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特征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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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特征范文篇1

[摘要]国务院的《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诚信建设战略思路: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科学、合理、权威、公正的信用服务机构;严格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逐步形成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信用服务体系的方针和目标。

目前我国的信用评价和监管机制不健全,一些信用评价机构本身服务的诚信可能就有问题,甚至出现3A评级也可以随意买卖的现象,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还没有建立,一些个人和企业没有为经常性的违约、失信而付出代价。这种“守信却得不到更大利益”、“失信也不会得到更大惩罚”的现象,给商业交易带来了很高的交易成本,也制约了传统商业走向电子商务的步伐。

一、构建信用体系的意义

传统商业相比,电子商务通常是买卖双方不见面的,更加需要参与者诚实守信:买卖双方信用状况信息不对称甚至缺失,往往凭经验直觉、网上交流、网下调查等进行综合判断,而网下调查的成本很高,有些业务很难调查到,这就很容易出现在交易信息、供货、付款等方面出现诚信问题,影响用户对网上交易的信心;为了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一方面,我们希望传统商业模式下的信用模式尽快完善,信用数据尽快共享;同时我们认为需要为电子商务的参与者建立必要、实用的、符合电子商务特征的信用模式和信用数据管理机制;健全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涉及的因素较多,但与信用有关的立法、执法是重中之重。我们已经有了一部《电子签名法》,未来可能还需要有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的管理办法、网上拍卖交易管理办法、电子商务税收及发票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金融领域的信用管理体系也很重要,他直接影响到电子支付和正常服务的履约,影响电子商务的效率和质量。底层的信用体系,会影响到客户端对电子商务的信任、信心与效率。市场经济是信用化的商品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生命线,特别是在经济进入全球化的过程中,信用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业活动,信用同样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二、我国信用管理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完善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执法;政府对征信行业的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等方面。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仍然存在严重的不足,并未建立起健全的征信管理体系,缺乏有效的失信、违规行为监督惩罚机制。我国尚处于信用制度建立的初级阶段,各个方面还是不太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市场化运作模式虽已初露端倪但运作存在不规范现象

拿企业诚信来说,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不同类型的诚信公司按照商业化原则在市场上开展竞争的格局,目前已有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等知名征信机构。然而与之相配套的监管体制相对落后,缺乏对诚信机构、诚信活动有效的管理。出现了一些诚信机构采取低价格、高回扣、高评级的手段抢夺市场,使评级结果成为一种可以买卖的商品的不规范的情况;

(二)未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机制

多头管理现象仍然存在,管理要求不一,给企业增加了不必要的管理负担。同时,各部门未形成合力,又缺少对整个行业行使统一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

(三)行业自律尚未形成

从事征信行业的队伍总体素质和水平偏低,缺乏对从业人员必要的管理,以及行使行业标准制定、行业国际交流的职能机构。

三、构建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思路

(一)政府应实施积极的电子商务政策,设立全国电子商务协调指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国电子商务推进工作

建议国家设立全国电子商务协调指导小组作为推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常设机构,统一协调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地区的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并注意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以城市和行业电子商务试点为突破点,加强推广工作。

(二)以大中型企业和传统产业为先导,加快实施企业内部信息化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应以大中型企业和传统产业的内部信息化为依托,通过基于电子商务平台的供应链和产业生态群带动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要重点抓好示范工程,注重改造企业传统的生产管理模式,优化企业流程,培育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三)构建网上信用销售评估模型

在电子商务交易之前,首先通过两种方式评估客户信用,一种方式是根据客户的财务报表进行评估,另一种方式是开发出适合本行业特点和本企业特征的信用评估系统。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还只是停留在感性认识阶段,只有一部分外贸企业吸收了最近几年的经验教训,已经开始重视收集客户的信息资料,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应收账款逾期率、坏帐率大幅下降,企业效益明显回升。

(四)加强网上客户档案管理

欧美企业对赊销客户的档案一般进行定期(一般是半年)审查,根据客户信用信息的变化,及时调整信用额度,而我国企业不能及时根据用户信息的变化及时调整信用额度,使得优良的客户定单得不到增加;也不利于及时发现信誉较差的客户,造成坏账损失,给企业蒙上了一層阴影。欧美国家普遍实行信用卡消费制度,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信用保障体系,这为电子商务的网上支付问题解决了出路.细致说来,欧美国家的信用保证业务已开展有80年的时间.在欧美国家,人们可自由流动,不用像中国一样受户口的限制,为方便生活起居,每个人都有一个独一无二的,不能伪造并伴随终生的信用代码,持此信用卡进行消费,发卡银行允许持卡人大额度透支,但持卡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将所借款项归还,如果某企业或个人恶意透支后不还款,那也就意识着以后他无论走到何地,他的信用记录上都会有此污点,不论他想贷款买房,购车或办公司,银行都不会贷款给他,这在贷款成风的西方世界是及其可怕的!因此,西方人普遍将信用看作自己的第二生命,谁也不愿意贪小利失大义,当在网上购物时,他们会在点击物品直接输入密码,将信用卡中的电子货币划拨到网站上,商务网站在确认款到后,立即组织送货上门。

(五)完善第三方支付

电子支付特征范文篇2

一、电商国际支付的特点

1.电子支付为主

电子商务国际支付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平台来进行跨国的商务贸易,双方从信息筛选,业务洽谈、签约订货、资金交付、商品发货的整个过程,都通过电子商务来实现,也就是基于互联网虚拟平台来完成。与普通电子商务相比,国际支付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货币体系统一,因此区域跨度更大,电子支付是主要的支付手段。

2.支付具有交互性

交互性是互联网经济的最大特点和优势,电商国际支付的完成是通过互联网的虚拟空间来实现的,虚拟空间突破了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来实现24小时的信息服务。再加上虚拟空间的地址具有永久性,可以提供持续不断的信息资源,处于不同地点和不同时间的经济个体通过互联网的搜索引擎来查找信息,或者与相关企业实施沟通,或者完成信息的筛选和匹配,国际贸易的交易双方可以实现即时交互性,不受传统支付方式的时间和地点约束就可以完成支付交易。

3.支付与网上交易关联性强

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交易完成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国际交易的产生才会需要电子支付,电子支付不完成,则这笔交易就不会成功进行下去。因此,电子商务的国际支付的实现,需要综合考虑交易双方的首付款习惯和特征,对两者之间的交易流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仔细分析,以推动网上交易顺利完成为目标,来不断改善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和便捷性。目前,对于双方利益保护较好,并有利于交易顺利达成的电子支付手段主要由第三方支付和网上银行支付,这两种支付工具与网上交易关联性强,成为国际贸易中有最大潜力的支付工具。

二、电商国际支付在应用中的问题

1.支付网络安全问题

支付网络的安全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Internet系统本身属性导致的问题。Internet技术设计的初衷是为了更方便快捷的实现资源共享,因此它是一个开放性的系统,其应用于商业经济中,涉及到重要信息的安全保密,本身就具有较大的缺陷。为了实现重要信息的安全性传输,科学家和专业人士对这一系统进行了大量的技术改进,比如基于数据加密的入口网关安全协议,是网上支付安全性的重要保障。安全协议技术的实施又遇到了区域性差异的问题,每个国家的信息发展的水平不同,安全协议的技术应用也不完全一样,到目前为止有SET标准和SSL标准。第二,网络速度对人为操作危机放大的问题。网络数据传输速度非常快,且每一个结点通过网络与无数个结点一起紧密联结,一旦一个点出现了问题,则会以人力无法控制的速度迅速扩散,在很短的时间内就会达到极大的破坏力。因此,对网上交易流程中的电子犯罪,事前实现有效的风险预防监控意义十分重大。很多信息技术发达的国家都通过建立预警快速反应机制,来加强电子支付的安全性。

2.支付工具的效力问题

在传统支付模式中、现金、储蓄卡、信用卡、支票、汇票等支付工具的支付效力已经具有很大普遍适用性。电子支付中,往往涉及到第三方支付、网上银行支付、电子支票和电子现金等各种支付工具的应用。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应用和传统商业银行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业务延伸,第三方支付和网上银行受到了很多中小经济主体的认可,这些支付工具的效力具有充分的保障。而电子支票和电子现金,支付效力还不能完全确定。拿电子支票来说,《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这对于电子支票的普及应用造成了很大的阻碍。为解决这一问题,满足通存通兑的需求,银行提出了数码印签的标记应用,传统支票上的图章印签不再作为识别出票人的标记,而是通过数码印签确认出票人授权指令的有效性。

3.支付相关法律问题

法律是保障合法的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根本保障。电子商务国际支付与国内电子商务存在不同,国内电子商务处于同一个法律环境中,遵从相同的法律规定和货币体系。而国际支付则需要跨国完成资金交付,需要克服两国之间的法律对接的问题,因此沟通无障碍的全球性法律成为电商国际支付的重要问题。需要法律确认电子支票及电子现金的效力,基于网络支付的特点,对交易双方买卖关系确认的依据,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等具有的法律效力,进行明确规定和规范流程。在国际贸易的网上支付问题上,中央银行应强化电子商务跨国贸易的相关法律完善性建设,为交易双方提供足够的法律保障。

4.支付的信用问题

电商国际支付的信用问题来自于两个于交易双方。第一,是国内企业的信用问题,我国经济社会中的信用体系构建还存在很大的空白,这给一些企业带来了可乘之机,企业之间拖欠货款、延迟发货等现象层出不穷。由于国内信用体系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国外商家不能够完全对国内企业产生信任,而采取更加保守的交易方式和支付手段,造成网络支付的应用比例不高。第二,是国外企业的信用问题,欧美等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的信用体系都发展的比较成熟,但跨国交易的区域跨度太大,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无法获取关于国外企业的信用评价,这本身就加大了国际支付的潜在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子支付在国际电商中的应用。

三、优化国际电子支付应用的对策建议

1.完善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与其他电子支付工具相比,具有足够的便利性和更好的安全性,因此在电子商务的国际支付中成为最重要的支付方式。第一,网上银行能够突破时间和地点的约束,将信息集中于一个虚拟空间,不间断的为客户提供多元化和交互式的支付服务,客户只要满足一定的软硬件条件,则可以进行资金查询和收付款等活动,满足了国际贸易中电子支付的基本要求。第二,网上银行的构建主体是国家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与其他互联网金融企业相比,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成熟的管理水平,在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多方面的管理比较成熟,对于网络平台的资金风险控制显示出更高水平的操作能力。因此,完善网上银行是优化国际贸易电子支付的良好途径。

2.建立安全交易体系

我国的网络安全体系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这从根本上约束了电子支付在国际贸易中的普及应用,为增强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安全交易体系。首要就是解决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电子支付是在虚拟空间中完成的,双方的信息都是通过网络数据的传输来实现交互。国际贸易中,双方贸易主体一般是以银行和企业为主,人们必须要完全确认网上与之交互并完成电子支付的对象是贸易的合作伙伴而不是其他人。因此实现安全的网上支付,第一步就是进行交易双方的身份认证。目前,我国针对交易双方身份的确认,正在尝试构建更高水平的安全支付体系。从1998年以来,由中央银行联合12家商业银行共同参与建设全国统一的金融认证中心,负责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的资金支付发放和管理所需的数字证书。截止到2015年年底,总计有25家银行参与其中。全国金融认证中心很好的提高了交易双方之间的身份确认,保证了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对电子商务的支付应用提供了技术保障。但在跨国的电子支付中,涉及到不同的支付网络技术和环境,如何突破双方差异带来的限制,进一步强化国际支付的安全性,是我国金融认证中心在未来必须克服的难题。

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网络交易是基于Internet的、虚拟的商务交易手段,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交易双方的真实情况很难准确地获取,因此,双方的信用体系建设都非常重要。对于我国经济组织主体,如银行、企业和商家等等,应该加强工商、税务、公安、保险等组织的联合,通过资源共享和数据分析,来构建成熟的社会征信体系,这不仅有利于自身开展国内电子商务,同样有利于在国?H贸易中,以对合作伙伴负责的态度接受国外商家的筛选、获取信任。通过统一、高效、公正的社会信用体系,降低国际贸易中电子支付的金融信用危机,为电子支付的发展奠定良好的信用基础。

