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学的哲学基础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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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的哲学基础范文

关键词:实践直观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

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的出现绝非偶然,它是时代的产物,是马克思哲学理论活动的结晶。费尔巴哈突破了黑格尔的哲学体系,回复了唯物主义的权威,但费尔巴哈的人本学唯物主义仍然存在着形而上学性和不彻底性的缺陷。马克思从无产阶级的斗阵出发,依据哲学发展的必然逻辑,对德国古典哲学进行了分析和批判。《提纲》正是马克思批判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费尔巴哈的哲学一个重要理论成果,也是马克思亲身实践的结晶。《提纲》对实践的强调就是对实践体验的理论回应。

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抛弃了德国古典哲学的唯心主义,特别是抛弃了黑格尔唯心主义哲学,但同时也抛弃了黑格尔的辩证法,费尔巴哈承认自然界离开意识而独立存在,意识是人脑的产物,空间、时间和机械运动是物质的存在形式;人是自然的产物,是思维和存在的统一体。他肯定了世界可知性,坚持认识论上的反应论,但他把人看是一种脱离历史和社会关系而存在的生物,并唯心主义的解释社会现象,着就使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成为半截子的唯物主义”。

《提纲》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革命的重要标志。在《提纲》中,马克思恩格斯既分析批判了黑格尔唯心主义体系,又吸取了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基本内核,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结合起来,并从唯物主义立场出发,运用辩证法深刻分析和揭示了社会发展的内在矛盾,发现了唯物史观,从而创立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提纲》对于哲学的革命表现在许多方面,但是有一个根本的基点是其核心,既实践的观点。马克思在草拟这份提纲时,已远远超出了费尔巴哈直观唯物主义片面性的观点,明确地提出了新哲学最根本观点,即革命的实践的观点。在这一观点的统帅下,马克思主义阐明了三个重要的问题:一是实践”本身的哲学阐明;二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从唯物主义视角来分析社会历史的发展;三是从实践的角度出发来解释人的本质。

另外,《提纲》指出了新旧唯物主义的根本区别及其社会基础。指出了旧唯物主义的三大缺陷:一是旧唯物主义和辩证法脱节,和形而上学结合在一起,从而具有了形而上学性;二是旧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是消极被动的反应论,不了解实践在认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懂得实践是认识的前提和基础;三是旧唯物主义历史观上是唯心主义的,由于它的不彻底性,从而不能吧唯物主义基本原理贯彻到社会领域中去,从而而只是由社会意识去说明社会存在和发展。

心理学的哲学基础范文篇2

如何实现传统理论与现实实践的对接,如何达到理论探索与实践探索的统一,这关系到中国传统哲学思想在当代中国的命运,也影响到当代中国的未来命运,因此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和探索就成为当代中国哲学创新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说,当代中国哲学的创新,就是要如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所提供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从现实实践的需求出发,在充分吸收世界各地优秀哲学思想的条件下,以传统哲学思想为基础,开创出新的哲学理论形态。在这一过程中,充分认识中国传统哲学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是非常必要的。

一、当代中国哲学的创新要以中国传统哲学为思想和理论载体

在这里说中国传统哲学是当代中国哲学创新的理论基础并不是强调其根源性,像当代新儒家所企望的那样让传统儒家哲学“开出现世之花”,而是认为随着时代主题的发展变化,在价值观的重新选择确立,民族精神的重新铸就等问题日显重要的今天,向来以“德性之思”为特征的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哲学能为这一问题的思考和解决提供有益的借鉴。当代中国的新哲学,它最首要的特征应是“民族性”,即它在生活基础、思想主题、问题意识、致思思路、表述风格等方面,表现出自己鲜明的“民族个性”。要体现这种民族性,就必须充分吸收中国传统哲学中丰富的文化资源。尽管中国现代哲学的发展是在西方哲学的影响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但是,中国学者不能仅仅凭借对西方哲学的转述和挪用而成就真正的哲学,只有将自己的根须深深地植入民族文化的土壤中,才能确立具有独立人格的民族精神。我们从历史中走来,在中国传统哲学里面,蕴含着当代中国人十分重要的文化遗传,它能够为当代中国人的现实生存和中国社会的自我理解提供中华民族所特有的历史文化资源,能够为当代中国哲学的探索和创新提供传统背景和历史参照。就是在今天中国人的现实生活中,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价值观也并没有完全脱离我们,只不过是存在于一种模糊笼统的状态之中。

以儒学思想为主流的中国传统哲学作为标志我们民族两千年主导思想的符号,极易获得我国知识分子和社会大众的心理认同和感情共鸣。这些文化传统深深植根于中华民族的心灵深处,在今天仍然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影响着人们的观念和行为。这种积淀和影响是任何外来文化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比拟的。创建中国的新哲学,这涉及到民族文化的主体性追求,必然要以中华文化为精神载体。张岱年先生曾经指出“建立哲学不顾及本国的特殊精神是不成的,所以今后的中国新哲学,在这一意义上,必是中国以往哲学之继续发展。”哲学是对时代精神精华的浓缩与总结,当代中国哲学的创新要以中国传统文化为理论基础,因为我们不能割断历史,也割不断与历史的联系。没有了对传统文化的依托,就像支流失去了源泉而最终走向干涸。传统思想文化是任何新思想得以产生的源泉和得以存在下去的依靠。当代中国哲学要真正走向世界,还是要从中国传统文化出发,因为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因此,当代中国哲学的创新,新的理论体系的建构要在立足当代实践需求的前提下,深刻地挖掘传统哲学思想中所蕴含的当代价值,以这些思想资源作为新理论体系立论的起点。具体而言,作为当代中国哲学有机组成部分的中国传统哲学的研究,实现其自身的发展和创新应包含在当代中国哲学创新的意蕴之中;作为当代中国哲学发展进程中一种不可或缺的理论资源,中国传统哲学在浩如烟海的历史典籍中所蕴涵的丰富思想也必然为推动当代中国哲学的创新发挥重要的作用。无论是更好地完成对西方哲学的中国式解读,实现西方哲学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完美对接,还是为进一步推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进程,中国传统哲学都会以其不同于其他哲学思潮的特有理论品质彰显其在现时代的重要价值。

二、现当代哲学家哲学创新的现实启示

在中国现代哲学史上,一些提出自己的哲学体系,进行哲学创新尝试的哲学家无不以中国传统哲学为依托。虽然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受到西方哲学的影响,但是从内容上看无不是以中国传统哲学思想资源为创作的出发点和理论基础的。

熊十力是中国现代哲学史上最早自觉地创立独特哲学体系的哲学家之一。从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开始,在西洋哲学的影响下,熊十力以本体与现象纲,从批评佛教的唯识论入手,将中国、印度、西方三方面的哲学融会起来,建立起独特的新唯识论体系。虽然“新唯识论是中国传统哲学和现代西方哲学结合的最早尝试”,体现了西方哲学在中国哲人在早期改造中国传统哲学的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但是,同时也表明在那样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在中国传统文化各方面都备受责难的情况下,熊十力先生对待中国传统哲学的一种正确的态度,而事实也证明了这一态度对于新文化运动以来的中国哲学的发展所具有的意义。熊十力先生基于强烈的爱国自强的思想底蕴,十分推崇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他不同意当时有些人对民族文化采取一概抛弃的虚无主义态度,而是把阐扬中国固有的传统哲学(主要是儒家哲学)作为自己的职志。他说:“唯自海通以来,中国受西洋势力的震撼,中学精意,随其末流,以俱被摧残,如蒜之精美,不幸随其臭气而为人唾弃。因是惶惧,而殚精竭力,以从事东方哲学之发挥。新唯识论,所由作也。”

冯友兰的新理学也是“中国的传统哲学(以宋明理学为主,杂有道家和禅宗)和西方现代资产阶级哲学(主要是新实在论和逻辑实证论的分析方法)融合的产物。”他想建立一个能够“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张载语)的新系统,创立新理学的根本目的是“想把中国传统哲学恢复起来,激发人们的爱国思想,抵制日本的侵略”。虽然在内容上新理学吸收了西方现代资产阶级哲学的某些内容,从方法上运用了西方的逻辑分析方法来构造自己的理论体系,但是新理学所讲的最基本的概念却是来之于宋明理学。冯友兰先生在《新理学》一书的开头就说:他讲的哲学,“大体上是承接着宋明道学中之理学一派”,“是接着宋明以来的理学讲的”。虽然因冯友兰先生当时的思想局限和阶级立场问题,新理学在创立之后其思想内容受到胡绳等进步的文化工作者的激烈批评,但是从哲学创新的角度而言,他对中国传统哲学的态度是值得我们今天借鉴,的。贺麟构建自己的哲学体系时也力图将中西哲学融合起来。他认为“今后中国哲学的新发展,有赖于对于西洋哲学的吸收与融会,同时中国哲学家也有复兴中国文化,发扬中国哲学,以贡献于全人类的责任”。他反对全盘的西洋化,认为“如果中华民族不能以儒家思想或民族精神为主体去儒化或华化西洋文化,则中国将失掉文化上的自主权,而陷入文化上的殖民地”。因此他主张应以西洋哲学于中国孔盂、程朱、陆王之哲学汇合融贯,产生能发扬民族精神之新哲学,解除民族文化之新危机,实现“儒家思想的新发展”。抛开当时他的阶级立场,单纯从对待中西哲学文化的关系角度而言,这种认识还是很有见地的。

老一辈哲学家们在理论探索中所体现出来的无论是对中国传统哲学的钟情,对西方哲学思想容纳的态度,还是在两者互融基础上创建新的哲学理论体系的勇气和热情,对于今天从事哲学理论研究的人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这些在理论领域创建新哲学体系的尝试与在实践领域中国共产党人实现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历程及形成的理论成果一同告诉我们一个事实:在任何时候,中国的传统文化不能被抛弃,新哲学的创建与产生不能没有传统哲学的参与;在传统与现代,传统与外来文化的对流和融通中,只有从时展的需求出发,新思想的结晶才会有真正的生命力,传统的哲学思想才能有真正的传承。

三、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传统哲学具有内在统一性

把传统哲学思想作为新哲学的思想和理论的起点与载体同坚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主体的地位并不矛盾,而是具有内在的同一性和互补性。

不容否认,中国传统哲学有着不容忽视的缺陷和不足,以儒学思想为核心的传统哲学在近现代的败落,根本原因在于其社会基础的丧失。但其本身的理论资质较差,缺乏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的理性之思也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现代中国所要解决的第一个大问题是发展生产力、科学技术,实现现代化,而传统哲学中的价值观、思维方式与其不一致。古代中国思想家也许因为缺少希腊哲学家的闲暇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他们把思想的目光聚集在人生的修养和天下的治理上,把东方思想引向不同于西方哲学的方向。对比西方哲学,我们很容易看到这种德性之思的视域遮蔽了纯粹理性态度的思想维度,从而使理性思维、逻辑思维受到减损。而这些思维领域正是支持科学技术和现代社会制度的思想前提。

传统哲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中国古代社会已被资本主义的发展消解了。因此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传统哲学已不可能成为观察、解决中国和当代世界问题的指导思想。也不能像当代新儒家所希望的那样能在儒学的传统中开出现代的科学民主,在儒学的基础上来解决中国以致西方现代社会面临的各种问题,因此单纯的复兴儒学是不可能的。我们坚持它的基础地位应着眼于它对中国人的价值观、生活方式、民族心理的历史影响和制约,在坚持中国特色的基础上通过和马克思主义哲学、西方哲学的“取长补短”,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开创出中国的新哲学。它只能是新哲学的基础而不是根本。不是“老树新枝”,而是在它的基础上长出一棵新树,形象一些它就是形成这颗新树的土壤。

当代中国哲学的创新需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和发展是当代中国哲学发展的主体形态,但是这并不排斥中国传统哲学作为新哲学理论基础的地位和作用。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一种外来哲学,它之所以能够在中国这个古老而又常新的大地上生根发芽,正像许多学者认同的那样,虽然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传统哲学有着本质的差别,但是又同中国哲学中的进步要素具有价值契合点和学理上的相似性,与中国传统哲学的内容具有内在的契合点和联系。正如冯契先生所述:“中国古代哲学的优秀传统,在近代史上起了重要影响。在我们的民族处于灾难深重的时候,那灌注在中国传统哲学中的非常深厚的爱国热忱和不屈不烧地为真理而战斗的精神,激发了无数仁人志士前仆后继地寻求救国救民的真理。而中国人之所以能比较快地找到了马克思主义,并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正确解决了中国革命的道路问题,这同中国富有朴素唯物主义和辩证法地优秀传统是有一定关系的。”作为中国现代哲学发展过程中重要组成部分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在与中国传统哲学的相互结合,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理论形态的基础上逐步确立其主体地位的。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的中国共产党人不但在政治上探索着中华民族的解放之路,而且也探索着中华民族精神世界、意义世界秩序的重建,一直高度重视“中华民族新文化”的探索。认为“中华民族的新文化”既要体现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价值倾向,又要批判地吸收本民族传统文化的精华,认为这是发展民族文化提高民族自信心的必要条件,因而具有很强的感召力和凝聚力。在这种文化观的指导下形成的毛泽东思想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精髓,从语言形式到思想内容又体现了很强的民族特色,体现了对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思想的继承。毛泽东特别重视研究包括中国哲学在内的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他在《新民主主义论》中说中国长期封建社会中,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化。清理古代文化的发展过程,剔除其封建性的糟粕,吸收其民主性的精华,是发展民主文化,提高民族自信心的必要条件。”在《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中他还指出,“今天的中国是历史中国的一个发展。我们是马克思主义者,我们不应割断历史。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都应当给以总结,继承这一份珍贵的遗产。”[5]533—534毛泽东从青少年时起就接触了大量的中国古代文化典籍,长期以来形成了良好的哲学素养,因此他能够很好地把马哲的基本观点同中国哲学的思想材料结合起来。他一方面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对中国传统哲学遗产加以清理和总结,批判地继承和发扬中国哲学的优良传统,另一方面运用中国哲学的思想材料说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使之带有浓厚的中国气派和鲜明的’中国特色。毛泽东的这一治学态度和方法,对今天肩负着哲学创新的哲学工作者来说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马克思主义哲学以中国化的形式在中国生根发芽,并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形成新的理论形态,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在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三大理论成果。“就它们的基本原理说是马克思主义的,可就它的实践经验和文化传统来说,又是中国的,是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改革经验的结晶,是中华民族优秀思想和文化的结晶。离开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它就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可离开了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改革经验、离开了中国文化的优秀传统,它就不是中国的。因此,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创造性发展,也是中国传统文化在新的形态下的延续》”对于当代中国哲学而言,哲学的创新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历程中一个新的、更高的发展阶段。新哲学在本质上仍然是马克思主义的,但是从内容和形式上又是对当代中国社会实践和思想发展的哲学反映,必然与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哲学有着紧密地联系。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新哲学将是中华民族文化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既是传统哲学的延续,也是新时期、新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

四、通过“中国传统哲学的创造性转化”,推进当代中国哲学的创新

尽管在理论上确认中国传统哲学的当代价值,已是不争的共识;在现实生活中,当下的国人迸发出对中国传统文化高涨的热情,但是对于以儒家哲学为核心的中国传统哲学,要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产生影响和发挥作用,只有实现现代化的转型,在与世界文化的交流和理解中才能获得新的生命。要达到这个目的,必须实现其从内容到形式的“创造性转化”。所谓“创造性转化”,正如傅伟勋先生所言,就是“批判地继承”与“创造地发展”,也就是在批判地继承过去的思想遗产的基础上,大力进行理论创新。“中国哲学的创造性转化”的论题既是中国文化的“综合创新”与“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等相关论题的逻辑延伸,也是新世纪里中国学人在面对全球化背景下多元文化冲突中寻求民族文化身份的定位与中国文化话语权的思想探索中对中国哲学发展的一种希望。这种“创造性转化”的尝试早已开始,在20世纪30年代,张岱年先生就已提出中国文化的“综合创新”的观点;20世纪40年代以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了建设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新文化的主张,代表了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对中国文化“综合创新”的一种新认识;20世纪80年代以后,以冯契为代表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家,通过对金岳麟“所与是客观的呈现”的认识论进行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和实践论的改造,并将佛教哲学“转识成智”的命题纳入唯物主义实践论的范畴,提出了“平民化的自由人格”的新理想,在“中国哲学的创造性转化”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也为在新时期当代中国哲学创新中如何实现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传统哲学的融会贯通,建构新的哲学形态提供了多方面的有益借鉴。

随着文化交流的不断深人和文化观念的日益开放,国际汉学尤其是海外华裔学者的一些有关中国传统与中国哲学的创造性转化的论述与学术探索不可避免的成为推动中国哲学实现创造性转化的重要思想资源和组成部分。像傅伟勋先生提出的“创造的诠释学”的观念,以及在他自己的哲学研究中,运用现代西方分析哲学、语言哲学的工具,对中国传统哲学中的儒释道三家的重要命题和概念进行了富有创见的解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他的“学问的生命与生命的学问”相统一的生命哲学的新的哲学形态的学术成果;还有美籍华裔学者杜维明教授为推进中国哲学的“创造性转化”,尤其在儒学的创造性转化方面做出了可贵的贡献等等。

心理学的哲学基础范文篇3

日本哲学的历史与中国哲学的影响是极为密切的,中国哲学对日本哲学和思想文化及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中国哲学的相关精神和内容也已经被日本哲学合理吸收和本土化,已经成为了日本思想文化乃至其文明的必要组成部分。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中国哲学对日本哲学的影响呢?

