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行业政策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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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行业政策范文篇1

关键词:行政咨询;行政决策;问题;完善

一、行政咨询在行政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咨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辅助领导决策,为之提供各种有科学依据的判断和解决问题的方案、途径和办法。现代行政决策体制由行政决策中枢系统、行政决策咨询系统和行政决策信息系统三大块构成的,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互为整体。所谓决策咨询系统,主要指决策的智囊团,又称脑库,思想库。它集中了一批专家,运用集体的智慧,为行政决策服务。在现代社会,无论是宏观决策,中观决策还是微观决策,无论是战略决策还是战术决策,其过程都涉及许多学科知识和专业技术,加之决策环境之复杂,变化速度之快,都大大超出了决策者个人的知识经验、能力等等,行政决策中枢系统需要决策咨询系统向其提供服务,充分发挥智囊团的作用。智囊团在行政决策中的辅助作用主要表现为:为决策中枢系统提供信息;协助决策中枢系统进行科学预测;并提供各种可行方案及依据;帮助决策者解答疑难和扩充知识等。所以,人们称智囊团为行政决策者的“外脑”、“耳目”。

二、我国行政咨询的历史与现状

利用智囊人物来决策,自古就有。智囊,是现时流行的说法,历史曾有过多种叫法,如门客、军师、谋士、参谋、顾问等等。智囊在古代军事及政治活动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如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割据,军事斗争激烈,涌现出孙武、吴起、孙膑等大量以谋划为生的谋臣、策士。诸葛亮的“隆中对”更是历史上谋士策划的经典,他们为各自的国君在治邦立业中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进一步促进了咨询机构的发展。据统计,到1986年,我国各类咨询性质的科研机构已发展到420个,从事软科学研究的人员有15.000多名,完成各类项目1.700多项。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计划经济时期建立的咨询研究机构中的一些科研人员开始走向市场,并纷纷成立了各种咨询企业。在这个时期,出现了大量的民营咨询机构。咨询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尤其是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第三产业的决定》,将咨询业作为独立服务产业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各类咨询机构有近万家,产业值达几十亿。

目前,我国的行政咨询业类体系也呈现出多样化趋势。现行的行政咨询业机构可分:党政隶属的决策机构,主要指为行政领导机关提供信息服务的一些咨询机构。如各级党委、政府的政策研究室与政策处,是我国政策研究机构的主要构成。以信息咨询为职能的软科学研究机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不断涌现,我国相继建立了国家直属的各级研究室,社会科学研究所和各学校的研究室。情报信息机构。改革开放后,为了适应政治、经济决策的需要,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为数众多的科学情报研究所和信息机构,它们不但向领导部门提供信息分析报告以便作为决策参谋,而且为生产学位和科学学位提供可行性研究及技术咨询。

三、我国行政咨询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全民行政信息咨询意识淡薄

全民行政意识的强弱是制约行政咨询业的关键因素。因为信息咨询业的发展必须以拥有大量的现实用户为前提。没有现实用户,信息咨询业便没有生命力。人们一般认为信息咨询业是社会公益性服务,对信息咨询产品本身也是商品,也需要在市场上按价值规律交换这一点认识不足,致使人们在现实的决策过程中,很少有人问津信息咨询业。甚至部分行政首长作出决策时也少与咨询,“四拍”领导就是行政咨询意识淡薄最好事例。

(二)咨询机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及信息不透明

目前,在我国的某些城市,咨询机构数量已高达1,000—2,000家,而位居世界贸易中心的香港,其咨询机构尚不足400家,加上信息服务机构,总共也不过700家左右。法国、德国全国咨询机构的总数,也只有2,000家上下。这种现象说明我国咨询机构“小而全”的低水平重复设置。众多的咨询机构争夺瓜分一定的信息资源,必然导致信息的垄断闲置与缺乏并存。如此低水平重多建设,却还门户林业,部门分割,使信息的收集、传递和使用等方面专业程度低下,信息流通渠道不畅,不合理限制和部门封锁严重,信息咨询资源难以共享。尤其是部分政府部门以国家利益安全为借口,封锁隐藏、虚报行政信息,致使行政咨询处于“虚设”状态。

