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的养殖方法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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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的养殖方法范文篇1

关键词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新农村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战略部署提出后,农村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被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科学的环境管理政策,是有效防治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的制度保障,而完善相关立法,便成为有效防治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的法律支撑。

一、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现状

目前,发展养殖业已经成为许多农民增收的主要方式之一,我国农村养殖业虽然不断走向规范化、标准化、无害化,但是我们也应当明确认识到,我国农村养殖业依然处于规范化、标准化、无害化的初级阶段,大多数农民及养殖场没有相应的技术和设备来处理养殖场每天产生的大量的禽畜粪便。多数禽畜粪便被直接排入水体或者露天堆放,排入河流的禽畜粪便导致河流严重污染,河水无法被利用,河流内鱼虾绝迹;而禽畜粪便的露天堆放不仅会导致污染物质渗入土壤或者地下水,影响土质和地下水质,而且露天堆放的禽畜粪便是蚊虫繁殖的主要场所,在禽畜粪便中繁殖的苍蝇、蚊虫身上携带大量病菌,蚊虫的活动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严重威胁。

水产养殖污水污染物主要为氨氮、亚硝酸盐氮、磷等。养殖水体中氨氮包括非离子氨氮(NH3N)和离子态氨氮(NH4N),主要来自于水体生物的粪便、残饵及死亡藻类。研究表明,投喂的饲料只有25%~35%用于增加鱼类体重,65%~75%留存于养殖水域环境中,对其造成污染。磷是鱼类必需的矿物元素之一,是构成骨骼和鱼鳞的必需成分。养殖水体中磷的多寡不会对养殖对象造成直接的影响:当水体中磷缺乏时会制约藻类的生长、影响浮游生物的丰度,这对滤食性的养殖种类和池塘养殖时控制水质不利;磷过多的负面作用主要是通过加速水生植物的生长而破坏养殖环境和水生态的平衡,引起水华或赤潮,进而危害到水产养殖的生产和水域环境的安全。

二、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立法的现状分析

针对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我国现有多部环境法律都有所涉及,其中《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农业法》、《畜牧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等。通过对以上法律文件相关规定的研究可以发现,目前禽畜、水产养殖防治立法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立法规定比较多,但法律层次不够高。虽然在各个层次立法中都有畜禽污染防治的一些规定,但总体来看,立法层级偏低,影响其法律效力。

二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差。现有法律法规中大多是原则性和概念性的条款,缺少指标化和可操作的政策,这样造成实施过程灵活性很强,政策效果大打折扣。

三是法律调控手段侧重命令控制。沿袭环境立法的传统,现有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立法在法律调控手段上较为单一,以命令控制为主。

除此之外,禽畜、水产养殖还存在政府防治责任虚化、法律责任薄弱等一系列的问题,这都需要对我国禽畜水产养殖立法作进一步的完善。

三、健全我国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立法的建议

综上分析,现有立法难以应对当前日趋严重的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问题。为此,必须完善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立法,具体构想如下:

第一,制定专门的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法。现有的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立法散见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专门环境立法和《畜牧法》、《农业法》、《动物防疫法》等行业性立法之中,其结果是:一方面有关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法律条款松散,彼此缺乏相互支撑联系;另一方面专门环境立法与行业性立法在立法目标上存在着一定冲突。基于此,应考虑制定专门的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法,在法律层阶上可确定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以提升其法律效力,而不是目前设计的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第二,细化制度体系,注重法律条款的可操作性问题。考虑到法律出台的程序性和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急需,建议分三步走:首先,在法规正式出台前,先抓紧出台《国务院关于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或指导意见)》;其次,在此基础上,争取出台《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最后,在《条例》的基础上力争出台《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法》。各地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时,应细化法律条款,尽量使一些指标量化,提高其可操作性。

第三,拓展法律调控手段。在保留必要的行政命令控制的同时,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立法应进一步拓展法律调控手段。一方面要切实通过市场机制,采用经济刺激法律调控手段,具体如通过税费的调整引导畜禽、水产养殖户进行污染防治;另一方面还可采用信息公开、自愿协议等新型法律调控手段。信息公开主要是利用公众在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方面的积极参与,实现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自愿协议则是畜禽、水产养殖户与政府基于双方合意达成的行政合同,作为一种公法契约,由双方按照协议自觉履行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义务。

参考文献:

[1]李启家.中国环境立法评估:可持续发展与创新[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1(3).

