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碳排放的建议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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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碳排放的建议范文篇1

一、低碳经济的相关概念

低碳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有两个重要背景:一是以煤炭、石油、天然气为代表的高碳能源储量有限且开采日益困难;二是全球变暖日趋严重导致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一)京都议定书和哥本哈根宣言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本东京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减排,这份议定书具有法律约束力。截至2009年2月,共有183个国家通过了该条约,条约于2005年2月开始生效,但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全球排放量25%以上的美国并未批准该条约。

2009年12月,为应对越来越严重的气候问题,85个国家的元首或政府首脑、192个国家的环境部长出席并商讨了《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会议经过近两周的讨论,各方达成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哥本哈根协议》,对发达国家第二期承诺乃至远期目标均未达成协议,发达国家也没有就气候问题援助资金的来源和分配做出明确的约定。

(二)碳关税的提出与发展

碳关税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原本是欧盟应对其他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课征进口税,否则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竞争。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家均为发达国家。但2009年美国能源部长朱棣文却提出对其他未实施温室气体强制减排措施的国家征收“碳关税”,而同年6月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更是明确授予政府此类所谓关税的征收权。迄今为止,“碳关税”尚未有实施的案例,一旦进入实施阶段,将会对全球贸易产生巨大的扭曲作用,不利于各方的利益。

(三)碳交易市场的出现和作用

《京都议定书》规定,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以国际公法为依据,对温室气体减排量进行交易。在六种被要求减排的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数量最大。因此,一般把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交易统称为“碳交易”,其交易市场称为“碳交易市场”。目前,全球主要的碳交易所有欧盟、英国、芝加哥和澳大利亚四个。碳交易实质上是温室气体的排放权在各国间的一次重新分配,客观上有利于促进全球温室气体的减排。

(四)低碳经济的理念与要求

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和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和石油等高碳含量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发展低碳经济需要改变能源结构、提高能源使用率、促进新能源的推广和应用。

二、国际工程承包巨头的转型

行业领先的国际工程承包商早就发现低碳经济带来的巨大机遇,通过提升自身技术、开拓新兴市场,实现了业务结构的调整与新领域的拓展,从而抢占新兴市场、获得更高收益。

(一)德国豪赫蒂夫公司(Hochtief)

作为全球最大的工程施工企业,豪赫蒂夫拥有强大的施工能力,在低碳经济的大背景下,加强部门协作与研发投入,不断从理念和技术上寻求提高,尽量降低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1致力于提供可持续的产品和服务。

豪赫蒂夫的目标是成为全球可持续建筑和建筑相关服务的市场领袖,并服务于建筑物的整个“生命周期”。在住宅楼建造中,豪赫蒂夫在全球范围推行“绿色”理念。在满足“绿色建筑”的有关标准、提高建筑物水资源的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采用环保和可再生材料等新工艺的同时,力争为居住者提供舒适的内部环境。

2与客户一起努力减少碳排放。

2008年7月,豪赫蒂夫与其他八十多个跨国公司共同与“八国集团”签署了“总经理气候策略建议”(CEOClimatePolicyRec—ommendafions),承诺将共同努力减少对气候的影响。一方面,豪赫蒂夫通过减少公司车辆、鼓励员工乘坐公共交通、改造并提高公司建筑节能水平等措施减少自身对环境的影响;另一方面,推动水能、风能、潮汐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并发展能源管理等新兴领域。2008年,豪赫蒂夫为客户减少了约8.65万吨二氧化碳排放。

3加强对各类自然资源的保护。

工程施工对自然环境影响巨大,既直接改变土地等资源的状态,同时又产生大量废弃物,在城市内施工对外界的影响更大。豪赫蒂夫一直致力于保护自然资源,并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豪赫蒂夫60%以上的施工单位通过了ISO14001国际认证,对项目施工环境影响仔细评估并积极应对,尽量减少对土地的占用和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在“再造、再用和再循环”(Reduce,Reuse,Recycle)的原则指导下,部分绿色建筑施工的废弃物再利用率达到95%。而作为全球最大的采矿工程承包商之一,豪赫蒂夫施工的项目年开采矿石超过1亿吨,通过卫星控制爆破、精确物流和现代采掘等方式,尽量把工程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

(二)美国柏克德工程公司(Bechtel)

美国柏克德公司积极把握机遇、抢占市场,加快了对碳处理和新能源领域的投入,在2009年度《工程新闻记录》杂志全球最大225家国际工程承包商排名中列第五位。

1创新技术,开拓以建筑材料吸收温室气体新领域。

金融危机为柏克德的发展打开了一个新的领域。2009年12月,柏克德和CALERA缔结战略联盟。柏克德将把CALERA公司的碳捕捉技术应用于其工程中,以抵抗全球变暖。使用此技术可以把空气中的二氧化碳捕捉成为碳酸钙或碳酸镁。凭借这个合作项目,柏克德在低碳经济和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的过程中具备了更强的实力,基于该项技术的应用性研发可以得到吸收温室气体的特种水泥等产品。柏克德的这项合作既有利于获得更高的超额利润,又会受到工程发包方的肯定,进而提升其产业国际竞争力。

2顺应潮流,积极提高新能源领域工程承包能力。

2008年,国际油价一度上升至每桶140美元。尽管金融危机以来能源价格有所回落,但长期来看现有的化石能源难以满足全球的能源需求。柏克德在新能源领域投入更大精力。2009年12月,柏克德在加利福尼亚承接了一项440兆瓦的太阳能发电项目。新能源领域的投入不仅增添

了一些业务领域,也顺应了全球经济的发展大趋势,有利于企业在下一步国际竞争中拔得头筹。

三、中国工程承包企业在低碳经济中的发展机遇

在低碳经济中,政府、社会、企业都有通过各种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压力,但同时也为中国工程承包企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一)各国减排舆论和现实压力增大

尽管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大会与会各方并未就减排的途径与各方责权利达成一致意见,各国政府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上所面临的压力却并未因此减少。全球气候变暖已经是不争的事实,如海平面上升、气候灾害频发、物种灭绝加快,以及生态系统逐渐偏离平衡状态。为了保护地球这一共同的家园,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都将采取相应的措施,改变现有的生产、生活模式,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尽量阻止全球气温的持续升高。这些措施和计划为工程承包企业提供了巨大的市场。例如,据调查全球建筑物的能耗占所有能耗的40-50%,节能空间广阔,更新、改造的需求巨大。

(二)资金支持和技术合作机会增加

发达国家在哥本哈根协议中承诺,最晚从2022年开始每年提供1000亿美元的援助,并努力推动技术转移。一些非政府组织、基金会也会针对特定的项目提供支持。例如,世界自然某金会(WWF)就支持中国保定实施可替代能源项目,以减少碳排放。这些来自政府和社会的资金支持,有助于企业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三)国内减排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中国自主承诺在2022年实现温室气体排放减少40-50%的目标。国家将采取多种措施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包括产业发展规划、建筑物节能标准、减排技术研发支持资金等。这些政策措施必将推动国内减排市场发展,通过市场机制提高中国工程承包企业的环保意识和施工能力。特别是在后金融危机时代,经济刺激政策尚不能退出,而单纯扩张型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对低碳经济相关产业的倾斜很可能成为中国经济刺激的重点。

(四)环境保护相关领域快速扩展

随着环境保护理念的发展,新的领域不断涌现。美国斥资8400万美元拆除加州卡梅尔河上的SanClemente大坝,保护生态多样性,还原河流自身对环境的复原能力。危险废弃物处理需求的增加,快速城市化过程中对地下和地表水系、土壤环境、动物生存环境的保护日益紧迫,而能够在相关领域中提供专业服务的工程承包企业数量较少,行业发展空间巨大。

四、制约中国工程承包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自身技术和实力水平不足,外部市场制约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工程承包企业进入“低碳经济”相关市场的机会。

