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费基数变化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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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费基数变化范文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低收入家庭帮助有限

房改以后,中国房地产市场全面推进了市场化改革,在市场化运作下,房价出现了持续快速上涨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低收入群体由于收入低,难以付齐首付款,对于公积金因此也难以使用。相反的情况,高收入者则能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购房。实际上,公积金演变成低收入者缴纳,高收入者使用的尴尬局面。同时,在公积金贷款政策上,存在着倾斜高收入者的问题,现行的贷款制度,贷款数额与公积金缴纳数额成正比,高低收入者在公积金贷款额之间形成了巨大的差距,较少地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低息贷款的好处。

(二)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没有惠及大众

从目前的住房公积金覆盖来看,存在着覆盖率低的问题。其主要覆盖面集中效益较好的垄断行业、大型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行政事业等单位,这些单位的职工大多为高收入者。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产生的大量下岗员工,私营企业合同工、个体经营户、农民工、自由职业者等却没有涵盖进来。据资料显示,截止到2007年末,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为7187.91万人,与全国几亿的在岗员工基数相比较,覆盖率仍然很低,最需要得到住房保障的人群没有受益。

(三)缴存基数和提取政策不够科学合理

在缴存基数上,目前的政策上,对缴存基数没有合理明确的界定,主要以缴纳者的工资基数为参照,同时制度只规定缴存公积金的基数上限,并没有限定下限,这种制度导致了低收入职工的公积金缴存额明显偏低的问题,进而导致公积金分配的不合理。在一些效益一般的单位,职工公积金缴纳数额不足百元,而效益较好的单位,缴纳数额则高达千元以上。在公积金提取上,目前的政策上,缴纳物业管理费、支付房租、家庭装修等住房消费不能够提取使用公积金。例如,低收入者往往租房生活,房租就是一笔较大的开支,但由于公积金不能使用,只得望房兴叹。

二、住房公积金如何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思考

(一)强化贷款政策对低收入家庭的倾斜力度

结合低收入者的实际困难,应对现有贷款政策从低收入者贷款政策制定和首付比例调整等方面进行调整,在政策上扶助低收入家庭。低收入者贷款政策制定,就是在低收入家庭购房时,提供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购房者发放一定的利息补贴,减轻低收入者的还款压力。首付比例调整,针对首付往往是低收入者购房的主要制约因素的情况,在政策上应进行相应的调整,按照低收入者的具体收入情况,划分相应的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设定不同的贷款利率和贷款额度,扶持低收入群体购房。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

在政策上,要强制推行住房公积金缴纳制度,将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全面纳入住房公积金缴纳范畴,使个体小企业职工、困难企业职工、个体经营者以及农民工享受这一政策,同时应加强监管,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建立情况进行考核,提高人们享有住房公积金权益的意识,扩大覆盖面,对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单位,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实施。在机制创新上,可以探索住宅储蓄机制建立,对于没有条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低收入者,在政策上参照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和首付等政策,通过个人自愿建立住宅储蓄账户的方式,弥补公积金的不足,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扶持低收入群体。

(三)完善公积金缴纳基数和提取办法

在公积金缴纳基数上,公积金管理部门应进行合理测算,对低收入者的公积金的缴纳最低金额进行明确规定,规范公积金缴存,同时限制并降低高收入者的缴存上限,障其权益。在公积金提取上,在办法上应允许低收入群体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物业管理费、房租、住房维修等住房消费,提高低收入群体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对于生活确实困难的低收入者,可以进行人性化管理,在取得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允许其提取公积金用于其日常生活支出。

公积金缴费基数变化范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财务运作创新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长期的,强制性的住房储蓄制度,它的实施加快了我国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在摸索中完善了住房体系,这对于中低收入的家庭来说是非常中要的存在。截止至2005年年底,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总缴纳额为9759.5亿元,较比上年增长了31.88%,但是我们却不能只注意眼前,忽视了住房公积金在其财务运作模式上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财务运作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在收缴上存在缺陷