(三)行政咨询从业人员素质低,服务手段落后

行政咨询工作是一项智力密集型的服务过程,从业人员的素质高低决定了行政咨询质量的好坏,而专业行政咨询人员数量是行政咨询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然而,当国内管理咨询行业专职人员不足千人时,日本专职管理咨询人员已达3.7万人之多。其中我国专业行政咨询人员包括高级咨询专家大多数来自大学、研究所,有的还没有受过专门的咨询专业培训,普通存在着专业素质低的现象。同时,某些咨询机构的研究方法是“剪刀”、“浆糊”外加“复印机”,许多咨询成果无非是现有的东西拼拼凑凑,即使是有的机构摆脱简单的拼凑,但对于不同的咨询项目常常使用相同的方法,并且方法单一和简单化,结果是缺乏创造性。这样的咨询机构提供的咨询信息可想而知处于什么水平。加之,由于受我国传统观念、基础设备水平、资金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行政咨询业的服务手段仍以传统的手工方式为主,基本上尚未摆脱非电子化的模式。然而,在咨询服务业发达的西方国家,咨询服务主要以计算机等自动化手段为主,咨询服务质量高,效率也高。四、我国行政咨询的完善措施

我国行政咨询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确实成绩斐然,逐渐成为行政管理行业乃至全国发经济发展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服务产业。但在行政咨询服务业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也应引起我们的关注并加之完善。

家政服务行业政策范文

【关键词】高技术;生产业;税收政策

一、前言

要使我国尽快成功完成经济结构转变和发展模式转变,第一要义是大力发展生产业。特别是近10年来出现的研发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服务外包、设计服务、物联网、信息技术服务等高技术型生产业,由于其对其他产业的超强渗透作用和对整个经济效率提升和技术创新的显著促进作用,受到大家越来越多的关注。因此,研究高技术型生产业税收政策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我国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将生产业划分为五大类:交通运输业、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和商务服务业。高技术型生产业是指由高知识和高技术(特别是现代金融形式和现代信息技术)与现代生产业融合发展之后形成的新的产业形式,具有高端、高效、高辐射力、对制造业升级促进作用大等特点。本文论述的高技术型生产业满足三个基本条件:第一,最近30年内快速发展起来的具有一定规模的高知识或高技术新兴产业形式;第二,属于现代服务业范畴;第三,产品(有形产品或无形产品)主要用于进一步的生产,并不是最终消费品。依上述定义,根据北京市的产业特点,确定本文要讨论的高技术型生产业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四个新兴行业:科技中介业、技术服务外包业、物联网技术业和研发设计业。

二、高技术型生产业税收政策现状及问题分析

为准确了解企业实际情况,课题组相继走访了清华大学科技园、北京大学科技园、中国技术交易所、柯莱特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公司、联想研发中心、中科院传感技术自动化有限公司等十几家北京市高技术型生产企业,现将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重复征税及税负较重问题

目前对高技术型生产业征收的主要是营业税。营业税以流转全额为税基,除部分行业外,没有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从而使得服务业的营业税负随着流转环节的增多而上升,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根据有关研究测算,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流转税税收负担大约为3.5%,其中制造业为3.1%,而服务业营业税实际负担超过了5%,这主要是由于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2011年,北京市的工业企业流转税税负约为3%,而服务业营业税负约为5.6%。调研中发现,对于科技中介业(如孵化器),主要的成本就是人力成本和房租成本,而营业收入(包括中介服务费、房租和股权投资收益)除缴纳营业税外,还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综合税负确实比较重(企业反映综合税负高于25%)。物联网、服务外包、研发设计业可以凭借自己的核心技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所得税优惠,但高度融合金融知识和技术知识的科技中介业,虽然行业本身要承担高风险,而且公益属性明显,但是却不能享受任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重复征税问题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企业同时反映了两个新问题:第一,“营改增”逐步扩围带来的洼地效应。因为试点地区的服务业企业能开增值税税票,那非试点地区的服务业业务很可能会向试点地区转移。第二,“营改增”试点后,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的问题。“营改增”后,生产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直接适用3%的征收率,再加各种附加税费,流转税合计最高应该不会超过7%。如果“营改增”后,“四技”(技术中介、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孵化)收入的增值税能继续减免,则高技术型生产业的总体流转税税负应该变化不大。但要注意的是,高技术型生产业,尤其是研发、设计、孵化器和技术市场等行业,可扣除的进项税额比较少。大部分调研企业担心“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抵扣征管程序比较繁杂,缴税成本上升的同时,如果分包或转包业务比较少的话,总体税负可能也会不降反升。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则显然有违“结构性减税”税制改革的初衷。