(一)技术水平不足仍是最主要制约因素

中国工程承包企业的施工能力很强,在传统的隧道、路桥、堤坝、建筑物等方面都具有全球领先的施工效率和质量水平。然而,低碳经济下的许多新领域都对技术、管理和设备有较高的要求。工程承包企业自身技术水平的不足与国内相关配套产业的落后严重减少了中国企业分享“低碳经济”这块大蛋糕的机会。

(二)标准门槛较高限制企业平等对话权

发达国家对于绿色建筑、新能源等领域的研究和探索已经拥有多年经验,也制定了诸多标准,如美国绿色建筑委员会制订的LEED标准、欧盟环保标准等,中国企业的工程施工尚较为粗放,拥有国际标准的企业数量不多。现代的工程施工项目中,承包商更多参与前期设计,与业主的沟通更为普遍。缺少对相关标准的理解或不具有特定行业施工的资质,就无法参与这些市场、行业的国际竞争,反过来也不利于企业提升自身在产业价值链上的位置。

(三)GPA未开放限制中国企业进入市场

中国正在就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政府采购协议》(GPA)与有关各方沟通。GPA成员以美国、欧盟等发达经济体为主,其政府采购市场规模巨大。未加入GPA,中国企业就无法进入这些成员方的政府采购市场,也无法直接承揽低碳经济下这些国家政府的政府工程项目。

五、建议

在政府的引导和支持下,中国工程承包企业面临新的机遇,应苦练内功,努力获得更大发展。

(一)注重市场跟踪,努力把握机遇

低碳经济中有不少热点,中国企业应放眼全球,拓展关注的领域,从传统的基础设施项目跟踪向更多领域拓展。例如,对现有建筑物的环保改造市场、危险废弃物处理、新能源发电等领域,以及矿山开采中的环境保护和废弃矿山处理等传统领域的新需求都值得关注。把握这些新的需求,会带领企业进入新的业务空间。

(二)加强研发投入,积极寻求合作

技术在新领域竞争中的作用尤其重要。中国工程承包企业从事的行业大多利润率不高且财务风险、汇率风险较大,资金积累比较薄弱。尽管如此,在低碳经济下,还是应该尽量增加技术研发的投入。关注国家政策,用好各项创新支持措施是企业发展的重要辅助力量。同时,金融危机下,中国工程承包企业可以加强与国外相关产业企业的合作,这不仅是工程承包行业,也可以涉及科研机构或拥有专业技术的企业,以快速增强企业竞争力。

(三)兼收并蓄人才,提高管理能力

工程承包企业应制订完整、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对人才的培养要从自身需求出发,可以采取专向培养方式。对外工程承包企业也应该积极推行本地化战略,用好、用活东道国当地的人力资源。但必须注意的是,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必然面临多文化冲突的问题,中国企业尤其需要加强资源整合能力和跨文化管理能力。

(四)学习标准规则。获得国际认证

作为行业的后来者,中国工程承包企业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就需要首先了解市场规则、熟悉相关领域的标准规范。在熟悉市场规则的基础上,尽早获得在相关领域从业的资质认证。这不仅有利于企业与业主间迅速沟通和对话,而且有助于提升企业在项目竞标中的竞争力。

减少碳排放的建议范文篇2

关键词:气候变化;碳排放权;发展权;环境正义;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6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04(2012)01-0063-07

收稿日期:2011-12-10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09SFB204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08JA820046)

作者简介:曾,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工作人员,从事环境法、国际经济法研究;彭菁菁,硕士研究生,从事国际法研究。

①这一概念的表述可见于《京都议定书》第3条第一款:“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在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以及根据本条规定所计算的分配数量,以使其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内将这些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

随着环保理念的深入人心,“温室效应”、“全球变暖”等词语逐渐为人们所熟知。这些气候变化被归咎为人类活动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其中以二氧化碳最具有代表性,所以又被简称为“碳排放”。1988年6月,在多伦多召开了主题为“变化中的大气:对全球安全的影响”的世界大会,会议发表的声明指出,“最基本的共同行动是到2005年全球应减少50%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这应该是第一次在世界性范围内明确提出减少碳排放的共同宣言,然而碳排放真正成为一项国际法层面上的权利还是在20世纪以后的一系列国际气候谈判上。

1990年12月,联合国大会成立了谈判委员会,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这个公约的提出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标志。1995年,在德国柏林举行了第一次缔约方会议,会议决定为发达国家设定减排义务并制定从2000年开始的温室气体定量减排时间表,会议通过了著名的“柏林授权”,为制定相关议定书打下了基础。由此可以看出,国际社会已经深刻地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经过两年多的谈判磋商,《京都议定书》正式出炉,它在公约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了温室气体排放权,即碳排放权①。

一、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分析

根据科斯的观点:“所有权、财产权失灵是市场失灵的一个根源。”如果一种资源需要在市场这个媒介中进行交易,则需要根据该资源的权利属性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从而保障这种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所以厘清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就显得十分有必要。

大气环境与人类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碳排放权就是针对温室气体的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具体而言就是排放的二氧化碳所占据的大气空间容量。那么究竟什么样的主体享有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利呢?这本不应该成为一个问题,因为人只有吸入氧气排出二氧化碳才可以维持生存,这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同时在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形成的各种共同单位,如工厂、企业等,都会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而最大的排放单位即国家也被看作碳排放权的主体之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都为不同的国家规定了在不同阶段具有特定的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义务。

不同的排放权主体反映了被保护的不同的法益,也显现出权利的不同性质。对于个人或者单位而言,其为了获得生存、保持发展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二氧化碳所占据的大气空间容量进行使用、收益,而且碳排放权的可交易特征体现了该项权利的私权性质;另一方面,对于国家这一主体来说,二氧化碳的减排义务更多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是对二氧化碳这一公共物品进行的分享,在这一分享过程中国家的干预和监控,例如对排放权进行的行政许可则体现出国家公权力的特征。所以我们可以将碳排放权视为一种带有公权力色彩的私权利。

把气候变化问题与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已经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气候变化不仅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但归根到底还是发展问题。”详见2007年6月4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第41届联合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就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的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并且,“人的发展权利又意味着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包括在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的限制下对他们的所有自然资源和财富行使不可剥夺的完全”参见《发展权利宜言》,http:∥省略chineseesasocialyouthdevelopment.htm。。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碳排放权可以定义为一种在大气环境容量承受范围之内,由国家、群体或者自然人利用地球资源谋求发展而向大气排放一定容量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权利。

二、关于碳排放权的争执

温室气体的过量排放是引起气候变暖的罪魁祸首,这个观点已然深入人心,为了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必须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也已成为全球的共识,但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责任共担”上,即哪些国家应该减少排放?应该减排多少?