[2]梁正高.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探析[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7(3).

[3]彭新宇,张陆彪.农村环保有法才能有治―从立法角度看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J].环境经济,2009.

[4]王艳玲.关于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立法的思考[J].公民与法,2011(11).

水产的养殖方法范文

1水产养殖业的环境问题

我国是世界水产养殖大国,养殖产量和养殖面积均居世界首位,但同时水产养殖的自身污染问题也较为严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养殖过程中由于饲料、渔药等物质不合理的使用,污染了养殖生态环境,其次是养殖产生的污染物(如养殖废水)的排放或扩散,影响了周边的生态环境。例如,天津于桥水库进行密集的网箱养殖,投入过量的生鲜饲料且忽略对水体的净化,导致水体中的藻类植物大面积滋生,COD、TN、TP等物质的含量迅速增加,水体富营养化状况严重,水质严重恶化,目前,水库已经明令禁止在该水域进行网箱养鱼。近年来,山东沿海的莱州湾地区赤潮时有发生,主要是因为附近大面积对虾养殖区域的废水不加以净化处理就排放到莱州湾海域,而养殖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有机物、营养盐以及抗生素,导致水体严重污染,莱州湾海域就曾出现过数10km的大规模赤潮。此外,养殖区域水环境的恶化也会引发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药物残留仍然是水产品质量中的突出问题,养殖者长期投放抗生素、激素等药物,造成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现象较为普遍。从近年出现的“氯霉素事件”、“恩诺沙星事件”、“孔雀石绿事件”中可见一斑。我国出口的水产品多次因药物残留超标遭拒收,对中国水产品的出口贸易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2环境破坏的原因分析

2.1过度追求经济效益,环保意识薄弱

我国部分水产养殖者缺乏环境保护意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选择高密度、高产量的养殖模式。基于这种养殖模式,养殖者势必要在养殖过程中提高饵料的投入量及换水量,而大量的残饵、粪便会增大水环境的负荷量,一旦超过水环境的自净能力,就会引发严重的自身污染问题。同时,日换水量的增加,不仅会导致大量水资源的浪费,废水的排放也会影响周边的水域环境。养殖者为提高经济效益,降低生产成本,往往不采用循环水养殖系统和水体净化技术对废水进行循环利用和净化处理,而直接将废水排放到河道中,若废水中含有大量有机物和其他污染物质,就会使接纳水体出现富营养化和厌氧状态,不仅会污染水源,甚至会使水环境的生物多样性发生改变,引发严重的生态问题。

2.2渔药使用不当水产养殖者为了保证养殖产量,防治各类病害,在养殖过程中投入大量的渔药,包括杀菌剂、除草剂、抗生素、防腐剂、甚至还会投放促进鱼虾产卵和生长的激素类药物。这些药物会有相当一部分直接散失到水中,造成了水环境的污染。由于渔药使用不规范,在杀灭病菌、虫害的同时,也会对水体中的有益菌和浮游生物造成一定的伤害,甚至会使水环境的微生态系统失去平衡。一些低浓度、性质稳定的药物残留于水中,可能会在一些水生生物体内产生积累,并通过食物链放大,对整个水体生态系统乃至人体造成危害。

2.3饲料污染

养殖过程中饲料的使用,是造成水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我国大多数水产养殖者在养殖过程中采用的是生鲜饲料,生鲜饲料营养丰富、价格低廉。但是,这类饲料的吸收利用率低,饲料中仅有20%~30%的营养物质被鱼虾吸收,促进鱼虾生长,大部分营养物质则直接散失到水中或者通过鱼虾的排泄物再次进入水体,对水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残饵、粪便中含N、P的营养物质和其他有机物是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污染物质,给养殖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而配合饲料具备高效、优质、低污染的特点,但因为配合饲料成本较高、价格昂贵,往往被养殖者拒之门外。

2.4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有关水产养殖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虽然法律法规众多,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养殖过程中水环境的管理仅做出了一般的规定,缺乏详尽的水环境管理细则以及水产养殖业的专项法律。同时,部分法律条款强制力不够,对违法行为也没有详细的处罚条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虽然规定养殖者进行养殖活动必须办理养殖许可证,合理确定养殖种类和规模,但是,对于无证养殖的处罚,却只规定“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对虽领取许可证但不按规定区域和种类养殖的行为,却无明确的处罚条例。这就造成了“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养殖者必定采取机会主义的态度规避守法成本,追求产量提高,不重视污染减排,不愿采用高成本的环保技术进行生产。

