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经过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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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经过范文

针对不同工种的工艺操作特点,应对其各自的危险性进行专门分析,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伤害的发生进行控制。

1.1钳工在钳工操作的过程中,引发的事故有绞伤、刺伤、物体打击、高空坠落、挤伤等。其中钻工在操作钻头、齿轮等外在的旋转部件时引起的绞伤比较多,搬运部件、生产设备引起的挤伤、砸伤、高空坠落事故相比少一些,另外钳工在生产的过程也要注意可能发生触电的伤害。预防钳工的操作事故发生,首先要从安装护手板、钻头切断器、转轴防护等机械设备、高空作业方面加强防护。从安全的角度考虑,钳工操作人员更应该提升自己的操作技术和对工具的正确使用。

1.2车工在车工的操作过程中,引发的事故有绞伤、物体打击、夹挤受伤、切削崩伤等。其中切削所造成的伤害比较大,刀具还容易伤害机床保险机构等。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有生产的管理混乱、操作的方法不正确、防护措施不完善,另外还有机械故障、设备或工具的选用不合理、、配合不协调、设计或安装方法不正确等原因。预防车工的操作事故发生,首先加强切削的防护,可以增加防护罩之类的防护措施,还应及时采用安全措施清理操作地点切削,减少对人体的危害。其次经常检查机械设备,防止设备“带病”作业引发不良事故。最重要的是生产的管理,对于防护用具不使用或使用不规范、操作时精力不集中或违规操作等现象严加管理。

1.3铣工在铣工的操作过程中,引发的事故有物体打击、绞伤、高空坠落、切割伤害和碾压伤害等。铣工在铣床的旋转部位容易发生事故,其中铣刀的切割伤害比较严重,其次是绞伤等。发生铣工操作事故的主要原因有:缺乏防护设施、操作方法不正确、设计或安装的方法不正确、设备或工具选用不合理、生成管理混乱等。其中事故发生占比高的是因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技术和防护装备。另外还存在安装不当、刀具选用不当、生产过程管理混乱等原因。预防铣工的操作事故发生,保证铣工操作安全顺利进行,生产单位可以经常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培训,整体提升员工的专业水平。加强铣刀刀罩、防护挡板等防护设置。对于质量有缺陷、设计不合理的用具,要严格把关坚决不能在生产的过程使用,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1.4刨工在刨工的操作过程中,引发的事故有刨伤、物体打击、切屑崩伤等。刨工主要的事故当然是刨伤,另外切屑崩伤、物体打击等也有危害。刨工操作事故原因主要是:生产管理混乱、设备或工具选用不合适、操作方法不正确、防护设施缺乏、配合不协调、设计或安装的方法不正确、操作环境不良等。其中主要事故时因为操作方法不正确,还有生产管理混乱。防护设施缺乏、配合不协调、设计或安装的方法不正确等事故偶尔会发生。预防刨工的操作事故发生,可以在加工过程中防止工作台、滑枕碰伤操作者。生产管理方面规范管理,禁止在设备工作期间进行检查、修理,掌握好手与工件间的距离,遵守安全操作机床。

1.5磨工在磨工的操作过程中,引发的事故有崩伤、物体打击、摩擦伤害、绞伤、夹挤伤害等。砂轮破裂打伤人、摩擦伤害这是经常发生的事故,其中砂轮破裂不但打伤人而且还打坏工件,这些都是物体打击。绞伤、崩伤、夹挤伤害在磨工的操作过程也常有发生。预防磨工的操作事故发生,首先必须制定严格的磨工操作规章,比如在干磨和修整砂轮时应佩戴防护眼镜及手套,磨削前还应仔细检查工件的装夹是否完成。为磨床砂轮安装规范的防护挡板或防护罩、吸尘装置。严格最受磨工的操作流程,为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1.6锻造工在锻造工的操作过程中,引发的事故有物体打击、水箱爆炸、绞伤等。尤其是物体打击发生的事故比较多。在生产的过程中还容易发生因炽热毛坯造成的锻件烧伤事故,在运输的过程中容易发生材料砸伤等事故。锻造工操作事故原因主要是机械故障、缺乏防护措施、操作方法不正确、工艺不合理、生产管理混乱、设备或工具的选用不正确、设计或安装的方法不正确等。其中操作方法不正确或相互配合不协调造成的事故比较多。工具选用不当、工艺不合理等也是造成锻造工事故发生的原因。