4.加快素质人才培养

国际贸易结算的电子化决定了计算机网络和金融的高度渗透性,既懂金融又懂网络又精通国际贸易专业知识的多栖人才是国际贸易支付顺利安全完成的保证,因此,我们既要努力引进人才和国外先进理念,又要高度重视和加强现有人员的培养和教育特别是业务培训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既懂信息技术又懂电子商务规则和贸易实务运作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国际贸易中,开展电商复合型人才队伍的培养建设。

电子支付特征范文篇3

我国电子商务应用中的支付问题讨论

一、概述

随着计算机、网络及现代通信技术的日益发展,电子商务应用也逐渐走入了千家万户,成为被人们所熟悉的一种交易方式之一。电子商务利用Internet平台将传统商务活动中的参与各方(买家、卖家、物流公司、金融机构等)连接在一起,通过将整个交易过程网络化、电子化、信息化,减低了交易的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

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交易方式,电子商务的内容仍然还是由“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三者构成。但是,和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最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在“三流”中对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特别是在“信息流”和“资金流”的过程中,信息技术的使用使电子商务冲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以高效率和低成本的方式去完成整个交易过程。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阶段,信息技术主要是应用在网上信息检索、定单确认、合同草拟等“信息流”的传递过程中,“资金流”的传递主要还依赖传统的支付方式完成。但是,随着电子商务应用的逐渐成熟,对“资金流”电子化、信息化的需求也日益高涨起来。因为,传统的支付方式破坏了整个电子商务环节的完整性,增加了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交易者追求更高效率和更低成本的要求,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严重瓶颈。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报告:截至2004年12月底,内地上网用户总数为9400万,但在这些用户中,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用户比例却很小——在过去一年中只有近4成左右的网民进行过网上购物活动,而在这4成网民中,也只有不到1/4的人使用过在线支付。可见,传统支付方式仍然是我国目前电子商务应用中的主要支付方式。但是,使用传统支付方式完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在给交易者带来额外的风险和成本(比如使用货到付款为支付方式时,就存在着收款成本和收款人道德风险损失等)的同时,更严重地降低了电子商务活动的整体效率。这就好像把电子商务变成了一架被牛车拉着行走的飞机,极大地削弱了电子商务的优势。

从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来看,真正能够实现资金流动的信息化、充分发挥电子商务优越性的支付方式还是依靠信息技术来实现的在线支付方式(包括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目前国内外许多大型的电子商务网站(包括提供电子商务交易的门户网站、专业网站、企业网站等)都提供了某些类型的在线支付方式,比如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电子支票,特别是以各种银行卡为载体的网上支付等,这些都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电子商务的支付环境,提高了电子商务活动的效率。但是,这些在线支付方式还存在着诸如安全认证、支付标准、法律依据、维护费用等等多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单靠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包括消费者、商家、银行、认证机构、政府等多个主体的积极参与和合作,特别是需要政府的参与和支持,因为只有利用政府的力量才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合理地调配资源,建立和完善涵盖技术、金融、法律、信用、文化等全方位、多角度内容的统一的电子商务支付体系。

二、电子商务领域中的支付方式分类

根据支付活动的运作模式的不同,可将电子商务领域中现有的支付方式分为三大类:分别是:依靠传统支付体系实现的传统支付方式;依靠INTERNET网络完成的网上支付方式和依靠通信网络完成的移动支付方式。其中,网上支付方式和移动支付方式因为都具有区别与传统支付方式不同的、利用信息技术手段(INTERNET网络/通信网络)驱动电子资金流动的特征,常常也被统称为“在线支付”或“电子支付”。

(一)传统支付方式

传统支付方式的共同特征是“网上交易、网下结算”,即: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只利用网络完成信息检索、定单处理、合同草拟等“信息流”的传递,而“资金流”的传递则是使用现金、票据等传统金融工具来实现的一类支付方式。传统支付方式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阶段、在线支付环境还很不成熟的时候,是完成电子商务交易结算的主要途径。

目前,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常见的传统支付方式包括有:

邮局汇款

邮局汇款是消费者先通过邮局向商家指定的地址汇款,商家再收到汇款或通过传真等方式确认了消费者的汇款信息后,再按照消费者定单的要求发货。

邮局汇款的优点在于我国邮政网络发达,遍及全国大小城镇,特别是在经济和金融还不发达的小城镇,使用邮局汇款可以帮助消费者轻易跨越地域限制,获取自己想要的商品。此外,我国的邮政系统在公众心目中的信任程度很高,对于一些注重交易安全的传统交易者来说,可能更倾向于使用邮局汇款的支付方式。

邮局汇款的缺点是:

(2)速度比较慢:普通汇款一般需要5—7天才能到达,而且收款方很难查询在途汇款,一旦发生退货等意外情况,因为汇款在途,会延迟整个交易结束的时间。

3、银行汇款(转账)

银行汇款(转账)是消费者通过在金融机构网点向商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转账),来完成电子商务资金结算的一种支付方式。

银行汇款的优点是速度比较快(特别是同一银行的系统内汇款)、资金比较安全(由于指定了支付账户,可防止使用邮局汇款单冒领汇款的欺诈现象),而且具有交易的可跟踪性,一旦发生交易纠纷或欺诈行为,买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从银行获取相应的账户信息和交易细节证据。

银行汇款的缺点主要有:

(1)跨行转账手续繁琐,消费者为加快汇款速度不得不选择商家指定账号的同名银行对应网点。

(2)小城市和偏远地区的网点少,消费者很难及时找到对应的银行网点。

(3)各行的手续费标准不完全统一,买家可能因为选择了收费较高的汇款行而支付更多费用。

此外,目前银行网点(特别是工、农、中、建等大行的网点)普遍存在业务繁忙、等待时间长的问题,从而增加了买家的时间成本。

(二)网上支付方式

和传统支付方式相比,网上支付方式的共同特征是“网上交易、网上结算”,其本质是在INTERNET网络上实现传统支付方式的电子化,是传统支付体系向网络的延伸。这是最能体现电子商务优势、代表电子商务领域支付未来的支付方式之一。

目前,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常见的网上支付方式包括有:

电子现金

电子现金是一种以数据形式流通的货币,它把现金数值转换成一系列的加密序列数,通过这些系列数来表示现实中各种金额的币值。使用电子现金要求电子现金发行者(银行或商家)与电子现金接收者之间预先建立协议授权关系,通过专门软件建立电子现金的完全认证,由发行者负责完成买家和商家之间实际资金的转移。

电子现金的优势在于完全脱离了实物载体,使用户的支付更为方便,此外电子现金采取的是匿名发行,具有不可跟踪性,很好的保护了买家的隐私;由于电子现金一般采取软、硬件结合的加密算法,每一组序列数都具有随机性和唯一性,因而可以更好的防伪造;此外电子现金和实物现金一样具备可转让性、可分割性(大面值的电子现金可以分割成小面值电子现金进行准确支付)、离线可用性(不需要像银行卡一样每次支付都必须经过发行机构的认证),因此在网上支付特别是小额支付的电子商务应用中具有很广阔的发展前景。

虽然将电子现金应用于网上支付具有很多非常显著的优势,但从国际范围的电子现金应用现状来看,还有许多问题在阻碍着电子现金的进一步发展。比如支持电子现金的银行和商户数量较少、对软硬件技术要求较高、跨国使用电子现金时存在着货币兑换问题、国际税收问题、洗钱问题及对现有金融秩序、货币供应、汇率稳定的冲击问题等等。

3、电子钱包

电子钱包是以智能卡为载体的电子现金支付系统,应用于多种用途,具有信息存储、电子钱包、安全密码锁等多种功能。在电子钱包中可以装入电子现金、电子银行卡、所有者的地址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等多种信息。

电子钱包的最大优点就是一“卡”多用途,特别是在网上支付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单一点击完成购物支付过程,不必重复填写到货地址、账户信息、认证信息等内容,从而提高了支付效率。

电子钱包的缺点主要是需要在商家认证的电子钱包服务系统中运行,商家为了支持电子钱包需要额外的维护和硬件成本,更由于电子钱包的发行者不同、发行标准不统一而限制了电子钱包的推广使用。

4、电子支票(转账)

根据2004年美国《21世纪支票交换法案》中的定义:电子支票是客户向收款人签发的数字化支付指令,它通过互联网或无线接入设备来完成传统纸质支票的所有功能。即电子支票实质为数字化信息,从签发出票到最终清算完成的整个过程均为无纸化操作,其载体为智能卡,利用密钥进行的电子签名,与基于纸质支票的电子提示支票有显著区别。

与传统支票相比,电子支票具有节省时间、减少纸张传递费用、没有退票、灵活性强、易于保存和检索等优势。

但是,电子支票的整个事务处理过程要经过银行系统,而银行系统又有义务出文证明每一笔经它处理的业务细节,因此对于一些非常重视隐私的群体来说,电子支票并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三)移动支付方式

移动支付方式是伴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和手机在国内的广泛普及而产生的,其主要特征就是“网上交易、掌上结算”。移动支付方式为每个移动用户建立一个与其手机号码关联的支付账户,其功能相当于电子钱夹,为移动用户提供了一个通过手机进行交易支付和身份认证的途径。目前移动支付的应用(特别是在小额支付领域中的应用)正在快速增长,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移动支付方式作为目前最新型的一种支付方式,具有以下一些主要的优点:

(1)速度快:移动支付是目前为止速度最快的一种支付方式,买家可以利用手机随时随地完成支付过程。

(2)安全程度高:在整个移动支付过程中,从手机终端到银行端采用的是全程加密,特别是手机与卡、卡与账户的绑定机制,能够保证客户账户资金的安全。

(3)操作简便:目前的移动支付方式在手机端可采用人性化操作界面,用户只需按界面提示步骤完成操作过程即可。

虽然发展前景广阔,但是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移动支付还存在着一些发展过程中的不完善之处。目前移动支付方式最主要的缺点包括有:

(1)技术不完全成熟:国内目前主要的移动支付方式是通过短信技术实现的,由于这种技术使用的是非常低速的信令信道,因此有时无法保证交易实时性。最近也有少数的几家国内商业银行同时提供了基于WAP、Brew等技术手段的移动支付服务,但由于受限于手机型号,也不能很好地推广。

(2)服务兼容性差:现有的移动支付方式是由各家银行分别和运营商联系推出的,提供的服务内容、资费标准、操作方式都各不相同,容易给用户造成额外的费用和认知的混淆。

(3)支付功能有限:现在移动支付方式主要还是针对一些如电话卡充值、铃声下载等数字电子商务产品提供的支付,针对大宗、实物产品的支付还很少,功能还有待与进一步开发。

三、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支付环境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回顾我国电子商务几年来的发展历程,支付问题始终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严重阻碍。而支付问题的核心就是如何保障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支付安全问题。过去人们一直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从技术的角度保障和提高支付安全性,但是支付安全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技术层面上的问题,相比之下,技术因素之外的管理问题、社会问题才是我国目前支付环境中存在的更严重、更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这些技术层面之外的问题主要包括有:

(一)认识问题

支付环境中存在的认识问题其实和中国传统的谨慎思维方式有关。因为对支付环境的安全心存疑虑,使人们更倾向于使用传统支付方式来完成电子商务的资金结算、缺乏主动使用在线支付方式的热情和动力。这种需求不旺的情况反过来又影响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商对在线支付方式进一步投入的积极性。供需双方一个“保守”、一个“懒惰”,结果就形成了一个“不安全,所以我不用:你不用,我就不提供”的恶性循环,如此循环下去就很难形成被广泛认同的现代支付体系。