在我看来,通过对中日两国哲学的比较,我们首先应该找到中国哲学影响日本哲学的内容,也就是在日本哲学的内容中找到它借鉴中国哲学的地方,因为毕竟日本哲学的来源之一就是中国哲学。然后,我们需要找到中国哲学对日本哲学影响的意义,当然有其哲学意义也有其社会历史意义,我的基本观点总体概况起来就是,中国哲学对日本哲学的影响深入其社会政治、文化和思想的各个方面并且塑造了日本人的民族性格和民族意识。

这种影响的意义首先是对于日本哲学自身的意义,然后是其社会历史的意义,然后是对日本的民族意识和民族性格的塑造。

中国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哲学对日本哲学的影响,首先,中国哲学是日本哲学的来源之一。同时,还应该看到,中国哲学为日本哲学提供了基本的结构,这种结构主要涉及到日本哲学所处理的关系中:

首先是天人关系。中国哲学认为人来自于天,天是人存在的根据与依托,人们应该遵循天命。于是,日本哲学也借鉴了中国哲学的这点内容,试图运用各种方式来整合其本土的思想体系,这促进了日本神道教的体现化。第二,中国哲学注重人的个体修养,突出道德的重要性。中国哲学无论是儒家学说还是佛教思想,都彰显人的心性的作用,十分重视个体的人对自己内心的反思和价值诉求,儒学思想和中国化的佛教思想都极力主张人应该作为一个道德主体去不断追求更高的道德境界。日本哲学受中国哲学的影响,不仅重视人的心性修养,特别重视人的道德感,十分重视尽忠尽孝的道德,试图最大限度地培养日本人的道德自律性和服从。而这一点也在与日本神道思想的融合中明显地突出了出来。第三,在政治关系上,中国哲学主张德治与仁政,并且利用君权神授来维护皇权。日本哲学受中国哲学这点影响很深,虽然德治与仁政的思想并不是都能完全贯彻,但是君权神授在日本近现代政治哲学中得到了最突出地体现,将天皇神化并以此建立一套完整的政治体制是中国古代政治哲学的经验。

这样,日本哲学就系统的找到了其核心性的一些内容,日本人的生存、生活的主要内容也就基本可以囊括,日本人所需要做的也就是适应其社会历史的不同环境来添加自己的具体内容;当然,日本哲学不只是从中国哲学中得到了一些基本结构,更重要的是,它还通过借鉴中国哲学形成了自己的精神内涵。日本的思想总体而言是很多元化的,历史上儒、佛和神道思想长期并立存在,到了近现代其思想更是不断多元化,融合进了许多西方哲学的因子;但是,其思想中的基本精神却是由中国哲学继承而来:日本哲学继承了中国哲学天人合一”的基本精神,并逐渐延伸出其独特的伦理道德结构。日本哲学在本土神道思想的影响下,融合了佛教心性论和儒学中的天人之学,形成了自己的独特创世与进化观,总体来看,首先是宇宙(日本)起源于天神,然后天皇是神(人神),继而天皇统治众生,众生要对天皇服从和忠孝,这样就形成了天(天神)——天皇(人神)——人”的基本结构,人要想与天相互贯通,实现心性与道德上善的与天的统一与一致就要对天皇尽忠尽孝,对国家尽忠尽孝。

从以上论述和第一部分,我们可以更加明确地认识到,中国哲学对于日本哲学影响的深刻性和全面性,事实上,还有一点也是中国哲学对日本哲学的重要影响,那就是前面简要提到的中国哲学对日本哲学的影响形成了其哲学基础,并且给予其哲学开放性的基本精神,影响日本近现代哲学的发展:

第一,中国哲学为日本哲学提供了基本的内容、结构和基本精神,这是近现代日本哲学吸取西方哲学发展理论的基础。

第二,日本哲学更重要的是继承了中国哲学兼收并蓄”的开放精神和博取众长的方法,这一点对于整个近现代日本哲学影响更加深远。中国哲学的发展史是吸收外来优秀文化的精华并且立足自身发展的历史,中国哲学在历史上积极吸收了佛学的思想精华,不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佛教教派和相关思想流派而且整合多种思想之后,形成了具有极强思辨性的宋明理学。日本哲学也继承了中国哲学的这种精神,从前面的论述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日本哲学在本土神道思想等的基础之上,通过吸收、借鉴(有的时期甚至直接采用)中国哲学来发展和完善自己的思想体系。当然,很多人很可能会反驳说,日本哲学的内在精神之中就有兼收并蓄的传统,还有,当时日本社会的各种具体社会历史条件也影响当时的日本社会必须选择学习先进的文化与社会制度。但是,我要说的是,我并不否认这些反驳观点的合理性,不过我认为,我们在看待日本哲学兼收并蓄的精神和能力的时候还应该从哲学和文化之间的关系中去看待,毕竟中国哲学对日本哲学的影响太深,既然中国哲学给予日本哲学基本的框架和内容,那么日本哲学在自身对待外来文化的方法和态度上就会受到中国哲学兼收并蓄精神的影响;此外,在第一部分中讨论日本哲学受中国佛学思想影响的最后,我特别强调了中国佛学思想提出儒、释、道三教合一思想直接影响力日本佛学提出儒、佛、神道三教合一,这一点也直接证明日本哲学直接学习了中国哲学兼收并蓄的思想。

第三,在吸纳、整合中国哲学的基础之上,到了近现代日本哲学开始了具有其特色的兼收并蓄,分别学习和借鉴了西方的实证主义、功利主义、经验主义、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实用主义哲学等等,在社会层面上指导其社会政治经济的改革,大力发展西方科技和工业;但是,有一点其并没有改变,那就是其主流哲学对天皇专制主义的论证和忠君爱国的核心道德原则。

心理学的哲学基础范文篇4

关键词:中国管理哲学;管理实践;整合

中图分类号:C93-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3-0031-03

“管理哲学既囊括管理学知识,又涵盖了哲学知识,是一门交叉性很强的新兴边缘学科。”[1]具体而言,管理哲学是以管理学基础理论为主框架,以相关哲学理论为分支的一门学科。我国管理哲学研究起步较晚,一方面基于我国传统哲学理论为蓝本,构建了中国式的管理哲学;另一方面借鉴国外管理哲学内容,结合我国政治、文化、经济、制度等国情,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哲学。尽管中国管理哲学是构建在中国企业适宜的土壤之上,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面临各种各样的困境。

一、中国管理哲学解构

哲学实质上是研究世界观与方法观的问题,探讨事物本质及其运行的相关法则。中国哲学产生于春秋战国的轴心时代,是中华民族思想灵魂的基石,早已在人们思想意识里根深蒂固。它制定了人们的行为规范,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等框架的基础,构成了社会结构的方方面面。而管理作为维持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手段,必须遵循哲学思想。也就是说,哲学所研究的是管理方法与管理原则问题。“故中国管理是从中国哲学中分离出来的。”[2]中国管理研究必须植根于中国哲学的丰腴土壤。

(一)中国管理哲学的演进

研究管理哲学必须植根于基本国情与历史文化,特别是中国这样具有璀璨历史文明的国家,适宜中国的管理哲学必定带有浓郁的中国特色。研究当代中国管理哲学的思想、观点,必先追溯中国古代管理哲学思想起源。

我国古代管理哲学思想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有的学者也将这一时期命名为我国哲学思想的“轴心时代”[3]。这一时期我国哲学界呈现了百家争鸣的景象,对后世影响较深远的儒、道、墨三家哲学思想皆出于这个时代。一是“重伦理、施仁政”的管理哲学思想成为后世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也奠定了“人情”在我国社会的特殊作用,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哲学现象;二是大行“中庸”之道的管理哲学理念,成为后世标榜的行为准则,其“致中和”“时中”等哲学思想深深影响了中国管理哲学的发展;三是“无为”管理哲学为中国式管理哲学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四是“德政”管理哲学衍化为“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为管理艺术提出了更高境界。

(二)中国管理哲学的使命

中国管理哲学作为时代玉成的智慧结晶,在推动管理哲学学科建设、促进社会发展方面肩负重要使命。

首先,中国管理哲学应作为管理实践工作的思想和灵魂。管理本身应尊重人性和人的尊重,融入哲学理念可使管理更贴近人的思想,突出“人”在管理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另外,管理关系本身是一对矛盾体,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管理者”作为管理活动的发起人和承载者,具有主动性;而“被管理者”作为管理活动的被承载者,缺乏主动性。运用哲学思想来实施管理,可有效消除矛盾,使“管理”与“被管理”之间充满人性化。现代管理已不再是管理技术的革新,更需要管理文化、管理艺术的融入,而这些恰恰是哲学思想的范畴。从这一角度来看,中国管理哲学已承载了管理实践工作的指导职能,是管理实践工作的灵魂。

其次,中国管理哲学促进管理科学建设与发展。纵观历史,管理思想的演进是以管理哲学革新为标志的,凝聚了管理哲学创新的智慧结晶。可以看出,管理哲学不仅仅是管理科学发展的点缀,而是管理科学发展的柱石,管理哲学为管理艺术的发展搭建了桥梁,而管理艺术是提高管理科学与管理实践工作的软实力。所以,中国管理哲学不仅推动了管理学科的建设,更是管理实践方法革新的源动力。

(三)中国管理哲学的内涵

当代中国管理哲学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内核来构建研究方法、研究对象的;而传统管理哲学作为中华民族文化的基石,也将作为当代中国管理哲学的理论积淀。

具有中国特色社会的管理主体是人民群众。也就是说,中国管理哲学研究的主体是“人”,研究客体是“人”“财”“物”“信息”和“技术”等社会元素。中国管理哲学的理念基础是“人性论”,这一点也与中国传统管理哲学思想中“性善论”与“性恶论”有一定的继承性。

二、中国管理哲学面临困境

随着经济发展,人们对管理的认识越来越强,已从管理科学向管理哲学时代迈进,管理方法中融入哲学思想已成为必然趋势。研究中国管理哲学,一是要解决管理理论与管理实践的冲突问题,二是要解决盲目借鉴、硬性照搬国外先进理论经验的问题,三是解决传统管理哲学的继承与发扬问题。

(一)理论与实践的冲突

任何理论都需实践活动的磨砺来检验,而任何实践活动都需要以理论为指导。因此,理论与实践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中国管理哲学也不例外。从学科内在因素分析,一方面理论知识往往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是以实践经验为依据的,故理论知识多滞后于实践活动;另一方面中国管理哲学是基于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属性的理论知识,无太多可借鉴之处,故在学科建设上属于“摸着石头过河”,出现理论与实践的冲突在所难免。

从外在环境来看,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社会转型期,传统管理理论受到来自新形势、新环境的挑战。外在大环境正在迫使中国管理哲学发生变化。这是通过实践活动促使理论革新的时代。一些优秀企业的成功经验说明实践已经走在了理论前面,反过来迫使理论发生变革,进而形成了理论与实践的冲突。

(二)古为今用的冲突

我国古代璀璨的文化宝库确实值得今人好好继承与发扬。特别是中国古代管理哲学所形成的年代,正是我国哲学史上著名的“轴心时代”,是后世我国社会思想体系构建的核心。继承传统管理哲学理论的观点是毋庸置疑的,但怎样继承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当前中国式管理中提出了很多传统管理哲学思想,诸多理论被应用于管理实践活动中,但在实践工作中不难发现很多盲目继承、盲目套用的现象。一是“重伦理、施仁政”的管理哲学原则产生于自然经济条件下,与当代市场经济环境具有一定的差异,企业生存的本质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重义轻利”容易导致企业过度重视社会效益,出现所谓“面子工程”现象。二是“人情”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管理哲学思想的典型代表,但在管理实践中过度重视“人情”会弱化管理制度,使管理形成漏洞。三是“中庸”成为中国人行事的行为准则,已渗入骨髓,根深蒂固。但“中庸”思想高深莫测,现代人很难理解琢磨,照猫画虎地有样学样,结果只能是“衍生出很多变味儿的‘中庸’思想、甚至与原著相背离的行为模式”[4]。四是“德政教化”为导向的管理哲学思想,容易滋生执法不严现象。

(三)盲目崇拜国外经验的冲突

在管理哲学学科建设和实践经验方面,我国较国外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存在一定的差距。并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处于模仿借鉴的学习模式。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突发状况的发生,单纯的模仿与借鉴已无法满足我国社会需求,由此产生的理论与实践错位及冲突越来越多。

一方面,社会体制不同形成的冲突。很明显,我国是社会主义体制,尽管当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但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明显不同。然而,管理哲学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较为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基本上都实行资本主义体制,资本主义的核心是剥削剩余价值,而社会主义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一取一帮,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从我国管理哲学演进过程来看,借鉴国外先进理论与经验是必经之路,但无可避免地出现了盲目崇拜国外经验的现象,由于体制与国情的差距,导致了矛盾冲突的出现。

另一方面,哲学理念不同形成的冲突。哲学是社会思想意识产生之源。每个国家或地区,受社会制度、政治、体制、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的影响,其哲学理念也各不相同。且我国管理哲学理念是以传统管理哲学理论为基础的,这是我国特色,盲目借鉴国外经验,往往会忽视我国自有特色,导致冲突出现。

(四)人本管理未到位

在我国管理哲学的理论与实践中,虽然管理者越来越重视人本管理,但其缺失的现象仍然严重。

一是形而上学的人本管理。人本管理具有先进性,但在管理实践中,被很多管理者作为追求政绩的手段,丧失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特性;还有一些管理者片面地将人本管理理解为关心群众或给员工相当大的自由空间,这些做法原本无可厚非,但管理者没有全面理解人本管理的真谛,对员工的要求和管理过于放松,反而使管理形成了一盘散沙,造成懈怠工作等现象。

二是过犹不及的人本管理。有管理失位的现象,也会有管理过度的现象。有些管理者为员工考虑周全,比如密集的培训计划、简单的人本主义、薪酬不等,这些现象已脱离了人本管理的本质,也是一种人本管理不到位现象。

三、中国管理哲学出路探究

中国管理哲学作为新兴学科,面临诸多发展困境是学科建设的必经之路。要探寻当前学科发展困境的出路,先要回归学科建设的初衷,即使之成为提升当代我国管理软实力的指导思想。那么,探寻困境的出路,即要结合我国国情,继承传统管理哲学理论的基础上,坚持马列主义和四项基本原则,以实现“中国梦”作为学科建设的宏观目标,以完善管理方法、提高管理艺术水平为方向,逐一攻破中国管理哲学发展中遭遇的困境。

(一)用哲学观点调节理论与实践的冲突

理论联系实践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原理之一。首先,运用哲学观点来调节中国管理哲学中理论与实践的冲突,其根本目的在于强化理论与实践的联系,并尽可能地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同步,甚至通过实践经验积累和数据分析,提出具有超前意识的新理论。

其次,之所以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融入中国管理学中,不仅因为我国的国情体制,更重要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具有先进性,其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原则,可帮助我们甄别实践经验和历史教训中哪些可以汲取、哪些需要摒弃。同时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可保障中国管理哲学在社会主义转型期“走对路”,避免中国管理哲学走向歧路,从而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特色的管理哲学体系。

(二)“去粗取精”,甄别继承

对于中国古代管理哲学理论不能一以概之、全面否定,也不能全面继承。一方面将古代优秀的管理哲学思想,如“天人合一”“德主刑辅”等思想,与当代社会现状和我国基本国情相结合,采取“去粗取精”的方式,有甄别、有批判、有总结地继承和发扬。

另一方面,应当以科学发展观的观念继承古代优秀的管理哲学理念,即真正实现“古为今用”。比如“重义轻利”观念的运用应当适度,企业做到“e矩”之道,用正当竞争的方式获取经济效益是值得鼓励的;再如正确运用“人情”观念,“以人为本”并非放松管理制度,而是以“被管理者”的切身利益、长远发展为管理制度制定的标准;再如在“无为”的基础上,也应“无不为”,管理哲学需因时、因势而变。唯有正确理解、使用古代管理哲学理念,才能避免盲目套用现象。

(三)在共性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

无论从国家体制、基本国情,还是从管理哲学理念上来看,盲目借鉴国外先进理论与成功经验,照搬复制的方法都是不可取的。一是借鉴社会体制相似或适宜我国社会主义体制的先进理念与经验,比如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借鉴前苏联管理哲学的先进理念与经验,两国同属于社会主义大国,历史文化也存在很多交集,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再如当前西方国家、亚洲发达国家所采取的企业管理哲学,对于我国迅速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融入国际经济具有良好的借鉴作用。

二是寻求相似的哲学理念,对于与中华民族同源或文化背景相似的国家,可借鉴其管理哲学先进理论与实践经验,从文化同源方面来看,这些国家的管理哲学更适宜我国国情。

(四)科学发展观下的人本管理

人本管理并不仅仅是把人管好这么简单,它是管理艺术的体现,是管理者个人能力的体现。人本管理是中国管理哲学中应用最广、却最难完善的体制。做好人本管理的前提,一方面要结合社会制度、政治、文化和历史;另一方面要运用科学发展观的视角看待人本管理。

一是在伦理道德观念的基础上,构建人本管理体制。作为我国这样一个具有丰富历史文化积淀的国家,传统哲学思想早已根深蒂固,承认传统,才能争取更多共识,有了共识是做好人本管理的基础。二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关键时刻,人们思想活跃是必然现象,运用科学发展观进行人本管理,可充分调动被管理者的主观能动性,也使人本管理与社会发展相结合,将被管理者的价值观与社会发展相结合,使人本管理成为中国管理哲学体系的基础。

总之,在管理哲学研究方面,我国较西方发达国家水平存在一定差距。但我国管理哲学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理论指导的,从思想意识的先进性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且我国具有享誉世界的传统哲学思想做底蕴,再结合国外先进的管理哲学理念和经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当代管理哲学,可谓水到渠成。

参考文献:

[1]吕霞云.探析四项基本原则与中国梦的实现[J].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6):106-107.

[2]沈文苑.人力资源管理中以人为本管理模式的构建方法[J].人才资源开发,2015(08):37-38.

心理学的哲学基础范文篇5

其实,“五四”后在中国就己形成中、西、马三大哲学流派、三种哲学资源对立互动的格局,在如何处理三者的相互关系问题上,许多人往往只看见它们之间的分歧、对立、互相批评、激烈论战、“道不同不相为谋”的这一面,而看不到它们所反映的人类哲学智慧发展的共同性,它们之间互相补充、相得益彰的另一面,以及将三者之精华“综合于一”的可能性。在中国现代哲学史上,最先提出中、西、马“三流合一”说的是张申府先生,张岱年先生则是此说之最积极的支持者、阐扬者和具体实践者,他提出的“将唯物、理想、解析,综合于一”的哲学新路,实际上就是一条中、西、马“三流合一”、综合创新之路。30年代,张氏兄弟在文化观上还提出了“辩证的综合”与“创造的综合”的主张,这种主张自然首先会在他们的哲学观上充分体现出来,“三流合一”所要达到的目的就是综合创新。

“孔子、列宁、罗素,三流合一”是张申府先生的名言,也是他的哲学和文化纲领。为了更加客观地观察世界,他在倡导“解析的辩证唯物论”的同时,还主张回归中国哲学的本源,将富含唯物辩证智慧的中国传统思想与世界最新潮流结合起来。在他看来,“中国立国,所以立,可以立,或值得立,应就是仁,就是中,就是生(天地之大德曰生)而这些,以及易与实,断然应以孔子为代表。①“仁,易,生:是中国哲学中三个最根本紧要的字,而实是一体的。……中国哲学的言仁,生,易,实深有合乎辩证法,有顺乎大客观。”®因此,“三流合一”就是他合乎逻辑地必然要得出的结论。他是这样说的:“我始终相信,孔子、列宁、罗素,是可合而一之的。我也始终希望,合孔子、列宁、罗素,而一之。如此不但可得新中国哲学。如此而且可得新世界学统。孔子代表中国古来最好的传统。罗素代表西洋历来最好的传统。列宁代表世界新的方在开始的传统。孔子表示最高的人生理想,由仁、忠、恕、义、礼、智、信、敬、廉、耻、勇、温、让、俭、中以达的理想。罗素表示最进步的逻辑与科学,尤其是数理逻辑逻辑解析,科学法与科学哲理。列宁表示集过去世界传统最优良成分的一般方法,即唯物辩证法与辩证唯物论,以及从一个实际角落来实践最高的人生理想的社会科学。三者之间,不但并无敌对冲突。三者之间,而且正待相补相充。三者之间,解析且扬扔之后,又有什么不可综合,发展而为一的?……合孔子、罗素、列宁而一之的新体系定是世界中的新中国的新指标、新象征。”®他讲得很清楚,这里提到的三位哲学家分别代表着三种哲学传统,各有其特定的象征意义,“合而一之”则成了一种新哲学的“新象征”。

张岱年先生完全认同其兄的“三流合一”说。1933年4月,他在张申府主编的天津《大公报。世界思潮》副刊上发表《关于新唯物论》一文,其中讲到:“本刊编者曾云:'我的理想:百提(罗素)伊里奇(列宁)仲尼(孔子)三流合一。’吾以为将来中国之新哲学,必将如此言之所示。将来之哲学,必以罗素之逻辑解析方法与列宁之唯物辩证法为方法之主,必为此二方法合用之果。而中国将来如有新哲学,必与以往儒家哲学有多少相承之关系,必以中国固有的精粹之思想为基本。本刊编者又曾云:'我因既爱好数理逻辑而又器重唯物辩证法,所以颇想把二者联在一起。’我以为此实今日今后治哲学者之莫大重任。本刊编者又云:'解决问题总要解析的,数量的,辩证的,大客观的。’此实透露出将来哲学之消息。®在这里,他是把张申府先生当做民族化与现代性相结合的中国新唯物论哲学的代表而加以介绍和评论的,认为这派哲学即代表着中国未来新哲学之必然方向。

三年后,他在《哲学上一个可能的综合》一文中提出“将唯物、理想、解析,综合于一”的哲学构想,实际上仍是“三流合一”说的继续和在理论上的具体发挥。这种哲学在性质上是唯物论、理想主义、解析哲学的一种综合,即以新唯物论为基础而兼综唯心论注重精神与理想的贡献,并吸收实证派哲学的逻辑解析方法。同时它也是中国哲学与西方哲学的一种综合,古典哲学与现代哲学的一种综合。因为中国哲学中不仅有源远流长的唯物论和辩证法思想传统,而且最注重人生哲学之研讨,有丰富的理想主义思想资源。与西方哲学将自然主义与理想主义绝对对立起来不同,在中国哲学中,自然主义与理想主义本来就是合一的,因而更适切于综合唯物与理想的新哲学方向。同时,我们在公孙龙、朱熹、戴震等人的哲学中也可以看到“潜伏的注重解析之流”。这就是说,在唯物、理想、解析三个方面,都可以找到中西哲学合流的内在根据,建立一种融合贯通中国哲学、西方哲学和辩证唯物论的新综合哲学是完全可能的。