2结语

工伤事故经过范文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劳安字〔1991〕23号)和《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和管辖的一切企业。即: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本岗位劳动”的含义:

(1)岗位责任制范围内的劳动;

(2)单位领导人(指班组长及其以上的管理人员)临时指派与生产(工作)有关的劳动。

2.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工作中断满一个工作日,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含一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5)急性中毒事故:指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有毒物质,在短期间内大量侵入人体,立即使职工工作中断并需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应对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对本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职工发生事故,使本人工作中断,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行政主管人员,并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将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事故概要用电话、电报、电传或派人等办法,立即向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局和上级工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七条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市劳动局和所在区(县)人民检查院;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监察局。

第八条因火灾、爆炸造成的重伤、死亡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公安部门。

第九条作业场所发生急性中毒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卫生部门。

第十条建工、市政、公用、交通、铁路、邮电各局所属单位,市房管局直属的建筑单位,各局所属建筑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根据市、区(县)劳动局分工,报告市劳动局。

第十一条一次事故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而企业又分别坐落在不同区(县)的,事故所涉及到的企业均应分别报告所在区(县)劳动局。

第十二条各部门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逐级向各自的上级部门报告。重大死亡事故,企业主管局、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应立即分别报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全国总工会。

第十三条因事故情况特殊,当时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或工伤后轻伤、重伤难以确认,企业应立即报所在区(县)劳动局依照有关政策文件确定。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报市劳动局确定。

第十四条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企业,应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和记录。

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应于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勘察,在保证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同时,应尽速决定清理现场,恢复生产。对已接到事故报告二十四小时内不到现场的部门,视为同意清理现场。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会同安技人员和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调查事故原因,拟订改进措施,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企业负责人和基层工会,并报安技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技和基层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企业主管部门、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可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重伤事故,市劳动局可派员参加。

第十七条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由企业或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所在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发生的死亡事故,由市劳动局派员参加。

第十八条重大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市劳动局、总工会、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同时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调查中如发现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存在利害关系,应予更换。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原因,确定事故负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其工作程序一般为:

1.现场处理

(1)查看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

(2)拍摄、录像或绘制示意图;

(3)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

2.搜取有关资料。

(1)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并笔录证人证言;

(2)搜集规章制度、工艺技术等有关资料;

(3)索取伤害程度的医疗诊断证明;

(4)根据情况组织技术鉴定。

3.事故分析。

(1)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确定事故类别和主要原因;

(2)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负任者(直接责任者系指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主要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领导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拟订改进措施。

研究改进措施必须把改进工艺、设备,改善作业环境摆在第一位,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5.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企业根据调查结果,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签字,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劳动、工会、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

调查过程直至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调查组对事故性质、原因、责任分析意见不一致时,由区(县)劳动局提出结论性意见,交企业执行;如有不同意见,由市劳动局审定;如仍有不同意见时,由市劳动局报请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为事故调查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双方组成联合调查组,在劳动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调查。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事故处理审批结案程序:

1.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根据车间填报的伤亡事故登记表审查结案。

2.重伤、死亡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于三十日内处理完毕(重伤经公司、死亡经主管局或局级公司处理),并书面通知企业,由企业报送区(县)劳动局审批结案。

3.重大死亡事故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主管局(含局级公司)处理完毕后,通知企业,由企业报市劳动局审批结案。

4.市、区(县)劳动局的审批结案文件,应同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和有关部门。

5.重伤、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七十五日;重大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九十日。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处理结案时,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向劳动部门申述理由,请求延期,经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

第二十五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对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者,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节之一者,有关部门对责任者从严处理:

1.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慌报、故意迟延不服、破坏事故现场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调查处理事故中,,,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企业接到劳动部门审批结案的文件后,应做到:

1.向全体职工宣布审批结案意见和处理结果;

2.对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应有正式文件并装入本人档案;

3.按照事故报告书中的改进措施,尽速组织落实;

