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申领流程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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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申领流程范文篇1

关键词电网;调控;风险;管控

中图分类号:TM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97(2014)21-0205-02

随着电力体制的深化改革,电网设备管辖、运行维护的主体都作了较大调整,由此带来的各类基建和技改工程启动管理、检修停电计划管理不仅仅局限在原来单一公司内部,调控部门需要与众多部门和各类生产应用系统间建立多种类型的协同和交互。而这些协同进行的生产活动,存在众多不确定的风险因素,对电网运行、设备设施、生产人员、电力用户等有着不同程度的潜在风险,管控不力或遗漏疏忽甚至可能导致电网发生严重事故,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目前,传统的电网调控运行安全风险管控,只针对单一的检修方式、新设备启动来行分析评估,没有从源头上进行整体的项目评估以及过程跟踪及事后评估,已明显滞后于专业管理的发展。

1风险管控总体思路

电网调控运行全过程风险管控以安全生产“三个不发生”为核心,突出流程管控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线和引领作用,探索在目前专业管理条块分割的情况下,将电网、设备、人员、环境、用户风险管控作为贯穿安全生产各个环节的链条,实现部门、专业、单位间围绕风险管控的联动和互动,实现新设备启动、运行设备停电检修的常态化管理,将过程管控工作理念和行为真正融入到安全生产的每个人、每个环节、每个时段,形成电网、设备、人员的三道防线,确保风险管控人员的在线监督,从根本上保证安全生产的可控、能控、在控。

2运行设备停电检修业务风险管控流程

1)运行设备停电检修计划准备条件。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包括用户)专职管理人员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及工作需要编制设备停电计划,审核后于每月的27日前向相应管辖调度上报下下月的月度设备停电检修计划。

2)运行设备停电检修计划风险管控。停电设备如为上级调度管辖许可时,县调应在每月底前向相应地调上报下下月停电计划;地调应在每月10日前向省调上报下月停电计划。停电设备如为本级调度管辖许可的设备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网次月电气设备检修计划的编制、平衡工作。调度机构每月月末3天前将下月检修计划下达设备运维单位执行。

3)运行设备停电检修申请准备条件。根据月度检修计划,在设备停电申请单执行日前5个工作日的10:00前,向相应调度上报设备停电申请单。检修设备复役时,如需进行有关试验(冲击、核相、带负荷试验等),电力客户除在停电申请单中明确外,还应在试验前5个工作日将试验方案与调试申请单一并报相应管辖调度机构。

4)运行设备停电检修申请风险管控。

①运方专业风险管控。接收或申报的检修工作申请票,检修设备名称准确、工作内容明确、设备状态要求和停电范围明确;与申报单位核对检修工作前的设备运行状态,核对检修工作前的电网运行方式,明确运行方式变更意见;应根据一次方式安排意见校核安全自动装置策略、定值,确定是否对其进行调整;准确预测有功无功负荷,校核电压支撑;制定电压控制措施;检修项目的协调机制,避免局部电网内、同一输电通道上安排了多重检修工作,严把电网安全校核关对各专业批注意见有疑问时,必须与相关人员核实;严格执行批复流程,后续环节对已经签批的方式作调整,应重新履行批复流程。

②保护专业风险评估管控。按照继电保护运行整定规程依据要求的系统运行方式进行整定计算,整定计算不满足规程要求应经领导批准,编制包含计算过程及计算结论的整定计算书。运维单位在收到调度机构提供的新的继电保护整定定值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继电保护定值调整申请,按照调度指令完成继电保护定值现场调整工作。

③自动化、监控专业风险管控。涉网自动化设备检修需提前5个工作日向相关调度机构提交自动化设备检修申请,经批准后实施;执行自动化系统申请工作票批复流程,明确工作内容、操作步骤和影响范围,严格执行监护和工作验收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认真组织系统验收,在重大缺陷隐患整改完成前不安排恢复送电工作。

④调度专业风险管控。调度台值班员在申请开工前一日的16:00前将由上级调度或本级调度批准的申请单批复给运维检修部门或用户。批准开完工时应仔细核对时间及联系人并及时填写;工期有变化的检修工作申请票应及时注明并填写联系人;因天气及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工作的检修工作申请票,应及时注明工作票作废原因并填写联系人。

⑤停电检修设备开、竣工风险管控。调度台当值值班员按照申请单批准停电时间与现场进行停役操作并开工许可令,设备转入检修。设备检修完毕,现场人员向当值调度报竣工后当值调度指令或许可进行复役操作。

已批准的设备检修申请不能按计划开工时,检修申请单位应在设备停役前三个小时向调度运行值班人员办理改期手续,并说明原因。未经调度运行值班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将已批准的设备检修改期。

对已停电的设备,在未获得调度许可开工前,应视为有随时来电的可能,停送电联系人不得同意客户变电所值班员与现场检修负责人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严禁任何人在虽已停电而未办理许可手续的设备上自行进行检修工作。

已开工的设备检修因故不能按按时竣工,客户停送电联系人必须在批准的计划停电结束前两小时向相应调度机构的值班员提出延时申请;若不能按期竣工,停送电联系人必须在原计划完工的当日十二时前与所属调度机构办理延。

⑥专业指标完成情况统计、改进反馈。调控中心运方专职每月末负责统计各专业指标完成情况,评估指标完成是否达标。对影响指标完成的因素开展分析,反馈至工程主管单位和调控各专业管理部门,并提出考核意见以及下阶段改进措施。

3结论

通过探索与实践新体系下电网调控运行全过程风险管控,能够提高地区电网运行专业管理水平,适应“大运行”体系专业管理要求,做到调控安全管理的“关口前移”,改善调控安全管理环境,实现电力生产从规划到运行各生产环节、电网和电厂整个电力系统的全覆盖。全时间轴“在线”、“精确”安全管理,真正从定量、精确的角度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实现对电网运行薄弱环节的早发现、早治疗、早健康,为有针对性的有序安排电网基建和技改创造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江苏电网调度规程[M].

失业保险申领流程范文篇2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万科”为你整理了这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局上半年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上半年,我局在区委、区政府和市局的正确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利益为根本,以服务工作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管理和服务,以勇于担当、善于作为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上半年工作成效

(一)围绕中心,引领发展

一是围绕中心工作制定年度党建计划,推动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落实“六有”规范化建设,扎实开展学习研讨、警示教育,发挥党建工作对业务工作的引领作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是加强作风建设,坚定信心抗击疫情。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市局的统一部署,坚决贯彻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把疫情防控一线作为检验党员干部对党忠诚的“试金石”,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引导和激发党员模范带头、冲锋在前,组织党员干部带头做好社保援企稳岗政策的落实,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三是加强能力建设。始终把素质能力建设贯穿业务工作全过程。开展全领域业务实操轮训,前台工作人员轮流到每个股室、每个岗位进行跟班操作;积极开展人社业务技能练兵比武活动,采取日日学、周周练、月月比的方式,从分局、社保所选拔成绩优秀人员参加练兵比武。通过学习培训,激发了干部职工的工作热情,提升了队伍的整体素质能力,为实现“一窗通办”压实了基础。

(二)迎难而上,服务发展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和经济下行等困难,坚持简政便民的工作思路,推行一站式及延伸服务,积极提供政策咨询与引导,全面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推进职工、居民参保缴费。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聚力民生”为着力点,规范待遇核发,让政策红利落到实处。

一是参保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截至4月底,全区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人数分别达到28.15万人、31.35万人、26.81万人、28.16万人;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人数达到2.57万人,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人数达到25.64万人。社保覆盖面进一步扩大,为保障功能的充分发挥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是基金收入稳中有增。截至6月底,征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分别为64409万元、35224万元、1154万元、909万元;征收居民养老保险费671万元,征收居民医疗保险费577万元。基金收入稳中有增,基金池进一步得到充实。

三是待遇支付及时规范。截至6月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18293.81万元,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651.88万元,失业保险基金支付2109.94万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支付8684万元,离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92.62万元。充分发挥社保待遇保底功能,体现“社会稳定器”作用。

四是惠企政策落地见效。截至5月底,完成已征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退费企业8302户,退费额2734.15万元,完成已征医疗保险费退费企业8302户,退费额506.41万元;受理并审核通过264家(次)企业申请稳定岗位补贴,共计审批发放112.07万元,受理审核受影响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74家,共计发放3005.64万元,为稳定我区就业形势,将疫情带来的影响降到最低。

(三)砥砺前行,重点工作持续发力。

以勇于担当、善于作为推动社会保险改革顺利前行。

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持续推进。始终坚持统一指挥、协调联动、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截至5月底,完成参保登记单位493个,参保总人数18465(其中在职14138人,退休4329人);完成493个单位14138人的征缴工作;完成338个单位4327人的养老待遇纳入基金发放;征收机关养老保险基金19198万元,支付基本养老金22126万元,历年累计结余53024万元,职业年金收入9823万元,职业年金支出(上解省基金归集户)10487万元,历年累计结余1947万元,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驶入快车道。

二是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扩量保质。不断扩大本区医疗机构上线量,加强对定点协议医院的业务培训,及时协调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省内跨统筹联网结算医疗机构由去年的9家增加到今年的10家。目前,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惠阳三和医院、惠阳长安医院、惠阳正骨医院、惠阳区中医院、惠阳康明眼科医院、惠阳白石医院、惠阳玛莱医院、惠阳胜春医院、惠阳东风医院等10家医院上线省内联网结算台平;惠州市第六人民医院、惠阳区中医院、惠阳三和医院、惠阳正骨医院、惠阳白石医院、惠阳玛莱医院等6间医院上线跨省联网结算平台。有效解决了群众异地住院报销难、往返奔波累、自行垫资多的问题。

三是贯彻执行社保精准扶贫政策。按照省、市、区的工作部署,加强与区扶贫办、区民政局、区残联、区医保局等部门信息对接共享和协同联动,建立精准扶贫台账,确保我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五保、重度残疾等困难人群应保尽保、应发尽发,坚决做到动态清零。截至5月底,16-60周岁符合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有3605人,已办理代缴3603人,2人正在办理退费中,60周岁以上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的有2347人,已发放城乡居民养老待遇2347人;符合居民医疗保险代缴6086人,已完成代缴6086人,29人已个人缴费,已移交区医保局办理缴费资助给个人。

四是落实社会保险关系全国无障碍转移。截至6月底,开具参保凭证4905份;养老保险转入928人次,养老保险转出1549人次;医疗保险转入1094人次,医疗保险转出926人次;失业保险转入161人次,失业保险转出205人次。确保参保人转换地域后享有持续保障。

(四)推便民之举,惠民服务多点开花。

树立和展示关注民生、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良好形象。推进社保经办服务的便利化、高效化,不断提升业务信息化、公开化水平。

一是加快社保经办大厅标准化建设进度。省下达409.3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我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大厅标准化建设,分局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规范和资金使用要求加强项目管理。目前已完成办公楼四、五、六层的主体改造,进入二、三层的主体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稳步推进,预计2022年9月可竣工验收。

二是以行风建设为切入口,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创新经办管理方式,优化业务流程,减少申办材料,引导网上办理业务,缩短中间流通环节。一是取消医疗生育12项业务证明材料,实现特定门诊审批表、缴费记录及参保转移凭证网上查询打印,医疗生育备案、特定门诊申请、异地就医备案、门诊选点等可以在定点医院办理;二是养老、失业待遇申领业务实行承诺制,实现一卡(社会保障卡)办理,大力推行养老和失业待遇领取资格远程认证,实现失业待遇申领全网办理;三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现线上全网办理,线下一卡(社会保障卡)一证(参保凭证)办理;四是改变工伤待遇支付模式,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改为直接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挂账结算,目前我区三和医院成为全市首家实现省网结算试点机构。五是机关养老保险日常业务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打开“零跑腿”通道。

三是扎实推进基层社保服务平台建设。为提高基层服务能力,全力打造基层社保服务平台,一是利用村(居)党政服务平台现有网络条件,连通社保业务网络,授权办理8项基础业务;二是加强村(居)社保协办员培训,以社保所为单位对辖区村(居)协办员进行业务培训,长期动态跟踪指导。

四是做好年度定点机构签约及新申请签约定点机构申办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及资料变更业务,组织惠阳区定点机构签订2022年版服务协议,已签约定点零售药店271家,组织对新拟签订的定点机构进行现场核实、网上公示,对新增定点机构进行业务、政策、操作培训,加强对新增定点机构管理。截至5月底,新增定点门诊4家,新增定点新增定点零售药店36家。

五是加强信访维稳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耐心倾听,细致答复,做到受理的信访事项不漏办、不拖延,有信必复,有访必答,回应群众关切。上半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网络问政65件,按时办结65件,办结率为100%。为社会的和谐稳定营造了良好氛围。

(五)对标对表,加强风险管控。

直面风险管理,找准工作发力点和突破口,建章立制,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管理工作执行力,保障社保基金持续健康运行。

一是完成审计整改“攻坚清零”工作。根据市局下发的审计整改清单,我区涉及违规领取失业待遇3人,所涉违规领取金额34255.5元已于2022年5月20日全部返还基金,提前完成“攻坚清零”工作任务;审计发现我区重复领取养老保险金1人,涉及金额42117.98元,现已全额返还基金;审计发现我区死亡后仍发放城乡居民养老待遇7人,涉及金额18560.94元,现已全部返还基金。

二是积极完成人社基金监督检查及内控自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历年发现服刑人员多领养老金6人,涉及金额43266.76元,已全部返还基金;内控自查发现存在死亡多发待遇和信息登记错误多发机关养老保险待遇291615.71元,目前已追回多发待遇281660.51元,尚余惠阳区新圩水利水电管理所退休人员陶灵雄9955.20元未追回,其单位已承诺近期退回,我局将持续跟进处理;内控自查发现2名领取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死亡后多发待遇11245.12元,现已返还基金。

三是加强内控自查。根据稽核内控工作计划,业务股室每月进行一次经办业务回头看,稽核部门通过检查业务档案和信息系统数据比对的方式对上半年经办业务进重点检查,业务抽查量为:医疗股个人异地住院零报业务88笔;工伤股工伤医疗费核定业务66笔;计财股第一季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台账和异地转入基金台账;养老失业股养老待遇核发95笔;关系股人员合并和工龄补缴业务122笔;居保股个人信息变更业务90笔。从抽查情况看,业务经办能按规范办理,除小部分业务档案归档入库不及时外,未发现业务经办差错。

二、存在问题

(一)对新的理论和政策的学习不够系统、全面、深入,仍需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

(二)党员干部工作能力和自身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努力增强做好工作的各项本领,提高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以适应新时展需求;

三、下半年工作计划

(一)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一岗双责”,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强化思想理论武装,促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常态化,进一步锤炼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确保全局上下思想统一、步调一致。坚决把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加强队伍作风和能力建设。强化政策和政治学习,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深入开展岗位练兵、实操轮训,切实担起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的主体责任,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战斗队伍。

(三)进一步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加强与市局和税务部门沟通,确保及时对接及时退费并做好参保权益登记工作;深入开展“春风送暖、社保惠企”行动。

(四)深化重点领域改革。落实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改革,开展退休“中人”按新办法计发待遇,按规范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探索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难点的方法,创新经办管理方式,优化业务流程,简化申办材料,减少中间流转环节;推进“一窗通办、集成服务”改革,优化窗口配置,整合审批职能;配合全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职能范围内主动作为;打赢社保精准扶贫攻坚战,进一步做细、做实、做好社保扶贫工作。

(五)加强风险防控管理。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三年专项行动,梳理和评估经办工作风险状况、风险程度和防控措施,加强数据共享和信息比对查询,实现对经办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发挥审计对社保经办工作的监督指导作用,研究解决问题。

(六)抓紧抓好社保服务大厅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社保服务大厅标准化建设工作专班,协调工程进度、质量监督、安全生产、资金使用等相关性工作,为班子决策做好参谋,确保十月份前竣工并投入使用。

失业保险申领流程范文篇3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建立阶段。1986年,为了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暂行规定》虽然对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要素如实施范围、对象、资金来源、支付标准、管理机构都作了说明,但正如它的名称一样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其实施范围狭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业救济性质明显。

2.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经济改革的力度加大,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浮出水面。为了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国务院又颁发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代替1986年的《暂行规定》,但是《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并没有对《暂行规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业保险原有的问题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势下有些问题甚至更加尖锐和突出,从而导致了失业保险在经济改革中没有担当起应有的责任,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改革的进程。

3.巩固阶段。1999年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强调失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对应、体现失业保险的性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无疑有很大的进步。这主要表现在:(l)确立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基本宗旨。(2)将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3)建立了国家、单位、职工三方负担的筹资机制。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提高到了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4)确定了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申领程序。《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5)重新调整了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在支出项目安排上,强调了失业保险金及其相关支出,增加了职业介绍补贴的开支项目,取消了生产自救费和管理费。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制定。累计缴费1—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缴费5—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为18个月,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6)提高了统筹层次,实行了市级统筹。(7)加强了基金管理,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银行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我们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目前,失业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一项重要的社会和经济问题。就当前各国对失业问题的解决情况来看,日本的失业保险制度比较成熟。以下将对中日两国在失业保险制度方面进行更进一步的比较,并通过比较找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