在30年代,张氏兄弟己有很明显的崇信辩证唯物论的倾向。在“三流合一”的哲学构想中,他们并不是把三种哲学平列,而是自觉地倚重于辩证唯物论,以它为综合的基础和主导。张申府先生认为,不能把三者机械地分开,“在三者之上更要己经相习而不自觉地时时以辩证唯物主义为主宰,把它贯通到各角落各方面:时时要确在'实’,如实,踏实,时时要‘活’,时时要注意各方面的关联,时时要注意变化发展,时时要注意各类对立与矛盾,时时要注意相互斗争与否定,时时要勿忘相反相成。”®张岱年先生更明确地肯定了辩证唯物论在新综合哲学中的“基础”地位。他说:“凡综合皆有所倚重,如康德之综合即是倚重于唯心,其实是一种唯心的综合;今此所说的综合,则当倚重于唯物,而是一种唯物的综合。此所说综合,实际上乃是以唯物论为基础而吸收理想与解析,以建立一种广大深微的唯物论。他又说:“新唯物论是以唯物论为基础而吸收对理法(辩证法)……我们更当以新唯物论为基础,而兼综唯心论关于理想的贡献。不止如此,我们还应以新唯物论为基础而吸收解析派的哲学之解析法。®在20世纪中国哲学中,能以如此宽阔的胸襟兼容中西哲学之精粹思想,又能以如此清醒的头脑倾情于现今世界上最先进的哲学思潮,明确地以辩证唯物论为其新综合哲学之“基础”和“主宰”(主导),这样的哲学家实不多见。就其哲学基本倾向而言,无疑地应把它归属于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学派,哪怕是极具个性特征的一派,亦应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中给它以一定的地位。

在20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的曲折历程中,如何对待中、西、马三者的关系,确实还是有一些经验教训值得认真总结的。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二元对立的观念曾经长期支配着学术界,在一些自认为是“百分之百的马克思主义”的人看来,为了“捍卫马克思主义的纯洁性”,就必须同一切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学说彻底划清界线。于是,现代西方哲学统统被看成是垄断资产阶级的腐朽没落的世界观而一概加以否定,中国传统哲学也几乎与封建意识形态划了等号而不置一顾。

教条主义、宗派主义、关门主义的学风严重地阻碍了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正常健康发展。这种情况在30年代就己经存在。正如张岱年先生所指出的,当时“多数讲马克思主义的人对马克思主义以外的学说,不问内容,不加分别,一概藐视,一概抹杀”③,表现出一种对马克思主义的“盲信”和对一切非马克思主义思想学说“盲诽”的态度。在这种思想主导下,主张以新唯物论为基础而兼综唯心论关于理想的贡献,吸收实证派哲学的解析方法,甚至提出“孔子、列宁、罗素,三流合一”的口号,自然会被看成是一种奇谈怪论,是丧失马克思主义原则立场的表现。这恐怕是张氏兄弟的哲学长期得不到重视、始终被排斥在“主流”之外,以至到建国后还只能“存而不论”的根本原因。80年代以后,这种情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变,至少是在认识上清算了上述教条主义、宗派主义、关门主义的思想路线,力图用唯物辩证的观点和方法来对待各种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学说,张氏兄弟的“解析的辩证唯物论”和“三流合一”说也得到了重新评价。但是,我们在学科体制上将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和西方哲学分为三个二级学科,分别独立地从事有关教学和科研活动,相互之间很少交流和对话,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某种学科“壁垒”,十分不利于这些学科的互动发展和中国哲学的整体创新发展,也很难培养出史论结合、兼通中、西、马、具有创新精神和能力的哲学大家。

张岱年先生30年代的哲学构想是着眼于“综合”,要“连一切'见’,去一切'蔽’”、“兼取众长而相资互益”,走“三流合一”、综合创新的道路。而现实的发展却与之背道而驰,在学科分立体制下,连他本人在后半个世纪也只能专门从事中国哲学史的教学和研究工作,而不能继续完成其“天人新论”的哲学理论创造。这是他始料非及、并不希望出现而又无可奈何的现实情况。所以他在80年代提出“文化综合创新论”时,再次呼吁打破狭隘眼界,大力提倡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中西文化的综合,中国固有文化中不同学派的综合,努力创造一种集古今中外优秀文化之大成的中国当代先进文化。从早年提出“哲学上一个可能的综合”,到晚年倡导“综合创新”文化观,张先生始终理性地把握着20世纪中国哲学和文化发展的正确方向,作为一个“学院派”哲学家,能做到这一点应该说是相当难能可贵的。

心理学的哲学基础范文篇6

一、关于邓小平理论哲学基础的研究概况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三个主要组成部分中,邓小平理论提出的时间最早。从某种程度上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发端于邓小平理论。正是出于这种原因,理论界关于邓小平理论哲学基础的研究成果也相对较多。从总体上来讲,理论界关于邓小平理论哲学基础的研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关于邓小平理论哲学思想精髓的研究。关于邓小平理论哲学思想的精髓,理论界基本上形成了共识,即认为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对此,最有说服力的根据是,1978年12月13日,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邓小平作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总结性讲话,这个讲话对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做了反复强调,不仅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征程,而且也为邓小平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此外,理论界的资深学者,如龚育之、庞元正等,就对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在邓小平理论哲学思想中的精髓地位作了强调。有的著作甚至直接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邓小平理论的精髓作为书名。例如,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便出版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精髓》的著作。而题中所言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其实就是邓小平理论。

其二,关于邓小平理论真理观和价值观的研究。有些学者认为,邓小平理论是真理观和价值观相统一的理论成果,二者相统一的基础便是社会主义实践。而实践性不但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显著特点,也是邓小平理论的总体性特征。详而言之,邓小平理论的真理观主要表现为实事求是的思想精髓,邓小平理论的价值观主要表征为“三个有利于”的判断标准。换句话说,邓小平理论真理观和价值观的统一主要体现为实事求是的思想精髓和“三个有利于”标准的内在统一。

其三,关于邓小平理论哲学思想主体的研究。有的学者对邓小平理论哲学思想的主体作了探析,并提出,“邓小平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他的历史使命是在和平和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条件下,解决在经济比较落后的中国,建设、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问题。因此,他的哲学思想的主体,是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基础的社会历史观。

其四,关于邓小平理论哲学基础的基本特点的研究。有的学者认为,邓小平理论的哲学基础具有明显的特点,这些特点具体表现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主客体统一观,突出探索和创造的实践认识观,系统协调优化的现实发展观,以生产力为基础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统一观,爰民富民的群众观等等。

其五,关于邓小平理论哲学基础不同层次结构的研究。有的学者认为,邓小平理论具有厚重的哲学基础,并具体体现在以下三层结构中,即实事求是论、共性和个性结合论以及生产力决定论。其中,实事求是论是最深层次的基础,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认识论前提问题;共性与个性结合论则是实事求是这一深层次哲学基础的进一步具体化,解决邓小平理论体系建构的方法论问题;生产力决定论是实事求是论在历史观方面的体现,为邓小平理论提供最直接的哲学依据。也有学者从逻辑体系入手,对邓小平理论哲学基础的不同层次进行了分析,并认为,邓小平理论的逻辑起点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邓小平理论的逻辑过程主要表现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在社会主义主要矛盾、社会主义本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方面的具体应用;邓小平理论的逻辑终点则是生产力标准。

其六,关于邓小平理论的哲学思维研究。有些学者对邓小平理论所蕴含的丰富深刻的哲学思维进行了探析,并提出了如下三方面的看法,即认为邓小平理论体现了分清层次,认识本质;坚持立场,借鉴成果;看清目的,选择手段等哲学思维。也有学者认为,邓小平理论集中体现了实践高于理论、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的哲学思维,并对这种哲学思维的源头、起点和新模式进行了阐述。

其七,关于邓小平理论哲学思想的其它方面研究。有些学者对从不同学科入手,对邓小平的发展哲学、经济哲学等进行了富有新意的剖析。例如,有学者对邓小平的发展哲学予以了探讨,并且提出,邓小平发展哲学科学而系统地解答了当代社会的发展本质、发展主体、发展动力、发展目标、发展价值、发展代价等重要问题。又如,有学者提出,邓小平的经济哲学理论,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同时也扬弃了中国传统伦理的道德观和价值观。

二、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哲学基础的研究状况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三个主要组成部分中,“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换句话讲,“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继承了邓小平理论的基本思想,又对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起了必不可少的奠基性作用。同时,由于其提出的时间也相对较早,因此,理论界关于其哲学基础的研究成果也较为丰硕。具体而言,理论界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哲学基础的研究状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哲学起点研究。有学者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哲学起点进行了探析,认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源于一切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倶进的马克思主义唯物论思想路线。_也有学者认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哲学出发点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即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原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思想上层建筑中文化的本质和功能的原理以及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原理等等。

其二,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价值观研究。有学者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所体现的价值观是我们党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效用上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集中体现在其为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并认为,历史唯物主义是其价值观的理论基础,社会主义是其价值观的实践基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其价值观的认识论基础。

其三,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真理观研究。有些学者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真理观进行了阐述,并认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为理论品质的真理观,是以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为理论任务的真理观。

其四,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哲学实质研究。有学者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质,其实也就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最根本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详而言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是当代共产党人对社会历史的根本看法,其内容又都是唯物史观需要研究的重要对象,它也体现了社会的系统发展和全面进步。此外,它也敏锐地把握住了当代社会发展的最为重大的问题。

其五,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人学意蕴研究。有学者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则是一切代表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既然如此,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最根本的问题就是人的利益问题,也就是人的问题。说到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的是对人的关注,特别是对人的解放和社会进步的关注。

其六,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哲学思维方式研究。有的学者从哲学思维方式的视角,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了传统思维方式向当代思维方式的重大变革。其表现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破除了原则现行的传统思维方式,确立了尊重现实生活的哲学思维方式;“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突出了人的主体地位,将以往被动承受的思维方式转变为积极主动的思维方式;“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上完成了哲学思维方式的彻底转变。

其七,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哲学基础的其它方面研究。不少学者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哲学基础进行了其它方面的挖掘。例如,有的学者对“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的哲学意义进行了阐释,认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了认识、评价、改造客观世界与认识、评价、改造自身的统_。又如,有的学者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思想方法进行了探析,认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其所蕴含的主要的思想方法。[

三、关于科学发展观哲学基础的研究现状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科学发展观提出的时间虽然较晚,但其时效性却最为突出。因此,关于科学发展观的哲学基础方面的理论成果的数量也十分可观。从总体上而论,理论界关于科学发展观哲学基础的研究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其一,关于科学发展观哲学之“本”的研究。有学者对科学发展观的哲学之本进行了辨析,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科学发展观的哲学之“本”,包含着三个层面的含义,即以物为本是其本体论之本,以实践为本是其认识论和历史观之本,以人为本是其价值论之本。同时,以物为本是其前提,以实践为本是其途径,以人为本是其目的。对于以人为本,有的学者也阐明了自己的认识,即以人的本质为本,根据人的本质来规范和引导发展并实现发展;以人的本质力量为本,借此推动发展和实现发展;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本,将其作为价值目标和终极追求,从而实现发展。

其二,关于科学发展观的哲学思维方式研究。有些学者对科学发展观的哲学思维方式进行了探寻,认为科学发展观实现了哲学思维方式的重大转变,即实现了由“谈人色变”到人本思维的转向,由“以物为本的发展方式”到“以人为本的发展方式”跃迁,由“民”到“人”的提升,由无视“普遍的人”、“共同人性”到肯定“普遍的人”、“共同人性”,由“两级对立”思维到“共生共进”思维的转换,由“统一性思维”到“多样差异与多样协调思维”的发展。

其三,关于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方法研究。有的学者对科学发展观的思想方法进行了探讨,认为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注重整体性的思想方法,必须消除片段性的思想方法。有的学者强调,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地把科学发展观转化为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用以指导领导工作实践。还有的学者提出,科学发展观有其深刻的思想方法根据。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坚持全面性思维和矛盾分析方法的统一,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各类矛盾或关系。

其四,关于科学发展观辩证思考方面的研究。有的学者对科学发展观进行了辩证思考,认为科学发展观从总体上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统一,即继承性与创新性的统一,理想与现实的统一,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发展与协调的统一等等。

其五,关于科学发展观的人学思想研究。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对于其中“人”的确切含义,有学者进行了辨析,即人与人民不能等同,人是所有的人,体现为人人,而人民只是人的主体,人民主要由劳动者构成,在不同的时代其范围不同。我党在过去一直强调为人民服务,从不抽象地提为人人服务。但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涉及所有人的事情曰益增多,如环境问题、和平与发展问题等等。于是,把人民扩大为人人,采用以人为本的提法,但同时仍坚持以人民为本的核心理念,因为人与人民的区别尚未消失。

其六,关于科学发展观的中国古典哲学意蕴研究。有的学者从中国古典哲学入手审视科学发展观,认为科学发展观主张人与自然的平衡,将人的发展和资源、环境以及生态相联系,寻求人的发展与自然发展的内在统一,体现了我国古典哲学中“天人合一”的基本精神。

其七,关于科学发展观哲学基础其它方面的研究。有的学者还从其它方面对科学发展观的哲学基础进行了探讨,例如,有学者对其政治哲学予以了分析,并认为,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哲学的重要问题,而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则是政治合法性的真正基石。_又如,有的学者从社会哲学的视角对科学发展观进行了论析,并提出,科学发展观理论体系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哲学,因为它对当前中国的社会生活实际完整地回答了一种可能引领中国社会发展的社会哲学理论所需要面对的问题。同时,可以从社会哲学的高度去谋划和引领中国今后的社会实践发展。

四、以整体性视角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哲学基础进行探析的相关研究情况

十七大以来,理论界开始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整体性研究,一些学者将其哲学基础也纳入了自己的研究视界。于是,理论界推出了一些以整体性视角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哲学基础进行探析的研究成果。从总体上看,这些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唯物论基础。有学者认为,解放思想是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大法宝,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只有解放思想,勇于探索,才能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局面。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了以解放思想为主题的唯物论。另有学者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了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唯物论原理。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包含其理论体系在内的,在此意义上,可以将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看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唯物论基础。

其二,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价值观基础。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人民群众观点和人民利益标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哲学基础。人民群众观点和人民利益标准的统一,就是人民为本。人民为本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价值观的高度集中体现,人民利益标准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最高价值标准。也有学者提出,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同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核心,由此便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价值观基础。

其三,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认识论基础。有学者认为,从哲学上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在其实践基础上提升出来的。由此,以实践为基础的认识论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认识论基础。对此,别的学者进行了重申,提出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以实践为基础的观点。这是因为,“按照实际情况决定工作方针,这是一切共产党员所必须牢牢记住的最基本的思想方法、工作方法”,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所体现出的认识论基础。

其四,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辩证法基础。有学者提出,“辩证法是一种学说,它研究对立面怎样才能够同一,是怎样同一的”。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和谐的哲学思维。“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和谐的思想价值观念,引导人们用和谐的思想认识事物,用和谐的态度对待问题,用和谐的方式处理矛盾,使崇尚和谐、维护和谐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追求。这里讲的既是和谐的文化精神,讲的也是和谐的哲学思维,以及和谐的辩证法。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具有以和谐为特征的辩证法基础。也有学者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坚持社会主义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彰显了颇为鲜明的中国特色,充分体现了共性与个性相互统一的马克思主义辩证观。

其五,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方法论基础。有学者认为,统筹兼顾是我国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概括和提升。在改革开放中,我们的全部工作,我们的一切方针、政策、计划、措施,都必须立足于统筹安排,把各方面的积极性都充分调动起来,使其发挥最有效的作用。在此意义上,完全可以将统筹兼顾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方法论基础。另有学者提出,坚持主导性和多样性的辩证统一,是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所体现出来的思维方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党建、外交等诸多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创新理论,从而为我们认识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供了方法论指南。

其六,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唯物史观基础。有学者提出,历史唯物主义强调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体和历史创造作用,在当前,切实改善民生,做到依靠人民谋发展与发展成果为人民共享的统一,使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具体体现。就此而论,改善民生便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唯物史观基础。也有学者指出,以人为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质,也是党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史观基础。

心理学的哲学基础范文1篇7

法哲学,即法律哲学(PhilosophyofLaworLegalPhilosophy),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和思考法学问题的一种综合学科。它既是应用哲学(或部门哲学)的一个门类;又是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因而也还带有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性质。在人类法律文化史上,它既悠久,源远流长,有着古老而恒久的传统——在西方国家,人们研究法哲学的兴趣一直未曾衰减,特别是“近二十年来,法律哲学在世界里经历了一次可观的勃兴”[1];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它又是一门需要大力发掘、倡导和建树的新兴学科,甚至有人称它还是一片尚待开垦的“处女地”,很多问题和内容都有待进一步明确。因此,在法学的学科建设和中,恐怕再没有一门比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更容易产生歧异和争论,同时也更容易引起人们的浓烈兴趣的学科了。而要顺利地开展法哲学的研究;首先就必须廓清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为此,本文特在介绍有关观点和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一些论述和答辩,以求能澄清这一复杂问题。若笔者的见解有所差误,则权当作为引出百家争鸣的引玉之砖。

一、法哲学概念、对象和性质的歧异性

(-)西方法学界对法哲学概念、对象和性研的两种解说

在西方法学史上,法哲学这一概念历来多所歧义,因而对它的对象和性质的理解和解释也殊有不同,然而只要我们仔细分辨就不难发现,西方法学家基本上是沿着两个方向来解释和研究法哲学的。

第一,认为它是研究法律的最一般的理论问题,即研究法律的普遍性,而与研究法律的特殊性的其他诸法学部门有所不同,并因此主张它是哲学的一个分科。如意大利法学家德尔。韦基奥认为;“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部分,或准确地说,是实践哲学的一部分。对法律的普遍意义的研究构成法律哲学的对象,然而也应注意,对法律也可以就其特殊性来研究,在这种情况下,就成了法律或狭义的法学对象。”[2]德国《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称:“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科,它以一定的方式,有系统地从事研究法律和法学的一般原理(意义和目的,起源和效力)。”[3]德国法学家拉德勃鲁赫也认为,“法律哲学是哲学的一部分,所以,首先必不可少的是阐明法律哲学的总的哲学设想”,“法律哲学”的特征是研究法律文化的价值,“法律科学”的特征是研究法律文化的事实。[4]

第二,认为法哲学也即是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原理,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所以也叫法理学;或者可把法哲学作为法理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法理学也就包含了法哲学,因此不存在独立的法哲学,这是约翰。奥斯丁以来许多西方法学家所持的观点。特别是在英语国家中,这种观点更带有普遍性。我们仅引最具有代表性的《不列颠百科全书》所称:“法律哲学就是系统阐述法律的概念和理论,以帮助理解法律的性质,法律权力的根源及其在社会中的作用。在英语国家里,Jurisprudence(法理学)一词常被用作法律哲学的同义词,并且总是用以概括法学领域的分支学科的。”[5]

由此可见,法哲学历来有两种基本含义:一是狭义,即指的对法的最一般理论问题的哲理性思考,或者说,是人们观察法、思考法所持有的一些最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即一定社会人们的法学世界观的理论表述。我们可以把这看作是本来意义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哲学概念。笔者赞同这种观点。二是广义,即凡是涉及到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原理,都可以归属于法哲学,也即是现在西方所称的法理学的内容。所以,这种广义的法哲学不仅指人们的法学世界观,它可以囊括各法学流派或重要法学家学说中的基本内容,这是其对象和内容已经过泛化了的法哲学。从以上两种不同理解似乎呈现出这样的分野:英美法系的法学家较多地倾向于法哲学即法理学,美国综合法学(或统一法理学)的代表人仅博登海默的一本名著就叫做《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大陆法系的法学家较多地倾向于法哲学不同于法理学。受实证主义特别是分析法学派较深的法学家倾向于法哲学即法理学;受哲理法学派影响较重的则倾向于法哲学不同于法理学。持前述第一种理解的主张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持前述第二种理解的则主张法哲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当然这种分野并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的。例如英国《哲学百科全书》就主张“法哲学是关于法律的普遍本质的思考”。它所关心的不是法律的知识(knowledge)。而是法律的思想(thought)。[6]《牛津法律指南》也认为: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观点,或通过把哲学适用于法律问题,来研究法律的……法哲学必然同社会哲学、道德哲学、哲学互相联系和部分重合”。[7]美国著名法哲学家波拉克也认为:“法哲学就是从哲学角度研究法在指导人们正确生活方面的作用。”[8]“与此同时,大陆法系的法学家也还有持法哲学即法理学观点的。这种学说观点上的彼此交叉、渗透是经常发生的。至于国际法理学和法哲学学会会刊《法律和哲学》指出:法哲学意味着对法律进行的具有法律知识内容的哲学思考,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9]显然是支持了第一种主张。