2.5监管不力

虽然我国水产养殖过程中的监管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但是,对于水产养殖活动的监管,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我国现行的是多部门共同管理,这种多头管理、多家执法的监管模式还不成熟,职能分工不明确,责权交叉严重,遇事互相推诿,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对养殖者的生产活动(养殖规模及布局;饲料、渔药的使用;养殖废水排放等)监管不力,环境问题较为突出。同时,我国缺乏环境管理的经济手段,虽然已经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但总体来看运用十分不足,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等手段也很薄弱。此外,部分地方政府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追求政绩,只要求养殖产量的提高,政府财政收的增加,而对于水环境的污染事件,往往采取的是“监而不管,管而不罚,罚而不封”的模糊政策,存在着严重的监管问题。

二、对策与建议

在水产养殖过程中,养殖者应该自觉履行环境守法义务,但是,企业天然的逐利性,决定了在缺乏有力的环境监管条件下,企业必定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而不重视对环境的保护,这不利于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控制污染,减少水产养殖对环境的影响,寻求一条可以兼顾产业经济增长和养殖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1健全水产养殖法律体系和许可证制度

当前,我国水产养殖业的法律法规较为冗杂,部分法律条款强制力不够,且缺乏规范养殖活动的专项法律,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形势和环境保护状况,完善我国水产养殖业的法律法规。美国、挪威、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都设立了水产养殖专项法律,内容详尽、执法严格,在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已经实现了水产养殖业的生态化转型。此外,应该尽快确立水产养殖许可证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行业准入许可,在发放养殖许可证时,要严格限制许可证的发放数量,对养殖水域进行环境评估,确定养殖是否对环境造成影响,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和容量,并签订环境保护协议;第二,排污许可,水产养殖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残饵、渔药等污染物质,如果未经处理就肆意排放,会对养殖周边水域造成污染,我国尚未确立排污许可证制度,应该对废水中的污染物质种类、含量等指标作出详细的规定,定期监测废水排放,一旦发现污染物质排放超标,应该立即禁止养殖企业排放污水,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2确立严格监管机制,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1)应该明确划分监管部门的职能责权,要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履行到位,不断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成立环境保护监察中心,定期对当地水产养殖厂的环境保护状况进行督促检查,严格执法,加大惩处力度。并对养殖自身污染严重、废水排放量高的养殖厂由当地政府统一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按与当地的环保部门联网,做到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同时,要建立问责指标体系,层层落实环保责任,将环保目标考核纳入地方各级官员的任期绩效考核和干部任用标准考察,督促领导干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2)要充分发挥民间渔业协同组织的监管作用,民间渔业协同组织是由从事渔业的企业、渔民所组成的非政府组织,部分组织成员直接参与水产养殖活动,了解水产养殖的生产过程和环境污染状况。政府可以适当放权,使渔业组织充当政府和养殖者的双重代言人,形成水产养殖业的自我管理模式,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管理效果。

3完善税收补助政策,建立高效奖惩机制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运用经济手段规范生产活动,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手段。韩国拥有完善的财政补贴政策,在水产养殖的饲料使用方面,为大力推广高效、低污染的配合饲料,韩国政府根据养殖户提供的配合饲料购买收据给予饲料差价(与生鲜饲料的差价)的100%补贴。目前,我国在水产养殖方面的财政补贴较少,应该借鉴其经验,加大政府补贴力度,对于采用配合饲料、“绿色”渔药、环保技术进行健康养殖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和奖励。同时,必须确立税收惩罚制度,针对在养殖过程中对养殖水体及周边水域造成污染的企业,根据其污染程度,在缴纳排污费的基础上加收污染税,以作惩戒,并将收取的污染税纳入财政补贴资金,奖励环保工作突出的养殖企业,以此激励养殖者在生产过程中采用环保技术,保护生态环境。

4加强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将“水污染防治”作为重点发展领域之一,应当依靠科技防控水环境污染事件。目前,我国水产养殖业的自身污染状况较为严重,应倡导绿色健康养殖,加强环保养殖技术的创新研究,开发高效生态环保饲料、低污染“绿色”渔药,研发环保养殖设备和尾水处理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减少养殖活动对养殖水体及周边水域生态系统的影响,为我国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5提高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综合素质