(二)信用问题

对于信用问题,以往我国一直提倡以“道德”为准绳,靠人们“自觉”去维持。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一直缺乏系统化、制度化的信用体系。然而,电子商务应用中交易双方互不照面、仅在虚拟空间中完成交易过程(特别是支付过程)的特性,在极大地考验着整个社会的诚信。尤其是和在线交易相关的法律问题一直没能彻底解决,人们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违约、欺诈的成本很低,因而和传统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信用问题更加突出。信用问题的普遍存在使交易双方难以建立相互的信任,因而宁愿选择传统的支付方式。货到付款能成为目前电子商务应用中主流的支付方式,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交易双方对对方信用的否定。

(三)标准化问题

无论是传统支付、网上支付还是在线支付,都不可避免地要面对整个支付环境的标准化问题。支付标准的不统一表现在企业、网站、金融机构之间相互独立、各行其是,数据内容、功能种类、技术平台、认证方式等等涉及支付的各个环节都存在着差异,而且彼此之间因为缺乏统一标准而无法实现共享和互连,结果导致整个支付环境混乱不堪,让交易者无所适从,同时也极大地浪费了社会资源。

(四)法律问题

伴随着电子商务应用的日益成熟,相关的法律规范也在逐步建立的过程中,特别是2005年4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正式颁布实施,为今后在线支付方式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不过,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网上支付、移动支付这些新的支付方式而专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对于在这些支付方式中可能存在的伪造、更改、注销、刑侦等问题都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这些会阻碍电子商务支付环境的改善,不利于电子商务应用的更快发展。

四、解决电子商务应用过程中支付难题的思路及对策

突破电子商务应用中的支付“瓶颈”、改善支付环境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总的来看,要解决电子商务应用过程中的支付难题就必须建立全面统一的现代化支付体系。具体来说包括有:

市场导向、全员参与

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这种经济体制下的一种具体经济活动形式,电子商务活动也要遵从市场导向的指引,不可以完全依靠行政指令去强行约束,而更多地要依靠市场自发的调节机制,特别是要通过引入有序的竞争、多样化的支付方式来激发电子商务活动的参与各方共同建设统一支付体系的积极性。比如可以通过建立以赢利为目的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逐步减少支付网关数量,提高支付平台的跨行共享性,进而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并且减轻交易网站和金融机构的负担。2005年初阿里巴巴携手工行推出的“支付宝”,就是在这种市场需求下催生的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虽然短期内还看不到其运营的实际效果,但是这种支付方式借鉴了国外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发展模式,具有很好的市场前景。

3、分步实施、注重实效

改善电子商务应用的支付环境切忌“贪功求大”,务必要分步实施、注重实效。要在政府统一制定的框架内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要由简到难、以点带面、循序渐进,并且要建立完善的反馈机制,及时观察实施的效果,方便政府调整总体策略。比如在实现在线支付标准化的问题上,就可以充分借鉴从前我们进行“金卡工程”时的经验,按照先由国家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制定统一的标准、选择试点城市、试点应用,然后逐步扩大涵盖的城市、应用的范围,最后直至实现全网应用。在发展过程中,要允许存在一定的过渡阶段、过渡方案,不可强行搞“一刀切”,只要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假以时日,一定能收到显著的效果。

4、勇于创新、全面发展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中通行的支付方式主要还是传统的支付方式及以银行卡为主的网上支付、移动支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电子支票等“纯”电子资金的发展还比较落后。此外,随着支付环境的日益改善和人们认可程度的提高,还应该针对不同的商家类型、商品种类、消费习惯等开发更多的新型支付方式,为交易者提供更丰富的支付方式选择。历史不止一次证明,新的交易方式的产生经常会伴随支付方式、金融工具的创新,电子商务作为当今最新兴的交易方式,未来也应该会产生出与之配套的、更多更新的支付方式。

五、总结

电子支付特征范文

人们总说沉默是金,但对于语音支付来说恰恰相反,花多少钱全都靠你“说”了算。语音支付(VoicePay,声音认证支付处理系统)是能够利用客户的声音作为支付的数字签名和批准方式的支付系统。消费者只需拨打VoicePay的客户服务电话,使用自己独特的声音作为数字签名,通过电话即可批准支付。

随着信用卡的日益普及,越来越多的人依赖信用卡支付。为了完成购物,消费者需要在支付终端输入密码,有些时候还要求签名支付。在此情况下,一方面,消费者担心个人信息被泄漏;另一方面,信用卡欺诈也屡见不鲜。语音支付系统由于建立了基于客户生物特征的账户,无需密码和个人签名,避免了上述弊端。

语音支付

从根本上讲,语音支付是生物识别技术的新进展。其实,生物识别技术我们并不陌生,最熟悉的生物钥匙莫过于指纹。此外,许多国家政府也在应用脸部图像、声音、指纹、虹膜等制作的电子标识来应用于新型身份证与护照。严格来讲,生物识别是指对生物特征进行取样,提取其惟一的特征并且转化成数字代码,再进一步将这些代码组成特征模板,人们同识别系统交互进行身份认证时,识别系统获取其特征并与数据可中的特征模板进行比对,以确定是否匹配,从而决定接受或拒绝该人。过去生物识别技术从未广泛应用于大众。有几种生物识别扫描设备在实验室表现很好,但面对各种各样的真实情况就会出现许多问题,比如应用于儿童、老年人、手特别小的人、手多汗的人、砖匠等手指变形的人,还有一些患眼病的人群等。但后来此技术得到了很大改进,应用的人群也广泛得多了。

在美国的超市、药店、便利店的收银台前,300多万顾客付款时只须扫描一下指纹,或者键入个人识别码就可以完成支付,信用卡或借记卡已被淘汰了。在日本的自动提款机前,也有200多万人使用不接触式手掌扫描器提取现金。荷兰的一家银行也向400万名顾客推出一种新型的电话银行服务系统――VoicePay,该系统能运用VoiceVault语音分析技术验证用户身份。VoiceVault声音鉴别可以同时分析客户声音的117项参数,并建立一个惟一的“声音指纹”。VoiceVault首席技术顾问VanceHarris称,这个“声音指纹”不受客户讲话内容和背景声音的影响。业内人士认为,最先应用生物识别技术的两个行业―银行业与零售业,最终会趋向一致。随着对生物识别技术的信心增强,银行业将逐渐抛弃其他验证措施。

安全测试

在电子商务日益普及的今天诞生的VoicePay,首先考虑的是网络交易的便捷性和安全性。同时,该系统也可以用于手机支付和传统商店支付。

VoicePay的首席执行官尼克•奥格丁,在1994年便提出了“WorldPay”计划,而VoicePay即是实现“WorldPay”的主要方法。VoicePay为消费者声音支付交易提供了数字签名和额外保证。尼克•奥格丁与安全机构花费了一年的时间开发和重新定义了VoicePay支付处理系统的专利技术和业务流程。

尼克•奥格丁表示,这项技术非常可靠,可以保证所有支付的准确无误。由于使用了生物鉴定技术、反钓鱼和反欺诈技术,VoicePay可以为客户及商户提供处理任何金额的支付交易保证。VoicePay为消费者和零售商提供了便利与安全。例如,反钓鱼软件可以帮助消费者在网上使用VoicePay,增强商户用VoicePay处理支付交易的信心。尼克•奥格丁确信,声音技术的使用,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安全的购物环境,增加了消费者信心。

为保证这个系统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尼克•奥格丁进行了严格测试。“为考验这个系统,BBC在伦敦进行了长达3小时的模仿测试。如果有人试图记录之前那个人的声音,这是徒劳的,因为他并不知道VoicePay随后会要求他复述什么样的话。即使他试图猜想结果我们的系统也可以辨别出来,每个“声音指纹”都被加密,同时对应了一长串的编码。”

使用方法

VoicePay使用简捷,不需安装任何软件和硬件,只要有网络或电话即可,使消费者可以更加自由地进行购物支付。

消费者使用VoicePay的具体步骤是:首先在VoicePay网站上注册,填写身份、地址以及用来回叫完成注册的电话号码。接下来,VoicePay会致电用户,要求用户留言,正是这个留言用于之后的语音支付。最后,用户还需要留下用于邮寄物品的与银行账单相同的地址。VoicePay支付系统拥有多种使用方法。

对有意向使用VoicePay系统的商户来讲,操作也非常简单。在VoicePay网站上点击商店旁边的VoicePay图标,然后输入他们的名字和密码。一旦客户登入了VoicePay系统,系统就会自动地拨打注册账户时记录的电话号码,系统服务员会让顾客重复两次随机的4位阿拉伯数字。然后系统会与客户注册时的声音做比较,如果“声音指纹”匹配,系统服员将列出购买物品的详细资料,并询问客户的下一步要求。

如果消费者无法上网,他们则可以使用手机来购买商品。当消费者看中一件在杂志或报纸上登出的广告商品,他只需要用手机拨打这个VoicePay的电话号码,输入9位产品代码,系统就会提示读两个随机数字,如果“声音指纹”确认成功,商品就被投递到你提供的地址了。

VoicePay的首席执行官尼克•奥格丁这样描述到:“想象一下,你坐在高速列车里面,在报纸上看到了你感兴趣的商品,广告上印有VoicePay标志和一个电话号码,通过这个号码你可以连接到语音客服中心,随后你描述所需商品,确认你所记录的‘语音指纹’,商品就被投递到你提供的地址了。”

前景

手机和网络支付的市场需求很大,成长空间不可限量。如此巨大的支付需求,必将对传统的支付方式产生挑战,甚至会从根本上影响到传统支付方式。此外,现有的电子商务零售和手机支付处理过程由于存在诸多问题,也迫切需要改变。具体问题有:

消费者日益担心身份资料泄露和在线欺诈;

手机支付效率很低,Web2.0的发展需要有基于声音和视频平台的支付系统;

电子支付特征范文篇5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与对策

一、宁夏地区电子商务现状

(一)宁夏地区电子商务现状

近几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区政府十分注重发展电子商务,2014年启动了三年培训万名电子商务人才的培训培养计划,通过培养初级、中级、高级不同层次的电子商务人才,促进宁夏地区网商自主创业,借助电商,推动贸易转型。2014年,中宁举办枸杞网上销售培训班,宁夏红、早康、杞芽等多家枸杞加工销售企业,借力淘宝推动网上枸杞交易。同年,阿里巴巴与宁夏达成云计算和大数据领域的合作,积极打造以阿拉伯国家为点,辐射到全球的电子商务全球化交易平台。为打造银川电子商务在全国的竞争优势,2015年西夏区政府与北京网库互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携手,共建“宁夏电商谷”。区政府对于首批入驻“宁夏电商谷”的20家企业,不仅每家给予20万元的前期建设基金,还给予了三年免租金、免费业务培训、给予创业补贴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全力打造具有竞争力的“宁夏电商谷”。同时西夏区政府还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积极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现网络营销。大力支持和鼓励大学生电商创业,奖励电商创业成功的大学生6000元,借力互联网,促进经济转型。为更加完善电子商务线上交易与线下物流的配合,宁夏还积极开拓创新,与顺丰建立合作关系,为宁夏特色食品打造新的流通模式。尽全力推进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促进宁夏地区经济发展。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2年宁夏全区在淘宝网(含天猫)卖出4.01亿元,而买入则达到42.22亿元,2014年宁夏网络购物交易总额达到64|元,同比增长38.44%,用户人均网上支付近6500元,网络订单量增速位居全国第一。

(二)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目前,国外对于电子商务税收的政策与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完善。1996年美国财政部颁布的《全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解析》、《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1997年克林顿代表美国政府颁布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都明确表示对于电子商务不应另行课税;1998年美国通过《互联网免税法》、2002年美国电子咨询委员会又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将电子商务免税期限延长到2006年;1997年欧盟颁布的《欧洲电子商务动议》表示,电子商务税收要与实体税收保持一致,没有必要开设新的税种;1998年欧盟发表《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对非欧盟成员在欧盟售电子产品征收增值税;英国于1999年颁布了《电子商务-英国的税收政策》、2002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条例》,对电子商务提供者以及所提供商品提出了一系列要求;韩国1999年颁布了《电子商务框架法》旨在通过法律框架来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性,1999年制定《电子签名法》,以电子签名来保证电子信息的可靠性。基于对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体制的借鉴,我国也颁布了一系列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征管政策。如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国务院通过《增值税暂行条例》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我国在自身发展的基础上,不断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有利于不断完善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