(二)税收优惠政策缺失和范围过窄问题

物联网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空白。物联网技术应用和发展是世界第五次信息技术革命的核心内容。据不完全统计,我国2010年物联网市场规模接近2000亿元,未来5年内市场规模将超过3000亿元。可是,目前对我国物联网适用的税收扶持政策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四技”收入减免的营业税政策,至今还没有出台任何专门针对物联网研发和投资的产业税收政策。调研中发现,北京物联网研发类企业的盈利前景并不乐观,有些企业30%~50%左右的营业收入来自于国家的科技支持资金。

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只针对离岸业务,而对境内服务外包没有税收扶持政策。财税〔2009〕63号文件规定,对20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内的先进业企业在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从事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可以适用如下两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三是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是,这项面向服务外包的产业政策仅限于全国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而且这些城市大多位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对中西部地区而言,这显然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另一方面,服务外包免营业税仅限于离岸业务,对于非离岸的先进外包不能免营业税。

技术交易中介业缺乏产业扶持政策。京政发〔1999〕14号文件规定:“经认定的技术交易市场,自1999年起,三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市、区县财政全部返还。”该文件2002年执行到期后就再没有下发新的文件。因此,对于技术市场、技术促进中心等技术交易中介企业,目前已没有任何税收优惠政策。在调研中国技术交易市场时,企业反映技术市场属于半公益性质的企业,而且对人才的要求很高(既要懂专业技术还要懂金融和投资),企业要做到盈利非常难,如果没有任何税收扶持政策,产业要发展很困难。

(三)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

孵化器的税收优惠审批标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还有2011年对此政策的延期通知(京财税〔2011〕2001号)都规定,对于符合三项规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但是该政策从2007年颁布以来,北京91家科技孵化器企业无一家享受过此优惠政策,即使像清华科技园、北航科技园等在全国有一定知名度的北京28家部级科技园也不例外。2011年国家对此优惠政策延长后,仍是如此。

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科技部和税务部门对认定标准的把握在执行时不一致。按文件要求,对孵化器的认定有三个条件,而对孵化企业的认定有七个条件,文件同时规定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即科委)负责对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而财政部和税务部门的发文要求税务部门在办理孵化器税收减免时也要审核条件。科技部门审核标准比较松,而税务部门审核标准比较严,这就导致能从科技部门获批的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在税务税收减免审批时却无一获得通过。

(四)税收优惠力度不足,以及“重事后轻事前”的税收激励问题

税收优惠力度不足问题。对于生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营业税“四技”收入减免;二是研发投入的所得税加计扣除。但是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关注生产型企业的研发投入,而对生产业的关注较少。虽然2008年出台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文)明确了适用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也包括服务业,即对服务的实质性改进也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认定范围,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指导细则,具体落实起来很困难,能享受到这项税收优惠的服务企业少之又少。

“重事后轻事前”的税收激励问题。营业税“四技”收入减免属于研发事后激励措施,即有了研究成果之后才可能享受的政策。研发投入的所得税加计扣除属于研发事前激励措施,即不管研发是否成功,研发投入都可以加计扣除。但是,纳税人反映,对于研发设计中心和物联网的研发投入,一直存在“重事后轻事前”的税收激励问题。以北京市海淀区为例,2011年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企业只有100多户,涉及1000余个研发项目,而同期享受“四技”收入减免的企业却多达1500余户,包括约12000余份合同。相比较而言,事前激励型的税收优惠政策比事后激励型的税收优惠政策能更有效、更直接地鼓励企业技术再投入的积极性。

三、完善高技术型生产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加快推进“营改增”扩围的步伐,并切实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