(二)前苏联法学界对法哲学的理解

前苏联法学界大体上也倾向于上述第二种理解,而且认为法哲学的外延涵盖了法学原理、法社会学等。《苏联大百科全书》称:“法哲学即法律哲学,是资产阶级法学的一个分科,它的任务是研究国家和法律的一般。在资产阶级法学界,只有某些代表人物使用这个名称,大多数法学家更喜欢用另外一些名称,如:法学原理、法社会学、法律百科等。”并举例说,俄国法学家谢尔森涅维奇,就把自己的著作《法律一般原理》看着是法哲学的理论部分;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前,俄国大学教学提纲中,则把关于国家和法的一般科学称作“法律百科”,而把关于政治和法学观点的历史称作“法哲学史”。由此可得出如下印象:

第一,以往的苏联法学界对法哲学带有一种贬意和否定的态度,认为它乃是资产阶级法学的分科,其研究方法和思维方式是不足取的,所以《苏联大百科全书》引恩格斯的话评价说:“法哲学各派代表的显著特点是,他们想给法律概括地下个定义,不考虑具体的社会关系,而用逻辑抽象的办法来研究法律。‘在这里,历史哲学、法哲学、宗教哲学等等,也都是以哲学家头脑中臆造的联系来代替应当在事变中指出的现实的联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译本1972年版第4卷第242页)”[10]前苏联法学界对法哲学的这种否定态度,也一直影响着建国以后的我国法学界,直到80年代初出版的一本有影响的《法学词典》中还坚持认为,法哲学是“剥削阶级法学家用唯心主义哲学的方法抽象地研究法的一般问题的思想学说”。[11]

第二,因此,前苏联法学界一种颇具代表性的观点就认为,法的一般原理,或国家与法的一般原理,是可以和法哲学相替代的。也就是说,如果需要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来研究法哲学,那么它就存在于马克思主义的关于法的一般原理,或关于国家与法的一般原理之中,因此没有必要另外单独存在一门法哲学学科。所以十月革命以后,直到50年代就理论法学而言,前苏联(以及后来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就只存在“国家和法的理论”,60年代以后,前苏联的理论法学在与国家学说分化开后便逐渐转向了以“法的一般理论”的方式存在——它是一个包容量和涵盖面极广的理论领域,包括了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律实证论(或专门法学理论)三方面的内容和特征,在理论结构上是三者的统一体。[12]这种情况也一直影响着建国以来我国的理论法学,开始是完全模仿甚至照搬前苏联的“国家和法的理论”,80年代以后在理论法学领域独领风骚的也只是“法学基础理论”(虽然也有人提出了要用法哲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等来丰富理论法学,但都远未达到法学基础理论的显赫地位),但我们的“法学基础理论”并没有前苏联的“法的一般理论”所具有的作为法哲学、法社会学和专门法理论之统一的特点,而主要还是专门法的理论,或者可称为法学原理,它显然是与法哲学有很大差别的。

第三,前苏联法学界在早期实际上是认为,法哲学的外延大于法学原理或法律一般原理;后来他们又主张法的一般原理的外延大于法哲学即包括了法哲学。前者是指资产阶级的法哲学,法律一般原理不过是它的理论部分;后者是指马克思主义的法的一般理论,法哲学即存在于或包含于这种法的一般理论之中。

(三)我国法学界对法哲学的态度

正是由于上述情况,所以建国以后直到80年代以前,我国法学界对法哲学也是持贬意和否定的态度,认为它是资产阶级唯心主义的东西,并且认为它是马克思、恩格斯早已批判、否定过了的。只是到了80年代初,随着改革开放和掀起的思想解放运动,法哲学这个法学研究的禁区才被打破了,倡导应当开展法哲学研究的文章陆续发表,介绍西方法哲学以及宣传、介绍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著作、译作、读物也相继问世,而且在对社会主义法学体系的研究和讨论中,不少学者都明确主张把法哲学作为理论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和领域。然而对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的理解也始终存在着分歧,大体上也相应地存在着国外法学界的那两种不同的理解。因此对需不需要把法哲学从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也始终存在着争论。只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学界一些学者力求从哲学和法学本身所固有的内在联系上来探讨和论证法哲学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以图通过对法哲学的研究和发展,来寻找和巩固哲学和法学这两大知识学科及其实践领域之间的联结点和结合部,从而使哲学和法学都得到双向的深化和发展。因而对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的理解均持辩证统一说,即认为法哲学既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又是法学的一个分科,可以亦此亦彼,具有跨学科即综合学科、交叉学科或边缘学科的性质;因而从不同的理论层次及研究方法的特点和着眼点之不同来看,法哲学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和领域,而从所依据的事实和材料而言,又同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以及一些部门法的基本理论有所交叉和重迭(决不等同,而有方法、角度、视野和理论层次归属的不同)。所以我国法学界不少法学家越来越倾向于认为法哲学不同于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狭义),因而主张并正致力于建立一门独立的法哲学(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二、法哲学固有其特定的对象和性质

(-)法哲学概念、对象和性质的界定

基于以上的情况,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作出如下的理解和界说。

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一门学科,它以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为研究对象,是介于哲学和法学之间并兼具二者属性的一种综合性、交叉性和边缘性学科。

法哲学所研究的应该是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哲学问题——世界观和方法论方面的问题,或者说,它是对法的一般问题的哲学反思,是对法学理论的再抽象、再概括,是对法律实践的哲学分析和。简言之,是关于一定社会人们的法学世界观的理论体系。

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除具有以上特点外,尤其是要以法学唯物论和法学辩证法为自己的研究重点,以揭示每一特定历史阶段人类法律文化之最深刻本质和最普遍的发展规律为己任,从而组成自己的内容和体系。所以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看来,法学领域中的唯物论与唯心论、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统一,是法哲学思想发展变化的基本线索。

法哲学同法学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即法哲学是研究法律特殊性中包含的一般性哲学问题,而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在内的各门法学则是在法哲学一般原理的指导下研究特殊性的法律规律,所以法学基础理论要运用法哲学的成果,而法哲学又必须以法学和政法实践作为其事实和材料的源泉和基础。

而法哲学相对于普通哲学例如历史唯物主义又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即它不是一般地研究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基础和上层建筑及其相互关系,而是具体地研究根源于经济基础的法律现象、思想和理论的辩证发展规律,揭示法本身以及同其他社会要素之间的矛盾运动,从其中提炼和总结出法学唯物论和法学辩证法的范畴、原理、原则和规律,以指导政法实践和法学研究。

按照毛泽东同志关于科学门类的区分应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的理论,法哲学研究对象的特殊的矛盾性就在于:它既是法学特殊性之上的一般,又是普通哲学一般性之下的特殊,是这种一般和特殊的辩证统一,因而成为哲学和法学的联接点和结合部。它的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就象美学、辩证法以及当前哲学改革中竞相出现的各种应用哲学,在当代科学发展一体化趋势中不断涌现的一系列综合学科、边缘学科一样,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至于法哲学的性质和归宿,既可把它作为应用哲学的一个部门,又可把它作为理论法学的一个分科,现今许多综合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在学科归属性问题上都具有这种“亦此亦彼”的特点,这正是法哲学对象特殊矛盾性所决定的,也是对于那种习惯于非此即彼的思想方法的一种挑战。

这里需要说明两点:

第一,固然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相对于法哲学是特殊,相对于其他具体的部门法学又是一般,但这种“一般”乃是从各部门法学抽取出来的“一般”,它无论再抽象、再概括,也未达到法哲学的“一般”高度。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学基础理论同法哲学之间既有同中之异,又有异中之同。异中之同是指它们都以法的某种普遍性为研究对象,同中之异是指这种普遍性又有程度的差别以及角度的不同。即前者是从法学的角度研究这种普遍性,后者是从哲学的角度研究这种普遍性,这乃是两个不同的理论层次,不能互相取代,因而是两门相对独立的理论法学学科。这就象一般文艺理论同美学、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同自然辩证法是相对独立的、不同层次的学科一样。

第二,固然普通哲学和法哲学所研究的都是世界观和方法论,但普通哲学所研究的是人们在所有社会活动和实践中的一般世界观和方法论;法哲学所研究的是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在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活动中所持有的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这二者也不能互相取代和混同,因而也属于相对独立的两门哲学学科。正如《不列颠百科全书》阐明的那样:“就法律哲学和一般哲学具有某种必然联系或一致性而论,‘法律哲学’这一用语可能引起误解”;“只有将这里所称的‘哲学’从它的最非专业性的和最广义的意义来解释,法律哲学这一名称才不是用词不当”[13]所以法哲学既离不开法学,但又超越了法学,高于法学;法哲学既是哲学,但又不是普通哲学,而是关于法的哲学。

由此可见,把握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联系、区别及转化),是正确理解法对象的关键,也是全面认识法哲学同哲学及法学的关系的关键。

(二)法哲学同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

法哲学是一门既具有高度抽象性、概括性,又具有广阔的关联域的学科,它不仅同哲学(特别是唯物主义)和法学(特别是法学基础)紧密相联,因而要有一定的哲学素养和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才可能掌握外,而且同其他一些以及科学都相关联,还同历史科学(特别是哲学史和思想史及制度史)有紧密联系。因此,必须具备更广博的知识才能更好地掌握。

(l)法哲学同哲学史、法律思想史及制度史的关系。法哲学是一门纵横结合的综合学科,要从纵向上探寻人类法哲学思想的历史沿革和趋向,就离不开哲学史、法律思想史及制度史的知识。由于历史上每一个有的法学家、法学流派和学说都是在一定的哲学世界观的思想基础上产生、形成的,而且历史上许多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往往也有其法学方面的建树,所以哲学和法学的亲缘关系本身就有其历史传统。而人类的法哲学思想也是源远流长,从古至今一直未曾中断。从哲学史的角度来看,例如古代儒、墨、道、法等各家都有其法哲学思想;西方从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柏拉图、智者学派、亚里斯多德到晚期希腊和罗马的斯多葛派、伊壁鸠鲁、西塞罗,再到中世纪的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近代从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到孟德斯鸠、卢梭,更不用说康德、黑格尔、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了。正如美国哈佛大学法学教授弗里德里克所指出:“任何法哲学都是一定哲学理论的一部分,因为它提供了各种建立在一般法基础上的哲学思考。这种思考要么直接来源于现有的哲学观点,要么或许倾向于这种哲学观点。哲学家的思考是第一种类型,法学家则是第二种类型,这就是法哲学史的特点。”[14]

近许多哲学流派就标志着一种法哲学流派,如实证主义和实证主义,新托马斯主义和新康德主义、新黑格尔主义、存在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等。马利旦(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和罗尔斯《新自然法学派)等法哲学家本身就是哲学家。而深入系统地这种亲缘关系,揭示每一法学流派和学说的深刻的哲学基础,正是法哲学研究本身的重要任务,也是提高法学研究理论水平的一种战略性要求。所以法律思想史和哲学史联系非常紧密,而由于法律思想史是指示了人类法律文化的精神方面的发展源流,法制史是揭示法律文化的制度方面的发展源流,这两方面都是法哲学所应研究的。

(2)法哲学同其他社会科学及思维科学的关系

学、伦——从更广义的角度讲,法哲学应包括政治哲学、道德哲学,黑格尔法哲学体系就是如此。因为法与国家、政治密不可分,它们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核心。而哲学和伦理学也关系密切。后者就是从前者分化出来的,历史上许多思想家的法哲学思想就寓于他们的政治学说和道德学说之中。

学、社会学——法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意志化形态,它的存在、发展和发生作用,都必须以社会经济关系为基础,深深植根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中,尤其是马克思的法哲学革命乃是以从法律问题的研究转向经济关系的研究为契机的。因此,不了解经济学就不可能深刻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而且法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与各种社会因素都互相影响和作用,犯罪本身就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组织、社会控制也都是法律问题。所以法学和社会学婚恋产生了法社会学,而从广义上讲也可把法社会学(基础理论)视为法哲学的分支学科。

心理学、逻辑学-一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守法以及违法犯罪都离不开人的心理活动,并贯穿着逻辑思维过程。因此法制心理学和犯罪心理学、法律逻辑学中很多都是法哲学所不可排开的。

(3)不仅如此,法哲学还同自然科学技术,包括当代新兴科学、技术,特别是科学论如所谓“老三论”(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新三论”(耗散结构理论、协同学、突变理论)等联系紧密。因为(a)法哲学要系统研究法学方法论及其更新,就要研究和引入这些新兴科学方法论;(b)法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法治系统工程更离不开这些新兴科学技术。

三、对法哲学对象置疑的答辩

首先,不能以西方法哲学对象有不确定性来否认法哲学学科本身的确定性。

如前所述,西方法学界有许多学者主张法哲学即法理学,因此不存在独立的法哲学。这是由于近代(特别是19世纪下半期)以来,西方法哲学的对象发生了泛化。乃至造成了法哲学同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即出现了把法哲学简单地等同于法理学(法律的基本理论),又把法理学的名称不予严格审定而随意使用的倾向。从而导致了对法哲学对象和内容的简单化、庸俗化,使其内涵和外延含混不清、对象和范围极不明确,具有极大的伸缩性和收细度,内容十分庞杂甚至是包罗万象的。正如英国法学家哈里斯不无幽默地指出的那样;“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法律的各种各样的一般思辨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法律是干什么的?法律要实现什么?我们应正视法律吗?对法律如何加以改进?可以不要法律吗?谁创制法律?我们从哪里去找法律?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赤裸裸的武力,有什么关系?我们应遵守法律吗?法律到底为谁服务?等等。这些就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以不管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却并不消失。”[15]显然,如果这样来理解法哲学的话,那么似乎对任何一个法学问题只要稍作了一点理性思考或总括性阐述都可以叫做法哲学(而不管是否上升到了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这样,法哲学同一般法学理论当然就无所明显区别,实质上就会带来取消和否定法哲学的后果。所以要顺利地开展法哲学研究,就不得不花很大气力来为法哲学正名,来廓清法哲学的概念、对象和性质,为此,就有必要分析一下西方法哲学发生泛化的原因——这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既有思想理论上的原因,也有社会实际的原因。

首先从历史上看。由于哲学曾作为“科学之科学”而代替一切科学。在古代,哲学和其他科学混为一体;在近代前期,法学和其他科学也都是哲学的一个分科。所以近代西方学术思想本身就是在自身的哲学襁褓中孕育成长起来的,以至牛顿的力学名著叫做《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其中确不乏自然哲学之宏论),学者们乐于在称谓其学术成果或获取专业学位时冠以“哲学”之美名、因此把法学的基本理论也称作法哲学就似乎是很自然的了。随着被称为英国法理学之父的约翰。奥斯丁把他的一本代表作命名为《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讲义》(1863年),这就首开了把法哲学等义(或同义)于法理学的先河。但作为分析法学派鼻祖的奥斯丁所主张的法理学主要指分析实在法而不管法律本身的好坏与否,因此他所谓的“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即加以限定的法哲学)的内涵和外延应比未作限定的法哲学狭窄得多。然而,这一重要限定和区分却被后继学者所忽视而简单地延用下来,笼统地主张法哲学即法理学。后来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1881年也提出用法理学来代替法哲学的称谓,并认为二者基本相同。这样,法哲学对象的泛化就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倾向。固然,奥斯丁和穗积陈重提出“法理学”这一名称以概括法的基本理论确是法学史上的一个贡献,但由此把法理学等同于或取代法哲学却不能苟同。

其次,这同法哲学研究主体的情况变化也有关。从古代到19世纪以前,由于法学还没有从哲学中分离出来,从事法哲学研究的主要是哲学家和政治学家。那时,“有些法律哲学家首先是哲学家,为了完成他们的哲学体系才是法学家,另一些法律哲学家首先是政治学家,由于他们感到有必要以法律形式来表达其政治思想才是法学家”。[16]从19世纪起,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及其国家立法和司法的广泛发展,法学遂逐步从哲学、政治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从事于法哲学研究的也就逐渐由主要是哲学家、政治学家转变为主要是法学家。“19世纪以前,法律理论基本上是哲学(宗教、伦理学或政治学家的副产品。大法律思想家主要是哲学家、僧侣、政治学家。从哲学家或政治学家的法律哲学向法学家的法律哲学的根本转变,还是距今不远的事实。这一转变伴随着一个法律研究、技术和专业训练巨大发展的时期。”随着法哲学研究的主体转变为主要是法学家,由于专业的原因使他们当然是从法学的角度来研究法哲学。这固然是一种进步,即不仅研究法律的外在方面,更主要是研究其内在方面,即向纵深研究法律的专门理论、技术、知识和经验,从而就产生了用“法理学”这一学科概念来概括关于这些内容的理性思考的客观需要。此时由哲学家研究法律哲学的势头日趋衰落,以往那种试图洞察和超然于法学专业问题的法哲学大家和法哲学论著再不易显现,原有的法哲学概念已丧失其神圣光环,似乎需要把法哲学转变为一种“世俗”的学问。就很自然地出现了用法理学来取代法哲学、法哲学与法理学趋同与合流的状况。但因此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把法哲学简单化、庸俗化的倾向。

再从现实社会的原因来看。本世纪初以来,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已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也发展到了强化国家干预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各种社会矛盾、冲突和纠纷都更趋复杂化。于是随着法律社会化和法律改良运动的兴起,各派法学都竞相欲求解决社会问题的良方,并为自己的存在和合理性寻找理论根据,因而出现西方法学流派和西方哲学流派交媾的“蜜月”时期——关系越来越密切、愈来愈靠拢,乃至出现同步发展和呈现一体化趋势。往往有什么样的哲学流派,就有什么样的法学流派,所以在各派法学学说中哲学观点和法学理论更易于交织在一起,这就加速和加剧了法哲学和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之趋势,乃至有多少法学流派也就有多少法理学或法哲学,而这种泛化了的法哲学几乎可以把该派法学家的种种观点和见解收纳于其内。因而出现了西方法学百家争鸣。学派林立、众说纷纭、论战迭起、新说频出的空前繁荣的局面。但它们往往既各有其局部真理甚至片面的深刻和精辟,却又都难以完全自圆其说而有其背谬之处,而倡导建立统一法理学的要求则反映了西方法理学在高度分化的基础上又欲趋向统一化和综合化,以舍取众说之短长的愿望。