就目前而言,《京都议定书》是国际气候谈判中唯一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法律协议,它分别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作出了相应的减排目标,具体为:在第一承诺期内,发达国家必须完成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削减任务,以达到“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含量保持在一个恰当的水平,进而避免剧烈的气候变化对人类造成威胁”的目标。在这样的框架下,发达国家被要求按既定目标施行具体的量化减排,而对发展中国家则不做强制性约束,只是强调保持可持续发展。

但《京都议定书》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小布什就任总统之后,美国单方面地退出了《京都议定书》,不再接受强制减排义务,此举引起了轩然大波,但美国并没有完全自我孤立,其参与国际上关于气候问题的谈判也从未中断过。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未被要求强制减排,这为我国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排放空间”,但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同样减排义务的呼声日益高涨,我国面临的国际压力也越来越大,这最终必定会影响到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等各个方面参见《“后京都议定书”时代:中国与国际排放新秩序》,载于2005年2月17日《第一财经日报》,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5-02/17。。

(一)强调环境权的发达国家

环境权是指特定的主体对环境资源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对公民个人来说,就是享有在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主要包括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的知情权和环境侵害的请求权。发达国家片面强调人们都生活在地球上,地球遭受的环境破坏是全人类的责任,大家都享有在良好的环境里生存发展的权利,也就都有义务来改善环境,阻止气候恶化。但早已完成工业化进程的发达国家无疑站在金字塔的顶端,为了维持较高的生活水准,他们的人均碳排放量远远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他们的排放不单纯是生存性排放,同样也是享乐型排放,他们放弃不了奢侈的生活方式,自私地为保护本国利益而不愿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

退出了《京都议定书》的美国提出的一个借口就是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的排放大国不承担强制减排的义务,美国担心批准了《京都议定书》会提高其经济成本,影响其国际竞争力;作为减排激进派的欧盟则急于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捆绑到一起来承担减排义务,并将其纳入到以他们为主导的减排计划中。他们片面地强调气候变暖对未来的损失影响以及当下环境权受到的威胁来自于全世界,而选择性地忽视了自身在发展过程中已经对环境造成的破坏。

(二)争取发展权的发展中国家

虽然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期的中国能源消耗量急速攀升,已经取代了美国头号温室气体排放国的位置,但回溯历史,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仍然只有美国累计排放量的零头,而且从人均排放量来看,中国仅为美国的四分之一左右。从道义角度来讲,中国有继续发展的权利,碳排放量的增加仍将持续,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主要是生存性排放以及发达国家的生产转移排放。对此,对待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问题绝不能一刀切,应给予其继续发展的足够空间。

碳排放存量和流量同工业化进程的历史有关,也反映着发达国家累积的沉重“碳债务”――这是对地球大气的过度剥削[1]。排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对气候的影响将持续三百年之久,所以想要制定一份公平的减排方案不仅要考虑到各国现在的排放量,还应当参考其历史排放量。近代工业革命以来,机器生产取代了人力,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与之俱来的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无论是规模还是速度都已远远超过以往。如果认定过量的温室气体是引起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那么已经通过排放完成这场革命的发达国家就应为此承担主要责任。

(三)国际间的竞争与合作

考虑到排放权利的性质以及减排能力的差异,国际社会在减排责任的承担上设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其核心理念是世界各国无论大小、贫富,都对气候变化负有共同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平均承担,而是要充分考虑各国国情,制定相应且合理的减排目标。发达国家要严格按照设定的目标减排,发展中国家则实行自主减排。同时发达国家有义务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等帮助。以中印等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均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即将截止于2012年年底。为避免碳减排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各缔约方经历了从2009年的哥本哈根会议、2010年的坎昆会议直到2011年的德班会议的艰苦谈判。2011年12月,来自两百多个国家的代表出席了德班会议。经过漫长的拉锯战,会议几经延期,最终使得《京都议定书》起死回生,各国同意第二承诺期于2013年开始生效,中国在本次会议上表现出极大的诚意,宣布2022年后中国愿意有条件地接受强制减排协议。尽管如此,面对西方国家的苛刻条款和无理要求,谈判仍很艰难,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表示“希望有关国家像中方一样,采取切实行动应对气候变化,而不是仅停留在口头上”[2]。

归根结底,两大阵营的碳排放权之争主要是经济利益的争夺,但是当国家利益与全人类的利益不能很好地契合时,也应该尽量维持一个次优的局面,即世界各国不能做到全面强制减排,但至少可以尽力自主减排。在有限的空间里如何分配发展权是我们需要长期面对的重大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将始终伴随着竞争、妥协以及合作。

三、关于碳排放权争执的法理分析

(一)“共同责任”与“区别责任”

“共同责任”最早起源于对共同利益的保护,1967年的《外层空间条约》序言指出:“确认为和平目的而发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这里的“共同利益”无疑隐含着“共同责任”的意蕴[3]。而“共同责任”的初步设定应该是在1972年联合国第一届人类环境大会的《人类环境宣言》上,其第一部分表达了“……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是关系到各国人们的福祉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的观点。鉴于气候变化的普遍性、广泛性和持久性等特点,保护和改善环境直接关系着人类的共同利益,理所当然应该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但是发达国家单方面坚持“共同责任”而不顾眼前工作的进展,例如全球最发达的温室气体大国美国,由于其坚持“单边主义”,在2001年就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认为“美国不应签署任何议定书或者其他的公约,除非公约或议定书在为附件一所列的发达国家设定限制或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目标时,也为发展中国家同时设定限制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时间表”[4]。如果发达国家片面地坚持“共同责任”,那么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任务将裹足不前。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区别责任”显然更为有利。同样地起源于《人类环境宣言》,“区别责任”指出“在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大半是由于发展的不足而造成的,……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牢记它们的优先任务和保护及改善环境的必要”。从此,国际社会对于“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都有了初步的认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将这两个责任原则正式引入国际性条约中。这两个责任从最初的萌芽发展到后来的两者并重,即“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并于1992年由《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一系列重要国际法律文件确定,具体表述为“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世界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5]。这个原则不但是历次气候变化谈判的一条中心线索,也是南北双方利益集团争议的焦点所在。

既然发展中国家的情况要求被特殊考虑,那么就不应该让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承担同样的义务,这就是“区别责任”的体现,无论在历史上还是现在,发达国家都是主要的能源消耗者和温室气体排放者,所以在义务的承担上,要区别对待才合理公平。

(二)“生存性环境权益”与“生产性环境权益”

①“环境权”与“环境权益”是不同的概念,环境权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在健康、安全与舒适的环境中生活与工作的权利;而环境权益是指通过环境对主体造成实际影响,且这种影响被法律确认或现代社会的法观念普遍认为其具有可谴责性时,主体所享有的对抗该影响的法律权利或法益。

②《哥本哈根协议》第2条规定:“我们应该合作起来以尽快实现全球和各国碳排放峰值,我们认识到发展中国家碳排放峰值的时间框架可能较长,并且认为社会和经济发展以及消除贫困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仍然是首要的以及更为重要的目标,不过低碳排放的发展战略对可持续发展而言是必不可少的。”

碳排放权概念是以大气环境容量理论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该权利以大气环境容量为客体,所以碳排放权是一种环境容量使用权,可以理解为环境权①的一个子概念。环境作为一种稀缺的自然资源为人类提供了两种权益:一种是人类享有在适宜环境中生存的权益,可称为“生存性环境权益”;另一种是人类享有利用环境发展生产力来满足自身需求的权益,可称为“生产性环境权益”。两种权益分别体现了“生存”和“生产”,这两种环境功能对人类而言都意味着某种形式的“福利”存在,前者提供了直接的生活享受,后者则表现为间接的产品或服务所提供的效用[6]。同时,正是由于环境资源的稀缺性,这两种权益本身是相互竞争的,此消彼长的矛盾也必然指向如何合理分配稀缺的资源。

气候变化谈判的基本问题就是全球气候变化的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7],实际上就是通过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确定各国分别享有何种权益以及具体享有的数量。对于碳排放权之争,纵观人类关于气候变化的历次谈判,都可以视为对自身利益与综合利益的平衡,而各个国家正是基于希望取得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权益,导致了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生效,到《京都议定书》的搁浅,到哥本哈根会议的举步维艰,再到德班会议的压力重重。究其原因,正是发达国家单方面追求“生存性环境权益”,同时发展中国家强调“生产性环境权益”。如果满足发达国家的要求,在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只追求“生存性环境权益”而取消“生产性环境权益”,那么环境保护事业将会日益完善,但同时人类社会也就停留在现阶段的发展水平,甚至倒退;同理,顺应了发展中国家只顾扩大温室气体的生产,使得经济活动占用了全部环境容量,那么人类生产的基本条件都将不复存在,人类也将无法生存,这显然也是一种不可接受的极端情况。要克服这两者的矛盾,很明显不能只保留一种而排斥另一种,而是应该合理地将两者相结合,各取必需的部分,这其实就是一种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思想,既使人类得到发展的福利,也无损生存的环境。这一思想也体现在了2009年《哥本哈根协议》第2条②。