从目前试行的“营改增”试点工作来看,还要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第一,加快推进“营改增”扩围的步伐。建议一方面要加快推进“营改增”试点地区的扩围,争取2013年底实现全国“营改增”试点;另一方面要加快推进“营改增”覆盖业务范围的扩围,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完成全部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第二,利用“营改增”的机会切实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此次“营改增”虽然是“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要举措”,但是纳税人普遍认为这次改革减税力度不够,甚至有部分企业实际税负不减反增。对于技术咨询、技术研发等生产业,由于可抵扣的项目较少,营改增后很可能导致部分企业实际税负提高。虽然政府层面对试点期间增税过多的企业实行临时性的财政补贴,但这是临时性的,又有严格的审核条件。其实,在中国经济复苏乏力的当下,我们应该借“营改增”的机会,既推进税制改革,又全面落实减税政策,让所有生产企业的实际税负都有一定程度的减轻。可行的办法就是“营改增”平稳过渡后,进一步调低高技术型生产业相应的增值税税率。

(二)为技术中介业和物联网业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建议延续执行京政发〔1999〕14号文件规定的涉及技术交易市场的税收优惠政策,即经认定的技术交易市场缴纳的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市、区县财政全部返还。当然,外地政府也可以借鉴北京的这一做法。另外,可以仿效“四技收入”的营业税减免政策,对技术交易市场从事的技术咨询、技术中介、技术培训、技术孵化等业务实行营业税或增值税备案减免。

第二,建议对狭义范围内的物联网研发、设计、安装和物联网技术应用服务实行营业税或增值税备案减免,对物联网设备的生产、销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可以采用正列举的方法明确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物联网服务类和生产销售类业务的详细范围。例如,依据《物联网十二五规划》,物联网研发和生产详细范围可以包括:与物联网紧密相关的信息感知技术、信息传输技术、信息处理、信息安全技术,以及物联网标准化建设和应用。

(三)对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明确和适当调整

明确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修订财税〔2007〕120号和财税〔2007〕121号文件,统一科技部和税务部门税收优惠政策的口径。借鉴“四技收入”减免税的做法,由科委对孵化器进行认定审查,税务部门不再审核认定条件,而是只需依据科委的认定结果来确定企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二是部分规模比较大的科技园,如清华科技园,一部分区域用于企业孵化,另一部分区域用于传统意义上的写字楼出租,这种类型的科技园在向科委申请孵化器或大学科技园认定时,往往是整体申请,但是整体适用于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不太合理。这种情况下,能分别核算的,对用于企业孵化和创业促进的部分建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将目前只适用于离岸业务的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延伸。一是延伸到高技术型的对内生产业外包领域,即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不管其外包业务是离岸业务还是境内业务,都适用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将离岸业务的服务外包税收优惠政策由目前的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扩展到全国范围内的外包企业。

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要着重强调服务业研发活动的定义,明确服务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认定范围,让服务业的研发活动也能实实在在地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力度,解决“重事后轻事前”的税收激励问题

对事前研发投入可进行如下改进:首先,延长税收优惠向未来年度结转的期限。虽然目前允许技术开发费扣除向未来年度结转5年,但是对于部分亏损期较长的技术密集型服务企业,技术开发费可能仍然无法足额扣除。此外,若允许技术开发费扣除向以前年度结转,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对研发活动的激励。其次,对于承担风险能力较低的小型研发和设计企业,不论其亏损与否,对其技术开发费均应当给予当期退税,具体数额为当期技术开发费按照规定加成数转化后的数额乘以适用税率。这样做,一方面能够鼓励小企业研发活动的开展;另一方面,政府财政的当期支出压力也不会太大。此外,对于一些物联网或其他国家急需的关键技术研究开发费,也可以借鉴有些国家的做法,根据需要确定单独的稍高的加成扣除比例。

另外,将无形资产和服务价值达到一定标准、应用高技术的知识密集型生产业(如高技术型服务外包业),或主要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现代中介服务业(如孵化和技术交易市场),考虑纳入高新技术企业范围,给予税收优惠。

当前,在世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放缓以及世界经济不确定因素增加的背景下,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势头仍然保持良好势态,这与国家相继实施和出台了一系列的积极鼓励政策有关。但有些新的政策出台较晚,实施的过程较短,其效果还未真正显露端倪,这仍需我们在执行的过程中继续关注,不断修正,从而制定出更加有效的、能够促进我国高技术型生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参考文献】

[1]赵弘.北京发展服务业新业态的重点领域及对策研究[J].中国城市经济,2009(5):47-51.