应当怎样正确地认识和对待西方法理学与法哲学趋同与合流的趋向呢?我们觉得;这应该从实际出发,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它固然是西方法学和法学研究深化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我们并非绝对地反对用法理学来代替或表述法哲学,一些西方法理学论著中确包含了不少相当深刻且精当的法哲学思考或论述。但我们认为,如果要用法理学来表述法哲学,就必须对法理学的概念和对象加以严格的界定,而不能使它成为不确定、庞杂和包罗万象的,更不能将我国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的内容简单换上一个“法理学”的名称似乎就成了法理学。如果按约定俗成,并使法学界能达成共识,那么作为与法哲学同义或等义的法理学的对象和内容,就应该限定于关于法律的哲理性思考和研究,即只能把够得上是法哲学理论层次的东西才纳入法理学;而一般性的法的基本理论,可以叫做法学原理或仍沿用法学基础理论之称谓,以便与法哲学或法理学区分开来而不致混同。然而另一方面,鉴于法哲学与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事实上已带来了使法哲学的对象和内容简单化、庸俗化的不利后果,而且实际上在西方法学界和我国法学界,法理学同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原理也很难以分开,从而使法理学既取代了法哲学,又混同于一般性的法学基础理论学科。因此法哲学与法理学的趋同与合流带来的后果毕竟利少弊多,这种情况恐怕也违背了奥斯丁和穗积陈重的初衷。所以我们觉得最好还是不要用法理学来取代法哲学;不仅如此,还应把法哲学从一般性法的理论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门独立的理论法学学科,并对法哲学进行正名,廓清其概念、对象和性质,把泛化了的法哲学正本清源、还原归位。使之真正成为关于法学世界观及其方法论的理论体系,成为对于法这一重要社会现象和规范体系进行哲理性思考、探讨和研究的学问。而真正科学的法哲学既不应是哲学家脱离法学和法律实践的纯思辨的结果,也不是法学家或法律工作者在纯专业范围内的一般理性思考或总括性思维的产物。它应是哲学和法学、哲学家与法学家紧密结合和合作,通过长期、潜心、艰苦的研究而达到的一种理论升华和科学思维的成果,是哲学和法学有机结合而开放出来的绚丽花朵。虽然不能一下子就达到这样的理论境界,而必然会存在中间阶段及其中间成果,但我们应坚持向这一目标作不懈的努力,以建树真正称得上是法哲学的法哲学。至于在这种情况下法理学的称谓若还要保留的话,那么就有必要对它进行狭义及广义之区分。狭义即专指法学基础理论或可叫做法学原理;广义则是指还可以包括法哲学以及法伦理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理论法学甚至某些基础性法学学科在内的一个学科群[18].以显示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区别和联系。

第二,不能因为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法哲学方式认为应否定一切法哲学

因为马克思从未否定过一切法哲学(青年马克思还曾为建立法哲学体系而苦苦思索过,马克思青年的学术思想正是在他那个时代以及其先辈的法哲学氛围中熏陶过来的);相反,正是马克思开创了科学的法哲学的优良传统——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而这是以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开始的。但是这种批判,从质上说,马克思所批判的是黑格尔法哲学中唯心主义的杂质和保守的政治内容;从量上说,马克思主要是批判了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国家学说及其基础——私有财产制。然而,马克思对法哲学这门学科并没有简单否定,反而持相当的肯定态度;正如他对黑格尔哲学并未简单否定,在批判的同时又高度肯定了它的理论贡献一样。所以他指出:“德国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是唯一站在正统的当代现实水平上的德国历史”,而它们“在黑格尔的著作中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阐述”;并认为德国政治意识和法意识的“最主要、最普遍、升为科学的表现就是思辨的法哲学本身”。[19]

正因为有这种科学态度,马克思才能以批判地继承黑格尔法哲学中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得出崭新的科学的法哲学观和法律观,实现了人类法哲学观的根本变革,并因此成为创立历史唯物论以及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契机——他把法学理论从国家和法本身这一玄奥的庙堂中引导出来,使之植根于市民社会之经济、物质利益这一客观现实的基础之上。从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中,从人们的社会实践、社会关系中揭示法的本质和发展,从而为科学的法哲学奠定了全新的理论基础,并因此也才有了他的第一个伟大发现——创立了唯物史观。

第三,不能以恩格斯对哲学对象的界定来作为否定法哲学的理由。

恩格斯曾经说过,随着19世纪自然科学的三大发现,“我们就能够依靠经验自然科学本身所提供的事实,以近乎系统的形式描绘出一幅自然界联系的清晰图画”,就不必依靠“用理想的、幻想的联系来代替尚未知道的现实的联系,用臆想来补充缺少的事实,用纯粹的想象来填补现实的空白”的自然哲学了,“当这种联系的辩证性质,甚至迫使自然科学家‘也’不得不接受的时候,自然哲学就最终被清除了。任何使它复活的企图不仅是多余的,而且是一种退步”。他并且指出,“历史哲学、法哲学、宗教哲学等等也都是以哲学家头脑中臆造的联系来代替应当在事变中指出的现实的联系。”[20]同时,由于“现代唯物主义都是本质上带证的,而且不再需要任何凌驾于其他科学之上的哲学了……于是,在以往的全部哲学中还仍旧独立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其他一切都归到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实证科学中去了”。[21]

恩格斯上述这些论述,曾经被一些同志作为否定应建立和发展部门哲学的重要论据;因此也是开展法哲学研究中应予以澄清的问题。否则,也可能被用来否定法哲学。

勿容否认,恩格斯的这些话的基本思想是强调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性以及哲学及各门具体科学的正确关系,表明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结束了作为“科学之科学”——凌驾于其他科学之上并企图包括和取代一切科学——的旧哲学。这样,马克思主义才能正确地把哲学归结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普遍规律的科学,即“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22]从而引起了哲学对象的深刻变革。摆正了哲学和具体科学的关系——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普遍和特殊的关系;哲学以具体科学为基础,具体科学以哲学为指导。

然而,很明显,恩格斯所否认的只是旧的自然哲学和法哲学,即唯心主义的自然哲学和法哲学,而对科学的自然哲学和法哲学,不仅予以高度肯定,而且亲自致力于研究——他所怀着巨大热情、挚着研究和写作的《自然辩证法》及其手稿,就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自然哲学的经典著作。因为“经验自然科学积累了如此庞大数量的实证的知识材料,以致在每一个研究领域中有系统地依据材料的内在联系把这些材料加以整理的必要,就简直成为无可避免的。因此,自然科学便走进了理论的领域,而在这时经验的方法就不中用了,在这里只有理论思维才能有所帮助”。[23]而且对于旧的自然哲学的合理之处,他也予以充分肯定。例如他赞扬过“古代人的天才的自然哲学的直觉”,高度赞扬康德的自然哲学在“僵化的自然观上打开第一个缺口”,[24]指出“康德关于所有的天体都从旋转的星云团产生的学说,是从哥白尼以来天文学取得的最大进步”。[25]并且正是恩格斯辩证唯物主义自然哲学的天才思维,得出了“生命是蛋白体的存在方式,这种存在方式本质上就在于这些蛋白体的化学组成部分的不断的自我更新”[26]的著名论断,这至今仍是生物学上关于生命及其本质的科学定义。另外恩格斯在他的《自然辩证法》中的其他许多论断,也是至今仍闪射着真理的光艳而为人所叹服。

从恩格斯对的的推崇就可以足见他对科学的法哲学的态度。事实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本身就包含着恩格斯的重要贡献,恩格斯在他的一系列重要著作中,都曾经天才地论证、捍卫和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思想,这已是众所周知的,就不再赘述了。

总之,从恩格斯实际的活动来看,他并没有否定包括自然哲学和法哲学在内的部门哲学。那么如何正确理解恩格斯所说的全部哲学中只剩下形式逻辑和辩证法才能仍旧独立存在呢?——这看来是一个具有特点和痕迹的个别论断,因此必须作具体。

这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的“引论”部分中的“概论”中的一段话(写于1876年),因为当时,“‘创造体系的’杜林先生,在当代德国并不是个别的现象。近来在德国,天体演化学、自然哲学、学、学等等体系,雨后春笋般地生长起来”,[27]恩格斯愤慨地称这是一种“假科学”,一种“高超的胡说”。它把哲学和科学都庸俗化了。为了保持哲学的科学性、纯洁性和严密性,严格地界定哲学的对象,廓清它和具体科学的关系;特别是杜绝那种包罗万象、作为“科学之科学”的旧哲学的企图,而把各个特定的、具体领域的归还给实证科学,恩格斯把“关于思维及其”的研究作为哲学的特定对象和任务是有其合理性的,而这种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就是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即辩证逻辑;而形式逻辑以往确是属于哲学的一个,只是后来才从哲学中分化出来作为相对独立的思维科学)。但是把哲学的对象只限定为“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又显然是不全面的,所以恩格斯在他后来(1886年)所写的《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又准确地把哲学规定为“关于外部世界(自然界和-…作者注)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从而予以补正。这说明,恩格斯自己关于哲学对象的思想、观点,都是不断发展、丰富和完善的,他(以及马克思)没有把自己的理论和观点视作绝对真理;相反,恩格斯还特别指出,在关于“社会关系、形式和国家形式以及它们的哲学”中,“永恒真理的情况还更糟”,“在这里认识在本质上是相对的”。[28]

四、法哲学在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哲学与当代科学的发展趋势

还是恩格斯说得好:“每一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29]综观古今,科学和哲学的发展都遵循着一个从合到分、从分到合,又在新的综合的基础上进一步分化的规律。在古代,科学和哲学都处于一个混饨的统一体中。中世纪,科学和哲学都是神学的婢女。近代,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和发展,科学和哲学开始分离开来,各门具体科学以及哲学中的本体论、认识论、逻辑学等又进一步分化开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立,使哲学的各部门又实现了高度的统一。到了当代,随着生产力的迅猛发展,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深度和广度都极大地扩展,从而使科学和哲学的发展都既不断地趋于整体化和综合性,又不断地走向专门化和高度分化。人类认识史也表明,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总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的进步而呈现出两种趋向:一是要不断深入地认识物质运动的不同形式和特征,这就促使科学门类不断分化和走向专门化;二是要愈益广博地反映世界整体及其相互联系,这就促使科学门类相互渗透、过渡,从而不断地趋向整体化和综合。这两种趋势使各门科学和哲学一方面加深了相互渗透、交叉和吸收,另一方面又使其学科门类愈分愈细,学科体系越来越复杂和庞大。这两种趋势既对立又统一,从而导致出现了许多边缘学科、交叉学科和综合学科。所以我国改革大潮中出现的各种部门哲学和哲学,及中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中涌现的一系列新兴学科,都是历史的必然,决不以任何人的好恶而消失。法哲学之所以步入我国学坛并引起如此激烈的反响,正是我国哲学和法学发展顺应当代学术演化趋势的必然结果。它既是哲学体系分化和法学体系分化的结果,又是哲学和法学相互渗透和交叉的产物。

(二)法哲学与理论法学的改革

所谓“理论法学”,是指以围绕阐述法的基本理论为中心任务的一个学科群。法学的落后首先在于理论法学的落后。而我国理论法学的落后既表现在广度不够(即单一性,主要是“法学基础理论”),又表现在其深度不够(我国的法学基础理论未免内容老化、体系陈旧、落后)。因此,我国的理论法学必须改革,才能带动整个法学的进一步发展。而这种改革也就分两个方面或层次;第一,重建除法学基础理论之外的一些新兴理论法学学科,首当其冲的就是法哲学,同时还有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总论)等(所谓“新兴”,是相对于我国法学理论之现状而言,在国外,这些已不再是新兴学科)。这是从横广方面来改革理论法学。第二,对传统的法学基础理论从内容、体系和方法上进行更新,使其更具有科学性和理论结合实践的特点,更符合时代的要求,走在不断发展的应用法学的前面而真正起到对各部门法学的指导作用。这是从纵深方面来改革理论法学。而其横广方面的是其纵深方面改革的展开,其纵深方面是其横方面的浓缩。因此,不论深和广两个方面的改革,至关重要的都是要建立并开展好法哲学的研究。

在我国的理论法学学科群中,固然,法学基础理论起着中心学科和联结点的作用,然而我国现在的“法学基础理论”,是从原先模仿苏联的“国家和法的理论”而演变来的-一把国家学说和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归于“政治学”和“科学社会主义”,而力求专门研究法的基本理论。但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其体系和方法上仍然没有摆脱“国家和法的理论”之和基本框架,只是在内容的量上增多了一些法的基本知识,而在质上并没有多大的改进,并在很大程度上带有“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历史痕迹,而没能充分反映和概括社会主义化时期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成就。近些年来,我国法学家为深化、丰富和更新法学基础理论内容和体系虽作了不少努力,并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但由于牵涉的既深且广,难度太大。方法也不完全对路,而致成效并不理想,尚未有实质性的突破。所以,我国现有的法学基础理论仍然新度不够,深度不够,专门化不够,因而指导现实的功能也不够。

开展法哲学的研究,既可以给理论法学拓展其新领域,又可以为加深、更新法学基础理论提供可资利用的理论成果——从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高度给它提供具体的哲学指导和奠定直接的哲学基础,同时还便于法学基础理论精简掉那些泛泛的一般性的哲学论述,而集中研究法本身的原理、原则和规律,也才能对部门法学和法律实践予以有力的指导和科学的概括、。这就可以从广度和深度两个方面推进理论法学。所以,开展法哲学的研究,既是哲学深化和发展的必然,又是理论法学改革的客观要求。

(三)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重要意义

我们不仅应开展一般的法哲学研究,更主要的是要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即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立足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来创造性地开展法哲学研究。这就不能停留于对西方法哲学的评介,也不能满足于对马克思、恩格斯法哲学思想的研习上,更不能满足于对哲学原理的简单套用(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既不是单纯的证明工具,也不是实例的总和,而是完整的、系统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而应着眼于创建中国当代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即建立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一般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深化、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使之进展到一个崭新的阶段——总结和指导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制的阶段。这是当代中国法学工作者以及哲学工作者的光荣任务。只有这样,才能把我国的法哲学研究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使之从迄今为止的一般性宣传、倡导、评介、研习等工作的基础上发生质的飞跃和关键性突破。这是我国法哲学研究中最复杂、最艰巨和最困难的议题,但一定要为此而不懈努力。

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还关系到能否真正发挥马克思主义哲学对法学的指导作用的问题,关系到能否把法学研究及政法实践真正置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础之上。

大量事实表明,我们远未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同政法实践及法学研究紧密地、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政法工作中。如何自觉地运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运用唯物辩证法,仍然是一个普遍的迫切问题。前些年大量的冤假错案也可以从忽视这个问题上找到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上的原因。这就说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指导作用并不是可以自发地发生的,除了主观上取决于人们的世界观和自觉努力的程度外,客观上就由于还缺少一门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同法学有机地、紧密地联结起来的重要学科作为桥梁和纽带。正是由于缺少了它,搞政法实际工作的同志总感到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很吃力,理论和实际之间往往隔着很长一段距离,摆脱不了工作上的经验主义、事务主义。在法学中,教师和学生也都感到如何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同法学知识沟通起来很困难,这就既影响了对哲学原理的深刻理解,又妨碍着对法学知识的深入掌握。缺少它,还使我们在法学研究中站得不高,看得不远,缺乏理论的深度和广度,遇到问题只能就事论事,就法学谈法学,不能坚持法学的科学性和理论的彻底性,而且使法学工作者缺乏理论思维的素养,没有哲学上的高瞻远瞩。建国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的发展走了许多弯路,至今还没有完全摆脱“幼稚”、“落后”的状况,这些都不能不说是重要的原因。

所以开展法哲学研究,特别是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研究,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以及现实意义。当前,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促进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而且还在于促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因为,正如随着自然科学的每一个划时代的发现,唯物主义都必然要改变其形式一样,随着社会科学和无产阶级革命及建设事业的新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也要不断地深化、严整化和体系化。例如,为了发展和丰富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体系,就很有必要从法哲学的高度来概括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经验,总结社会主义改革以及民主、法制和文明建设的成就和教训,研究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发展规律等。由于上层建筑的核心部分是政法机构、设施及其思想观点,深刻地揭示它们的辩证发展规律,对于进一步揭示整个上层建筑的辩证发展规律无疑地具有重要意义。例如上层建筑中的各种物质性的设施同相应的社会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及其辩证发展规律,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应有的研究,这种关系在法学领域中又体现得最为明显和集中,如果通过法哲学的研究能予以揭明,就不仅会深化和丰富关于上层建筑的理论,还会为我们的机构建设、政治体制改革以及整个上层建筑领域的改革提供新的理论依据,并可能为历史唯物主义的研究和发展展现出新的领域。

在此,还需要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这一概念作出正确的理解和界定。所谓“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既不能仅归结为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哲学思想,当然也不能以各别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哲学来替代;它是马克思、恩格斯所开创、并应为世界各国劳动群众、进步人类及其思想家们所掌握和实践且不断丰富和发展着的科学的法哲学理论体系,而我们创建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正是为了丰富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理论宝库。因为作为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必须要体现到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生动的法制建设实践中,它的生命力也正在于随着这种实践的深化而不断深化、发展和完善。并且建立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经验和成就,也必将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学理论及法律实践产生重要的形响;同时亦将影响世界各国的法哲学研究,丰富人类的法哲学思想宝库。

注释:

[1]M.P戈尔丁《法律哲学》前言,三联书店,1987年版。

[2]德尔。韦基奥《法律哲学》第1页,(1953年英译本)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第1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6月版。

[3]《布洛克豪斯百科全书》第15卷第512页,转引自沈宗灵同上书第9页。

[4]转引自沈宗灵同上书第10页。

[5]《不列颠百科全书》(1977年第15版)第10卷第714页,转引自沈宗灵同上书第5页。

[6]转引自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第1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7]转引自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弟2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8]转引自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导论”第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9月版。

[9]《法律和哲学》1982年第1卷第2页,转引自张文显同上书第2页。

[10]以上均见《苏联大百科全书》第2版第45卷第139页。

[11]《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462页。

[12]参见n.c雅维茨《法的一般理论》,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及C.C阿列克谢耶夫《法的一般理论》西南政法学院1984年印。

[13]该书77年第15版第10卷第14页,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第6页。

[14]同注8.

[15]转引自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第2-3页。

[16]W.弗里特曼:《法律理论》,英国伦敦Stevens公司1967年版第3页,转引自沈宗灵同上书第8页。

[17]同上书第4页,转引自沈宗灵书第9页。

[18]可参见笔者主编的《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一书中法理学部分关于法理学的学科群落的论述,重庆出版社1993年4月出版,第94-99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58页、第459和第460页。

[20]以上均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1-242页。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页。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39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65页。

[24]《马克恩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4页和第450页。

[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96页。

[2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0页。

[2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6页。

心理学的哲学基础范文篇8

迈克尔?达米特于1925年6月出生于伦敦,从大学开始就在牛津大学修习哲学与逻辑学,随后留校任教,直到1979年,他的整个学术生涯都与牛津连在了一起,这是考察达米特学术思想的起点与基础。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达米特开始发表学术论文与著作,终其一生有在分析哲学、语言哲学、逻辑学以及弗雷格研究方面都有大量论文和专著,其中最重要的是《分析哲学的起源》、《直觉主义的成分》、《形而上学的逻辑基础》、《数学的逻辑基础》、《语言的海洋》、《弗雷格哲学的解释》、《弗雷格和其他哲学家》、《弗雷格的语言哲学》、《弗雷格:数学哲学》等等。

达米特在早期是从逻辑学入手的,而后转入到语言哲学,在此基础上进入对弗雷格的研究,并以此奠定了他在学术界的地位,达米特的学术生命最终紧紧与弗雷格联系在一起,这一方面当然渊源自其本人所受的学术影响,但更为重要的是他们的切入点是十分相似的,这在第二部分会有专门的探讨。达米特介入意义论之争是在上世纪70年代,他连续发表了两篇重要论文,专门探讨关于意义论的概念,研究范畴,研究对象,方法论等问题,这基本上奠定了他在意义论领域内的大致研究框架,并且树立了以弗雷格思想为核心的学术思路。这里有必要大致梳理一下上个世纪的意义论之争。

现当代哲学诸多问题中,“意义”一直是一个难以界定与令人困惑的概念,长久以来,哲学家们围绕着这个问题争论不休,各有见解,但迄今为止,连“意义”是什么都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当然,这些涉及到根本性的概念本身就难以有确切的定义,这也是争论的意义与价值所在。意义理论牵涉到的命题十分广泛,包括知识、理解、本体论、形而上学、实在论与反实在论、逻辑的形态、逻辑定律的选择、真理……等等。

在上世纪后半段,意义理论曾经是哲学界各种讨论汇焦的一个核心领域,是分析哲学、语言学、逻辑学、认知科学、心理学等众多学科的相交叉的一个研究领域,这就导致了这一理论(到后期它足够成为了一个学科)的众说纷纭和定义混乱。

二十世纪的哲学界大概最早进行意义理论研究的要算刘易斯了,他把意义归结于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旨在为某个符号系统中的语词和句子指派语义内容”,简而言之就是“表达式的意义是什么”,另一方面“旨在解释某人或某群体是如何赋予语言中的符号以其应有的意义”,即“如何根据语言共同体的成员的心智状态和语言环境来解释被使用的语言符号的意义”。