4.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在结论未下达之前,先按劳动部门审批结案意见执行。

第二十八条劳动部门对审批结案的死亡事故,在文件下达两个月后,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和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劳动部门应向事故单位发出监察指令书,限期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重伤、死亡事故应有完整的档案材料,其内容应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伤亡人员的医疗诊断证明;

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处分决定和有关责任者的检查材料。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工伤事故经过范文篇3

对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认识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进步,但死亡人数居高不下,特大事故频频发生,重大事故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历年工伤事故与死亡人数统计数据分析显示出了我国工伤死亡绝对人数变化的基本特点:死亡人数多;变化幅度大;但近些年来的变化幅度已经减小。值得注意的是:在第四次事故高峰中,1994年全年工伤死亡人数达到20315人,以后开始逐年下降,至2000年已降至11681人,平均每年减少死亡约1500人,年平均降幅为7%左右;但到2001年,下降趋势停止,当年增至12554人,年增幅也是7%左右。2002年,工伤事故死亡人数可能要略高于2001年,而且增幅也要高于2001年,发展趋势令人担忧。

对我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发生情况的基本认识应是:伤亡人数居高不下;事故伤亡相对数量呈现下降;重特大事故比例减少但发生频率仍然很高;重特大事故和历年伤亡人数波动幅度大且分布不平衡。

多年来,人们一直用“严峻”来表达对安全生产形势的认识,2002年依然如故。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进步,但死亡人数居高不下,特大事故频频发生,重大事故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事故统计数据,无论是伤亡总数,还是事故发生频度,2002年都没有明显下降。依据初步预测分析,2002年我国工伤死亡人数可能高达1.4万以上,按照这种情况的静态滑动发展,2003年工伤死亡人数和事故总量仍然会保持在这个水平,形势将依然十分严峻。

回顾分析我国伤亡事故发生的变化特点与演变趋势,对于更准确的认识和把握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具有很大意义,实际上这也是十分复杂与困难的工作。由于多年来我国工伤事故统计范围与指标体系几经变化,很难做出精确的前后对照比较,甚至无法划出一条较完整的时间动态曲线。但仅就收集到的数据分析,仍然可以发现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变化的某些特征。历年工伤事故与死亡人数统计数据分析显示出了我国工伤死亡绝对人数变化的基本特点:死亡人数多;变化幅度大;但近些年来的变化幅度已经减小。值得注意的是:在第四次事故高峰中,1994年全年工伤死亡人数达到20315人,以后开始逐年下降,至2000年已降至11681人,平均每年减少死亡约1500人,年平均降幅为7%左右;但到2001年,下降趋势停止,当年增至12554人,年增幅也是7%左右。今年,工伤事故死亡人数可能要略高于去年,而且增幅也要高于去年,发展趋势令人担忧。

另外,对比工伤死亡的相对数变化趋势可以发现,在近年我国各类事故伤亡绝对人数仍然居高的背景下,一些伤亡相对数的指标都出现了稳定下降的趋势。如在公共安全领域,道路交通死亡绝对人数逐年上升,但万车死亡率却不断下降。又如在工业安全领域,近年我国煤炭生产中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一直在6000左右反复波动,但百万吨煤的死亡率近十年来一直保持稳定下降的趋势。分析冶金、电力、化工、建设、铁路、水运和特种设备等许多行业事故及伤亡人数相对数的统计指标,如万人死亡率,千名职工受伤率,万台设备事故率和百万公里行车事故率等也都可以发现类似的趋势。在我国事故统计报告体系中,应逐渐增加如万人死亡率这类相对数指标和轻伤、重伤及其每百万工作小时相对率这些工伤的统计内容,以便能更好地认识和评价安全生产形势,为决策提供依据。

综上所述,对我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发生情况的基本认识应是:伤亡人数居高不下;事故伤亡相对数量呈现下降;重特大事故发生频率仍然很高;重特大事故和历年伤亡人数波动幅度大且分布不平衡。

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的人均GDP在5000美元左右以下时,高速的经济发展很难避免工业事故和伤亡的增加和大范围波动;人均GDP在达到1万美元左右时,工伤事故可达到稳定下降,且波动幅度很小;只有GDP达到或超过2万美元左右时,工伤事故可以得到较好的控制,特大事故概率很低,伤亡人数明显下降,基本不出现较大波动反复。

