻、接受4种应对策略。当应对策略为前三种时,风险管理委员会需组织制定应对措施以使风险达到可接受的程度,从而形成系统性的风险应对计划。3.5风险监控通过对监控信息的反馈不断对风险进行再评估,并且对应对措施进行调整,使其适应项目的发展。区分专业组、项目组、风险管理委员会三个监控级别,RPN值在20以上设置为风险管理委员会监控,享有最高优先级风险管理资源。本节所讨论内容可参见表1。

供应商评估与管理范文篇7

关键词:O2O;电子商务;信用管理;信用机制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智能终端的日益普及,基于网络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国内电子商务市场迅猛的发展以及政策制度的不断完善,电子商务已经被广泛地应用于多方面社会领域,且随着电子商务物流方式的不断发展,支付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层出不穷,兴起了很多的电子商务模式。O2O(OnlineToOffline)的电子商务模式是从团购演变而来的,该模式将互联网和传统商业紧密地结合到了一起。通过O2O电子商务平台将商户信息、产品信息以及其他用户或者买家的服务评价完全呈现给消费者,使消费者能够在线上完成商品或者服务的挑选,并进行线上支付,然后再到线下实现消费并在线上对其商品和服务进行评价反馈。即在线上进行信息交互以及资金交易,在线提供服务,通过这种线上线下的商务模式为用户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服务。目前,O2O模式的电子商务模式已经涉及到了各个生活服务领域,其中包括包括餐饮、电影购票、美容美发、照相等日常生活服务。但是正是目前O2O模式线上线下分离的特征,使得其信用管理脱节,同时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和开放性还为O2O造成了一定的信用隐患。加之O2O出现的时间较短、发展速度惊人,没有及时地建立比较完善的信用管理机制;线下商家服务水平参差不齐且存在虚假宣传等现象,存在着很多商品服务与卖家描述或者买家期望不同的信用问题。以上信用问题的存在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O2O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建立一个包含商户认证、用户评价、第三方监管和担保的完善的信用管理机制是促进O2O电子商务模式快速发展的基础。

一、O2O电子商务模式信用管理机制现状

1.O2O电子商务信用管理机制发展现状

自从1998年3月我国第一笔网上交易成功到2003年阿里巴巴的线上电子支付工具支付宝在淘宝网平台使用以及迎头赶上的微信支付,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伴随着电子商务信用管理机制的研究,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估中心、北京国富企业信用有限公司、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诚信评估中心等电子商务信用服务机构得到了发展迅速。但总体来看,由于国内的O2O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业法律制度不完善,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第三方电子商务信用服务机构实力不足和发展不足,电子商务信用服务在中国的发展仍然在初级阶段。目前国内电子商务信用服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项:

(1)基于电子商务交易的信用评估

目前,主要由大型电子商务企业平台、商业银行或其他第三方企业发挥第三方作用。这种类型的信用担保主要是为交易平台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信用管理服务的流程就是买卖双方在线上达成付款意向,买家通过支付工具将消费资金转到第三方,第三方平台收到资金后卖家发货,买家在收到货后通过告知第三方付款平台确认收货,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卖家转账资金。因此,这种基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财务风险,解决了买卖双方的信用问题。

(2)电子商务交易评估

中国的O2O,B2B等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基本建立在交易评估模型平台的基础上,如阿里巴巴,淘宝,京东等均建立了电子商务交易的评估模型,买卖双方在交易结束时,对交易的服务和产品满意度进行评估,评估信用评分和平台上的评论,供其他交易者参考。这种网站通过建立自己的信用评估体系来限制买卖双方的信用行为,在信用管理机制中的初始阶段是非常实用和有效的。

(3)基于电子商务企业信用认证和评估服务

电子商务认证是按照独立原则,公正和客观的原则,针对企业、商户的真实性给出的信用认证和服务评估。电子商务认证帮助用户识别企业的信誉,增强潜在合作伙伴的信心,增加合作机会。电子商务信用评级是对电子商务参与者履行业务合同和社会责任的能力和意愿的综合评估。

2.现有O2O电子商务网站信用管理机制问题分析

(1)存在大部分虚假信息

电子商务环境,信用问题是信息的真实性,O2O模式的电子商务由于需要消费者在网上支付一线产品和服务后享受特殊业务的信贷要求更严格O2O模式在业务线上引入没有明确的访问机制,所以O2O平台在强大的平台扩张的情况下,企业进入严格审查服务质量的过程有隐患。如公众评论,58城市领先的O2O平台,在收集商家的过程中没有做一个真正的研究,容易存在的商业信息不真实,收藏模式类似于早期开发的淘宝C2C平台,缺乏平台进入业务认证和管理。如果企业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或存在虚假,交易将严重影响消费者的消费体验,从而影响整个模式的发展。

(2)不够重视评价信息

O2O的电子商务模式出现的时间较短,还没有得到充足的发展。目前O2O行业中消费者对商户商品、服务的评估设置不合理,许多平台根本不建立消费者的业务评估机制。评估缺乏对消费者评估的应用,评估标准有所不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消费者评价得分无法得到的。因此,建立规范的O2O平台信用评估指标是O2O电子商务信用管理机制中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没有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的确立工作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对于这种新业务模式的O2O电子商务模式,相关的法律法规严重缺失。最为重要的是,我国O2O模式的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还没有建立起更加完善的信用管理机制服务体系,对于那些加入线上O2O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和商户并没有相关科学的准入机制,不能为行业内提供参考。由于缺失相关法律法规导致监管手段不够严格,为O2O电子商务信用管理机制埋下了隐患。

(4)消费者投诉困难

对于O2O电子商务模式下的商户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的监管问题是电子商务在进行信用管理机制研究时面临首要问题,在O2O模式下的商品服务中,由于商户作为线下实体店利用电子商务模式与消费者在通过线上线下进行交易,若当出现商品质量问题和服务问题时,消费者的投诉过程就显的过于麻烦。因此,针对此问题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投诉机制。

二、完善O2O信用管理机制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电子商务信用管理机制

O2O电子商务管理机制建设的关键是完善信贷立法,确保数据收集和信息使用合法有序。通过立法彻底改变目前电子商务行政监督的主体不明确,责任不明确的国家,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管理机制,探索加快电子商务研究工作信用管理系统,以保护O2O电子商务模式发展。

2.制定科学、统一的信用标准

目前,中国整个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业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着平台和第三方机构信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信用评估机构与平台之间存在竞争;评估费用使企业信用认证和负面态度评估。因此,需要由政府制定牵头企业辅助,为O2O电子商务信用管理建立科学统一的信用认证和评估标准,将第三方信用机构作为各行业和企业的信用评级,实现O2O平台的信用信息共享和兼容性,使评级结果尽可能的公平公正,并且随时更新其信用评级信息,以满足信用评估要求的及时性。目前国内整个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业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还存在各种问题:网站平台和第三方机构对其企业会员的信用认证和评价标准不统一;信用评估机构间和平台间都存在竞争;评估费用使企业对信用认证和评估持消极态度等。需要由政府主持建立一套科学统一的信用认证和评价标准供第三方信用机构共同作为各行业企业的信用评估规范,实现各个O2O平台的信用信息共享和兼容,使评级结果具有可比性及可追溯性,并对企业进行追踪和阶段性评估、监测,随时更新其信用评级信息,来满足信用评价的时效性要求。

3.大力发展独立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

目前,国内信贷的许多服务机构发展第三方还很不完善,市场不高,政府可以鼓励第三方开发活动的信贷服务,并授予的信用信息和法律援助的政策。由于目前并没有完善的信用法律规范,普通的企业很难获得银行部门、工商部门、司法部门等完整的企业数据。因此,政府必须打开企业信息向第三方提供信贷机构帮助服务政策。规范第三方信用评级和信用服务的工作流程。目前的信贷服务多样,且信用评级方法是不一样的,不同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同一家公司常常会给出不同的评估结果,因此需要提供一个统一的参考信用评级作为第三方信用评估。

4.明确定位政府地位

在电子商务信用机制应用过程中,要对政府进行准确定位。在政府职位定位的过程中,应使用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确定担保人的信用评级或贷方信用配额,消费者评级等。政府作为电子商务信贷机制建设领导者,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为此,在电子商务市场推广过程中,要注重规范信贷规则,信贷监管标准、消费标准,以第三方信用中介满足三者不同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增强交易信心,保护信用交易。

三、结语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了一种时尚、便捷的购物方式。虽然网络购物在近几年来得到了很快的发展,但是线下消费仍然是最大的消费市场。而O2O将线上线下消费巧妙地结合到了一起,因此基于O2O的电子商务模式是其必然的发展趋势。O2O模式的电子商务要取得良好的发展不仅需要IT技术以及电子商务相关技术作为支撑,更需要建立在完善的信用管理机制的基础之上,为用户和商家提供信用管理服务支撑。通过在O2O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平台中为用户和商家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机制,保证O2O电子商务平台的诚信商务环境,从根本上为电子商务安全交易提供保障,推动O2O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丹,赵树宽,巩顺龙.电子商务的信用管理体系构建研究[J].情报科学,2006,24(1):47-51.

