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实验室管理办法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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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实验室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建设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体制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应有一名(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的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

(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职务评聘工作。

规模较大的高校,系一级也可设立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岗位或机构。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逐步实行以校、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规模较大、师资与技术力量较强的高校、也可实行校、系、教研室三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高等学校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主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的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的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重点高等学校综合性开放的分析测试中心等检测实验室,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工作先按高校隶属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实验室验收合格后部委所属院校的实验室,由国家教委与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计量认证;地方院校的实验室,由各地省政府高校主管部门与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认证。

第三十条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考核。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要逐步建立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评估制度。高等学校的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水平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人员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党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学校系一级以及基础课的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校聘任或任命;国家、部门或地区的实验室、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地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作。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不同类型学校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进行流动编制。

第三十八条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教委(***)教备局字00*号文件《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九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干部和工作职责的有关条例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四十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提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求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生物实验室管理办法范文篇2

1、为了规范、加强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要求,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2、实验室隶属于国防科工委,依托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挂靠于市政环境工程学院。接受国防科工委、科技部等有关上级组织的领导、督促和检查。

3、实验室是我国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及城市水环境相关领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聚集,以及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4、实验室的目标是,根据国际相关学科发展趋势和我国国家需求,确立其学科方向和布局,鼓励和提倡多学科的交叉研究。针对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开发利用及其相关领域中的重点、难点和紧迫的科学技术问题,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以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5、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依靠多年来在城市水资源和水环境领域中的科研优势,联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机构及大型企业,在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水环境重点难点及国家重大需求的科学技术方面,进行综合性、前瞻性、创新性研究。

6、实验室立足国内,面向世界。坚决地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开放运行管理方针,实验室对国内外开放,欢迎国内外专家学者来实验室进行课题研究或合作研究。

7、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验室设实验室主任1名,副主任3名。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岁,任期为五年。实验室主任由哈尔滨工业大学推荐,国防科工委聘任,报科技部备案。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哈尔滨工业大学聘任。

8、实验室实行主任全面负责制。主任对实验室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财务、专职人员聘任、研究生教育、资产、行政后勤、安全卫生等实行统一管理。实验室内一切重大事宜均须经实验室主任或主管副主任同意方可实施。

9、为了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实验室设立主任负责制下的室务委员会。

10、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课题指南、基金评定以及其它重大学术事宜。

11、实验室设立专门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一名,设办公室秘书和财务助理各一名,协助主任、副主任等处理日常事务。

12、实验室下设首席科学家引领的研究中心、研究中心下设若干责任教授课题组,责任教授的职责是管理课题组的日常运作。

13、实验室接受科技部、国防科工委、哈尔滨工业大学等的拨款以及社会各界的赞助。同时,实验室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的各类科研经费。

14、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补助费中列支,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

15、实验室应充分发挥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作用,室务委员会的民主决策作用,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开放)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资源,将实验室建设成为在国内具有一流水平、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通过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创新,营造良好的研究、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使其成为人才培养基地和科技工作者的创业乐园。

16、实验室的研究人员(包括客座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研究生、博士后及临时工等都必须遵守本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

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制度

为保障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正常建设和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1、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2、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服从上级领导安排,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各项研究任务和工作任务。

3、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爱护仪器设备和公共设施,不得私自占用和转让实验室的各种仪器设备和材料用品。

4、实验室人员在工作时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学习环境。

5、实验后的有毒污染的废物要及时进行专门处理,以免污染环境。

6、工作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衣着整洁,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和工作鞋。实验人员实验完毕后应将公共工作区域清理干净。

7、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得在重点实验室聊天及大声喧哗。私人待客均须在会客室内进行。未经办公室批准,任何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区。

8、重点实验室的钥匙除各人分管之外,实行统一管理,由办公室负责。未经办公室批准任何人不得另配钥匙,流动工作人员不得配备本实验室钥匙。

9、实验室所有资料、文件均需存档保管、专人负责。

10、重点实验室所有仪器必须建立仪器档案,每台仪器指定专人管理、维护,要经常保持清洁和维持正常运转,各项技术指标均应定期测试,贵重精密仪器更要做好各项登记并存档。