此后更具代表性的人物是维特根斯坦,他的意义理论构建于语言、思想和世界的逻辑同构关系中,这是《逻辑哲学论》所表达的关于意义的主要观点。当然,这是在维特根斯坦的早期,到了后期,他的意义论则转向语言共同体的建构上,这在他的《哲学研究》中有清晰的表述。

意义论在20世纪还有其他的争论焦点,最为显著的例如发端于美国的行为主义的意义理论,其代表人物是龙菲尔德,他强调客观环境对于语言及人的行为方式的影响,达米特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这股思潮的影响。

当然,以上的梳理并不全面,不过也大致可以看到达米特在意义论上所处的时代背景。意义理论是哲学领域里的一个基础理论问题,由此,达米特的意义研究尤其显得重要,因为他不光确立了这一问题的研究方向,更是明确了它的中心任务。

二、弗雷格的学术理路

达米特的意义理论明显是受弗雷格的影响,或者说他是有意将弗雷格的理论进行进一步阐发,在或者说,他很有可能是受弗雷格的影响而踏足意义论领域的。弗雷格在学术生命上比达米特早了整整一个世纪,在哲学谱系上与维特根斯坦同时。他是现代逻辑的创始人,也是公认的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的创始人。与达米特的类似之处是,他也是从逻辑学入手来奠定自己的哲学基础的,并在后期进入了语言学,这是两人的契合之处也是达米特最终能够传承弗雷格衣钵的主要原因,从而形成从逻辑学与语言分析之路发展当代哲学的特色分析方法与思想体系。

弗雷格在哲学和逻辑学领域提出了许多新的概念和理论,这其中有许多是达米特思想,他的意义论的渊薮,至少不乏启发意义。弗雷格首先区分了逻辑和心理,客观和主观,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真理、概念、关系等等。其次,弗雷格探讨了语词与语境的关系。另外,弗雷格还特别情调概念和对象的区分,以及含义与指称的区分。这些主要的命题和观点,在达米特的意义理论中多有解释和阐发。

弗雷格关于意义论的探讨较为集中的是指称论,而指称论的核心则是“真”和“真值”的讨论,他的逻辑起点是句子,认为句子是意义最为基础的单位,而句子的指称就是真值。在此基础上,弗雷格将思想分为“真”和“假”,而在思维和思想中间有一个跳跃。如果非要进行一个概括的话,弗雷格的意义论或者指称论可以说是从语言到世界的一种模式。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从弗雷格那里不难看出维特根斯坦的影子,在意义论上来说就是弗雷格对后者在意义和理解上的论述做了相当的阐释与发挥,并用以作为自身的描述对象。当然,弗雷格的理论发表后也受到过全面的批判,代表人物是蒯因,他的思想基础是认为弗雷格混淆了指称论与意义论。不可置疑的是,弗雷格被公认为现代逻辑与分析哲学以及语言哲学的创始人。他的理论对于逻辑学的发展,对于当代哲学(尤其是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有极大的助力。

三、达米特及他的“后弗雷格”时代

达米特对于弗雷格的研究大概是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开始的,在1973年他发表了相关研究的第一本专著――《弗雷格的语言哲学》,从语言学的视角进入意义理论,从此一发不可收拾,对弗雷格的研究也逐渐深入,分别在1981年(《弗雷格哲学的解释》)、1991年(《弗雷格和其他哲学家》)、1991年(《弗雷格的数学哲学》)相继发表了弗雷格研究的系列专著,从此达米特与弗雷格的名字便紧紧联系起来,并使他成为了20世纪反实在论和数学哲学中直觉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当然,这期间他也没有中断对逻辑学与分析哲学的研究,在1988年发表了《分析哲学的起源》,1991年发表了《数学的逻辑基础》,不过从这些研究明显已经烙上了意义理论与弗雷格的影子,成为了达米特哲学思想的一个鲜明特点,甚至在学界将达米特的哲学理念称为“后弗雷格哲学”。

达米特对于意义理论的表述最早见于他对弗雷格思想的研究和辩驳中,以他在70年表的两篇论文《什么是意义论》中有最为集中的阐释,其中有很多独特的见解和创新的思想,最为典型的表达是他的反实在论意义理论,这是他意义理论的基础。当然,在他构建于完善理论的过程中向来不隐晦对于弗雷格的认同。

达米特把意义理论作为其哲学的基础,作为现代哲学的基础,或者作为形而上学的基础,这就决定了这一思想体系要涉及到许多难有定论的命题,这是其构建意义论的关键,也是日后批判的指向与讨论的焦点。首先是其意义论所采取的形式,他明显受到了系统论与分子论的影响,并把它们作为逻辑推理与理论构建的工具。另外,在达氏意义论体系中的一个难点是所谓的“隐含知识”,这必然要涉及到显形性的争论。最后,在传统哲学中关于实在论的争论在意义论的讨论中又重新复苏了。达米特反实在论意义理论在提出后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他也在这些争议中不断修正自身的理论体系,这些争论的焦点也大多集中于此。

我们来看达米特构建意义理论的方式,概括俩说,他首先探讨了意义、知识、理解这组概念之间的关系,阐发了隐含知识及其显示性等问题。这是弗雷格真理、概念的另一种变体,在逻辑上则更为完善了。达米特接通过语言与实践、涵义与语力几组概念的分析来阐发他的反实在主义的意义论,从而对弗雷格语境的概念做了更为清晰与理性的诠释。

心理学的哲学基础范文

赫钦斯曾说过:“任何社会都应有进行高等教育的机构,其目的是对社会的最令人困扰的问题进行尽可能深刻的思考,甚至思考那些无法想象的问题”。经过基础的义务教育和提升的高中教育后,学生们都会形成自我的哲学观念,并不经意地在日常学习生活中体现出来。因此,在高等教育期间,需完善学生们的科技哲学体系,才能更积极地投入科研活动中去。

一、布鲁贝克的高等教育哲学基础的内涵

在《高等教育哲学》中,布鲁贝克表明了问题本身比答案更重要的观点,因此,对于哲学而言,探讨问题的共同基点比探讨答案的共同基点更为关键。若想寻求高等教育的哲学真谛,就要着手于高等教育的哲学问题。而在布鲁贝克的观点里,高等教育的共同基点便是高深学问。

布鲁贝克在汇总了其他学者高等教育哲学的观点,归纳出两种最肯定高等教育的存在并可能促进其发展的哲学,即“认识论”和“政治论”。前者更注重教育和知识的本身,认为高等教育所追求的正是高深的学问,也可称之为“学术派”;后者更注重教育和知识的目的,认为高等教育是为国家和社会所服务的,它只是一种手段和途径,因此不能把学术作为重中之重。与此同时,布鲁贝克也表明了自己的观点:“认识论”和“政治论”都存在其合理性和局限性,并不能单一地判定孰优孰劣。布鲁贝克认为,最佳的方法是将“认识论”和“哲学论”合二为一,取长补短,并根据高等教育的发展现状,各自摘取适合实际的闪光点并有机融合,才能达成真正利于高等教育发展的目的。

二、科技哲学视域下高等教育哲学基础原因分析

高等教育的科技哲学基础是高等教育学与科技哲学两门学科共同建构的逻辑起点。两者相互交叉、相互融合、相互推进,科技哲学作为具备一定高度的理论基础,就如“旗帜”和“标语”一般引导和指示高等教育和科学研究的前进方向,并以“理论”矫正“实践”;同时,在高等教育培养人才的过程和科学研究的活动中,可以总结实践经验,并反馈于科技哲学,改正理论错误,修补理论漏洞,完善理论发展。二者都可以以对方为模板,摸索并创造出己方的新发展道路。

那么科技哲学为何能成为高等教育的哲学基础?下面则分别从学理和事理的角度回答并论证这个问题。

(一)学理上的论证

1.高等教育的“亲”“疏”有别

对于高等教育来说,科技哲学较之于一般哲学具有更为亲密的连接关系。就如“张力作用”,高等教育与科技哲学存在相互渗透的联系。以整个大环境为背景,高等教育是一个全面的人文社会体系,基本涵盖了所有的学科。而科技哲学是一门以“科技”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科,其中的“科技”较之其他学科对于高等教育能够更为直接、客观地引导。科技哲学对于高等教育的引导作用和指示意义最为客观和直接,使得它在诸多哲学基础上脱颖而出。

2.“高深学问的客观性”问题本身就是科学

在《高等教育哲学》中,布鲁贝克说道:“构成高深学问的专门知识是高等教育的逻辑起点”。其中追究“高深学问”与科学哲学中的“知识论”不谋而合,回答了“高深学问的客观性”也就回答了“科学知识的客观性”。

布鲁贝克认为,“在二十世纪,大学确立它的地位的主要途径有两种,即存在着两种主要的高等教育哲学,一种哲学主要是以认识论为基础,另一种哲学则以政治论为基础”。而这两大基础的实践根源则是高等教育的两大职能:即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显而易见,布鲁贝克在他的论点中直接以科学哲学的目光探讨高等教育基础。不难得出,布鲁贝克早已站在“科技哲学”的位置来研究“高等教育的两大基础”。

(二)事理上的论证

1.科技哲学对于大学专业课程教学的指导作用

科学和哲学密不可分,哲学为科学提供了理论基础,并以科学成果为基础完善哲学体系,而科学也在哲学的指导下完成了具有逻辑性的实践。大学作为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地方,更需要深化科技哲学对于课堂教学的理论指导,引导学生完善自我的科技哲学体系,并体现在日常的课堂学习和科学研究中,同时还能在学习结束后进行自我反思和自我批判,总结经验以迎接下一轮的学习和科研活动。

2.科技哲学对于大学科研成果绩效评价的指导作用

不仅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课堂过程,科技哲学对于教师的科研成果绩效的评价同样具有指导作用。教师绩效考核是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的基础和核心,绩效考核的结果是人事决策和决定教师职业规划的客观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目前为止,我国现行的对大学教师的科研成果绩效的考核制度缺少科技哲学的指导,存在着明显的漏洞。考核的一般程序为课题、论文、成果,再通过相关指标评判最终的绩效。但人文教学等无法量化、同一考核标准无法对不同科研方向的教师考核进行评判等原因的存在,使得绩效考核存在不公平、不合理、无法保证质量的缺陷,最终造成学术腐败、科研落后的局面。

由此可见,科技哲学对于大学高素质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高质量科研活动的进行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若忽略了科技哲学的正确指导,将会导致人才流失和科研落后的结果。

三、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基础的局限与突破

约翰?布鲁贝克在《高等教育哲学》中对于高等教育问题的看法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并不完全适合情况更为复杂的中国高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层次、种类、特质都具有多样性的特点,而哲学也不是能够一概而论的学科,两者的结合更是包罗万象,这就要求高等教育的哲学研究进行多元化的发展。因此,我国的高等教育哲学研究需以客观的现实条件为基础,结合实践经验和教训,批判地看待外来先进哲学理念并将之超越,构建并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科技哲学体系。

(一)《高等教育哲学》的背景

1.布鲁贝克的《高等教育哲学》的创作背景

20世纪六七十年代正是美国高等教育的困难时期,同时种族和人权运动、侵越战争、经济衰退及校园学生运动都加重了高等教育的危机。布鲁贝克的《高等教育哲学》正是基于此种背景完成的。他的创作目的重在论文高等教育的本质以及意义,从而引起美国当局对高等教育的重视,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因而,布鲁贝克的《高等教育哲学》尽管具有重大贡献,也无法否认其片面性和局限性。

2.我国高等教育哲学研究的误区

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发展特色,关于高等教育的哲学思想也随之发生改变。但对于我国来说,完全照搬这一立足于当时美国各界对高等教育功能的多方面认识下完成的高等教育哲学体系是不可取的。同时,在我国最初的高等教育哲学研究的发展中,存在着将布鲁贝克的理论认为是高等教育哲学体系的建构性著作的误区。这都阻碍了我国高等教育哲学研究的发展。

(二)科技哲学是布式高等教学哲学的基础

在认清了布鲁贝克的《高等教育哲学》的创作初衷,再应解读其核心所在。如上文所说,科技哲学是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中的基础,他的“认识论”、“政治论”都是在科技哲学的基础上提出的。另外,布鲁贝克在著作中追究的“高深学问”与科学哲学中的“知识论”不谋而合。综上所述,科技哲学就是布式高等教学哲学的基础。

(三)超越布鲁贝克经典和确立科技哲学基础

1.超越布鲁贝克经典和确立科技哲学基础

对待任何经典,一旦被局限于其中,都会桎梏自己的前进脚步。尽管布鲁贝克在著作中并没有确切地提出科技哲学的重要性和基础性,但我们完全可以意会其内涵并结合我国的高等教育哲学研究现状提出自己的科技哲学基础。除此以外,历史残留的问题导致我国的科技发展一直处于落后水平,科研活动的缺乏、科技人才的不足都阻滞了科技的发展。因此,作为输出高素质科技人才的高等教育必须认识到科技和科技哲学的重要性。这是一条艰辛的道路,但一旦打破原有的落后局面,确立科技科学基础,定能开创中国高等教育哲学的新天地。

2.多样性的高等教育科技哲学基础

无论是高等教育还是哲学,都存在多样性。那么其多样性是否会影响科技哲学的基础地位?这个问题无须担心。科技哲学作为高等教育哲学的基础存在着必然性,它与高等教育的紧密关系不再赘述。一旦缺少了科技哲学的指导,高等教育中的科研活动等实践都难以真正落实。

3.确立高等教育的科技哲学基础来超越布鲁贝克经典

科技哲学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只要结合中国高等教育哲学研究的现实状况,确立科技哲学基础,就能清醒地认识到布鲁贝克理论中的局限性,即“站在巨人的肩膀上看世界”,从而构建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哲学体系并实现超越布鲁贝克经典的目标。

心理学的哲学基础范文篇10

【关键词】理论与实际关系/哲学形态/马克思哲学/本体论哲学

【正文】

[中图分类号]B01[文献标识码]A370031003-8353(2004)01-0037-08

长期以来,国内的马克思哲学研究一直受哲学评价标准变化的深刻影响。从改革开放前把哲学上的“两个对子”作为标准来评价马克思哲学和传统哲学,到改革开放初期用这个标准评价现代西方哲学,再到目前一些学者摒弃这一标准,转而用现代西方哲学为参照来解释和评价马克思哲学,随着评价标准的转换,人们对马克思哲学地位和价值的认识也越来越难以统一。特别是近几年来,这种状况越来越严重:一些人力主摒弃“两个对子”这一评价标准,用现代西方哲学为参照来解释和评价马克思哲学;一些人仍然坚持以“两个对子”为评价标准;一些人则力图发现一些新的逻辑起点,重构马克思哲学。由于缺乏一个公认的评价标准,致使人们在对马克思哲学与现代西方哲学、与传统形而上学关系的认识,以至其在人类哲学思想史中的地位的认识上,都产生了很大的分歧。特别是近几年来,一些学者坚持用各种各样的“本体论哲学”来诠释马克思哲学,致使人们对马克思哲学的阐释往往陷于追求“新名词”和“新表述”的怪圈之中而不能自拔。

因此,寻求一个能够把马克思哲学与传统形而上学、与现当代西方哲学区分开来的哲学形态划分标准,正确解读马克思哲学的基本精神,也就成了理解、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必须首先予以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理论与实际关系问题是解读马克思哲学基本精神的关键

正确认识马克思哲学的本质特征,首先必须从马克思哲学的原始文本出发,准确理解和把握马克思哲学的基本精神。

纵观马克思哲学的发展过程,马克思并没有给自己的哲学一个最终的确定的名称,而是在不同的场合把自己的哲学称为“新唯物主义”[1]、“共产主义的唯物主义”[1]、“实践的唯物主义。”[1]、“我的辩证方法”[2]、“为历史服务的哲学”[1]、“人的科学”[3]、“资本的理论,即现代社会结构的理论”[4]等,恩格斯也在不同的场合把马克思和自己的哲学称为“现代唯物主义”[5]、“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5]、“自觉的辩证法”[5]、“唯物主义历史观”[5],“马克思和我所主张的辩证方法和共产主义世界观”[5]、“辩证的同时又是唯物主义的自然观”[5]、“马克思的辩证法”[5]、“唯物主义方法”[5]等等。也正因为如此,才造成了后人在理解马克思哲学上的困惑:不论是把马克思哲学理解为“实践的唯物主义”、“共产主义的唯物主义”、“人的科学”、“为历史服务的哲学”、“辩证方法”,还是“唯物主义历史观”、“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或“唯物主义方法”,都很难全面、准确地把握马克思哲学的本质特征。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坚持从“本体论”、“认识论”、“历史观”和“辩证法”四个不同的角度来“全面”描述马克思主义哲学——甚至直至今日,国内学术界仍然把“本体论”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念念不忘如何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本体论”。但是,这种研究模式存在着两个非常明显的弊端:一是把作为“一块整钢”的马克思哲学人为地分割成了只是在概念推理中才能发生联系的几个孤立的部分,使活生生的马克思哲学成为了只是在概念表述上才能体现出优越性的理论教条;二是混淆了马克思哲学与其它哲学特别是现代西方哲学的界线,有人认为马克思哲学与现代西方哲学同属于一个哲学形态,都是现代哲学。有人则像海德格尔等一些现代西方哲学家那样,认为“哲学就是形而上学”[6],马克思哲学与其他的西方哲学流派如尼采哲学并无本质区别,充其量只是在形而上学的模式下对传统形而上学的颠倒,但仍然是一种形而上学。

实际上,如果坚持从马克思哲学的原始文本出发,全面考察马克思哲学的发展过程,而不是仅仅抓住马克思的片言只语,我们就不难发现,这种新哲学既反对以费尔巴哈为代表的无视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旧唯物主义,也反对以黑格尔为代表的把一切归结为精神的唯心主义;既反对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也反对费尔巴哈与社会现实相脱离的抽象概念体系。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不论是唯心主义,还是旧唯物主义,它们虽然在本体论的逻辑起点上截然不同,从而形成了从精神还是从物质出发来解释世界的两条截然不同的道路,但他们作为传统形而上学框架内的孪生兄弟,共同拥有一个与生俱来的重大缺陷,即从纯粹概念出发建构绝对体系,从而导致理论脱离实际、哲学脱离现实[7]。这就是马克思反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根本原因。

出于在理论与实际关系上对传统形而上学的颠倒,马克思哲学相对于旧哲学的根本性转折就在于:一是摆脱了旧哲学(既包括旧唯物主义,也包括旧唯心主义)从纯粹概念出发建立绝对体系的俗套,把自己的哲学视为开放的、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哲学;二是摆脱了旧哲学单一认识世界的功能,转向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三是改变了传统哲学专一致力于“形上”之思,以远离尘世为荣的世俗,以促进绝大多数人以至全人类的全面发展为己任。也就是说,它摆脱了以旧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为基本类型的、“为了知而追求知识,并不以某种实用为目的”的传统形而上学的束缚,发展成为一种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的更为高级的哲学形态[8]。它是一种“反形而上学哲学”或“非形而上学哲学”,是在终结和扬弃传统“形而上学”基础上形成的新哲学。这种新哲学在理论与实际关系问题上与传统形而上学根本对立,其基本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面向现实,以批判现实、认识现实、改造现实为主旨

一是在认识方法上,坚持从动态发展着的社会现实出发来认识现实世界,批判现实世界,而不是从“现实”或从“人”的抽象概念出发来建立各种体系。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坚持本体论的思维模式,在认识方法上,习惯于把现实社会中存在的事物变成“抽象概念”,然后在抽象概念的基础上仅仅依靠逻辑推论建立绝对的体系,从而使自己的认识从一开始就离现实越来越远。而马克思则走着与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相反的道路,反复强调在研究和解决各种现实问题时,必须时刻坚持从现实社会条件出发,“就是在理论方法上,主体,即社会,也必须始终作为前提浮现在表象面前。”[2]——把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抽象概念”放到社会现实中去考察,认识和批判现实。这是马克思在其终生的研究特别是《资本论》的研究中所一贯坚持的认识方法,亦即从抽象到具体的认识方法。