[2]丁绒,宋光兴.C2C电子商务中信用管理的博弈分析[J].上海管理科学,2007,29(6):18-20.

[3]郑彦.管窥C2C电子商务的信用管理———以淘宝网为例[J].金融发展研究,2009(12):87-88.

供应商评估与管理范文1篇8

关键词:抵押品;价值评估;信用风险缓释

中图分类号:F83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6-0070-05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功能不断完善,发挥的作用和影响力与日俱增,为更多优质企业广泛采用直接融资手段提供了条件,“脱媒”现象日趋显著,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的目标客户群正发生深刻变化。但是由于我国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尚不健全,特别是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识别和判断存在成本高、难度大的特征,导致抵押品作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重要性呈上升趋势。因此,深入研究和揭示我国商业银行在抵押品价值评估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并采取有效对策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一、商业银行开展抵押品价值评估的必要性

抵押品(注: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简称BASELⅡ)的惯用法,包含我国普遍意义上所称各类抵押物、质押动产和权利。)作为一种减少违约损失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提供的抵押品价值的合理评估。从国际监管要求看,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要求风险管理能力高的银行更多地使用内部评级法(InternalRatingBasedApproach,IRB)衡量银行面临的信用风险,并对作为信用风险重要缓释工具的抵押品的管理进行了专门描述;从国内银行监管实践看,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人民银行就曾在《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规定“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抵押、质押品管理和评估的政策和程序”,对商业银行开展抵押品价值评估提出了明确的监管要求。2007年4月,银监会印发《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稳步推进新资本协议在我国的实施,向国际监管要求靠拢。

抵押品价值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贷前、贷款存续期间和清收处置三个阶段:(1)在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进行资金借贷之前,抵押品价值是银行进行信贷决策和确定提供资金额度、定价的关键指标之一。在银行关系型信贷业务中,银行对借款人的抵押品要求往往较少,主要原因是基于长期和多种渠道的接触,银行能够依靠信息甄别,实现对客户和借款需求信息的充分了解。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直接融资正成为许多优质企业的首选,商业银行传统信贷业务的目标客户群正逐步变化,中小企业客户所占信贷份额日趋上升。但是由于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整体信用状况不佳、财务状况不透明,以及新建立合作关系企业的信用识别判断较为困难的现实状况,选择抵押品作为信息甄别的有益补充,将能有效降低识别、判断误差和成本;同时,基于对市场环境、经营状况,包括管理层变更等未来预期不确定性因素的考虑,也需要依靠抵押品对资产提供较为稳定的保护。(2)在银行融出资金、拥有抵押权期间,抵押品价值是判断抵押品对资产保护程度变化的重要依据,用于贷款分类、风险监控、信息披露等方面。但是由于抵押品价值并非固定不变,就需要根据不同类别抵押品的特性实行不同频率的价值动态监控,及时揭示抵押品价值波动,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可能发生的信用风险。因为如果抵押品价值持续下降,借款人通过对实际债务的比较,将会更倾向于实施真实期权(realoption),将抵押品“廉价”卖给抵押权人(即银行),以获得额外利益,银行必须有针对性地要求借款人增加或替换抵押品、压缩融资额度,以及采取提高拨备金额和补充资本金等措施。(3)对于企业无法还款,需要处置抵押品来实现债权保障时,抵押品价值是判断银行可能收回资金额度的重要参考依据,如果按照低估的抵押品价值委托拍卖处置或予以转让,则将造成银行债权的损失。

二、抵押品价值的评估风险成因分析

抵押品价值的合理评估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由此必然造成与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决策所需参考的抵押品客观价值和所能覆盖贷款信用风险敞口程度的偏离,产生抵押风险。

(一)抵押品的评估价值类型问题

评估抵押品价值(注:对于贷款清收处置时评估的抵押品价值类型的认识较为统一,一般为清算价值(变现价值);对贷款发放和贷款正常存续期间重评时选用的价值认识较为模糊。)采用何种价值类型一直是存在争议的重要方面,人民银行于2001年12月份出台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提出,“对抵押品的评估,在有市场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参照同类抵押品的市场价格定值。”2006年1月,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三部委下发的《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界定房地产抵押价值为“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市场价值,等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但是商业银行出于自身经营考虑,采用市场价值(MarketValue,MV),还是采用抵押贷款价值(MortgageLendingValue,简称MLV),或是某种价值类型中的特例标准,仍需要深入探讨和统一规范,在国际评估业中也存在争议(注:目前,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明确为评估市场价值(MV),而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则主要以抵押贷款价值(MLV)为标准。)。对于“抵押价值”[1]有学者定义为:进行抵押评估的价值依据,是在遵循一般性评估原则,特别是抵押评估的谨慎性原则基础上,为了抵押贷款目的而评估出来的抵押品的价值。[1]从价值类型出发,笔者认为对价值类型认识的差异是导致评估风险的首要风险因素,由于公开市场价值缺乏针对造成抵押品变现时的价值贬损因素的考虑,其价值一般高于抵押价值。而以抵押价值为评估标准更能反映商业银行发放抵押贷款的决策需要,满足抵押贷款的安全要求,也更有利于对抵押贷款风险的规避和防范。

(二)法律法规等因素影响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接受的抵押品中,质押尤其是权利质押比重日渐提高。权利质押主要是指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接受的借款人的某项权利作为质押担保条件。权利质押的比重不断扩大,十分重要的原因是国家扩大内需的宏观政策引致的对公路、水、电、燃气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增多,导致商业银行极为重视该信贷领域,并普遍将其视为优质市场。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未对商业银行较为普遍采用的学校、医院、热电、煤气、污水处理、有线电视等项收费权明确给予法律支持,这给贷款违约进行清收处置时造成极大困难,2007年下半年《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将其中部分权利纳入应收账款范围内予以明确,但是在列举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仍然坚持了“法定原则”,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因此,在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品进行价值评估时,如何对待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抵押品,且得出的评估结论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对银行资产进行有效保护仍值得商榷,更多的则是提供心理层面的保障,产生风险也是在所难免的。

此外,在法律法规方面,抵押品价值的评估风险还表现为两方面:一是法定优先权对银行抵押资产受偿的影响,特别是税收优先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职工安置费优先权、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留置优先权等对抵押品价值的影响。二是权属不明风险,特别是在贷款存续期间,抵押品的部分失效、权属变更和纠纷等情况都可能造成抵押品价值波动风险。

(三)评估技术的运用风险

抵押品价值评估的风险也反映在评估假设前提设定、评估基准日确定、评估方法运用和评估参数的选取等方面。(1)在评估假设条件设定上,忽视一些客观存在的、影响价值的关键因素,例如:实践中抵押品的权属和合法有效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和瑕疵,或是缺乏高效的交易市场,而是视同抵押品能够有效处置或转让,则不可避免地会高估抵押品对银行借贷资产的保障程度,无法起到有效缓释信用风险的作用。(2)在评估基准日的确定上,存在评估人员以对抵押资产的现场勘察日、抵押权设定日、贷款发放日等不同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的情况,评估基准日的选择也影响着评估结论。(3)抵押资产的具体价值特征和市场环境等情况不同,对同一抵押品采取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等不同的评估方法,将可能得到差异较大的评估结果,这为评估风险的产生创造了条件。(4)评估参数是影响评估结果的最直接因素,例如在采用市场法时,选取不可比的参照对象,或在运用收益法时,对折现率不当选取,均会造成评估结果的失真,也提供了人为调控价值结论的手段。