(三)“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

罗尔斯提过,正义是社会的首善[8]。在正义的概念体系中,根据发生领域的不同可分为法律正义、道德正义、经济正义、政治正义等,而气候正义是在气候变化应对领域内的正义。有学者阐述:“如果不解决好气候变化与正义之间的相互影响,那么我们就绝不可能成功地应对气候变化”[9]。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要减缓、遏制气候的变化;另一方面是尽量适应气候的变化。气候正义在这两个层面上遵循的原则,前者是分配正义的法律问题,后者是矫正正义的法律问题。

在碳减排方面,如果以个人为主体来承担这个责任,首先要将全球七十亿人按照其具体情况分类,这样的分配模式有着巨大的困难,而且个人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所以以代表着个人的国家和政府作为参与分配的主体较为合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由于其经济、技术、自身自然资源环境和综合国力水平等的差异,在减缓和遏制气候恶化的过程中,根据分配正义对于不同的主体应该给予不同的对待,如在环境资源使用的分配方面,应该按照具体主体的不同情况进行分配,发达国家的环境资源的利用是建立在消费享受的基础上,而发展中的国家则是为了摆脱贫穷困苦而在使用自身的环境资源,那么在治理时则应该注意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分配自然资源的公平、发展自身经济的机会公平。

矫正正义要求遭到损害的主体有权利要求损害者对受损害的利益进行恢复和补偿[10]。在适应气候变化的问题上,首先我们应该厘清历史责任与现实、未来排放之间的关系。在过去的一百多年工业化进程中积累的排放而造成的危害,发达国家应当承担起历史责任;而目前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悬殊,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方面也有差距,所以在为避免气候变化造成损失的适应性措施也应有所不同。考虑到过去和现在的情况,可以采取发达国家向受损害的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方法,比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和资金的转移,这样更加体现了公平与正义,这也是清洁发展机制存在的价值所在。

一言以蔽之,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进程中,发达国家应当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也应该在国际谈判和做出相应决策时尽到自己的义务。

四、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及法律对策

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大环境下,我国的年平均气温也处于上升通道中,预计到2022年,我国的年平均气温将比2000年时高出1.3~2.1℃,到2050年将再升高1~1.2℃[11]。气候变暖给我国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海平面的上升和极端天气的频发。我国的经济重心大多在东部沿海地区,海平面的上升对沿海城市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最坏的结果甚至是淹没,而久旱不雨、旱涝急转等极端天气给我国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带来了巨大灾难,可见气候问题给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带来了不小压力。

在当前的国际形势下,碳减排问题已不仅仅是简单的环境问题,更是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碳排放量还会进一步增加。在绝对总量上,中国已是世界头号碳排放大国,从人均排放量上看,我们也已接近全球人均排放水平,这使我国在温室气体减排上面临着巨大的国际压力。

(一)国际法层面关于气候变化的应对

尽管多年来气候变化问题上的谈判一直处于相互制约却又错综复杂的矛盾之中,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颁布后每年一次的缔约方会议上,国际气候谈判向来都是困难重重。目前最大的分歧还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博弈,既得利益者不想放弃自己的利益,作为新兴国家,我们也要争取我们发展的权利,要团结一切我们可以团结的力量,在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法律的谈判上发出自己的声音,尽可能多地反映出中国立场,争取中国利益。同时,我们也应该强调人均排放,强调历史排放,把握住这些,对我们在谈判桌上争取到有利位置都是十分必要的。对我国而言,我们既不能不负责任,游离于主流意识之外;也不能盲目地承担责任,影响自身工业化的进程,而应该从国情出发,设定合理的目标,采取行动自主减缓排放。此外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对于中国而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中的重心正在由“区别责任”向“共同责任”上偏移。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们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给自己限定了具体减排目标:与2005年相比,到2022年我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将下降40%~45%,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和巨大的代价。

作为21世纪人类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气候变化的全球治理关系到各国的发展和人类的生存,需要国际社会携起手来合作应对,《京都议定书》创立了三大机制:在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实施的联合履行机制(JI)、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以及基于市场的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这三大机制正是为了用国际合作的方法解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减排冲突。所以如果国家意志可以达到统一,形成协议或者公约等再予以实施,那么应对这一挑战也就变得容易得多。作为发展中的大国,我们将逐步承担更多的义务,但绝不能因此束缚住自己的手脚。我们既要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也要对全人类负责。

(二)国内法层面关于气候变化的应对

1.应明确碳排放权的物权属性。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客体必须是可以进入法学体系之中且权属内涵明确,只有在这一前提之下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为这一权利设立其义务承担的方式。我国物权法第一大原则是“物权法定”原则,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传统的物权理论认为,物权即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他性地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强调物权人对特定物的排他性的直接支配;物权的标的物原则上限于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12]。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实际上的客体不局限于常见的动产或者不动产,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权利中的一些无形的资产也在其调整范围之内。笔者认为,碳排放权也类似于民法物权中用益物权,可以将其归入准物权的范畴,而且碳排放权与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同在于大气的全球流动性使其具有了国际化的色彩。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对大气环境容量资源实行物权化,建立具有物权属性的碳排放权制度,是合理利用大气环境容量资源、有效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然要求[13]。

2.应构建我国的碳排放交易机制。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京都议定书》中引入了市场机制,把二氧化碳排放权定义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EmissionTrading)。碳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引领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中国的碳交易市场也悄然兴起,自2008年7月以来,我国相继成立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山西吕梁节能减排交易中心等,共同构建了碳交易市场的基础。但我国现行的管理和指导碳排放交易的法律法规仅限于2005年颁布施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可喜的是,该法已于2011年8月15日重新修订,虽然与发达国家所制定的碳排放交易制度还有一定的差距,但已经有了较大改善。在德班会议上,中国也表示即将建立自己的碳排放交易系统(ETS),这将更加有助于利用市场机制有效地配置资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只有不断地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明确碳交易的机制,结合国内外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现状,尽快规划中国碳排放交易的框架,才能用市场来降低减排的成本,指导我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实施。

3.应做好应对碳关税政策的准备。如今,欧美发达国家挥舞着“碳关税”的大棒,随时会打在我们身上,虽然碳关税有悖于自由贸易原则,但在强权的推动下未必不会实现。对此我们要敢于应付,迎难而上。在应对国际贸易问题时,我们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合理地利用规则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与其让财富白白溜走,不如将税收留在国内,在发达国家开征碳关税之前制定好自己的碳税政策。根据世贸组织禁止“双重征税”的原则,如果我们在国内征收了碳税,那么在货物上岸时就不必再受发达国家的盘剥。

除此之外,碳税还有着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调节作用,利用征收上来的碳税,我们可以投入到新能源的开发利用上去,发展我们自己的低碳经济,同时,将碳排放反映到商品价格中去,对于提高人们的低碳意识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在全社会倡导合理物质消费,使环保观念深入人心。

4.应建立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套保障。

完善相应的法律配套保障体系是我国在低碳领域的法律能够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也关系到我国低碳经济高效有序地发展。目前诸多制度均是针对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而设定的,对于碳排放方面的保障显然不足。

根据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属性,在碳排放交易过程中应该对其设立排放权交易登记系统,便于对交易的有效性和进行状态进行监控,降低交易风险;在核准排放量方面,现有的技术标准还不完备,可以建立专门管理与监督的机构为排放交易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在资金方面,可以鼓励预借与碳信贷,促成与排放体系的建立、支撑排放交易运行和围绕排放交易体系相一致的融资活动。此外笔者认为还可以从环境功能区的划分环境功能区划分是依据区域生态系统类型的一致性,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以及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流的紧密性,将生态系统类型一致、结构和功能完整并联系紧密的生态系统划分到同一分区以确定分区方案。着手,以便更好地计算碳排放权相对量,从而有利于掌握减排量的多少,对于社会公共利益也可以更好地保护。

5.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不仅仅是国家或者企业的责任,也涉及我们个人,因为任何一次碳排放都是在侵害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因此在大力推行低碳经济的今天,也可以通过加大对低碳生活的宣传力度,倡导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发挥公众的自觉性,提倡低碳发展,逐步健全相应的国内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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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兴.试论国际环境法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J].时代法学,2003(1):8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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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赵志华.从伦理维度看罗尔斯的正义论[D].重庆:西南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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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徐振梁.气候正义浅析――一种国际环境法的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1(6):254-256.