我国水产养殖的从业人员环保意识薄弱,而且,长期以来,我国水产养殖者总体受教育程度较低,目前又有大量原来从事捕捞行业的渔民转而从事水产养殖,未接受过水产养殖的专业技术培训,就从事养殖生产,在养殖过程中往往出现滥用饲料、渔药的现象,对水环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政府部门可以与水产院校或者科研单位合作,对水产养殖从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环保教育,传播先进养殖技术和国家最新环保政策,以提高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综合素质。鼓励从业人员按照HACCP安全生产体系标准进行生产,HACCP体系要求企业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监管,预防、消除或降低环境化学污染物和药物在水产品中的残留,不仅可以保证水产品的质量安全,而且也可以从源头减少养殖活动对水环境的污染。

6加强环境信息披露,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切实保护公众环境知情权,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环境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项先决性权利,只有把环境信息公开了,使公众切实享有环境知情权,公众参与才有动力,公众参与才更有针对性。政府应该建立水产养殖信息交流门户网站,及时环保信息,使公众了解当地养殖水域的环境质量,也可通过交流平台宣传绿色养殖技术和国家环保法规。同时,政府还应积极鼓励公众对养殖企业进行环境监督,可以通过热线电话、公众信箱、开展社会调查或环境等途径获得公众反馈信息,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养殖环境污染问题。

三、结语

水产的养殖方法范文

关键词:渔业养殖者合法权益保护对策

《渔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为了大力发展水产养殖业,提高养殖效益和水产品质量,规范养殖行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执法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执法效率,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渔业养殖秩序,依法打击侵害养殖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努力增强养殖者的法律观念和维权能力,积极鼓励养殖者充分利用现有水域滩涂资源发展水产养殖业。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发展思路,用科学发展观实现依法兴渔、科技兴渔、以渔富民的目标,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在当前新形势下,保护内陆水域养殖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殖渔业的健康发展,需要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增强养殖者的法制观念,依法规范养殖行为

为了促进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减轻养殖者的负担,增加渔民的收入,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养殖者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指导,开展送法入户活动,让养殖者懂法、守法和依法养殖,强化养殖者的渔业安全生产意识;让养殖者明白国家鼓励发展养殖业的方针、政策和对水产养殖水域滩涂实行养殖证制度的重要性。只有持证养殖,合法权益才受法律保护。养殖权是养殖者依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水域滩涂从事水生动植物养殖的权利,为了保护水域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养殖者在取得租赁、承包、使用养殖水体的养殖权时,应当签定承包合同或养殖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代为办理并进行公证,依法完善养殖措施,以有效规避养殖纠纷,减少麻烦,放手大胆地从事养殖生产。只有不断提高养殖者的法律意识,使其熟知国家发展养殖渔业的政策,养殖者的合法权益才不会受到侵害。

2增强依法行政的责任心,努力创造良好的养殖环境]

渔业养殖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水产业的发展,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力。坚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坚持勤政清廉、亲民安民富民;做养殖者维权的使者,不辜负渔民的期望。对国家确定的重点养殖水域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利用广播、电视、电影等媒体,宣传大力发展养殖渔业的重要性,提高人们自觉尊重他人养殖权的法律观念,对干扰养殖渔业生产秩序,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对养殖水体造成的污染事故,要及时采取行政措施、法律措施、经济措施,并按照《渔业污染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调查取证,核算损失,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为养殖者挽回损失。努力维护良好的养殖环境和渔业生产秩序,真正体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积极为养殖渔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3增强养殖者的技术水平,转变养殖效益的增长方式

渔民的养殖效益提高了,才有推动养殖渔业快速发展的源动力,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科技扶持力度,对养殖大户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抓点促面,带动整体,发挥部门优势,把先进的养殖技术和管理模式送到渔民手中,强化高效渔业基地建设。抓住3个转变不放松:即从产量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从无标生产向标准化生产转变;从分散单一型向规模集约型转变。让养殖渔民从中受益,坚持以养为主,推广生态养殖,指导养殖者科学防治鱼病,禁止滥用药物,影响水产品质量,以渔养水,以水养渔,优化养殖结构,发展特色渔业、高效渔业、品牌渔业,改变渔民传统的养殖模式,在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庭院渔业和日光温室渔业,全方位、多渠道转变养殖效益的增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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