(四)借款人和中介评估机构的行为影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理性人,具有利益追逐倾向,抵押品在信贷合同中的主要作用在于防止借款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采取以损害银行利益为代价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降低借款人的道德风险程度。[2]中介评估机构角度进行抵押资产价值评估时,应秉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由于我国目前市场竞争的激烈,抵押品评估市场不规范,以及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评估机构容易产生道德风险行为,表现为不遵守资产评估的基本原则:(1)与借款人串通或默认借款人向评估机构提供伪造的产权证明文件及虚假资料,高估抵押品价值,帮助借款人侵害银行作为债权人保全资产利益,达到套取银行资金目的,以获得超额报酬。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的权属登记部门,为谋取小团体或部门私利,指定有着利益关联关系的中介评估机构为抵押登记评估的专门机构,这种非市场行为必然扰乱市场的正常运行,对评估机构缺乏监管的制约,或是形成无效监督制约,滋生道德风险,阻碍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2)在银行需要处置抵押品清收债权时,由于政府、法院、拍卖行、评估公司、借款人、竞拍者(受让人)等各方潜在的利益纠纷关系,或是出于提高市场认可度增加成交概率等方面考虑,评估机构可能主观低估抵押品价值,影响银行收回债权金额。

(五)商业银行内部因素影响

人民银行虽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开展抵押品的价值评估工作,但目前我国银行业普遍缺乏抵押品价值评估风险管理理念。对于由谁来评估、如何评估抵押品并不重视,对客户信息无法有效甄别时,抵押品在风险防范中所起到的关键作用认识不深刻,体现在一些商业银行自身没有有建立抵押品价值评估的相应管理制度,选择评估机构时不按照评估机构资质等级、人员素质、执业水准等为依据,反而将寻租行为成为选择标准;即使部分商业银行设立了抵押品价值评估管理机构或制定岗位职责进行内部的把关,也多被视同为多余的业务环节;并且,银行同业竞争的加剧,基层行面临市场拓展的压力,在各项经营考核指标的驱动下,必然存在削弱风险防范、选择即期利益的倾向。

同时,由于资产价值的评估专业性强、技术性较高,商业银行缺乏抵押品价值评估的专门人才或人员素质达不到要求时,也容易形成贷款前抵押品的价值评估高度依赖中介评估机构的现象,直接影响信贷资产安全,一种情况是银行无论外部机构评估水平如何,简单的或直接以外部评估结果为准,不进行必要的风险审核;另一种情况是银行人员虽对抵押品价值进行内部审核,但因专业素质未达到业务要求,以外部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基准的“锚定”效应极易产生,也就无法有效揭示外部中介机构评估高估等不规范行为。

此外,对于非专业评估人员来说,采用预期收益测算价值的抵押品,在市场价值持续上升时,必然会影响其对抵押资产客观价值的判断,容易高估真实价值。并且,还会广泛地接受此类资产作抵押,造成银行抵押资产中该类抵押品集中度过高的的现象,一旦出现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抵押风险集中暴露将可能超出银行风险承受能力。

三、商业银行防范抵押品价值评估风险的对策建议

抵押品的风险是多维度的,在政策法律、产权归属、登记备案、清收处置等方面均会产生,价值评估风险作为其中重要方面,其防范离不开外部环境的改善,需要政府监管部门、行业自律机构、金融机构以及评估行业等各方齐心协力共同推动,仅就银行内部的价值评估风险管理来说,须重点采取以下措施。

(一)构建有效的抵押品价值评估管理规则

由于银行内部人员在管理、编制、专业能力等方面限制,不可能也无必要独立进行全部抵押品的价值评估,为保障效率和有效防范风险,商业银行需要对于接受的抵押品,针对不同的类别、风险因素、价值波动程度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区别对待,对无需和无力完成的抵押品评估任务采取直接认可委托的外部评估机构评估报告和结果。当然在此过程中必须对选择委托的外部评估机构的资质能力、评估结果、执业道德等进行必要的遴选和动态监管,并采取必要的“承诺行动”,将银行对外部评估机构的威胁战略变为可置信的行为,同时“承诺行动”要使中介评估机构获得的损失大于其高估可能带来的超额利润,即L・p>R(1-p),才能促使评估机构规范自身行为,有效支持银行抵押信贷业务开展。

(二)提高银行内部评估人员专业素质

银行内部专业人员对抵押品价值的合理评估起着关键作用,由图2可以看出,在接受抵押资产时(确保采取承诺行动的情况下),银行对中介评估机构高估的不认可概率P直接影响着中介评估机构采取高估的行动,要提高银行对高估的不认可概率P,必须提高银行内部评估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这就需要为该岗位配备具有专业评估能力的人员,及注重加强人员抵押资产评估专业知识、评估审查程序、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理念和风险偏好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人员专业水平,改变银行内部评估审定抵押品价值时存在的肆意简化评估审查程序,缺乏审查和研判押品合法有效性,无法根据银行自身风险管理需要评估抵押品价值,简单翻版中介评估报告的评估形式化现象,真正有效发挥评估专业作用。在内部评估人员资质管理上,还可根据评估人员能力水平和业务专长的差别,针对不同类别抵押品授予差异化的评估权限。

(三)提高内部评估审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当前,国内一些商业银行虽然配备内部评估人员,但是在抵押品价值评估时往往不能做到独立自主,受营销和市场拓展压力,经常出现按照借款人的申请贷款额度倒算抵押品价值以满足担保条件、确保贷款能够发放的现象。因此,有必要提高银行内部评估的独立性,并赋予其评估结论的权威性,当然这种专业权威性的树立,还需要通过建立素质过硬的专业人员队伍和健全专业内部对评估结论的监督检查机制,实现评估结果的客观和合理来保障。在内部专业评估人员采取专业评估方法进行抵押品价值评估之后,信贷审批决策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和尊重银行内部评估人员的评估结果,赋予其评估结论的权威性,避免因为满足贷款条件的需要,恣意变更评估结论,或随意质疑评估结果现象的发生。

(四)合理确定抵押品价值类型

银行内部制定评估管理规定和制度时,应明确评估人员评估的是在何种价值类型下的抵押品价值,应承担的评估职责,笔者认为贷款发放前的抵押品价值的评估基准日应放在申请贷款时或抵押权设定时为宜,评估当前资产状况,强调客观存在;在贷款存续期间的周期性重评应以当时的时点为准;而在贷款形成违约进行清收处置前,应考虑评估抵押品的变现价值,因为目前法律为杜绝侵占借款人权益的现象的发生,以禁止银行对抵押品实施转移占有,必须处置抵押品,变成现金,用以收回银行放出的贷款本息。但由于在评估实践中,变现价值受政策、法律法规、社会因素等各方面因素影响更大,变现价值进行评估有时也较难把握。

(五)确定恰当的价值折扣标准

由于在贷款存续期间,抵押品价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同程度的波动,特别是对于一些期限较长的贷款(如项目贷款),到期时抵押品的市场价格会发生较大变化。虽然由于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对抵押品进行周期性重评能够较及时地揭示价值波动的风险,但在我国产权市场发育尚不充分的情况下,抵押品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有限,市场中没有买主或买主很少,抵押品变现价值通常很低,难以达到合理的保障作用。因此,应根据不同抵押贷款期限、抵押品类型、实际折旧额、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等价值影响因素,特别是在贷款出现违约风险时应充分考虑处置资产应付出的处置成本、税费、贷款违约后的利息损失,确定一个合理的折减值,使评估的结果符合抵押资产处置时的客观情况,有效反映抵(质)押风险敞口情况,以便能及时采取其他风险缓释手段,就可以将抵押资产处置的可能损失尽可能降低。

(六)规避抵押品的类型选择风险

按照BASELⅡ的要求,银行接受的抵押品,其价值与借款人的信用不可存在较高的正相关性。同时,从纯粹的风险缓释角度来说,尽可能的接受风险程度低、价值相对稳定的抵押品,但是由于银行竞争的日趋激烈,基层行可能被迫接受一些价值波动性较大、价值评估难度高的抵押品。

从商业银行接受的抵押品类型看,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是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普遍接受的抵押品,以某国有商业银行为例,此类抵押品对应融资余额占比达到了约70%,然而,美国的“次级抵押贷款危机”却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合理评估抵押品价值时,应努力降低某类押品占比过高可能产生的系统风险,促使整体抵押品结构的合理;也要注意避免接受价值量巨大的单一抵押品,因为同类抵押品的变现难易程度通常与其价值大小正比,价值越小变现相对容易。