与日本相比,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不仅建立时间短,而且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通过与日本的对比分析,有利于取长补短,促进失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1.资格条件比较。失业保险的对象不是一般的劳动者,而是一些具有劳动能力却因暂时失去职业而失去生活来源的人。也就是说,作为失业保险的受给者,有着严格的条件。从两国的共同点来说,基本包括以下几点:(1)必须达到规定的资格期限,主要指投保期。(2)必须是非自愿失业,防止故意失业获取失业保险金。(3)已办理失业登记,又有求职要求。但要求的宽严程度不同:我国规定投保期限为一年,如果缴费期限不足一年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日本是离职前一年中要有六个月的缴费经历。

2.给付内容比较。(1)给付标准:给付标准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生活水准,但是它原则上达到受益人的收入损失得到部分补偿,又不能妨碍就业意志。日本规定一般劳动者每天的失业津贴相当于失业前半年平均工资的50%—80%,即平均日工资越高,基本失业津贴越低,反之则越高,这是它的合理成分。我国按照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发放。(2)给付期限:两国都有等待期和最长给付期的规定。日本采用综合标准,失业津贴的领取期限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期长短及就业难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最长领取期限为360天。此外,遇到特殊情况(经济衰退、全国就业形势严峻、跨地区求职、职业培训延期等)可酌情延长领取期限。我国采用的标准比较单一,根据失业前的累计缴费年限的长短: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十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3.费用负担比较。采用何种负担方式,取决于政府对失业应负责任的认识、企业的经济效益、历史传统等因素。日本失业保险金支出的部分由国家(政府)、雇主、雇员三方负担。并不实行全社会统一的单一失业保险费率,而是根据各行业的失业风险程度实行差别费率。雇主与雇员根据本行业的费率,按照等比制分担失业保险费。此外,国家财政负担部分费用。其中:一般求职者津贴和短期特例求职者津贴财政负担1/4;日雇劳动求职者津贴财政负担1/3;继续雇用津贴财政负担1/8。而用于雇佣保险事业支出的部分则完全由雇主缴纳。我国采用单一的失业保险费率,城镇企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财政不固定负担部分费用,只在事业保险给付出现困难时提供紧急援助。

4.管理体制比较。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它的性质决定了政府责任,两国均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失业保险管理。

三、针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

总的说来,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不足,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出发,也就是要不失时机地深化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客观地讲,我国在制定和两次调整失业保险制度时,并非没有注意到国外的改革动向,因此在制定上出现了许多问题。现在我们重新讨论这一问题,主要的是因为严峻的就业形势和繁重的就业任务迫切要求失业保险在促进就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就现在看来,失业和领取失业保险的人数已经进入一种相对平稳的状态,在首先确保用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有充足的调剂空间用于促进就业。近两年来,北京、上海等省市已经在这方面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不失时机地推进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减少失业的功能和作用,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有条件的。改革的重点是:

1.完善制度,强化约束,建立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与国外相比较,我国的失业保险具有救济期限长(最长24个月)、申领条件宽松等特点,且待遇标准只与缴费期限挂钩,与领取期限无关,对是否积极求职约束性不强。这样一种制度安排,不能不导致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的过度依赖。处在失业保险金申领期的人员,对于公益性岗位、临时性工作往往不感兴趣,除非有收入稳定、体面的就业机会,否则宁可等待。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也是这样,放弃推荐的社区服务或其他公益性就业岗位而宁愿继续“吃低保”的现象并不在少数。因此,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只能在改进制度设计上找出路,通过严格申领条件、强化对申领人员积极求职就业的外部约束来实现。为此,不仅需要调整相关政策,完善管理措施,还需要完善失业保险、低保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及时掌握失业人员、低保对象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并通过信息系统相互沟通,实施动态管理,跟踪服务。

2.建立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的费率调整机制,发挥失业保险在稳定就业和减少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就业,着眼点不仅要放在帮助失业人员再就业上,更积极的做法是放在提高就业的稳定性、减少失业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通过实行差别费率或浮动费率引导企业减少裁员,或通过提供补贴的方式鼓励企业在不景气时期通过缩短工时、挖掘内部潜力等方式消化富余人员,不失为一项积极有效的失业调控措施。

3.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扩大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的受益对象范围。目前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不仅基金支出渠道窄,而且享受对象也仅限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这是不合理的。固然,在失业保险金的申领上,强调权利义务相对等,强调以参保缴费为前提、与缴费期限相联系,这是符合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的。但是,作为失业保险延伸职能的促进就业措施属于公共服务范畴,其对象自然也应当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来设定,而不宜仅限定在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上。

4.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范围。理清楚了上述问题,这个问题也就无须多做分析了。最基本的一个原则就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范围,既要考虑落实积极就业政策的要求和资金使用范围,又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基金状况,在优先保证失业保险金发放并留有充分余地的前提下,量力而行,适当扩大支出项目,逐步增加资金投入量。

迄今为止,我们依然在研究是否扩大试点问题。其实,试点的意义在于对未知的领域或不可预见的风险进行探索和评估,而在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这个问题上,其积极意义已为大量国内外实践经验所证明,其可能面临的风险也有足够的应对之策,因此,在我国政府的努力下,确保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许春淑.日本失业保险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J].天津商学院,2006,(06).

[2]李琮.西欧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3]陈建安.战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

[4]杜黎霞.浅谈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J].甘肃科技,2007,(05).

[5]孙祁祥,郑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6]信长星.借鉴国外经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7,(08).

失业保险申领流程范文1篇4

驻肥中央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2000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在参保单位的大力支持和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正在平稳推进。为了进一步理顺医疗保险费征缴业务程序,规范操作规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医疗保险缴费

1、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是以上年度单位的月平均工资总额计算,每年核定一次。参保单位有在职人员增加或减少时,省医保中心按照单位在职职工人均缴费基数做相应调整。

2、参保单位当月发生参保情况变更时,须在25日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并在次月10日前到省医保中心领取“缴费核定通知单”,并按“缴费核定通知单”核定的缴费数额到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缴费;没有发生变更的按上月“缴费核定通知单”核定的缴费数额直接到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申报缴费。

二、关于参保单位名称、银行帐号变更的办理

单位名称、银行帐号变更的参保单位,应持单位名称变更证明和批复、新的银行帐号复印件,在每月25日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并同时到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办理有关手续。

三、关于人员增减变更手续的办理

参保单位有人员增减时须持有关材料,在每月25日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1、增加人员:填报“合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如属新分配或调入人员,须附人事部门的行政介绍信(调令)、工资待遇审批表复印件;如属招收、招聘人员,须附人才交流中心招聘合同书或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合同鉴证书以及工资待遇审批表复印件等。

2、在职转退休:填报“合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情况变更申报表”。正常退休的,须附主管部门正常退休待遇审批表,提前退休的,须附省人事厅的提前退休待遇审批表;

3、减少人员:填报“合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情况变更申报表”。参保单位有解聘、辞退、终止合同、死亡、调出的,须附单位批文或相应的证明、调令或户口注销等复印件。

四、关于医疗保险证、个人帐户卡(以下简称证、卡)的办理

1、证、卡有错:医疗保险证上姓名、性别、出身年月、身份证号码有错误的,由参保单位在每月25日前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改错手续,并由参保人持新的医疗保险证到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省分行营业部)办理个人帐户卡的改错手续。

2、证、卡遗失:(1)卡遗失,由参保人持医疗保险证、身份证直接到省分行营业部办理有关手续。(2)证遗失,由参保单位持单位证明(注明单位医疗保险编码、失证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和医疗保险证号码)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医疗保险证的挂失手续,于次月15日后到省医保中心补办新的医疗保险证和个人帐户卡(3)证、卡遗失:由参保单位持单位证明(注明单位医疗保险编码、失证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和医疗保险证号码)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医疗保险证的挂失手续,同时由参保人到省分行营业部办理个人帐户卡的挂失手续。参保单位在次月15日后到省医保中心领取新的医疗保险证和个人帐户卡。

3、变更人员证卡的办理:参保单位有新增人员,并按本文第三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单位于次月26日后持新增人员二寸照片到省医保中心领取医疗保险证和个人帐户卡;参保单位有解聘、辞职、终止合同、死亡、调出(在省直单位内部调动的除外)等减员的,单位应将医疗保险证收回交省医保中心,并持省医保中心出具的有关证明,到省分行营业部办理个人帐户卡的注销手续;参保单位有在职转退休并按本文第三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单位在次月26日到医保中心换发新证。

五、关于个人帐户的使用和查询

1、使用:参保人在领取个人帐户卡后应及时到省分行营业部办理个人帐户卡的加密手续,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持医疗保险证和个人帐户卡到省分行合肥市区各营业网点办理取款手续。

失业保险申领流程范文篇5

关键词:采购风险对策

栾川地处河南省西部,矿产资源丰富,其中钼储量206万吨,居世界第三,亚洲第一,潜在经济价值在1200亿元以上。栾川龙宇钼业现拥有的南泥湖钼矿区3.9816平方公里的采矿权,区内拥有钼金属储量60万吨以上,加强采购从计划的申报,供应商入围、招投标管理,审计监督,合同签订及执行等各个环节风险防控对采购目标的实现及对企业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一、采购风险防控

(一)采购风险概述

采购风险通常是指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意外情况,包括人为风险、经济风险和自然风险。

企业采购风险防控,是指企业在充分认识采购环节所面临风险的基础上,采用适当的手段和方法,予以防范、控制和处理,以最小成本确保企业经营目标实现的管理过程。

(二)钼企业采购风险构成

1、外部风险

(1)意外风险

采购过程中由于自然环境、经济政策、价格变动等因素所造成的意外风险。

(2)价格风险

供应商操纵投标环境,供应商在投标前相互串通,有意抬高价格,使企业采购蒙受损失的风险;采购物资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而引起采购风险。

(3)质量风险

供应商提供的物资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生产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或给用户造成经济、技术等方面损害的风险。

(4)合同欺诈风险

以虚假的合同主体身份与买受人订立合同,以伪造、假冒、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合同担保;接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预付款,担保财产后逃之夭夭;签订空头合同,而供货方本身是“皮包公司”,将骗来的合同转手倒卖,从中谋利,而所需的物资则无法保证;供应商设置的合同陷阱,如供应商无故中止合同,违反合同规定等造成损失。

2、内部风险

(1)计划风险

需求单位计划申报不科学,对生产所需材料预测不准或因生产需求发生变化,影响到采购计划的准确性,导致采购中的计划风险。

(2)询价及招标风险

物资计划询价不充分,或未经市场询价导致招标结果与市场价格差距较大;招标组织方在招标过程中重点关注某一供应商,对评标人员特种暗示,导致招标过程中的风险。

(3)合同风险

合同条款模糊不清,盲目签约,违约责任约束简化;技术指标不严谨,导致供应商以次充好;合同日常管理混乱。

(4)验收风险

验收人员未严格执行验收程序,收受供应商好处,在数量上缺斤少两,在质量以次充好,对不合格产品违规入库等。

二、钼企业防范采购风险的对策及措施

(一)规范规章制度,加强员工教育

科学采购,制度先行。应建立完善各项采购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与程序,一切按照制度办事。加强对员工尤其是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和廉政教育力度,不断增强法律观念,重视职业道德建设,做到依法办事,培养廉洁从业意识,提高从业员工思想素质,增强企业内部的风险防范能力,从制度和思想上杜绝采购风险。

(二)加强计划申报准确性及及时性

采购部门应制定严格的计划申报流程,严格规定计划申报及审批时间节点,在核对库存量的基础上,各使用单位应对所申报物资的品种、数量、规格型号、质量要求、估价、用途等信息进行明确标注,经物资系统提交技术部门审核,并经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对于金额较大的单台/套设备要有年度重大资金预算作为支撑,采购部门进行统筹安排,以减少资金占用。

(三)做好供应商资质审查,严格供应商入围

建立供应商准入制度,对入围供应商主体资质、财务状况、生产规模、信用等级、销售业绩等方面进行审查与评估,确保供应商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可组织相关技术、财务、纪检监督等部门对厂商进行实地考察,可要求厂商提供样品进行试用,技术部门做好技术对比,作为日后合同依据,对新入围供应商应收取相应比例质保金,以防范风险。

(四)建立价格信息库

采购部门应根据每批次招标结果,逐步建立企业“采购价格信息库”,将同类产品价格信息进行登记对比,作为企业共享资源。“采购价格信息库”有以下几方面作用:一、可作为使用部门计划员申报计划依据,提高计划价格申报准确性;二、可作为采购部门批次采购前的估价依据,进一步缩短询价时间周期,提高采购效率;三、可作为招议标谈判依据;四、通过同类产品价格对比,此信息库也可作为年底供应商评价的依据;五、“采购价格信息库”还可作为企业成本核算依据,通过分析价格波动规律为企业重大采购决策提供帮助。

(五)规范操作,精细采购流程

严格按照企业下发物资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公开、透明、规范地进行,按照统一步骤精细化操作。一、明确各类文件统一格式;二、科学确定采购方式;三、明确组织招标人员分工,各司其职;四、完善更新专家评委库,选择道德好、责

任心强、技术全面的评审专家,每次招标结束后由评委会主任及纪检监督部门对评审专家进行考核;五、邀请纪检监督部门全程参与采购流程,加强对计划编制、物资询价、供应商选择、招议标过程、合同签订及合同纠纷的监督、协调;六、严格按照程序做好招标结果的审批及上级部门备案、审批。

(六)加强合同审批,强化后续执行

合同管理是物资采购的重要环节,采购合同应统一格式,内容应详尽、条款完整,不得出现模糊条款,招标现场谈判结果、技术要求、付款方式、承诺到货期、质保期、有无赠送备件及售后服务等内容应该列入合同内容,采购合同应有业务人员、采购部门、技术部门、监督部门及公司主要领导共同会审会签,主要领导签字作为盖章依据。采购合同应有专人统一管理,统一编号存档。

参考文献:

失业保险申领流程范文1篇6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蓝齐儿”为你整理了这篇202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总结和2022年工作计划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一、2022年工作总结

1.强化政策落实,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一是不断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今年以来结合全市企业用工实际,提请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招工及用工服务若干意见》《加强企业招工及用工服务实施细则》。组建4个外出招工小组和外出招工协调工作小组,持续开展以工引工、外出招工、社会中介机构引进活动,目前招引外来员工27人。充分利用人社网络系统作用,扎实推进专场招聘、“2+N”招聘和网络招聘等各类活动。截至目前,共组织“2+N”各类招聘会92场,500余家企业提供2.56万个岗位,累计17136人参加招聘活动,达成就业意向11385人,主园区用工净增3787人,增幅9.3%。二是持续加大创业扶持力度。稳步推进创业培训,本年度共开展23期创业培训班,参加培训学员690人,圆满完成市级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及时审批发放创业担保贷款。预计到2022年底,发放创业担保贷款不少于7000万元,其中小微企业贷款不少于3000万元。三是兑现招工奖励政策。兑现以工引工及返乡就业人员奖励资金,鼓励企业老员工通过亲带亲、友带友、老乡带老乡等方式引进新员工,对成功介绍外乡或返乡人员来广稳定就业的单位或个人,在企业自主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000元/人奖励。截止目前2022年度已兑现奖励资金174.7万元,补贴人数2821人。同时积极向企业宣传《人才兴企二十条》,鼓励企业引才引智、鼓励企业培优育强、鼓励人才扎根兴业。四是精准宣传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利用广播电台、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以及举办现场宣传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创业扶持政策。深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开征集就业见习岗位、公益性岗位。建立新投产企业“人社服务专员”帮扶联络机制。定期入企走访调研,开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政策宣讲等服务。五是有序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根据户籍地将帮扶对象分解到乡镇社区,层层压实帮扶责任,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进行动态跟踪,将有就业意愿的人员全部纳入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开展分类帮扶,做到登记一人,服务一人。六是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今年以来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共开展39个班次,结业合格2284人;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开班62个,培训系统上线2305人;普通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开班18个,培训系统上线855人,砀山县技能扶贫培训150人;2022年度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开展11个班次,参训学员542人。

2.深化制度改革,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一是强化征缴扩面和优化转移接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10万人,同比增长14.9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8277人,同比增长4.19%;失业保险参保3.96万人,同比增长36.55%;工伤保险参保8.22万人,同比增长1.48%。城乡居民参保人数达到27.85万人,当年缴费人数为17.56万人,为符合领取条件的8.69万人发放了养老金,月发放率100%。长三角社保转移接续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二是规范参保。自2022年4月起,逐步规范社会保险参保,实行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险统一缴费基数并同时参保,使得职工社保全覆盖,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将逐步实现职工退休生活有保障、失业求职无担忧;大力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保,并推进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了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合法权益;在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探索实施实施补充工伤保险,减轻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负担,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三是建设基金风险防控体系。成立了社保数据对比领导小组,对各级疑点数据进行排查,联合公安、法院、民政、卫健四部门定期进行数据比对,对发现的数据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建立了完善的内控制度,并顺利迎接了省市多次检查,总体情况良好,对发现的不足之处进行了及时整改。四是调整职业年金记账方式。根据省市要求,将职业年金缴费由记账方式调整为实账积累,计划从2022年起对职业年金记账方式调整期历年形成的记账金额安排3年分批进行消化。