二、宁夏地区电子商务面临的相关问题

(一)对线下的传统实体经济造成冲击,给税收带来负面影响

到目前为止,我国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文件还没有出台,因此对线下的实体经济进行征税,是我国政府目前最主要的财政收入。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交易行为变得简单快捷,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最基本的衣食住行。近年来,线上交易额逐年增长,对线下的传统实体经济造成冲击,给税收带来负面影响。以零售业典型代表新华百货为例,新华百货2015年度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现金7,992,076,532.21元,利润总额173,949,097.67元,申报纳税65,901,480.83元,2016年度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现金7,614,780,744.77元,利润总额80,613,455.50元,申报纳税45,600,004.81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减少了377,295,787.44元,所得税减少了20,301,476.02元。尽管数据的变化还有其他多方面的原因,但是实体经济零售业销售额在下降是无可辩驳的,这直接导致了国家税收的减少,财政收入减少,由此可见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线下实体零售业的冲击显然无法消除。

(二)宁夏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缺乏统一纳税的大型优质的电子商务平台

电子商务利用“互联网+”进行线上交易,其特殊的交易模式导致了一系列税收征管的相关问题。大型优质的电子商务平台如淘宝、天猫、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的C2C电商模式税务登记均较为完善,并实现了正常纳税。相比之下,一些个人开的淘宝店,规模小,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而工商登记是纳税的基础,这就导致了个人的C2C纳税并不完善。宁夏地区缺乏优质大型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统一的纳税,宁夏本地人只能通过淘宝、天猫等外部平台购物,所产生的销售额都记录在外部电子商务平台,其税收也不能由宁夏本地征收,造成了本地的线上交易税源大量流失。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体制和税收征管模式落后,引起税收流失

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决定了对其税收征管的模式与实体经济必然有一定的区别。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有几大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其一,小规模的个人网店并没有进行税务登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现象比较普遍,对税务的征收是一个极大的阻碍。其二,一部分网商为了提高业绩,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会采取网络刷单的形式虚增销售额。其三,跨国跨区域网购在电子商务中比较普遍,有心人就会利用不同国家税收政策与模式的不同,避税逃税,给国家造成极大的税源流失。

(四)电商平台假货丛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宁夏地区的电子商务发展还存在着自身的相对落后性、科学技术跟不上、相关政策法规未出台等众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方面,针对电子商务的监管措施和有效的法律文件迟迟没能出现,此外政府在相关举措的出台方面具有有限性。这就导致了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各店铺之间无序竞争,电商市场相对混乱。卖家在没有相关体制规范、法律条文严格管控的情况下,容易放松对商品质量的硬性要求,甚至会产生故意销售假货的问题。电商平台假货丛生,首当其冲的就是最广大的消费者群体,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针对宁夏地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引领作用,规范和整顿电商行业

我国目前对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层面远远跟不上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但是电商纳税的问题已经到了亟待解决的边缘。2017年两会的召开,像刘强东、王填、郑晓燕、宗庆后等各大零售业的商业巨头,在会上将电商征税的问题提上了议程。鉴于这种情况,宁夏区政府应发挥好行政引导作用,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规范和整顿好宁夏地区的电商行业,为电商征税时代的到来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其一,政府要与电商平台签订切实可行的合约,以属地原则为基础,要求每一个未来要在电商平台注册开店的商家,不论是个体经营还是公司经营,都要首先完成注册登记,凭借相关凭证才可以授权开网店;对已经在电商平台运行的商家,电商平台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引导还未完成注册登记的商家先完成注册登记,才能继续网店的运营。其二,宁夏区政府要召集互联网、电商、税收征管、法律层面等各个行业的专业人才,在借鉴英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已经出台的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根据宁夏地区电商的实际情况,讨论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尽快出台切实有效的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方针政策和监管措施,对注册在宁夏的网商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取消个体网店免税的优惠,实现税收公平

个体网店与实体店相比,个体网店更具有竞争优势。比如,夏的一家枸杞卖家,在天猫上注册了一个专注于枸杞同时附带八宝茶、宁夏红枣、枸杞芽茶等宁夏特色食品的旗舰店。在市场方面,这一家网店面向全国,一旦打开市场,将会有源源不断的新老顾客,其市场十分广阔;而对于一家实体枸杞店来说,其市场仅仅为实体店面周围十几公里甚至几公里,如果不能打响品牌,则永远打不开市场,无法做大做强。在便利性方面,对于消费者来说,惰性是普遍存在的,能以最简单快捷的方式买到所需要的商品,就绝不会特意去奔波寻找。因此网店又具有了另一个优势,不需要消费者去找实体店铺,只需要在家里舒舒服服地躺在沙发上,打开购物app,搜索商品,就能快速而准确的搜出需求的商品和店家,点击购买,付款,就可以等快递员送货上门了。经过对比,就可以发现,实体店铺在一定程度上被网店夺走了一部分客源。再就是店铺的选址,如果人流量不够,就难以有稳定的客源。此外,店铺方面,网店不需要实体的店铺,自然也就没有了昂贵的租金、装修费用,只需要保持足够的库存,就可以应对于日常的交易了,而实体店铺则不然,从店铺的选址、装修、员工雇用各方面都要付出许多心血。经过这一简单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对个体网店免税,甚至可以无经营执照、可以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等优惠政策,还有一部分网店,在公司化运作的状况下,假装个体店铺来享受不纳税的优惠政策,这对实体零售店铺来说都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应该尽快取消个体网店免税的优惠政策,采用和实体经济一样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种纳税标准,采用增值税、消费税等相同的税种,以实现税收公平。

(三)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征

C2C模式下,电子商务交易得以完成,依赖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持,如支付宝、QQ支付、微信支付。因此,征税机关应该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合作关系,由第三方来完成代扣代缴的工作,以避免税额难查、征管难收的问题。如下图所示流程:第一步,征税机关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合作关系。第二步,消费者在网上消费,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如果完成,第三方支付平台计算税额,并代为扣款,然后将扣税后的款项打到网商账户上;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如果没有完成,则第三方支付平台就要将消费者支付的款项推回到消费者的账户中。

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为记录消费额,并为征税机关代扣代缴的情况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杜绝税源流失的状况,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过程中税源难以确定的问题。

(四)借助互联网,对电子商务进行信息化管理

互联网有利有弊,是一把名副其实的双刃剑。一方面,借助互联网,电子商务得以蓬勃发展,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的便捷性,人们都更愿意网购,而不愿意去逛商场,给实体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冲击。我们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好的一方面,避免不好的方面,充分利用互联网,解决在电商征税中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等难以确定的问题。通过信息化、工业化深度结合的试点,将交易从下单到交易完成中间的一系列过程,全部通过电子信息系统进行详细的记录。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止网店卖家偷漏交易,谎报交易额,偷税、漏税、逃税,能切实提高经济效益。

电子支付特征范文篇6

[关键词]税收优化;互联网电商;涉税特点;征税背景

随着电商企业的不断发展,国内对电商企业征税预期即将成为必然。然而若依据传统模式征税,势必降低电商企业利润,削弱中小卖家活跃性和热情。因此,优化电商企业纳税管理,促进市场健康公平发展,显得十分迫切。

一、电商企业在各个经营环节的涉税情况分析

当前国内实行的税种共有19类,电商企业与传统企业相同,主要税种都是流转税中的增值税。假设电商企业存在进口材料或是商品,还需要缴纳增值税与关税;假设存在特殊消费品的进口,则还应征收消费税。本文结合电商企业的业务流程,对各阶段对应的税种予以分析。1.采购环节(进口环节)从采购环节来看,电商企业的税种存在四大类:关税、消费税、增值税、印花税。举例来说,一家B2C企业属于一般纳税者,洗护用品的采购花费为100万元,运费单据上标注的运费为1万元,建设基金和装卸费分别对应0.3万元和0.5万元,且签订采购合同。那么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也就是:100×17%-(1+0.3)×7%=16.909万元,印花税对应100×0.03%=0.03万元。2.销售环节在销售流程中,电商企业可能涉及到印花税与增值税两大主要税种,尤其是在B2B企业之中。受到电商企业业务流程不规范等因素影响,推行电子发票,必须结合纳税人的各方面信息,如入库信息、征管信息以及申报信息等。3.委托代销(代购)环节近几年来,C2C电商企业中的代购性质网店增长显著。他们的利润来自于各国的代购费以及汇率差,当然,也存在国内外的运输费用。一些商场开始以代销方式将实体店商品转售给C2C商家。征税预期之下,代购费以及手续费等也将会成为征税的依据和参照对象。由此电商企业需要关注的重要税种之一为所得税。而要想对所得税进行分析,就必须考量各类营业支出和成本。现阶段,国内电商很少配备自己的物流团队,多会选择与快递公司合作。然而商家向客户收取的运费较之向快递公司支付的运费而言,通常存在一定差异。对于B2C企业来说,会将客户支付的运费视为自身收入,计入支付给快递公司的部分视为支出。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的过程中,只需要结合商品成交价格进行系统发票的开具,并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假设B2C企业并未获取到相应的运输发票,则需要在年末之时实行纳税的改进和调整。

二、电商企业的纳税优化建议

2015年初,我国颁布了电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征求意见稿,就电商征税而言,仅存在时间问题。电商企业应当怎样优化自身税务管理也就成为了首要问题。本文的建议如下:

(一)合理选择企业注册地

各国及地区受到纳税人、税收优惠以及税率等方面的影响,税收政策各不相同,为跨国电商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了一定的优势和条件。出于对社会发展和区域经济协调的考虑,我国税收优化偏向西部,西部电商企业能够依据自身实际发展需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优化企业经济效益。另外,电商企业还能够通过税收管辖权实行相应筹划。根据我国税收地域管辖规定,主体税种皆存在缺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仅在非固定业户与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方面有所界定,并未做出内容上的补充。因此,我国在一些注册地点上存在相应税收优惠,如中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企业上市之前也可以考虑设立新分公司,或是更改注册地点,以此实现税负的缩减。还可利用减税技术,实行契税税务管理的改进。

(二)密切关注电商税收政策的变化和调整,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要加强纳税意识和认知。电商企业需要结合税法要求,履行纳税义务,及时进行缴税申报。还要依据税法规定来计算和缴纳税收,尽可能地规避由于税收不遵从行为而产生的不利影响和风险。其次,需要探究税收规定,利用财务科学安排经营方式,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当前国际上规定的电子商务优惠政策为2~3年,电商企业可在此期间进行业务和规模的扩张。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网络服务商存在一定的税收优惠权;利用电子商务面向全球进行销售,实现相应优惠的获取;进行电子商务业务新型服务行业的开展;通过企业技术革命方式实现投资活动中优惠的享有;企业自行生产销售产品获取相应优惠。

(三)建立完善的支付体系,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

受到交易金额不确定性因素影响,目前电子商务税收模式有两类形式,一是税务机关可通过与银行合作,开展传统交易和电子商务并行的电子商务征税工作;二是税务机关可通过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的方式,实现征税,需不断加以完善。1.建立完善的银行支付体系就线上与线下同时销售的企业来说,税务机关可以选择和银行合作实现征税。可利用银行加大对电子企业资金变动情况与交易金额的监督力度,并在月末实行企业线上和线下交易的合并,以此开展征税工作。2.建立完善的第三方支付体系支付方式愈发多元化的今天,税务监管难度相应增加,只有构建可靠的支付体系才能实现各类支付方式的统一,规避重复纳税。与此同时,应构建便利、安全的电子商务支付体系,保障消费安全,促进电子商务行业更好更快发展。3.采用电子发票等形式,降低纳税成本电子发票的优势在于,无论是发票的申请、查验、还是开具等,皆可在网络利用税务机关统一的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实现。电商企业试点推行电子发票,能提升纳税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此外,电子发票还可规避遗失等风险。

三、结语

受到电商企业经营模式多元的影响,商品存在虚拟化与无形化特征,很难明确判定其交易金额与经营注册地等信息,这也造成了电商征税方面的困难。在征税预期下,电商企业由于自身品种多样、经营规模以及涉税种类等区别,再加上性质上的不同,也就很难保证税收公平,因此,对各类别电商企业涉税情况的分析,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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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邓同钰.“营改增”对企业管理的影响[J].企业管理,2013,(05):65-67.