11、实验室人员接待外来人员时,应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

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实用管理办法

1、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运行效率,更好地为实验室科学研究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2、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按照其功能类型设专人负责日常运行维护与管理。

3、对于新进入实验室流动人员(兼职教授、客座人员、研究生等)、第一次使用仪器者必须经相关仪器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取得仪器使用操作资格,方可进行仪器操作,且第一次使用时必须有管理人员在场指导。

4、实验室仪器管理人员应定期举行有关仪器基本原理和操作的讲座与培训,编写培训手册、仪器操作说明及注意事项,建立仪器使用的预约登记制度。

5、全体实验室工作人员对实验室仪器设备拥有使用权,但使用仪器设备必须按操作要求进行。

(1)操作前认真查阅仪器操作说明和使用注意事项。

(2)检查仪器运行是否正常,并在仪器使用本上登记,记录仪器运行状况、使用时间等。使用人发现问题,须立即向管理人员报告。

(3)

仪器一旦在运行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在使用本上写明情况并报告管理人员。

(4)

管理人员根据仪器出现问题的程度,有权暂停使用,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强行使用。

(5)

管理人员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实验室主管负责人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同意后,管理人员负责联系修理事宜。

(6)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或发生事故的情况,视其损坏程度和情节,对责任者处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处罚等。

(7)任何人有权制止违反规章的操作。

(8)使用仪器设备人员必须维护公共卫生、保持清洁,保持良好的实验工作环境。

(9)仪器设备使用完毕,使用人必须报告仪器管理人员,确认仪器设备运行正常方可离开。

6、任何人不得私自将仪器设备借给非本实验室人员使用。如属工作需要必须事先请示管理人员,经批准同意后预约安排时间,并遵守本办法规定,按操作要求进行。

7、任何人不管何种原因损坏了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都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

维修费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由当事人全部赔偿。

(2)

维修费在1000元至10000元,当事人赔偿1000元,余额由课题组支付。

(3)维修费在10000元以上,实验室承担一半经济损失,另一半由当事人与课题组负责。

(4)仪器设备全部损坏,不能维修,按其实际价格进行赔偿,其当事人与课题组赔偿金额参照上述条例执行。

8、为鼓励实验室人员充分利用仪器设备多出成果,仪器设备使用仅收取维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的实际消耗品成本费,所收取的费用只能用于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的维修维护和耗材购买。

9、实验室大型仪器购置及平台建设需在广泛听取实验室研究人员对仪器设备需求建议的基础上,经室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活动条例

1、为建立和加强学术联系,扩大实验室在国内、国际的知名度,开阔专业视野,了解学科动态,实验室将定期及经常性地举办学术讲座活动,邀请国内外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来室做学术报告。

2、

实验室鼓励本室研究人员(包括教师和学生)的学术交流,如日常学术进展报告、专题讲座及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情况介绍等。

3、

为保证学术讲座活动的经常性和条理性,实验室于年初制订本年度学术活动计划,由室务委员会及各课题负责人根据实验室重大的学科方向和研究动态提供学术讲座候选人,筹划可能产生重大效应的方向性报告。

4、实验室主持科研项目的固定人员每年至少做学术报告一次(以正在主持进行的科研工作内容为主)。

5、每个课题组每半年进行一次学术交流或报告会议。

6、全体实验室人员每年举行一次全面的学术交流(2天)。

7、对应邀来实验室进行学术讲座的专家、学者(已在本实验室做阶段性研究和访问者除外),由实验室支付部分费用:

(1)顺访:邀请做学术报告,实验室负责在哈尔滨2天内的食宿。

(2)专门邀请:实验室负责3天内国内旅费和食宿,4~7天内国内旅费和食宿由实验室与负责邀请人分担。

(3)实验室不负责国际旅费部分。其他情况由室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商定。

8、每次学术活动应保留相关照片、资料等,由本次报告的直接联系人配合办公室整理,由办公室统一存档保管,以便用于宣传、上报材料、参考借阅等。

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安全保卫制度

1、城市水资源与水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为了保证实验室的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科研、行政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全体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学校安全保卫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实验室人员须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和设备使用规定。