[11]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EB/OL].(2009-12-20)[2010-03-10].省略china.gov.cn/WebSite/CCChina/UpFile/Fi1e189.pdf.

[12]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5-8.

[13]王明远.论碳排放权的准物权和发展权属性[J].中国法学,2010(12):92-99.

OnChina’sLegalResponsetoClimateChangesfromthe

PerspectiveofCarbonEmissionsDispute

ZengWenge,PengJingjing

(SchoolofLaw,ChongqingUniversity,Chongqing400045,China)

减少碳排放的建议范文篇3

全体干部职工:

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减少碳排放是节能、环保、绿色、生态、健康的一种生活方式,是改善我们的生活环境,享受美好人生的一种愿望。为了我们xxx更加靓丽,为了我们生活更加幸福、环境更加美好,我们向全局干部职工倡议:

一、争做低碳生活、绿色出行的宣传者。低碳生活无处不在、无处不有。我们倡议全局干部职工学习掌握、宣传低碳知识,提高低碳意识,树立低碳理念,倡导低碳生活;向身边人宣传开展“低碳生活、绿色出行”的意义和方式,带动更多的人参与到行动中来。让我们的家园多一片蓝天,多一丝绿色,多一路畅通,多一些文明。

二、争做低碳生活、绿色出行的践行者。我们倡导全局干部职工积极参与“低碳生活,绿色出行”活动,特提出如下倡议:

(一)居住在城区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在不影响上、下班制度前提下,根据自身的身体素质选择步行或骑行的方式出行。

(二)根据天气情况,在保障人身安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每天下午下班后,由“低碳绿色骑行俱乐部”组织在城区车辆较少的路段骑行1小时。

(三)本年度选择步行或骑行的出行方式,沿永定河、大清河、引清东干渠等河堤,组织2次以上的河流生态环境巡查活动。

(四)利用周六、日组织一次远距离骑行,到周边县、市参观绿化、生态、污染治理的工程项目,并交流工作经验。

(五)每周五设立为“无车日”。在不影响工作和生活的前提下,全局干部职工不使用机动车。集中执法行动或上级安排的集中活动除外。

三、争做低碳生活、绿色出行的倡导者。我们倡议全局干部职工树立“能走不骑,能骑不坐,能坐不开”的出行理念,自觉遵循“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倡议内容,尽可能采取乘坐公交车、骑自行车或步行等出行方式为广大居民作出表率。

繁忙的道路,城市的未来,也许将从这一刻开始,更加通畅,更加光明!

我们期待您的参与!

xxx县环境保护局

XX年6月xx日

“低碳环保,节能减排”倡议书

老师们、同学们:

人类靠环境生存,环境靠节能维护。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及能源危机的跋涉中,需要我们珍惜资源,降低能耗,建立绿色生活方式,共同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美好家园——地球,让天更蓝,水更清,地更绿。为此,特发出“节能减排,低碳生活”的倡议:

一、做节能减碳的传播者

节能减碳,不仅是一种认知,更是一种发展方式,需要我们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树立节能减排的环保意识和低碳生活理念。在日常学习、生活和工作中,踊跃担当节能减碳的宣传员、志愿者,以节能降耗为己任,自觉养成健康、文明、节俭、环保的良好习惯。以积极的心态,摒弃陈腐的用能观念,抵制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行为,把低碳生活的目的和意义,传递给周边的每一个人,共同营造低碳环境,过低碳生活,做绿色公民。

二、做践行节能减排的楷模

要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从节约每一度电、每一滴水、每一张纸、每一粒米的点滴小事做起,做自觉践行节能减排的楷模。

1、养成离开办公室、教室、寝室及其他公共场所时随手关灯、关空调、关电脑的良好习惯。

2、会议室、办公室(家庭)做到冬天空调温度不高于20度、夏天空调温度不低于26度。

3、天气晴朗、光线充足时,建议教室、办公室、会议室以采用自然光为宜。

4、开展节水行动,随时关闭水龙头,做到人离水断,衣物集中洗涤,减少洗衣次数,洗涤剂要适量投放,避免过量用水。

5、积极推广“无纸办公”、“无纸通信”,节约打印、复印用纸,提倡双面使用打印纸。

6、树立资源循环利用的意识,争取做到“一物多用”。逛街时带上购物袋,少用塑料袋,减少一次性用品(如纸巾、纸杯、筷子、方便碗等)的使用。

7、养成健康科学的饮食习惯,树立节俭文明的生活消费理念,节约粮食,反对浪费,提倡适度消费,不超前消费。

8、分类保存和回收处理废纸、饮料瓶、电池等废弃物,促进生活节能减排。

9、多骑自行车、多坐公交车,少开车;多爬楼梯,少乘坐电梯,为节能减排出力。

三、做督促节能减排的典范

倡导文明的低碳生活方式,自觉养成健康、文明、节约、环保的良好习惯,发现身边有浪费等不良行为要主动制止、及时规劝,发现因设备损坏或施工造成的浪费现象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督促整改。围绕节能减排,积极开动脑筋,发挥聪明才智,积极主动地为节能减排建言献策。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节能减排是可持续发展的具体体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人类的远见、智慧和内涵、修养的外在彰显,更是对子孙后代负责的身体力行、义务担当!一滴滴水能汇合成大海,一棵棵树能成长为森林!让我们每一位师生员工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从点滴着手、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做起,积极参与节能减排,认真开始低碳生活,为实现国家的节能减排目标、为创建节约型校园、节约型社会做出自己积极的贡献!

xxx中学

二一四年六月xx日

低碳绿色环保过春节倡议书

新春佳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亲人团聚,走亲访友,享受欢乐,热闹非凡。为努力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和舆论氛围,鼓励引导社会公民进一步增强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切实履行呵护环境责任,我们向全市人民发出如下倡议:

一是不放少放烟花爆竹。同一片蓝天下,我们同呼吸,共命运。为了您和他人的身心健康,为了我们的呼吸更清新、家园更绿色,让我们从不放一支烟花、少放一串鞭炮做起,切实改善我们的大气环境质量。同时尽量选择电子爆竹、鲜花等安全、时尚的方式,送出衷心祝福,欢度新春佳节。

二是选择健康绿色出行。春节期间,市民外出走亲访友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尽量不开或少开私家车。在距离合适的情况下,尽可能选择步行、骑自行车等低碳出行方式,不断改变高消耗的生活习惯。上下楼时,多走楼梯,少乘电梯,不仅有利于锻炼身体,而且还有利于节能。

三是树立节俭消费观念。走亲访友不攀比、不浪费,拒绝购买过度包装和污染环境的商品,选择购买绿色产品和绿色食品,为父母、亲人送上表情达意的节日礼物。倡导节约、勤俭的就餐方式,亲人团聚时,做到按需点餐,不剩菜、不剩饭,剩餐打包,争当“光盘”族,杜绝“舌尖上的浪费”。

四是享受低碳生活方式。外出购物时,多使用布袋子、菜篮子,少用塑料袋,减少使用一次性木筷、纸杯等日常生活用品,努力减少节日垃圾,共同呵护我们绿色的家园。照明选择使用节能灯,并养成随手关灯的好习惯,切实降低能源消耗。

