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研究范例(12篇)

来源:其他

社会经济研究范文篇1

1社会法和经济法的概论

1.1社会法的概论

社会法的本质是在民法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出现的,社会法的目的是在民法服务市民的基础上平衡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尊重保护个体本身,以及在社会生存中的平等地位。社会法也可以认为是对民法原理运用中的适当补充,它更平衡人民之间的差异性,更具体的保证人民权利,实现平等公正的目的。民法关注的是人与人之间交易的保护和商品交换关系的认可,人与人的个体之间本身存在差异性,必定产生社会资源占有差异性,富人越富,穷人越穷,势必造成两极分化在平等上对待,影响社会稳定性的潜在风险,进而社会法的诞生就为解决这类问题,更注重人格上的肯定,虽然人与人在自身能力上存在差异性,但它更注重每一个个体的自由、平等、独立,遏制了弱肉强食、优胜劣汰而造成两极分化的结果。通过对个体权利的保护,进而实现整体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增强,通过国家以一种更积极的态度参与到对社会法的应用当中,执法机构应当敢于控制那些私权乱用的现象。如果要说民法关注的是人员之间的关系,那么社会法则更加注重具体的个体。

1.2经济法的概论

基本商品生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被称为经济法。经济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同地区和国家有着不同的看法,因为经济交易本身参与到个体之间,也会涉及到其他法律范畴内,因此各国在早期时对于经济法所属范畴出现很多主张,可见经济法的设计范畴之广,其在社会发展中的位置重要性。在我国,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社会资源的生产、交易、分配、消费当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在社会关系中涉及民法、商法、社会法必然产生互相之间如何协调互利的问题。因此,千万不要只研究经济法,也是为什么在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众说纷纭的过程。如果我国的经济法和民法共同调整,称为调整国民经济以及国民经济管理密切相关的经济关系法规总成的范畴。假设在与行政法一同调整,那经济法的范畴变化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间的协调,彼此之间法律规范的总成。那么经济法势必要根据国家社会发展方向和管理法规相结合去理解,侧重点和应用范围各异。

2经济法的价值体系

2.1经济法的本质价值层

为了尽可能满足社会经济整体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此时经济法脱颖而出。在社会经济的生活中,国家干预也好,通过市场自身调节也罢,无论这两种资源如何去调配,他们共同的目的都是要确保整体经济的稳定且可持续发展,是社会法的一种也是行政法的一种。因此经济法的本质是其存在的那一刻起就已经肩负起了社会总体经济持续发展的意义,也是经济法本质价值所在。

2.2?济法的形式价值层

首先,规范性经济形态的形成是在经济法执行下形成的,是在人们自由自愿意志下,各个经济要素间架构完整、层次分明、有秩序的系统合理排序,从另一个表现形式为理性、规范、规律、可预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确保经济安全的形式价值,用以保证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体系完整性和安全性。

其次,经济过程中各个不同个体间的平衡有序的和谐经济关系,促使更安稳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经济活动。势必为社会整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的同时又可以促进个体间经济的利益最大化,为促进和满足经济个体长久的经济发展目标,从经济整体上目标一致,适当选择长远经济利益为目标的取舍,进而提升社会整体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只有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越先进,各个经济主体才有更大利益。

最后,受国家干预的经济秩序具体表现为一个良好的、安全的市场环境,有效的防范垄断行为、倾销行为以及非正当下的经济体形式,有力的保护了经济主体,也能有效的抵御来自各个市场方向的风险和不安定因素,确保经济体的健康发展和壮大。所有的生产、生活、分配等一系列社会分工下的保障才是经济法执行下形式价值层的表现。

2.3经济法的评价价值层

经济法的评价价值层与国家社会体制息息相关,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导的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之间的生产、生活、交换、消费过程中希望的是一种公平公正的制度,这时的经济法体现在经济体正义的层面,围绕正义理念的核心环节,保证主体公平分配和公平享有的经济机会。经济正义为后续逐步实现的个人信用制度和企业诚信制度打好理论基石,将经济与道德在法制环境和经济体制下达到统一协调共同发展的局面。经济法的评价价值曾存在明显的社会公德和伦理倾向。

2.4经济法价值体系的中轴――核心价值

和谐稳定,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还是经济体的可秩序发展,都离不开全面的、和谐的、进步的这三点,而在经济行为进行中唯有和谐的经济主体关系是尤为重要的,主体对经济行为的信任和安全是促进经济行为的首要条件,又由于主体间的差异性,为保证彼此的公平,经济法在其中扮演平衡的角色。经济法不单单是沦为国家的行政工具,而是为社会和人民服务的方法。

经济法学理论的预判与实践相结合,将原始的研究出入点融合到完整的经济法现象中,经济法的本质尤为凸显。随着经济法的成熟与进步,国家的管理一直日益与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性紧密结合在一起,呈现出一种相互协调的景象,政府经济行为应当具备理性与正确认识经济循环过程中的发展规律。

3社会法和经济法之间的联系

3.1共同的法律本位

什么是法律本位,资料中记载,国家权力机关在指定法律的初期,首先要确立法律的目的、基本任务、基本功能,反应了法律的基本观念和价值取向,即法律的中心思想是什么。虽然我们从二者自身的法律细节去分析,发现其具体的内容、规定、使用环境上存在明显的不一致性,并且实际执行时的不一样,但社会法和经济法的中心是围绕基本的社会利益而服务的,不是具体的某个主体的利益,也不是上升到国家的利益,这也是为什么会被称为第三法域的原因。

3.2相辅相成的法律功能

正是因为社会法和经济法的服务中心是一致的,彼此之间的关系相互支撑,经济法主要是经济功能为主,同时其兼具社会功能,体现在具体内容中。一旦消费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经济势力或信息高度不对称时,消费主体的权利处于不法侵害的威胁下,国家出面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确保经济活动持续稳定进行,此时会倾向于保护消费主体,对其执行权利本位,而经营者执行义务本位的方式,并建立明确的权益保护法,奖惩制度细化,为的是平衡交易双发之间的经济利益。

3.3社会法和经济法的紧密关系

关于社会法和经济法的关系有3种观点,其原因在于各自对于概念的诠释不同,因为社会法和经济法的“指向”相异,所以两者之间的定位是谈论彼此关系中的关键。社会法的定义主要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保障个体自身的利益,与经济法并列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经济法定位于对国家经济的自觉调控和参与,调整经济活动中瞬息万变带来对现实生活的及时应对,确保经济体稳步发展,进而提高国家整体经济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与传统的其他部门法相比较,经济法和社会法的现代性有一定的独特,人类文明是逐渐由物质文明变迁到精神文明,从制度进步到观念的现代化转移,在伴随着现代化元素的增加,法作为社会关系中必不可少的调节手段,必然也会随之而进步,适应社会的发展。首先,具有特色的国家背景是法进步的基础,不同的社会化背景下法的定位是不同的。其次是法在归属上的转变,因为无论是公共利益之间的因素还是私法契约上的因素,这两个领域都具有重大意义,不能说完全属于哪一领域,因此新兴法律部分的社会法和经济法属于新领域的归属。再者,制度构成上的进化,由于社会法和经济法既不是实体法也不是程序法,不受任何一套系统的单独约束而是合二为一的,这使得经济法和社会法在制度构成的现代性上表现特殊。

社会经济研究范文1篇2

关键字:经济法社会性社会公共利益

一、经济法社会性的内涵及价值

何谓“经济法的社会性”,学者并没有给出具体的答案。笔者认为,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不能不认真加以对待。依笔者理解,经济法的社会性至少包含这样的含义: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并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其首要价值目标。社会性,指的是一种普遍性而非特殊性,一种全局性而非局部性,一种大众性而非个人性。同时社会性也与公共性、公益性和干预性相联系。[①]经济法社会性的凸显,既是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也是法律自身不断分化和完善的结果。民法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己任,注重保护私人的利益,具有私人性;商法以调整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为已任,注重维护商人的营利,具有营利性。显然民法和商法囿于自身的调整对象、调整机制和法益目标,无法调整具有社会性的经济关系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新的法域来满足相应的法律调整需求。“从私法观察角度出发所看到的经济关系,不过是两个私人之间以互相平等为前提的关系。这种观点忽视了第三者,即在任何经济关系中都是最大的利害关系人:公众。”[②]亚当?斯密曾断言,一只看不见的手能成功的引导着自私追求自己利益的个人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③]但“斯密对此完全没有证明,自1776年以来,也没有任何一位经济学家给予证明”。[④]事实上,实践却证明了追求自己利益的人们大多并不能自发的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相反的,往往破坏社会公共利益,诸如垄断、不正当竞争、污染环境、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串通定价等等。“看不见的手”也无法解决宏观经济领域的问题。无论是作为私法一般法的民法还是作为私法特殊部分的商法,都只能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并无力顾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国家以社会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对经济生活加以干预,在充分尊重私人利益的基础上,致力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并由此产生了不同于民法、商法的法域,这就是经济法产生的动因及其社会性的根源。金泽良雄指出,“资本主义社会中社会协调性要求,认为,为了填补市民法所遗留下来的这方面的法律空白状态,就需要国家的干预。社会协调性的要求,并不是‘无形的手’,而是通过‘国家的手’,实际的去弥补空白状态。”[⑤]“经济法也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以‘国家的手’(代替‘无形的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之法。”[⑥]这些论述,精辟的指明了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和法律根源,并着力强调了经济法的社会协调性;换言之,即使是“国家之手”的运用,其着眼点仍是经济的社会协调性,而不是片面强调国家的意志或者利益,当然更非民法或者商法所竭力维护的个人利益;经济法的社会性或者社会法的性质凸显。我国有学者甚至认为,认识“经济法是社会法”的意义并不亚于认识“宪法是根本法”的意义。主张,我国于80年代产生的所谓“经济法”在观念上并不是真正的经济法,而是公法性质十分浓厚的经济行政法或国家经济管理法。由此带来一系列不正常的现象:我们把计划法作为经济法的“龙头”;使经济法应有的社会利益本位异化成为“国家本位”或者“权力本位”;把许多不属于经济法这个部门法的内容如合同法纳入到经济法里面,同时又把许多理当属于社会法体系的内容排斥在外……。中国应当充分意识到经济法的社会法性质,这对于转变经济法的观念具有重要意义。[⑦]在此,笔者无意争论经济法和社会法的异同,以及计划法作为经济法的“龙头”是否合理,从作者强调经济法是社会利益本位的法而不是国家本位或者权力本位的法的角度来看,作者的论述是相当深刻的。政府是仅仅把经济法作为其强化对经济的管理,扩大自身权力的工具,使其在“依法”的幌子下,“合法”的对企业施加非理性的干预和控制,满足自己的权力偏好;还是真正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出发,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又不致于过分限制私人自由及窒息私人活力着眼来设计经济法;显然是立法者必须认真加以对待的问题;这也是经济法正当性与否的主要标准。“只有在实现普遍利益或公益所必需的时候,才能允许对个人施以强制;此乃自由传统的一项基本原则。”[⑧]经济法也必须奉行这样的原则。现实中,经济法的立法确实存在着一种异化的倾向,在强化政府权力的同时并没有足够的防止权力滥用的法律措施,在设定市场主体义务的同时,忽视对其权利的保护。因此,尽管经济法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法之法”[⑨],“经济法主要是通过国家权力特别是政府权力来统制经济生活,具有权力干预权利的公法特征”;[⑩]强调经济法的社会性而不是国家性,强调经济法是社会经济管理法而不是国家经济管理法仍然意义重大,这将决定经济法存在的道义上的合法性,并决定其命运和实施效果。

二、经济法社会性的体现

首先,从调整对象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社会性。尽管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存在不同的学说,例如,国家协调说、国家调节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管理协作说和社会公共性说等学说;如果从实质内容上看,这些学说所展现的经济法体系和范围,则是基本一致或者正在趋向一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经济管理关系;同时这种经济管理关系,又具有社会公共性。无论是市场规制关系,还是宏观调控关系,都具有社会性。前者并不在于规范具体当事人的交易关系,而主要着眼于构造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矫正市场中的反竞争行为,以法律的手段为市场机制的发挥创造条件;规范商事主体的竞争行为并且保证交易的公正。后者则侧重于规范国家的宏观调控关系,目的在于确认和规范政府宏观调控的实施主体、宏观调控的手段以及宏观调控的效力和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保证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实现,实现国民经济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无论是市场规制还是宏观调控,均是国家经济职能的重要体现,它必须借助于政府的力量;同时政府这种经济职能的行使必须建立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上,以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为其出发点和归宿。虽然经济管理离不开行政权的作用,但经济法视野中的经济管理已不是一般的行政管理,而是国家以社会公共管理者的身份着眼于维护经济发展所需的秩序和共同条件的公共管理。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融社会性与管理性于一体;社会性寓于管理性之中,管理性是外观表现,社会性则是实质内涵。

其次,从调整机制上看,经济法采用社会整体调节机制,体现社会性。经济法既不表现为对某个自然人和法人的直接控制,也不表现为对某个自然人和法人的个别保护,而是以承认并维护自然人和法人的独立地位为基点,着眼于社会整体的市场管理和宏观经济管理。[11]经济法注重通过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以体现国家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并保证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的实现除了依靠当事人自觉守法外,政府的监督和强制是经常的;即通过行政权力监督市场主体遵守经济法的义务;同时,在当事人出现违法行为时要求其纠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这在我国的经济法中表现尤为突出。经济法中也不排除民事责任,而这种民事责任又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中以补偿性为基本特征的损害赔偿。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所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时的双倍赔偿责任,美国反垄断法上所确立的所谓损害额三倍赔偿及其判例法中确立的缺陷产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均体现了不完全等同于民法的理念。这种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体现了立法者的政策考量,“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12]这种惩罚性的赔偿冲破了私法中等价有偿的价值观念,强调惩罚、教育、安抚等社会功能,显示了强烈的社会性色彩。在经济法的实施中,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建立我国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认为,经济法作为调整关系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经济关系的实体法,需要有与自己精神完全一致的审判程序。[13]笔者对此表示赞同。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国家机关作为代表在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违法行为侵害时,向法院提出诉讼,使国家或者受害人得到相应的赔偿;也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将刑事责任引入经济法,例如美国的反垄断法直接规定了刑事责任,也是经济法社会性的表现之一;它表明了经济法对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无疑,经济法的社会整体调整机制具有综合性,与民商法主要依靠当事人意思自治、设立民商事法律行为,依靠当事人发动争议、法院“不告不理”的纠纷解决方式等调整机制相比,更为丰富和灵活,也是其社会性而非个人性的重要表现。

最后,从经济法的法益目标看,经济法的法益结构也凸现了其社会性。与民法、商法不同,经济法追求在协调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基础上,社会公共利益优先的法益结构。经济法承认社会公共利益的独立性并将其作为自身保护的首要利益,具有进步性。“社会成了与国家相对立的一个私人领域,一方面,它清楚地从公共权力中分化出来,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风险之中,生活的再生产超出了私人家政的限制,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成为一种共同关心的对象。”[14]经济法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自己法益结构中的首要利益,适应了通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实现从总体上保护自然人、法人利益的需要。经济法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个体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干预以纠正市场主体的不当行为而产生的。经济法对权利义务的配置主要不是着眼于交易双方利益的衡平,而是使个人的行为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也好,规范宏观调控也罢;其目标都是社会公共利益。“无疑,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可以建立一种秩序,使公民个人利益、法人个别利益、国家利益最大限度的得以实现,但同时又使这诸多利益实现的任意性得到节制”[15].如果说,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或者“帝王原则”是诚实信用,则经济法的“帝王原则”应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民法是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以调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为其根本任务,诚实信用原则的遵守,最能保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和利益的平衡。经济法为公私融合之法,或主要为公法,无论是对于执法者的国家机关而言,还是对于经济法所规范的市场主体而言,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指导和约束自己的行为,无疑最能实现经济法的目标。

三、经济法社会性的制度保障

(一)、确认自由、公平竞争和公正交易的规则,建立和维护竞争秩序和交易秩序,保证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

市场机制中最重要的机制是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前者表现为商品的价值决定价格,价格围绕价值波动,从而实现交易的公正;价值规律主要涉及买者和卖者之间的关系。后者表现为卖方之间的充分竞争,是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前提,“只有通过竞争的波动从而通过商品价格的波动,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才能得到贯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这一点才能成为现实。”[16]只有充分的竞争才能保证价值和价格的基本一致,竞争规律主要涉及卖者之间的关系。由于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法律也致力于保护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不受抑制或者破坏。对于价值规律发挥作用之前提的竞争规律而言,法律的作用在于提供自由、公平的竞争规则,保证竞争的充分进行。作为价值规律自身,其涉及交易主体(经营者和消费者)、交易客体(产品或者服务)、交易媒介(价格)等诸多交易要素;法律的作用在于通过规制交易主体的行为,规范交易要素,使交易符合价值规律本身的要求,从而实现交易公正的法律目标;因此,法律的作用表现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规制或者保护,并通过对经营者行为的规范实现对作为交易要素的产品(或者服务)以及价格的规制。从具体的交易看,经济法只对交易的要素本身进行一般的规制,为当事人的公平交易设立最低的法律保障,以维护整体的交易秩序;至于当事人在交易中的具体权利义务则交由民法中的合同法进行规范或者依靠当事人意思自治解决。具体而言,为了确认自由、公平的竞争规则和保证公正的交易,保证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经济法必须确立以下的制度或者规则:1、通过对限制竞争(包括限制竞争行为和在市场结构上的垄断状态)的禁止、限制或认可,为所有的商事主体自由的进入市场并公平开展竞争创造一般性条件,进而保护和促进竞争。

2、通过划清不正当竞争和正当竞争的界限,揭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3、规定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和国家对产品的监督权力,以及经营者产品质量的义务和责任,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并保证交易客体的真实性和适用性。产品质量,从微观上讲,关系到交易双方的目的能否实现;从宏观上讲,则是影响一国资源优化配置、关系国民人身安全以及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其作为交易的核心要素,经济法不能不对其加以规制,以保证交易的公正。

4、规定经营者和政府的定价行为,以及政府对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具体措施,保证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和交易的公正并且规范政府对价格总水平的调控行为。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最主要的构成部分,市场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价格机制来实现的。价格法的作用即在于保障价格机制的实现。

5、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并规定相应的措施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实现。良好的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最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利。换言之,市场上确实存在着自由、公平的竞争,是消费者实现其权利的一般性条件。[17]但是,无论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产品质量法、价格法都主要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为经营者设定义务,其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是间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从消费者的角度,具体明确消费者的权利。这对于消费者知晓并主张自己的权利,保障交易对方即经营者知晓并且不侵犯消费者的权利,无疑是有益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纳入经济法的范畴,用经济法的理念来构造其内容和体系更能适应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需要。例如,日本的消费者政策法[18]以及英国保护消费者的法规[19]都被视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二)、确认宏观经济管理规则,构造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法律秩序。

“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都是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运行过程。”[20]宏观调控法或宏观经济管理法的主要作用在于明确宏观经济管理或者宏观调控的主体以及具体政府部门的分工,明确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政策手段和工具,以及企业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义务和权利;以实现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具体言之,宏观经济管理规则应包括以下主要制度:

1、通过确认预算和税收的法律规则,建立良好的总收入和总分配的秩序,为实现总收入和总分配的平衡,以及国家通过财政和税收政策调控国民经济创造良好的法律条件。

2、确认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规定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规则,以及金融当局对金融业的监管职责,为实现货币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以及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创造法律条件。

3、通过确认产业发展的一般规则和振兴特殊产业的特别规则,建立产业结构合理化的秩序,为产业结构的优化创造法律条件。产业政策的法律规则,主要包括产业政策的一般原则例如产业政策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产业政策的类型、产业政策的实施及其监督、产业政策的调整程序以及具体的产业促进或者产业振兴的规则。