总之,评估得出的抵押品价值结果不可避免会与抵押品真实价值有一定程度偏差,有关评估理论和准则也明确了价值分析结论果可以是明确数值,也可为区间值,必要的是高估或低估应保持再合理的范围内。同时,抵押品价值评估和贷款风险的信息甄别是相辅相成的两方面,商业银行,特别是新兴市场国家的商业银行更不能过度依赖度抵押品对资产的保护,而疏于对客户和企业项目的风险筛选。

参考文献:

供应商评估与管理范文

【关键词】购买公共服务监督职责绩效监督财务监督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

前言

改革开放后,我国提出建设有限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建设有限政府的本质在于摒弃全能政府的角色与功能,“按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要求重新定位政府角色”①,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让市场机制和公民社会发挥作用。在这样的背景下,部分地方政府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了购买公共服务的尝试。这些实践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缺乏较为系统的服务监督和评估体系,而这一问题在本质上属于政府未能适当履行监督职责,这在一定程度上源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

文章力图厘清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中监督职责(以下简称“政府监督职责”)的宪法学依据和主要内容,并在分析政府监督职责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促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良性运行。

政府履行监督职责的宪法学依据

从宪法学角度来看,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中承担监督职责的依据是国家的人权保护义务。人权保护义务指国家机关对基本权法益的“国家保护义务”。②国家是人权保护义务的最主要主体,这是由国家存在的意义决定的。

尽管学者们对此存在一定分歧,但从通行观点来看,国家存在的意义就是保护公民权利。现代的国家机关是通过公民行使选举权产生的,其权力由公民授予,其任务和目的就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国家人权保护义务是一种综合性的道德与法律要求。③对于它的具体内容,爱德和凡・胡佛等人认为它分为四个方面:一是尊重的义务;二是保护的义务;三是满足或确保的义务;四是促进的义务。

日本学者大沼保昭对这种分类作了如下解释:尊重的义务是指国家避免和自我控制对个人自由的侵害;保护的义务是指国家防止和阻止他人对个人权利侵害的义务;满足的义务是指国家满足个人通过努力也不能实现的个人所需、希求和愿望的义务;促进的义务是指国家为整体上促进上述人权而应采取一定措施的义务。④

其实,这里的所涉及“促进的义务”是实现前三项义务的手段,完全可以融入到前三项义务中。至于前三项义务,三者可分为两类:尊重义务表现为国家的消极义务,保护义务和满足义务则要求国家为保障人权积极作为。为此,我们可以将国家人权保护义务概括为尊重义务和保障义务。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该条规定对国家人权保护义务的设定就遵循了前述思路。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政府仍要履行人权保障义务,因为这种义务是一种约束国家权力的规范要求,不会因为国家任务实现方式的转变而转移。具体来说,国家人权保护义务在购买公共服务中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公共服务以良好质量状态持续、公平的供给;二是防止和阻止供应商侵害消费者的权益。这两方面义务均要求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承担起监督职责。

其一,确保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是政府履行监督职责的主要目的。购买公共服务在客观上实现了公共服务提供与生产的分离。政府虽然不再承担相应公共服务的生产,但责任并未减少,保障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仍然是政府的责任。不过,这种责任的履行方式发生了变化,即由自行执行转变为监督他人。在此种模式下,参与公共服务生产的供应商作为“理性人”有其自身目的和利益诉求。如果缺乏必要的监督,供应商可能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而做出有损公共服务质量或公共利益的行为。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供应商的败德行为,确保公共服务的持续有效供给,政府就必须承担起购买公共服务后的监督职责。

其二,防止和阻止供应商侵害消费者的权益是政府履行监督职责的直接目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变了以往政府采购中政府与供应商的双方关系,形成了政府、供应商、公众的三方关系。此时,对公众的侵害更可能来自于供应商。针对这种潜在的损害可能,政府必须担负起监督职责,对采购合同的履行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督对供应商来说是一种约束机制,可以限制其不良行为,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阻止供应商侵害公众(消费者)的权益。

政府监督职责的主要内容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目的是以尽可能少的经费获得更高质量的公共服务。这一目标可被分解为质量目标与经费目标。为确保购买公共服务目的的实现,政府监督职责的主要内容应为绩效监督和财务监督。

绩效监督。绩效监督的重点是服务数量和质量,它是政府监督职责主要内容之一。在政府购买某项公共服务后,保障该项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仍是政府的义务。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主要体现为以良好质量持续充足地供给公共服务。换言之,它要求将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维持在合理水平。为了满足这一要求,在购买公共服务后,政府应当注重对供应商所提供服务数量和质量的监督。

在美国,基于绩效的采购形式长期应用于政府服务中,并越来越受到州公共事业部门的青睐。⑤在此种模式下,政府会在合同中规定详尽的绩效标准,并根据该标准对供应商实施监测。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未能达到相应标准的,合同管理者应当督促其改正。供应商拒不改正的,政府可对其作出处罚或扣减合同款。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于1999年引入了服务绩效监控制度。在该制度之下,社会福利署会按照每项资助服务的《津贴及服务协议》及一套界定清晰的服务素质标准,对供应商的表现作出评估。

财务监督。财务监督的重点是供应商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购买公共服务的目标之一是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实现这一目标,政府一方面要在合同缔结环节建立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另一方面要对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包括对政府部门采购资金安排的监督和对供应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由于文章主要研究作为采购人的政府部门的监督职责,因此这里的财务监督仅指政府对供应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财务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供应商套取经费、克扣工资等现象。

政府监督职责的制度现状

鉴于购买公共服务与政府采购在主体、资金来源方面具有相似性,因此购买公共服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等事项同样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仅就政府监督职责来说,现行法律规定存在以下问题:

在法律依据方面,《政府采购法》未对采购人监督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法》中涉及政府采购监督的规定主要是第十三条和第七章,共有13条条款。这些条款主要针对财政机关在政府采购中的监督职责作出了规定,同时也规定了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从监督对象来看,主要是对采购人和采购机构的监督。这些规定看似比较全面,然而,这些条款却并未对采购人的监督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法》之所以未对此作出规定,主要是因为该法第四十三条将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关系定位为民事合同关系。既然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作为合同当事人的采购人自然不享有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监督权。然而,无论是从目的的公共性,还是从规则的特殊性来讲,政府采购合同均应为行政合同。基于此,为维护合同目的公共性,采购人应享有某些特殊权利,如监督权、单方变更权等,这些权利对于采购人履行其对供应商的监督职责来说十分必要。

在评估标准方面,针对公共服务采购的评估标准较少。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对于衡量供应商所提供服务质量来说十分必要。如果缺乏评估标准,发包方对供应商进行的评估将缺乏客观性。一般来说,服务绩效的评估标准既应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规定,也应在采购合同中加以明确。香港特区政府即采用了这种做法。我国多个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规范性文件中均规定由财政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设定评估标准,如无锡市《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第四款第一项规定:“评估标准主要包括服务供应方的资质、服务质量标准、服务计量标准、服务成果评价标准等。具体内容由市财政局会同各行业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分别确定。”尽管如此,目前已公开的相关标准却非常少。这在某种程度上表明,各地政府已经制定的评估标准还比较少。

在监督主体方面,现行制度不利于公众及第三方发挥监督作用。就《政府采购法》来说,由于该法针对仅涉及政府与供应商双方关系的传统政府采购进行设计,因此并未作出关于发挥公众及第三方对供应商监督作用的规定。就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来说,这些制度规范对公众监督及第三方评估规定较少,不利于发挥公众及第三方的监督作用。比如,在第三方评估方面,除深圳市、佛山市、宁波市、上海闵行区和静安区等少数地方政府外,多数政府的相关规范未在对供应商进行的绩效评估环节引入第三方评估。

在评估效力方面,现行制度未能使评估结果发挥应有效力。评估结果本应作为对供应商进行奖惩以及政府决定是否续包的依据。然而,现行制度却未能全面确认评估结果的效力。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主要法律依据的《政府采购法》并未对评估效力问题作出规定。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是同样未作规定,或是仅作出了较为笼统的规定,缺乏强制效力。如广东省《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及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这里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提法表意并不明确,未指明评估结果究竟将对供应商产生何种影响。

