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的新政策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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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的新政策范文

20xx年广州公积金异地贷款:广州长沙公积金异地贷款办理流程1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咨询并提交相关资料;

2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需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3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按照规定时限审核审批手续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20xx年广州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再扩容

从5月3日起,在广州缴存公积金可在长沙贷款购房。记者从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在广州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长沙市户籍职工,可到长沙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并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据悉,互贷对象仅针对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或者首次贷款已经结清的职工。意味着,长沙在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东莞、肇庆和清远之后,成为第9个可以和广州互贷公积金的城市。

按照广州和长沙签订的《广州、长沙住房公积金异地使用合作协议》,在广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长沙市户籍职工,在未使用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次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情况下,可在长沙申请购买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可以提取个人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异地购房贷款将按照贷款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另外,广州长沙还可实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包括在还贷期间。但如果职工在异地贷款期间逾期偿还贷款,公积金提取的资格将有可能被取消。

早在20xx年5月,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东莞、肇庆8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签订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实现了公积金互贷业务。20xx年5月这一协议到期,虽然没有续约,但在各地公积金额度充足的情况仍然可以实现。去年7月,广州和清远签订互贷合作协议。

此外,除了以上城市外,在全国其它任何一个城市缴纳公积金的广州职工,亦可在广州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

油田公积金贷款再出新政将逐步开放省内异地贷款油田住房公积金贷款再出新政策,贷款条件放宽。4月4日,记者从胜利石油管理局公共事业部了解到,今后,借款人不仅购买商品房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以所购商品房作为抵押,还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而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也从25万元提高到了30万元,两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下一步,油田还将逐步在德州、滨州、烟台、济南等地开通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以异地银行委托等方式跨地区进行资金发放和抵押登记。

和20xx年相比,新政策主要调整了贷款最高限额和贷款品种方面,现在购房贷款最高限额一律为所购住房总房款的80%,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两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20xx年油田开通了商品房贷款与商转公,20xx年间逐步开通省内异地贷款,减轻职工负担。公共事业部工作人员介绍道。

按照要求,职工在办理贷款申请后,公积金中心将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做出贷款审批决定,并对准予贷款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予贷款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目前,全市一共有63处商品房楼盘可申请油田公积金贷款,购买这63处商品房楼盘且满足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等条件均可申请贷款。

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3月29日,胜利油田住房公积金河口管理部正式挂牌启动运行,并已经为河口医院一名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下一步公共事业管理部将继续进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推广工作,缩短职工办理贷款的时间。

保定清苑限购:外地人限购一套暂停异地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4月5日,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暂停向拥有城区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暂停向拥有城区1套及以上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政府、城区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维护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推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居民购房政策

(一)暂停向拥有城区3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暂停向拥有城区1套及以上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调整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居民家庭在城区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系指居民家庭名下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在城区再次购买普通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二)暂停向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暂停异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

(一)在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城区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在城区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有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城区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二)在城区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在城区无住房,但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或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城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三)对在城区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对引进的外来人才、取得居住证且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清苑地区累计缴纳12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区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信贷政策。

四、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一)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前,对全部房源须向区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价格(一房一价)备案。备案价格应科学合理,不可明显高于周边同品质、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价格,经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请。区住建、统计部门配合提供不同区域的商品住房参考价格。

(二)商品房经营者持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向区住建局提出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申请,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后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销售过程中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三)商品房经营者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区住建局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但尚未出售的住房,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区住建局先行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商品房经营者应在30日内向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价格备案,并将备案证明文件报区住建局后,方可再次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系统。

政策执行过程中涉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时间,均以住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本意见自20xx年4月5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清苑区。

公积金贷款的新政策范文

【关键词】房贷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上世纪末,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住房分配制度的深刻变革,我国逐步建立完善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较好地解决了低收入职工购房所需资金问题。

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和消费能力大幅提高,商品房价格节节攀升,同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数额也在不断增多,面对昂贵的房价,较低收入人群普遍选择房贷方式购房,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呈几何级增长。面对新形势、新情况,如何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势,成为摆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概念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职工自住住房消费的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即:职工购买商品房贷款和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贷款等。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利率较低、办理程序简便。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式是我国目前唯一的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制度,能够为缴存人提供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有偿、优惠服务,适合家庭不超过两套住房、拥有面积在政策范围以内、具备偿还贷款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多年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商业贷款优惠政策逐渐收紧,商贷利率走高,就目前情况而言,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是最佳选择,可见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关系到国计民生,与群众生活密切相联。