4、确认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的规则,建立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秩序。在社会化生产条件下,计划与市场都是经济手段,都是资源配置、经济调节的手段。计划与市场相结合,就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经济体制的共性。[21]计划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法律规定计划的制定程序、计划的主要内容、计划的效力、计划的实施、计划实施的监督、计划的调整和变更程序,违反计划的法律责任;以保证计划制定的科学、民主,并保证计划的有效实施,使政府的计划行为受到法律的控制。

四、结语

民商法注重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维护个体的利益,具有明显的私人性。经济法的社会性一方面为民商法作用的充分发挥提供基础,另一方面也为其发生作用的范围提供限制;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历史表明,要求承认个人权利的欲望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从人的头脑中消除。另外,似乎也没有一个社会能够消除公共利益的理念,因为它植根于人性的共有成分之中”。[22]由此也可以看出民商法的私人性和经济法的社会性是可以而且应当并存的。

注释:

[①]王保树、邱本:《经济法与社会公共性论纲》,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3期,第63-64页。

[②][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7页。

[③]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7页。

[④]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138页。

[⑤][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6页。

[⑥][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8页。

[⑦]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页。

[⑧][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⑨]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64页。

[⑩]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页。

[11]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

[12]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5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25页。

[13]李昌麒主编:《中国经济法治的反思与前瞻》,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37页。

[14]汪晖、陈燕谷:《文化与公共性》,三联出版社1998年版,第128页。

[15]王保树:《论经济法的法益目标》,载《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5期,第62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15页。

[17]王保树:《论经济法的法益目标》,载《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5期,第65页。

[18][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61-464页。

[19][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3页。

[20]聂辰席等:《宏观经济运行与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

社会经济研究范文篇3

在新的战略机遇期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期间,壮大和发展县域经济,有着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如何调整财政职能,制定有利于我国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政策,是一个上下关注的问题。本课题报告以山东、新疆、重庆和湖北为例,从描述我国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25年以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轨迹入手,进而评介财政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得失,探讨21世纪初期中央、省、市州县(市)级财政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对策。

一、引言

郡县治,天下安。古往今来,历朝历代对县域的经济发展非常重视。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壮大县域经济的号召,这是中央党政文件第一次使用县域经济这一概念。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强调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这充分表明党中央对县域经济发展的高度重视。

(一)县域经济与县域经济社会

我国的县制萌芽于西周,产生于春秋,发展于战国,定制于秦朝,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县在经济、社会、文化方面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地域实体。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全国县级行政区划有2860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除外),其中:市辖区830个,县级市381个,县1478个,自治县116个,旗49个,自治旗3个,特区2个,林区1个。全国县域国土面积896多万平方公里,超过国土面积的93%.全国县域内人口总数达9.2亿,占全国总人口的71.6%;全国县域经济的GDP达5.7万亿元,占全国GDP的54.5%.县域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县域经济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县域经济上与国家和省城经济相联,下与乡村经济相接,处于城乡结合点,承上启下的地位十分明显。再次,我国的改革发轫于县域经济。经济体制改革首先是从农村开始的,县域经济中的农经济、乡镇企业率先进行了改革,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探索了许多有益经验。关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研究,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四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县域经济是指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地理空间,以县级政权为调控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优化配置资源,具有地域特色和功能完备的区域经济。这种观点认为:县域经济属于区域经济范畴,是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纽带、农村为腹地的区域经济;县域经济具有一个特定的地理空间,是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地理空间,区域界线明确;县域经济有一个县级政权作为市场调控主体,有一个县级财政,因此,县域经济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并有一定的能动性;县域经济具有地域特色,这种地域特色与其地理区位、历史人文、特定资源相关联;县域经济是以市场为导向,具有开放性;县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本单元,是功能完备的综合性经济体系,县域经济活动涉及到生产、流通、消费、分配各环节,一、二、三产业各部门,但是,县域经济又不同于国民经济,县域经济不能小而全,要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宜游则(旅)游,注重发挥比较优势,突出重点产业;县域经济是以农业和农村经济为主体,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是县域经济的发展主题和方向。发展县域经济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新的切入点,是全面推进小康建设的重要任务(《中国县域经济》工作部:中国县域经济网)。

第二种观点认为,县域经济是一个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经济的总和。县域经济与城市经济相对应,一般以城镇为中心,以农村经济和农业为主体,是由一、二、三产业各种经济成分构成的复合系统。具有鲜明的区域性、综合性、开放性和中界性特征(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发展司:《加快发展努力壮大县域经济》。《中国经贸导刊》2004.4)。

第三种观点认为,县域经济是以行政县(包括县级市、旗等)为区域范围,以县一级独立财政为标志,以县城为中心、集镇为纽带、农村为腹地,不同层次经济要素间的联系为基本结构,通过双向反馈的人力流、物资流、资本流和信息流而发挥整体功能的经济系统。县域经济是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和乡镇企业为支柱的行政区域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开放型,是极化型区域经济。从地域总体和经济整体看,县域经济既有城市(镇)经济和农村经济两类区域经济的特点,又具有与城市(镇)经济和农村经济两类区域经济不同的特点(朱舜:县域经济学通论,2001)。

第四种观点与第三种观点在定义上相似,但是在特征上则认为县域经济是典型体现中国转轨经济的三元结构(城市、乡镇、农村)、典型体现中国传统社会经济的二元结构矛盾、其核心问题是三农问题(闫恩虎:县域经济及其发展思路探索。中国县域经济网,2004)。

本课题研究后认为,对县域经济内涵的界定第一种观点更具合理性。县域经济社会是在县域经济基础上提出的概念。县域经济社会要求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因此,县域经济社会的发展不仅要注重人均GDP、财政收入水平等传统的经济指标的提高,更要注重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与人民实际生活水平密切相关的社会指标的提高。它体现的是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要求我们超越传统的城乡分治的二元经济发展格局,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勿须讳言,由于国情限制,建国以来,为了实现国家工业化,我国长期实行以城市为中心的发展战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被有意无意忽视了,县域经济社会这一概念的提出无疑是一次革命。

(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模式与评价标准

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是以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目标为依据,遵循社会化大生产分工与协作原则和商品经济发展规律,以统筹城乡资源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依靠科技进步,合理配置城乡生产要素,以实现农村农业产业化、经济构成工业化、社会载体城镇化、产业结构高级化、综合发展持续化、人口生育计划化、科技教育普及化、管理运行法制化、土地资源利用科学化、社会保险普遍化以及消费方向绿色化。

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评价指标分为经济方面的发展指标和社会发展指标。

县域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主要有GDP、人均GDP、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人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人均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农民人均纯收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人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占GDP的比重、新增居民储蓄存款占GDP的比重、规模以上工业利税总额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工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等(河南省调整县域经济考核体系,南方农村报2004.8.10),其中最主要的是人均GDP指数、人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指数和人均财政支出指数。

县域社会发展指标主要有人类发展指数(HDI)。人类发展指数是人类发展成就的总括衡量。它衡量一个国家在人类发展的三个基本方面的平均成就。(1)健康长寿的生活,用出生时的预期寿命来表示。(2)知识或教育,用成人识字率(占2/3的权重)以及小学、中学和大学的综合毛入学率(占1/3的权重)来表示。(3)体面的生活水平,用人均GDP(PPP美元)来表示(图1)。

基本指标综合指标

(一)体面的生活水平

1.人均纯收入(人均可支配收入)收入指数

(二)知识或教育

1.成人识字率成人识字率指数

2.综合毛入学率综合毛入学率指数教育指数

(三)健康长寿的生活

1.出生人口的预期寿命预期寿命指数

图1衡量城乡发展差别的指标体系

资料来源:参照《2002年人类发展报告》。P.246.

本课题采用UNDP的人类发展指数作为衡量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标。为便于分析,仅选择其中人均纯收入,即收入指数作为研究重点。

(三)财政支持县域经济发展途径与手段

从一定意义上讲,财政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有直接手段和间接手段。直接手段包括直接投资办企业、上项目来发展县域经济,间接手段是指运用经济杠杆等来调控县域经济,发挥财税政策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综合运用国债、税收、财政贴息等多种政策手段,积极推进乡镇企业改革,培育和发展县域经济的各类市场主体,为它们的自我发展、自我创新,创造更加公平、开放、宽松的财税环境,不断增强县域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促进县域经济的稳定增长。

本课题认为,在研究财政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中,要特别注重财政体制改革与创新对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要重点研究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如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完善中央对县域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规范转移支付办法,调整和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二是在统一税政前提下,研究落实赋予县域适当的税政管理权。三是如何进一步完善省级以下财政体制。在合理划分省级以下各级政府支出和收入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县域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

二、我国县域经济发展的历史回顾与现状分析

(一)我国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历程及基本经验

由于改革前计划经济体制和几千年来自然经济体制传统的影响,我国县域经济的发展历程十分缓慢,主要表现为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农业大县向工业强县的转变。

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县域经济由男耕女织型小农经济集合体转变为集体合作农业组织、乡镇企业和地方国营及大集体工业三部分组成的特殊区域经济结构,可称为老三块结构。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主导下,为服从服务于重工业化的国家发展战略,县域经济的五小工业(大都是地方国营工业及一部分大集体工业)成为老三块结构的主体和领头羊。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前期,即短缺市场尚未转向相对过剩经济以前,通过家庭经营改造的广大的新型双层经营农业单位,与适应短缺市场并填补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滞后所留下空间的乡镇企业,成为老三块结构中充满活力和竞争力的主体。尤其是乡镇工业几乎是无工不富,是大多数县域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在这个时期,也是我国县域经济发挥聚集诸种资源要素,生产力发展最快的一个时期。由于千千万万充满活力和竞争力的农户与广大乡镇企业这些新型市场主体的发育、成长,县域经济一时成为我国经济中最具生机活力、最具发展潜力的基本细胞或基本单元。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由长期的短缺经济开始转变为相对过剩的经济后,支撑县域经济的上述两类市场主体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乡镇工业企业失去了大部分原有的市场空间,已由过去的无工不富变为90年代的无工不亏,连异军突起代表的苏南模式也受到挑战,更不用说一部分以双层经营农业为主体的县域经济陷入农业大县、工业小县、财政穷县的困境。

回顾我国县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历程,总结我国县域经济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发展的基本经验,不管是在全国极具代表性的苏南模式、温州模式、珠江模式,还是具有本地特色的山东、重庆、新疆和湖北的县域经济发展模式,其主要特点:一是抢抓机遇,迅速发展壮大;二是依据本地特色(资源、地域及人文等)发展壮大;三是积极利用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四是主动争取上级政府的扶持和帮助。从一定意义上讲,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初期与中期,国家财政政策的支持是极其重要的。

(二)当前我国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1.当前我国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

(1)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一是全国县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国县域众多,与经济发展水平总体分布情况一致,各地区的县域经济差距较大。东部沿海地区县域经济发展较快,目前我国的百强县绝大多数集中在这一区域,中部次之,西部落后。据2001年底的统计,有县域GDP超过400亿元的,也有不足1亿元的;有县域年财政收入超过80亿元的,也有几千万多一点的;有县域人均GDP近4万元的,也有才300元的。其中人均GDP最高的100个县市是最低的100个县市的14.3倍。据中郡县域经济研究所等的评价结果:在第三届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最强的A级中,东部地区占78.5%、中部占15.5%、西部占6.0%;在最弱的J级中,东部占0.9%、中部占8.0%、西部占91.1%.二是省内县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从2002年的山东来看,山东东部的青岛、烟台、威海、潍坊四市的24个县市共完成GDP2612亿元,占山东省县域GDP总量的44.1%,县均124.3亿元;而西部的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四市的31县市完成GDP1095.7亿元,县均35.3亿元。2002年,山东最强县人均GDP32705元,是最差县人均GDP(2137元)的15.3倍;最强县的农民人均纯收入4658元,是最差县农民人均纯收入(2098元)的2.2倍(《山东省县域经济发展的财政对策研究》)。从2003年的重庆来看,最强县双桥区的人均GDP17349元,是最差县酉阳县(2515元)的6.9倍(《重庆县域经济发展财政对策研究》)。从2003年湖北省来看,最差的竹山县人均GDP2289.4元,只有最强的潜江市人均GDP(9322.7元)的24.6%,不到1/4(《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与县级财政运行现状分析》)。

(2)县域经济产业层次低,劳动力素质不高。目前,我国大多数县域经济仍未摆脱传统的经营模式,农业仍是主导的产业。2002年,全国县域经济中一、二、三产业的比重为24∶43∶33,而同期全国经济中的第一产业比重仅为14.55%.大多数县域的农业生产方式仍十分落后,生产分散,规模效益低。从2002年山东省情况看,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分别为1215.5亿元、2789.5亿元和1913.0亿元,比例分别为20.54∶47.14∶32.32(《山东省县域经济发展的财政对策研究》),山东省县域经济中的农业仍占相当高的比重。从2003年的重庆市来看,县域经济一、二、三产业的比重为21.33∶39.3∶39.4,二、三产业不发达,比重偏小(《重庆县域经济发展财政对策研究》)。从2003年湖北省来看,全省县域一、二、三产业的比重为24.9∶41.8∶33.3,第一产业占比高于全省同期水平10.1个百分点(《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与县级财政运行现状分析》。2003年新疆县域经济一、二、三产业比重为26.96∶37.50∶35.54,第一产业在县域经济中仍占较大比重,比全国平均比重高12.3个百分点(《新疆县域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从事农业的劳动力素质明显较低,目前只有年龄大的和能力比较差的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农民对务农的生产兴趣不大,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程度非常低。据2003年山东的4200个农户调查,山东省农村转移劳动力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72.9%,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9.7%,接受过专业培训的仅占17.7%.

(3)县乡财政困难日益突出。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县乡财政入不敷出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一是西部、中部和东部的县乡财政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欠发工资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1999年和2000年,全国欠发工资县分别达到779个和797个,出现欠发工资的县涉及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从典型情况看,1999年欠发工资县数较多的三个省(位于中西部地区),欠发工资县占本省总县数的比例分别达到67%、96%和78%,欠发工资额较多的四个省(位于中西部地区),欠发额都在10亿元以上。县乡欠发工资问题不仅存在于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在东部沿海省份中也存在。二是县乡财政多维持在吃饭的水平上,用来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等办事的能力非常有限。2000年,在全国2074个县级财政(包括县、县级市)中,有950个县属于财政补助县,占46%.三是县乡财政负债问题严重,基层财政风险不断累积。县级负债日益加重。西部某省的一个农业大县,到2000年底除拖欠工资2480万元外,还有粮食企业财务挂账、欠世行贷款(财政负担部分)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各种欠款总计1.5亿元左右,是该县年财政总收入的1.5倍。在沿海地区某省的一个县,到2000年末有内债2.5亿元,外债(世行贷款)1664万元,全县负债总额达2.7亿元,是当年该县财政总收入的1.39倍。在中部地区某省一个地级市,所属各县财政债务到2000年累计达14.4亿元,是所属各县级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2倍多。四是出现财政赤字的县乡的数量和赤字金额呈进一步发展的趋势。1999年,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中,除北京、天津、江苏、山东和广东5省、直辖市没有赤字县外,其余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存在赤字县。2002年,2070个县域单位财政总支出超过总收入515亿元,赤字县占全部县域的比重达73%,即2/3以上的县入不敷出,赤字总量占这些地方财政总量的77%.一些县虽账面无赤字,却普遍存在巨大的隐性赤字,即以当年应付未付的各种支出拖欠,或以负债、寅吃卯粮等形式存在的赤字。

(4)中央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不够。一是国家财政对县域经济、尤其是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比重呈下降趋势。与工业的投入连年扩大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建国后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比重一直呈下降趋势:从五五时期的10.5%下降到七五时期的3.36%,从1984年的6.21%下降到1999年的2.4%.与此相联系,农业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重,由六五时期的9.6%下降到七五时期的8.28%,由1992年的10.05%递减为1997年的8.3%.即使是改革开放后,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对农业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和科技投入仍显不足,农业生产条件改变基本滞留在吃学大寨的老本上。直到1998年特大洪水后,情况才有所改观,国债对农业的投入中,水利占大头,但很多水利如江河干堤整治和大型水库建设等。二是国家财政对县域经济社会的要素供给支持不够。目前,农业、县域经济发展迟缓,与国家的要素供给支持不够,特别是资本、技术、信息的供给不足。三是国家财政对农业、县域经济的结构调整供给支持不够。我国农业及整个县域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已推进数年,但至今收效不大,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结构调整缺乏强有力的财政支持,结构供给对农业、县域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不够显著。四是国家财政对农业、对县域经济社会的制度供给不足。国家财政在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供给上配套性差、系统性不够。

(5)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落后。一是县域经济整体水平落后于全国经济整体水平。人均GDP是衡量工业化阶段的主要标志,到2003年底,我国人均GDP为9073.3元,超过1000美元,即相当于工业化中期阶段水平。而县域经济的总体发展水平不够,即使是经济整体水平较高的东部县市,人均GDP也只有600美元左右,属于工业化初期水平。根据2002年底的数据,目前县域人均社会总产值仅相当于大中城市的1/4、人均收入仅相当于大中城市的1/3(农民的实物收入计算在内),全国约55%的县靠国家财政补贴,仍有2/3的农民由于收入低而缺乏基本的消费能力。二是县域社会的发展滞后。目前县域经济基础设施落后、公共品缺乏,加之农村广大贫困地区,造成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活力严重不足。目前仅有1/3的乡镇有供水站,83%的村不通自来水,13%的村不通公路,53%的村不通电话,95%的村虽通电但电价普遍是城镇的2倍以上,93%的村接收的电视信号相当微弱,全国尚有207个县无公共图书馆,67.9%的乡镇没有文化站,206个县没有律师。

2.造成我国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成因分析

(1)重城抑乡、重工轻农的发展战略制约了县域经济社会的发展。据估计,改革开放前30年,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农业就为工业贡献了7000亿元的资金(扣除支农资金)。长期对农产品的低价政策,严重损害了农业的积累能力。1990年与1952年相比,中国工业增长了近65倍,农业仅增长3倍。也就是说,农业以仅有的3倍增长格局支撑工业60多倍的增长幅度。长期的重工轻农政策取向,严格的城乡分割、制度和计划经济体制,形成了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农民收入增长,加之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使广大县域区域经济发展进入黄金时期,但我国改革迅速转向城市,实行了过分向城市、向工业倾斜,忽视农业,忽视农村经济发展后劲的战略,致使基础产业不基础,弱质产业得不到重点保护与扶植。

(2)对县域经济发展滞后的认识不够。由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持续快速增长,人们自觉不自觉地掩盖了县域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严峻现实。一是以总量上的较快发展掩盖了大多数县域经济发展滞后,运行质量不高。如全部县域经济GDP达5万亿元,占全国GDP的52%,除京、津、沪和辽、吉等省市外的绝大多数省(市、区),县域经济GDP均占各省(市、区)GDP的50%左右,掩盖了大多数县域经济运行质量不佳,且呈两极分化的状况。二是以财政收入的年均快速增长掩盖了县域经济财政的日渐困难。尽管全国县市财政收入由1994年的967亿元上升到2000年的2626亿元,年均增长18.2%,但全国约有一半的县级财政不能保证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三是以沿海发达地区县域经济非农产业的快速发展掩盖了中西部地区县域经济乡镇企业的全面衰退。在沿海发达地区,以乡镇企业为主体的非农产业已成为县域经济主体,也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增加农民收入的基本途径,走出了一条农村工业化与农村城市化相互促进的路子,但在广大中西部地区,先天不足的乡镇企业在经历短缺市场的发展机遇后,因改制迟缓和投入不足等原因而呈下滑态势。