政府监督职责制度的完善建议

明确规定采购人监督职责。与政府自身提供公共服务不同,监督供应商已成为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中的重要职责。为此,《政府采购法》应对采购人的监督职责作出明确规定。采购人对供应商的监督包括绩效监督和财务监督,《政府采购法》应当对这两种监督方式的原则、手段、效力、程序等作出规定。如,在服务监测方面,采购人可采取以下监测手段:要求供应商提交季度报告;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监测投诉状况;消费者满意度调查等。在绩效评估方面,采购人应制定相关绩效评估标准,并依据该标准自行评估或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作为奖惩、续约的重要依据。

建立系统完善的评估标准体系。为了对供应商进行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估,我国应建立起系统完善的评估标准体系。在具体构建方式上,可由公共服务各领域中央管理部门组织制定相应领域的评估标准。各部委应吸纳相关领域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企业的专家学者参与评估标准的制定。地方管理部门则可根据相关领域国家层面的评估标准及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评估标准。评估标准的内容应当较为完整,通常应涵盖服务素质标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成果评价标准等。其中,服务质量标准可参考我国相关领域的公共服务国家标准制定。

构建公众监督机制。公众是政府所购买公共服务的直接受益者。供应商所提供服务的质量直接影响着公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公众对购买公共服务的监督有着较高的积极性。政府应认识到这种积极性,切实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由于了解供应商的服务信息是公众进行监督的前提,因此应将供应商的“服务信息纳入政府信息的范畴并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从而使定期公布或者应申请公开服务信息成为服务供应商的法定义务”⑥。

供应商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包括基本情况(如机构设置、人员组成、规章制度等),服务的宗旨、对象及提供方式等。政府应建立起快捷、顺畅的投诉渠道,对公众的投诉予以及时反馈,同时应当加以记录,并将投诉记录作为服务绩效评估的参考。此外,政府还应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与服务商绩效评估。

引入第三方评估。购买公共服务会带来委托问题,存在着引发腐败的风险。腐败行为既可能发生在采购合同缔约环节,也可能发生在监督、评估环节。一旦在监督、评估环节发生腐败行为,相应的监督和评估活动则将形同虚设,难以发挥实际作用。与政府自行组织的评估相比,第三方机构在地位上更具中立性,在技术上更具专业性,为此,相关制度应要求政府在对供应商服务绩效评估采用第三方评估方式。

明确设定评估效力。是否明确规定评估效力对于政府能否妥当履行监督职责具有直接影响。为此,需要明确设定评估效力。具体来说,可以借鉴新加坡的相关做法,即对评估不合格的供应商,设定1~5年的施禁期,被施禁的供应商不准在施禁期内参与政府投标或获得投标裁决。

(作者单位: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本文系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中美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比较研究”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013年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政府购买社区矫正服务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LS(2014)D023)

【注释】

①莫于川:“有限政府・有效政府・亲民政府・透明政府―从行政法治视角看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3期。

②③胡锦光,韩大元:《中国宪法》(第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90页,第190页。

④[日]大沼保昭:《人权、国家与文明》,王志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220页。

⑤王浦劬,[美]莱斯特・M・萨拉蒙:《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研究―中国与全球经验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89页。

供应商评估与管理范文篇10

关键词:贷款中介;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1428(2007)01-0026-04

一、商业银行贷款中介活动的概念范畴

商业银行贷款中介活动是指商业银行出于对专业分工协作、成本收益比较、信息不对称、业务经营需要等方面考虑,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形式在贷款过程的不同环节引入不同类型中介机构为其贷款业务提供有关服务的商业活动。

目前,商业银行一般在以下贷款环节引入中介机构:企业申请贷款提供的财务报表需审计时引入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对具备贷款条件而无抵押物的企业发放贷款时引入担保公司;抵押物价值认定时引入评估机构;房地产等贷款办理时引入登记机构(主要包括房地产交易所、国土局、工商局、车管所等机构);抵押物登记有瑕疵或有权审批人要求办理公证时引入公证机构(主要是各地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房屋、汽车等抵押财产需要保险时引入保险中介机构;发生贷款纠纷、诉讼时引入律师事务所。

二、商业银行贷款中介活动的社会环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专业化分工的深化,社会中介市场发展迅速,但在行业、地区、资质等方面的发展不平衡现象较为突出。

目前,参与商业银行贷款中介机构已非常之多,仅与某国有银行广东省分行有业务合作的中介机构就达200多家。由于各家商业银行所处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市场环境不同,很多地方性法规也不一样,中介机构市场发育程度不同,造成商业银行贷款中介活动的社会环境差异很大,十分复杂。

整体而言,除公证机构外,其他类型的中介机构行业准入门槛都比较低,因此行业竞争较为激烈,公司资质也参差不齐。同时,目前全国和各地对中介机构基本都没有统一、成熟、完备的法律规范和行业监管制度,因而,其在运行过程中主要以自律为主,缺乏有效监管。

另外,现实中各种中介机构被简单条块分割,归属不同的行业管理部门,各行业自行规定各种执业资格,如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国土部门管理土地评估机构资质;房管部门管理房地产估价师资质等,甚至有的中介机构(如各种担保机构)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因此,各种管理部门的监管尺度不一,亦存在监管真空。而银行又不得不面对不同行业的中介机构,资质鉴别、机构选择、报告使用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困难。

三、商业银行与中介机构的关系

从根本上讲,商业银行与中介机构由于利益关系联系在一起。在贷款活动中,商业银行处于主导地位,中介机构则是被选择和被使用的角色。但是,中介机构对商业银行来讲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在推动商业银行业务发展、防范贷款业务风险方面具有积极、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如果商业银行对中介机构选择不当、疏于管理或过分依赖,也可能会带来较大的风险隐患。因而,商业银行与中介机构的基本关系可归结为:商业银行应该如何选择和变更中介机构;商业银行如何使用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介机构服务的收费状况(即具体的利益关系);中介机构对商业银行信贷决策及管理的影响;商业银行对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管理。

1.商业银行对中介机构的选择和变更。

目前,虽然各家商业银行并没有统一选择中介机构的制度和模式,但在与中介机构合作中普遍持较为谨慎的态度。

商业银行在筛选中介机构时,具有较为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主要考察中介机构的执业资格、资质水平、诚信情况、服务质量、收费合理性等,一般采取公开选聘的方式,通过内部评审小组评定,从综合评级较高、地区排名靠前、实力强、诚信度高、无违规违纪记录的中介机构中选择数家签订合作协议。

同时,大多数商业银行对入选的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考核和评价,及时淘汰、调整、补充。个别银行还要求中介机构交纳一定额度的保证金,对其执业活动起到约束作用。如发现中介机构提供的报告内容不完整、数据明显不实甚至弄虚作假等现象,将终止合作关系。

不过,也有些银行并不直接对中介机构进行选择和变更,除登记机构由商业银行按法定程序指定外,其他中介机构一般都由借款人自由选择。一般是在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对银行审查分析等工作产生较为严重的误导性作用时,商业银行才会建议借款人重新选择中介机构,并重新提供相关报告。

2.商业银行对中介机构出具报告的使用及评估。

据调查,商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一般都会尊重中介机构的服务成果,对符合银行要求的报告,会在信贷评审报告中给予认可,并作为贷款决策的依据之一。

针对有疑问的审计报告,经过银行调查了解,如果确属企业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则一方面将企业的信用等级降级,另一方面将没有尽职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列入银行内部的黑名单,并通报各级审查部门。视情形严重程度,对出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其他企业报告从严审查,或不予采信,并要求贷款方委托其他事务所另行审计。

针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银行一般会成立内部审核小组对抵质押物进行二次评估。内部审核小组运用自身掌握的知识,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抵质押物自行进行评估,再将两次评估结果进行比较。如果差别较大,经核实是评估机构未尽责或故意弄虚作假,则会对该评估机构提供的其他评估报告从严审查或不予采信,并要求贷款方另选评估机构重新评估抵质押物。

3.商业银行贷款中介机构的收费状况。

现行商业银行贷款中介活动收费一般分为两类:一是允许客户自由选择中介机构的银行,中介费用一般都由客户承担,银行并不介入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磋商;二是由银行指定引入的中介机构,其费用标准一般由银行制定或者参照国家有关部委规定。