家政服务行业政策范文

一、当前促进民生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技术创新、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等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消农业税等涉农税收政策;解决弱势群体的下岗职工再就业、大学生就业创业、返乡农民工创业税收政策;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等。集中体现了党和国家关注民生的政策导向和施政意图。将这些惠及民生的税收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是各级税务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笔者身处地税工作的一线,有机会经常深入本市企业、接触个体工商业者等群体详细了解其生产经营、社会保障、就业再就业、申报纳税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等方面的情况以及他们的需求,发现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企业虽然都在积极想办法、添措施,以实际行动“保稳定、保增长、保民生”,为弱势群体解决实际困难。但是从整体看,当前由于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参差不齐、就业再就业形势依然严峻,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促进发展改善民生任务艰巨而繁重。综合起来目前促进民生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税收政策的过渡性特征明显,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树立

大凡最新出台的促进民生改善的及就业再就业税收政策实际上是原政策的一种延续,具有明显的过渡性特征,极易造成纳税主体的短期行为。有些企业往往仅为享受一定时间内的税收优惠而暂时雇用下岗人员或解决其他与享受政策有关的人员,一旦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后,又以各种理由解雇这批人员,不仅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也没达到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的目的或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

(二)税收政策受惠对象范围局限,就业压力有待进一步缓解

除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外,其他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是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增值税,总体免税范围较窄。事实上,就业困难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时大都选择商业零售、加工、修理、修配以及饮食服务等行业,这些行业投资小,见效快且容易规避风险,较适合自主创业。但上述行业除饮食服务业外均属增值税征收范围,而现行政策对从事这些行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并没有给予照顾,挫伤了就业困难群体自主择业和创业的积极性。此外,促进就业优惠政策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是地方税种,势必减少当地财政收入,存在一定的执行阻力,进一步加剧了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财政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地方执行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性。

二、政策跟进,狠抓落实,为服务民生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各级地税部门要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在积极挖掘和培植税源的同时,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税收大发展,促进民生大改善,努力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优惠政策

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用足用活税收政策,树立为纳税人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就是最好最大的服务,就是促进和谐发展的观念。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凡是国家出台的惠及民生的税收政策,必须及时地、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凡是与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不符的,必须坚决予以制止、纠正,切实减轻纳税人的不合理负担。进一步用足、用好、用活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大力营造亲商、安商、富商、惠民的税收发展环境。

(二)尽职尽责地搞好政策服务

一方面加强宣传。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切实把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以及具体操作程序交给纳税人,从而使纳税人充分运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合理投资、生产经营,加快自身发展。另一方面,突出政策服务。要把政策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税前要为纳税人提供及时的政策提醒、培训辅导和稽查预警等服务,提高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减少由于了解政策不及时或不全面面临处罚的问题;税中要为纳税人创造良好条件,在各办税服务厅继续开设“办税绿色通道”,严格控制检查次数;税后为纳税人提供行政复议、损害赔偿等纳税救济方面的政策支持,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统筹兼顾地扶持创业主体

当前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突出、就业压力较大,实用技术型人才较为缺乏,从经济结构和企业结构的角度来看,为扩大就业需求,应通过积极的就业投入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在发展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也要兼顾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从行业角度看,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与传统产业相比,具有投资少,见效快的特点。特别是在就业方面,现代服务业可以提供相对多的就业岗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就业压力。目前我市三次产业比重为19.3:56.5:24.2,第三产业发展相对滞后,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11:59:30的要求,我市第三产业发展和就业空间都比较大,政府应通过整合、规划、引导来鼓励其健康发展。在鼓励“三产”的发展进程别要注意吸收外来资本和民间资本的加入,要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政策帮扶力度,应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高效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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