3.加大推荐评选,提升人事人才工作水平。一是完成2022年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今年我市事业单位计划招聘124人,涉及卫生、教育、农林水专业技术领域以及行政管理等88个岗位。经过公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程序,目前116人进入体检环节。二是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今年新增技能人才3537人次,占任务数(2500人)的149.4%,其中新增高技能人才771人次,占任务数(1090人)的70.73%,新增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690人次,占任务数(1800人)的93.89%,其中高级工271人次,占任务数(400人)的67.75%,技师27人次,占任务数(30人)的90%,新技工系统培养705人,占任务数(700人)的100.7%。三是组织参加各类技能竞赛活动。成功举办我市第二届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推进1名选手参加全国新职业技术技能大赛安徽省选拔赛;组织参加宣城市“皖厨宣味·徽菜名城”首届烹饪技能大赛,共7名选手参赛,其中1名选手获得中式面点一等奖、3名选手获中式烹调优秀奖;4名选手参加首届长三角家政服务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安徽选拔赛;3名选手参加安徽省第三届农民工职业技能竞赛。四是稳妥有序开展网上申报职称评审工作。今年首次使用网上职称申报系统,为保障申报人员顺利上传资料,指导用人单位经办人员认真学习网上职称申报系统操作流程。目前共审核通过并上报了13名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五是多措并举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进一步规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流程,积极组织工作站申报参与省厅开展的各种项目和活动。今年有三家工作站申报了科研活动资助经费项目,有四家工作站参加了全国博士后创业创新大赛,其中有两家工作站进入了复赛,有一家工作站进入了决赛。

4.规范行政执法,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一是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稳步推进。扎实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综合运用各种方法,用工管理趋于常态、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劳资纠纷大幅下降,在大大改善根治欠薪工作局面的同时,切实维护了我市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二是是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稳步提升。组织参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仲裁员培训班,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打造政治素养高、综合素质高的调解仲裁队伍。推进信息化仲裁院建设,上线运行全省统一的调解仲裁信息管理系统,落实案件受理、审理、监督统计等工作全流程信息化,推广应用全国“互联网+调解”平台,拓宽劳动争议纠纷调解仲裁申请多样化渠道,为群众提供便利。今年以来案件办理成效显著,截至目前,劳动监察受理投诉举报案件153起,涉及农民工1961人,涉及金额2607万元;排查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在建项目97个,排查存在拖欠支付隐患项目6个,及时责令限期整改项目5个,涉及农民工389人,金额1265.3万元。仲裁院已立案受理261件,调解结案173件,裁决结案73件,终局裁决5件,其他方式结案7件,仲裁结案率96.9%,仲裁调解率68.4%。全市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平稳,全年未发生因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引发的上访或群体性事件。

二、2022年重点工作计划

(一)招工引工方面。进一步完善招工引工政策,制定全市招工引工考核办法,完善招工奖励办法,加大奖励力度;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机制,鼓励引导重点临时缺工企业以服务外包的方式解决用工困难。常态化开展线上线下多种形式的招聘会,2022年全年计划开展136场“2+N”招聘会,其中80场周三、周六现场招聘会、18场乡镇“夜市“招聘会,20场网络直播招聘(每月固定8号上午9点举行直播带岗),18场劳务基地及其他招聘会。突出春节等重要节假日招聘,春节期间开展10场春风行动系列招聘会(3场网络直播招聘会,3场乡镇、开发区子园区招聘会,4场人力资源市场大型招聘会)。

(二)就业创业方面。在开展好常规创业培训的基础上,重点围绕乡村振兴开展创业和就业技能培训,2022年计划培训农民工3000人以上,开展1-2期乡村振兴主题创业特训营,培训学员不少于60人,开展乡村旅游、品茶员等乡村特色就业技能培训班不少于3期,培训学员不少于180人。继续实施就业优先战略,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2022年,计划开发公益性岗位200个,上岗率不低于50%;新增实名制就业不少于1.1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率不低于60%;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率不低于70%;创业担保贷款计划发放不少于7000万。

(三)人才保障方面。围绕广德市开发区四大主导产业,积极组织广信农化等不少于3家企业开展企业自主评价,为企业发展提供技能人才保障;筹备广德市第三届“广德工匠”评选活动,计划表彰、提名奖各10名。围绕乡村振兴发展战略,积极推荐优秀的乡土人才参加全国、省、市技能人才评选及技能人才竞赛,所有竞赛项目计划各推荐2名选手参赛,加大乡土人才在技能人才评比中的比例。组织荣达食品有限公司创建升格为部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四)社会保险方面。扎实推进征缴扩面工作,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达到10.12万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达到8450人;失业保险参保达到5.00万人;工伤保险参保达到8.40万人。针对目前我市社会保险参保结构不合理的现象(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人数明显少于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从2022年起将积极推进职工全险种参保计划,进一步提高全市职工全险种参保率。扩大协议医疗机构签订范围,简化转院流程,为工伤职工和企业创造更大便利。

失业保险申领流程范文篇7

本文主要针对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中的承保机构、合格投保人、合格投资等要素提出新见解。全文对比分析我国与美、日、德相关法律制度的异同点以得出我国现存法律的不足之处。针对不足点,在借鉴他国法律制度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下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中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承保机构;合格投保人;合格投资

一、管理机构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承保机构作为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管理机构和经营机构的结合体,具有公性质。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设立一个机构来行使管理和经营职能,如美国、日本。美国专门设立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该公司是官办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拥有审批和经营双项职能。与美国不同,日本并未采用私法人形式,而是设立专门的政府机构即通商产业省贸易局来审批和经营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除了以上两种统一模式外,还有德国式的分离模式。德国按照具体功能将承保机构分为负责审批的经济部、财政部和外交部代表组成的有决议权的委员会以及会计审核院和联邦银行代表的咨询委员会以及负责具体经营的德国信托监察公司和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我国的保险机构类型偏向于德国分离式的。目前我国海外投资审批分别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而具体的业务经营则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负责。

根据《海外投资保险投保指南》的规定,中国海外投资项目的境内审批是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以及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发改委的审批流程包括两大部分即提交项目信息报告和提交项目核准报告。第一个流程所需报送的材料主要涉及投资主体及投资项目的基本信息。法定审核时间为7个工作日。而第二个流程所提交的材料与第一步骤有所重复,如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该流程的法定审核时间分为两种:国家发改委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如果不能则由国家发改委负责人批准延长十个工作日;而地方发改委核准时间各地专门规定。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务部自2009年起对企业海外投资实行核准。其具体审批流程为中国企业向商务部门申请境外投资核准并报送材料,商务部门经审核、按要求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征求意见,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而其有关法定审核时间的规定为省级商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商务部受理后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的时间为15个工作日。与发改委和商务部审批不同,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批贯穿始终。拟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需确保首先获得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汇出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在获得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的核准后,企业还需到所在地外管部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取得《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两个阶段的审核时间都为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上述规定,一项海外投资的审核需经过三大部门,六大步骤,107日。

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所实行的管理机构模式存在诸多缺陷,如三大管理机构审批权的界限模糊化;材料重复提交;审核时间过长且具体时间规定混乱;程序繁琐。针对缺陷,本文建议单独设立海外投资审批委员会,以取代三大机构分别管理的模式。该委员会具备上述三大机构的所有相关职责,具有政府机构的性质。对该委员会的定性主要基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官方的保险制度,审批权理应归属于政府机构。此外委员会还应纳入外交部和财政部的代表。此种做法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我国目前所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有限。在缺乏BITs的情况下,追偿的责任一般由外交部承担;第二,外交部代表的加入有利于审批机构对东道国发生的政治风险几率作出更为准确的评估;第三,财政部代表既能确保国家财政对可承保的海外投资项目赔偿金额做出合理安排;又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迅速地对投资者进行先行赔付。海外投资审批委员会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分管不同类型的海外投资项目。中央级审批委员会负责重大海外投资项目(包括原属于发改委的项目及商务部的项目)以及特殊项目即涉及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海外投资。而地方审批委员会则主要负责小额海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项目)及自然人的海外投资。

二、经营机构

根据《海外投资保险投保指南》的规定,我国承保机构实行管理机构与经营机构相分离的制度。这与美国、日本所实行统一模式不同。目前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的经营机构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该公司是中国政府全资拥有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其主要业务为出口提供短期信用保险、长期信用保险、为海外投资提供投资保险。这三项业务中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为主。此种业务分配说明我国对海外投资保险的重视不足。

针对我国经营机构现存的缺陷以及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本文建议经营机构可以对世界范围内的政治风险保险实行分区域管理。此举主要是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的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国际分工管理即将海外投资区域分为两大区域:欧洲、中东、东南亚和非洲为一区域;拉丁美洲、加勒比海、东亚、南亚为一区域。这两大区域由不同的工作人员专属负责,各设领导人。该建议是在美国做法的基础上加以衍化。其详细内容为:第一,我国可以将境外投资区域分为发达区域和发展中区域两类并实行分类承保、分类管理。此种划分的理由有两点:首先,我国的境外投资正逐步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尤其是向东盟国家转移。这使得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有所变化。长期以来,我国与东南亚地区国家的关系不稳定。近年来,围绕南海岛屿问题我国与部分东南亚地区国家纷争不断。这使得政治风险中的战争与内乱险尤为突出。实行分类承保,有利于把握重点,合理分配经营机构的各种资源。其次,发达区域的政治风险的特点与发展中区域的特点不同。发达区域的风险主要是倾向于外汇险。从美国多次爆发金融危机可知,外汇的管理控制所引发的政治风险几率偏高。而发展中区域的政治风险偏向于征收险和战争内乱险。这主要与发展中区域的政局不稳以及法制欠完善有关。

三、合格投保人

海外投资保险的一个重要程序是承保机构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这是投保人要求保险人赔偿的主要依据。为此,对于承保机构而言,选择适当的投保人至关重要。世界各国对于适格的投保人都有所规定。美国根据“资本控制标准”和“国籍标准”来确定合格的投保人。德国确定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为“国籍标准”和“住所标准”。日本则依据“国籍标准”来确定合格投资者。虽然各国对投资人的规定不尽相同,但仍存有以下共性:一是“国籍标准”为最基本的标准。二是自然人属于合格的海外投资者。我国对合格投资者的具体规定存在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投保指南》中,该规定明确具有国家规定的境外投资资格的下列投资者,可以投保海外投资保险:(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但由在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机构、公民或外国的企业、机构、公民控股的除外;(2)在香港、澳门、台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金融机构,如果其95%以上的股份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机构控制之下,可由该境内的企业、机构投保;(3)其他经批准的企业、社团、机构和自然人。据此可知,我国对“国籍标准”的适用并不完全,因其排除了港澳台企业、机构、公民。但我国对适格投资者的规定弹性较大。对外国企业采取了美国的“资本控制标准”并用兜底条款涵括了自然人。

目前我国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存在缺陷。为了完善规定,本文在此提出适度限制自然人成为适格的海外投资者的建议,即在承认自然人可以作为一个合格的投保者的基础上对数量和质量加以限制。自然人可以作为适格的投保人的理由为:1、法律和政策的保障。不论是双边保护协定还是国内的投保指南都确立了自然人的海外投资资格。2、对市场经济的贡献。我国自然人投资形成的经济形式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3、实践的支持。2012年获批设立的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方案中包括了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但依我国目前的海外投资保险状况,需对自然人投资者有所限制。具体原因为:1、从最初的国有大型企业海外投资保险投保者到中小企业投保者有一定的过渡期,自然人作为新的投保者完全加入也需要合理时间。2001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并设立了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但直到2005年该公司才推出“中小企业综合保险”。2、与企业相比,自然人的投资形式比较随意且处于弱势地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以国家的财政资金为支撑,在赔偿款无法追偿的情况下,流失的是国家资产。为此,对于还未成熟完善的自然人海外投资应给予一定程度的合理限制,比如规定特定形式的、达到一定金额量的、有比较丰富的海外投资经验的自然人投资可以申请保险。

四、合格投资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保险对象是合格投资。合格投资是指要求投保的海外投资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投保。其包括合格的投资项目和投资形式。对于投资形式,各国一般没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而对于合格的投资项目,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都作出了严格限定。根据MIGA公约的规定,合格投资必须为新投资,即在投保申请注册之后才开始执行的投资。公约同时规定了新投资需符合五大条件:经济上的合理性;能给东道国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符合东道国法律;与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在东道国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我国对海外投资项目的要求与MIGA相似。基于国际国内对合格投资项目的规定可知,东道国的批准是必要条件。该要件的形成与政治风险的性质相关。政治风险是由投资所在的东道国政府及政府机构或类似团体的作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与东道国的政治、社会、法律等人为因素有直接关系。政治风险源于东道国的行为,需通过东道国批准投资项目加以预防。而东道国批准涉及各种程序性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给出相关建议。

第一个建议是明示的东道国批准才是有效的批准。根据各国所达成的双边保护协定的内容,可以明确东道国的批准分为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书面同意和口头同意。比较典型的东道国默示批准如美国与罗马尼亚于1973年签订的双边协定中规定东道国参加合资企业就被认为构成了批准同意。取得默示同意的难度小,但极易造成东道国拒不履行的现象。即使双边协定中有关于默示批准的规定,但此种类型的批准是列举不尽的,而只能通过笼统的规定加以概括。而这种规定对东道国不具备强约束力。因此,明示的东道国批准能最大化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并最大程度地防范了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第二个建议是由我国驻各国的领事馆予以协助海外投资保险事宜。单纯依靠私人投资者而取得东道国的批准略显困难。为此,领事馆的协助具有必要性。领事馆可以作为辅助者的理由为:首先,领事馆一般会派驻到各国的若干城市,这与我国海外投资的遍布性相切合。领事馆知悉当地的情况并与当地政府关系良好,由它们当中介转递申请会显著提高东道国批准的可能性。其次,与领事的职能相契合。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五条的规定,领事职务包括:(二)依本公约之规定,增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之商业、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之发展,并在其他方面促进两国间之友好关系。由领事馆协助海外投资者转递批准申请书与其促进商业活动的职能相一致。最后,两国断交,不必然撤销领事馆。若投资者已经花费一定成本在东道国进行市场调查,并已决定投资并向承保机构提出保险申请,也已向领事馆发出转递批准书的申请。此时若投资国与东道国关系断裂,领事馆仍然可以存续并向东道国提交批准申请。综上所述,领事馆可以成为合格的辅助者。

五、结语

尽管我国早已成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成员国并与多国签订双边保护协定,但在海外投资者保险实践中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为此,本文针对该制度在构建过程中存在的缺漏提出若干建议。首先,建议单独设立海外投资审批委员会并将向驻外使领馆咨询列为硬性规定;其次,经营机构对世界范围内的政治风险保险实行分区域管理;第三,适度限制自然人成为适格的海外投资者;最后,明示的书面的东道国批准才是有效的批准以及我国驻各国的领事馆协助海外投资保险事宜。(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邓瑞平论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J],现代法学,1996(2).

[2]陈璟菁美、日、德三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兼论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设想[J],国际贸易问题,2000(3).

[3]慕亚平、陈晓燕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J],法学,2006(8).