二是在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关系上,坚持认识世界为改造世界服务,反对建立单一追求认识世界的纯粹概念体系。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导言》等著作中,马克思非常鲜明地阐明了自己的哲学理想,认为其所在时代的哲学家们受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的影响,把哲学仅仅限定于解释世界的领域,仅仅致力于建立各种各样的“解释世界”的哲学体系,“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这是远远不够的。认为“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把它当做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但决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2]哲学家必须在“解释世界”的基础上,把目光投向改造世界,实现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统一,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既要认识世界,看到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和标准,世界的可知性和思维的“客观真理性”都必须由实践来证明;又要看到人的实践在改变周围环境和改变人自身两方面的作用,坚持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

2.面向人民群众,以实现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为己任

马克思一生中都坚持面向人民群众,以实现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为己任。也正因为如此,他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把自己的研究方向称作“人的科学”,认为只有摆脱自然科学“抽象物质的方向或者不如说是唯心主义的方向”[3],摆脱当时“几乎整个意识形态不是曲解人类史,就是完全撇开人类史”[1]的思维模式,把目光转向处于具体社会历史环境当中的、具有现实社会需要的人,从而使自然科学和“关于人的科学”、自然史和人类史融为一体,把以实现人类的根本利益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既包括自然史、又包括人类史在内的“历史科学”作为“唯一的科学”。这就是马克思从意识形态、法哲学、政治经济学等各方面全面批判资本主义社会,探讨未来社会发展道路的根本原因——在马克思看来,“我们需要深入研究的是人类史”,而以上这些研究都是“关于人的科学”,都是在维护和实现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谋求人类的全面解放。马克思一生都在为当时社会的绝大多数人——无产阶级以至全人类的根本利益而奋斗。

正是从这一准则出发,马克思对当时的德国意识形态进行了深刻批判。马克思指出,康德形而上学的缺陷就在于割裂了理论与“现实的阶级利益”的关系,把“现实的阶级利益”变为“‘自由意志’、自在和自为的意志、人类意志的纯粹自我规定”,“变成纯粹思想上的概念规定和道德假设”:“在康德那里,我们又发现了以现实的阶级利益为基础的法国自由主义在德国所采取的特有形式。不管是康德或德国市民(康德是他们的利益的粉饰者),都没有觉察到资产阶级的这些理论思想是以物质利益和由物质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为基础的。因此,康德把这种理论的表达与它所表达的利益割裂开来,并把法国资产阶级意志的有物质动机的规定变为‘自由意志’、自在和自为的意志、人类意志的纯粹自我规定,从而就把这种意志变成纯粹思想上的概念规定和道德假设。”[9]而当时的德国“思想家”们也犯了同样的错误,他们脱离“确实存在的现实利益的联系”,依靠“纯粹的概念规定”、“空洞的幻想”来批判现实,“自然就要得出世界上最荒谬的结论”[9]。

3.面向发展,随时坚持理论与实际的动态统一、与人民利益的动态统一

在马克思看来,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和发展的动力,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代表着历史发展的方向。不论什么时代,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实践都是最大的实际问题、现实问题。换句话说,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一是要解决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是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为个人,还是为广大人民群众;二是要解决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如何为大多数人的问题。马克思哲学不仅强调理论与实际的统一,而且强调理论和实际与人民的根本利益相统一。马克思哲学的出发点是发展着的社会历史本身而不是所谓的原则,它是从社会现实中引出原则而非相反。不仅如此,马克思坚持把从社会现实中引出的原则运用于现实,运用于改造世界,不仅使这些原则适合人民的需要、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按照这些原则去改造现实。这是马克思哲学成为时代的精华,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代表着历史发展方向的根本原因所在。在马克思哲学以至马克思的整个理论当中,人民性、利益性、阶级性和实践性是统一的,这种统一是在理论和实际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础上的动态统一,是随着社会现实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统一。

这三个方面,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一切从现实出发,研究现实、改造现实,实现理论与实际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基础上的动态统一。这就是马克思哲学的基本精神。这个基本精神,从哲学基本问题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理论与实际的关系上,体现了马克思哲学与传统形而上学作为哲学形态的根本对立。

二、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是理解马克思理论整体性的最佳视角

马克思理论的整体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以相同基本思想为指导的有机的、统一的过程,还是几个由低级向高级的几经转折的阶段?二是理论的内容,是由几个相对独立的学科构成的学科体系,还是在同一个基本思想指导下对经济社会各个方面重大问题的认识与解决?

能否正确理解马克思理论的整体性,与坚持什么样的思维模式和理论视角密切相关。坚持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就必须把马克思哲学理解为对传统本体论哲学的改良,把马克思的整个理论理解为一个绝对的体系,理解为对社会的不可改变的规律性认识,并把它机械地分割为几个互不联系的、由纯粹概念建构而成的学科。甚至于用一些从现当代西方哲学中借来的新名词,套到马克思的头上,对其进行“新诠释”,或是构建“新形态”。

而只要坚持唯物主义辩证法,从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入手,我们也就可以发现,马克思哲学的基本精神也就是整个马克思理论的基本精神,贯穿于马克思终生的全部理论和实践当中。不论是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马克思哲学,还是马克思的整个理论,其基本精神都是相同的,就是按照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认为,人民是历史发展的主体和动力,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代表着历史发展的方向,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和利益就是最大的实际、最大的现实。这就使理论和实际与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统一起来,使理论的阶级性、科学性、实践性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统一起来。马克思的全部理论,都是在把唯物主义辩证法用于认识和解决社会现实问题,如社会意识形态问题(包括法哲学在内)、政治问题、经济问题和社会发展问题时形成的,它们是一个统一有机的整体,而不是互不联系的几个部分。早在青年时期,马克思就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根本缺陷有了深刻的认识,开始了对传统形而上学的背叛。其后,又在革命实践中认识到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和黑格尔唯心主义的共同缺陷,才真正建立了与传统形而上学根本对立的哲学形态——唯物主义辩证法。这个新哲学形态的产生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基本思想散落于马克思、恩格斯对哲学、政治、经济等领域重大问题进行研究的大量论著中,绝不能以某一论著的观点为限。并且,不论是马克思还是恩格斯,也都没有对唯物主义辩证法的理论进行过系统论述。因此,关于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我们必须从其全部产生发展过程来把握其整体性。

马克思早在1841年4月的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的[附注]中,就以探讨哲学与世界的关系问题、哲学世界化和世界哲学化问题为己任,而对传统哲学的本体论问题和认识论问题不屑一顾。文章中,马克思深刻地分析了人与自然、自我意识与客观现实、哲学和世界的辩证关系,寻找使“在本身中变得自由的理论精神成为实践的力量,作为意志走出阿门塞斯冥国,面向那存在于理论精神之外的尘世的现实”[1]的途径。早在这个时候,马克思已经发现了传统形而上学必然导致“哲学同世界的一种颠倒关系和敌对的分裂”,指出:“那个起初表现为哲学同世界的一种颠倒关系和敌对的分裂的东西,后来就成为个别的哲学的自我意识本身中的一种分裂,而最后便表现为哲学的一种外部分裂和二重化,表现为两个对立的哲学派别。”认为应该使“哲学转向外部”,把自我意识“从作为一定的体系束缚它们的哲学中解放出来”,把“坚持把哲学的概念和原则作为主要的规定”推出世界的传统形而上学再“颠倒”过来[1]。这是马克思哲学思想的萌芽,触及了马克思哲学与传统形而上学的根本对立的焦点——理论和现实的关系问题。这使他从哲学生涯的开始,便投入到反对传统形而上学的斗争当中(虽然还只是限于理论上的探讨,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传统形而上学的影响)。

其后,马克思在《<科隆日报>第179号的社论》、《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神圣家族》和《政治和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初步完成了从传统形而上学到全新的哲学形态——唯物主义辩证法的转变。他对现实社会的政治经济问题、意识形态,对传统形而上学在政治经济领域的现实表现给予了批判;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彻底完成了由传统形而上学向唯物主义辩证法的转变。其中,《德意志意识形态》是唯物主义辩证法基本精神的重要体现。在这部著作中,马克思强调哲学与现实的关系问题,指出德国哲学的“全部问题终究是在一定的哲学体系即黑格尔体系的基地上产生的”,批判“老年黑格尔派认为,只要把一切归入黑格尔的逻辑范畴,他们就理解了一切”,而“青年黑格尔派玄想家们”“只为反对‘词句’而斗争”,“只是用词句来反对这些词句”而“绝对不是反对现实的现存世界”,认为“这些哲学家没有一个想到要提出关于德国哲学和德国现实之间的联系问题,关于他们所作的批判和他们自身的物质环境之间的联系问题”[1]。这一时期,马克思、恩格斯侧重于对德国的意识形态及其根源即传统形而上学的批判。他们不仅把费尔巴哈哲学视为形而上学,而且把自己的辩证法与黑格尔的唯心主义辩证法彻底对立起来。唯物主义辩证法作为一个全新的哲学形态,总体框架已基本形成。在《哲学的贫困》、《共产党宣言》和《资本论》中,马克思、恩格斯充分发挥唯物主义辩证法的功能,致力于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的伟大实践,坚持哲学为现实服务、为社会发展服务的方针,努力分析和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规律,探索无产阶级的解放道路,对唯物主义辩证法现实化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

因而,马克思的全部理论,都是在同一个基本精神指导下凝结而成的有机整体。也正是从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入手,马克思才使自己的哲学与古典哲学和同时代的德国哲学从根本上区别开来。马克思哲学的伟大之处就在于:它克服了传统形而上学中的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片面强调“解释世界”,单纯依靠概念推理来“认识世界”的弊端,把“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统一起来,从而在认识论和历史观中、在自己的整个哲学中,实现了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哲学理论和社会现实的统一,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与人民根本利益的统一。正如马克思所说:“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唯灵主义和唯物主义,活动和受动,只是在社会状态中才失去它们彼此间的对立,从而失去它们作为这样的对立面的存在;……理论的对立本身的解决,只有通过实践方式,只有借助于人的实践力量,才是可能的;因此,这种对立的解决绝对不只是认识的任务,而是现实生活的任务,而哲学未能解决这个任务,正是哲学把这仅仅看作理论的任务。”[3]这里的“哲学”,是指以黑格尔哲学为代表的传统形而上学。也就是说,传统形而上学片面强调认识世界,必然割裂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践、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关系。反之,如果到改造世界的实践当中去,存在的就只有理论与现实的关系问题: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际是统一的,还是相互脱离的——只有主观与客观、理论与实际是统一的,人们才能实现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的目的。也只有实现了理论与现实的统一,我们才能正确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马克思终生所追求的,就是要使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相一致。

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在马克思的全部理论中,坚持理论与实际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基础上的统一与批判传统形而上学,是密切联系的两个方面。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就非常重视“哲学和对现实世界的研究这两者的关系”,批判施蒂纳“却总还是停留在纯粹思想的世界的范围内”,“他真正相信意识形态的各种抽象思想统治着现代世界,他深信他在其反对‘宾词’、反对概念的斗争中攻击的已不是幻想,而是统治世界的现实力量。由此可以看出他的头脚倒置的手法,由此可以看出他的无限的轻信,竟把资产阶级的一切虚伪的幻想、一切伪善的保证信以为真。”认为“在施蒂纳那里,客观世界的关系在反思中成为他的反思的创造物”[9]。马克思和恩格斯坚决主张哲学来源于现实、服务于现实,它不是以本体为基础和出发点,而是以现实为基础和出发点;不是建立一个无所不包的哲学体系,而是超越一切僵固的、封闭的体系,回到人的现实生活世界,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他们一生中不再对形而上学的知识论问题进行过多的探讨,而是把主要精力转向对“人民现实的幸福”的关注,转向对最广大人民群众——无产阶级现实状况的关注。他们关心的是现实中人民的尘世幸福,而不是虚幻的天国的幸福。他的哲学面对的是现实事物、现实社会,而不是纯粹的概念。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他们才强调“不使哲学成为现实,就不能够消灭哲学”。

由此可见,国内外学术界一些人坚持“两个马克思”和“马恩分立”说,认为青年马克思和老年马克思、马克思与恩格斯均有着截然不同的区别,这是非常错误的。我们不能说青年马克思与老年马克思没有区别,也不能说马克思与恩格斯没有区别:马克思和恩格斯以至任何一个思想家的思想都必然有一个由不成熟到成熟的发展过程;马克思与恩格斯也有着学识水平、实践阅历和学术专攻等方面的差异,有时甚至存在着研究分工的不同。但不可否认的是,就马克思从青年到老年以及二人的终生合作而言,都有一条主线贯穿于其中,这就是:理论与实际的统一,哲学与现实的统一,哲学为现实服务、为无产阶级服务、为改造旧世界服务。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活动和革命实践活动,从一开始就是同大多数人的解放事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他们在批判地吸收人类文明一切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创立了与传统形而上学截然不同的哲学新形态——唯物主义辩证法,并把它运用于改造现实社会亦即资本主义社会的活动当中,运用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整个马克思理论是一个由其基本精神贯通起来的有机整体,而不是从几个不同的基本概念出发推演出来的、纯粹的学科体系。

因而,我们只有把握住了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才能从马克思哲学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入手,全面把握马克思哲学以及全部马克思理论的整体性。

三、理论与实际关系问题是区分马克思哲学和本体论哲学的可靠标准

理论与实际关系问题是划分两大哲学基本形态的可靠标准。从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出发,迄今为止的一切哲学,都可以划归传统形而上学和唯物主义辩证法(真正的马克思哲学)这两大哲学基本形态[8]。

所谓哲学基本形态,是由哲学的对象、本质、目的、功能、方法等基本要素构成的,最具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哲学类型。不同的哲学基本形态,除了哲学基本问题是相同的以外,在哲学的目的、本质、功能、具体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等方面,均具有明显的区别。因此,仅仅用哲学的“两大阵营”和“两个对子”包含的四种要素,并不能准确地描述两大哲学基本形态——传统形而上学和马克思哲学之间的本质差别。

也正因为如此,在哲学形态的划分上,马克思已不再满足于传统哲学把哲学基本问题——“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仅仅局限于认识论领域,局限于“解释世界”方面,而是把它与“改造世界”统一起来,拓展为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哲学与现实的关系问题、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关系问题),并把它作为区分自己的哲学与传统形而上学的标准(由于篇幅所限,作者对此将另文论述)。强调:“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1]。

把这一标准用于考察整个哲学史,我们可以看到:迄今为止的人类哲学史上,除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以外的所有的唯心主义、唯物主义以及各种“二元论”哲学,都同属于“传统形而上学”这一哲学基本形态。其基本特征是:局限于“纯粹的思想领域”[1],从纯粹概念出发,依靠逻辑推论建立绝对的体系。这种哲学可以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一是到近代为止的西方古典哲学。在本质上属于本体论哲学,具体表现为唯心主义、旧唯物主义和二元论三种形式。但不论是那种形式,都有着一个共同特点,即哲学是为了求知而非实用,坚持理论与实际在思维中的统一,坚持从最抽象的“本体”出发来解释世界;二是现代西方哲学。其特点是反对“形而上学”原有的“理性化”的抽象概念体系,强调哲学的科学性、实证性,但仍然坚持把人抽象化,从抽象的“感觉”、“意志”、“经验”、“生命”、“存在”、“此在”等抽象概念出发来解释世界,因而其本质上仍然是在运用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建立绝对体系,具备传统形而上学的根本特征;三是后现代西方哲学。其特点是高举反对“基础主义”和“科学主义”的大旗,反对包括现代西方哲学在内的一切“形而上学”,力图面向现实,批判现实,对重大的社会问题进行深刻的思考。但前期的否定性后现代主义,对“现代性”及一切传统文化持根本否定态度,实际上仍然是在运用传统形而上学追求终极和绝对,要么绝对肯定,要么绝对否定的思维模式。后期建设性的后现代主义,虽然力图面向现实,着眼于社会的建设,寻求人类社会未来发展的道路。但它仍然是凭借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停留在纯粹思想的世界的范围内”,而不是从现实出发、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来寻求社会发展的道路。因而,根本看不到人民群众在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只能从“宗教”中寻求未来社会的出路。它也没能摆脱传统形而上学的根本特征,仍然属于传统形而上学这一基本哲学形态。

与“传统形而上学”这一哲学基本形态相对应,马克思哲学则属于另一哲学基本形态——“唯物主义辩证法”。这里的“唯物主义辩证法”,是指马克思原创的、作为马克思哲学的核心和灵魂的“唯物主义辩证法”,其实质上是“马克思哲学”的代名词,就是整个的马克思哲学和真正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而不是被后人理解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最高规律”的那种“唯物主义辩证法”。它最基本的特征是:面向现实、面向人民大众,坚持理论与实际、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统一,坚持理论和实际、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与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统一。

同时,从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出发,我们也就不难理解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整个的马克思哲学,作为一种全新的哲学基本形态而不仅仅是一种方法,在哲学基本形态的各个方面,如哲学的目的、对象、内容、方法、理论来源与表述、理论与现实的关系等问题上,与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的全面对立:在研究目的上,唯物主义辩证法以改造世界、解决重大社会现实问题为目的,坚持从现实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服务于现实。而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则是“为了知而追求知识,并不以某种实用为目的”[10]。对传统形而上学来说,辩证法只是求知的工具,唯物主义辩证法则是坚持在认识世界的基础上改造世界,它既是认识世界的世界观,也是改造世界的方法论,而不仅仅是认识世界的认识论。在研究对象上,唯物主义辩证法把现实作为哲学研究的对象,认为理论是来自现实,是现实的反映,坚持理论与实际在实践基础上的统一,强调“按照事物的真实面目及其产生情况来理解事物”[1]。而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则是把“本体”作为研究对象,是理论与现实相脱离或背离:唯心主义认为现实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自然界只是观念的外化;唯物主义虽然反对现实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的唯心主义观点,但其哲学也仅仅是从头脑中而不是现实中产生出来的思想。在哲学研究方法上,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以全面、联系和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解决与人类历史命运相关的重大社会现实问题。马克思一生致力于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和对未来社会的构思,致力于全世界无产者以至全人类的解放事业,要求人们在理解现实世界(自然界和历史)时从事实和事实本身的联系出发,抛弃一切先入为主的、同事实不相符合的唯心主义怪想。而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的思维方法(包括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坚持从思想出发,从抽象的概念出发,在超越于经验的纯思维领域构造世界的发展图景,因而不能按照事物的真实面目来认识世界。这是包括费尔巴哈和黑格尔在内的传统形而上学哲学家的共同缺陷。在哲学理论的表述上,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认为真理是现实的反映,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不承认永恒不变的“本体”和绝对真理,反对建立普遍有效的绝对体系。认为自己的哲学是开放的、发展的理论。而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则追求终极,追求普遍,追求绝对,追求永恒不变的“本体”和绝对真理,致力于建立普遍有效的绝对体系,把自己的哲学封为绝对真理。在哲学与现实的关系上,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是现实的哲学,它坚持哲学是与现实相统一的,在现实中生长和发展的,是为现实服务、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而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则以哲学与现实相脱离为特征,不仅方法本身容易导致哲学理论与事物的真实面目不相符,即使哲学理论本身有与实际相符合的成分,也只是作为知识和教条,成为空头理论,而不能正确用于解决现实问题,更谈不上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服务。

因此,在本质上,唯物主义辩证法与传统形而上学、马克思哲学与本体论哲学,属于两个根本对立的哲学基本形态。马克思哲学、马克思原创的唯物主义辩证法,既不是本体论哲学的改良,也不是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因素和黑格尔的辩证法因素的简单相加,而是在对二者批判和超越的基础上,在更高层次上的再生。它作为一种全新的哲学基本形态,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旧哲学局限于“纯粹的思想领域”,从纯粹概念出发建立绝对体系的根本特征,是哲学基本形态的根本革命。

因而,只有理论与实际的关系问题,才能从根本上把马克思哲学与其它哲学,如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现当代西方哲学、西方马克思主义等等区分开来。而我们目前对马克思哲学本质的简单概括,如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辩证法或辩证方法等等,都很难说已经准确表述了马克思哲学的本质——充其量只能是反映了其一个方面或某些方面。就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说为例,虽然反映了马克思哲学的辩证和唯物两方面因素及其在认识当时社会现实时形成的一些研究结论,但却无法反映马克思哲学理论与实际相统一、理论和实际与人民利益相统一的根本特征。实际上,这些概括仍然是从哲学的“两个对子”出发,用唯物与唯心、辩证法与形而上学,这四个因素来判定马克思哲学在认识世界方面的某些特征。由于这些概括仍然是用传统哲学的思维模式来看待马克思哲学,因而很难准确把握马克思哲学的真正本质。

从原则和概念出发,这是被马克思和恩格斯称为形而上学的研究方法。而我们目前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运用的却正是这样的方法!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指出的:“如果像柏林的思想家一样,停留在德国地方性印象的圈子里议论自由主义和国家,或者仅限于批判德国市民关于自由主义的幻想,而不从自由主义与它所由产生的并赖以确实存在的现实利益的联系上去理解自由主义,那末,自然就要得出世界上最荒谬的结论。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这种至今仍这样表现出来的德国自由主义,已经是通俗形式的空洞的幻想,是现实的自由主义在思想上的反映。在这种情况下,把它的内容变为哲学,变为纯粹的概念规定,变为‘对理性的认识’,真是易如反掌!”[9]这种脱离现实,脱离“确实存在的现实利益的联系”,把一切都“变为纯粹的概念规定”的形而上学思维模式,必须坚决予以终止。

四、目前国内马克思哲学研究中的“本体论情结”及其化解

我们要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就必须坚持以理论与实际的关系为判定标准,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然而,目前国内学术界在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存在的最为严重的问题恰恰就是:没有一个公认的、统一的马克思主义与非马克思主义的判定标准,从而导致认识了上的混乱。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本体论”哲学的兴起,国内用本体论来解释马克思哲学的潮流大有不可阻挡之势。一些人坚持用“实践本体论”、“人本体论”、“生存本体论”等各种各样的本体论来解释马克思哲学,形成了解不开的“本体论情结”。这就给人们带来了新的困惑:我们应该怎样对待马克思哲学,是把它作为一种在目的、对象、原则、方法等各方面与“本体论哲学”截然不同的全新的哲学形态对待,还是把它仅仅视为一种理论体系,知识体系?