[4]马廉颇,马岩琳.我国应对电子商务涉税问题的整体构想与思考[J].南方经济,2005(12):83-85.

[5]胡波,胡海瑞.企业往来账户涉税问题和成因分析及对策[J].税务研究,2010(4):70-72.

[6]赵枫,陶华.中美电子商务涉税比较分析[J].当代经济研究,2007,141(5):32-33.

[7]周家喜,张俊兴.关于国际贸易保护问题及其对策的思考——兼论涉税反补贴问题[J].税务研究,2012(5):50-53.

[8]章湘云.电子商务涉税研究[J].外国经济与管理,1998(9):32-35.

[9]田爱国.“互联网+”背景下跨境零售电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流通经济,2016,30(5):99-105.

电子支付特征范文1篇7

关键词:软硬件系统风险;操作风险;钓鱼网站;电子扒手;信息污染;社会征信体系

网上支付业务的频繁发生促使中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艾瑞咨询公司《2008—2009年中国网上支付行业发展报告》显示,我国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从2007年的976亿元飙升到2008年的2743亿元,同比增长181%,成为互联网发展最快的行业。然而,目前我国的法律环境、网络安全、用户权益等一系列制约网上支付的问题,还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解决。网上支付存在如下风险。

一、银行等金融机构

目前,网上支付风险大,网上银行漏洞多。网上交易对金融机构的软硬件系统、技术支持、业务操作逻辑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网上支付无疑会加剧金融机构原有的风险。

电子支付的业务操作和风险控制工作均由电脑软件系统完成。系统与客户终端的软件互不兼容或出现故障,以及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都会信息传输中断或速度降低的可能,并形成软硬件系统风险。可见,信息系统的平衡、可靠和安全运行成为电子支付系统安全的重要保障。

另外,网上支付还面临传统支付的风险。首先,与传统业务中储户挤兑风险相比,电子支付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显得更为严重。其次,电子货币的较强的流动性使电子支付机构面临比传统金融机构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再次,内部雇员欺诈,系统设计、实施和维护,以及电子支付信息技术选择事务引发的系统兼容性问题均属电子支付机构的操作风险。他们均会使金融机构蒙受巨大的商业损失。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市场规范问题

近日,艾瑞咨询的调查数据表明,2008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交易额规模达718亿元,同比仍保持180%左右的高速增长。第三方支付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交易欺诈的发生率,促使网上支付市场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棘手的问题,如非金融机构性质的支付服务第三方从事电子货币支付清算业务的资格,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等。

三、安全认证、信用评级机构的规范问题

安全认证机构通过发放数字证书为网银、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提供安全认证服务。但目前,我国认证机构没有统一的权威立法来规制和监督其市场准入机制、运作模式、相关权利义务等。08年美国的金融危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信用评级的失误造成的,因此国内信用评级的健全、规范及与国际接轨就显得尤为重要。

四、网民、网民素质加剧了交易风险

艾瑞咨询分析师蒋李鑫表示,受骗消费者中,多数误在?“钓鱼网站”输入了网银信息;而支付系统本身的安全性并无太大问题;通过安全意识的强化,这种不安全性可逐渐消除。另外,由于信用保障体系不健全,网上出现了虚假交易、恶易等现象,而信用度缺乏必将限制交易规模。

五、网络黑客及其他不法分子

一些被称作“电子扒手”的解密高手通过窃取银行和企业密码,浏览其核心机密;亦有网络黑客通过植入木马、虚假网页等手段窃取消费者账户和密码,非法盗取和转移资金、窃取信息、发送假冒电子邮件等;更有市场操

纵、无照经纪人、不正当销售、误导高科技投资等网上诈骗活动;直接威胁到了金融安全。

六、宏观环境

网上支付系统具有无形化、网络化、国际化等特点,极易通过网络迅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连锁反应,引发全局性、系统性的金融风险;目前,世界各国电子支付立法相对滞后,现行法律对电子支付业务中出现的新问题尚不能施加影响;网络上病毒,信息污染和信息爆炸等问题也很迫切,直接影响到电子支付系统发送、接收信息的效率;信用机制严重缺乏制约了中国b2b电子商务的发展,社会征信体系的健全迫在眉睫。

基于上述各方存在的风险,笔者给出如下防范措施:

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应对网络犯罪。我国并无专门的电子支付法,而传统支付法律体系并不能完全适应网上支付的要求;另外,网上支付为洗钱等新型犯罪活动提供了空间,现行法制约广度和深度还不够。我们应加快立法进程,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与国际相关法律接轨。

加强对网络银行、认证机构的监管力度以及对第三方平台的市场规范。网上银行的准入条件、客户资料审查等,较之传统银行有其特定要求,认证机构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则、定期审查及信息控制制度,保证其合法性;第三方服务机构需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效率,另外支付中介的仲裁功能应受到监管。

加大对网络系统的技术投入。无论是加强整合金融机构业务流程,遏制网上犯罪,还是要建立健全信用机制,都离不开技术支持;培养造就一批专业人才对解决当前问题至关重要。

加紧建立一整套完整的社会信用机制。我国尚属于信用制度不健全非诚信国家,应尽快着手网上支付信用机制的建设,以使银行在此基础上,通过查询客户信用档案,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随着互联网产业链的不断发展和延伸,网络支付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尽管目前交易规模并不高,但其发展已成大势。我们期待网络支付在不断规范化的发展中,取得长足的进步。

参考文献:

[1]卓婷婷:电子商务网上支付风险问题探析,经济研究导刊2007.11.

电子支付特征范文篇8

快速发展的储值卡市场,风险几何?

资深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近两年打新股的前十名当中,即有一些大型储值卡发卡机构的身影。由于该类机构缺少监管,且迄今未有明文规定对庞大的沉淀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一旦发卡机构投资失利,其资金链断裂后,将如同银行遭遇破产,储值卡将遭遇兑付危机,其卡内金额很可能一夜之间分文全无。

管理盲区

由于储值卡正在增设多重新功能,如转账、充值、网络支付等,专家认为,预付费储值卡的实质已经与借记卡无异。

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经营银行卡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取缔”。

但目前,对这样的机构的定性并不清晰,仅按一般工商企业登记注册,并未纳入金融监管范畴。

《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在北京市工商局网站查阅获悉,发行储值卡的公司名称繁杂:信息技术公司、科贸公司、实业公司、网络科技公司等皆有。北京市东城工商局工作人员告诉《财经国家周刊》,就工商管理而言,对开展储值卡业务的企业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和要求。

也就是说,虽拥有“储值实质”、亦有巨量沉淀资金,但这种发售是否合规、预付的资金是否该“专户监管”,均无定论,而其资金流向更是难以监控。

大型发卡机构雅酷卡董事长杨帆告诉《财经国家周刊》,由于具有支付功能,雅酷的模式也是一种类金融模式。

另有观点认为,这已经不仅仅是一种“类金融”概念,储值卡的本质就是一种电子化的代币券(卡)。如今虽然它已经电子化了,但仍具备代币购物券(卡)的本质特征:无记名的、有额度的消费支付凭证。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1998年12月11日,国务院纠风办向全国下达紧急通知,明文规定在1998年12月20日后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

2001年1月,国务院纠风办、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再下发《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按照通知精神,代币购物券(卡)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不完善的产物,代币购物券(卡)的大量制售和使用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引起不正当竞争,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加剧了分配不公。

如今,储值卡改头换面袭来。

国家审计署2008年公布的一份审计结果显示:2007年原交通部所属中国船级社、中国交通通信中心等单位涉及挪用资金,购买“资和信商通卡”金额75.13万元,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和单位送礼等,并以咨询费、服务费、活动费等名义列支。

游走于灰色地带的储值卡市场,由于缺少监管,一些新的风险已经滋生。

福卡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这里也可以采用信用卡方式。”

而一旦采用信用卡方式,储值卡将不再是“预付”职能,其将迅速质变为“信用透支”,无异于增加货币投放,发放贷款。

监管命题

相关部门已经予以关注。2009年4月,央行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7号》文件,要求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必须在7月31日前进行登记。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个文件的主要用意,一是要求支付机构进行自查,二是将自查结果提交备案。这被业内视为将对储值卡等第三方支付业务进行整顿的先兆。

2009年6月,央行上海总部下发通知,要求沪上包括网上支付、移动电话支付等在内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到央行办理登记手续,该次摸底涵盖了SMART卡、联华OK卡等购物卡。

2009年8月,央行了《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份意见稿被业内视为规范整顿的启幕之作。

意见稿指出,电子货币是指存储在客户拥有的电子介质上、作为支付手段使用的预付价值。根据存储介质不同,电子货币分为卡基电子货币和网基电子货币。卡基电子货币是指存储在芯片卡中的电子货币。网基电子货币是指存储在软件中的电子货币。

从意见稿内容看,央行倾向对电子货币发行机构进行规范和有效监管。

行文中,央行对电子货币发行资格、发行与回收、电子货币的使用、交易的清算、纪律与责任等给予了明确规定。

央行要求,具备发行的条件之一是,流动资产不少于代偿电子货币总额的10%,自有资金不少于代偿电子货币总额的8%。

同时,央行规定,购买电子货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实名,必须提供有效凭证购买。而发售的电子货币记名的上限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不记名的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

文件要求,发行机构应该开立电子货币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且账户内资金仅能用于电子货币回收以及规定的投资项目。

上述意见稿甫一公布,即收到来自多方面的反对意见。

电子支付特征范文篇9

关键词:“营改增”电子商务B2C模式课税

一、“营改增”大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B2C模式的特点与现状

电子商务是交易当事人或参与者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进行各种商务活动的一种交易方式,不仅涵盖了货物商品交易,还包括服务和知识产权交易等。电子商务B2C模式主要应用于商品的零售,包括面向普通消M者的网上商品销售以及网上电子银行业务,消费者通过网络进行网上购物,进行网上支付,是“用户-商家“模式。电子商务B2C模式在帮助消费者选择所需商品的过程中,需要关注与消费者的关系,服务企业不仅要送货、安装、预定、协助购买、退货等让消费者满意,还要注重网上购物和支付安全。网站是电子商务B2C模式主要的运营媒介,B2C网站需要构建完善的信息交互系统,为企业与消费者带来更加便捷的沟通渠道,保证消费者的购买需求,同时让消费者获得网上消费和支付的乐趣。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市场必将保持高速发展的态势,电子商务不仅惠及社会许多方面,还能够通过互联网实现税收等电子结算。对电子商务征税是时展的必然,而“营改增”对我国电子商务B2C模式课税存在影响。

二、“营改增”对我国电子商务B2C模式课税的影响及存在的问题

(一)“营改增”对我国电子商务B2C模式课税的影响

“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取消营业税属于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完善我国税收制度的需要。“营改增”税制改革能够降低总体税负,但是不同行业可能出现不同增减现象。营业税是根据营业额征收的税种,根据电商经营类型存在不同的税率,产品在流转过程中会重复征税,在“营改增”背景下,增值税根据增值部分交税,从总体来看会降低电商税负,减轻电商税负压力。我国电子商务B2C模式已经引入电子发票,由于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行为使交易上下环节通过税费实现抵扣和衔接,再者进项税的可抵扣特性使得下游产业链对发票的要求更加严格,不仅实现了税费的抵扣,减少了成本费用的支出,还使电子商务的供应商之间相互制约、监督,电子商务“营改增”有利于税务稽查和管理部门完善税收制度体系,健全整个税收管理体制。因此,“营改增”在健全电子商务税务管理制度的同时,还促进电子商务上下游产业链相互监督和制约,规范了电子商务B2C模式,强化了电子商务的税务管理水平。