[4]邵津国际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5]张纪康跨国公司与直接投资[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失业保险申领流程范文

一、发放范围和对象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尚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人员是指国有企业中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是指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单位性质为国有企业,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是指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

3.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及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1)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是指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单位性质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和因企业关闭破产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

(2)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中,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无法安排工作岗位的下岗职工:

①成立于20世纪70、80年代;

②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

③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

④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

⑤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1)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失业一年以上;

(3)持有《怀远县失业职工登记证》或《失业职工自谋职业证明》。

5.干部随调家属,乡镇机构改革中分流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1.企业内部退休、退养人员;

2.属于上述5类下岗失业人员范围,但在国务院国发〔**〕36号文下发(**年11月9日)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3.低保人员中没有办理《怀远县失业职工登记证》的人员;

4.不属于5类下岗失业人员范围的其他人员。

(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名册由有关部门提供或出具相关证明。

(四)对属于发放《再就业优惠证》范围,且户籍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已转移到我县的外地下岗失业人员,可凭原企业(或经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的原企业留守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经原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实后,在新户籍关系所在地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五)《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发放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二、申领发放程序

《再就业优惠证》按照个人申请、逐级审核、统一办理的原则申领发放。凡符合《再就业优惠证》申领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时,应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社区工作站)、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服务中心)填写《怀远县〈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以下简称《申领表》)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就业状况确认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其**年11月9日前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并由工商部门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然后到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鉴别其养老保险缴费主体(即单位缴费、协保缴费、个人缴费),确认其是否被用人单位招用就业。

(二)初审

申请人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将已经确认尚未就业的《申领表》和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送交社区工作站(乡镇服务中心),社区工作站(乡镇服务中心)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在3个工作日内结束初审。

乡镇服务中心初审合格的在本乡镇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核。社区工作站初审合格的须报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复核。

申请人在15个工作日后到社区工作站(乡镇服务中心)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不能发证的,社区工作站(乡镇服务中心)应向申请人说明。

应送交的有关材料如下:

1.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应提供《怀远县失业职工登记证》;

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提供《国有企业在中心下岗证明》;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应提供《一次性安置协议书》;

4.厂办大集体企业国有下岗职工应提供县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并由所在企业验证的《厂办集体企业职工下岗证明》;

5.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应提供《怀远县失业职工登记证》或《一次性安置协议书》;

6.低保人员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由就业转失业人员应提供《怀远县失业职工登记证》或一次性领取失业金的《失业职工自谋职业证明》和县低保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7.干部随调家属应提供县办出具的证明,乡镇机构分流人员应提供县级以上编制部门出具的分流证明。

(三)复核

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接到社区工作站报送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复核结束,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本办事处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审核。

(四)审核

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对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和乡镇服务中心报送材料审核结束,审核合格的报县劳动就业管理局核准。

(五)核准发放

县劳动就业管理局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发放工作,将制作好的《再就业优惠证》逐级返还发放给申请人。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做出说明。

三、日常管理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发放应坚持自愿、免费、公开、公正的原则。受理、审核和发证机构应严格执行政策,认真审核把关。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于不符合发放条件的,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二)《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实名制发放,属地管理。中央和省属企业符合《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由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和管理。

(三)《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持《再就业优惠证》跨地区就业的人员,凭证享受就业地税费减免政策,其它政策仍由《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地按规定负责落实。下岗失业人员或用人单位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时,应区分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用等两种情况。从事个体经营的,由税务、工商等相应机构工作人员在其《再就业优惠证》的规定栏目内记录享受扶持政策的事项、期限,并加盖公章;对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集中将《再就业优惠证》报送税务等相应工作机构,由税务等相应工作机构在《再就业优惠证》规定栏目内记录享受扶持政策的事项、期限,并加盖公章。

(四)户籍和社会保险关系由外地转移到本县,且持有省内其它城市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应到现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乡镇服务中心)登记,社区工作站(乡镇服务中心)应在其《再就业优惠证》的第二页“编号”下方签注,签注的内容为“X年X月X日由XX市迁入”,并送县劳动保障部门盖章确认后,享受我县再就业优惠政策。

(五)在本县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户籍在县内迁移的,持证人员应到户籍迁出地和迁入地社区工作站(乡镇服务中心)登记,迁出地社区工作站(乡镇服务中心)应开具《怀远县下岗失业人员转移通知》,由转移人员到迁入地区社区工作站(乡镇服务中心)办理迁入登记手续,相关社区工作站(乡镇服务中心)应在其《再就业优惠证》的第二页“编号”下方分别签注“X年X月X日从XX社区(乡镇)迁出、迁入”,并及时报增或报减。

(六)县劳动保障部门指导各乡镇、办事处、社区对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按照一人一表的要求建立台帐,录入微机,实行动态管理。

(七)持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用人单位录用下岗失业人员符合享受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应将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收集起来,按有关程序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用人单位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如用人单位解除与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将其《再就业优惠证》报送税务等相应工作机构,以记录下岗失业人员截止被解除月份已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

(八)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应停发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情况。

(九)《再就业优惠证》应妥善保管,遗失不补,相关部门也不再提供发证证明。

四、年审

《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审验一次,无年审记录自行作废。

(一)年审时间和年审范围

年审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

年审范围为本年度前领取的所有《再就业优惠证》。

(二)年审内容

1.持证人是否仍具备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条件。凡持证人员死亡、退休、内退(养)、参军或升学的,《再就业优惠证》均应收回作废。

2.持证人身份变化情况。主要是指持证人员是否由下岗转为失业人员、协保人员等。

3.有无涂改、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

4.有无转借《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

5.持证人员培训、就业意愿及就业状况。

6.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三)年审办法

1.年审由县就业服务机构和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组织实施,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乡镇服务中心)具体承办。

2.审验结束后,社区工作站(乡镇服务中心)将年审结果统计上报,对审验不合格、未年审的《再就业优惠证》,应从统计数据中核减。

3.凡年审不合格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社区工作站(乡镇服务中心)收回,并逐级上交到县就业服务机构。

五、监督检查

失业保险申领流程范文篇9

关键词:失业保险;覆盖面;缴费比例;给付标准;就业保险

中图分类号:G353文献标识码:A

失业保险既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形成市场就业机制的必要条件。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成立后,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向国务院上报了《失业保险条例》(草案)。于1999年1月22日,了国务院第258号令,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该条例的实施对于预防失业风险,保障失业人员的生存,以及促进就业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适用过程中,亦暴露出一些问题,部分条款仍值得商榷。

一、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1.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过窄

《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城镇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上述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而将下列人员排除: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为了适应现实需求,《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扩大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各地也纷纷据此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扩大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但是,部分主体如非全日制劳动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乡镇企业及其职工等,仍未纳入适用范围。虽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适用范围,但其无需自己缴纳保费,且失业保险待遇采取一次性给付,这与失业保险的社会性和保险性相违背。

2.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不合理

失业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以职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为基数,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及非本市户籍劳动者的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50%的,按50%计缴,以后有新规定从其规定);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实际计缴。单位缴费比例为2%,城镇户口的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这里存在两个问题;其一,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不实行封顶,造成这部分人员缴纳失业金金额较高;其二,单位缴费比例按照每月各单位的工资总额来缴纳,不利于缴费基数的统计和对比。

3.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不合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原则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各地的最低工资本身就较低,以此为基础计发的失业保险待遇的数额就更低。

4.失业保险待遇给付条件不完善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但上述条件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缺乏“失业者需有劳动能力”的规定。即失业人员应为达到法定的劳动年龄,且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第二,“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不能与“主观就业意愿”等同。失业保险的被保险人――失业人员,应客观上有就业能力,主观上有就业意愿,而客观上未获得就业机会。《条例》将“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等同于“主观就业意愿”,这将导致实践中失业保险待遇给付的审核不严,使得失业保险基金因不合格的申领人而流失。第三,未明确失业保险的等待期。等待期是指从被保险人办理失业登记到核准领到失业保险金为止的期限。仅规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该10日期限仅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期,并非是完全意义的等待期。第四,《条例》中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解释不明确。“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应包括:①客观上中断就业;②主观上非因本人意愿。《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①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人员;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人员”。该规定仅是明确了“中断就业”的判断标准,而未明确“非因本人意愿”的判断标准。因此,我国除了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情形下不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能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外,似乎其他情形下都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哪怕是劳动者因自己的过错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规定的情形,因劳动者的违法或违约行为,导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5.失业保险金和经济补偿金的关系未理顺

失业保险金和经济补偿金从形式上看似乎并无必然联系,但二者的功能具有实质的一致性,即都具有保障劳动者离职后的经济安全和失业补偿的功能。因此,目前各国关于二者关系的立法有以下两种模式。

一是兼得模式,即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当劳动者符合失业保险给付条件时,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我国即是采取此种立法模式。

二是抵偿模式,即若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已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的,则失业保险金会相应的减额给付。

笔者认为,“抵偿模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避免了失业劳动者因获得双重保障而可能削弱了其再就业欲望的消极影响;其次,可以节省失业保险金的开支,增强失业保险金的给付能力;最后,可减轻雇主的负担,因为无论是经济补偿金还是失业保险费都是或主要是由雇主承担的。

二、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建议

1.逐步扩大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从适用对象来看,应该将乡镇企业以及农民合同制工人、非全日制劳动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乃至未能及时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纳入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从立法技术来看,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扩大,首先应该与《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第2条适用范围的规定相协调,将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纳入到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2.重新设计失业保险费率

目前我国采取单一的比例费率制,完全忽视了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差异,这对于较稳定的行业来说是不公平的。可以试行行业差别费率制和分段费率制。行业差别费率在各行业不同失业率的基础上,将对各行业失业保险费用征缴的比率与该行业的失业风险程度结合起来,失业风险越高的行业,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比率相应越高。分段费率制以宏观经济的不同景气阶段来决定失业保险的费率,经济景气时,就业率高,雇员的工资标准也可能较高,经济不景气时,就业率低而失业率高,雇员的工资水平也相应较低。这样,既突出失业保险的激励功能,同时又能降低劳动力成本,使失业保险费的收缴更具有合理性。对于个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的上限作为其缴费基数。

3.改变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提高给付水平

失业保险金的给付具有所得替代的功能,且基于失业保险待遇给付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该改变我国现有的失业保险金给付参照的方式,而采取工资比例制,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这不仅有助于强化失业人员的生存保障,而且有助于促进失业者积极就业。

4.完善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条件

应该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明确界定“等待期”以及“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等概念和条件。并且在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方面确立“过错相抵”的原则,即如果劳动者是由于自身的过错行为导致被解雇的,则应该不给付或者少给付失业保险金。

5.将失业保险逐步转变为就业保险

从各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来看,失业保险制度已从单一的失业救济向就业促进转变,我国也应突出失业保险的就业促进功能,逐步将失业保险转变为就业保险。

一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以及政府的财政支出,强化对于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快建设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推动劳动力供求信息的交流。

二是强化就(失)业登记与失业保险待遇给付的关联性。

三是建立失业人员提前实现再就业的激励机制。对于符合失业给付申领条件,但在失业给付期限届满前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提供诸如就业奖助津贴等形式的激励。

失业保险申领流程范文篇10

一、加拿大和美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概况

加拿大和美国是目前世界上公认的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做得较好的国家。两个国家的国情比较相似,都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具有种族和文化的多样性,都是实行三权分立的联邦制国家,设有三级政府。两国在教育、失业、看病、养老和住房等方面已经实现均等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每个5~18岁的孩子可以享受义务教育

加拿大和美国采用12年制的义务教育,但实际上是13年。孩子从5岁学前班教育开始,一直到18岁都可以享有免费接受教育的权利。公立学校的学生不用交纳学费,学生的课本文具等都由国家供给。对边远和农村地区的孩子,政府提供专车接送服务。对于有先天生理缺陷的孩子,可以到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或通过函授教育完成义务教育课程。孩子们从学前班到12年级都是就近上学,有免费校车接送,不要交学费,也不要交课本费。在加拿大,魁北克省是最富有的省,学生的文具纸本都可以免费。在美国,中小学课本由学校统一购买,借给学生使用,暑期放假前还给学校,学校再借给下一学年的学生用,学生只需要购买上课所需要的文具纸本。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还可以申请免费早餐和午餐。

(二)每位失业人员可以维持基本生活标准

加拿大和美国对失业者有多种保障方式。为了在失业时及时给予保障,两国对工薪阶层实行强制保险,加拿大称之为就业保险(EmploymentInsuranee,EI),美国称之为失业保险(UnemploymentInsurance,UI)。对非自身原因被辞退的工薪人员,在加拿大可以申请领取普通失业保险金(RegularBenefits),基本能得到本人工资的55%,但每周不得超过413加元。如果申请人有抚养孩子的负担,并且家庭年收入低于25921加元,还可以申请国家儿童税收补助(theCanadaChildTaxBenefit,CCTB),两项合计有可能超过本人工资的55%。在美国可以申请失业救济金,领取数额根据公式计算,美国的失业救济金一般也为工资的一半左右。对身体原因辞职的工薪人员,在加拿大可以申请领取特别失业保险金(SpecialBenefits),在美国只要患病在1年以上便可以申请领取伤残福利金。对长期失业者,加拿大非常“包容”,不仅可以申请社会福利金(SocialWelfare),单身人士每月可以获得500至700加元的生活补助,三口之家可以获得1100至1300加元左右补助,如果申请人一直没有工作且生活始终处于一个很低的水平,社会福利金还可以被无限期地领用。

而美国更“现实”一些,失业者申请失业救济金原则上不超过39个星期,补助金额一般每周不超过100美元。在加拿大温哥华市流浪汉聚集的街道,这里有很多无家可归者,他们三五成群在街上或坐或站,悠闲的晒着太阳聊着天,这个街道上有个教会,每天提供免费的午餐。不远处,还有一个政府设立的免费供应站,给吸毒者定量供应,同时帮助他们戒毒。当地居民认为,这些举措对稳定当地社会治安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每个公民可以享受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加拿大和美国具有比较完善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加拿大在全国实行统一标准的“国民基本医疗保险”(MedicalServicePlan,MSP),各省(地区)加入保险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完全免费,另一种要求交纳一定的保费,费用多少视申请人(家庭)的经济情况而定,经济困难可申请保费补助。加入计划的公民和永久居民会获得一张带有照片并可以在全国使用的医疗磁卡,享受免费的公共医疗服务。公共医疗服务范围包括家庭医生的初级医疗服务和专科医生的进一步诊治服务,门诊和住院时看病、护理、化验、放射和其他诊断过程。但是,住院期间药物、手术费、麻醉以及必要的设备供应和住院期间的饮食;医院内必需的牙科手术(如创伤)。高于普通病房的医院服务费、电话费、私人护理费、出院时带回家的处方药物、整容外科、针灸、心理试验、非正统的医疗服务以及牙科服务等,不在公共医疗服务范围之内。对老年人、儿童、申领救济金者等特殊人群,各省(地区)仍会提供处方药、牙科保健、眼睛护理、医疗用具及器械(假肢、轮椅等),以及康复服务(职业病的治疗、语言校正、听力校正等)补充医疗服务。美国主要依靠雇主或自行购买私人医疗保险来保障大多数人的基本医疗服务。此外,美国联邦政府还针对贫困者和老年人分别设立了医疗保险(Medicare)项目和医疗补贴(Medicaid)项目,以及各种扶持弱势群体的医疗补助计划,以保障他们也能享受到免费的最基本的医疗服务。2005年美国共有2.47亿人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84.1%。

(四)每位老人可以享有比较稳定的基本经济来源

加拿大和美国为老人提供最基本的经济保障。加拿大为老人设立的社会福利项目较多,根据不同的条件可以分别选择申请退休金、老人保障金(0ldAgeSecurity)、保证收入补助金(GuaranteedIncomeSupplement)、配偶津贴(Spouse'sAllowance)、鳏寡津贴(WidowedSpouse'sAllowance)以及各省针对老人的援助计划。在工作期间,只要曾经参加过“加拿大退休计划”(CanadianPensionPlan,CPP),到65岁退休时或60-65岁之间部分或全部停止工作,就可以申请领取退休金。退休金额根据供款数额、时间以及供款人的退休年龄而定。老人保障金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年龄在65岁或以上、在加拿大至少居住了10年的加拿大公民或合法居民。保障金金额根据申请人在18岁以后在加拿大居住的年限而定,每住满1年,就可以领取养老金金额的1/40。保证收入补助金是针对正在领取老人保障金、少有其他收入的老人,补助金的金额每3个月会按照消费价格指数的变换而调整。配偶津贴和鳏寡津贴是给予居住在加拿大的低收入老人的一种生活补贴,其对象必须是年龄在60至64岁之间、以成年人身份居住在加拿大超过10年的加拿大公民或合法移民。申请配偶津贴的老人,其配偶或同居伴侣必须正在领取:老人保障金及保证收入补助金。申请鳏寡津贴的:老人,其偶或同居伴侣已经去世,且没有再婚或与其他人同居生活。以上补助和津贴都是加拿大联邦政府为老人提供的社会福利项目,各省还有自己的:老人援助计划。

例如安大略省,对省内居住的领取联邦老人保障金和保证收入补助金而无其他收入的65岁或65岁以上老人,无须申请,会给予相应的省政府补助金。65岁以上不符合老人保障金申请条件的低收入老人,以及60岁至64岁的单身、寡妇或离婚

的生活窘困的妇女可以申请省政府家庭补助金;对65岁或65岁以上的居民,省政府会提供数百元的津贴来补偿房主和租户所付的税金,同时还发给每个老年人一定的金额补贴零售购物税金。在省内住满1年的65岁或65岁以上的公民或合法移民,还可以申请一张印有号码的高龄市民药物福利卡,凭卡可以从各药房免费得到有医生开方的药物,也可获得许多健身设备的减价优惠。

美国老人也主要依靠社会福利制度作为基本的养老来源。美国实行强制性社会养老保险,只要交纳社会保险税,年满65岁的公民都可以享受养老退休金,此外,美国联邦政府还通过各种现金、补助金、养老院和住房补助以及食物券等多种方式向老年人提供帮助。

(五)每个公民可以享有基本住房保障

加拿大和美国实行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在加拿大,除了少数富人家庭,很少能一次付清房款,通常按房价25%支付现款,其余部分以房屋为抵押向银行和放款协会寻求贷款。为了让低收入家庭获得房屋所有权,政府提供低利息贷款,鼓励私人投资低收入家庭公寓住宅,然后优惠供给受城市重建或政府公共计划丧失住所的家庭。对买不起房屋的低收入家庭,政府会为其提供较低租金住房,其租金一般不到私有住房租金的一半。对收入不及当地中等收入80%的家庭,政府会为其提供房租补贴。例如,温哥华市所在的哥伦比亚省政府每月会为无家可归的流浪汉补助375元的房租补贴。目前加拿大大约有2/3的家庭为自有住房,1/3的家庭为租赁住房。

在美国,中低收入居民购买中低价位的自住用房,可申请一种为低收入者提供的住房贷款按揭保险,这项保险大大降低购房首付,最低可达房款的3%。对买不起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政府为其提供廉租房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是个人负担30%,政府将70%的补贴直接付给出租房主。目前美国的自有住房占总住房面积的比例已由1940年的44%上升为90%以上,住房自有化水平及居住水平均居世界前列。