1.覆盖面小,融资渠道狭窄,虽然全国各地大多都已经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是任旧有部分职工无法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带来的成果,截止至2005年年底,全国缴纳公积金的职工人数有6329.7万人,只占在岗职工人数的58.4%。可想而知公积金制度在覆盖面上还具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2.缴款比率单一,毕竟居民住房消费占家庭消费的比例,是按照家庭收入来划分的,家庭收入情况不同,住房消费的比例自然也会不同,然而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收缴却没有充分的考虑到这一点,这显然无法适应与我国住房公积金参加者的收入水平层次。

3.相关法律不健全,虽然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立法,但是相关法规却不够健全,在执法力度上明显不够严格,缺乏一些力度大的制约措施。

二创新公积金财务运作的模式——由静态收缴模式向动态收缴模式转变

1.制定合理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

此次转变是根据了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特点进行的,无形中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无论其存在的岗位,都应该纳入缴纳的范围。此外,我们还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实行自谋职业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此来达到鼓励自主创业的同时有为其解决了住房问题提供出了资金支持。同时我们还可以根据缴纳者自身的情况进行调整,例如面对一些退休之后任旧可以保障创造收入的人员,可以在资源的基础上,允许其继续参与缴存公积金。

虽然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已经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但是任旧无法做到与工资增长同步。为了能够更好的完善自身情况,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的优秀方案,根据住房公积金不同缴纳者的收入水平及其增长情况,对照企业工资成本及社会公众对于公积金的评价等因素,设计一个多样化的动态收缴模式。是按照实行的缴纳率为基础,根据缴纳者每增长一定的数额,单位和个人所缴纳的比例均提高一定比例方式,当然我们也要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单位在进行一些细微的调整。

2.强化单位及个人按时足额缴纳的义务

有关部门一定要大力的宣传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法规,让企业认识到建立住房公积金对于一个企业的改革是多么重要的一项内容,它是企业必须要履行的职责,让员工认识到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既是自己的权利又是自己的义务,是我们在享受单位资助的同时需要长期承担的储蓄义务。

3.加大执法的力度

我们应该要对现存的住房攻击经制度法规进行完善,同时面对一些违反攻击经法规的单位加大执法的力度,例如有的企业拒缴,迟缴,我们可以通过罚款通知等方式进行催缴,如果该企业或个人任旧不理会,则可以通过司法部门以法律手段来强制执行。

三创建新模式——为住房公积金保值

1.可以增加购买债券的种类,适当的扩张国债投资的规模

合理的运用基金投资的机制,不断打完善开放住在公积金的保值投资渠道,让持有者可以有序的进入到资本市场,选择自己适合的投资工具进行投资。就目前从优化资产结构来说,还是需要提高使用资金的效率来进行的,适当的提高购买国债的比例,压缩沉淀资金量,尽可能的在低风险下获取高收益。当然,我们还可以选择购买信用等级与国债在理论上存在的微笑差别的债券,这些都是安全型较好收益也不低的类型。

2.大力的发展个人的住房贷款业务

发展个人住房贷款是体现建立住房攻击经制度的一种方式,既可以做到实现了公积金的保值,又能保证政策性和收益性的统一。在发展个人住房贷款的时候,要注意扩展贷款的范围,既要积极发展职工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等住房贷款,又要尽可能的将这些手续简化,缩短办理的时间,为员工提供真正的便利。当然,我们还是需要解决个人住房贷款的形式,扩大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之间的利差,建立一个全国性的贷款担保体系。

3.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监督体系

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将公积金管理透明化,这就需要我们定期的向社会公布公积金的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分配等,完全受民众的监督。建立国债风险评估制度,将购买国债的行为规范化。面对国债的凭证,利率,期限,兑付等都需要形成一套规章。