减少碳排放的建议范文篇4

[关键词]低碳经济环境服务市场碳关税

随着全球人口和经济规模的不断增长,温室气体带来的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成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严峻挑战。作为温室气体的一种,二氧化碳的排放可以被隔离或采用技术手段消减,因此,国际上温室气体排放削减的重要途径是把温室气体排放目标与大气中二氧化碳削减相关联。低碳经济是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

一、发展低碳经济的国际背景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京都议定书》是历史上第一个给成员国分配了强制性减排指标的国际法律文件,而《哥本哈根协议》对成员国的的减排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只是为各国下一步开展全球气候变化谈判提供了起点。中美作为世界的焦点,双方的立场、态度将对未来国际温室气体减排框架的形成起到关键作用。

美国目前参与国际气候变化公约的可能性不会很大。一方面由于美国国内对削减碳排放的量化指标不但要求从技术上明确其效果、还要从经济上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根据美国1997年的《伯德-哈格尔决议》,美国不应当签署没有明确各参与国相应责任的气候协议,并且要求行政部门对任何气候政策都要提供经济合理性分析,以确保未来的收益高于现期费用。因此,多数美国人认为现在还没必要采取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另一方面,即使美国参与了国际性气候变化公约,对于温室气体排放的交易也面临两难选择:若不采取交易的办法,削减排放的成本费用在发达国家就显得太高;倘若采取交易的办法,削减的配额的分担有可能得不到各方的普遍认同,从而无法获得美国国内公众政治上的支持。因此,哥本哈根会议后,美国为防止各国对温室气体排放各行其是,提出到2018年如果未达成多方协议,就美国的国内气候政策美国可以单方面调整关税政策,碳关税是其可能的选择。因为在不存在削减温室气体共同行动的国际政策下,美国认为美国国内的企业竞争力会受到国内气候政策与其他国家“碳泄漏”的影响。为保护其国内企业由于严厉的国内气候政策导致的资金密集型产业的竞争力减弱,将对来自于其他国家(尤其是中国)的增加温室气体排放的能源密集型进口品征收碳关税。除非温室气体排放削减等同于或高于美国,或者被美国认定的不发达国家,或者是温室气体排放少于全球温室气体排放0.5%,进口到美国的商品需要购买排放配额,以保证其国内产业的就业率、竞争和发展。因此,碳关税的目的是保护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竞争力。

中国是为西方进口需求生产碳密集型产品的供给者,作为消费者的美国应该对制造产品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负责,而不应是出口这些产品的发展中国家负担。而中美两国不同的选择依据和标准必然导致中美关系将会进一步恶化,碳关税将会彻底搅乱中美的贸易关系,这是对双方都不利的。

为在未来的全球共同行动中取得话语权,同时也是本着对全人类负责的态度,中国自愿性地实施减排措施,采取低碳经济战略。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实质是解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技术替代取决于能源投入中替代资本和技术转换的难易以及低碳排放技术成本的高低。但是如果不存在各国一致认可、执行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框架协议,低碳排放的新技术市场就发展不起来,社会将会锁定在集中大量使用石油的体系中,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全球温室气体变化的问题。

二、国际环境服务市场搭建减排交易平台

哥本哈根会议的结果也包含着一些“积极因素”,如有关建立一个新的气候基金机构的条款,各方一致认为发展中国家在改善气候方面需大规模资金保护其森林,逐渐走上低碳发展道路。这就存在着积极的可能性,即让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沿《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铺设的碳汇交易路径取得进展。

国际上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基于市场的环境保护做法是引入经济激励的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其历史轨迹遵循“避免”、“缓解”、“补偿”的发展顺序。“避免”通过不发展或替代方式发展或限制发展来防止负面的环境影响。如果避免方式在社会经济上不可行,那么“缓解”措施最大可能地减少、消除发展过程中的环境影响,但并不能根本上解决环境与发展的矛盾。对于已经造成的生态破坏及预防则要采用“补偿”方式。在各国的实践过程中,由于投入不足、设计管理不当、开发者不完全遵守条件、权威部门的履约监督等原因,自然生态补偿没有取得相对很好的生态保护效果。关键是这些生态保护技术方法上的探索难以解决社会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因此,一些担保、保证金、补偿信用等经济激励手段运用于自然生态补偿的实施。随后各个国家政府部门、国际发展组织同样进行了用经济激励手段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尝试,分别提出了一些相关的概念,包括:国际的生态环境服务付费、环境服务市场、环境服务报酬和环境服务补偿。

国际上生态环境服务市场是根据环境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不同自然环境服务从不同领域、依据不同途径给予其补偿。这些环境服务付费从开展的生态环境服务领域分为四类:流域保护、碳固定、景观和生物多样。大型的项目计划往往是由政府驱动,但大型的项目计划也有规则调控下的生态环境服务市场,如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关于气候改变的碳汇市场。环境服务市场涵盖了多方参与、选择和一定程度的竞争,是传统市场在环境服务领域的创建和拓展,应有明确的商品、交换转移。国内的环境服务付费如美国的一对一直接贸易、结算交易;国际间的交易包括哥斯达黎加FONAFIFO生态服务付费。但这种意义上的环境服务市场(除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的碳汇市场)只有在几个发达国家存在。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服务市场与这个标准差距较大。往往是一个提供者供给的环境服务产品有交叉。如:进行碳固定服务而保护天然林时,也同样提供了流域、多样性保护和景观服务。除了因为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服务市场除市场机制一般意义上的不足外,还由于生态服务的空间特征限制了供给方的竞争,现存的例子都是一个买者和一个卖者的双边协议,即不是自由、平等意义上的市场,当市场机制的交易成本太高时,多方卖者和买者就不会参与到其中。

三、低碳经济战略与环境服务市场的选择

低碳经济模式与环境服务市场在降低减排成本实现减排目标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首先,高碳排放的替代技术是影响温室气体排放削减成本的重要因素之一。低碳经济通过低碳高效技术创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选择低碳燃料,使用低能耗技术提高单位能耗的产出效率,减少高碳含量物品的生产,增加森林覆盖面积对碳进行隔离净化,达到从根本上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其次,在清洁发展机制框架下,低碳高效技术的转移会使输出国获利,同时实现低成本排放削减。最后,作为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征税手段和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的国际环境服务市场是降低成本费用的手段,同时也鼓励了现有的低碳排放技术的扩散和对新技术的开发应用。这些经济激励手段为排放温室气体形成一个市场价格,经济组织会为追求低成本进行多种途径的选择。消费者会在受政策影响的价格信号下选择低碳燃料,使用低能耗高效率技术,采用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特定技术等。如欧盟计划实施气候变化项目和碳交易,通过国际间二氧化碳排放交易可以使美国减少30%~50%的成本费用实现减排。不过,以强制执行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管制手段虽也可达到削减目标,但交易成本相应要高出市场方式许多。对于国内而言,政府作为市场力量的替代形式也并非总能实现其目标,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立法严格要求企业减排二氧化碳。

仅仅通过各方的自愿或强制行为是无法最终达到减排目标的。低碳经济模式与环境服务市场都具有降低经济体温室气体减排成本费用的作用。只不过二者分别侧重于技术手段与组织方法、长期与短期、生产领域与交易领域。在不同的低碳技术的发展阶段、不同经济状况、不同自然禀赋、不同敏感性的碳削减服务的交易国会采取不同的方式参与到碳环境服务市场这一交易平台,实现减排成本的降低。政府采用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则是一个相对较优的选择,如可交易的许可证、排污收费制度、水资源费、财政的补贴、税收削减等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通过调整政府行为而影响相关利益者的行为,是一个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实施机制。