尽管“营改增”降低了电子商务企业税负、健全了税收体制,但电子商务交易本身的特性也为税收管理和征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子商务B2C模式处于虚拟的市场交易环境,相比传统的税制管理,电子商务虚拟的市场环境增加了税务登记和管理工作的难度,交易主体虚拟化以网址为依托,对于网上交易和销售我国法律管理和控制还需进一步完善,这也是“营改增”税制改革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此外,由于电子商务对贸易活动实现了电子化,传统的贸易活动能在网络上更加方便和快捷地实现,许多传统的实物交易变成了数字信息化的交易,也就是将有形产品转变成了无形产品,“营改增”促使电子商务B2C模式中无形产品的销售和使用更加规范,例如各种电子出版物、软件等的付费使用和官网下载运用,同时也推动了税收电子化改革,网上的交易信息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加上网上支付方式的日益普遍,在电子商务B2C模式下,网上支付与交易信息形成了征收增值税的重要依据。也就是说,伴随着电子商务B2C模式的发展,网上交易与网上支付系统日趋成熟,促进了电子商务税务管理的产生和完善,在“营改增”的大背景环境下电子商务B2C模式受到更加严格的约束和监督,网上交易和支付活动将得到进一步的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也将更加绿色和健康。

(二)“营改增”下我国电子商务B2C模式课税存在的问题

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实行全面“营改增”,电子商务的销售和交易活动将纳入增值税征收范畴,电子商务B2C模式主要依托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商品的销售和电子结算等服务,随着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全面完成,电子商务B2C模式的课税也出现了改变,同时也暴露出不少亟需解决的问题。“营改增”之后,电子商务B2C模式下的所有交易都将征收增值税,而征收率也从3%变为17%,这不仅是国家税收的调整措施,更是对互联网电子商务市场的调控手段。随着电商法紧锣密鼓地筹备,针对B2C模式的网络视频零售交易将成为监管的重点部分,在税收征管中,一方面要明确电子商务依法纳税的义务;另一方面要对电子商务B2C模式下的企业进行有效区分,保证税收的基本公平。然而,“营改增”下电子商务B2C模式课税也存在不少问题。

1.“营改增”对电子商务B2C模式的纳税主体要求更加清晰,而电子商务B2C模式缺乏明显的纳税主体,没有建立完善的备案机制。要对电子商务B2C模式下的企业和经营商征税,就必须要有完备的备案机制,这是征税的前提,而我国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并没有进行严格的税务登记和备案管理,也没有要求电子商务经营商按时申报自身的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和建立连通电子税务的网络销售核算账目,因此在电子商务B2C模式的持续壮大下很难构建完备的备案资料。目前,各地正在积极完成对网络经营者的备案工作,这有利于明确纳税主体,然而对于电子商务不同地方规定不同,没有统一有效的备案机制和系统,跨地区的课税工作无法有效区分。总之,在“营改增”背景下,我国电子商务B2C模式的课税管理还需要更加完善的备案机制。

2.“营改增”对电子商务B2C模式进行征税需要更加完善的征税系统。我国还处于税务电子化改革的初期,纳税及相关管理机构应该首先实现电子化、系统化,目前信息基础设施还无法满足全面电子化和系统化管理的需要,税务、海关等部门的协作能力也受到地区和信息滞后的影响,因此我国目前难以建立一套新型的网上税务体制,无法对网络服务商实施有效的统计和管理,难以充分了解和掌握电子商务B2C模式下经营商的分布情况。

3.“营改增”背景下,对电子商务B2C模式课税的收入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更高,而电子商务B2C模式作为互联网交易平台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分散性、自主性和交融性等特点,在B2C模式下还存在不同的入驻和经营方式,与此同时其经营收入存在大量的代收代付和不开票的行为,由于交易单笔业务小,往来频繁,各种收入之间容易混淆,税务机关难以区分,“营改增”后虽然能够减少收入混淆造成的税收管理问题,但是一些不开票和代收的问题依然存在。

三、建议措施

(一)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创建信息共享的网上税务体制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是构建电子商务经营者备案制度机制的基础条件,同时也是严格税务登记的重要保障,通过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才能实现信息共享,税务管理部门才能与海关、外汇等部门实现更好的沟通合作,共同进行电子商务认证、管理等技术和体制的研究,实现内部与外部网络的有效连接,最终构建一体化的网上税务体系,解决电子商务纳税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因此,建立和完善电子化的管理系统、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和税务系统需要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构建有效的子化管理系统才能实现电子商务B2C模式课税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二)加速完成电子商务法,完善电子商务B2C模式的相关制度

从“电商法草案”内容看,主要是针对B2C模式。加速完成电子商务法不仅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和行业本身有着巨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还是规范电子商务B2C模式课税规范的重要依据。在完成法律保障的同时,与电子商务B2C模式相配套的各种制度建设也显得尤为重要,主要包括网络服务商的统计与管理制度、网络支付安全与保障制度等,在推动第三方电子数据保存系统的同时,还要做好信息数据的保护和隐私工作,这都需要流畅可靠的制度为支撑。总之,加速完成电子商务法不仅仅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更是电子商务B2C模式的重要保障,而完善电子商务B2C模式的相关制度不仅要考虑对服务商的统计与管理,还要做好信息安全的保障工作。

(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电子商务课税经验

国外许多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都早于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立法和课税的研究更是有着许多的经验和教训,随着“营改增”后我国税制改革与国际的趋同,在电子商务B2C模式课税问题上更是应该多借鉴国外的经验。此外,电子商务一般都会涉及国际税收问题,只有通过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才能解决,“营改增”之后更是要注重重复征税问题,加强各国税制总体的协调一致性。

电子支付特征范文篇10

【关键词】电子商务比特税托宾税

一、前言

在当今的电子商务中,如阿里巴巴、淘宝、eBay等,贸易规模已达数十亿以上。根据CNNIC《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61亿,使用率提升至35.1%,上浮了7个百分点。2010年用户年增长48.6%,增幅在各类应用中居于首位。网络购物群体的迅速增长,显示出我国电子商务正快速发展。

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置之不理,会使得国家税收减少。然而,电子商务具有不同于传统商业的特征,征税难度较大。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又是世界最大的加工和出口国,电子商务对于新时期的国家战略相当重要。面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和办法,但始终寻找不到有效的方案防止税收漏洞。本文就这个问题展开了探讨,希望对电子商务征税难题提供一些对策和建议。

二、电子商务征税主要问题

近年来,国内学者在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上,做了大量研究。如徐瑞娥(2003)和廖家勤、柯永果(2001)的研究都表明现有的税法制度和税务机关不适应网络环境下的征税工作。本文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几大主要困难进行了归纳总结。

1、与现有税收原则冲突

电子商务是网络时代的产物,其网上交易的特点导致了与传统贸易的征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不同,对税收的公平性和中性原则造成了冲突。另外,电子商务拉近了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距离,减少了大量的中间交易环节,使得原有的一些征税依据和标准缺失,影响税收的效率原则。

2、税收制度受到影响

网络的匿名交易方式使得纳税主体变得模糊不清,甚至难以确认。而传统的征税对象,如商品、劳务和特许权等等,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在网络传递,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性质。同时,电子商务利用虚拟的网络空间进行交易,传统征税地点概念并不适用,征税失去了可靠证据。

3、税源大量流失

电子商务将大量有形产品转为无形产品,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中间成本和费用,使得一些原有税种失去了征税基础。另外,随着电子商务兴起,新的货物种类不断产生,超出了现行税收制度框架的范围,使得税源流失严重。

4、税收管理难度加大

电子货币和电子银行的使用极大方便了人们的网上交易活动,实现了交易凭证、发票和账簿的无纸化。但是,这些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凭证易被修改,使得税务部门无账可查。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大多都是匿名交易的,其隐蔽性使得税务部门难以追踪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

三、电子商务征税方案比较

1、电子商务征税方案

从90年代开始,人们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方案设计和构思就从未停息。因为电子商务既有技术方面的考虑,也有跨国跨时空的特性,所以方案设计上显得相对困难。针对电子商务征税主要难题的解决,周仕雅(2002)总结出主流的方案有比特税、托宾税、虚拟常设机构、直接税和流转税等五种,它们对应着不同的网络环境和地区因素。本文通过文献归纳相关方案研究,列举了当前主流电子商务征税方案(见表1)。

2、不同方案的比较分析

(1)比特税和托宾税操作上存在困难。这两项税收方案都是从计算机技术的角度考虑的,但是要统计所有网络流量绝非易事。加之,网络中的很多信息属于隐私范畴,单纯地截获所有来至于用户的数据并进行计税处理,侵犯了个人隐私。现今的计算机科技高度发展,电子货币的匿名性和转账速度大大提高。托宾税要求每一个国家的税务机关记录下每一笔电子货币交易也是不现实的。因此,这两种方案并不适应网络高速发展时代的需求。

(2)预提税有利有弊。采用预期税种能避免因企业通过电子商务获取经营收益,无法定义经营场所的问题。这样,所得来源国就不用担心非居民不在本国设立常设机构而无法征税,也不用对不同情形的电子商务收益进行所得性质划分。但是,预提税方案受到国内外学者批评的问题就在于违背了税收的中性原则。它将许多不是同一类的产品归到同类所得并对其进行相同税收处理,这种做法造成产品在电子商务中与传统商务中可能受到不同的税收处理,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

(3)现有支付系统适合征收流转税。征流转税方案阐述了如何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的问题,该方案不但分析了电子商务涉及的纳税人和纳税环节,还提出了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具体方式和可行措施,即从支付系统入手掌握征收电子商务税收所需的相关信息,进而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控管。纵观现有的大型支付系统,如各大银行的网银系统和支付宝、财付通等都有完整的用户记录,便于税务部门核查账目和扣税。在技术层面,我们可以在每一笔交易的过程当中,在网页上即时计算应扣的税费,由支付系统统一代扣。这样的操作过程简单、快速,保证了征税过程的顺利。

四、电子商务征税对策与建议

电子商务征税问题是和国家的定位及时代的发展息息相关的。本文提出了应对电子商务征税的一些对策和建议,希望能引发人们的思考和探讨。

1、分阶段调整电子商务征税

国际上对于电子商务的免税派与征税派之间争论体现了不同国情、不同发展阶段的要求差异。具体分析,我们可以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程度分为初期和成熟期两个阶段进行研究。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阶段,网上贸易的份额占总体的比例不大,即使少收税款,也不会带来较大的影响。在这个时期,优先考虑发展国家自身的互联网优势,把网上贸易设为“免税区”,鼓励实体经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当该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成熟,形成较大规模之后,政府应该依靠高科技手段,不断完整支付系统和提高税务征收能力,确保电子商务征税水平适合本国经济发展。

2、税法理念和法规与时俱进

在网络化的今天,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交易者、交易时间、交易地点以及交易的流程都模糊不清了,更难以考察。我们应该与时俱进,把新的内容加进法规内,改变人们旧有的理念,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变。

(1)在坚持居民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并重的原则下,重新界定“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等和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

(2)对现行税法进行补充修订,在确保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上,针对新出现的网络偷税漏税现象,完善我国的各项税收标准和规定,防止出现税收漏洞。

(3)完善关于电子货币、电子报账和相关的网络会计法律法规,使得关于电子商务的征税过程形成一套完整的交易、记录、监督和核查体系。

3、建立现代化的税务部门

新时期的税务部门应该积极进行现代化改造,以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首先,在国家税务网站系统上开放网上报税和网银缴税等相关的惠民服务,并考虑开发基于个人计算机的税收报账系统,为人们利用电子政务功能提供方便。接着,迅速提高税务信息化水平,与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大企业财务系统、金融机构及银行支付系统挂钩,形成税务联合体系,及时更新相关的税务信息。最后,培训和强化税务人员的网络意识,提高他们在执行税收任务时的业务水平。

4、重视国际交流合作

电子商务全球化的特征要求税收的国际合作和交流。由于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削弱了各国税务系统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在国际交易中容易引发多国税收和管辖问题。因此,建立长期性的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机制显得非常重要。除此以外,这种机制还发挥着消除歧视性关税壁垒及避免多国重复征税,努力寻求各国在不同税制上达到税收原则和法规、征税监管和跨国稽查等方面的协调一致。

总而言之,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世界最频繁的国际交易大国之一,应该以积极的态度研究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打击偷税漏税行为,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尽力促进电子商务事业健康、稳定、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朱婷玉、刘莉: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当代经济,2008(10).