(三)信贷业务和风险逐渐增大。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的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数据分析,截至2010年底,安徽省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40.82亿元,而仅2010年一年,全省就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31.06亿元,占贷款累计总额的24.23%。到了2011年,全省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35.43亿元,同比增长3.33%,增加4.37亿元,其中笔者所在的亳州市个人住房贷款同比增长全省最快,达到142.28%。伴随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不断扩大和增长,信贷业务风险必然也会逐渐增大。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成因

(一)来自于运行机制的风险。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不能直接办理金融业务,个人住房贷款只能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但是由于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机制仍不健全,在运作过程中除了要承担常见的商业贷款风险外,还容易产生一些特有的管理风险。

1、受利益驱动,被委托商业银行积极性不高、回收力度不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较低,如果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只能收取5%作为手续费,相比较来说,商业贷款比住房公积金贷款收益高、程序简便、办理快捷,导致受委托商业银行对发放公积金贷款积极性不高,同时,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受委托银行不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致使受委托银行基于节约成本考虑,对贷款的回收力度不够,无形中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2、受信息化建设滞后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遭遇瓶颈。一是目前我国不少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许多职工难以及时获知自己的个人信息。二是受委托银行网络优势强大,与管理中心滞后的信息化建设形成鲜明对比,双方数据不能同步更新,直接影响到贷款程序的正常运行。三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的私人信息保密措施不严,也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3、存贷不挂钩导致资金缺口的风险。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对贷款职工既无最低储蓄年限(仅一年)要求,也无最低存款额限制。这种优惠政策现阶段有利于解决和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但从长远看,未来可能导致资金缺口,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保持稳定。

(二)来自于宏观经济调控的风险。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贷款期限长,在长期的贷款期限内,社会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必然会不断发生变化。如果宏观经济发生通货膨胀,实行相对固定利率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就有蒙受贬值的风险;再者,如遇央行利率上调,职工的还款负担就会加重,逾期率上升的可能性也会加大。

(三)来自于服务对象的风险。

有的单位濒临破产,职工面临下岗或买断工龄,借款人的收入减少还款能力下降,或者遭遇疾病灾害等意外事故以及死亡、离异等情况,甚至抵押物或质押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无经济能力归还贷款。

四、如何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监管,推进金融创新,维护金融稳定”。如何有效控制贷款风险已经成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日常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体地位,与各受委托商业银行分清公积金贷款委托业务的风险责任关系,强化责任追究,督促受委托商业银行建设强有力的还款催收队伍。

(二)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信息化建设,加快贷款业务信息系统的软件开发、升级和维护工作,与受委托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实现对接和同步更新,同时确保贷款客户信息安全。

(三)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预警系统,对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就业与家庭收入变动信息、抵押物变现和外部环境风险监测、贷款逾期风险级数预报等进行统一管理,一旦出现各种贷款风险,能够做到反应灵敏、处置有力。同时,将公积金缴纳、使用和贷款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信用资源共享。

(四)应进一步重视存贷挂钩,将贷款人年龄及婚姻状况、购房目的、月还款额占家庭月收入比例和信用等级等指标作为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时审核的重点,实施有重点的政策倾斜。

参考文献:

[1]牛艳,邱桂杰.借鉴国外经验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商业经济,2010,(7).

公积金贷款的新政策范文篇3

论文摘要: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已经进入新的阶段,但是由于农村金融改革中面临着新的制度性困境,制约农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调整政策金融体制、发展新型金融机构以及配套机制等角度,提出了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框架性建议。

农村金融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的薄弱环节,也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近年来,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国家陆续启动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等一系列农村金融改革,农村金融的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一、农村金融发展的新阶段

农村信用社2003年启动了新一轮改革,将县级联社改制为统一法人社或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并成立省联社承担行业管理职责,目前在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改善经营管理机制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拓展经营业务范围,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和农业生产资料贷款等业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经营效率有所提高,贷款规模稳步增长;中国银监会在部分省区进行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工作,调整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推动了试点省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民资金互助社的组建和发展;邮政储蓄改革初步启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于2008年初正式成立,并在试点省区陆续开展了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业务。