要对这些问题作出正确的回答,就需要我们从理论与实际的关系这一判定标准出发,对本体论的本质和特征进行认真考察。

众所周知,本体论是西方古典哲学的核心。虽然“本体论”一词直到17世纪才拼造出来,但“本体论”的研究自古希腊就开始了。“本体论”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被称为“本体之学”。黑格尔认为形而上学包括“本体论”、“理性心理学或灵魂学”、“宇宙论”和“自然的或理性的神学”四个部分,“本体论,即关于本质的抽象规定的学说。”[4]康德认为形而上学“由四种主要部分所成:(一)本体论;(二)合理的自然学;(三)合理的宇宙论;(四)合理的神学。”[12]德国现代哲学家海德格尔也认为:“与形而上学相关的有存在论、宇宙论、心理学以及自然神学”[13]。由于在西方哲学史上,“形而上学着眼于存在,着眼于存在中的存在者之共属一体,来思考存在者整体——世界、人类和上帝。形而上学以论证性表象的思维方式来思考存在者之为存在者。”[6]因此,在西方哲学中,大多数情况下,“本体论”与“第一哲学”、“形而上学”是同义的,主要探讨超越具体事物的、在具体事物之上的关于存在的最一般根据的学问。特别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理性心理学、理性物理学、理性宇宙论都成了实证科学,逐步被心理学和生命科学、理论物理学、天文学和宏观物理学等所取代,理性神学也从哲学中分离出去,回到宗教之中。只有本体论始终留在形而上学内。因此,也有人把本体论等同于形而上学。

本体论哲学的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对“本体”的追求。而“本体”作为西方哲学中的独有概念,指只能用理性才能理解的本质,是理性直观的对象。它是18世纪经康德的应用而流行的哲学名词。康德认为本体是与现象(显现于一位观察者的事物)相对立的事物本身。尽管本体掌握者可以理解世界的内容,但他却主张人的思辨理性只能知道现象,决不能透入本体。康德的本体作为“思想”的“对象”,理性直观的对象,是一种“只存在于‘思想’里”的存在,是本体论哲学研究的对象。虽然这并不是全部哲学家共有的观点,但任何一种“本体”都具有以下共同特征:(1)都是纯粹思想的产物,一种高度抽象化的、抹杀了现实社会特征的、“只存在于‘思想’里”的存在;(2)是最基本、最普遍的终极概念,具有解释一切以至在思想中“建构”整个世界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因而,尽管形形色色的“本体论”哲学有着各不相同的“本体”以及由其推演而来的各种各样的理论体系,从思想和概念出发、建构绝对体系则是其根本特征。它的必然结果就是哲学脱离现实、理论脱离实际。就以“实践本体论”而言,当把实践抽象为“本体”以后,实践主体的社会性、目的性,实践的具体社会环境,实践的效果及其与人民根本利益的关系等等,都被抽象掉了,从而成了一个纯粹的“抽象物”。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整个理论,只能是纯粹的逻辑推论,很难对现实社会的发展产生应有的作用。用这样的理论来“解释”马克思哲学,必然导致对马克思哲学的教条化理解,这是马克思本人所不能容忍的。正如马克思在批判布鲁诺时所说的那样:“圣布鲁诺错误地把一些唯物主义者关于物质的哲学词句当作他们世界观的真实的核心和内容了。”[14]我们的一些哲学家也犯了同样的错误。

从哲学形态基本变革的角度来说,马克思哲学作为一种全新的哲学形态,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仅没有过时和被超越,而且还需要进一步丰富和发展。马克思开创的是这样一个哲学形态:它跳出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从纯粹概念出发建构哲学体系的传统模式,致力于研究现实、改造现实,以使其更加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更加符合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它所具有的现实性、人民性和成长性,是任何一种受传统形而上学和本体论思维模式局限的哲学流派所不能比拟的。

必须予以指出的是:目前马克思哲学所受到的种种责难,无一不是在把马克思哲学解释为一种“形而上学”或某种“本体论”哲学的前提下才出现的——只要是先把马克思哲学解释为某种“形而上学”或“本体论”,然后再用传统形而上学的标准去衡量,那么,它相对于传统西方哲学、相对于现当代西方哲学主要流派,并没有什么绝对优势,在有些方面甚至是各有千秋。然而,如果我们从理论与实际关系的角度,把马克思哲学作为一个与传统形而上学有着根本区别的哲学形态来认识,那么,马克思哲学之外的一切哲学也就不再显得那么神秘了。

与此相关,有的学者提出要“重构”马克思哲学的“理论体系”,或是“在现时代实践的基础上,重新解读、重建与发展马克思所创立的体系”,也是受这种思维模式影响的结果。实际上,马克思哲学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理论体系,我们甚至也找不到一个“马克思所创立的体系”。它作为一种哲学形态,沉淀下来的只是一些认识现实和改造现实的方法、原则,是它坚持理论与实际在人民根本利益基础上统一的基本精神。《资本论》虽然在从“商品”出发来揭示资本社会主义的基本矛盾时借用了“黑格尔的表达方式”,但这仅仅是一种“表达方式”、一种外在的形式,其实质仍然是从资本主义的社会现实出发,研究现实、解决现实问题,这与传统形而上学局限于“纯粹的思想领域”,从纯粹概念出发推演出绝对体系的思维模式绝不可同日而语!而目前一些学者在马克思哲学研究上,走的恰恰是马克思所坚决反对的路线——一种追求终极“本体”的传统形而上学思维模式:强调实践,就要把世界解释成“实践的”,从而构建由实践产生出一切的“实践本体论”;强调人,就要由人的概念推出一切,构建“人本体论”;强调方法,就要把马克思哲学仅仅归结为方法,甚至“把‘历史’当成一种方法来理解”。这种从某一纯粹概念出发推演出整个体系的形而上学思维模式,是与马克思哲学的主旨背道而驰的,是要不得的。在这种思维模式下,所谓“重新解读、重建与发展马克思所创立的体系”,就只能是把今人制造的体系,硬说成是“马克思所创立的体系”或是对“马克思所创立的体系”的“重新解读、重建与发展”。

在理论与实际关系问题上,马克思和恩格斯一贯主张哲学从现实出发,理论为现实服务、为人民服务,并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反对“用学理主义和教条主义的态度”对侍自己的理论[4]。既要反对“把唯物主义方法”“当作现成的公式,按照它来剪裁各种历史事实”[4]的教条主义,又要反对“按照黑格尔学派的方式构造体系的诀窍”,“只是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套语(一切都可能被变成套语)”“尽速构成体系”的学理主义[4],认为二者都是传统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在同年8月致保·拉法格的信中,恩格斯更是明确地对上述的假马克思主义进行批判,指出:“关于这种马克思主义者,马克思曾经说过:‘我只知道我自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4]。要求划清真假马克思主义的界限。这对我们纠正马克思主义研究中的形而上学倾向,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马克思哲学的一个显著特征就在于其创新性和开放性——这不是说它有一个体系,一个开放的体系——而是它的研究对象即社会现实是变动不居的,是开放的、发展的!“重读马克思”是必要的。但是,我们“重读马克思”,应着重于重新理解马克思哲学与传统形而上学的区别,重新理解马克思哲学的精神实质,而不是力图去建立形形色色的“体系”,并把它强加给马克思!

因此,我们要回答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当代命运问题,就必须从哲学形态的高度,认识和把握马克思哲学与传统形而上学在理论与实际关系问题上的根本区别。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生命力,就在于研究和解决每个时代的社会现实问题。就我国现阶段而言,如何按照人民根本利益的要求去解决好各种重大的现实问题,如个人利益、政党利益和民族利益的关系问题,多数人利益与少数人利益的关系问题,部门或集团利益与民族利益的关系问题,如何通过立法、执法和监督建立起平等机制和竞争机制的问题,社会管理体系和机制的发展与完善问题,党政领导权与人民监督权的关系问题等等,都是每一个马克思主义哲学工作者应该深入思考的重大课题。能否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精神,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使这些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既关系到整个中华民族的生死存亡,也关系到马克思主义能不能真正得到弘扬和发展。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我们决不可等闲视之。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7,78,75,2,66,75,76-77,64-66,57,62,76.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11,19,19.

[3]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90,89,88.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31,688,677,688,691-692,695.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38,349,349,740,347,349,465.

[6]海德格尔.面向思的事情[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68,68.

[7]郝立忠.形而上学批判[J].文史哲,1999(06).

[8]郝立忠.作为哲学形态的唯物主义辩证法[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154,238.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213,215,262~263,301,215.

[10]亚里士多德全集(第7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31.

[11]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02.

[12]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578.

心理学的哲学基础范文1篇11

论文摘要:哲学创新与创新哲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哲学创新是指马克思主义哲学自身的与时俱进,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体现。哲学创新必然要求对创新进行哲学研究,形成创新哲学。创新哲学是哲学的新分支,是研究创新的一般现象,揭示创新的一般特征、本质和规律的应用哲学。

一、创新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品质

创新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固有品格,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灵魂。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批判的革命的理论,是不断发展的学说,它不承认任何一成不变的东西,包括它自身,因而它是不断创新、不断发展的理论。马克思主义及其哲学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至今已有150多年的历史。一个半世纪以来,马克思主义哲学之所以能够在同形形色色唯心主义哲学和思辩哲学的斗争中不断发展壮大,成为现代哲学的中坚,是因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不断创新的哲学,具有与时俱进的品质,正如江泽民在2001年纪念

创新哲学是研究创新一般现象,概括创新一般本质,揭示创新一般规律的科学。任何科学的建立,都必须有它特定的研究对象,有它基本的问题。创新哲学研究的对象,就是人类社会的一般创新现象,或者说是人类社会各种创新都具有的共同现象。就这一点来说,它同创新学是一致的,它同创新学有许多共同的地方。因此从这意义上讲,创新学也可以说是创新哲学。但它同创新学也有层次上的一定差别。创新学研究的根本任务,就是通过研究创新现象,揭示创新的内在机制,说明创新的一般规律,着重提高人们的创新能力。而创新哲学则强调对创新现象的哲学审视和批判,对创新一般知识进行反思,提供创新的精神和理念。因此创新哲学是创新学的理论基础。

创新哲学研究的一般创新问题,是各种具体创新现象都:具有的共同问题,如创新的本质和特征、创新的根源和基础、二创新的地位和作用、创新的价值和意义、创新的类型和结构、创新的要素和机制、创新的过程和变化规律、创新的主体和客三体、创新的能力和素质、创新的意识和思维、创新的原则和方法、创新的环境和条件、创新心理和创新人才培养等。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反思,形成理性的范畴,就是创新哲学的基本通任务。

创新哲学研究的根本任务,就是通过研究创新现象,揭示冬创新的本质和一般规律,提供创新的一般理念。创新是一个么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由许多相关要素按照一定结构组成,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变化,都影响创新的进程和效果。人的身体于和心理,特别是人脑这个复杂系统,是创新的主体,直接决定创新的进行和成败。人的心理素质如何,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思维怎样,人的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关系怎样,是创新哲学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创新有哪些内在要素,它们有哪些内在联系,性质和作用怎样,都是创新哲学必须回答的问题。创贡新哲学也要研究创新的条件和环境,没有一定的条件和环境,任何创新都不能进行。创新哲学特别要研究创新的根源和基础、创新的地位和价值,关注创新的伦理意义,突出创新对人类的影响、对自然的影响,审视每项创新的终极意义。特别是对一些技术创新,要进行哲学批判,揭示其利弊,为人们制定其应用的伦理原则提供理念。

创新哲学不是一般哲学,而是应用哲学。它不研究整个世界的问题,也不研究人类社会的全部问题,它仅仅研究人类社会的创新问题,把哲学的一般原理应用到人类创新领域,揭示创新的哲学意义。它之所以高于创新学,属于应用哲学,是因为它揭示了其研究的对象~—创新具有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哲学意义。

从世界观的角度看,第一,创新的根本间题是正确处理好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的关系问题。创新,就是要弃旧迎新、推陈出新。这就要求正确处理好主观和客观、主体和客体的关系。第二,创新是人类社会实践的本质和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正是由于各个时代的创新实践,特别是生产力的创新实践,才推动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向前发展。第三,创新是人类世界与自然界、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分化统一的基础。对人类世界而言,没有创新,便不能发生人猿揖别;没有创新,就没有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对主观世界而言,有了创新,才有语言文字的发展历史,才有人类思想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历史。同样,人类世界与自然界、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也正因为有了创新,才有机地联结起来,成为不可分割的统一世界。

从认识论角度看,任何创新都意味着新认识或新知识的获得与运用。这有两种情形:其一,发现某种事物及其发展变化的本质规律,获得新认识,这是发现式认识创新,也称原始性创新。如开创新学科,自然科学的定理、定律、社会规律的发现等。其二,是把获得的认识或知识运用于实践,发明创造出新的产品、技术、方法,建立某种新规范、新体制等。这是发明式知识创新,也叫继发性创新。这两种创新虽然有着显著的区别,但都是新认识和新知识的获得与运用,属于一定意义的认识论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说,创新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和途径。人们的创新过程,不仅改变着自己的主观世界,更为重要的是改变着客观世界,不仅是主观世界认识发展的过程,也是实践改变客观世界发展的过程,是改造主观世界与改造客观世界的统一,是认识与实践的统一。

心理学的哲学基础范文篇12

孔子曾经曰过的:“懂得学习的人比不上喜爱学习的人;喜爱学习的人比不上以此为乐的人;下面好范文小编为你带来一些关于高二政治必修四知识点总结归纳,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高二政治必修四知识点总结1美好生活的向导

1、哲学智慧的产生与起源:

哲学的智慧产生于人类的实践活动。哲学源于人们对实践的追问和对世界的思考。

2、哲学的本义:爱智慧或追求智慧

3、哲学的任务:正确地看待自然、社会和人生的变化与发展,指导人们正确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

4、什么是哲学:哲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哲学是对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概括和总结。

(1)世界观、方法论的含义和关系:

世界观是人们对整个世界以及人与世界关系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

方法论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原则和根本方法。

关系:世界观决定方法论,方法论体现世界观

(2)哲学是世界观与方法论的统一:

有什么样的世界观就有什么样的方法论。,不存在脱离世界观的方法论,也不存在脱离方法论的世界观。

(3)哲学与世界观的关系:

哲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

(4)哲学与具体科学的关系:

具体科学是哲学的基础,具体科学的进步推动哲学的发展。哲学为具体科学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指导。

高二政治必修四知识点总结2百舸争流的思想

1、什么是哲学的基本问题?它包括哪些内容?

哲学的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①思维和存在何者为第一性的问题。②思维和存在有没有同一性的问题。

2、为什么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基本问题?

①哲学的基本问题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②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是一切哲学都不能回避,必须回答的问题。

3、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基本观点:

唯物主义:物质是本原,先有物质后有意识,物质决定意识。

唯心主义:意识是本原,物质依赖于意识,意识决定物质。

4、唯物主义的三种基本形态及其合理性、局限性:

唯物主义的三种基本形态即古代朴素唯物主义、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理解:①古代朴素唯物主义:合理性——否认世界是神创造的认为世界是物质的,坚持了唯物主义的根本方向,本质上是正确的。局限性——这些观点知识一种可贵的猜测,没有科学依据;它把物质归结为具体的物质形态,着就把复杂问题简单化了。

②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合理性——在总结自然科学成就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了唯物主义。局限性:它把物质归结为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原子,认为原子是世界的本原,原子的属性就是物质的属性,因而具有机械性、形而上学性和历史观上的威信注意等局限性。

③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正确地揭示了物质世界的基本规律,反映了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它是现时代的思想智慧,是无产阶级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伟大思想武器。

5、唯心主义的两种基本形态:主观唯心、客观唯心

6、辩证法和形而上学的斗争从属于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斗争

高二政治必修四知识点总结3时代精神的精华

1、哲学与经济政治的关系:哲学是经济、政治在精神上的反映。

2、为什么真正的哲学是自己时代的精神上的精华?

①正确地反映了时代的任务和要求。②牢牢把握了时代的脉搏③正确地总结和概括了时代的时间经验和认识成果。

3、哲学对社会变革的作用:

①通过对社会的弊端、对旧制度和旧思想的批判,更新人的观念,解放人的思想。②预见和指明社会的前进方向,提出社会发展的理想目标,指引人们追求美好的未来,动员和掌握群众,从而转化为变革社会的巨大物质力量。

4、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的阶级基础、自然科学基础和直接理论来源:

阶级基础:无产阶级的产生和发展、

自然科学基础:从“主要是搜集材料的科学”发展为“本质上是整理材料的科学”

直接理论来源:德国古典哲学[黑格尔辩证法的合理内核、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基本内核(批判地吸取)]

5、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特征:

①第一次实现了唯物主义与辩证法的有机统一,唯物辨证的自然观与唯物辨证的历史观的有机统一。

②实现了实践基础上的科学性和革命性的统一。

6、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三大理论成果:

①--思想及其精髓与活的灵魂

②--理论及其主题

--重要思想及其本质

高二政治必修四知识点总结4探究世界的本质

1、理解物质的概念:

物质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并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它的唯一特性是客观实在性(这是与意识相比而言);根本属性是运动(这是与物质的其他属性相比而言)。

2、运动与物质的辨证关系:

物质是运动的物质,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和存在方式;运动是物质的运动,物质是运动的承担者;离开物质谈运动,离开运动谈物质都是错误的。

3、绝对运动与相对静止的辨证关系:

静止是运动的特殊状态;动中有静,静中有动。

4、理解规律的客观性及认识规律对生活和实践的意义:

规律是客观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既不能被创造,也不能被消灭。

人可以在认识和把握规律的基础上,根据规律发生作用的条件和形式利用规律,改造客观世界,造福于人类

把握思维的奥妙

1、理解物质与意识的辨证关系,在此基础上,掌握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方法论。

辩证关系:物质世界是先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

方法论:掌握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并不是否定发挥主观能动性。它要求我们不断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探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真理。

求索真理的历程

1、实践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实践是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一切物质性活动。特点:实践具有客观物质性,实践具有主观能动性,实践具有社会历史性。

2、从认识的来源、认识发展的动力、认识正确与否的检验标准,认识的目的和归宿等角度理解“实践是认识的基础”。

3、理解真理的客观性及真理是具体的有条件的:

真理是客观的:客观性是真理的最基本属性,真理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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