(3)分税制财政体制对县域经济发展的影响。改革开放至1994年以前,除少数贫困县外,大多数县(市)都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一是农业和非农产业的发展,尤其是乡镇工业的发展;二是中央放权让利政策实施。在这种政策支持下,县域经济发展环境较宽松,县级调控能力有所加强。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旨在提高中央的财政收入及其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致使地方财政收入及其占比逐渐下降,尤其是经济不发达的县、乡两级财政收入增幅及占比明显下降;加之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职能划分并没有真正做到明晰、合理,地方政府事实上承担着许多本该中央政府承担的职能,从而加剧了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财政的困难。分述如下:一是县乡财政主体税种缺乏。自分税制改革以来,县乡政府主体税种不足,地方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呈下降态势,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成为拉动财政收入增长的主体。二是收入上移,财力层层集中。2002年中央本级财政收入10388.64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5.0%,省、地级财政收入5290.04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28.0%,县级收入3224.96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17.1%.三是支出下移。在财权向上集中的同时,存在事权下移的倾向,即将部分应由上级财政负担的财政支出全部或部分下放给地方政府,这在基础教育上表现特别突出。中央和省级政府在发展义务教育方面承担的责任明显不够,省级以上财政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支出更少,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基本上是由乡镇财政农民负担。2002年国家财政教育事业费2644.98亿元中,中央支出210.25亿元,占8.0%;地方支出2434.73亿元,占92.1%.以全国45%的财力来支付全国90%以上的教育支出(教育支出占地方财力的28.6%),对于地方财政特别是县级财政来说负担明显过重。

(4)城市化推进对县域经济发展的误导。市管县+县改市=加快城市化。在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等地的市管县和一些县改市,是在第二、三产业发展到一定程度上进行的,促进了当地县域经济的发展,这是事实。但是,全国大多数地区县改市及市带县进程过急过快,尤其是相当一部分不具备非农产业发展基础和城镇基础设施条件的县匆忙改市,加之伴随着成千上万的乡改镇,造成了我国城市化的。全国县级市由1985年的158个上升到现在的400个。虽然这次城市化运动对改变传统的小城区、大农村、小工业、大农业的二元结构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其负面影响是极其深远的,主要表现为资源的浪费、环境污染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可持续性。

三、财政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分析与建议

(一)我国财政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基本评估

以改革开放为界,我国财政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可分为两大阶段:①新中国建立至改革开放始;②改革开放以来。第一阶段虽然可分为若干小阶段,但就财政政策手段的运用和目的而言,主要是围绕国家重工业化+赶超战略服务的,其目的是:广大农村地区(县域)为国家工业化战略提供资金积累、资源供给和消费市场。在高度中央集权体制下,国家财政虽然为广大农村、小城镇建设提供了一些资金支持(诸如五小工业),但通过工农业品价格剪刀差,国家从农村、小城镇集聚了约1万亿元用于国家工业化建设,致使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尤其是县域工业化日渐势微。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改革开放始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开启了我国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之门。也可以说,我国县域经济工业化自改革开放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惊人成就,国家财政的支持功不可没。择其要而言之,财政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分为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亦可称之谓间接支持(投入)和直接支持(投入)。与我国经济体制变迁相对应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主导时期的财政政策是以直接(资金)支持为主,经济体制转轨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生成时期是以间接(政策)支持为主;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演进,国家财政职能随之不断调整,从财政直接投资支持县域经济竞争性领域逐步退出,开始进入非竞争性领域,其分界线可以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实施为标志。

由于我国转轨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实施的是追赶战略,作为国家财政政策的核心任务与目标就是支持经济的快速增长。从这个意义上讲,改革开放以来的财政政策,包括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总体上是正确的,行之有效的,其直接成就是广大县域人口实现温饱,开始进入小康社会,人均GDP实现了1000美元;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东中西差距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差距进一步扩大,由此引发的可持续发展矛盾日益尖锐。与公共财政职能调整滞缓,越位与缺位并存;其直接后果是,全国大多数县乡财政困难依然存在,且有加剧的态势,尤其是与经济发展形势相悖,由此引发出诸多新的民生矛盾;凸现出大多数县域经济社会协调或可持续发展的困难。

(二)我国现阶段财政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上述分析表明,虽然我国人均GDP已达1000美元,但是即使是经济整体水平较高的东部县市,人均GDP也只有600美元左右,中西部县域人均GDP则更低。如果说21世纪初期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那么就广大中西部县域地区而言,经济发展,尤其县域工业化发展仍然是第一要务。壮大县域经济,这不仅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重大战略抉择,而且是我国县域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目前存在的问题是,经过20多年的高速发展后,我国县域经济发展究竟应该选择什么样的道路或模式,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我国县域经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或者说,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现阶段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对长期发展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理论升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现代化建设始终要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人民日报》2004年12月6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财政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社会公平发展原则

实现社会公平发展并不牺牲效率是现代各国政府面临的最基本、最重大的经济社会选择。处理好这一问题有助于政府在财政上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经济发展,进而在政治上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和法律体系的有效运行及在伦理上使社会成员树立良好的道德规范和价值取向。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坚持社会公平发展的原则,其基本内容就是制度公平和政策公平,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四个层次:一是权利公平。即要求社会中的制度安排和非制度安排给每个人的生存、发展权力是平等的,劳动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职业的选择权等等不能受家庭背景、种族、性别以及资本占有状况等的限制和影响。二是效率公平。发展是最根本的问题,抛开效率而言发展是没有意义的。三是机会公平。针对市场经济中的资源(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占有不平等而导致人(或企业)的发展起点不平等、竞争不平等的客观实际,社会公平体系还必须提供机会均等。四是分配公平。社会公平的实现最终必然体现在分配财富的占有上,因而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和最高层次。分配是否公平,往往对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与稳定起着决定性作用。

2.以人为本发展原则

以人为本源于西方哲学中的人本主义思潮和中国哲学的人本论或民本论。人本主义(Humanism)一词来自拉丁文的Humanitas,Humanitas最早出现在古罗马西塞罗和格利乌斯的著作中,意思是指人性、人情、万物之灵,也指一种能促使个人的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的教育制度。人本主义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理论形态和特色。我国思想史中的人本论思想肯定了人在万物中的卓越和伟大,视人为天地之灵,表达了对人的生命、价值和意义的关爱和尊重。孟子集民本论之大成,对以人为本作了全面阐发。马克思主义肯定人是历史的目的而不是手段,突出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强调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的基础,主张人的解放和发展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的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的发展观就是对马克思以人为本发展观的运用和发展。为保证县域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适度控制县域人口数量,提高县域人口质量,改善县域人口结构;缩小县域与城市、县域内人口之间的贫富差距;完善民主与法治;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可持续发展原则

罗马俱乐部发表了有名的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明确提出持续增长和合理的持久的均衡发展的概念。可持续发展是人类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在不破坏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的条件下,使自然-经济-社会的复合系统得到协调发展。同志在2004年12月5日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出节约能源、资源是优化结构的重要目标。必须坚决扭转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的状况,全面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要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逐步构建节约型的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节约型发展道路。为此,国家财政必须探索新的支持手段,减轻县(市)财政困难,增加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财力支持,转变县域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4.和谐社会发展原则

这一原则是目标原则。和谐是中国哲学和思想文化史的核心和精神特质。孔子的中庸思想,子思发展孔子的中庸思想,认为中、和是整个宇宙中一个根本的和普遍的法则。孟子则提出了天人合一思想。西方思想史也曾明确提出和谐概念。然而,最为科学的当属马克思主义社会和谐观。在其社会和谐思想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影响社会和谐的根本原因,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和谐则是社会和谐的根本保证。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马克思说: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人也生产社会。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虽然人在一定程度上是自然的产物,但自然也在按人化的方式同人发生关系,成为人化自然界。恩格斯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同志在2004年12月5日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出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把广大人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作为我们的工作重点。积极扩大就业,努力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理顺分配关系,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是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这些论断深刻地指出了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辩证和谐关系,形成了马克思主义社会和谐理论的基本内容,为财政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目标。县域经济社会的和谐主要是消除县域内外的贫富差距,实现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共生共荣、协调发展。

(三)我国现阶段财政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路径选择和政策建议

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财政部门肩负着重要的职责。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财政部门必须大力支持五个统筹,促进经济,尤其是县域经济社会的发展。财政部长金人庆在《求是》杂志上撰文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作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支持经济发展责无旁贷,这也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作法。财政部门不能把建设公共财政与财政支持经济发展对立起来,不能简单地算财政账、收支账,还必须算经济账、政治账,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确定财政工作的位置,牢固树立发展是执政兴国第一要务和经济决定财政的理念,把促进经济发展进而带动财政发展作为财政工作的突出任务。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国现阶段财政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路径选择是:①调整财政职能,建构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财政框架,让公共财政的阳光照耀到农村;②创新财政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式、途径和手段,重整国家财政信用;③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重点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建立科学、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

1.进一步完善和调整中央对省市县、省对市县财政体制,保护地方政府、尤其是县乡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在现行政府体制架构下,财政体制设计是否合理和调整是财政支持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政策。本课题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的财政体制改革与创新,对促进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尤其是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对保证中央政府财力的汲取、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的提升,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举世瞩目的作用。勿庸讳言,随着国内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差异等,加上分税制财政体制固有的不足或矛盾,这一体制的实施和运行,加剧了全国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不利于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不利于缓解全国区域分配不公,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和深化,致使全国性的县乡财政困难有扩大的趋势,凸现出三农问题对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困扰。对此,本课题建议,一是取消分税制财政体制中的老体制上交,实现真正的财政体制并轨运行;二是在现行税制框架内,调减增值税中各级政府的分成比例;三是确立中央、省、县各级政府(财政)中的主体税种;四是明确规定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和发债权,将地方税收征收机关隶属于各级财政管理,降低政府运行成本,尤其是税收征收管理成本。

2.强县虚乡,推广省直管县的财政管理体制

研究和实证分析表明,20世纪80年代初期实行的市管县体制的弊端明显。从某种意义上讲,市管县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城市化发展的一种范式。人为地拼凑经济区域、行政式扩大城市规模的后果是相互掣肘,阻碍了我国广大县域特色工业化道路的探索和有区域、民族特色城市化道路的选择。本课题建议,一是在有条件的中西部地区,逐步推广浙江特色的省直管县模式;二是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化,在实行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中,因地制宜地对乡镇财政实行分类管理,有条件的可开展安徽省的乡财县管体制试点。

3.按照社会公平发展原则,中央财政应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解决三农问题

所谓三农问题,实质上是我国广大农村、小城镇(县域)工业化道路选择和实现问题。本课题认为,三农问题的根本解决将伴随我国整个新型工业化进程,三农问题的根本解决在于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完成。或者说,三农问题的解决或出路在工业化,而绝不是在农村。三农问题的根源是我国长期实行城乡分治的恶果,根治其恶果的办法只能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探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适应广大县域实际的工业化道路。面对入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发展阶段,结合四省市区的实际,本课题建议,一是按照事权与财权对等原则,中央财政应承担中小学教师工资发放、农村公共卫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社会保障等职责,以确保社会成员、尤其是广大农村区域人民分享全国经济发展成果;二是整合中央和省市支农资源,建立专项支农预算和国土与环境保护基金,重点支持农田、牧区建设、农村水土保持、环境维护与治污等,以确保我国有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三是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化,中央和省级财政应进一步规范一般性(均等化)转移支付方式和制度,确保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顺利实施,以建立起新型的县乡行政体制。

4.改革和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优化和调整其结构,实现县域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1)进一步加大中央对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扩大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规模。分税制实施以来,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快速上升,而省以下、尤其是县乡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步下降。县乡财政的困难与目前县乡政府自有财力太弱有直接关系;县乡自有财力弱小虽然与其经济发展不够有直接关系,但不能不说与现行财政体制的弊端和中央转移支付规模过小有其现实的关联。可见,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对地方、尤其是对县乡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扩大其规模是现实选择。

(2)调整转移支付结构,加快构建科学的、有中国特色的均等化转移支付制度。一是借鉴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均等化转移支付指标设计与方式,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转移支付指标体系与方式。二是提高均等化转移支付比重,降低非均等化转移支付比重,尤其是要逐步减少专项类转移支付,以便调动地方政府、尤其是调动县乡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三是为解决不同地区之间公共服务的均衡问题和促进中西部发展,应尽快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3)在中央加大对省级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省市级政府要按照缺口上移、财力下移的原则,加大对县乡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尤其是要重点支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降低财政供养系数,做强做实县级财政,以提高县级财政保障能力。

(4)尽快修订《预算法》,增加有关转移支付的条款,赋予财政转移支付相应的法律地位;制定有关转移支付的单行法规,对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资金来源、核算标准、分配程序、分配公式等做出具体的、权威的统一规定,确保公共财政下的转移支付有法可依。

课题指导:王朝才王华新孙钢张学诞周友明

执笔:周永松吴晓玲李灯强吕晓红

参考书目:

1.刘照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纵横[M]。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

2.朱舜:县域经济学通论[M]。人民出版社,2001

3.王怀岳:中国县域经济发展实论[M]。人民出版社,2001

4.张金山:中国县域经济导论[M]。杭州大学出版社,1997

5.王青云:县域经济发展的理论与实践[M]。商务印书馆,2003

7.王海明:新伦理学[M]。商务印书馆,2002

8.王朝才,傅志华:三农问题:财税政策与国际经验借鉴[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财政改革探索[M]。重庆出版社,2003

10.《中国财税改革热点问题研究》编写组:中国财税改革热点问题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

11.金人庆:积极运用财政手段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J]。求是,2004.12

12.贾康,白景明:县乡财政解困与财政体制创新[J]。经济研究,2002.2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

14.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财政年鉴(2003)。中国财政杂志社,2003

15.陈文科:中国县域经济转轨中的矛盾与成因分析[J]。广东社会科学,2003.2

16.温铁军:县域经济的由来与发展[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员学报

17.闫恩虎:县域经济及其发展思路探索[J]。中国县域经济网,2004

18.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发展司:加快发展努力壮大县域经济[J]。中国经

贸导刊,2004.4

19.宋洪远,马永良:使用人类发展指数对中国城乡差距的一种估计[J]。经

社会经济研究范文

一、“中国的新经济社会学”的涵义

“中国的新经济社会学”这一话语具有怎样的涵义呢?在表意上,中国的新经济社会学即新经济社会学的中国研究,也即,经济社会学在中国的新发展。不过,停留于此,并不能使我们对该话语的内涵有深切认识。要对其有一个充分的和清晰的认识,一个好的方法是对这一话语进行词语上的解构和理解。中国的新经济社会学由两个主要的词语构成,即“中国的”(或“中国研究”)和“新经济社会学”。“中国的”或“中国研究”这一词语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学术的民族性,意指学术工作者的民族性以及指向或面向本民族的或本土的学术研究;二是民族的学术性,是指学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民族特色或本土特色。它们之间有着不可忽视的亲和关系:民族的学术性来源于学术的民族性,或者说,学术的民族性是民族的学术性的一个源泉。学术的民族性是达到民族的学术性的必要条件。依此而言,中国的新经济社会学,必须首先是中国学者进行主体研究的,以及是指向中国问题的研究的。这决非是一个单纯的学人国籍问题,更主要的是一个与民族的学术性相关的学人的文化归属问题。中国学者作为生于斯、长于斯的中国人,有着独特的民族—国家—文化的潜移默化的影响,由此形成的独特的思维方式和学术视野是形成中国学术自身特点的重要条件和路径(当然,在某种程度上,这也会造成学术中的“路径依赖”。其中,特定文化所固有的缺陷也会造成本土学者的思维模式和学术视野的限制)。另一方面,指向中国问题的研究或以中国经验为背景的研究,将不仅有助于提升社会科学对于本民族国家的服务效用,而且能够从具体而独特的问题中引申出不同的研究出发点及独特的分析问题的概念和方法论模式。如同其他社会科学一样,经济社会学要得以复兴和实现多元化,就必须要有各民族国家的学者面向本国经验事实的研究,只有通过学术的民族性的研究,才能引导出各民族国家学术自身的特点,从而才能最终达到繁荣经济社会学的目的。

“新经济社会学”一词同样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必须获得对经济社会学这门特定学科的新发展;二是所建构的理论必须是一种可竞争的一般性理论。新发展意味着对“旧”经济社会学的继承和拓展。经济社会学创立至今,经历了从古典到现代的演化阶段。以马克思、杜尔凯姆和韦伯为代表的古典经济社会学已为该学科确立了研究经济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的基本理念和学术空间,然而,他们之间却未能建立起一个统一的经济社会学理论体系。至20世纪50年代,以帕森斯和斯梅尔瑟为代表的现代经济社会学家,以其理论整合的方式,在古典经济社会学确立的研究范围内,建立了一个抽象力和形式化俱强的综合的经济社会学理论,即功能—结构主义经济社会学。然而,由于其概念和框架太过抽象和机械,加之其忽视了宏观系统分析的微观基础,而被认为于研究经验事实无补。力求理论综合而漠视经验分析的倾向,不仅在70—80年代以后的美国而且在各发展中国家也显得与时代格格不入了。因此,作为经济社会学第三阶段的新发展——从其发展的脉络来看——应当是一种既突破“旧”经济社会学的理论限制,又能充分包容“旧”经济社会学的成就,也就是说,新经济社会学是沿着旧经济社会学传统的一种“创造性转化”,而并非是对传统的反叛或是一种研究上的背道而驰。

正如我在《迈向》一书中所说的,“经济社会学的新的发展,应是朝向建构一种既能涵盖古典经济社会学的研究空间,又能使经济社会学微观分析与宏观分析相结合的新的分析框架的努力”。①(P466)这种努力包含三个应当获致的目标:一是保持古典思想家所确定的研究经济与社会相互关系的思想空间;二是建构一种新的能把微观分析与宏观分析结合起来的完整的经济社会学理论体系;三是该理论应当能够有助于对经验问题的解释和预测。按照上文的理解,本土的或中国的经济社会学是中国学者面向中国问题的研究或研究成果,因此,现阶段的中国的新经济社会学首先应当是一种能够对中国正在发生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即我们正在发生着的经济社会秩序变迁提供有效解释和预测的新的经济社会理论。这首先可以看成是满足上述目标体系中的最后一个目标,即实践的目标。然而,学科发展诸目标之间并不是孤立的。实践的目标应当与理论的目标或学科发展的目标相容,即这种经验解释力很强的经济社会理论应当同时能满足保持经济社会关系的研究空间和建立整合性理论体系这两个理论目标。这样,新经济社会学才能在经验研究和学科建设上获得均衡发展。

这一观念决定了我们所建设的中国的新经济社会学,虽然要从中国面临的经济社会问题研究出发,并且其理论也应首先为中国发展服务,但是其所建构的理论并非只是一种“自给自足的”特殊的理论,而应是一种可接受本土以外的经验检验同时也可运用于解释本土以外的经验事实的一般性理论。从本土研究中建立起中国学术自身的特点,决不意味着我们只能获得一种适用于本土的局部的理论。相反,本土研究是建立一般性或普遍主义理论的不可或缺的知识和思想源泉。从各民族国家追求学术平等的角度看,本土研究是建立多元化的和相互可竞争的一般性理论的必要条件,也是重建一种足够防止西方文化霸权主义的“多元化的普遍主义”的学术新秩序的必由之路。②

二、学科性质和范围

经济与社会关系的研究,构成了经济社会学固有的学科性质和传统,这是无可争议的。然而,却值得重申。因为,从世界范围来看,在迈向经济社会学的第三阶段的发展中,并不是所有人都能透识这一传统的意义从而能以其引导新理论的建构和该学科发展的。

在旧经济社会学留给我们的宝贵思想遗产中,我们看到,马克思毕生都在探讨由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相互作用所构成的现代资本主义体系的运动和变迁,尽管他重视的是其中的经济因素的决定性的作用。杜尔凯姆的论题没有马克思那样宏大,但却以其独有的实证主义的风格细致地研究了资本主义内部社会劳动分工与道德秩序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为我们留下了一个在中层上研究经济与社会整合问题的范例。韦伯同样以研究资本主义为己任,但他比同时代的思想家有着更为强烈的建设一门以“社会—经济”现象为基本要素和研究主题的经济社会学的意识,尽管在很多情况下他使用的是在德国流行的“社会经济学”一词。