3、不准随便丢弃、倾倒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及其废液,需按有关规定处理。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应设置专用储存库房,在实验室中的存放量不准超过一个星期的实验用量,必须随用随领。

4、剧毒物品应统一购买、统一存放。存放剧毒物品须用保险柜和铁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实验人员必须当日向保管员领取,当日使用。剩余部分须立即交还保管人员妥善保存。一旦发现丢失,必须立即查找,同时向学校保卫处及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5、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防护管理的规定。

6、实验室人员在进行试验研究工作和具有潜在危险的操作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如穿工作服、戴防护眼镜、穿防护鞋、戴防护手套等,并严格按照规范的操作步骤进行。

7、实验室必须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搬动。值班人员应学会使用消防器材,管好消防器材,积累消防经验,有情况及时通知办公室工作人员。重大问题要迅速报学校保卫处或派出所。

8、不准擅自拉接电线、改装电路、增加电器设备,不得超负荷用电以及自行加大线号和保险丝。

9、实验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必须锁门、关窗、关水、关气和关闭除冰箱培养箱之外的仪器设备和电源。

10、不准在实验室吸烟、做饭、住宿、聚餐和跳舞等。

11、节假日需明确安排值班人员,值班人员要经常巡查,在锁门前应检查门窗、电源等是否关闭。发现有盗、火、水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办公室工作人员。重大问题要迅速报学校保卫处或派出所。

12、凡携带物品出门,必须持实验室开具的“携带物品出门许可证”,方可出门。

13、实验室工作人员每人只能持有所在实验室的钥匙,不得自行复制其他实验室的钥匙。实验室工作人员丢失钥匙,需要用值班室的备用钥匙另配钥匙时,须经办公室同意。

14、流动人员结束工作离开实验室时,须将钥匙交回办公室。

15、每个房间必须有一把钥匙集中在办公室,以备万一时使用,平时任何人不得使用。值班期间,值班人员要认真保管好各房间的钥匙,不得丢失,只能将钥匙用于防盗、防火、防水等安全保卫工作,不得另作他用。需要换锁的房间,工作人员应将一把新钥匙交到办公室备用。

16、本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客座人员和学生)应尊重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及值班人员,配合值班人员工作,严格遵守安全保卫制度。

仪器设备概况

实验室现有使用面积8000余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约3900万元,其中主要包括物化指标与结构分析测试平台、微生物与分子生物学基础研究平台和数值模拟与大型计算基础研究平台。

物化指标与结构分析测试平台包括用于物质成分分析的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全谱直读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仪、气相色谱、液相色谱、多功能色谱系统、离子色谱、原子吸收光谱仪、总有机碳/总氮测定仪等大型分析仪器,以及用于物化指标和结构分析的顺磁共振波谱仪、电化学分析系统、Zeta电位测定仪、粒径分布及颗粒计数仪、原子力显微镜、比表面及孔径分析仪、富里叶红外光谱仪、荧光光谱仪、快速动力学停留装置、热分析系统等大型设备。同时还配备了在线余氯分析仪、在线氨氮分析仪、在线溶解氧分析仪、在线总锰分析仪、在线臭氧分析仪等多种在线仪表,可随时接入各种模拟系统,为科研研究提供各种分析手段。

微生物与分子生物学基础研究平台包括微生物基础与应用研究和分子生物学研究两部分。配备遗传分析系统、脉冲场电泳系统、显微操作系统、原子力显微镜、荧光显微镜、MIDI微生物鉴定系统、凝胶成像系统、突变检测系统、梯度PCR扩增仪、双向及普通电泳系统、全自动发酵罐、低温及超低温冰箱、高速离心机等大型设备。