工伤事故死亡指数与国民经济增长幅度密切相关。当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显著加快时,死亡人数指数也呈现明显上升,而经济增长幅度下降,死亡人数指数也开始下降并趋于平稳。

最近几年,我国的国民经济增长率大致在7-8之间,据此推算,近期我国工伤死亡人数很难出现明显下降。正处在制造业高速发展的中国,必然要面对环境污染的压力和安全生产(劳工标准)问题的挑战。

造成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基本原因应是: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够高;经济总量急剧扩大与经济高速增长;第二产业比重加大和事故总体风险增加。此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治环境和国家总体投入强度等对安全生产形势也具有重要影响。

事故与伤亡是工业化进程带来的产物,用马克思的话来说是“自然的惩罚”。工伤事故状况与国家工业发展的基础水平、速度和规模等因素密切相关。剖析我国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除了体制不顺畅,法制不健全和基础薄弱等这些众所周知的原因之外,同时还应认识到:安全生产现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级政府管理能力的反映。

在发达国家工业化发展过程中,也曾经出现过死亡人数居高不下,特大事故频频发生的情况,而且比中国目前的现状更为严峻。如日本的六十年代,在工业就业人口仅仅5000万左右的情况下,每年因工伤事故死亡6000多人,直到70年代后逐渐好转,现在才得以基本解决,每年工伤死亡仅1800多人。美国的煤炭生产在二战前,每年事故死亡人数2000人以上,也是七十年代开始好转,现在每年产商品煤十亿吨左右,每年工伤事故死亡30人左右。英、德、法等一些发达国家的情况也基本类似,而且像韩国、巴西、印度等国曾经或正在经历这段历史进程。中国也很难越过这个发展阶段。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经验表明:一般而言,当一个国家的人均GDP在5000美元左右以下时,高速的经济发展很难避免工业事故和伤亡的增加和大范围波动;人均GDP在达到1万美元左右时,工伤事故可达到稳定下降,且波动幅度很小;只有GDP达到或超过2万美元左右时,工伤事故可以得到较好的控制,特大事故的概率很低,伤亡人数明显下降,基本不出现较大波动反复。

目前,我国人均GDP不足1000美元,且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特点是:工伤事故与死亡人数与经济发展速度密切相关。应用50多年来我国工伤事故死亡人数与同期国民经济增长率等有关数据,分析了两者之间影响与作用。结果显示:工伤事故死亡指数与国民经济增长幅度密切相关。当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显著加快时,死亡人数指数也呈现明显上升,而经济增长幅度下降,例如在两次经济调整时期,死亡人数指数也开始下降并趋于平稳。这种变化与我国安全生产历史上出现的四次事故高峰和两个最好时期几乎完全同期同步。例如:从1989年到2001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从16909.2增长到95933.3,年均增长9.3%。尤其是在1989年至1997年,从16909.2增到14462.6,八年间增长了近4倍,而这个时期恰恰是我国第四次事故高峰时期。据所收集到的统计数据,推算出经济增长率与工伤死亡人数间的数学模型,依据经济增长的指标,可以估算出相应的死亡人数指数(其边界条件是以我国现有统计报告数据为依据),例如:当国民经济增长率为15%时,工伤事故死亡人数指数可增长到23%左右,为达到工伤死亡人数稳定下降的目标,国民经济增长率只能限定在4%左右。最近几年,我国的国民经济增长率大致在7-8之间,据此推算,近期我国工伤死亡人数很难出现明显下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产业结构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尤其第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加。2001年,三次产业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由1990年的27∶42∶31调整为15∶51∶34,二产提高了9个百分点。二产的发展,尤其是制造业的高速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第二产业发展的火车头,中国有可能继美国、日本之后成为制造业大国。制造业可带来持续经济繁荣,但它也可给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许多问题。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提示,在制造业高速发展时期,往往都出现事故频率高,工伤死亡人数多的情况。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一、二产业比重逐渐减少,而第三产业比重相对增加,如美国到上世纪末,第三产业的比重已达到72%,世界平均也为61.6%。产业结构调整使高风险行业萎缩,伤亡事故高危人群减少,工作环境本质安全条件提高,这都有利于安全生产形势好转。日本、韩国及新加坡等国的发展道路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正处在制造业高速发展的中国,必然要面对环境污染的压力和安全生产(劳工标准)问题的挑战。