4.将委托制度最大化的完善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由商业银行运作的,所以我们在选择银行的时候,一定要以竞争机制例如公开招标方式来代替通过行政的方式哎进行制定,且我们与银行委托关系的时候一定要明确的标定委托的年限,到期的时候要进行重新的确定,最后也是最为四实现住房公积金的高效运作

1.运用住房公积金与漏洞产生之间的互动规律,毕竟住房公积金生成的参数,是会直接决定或者影响到公积金的形成数量,时间和结构的。住房公积金流出的参数,也将直接决定或影响公积金的使用数量,方向和结构等的各种变量,例如说公积金的提取量,贷款的利率等等。住房公积金生产和流出参数之间的规律,就是指生产参数和流动参数之间本身存在的相互性,调整公积金生产参数,流动参数也会受到影响发生改变。公积金生产和流出参数互动也是为了保障公积金运行机制的内在规律,完善住房公积金在收缴模式上和使用模式上的规律性指导。

2.建立收缴和使用的互动机制,二者只有平衡协调才可能促进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因此,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的时候,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同时,也是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必须充分的考虑到公积金的缴交率变化,合理的利用公积金生产与流出参数之间的互动规律,建立收缴和使用的互动机制。在他们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变沉淀保值增值为使用保值,最大程度的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结语:综上所述,只有充分了解公积金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并创新和完善公积金的财务运作模式,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社会。

参考文献:

[1]张秦安《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撑理论---梳理与启示》2002年第7期财贸经济

公积金缴费基数变化范文篇3

【关键词】高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地区差异

高校职工要安居,才能乐业,才能更好地投身于教学和科研工作。而在住房商品化的改革进程中,在房价飞速上涨的背景下,高校职工,尤其是青年教师购房难日益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作为解决职工购房难的一个重要途径,住房公积金日益引起大家的重视。但认真考察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高校这个特殊领域的运行情况后,笔者却发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此作简要分析并尝试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多数高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偏低且长期得不到调整

缴存基数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时的计算基础,在缴存比例一定的情况下,缴存基数关系到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高低,最终影响到个人购房能力的强弱。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也就是上年的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那么依据什么来确定上年的工资总额呢?关于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执行)第二章第四条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6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即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高校的缴存基数执行的是财政拨款部分对应的应发工资,俗称档案工资或国标工资,而以学校自筹的预算外资金进行校内分配部分,如超课时费、校内津贴、误餐补贴、科研奖励等往往没有计入工资总额。如浙江省嘉兴市2008年在调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文件中就明确规定:一次性发放的补贴与奖励,以及部门、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奖励,不得计入缴存工资基数。山东济宁市则将应发工资扣除住房补贴、规范性补贴、规范性津贴、交通津贴、其他工资等,约有占工资总额55%以上的工资收入未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众所周知,1999年校内津贴制度改革之后,国内高校在收入分配上采取的是国家工资和校内津贴双轨并行的二元分配模式,其中的校内津贴主要来自学校创收的预算外资金,由学校根据职工岗位、职称、绩效等因素进行自主分配,这部分在职工收入总额中所占比例一直呈上升趋势,在一些收入来源广、效益比较好的高校甚至能占到收入总额的65%以上。很多地市在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把这部分排除在外,不仅大大降低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收入,无法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合理避税效应,削弱了大家的购房能力,而且严重违反了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一种违法行为。

与缴存基数低、构成不合理同时存在的是,很多地方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定下来就是多年不变,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职工收入的变动严重背离。以笔者所在的曲靖市为例,最近一次的缴存基数调整是在2007年,缴存基数按照2007年6月30日前经曲靖市劳动人事部门审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资构成结构统一计提。如今4年过去了,职工的工资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工资总额也有了很大增长,但除了因个人的职称、职务变动而引起小幅变动外,住房公积金基本上还是原地打转转,如果将这4年来房价飞速上涨,货币不断贬值的因素考虑进去,住房公积金对于教职工改善住房问题起到的帮助作用实际上是越来越小。与缴存基数长期不调整相对应的是,各地对缴存基数的限额却在经常调整,以昆明市为例,2009年以来缴存基数限额调整了3次,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从2009年的6543元调整到2010年的12455元,翻了差不多一倍,这为很多效益较好的单位增加住房公积金倒是大开了方便之门。反观众高校,住房公积金仍然岿然不动,这进一步拉大了收入差距,使得很多高校收入本来就偏低的职工在与其他单位的对比中倍感失落,甚至萌生去意。