二、加拿大和美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措施

(一)义务教育

省(州)级政府负责义务教育的普及和管理。加拿大和美国在法律上均赋予各省(州)教育管理权。在加拿大,省教育部负责管理全省的教育,市教育局(或者几个小市联合组成的地区教育局)负责地方的中小学教育。“全国教育计划”由教育部长联合会(各省教育部长组成)定期与联邦政府的国务部和财政部等机构进行协调。在美国,州教育委员会根据有关法规制定公立中小学教育政策,州教育厅负责给地方拨付州教育经费,执行或解释有关学校的法律,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咨询等。各州为管理、监督、检查学校教育工作的需要,在州内划分若干学区,学区领导成员组成学区教育委员会,根据州的政策具体负责学区内公立中小学的设立和管理。

省(州)政府预算是义务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加拿大的义务教育经费由联邦政府征收的所得税、省政府征收的教育税和市政府征收的地产税构成;美国的义务教育经费由联邦政府征收的所得税,州政府征收的消费税和教育税,学区或市政府征收的财产税构成。两国省(州)级政府财政对义务教育的支持力度最大。在省(州)级政府财政预算和实际投入中,教育在公共事业中向来是优先的。加拿大各省的教育支出占财政预算20%左右,美国各州中小学教育支出占财政预算的35.5%,有的甚至高达40%。以美国明尼苏达州为例,2005学年学校教育经费中,州政府投入高达69.5%,接下来分别是个人财产税14.6%,地方政府9.1%,联邦政府6.8%。

加拿大和美国通过转移支付帮助有特殊需要的弱势学生群体,如提供伤残儿童上学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交通工具、聘请专业培训的特殊教育教师等;为贫困家庭的学生聘请教师,提供课后补习活动;为新移民提供双语教学教师等。针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的就学问题,美国联邦教育部还设立了迁移学生教育项目,其内容是派专人辅导因家长工作变化不得不转学的学生学习,调节州际间的学业差距;若州际问的教育经费也存在差距,联邦政府还会拿出专款进行调节。联邦政府的转移支付大多为专款专用,目标非常明确,计算转移数额用的是比较复杂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式,以此作为联邦政府财政转移支付透明、客观、公平和公正的依据。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实现教育平等。如2001年美国布什总统签署了《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要求学校不论学生种族和家庭背景如何,都平等地受教育并促进孩子取得他们所应达到的进步,力争不让一个孩子掉队。为此法案强调,要提高弱势学生的学业成绩,缩小同龄人之间的学业“代沟”。

(二)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缴费的保险制度,凡属于有工资收入的雇员,都必须无条件地参加这项保险。加拿大在1998年以前称为失业保险,1998年后改称为就业保险,美国目前仍称之为失业保险。据统计,加拿大有85%的有收入人员加入了就业保险,美国有97%的有收入人员加入了失业保险。

加拿大的就业保险缴费比例每年都在调整,目前的费率为个人缴纳工资的2.7%,雇主缴纳雇员费率的1.4倍。美国失业保险费主要通过征收两个税种来筹集:一是联邦失业保险税,为工资总额的1%,二是州失业保险税,收取比例由各州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平均为工资总额的5%左右。这两个税种主要向雇主征收,除了阿拉斯加州同时向雇员征收外,其他州雇员都不用缴纳保险税。失业保险税的数额是雇主的失业保险税率与失业保险税限额下的雇员年收入的乘积。税率取决于企业解雇雇员的经历,解雇率越高,税率也越高,这被称为“经历定率”法。联邦法律要求失业保险税的税基限额为年收入7000美元。目前美国80%的州的失业保险税基都高于联邦政府的规定,阿拉斯加州甚至高达23200美元。

在加拿大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后两周才能领取就业保险金,每次申请最多可领45周。领取就业保险金周数越长,申请人下次所得到的保险金越低。目前的规定是,每领20周就业保险金,下次的就业保险金就向下浮动1%,直至最低工资的50%。美国将失业保险金称之为失业救济金,各州失业救济的期限和金额各不相同,大多数州在发给失业者津贴之前都规定有一周的等候期,领取津贴的时间一般为半年到一年。失业津贴标准根据失业者失业以前的工资确定,有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多数州的最高限额定为失业者以前平均工资的50%~66.6%。失业期间,政府规定失业人员必须积极寻找新工作,福利机构每两周会打一次电话询问寻找工作的情况,若失业人员休假或在规定期限内仍无结果,救济金就会停止发放。

(三)公共医疗服务

加拿大和美国实行的是两种公共医疗制度。在基本医疗服务领域,不允许私人商业保险涉足。美国的医疗保险体制由私人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

险两种保险形式构成。私人医疗保险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包括“PPO自选式保险计划”和“HMO管理式保险计划”;社会医疗保险由联邦政府设立,主要包括老年医疗照顾保险和贫民医疗救济保险。此外,还有州政府提供的免费保险计划等。与美国的公共医疗制度相比,加拿大更加注重人与人在医疗待遇上的平等,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安大略省病人做手术的等候时间最短,平均为15周,而沙斯卡通省病人的等候时间长达27.2周。在各类病人中,看肿瘤科或肿瘤放射科、接受非急需的心血管手术的等候时间最短,而整形外科、整容外科和神经外科的等候时间最长。

加拿大全民医疗保障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和企业上缴给联邦政府和各省区的税金和基本保险金。此外,还有一些是来源于事先设定好用于医疗服务项目的销售税和收入。在温哥华所在的哥伦比亚省政府规定,每个月的医疗服务计划的保险金为每人54加元,家庭年收入少于2万元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免交医疗保险费,65岁以上老年人全部享受免费医疗保险。而家庭年收入超过2万元,这个家庭须每月交纳108元的医疗保险费。美国的私人医疗保险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保险金。由于雇主为雇员提供的医疗保险费用可以免税,所以一般公司都愿意为雇员支付部分甚至全部医疗保险金。自我雇用的私人业主其医疗保险费用的25%也是免税的。目前,通过雇主购买私人医疗保险的美国人已经达到1.75亿,只有2700万人完全靠个人购买私人医疗保险。美国的社会医疗保险中的老年医疗照顾保险主要由联邦财政承担,尽管贫民医疗救济保险主要由州级政府出资,但是,联邦政府也会给予相当高的资助。2006年,仅老年医疗照顾保险和贫民医疗救济保险两项在美国联邦财政总支出中就已经占到10%,加上为私人医疗保险免税的隐含补贴,联邦财政在医疗方面的支出非常之重。在2001年,加拿大政府预算用于医疗支出就已经达到16.2%,而美国高达17.6%。加拿大和美国的医疗支出都是联邦预算最大的支出项目之一。美国有关人士均对美国未来医疗费前景表示担忧。

联邦政府通过立法和转移支付实现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在加拿大,联邦政府虽然不能直接插手医疗体系的日常运作,但是可以通过立法和宪法赋予的资金支出权对医疗领域进行干预。联邦政府建立全国性的标准,并强制省区的医疗保险和医院服务项目符合这些标准。为了维持省区医疗体系,联邦政府对税基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省区进行转移支付,还向省区下的某些项目直接提供资金。美国的联邦政府在促进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方面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是联邦政府为私人医疗保险费免税,实际也是联邦政府为鼓励全民加入健康保险计划而进行的转移支付;二是联邦政府对百万富翁和工薪阶层的普通退休职工一视同仁,只要是65岁以上的美国公民,向国家缴税10年以上,终身残障者及其家属或者晚期肾病患者,都可以申请享受主要由联邦政府出资和管理医疗照顾保险;三是与州政府合作,资助贫民医疗救济保险,一般是补助50%的费用,对最穷的州要补助75%。

(四)养老福利

加拿大退休养老计划有四种形式,一是老年保障,这是针对所有年龄超过65岁公民的基础保障;二是加拿大养老金计划,所有加入该计划的人在60岁以后都有权按月获得养老金;三是私人养老金计划;四是注册退休养老金储蓄计划。加拿大的公共养老金计划基金由养老金委员会管理,这个委员会的运作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由优秀的投资专家对养老金基金在加拿大以及全球市场上进行组合投资,而委员会只对加拿大政府履行报告义务。美国退休养老计划也主要有四种形式,分别是政府退休金,即政府向各级政府退休人员提供的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为各级政府退休人员以外的老年人提供的养老金;福利养老金,大企业的雇主向雇员提供养老金;储蓄养老金,中小企业雇主向雇员提供的。此外,还有美国在1978年《国内税收条例》中增加的“401K计划”(养老金计划)。这个计划从税收优惠上鼓励职工个人和企业为职工养老设立专门的“401K账户”,从而全面解决养老问题。

在加拿大,老年保障金和老年金补贴无须个人投入,只要满60岁,并在加拿大居住超过10年,即可分别申请500加元和600加元。而“加拿大养老金计划”需要企业和雇员在工作期间同时缴纳一定数量的资金,目前温哥华市企业和雇员需交纳收入的4.5%,65岁退休后,雇员可以每月拿到平均工资25%的收入,目前最高福利为每月850加元。在美国,凡是由联邦政府负担的养老金项目,其经费主要来源于雇员和雇主缴纳的社会保障税,税率分别为:雇员工资额的15.3%,其中雇员交纳7.65%,雇主交纳7.65%;私营业主和农民需交纳收入的15.3%。领取政府退休金的公务员退休后可以维持原有的体面的生活。但是,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老人,退休金为原收入的42%,只能维持中低生活水平。福利养老金由大企业出资。储蓄养老金由中小企业雇主和雇员各出一半资金。“401K计划”是由职工和雇主按一定比例分别存入“401K账户”,账户资金在一定限额内可列入企业和员工税前项目,抵免所得税。户上的存款,职工自己选择投资方式,可以购买股票、债券或进行专项定期存储等,到退休年龄时领取则不需交税或税率很低。

随着2006年初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和美国航空公司先后申请破产保护,美国有很多公司已经无力承担雇员的福利养老金或储蓄养老金。2006年8月,美国总统布什签署通过了养老金保护法案。对企业的缴款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并提升了相关标准,以期稳定现有的固定收益计划。新法案制定了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如果养老基金只储备了不到八成,将禁止企业和工会增加退休福利;如果低于六成将自动冻结并禁止分配。增加可税前抵扣的企业拨付的最大限额,使企业可以在盈利情况较好的年份增加拨付金额;建立新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每年向参与者披露养老基金的拨付状况等。

新法案部分涉及固定缴款计划,比如鼓励企业采取员工自动参加的401K计划,界时员工只要符合条件就将自动从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加入养老金计划;规定所有员工可要求将其个人缴款部分进行分散投资,3年之后,有权要求将企业配套缴款部分分散投资等。新法案有利于避免企业破产后出现的由政府承担的资金差额,同时会加大部分企业的负担。

(五)住房保障

加拿大1938年制定的《联邦住宅法》经不断修订完善,现已成为联邦政府住房政策的总纲领。以此为依据,联邦政府制定“社会住房计划”以资助低收入和最穷的加拿大国民,使之也有体面的栖身之处。为此,联邦政府根据《加拿大抵押和住宅公司法》专门成立加拿大抵押和住宅公司,授权该公司代表政府行使贷款职能,执行社会住房计划。美国政府先后通过了《住房法》、《城市重建法》、《国民

住宅法》、《住房与城市发展法》等。如《住房法》规定,政府必须为低收入者提供较低租金住房,其租金一般不到私有住房租金的一半。《国民住宅法》规定政府提供低利息贷款,鼓励私人投资于低收入家庭公寓住宅,建成后的住房要优惠提供给受城市重建或政府公共计划丧失住所的家庭。在1998年颁布的《居住质量和工作义务法》中,明确指出国家应为所有公民提供体面的、负担得起的住房。

加拿大没有专门的住房金融机构,任何有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人寿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养老基金和信用社等,都可以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美国在私人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的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趋势突出,非银行储蓄机构,如储蓄放款协会、互助储蓄银行、信贷协会等也经营房屋抵押贷款。政府信贷机构,如联邦住宅放款银行委员会、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联邦住宅管理委员会等,为放款协会提供贷款二级市场,为买房提供抵押贷款保险与资金。

加拿大联邦政府1945年成立加拿大抵押贷款保险及房屋公司,直接建造经济适用房,向低收入家庭出售或出租。由于加拿大政府建造的房屋多为出售,避免了维修和管理的负担。后来又转向对中低收入家庭直接提供贷款以解决其购买力不足问题。直到1992年地方政府开始重视住房问题,联邦政府才彻底停止对社会住房的直接贷款,转成为低首付的购房者提供100%的抵押贷款担保,缩短了中低收入家庭购买房屋的时间,扩大了住房需求。美国政府在20世纪30年代以来,也是利用低息、低首期以及为银行提供担保方式,增加了中低收入居民的购房能力。

三、几点启示

(一)均等化的实质是让每个公民在同一标准上实现机会均等

在加拿大和美国,均等化已经成为一种福利制度。在教育、失业、医疗、养老、住房等有关民生领域,两国公民可以享受到最基本的保障。如果以现有的基本保障为标准,可以认为,加拿大和美国在关系民生的问题上已经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但是,标准是可以不断提高的,例如美国的义务教育,如果以每个孩子能入学接受教育为标准,美国早已实现义务教育均等化。如果以布什所提到的“平等地实现学业成就”为标准,那么,美国的义务教育离均等化目标还任重而道远。我国城乡区域差距较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标准宜低不宜高,可以先考虑以解决弱势群体的最基本保障为标准。

(二)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财权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前提

加拿大和美国三级政府的事权财权关系非常清晰。以美国为例,联邦政府的收入主要来源是个人所得税,其最大的支出项目是法律规定必保的国民社会福利项目,包括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收入在贫困线以下者的生活补助与医疗补助等。州政府的收入来源是销售税和所得税,其最大的支出项目是对地方政府的拨款和教育支出。地方政府最大的两项收入来源是房地产税和上级政府的拨款,其支出主要用于地方的公共服务项目,包括中小学教育等。我国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能力还较弱,这与事权财权定位不清,公共服务投入比重过低有直接关系。先实现地方政府的“能力均等”,再实现公民的“机会均等”。

(三)改革税收体制为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

以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永久居民为例,他不仅要向联邦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向所居住的省(州)缴纳当地的收入税。税率采用渐进式,如果年收入达到118285加元,得交纳联邦收入所得税25388加元,平均税率为21.5%,也就是说近1/4的收入将作为所得税交给联邦政府;需要交纳安大略省个人收入所得税10725.7加元。合计需要向联邦和省两级政府交纳个人所得税36113.7加元,综合税率达到30.5%。我国的经济实力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不能照搬发达国家的税收体制,但是,我国对税收体制进行相应的改革,已经势在必行。

(四)采用专项转移支付,提高其有效性

在加拿大和美国,虽然联邦政府不直接负责基本公共服务的管理,但是通过转移支付,不仅平衡了地方政府间的财政能力,提高了个人的支付能力,更重要的是,增强了联邦政府对全国基本公共服务的宏观调控和指导。在美国,联邦政府给予州政府大量的以项目或计划为基础的专项转移支付,以确保为具有全国意义的公共服务提供最低标准。联邦政府转移支付的每一个专项,都附有特别规定,目的是为了专款专用,提高转移支付的有效性。哪个部门拨出的专项,就由哪个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主要手段为审计和报告。

失业保险申领流程范文篇11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将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保险关系管理、养老待遇核发、工伤待遇核发、失业待遇核发、医保待遇核发、生育待遇核发、财务管理、统计、稽核、业务复查、内审、咨询、业务档案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省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社保机构)。

第四条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本规程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业务经办的准确、安全、高效。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

第一条社会保险登记,主要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我省有关法规处理。

第一节参保登记

第二条单位申请参加社会保险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有异地分支机构的,还应填写《所属分支机构情况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按单位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之一:

1.党政机关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

2.事业单位提供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和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4.企业单位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5.军队单位提供军队主管部门核发的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6.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7.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重点审核单位性质、隶属关系、行业类别等,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在信息系统录入单位基本信息,确定其社会保险编码、参加社会保险险种、各险种适用费率等,并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保单位基本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与《社会保险登记证》一起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社会保险登记表》、《所属分支机构情况表》一起归档。

第二节变更登记

第四条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修改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人或负责人、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单位地址等项目,需要提供有关批准机关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

(三)修改组织机构代码,需提供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一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核验上述表格、资料后,对资料真实齐全、表格填写准确的,在信息系统中更改相关信息,打印《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核定表》一式二份交申办人核对签名后,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起归档。

涉及登记证信息变更的,在原证上更改相关信息并加盖社保机构校正章,必要时可重新打印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节注销登记

第六条参保单位发生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跨统筹范围转出等情形,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交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吊销通知或法院裁定破产等法律文书。

(二)非企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的有关文件。

(三)有关部门批准转出及转入地社保机构同意接收的证明。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核验上述表格、资料后,应重点核查单位是否有欠费。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中办理注销操作,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盖“注销”章,并打印《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证明》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起归档。对尚未结清社会保险费的,应告知申办人按规定清偿欠费。

第四节验证和补证

第八条社保登记环节定期进行社会保险登记验证,要求参保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社会保险年度检验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分支机构情况表。

(三)在职职工名册及变更情况表。

(四)在职职工工资表。

(五)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六)各月缴费凭证复印件。

(七)上年度劳动年审合格证。

(八)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其他反映参保单位财务状况的报表。

(九)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受理后,社保登记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重点对单位办理社保登记、参保人数增减变化、申报缴费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社会保险登记证》上加注核验标记或印章,4年期满的予以换证。审核不通过的,交稽核环节做进一步稽核处理。

第十条参保单位因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补办手续时,社保登记环节应要求其先通过报纸刊登遗失公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核实无误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章社会保险关系管理