[2]徐瑞娥: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3(31).

[3]廖家勤、柯永果:关于我国税法在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中的适应性探讨[J].财政研究,2001(4).

[4]金莉萍: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法的挑战[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6).

电子支付特征范文1篇11

关键词: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务登记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3015103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人们对于电子商务的概念已经不再陌生。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2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监测数据显示,截止2012年12月,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3205亿元,同比增长647%,预计在2013年有望达到18155亿。同时,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占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3%,而这个比例数据在2011年仅为4.4%。这也或许意味着电商改变零售业格局的开始。这一比例还将保持扩大态势,到2013年达到7.4%。人们不得不惊呼电子商务的时代已经悄然来临。

而在各种电子商务的模式中,普通人参与得最多,也是最熟悉的的莫过于C2C(ConsumertoConsumer)电子商务模式。C2C模式是网络公司顺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规律而创建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网上交易市场,即个人卖家通过电脑上传产品到网上市场,买家通过电脑进入网上市场,了解产品,从而购买的网上交易市场,如淘宝网、易趣网等。从C2C市场来看,淘宝集市地位依旧稳固,截至到2012年12月淘宝占全部的96.4%,拍拍网占3.4%,易趣网占0.2%。

淘宝C2C电子商务这一新兴行业有其自身独特的优势,它高度结合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大大提高了贸易效率,使所有参与者的交易成本降低增益提高。然而在虚拟的互联网空间运行的电子商务,个人网上交易活动在白热化的发展趋势之下,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的缺位,一些违法问题也日益突出。有些网络商店利用法律漏洞来规避法律的适用,从事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偷税漏税等违法活动,侵害着消费者和国家的合法权利。

1我国存在对C2C电子商务监管征税的必要性

1.1保障国家税收,实现税收公平

税收是实现国家职能的物质基础,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从上述的相关数据可以看到C2C电子商务发展速度之快,发展规模之大。尽管目前国内C2C电子商务发展水平与国外相比还不高,如果实行征税带来的收益也不能和实体经营带来的税收相提并论,但从国内发展的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人通过C2C电子商务进行买卖,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C2C电子商务会创造比现在更多的利润,如果继续对C2C电子商务免税将会导致税款的巨大流失,也不利于C2C电子商务的健康持续发展。对其征税可以说是势在必行。

同时,税收公平是税负基于纳税人的税负能力和经济水平在各个纳税人之间的合理分配,不同税负能力的人缴纳不同金额和种类的税,同样模式的卖家之间,纳税义务应该公平分配,他们的地位也是平等的,只是一个存在虚拟网络之上,一个是实体。因此,交易方式的不同不能破坏税收公平。

1.2维护网络交易的秩序

不规范的网店经营情况如果长此以往,可能会给我国C2C电子商务的健康持续发展埋下隐患,通过对C2C电子商务征税,可以加强对网店的监督管理,可以让那些想通过C2C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事违法活动的苗头及时得到扼制,达到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的目的。对于个人网上交易的消费者而言,有据可查的规范化的网上经营活动也可以更好地保障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3保护我国税收管辖权

基于C2C电子商务的跨国性,境外卖家可以通过C2C电子商务平台直接和买家联系,发送货物的形式将会影响到税款的征收,卖家出于节约成本,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避税方式,比如境外卖家是以营利目的携带货物入境,但一次携带货物没有超过限定金额,按照关税的法律规定是不用缴纳关税的,这是境外卖家利用我国关税法律规定的漏洞进行营利的方式,给我国关税的征收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技术服务费涉及到知识产权,历来是导致收入来源征税权之争的源头。在传统交易中,含有知识产权内容的商业秘密、专利等特殊商品会以纸张为载体,但如果将有形实物载体上记录的知识产权内容转化为数字形式,并通过C2C电子商务交易进行在线交易,不仅规避了关税,更会对我国依赖于知识产权经营的民族产业造成负面的影响。因此对C2C电子商务征税可以保护我国税收管辖权,无论是从挽回关税损失的角度出发,还是从保护产业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都是非常必要的。

2C2C征税政策出台的障碍

一个如此必要的政策却迟迟未出台,其中必有其障碍所在。下文将从三个方面阐述C2C征税政策的障碍。

2.1对C2C行业负面影响

C2C征税政策对C2C电商的负面影响是相当显著的,这也是美国长期不对电商征税的最主要原因。电商的最大优势就在于其价格低廉,这也决定了其薄利多销的经营策略,若对C2C电商征税,其低价策略将很难维持,甚至可能出现大面积倒闭。

举个例子,一家年销售收入100万元的C2C电商,其利润按10万元算(比较成功的电商),如果交税,要交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城建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共约8,866万元,净利润仅约1万。也就是说,征税后的较为成功的C2C电商其销售净利率仅为1%,这大大低于传统商贸的销售净利率。

2.2对税法原则的冲击

所谓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是贯穿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全过程的具有普遍性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

C2C征税政策将对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中性原则以及税收效率原则造成冲击。其中,最严重的冲击来自税收公平原则。鉴于此方面内容前人已有详细论述,本文仅就税收公平原则做进一步探讨。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应该使各纳税人的税负与其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义务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

若不对C2C电商征税,电商便可能成为一个优良的合理避税港,这种电商主体与传统商主体之间的不公平将严重影响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

若对C2C电商施以与传统商主体同样的征税政策,也将造成税收公平原则的无法实现。因为C2C电商往往以薄利多销的经营方式存在,若施以与传统商主体同样征税政策将导致其丧失成本优势,是不公平的。

如前文所举例子,一家较为成功的C2C电商,一年100万元的销售额只能换来1万元左右的净利润。而一家较为成功的传统商主体,一年100万元的销售额,约能获得8万元净利润。这是整整8倍的差距,显然会造成不公。

因此,如何制定C2C征税政策将是税收公平原则能否实现的关键。

2.3税收征管困难

电子商务也给税收征管法带来了冲击,这也是C2C电商征税政策所面临的最大技术性问题。电子商务无形、无纸、无址、无界的特性给税务登记、税务征收以及税务稽查都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

2.3.1税务登记上的困难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了解掌握税源情况的基本手段,它对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来说,既是征税关系产生的基础,又是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然而在电子商务中,其“无址化”的特性使得任何个人只要拥有一台可以上网的电脑,“网上商店”并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就可以从事交易。拥有无限的经营空间网站的经营者还可使用匿名,从而使工商部门、税务机关难以对其进行控管。

2.3.2税务征收上的困难

我国《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但是在C2C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合同、发票、账簿等均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而且出于种种考虑许多C2C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本就没有设置传统意义上的书面账薄,这样就使税收管理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无纸化”。

2.3.3税务稽查上的困难

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就必须掌握大量的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信息和准确的证据,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

对于设立了电子账簿的C2C经营者,由于电子商务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无形化交易,各种销售依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记录可以被轻易地修改且不留任何痕迹。加之,C2C电子商务经营者所采用的一些保密措施也将增加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交易内容及财务信息的难度。譬如,为网络安全所采取的安全防火墙措施,以及超级密码和用户密码的双重保护,相应限制了税务机关即时获取有关账簿、凭证,监控其纳税行为的能力,为篡改、删减电子账簿、凭证上的记录,偷逃税款赢得了时间。

而对未设立电子账簿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本应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管征。依征管操作实务,税务机关可通过观察纳税人的从业人数、生产设备、所采用的原材料、产制的应税产品以及日常费用等指标,进行查实核定应纳税额。但网络商店的经营者从事商务活动所依托的C2C电子商务网站不能提供此观察指标,加之电子记录所提供的信息又不具有可靠性,使核定征收税款的方式失去了原有适用的基础。

3完善淘宝C2C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

3.1明确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基本原则

3.1.1税收独立性原则

坚持税收独立是基本前提。在全球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今天,各国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如何征税都有不同的态度。固然美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可以借鉴,但是更应该从本国国情出发,切实维护本国的利益,遵循国家优先的原则。在上世纪末亚洲金融危机中,韩国、印度尼西亚等国的深刻教训值得我们好好反思。税收调控对于稳定国内市场、免遭国际市场的震荡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当下,商品的交换和劳务的转移搭上互联网这一座高速大桥,使其流动性变得更快,对传统的征税体系造成不小的冲击。而税收又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发展中国家或者财政收入对税收的依赖度较高的国家,C2C不征税的话,会削弱一国的财政能力。所以,我国在发展电子商务的同时,要积极地探索与之配套的征税体系,维护本国的及利益。

3.1.2税收中性原则

坚持税收中性是核心根本。C2C是一个伴随互联网而产生的新兴交易模式。对于这种交易模式,国家产业政策应该予以扶持,减免税费就是一种国家对于相关产业的支持。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典型的如美国,直言其目的就是为了取得并巩固在电子商务的领导地位。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就是为了在国家产业支持与国家财税收入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平衡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曾说:“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避免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使纳税人的经营决策取决于市场,而不是取决于对税收因素的考虑,并使税法的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需要注意的是:绝对的中性在实践中是很难达到,大多数情况只能是相对地中性。

3.1.3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

坚持现行税制是基本方法。普林斯顿大学教授罗森曾说:“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前几年,有学者建议针对电子商务征收“比特税”,以数据流量作为纳税依据。开征这种新税,虽然有新意,但不能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并不实用。比较妥当的方法是在现行税收制度下进行必要的改革,作出相应的修改以应付C2C电子商务的征税挑战,该征增值税的征增值税,该征个人所得税的征个人所得税。

除了上述三大原则之外,财政收入和税收优惠相协调原则,公平优先和兼顾效率原则,整体性和前瞻性原则等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同样具有指导作用,在此不再赘述。

3.2完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制度

3.2.1明确税源管理权限

C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不仅仅是税收管辖权的问题,而且还包括这部分税收收入如何在整个国家财政支出中转移的问题。

从现行的税源管理框架来看,分为三种方式:(1)归中央统一管理;(2)中央与地方共同管理;(3)归地方分别管理。如果让中央管理,最大的好处是有效解决了地域性难题,集中管理,高效便民。但其弱点是扩大了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收入差距,影响了地方政府财权、事权的均衡性。在这种模式下,就必须配套建设完善的预算制度和财政支付转移制度,从根本上去解决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的财政矛盾关系。

如果将这部分税收列入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收入,在管理上一般由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电子商务税收的管理。这样的话,就会存在地域性困境。需高度依赖于国家金税工程的建设成果,目前我国金税工程正处于三期工程建设,全面推开尚需一定的时日。

如果在第三方式下,这部分税收将完全划归地方,它会导致地方与地方之间财政收入的不平衡,东中西部的财政收益进一步拉大。而且地方地府极有可能在财政利益的驱动下,大搞网络交易平台,如同设立开发区一样,争抢资源,盲目投资,浪费纳税人的钱。

故笔者建议,这部分的税收由中央来征收,根据各个地区财政收入具体实情合理进行财政转移支付,平衡各个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之间的矛盾。