按市场经济原则,不同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也会不同,但由于激烈竞争,同一地区同一性质的中介机构收费差异一般也不会很大。据调查了解,目前中介市场的确并存“收费较高”和“超低价竞争”两种现象。一方面,在有政府强制性规定、行业垄断较高、市场风气不正的地区和中介机构类型中,收费偏高。另一方面,“超低价竞争”在机构数量多、收费缺乏标准的中介市场上相当突出。违背市场原则和成本约束的超低收费,会导致中介机构偷工减料、违反程序、迎合客户、敷衍了事等不良现象丛生,危害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

4.中介机构对银行信贷决策及管理的影响。

在具体的信贷业务过程中,银行一般会在贷前调查、授信评审、签约核保、抵押登记等环节上进行独立操作,但在决策时会适度参考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或数据。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特别是贷前的法律审查意见总体上为参考性意见,对银行贷款审批有重要影响,但不起决定性作用。

5.商业银行对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管理。

商业银行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内容一般包括:中介机构的甄选、资格年审以及退出管理等,并在服务收费、时效性方面提出要求。商业银行在与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过程中,会对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员工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评估公平性进行考核。

有些银行会根据总行以及监管部门的有关法规及要求,按照职能分工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担保公司的选择。近年来,各类型的担保机构发展迅速,但由于其经营风险较大,行业定位不明确,存在资质、经营管理水平较低且缺乏有效的行业管理等问题。商业银行在办理涉及专业担保公司的信贷业务时,一般都会对专业担保公司进行严格调查,由总行统一授信,并实现限额管理。

四、商业银行贷款中介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银行贷款中介机构诚信意识普遍比较薄弱,给商业银行经营带来一定风险隐患。

目前,由于银行贷款中介市场竞争比较激烈,为招揽客户,部分贷款中介机构在利益驱动下,违背“诚信为本”的职业宗旨和“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或违规操作,或“偷工减料”,导致中介报告质量不高,甚至采用非法手段欺骗银行,造成银行信贷资金出现风险。

2.中介市场竞争环境不够透明规范,中介机构的社会公信力有待提高。

由于中介行业准入门槛低,市场低层次同质竞争激烈,人员素质、职业道德、诚信状况参差不齐,一些中介机构为争抢业务、追逐利润而淡化了审计、评估原则,盲目迎合客户需要,出具虚假不实报告,严重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的社会公信力。同时,银行在选择中介机构时,面临信息不对称的困境。这些都给银行授信带来很大的风险隐患。

3.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中介机构违规成本低,同时,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

目前,我国对中介机构缺乏统一的管理,没有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严格的准入制度,特别是未形成强有力的惩戒机制,违规成本低,导致中介机构作出宁愿违背诚信原则,也要争夺客户资源的选择。加之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整体上监管不够,更容易诱发中介机构人员的道德风险,从而形成整个中介机构违反“职业道德”现象相当普遍。

4.中介机构服务同质化,专业水平不高。

按照通常做法,一般中介机构只对资产的时点价值作出评价,而对资产价值的演变趋势、变现能力、所有权人取得标的物支付对价等银行关心的问题不作评价,难以满足银行授信的需要,其评估报告对银行的利用价值不高。

5.中介综合费率偏高。

银行贷款一般至少要经过会计报表审计、资产评估、抵押登记、公证四个中介环节。根据对多家银行的调查,会计报表审计的平均费率在0.3%―0.5%之间,资产评估的费率在0.2%―0.6%之间,房产抵押登记费率是0.14%,有的还涉及公证收费、律师费、诉讼费等。综合计算,一笔贷款的中介费率大致在1%左右,相当于贷款成本上调了1个百分点。

6.对部分新兴的银行贷款中介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管。

随着银行贷款中介机构种类和数量的不断增加,对这些机构如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部分新兴的银行贷款中介机构如商业性担保公司明显处于监管真空状况,工商部门只是依据《公司法》审批担保公司设立并每年对其进行年检,而对其日常业务经营一般不作进一步管理,此外担保公司也未象其他贷款中介机构一样成立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体制未能建立。

7.商业银行利用中介机构的制度不完善,自身存在缺陷。

目前,银行对贷款中介机构的管理还存在不少缺陷。其一,由于社会中介机构类型众多、参与银行业务的程度不一,银行大多也未建立健全行内的从引入到淘汰的全流程管理中介活动的规范和制度;其二,由于银行业务流程设置、人员分开等原因,某些中介业务被条块分割,影响中介服务的总体效益和中介报告的统一使用;其三,由于现行的银行分级管理体制,银行地方分支行的中介活动管理相对混乱,与地方上中介机构关系复杂,容易助长道德风险;其四,银行还比较缺乏专业人才和技术手段,影响其正确评价和使用中介报告;其五,大多数银行只是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财产评估报告规定了比例控制要求,对中介机构缺乏动态的、客观的评估考核机制;其六,大多数银行未能明确职责、实行问责制,导致出现内部人员对中介活动责任层层推诿,甚至误导决策的现象。

8.商业银行间信息沟通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虽然目前有些地区(如上海)的银行业协会已经初步建立了贷款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但该制度并没有将各种贷款中介机构都囊括其中,因此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此外,不少商业银行在违约中介机构信息提供方面不够及时,甚至有所保留,也削弱了该制度的作用。

五、政策建议

1.政府职能部门应完善法律法规和加强行业监管引导。

有关部门应完善对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管理的规章制度建设,加强对中介机构及人员的诚信教育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提高中介机构及人员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业务水平;加强中介机构准入退出监管,加大对中介机构及人员经营行为的检查执法力度,对不具备资质、不讲诚信、有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应依法进行查处,严厉制裁其造假行为。与此同时,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后,要积极引导、合理确定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在监管上引入听证机制,中介机构、企业和金融机构应介入听证。

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制度。鉴于目前我国担保公司发展比较迅猛、风险比较突出的现状,及时制定和实施担保公司管理办法,对担保公司的功能定位、市场准入、业务经营、会计制度、风险评价等方面加以明确规范,以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的风险,促进担保公司稳健发展。

2.银行应客观、公正评价中介机构的咨询业绩,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与中介机构建立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

银行应进一步规范贷款业务评估委托工作,客观评价中介机构的咨询业绩,并进行动态考核调整。可选择几家具有项目咨询资质的社会中介咨询机构,按照其公司管理情况、以往的咨询业绩、工作作风、办事效率、评估报告差错率等,再根据项目评估要求,科学地制定评估考核指标和标准,按年(或季度)进行考评,对较差公司进行淘汰。另外,在调整评估机构时,还要关注中介机构经营定位及经营理念。在固定资产项目贷款评估中,为克服银行自身能力不足的问题(如技术要求高、贷款企业为集团性质等),应聘请资质全、等级高、信誉好的综合性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此外,建议择机引入银行委托制度,实现责权利的统一。引入银行委托制度,由银行根据贷款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合理收取企业一定的评估费用。这样既可以使中介机构对银行负责,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评估意见,又可以提高报告的利用价值,而且因银行与中介机构长期、批量的合作,可以降低中介收费标准,减轻企业的负担。

3.中介机构应规范评估程序,强化内部管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中介机构项目评估必须走规范化、程序化、专业化、制度化的道路,要建立严格的风险防范机制。一是制定项目评估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二是进一步规范双人调查制度、双人审查制度;三是建立主评人负责制度、主评人动态调整管理制度;四是建立统一的三级复审制度;五是建立执业人员风险保证金制度、回访制度;六是建立行业专家咨询服务管理办法;七是建立项目评估协调会议制度。

4.银监会系统应适时采取措施规范银行贷款中介活动。

(1)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和诚信度的信息披露。银监会系统应定期组织企业、银行、政府职能部门三方参加的联席例会,对辖内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加强沟通,及时反馈信息,银行同业间要互相交换中介机构出具不良报告的信息,规避银行再次利用上述中介机构的报告造成贷款风险。

(2)银监会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规范商业银行与中介机构合作的指导意见。目前,各商业银行在与中介机构进行合作过程中,对其准入标准、日常管理和违约处理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这样既不利于商业银行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也不利于贷款中介市场建立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有必要制定下发相关的指导意见,对商业银行与中介机构合作进行适当规范。

5.银行业协会或商业银行注重搜集行业信息,为商业银行使用中介市场提供智力支持,并完善贷款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

