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招标未招标整改措施(精选5篇)

来源:其他

第4篇1

约定招标而未招标的施工合同是否无效

陈健全

上传时间:2008-3-16

[案情]

2004年1月14日,江苏某商务公司欲开发建设家纺城,遂向4家建筑公司发出了招标书,同年1月26日至28日,4家建筑公司均向商务公司发出了投标书。同期商务公司委托了招投标办公室的专家评委参与议标。1月29日经议标,其中一家为评标第一名,但商务公司并未当场定标,嗣后也未在4家中确定中标者。同年2月9日,商务公司另向国内某冶金建设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双方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工程由冶金公司总承包;合同价款暂定为3000万人民币,决算审定价为最后价;发包方预付承包方合同价款300万元等。商务公司预付工程款后,冶金公司进入工地履行合同中,商务公司又于同年11月称合同未经招标而无效,要求被告离场、退还预付款。治金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分歧]

本案审理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建设部于2001年5月31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施工新单项合同结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故本案工程项目应属强制招投标范围,被告未参与工程的招投标,其取得“中标通知书”直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无效,原、被告的承包合同也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衡量投招标活动是否合法有效,必须以法律法规来判断,本案工程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必须强制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故即使未经招投标,但原告选定被告并签约,合同仍然有效。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建筑施工行业的蓬勃发展,大型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日益普遍起来。招标投标应受合同法规范,属于私法范畴。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行为涉及到第三者即社会的公共利益,因而带有公法的性质。为此,在合同法之外,还需要用招标投标法来规范这种特殊的要约和承诺,但招标投标法又自有其适用的法定范围。强制招标制度及其范围,是招标投标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最能体现立法目的的条款之一。强制招标,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类型的采购项目,达到一定的数额规模的,必须通过招标进行,否则采购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基于中国的国情和市场现状,法律强制招标范围的重点是工程建设项目,而且是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对强制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明确界定有三项:项目性质类一项,即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资金来源类两项:一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二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依据本条款,强制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1

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此条的规定及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由此,建设部出台了有关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其中规定施工新单项合同结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等。如此,工程项目价款达3000万元的似乎应属强制招投标范围。

但笔者认为,衡量投招标活动是否合法有效,必须以法律法规来判断。上述《规定》虽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可以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调整,但部门性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不能够作为判定中标有效与否及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实质上这些部门性规章并没有改变上述《规定》所列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而是在按照该具体范围执行的前提下,仅就“规模标准”进行调整。因此,在国家法律法规对招标的具体范围予以调整前,目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仍属有效规范。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应属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招标市场进行行业管理的规范,此类规定并不能否定或抵触上位法的规定,故本案工程项目是否需要招标,如未招标是否影响合同效力,应以法律法规来衡量和判断,而不能仅以投资规模来判断。本案中所涉建筑工程,无论是从项目性质、还是从资金来源上看,都依法不属于国家必须进行强制招标的范围。因此,原告自行采取招标活动,但又未依决标书从投标单位中遴选中标者,而是另行确定了被告为所谓“中标者”并与之签订了合同,该行为虽有违诚信及违反行业规定但并未违反招标投标法,亦未违反合同法有关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因此中标活动有效,双方订立的承包合同亦有效,原告主张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2篇2

关于开展应招标未招标等违规问题

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各单位:

2015年7月20日公司印发了《关于印发〈****公司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党委〔2015〕17号),针对中央巡视组发现的各类问题,成立了5个问题整改专项工作组。企管法规部作为整改专项工作组成员之一,为进一步加强招标及合同业务管理的合规性,决定开展一次应招标未招标、虚假招标、拆分合同规避招标、违规选商等严重问题的专项整治活动。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其严重性和危害性,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结合实际,依据《***招标管理办法》、《***选商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对本单位的招标项目和合同进行一次专项清理、专项整治。对于能整改的必须尽快整改;对于无法整改的,要找出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防范措施,强化规章制度的执行,坚决杜绝此类问题的再发生。

今年下半年公司将在第二次招标及合同检查活动中针对上述违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决不姑息;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联系人:z联系电话:(010)

第3篇3

中国比地招标网必须招标的项目类型有哪些?应招标但未招标的会有哪些处罚?

招投标对于建筑企业的重要性,在实际操作中,为争一个项目挤得头破血流上就可以看出来了。为了竞标,大家也是费尽了心思。但是在投标之前,你是否认真分析过哪些项目必须招投标?哪些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投标?中国比地招标网认为只有明白规则,才能利用规则。

国务院发改委早前发布了新制订且经国务院批准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函〔2018〕56号,简称新规),同时明确新规施行后(6月1日已施行),旧规将予以废止。中国比地招标网就为大家简要细数、解读新规的主要变化,便于运用掌握。

“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招标范围大大缩小和招标起点金额有所提高两方面。

1、招标范围方面,新《规定》将“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限定在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或者,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招标规模标准金额方面,关键词“翻倍”:

(1)新《规定》将施工单项合同的招标限额由20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2)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3)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

(4)同时删除“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招标限额,避免了实务操作中存在个别总投资3000万以上的项目中零星小额采购也必须招标、影响效率的情形。

新规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中国比地招标网总结如下: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仍应同时满足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两方面条件:

1、项目招标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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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三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如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有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对应的当然会有项目可以不招标的,有哪些项目可以不招标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2)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4)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6)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建设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则可以招标也可以不招标。同时也存在符合必须招标项目的条件,但是属于某些特殊情形的,也是可以不招标的。

关于必须招标或不招标的项目,难免还有一些招投标小白会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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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招标代理是否需要招标?

解答是:不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但是各地有各地的具体规定,比如说有的地方规定财政支付项目,超过一定限额就要招标,所以招标代理费用超过了人家的限额,也是要招标的。再者这样也是为了避免招标单位的人违法乱纪。

2、民间资本投资项目是否需要招标?

(1)需核查项目性质。若该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则该项目应当招标,而不论该项目资金来源于何处(哪怕是该项目资金全部来源于民间资本)。

(2)若该项目不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则应进一步分析其资金来源:该项目所使用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民间资本的,则该项目无需招标;该项目所使用的资金部分来源于民间资本、部分使用新《规定》第二、第三条所规定资金的,则该项目仍然需要招标。

3、关于建设项目应招标未招标的处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招标而不招标的,(1)责令限期改正,可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以下罚款;(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里的处分指行政处分。以上是关于哪些项目必须招投标、哪些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投标以及招标未招标有哪些处罚的分享。如果你觉得文章对你有所帮助,请积极评论、点赞、收藏以及分享吧,谢谢!想要更多招投标信息请登录中国比地招标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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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4

招标投标应履行的程序

开展招投标工作招标人或项目法人,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⑴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包括:招标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具体安排等。

⑵编制招标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

⑶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要求在国家和辽宁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国家是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辽宁省是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招标公告应满足相应的时限要求。

⑷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⑸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

⑹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⑺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每份招标文件售价按1000~3000元人民币控制。

⑻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⑼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⑽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⑾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⑿组织开标评标会议,并由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⒀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⒁由招标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此项工作应当在在确定中标人15日之内,发中标通知书之前完成;

⒂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⒃进行合同谈判,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开展招投标活动在限定的时限内,投标人少于3家的,按规定本次招标工作无效,应按上述程序重新招标。两次招标活动均无效时,可采用邀请招标或与满足资质要求的投标人签定承包合同。

药品未招标采购整改措施

招标主持词

招标委托书范本

招标邀请函范本

招标邀请函

第1篇5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又对该条款又做出了细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招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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