然而,很明显,西方新经济社会学也为它的“新”思路付出了极大的代价。首先,将经济社会学规定为以某个社会学视角研究经济生活,无疑大大缩减了古典理论所确定的经济社会学的研究范围。只强调社会对经济的影响而漠视经济对社会的影响,也会造成对复杂问题的分析的偏颇。与此相关的另一个代价是,由于否弃经济与社会关系研究的宏大使命,因此杜绝了通过理论整合(创造某种整合性的基本概念和方法)建立新的综合的经济社会学理论框架的努力。坦率地说,我看不出格兰诺维特有这种努力的意图。他所使用的社会网络的概念也难以成为某种可引致经济因素和非经济因素以及微观分析和宏观分析相结合的整合性的基本概念。最后,也是最显著的是,经济生活的社会网络分析,虽然获得了一种独特的研究视角,以及因此而带来的所谓形式上的精确性,但却于社会科学所寄望的更全面、更真实地解释和预测经济社会现象无利。事实上,一种研究视角如果过于极端,过于强调自己的重要性,就会排斥其他研究视角(如从制度、伦理角度研究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及其研究成果,由此形成的理论也必然是一种非包容性的理论,这种理论与更全面地认识事物的学术目标相去甚远。

从某个特定的视角出发进行某种单一因素分析,符合以笛卡尔为代表的“科学主义”教条。该教条的要旨是,必须从复杂事物中分解出最简单项,才能进行有秩序的研究。笛卡尔无疑是从人类智性有限的角度提出这种理性主义方法的,并且他始终肯定在分解出某些“最简单项”予以有秩序的认识之后,应当“把它们置于相互关系”中进行“综合”研究,即“必须从最简单、最容易认识的事物开始,依次引导我的思维,以求渐渐地、一步步地达到最复杂的认识,甚至还必须给那些就其本性而言并不彼此相继的事物设想出秩序来”。⑤(P10)然而,遗憾的是,笛卡尔的后继者和追随者大多似乎只记得笛卡尔的分析最简单项的方法原则,而全然忘了他的更为根本的综合原则。以笛卡尔主义为科学哲学的正统经济学就是如此。然而,以批判正统经济学为要的西方新经济社会学为何重蹈覆辙呢?我们只能以“科学主义”偏好和“方法论至上”的错误来予以解释。采用分解最简单项的方法论本来是一种受知识和理性程度限制的不得已的方法,然而,此种方法却被逐渐演变为一种标示其研究具有精确性的途径。追求形式上的精确性成为学术的首要目标。的确,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说:“使精神简洁的努力是一种巨大的诱惑”。然而,如果放纵这种诱惑,就会犯在研究中置方法于解决问题之上的错误,也就是说,不以更令人满意地解释问题为首要,而以建立所谓的新视角新方法为重要,其结果便只能是像我们在新古典经济理论中看到的那样,把问题分割开来,以适应“简单而精确”的分析工具。

三、方法论特点

因此,我认为重温卡尔•波普尔的科学哲学是有益的,“科学的目的是:为一切使我们感到需要解释的东西找出令人满意的解释”。⑥(P157)经济社会学的目的就是要对经济社会关系现象提出比专门化的经济理论或社会理论所能提出的解释更为令人满意的解释,这种解释只能通过整合经济理论和社会理论,以建立一种足够分析经济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的分析框架才能达到。相反,如果只是继续建构某种更为专门化的理论,那么,最大限度也只能得到一种可欣赏的努力——一种新的非包容性的甚至是对立性的理论的建设,而这种努力对增进学科之间的密切联系和增加对事物统一性的认识必然收效甚微。

正是在这种科学哲学观念的引导下(我承认这种观念在此次反思之前并非十分清晰),我在《迈向》一书中为自己设定的目标便是,通过新的整合来建构“一种解释力很强的经济社会理论”。如前所述,建立一种既能集中反映本土经济社会问题又能提供整合所需的要素的基本概念,即交易秩序概念,在理论整合中极为关键。而在从这一概念中解析出那些用以解释经济社会问题即交易秩序何以建立和不断扩展的原因的个体因素(它包括动机、交易)和结构性因素(它包括规范和秩序目标)之后,最为关键的是,要建立一种足以分析交易秩序的内部结构的起源及其互动关系的路径即方法论。在我看来,采用单一的旧的方法论(无论是个体主义方法论还是集体主义方法论)都无法满足我心目中的理论整合的要求,因为它们都难以将微观分析(个人行动)与宏观分析(社会结构影响)有效地结合起来。惟一的出路只能是发展出一种能够整合两大传统方法论的综合的方法论模式,即我所称的“行动—结构互动理论”。那么如何能获得方法论整合呢?我的做法是,在行动与结构的互动关系链之间设置一中间项,即“双重动机”假设。“双重动机假设包含了这样一种假定,作为‘社会人’的个人动机是由价值动机和利己动机组成的;双重动机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并且由此决定着个人的行动。”①(P76)正如我在书中予以仔细证明的,以相互作用为其形态的双重动机具有“承上启下”的功能,因而它能够把源于利己动机的个人选择与通过价值动机的社会结构的约束有机地联系起来。设置双重动机假设解决了行动—结构互动的内在机理问题,从而真正实现了方法论的新综合。把这一综合的方法论运用于研究交易秩序的建构和扩展,则使我们获得了一个从个人的双重动机出发研究交易秩序的内部结构的起源及其互动关系的完整的理论框架。

设置双重动机假设,在理论整合中具有核心作用。因为,正是设置了该基本假设,才使我们得以建立一种新的综合的方法论。而正是借助于这一方法论的创新(包括具有整合性的基本概念的创新配合),才使我们在广义的交易秩序的结构研究空间里,建立起了一种能将横向的经济因素与非经济因素以及纵向的社会规范约束与个人理性选择结合起来的分析框架。显然,建立新的双重动机假设具有某种创造性,然而,它也绝非是一种没有传统的创新。例如,常为人们所引用的韦伯的有关“理念与利益”的关系的论述即含有一种人的双重动机的存在及其相互作用的简单图景。⑦(P280)此外,桑巴特、帕累托和熊彼特都论述了表现在一个行动中的理性要素与精神要素的混合。我的努力在很大程度上只不过把分散在许多思想家著作中的某种未必清晰和稳定的思想在双重动机的概念下作了一种必要的形式化的处理。

双重动机假设既然如此重要,那么它是否能得以证实呢?对于这一问题,我的看法是,它在一定程度上能为脑生理学的研究所证实。脑生理学的研究可能为双重动机假设提供某些证据,但因其带有某种科学猜测而未必能完全证实该假设。然而,这并不十分关键。一个理论或假设是不可能完全被证明或证实的。其存在的意义也不是通过证实建立起来的,而是通过经验应用的检验来确定的。有些理论假设如“经济人”假设,虽然总能得到某些经验的证实(这是一种常见的维护方式),但并不能因此就认定它是真的和不可替代的。事实上,对经济人假设同样有着种种的经验证伪和反驳。如果漠视这种反驳或抱着旧假设不放(包括专门为它设置某种特设性条件),其结果只能是付出“降低理论的科学地位的代价”。⑥(P62)相反,若能正视科学的可证伪性,就会乐于用可产生更好的可检验的理论假设来替代它,以推进科学的发展。因此,从波普尔的科学哲学的观点来看,对双重动机假设的最好的检验,不是它的被证实程度,而是它在经验应用中的可检验程度,即它是否能提高解释和预测的令人满意程度。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格兰诺维特所代表的西方新经济社会学在方法论上有何特点,以及我们所提倡的方法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防止和弥补其方法和分析的限制。如前所述,格兰诺维特的“经济生活的新社会学”并不致力于研究广义的经济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并由此建构一种新的综合的经济社会理论,而是仅仅转向所谓的“经济学失败的方向”,即以一种新的社会学视角——社会结构或社会网络的视角来研究经济行动和经济秩序。他把这一研究取向看成是能取得与经济学特别是新制度经济学平等“对话”的可成功的道路。为了取得这一新的社会学视角的合法性,格兰诺维特提出了一个一般化的“经济行动嵌入(embed)于社会结构”的假设。该假设是从卡尔•波兰尼(K.Polanyi)在研究原始社会经济形态时提出的“经济嵌入于社会”的特定概念中推延引申而来的。⑧这被看成是格氏的一大创造,尽管我认为这种“创造”与波兰尼的根本哲学思想相抵触,因为波兰尼要着重比较和证明的是,在现代社会中,市场交换的经济是非嵌入的。他力图说明的是经济力量日益分化和强大所可能产生的对社会乃至对整个人类文明的破坏。

格兰诺维特从“经济行动嵌入于社会结构”的一般化假设中,建立起了经济社会学从社会结构或社会网络角度研究经济行动的新视角,从而造成了经济社会学的转向,即从广义地研究经济与社会的相互关系转变为只研究社会(在此又只分离出社会关系网络)对经济的影响。这一转向意在“纠正”现代经济社会学力求综合漠视分析的倾向,然而,它所引致的理论建构和经验分析又带有怎样的方法论缺陷呢?

首先,“经济行动嵌入于社会结构”的假设未能得到逻辑和经验的确证。如上所说,该假设直接引申自波兰尼的“经济嵌入于社会”的概念。然而,在对其进行一般化的过程中,格氏并未能像帕森斯证明其著名的“经济是社会的一个功能子系统”这一命题那样作出严格的逻辑证实。诚然,在波兰尼的著作中,原始社会的“经济嵌入于社会”的现象是能得到充分的经验证实的,但是,在他看来,这一概念是无法推延至现代社会的,因为现代社会最显要的事实是,市场交换已成长到足以从社会中分化出来并且对社会产生日益深重的影响。这样,波兰尼一方面在现代社会的范围内获得了对经济影响社会的认识(可以把它看成是“社会嵌入于经济”的观念),另一方面,又由此否定了现代社会中“经济嵌入于社会”的可能性。再则,在波兰尼的思想中,无论是“经济嵌入于社会”还是“社会嵌入于经济”,都是特殊的而非一般化的。格兰诺维特所做的则是将波兰尼的“经济嵌入于社会”的特殊性概念一般化,同时否认“社会嵌入于经济”作为任何特殊性或一般性概念的可能。显然,这只不过是格氏在选择适合自己的研究目的的视角罢了,它与经验事实似乎无关。然而,在我看来,符合经验事实的统一性的研究视角比只求符合自己目的的研究视角更重要。事实上,我们从马克思的著作中能够清楚地看到“社会嵌入于经济”的事实。这就是,物质生产是人类和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前提。物质生产决定着人类的生产关系,并且它们共同决定着人类的其他社会活动——政治的、法律的和意识形态的活动。当然,从马克思有关社会经济形态理论的架构来看,他并不否认在每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经济基础与其上层建筑之间是存在相互作用的。这里我们不妨把它称之为形式上的经济与社会的相互“嵌入”。无独有偶,我们在马林诺夫斯基对特罗布里安德岛岛民的互惠交换圈(库拉交换)的研究中,看到了某种具有实质性的经济与社会的相互嵌入:以经济为主题观察,经济交换嵌入了社会因素;以社会为主题观察,社会交换又嵌入的经济因素。⑨显然,更可能得到逻辑和经验证实的是经济与社会相互嵌入假设,而非单方面的“经济嵌入社会”的假设。众所周知,研究假设不同,其研究的出发点、范围和结论也会相异。以经济与社会相互嵌入或相互作用为假设,会将经济与社会关系完整地纳入经济社会学的视野范围,并且能够对不同社会阶段的经济与社会相互嵌入或相互作用的程度和方式作出研究。相反,以经济嵌入于社会为假设,则只能将社会对经济的影响纳入分析范围,而不能将经济变迁及其对社会的影响纳入分析范围。这不仅会破坏和降低对经济社会问题的统一性的认识,而且也大大缩减经济社会学的研究空间。

其次,嵌入性分析或社会网络分析未能把对人的行动的目的性(理性选择)分析与对社会结构影响的分析有效结合起来。从“经济行动嵌入于社会结构”的假设中引申出了一种研究经济行动的新的视角,即从社会结构或社会网络的影响的角度研究经济生活中的行动和秩序。新的社会学视角的确代表了一种新的研究方法。但它本身并不是一种方法论。方法论涉及到对研究的出发点及对行动者和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的规定。因此,格兰诺维特也力图为他的“嵌入性分析”确定方法论。格氏的做法是努力在“过度社会化”和“不充分社会化”方法论(我以为,用“过度社会化”(over-socialized)和“不充分社会化”(under-socialized)的概念来置换“集体主义方法论”和“个体主义方法论”的概念并不准确。个体主义方法论就其实质来说,是不承认人需要丝毫的“社会化”的;相反,集体主义方法论就其实质而言,会根本反对社会化有“过度”的可能)之间寻求一种折衷的行动者假设,即假设行动者既不是外在于社会环境像原子和个人那样进行决策和行动,也不是固执地坚守其已有的社会规则与信条开展活动,而是嵌入于具体的、当下的社会关系体系中并作出符合自己主观目的的行动选择。由于假定行动者是有目的的,因此,格氏主张保留理性选择的假设;同时,因为人是嵌入在具体的、正在进行的社会关系体系中的,因此,必须在人的理性选择中加进非经济动机和非经济因素尤其是社会结构因素对人的行动的影响。那么,如何将非经济动机以及外在的社会结构因素加入或结合进理性选择的假设呢?也就是说,如何使理性选择与社会结构影响相容,或者如何使个人行动与社会结构联系起来呢?格氏并没有给出解答。他无意在方法论上多下功夫,而是急于把这种未获坚实基础的嵌入性分析用于对实际经济问题的分析了。

而一旦对实际经济问题进行分析,这种未能真正实现方法论整合的嵌入性分析,便不可避免地滑向分析的集体主义方法论(或他所谓的“过度社会化”的方法)了。由于嵌入性分析缺乏联接行动与结构互动关系的中间机制的设置,决定了其难以将非经济因素的影响纳入对人的经济行为的研究,从而也决定其不可能选择从个人行动出发研究经济行为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的路径。相反,既然作为研究前提的是“经济行动嵌入于社会结构”的假定,那么,从外在的社会结构出发研究社会关系网络对经济行为的决定性影响,便十分自然了。而这种研究路径便只能是集体主义方法论了。集体主义方法论所固有的诸如难以解释社会结构起源及其变迁、过分强调社会的作用以及漠视个人自由和选择等弊端也就在他的实际研究中显露出来了。

与其相关的是,西方新经济社会学可能由于缺乏一个有着坚实基础的统一的理论体系,而面临难以将具体的、离散的经验研究归结起来的困难。西方新经济社会学注重经验研究,似有两个原因:一是对功能—结构主义经济社会学漠视经验分析的批判;二是其在研究方法上受社会网络分析和经济人类学影响甚大。社会网络分析基本上是一种对人际关系结构进行经验性描述的方法。实证派的经济人类学注重“参与观察”,强调在经验调查的基础上提出问题和假设,而不是在实证研究之前就提出问题和假设。西方新经济社会学同样认为,应当摆脱建构总体性的经济社会学理论的方向,而更多地去关注一些具体的、不确定的经济现象。

注重经验研究无疑构成了西方新经济社会学的重要的学术特色。然而,如果过分强调和保守这种特色,就可能带来极大的理论代价。正如20世纪上半叶美国芝加哥学派(城市社会学派)由盛而衰的历史所昭示的那样,过度迷恋经验研究,会带来对本学科的“基本问题”思考不足。有关涉及学科的研究领域、基本概念和方法论等基本问题讨论不足,必然妨碍该学科统一的理论体系的建构。而缺乏一个成熟的和稳定的理论体系,人们将逐渐发现许多社会事实和数据无法用一个统一的概念工具来说明。人们将在各种与经验直接相联的小理论的彼此冲突或残缺不全中,感到无所适从。西方新经济社会学可能会面临同样的困境。事实证明,任何一门学科若只满足于从其他学科中获得基本概念或假设,以便迅速推延运用到具体的经验研究中去,那就迟早会发生整体性的理论危机。

最后,西方新经济社会学在方法上的一个缺失,便是只求实证分析而漠视规范分析。例如,嵌入性分析强调具体的人际关系网络在产生信任和经济秩序方面的作用,但是,在对其个案进行实证分析时,新经济社会学家似乎总是回避研究两个涉及规范分析的问题,即行动的外部性问题以及“什么才是最佳的”问题。前一个问题是要提出,当事者运用特定的人际关系网络以从事对己有利的活动时,是否给他人或社会带来了外部影响尤其是负外部影响?后一个问题是指,当我们考察正式结构(法律、组织、制度)和非正式结构(人际关系、伦理道德等)对经济行为(如信任和秩序)的影响时,我们如何判断和选择哪一种要素或哪一种要素的配置是最佳的?这种涉及价值判断的规范分析对于完整地理解社会关系网络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必不可少的,同时,它也是形成科学的公共政策的基础。西方新经济社会学在毫不涉及上述两个规范性问题的情况下,仅仅通过所谓实证分析得出“是社会关系而非制度安排或普遍道德导致经济生活中的信任和秩序”这一中心结论,显然是片面的,也是难以经得起经验检验的。

四、结语

作为结语,我想指出,经济社会学的第三阶段的发展已至少出现了两条明显不同的学术之路:一条是以格兰诺维特为代表的意在通过确立一个新的社会学视角即嵌入性视角,研究社会关系网络对经济行动的影响的西方新经济社会学之路;另一条则是若干中国学者正在为之努力的从一种新的理论整合的角度即交易秩序的结构,分析经济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的中国新经济社会学之路。

中国的新经济社会学主张沿着古典经济社会学确立的研究经济与社会关系的方向进行创造性转化。因为,我们持有这样一种传统的观点,即经济与社会关系构成了经济社会学的独特的研究对象,对该对象领域进行广义研究构成了经济社会学这一边缘学科的合法性基础。因此,新的发展只能在继承传统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新的理论整合,以建构一种能对经济与社会关系予以更令人满意的解释和预测的新的理论框架。选择这样的发展之路,不仅符合知识创新的逻辑,而且也是推进真正有意义的跨学科研究的必由之路(与学科对话相联的跨学科研究,目前至少有三种可选择的形式,即“入侵”(以经济学帝国主义为典型)、“主动借鉴”(如新史学对社会学概念和方法的借鉴)和“理论整合”。显然,以理论整合形式推进跨学科研究和边缘学科的发展是最为合适和有效的)。正如《迈向》一书所表明的,我们已经在上述理念的指导下,建构出了一个整合性的新的经济社会理论,即交易秩序理论。在这一总体理论中,我们不仅创立了新的基本概念、基本假设和新的综合的分析框架,而且在这一分析框架中通过对交易秩序的内部结构的起源及其互动关系的研究,建构出了若干既逻辑一体又相互分立的小理论,如动机理论、规范理论、社会交易秩序目标理论、市场理论、企业理论和国家理论等。这些中层性的理论能够从不同角度成为总体理论联接经验世界的桥梁。

与其不同的是,西方新经济社会学采取的是一种“投机主义”的反传统的策略。他们并不力图突破现代经济社会学力求综合而漠视分析的理论瓶颈,而是采取一种既能规避困难,又不易被人追究的战略,即分离出一种对经济现象进行研究的新的社会学视角,然后在经验分析的基础上发展种种具体的、可实证的理论。通过“修正”有关经济社会学的学科性质,即将研究经济与社会关系的传统理念转变为仅仅是一种对经济现象进行分析的社会学视角,构成了西方新经济社会学研究的“合法性”基础。然而,这种战略并不能回应古典和现代经济社会学留给我们的使命和挑战,相反,却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知识的连续性,并且大大缩小了经济社会学的研究空间。近20年来,在限定性的研究范围内,西方新经济社会学虽然取得了迅猛发展,各种具体的涉及社会关系网络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的理论被创造出来,并且被宣布能为一些经验事例所“证实”。但是,正如我们的批判性讨论所表明的,他们用于证实其理论为真的研究视角、基本假设和方法论都存在着严重的局限。对个人自由与选择的漠视、对正式结构及其与非正式结构的关联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的轻视,以及忽视经济生活中的个人理性(个别效率)的限度等,都构成了经济生活中的网络分析的明显限制。这些限制无疑都与西方新经济社会学只强调一个独特的研究视角有关。正如上文指出的,分离出某种独特的视角进行研究,固然符合“科学主义”教条,然而,事实证明它无助于弄清科学之间的密切联系,更不利于建立一种能够对问题进行更全面、更令人满意的解释的综合性理论。就科学发展的逻辑而言,一种可替代的更好的理论只能是一种普遍性程度更高的理论,也就是说,这种理论不仅应当包含所有创新的成就,而且还应当能够包容旧理论的成就;它不仅应能解释更多的事实,而且能对同样的事实予以更好的解释。⑥显然,只有那种不固执惟一研究视角的理论,或者说,只有通过理论整合达到某种新综合的理论才能适应这一科学发展的趋势。值得欣慰的是,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的新经济社会学正在朝着这一方向迈进。

诚然,理论批判的目的,并不是由此来证明批判者的理论观点一定为真或一定能被“证实”(正如波普尔所言,理论其实无法被证实,而只能被证伪、被反驳和被替代)。我的目的只是想为那些有志于建设中国的新经济社会学的同仁们确立必要的信心:我们正在建设中的“新综合经济社会学”是一种符合科学发展总趋势的、可竞争的一般性理论。同时,也寄希望通过理论比较和借鉴,来明确中国新经济社会学在未来发展的方向,即“保持综合,力求分析”。

【参考文献】

①汪和建.迈向中国的新经济社会学:交易秩序的结构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②华勒斯坦.开放社会科学—重建社会科学报告书[M].北京:三联书店,1998.