第一条社会保险关系管理,主要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省养老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省工伤保险条例》、《*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规处理。

第一节在职增员处理

第二条新单位参保或单位为新招收、调入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填报《在职职工增员申报表》,并提供新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经办、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重点审核申报信息与身份证记载信息是否相符。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录入新参保人员信息,确定参保险种,打印《新增参保人员信息核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请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

若新增人员身份证号在信息库中已有记录,应特别注意信息库中已记录的人员与新增人员姓名是否相同,并与申办人核对是否属于续保人员。属于身份证重号的,应给申办人出具《身份证重号证明》,请当事人先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再申报。

第二节在职减员处理

第四条单位与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因死亡、失踪等申报减员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提供《在职职工减员申报表》,并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职工处理审批表等减员证明材料。

第五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审核有关资料后,在信息系统录入减员信息,打印《在职职工减员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请申办人签名确认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第六条职工被批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被批准享受工残津贴的,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及时对其进行在职减员处理。

第三节个人历史信息核定

第七条参保人申请核定出生时间、个人身份、用工形式、参加工作时间、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失业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年6月底前特殊工种年限等个人档案记载的历史信息,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其单位填写《个人历史信息申报表》,并附个人档案原件。

第八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审核《个人历史信息申报表》所填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与档案最早记录是否相符,个人身份、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名称、时段是否有事实和政策依据。核定后,在信息系统录人认定结果,并打印《个人历史信息核定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归人本人档案,一份与《个人历史信息申报表》一起归档。如果核定结果与单位申报的不同,经办人员应将档案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作为附件归档。

第四节缴费年限与个人帐户管理

第九条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每月应根据社保费征收部门提供的各单位和参保人的实际缴费情况,按险种记录参保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情况,并按规定的比例记录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条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按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对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结息一次,并打印一次参保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发给参保人核对。发放对帐单时应要求领取人签名,并请单位和参保人在规定时间内认真核对,同时告知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时效。

第五节个人信息变更处理

第十一条参保人申请更正个人信息,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更正个人信息申报表》,并附如下资料:

(一)更正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二)更正缴费年限、缴费额、个人帐户等缴费信息的,提供当时实际缴费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更正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特殊工种年限等个人历史信息的,提供档案或其他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更正姓名、身份证号的,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更正缴费信息和个人历史信息的,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需更改的,在信息系统修改有关信息,打印《参保人员信息变更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

第六节保险关系转出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调离本统筹区,申请转出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关系的,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社会保险关系转出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的,需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

(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入的证明(养老、失业、医疗经办机构分设的,应分别提供证明)。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当场检查申请人是否欠缴养老保险费,所报资料是否完整,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转出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分别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请申办人签名确认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对有欠费记录的,告知申办人应先补缴欠费,再办理转出。

第十五条月结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生成保险关系转出人员信息和应转移的各项基金明细清单,交财务管理环节办理基金转出手续。

第七节保险关系转入

第十六条原在异地参保的人员要求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本统筹区的,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入的,提供调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出具《同意社会保险关系转入证明》一式三份,加盖业务专用章后,其中两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资料一起备查。如不符合转入条件,告知申办人理由。

第十七条经同意转入的参保人,在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后申请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

(二)缴费明细记录或原养老保险手册。

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与财务管理环节确认转移基金到账情况。对经批准转入且基金已到帐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转入的养老、失业保险各年度缴费信息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记录,打印对帐凭证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八节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人员流动处理

第十八条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申请财政一次性补贴和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申请函。

(二)经同级人事部门加具意见的《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审核表》一式四份。

(三)《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表》一式二份。

第十九条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及时处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根据该职工*年7月至调离期间的缴费工资、个人缴费和单位划入部分比例,计算出需要同级财政部门补足个人帐户单位划入部分的金额,在《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审核表》的“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栏填上相应数据,并加盖经办机构公章,并按单位进行汇总,填写《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汇总表》,加盖经办机构公章,送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接到财政部门将有关资金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通知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确认流动者的个人帐户。确认时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根据单位提交的《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表》,在信息系统中录入各年度个人帐户信息,打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一次性补贴及建立个人帐户中单位划入部分资金审核表》、《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表》等资料一起归档。

第二十一条职工由企业进入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暂按中断缴费处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待其退休后,再按第五章第四节的程序将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四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第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主要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l号)、《*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粤地税发[*]117号)等文件规定处理。

第一节缴费工资与应缴额核定

第二条由社保机构核定社会保险费应缴额的地区,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在办理在职增员手续时,应同时核定职工的缴费工资。重点审核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是否符合上限、下限标准。

第三条参保人工作单位没有变动的,缴费工资一般每年调整一次。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允许职工实际工资收入有变化时申报调整缴费工资。单位申报调整缴费工资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提供《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表》。

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检查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是否符合上下限规定,并将职工缴费工资资料录入信息系统,按单位打印《缴费工资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单位核对,一份与申报资料一起存档。

第四条月结时,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根据各单位的实际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总额,以及各单位适用的费率,核定各单位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缴额,并及时将有关数据送交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

第二节补缴社会保险费处理

第五条单位为职工申请补缴应参保而未参保时段的养老、失业保险费的,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要求单位填报《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说明。

(二)证明该职工与本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计算应补缴金额,打印《补缴养老保险费信息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第六条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应按单位形成补缴数据,及时送交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核发

第一条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主要依据《*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处理。

第一节养老金核发

第二条符合正常退休条件或提前退休条件的参保人,以及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规定申领遇休养老金时,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有申请人签名的《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以申请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帐户存折或金融卡的帐号页复印件。

(三)未核定个人历史信息者,附申请人个人档案原件。

(四)提前退休者,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提前退休的批件原件和复印件(若是因病提前退休,还要附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五)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需提供原已审批的离退休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六)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申请人的证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已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条件,申请人填报的个人信息与原已核定的信息是否相符。如果申请人的个人历史信息未核定,应会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核定其历史信息。对符合享受养老金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计算养老金金额,核定始发时间和补发金额,打印《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归档。

对尚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应出具《不予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两年以上)。

第四条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按月将领取养老金人员明细清单送交指定的社会化发放机构,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及时拨付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每月定期接收社会化发放机构的反馈信息,检查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对社会化发放不成功的,应查明原因,及时补发。

第五条单位因离退休人员死亡、失踪、被判刑收监、转换身份或其他原因申请停发养老金时,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停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即时处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核定养老金停发时间,在信息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打印《离退休人员停发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对已经多发的养老金,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追回。

对因死亡、失踪而申请停发但证明材料不全的,应作暂停发放待遇处理,并记录在案,跟踪处理。

第六条离退休人员失踪重现、刑满释放或其他原因申请恢复养老金的,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恢复发放养老金的书面申请。

(三)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重新发放养老金的起始时间,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恢复发放核定表》一式二份,将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第七条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每年组织一次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对住在同城的离退休人员,可委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进行认证;对异地居住的可委托当地社保机构、派出所或居委会协查认证。

根据资格认证情况,养老待遇核发环节进行相关处理:对去世人员予以停付;对失踪、被判刑收监、劳教等类人员暂停支付;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支付,待提供证明符合条件后再予恢复发放并补发;对冒领待遇的,及时移交稽核环节查处。

第二节养老金调整

第八条按规定调整养老金时,社保机构应及时根据有关规定,调整信息系统程序,并向参保单位发文,告知调整养老待遇具体事宜。

第九条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给每个调整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打印《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对帐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发给离退休人员,一份归档。同时应将养老待遇调整数据录成光盘存档。

第十条养老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对本次养老待遇调整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拟写总结报告。

第三节一次性老年津贴核发

第十一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长期待遇条件的参保人申请养老待遇,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填写《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以申请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帐户存折或金融卡的帐号页复印件。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受理后,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上述证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人填报的个人信息与信息系统记录是否相符。对确不符合享受定期养老金条件,需要计发一次性老年津贴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计算一次性老年津贴和个人帐户金额,打印《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三条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将一次性老年津贴和个人帐户总额拨到申请人帐户中。待遇拨付后,终结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节未达退休年龄者清退个人帐户处理

第十四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因出国定居、工残退休、农民工回原籍、死亡等原因,本人或死者家属申请清退个人帐户时,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清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出国(境)定居者,提供护照和出境定居证明。

(二)农民工回原籍者,提供本人书面申请、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如非本人申请,应提供申请人的有效公证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工残退休者,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四)未达退休年龄死亡者,提供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五)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办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以上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核对有关信息,计算应退个人帐户金额,打印《清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六条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办理个人帐户支付手续。待遇支付后,终结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节退休死亡待遇核发

第十七条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后,单位或其遗属申领死亡待遇时,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退休死亡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二)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申请一次性救济费的,需提供供养关系证明材料、被供养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如被供养人是满16岁但未满18岁的在校学生,需要提供在校证明。

(三)以待遇领取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帐户存折或金融卡的帐号页复印件。

第十八条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重点审查死亡时间、供养关系。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计算死亡待遇金额,打印《死亡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九条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办理死亡待遇支付手续。对因不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养老金的,应向其家属追回多领金额。待遇支付后,终结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

第六节信息变更与养老保险待遇重核

第二十条离退休人员申请更改姓名、身份证号、联系地址、电话等与待遇水平无关的个人信息的,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更正离退休人员信息申报表》,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受理后,待遇核发环节应即时受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审核后,应在信息系统中更改相关信息,打印《离退休人员信息变更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

第二十二条单位或养老保险待遇享受者对社保机构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有异议,在行政复议时效内提出重核申请的,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提供如下资料:

(一)重核申请书。

(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受理后,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与初次核定待遇的材料进行核对。发现有关信息确实有误,需要更正的,在信息系统中更改相关信息,重新计算待遇,核定应补发金额,打印《养老待遇重核对帐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应补发的待遇随下月养老金一起发放。

如不同意更改,应出具《不予重核养老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作短期保存(至少保存两年以上)。

第七节养老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第二十三条月结时,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应按不同单位、不同待遇项目、不同支付方式,汇总、生成各项养老保险待遇应付台帐,经财务管理环节审核、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归档。

第六章失业保险待遇核发

第一条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发,主要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省失业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及有关文件处理。

第一节失业保险金核发

第二条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备案手续时,失业保险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失业人员备案表》。

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核查单位是否欠缴失业保险费,所备案的失业人员是否已核定个人历史信息。对有欠费的单位,应告知单位及时补缴欠费;对尚未核定个人历史信息的原固定职工,应告知单位携带该失业人员档案原件,按第三章第三节的规定到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办理个人历史信息核定手续。

第三条失业人员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时,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失业证。

(二)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

(四)以申请人姓名在指定金融机构开设的储蓄存折首页或金融卡帐号页复印件。

(五)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在l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审核内容包括:是否属于非自愿性失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如果原为固定职工,是否已核定视同缴费年限;单位是否欠缴失业保险费。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和金额(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还应核定医疗补助金),打印《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申请资料一起归档。

对不符合享受失业待遇条件的,应出具《不予核发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两年以上)。

第五条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按月将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明细清单送交指定的社会化发放机构,并告知财务管理环节及时拨付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第六条失业待遇核发环节每月应定期对领取待遇的失业人员进行资格验证。验证时,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该失业人员已求职的证明。有条件的地方,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可定期从就业服务机构获取失业人员求职、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情况。

验证完毕,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对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失业人员,以及连续两个月没有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验证手续的人员进行汇总,按管理权限进行复核、审批后,停止支付其失业保险待遇。

第七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后,需继续领取已结转的期限的,受理人员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

(二)刑满释放或劳动教养期满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失业待遇核发环节经审核确认后,从次月起恢复发放其失业保险金。

第二节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核发

第八条农民合同制工人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后,在规定时效内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

(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即时处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符合条件的,核定一次性生活补助金额,打印《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一起归档。

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应出具《不予核发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条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支付手续。

第三节失业人员死亡核发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其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时,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失业人员死亡待遇申领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亲属本人身份证以及与死者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公安机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三)以亲属姓名在指定金融机构开设的储蓄存折首页或金融卡帐号页复印件。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计算死亡待遇,打印《失业人员死亡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由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应出具《不予核发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及所附资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三条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按月将享受失业死亡待遇人员明细清单送交指定的社会化发放机构,并告知财务管理环节及时拨付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失业死亡待遇。

第十四条办理失业死亡待遇手续时,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告知其家属到养老待遇核发环节办理清退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续,到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办理清退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手续。

第四节医疗补助金核发

第十五条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在核发其失业保险金时一并核发其医疗补助金。

第十六条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到社保机构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需申领一次性医疗补贴的,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

&nbs,p;(二)出院诊断证明书;

(三)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和住院医疗用药明细清单。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待遇核发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核定一次性住院医疗补贴数额,打印《失业人员一次性住院医疗补贴核定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由申办人签名后与申请资料一起归档。医疗补助费随下月的失业保险金一起发放。

第十七条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不再发放失业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住院医疗补贴。

第五节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发放

第十八条户籍不在本地的失业人员(含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跨统筹地区迁移户籍人员),如要求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失业保险转移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二)接收地同意转入的证明和银行帐号。

(三)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对符合转移条件的,核定该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计算出转移金额,打印《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由申办人签名后与申请资料一起归档。办结后,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将应转移金额转入接收地帐户。

第十九条异地失业的城镇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回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户籍地社保机构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失业保险待遇转移单;

(二)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三)以申请人姓名在指定金融机构开设的储蓄存折或金融卡帐号页复印件。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受理后,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财务管理环节确认转移资金到帐后,经办人员将转入人员个人信息、待遇金额录入信息系统,打印《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失业人员,另一份经失业人员签名后与申请资料一起归档。转人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与资格审验与正常失业者相同。

第六节失业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第二十条月结时,失业待遇核发环节应按不同待遇项目、不同支付方式,汇总、生成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应付台帐,经财务管理环节审核、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归档。

第七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管理

第一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核发管理,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44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办法》(粤劳社[*]319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304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303号)及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节就医管理

第二条用人单位及职工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后,医保待遇核发环节为首次参保的人员印制、发放医疗保险待遇证卡(以下简称医保卡),作为参保人到指定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凭证。

第三条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就医或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购药时,可凭医保卡按规定记帐,定点机构再集中与社保机构结算。

第四条参保病人经定点医疗机构诊断需住院治疗的,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参保人出示医保卡、身份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经办人员在核对其个人身份、医保缴费及使用统筹基金等情况后,对按规定可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人员,出具同意住院记帐的证明。社保机构委托定点医院处理此项业务的,需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流程。

第五条参保人员申请转院治疗的,医疗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备案(急、危重病例可先行转院,并于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备案手续):

(一)由本人就医的定点医院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定点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院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参保人相关病历。

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审核后,在申请表上加盖确认章,其中一份交申办人作为办理住院记帐手续或报销手续的凭证,一份存档备查。

第六条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医疗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由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定点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诊断证明书》一式二份。

(二)参保人医保卡及身份证。

(三)参保人近期相关病历。

受理后,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处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二级经办权限管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办人员应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并在《申请表》上填写审批意见、加盖公章后,一份交申办人作为享受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待遇的凭证,一份与申请资料一起存档备查。

第七条常年在境内异地工作、居住的参保人,申办异地就医手续时,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并附申请人身份证或异地暂住证复印件。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员应在信息系统上录入相关信息,登记备案。

异地居住的参保人患病住院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医疗待遇核发环节报告备案。

第二节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核付

第八条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按规定使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时,待遇核发环节应根据定点机构传送的数据及时记录参保人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支出情况。

定点医药机构与社保机构结算时,属于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出的费用,财务管理环节应按规定从个人帐户基金中支付。

第九条参保人死亡或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国(境)定居、跨统筹地区流动,其遗属或其本人要求清退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的,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支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申请表》,附参保人医保卡,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出国(境)定居者,提供护照和出境定居证明。

(二)跨统筹地区流动的,提供书面申请、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死亡者,提供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理后,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办理。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对以上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核对有关信息,计算应退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额,打印《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取凭证》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经申办人签名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申办人凭《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取凭证》和医保卡到财务管理环节或有关银行支取个人帐户、注销医保卡。待遇支付后,终结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关系。

第三节医疗费用报销

第十条参保人患病住院或急诊,由于各种原因无法采用记帐方式结算,个人先垫付了医疗费,要求报销的,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申请表》,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医保卡。

(二)医疗费用收据和用药明细清单。

(三)疾病诊断证明。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受理后,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查对申请人是否已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其医疗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医保政策及医疗规范。审核后,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申请表》上填写审核意见,核定统筹基金支付金额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金额,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核定表》一式三份,其中二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所申报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二条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医保费用支付手续。

第四节与定点机构结算管理

第十三条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定点医药机构先记帐,再定期与社保机构结算。结算时,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填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明细表》和《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汇总表》,并按当地社保机构的规定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受理后,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在4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审核医疗费用是否符合医保政策及医疗规范。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录入相关信息,打印《基本医疗基金结算汇总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明细表》各一式三份,一份交定点医院,一份交财务管理环节,一份与定点医院的报表一起存档。

对未被核准的费用,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书面通知医院。医院提供有关依据后,再重新审核。

第十五条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医保费用拨付手续。

第五节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台帐管理

第十六条月结时,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按不同单位、不同待遇项目、不同支付方式汇总、生成各项医疗保险待遇应付台帐,经财务管理环节审核、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归档。