一是农业贷款规模保持较快增长。金融机构农业贷款规模从2000年的4888.99亿元增长到2006年和2007年的13208.19亿元和15376亿元;农业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重稳步上升,2000年的占比为7.4%,2006年和2007年相应增长到13.2%和13.6%。贷款快速增长,表明农金支农功能增强。

二是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进展,支农资金实力明显增强。农村信用社启动新一轮改革以来,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先后采用专项票据、减免税收等资金扶持政策,置换了部分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和历年挂账损失,有力地提高了农村信用社支农功能。截至2007年末,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1.43万亿元,占其各项贷款的比例由2002年末的40%提高到46%;占全国金融机构农业贷款的比例由2002年末的81%提高到93%。

三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注入新活力。自2006年开始,国家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在6个省区进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的新型金融机构试点,并很快将试点省份扩大到全部31个省市区。到2007年底,三类新型机构共筹集各类资本12726.65万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产总额32446.16万元,存款余额19344.87万元,贷款余额11953.48万元,累计发放贷款22008.43万元。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进入提高了农村金融的竞争水平,注入了新的活力。

二、新阶段农村金融的制度困境

应该看到,农村地区“贷款难”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农村金融服务仍较薄弱,农村金融发展仍难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同时,农村金融的进一步改革尚没有形成切实可行的农村金融改革总体规划,目前农村金融改革的推进缺乏统筹计划和协调行动,有关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力度和实施效果有所不足。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的改革和发展仍面临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体制性问题。

(一)农村信用社存量历史包袱仍然较重,不良贷款比例较高。目前,农村信用社存量历史包袱仍然较重,加上这几年又产生新的支农政策性损失,不良资产规模还比较大,严重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的持续经营和改革深化。如某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仍有91.5亿元,不良贷款率13.9%;若按五级贷款分类,则不良贷款余额达266.94亿元,不良贷款率高达40.6%。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拨备覆盖率仅14.6%,拨备缺口15.14亿元;若按五级贷款分类口径,拨备覆盖率仅3.2%,拨备缺口达117.07亿元,远远达不到防范风险的标准。与此同时,农村信用社的相关扶持政策和激励机制仍不到位,新增的政策业务也容易形成新的不良资产。

(二)政策性金融运作机制不规范,支农功能不到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7年累计发放粮棉收购贷款2752亿元,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企业和农业科技贷款1051亿元,而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方面的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业结构调整的支持相对较少,政策性金融的支农功能发挥有所不足。同时,政策性金融的运作机制和操作方式较不规范,缺乏制度性监督约束和政策扶持机制,导致政策性业务的资产不良比率居高不下。此外,一些其他金融机构承担的政策性业务,如农业银行承担的扶贫贷款等,也面临着管理成本高、经营效益差、资产质量严重恶化的问题。

(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管理机制尚未理顺,监管工作仍较薄弱。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户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陆续在试点省区建立并运营,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在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和市场监管等方面关系仍不顺畅,市场监管存在盲区,试点工作尚没有全面铺开。如四川省广元市全力小额贷款公司,在人民银行的推动下,2006年4月经广元市政府批准并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从事小额贷款业务,但一直未能获得银行监管部门的认可和业务监管;而中国银监会在试点省区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2007年3月成立的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则一直未能获得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支持。

(四)农村金融的抵押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不发达。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在贷款中,经常面临抵押担保的困难:农户的房屋等财产往往流动性差,难以用作贷款担保;一些农村企业土地虽已转换为工业用地,但由于土地权属仍为农村集体用地,也难以进行抵押。而农村地区贷款担保机制又相对不发达,办理农业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数量较少,规模普遍较小,资金实力不足,担保范围及对象相对较窄,缺乏法律规范和有效监管,担保业务规模难以满足贷款需要。与此同时,由于农业政策性保险发展相对滞后,保险覆盖率低,农业生产和信贷投入缺乏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制约了农村金融服务的提供。

三、农村金融改革的框架性方案设计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解决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问题,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农村金融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是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这就需要通过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化解存量历史包袱,消除政策性负担的制约,使农村信用社能够轻装上阵,重构自身约束机制,恢复持续经营能力。