四、结论

1.在国际和国内缺乏引导碳汇市场发展的政策环境下,中国目前的削减温室气体排放是由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碳服务商品在现有技术水平、制度条件下难以实现排他情况下,由政府作为主体可以把外部交易成本转为内部交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交易成本,明确了碳环境服务的准商品性质、使减排成为供需双方的必要选择,这就是一个进步,但更重要的是政府在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积极引进市场机制,引导公众参与。

2.通过排放许可证交易可降低总的削减成本费用,只不过排放权作为国际领域内未进行初始分配的权利,各国还首先要解决温室气体排放初始产权。由于各个国家在收入、对气候变化的敏感性及能够采取的措施方面存在差异,而且基于森林的合格的碳汇交易的标准、指导过于复杂,往往引起交易方长期、细致的谈判,并且相关国家越多,达成一个稳定的协议就越困难。这些都是引起交易成本增高的原因。

3.环境服务市场改变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政治活动中不平等的援助关系,成为市场交易平台上的平等经济主体、政治主体。为形成稳定、长期的国际气候领域合作夯实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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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碳排放的建议范文篇5

随着全球气温的不断上升和世界范围极端气候事件的频繁发生,由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引起的全球变暖问题,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采取行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已经成为国际气候谈判议程中的重要议题。自1992年在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正式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简称UNFCCC)及1997年签署《京都议定书》以来,国际社会围绕UNFCCC《京都议定书》和的谈判已经不只是单纯的环境事务,而是关系到未来各国争取发展空间和选择发展道路的重大战略问题,对于各国的经济发展、能源政策、科技创新以及生活方式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为了缓解由于履行《UNFCCC》及《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义务给国内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寻求成本有效的减排方式、制定和实施国家低碳发展战略已经成为当前各缔约国的首要任务。鉴于森林在调节陆地生态系统与大气碳库之间的碳交换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及其面积的改变对陆地生态系统碳库的影响,通过增加造林和减少毁林面积来履行《京都议定书》中的减限排义务,减少由于在能源领域实施减限排措施给国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压力已成为各附件1缔约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维护国家利益及国际气候谈判中的一项重要策略。在全球实施低碳发展的战略背景下,如何结合我国国情、林情,从激励机制和政策体系角度,设计和有效实施REDD机制,提出我国林业行业减排增汇的政策措施及谈判对策,确保我国作为高度负责国家的形象以及我国未来发展的排放空间,是目前我国参与气候变化林业议题谈判及实施林业减缓行动急需决的问题。

1国际气候制度下的主要林业政策

1.1国际气候制度下与林业相关的主要规定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了寻求成本有效的方式实施全球低碳发展战略,《UNFCCC》要求附件1缔约方应该实施并详细阐明其保护和增强温室气体吸收汇和储存库、促进可持续森林管理、造林和再造林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包括生物量、森林的可持续管理,保护和增强所有温室气体的吸收汇和贮存库。各缔约方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的政策和措施时应考虑到不同的社会经济情况,应具有全面性,并包括所有有关的温室气体源、汇和库以及适应措施,且涵盖所有的经济部门,确保以尽可能最低的成本获得全球效益。此外《UNFCCC》还要求发展中国家采用由缔约方大会制定的具有可比性的方法编制人为引起的各种温室气体的源排放和汇清除的国家清单,但发达国家必须为其提供相应的资金(UN?FCCC,1992)。

(2)京都议定书。在《UNFCCC》第3次缔约方会议签订的《京都议定书》中规定允许附件1缔约方根据缔约方会议制定的与土地利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活动(LandUse,LandUseChangeandForestry,简称LULUCF)引起的碳排放和汇清除相关的方式、规则和指南,用1990年以来人为直接的造林、再造林和毁林活动引起的温室气体源排放和汇清除的净变化,来抵消其在京都议定书所承诺的温室气体减限排指标;此外,为了减轻由于承担减限排义务,给其国内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压力,清洁发展机制(CDM)规定《京都议定书》附件1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可以在非附件1国家实施造林或再造林项目,用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lCERs或tCERs,lCERS为长期核证减排量;tCERs为临时核证减排量。CERs是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s的缩写)抵消其在《京都议定书》中所承诺的部分减排指标,同时为《京都议定书》非附件1国家带来资金和技术的援助,促进非附件1国家的可持续发展(UN?FCCC,1997)。

(3)巴厘行动计划。《UNFCCC》第13次缔约方会议制定的《巴厘行动计划》将与减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毁林和森林退化所导致的排放问题有关的激励机制和方针政策以及发展中国家森林保护、可持续森林管理以及加强森林碳储量的问题纳入了2012年以后的气候谈判议程,并要求各缔约方要进一步采取有意义的行动,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及森林退化所致的排放量。在采取REDD+行动时,需考虑当地和土著社区发展的需要,在处理与REDD+有关问题的政策和激励措施时,应该积极地开展示范活动,分析毁林的驱动因素。此外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施的REDD+活动的可测量、可报告性应该取决于所得到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的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查(UNFCCC,2007)

(4)坎昆协议。第16次缔约方会议提出的《坎昆协议》要求发展中国家在获得充足的、可预测的资金、技术以及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援助下,实施REDD+活动(包括制定国家REDD+行动计划、林业碳排放参考水平的设定)。要求发展中国家建立严格、透明的国家森林监测体系对所实施的REDD+活动进行报告和监测。发展中国家所实施的REDD+活动应该从制定国家行动计划和方针政策以及能力建设开始。实施REDD+活动的国家行动计划和方针政策应该包括加强能力建设、技术开发和转移以及示范活动等。所开展的示范活动应该是可测量、可报告并可核查的(UNFCCC,2010)。

1.2相关规定分析

为满足气候谈判的需要,国内外的很多文献已对国际气候制度森林”造林”森林管理”等术语的定义、活动类型及核算方式的选择进行了分析(张小全,2003)。随着国际气候谈判进程的发展,目前与林业相关的气候谈判已集中在REDD+议题上,因此,本文仅对REDD+的相关条款及发展趋势进行简要分析。在对《巴厘行动计划》和《坎昆协议》中与林业有关决定以及历次《京都议定书》特设工作组会议与林业议题相关的谈判提案进行文献调研和背景分析的基础上,采用由范围、参考水平、融资和分配机制四个结构单元组成的提案分析框架,对谈判文件中涉及的林业议题(REDD+)的33份提案理念的分布和演化进行了研究,并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对提案进行了比较,研究结果表明:目前较为认可的参考水平规模是国家规模;参考时期的提案中,NGO趋于采用历史参考水平,而大部分政府提案趋于采用历史调节参考水平;分配机制的提案主要是以正面激励相关国家的森林保护活动为主,其结果是对历史毁林率较高的国家给予奖励而对缓解气候变化做出贡献的低毁林率国家却得不到资助;越来越多的提案认为融资问题上应该采取阶段法,针对REDD+机制不同时间阶段的不同任务采用市场、基金或与市场挂钩机制等不同的融资方法。《坎昆协议》的核心部分强调了计划建立一个由发达国家提供资金援助的REDD+机制的框架以及要求发展中国家开发REDD+活动的国家行动计划、监测和报告所实施的REDD+活动的监测体系以及国家林业参考水平,但为对该框架的资金来源等问题并未进行具体、明确说明。坎昆会议在REDD+议题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仅仅是一个折中的方案,仅提出了国家应该如何实施REDD+的指南和建立,和建立REDD活动的指导方针和保障措施。SBSATA还将继续进行这方面的研究工作,而且还将制定一个进一步研究诸如碳计量等方面工作的计划。2011年后REDD+方面的指南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开发。#p#分页标题#e#