第六节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

第十七条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对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充分考察,草拟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办法及标准、费用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服务协议经社保机构和定点机构双方负责人签署后生效。社保机构应通过传媒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并发给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证书和标牌。

第十八条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进行医保经办业务培训,包括医保政策、收费管理、电脑操作等培训,并发放相关宣传资料。

第十九条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服务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服务机构违反医疗保险政策的,应及时报告领导,并按协议规定处理。

第七节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医保,待遇核发环节应按规定对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医保监督检查工作时,一般应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

第二十一条核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人员时,经办人员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确认就医、购药参保人员身份,是否存在冒名现象;参保人员是否按规定就医购药;参保人是否符合享受异地就医相关政策医疗待遇;参保人员报销票据及就医资料是否真实和完整等。

第二十二条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时,经办人员应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门诊患者挂号、就诊时是否验证患者身份证和就医凭证;

(二)检查处方和病历是否按规定保管;

(三)是否存在以下现象:

1.将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列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上报;

2.将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3.将不属于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4.将不符合现行住院标准的病人安排住院治疗,或者伪造假病历挂名住院,或者假出院、二次入院,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

5.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或者串换药品;

6.不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不遵守转院规定,不合理地重复使用大型设备为参保人员检查;

7.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收费,分解收费,不执行药品价格规定;

8.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医疗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检查定点零售药店时,经办人员应重点核查其是否按服务协议的规定配备了专(兼)职人员;医保药品的质量、定价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品种变换、以物代药等行为;医保患者购药是否按协议规定办理。

第八章工伤保险待遇核发

第一条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主要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文件处理。

第一节工伤待遇资格审核

第二条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单位为其或其供养亲属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

第三条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审核该职工在发生工伤时是否已经参保、单位是否已按时缴费,参保单位是否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后的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审核通过的,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上签署同意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意见,加盖公章后,送交申办人。

如不同意支付的,应出具《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做短期保存(至少保存两年以上)。

第二节医疗(康复)待遇核发

第四条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申请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提供有协议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参保单位盖章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两个工作人员初审、复核后,在表上加盖公章,交申办人。

第五条工伤职工申请进行医疗、身体机能、心理、职业等工伤康复的,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有协议医疗(康复)机构签署意见、单位盖章的《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初审、复核、审批后,在表上加盖公章,交申办人。

第六条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有协议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单位盖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盖章确认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两个工作人员初审、复核后,在表上加盖公章,交申办人。

第七条工伤职工申请报销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费用清单。(原件)

(三)医疗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病历(住院者,提供出院小结)。

(四)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或《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第八条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工伤职工发生的医疗费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如下内容: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合,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以及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审核后,在《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和核定金额,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单位所申报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九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支付手续。

第十条与协议医疗(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对医嘱处方、住院病历、治疗项目、病程记录、各种检查报告单及收费清单、用药清单等内容进行初核、复核,主要审核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及有关规定。审核通过后,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工伤医疗(康复)费用支付手续。

第三节辅助器具费用核发

第十一条工伤职工申请报销安装、配置、更换、维修辅助器具费用的,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三)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同意的《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

(四)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出具的证明。

(五)费用发票及清单(原件)。

第十二条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应按规定标准计算申请人的辅助器具金额,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单位所申报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三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辅助器具费用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与签订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费用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指派两名工作人员按规定对有关费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辅助器具费用支付手续。

第四节伤残待遇核发

第十五条已评定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等伤残待遇,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三)以申请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帐户存折或金融卡的帐号页复印件。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按照规定计算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金额,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单位所申报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七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按月将领取伤残待遇人员明细清单送交指定的社会化发放机构,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及时拨付资金,按时足额发放伤残待遇。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每月定期接收社会化发放机构的反馈信息,检查伤残按时足额发放情况。对社会化发放不成功的,应查明原因,及时补发。

第十八条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被收监执行或死亡。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亲属向社保机构报告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收下其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按管理权限复核、审批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若因不及时申报而构成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向待遇领取人追回多发的待遇,并将情况抄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服刑完毕要求恢复伤残津贴时,工伤保险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重新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备注栏写明收监日期、服刑完毕日期),并提交服刑完毕的相关证明。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按管理权限初审、复核、审批后,在信息系统上进行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将另一份及所申报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十九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对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人员待遇资格进行审验。审验时应要求提供享受待遇人员身份证件及生存证明(采取指纹鉴定的地区,应提供指纹样本)。审验完毕,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或不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者,从下月起暂停支付其待遇。

第五节工亡待遇核发

第二十条职工因工死亡,单位或其亲属申领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亡待遇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提供以下材料:

(一)已通过资格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二)死亡证明材料。

(三)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以待遇享受人名字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帐户存折或金融卡的帐号页复印件。

(五)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按照规定计算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单位所申报的资料一起归档。

第二十二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按月将领取工亡待遇人员明细清单送交指定的社会化发放机构,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及时拨付资金,按时足额发放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丧失供养条件,用人单位或其亲属向社保机构报告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收下其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按管理权限复核、审批后,停止发放其抚恤金。若因不及时申报而构成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向待遇领取人追回多发的待遇,并将情况抄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对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待遇资格进行审验。审验时应要求提供享受待遇人员身份证件及生存证明(采取指纹鉴定的地区。应提供指纹样本)。审验完毕,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或不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者,从下月起暂停支付其待遇。

第六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第二十五条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长期待遇按规定每年调整一次,一般与养老待遇年度调整同步进行。按规定需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时,社保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工伤待遇调整的范围、方式、幅度、资金需求量等进行测算,确定待遇调整方案,调整信息系统程序,并向参保单位发文,告知调整工伤待遇具体事宜。

第二十六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打印《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对帐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发给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员,一份归档。同时应将年度工伤待遇调整数据录成光盘存档。

第二十七条年度工伤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对当年的工伤待遇调整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拟写总结报告。

第七节工伤保险待遇重核

第二十八条单位或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人对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结果有异议,提出重核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提交重核申请书,说明申请重核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九条受理后,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经办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确需更改的,在信息系统中更改有关信息,计算补发待遇差额,并打印《工伤保险待遇重核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归档。

如不同意更改,应打印《不予更改工伤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材料一起做短期保留(至少保留两年)。

第三十条需要补发待遇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相关待遇支付手续。

第八节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管理

第三十一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在充分考察、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候选名单,并分别草拟“医疗服务协议”、“康复服务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报社保机构领导审批后,正式发函征求总工会、企业协会对服务机构候选名单和服务协议稿的意见。工伤医疗、康复与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应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办法、费用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协议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各方如无异议,由社保机构领导与协议机构负责人正式签署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情况变化,需要变更或补充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议定。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机构名单应通过本地报纸公布。

第三十三条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服务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服务机构违反工伤保险管理政策的,应及时报告领导,并按协议规定处理。

第九节工伤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第三十四条月结时,工伤待遇核发环节应按不同单位、不同待遇项目、不同支付方式,汇总、生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付台帐,经财务管理环节审核,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归档。

第九章生育保险待遇核发

第一条生育保险待遇核发管理,主要依据劳动保障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504号)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节生育保险待遇核发

第二条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或流产后,本人或单位为其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生育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申办人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计划生育服务证》。

(二)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

(四)当地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条受理后,生育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真实、申请人是否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单位是否已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申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审核通过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核定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待遇金额,打印《生育保险待遇核定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请资料一起归档。

如不同意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出具《不予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请资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两年以上)。

第四条生育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手续。

第五条实行生育医疗待遇与定点医院结算模式的地区。参保人到指定医院检查、生产或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凭记帐凭证与医院结算,医院再按月与社保机构结算。具体操作程序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生育保险待遇重核

第六条单位或参保人对生育保险待遇核定结果有异议,提出重核时,生育待遇核发环节应要求其提交重核申请书,说明申请重核的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受理后,生育待遇核发环节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本业务实行初审、复核、审批三级权限管理。经办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后,同意重核的,在信息系统中更改有关信息,重新核定相关待遇及应补发金额,打印《生育保险待遇重核表》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另一份与申报材料及初次核定待遇的材料一起归档。

如不同意重核,则出具《不予重核生育保险待遇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与申请资料一起作短期保存(保存两年以上)。

第八条对需补发待遇的,生育待遇核发环节应及时通知财务管理环节,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手续。

第三节生育保险待遇台帐管理

第九条月结时,生育保险待遇核发环节应按不同单位、不同待遇项目、不同支付方式,汇总、生成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应付台帐,经财务管理环节审核、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存档。

第十章基金财务核算管理

第一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核算管理,依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核算

第二条社保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地区,地税部门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划入相应的财政专户后,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财政提供的银行进帐单和地税划解各险种明细清单填制记帐凭证,按照一级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每月初,财务管理环节应将上月地税划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保费与地税局反馈给社保部门的征收信息(单位和个人缴费信息)进行核对,发现不符时,应以社保机构名义发函给同级地税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要求地税部门予以书面回复。

第三条地税发生多收、重收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费时,按以下程序办理退款:

(一)由于社保机构的原因造成多收、重收社会保险费的,经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审核确认后,财务管理环节应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后生成银行托付单,委托银行从支出户中将款项退给单位,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由于地税部门的原因造成多收、重收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需向社保机构提交退款申请函,附地税部门出具的多收、重收证明和原缴费凭证,财务管理环节据此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后生成银行托付单,委托银行从支出户将款项退给单位,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收到开户银行或财政专户转来定期存款、债券投资的利息通知单后,财务管理环节应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每季度末10个工作日内,财务管理环节应将本级基金收入过渡户、支出过渡户上一季度的银行存款利息划入同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并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条收到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调剂金、储备金及其它财政补贴时,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财政批复及国库拨款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收到银行转来异地转入基金到帐凭证后,财务管理环节应及时将有关到帐信息逐笔录入信息系统中,并进行会计核算。对未经转入地社保机构批准转入的基金,先作暂收科目核算处理,待查明原因后,按程序审批退回转出地社保机构。

第七条收到下级上解的调剂金、储备金时,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财政部门提供的拨款凭证和银行进帐单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收到银行转来滞纳金等其他收入的银行回单或财政部门提供的收入凭证时,列其它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节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核算

第九条通过社会化方式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财务管理环节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月结后,根据待遇核发环节提供的各险种社会化发放人员明细清单,生成《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后,从支出户将资金拨付到负责的金融机构指定帐户,并将发放人员名单和电子数据送交发放机构,

(二)以《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和银行拨款凭证为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三)对社会化发放不成功的银行退单,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银行的退款凭证做相应的会计冲帐处理,并及时将机构反馈的退款所属的人员名单转交给相关的待遇核发环节。相关待遇核发环节更正相关信息并交来补发待遇名单后,重新按以上(一)、(二)程序处理。

第十条通过参保单位方式支付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财务管理环节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月结后,根据各险种待遇核发环节提供的委托各单位待遇的人员明细清单,生成《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后,按单位生成明细托付单,委托银行从支出户将资金拨到单位帐户。

(二)以《社保基金拨付审批表》和银行拨款凭证为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三)对拨付不成功的银行退单,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银行退款凭证及时做相应的会计冲帐处理,并及时将银行退单所属的单位名单转交给相关的待遇核发环节。相关待遇核发环节更正相关信息并交来补发待遇名单后,重新按以上(一)、(二)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对清退个人帐户等即时支付的社会保险待遇,财务管理环节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对待遇核发环节提供的相关待遇核定表复核后,打印《一次性待遇现付通知单》一式二份,一份交申领人作为其到银行支取现金的凭证,一份留存。

(二)当天业务终结后,及时与银行对帐、结算。

(三)以相关待遇核定表、《一次性待遇现付通知单》和银行回单为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发生基金转移支出时,财务管理环节按如下程序处理:

(一)根据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提供的转移人员清单,汇总填写《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后,将汇款清单及资金交银行汇款。

(二)以《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审批表》和银行回单为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三)对银行拨付不成功的退单,应及时根据银行的退款凭证做相应的会计冲帐处理,并及时将银行退单复印件送交保险关系管理环节。在保险关系管理环节更正有关信息,重新提供转出人员明细清单后,重新按上述(一)、(二)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上级或同级财政拨付给社保经办机构调剂金、储备金及其它社会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时,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相关拨款凭证和银行进帐单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五条发生经财政部门核准具有指定用途的非正常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时,财务管理环节应及时根据有关支出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节其他核算

第十六条财务管理环节每月末应及时对各帐户现金、银行存款、暂付款、债券投资、临时性借款、暂收款等资产类、债券类科目进行清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财务管理环节应按规定编制上报社会保险基金月份、季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表。

第十八条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年度基金决算编制工作要求,于年末前核对各项收、支帐目,清理往来款,并做好与开户银行、社保费征收部门、财政专户进行对帐,在此基础上进行年度结帐。根据本年度各帐户年终结帐情况。编制年末社会保险基金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和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报告,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每年10月底前,财务管理环节应会同社保费征收部门,根据上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预测本年度参保人员增减变动及社会保险基金预计收入、支出等情况,合理编制下年度的社保费收入及支出预算。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分别呈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

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批复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每季度检查基金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

因特殊原因需调整预算时,财务管理环节应根据具体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章社会保险统计

第一条社会保险统计工作,主要依据《统计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处理。

第一节社会保险统计报表

第二条每月生成业务台帐后,统计环节应集中提取并存储统计指标体系指标值,并对指标值进行逻辑性检查。发现异常的,应及时查找原因,需要修正的,应及时按信息维护程序进行更正。

第三条每月5日前,统计环节应从信息系统数据库中提取统计数据,按要求编制上月社会保险统计月报表,经业务负责人复核,呈社保机构负责人签发后上报电子文档,纸质报表随后邮寄上报。

第四条每季季后15日前,统计环节应从信息系统数据库中提取统计数据,按要求编制上季度社会保险统计季报及半年报表,经业务负责人复核,呈社保机构负责人签发后上报电子文档,纸质报表随后邮寄上报。

第五条次年1月底前,统计环节应按要求编制上年度社会保险统计报表,经业务负责人复核,呈社保机构负责人签发后上报电子文档,纸质报表随后邮寄上报。

第二节社会保险统计分析

第六条统计环节应该定期或不定期对本统筹区的统计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定期统计分析选择有代表性、能反映社会保险全面或重点情况的指标系列,如参加保险人数、缴费工资水平、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等进行分析,时间要求一般为半年为一期。若上一期对某指标统计分析时发现问题,则下一期应增加该指标作跟踪分析。不定期的统计分析一般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具体项目和目标。统计分析具体程序如下:

(一)根据统计分析的目标确定统计分析方案,包括目标任务、统计分析方法、数据所属期间、分析指标、指标口径。

(二)从数据库中提取数据,整理汇总历年数据及相关指标数据,编制统计表、统计图。

(三)对统计结果作对比、计算,分析社会保险情况,撰写分析报告。

第七条统计环节在进行统计分析过程若发现统计结果出现与事实不符等问题,应重新核对数据,了解问题出现的缘由,寻求解决办法。必要时应提交书面意见,并在下几期作跟踪对比分析。

第八条统计环节应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社会保险发展预测,经业务负责人审核后,呈社保机构负责人审阅。具体程序如下:

(一)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发展预测的目标,制定预测方案。包括预测的内容、项目、所需资料、预测方法。

(二)搜集、审核、整理资料。从数据库中提取或从外部搜集数据,计算指标现值及预测值。

(三)分析统计资料,选择预测方法,建立预测模型。

(四)进行分析预测。

(五)计算、分析预测误差,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定性分析,评价预测结果是否切实可行。

(六)提交专题报告并提出可行性建议。

(七)追踪监控,修正数学模型,并作分析说明。

第十二章社会保险稽核

第一条社会保险稽核,主要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节举报稽核

第二条举报人通过来信、来人、电话等形式举报单位、个人违反参保、缴费、待遇领取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稽核环节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对通过信函举报的,经办人员应根据举报材料,填写《社会保险举报情况登记表》,在3个工作日内送业务负责人批办,。

(二)对到稽核环节当面举报的,一般应由两名工作人员接待。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举报人的陈述,详细记录举报内容,向举报人收集书面资料,并填写《社会保险举报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经举报人签名确认后,一份给举报人,一份在3天内送业务负责人批办。

(三)对通过电话举报的,接话人员应认真填写《社会保险举报情况登记表》,在3天内送业务负责人批办。

第三条稽核环节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对需要立案的,指定稽核小组成员(两人以上)、稽核方式;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批转有关人员草拟《不予稽核立案告知书》,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经业务负责人签发后,通知举报人;对案情重大的举报案件,应提出拟办意见,呈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办。

第四条稽核经办人员应根据批办意见,分析举报材料,向举报人了解、核实情况,对照有关政策,草拟稽核行动方案,经业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实行书面稽核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书面稽核通知书》,要求被稽核对象在限期内提供有关稽核所需要的报表、资料。

(二)被稽核对象报送资料后,经办人应对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要求的,填写《社会保险稽核调阅资料清单》,由报送人签名核对后,将第二联交报送人,并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资料、数据,应要求被稽核对象补报或重新报送;对关键性证据材料应复印,要求被稽核单位盖章后留存,其余报送的原件于稽核结案后退回被稽核对象,并履行交接手续。