银行业协会或商业银行应注重开展行业、地区经济调查研究,通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等合理渠道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行业信息。同时,还可以通过对行业信息的分析处理,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发展问题,为政府部门提供意见和建议,使银行同业更有效防范贷款的潜在风险。同时应探索建立社会公众信息库,实现信息共享,为商业银行提供智力支持。

此外,银行业协会还应进一步完善贷款中介机构的“黑名单”制度。一方面要进一步扩大“黑名单”制度的覆盖范围,逐步将所有类型的贷款中介机构都纳入其中,并逐步实现地区联网和全国联网。另一方面要督促商业银行切实履行提供违约贷款中介机构信息的义务,不但要提高信息的质量,也要注重信息的时效性。

参考文献:

[1]李扬,王国刚,刘煜辉.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供应商评估与管理范文篇11

【关键词】供应链金融信用体系流动评估体系

一、流动资产评估体系不健全

供应链金融业务涉及到动产的抵押机制,所以对动产的评估极为重要,不完善的动产评估系统会增加商行的授信风险,使可避免的损失出现,想要高效降低供应链金融中的风险,就必须研究透彻,建立健全的动产评估体系。

就以广发银行对锦旋工业动产质押风险一事为例:2008年,锦旋工业从广发银行获得授信1650万元,担保模式是把锦旋自有库存钢材2400万吨作质押担保。但是,在同年6月,锦旋营业收入受损,公司虽有损失不过不太明显。然而事情开始变糟,最后在8月,公司倒闭,法人携款逃跑。广发银行最终承担了损失,原因是当做抵押物的钢材存货,广发本应得到2400万吨,但真正切合要求的仅有1000多万吨,银行因为抵押物价格下降而承损。从这个例子中,可以看出我国现在对供应链金融的了解程度比较低,流动资产作为银行授信的判断条件和物流监管的重要凭据,无论是其运行模式、具体流程,还是风险大小都没有应有的概念。连监管部门都依然遵循过去的方式进行监管,没有和动产评估系统评估的需求同步,导致了广发本应收到的2400万吨材料,真正切合要求的仅有1000多万吨,可见监查部门的失责。

在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的时候,是肯定要用到流动资产的抵押系统,可是对动产评定时,不完善的动产评估体系让商行深受其害,商行的授信风险大大加强。美国的流动资产质押占了中小企业融资的70%,是该种规定最健全和供应链金融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可见动产评估体系的不健全注定成为了供应链金融成长路上的一大绊脚石。

二、银行之间竞争低质

和发达国家的供应链金融商品比较,我国的供应链商品的创新能力还有着一定的差距,对市场的研究依旧不透彻,研发的商品和企业融资需求还不能完全匹配。对一些已上市的商品,商行也未充分施展供应链金融的服务长处,反而接着使用应付账款融资、信贷融资等授信服务的商品。

同时,我国缺少金融业专业知识所有权的政策和法律,使各个商行的经营方式轻易就能被拷贝,商业银行整体同质化竞争的情况极其明显。另外,即使是商行和物流公司合作,对商行运营的高效也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帮助。我国在担保方面,像应收帐款融资服务发展较好,比较成熟;存货质押融资业务虽然这段时间成长较好,可该业务在质押物选择方面还有限制,对于这个业务,我国当前主要是对流通型企业提供服务,所以对存货的管理形式主要是公共仓储。深发行提供的贸易融资商品就是最典型的商品,它包含提供企业预付、存货及应收资产抵押的结构性短期融资服务。这类服务,是在企业自身评级基础上给予的传统贸易融资,也是在单笔债项评级基础上给予的自偿性贸易融资。其他商行的业务基本和此商品大同小异,缺少与众不同的特色。

前盛行的供应链金融商品尽管能够处理供应链中资金不够的困境,不过因为利率还未市场化,它最高的利润也几乎没法多过商行的传统盈利方式,把商行当核心的供应链金融创新能力还不够强。所以目前市场上最常见的争夺方式是通过价格竞争,这时公司在选择不同银行提供的相同服务时处于主动的地位,导致有些商行考虑到业务量,对企业授信过多甚至多头授信,大大增加了自身的授信风险,很可能使银行承受不必要的损失。

三、不完善的信用体系

和以往的商行信贷模式对比,供应链金融最显著的不同是它的授信方式的变化。商行过去的信贷服务授信方式是以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为主要参考对象,再对申请对象具体情况的判定进行信贷决策,但供应链金融不是这样。商行在供应链金融中减轻了申请对象财务报表的分量,不是只关注于对象所在的行业范畴、不动产价值、财务指数和担保形式等,而是看重对象的单笔交易情况和供应链核心公司的综合实力和信誉等级,这意味着商行要判定的是供应链整体的信誉水平,需要对供应链进行风控。供应链每个步骤潜在的风险皆得进行辨识与控制,管理成本大幅提升。

针对中小企业信用评定模式的变化,商行必定需要创建一个新的信用评级体系,应用在供应链金融服务里,对授信对象开展信用评定。目前,我国社会信用征集系统、信用中介机构的建设还刚刚起步,中小企业的资料特别缺乏。中小企业的资料无法被有效收集和准确评级,将会给商行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拓展带来难度并且还会带来极大的信用风险。同时,失信惩戒的机制也还没建立。

以某石油化工公司为例,该公司大小在国内燃油经销行业首屈一指,大宗燃油进出易是主要营业业务,即购买国外的燃料然后在国内销售。2008年,因经济危机波及,大宗产品价位普遍下跌,燃油价格也是同样,这对国内经销行业是一个极大的冲击,收入降低,行业的经营业收入一片黯淡。不过该石油化工公司的财务公告表示,公司2008年依旧有盈利,获得的信贷金额呈升高趋向,并且其授信银行的数目已然超出了六家,此中三家的授信金额多达数亿元。根据调查,此公司能轻松融资的原因是此公司在和商行业务来往中,信誉较好,能按时清偿债务,并且在燃料行业中名声较好、声誉较高。商行等金融机构在对该公司信贷资金的监管较松,对它的业务稽查也比较宽松。此外,银行也因为自身实力受限,不能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资金交易。

没过多久,此公司因为运营问题而破产清算了,其中3家商行受到波及,未能及时收回信贷款项而遭受巨大亏损。事后通过调查了解,此公司利用推迟开票、押后记账等方法,掩饰经营亏折、捏造失实利润,来骗取其他公司的信任后获取大批信贷资金。

从上面的例子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供应链金融服务中信用体系十分不健全,商行在挑选授信企业时缺少完善的规章制度,且没有针对授信对象的跟踪调查机制;贷款放出之后,也并未对融资对象的资金动向及时监控;商行在接待一部分被称为“大企业”的公司时,极易被它们的名誉影响,主观的评定它们的交易背景,对它们真实经营情况的调查程度不足。大企业的信用体系尚不完善,更何况中小企业的情况更是不容乐观,因此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迫在眉睫。

参考文献

[1]陈展.中国供应链发展研究[D].河海大学,2013.

[2]李金龙,宋作玲.供应链:金融理论与实务[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1:115.

[3]祝文峰.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发展与对策建议[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0,(4).

供应商评估与管理范文篇12

关键词:跨国营销战略绩效评估

零售企业在全球不同国家开展跨国营销活动,各国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法律法规和文化习俗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实施跨国营销战略需要考虑的因素错综复杂而且难度较大,也将面临从所未有的全球性竞争风险。对零售企业跨国营销战略进行正确而有效的评估,不仅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跨国营销战略偏差,确保战略目标的实现,而且还能针对目标国具体情况提出新目标、新计划以及新的管理方法。

跨国营销战略评估的框架

战略评估是定期运用战略评价的标准,从战略基础和战略绩效两个方面对企业战略实施结果进行系统的评价,以确定战略的有效性和进行战略调整和变革的必要性。理查德•鲁梅尔特(RichardRumelt)提出了战略评估的四项标准:主要用于外部评估的调和性(consonance)和有利性(advantage),以及主要用于内部评估的一致性(consistency)和可行性(feasibility)。FredR.David(1989)给出了战略评价的框架,指出战略评估的过程可分为三个步骤:审视战略基础,利用修正的外部因素评价(EFE)矩阵法和内部因素评价(IFE)矩阵检查企业战略基础;度量企业绩效,从财务角度和非财务角度对企业绩效进行衡量,将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进行比较,研究战略实施实际进程对战略计划的偏离,用于确定是否继续执行现行战略或进行战略调整和变革;采取纠正措施。如果企业的战略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或企业的营销绩效没有达到预期的结果,那么应该考虑通过战略调整和变革进行重新定位。