③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中的客观性[A].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④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⑤笛卡尔.谈方法•探求真理的指导原则•原则九[A].罗狄—刘易斯.笛卡尔和理性主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⑥波普尔.科学知识进化论:科学哲学选集[M].北京:三联书店,1987.

社会经济研究范文篇5

「关键词社会法学、经济法学、研究方法、教训

经济法学与社会法学都是研究第三法域中的法律现象,介于公法学与私法学之间的学科。在我国法学界,虽然作为社会法学重要组成部分的劳动法学的研究先于经济法学,但作为社会法学整体的研究却晚于经济法学,尤其是鲜见社会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成果。回顾和总结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曲折历程,既有可贵的经验,更有深刻的教训。反思和吸取其教训,对于社会法学的发展,特别是刚刚起步的社会法基础理论的构建,具有重要价值。

一、研究对象的范围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问题,存在窄、宽两种范围和是否承认经济法为独立法律部门两种选择。窄者以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经济法部门内的法律问题,而对于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大多在部门法总论层次给予研究。这虽然有助于集中资源探索经济法的原理和构建经济法的制度,但不利于将经济法放在法律体系中展开研究。宽者以关于经济的法为研究对象,其中否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者认为,所谓经济法学就是研究各个传统法律部门中涉及经济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跨越传统部门法学的学科,主张把散见于各个传统法律部门中的经济法律问题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专门和系统的研究;而在承认经济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者的研究实践中,唯恐经济法失去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故对研究范围多作窄的选择,忽视了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未能把以经济法为核心的整个法律体系作用于经济建设这一主题作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所以,不仅经济法学与相关部门法学如何沟通的问题至今未能解决,而且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作用于经济建设的过程中所处的核心地位未能得到论证。

社会法学以社会法为研究对象,然而社会法的外延可作多种理解:(1)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社会法,有的限定为劳动法或社会保障法,有的限定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2)作为法律群体的社会法,即包括第三法域中除经济法之外的其他法律部门,(注:我国官方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描述为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七大法律部门,其中,宪法、行政法、刑法属于公法,民商法属于私法,经济法、社会法属于第三法域。)如劳动法、社会保障法、教育法、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若干法律部门。(3)作为法域的社会法,即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4)作为法律观念的社会法,除第三法域外,还包括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会化现象。

鉴于经济法学研究的上述教训,社会法学的研究范围宜宽不宜窄,至少应当以作为法律群体的社会法为研究对象,还有必要扩及第三法域,甚至可以将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会化现象纳入其中。社会法基础理论可以有两种模式:一是涵盖社会法群体的社会法基础理论,二是涵盖第三法域的社会法基础理论。由于经济法基础理论已由经济法学界作出较多的专门和系统研究,现阶段应当着力研究涵盖社会法群体的社会法基础理论,而不宜仅依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甚至只依据劳动法来抽象出社会法基础理论。待涵盖社会法群体的社会法基础理论比较成熟后,再试图构建涵盖第三法域的社会法基础理论。无论构建哪种模式的社会法基础理论,在研究中都不应当忽视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社会化现象,因为没有公法的私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第三法域及其各个法律部门都不可能与公法、私法衔接和相容。

二、调整对象研究的陷阱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学中耗费学术资源最多的问题,但至今尚未形成共识,被许多人视为一个“理论陷阱”。之所以会掉入这个“理论陷阱”,主要有以下几点教训:

1、过分看重调整对象的地位。许多学者把调整对象视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生命线”,以为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唯一依据和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也正因为如此,许多学者对调整对象问题锲而不舍。无可否认,研究法律调整对象的确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法律调整对象就是法律所要规范的客体,对被规范的客体进行研究,肯定有利于法律自身的设计。并且,明确某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也有助于相对界定相应部门法学科的研究范围。但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并未达到成为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生命线”的程度。经济法作为现代才出现的一种新法律现象,对它展开研究,首先应当研究的是它何以为“新”的特征,它与传统法律现象的联系,它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在这些研究对象中,法律调整对象仅是其中一个因素。

2、互相对立的观点都以“一种社会关系只能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为既定前提。例如,横向经济关系由经济法调整就不能由民商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由行政法调整就不能由经济法调整,反之亦然。于是,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与其他法律部门调整对象的界限,至今未能分清。其实,在法律实践中,一种社会关系不可能只由一个法律部门调整。这是因为处在经济社会大系统中的每一种社会关系都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从而呈现出多方面的属性,而各个方面的属性都有其不尽相同的法律需求,不同的法律需求往往需要由不同的法律部门来满足。于是,需要不同法律部门分别基于不同的目的、按照不同的原则、运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方面,对同一种社会关系进行全方位的综合调整。因此,把调整对象作为区分不同法律部门的唯一标准,就不可能分清不同法律部门的界限。

3、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只作定性归纳而不作实证描述。其实,研究法律调整对象是为了解决法律对调整对象应当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法律应当如何调整,首先取决于调整对象本身的运行规律及其法律需求。因而,法律调整对象研究,就是要对作为或预设为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或行为的运行过程进行实证描述,从中探索其运行规律和法律需求。经济法是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新法律现象,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首先应当研究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和运行规律,即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构成、模式和运行机制,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主体、关系和行为,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资源配置的规律和原理;在此基础上研究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即研究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需要法律为其提供什么条件,传统法律部门(特别是民商法和行政法)可满足此需求的程度和局限,需要经济法在哪些方面弥补和如何弥补传统法律部门的不足,以满足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需求。

鉴于上述教训,在研究作为法律部门的社会法时,应当摆正社会法调整对象的地位,选准研究社会法调整对象的思路,尽可能避免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争论在社会法学领域重演。为此,社会法调整对象的研究,应当着重描述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求,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运行中的社会政策需求;在此基础上,研究民商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和经济法等新兴法律部门满足这种需求的程度和局限,进而研究需要社会法如何满足其它法律部门未能满足的这种需求,并研究社会法在满足这种需求时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其中,还要特别重视研究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特殊性以及其中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特殊问题,描述现阶段经济与社会不协调的种种表现及其形成机制,探讨经济与社会不协调的体制原因、政策法律原因和其他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研究其对体制改革、政策调整和各个法律部门的特殊需求,从而为社会法如何满足这种需求而进行制度设计提供现实依据。

三、总论与分论的关系

各个部门法学都由总论和分论构成,总论的原理应当涵盖和指导分论,总论的分析框架应当为分论提供示范。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对总论与分论关系的处理有两点教训值得记取:

1、颠倒了总论与分论的研究顺序。从学科发展史的角度看,民法学、刑法学等传统部门法学都是先有分论后有总论,对于经济法学这样的新学科而言,应当遵循先研究分论后研究总论的顺序,先就个别的突破传统部门法的新法律现象逐个展开研究,有了一定的学术积累,再从若干个案研究中抽象出共性的原理和规则,研究总论的问题。抽象地研究诸如“经济法调整对象应当是什么”之类的问题,不宜成为经济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却正是从抽象地研究这类问题开始的。因而,总论的构建特别艰难,虽然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地位、宗旨、观念、本位、原则等问题,已经取得了许多争议不休、玄而又玄的研究成果,但对主体、行为、责任等制度层次的基本范畴却缺少研究。

2、总论与分论脱节。研究部门法总论的问题,应当与分论问题结合起来,使总论中的各种原理都有相应的具体立法、案例和分论原理作支撑。然而,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着总论与分论脱节的问题,呈现出总论与分论“两张皮”现象。在这样的研究中,总论研究难免空洞。可能出于对这种空洞现象的厌烦,有学者提出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注:管斌:《第八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笔者认为,这种主张是不适当的。因为,经济法总论在当前仍是薄弱环节,而经济法分论中的问题在经过20多年的实践后已有了一定的学术积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多一些“问题”与“主义”结合的研究,少一些“问题”与“主义”脱节的研究。

鉴于上述教训,我国社会法学研究,切忌把总论研究放在优先位置,更切忌仅依据某个社会法部门(如劳动法)的素材和研究成果抽象出社会法总论,而应当先研究各个社会法部门的具体制度、案例和对策,在此基础上研究各个社会法部门的总论;然后,再在各社会法部门总论和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研究社会法群体和社会法域的总论。同时,还应当将社会法总论问题的研究与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社会问题及其法律对策的研究结合起来。例如,对社会法的公平价值进行研究,不仅要研究公平价值的内涵、要求和依据,以及公平价值与其他价值目标的关系,而且还应当研究实现公平价值的制度安排,如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和现行立法、执法中存在公平价值实现不足的表现及其原因,为充分实现公平价值在体制改革、立法和执法中所应采取的对策。

四、本学科与他学科的关系

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利用他学科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是发展经济法学的必然选择。但利用不等于照搬,也不能毫无选择地利用。正确的作法,应当是选择他学科中适合于经济法学研究需要的原理和方法,并将所选择的原理和方法与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即运用他学科成熟的原理和方法来分析经济法学中已经出现而在他学科中不曾有过的新问题和新现象,从而得出突破性的创新,尤其是形成有经济法学特色的研究方法和分析框架。在他学科研究成果和方法的借鉴上,经济法学研究中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重视:

1、对于公法学和私法学的已有成果存在着不加选择地利用和照搬的现象。例如,由法律关系要素和法律事实所构成的法律关系分析框架,是与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单一性相适应的,一直是民法学的特色。这种分析框架不宜为经济法学所简单套用。因为,经济法的内容有别于民法,其调整对象远比民法调整对象复杂、丰富,并且经济法对各种经济关系的调整要同时满足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的需求,既涉及微观经济又涉及宏观经济还涉及中观经济,法律关系分析框架不足以对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作全方位和深入的分析。然而,有的学者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框架来论述经济法律关系一般理论和具体的经济法制度,显得机械和表面化。又如,民法和行政法中的法律行为相对比较单一,民法学和行政法学中,都有一套涵盖各种民事行为或行政行为的一般法律行为理论。但是,经济法中的行为则具有多样性,既有宏观行为,也有微观行为;既有政府行为,也有市场行为,还有以市场行为为形式的政府经济行为;既有交易行为,也有竞争行为,还有合作行为;既有市场规制行为,也有宏观调控行为;既有运用行政手段实施的行为,也有运用经济手段实施的行为。各种行为之间个性多于共性,尽管在本质上有共性,但在制度要素上的共性甚为单薄。因而,在经济法学中极难形成甚至无多大必要形成涵盖各种行为的经济法律行为一般理论。然而,在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有的学者仿效民法学和行政法学,试图研究相当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和行政法律行为理论的经济法律行为理论或政府经济行为理论,以此来涵盖经济法中的各种行为。实践表明,这种努力并未取得应有效果,其理论成果在经济法分论中的普适性甚微。因而,在经济法学中,与其着力研究涵盖各种行为的经济法律行为一般理论,不如对各种行为进行分类归纳研究,形成类型化经济法律行为一般理论,这对形成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和设计具体的经济法律制度会有更大贡献。

2、利用经济学理论的同时忽视了与法学原理的结合。经济法学需要以经济学为理论基础,但是,经济学理论成果的利用并不能取代法学的分析,经济学理论只能作为说明制度设计的理由,而不能取代制度设计本身,经济学的理论依据与法学的制度设计相结合才是理想的状态。然而,许多经济法学成果在利用经济学理论的同时忽视了与法学原理的结合,甚至反客为主。研究具体问题时,在照搬经济学理论之后,显示不出法学成果的品格和特色。

3、法经济学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泛用。对各种法律现象都运用成本与收益分析的方法来评价其效率目标的实现程度,当然有助于按照效率最大化的目标来设计和选择法律制度,扭转以往只追求法律的公平正义目标的倾向。但其中至少有三点教训值得记取:(1)过分提高效率目标的地位。作为法律制定和实施主体的国家虽然越来越重视经济,但毕竟不是经济人,或者说经济人不是其主要角色,于是在国家的政策目标和法律的价值目标中,公平正义和安全稳定不能不摆在首位。所以,强调法律的效率目标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把效率目标置于法律的整个价值目标体系中来思考。(2)过分扩大经济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效率目标对立法的影响表现在制定法律时就充分考虑法律的效率后果,亦即法律实施的成本和收益;而对执法的影响只宜限于执法者有自由裁量权的场合,公正执法和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执法的最高原则,执法者追求效率目标时不得超越此原则,这也是近些年来执法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借口考虑效率目标而执法不严不公的现象盛行的深刻教训。(3)忽视运用来源于我国实践的数据资料进行量化分析。在分析某项法律制度时,如果只是列出其成本和收益的构成因素,而不运用经过调查、统计所得到的数据资料对各项构成因素的数量和比例以及各成本因素与各收益因素之间的函数关系加以分析,那就不是经济学的实证分析;如果虽然进行了量化分析,但所依据的只是外国的数据资料,那其结论对我国仅有参考意义,而不宜用来说明我国法律的成本和收益。在有的法经济学论著中,虽然画出了反映一定函数关系的图像,但未注明其数据和图像的来源,(注:如,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第237—238页;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02—403页。)那就不可能有说服力。

社会法学同经济法学一样也应当利用公法学、私法学和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成果和方法。鉴于经济法学研究的上述教训,基于社会法学研究对象的多层次性(社会法部门、社会法群体、社会法法域、社会法理念)和社会法中主体、行为、关系的多样性,社会法学研究在利用他学科的成果和方法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对他学科的成果和方法的利用,应当有所选择,即只宜选择适合于研究社会法现象的成果和方法。(2)他学科的成果和方法只宜用来弥补法学成果和方法的不足,而不能取代法学成果和方法本身。(3)他学科的成果只宜作为社会法的制度设计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对策的理由,而不能替代社会法的制度设计和对策建议。(4)法经济学的运用应当在社会法的价值目标体系中将效率目标放在次于公平目标的地位,适当限制成本与收益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并且坚持以来源于我国实践的数据资料作为量化分析的依据。

五、求同与求异的关系

异中求同和同中求异,是研究问题的两种路径,各有其学术价值。对于传统学科而言,同中求异更便于学术创新和学科发展;而对于新学科而言,异中求同更便于统一认识和学科完善。经济法学作为一门新学科,起始于理论纷争,几乎各个问题上都有多种不同的观点,共识远远少于分歧;在论战中,批判多而建构少,对异己观点着重批驳、否定、排斥而忽视尊重、肯定和吸收。这在很大程度上给经济法学走向成熟造成了负面影响。究其原因,一是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年轻学科,缺乏学术积累,无论是理论体系还是基本范畴、基本观点和制度设计,都需要通过争论才可形成共识;二是经济法学由于研究起点低,理论空白点多,创新难度相对小于传统学科,易于激发学者的创新积极性,更易于刺激学者标新立异、建言立说、自成体系的欲望;三是学者中自以为真理的心态甚浓,而宽容异己观点的心态甚淡。于是,许多问题本来可能或者已经达成共识,但却有意自以为是、拒同存异。

在我国社会法学领域,劳动法学虽然是一门老学科,但就计划经济的劳动法理论转向市场经济的劳动法理论而言,面临着内容更新和体系重构的任务,仍然相当于一门新学科;至于社会保障法学、教育法学、卫生法学等学科,则刚刚兴起或起步时间不长。鉴于经济法学研究的上述教训,社会法学研究中,虽然要重视求异,但更要重视求同;虽然要重视批判,但更要重视建构;虽然要重视争鸣,但更要重视宽容。在论战中,尤其应当善待反方观点。因为在反方观点中往往不乏科学性、合理性或与正方观点有共识之处,反方观点所指出的要害往往也是正方观点的缺陷所在,反方观点的理由也往往可成为完善正方观点的启迪和道理。甚至可以说,对正、反两方面的观点,很难用正确与错误来判断。因而,应当重视从反方观点中吸取完善正方观点所需要的理论营养。唯有这样,才有助于社会法学在论战中不断走向成熟。

六、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相融合的法律部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不可能与其完全对应。因而,经济法学研究应当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起来研究,这样不仅可以给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提供新的依据,而且还有助于研究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和可诉性问题。然而,在我国经济法学研究实践中,一直重视实体法研究,忽视程序法研究。经济法作为一种突破传统法律部门的新实体法现象,对程序法必然有其特殊需求,如果失去程序法的支撑,其实施效果将会打折扣。还可以反过来说,如果没有相应的程序法条件,实体法的某些制度设计就会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行。特别是实体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与程序法的联系甚为紧密。正由于经济法学界长期以来未把程序法研究置于适当地位,在近年来司法界发生了将“经济审判庭”更名为数字化排序的民事审判庭的“改革”(注:在已有二十多年改革实践的我国,对“改革”的涵义还值得探讨。如果没有发生体制、机制上的变动,仅是将机构更名,就很难说是真正的改革。)后,在经济法学界引起了一阵恐慌,出现了理论上的批评和论证与情感上的担忧和不满不相称的现象。于是,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起来研究,才引起经济法学界的特别重视,因而,经济法责任和经济公益诉讼被作为当前经济法学界的两大热点问题。但这两个热点问题的结合研究则显得不够,在现有的经济公益诉讼研究成果中,实体法基础仍显得单薄。

社会经济研究范文

关键词:公共交通管理系统社会经济影响评价探究

前言:

公共交通管理系统作为先进的智能信息化系统,实现了便捷、安全、可靠的运输环境,通过对公共交通管理系统的智能控制,很大限度的实现了道路信息的多元化传递,提高了道路的畅通和高科技的发展,探究和发展的最高标准也是完善公共交通管理系统的多元化性能,增加出行的便捷性和安全性,形成高标准、高质量的公共交通管理系统。