分析起来,缴存基数和比例低的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一是地方政府财力有限。高校基本都是财政全额拨款单位,一旦提高缴存基数和比例,按1:1或更高的配套比例,对很多财政紧张的地区来说将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因此政府部门缺乏调整的积极性。二是调整程序比较复杂,环节多、耗时长。一般说来大致需要以下步骤:首先需要民间呼声比较高,有关单位提出调整请求;然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才会联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联合调研,提出初步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核;政府审核通过后一般还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接着是经市人大通过后列入下一年的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最后由单位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报具体数字。三是高校本身的原因。很多高校领导对住房公积金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往往认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比例都是国家规定的,该怎么交就怎么交,很少考虑去主动争取调整的可能。再加上有的高校,特别是新建本科院校,在生均经费拨款很低、扩张建设压力大的情况下,资金非常紧张,对增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也是有心无力。最后不得不提的就是部分高校的人事和财务部门没有积极就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情况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等、靠、要”的思想比较严重。

二、地区差异大,造成人们心理不平衡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是以市为单位的,也就是俗称的属地化管理。在不违背国家统一法规的前提下,各地市根据本地情况制定自己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由此也导致各高校因所处地市的不同,在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上都存在较大差异。笔者抽样调查了云南省和省外几个兄弟地市2010年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具体情况如表1、表2所示:

表中的“财政工资”,是泛指财政拨款对应的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则泛指在“财政工资”基础上含校内津贴等高校自筹经费解决的工资性收入。从以上两表可以看出,昆明、郑州虽然是省会城市,房价比一般地市要高一倍左右,但缴存基数却是财政工资,缴存比例处于一般水平;大理、阜阳等虽然是一般的地级市,缴存基数却是工资总额。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07年1月1日,大理州就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原来以职工基本工资计算,调整为按工资改革后的工资总额计算。在全国范围内,阜阳的缴存比例达到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上限,即20%。根据表1,如果以一个有5年工龄、有讲师职称的教师为例,在文山州每月扣缴的住房公积金总额约为240元,在昆明约为500元,在大理约为1200元,而在阜阳约为1400元,最低和最高两者相差达1000元左右。从表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的高低和当地政府的财政能力以及房价并不具有很强的关联关系,财政能力强、房价高的地方住房公积金未必高,如昆明市;财政能力低、房价低的地方住房公积金未必低,如邯郸市。究其原因,当地相关部门对民生的重视程度、以高校为代表的事业单位与政府的博弈起到了主要作用。

住房公积金在不同地区高校之间的差异容易产生几个方面的负面作用。首先是对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产生打击。毕竟人都有“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的心理。在如今这信息发达的社会里,职工之间更易进行薪金方面的相互比较,如果相形之下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偏低就会产生很大的不平衡心理,容易积累怨气,从而影响到工作状态。其次是不利于人才跨区域流动。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房价低、公积金较高的地区的职工一般不愿意到房价高、公积金低的地方工作。最后是对当地房地产的健康发展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如果职工住房公积金偏低,其住房消费能力就会偏低,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就会少几分活力。

三、部分高校在执行公积金政策时一些做法不合理

高校在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各项业务中起着很重要的桥梁作用,高校的具体做法往往影响着公积金政策的落实效果。经了解,目前高校在执行住房公积金政策时存在以下不合理的情况:

(一)学校充当担保人,要求职工以房产证提供反担保

在高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很多地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保证资金安全并便于操作,往往要求由贷款申请人所在高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职工违约时,首先由高校协助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告知、扣除工资等方式对不良贷款进行追偿,如果仍然无法催还贷款,则由高校代其偿还。如果某高校职工违约率高,高校又不及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再受理该单位公积金抵押贷款的申请。高校为了降低自身风险,在为职工提供担保的同时又要求职工提供反担保,一般做法就是要求职工提供房产证作为抵押。这种做法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是高校的担保主体资格是不合法的。《担保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担保人。其次,很多职工,尤其是年轻教师都是初次购房,拿不出房产证作为自己的还款保证,这时学校往往拒绝为他们提供担保,致使他们贷款无门。这种做法不仅增加了高校的负担,而且不便于人才流动。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及时

很多高校不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按月缴纳住房公积金,而是每半年或1年缴1次。原因很多,有的是等财政配套的专项资金下来后才缴;有的是因资金紧张,将每月代扣的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拆东墙补西墙;还有的仅仅是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怕麻烦。这些做法不仅会影响到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而且会降低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收益。

(三)对违约教师没有积极采取有力的催收措施

有些教师因各种原因不及时还款,但由于是本校职工,碍于人情,学校的公积金经办部门长期不管不问;还有的教师因辞职、考博等离开学校后不还贷款,学校又无法从其工资中扣款,扣压的房产证又不能拿去变卖,导致贷款长期逾期,严重影响到其他教师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对策及建议

根据上文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对症下药,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工作。

(一)积极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调整建议

一方面高校作为事业单位中一个重要的智力密集型群体,作为科技、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阵地,在当地有一定的话语权,很多职工也都有参政议政的身份和能力,只有及时发出自己的声音,才能唤起政府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重视,也才能有力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另一方面,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调整需要政府逐级审批,需要很多政府部门的通力合作,高校只有积极呼吁、广泛联系才能有力推动相关政策的出台。在国务院的重视和推动下,各高校都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绩效工资改革,改革后工资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绝大多数教师的工资都有了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的问题也成了当前的一个焦点问题。如果高校管理层抓住这个改革的契机联合其他单位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对问题的解决将有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或提高高校的缴存比例

客观来说,目前的住房公积金额度相对于高涨的房价来说还是较小的。高校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为职工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不失为一种以人为本、留住人才的好办法。补充住房公积金与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基本特征是相同的,都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备金,用于职工的住房消费,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补充住房公积金属于非强制性缴纳的社会保障项目,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管理需要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替员工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据笔者调查,目前已经有西华师范大学、天津大学、南开大学等高校在实行这种办法。西华师范大学的做法是根据职工的职称、职务、工龄、现有住房面积等确定一个比例系数,每月按应发工资乘以该系数后得出为职工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每月打入为职工专门办的住房公积金卡里。由于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操作起来比较复杂和麻烦,更简便快捷的做法是提高单位的缴存比例。经高校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级政府同意后,高校就可以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如河北省邯郸市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邯郸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开始上调,单位缴存部分由10%调至15%,个人缴存部分由6%调至8%。

(三)改变高校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的不合理做法

首先高校应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由贷款担保人变为义务的贷款协助者。需要贷款的教师应到社会上寻找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服务机构购买担保服务。高校之所以有做贷款协助者的义务,是因为高校对本校教师的资信、财产等状况比较了解,对本学教师的行为有较强的约束能力,在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贷前调查、贷款催收等方面起可以起到积极作用。这样一方面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学校承担最后还款责任的风险。其次高校应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对违约的教师要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贷款催收,必要时从工资中直接扣款,对可能发生坏账的贷款制定预警和防范措施。

【参考文献】

[1]宋佐军.关于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的思考[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2(6):13.

[2]陈伯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26.

[3]李亚云.基于博弈的角度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生成[J].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28-29.

[4]叶卫东.住房公积金制度安排及运行低效率研究[J].经济论坛,2008,(4):66.

[5]张帜然.昆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N].春城晚报,20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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