数值模拟与大型计算基础研究平台拥有高性能计算集群和多种仿真软件,可进行流体与河床动力学计算与建模、多维环境质量模式计算、环境工程仿真、化学与生态系统模型计算、3S技术应用与开发等工作。

随着实验室研究人员科研工作的不断深入,科学研究活动非常活跃,对大型仪器设备实验平台的需求不断增长,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保持在95%以上,部分大型仪器甚至一直处于满负荷运转。

建设期间,实验室将所有的大型仪器设备和实验平台(20万元以上)纳入到依托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网络(202.118.253.19/Index.jsp),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共享,需要使用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上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网络进行网上预约。

为了更好地体现实验平台为科学研究服务的宗旨,配合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培养博士生、硕士生独立操作大型仪器设备的能力,实验室正着手制定《大型仪器设备平台非工作时段服务管理办法》、《仪器设备平台操作培训及独立操作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力争使实验室仪器设备公用平台达到全天候为科学研究服务的目标。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和实验平台的开放共享,大大扩展了实验室的辐射范围和作用,提高了实验平台的利用效率。

在功能平台建设方面,实验室人员结合研究方向,研制了一系列可以共享的新设备,包括废水生物处理设备、膜组合工艺设备、絮体形态原位检测装置、高级氧化除污染装置、流域水质监测模拟水槽等,可以作为公共研究平台提供给实验室人员使用。

物化指标与结构分析平台

元素分析仪

气相色谱仪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全自动固相萃取仪

总有机碳分析仪

固体总有机碳分析仪

顺磁共振波谱仪

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仪

傅立叶红外光谱仪

荧光光谱仪

紫外可见光分光光度计

快速动力学停流装置

微波消解萃取仪

原子吸收光谱仪

Zeta电位测定仪

电化学综合测试系统

多功能色谱系统

高效液相色谱仪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颗粒计数器

微生物与分子生物学平台

遗传分析系统

显微操作系统(数控显微操作仪+倒置荧光生物显微镜)

脉冲场电泳

冷冻干燥机

絮凝剂絮凝形态检测分析系统

扫描仪

包衣机

振荡培养箱

双层全温度恒温振荡器

离子交换层析系统

箱式电阻炉

离子色谱

超纯水仪

石蜡切片机

超声波清洗器

超低温冰箱

光照培养箱

电子天平

保藏柜

粗纤维测定仪

数值模拟与大型计算平台

高性能计算集群

热线热膜分析仪

ISO国际标准热水散热器热工性能试验台

维护结构构件综合能耗试验台

生物实验室管理办法范文

论文关键词:高校实验室,低值易耗品,管理

一、低值易耗品的特点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低值易耗品的含义:低值易耗品是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一般来说,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低值易耗品则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及容易损耗的物品”。

2、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关系: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既有相同性质,又有不同特点。两者相同之处主要在于均可多次使用而不改变原有实物形态,并在使用过程中一般要进行维修,报废时有残值收入等。两者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一是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大,是管理重点,也是上级主管部门检查重点,低值易耗品单位价值较低:二是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长,且不易毁坏,技术性强,低值易耗品使用年限较短、品种多、数量大、耗用量大,在日常工作中往往会被人们认为是无足轻重的,难以引起领导重视,多只注重实用而忽视管理。三是核算方法不同。高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核算是通过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会计科目进行的。一般情况下,在增加固定资产的同时应增加固定基金,相反减少固定资产时应同时减少固定基金。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低值易耗品在核算过程中,不同于企业根据价值的高低采用不同摊销方法核算,是在购入时,直接从各部门的经费项目中列支,或对大批的低值易耗品先列入材料会计科目核算,待领用时将分摊到各部门的经费中。四是采购方式不同。各个高校据自身实际情况与《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及《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相结合制定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固定资产采购一般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由资产管理部门汇总统一申报,以招投标方式进行,货到验收后办理资产入帐手续,作到帐、卡、物相符。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较灵活,由各单位根据自己需求,自行购置,货到验收后由资产部门登记备案。