1、公共交通管理系统社会经济影响评价阐述

由于受交通运输因素的制约,改善当今的公共交通运输,缓解由各种天气、堵塞等产生的影响,建立完善的交通智能化系统和管理体系很有必要,公共交通管理系统主要由监测公路、信息导向和语音功能几个主要部分组成。监测公路:监测公路系统主要通过视频图像和监控摄像等设施来达到监视路面的实时状况及突发状况等,能准确快速的传递现场的路况分析图,方便公共交通管理中心及时掌握信息。信息导向:信息导向系统主要是针对路况上的收费站和路段上的突发状况进行交通上的采集数字报表和资料的传递,实现了完整的探测系统设备。语音功能:语音功能主要是采用信息探测的功能,无线电话系统和遇到突发状况等。通过信息感应和图像处理及时和应急中心取得联系,大大提高了通信系统的智能性。遵循市场经济的发展角度来分析,宏观调控关系着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从公共交通运输管理系统来讲,经济效益的发展对国家的贡献有长久的影响,整个发展目标对于公共交通运输管理系统有着很大个影响。随着市场的变化,高新技术产业在不断地快速发展,很多经济企业避免被淘汰下架都在不断学习与完善新型技术,通过新型的公共交通运输管理系统的发展,运输智能的新颖性也在不断提高,加上企业间的竞争力只增不减,促使一些企业间形成了无形的效益竞争,更需要以经济发展为前提,公共交通管理系统为基础,实现智能系统的多元化发展,为此通过整合总体的经济效益的目标,最终需要多种措施来评价公共交通管理系统社会经济所做出的影响。

2、公共交通管理系统社会经济影响评价技术方法

根据公共交通管理系统的终极目标来发展,全面建设综合化系统管理必须要建立健全社会经济发展指标,确定影响公共交通管理系统的技术方法,在各种因素影响的前提下,通过分析路面交通、地域影响,明确研究评价的目标是完善社会经济效益体系。通过国际权威的技术检测来评价公共交通管理系统的复杂性、选择性都对评价方法做出了实际研究,多方面的技术应用发展也是建立的一个良好评价方法,系统经营者创造的一系列综合效益成果的技术检测,旨在揭示全社会以追求盈利的前提下,放眼于公共交通管理系统所带来的评价以及最终的影响。公共交通管理系统一般是由成本和收入的最终效益来实现,例如,整个交通运输的维护费和通行费都属于企业的成本。大众出行便利,车况信息完善,促进交通的畅通,都可以作为公共交通管理系统影响评价的有利特点,把社会产业之间的联系又递进了一步,从经济的长远考虑,提出合理的研究评价成果,能带来产业的快速发展。

3、公共交通管理系统社会经济影响综合评价内容

从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来看,公共交通管理系统社会经济影响评价的范围很广;包括了公众驾驶车辆的行程,来往的驾车时间,天气以及路面突发状况的等对交通影响。一方面,对交通过程中产生的车辆损伤、人员伤亡及车载货损等安全方面问题,做出了分析;另一方面,对车辆行驶中产生的尾气、燃油消耗也对环境产生了影响,通过对出行的大众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提高公共交通管理系统的智能化,不仅方便大众出行,而且还有利于系统的不断完善,提高运输的运作率,降低了成本效益的投资,维护了系统的耐用性。针对当前的市场经济模式,确保大众的切身利益,一部分可以直接得到效益,如运输中途的时间缩短,燃油量消耗少;另一部分不能直接得到效益,而是由无形中带来的效益;如改善公共交通管理系统化的提高、增加用户满意度,推行车辆自动性能安全性检测。分析公共交通管理系统影响评价所涉及的各个领域及适应的各种环境。公共交通管理系统社会经济影响评价应该满足于社会经济的需求,从成本和效益的角度来分析,公共交通管理的系统化、多元化不仅能准确的识别自身的突出特点,还能明确评价的影响因素以及其他方面所带来的成本和效益,利用对所选择的各类系统性能、方法内容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了公共交通管理系统的多面分析,结合整理数据,实施评价的检测和成果,从抽选的数据中来看,一些评价方案往往不能到达评价的预期目的,从中就要判断符合综合评价的分析,无非就是对已经实施生产的效益做出对比,从而得出衡量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和公共交通管理系统之间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牵动着经济的需求,对于公共交通管理系统追求的利润和成本,一般都会在最后的成果中以不同的形式表现出来,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来要求和不断完善系统化发展的长远性,全面统筹分析客观现象,着眼于当下的社会经济水平,公共交通管理系统应该全面适当的改变格局,从实际出发,全面总结由实践所带来的检测,有利于评价的最终研究成果。

结束语:

综上所述,根据目前的发展来看,通过对公共交通管理系统的综合阐述,主要分析了公共交通管理系统社会经济影响评价研究的因素、原则内容和方法,遵循着市场的经济变化模式,构建完善的系统化、科学化管理。公共交通管理系统社会经济影响评价研究成果的科学发展和有秩序的进行,是建立公共交通管理系统的必要性。

参考文献:

[1]李忠伟.中国高速公路用地社会经济影响评价[D].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2.

[2]张云飞.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分析及评价研究[D].长安大学,2013.

社会经济研究范文篇7

关键词:通信行业;自然垄断性;有效竞争

1国有大型通信企业的贡献

在我国电信行业,六家大型国有企业占据了很大比重。这几家企业资金实力雄厚,规模较大,很容易满足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形成的条件,从而节约了社会资源,提高了通信行业运行效率。

1.1对gdp的贡献

衡量通信企业对gdp的贡献主要通过研究电信增加值/业务收入与gdp比值这一指标来进行。

从上表可以看出,我国电信增加值占gdp的比值大致是逐年增加的,反映了电信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是逐年增加的。2004年我国电信业务收入与gdp之比一反前几年的上升趋势,降低了0.06个百分点,为3.86%。

电信业务收入与gdp之比的下滑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电信业已经由高速成长期进入了增长较为平缓的成熟发展期,未来行业总体效益将呈现缓步提高的姿态。长期以来,我国电信业务收入与gdp的比值一直高于众多发达国家,这一方面说明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电信业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更大,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更突出,但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电信业的发展超前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电信业的后续发展空间将受到国民经济整体水平的限制,不可能长期维持高速增长。2004年电信业务收入占gdp比例的回落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1.2对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贡献

近年来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这四家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占电信行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一直保持在95%以上。

2002年以前,电信固定资产投资分配中,中国电信占的份额最多,其次是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从2002年开始,中国电信和中国移动所占电信固定资产投资的份额基本持平,各占30%左右。中国联通的固定资产投资相对少些,占电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21%。中国网通的固定资产投资占更低的份额,不到中国电信投资规模的一半。

2003年,全国电信固定资产投资2218亿元,同比增长7.0%。其中,中国电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647亿元,占29.2%,较上年有所下降;中国移动完成609亿元,占27.5%,相对于去年有所下降,下降了2.6%。中国网通和中国联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所占份额则略有上升。中国网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16亿元,占18.8%,比去年增长4.6%;中国联通完成480亿元,较去年增长0.5%。

2004年,电信运营企业之间的固定资产投资份额又发生变动。中国电信投资份额继续下降,2004年比2003年下降0.6%,为28.6%。中国网通和中国联通的固定资产投资份额没有保持2003年的增长。中国移动固定资产投资所占份额回升了2%,达到29.5%。

虽然不同年份各运营商的投资占电信总投资的份额有所不同,但总体上来看,中国电信和中国移动投资最多,各占30%左右,其次是中国联通。

1.3对社会就业的贡献

我国电信运营市场逐渐开放,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化,特别是在增值电信领域,民营资本的大量涌入使市场呈现出勃勃生机。截至2004年底,全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企业总数达到122665家,比上年末增加5000多家。2004年初由信息产业部组织的一次调查显示,六大基础运营商拥有65.9万名员工,8000家增值电信企业拥有64.2万名员工,共为社会贡献130万个就业岗位。由此可见,六大国有电信企业对社会劳动力的吸纳贡献了很大力量。

2有关电信行业的竞争研究

电信业的特征决定了在引入竞争的过程中,既要打破垄断又要避免过度竞争。近年以来,世界各国电信业掀起了改革浪潮,旨在打破垄断、开放市场、引入竞争。竞争激发了市场的活力,有力地促进了电信业的发展。但是,强调竞争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结果导致了过度竞争和无序竞争,严重损害了电信企业乃至整个产业的利益。在这方面,美国电信业的发展有着深刻的教训。以1996年新《电信法》的颁布为标志,美国电信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竞争时代。管制政策的放松和当时电信市场的巨大诱惑力,是新兴电信运营企业蜂拥而至,最多时竟有两千家之多,对大宗合同的残酷竞争使长途电话收费降至每分钟一美元,铺设了近3900万公里的电缆的使用率仅为10%,造成了高达500多亿美元的闲置浪费。过度竞争使美国电信业在经历短暂的繁荣之后很快便陷入了困境之中,大批电信公司不是裁员、拆分就是破产。由于电信业关联度高,电信业大萧条成为导致美国经济衰退的重要因素之一。

这里所说的适度竞争适用于基础电信业务领域。基础电信业务是指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在这个领域里电信业充分显示出了它的自然垄断性。政府可以通过发放市场准入许可证以限制市场竞争者的方法来实现适度竞争的目的。要确保在位电信运营商能够进行有效竞争,进而在竞争的环境下提升行业的整体效益,需要监管部门的介入。

社会经济研究范文篇8

一、人文理想与自然规律的碰撞

1859年1月,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明确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同时,马克思还富有深情地讲到:“我的见解,不管它多么不合乎统治阶级的自私的偏见,却是多年诚实研究的结果。”?⑷事实确实如此,这一凝聚他多年心血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在后来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得到了验证。基本原理是普遍的,科学理论是理性的,客观规律是冷酷的,然而人类社会实践则永远都是具体的、历史的和特殊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19世纪资本主义工业大发展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对于人类未来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所提出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与计划经济的构想,是基于他们所生活的那个年代以及西欧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机器工业的大发展、生产力水平的大提高这样一种现实而言的。针对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生产社会化这一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以及由此而引发的贫富两极分化、无产者与有产者的阶级对立和周期性的经济危机等社会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广泛深入地调查和研究认为,生产资料私有制必将为生产资料公有制所代替,他们还特别强调在社会主义运动中,“所有制问题是运动的基本问题,不管这个问题的发展程度怎样”。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克服资本主义经济所存在的无政府状态的理想方法应当是,“通过有计划地组织全部生产,使社会生产力及其成果不断增长”。然而,人类社会实践远远不如理论构想来的那么简单。未来的社会主义制度并没有首先在西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建立,而是在作为帝国主义薄弱环节的、经济落后的俄国首先建立起来,社会主义制度也不是在几个国家同时建立,并且都是在生产力不发达、君主集权残余相对较多的国家建立起来的。人类社会实践的发展,完全超出了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在社会生产力相对落后情况下如何进行社会主义建设,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给出现成的答案,需要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探索。尽管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结合各自国情采取的具体措施不完全一样,然而它们共同的特点是普遍急于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把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绝对对立起来。把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当成社会主义不可分离的必然属性,反过来把市场经济当成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虽然在工业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了较大成就,但是整个国家的经济建设出现较为严重的失衡,再加上连续不断的群众运动,使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付出了沉重代价。惨痛教训使各国马克思主义者更加深刻认识到,超越生产力发展阶段的公有制计划经济对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反制作用。从世界范围内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及其建设实践过程看,公有制和计划经济显然不适合于生产力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点从反面印证了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的真理性。同时,早期社会主义建设实践者也始终没有把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同本国具体建设情况有机结合起来,他们以其教条式的理解来指导各自的社会主义建设,造成一系列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不过公有制计划?经济究竟好不好不能一概而论,必须放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中才能够作出科学的评价。

二、贫穷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难以跨越资本主义

"卡夫丁峡谷”?从人类生产关系发展史看,建立在雇佣劳动基础上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存在着严重问题,它会造成人对人的剥削;立足于追求最大利益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也不理想,它会导致周期性经济危机或经济萎缩。因此,无论从理性的逻辑推理来看,还是从公平、正义的人道主义人文追求来看,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就应实行公有制计划经济,以避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给人类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灾难。能不能在生产力落后的情况下,建立起没有剥削的公有制经济,马克思晚年对此进行了深入思考。他在科学论证基础上给出了严谨的结论。1881年2月,俄国民粹主义者查苏利奇给马克思写信,请教能否在俄国当时存在的农村公社基础上,不经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绕过经济剥削,直接建立公有制经济,进行社会主义建设。马克思在1881年2月至3月进行了细致的思考,几易其稿才给查苏利奇回信。在其中第一稿和第三稿中,马克思都提出了俄国“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吸取资本主义制度所取得的一切积极成果”t4,—6"4671这一构想。即不经过资本主义那种人剥削人的、令人羞辱的生产阶段,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但在给查苏利奇的正式回信中,马克思并没有提到跨越“卡夫丁峡谷”的构想,而是强调“农村公社是俄国社会新生的支点;可是要使它能发挥这种作用,首先必须排除从各个面向它袭来的破坏性影响,然后保证它具备自然发展的正常条件”。关于这种“正常条件”,1882年1月,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俄文版序言中作了一定的说明:“假如俄国革命将成为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信号而双方互相补充的话,那么现今的俄国土地公有制便能成为共产主义发展的起点。”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对超越生产力发展阶段的做法是极其慎重的,认为如果俄国革命与西方无产阶级革命不能互相补充,就不能够跨越“卡夫丁峡谷”。俄国革命并没有与西方无产阶级革命形成相互补充,但是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了。1918年夏,英、法、德、日、美等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勾结俄国国内反动势力,妄图通过铁血手段把刚刚诞生的苏维埃政权扼杀在摇篮中。他们很快就占领了俄国75%的国土,切断了苏维埃共和国与产粮区的联系,使工厂停工、交通瘫痪、工人挨饿、苏维埃共和国危在旦夕。在这危急关头,以列宁为首的国防委员会,果断采取了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并在战争环境中取得了巨大成功。1921年春,卫国战争结束后,苏维埃政权继续实行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受到抵制,使俄国出现严重的政治经济危机,有的地方还发生了暴动。这一危机表明,战时共产主义己经不适合当时俄国社会发展的要求。为此,列宁于1921年3月提出"改行新经济政策,退回到釆用国家资本主义的经营手段、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法”m。1921年10月,列宁又进一步指出:“新经济政策就是在很大程度上转而恢复资本主义。”可见,列宁已认识到在生产力落后的情况下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不能直接跨越生产资料私有制这种生产方式。由于列宁英年早逝,对私有制要保留多长时间、什么情况下全面实行计划经济等问题,并没来得及作进一步的探索。但是,从“改行”"退回”“恢复”等字眼可以看出,列宁已察觉到,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以外,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格格不入的。继而,斯大林在领导苏联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全面采取公有制计划经济,形成了斯大林模式,对包中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都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社会主义建设模式也由此开始僵化,市场经济与计划济对立起来,严重束缚了人们的思想。这种超越生产力发展阶段,大搞公有制计划经济的做法,对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建设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为后来的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埋下了祸根。中国共产党第一代领导集体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他们认为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应当保留一定的私有制经济成分,而不能急于实行公有计划经济。1940年1月,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性质,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但这个共和国并不没收其他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并不禁止‘不能操纵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这是因为中国经济还十分落后的缘故。”1949年4月至5月间,刘少奇在天津调研时谈到:“剥削是事实存在,但剥削好不好?……我说既有罪也有功。”“资本主义剥削在一定条件下有它的进步性,不一定是反动而是进步。”为了鼓励当时的资本家开工生产,他还说:“今天扩大剥削范围于人民有功。”…薄一波在顾当时的情况时说:“对他的讲话总的是肯定的,认为讲得好,只是觉得‘剥削越多越好’的话不一定这么讲。”1949年7月,在全国工会工作会议上指出:“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受帝国主义的压迫,愿意脱离帝国主义的经济束缚来建设中国的企业,所以他们还有进步性和建设性。”在此次会议上也指出:“在现阶段自觉地忍受资本家之一定限度以内的剥削,就是以局部的暂时的利益,服从根本的长远的利益。”1950年4月,在谈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政策问题时指出:‘‘必须同时利用私人资本。”1,211950年6月,陈云在谈到经济形势时指出:“在工业落后的中国,在一个时期内,民族资本家发展工业,向工业投资,是带进步性的,是对国家和入民都有利的。”1950年12月,邓小平在西南局城市工作会议上指出:“无论在政治上经济上,一脚踢开资产阶级的思想是错误的、危险的。”可见,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认为,保留私有制经济成只是权益之计,而在后期的实践中,也是把市场经济作是与社会主义格格不入的。新民主主义理论是适应中国国情的,在建国初期也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后期受极左思想和国际形势的影响,我国急于超越生产力发展阶段向社会主义过渡,大搞公有制计划经济,对国家建设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实践证明,在生产力低下的情况下,完全绕过生产资料私有制所造成的人对人的剥削,直接建立和发展纯而又纯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计划经济,是一种美好但不现实的理想,是一种空想社会主义建设思想。超越生产力发展阶段来进行经济建设,是违背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的,没有条件地跨越“卡夫丁峡谷”是不现实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而不是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用一种理想化的、脱离实际的、纯理性的理论,来指导社会实践的企图是注定要失败的。不顾实际,硬把生产力的发展往一个提前设定好的生产关系的套子里装,也是注定不能够成功的。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必然选择

社会经济研究范文篇9

关键词:和谐社会;公平;社会建设

纵观国内基于构建和谐社会而对公平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二个层次上,这二个层次的问题在不同时期成为当时的研究重点。

一、“经济学领域”的收入分配问题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20世纪末,学术界对公平问题的研究主要是打破平均主义,使人民迅速摆脱贫穷的落后面貌。内容主要体现在:对公平概念的分析;对公平效率关系的论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国内学术界最初对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平有几种不同的认识:程恩富等人认为公平是指有关经济活动的制度、权利、机会和结果等方面的平等和合理;厉以宁等人认为公平主要是指机会平等;张五常等人则认为公平只能是结果平等;万俊人等大多数学者则主张公平是机会与结果均平等。

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学者基于马克思主义公平观有了这样的共识,即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的公平原则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它是以发达的商品经济为基础的,反映了商品经济特别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要求。第二,它的基本内容是承认每个人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第三,这种公平是法律形式上的公平而不是事实和结果上的公平。在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公平的含义和内容也不完全相同。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公平主要体现在生产资料公有和收入分配的高度均等化方面。随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对公平的认识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1)作为市场经济基本规范的竞争的公平。它的实质是人们在法律和政治地位上的平等,是交易的平等和竞争的平等。这种含义的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保证。(2)与社会主义人权原则相适应的权利的公平。社会主义的人权强调要尊重和保障人权。(3)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相适应的劳动的公平。这种含义的公平一方面要求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具有平等权利,另一方面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每个人天然的特权,要求等量劳动相交换。(4)收入分配结果的平等,即收入分配的均等化。这种含义的公平是现代西方经济学中讨论公平与效率关系时普遍使用的概念。此外,有部分学者认为,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平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经济公平,指经济主体在再生产过程中权利与义务、作用与地位、付出与报偿之间的平等关系。它是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强调的是要素投入与要素收入相对称。它要求在再生产过程的起始环节,企业和劳动者应具有同等的地位和机会支配社会资源,有同等的机会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即机会均等;在再生产过程中,竞争的规则对所有参与者都应是平等有效的,即规则公正;在再生产的最后环节,收入应与其效益产出相适应,即以效取酬。经济公平首先强调机会均等和规则公正,在此前提下,由于各经济主体提供的生产要素不同以及各种资源的稀缺程度不同所导致的“马太效应”的收入差别,不能在这个层次上熨平。否则,价值规律就会遭到扭曲。第二个层次是社会公平,是在再生产环节之外的再分配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机制和政策使收入趋向合理化的一种平等关系。它要求在经济公平的基础上,让所有公民都能获得维持一定生活水平的物质条件,消除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社会公平强调的是将人们的收入差距保持在社会所能接受的范围内,对应的目标是资源配置效率的长期延续和社会秩序的相对和谐。但这要靠国家通过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以至行政手段进行调节来实现。