1.增加政府资金投入,采用多种手段化解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在前一阶段通过央行票据、央行借款等方式化解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的基础上,坚持“新老划断”的原则,按照农村信用社五级贷款分类的标准,对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以及支农政策性损失进行全面清查核算。采用中央和地方出资、引进外部投资者等多种方式,分期分批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损失和亏损挂账进行资产置换和剥离,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

2.深入推进农信社产权改革,完善经营管理体制。积极引入民营资本等境内外资本,合理调整股权结构,避免股权过度分散和一股独大的现象,强化股东的参与意识和管理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借鉴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经验,加强风险控制制度建设,强化市场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增强经营管理的效率。

3.建立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扶持长效机制。在税收政策上,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施行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政策,直至农村信用社票据兑付完成;在货币政策上,对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政策,适当调低准备金要求;在再贷款政策上,降低现行的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利率,减轻农村信用社的利息负担。

4.放开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本合作与资产重组行为。对一些严重亏损、经营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加大农村信用社和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的资源整合力度,允许本地金融机构以及跨地域农村金融机构以参股或者控股的方式并购和重组农村金融机构。

此外,清理各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的相关歧视性政策规定、规章制度,维护农村信用社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

(二)调整政策性金融体制,提高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力度和效率约束,强化政策性金融功能。

1.改革政策性金融运作机制,提高政策性金融业务经营的效率。建立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市场化选择机制,允许农业发展银行等多个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金融业务的竞争,通过业务招标等方式确定政策性业务的承办机构,提高政策性业务的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同时,调整现行的按机构进行支农补贴的办法,实行按资金流向对政策性业务进行贷款贴息等扶持方式,根据具体业务的规模、风险水平来对政策性金融业务进行风险补偿。

2.积极拓展农村发展银行政策性业务范围,稳步发展商业性业务。在现有粮棉油收购贷款业务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开展农村公路、农村通信、农村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产品进出口等政策性业务,提高政策性业务的经营约束和风险控制水平。同时,稳步推动农业发展银行开展龙头企业贷款等商业性贷款业务。按照分类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将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开,分别建账、分类管理、分账核算,不断优化政策性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结构,将农业发展银行发展成为综合性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全方位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3.拓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引导资金回流农村。允许农业发展银行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定向发行政策性金融债,通过城市资金回流农村、邮储资金回流农村等多种机制,增加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来源,解决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短缺问题。

(三)积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

1.加强部门协调工作,加快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发展。根据新型金融机构试点的情况和经验,进一步理顺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权责关系,积极推动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具有自生能力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与发展,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和民营资本在农村地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等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营造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环境,满足农村金融多样化的需求。

2.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行优惠的经营政策和监管政策。加快制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相应的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中小企业的贷款。对农村地区设立的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规定差别存款准备金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到农村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存款保险制度,强化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能力,加强对存款人权益的保护。

3.制定相关约束性规定,明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义务。根据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范围和规模等因素,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信贷投放的比例要求、投放范围等内容进行相应的规定。对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定系统内上存资金的比例和上存资金的利率限制,保障支农功能的发挥。

4.加强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在降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的同时,需要制定相应的、切实可行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对金融机构设立的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纳入母行监管统计,实行并表监管;对农户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强化自律性监管,并建立相应的市场退出机制。

(四)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体系。

贷款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制度性保障和支持性措施。有关部门应积极扶持贷款担保公司、贷款担保基金等的发展,探索多种形式的抵押担保机制,健全农业政策性保险等措施,建立农村金融的支持配套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

1.鼓励扶持农村信贷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的发展。中央和地方政府可以积极扶持或者出资参股成立农村贷款担保公司,专门为农业信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也可以由地方政府、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户共同出资建立农业贷款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对农业贷款损失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对已经设立的中小型企业信用担保公司,通过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来予以积极扶持。

2.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的贷款抵押担保形式。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试点和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农户林地集体抵押、订单质押、动产质押等切合农户实际的抵押担保方式;对农村中小企业贷款,积极探索将存货、厂房设备、收费权等财产作为抵押担保的途径。针对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企业土地已经转换为工业用地的,积极协调办理相关的土地确权程序,推进贷款抵押的落实。

3.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在各地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将国家对农业自然灾害的救济方式转化为农业保费补贴方式,并积极鼓励商业性保险对农业保险的介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保障水平。

参考文献:

[1]韩俊.农村金融现状调查[J].农村金融研究,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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