3、低值易耗品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在高校资产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1)概念混淆。该属于固定资产项目的资产列入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与核算,而属于低值易耗品的资产被列入固定资产项目下。(2)产权不清,观念淡薄,公物私用。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监控不到位,只重视固定资产管理,忽视低值易耗品管理。往往固定资产管理有一套严密的规章制度可循,而低值易耗品几乎没有提上日程,更谈不上规章制度。(3)重采购轻管理。在专家云集的投标现场以价格最低者为上,可是其使用价值和使用率却无人问津。(4)管理者、使用者、财务等职能部门缺乏协调与沟通。在日常工作中,财务部门负责资产的会计核算,实物管理则属于不同部门或归口部门。高校领导、资产管理者、使用部门对低值易耗品的数量及其分布情况了解不足,各部门间既没有定期盘点,又缺乏协调与沟通。

以上这些特点都容易导致实验室管理人员对低值易耗品的忽视,造成实验室低值易耗品管理、使用混乱,对国家或集体财产造成浪费、降低实验室工作效率。

二、加强低值易耗品的科学管理

面对种类繁多、价格较低、数量难以控制的低值易耗品,根据多年来资产管理工作经验,总结以下几点管理办法:

1、预算控制,规范采购

通过科学的编制预算,确保对其的购置具有科学性和计划性。实验室应根据每学期的实验任务,对基本库存物品的储备定额,及实际预计消耗的统计分析,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每学期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计划,并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采购物品应按照批准的计划由实验室专职采购人员进行,做到及时采购,保证供应;物品购置后,及时组织验收,验收时必须注意质量的检查。验收中发现问题应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单位提出,及时办理退换或赔补手续。

2、详细分类,科学入账

为便于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在物品验收后,应根据低值易耗品的性能和实际使用情况,对低值易耗品进行合理分类。

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低值品是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易耗品是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低值易耗品的分类可以参照固定资产分类办法,对一些资产分类中未列出的物品中,可以自行分类。

对于低值品,应按照低值品分类办法分类后,全部上账登记;登记时应注明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入库日期等。

对于易耗品,可在低值品验收单上由实验室工作人员办理领用手续,并由领用人保管、使用,在领取物品时,需注明详细的物品名称、型号、数量,领取者姓名、领用时间等,明确记录物品听大致消耗去向。

3、建立一套完善的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管理体制,严格管理

实验室在可能条件下逐步配备必要的测量、检验仪器和工具,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严防损坏、丢失。入库物品的保管应该科学化,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零整分开,便于收发和检查。在管理低值品时应设备登记簿,如果需要借用的,应办理借用登记,并在使用后,及时办理归还手续,如有损耗或损坏情况,应阐明原因,办理报耗或赔偿手续。

4、定期清查核对账目

使用单位对在用物品应建立定期清查制度,并在每学期全面清查一次,对外借的低值品进行追还,对所有登记在帐的库存物品进行核查,并将已损耗掉的物品填写报废清单,及时从帐本中去除其帐目,及时调整留用量和有关记录,保证低值品的管理帐、物对应,清查结果报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5、建立资产管理评价体系,提高资产管理员的业务水平,完善实验室奖惩制度

加强教职工思想教育工作,经常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自觉地管理、使用各项物品,反对一切铺张浪费的行为。每个部门资产管理员的业务水平决定着每个单位资产管理的好与坏。学校应与固定资产管理相结合,建立一支富有责任心的管理队伍,积极有效开展资产管理工作。同时,学校要开展对物品使用情况的检查评比工作,对成绩显著的人员,应该表扬与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应该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认识程度,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实验室工作繁杂琐碎,实验室工作人员或实验室在执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时,应有张有弛,一般易耗物品的购买、领用,应尽力简化管理手续;对于可以反复使用的低值品,应尽量做到管理制度化。实验室的一点一滴都是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科学地进行管理,提高资产利用率,既节省国家资源、防止国有财产的遗失,又可使实验室管理条理化,更好地为实验教学及科研工作服务。

[1]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国家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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