社会经济研究范文1篇10

一、解决好动员使用资金的来源问题

要实现运用经济动员手段完成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战时动员的任务,必须首先解决好动员使用资金的来源问题。可以考虑建立专项国民经济动员储备基金,战前政府从国民经济动员储备基金中拨款到军队系统直接用于紧急情况下的军需社会保障战时动员,建立国民经济动员基金,做好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战时动员财力保障准备,使战争经费储备于动员基金之中。国民经济动员是国家行为,政府是国民经济动员的投入主体,国民经济动员办事机构所需的业务经费应由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经费专项安排。国民经济动员重点项目所需的基建、技术改进、科技等资金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以及科技三项费用予以统筹安排。军民两用基础性建设资金,通过地方和军队两条渠道实施。更为重要的是要拓展国民经济动员建设项目的投入渠道,鼓励各种形式的投资建设。对平战结合,有市场、有效益的国民经济动员建设项目,政府应给予财政贴息支持,积极探索建立国民经济动员项目专项基金、军民两用技术研究开发基金、重要战略物资储备周转基金、国民经济动员物质征用补偿基金等,以保证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要选择一些军事价值明显、地方经济发展又很急需、经济效益又比较好的国民经济动员项目,作为平战结合、滚动发展的试点,保证政府投入的资本金的回收和再投入。二是应在股票、证券、等投资领域中开征国民经济动员税。三是多渠道筹措战时经费。如在伊拉克战争中,美国就采取扩大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范围、提高燃油税、加征烟草、酒精饮料税、取消对石化燃料工业的补助和免税、加征运输安全税以及改变部分财政预算支出等一系列获得战争经费的筹措方式和手段,使战争和危机处理经费在平时不断地得到有效积累,它产生的一个外部效应是能够使国民经济不会因战时额外的经费负担受到较大的冲击,减缓紧急时期爆增的经费需求对国家财政和国民经济带来的巨大冲击和震荡,有效调节紧急状态对经济的负面影响,保障动员机构开展国民经济动员工作的需要。

二、建立完善的军需社会化保障经济补偿机制

在战时条件下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进行军需保障面临着超常的困难和危险,使得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要付出的将会急剧增加,对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的合法权益和收益会造成一定的限制或损失,这时军队或地方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来激励其进行战时的军需保障行为。随着我国现代民主政治理念及人权保障理念的确立,根据公共负担平等原则,战时经济动员应当由社会全体成员共同负担,要避免某一地区或某一方向发生战事就使该地区和方向负担加重,使直接参与部队保障活动的部分公民、法人和组织负担加重,全体国民必须平衡不可抗力量事件中的公共利益负担。

三、军需保障力量战时动员经济补偿方法

第一,明确经济补偿范围。经济补偿是对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因履行国防动员义务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特殊贡献给予补偿,其中包括: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的相关设备的灭失、损坏、折旧;操作、保障人员的工资或者津贴;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的其他直接财产和利益损失;战时军需社会保障人员承受的心理压力、过大劳动强度。

第二,制定经济补偿标准。首先,应当确定经济补偿的原则,一方面应考虑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战时动员是直接参与平时军需保障的社会力量应尽的国防义务,执行战时动员和战时军需保障任务获得经济补偿不应以盈利为目的。另一方面也应考虑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的社会属性以及保障经营活动的企业性,企业的生存发展和经济效益目标成为首选,在执行国防动员任务时若不能得到合理和及时的经济补偿,将直接威胁到这些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所以,制定经济补偿标准时应在公民的国防义务和其经济利益需求之间寻求平衡,本着公平、公正、科学、适度的原则,合理确定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动员的经济补偿标准。其次,要把握制定经济补偿标准的方法。确定经济补偿标准一般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成本核算法”,即以军需社会化保障力量在执行国防动员任务时所付出的实际成本为核算标准;另一种方法是“机会成本法”,即以被动员单位和个人为保障国防需要而承担的机会成本作为补偿标准。根据补偿原则,应以“成本核算法”为主,根据不同情况并参照当时的市场与社会环境而适当调整。

社会经济研究范文篇11

关键词:媒介化;仪式化;排行榜;媒介事件

每到岁末年初,充斥娱乐界的大小榜单满天飞,经济界也未能袖手旁观,中外众多财经媒体的各种各样的排行榜把学术的、严肃的、甚至是机密的经济问题变成普罗大众孜孜不倦的淡资,把企业经济实力的优劣、商品质量的好坏、个人拥有财富的多寡,以及对衬:会经济发展贡献的大小,都呈现在我们面前。从数月前就开始的铺天盖地的造势宣传、民意海选,到提名后“谁该是”和“谁不该是”以及排名次序而产生的猜测、喧嚣、争执和分歧,再到排行榜公布时扣人心弦、声势浩大的颁奖典礼,这种经济排行榜不知不觉中已经发展成为各个财经媒体一年一度的媒介事件,呈现出强大的社会效果,为受众设置焦点议程,在一定范围内控制受众的注意力,左右着人们的价值判断,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以其特有的方式加速着各行各业的优胜劣汰。

一、媒介架构中的经济排行榜

在全球经济界所有排行榜中历史最悠久,可信度最高,权威性最强,同时也最为行业认可的当数《财富》杂志的500强排行榜、《福布斯》400富豪榜,而国内最强有力、最令人期待的则是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每年一度的隆重亮相。下面,本文就以此为考察对象,展开研究。

1《财富》500强排行榜:标准奠定权威

《财富》杂志最负盛名的是“财富500强”,多年以来,它已经成为评价企业实力的标准之一。

早在1955年7月24日,《财富》就第一次公布“财富500强”,它无意之中推动了一种标准的传播——从1955年开始,《财富》以上一,中销售收入为主要参数,对美国500家大工业公司进行排名而形成“财富500强”。

随着美国国力的持续增强,《财富》的视野也不断扩大,从1957年开始,《财富》开始美国以外最大100家上业企业的排名,到了1976年,才扩充到500家。1983年,《财富》开始公布规模完整的美国500家大服务公司排名,这就是所谓的“美国企业500强”。1990年采取与“美国企业500强”类似的办法对世界大上业公司和服务公司分别进行排名,将美国最大的500家企业与美国以外的最大500家企业合并,分别产生全球上业和服务企业500强。1995年《财富》对全球上业企业与服务企业进行合并。产生出“全球500强”。至此,财富500强的概念经过近50年来的重复传播,业已成为美国上业界大佬的无形身份证,一旦人选,不但意味着荣耀,而且意味着公司品牌价值的提升。

这项排名的高度权威性不仅提升了《财富》杂志的核心竞争力,还给《财富》杂志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与无形资产。50多年来,“财富500强”已经成为美国企业界最关注的话题,全世界的媒体都争相报道进入500强的公司名单。世界知名企业用它来判断自身实力、规模以及国际竞争力,《财富》500强的企业排名已经成为鲁斯所创办的《财富》杂志品牌风格的象征。

2《福布斯》400富豪榜:资本造就神话

1917年创立的福布斯杂志,在九十多年的历程中,逐步树立了自己独特的风格,逐渐发展壮大为一家声名显赫的国际主流财经媒体集团。1982年首次推出福布斯富豪榜在全球产生空前影响。现在,一年一度的福布斯全球亿万富翁榜在全世界受到密切关注。福都斯集团总资产超过十亿美元,福布斯家族三代下来创造了一本杂志打天下的奇迹。而各界名流也以上《福布斯》排行榜为荣,英雄榜上的名单每年都有变化,反映了产业的变迁和个人的兴衰起伏。可以说《福布斯》是世界经济的一个缩影。

第一次的福布斯富豪排名光调查就花了近一年时间,从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交易资料、新闻片段,至法院档案中有关遗嘱、委托甚至离婚协议,还有行政部门的相关记录中寻找着各种数据。经过《福布斯》研究人员的苦心“挖掘”,不少隐姓埋名的大富豪纷纷得见天日,虽然很多富豪自己并不心甘情愿。但是无论如何至少这第一批400名候选人的名单中有将近半数是自愿的,或者说部分自愿地为《福布斯》提供了自己的财产数据。

1982年8月26日,《福布斯》向媒体提前公布了将于9月13日刊登的长达50页的福布斯富豪400排名,这犹如一颗重磅炸弹立即在全美引起轰动,成为各大报纸争相报道的头条。8月31日,杂志刚在纽约市各报摊提前上市亮相,几个小时内就被疯狂抢购一空。

这项在当时被很多人看作是“不可能完成的创意”获得了空前的成功,而这项评比电将《福布斯》杂志推向了顶峰。美国《广告周刊》1983年将《福布斯》列为10大热门杂志的第八名。到了80年代末,马尔科姆和他的《福布斯》杂志的声誉达到了巅峰,与《财富》的500强相比,《福布斯》的富豪400更体现了“浮华资本世界”的需求,奠定了《福布斯》成为“浮华资本主义”代言人的形象。商场上凡强调个人独创性的主管大都将《福布斯》视作必读刊物,以此强调与他人不同的成功本质。在富豪排行榜推出20年后,福布斯仍然遵循着富豪400的足迹,不断推出各种大胆而新鲜的排名,每年编制一百多个有关人物、公司和生活时尚排行榜,比如2002年公布的世界最丑建筑排行榜以及世界上最容易花钱的城市等等。

从1999年开始,英国人胡润把中国富豪排行榜当作可为之奋斗的事业来做:组建专门团队调研,然后把成果交给《福布斯》,让富豪榜这样的产品在国人心中建立概念,产生影响。初期这个榜单不太被认同,后来越来越认真、专业,慢慢建立一定公信力,更开始吸引国际媒体的视点,成为反映中国资产排行、富豪起跌的一个重要参考数值。

3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评选:一榜天下知

从2000年开始央视连年推出的经济年度人物的评选,已经成为业内的一道年终“盛宴”。活动的组织者希望评选能反映出中国经济发展的脉络和趋势,所以从评选标准的制定到评选过程的层层淘汰都强调其权威性;希望活动能有更多的人参与,被更多的观众知晓,因此十年以来,在营销策略上年年推陈出新,强调其传播效果的最大化,致力于让史多的公众参与和关注。

每年从评选启动开始,一直到颁奖晚会,央视联合传统媒体以及新兴的网络媒体就开始进行历时四个月的宣传、演讲、海选、民调等前期“热身”,对活动本身的进展以及部分获奖者和竞选者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集中报道。首开先河,组织部分获奖者担纲“中国商使”,到美国、法国、英国、新加坡、香港“四海论遭”,向世界传递中国经济崛起的信息;在国内,中国经济年度人物大讲堂也从电视屏幕走向百姓生活,共话中国经济发展理念;牵手新华社、《人民日报》、香港《大公报》等近百个媒体对评比进行不同程度和方式的关注;联合《中国经济周刊》等部级报刊和各省发行量最大的都市报倾情推出封面、特刊、广告和专栏;选择国内20多家网站作为战略合作伙伴,通过活动专区、博客、论坛、向网友征集寄语等形式进行推广;此外,还采取户外广告、手机短信等形式以弥补其他媒体传播缺憾,多渠道地拓展受众。经济年度人物的评选每年都在品牌传播和推广上引导潮流、不断创新,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毫无疑问已经打造成了著名的媒体品牌。

通过对上述三个排行榜的历史溯源,可以看出,财经媒体编制、排行榜最初的目的就是对工商界进行年度盘点,总结过去一年各个行业、各个组织的各项业绩,评选出最优秀的机构和个人,并将其各项指标向社会公布,如此看来,经济排行榜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功能就是传播信息。通过传播真实的信息,在不同的机构和行业间设置一个参照系,使各自明白所处的位置和相距最优的差距,同时也为广大受众做出经济决策提供依据。同时这一过程也是对上榜机构和个人的广泛传播,在社会上推广其企业文化和道德取向,树立一种学习和效仍的典范。

二、功能异化的经济排行榜

应该说,排行榜设置的初衷是好的,也确实在市场规则没有完全形成时期,在引导企业采取良性竞争行为,遵守商业道—德规范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通过每年的经济排行榜,我们看到了全球企业实力的变迁,不同行业的起起落落,品读着一个又一个奋斗者的故事,惊叹于一个又一个企业新星的“神话”。但是,在经济排行榜的实际运作中,尤其是最近十年发生的一些丑闻,无疑使其权威性和可信度大为缩水,其传播信息的基本功能也在悄然发生变化。

1安然公司破产仍居前五:权威性受到挑战

2001年底,能源巨擘安然公司长期通过复杂的财务合伙形式掩盖巨额债务并虚报盈余,最终导致该公司于2001年12月2日申请破产保护,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破产案。安然公司破产不仅使数百万持股人损失惨重,而且造成该公司大批员工用来购买本公司股票的退休金血本无归。作为美国最大的天然气采购商及出售商,安然公司曾在《财富》杂志的调查中连续4年荣获“美国最具创新精神的公司”称号。即使在安然爆出财务丑闻后,在《财富》2002年的排行榜上,已经申请破产保护、官司缠身的安然公司竟然高居第五名,比前一年还上升了两名。对于安然的入围,《财富》杂志解释说,安然公司去年10月前的合同收入都被统计在内,使安然的销售额增至138718亿美元,它的排名也因此上升了2位。虽然安然于去年12月申请破产保护,但它仍然有资格参加评选。这不能不让人怀疑《财富》杂志500强排行榜的权威性以及评价标准的合理性,在评选公司时除了考虑经济因素是否也应该考虑公司的社会责任以及商业道德?

目前,世界500强的评选标准主要包括五项内容,第一是销售收入。《财富》除将利润、资产、股东权益、雇佣人数等作为参考指标外,最通用、最主要的标准就是企业的销售收入;第二是企业统计数据必须具有较高的透明度,《财富》要求所有参选企业的数据必须公开,《财富》认为,只有外界了解你公司的资产状况,《财富》才有可能将你排进500强,这也是许多一流企业不能入主世界500强的原因之一;第三是独立的公司治理。就其特征而言,独立而健全的公司治理是重要指标,这种独立包括既独立于控制的国家,也独立于控股的家族;第四是统一按美元进行排序。《财富》一直采用当地货币与美元的全年平均。汇率,将企业的销售收入统一换算为美元再进行最终排序;第五是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相关资料。《财富》要求欲参加排名的企业要按照相关要求,事先提出申请,并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从上述标准可以明显看出,这个排名其实是“500大”而不是“500强”,进入排名也并不能代表企业具有世界级竞争力。

2中国平安保险上榜过山车:准确性遭到质疑

2008年《财富》杂志公布的500强企业名单上并没有中国平安保险,但是时隔仅仅5日中国平安保险的名字却又“闪量登场”。《财富》的解释是,因数据统计过程中的疏忽,导致其的“2008年度世界500强_企业排行榜”出现了严重的错误,中国平安按2007年180亿美元的营业收入应位列其“2008年度世界500强排名第462位”,并在杂志的官方网站上刊发了澄清说明。

不管是评选机构的有意之为还是无意的安排,这都已经不再重要,中国平安保险犹如乘坐过山车一般忽上忽下的经历,无疑将成为2008年财富500强排行榜上永远的“笑话”,这场闹剧的上演,让公众清楚事实真相的同时也不禁对已公布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产生怀疑。由此看来,一些资深名牌集团的落榜不知是否也存在相同的差异抑或也纯粹是个“闹剧”呢,不得不让人深思。

世界500强其实只是一个排名;而且从其操作方式上看,还是一个未必准确的排名。其操作程序大致如下:首先根据《财富》杂志资料库中的数据按营业收入寻找1100家候选公司,向这些公司发放调查表并要求他们提供公司的财务报表,接到报表后进行核对和求证。此外《财富》杂志还通过其他渠道掌握这些公司的资料。在这一过程中,如果杂志衬掌握的原始资料不全面、不真实,或者1100家企业中有的对排名压根儿没兴趣从而拒绝提供资料,再或者有的企业热衷于进入排名而提供虚假信息,那么。这个“世界500强”排名就很可能是个不准确的排名。

3中国首富入狱:可信度引来抨击

黄光裕,2004年、2005年、2008年三次问鼎胡润“中国大陆富豪榜”榜首。然而,就在事业如日中天之时,黄光裕却因涉嫌经济犯罪于2008年11月23日被北京警方拘查。

从1999年到2008年的10年中,跻身胡润百富榜的1330名中国富豪里,已有49人“发生变故”,其中19人获刑A狱或等候宣判。因此,胡润排行榜也被戏称为“倒霉富豪榜”。

由此可以看到,这种以财富衡量一切的评价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对商业文化、社会价值观念的侵蚀,而在这一过程中,财经媒体无疑充当了不光彩的“误导者”的角色。这张排行榜并非一张普通的富翁名单,它承载的是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个人资本和财富迅速增加的符号,是个人能力的象征,更是一个区域、国家或民族的象征,这里,我们不能不论及媒体的社会责任。

经济排行榜究竟在传播什么?其实从严格意义上讲来,经济排行榜本身只不过是一个数据,它的存在源于越来越重视资讯、信息透明的社会需求,客观上它也的确起着传递信息,为人们选择商品、进行投资、评价企业提供参考依据的作用,但是,当媒体联合机构、个人把经济排行榜当作一个媒介事件来做,并努力促使媒介传播效果最大化的时候,经济排行榜就被涂抹上了浓重的政治色彩和商业色彩,它越来越像宣传上具,其传播信息的功能也就不可避免地被异化了。

三、作为媒介事件的经济排行榜

经济排行榜的评选对于财经媒体而言,是一次高明的营销活动,是建立在媒介品牌影响力基础上的,由媒介主导的一种对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并实现某种意图的媒介事件。首先,媒体通过设置议程,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使事件本身成为新闻的制造者和新闻事件的核心。此外,一项活动的毕办可以为媒体提供一系列的报道素材,媒体可以利用活动营销,通过较长时间跨度的一系列报道影响受众的认知,强化媒体所要传达的意图在大众心目中的重要程度,实现传播效果上的持续影响力。媒体运用“议程设置”,通过“营造话题”和“造势”使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进而扩大社会影响力。不仅吸引大批受众,也吸引大批广告客户,获得经济效益。那么,此媒介事件中呈现出何种样态的媒介生态呢?