如前所述,我国工伤事故死亡绝对人数和相对人数明显反差,实际上反映了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特点。许多研究结果指出:事故伤亡绝对人数居高不下,主要与经济总量扩大和工业就业人员增加有密切关系。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95933亿元,比1990年增长近两倍,排名也由世界第十位跃升为第六位。随着经济总量扩大,工业就业人员急剧增加,到目前为止,仅进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在8000万人以上,这些劳动力大多数从事高风险的基本建设和密集型劳动产业,其文化素质和安全意识都与现代化大工业生产的要求相距甚远。而另一方面,某些相对性指标出现明显下降,则说明经济技术实力不断加强和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也与这些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有密切关系。许多国家经验表明,在工业化发展过程中,国家经济总量增长必然带来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覆盖规模和强度的加大,从事故发生概率和产生后果这两个要素方面都加大了风险度,从而导致事故增多和伤亡人数增加。

回顾历史,分析现状和比较国外,造成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基本原因应是: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够高;经济总量急剧扩大与经济高速增长;第二产业比重加大和事故总体风险增加。此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治环境和国家总体投入强度等对安全生产形势也具有重要影响。

从国家发展战略高度认识安全生产工作

我国是要在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逐渐提高对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健康水平。在这种形势下,不可能以压缩经济总量,放慢增长速度,减少第二产业比重来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也很难要求国家和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增加超出承受力的投入。

应当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统一、高效的现代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与机制;与经济发展同步,逐渐增加国家和企业对安全生产投入和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健全的法治是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必由之路,最直接和有效的战略是对企业实施强制性的执法监督,尤其是对风险程度高、事故隐患突出工作场所的严格检查,严肃处理。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大致可分为四个历史阶段:自然本能期、法制监督期、自我管理时期、团队文化时期。目前我国企业的安全管理基本还处在第二个历史时期--强制监督阶段。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加快发展,是今后相当长历史时期的基本政策。发展是硬道理,我国是要在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逐渐提高对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健康水平。在这种形势下,不可能以压缩经济总量,放慢增长速度,减少第二产业比重来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也很难要求国家和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增加超出承受力的投入。为保证尽快达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和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迫切要求迅速扭转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不利局面,尤其要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的势头。为实现这些目标,应从国家发展战略高度,把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控制事故的频率和死亡人数量纳入国家总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应用管理、法制、经济和文化等一切可调动的资源,实现最优化配置,在发展的进程中,逐步和有效地降低国家和企业伤亡事故风险水平,将事故频率和伤亡人数都控制在可容许的范围之内。为实现这些目标:应当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统一、高效的现代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与机制;与经济发展同步,逐渐增加国家和企业对安全生产投入和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等。

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证明,在工业化过程中,健全的法治是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必由之路,而最直接和有效的战略是对企业实施强制性的执法监督,尤其是对风险程度高、事故隐患突出工作场所的严格检查,严肃处理。强制执法对提高企业安全水平,预防事故发生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大多数工业化国家发展模式来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大致可分为四个主要历史阶段:

最早的一个时期在工业革命的起始发展阶段,也称企业安全管理的自然本能期。这一时期企业的安全管理只是一种被动的反应,是屈从于生产率的导向和只注意死亡、尤其是重大灾难性事故,没有严格的法规,是原始安全管理阶段;

到上世纪后期,多数工业化国家进入到法制监督期,其特征是:国家颁布和实施了严格的法规,企业的安全管理依赖于政府强制执法监督,管理者由于惧怕法治惩戒而层层设立责任目标,依据法律条文要求管理安全生产;

随着国家法治环境完善和企业管理能力提高,在80年代后,工业化国家中的大多数企业进入到自我管理时期,企业已充分认识到安全对企业长远发展的作用和应负的社会责任,建立现代管理体系制度,依靠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多数跨国公司等大型企业都曾采用过这种管理战略;“”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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