(三)根据需要可对举报人、被举报单位有关人员、被举报人进行询问,做好笔录,填写相关的稽核表格,并要求当事人签名确认。

(四)发现单位、个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稽核环节认为有必要的,可采取实地稽核的方式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稽核。

第六条实行实地稽核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根据案情的需要,实地稽核前3天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实地稽核通知书》,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单位,必要时经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准,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实施稽核时,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向被稽核对象表明身份。

(三)根据确定的稽核内容,对被稽核单位的劳动用工、工资收入、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参保、缴费有关的情况、资料或待遇领取人员的出生年月、退休时间、待遇领取情况等进行核查。稽核时应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认真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摘录等方式获取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数据。对摘抄、复印的资料或数据,应由被稽核单位有关人员的签字确认及单位盖章。

第七条通过书面稽核或实地稽核取得有关材料后,经办人员应及时进行整理分析。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草拟《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草拟《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书》。其中,《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应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书》应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两种文书经稽核环节负责人审核、经办机构领导审批后,加盖社保机构印章。

第八条《社会保险稽核整改通知书》发出后,经办人员应及时跟踪整改情况。被举报人在限期内如果没有按规定整改,经办人员应提出《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经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报请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处罚。

第九条对于稽核后认为不要求被稽核对象整改的案件,发出《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后可结案;对于稽核后要求被稽核对象整改的案件,被稽核对象在限期内整改的可结案,稽核对象不在限期内整改的,向行政部门发出《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后可结案。对于拟结案的稽核案件,由稽核经办人员填制《社会保险稽核案件结案审批表》,经稽核环节负责人审批后,将有关资料一起归档,并应及时用电话等形式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节日常稽核

第十条稽核环节应按照上级布置的稽核任务以及本级工作安排,每年适时拟定全年稽核工作的总体计划,报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实施。稽核工作计划应明确总体目标、任务安排、完成时限及主要措施。

第十一条实施稽核计划时,应合理确定被稽核对象。稽核环节应对参保单位当年申报的职工人数、缴费工资基数以及参保单位、个人提供生存证明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缴费人数、平均缴费工资下降幅度大或平均缴费工资明显低于本行业平均缴费工资的单位,以及没有及时进行领取待遇资格审验的单位、个人,应督促其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应按计划有针对性、有代表性地选择确定被稽核对象的具体名单。

第十二条确定稽核对象后,应制定具体稽核行动方案。稽核行动方案应着重明确稽核项目、稽核人员、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等。

第十三条制定稽核行动方案后,稽核人员应及时收集有关政策规定、统计数据和年检信息等相关资料;了解被稽核单位的单位性质、行业分类、从业人数、单位申报工资基数等基本情况;了解收集待遇领取可疑人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日常稽核的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的程序,与举报稽核的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程序相同。

第十五条稽核计划完成后,稽核环节应及时撰写总结分析报告。同时,建立社会保险稽核案件卷宗。

第三节稽核案件的督办和转办

第十六条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社会保险稽核督办案件后,稽核环节应对督办案件进行分析,对应由本级直接办理的案件,由稽核环节按照举报稽核程序进行处理;对属于应由下级社保机构办理的,稽核环节应拟写《社会保险稽核案件转办(督办)函》,转下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并跟踪其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稽核环节在稽核实施过程中发现所受理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于举报人留有联系方式的,还应在移送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信件等形式告知举报人案件已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章业务复查与内部监督检查

第一节业务复查

第一条社会保险业务复查,主要依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指定一个综合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复查工作。

第二条参保人或其单位对社保机构核定其缴费工资、个人历史信息、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申请复查的,复查环节应要求其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并提供能反映其本人观点的证明材料。

对不属于复查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到有关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对属于复查范围的申请,复查环节受理人员应审核其申请内容是否完整。完整的复查申请应包括如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所在单位、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请求事项、原行政行为的结论、要求复查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如果是口头提出申请的,经办人员应当场记录其申请内容,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条受理人员收到复查申请后,应交业务负责人阅批,确定经办人员。复查案件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情况复杂,取证确有困难的案件可延长办结时限,累计最长不超过40个工作日。

第五条经办人员应在接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复查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复查申请不属于复查范围或已超过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有效期限的,应拟写《不予复查告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经业务负责人审核后,加盖社保机构复查专用章,送达申请人。复查申请符合复查范围、时效等条件的,经办人员应拟写《社会保险业务复查事项调查通知书》,附上复查申请书复印件,经业务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复查专用章,送达有关单位或原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业务环节,请他们就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第六条原经办环节收到副本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复查环节提供《关于xxxx情况的说明》,对作出被复查行政行为的时间、事实依据、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和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并附上有关材料。

第七条复查环节经办人员接到原经办环节的情况说明后,根据有关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草拟《社会保险业务复查结果通知书》。如果原经办环节提供的材料不够全面的,应调阅职工档案,或向申请人所在单位调查有关情况。调查时间不计入上述审查时限。

《社会保险业务复查结果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通知的对象(申请复查的单位全称,申请复查的个人的姓名),申请复查的时间,复查请求,复查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复查结论,申请人不服复查结论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落款,通知日期,抄送单位(如果是个人提出复查申请的,复查结果通知书应抄送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社会保险业务复查结果通知书》经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复查环节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及其单位。

第九条复查结论变更原行政行为的,负责管理相关信息的业务环节应在接到复查结果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按复查结论更改相关信息;需重核待遇的,待遇核发环节应在相关信息更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重核待遇,并将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复查结果的落实情况由复查环节负责督办。

第十条复查环节作出复查结论之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终止复查程序,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一)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查申请的。

(二)申请人已向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

第十一条复查案件结案后,复查机构应当将案件的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节内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内部监督检查(简称内审),是指由社保机构负责内审工作的部门(简称内审环节)对各业务环节的业务管理、经办规范情况、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以及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内审环节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内审工作计划,经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内审时限一般以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内审可采用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的方式,内容包括:

(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验证和补证等情况。

(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核定、补缴等情况。

(三)个人帐户的管理情况。

(四)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办理、支付、调整情况。

(五)个人历史信息的建立、审核、更改情况。

(六)基金收入、支出、会计核算和预算的管理情况。

(七)其它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在实施内审前,内审环节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被审业务环节发出内审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被审业务环节的名称。

(二)内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审业务环节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五)落款及签发日期。

在特殊情况下,若事前下达内审通知书对内审效果有明显影响的,经社保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不提前下达内审通知书。

第十五条内审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编制工作底稿,做到一事一稿。工作底稿应包括:

(一)内审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号。

(二)内审项目的名称。

(三)内审事项发生的日期、文件号、凭证号、金额等。

(四)内审事项主要内容的摘录。

(五)附件的主要内容及张数。

(六)被审业务环节相关人员签名。

(七)检查组制单人、复核人签名及填制日期。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检查组应在内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以内),形成内部业务检查报告。内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内审项目的基本评价。

(三)认定存在问题的基本事实、造成的后果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建议。

(四)提出加强业务管理的建议。

(五)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六)检查组组长签名。

(七)报告日期。

第十七条检查组在提交内部业务检查报告前,要征求被审业务环节意见。被审业务环节收到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检查组对有异议的问题应进一步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内审报告。

检查组在上报检查报告时,要将被审业务环节书面意见或说明,以及工作底稿一并上报。内审环节负责人审核后,报社保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内审报告经领导审批后,内审环节应及时书面通知被审业务环节,要求被审业务环节按照局领导的批示,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被审业务环节应按内审结论通知的要求,积极进行整改落实,认真研究内审报告提出的管理建议,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社保机构领导,并抄送内审环节。

第二十条检查组在实施检查时,如发现被审业务环节或个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社保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内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要将收集,的有关资料归档。

第十四章社会保险咨询

第一条社会保险咨询,是指群众咨询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检举、揭发社会保险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要依据国务院《条例》和社会保险有关文件处理。

第一节群众来信处理

第二条群众来信按集中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办法处理。直接寄给社保机构或社保机构负责人(领导)收的群众来信,由环节处理。直接寄给各业务环节的群众来信,转交环节登记处理。

第三条经办人员应填写《群众来信登记表》,记录来信人姓名、所在单位、来信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联系地址、电话、反映内容,并编号备查。

第四条交由环节处理的信件,经办人员应根据来信内容提出分办意见,经审批后,转交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办理:

(一)咨询、建议、反映情况类的,由环节直接办理。

(二)对社保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复查环节按业务复查程序办理。

(三)举报单位存在违反社保法规行为或举报冒领养老金的,转稽核环节按稽核程序办理。

(四)举报、投诉社保机构工作人员的,转内审环节办理。

(五)要求办理社会保险具体事务的,转有关业务环节办理。

(六)无联系姓名、地址的,暂不处理。

第五条信件转办时,经办人员应与有关环节做好交接,并在来信登记表上签名,防止信件丢失。对转办的重要信件,经办人员应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

第六条来信一般应在60日内办结。来信要求回复的,经办环节应予回复。来信中注明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可电话回复;无联系电话但地址、联系人清楚的,以便函形式回复,盖社保机构专用章发出。

第七条来信办结后,经办人员应在来信登记表上填写办结情况并由办理者签名。

第八条来信如有领导批示的,或外单位以公文形式转来的,按公文处理程序处理。

第九条环节应按月汇总群众来信及处理情况,对来信集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领导批办信件的办理情况进行反馈。

第二节群众来访来电处理

第十条单位、参保人、群众到社保机构咨询社会保险政策和经办程序、反应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由环节负责接待。单位或参保人咨询涉及自身的参保信息或待遇,由相关业务环节负责接待。申办人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咨询相关政策和经办程序,按首问负责制的原则,由受理人员负责解答。

第十一条接待群众来访或电话咨询时,能直接解答的,接待人员应当场予以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应先将有关问题和联系电话记录下来,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来访人提交书面材料的,接待人员应予以登记,并按来信处理。

第十三条接待人员发现情况复杂的,应及时报告业务负责人,必要时逐级上报。

第十四条各业务环节应按月对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进行归集整理。对重要问题或反映较多的问题,应书面报告社保机构负责人。

第十五章业务档案管理

第一条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业务工作中形成的,记录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待遇核发及基金收支情况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字信息等原始记录。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主要依据《*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粤社保[*]36号)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处理。

第一节业务档案的预立卷

第二条各业务环节在办理日常业务中,每办完一项业务,业务工作人员应将其所有的社保材料收集齐全,并按核定表放最上面、申报表和附件材料放于其下的要求组成“件”。

第三条各业务环节每月应根据社保档案分类方案,将本环节收集齐全的“件”进行分类,按业务办结时间分年度和月份组成“卷”,并按照业务档案管理的要求预先进行整理、排列、编号、装订。对每一卷业务档案,各业务环节应对照业务办理情况检查各件是否齐全完整后,填写一式二份的卷内文件目录,一份装订于案卷首页,一份汇总交与档案管理环节。

第四条各业务环节应定期向本单位档案管理环节移交预立卷的社保档案。移交时,须详细填写《社保业务档案移交情况登记表》一式二份,经移交人和本业务环节负责人签名后,交专职档案人员签收,业务环节和档案管理环节各存一份。

第二节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五条档案管理环节接收业务档案的移交必须进行核查和验收,根据业务环节填写的《社保业务档案移交情况登记表》和业务管理系统对照检查所移交的业务档案与实际业务办理情况是否一致,业务档案预立卷是否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第六条经验收合格的业务档案由档案管理环节进行档案立卷入库处理。立卷的档案须按顺序置人档案盒保存,档案盒须制作封面和背脊,标明盒内各卷内容。各类档案按年度编制档案目录和立卷说明。

第七条档案资料进库或调出,档案管理环节必须进行登记、统计,按规定填写《业务档案出入库情况登记表》。

第八条业务环节借阅档案须在《业务档案内部借阅表》上进行登记,并按规定借阅。

失业保险申领流程范文

近年来,各家商业银行在信用卡业务领域展开了激烈的竞争,纷纷跑马圈地,加大力度,全力拼抢信用卡市场份额。但以发卡量为目标的粗放式管理也给银行带来信用卡规模经济和风险控制的矛盾,不利于信用卡业务可持续发展。当务之急是分析信用卡的风险特征及其表现形式,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推动该业务持续健康的发展。

一、信用卡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银行发展过程中积累的问题和矛盾逐步显现

除了经济形势的下滑,信用卡业务的迅速发展给银行自身的管理和服务带来巨大压力。具体表现为:单纯追求数量的粗放式发卡和营销方式造成业务的低效和潜在风险的累积;信用卡业务扩展速度与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不相匹配;中后台管理与前台营销的配套机制差距加大,客户维护、投诉服务、催收、资产保全等措施在新的形势下提出新的要求。

(二)信用卡犯罪频发

由于国内整体征审配套环境存在薄弱环节,欺诈申请是造成国内信用卡损失的主要因素。由于缺乏用于新客户挖掘的数据环境,系统驱动的点对点主动营销十分薄弱。信用卡营销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赖大量营销人员,这在客观上为欺诈申请,尤其是有组织的欺诈申请创造了机会。由于经营成本上升、资金筹集难度大,信用卡套现趋势上升。在经济增长减缓、信贷紧缩、资金紧张的大环境下,这类欺诈申请、集体套现无疑将进一步严重化。

(三)外部环境加重风险隐患

缺乏专业的商业个人信用评估机构,银行“个人信用系统”信息共享程度不高、更新滞后,其报告的不健全影响银行决策的准确性。同时各家银行没有建立联合共享机制,存在多家机构“多头授信”、“过度授信”的局面,增加信用风险与欺诈风险的发生几率。信用卡使用安全及法律责任方面的宣传工作普及不到位、信用卡产业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健全、持卡人对于信用卡逾期及安全用卡的法律意识薄弱、个人信息保密不当等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加大风险隐患。

二、信用卡业务的风险种类

(一)欺诈风险

由于被伪冒申请、伪造、盗领、失窃、盗用等原因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主要表现形式为:一是伪造卡。利用科技手段窃取真实的信用卡客户资料,然后再根据非法获取的信息模仿、伪造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二是未达卡。持卡人未收到卡片,但卡片已生成年费或发生交易,或者持卡人卡片遗失、被窃后发生非本人交易。三是特约商户欺诈、套现。伪造手续获得特约商户身份,直接套取银行资金;商户和个人联合“套现”形成欺诈贷款。四是账户转移、盗用。非本人网络交易、电购和邮购交易,或者卡片被人冒名激活,挂失后修改地址并使用。

(二)操作风险

因发卡机构内部控制、信息系统以及管理监督机制和流程未被切实履行或员工操作不当而产生的风险,其贯穿于整个信用卡业务处理流程。一方面风险分布于内部控制各个环节,如资信审批、卡片管理、账务管理、档案管理、商户管理、业务规则等;另一方面分布于交易处理各环节,如授权、参数维护、数据传输、应用程序等。

(三)信用风险

由于持卡人或持卡单位的信用因素未能如期偿还债务造成违约,使银行无法收回透支垫款而造成损失的可能。主要表现形式为:一种是恶意透支。根据其危害程度不同分违法型恶意透支和犯罪型恶意透支。另一种为虚假挂失。利用发卡行对挂失失效的规定和止付名单传递时差,办理假挂失进行恶意消费或提现,以挂失为由拒付银行垫款。

三、信用卡业务风险防范措施建议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信用卡业务的发展面临较大的风险隐患和经营压力。为实现信用卡规模、质量、效益的发展目标,需要对风险管理的定位、理念、政策和操作方式等进行积极的调整,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判断和防控,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业务调整或改造。

(一)应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

风险管理技术提高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水平,为有效的风险管理提供技术保障。目前,大多数银行审批授信环节采用人工和风险评分模型相结合的方式,可以较为客观、全面、准确地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减少审批人员的主观偏差,同时提高了审批效率。但对于用卡和催收环节缺乏相应的系统进行支持,只能事后被动处理,无法在交易环节及时采取措施。通过相关平台、模型对信用卡催收、欺诈交易监控和额度管理等进行支撑的风险管理技术急需引进、开发。

(二)建立健全风险防范的约束机制

健全的制度无法在实施阶段得到正确的贯彻执行,这是目前各家银行面临的最大风险。通过建立约束机制,落实责任制,将业绩考核奖罚制度与风险责任相挂钩,推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稽核检查,纠正和克服有章不循的现象,才能将合规经营落实到位。在发展业务的同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岗位责任制,并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变化,不断完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强化基础管理工作,为信用卡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树立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

目前各行普遍对风险管理的职责定位为事后风险损失的处理工作,风险管理理念没有真正的树立起来。在经济存在风险的新形势下,银行界对风险管理理念的强化需求迫在眉睫。只有坚持不懈地将风险管理理念融入到各行全流程的工作中,并对风险管理形成清晰的战略定位和职责定位,从战略上重视风险管理工作在信用卡业务中的重要作用,才能有效的平衡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关系,巩固信用卡在未来银行业务中的主体地位。

(四)加快风险管理队伍建设

目前与信用卡业务飞速增长相匹配的专职管理人员及业务经办人员严重不足,缺少专职的信用卡初审、风险、追讨人员,队伍建设缺口大,难以适应业务发展需求。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经验丰富的风险管控团队,是发展信用卡业务的关键,也是有效防范风险的保证。借鉴成熟、先进的风险管理经验,培养员工的制度观念和防范风险意识,尽快建立起贯穿全流程的分散受理申请、集中征信调查审批和集中风险监控的运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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