3.2.2推广电子发票凭据

征收不同的税,需要纳税人提供相应的应税凭据。在C2C的电子商务中,虽然网络交易平台会记录交易信息,但是对于这种交易信息的真实合法性,税务部门有必要进行考虑。比如说在淘宝上,买卖双方可以通过支付宝进行借款活动,显然这种情形不可能去征税。不能因为支付宝的数据发生了变更,就证明其是一种交易行为。况且这些交易不一定是用支付宝里的现金进行支付,有的买家可能用积分,红包等其它电子货币作为交易媒介物。

对此,理论界的主要解决思路是通过电子发票来记录真实的电子商务交易的主要内容。如在法国,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保障对电子商务实施有效的税务管理,法国通过立法形成了一套独特的电子发票制度。该制度规定电子发票的制作、开具必须经过认证中心认证,以确实双方交易行为真实性和不可逃避性。而在我国,2013年2月25日,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签署国家税务总局第30号令,公布《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可惜的是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负责人就《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明确表明《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不是针对电子商务征税。

但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很明显,网络发票覆盖C2C电子商务的这种应税行为。可以说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客观上为电子商务征税铺路。

3.2.3完善税款征收方式

目前税务机关主要采取征收方式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委托等。但在C2C网络交易平台上,由于征管法律关系双方的隐匿性,需要第三方平台的协助才完成交易。所以从实践操作层面上,最好的办法就与第三方支付的协作,从而掌握纳税人的资金流信息。在淘宝C2C交易中,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与支付宝合作,认定哪些是真实交易,具体应纳税数额是多少。

通过与支付宝合作,可以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执法难题,比如税务文书送达问题,可以将税务文书直接送到支付宝,纳税人通过个人密码登陆网站及时浏览该文书内容。当纳税人不及时纳税时,可以与支付宝合作,直接冻结电子商务纳税人网络支付账户,甚至可以将税款直接从冻结账户划拨到税务机关账户。

3.2.4细化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管理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很明显,C2C中淘宝卖家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现阶段,应当须要增加对办理税务登记要求力度。对于符合应纳税主体资格的淘宝卖家,应当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否则不能在网络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活动。对于C2C淘宝卖家的税种登记应当灵活处理,笔者建议,可以根据C2C淘宝卖家的信用等级即皇冠等级去设定相应的征收率。一般而言,淘宝卖家的皇冠等级越高,所适用的征收率也相应的越高,体现了税收政策对C2C中小淘宝型卖家的支持。

参考文献

[1]徐孟洲,徐阳光.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2]刘剑文.重塑半壁财产法:财税法的新思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电子支付特征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上支付;技术基础;电子数据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B2C、B2B以及C2C模式都可以实现在线支付,突破了电子商务资金流的瓶颈。然而,在线支付同时也引发了支付安全问题,“身份”认证、电子文件认证和网络银行在线支付的法律问题以及税收、货币、金融监管等一系列问题。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技术基础

电子数据交换是将商业事务处理数据按照一个公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报文数据格式,通过电子方式在计算机系统之间进行传输。因此,企业间开展电子数据交换除了自身必须应用计算机系统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通信网络和数据标准。

(一)电子数据交换的环境

通信网络是实施电子数据交换不可缺少的工具。在互联网出现之前,企业内的数据交换主要在商用增值网上进行。增值网供应商提供的主要业务有:私人业务、综合业务、不拒绝业务和验证业务。私人业务是指增值网保证信息只能由指定的接收者阅读,他人无法看到;综合业务是指如果没有人看信息,则信息从发送端到接收端的过程中不发生变化;不拒绝业务是指发送端不能拒发,接收端不能拒收,并通过旁听跟踪来实现;验证业务则保证信息从指定的发送端发送。通过增值网实施数据传输,安全可靠,传输效率高。企业间业务往来中的格式化数据都可通过增值网传输,包括采购进货单、退货单、发货单、报价单、托运单、对账单、单价单、缺货通知单、付款明细表等。另外,还可在海关申报、电子对账、电子转账、保险等事务处理中传输格式化单据。

开展电子数据交换的关键是标准化问题,包括数据格式标准化和报文标准。由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都是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设计数据库结构,当需要发送电子数据交换文件时,需要通过软件提取数据库中的数据,并自动将其翻译成统一的标准格式才能传输和被对方接收。电子数据交换标准主要有以下四项:网络通信标准、处理标准、联系标准、报文标准。综观电子数据交换标准的发展过程,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行业标准阶段、国家标准阶段、国际标准阶段。

(二)SSL安全协议

安全套接层协议(SecureSocketLayer,简称SSL)是由网景(Netscape)公司推出的一种安全通信协议,它能够对信用卡和个人信息提供较强的保护,是对计算机之间整个会话进行加密的协议。在SSL协议中,采用了公开密钥和私有密钥两种加密方法,主要用于提高应用程序之间数据的安全系数。协议的整个要领可以被总结为:一个为安装了安全套接层的客户和服务器提供事务安全保证的协议,它涉及所有TCP/IP应用程序。

(三)SET安全协议

安全电子交易协议(SecureElectronictransaction,简称SET)是由Visa和MasterCard两大信用卡公司联合推出的规范。SET主要是为了解决用户、商家和银行之间通过信用卡支付的交易而设计的,以保证支付信息的机密、支付过程的完整、商户及持卡人的合法身份,以及可操作性。SET的核心技术主要有公开密匙加密、电子数字签名、电子信封、电子安全证书等。SET协议比SSL协议复杂,因为前者不仅可以加密两个端点间的单个会话,它还可以加密和认定三方间的多个信息。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的风险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风险从整体上可分为两大部分:计算机网络风险和商务交易风险。

(一)计算机网络风险

计算机网络风险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风险、计算机网络系统风险、数据库风险等。其特征是针对计算机网络本身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实施网络安全增强方案,以保证计算机网络自身的安全性为目标。

另外,不论采用什么操作系统,在缺省安装的条件下都会存在一些安全问题,只有专门针对操作系统安全性进行相关的和严格的安全配置,才能达到一定的安全程度。网络软件的漏洞是进行网络攻击的首选目标。此时计算机网络风险主要有:未进行CGI程序代码审计、拒绝服务攻击、安全产品使用不当、缺少严格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二)商务交易风险

商务交易风险是传统商务在互联网络上应用时产生的各种安全问题,在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基础上保障电子商务过程的顺利进行,即实现电子商务的保密性、完整性、可鉴别性、不可伪造性和不可抵赖性。电子商务的形式多样,涉及的安全问题各不相同,但其中最核心和最关键的问题就是交易的安全性。一般来说商务安全中普遍存在着以下几种安全隐患:窃取信息、篡改信息、假冒、恶意破坏。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的强化策略

在传统支付系统中,伪造现金、伪造签名、拒付支票等是商品交易中的风险。在电子支付系统中,由于知道私钥的任何人都能以买方的身份产生数字签名,连续购买行为之间的关系可以被跟踪出来,电子数字文档复制不影响原文档,所以,电子支付系统存在着与传统支付系统类似的风险,而且风险可能更大。

电子支付系统的基本安全需求可以总结为:买方与卖方都必须证明自己的支付身份;要求支付交易数据不可受到非授权的参与方的更改;确保在未经用户明确授权之前不能从该用户的账户或智能卡中提取任何现金;一项或多项支付交易数据的机密性。强化安全管理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眼:

(一)强化安全支付服务

首先,支付交易安全服务。支付交易安全服务涉及所有的电子支付系统和所有的支付手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用户匿名性、地址不可跟踪性、买方匿名性、支付交易不可跟踪性、支付交易数据的机密性、支付交易消息的不可否认性、支付交易消息的新鲜性。其次,数字货币安全。数字货币安全服务主要与数字货币相关,具体包括以下内容:防止再度花费、防止数字货币伪造、防止货币被盗。再次,电子支票附加服务。电子支票附加服务基于以电子支票作为支付手段的支付系统的特定技术,其主要内容是支付授权转账(),即使某一授权的参与方可以将支付授权转移给他所选定的另一参与方。

上述三种数字货币安全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冲突的,但在实施的同时可以达到风险与保护的平衡。例如,可以将这三种服务设置成仅当非法事件发生的时候才起作用(如有条件的匿名性)。

(二)强化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

首先,网络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安全服务管理、安全机制管理、安全审计管理、安全恢复管理等。其次,保密设备与密钥的安全管理。保密设备的使用,应与网络中保护对象的密级相一致。密码算法、密钥和保密协议是核心内容,同步技术和操作方式的选择也相当重要。保密设备的管理主要包括保密性能指标的管理,工作状态的管理,保密设备的类型、数量、分配和使用者的状况,以及密钥的管理等。再次,安全行政管理。安全行政管理的重点是:安全组织机构的设立、安全人事管理、安全的责任与监督等。

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安全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电子数据的特征

电子商务不是以纸张作为记录的原始凭证,而是将数据记录在计算机系统中的磁(光)性信息载体上。电子数据极大地改变了传统书面数据的生成方式和存在方式,由于其不同于书面数据的特征,也改变了法律对其证据效力的规定。电子数据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无形性。电子数据实质上是计算机存储介质中的一组电子信息,具有无形的特点。第二,不稳定性。传统的书面数据一旦形成,其形态和内容不再发生变化,除非遭受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第三,易改动性。传统书面数据一旦生成,具有不可改动性。如有改动也容易留下修改痕迹。第四,技术性。电子数据的生成、确认、传递、储存,以及为了保证它的可靠性、安全性、完整性和可验证性等,都是建立在一系列的高技术之上的。

从某种意义上讲,上述问题的存在也阻碍了会计无纸化的发展。如果电子数据的可靠性、机密性、完整性、可验证性得不到确定的保障,那么开展电子商务进行无纸化交易是不可能的。即使采取了现代化的网络通信手段,人们仍离不开纸质凭证。

(二)电子数据的数字签名技术

数字签名实际上是电子数据文件中一组用二进制数0、1表示的字符串。它是通过加密技术,在发送方和接收方之间经过加密、解密转换实现。基本原理是:报文发送方用散列算法从报文中生成一个固定长度的报文摘要(散列值),然后用私有密钥对报文摘要进行加密形成发送方数字签名并发送;接收方用同样的散列算法计算原报文的报文摘要,再用公用密钥对附加的数字签名进行解密,如果两个报文摘要相同,就确认该报文由数字签名方发送。

数字签名可以实现以下功能:一是接收方能够核实发送方对报文签名的真实性;二是发送方事后无法抵赖对报文的签名;三是接收方无法伪造对报文的签名。也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条,才能保证数字签名的有效性、可靠性。

(三)电子数据的法律承认

完善的技术是电子数据普及使用的基础。但电子数据要得到社会的认可,首先要取得法律上的承认,使其具有法律效力。由于电子商务没有国界,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需要考虑全球普遍性,建立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已受到各国的重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96年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范本。我国于1999年3月通过了新的《合同法》,也第一次承认了电子商务合同在我国的法律地位。然而,完善法规应注意以下问题: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子数据已不同于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是取消书面形式的提法还是扩大书面形式的定义,是电子商务立法中面临的问题。根据功能等同法原理,把符合书面形式功能的东西视同书面形式,是目前普遍采用的做法。

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涉及证据时都要求提供原件。原件具有独一无二的特征,会计上的原始凭证一般都要求是原件。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电子数据是记录在计算机内的一串字符,传送给接收方的也是一串字符,不可能具备独一无二的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讲,电子数据不存在“原件”问题,因此,法律需要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

电子数据(尤其是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和地点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在传统的商务环境中,不同国家的法律对此有不同的规定。例如,英美法系国家采取“发出生效规则”,大陆法系国家则采取“到达生效规则”。由于电子数据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送,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到达生效规则更适合于电子商务活动。

签名是交易合同和单据生效的必备条件。传统的书面签字是指某具体人在交易合同和单据上亲笔写上自己的姓名或所代表的单位名以示确认,并开始承担相应责任。然而传统的签字方法无法应用在电子数据文件上。

参考文献:

1.段满珍,曹会云.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问题[J].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2)

2.王崇哲,王雁.实行付款凭单制有效控制购货款结算[J].商业研究,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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