跨国营销战略评估是指企业管理者或接受管理者委托的人员或机构,运用一定的指标对企业的国际营销活动效果做出概括性的评估。BonomaandClarke(1998)指出系统地衡量国际营销业绩要包括各市场特征、产品特征、顾客特征和人物特性的影响,以及营销输出的性质和程度。FrankBradley(2000)给出了四套指标来衡量评估国际营销业绩:销售量和利润表现;市场份额表现;在每个国际市场上的品牌强势表现;在每个市场上顾客的购买和重复购买表现。

零售企业跨国营销战略评估的基本方法

平衡计分卡(BalanceScorecard,简称BSC)评估方法是美国学者RobertS.Kaplan和DavidP.Norton于1992年首次提出,10多年来平衡计分卡广泛应用于一些跨国公司,并取得很好的效果。它是一个基于愿景与战略的评估方法,突破了仅以财务方面衡量企业绩效的传统思想,通过客户、财务、运营流程和学习与发展4个维度较为全面地反映了企业的运营情况(如图1)。平衡记分法的优点是:既强调了绩效管理与企业战略之间的紧密关系,又提出了一套具体的指标框架体系。

通过对客户、财务、运营流程和学习与发展四个方面深层内在关系的阐述,说明学习与成长解决企业长期生命力的问题,是提高企业内部战略管理的素质与能力的基础;企业通过管理能力的提高为客户提供更大的价值;客户的满意导致企业良好的财务效益。BSC说明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它强调指标的确定必须包含财务性和非财务性的(因此有“平衡计分”之说);二是强调了对非财务性指标的管理,其深层原因是财务性指标是结果性指标(Resultindicator),而那些非财务性指标是决定结果性指标的驱动指标(Driverindicator)。

构建跨国营销战略评估指标体系

(一)创新与学习能力

跨国零售企业要在市场中生存和发展,必须能够不断适应、选择和改善自身的生存环境,提高自身的创新和学习能力。不断获取创新学习能力,具有新制度变革、新市场开拓的创新活力和学习动力,是企业在不同文化环境、不同市场中求得生存的保证。尤其对于跨国零售企业而言,由于文化具有动态可变性,能否适应这种变化,紧随顾客的消费趋势,将直接影响到零售企业跨国营销的绩效。

目标国文化适应能力。零售企业跨国营销处在更为复杂的国际市场环境中,必须根据不同目标国的不同文化特点,结合企业的营销理念,在零售营销活动中充分考虑当地市场的文化传统、生活习俗、宗教禁忌等因素,对不同地区的收入水平、消费偏好、市场沟通、销售推广等市场特征作出准确的反应,并通过这种反应使企业在当地市场获得有利的竞争位置。零售企业能否具备这种文化适应能力是对零售企业跨国营销战略评估的首要指标。

企业文化创新能力。企业文化指标也是衡量创新与学习能力的主要指标。根据戈德曼(Goldman,2001)的定义,零售文化包含理念、管理、规则、操作和经验,它决定着零售商评估环境、明确趋势和机会,进而解决问题的能力。零售跨国企业通过培育、塑造文化,可以影响员工的工作态度、企业的管理效益并引导营销战略目标的实现。同时,企业文化是实现企业创新与发展的原动力。具体指标包括企业文化对企业组织效率及经济效益的贡献度、企业文化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度、不同文化背景成员与企业文化的融合度等。

零售技术使用水平。零售技术使用水平是衡量企业创新与学习能力的首要指标。零售技术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信息技术。主要指零售商在整个供应链中采用的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进行管理的技术;供应链关系管理技术。主要涉及供应商选择与谈判,以及维系供应链合作关系的技术,如供应商登记评估系统技术;店铺选址与店铺发展。如能够在最短时间内提供各种店铺内外设计的备选方案的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computer-aideddesign,CAD)等。具体指标包括零售技术投入率,零售技术使用率,零售技术投资收益率,零售技术投入增长率。

人力资本适应能力。通过人力资本管理能力指标看零售企业员工对于目标国文化的适应能力。一方面是企业的管理层,作为跨国企业,外派管理人员会占一定的比例,管理人员的素质以及文化适应能力关系到企业营销管理的成败。另一方面是一般员工,作为零售跨国企业,大量的一线员工一般会采取本地化的招聘原则,因此有必要评估企业对于本地员工的管理能力。

(二)流程控制能力

零售企业跨国营销必须具有高效率的内部运作机制,能够围绕价值链及时调整、优化和再造企业,包括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等在内的内部流程。流程控制能力关系到企业整体绩效的过程、决策和行动,特别是对客户满意度有重要影响。内部运作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跨国零售企业是否能快速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是企业营销绩效水平的重要标志。供应链流程。零售企业内部运营流程主要是供应链流程,由采购、存储和分销三部分组成,分别通过采购品品质优良率、存货周转程度、各类商品性价比满意率三个指标来衡量。

物流配送体系。现代信息技术给跨国零售企业带来了很大竞争优势,基于信息化的物流配送体系也是重要的评估指标。具体指标包括物流管理成本、物流配送效率等。

(三)客户满意能力

零售企业处在供应链的末端,应该将营销战略的重点定为重视客户需要和提高满意度。零售企业与顾客、供应商、当地政府的关系评估具有实际意义,它也是零售企业跨国营销战略的主要评估方面。

顾客满意。顾客满意(CustomerSatisfaction缩写为CS)是顾客对其要求已被满足程度的感受。顾客满意度是个综合的概念,它包括了顾客对企业所提品的实现过程、使用过程乃至产品生命周期结束时处理过程的各个方面的综合感知。它取决于消费者所理解的一件产品的性能(服务过程的规范化)与其期望值的比较,如果低于顾客的期望,顾客便不会感到满意;如果性能符合期望,购买者便会感到满意。具体指标包括顾客的回头率,顾客满意率,顾客忠诚度,服务承诺履行情况等。

与供应商关系。零售企业进行跨国营销时,要与当地的供应商保持良好的战略伙伴关系,因为大量的本地化采购可以为零售企业节省成本,同时也为当地顾客提供适合其消费习惯的产品。零售巨头沃尔玛在我国的营销就采用了大量的本土化采购,通过与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关系,为沃尔玛在我国的成功营销打下基础。具体指标包括本土化采购数量,本地供应商数量,供应商满意度等。

与政府关系。零售企业的海外营销活动会引起国内政府部门的反应。出于保护本国民族商业的考虑,政府会实施一定的政策限制外资零售商业的进入,这时就需要零售企业与目标国政府建立良好的关系,确保政策限制不会对企业跨国营销战略造成太大的影响。具体指标包括当地政府支持度,公益事业贡献率等。

(四)财务收益能力

跨国零售企业必须将文化适应能力、创新与学习能力、流程控制能力、客户满意能力、对母公司营销策略的执行能力等围绕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目标整合起来,将之转化并最终体现为有效的财务业绩。财务经济效益是最直观、最综合的企业战略评估维度。应对主要公司层、商品管理层、商店经营层这3个指标进行评估,具体是公司层:通过资产收益率、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来评估;商品管理层:通过存货周转率、广告占销售额比例、降价商品占销售额比例来评估;商店经营层:每平方米销售额、人均销售额、促销费占销售额比例来评估。

结论

零售企业跨国营销战略评估,应以学习与发展为基础,客户、运营流程为主要内容,最终达到财务上的绩效目标,并在正确认识了这四个方面因果关系的基础上,结合零售企业跨国营销的特点,构建零售企业跨国营销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通过运用评估指标体系对零售企业跨国营销进行正确而有效的战略评估,零售企业总部可以全面掌握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企业营销情况、市场潜力、发展前景等因素,分析零售企业跨国营销盈利状况及预测营销风险,可有效洞察风险因素的发展趋势和对营销绩效的影响程度,从而促使公司有效规避风险。及时发现和纠正跨国营销战略偏差,帮助企业制定营销决策,必要时提出针对目标国具体情况的新目标、新计划以及管理方法的重大变革,为企业开拓新的国际市场提供有用的反馈信息。这些都为全球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组织权力的调配提供重要依据,确保战略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刘英骥.企业战略管理教程[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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