1经济排行榜触及社会政治层面。

经济排行榜已经通过符号的象征、浸染作用,塑造着国家、社会、民族、企业、个人等等“神话”,并将主流意识形态内化为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道德风尚。以CCTV的中国经济年度人物评选为例。尽管这并非一个官方的评选,但从前期的宣传直至最终的颁奖典礼,各种各样的媒介符号都在含蓄地传播着国家经济发展的主流思想。

从评选标准上看,十年来尽管每年都有调整,但“责任”和“创新”每年都会有,而这正是当今经济发展和经济社会所推崇的两个明显特质,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深入、和谐社会的提出,这两个标准愈加显得重要,经济人物的评选就体现了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的方向,也通过人物评选这种更加简单和直观的方式来感受中国经济的脉搏,并将感受传递给广大观众。

当掌声响起,在亿万观众的注视下,获奖者接受了荣誉的同时也接受了一份责任,而数以千万记的网友们发表着各自的看法,各大媒体解读着这些人物,排行榜把媒体塑造出来的“英雄”“神话”以及他们所具有的顺应经济潮流和政治号召的主流价值观念及个人品质传播给大众,至此,媒体对主流意识形态的建构得以完成,并获得一定程度的成功。

2经济排行榜影响社会经济领域

经济排行榜的评选和会在客观上影响或刺激地方或行业经济的发展,有风向标和加油器的作用。

目前,《财富》的排行榜已经超越了国家、民族和文化,成为全球经济的一个标准。此外,这个排名还是世界知名企业判断自身实力、规模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世界500强的评选就像是一个没有硝烟的战场。对企业来说,列人世界经济500强,充分展示了企业雄厚的经济实力和科技实力,不仅仅是一种莫大的荣耀,同时也意味着企业的无形资产在一夜之间得到增长,因为500强的荣誉可以为企业带来政策扶持、银行贷款,提升企业发展能力;也可以在需要时成为挡箭牌、护身符,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在企业经营管理层面上,这个荣誉至少也具有无可比拟的广告效应。对于打破国际市场垄断和技术封锁,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特别是提升在全球产业链上的议价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福布斯》400富豪排行榜则吸引着世界的富豪以荣登榜单作为对个人成功的一种社会认可,因为只要上了榜,就等于取得了商业信用的证明,获得了资信通行证。

毫无疑问,在经济排行榜评选和、报道过程中呈现出财经媒体与政治、经济的互动关系。如果说财经媒体对社会政治起到的是触动、监督与改良的作用,与经济则更是“内容与载体”相濡以沫的密切交织。在纵横交错、立体互动的报道网络中,经济排行榜已远远不能涵盖其所指,在媒介多元、全息报道的传播过程中,“经济排行榜”已真正成为政治事件、经济事件,成为一年一度的媒介事件。

社会经济研究范文篇12

李丹颖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23)

【摘要】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经历了经济的兴起、发展、飞跃等多个阶段,在60年间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就现阶

段而言仍存在立法层次低、政策不连贯、缺乏配套措施等问题,需要在经济大环境下对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进行重新

梳理。文章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中必要的联动因素,提出加快住房保障立法、住房保障政策法律化和协调各项住房保障具

体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经济社会;住房权;住房保障法;公平

一、住房保障制度的一般理论概述

(一)经济属性下的住房权和住房保障

从人类历史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过程来看,住房是其中

不可或缺的生存基础和物质条件。住房问题对于任何历史时

期、任何国家而言都是重大的社会经济问题。随着工业革命的

基本完成,现代经济框架和经济主体日益完善,新兴的经济观

念催生了1948年联合国大会正式颁布《世界人权宣言》,把住

宅权纳入了人类的基本人权之一。①对住宅权的这一国际法规

定,我国政府在经济建设过程之中(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也予

以了充分承认,并在《宪法》第13条中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

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

继承权。”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住宅权作

为人权和公民私有财产权第一次被写进宪法。此外,第39条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

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肯定了住宅权作为一种公民人格权

的延伸,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

但是,由于经济结构的不断发展和革新,全球经济联动能

力也随之不断上升,随之而来的便是人口呈现了全球性爆炸式

增长和部分地区居住高度集中化的态势,这中趋势带来的是对

城市土地和住房的极大需求。同时,这种需求也自然而然地带

动了土地和房屋价格的不断攀升,远远超过中低收入群体的住

房支付能力,使得这一群体中的大部分人都得不到住宅权的保

障,久而久之,这必会引起一系列重大的社会问题,继而对经济

发展和政治稳定带来难以估量的冲击。因此,为了缓解住房矛

盾,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住宅权,维护经济活力和保障社会长

治久安,各国政府都对住房保障问题进行了积极的调控和主动

的干预。就现实意义上看,“住房保障”被认为是住房领域内实

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以政府作为责任主体,以实现中低收

入阶层居民的基本居住权为目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国民居住

保障系统。因此,许多国家认为,通过立法的手段,解决中低收

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维护社会安定,也是实现社会收入再分配

的重要方式,逐步使得住房障制度成为公共服务和保障体系下

的重要制度构成。这也就是说,当公民不能完全依靠自己的力量

实现住宅权时,应当是有权去要求国家帮助其实现住宅权的。与

此同时,国家或政府也应承担起建设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的

义务,科学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是保障住宅权实现的有效和主

要途径。

(二)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为了切实有效地实现对于住宅权的保护,缓解从中产生的

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多数国家采纳了“制度经济学派”的理论

观点,主张用“制度”去规范本属于“商品自由体”的住房领域,

用法律去保障住宅权利,结合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或措施,运用

合法垄断,从而形成一整套配合默契的法经济制度安排或法经

济运行机制。②虽然各国在住房保障的认识和必要性上都有着

一定程度上的共识,但不同的历史环境和文化背景还是会影响

法律制度的发展、进化。

反观我国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则以20世纪90年

代的城镇住房改革为界点。在此之前,由于中国实行计划经济

体制,采用的是由国家和单位统包职工住房投资、建设和分配

的福利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和单位是住房保障的主要责

任主体,住房以实物形式分配。表面上看,这种福利分房制度将

全民纳入住房保障体系,是一种更加完善和绝对理想的住房保

障制度,但事实证明并非如此。完全采用实物形式进行住房分

配的直接后果就是该时期内人口和住房比例极不协调,住房严

重短缺。①除此之外,国家住房建设资金在投入和回收上又不能

形成良性循环,大大增加了国家财政负担。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意识到住房本身所应具有的商品性特

征,国务院于1994年7月18日的《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

度改革的决定》也标志着我国开始积极推进“房改”。在这一过

程中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把住房问题过多地推给了市场,地方政

府不再需要承担住房保障的职责,虽然从短期来看缓解了计划

经济时代所遗留下来的诸多弊端,但长远上来看,特别是进入

21世纪以后,国内也出现了高房价下的“房奴”问题、“蜗居”问

题、“蚁族”问题、农民工住房问题、城市“夹心层”住房问题等,

这无疑是从“大包大揽”的一个制度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放任不

管”的极端。之后我国政府在认识到住房保障问题的严峻现实

之后,全社会开始对住房市场化和在住房方面的贫富差距进行

反思,同时政府对住房的理解终于回归到人权保障的基本目的

上来,提出了“居者有其屋”的政策目标。

二、现阶段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探讨

毋庸讳言,我国目前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在很多方面与发

达国家的经济环境和政策法规还存在较大的差距,立法、执法、

司法等多个方面仍需投入较大的建设力度。因此笔者将在这里

结合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在现代经济下的发展需要,对其现状和

缺陷做简要探讨。

(一)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现状

1.住房保障制度的传统模式。我国传统的住房保障法律制

度主要是指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以及住房公积

金制度。这三大制度伴随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一直走到如

今,仍旧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实效作用,为我国经济过渡阶段

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就目前而言这三大制度在我国仍

旧是最为主要的住房保障制度。

(1)经济适用房制度。经济适用房是指由政府扶持的,具有

经济性、适用性和社会保障性的微利商品房;从字面意思上理

解,就是要求这些保障房既要价格适中,与中低收入阶层的承

受能力相适应,也要求这类保障房的设计符合居民需要,面积

适当,功能适用。这一制度起源于1994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强调加快住房建设和推进城

镇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其中第一次提出

了要为中低收入家庭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房体

系,同时要求在建房、售房方面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和住房困难

户予以优先安排。这之后国务院、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

源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又陆续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办法》等其他对于经济适用法的行政规章,不仅明确了经济适

用房的定义,也限定了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以及销售价格等多

个方面。2007年11月30日,建设部再次会同国际发改委、监察

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

门联合修订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实际实施过程中出

现的问题和原管理办法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弥补和更正,如重

新限定了该类房屋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供

应对象缩小为低收入家庭。

(2)廉租房制度。廉租房的意思顾名思义就是指“房租低

廉”的住房,也就是说廉租房制度的设立是政府着眼于特定低

收入群体的消费能力,通过提供低价保障性住房出租而产生的

重要住房保障制度之一,包括政府直接构建并低价出租公有住

房、被保障家庭接受政府租金补贴自行承租住房、享受租金减

免的公有住房等。其具有福利性、保障性和公益性的特点。虽然

从实行目的上来看,它和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出发点都是一致

的;但不同的是,廉租房面向的保障对象更为特定,主要是针对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而且廉租房只出租并没有和受租人进行任

何房产的买卖交易。2007年11月27日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

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又联合了《廉租住房保障

办法》。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中群众和地方政府普遍关心的问

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新办法中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从“城镇

最低收入家庭,扩大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明确提

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相结合,改

进了“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的保障方式。

(3)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

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

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规定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

出的个人长期住房储金。这一制度最早由上海市政府于1991

年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率先建

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自此,北京、天津、南京、武

汉等城市相继建立了符合本地实际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几年里

对于公积金制度的设计几经变化,2005年4月建设部、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指导

意见》,这是目前最新的关于公积金制度的规定,其中进一步规

定了有关事项,主要涉及比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

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

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不必否认的是,住房公积金的建立的确是我国在

从福利住房制度向住房市场化、商品化改革的过程中,完善城

镇住房制度的重大突破。

2.住房保障制度的新模式。在上述三项传统的住房保障模

式中,受惠主体的限定忽视了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

的相当数量的“夹心”人群,这一类夹心人群主要集中在以大学

毕业生为代表的新就业职工中。2009年3月11日住建部副部长

齐骥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闻会上表示:要加快公共租赁

房的建设。需要指出的是,公共租赁房是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所

有,用低于市场价或承租者能承受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

是一种过渡性住房保障政策。这表明在国家保障体系面向“非

低收入群体”着力的理念转变,符合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要求。

除此之外,在公租房理念不断深入住房市场的同时,2013

年3月,河南省郑州市成为首个宣布保障房“三房合一”模式的

城市,即将传统的廉租房、经适房、公租房合并为公租房,并表

示河南全省将在2014年底全部取消经适房。同此同时,已有江

西、浙江、上海等多个省市计划或是决定停止新建经济适用房。

但值得考量的是,这种公租房模式实质上是政府长期持有

住房,一方面会影响到政府的财政投入是否合适的问题,另一

方面也是对房地产经济联动影响力的大范围调整,是否遵照市

场运行规律还有待商榷,就目前浙江省范围内的实践而言,其

作用尚未能够彻底取代传统的三大住房保障制度,并且其在制

度设计层面上仍有较大的空白和余地。

(二)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缺陷

自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在住房保障制度方面做出了不

少尝试和努力,以图最优化地解决这一困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

的问题。但是,长期以来,由于解决住房问题上人权意识缺失严

重,功利主义大行其道,商品经济与社会公平难以协调,使得我

国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存在大量问题,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四

个方面:

1.立法层次低,法律无法发挥规制作用。从经验来看,一项

制度的运行是免不了立法方面支撑的,而法律的作用正是在于

保证其在实施过程中能够达到规范化、法制化。换句话说,法律

体系的完备是制度获得成功的重要因素。从我国住房法律制度

的发展历程来看,有关住房保障的法律主要以行政违章为主,

我国宪法虽然已经对住房权的保护有所规定,但由于缺乏西方

宪政文化的积淀,宪法往往被当作一种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工

具而束之高阁。①因此,即使我国现行宪法写入了平等保护原

则,也写入了国家尊重并保障人权的内容,但是依然出现公民

的住房权利受到侵害却无能为力的情形。

除此之外,到目前为止,中央和地方都尚未颁布一部专门

的、综合性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1983年,《住宅法》曾被纳入国

家立法部署中,但是考虑到当时住房改革尚处在试点阶段,即

使建设部有关司局形成了《住宅法》的征求意见稿,却仍对住房

保障的某些理论性问题无法达成共识,因此,住宅立法工作不

得不暂缓进行。直至1988年,我国的住房改革在实践中取得了

较大进展,在理论认识上也逐渐趋向一致,在此基础上,建设部

对原草案进行较大修改和补正,形成了新的《住宅法》草案。但

是出于种种考虑,直至今日,这部法律依然没有出台。政策规定

和行政手段固然具有灵活性,在一定时期可以成为推行住房保

障制度的有力手段。但从长远看来,这样的规定显得过于松散,

给政府的解释权过于宽泛,容易形成政府对于保障性住房的不

合理垄断,这就与初衷相违背了。

2.缺乏配套措施,救济力度不足。有学者认为,“在信用制度

的构建中,个人信用是基础,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建立起完善

的机构、法人信用、政府以及证券信用制度。”因此在进入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领域深受缺乏个人信用制

度的困扰,无法迅速查清个人收入状况,也无法确保社会保障

体系中得到足够的回馈。我国目前涉及个人信用的法律规定仍

是一片空白,只是零散见于《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事

诉讼法》以及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之中。

此外,由于住房问题涉及房地产、土地等金融经济领域,住

房保障也离不开金融领域相关技术和政策的支持。目前,我国

住房保障法律制度中住房金融的合理运作严重不足,比如,除

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外,并没有直接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贷款优

惠政策;而且在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担保机制上,低收入

群体也没有被纳入主体之中。与国外相比,我国参与住房金融

的机构偏少、业务面狭窄、放贷条件苛刻、手续繁琐工作效率低

下等问题也十分突出。

3.政策衔接不合理,缺乏经济利益上的合理公平。由于我国

长期奉行城乡二元化结构体系,在出台住房保障法律规范和政

策时,也习惯性地在保障对象上造成城乡割裂的规定;同时,经

济发展导致的贫富分化要求国家建立针对不同收入阶层提供

相应保障方式的立体住房保障体系。但是目前,我国中央和地

方的相关法律规范没有科学地划分保障对象,也没有严格设计

准入制度,从而滋生了住房保障领域内法律制度在很多政策上

的衔接不合理问题,致使制度保障失去合理公平。

从设计上看,我国目前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主要分为经济

适用房制度、廉租房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三种形式。但是在

设计和实现过程中,这三种制度设计却出现了断层和分离。例

如,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现在改为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

家庭,这显然与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11月做出的“经济适用

房大多数是面向中产阶级的”的表态相违背,同时造成出现了

大量收入不算低,却买不起商品房的城市“夹心层”。其次,根据

目前中央和地方的规定,廉租住房制度的适用对象主要为城镇

最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但是

对于这个收入高低的划分,还没有一个统一标准。②制度的分离

削弱了住房保障制度的统一和有效性,使得原本立法层次就不

高的住房保障制度更加缺乏权威性和可执行力。

4.政府角色的职能缺失。从前文阐述的住房保障概念里就

已经指出,政府在住房保障制度的构建和实施方面,承担了主

要责任,因此,其角色定位相当重要。但是,从目前我国出现的

商品房价居高不下,保障性住房建设后劲不足的状况,从根本

上讲,是由于政府在一开始的角色定位出现了偏差。其实在受

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前,我国政府在住房保障领域的规划总体

来说是较为科学合理的。③也正是那个时期,国家通过一系列的

政策确立了以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制度体

系。但此之后,为了拉动内需,政府开始挖掘住房产业潜在的经

济增长点,国家不断出台政策,强调作为住房保障主体地位的

经济适用房具有的经济功能。直到现在,政府已经彻底将保障

住房的发展淹没于以市场为导向的住房私有化潮流之中,并逐

渐忘记了自身其中的监督保障职能。

其次,地方政府也发现,由于土地出让金收入在地方财政

收入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地方政府的切身利益与住房保障

制度建设之间出现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冲突。而现在不必政府承

担相应责任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往往会倾向于眼前的财政利

益,而放弃住房保障带来的社会稳定和公民个人幸福,只考虑

到个人政绩而忽视当地的民生问题。

三、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律制度

立法保障是落实和实施各项住房保障措施的支柱,只有通

过较高位阶的法律对居民拥有适当住房这一权利加以规定和

保护,才能为建立住房保障制度以对目关政策措施采用提供法

律依据,使它在全国范围内自上而下地实施,使住房保障制度

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明晰化,得到确定。值得学习的

是,国外的公共住房政策基本都是以法律形式出现的,公共住

房体系的建立也得益于法律的强力保障。发达国家在经过长期

法制实践之后基本都建立了有关住房保障的专门法律。①但是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因此,首先需要在

《宪法》中确立住宅权的基本人权性质和地位,其次,应当出台

专门的《住房保障法》,规范保障制度的运作,注重住房保障制

度的层次性和动态调整,明确住房保障立法原则,明确政府的

职责地位,明确住房保障的对象、保障标准、保障水平、保障资

金来源、专门管理机构的建立等相关制度,以及给一些骗取保

障优惠行为予以严惩等;或是由全国人大制定《住宅法》,将住

房保障制度直接纳入其中,作为《住宅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加以具体划分和规定,继而再由地方制定根据有关法律制定出

适合本地区的情况的法规与细则。

(二)建立有效的住房保障配套机制

在前文现状探讨中可知,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全面推

进,在各领域各方面的配套机制尚缺合理的发展和配合。因此

发展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着力点就是依托于相应

的配套机制,全面推动住房保障制度的合理发展。

首先,住宅金融机制已成为启动住房消费的重要问题,关

系到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目前,我国的住房金融仍然滞后,要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离不开住房金融制度的发展。我国应进一

步创新个人住房贷款品种,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建立多元化的

住房融资渠道,拓展住房信贷资金的来源,提高金融机构资产

流动的质量,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金融体系。

其次,就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时期的情况来看,完善信

用体系是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而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重点是

建立权威和准确的个人收入统计系统。在住房保障制度中,廉

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申请和退出机制的健全和有效运行都需要

准确而全面的个人收入统计。从长远来看,若想准确的划分各

地区的收入水平,确定中低收入家庭的比例和政府应给予的保

障程度,只有建立完善的个人收入统计和住房档案。

(三)加强住房保障的司法救济

笔者再三指出,住房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或政府,而鉴

于我国目前尚没有违宪审查机制,因此,当公民基于其住房保

障方面的权利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应当认定其属于行政诉

讼。这是为了更好地督促政府在其中做好负责人的身份,加强

住房保障的司法救济,并从而加强行政诉讼的救济功能。

一方面,我们应当保护当事人诉权,畅通当事人参与诉讼

的渠道;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应当放弃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但

是,目前看来,马上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不应

当急于求成,而是可以允许法官在住房保障相关法律的适用中

对其进行合宪解释,逐步尝试运用宪法救济公民受损的住房权

利,循序渐进地实现住房保障的违宪审查机制的建立。

四、结语

总而言之,住房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物质资料之一,

现代国家构建住房保障制度,其核心价值就在于对人权的保

障。因此我们要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的住房保障制度所处的社会

环境,以宪法保护人权的精神为根本着力点,借鉴国际公约和

相关文件的规定,学习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发展和

实现我国住房保障的法制构建,才能够使得我们在当代经济洪

流之中离真正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郭玉坤.中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

文,2006.

[2]符启林.房地产法[M].4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368.

[3][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陈守英,译.上

海:三联书店出版社,1994:3.

[4]符启林,等.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5]丁敏.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法律构建[J].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

文,2011.

[6]刘颖.中国廉租住房制度创新的经济学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

社,格致出版社,2007.

[7]赵曾海.住房公积金98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8]王爱民.论我国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J].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

论文,2008.

[9]徐显明.人权研究(第七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

[10]孙晓臣.论公民住宅权[J].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11]张亦春,等.中国社会信用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4.

[12]陶丽琴.住房金融民事法律新问题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7.

[13]姜婷.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7.

[14]符启林,罗晋京.对我国廉租住房立法的建议[J].甘肃社会科学,

2008(2).

你会喜欢下面的文章?

    党员酒驾检讨书范例(精选3篇)

    - 阅0

    2020年党员酒驾检讨书范例篇1尊敬的交警同志:关于我酒后驾驶的行为,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

    晚霞写景作文范例(精选5篇)

    - 阅0

    晚霞写景作文范例篇1云,悠悠地浮在湛蓝的天空上,洁白洁白的。有的像深邃的峡谷,有的像白色的雪莲……散布在天空中,显得非常柔媚。看!这些多姿的云彩,被鲜红的阳光照得一片红润.....

    均衡发展学校汇报材料范例(3篇)

    - 阅0

    均衡发展学校汇报材料范文为了有力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迎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和(市)州政府年度教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州教育局、州政.....

    流浪动物的现状分析范例(12篇)

    - 阅0

    流浪动物的现状分析范文篇1[关键词]地质结构储层分析沉积微相类型特点建模方式[中图分类号]P5[文献码]B[文章编号]1000-405X(2014)-4-11-11储层地质沉积微相建模研究背景储层.....

    幼儿园教职工培训计划范文(精选5篇)

    - 阅1

    幼儿园教职工培训计划篇1一、培训目标和培训重点坚持以师德建设为中心,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目标,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