2实施低碳发展战略的国家林业政策

2.1不同利益集团实施低碳发展战略的国家林业政策

基于对英国、美国、加拿大、日本、印度、澳大利亚等3个气候谈判利益集团的国家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国家低碳发展战略而制定的林业行动计划和政策机制的调研和分析,本研究对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别政策进行了比较研究,并结合国际气候谈判进程和规则的变化,系统分析了这些国家林业应对气候的政策机制和政策意图,对各国林业政策的研究结果表明:为了履行《UNFCCC》以及《京都议定书》中所承诺的减排义务,减轻由于减少碳排放给国内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压力,在各缔约方编制的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林业已被作为重要的路径选择成为其减排和适应行动的重点领域。发达国家林业应对低碳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国家层面的战略框架和行动指南、实施碳汇补偿和市场机制、与企业合作推进林区的能力建设以及激励当地人参与REDD+的市场机制,实施这些措施的目的是希望在后京都时代用更多的土地与林业活动来帮助其完成第二个承诺期的减排任务,以便减轻工业、能源领域的减排压力。欧盟等发达国家将建立全球森林碳机制”作为其应对REDD目标的近期方案。为了有效地实施全球森林碳机制,欧盟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制度和运作程序。程序中只有签署了所建议的协议,承诺实施减少毁林或森林退化的活动,并实现REDD目标的发展中国家才能获得资金资助”的规定,无疑是想是通过REDD将发展中国家逐步引入承诺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轨道。发展中国家林业应对低碳发展战略的政策措施主要体现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以及鼓励林区居民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简称CDM)中的造林项目以及UN_REDD+(联合国环境规划署REDD项目)的示范项目,目的在于希望发挥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作用,并希望将林业减缓气候变化纳入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进程,以促进解决林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2.2我国实施低碳发展战略的林业政策

(1)宏观政策。在1997年《京都议定书》签署之前,我国政府强调发达国家必须采取实质性减排措施,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工业改造的技术和资金支持,不赞成通过林业CDM项目(即通过造林、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等以增加陆地碳贮存的项目)进行减排。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开始实施CDM机制下的碳汇造林项目。并于2006年开始实施全球第一个CDM林业碳汇项目。在2006年召开的气候公约第12次缔约方会议上同意就发达国家利用林业活动实现其减排目标进行讨论之后,我国气候变化总体政策发生了重大调整,2007年6月国务院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正式确定了林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家战略。2009年11月6日国家林业局《应对气候变化林业行动计划》,将林业主要发展目标、措施与应对气候变化进行了全面的结合。

(2)项目管理政策。为了促进CDM项目活动的有效开展,2005年10月12日,国家发改委颁布了CDM的相关制度和基本原则。在中国实施的CDM林业碳汇项目必须是中方控股的企业,而且要对其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额的2%。为了促进CDM项目活动的有效开展,2005年10月12日,国家发改委颁布了CDM的相关制度和基本原则。为了促进CDM项目活动的有效开展,2005年10月12日,国家发改委颁布了CDM的相关制度和基本原则。

(3)现有林业政策及研究存在的局限性。国内外与碳汇管理理论和政策实践相关的研究成果,对推动我国应对气候政策机制的研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文献及政策调研的结果表明:我国林业政策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战略的适应性还没有完全体现出来,目前仍缺乏在森林保护、森林经营以及林产品持续利用等重要领域上我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途径的政策途径;目前我国仍缺乏有利于碳汇林业的公共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区域政策和实施政策,这些内容恰恰又是建立和完善我国林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机制过程中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缺乏构建我国林业碳汇市场的市场机制和管理政策。

3国家适当减缓行动框架下的我国林业减缓行动建议

基于现有国际气候制度下的林业政策及其发展趋势研究,本研究认为,现阶段我国林业部门履行国际气候公约、实施低碳发展战略,应对国际气候谈判的重点应该是开发国家林业减缓行动计划、制定国家林业碳排放(或吸收)参考水平、开发能够监测、报告以及核查REDD+活动的森林监测体系以及开展能够实现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查(measurable,re?poitable,verifiable,简称MRV)的示范活动。在符合我国国情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前提下,我国林业减缓行动的政策措施可按气候变化政策方案、项目具体实施、法律法规、体制机构建设、行业标准、财政手段、部门/行业措施、公众意识/能力建设、研究示范和市场手段几种类型划分,可自行提出包括制定国家和省级气候变化林业政策方案、制定增加森林汇清除和减少森林源排放的林业法规、设立国家和地方林业应对气候变化部门或协调机制及开拓我国林业碳汇自愿市场等在内的具体减缓行动。

4未来承诺期我国参与REDD+谈判对策建议

(1)我国在REDD+相关议题的谈判中应坚持《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发达国家必须做出实质性的减排,坚持发达国家提供充足的资金和技术来帮助发展中国家,但不能牺牲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努力;坚持加强国际间合作尤其是资金援助和技术转移。

(2)中国应坚持在《公约》下通过长期的合作行动尤其是各国之间、双边和多边组织之间在技术、方法和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合作来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的排放。

(3)将方法学和政策机制这两个方面同等对待,要深入研究定义、计量、监测等方法学。

(4)坚持发达国家应为发展中国家的REDD+行动的开展提供充足、可预见、可持续、额外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进行能力建设和开展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排放的行动,以实现其减少毁林和森林退化带来的排放。

(5)各缔约方要制定合理的政策框架和积极的激励机制来鼓励发展中国家最大程度的参加该活动,尤其是土著居民和当地社区的参与,相关机制的制定和实施不能降低《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环境效益。

(6)在未来谈判中,应立足于我国的国情,继续和印度等具相似林业发展情况的国家保持立场上呼应,同时注意和巴西等发展中大国保持沟通,以最大程度地维护我国利益。减少毁林不能牺牲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的努力,要保护当地社区和土著居民的权利,将森林地区的多边利益最大化如保护生物多样性等;要考虑保护森林、可持续管理森林及增强森林碳汇能力等议题,综合多种手段共同实现温室气体的减排。#p#分页标题#e#

减少碳排放的建议范文篇6

一、引言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一方面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但是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严重的气候问题和生态问题,这不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要求我国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能够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尽量做到节能减排。而碳金融市场的理念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所谓碳金融,是指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泛指全部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我国建立碳金融市场的时间较短,还存在较多的不足,因此要适应当前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国际化趋势,必须要循序渐进地完善碳金融市场,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体系体制,大力推动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建立碳金融市场的必要性分析

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我国建立碳金融市场的必要性:

(一)建立碳金融市场有利于完善我国节能减排的法律制度,促进我国新兴产业的发展和清洁能源的开发

从我国的碳排放量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我国不合理的经济发展形式导致了大量二氧化碳的排放,节能减排刻不容缓。根据调查研究显示,从2007年到2016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从60亿吨上升到1464亿吨,增加了1404亿吨,占世界排放量的21%,毅然成为世界碳排放量最高的国家。可以看出我国的减排形势非常严峻,因此,必须要建立碳金融市场。只有这样才能推进我国产业机构的改革,从而促进我国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增长方式转变。

(二)建立碳金融市场有利于有效达到减排的效果,减轻政府减排的压力

当前我国的减排方式存在不合理之处,我国主要的减排方式为行政方式,过度依赖政府的政策支持,给政府形成了巨大的财政压力,不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通过建立碳金融市场来缓解当前的减排压力,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和谐发展,提升社会责任。

(三)建立碳金融市场有利于实现经济转型

我国一直提倡要实现低碳经济,但是由于碳金融市场的缺失,导致我国低碳经济转型无法有效实施,因此建立碳金融交易市场,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发展,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我国碳金融市场现状

经数据调查结果可得:截止到2014年,世界银行报告显示,全球有39个国家和23个地区已经规划并且实行碳排放交易系统,碳税等定价工具。并且全球的排放权交易系统价值约300亿美元,其中中国已开始布局全球第二大碳金融市场,覆盖了11.15亿吨二氧化碳排放量。在参与和建立碳金融市场中,我国也取得了不少的实际成绩。在“十一五”期间,同2005年相比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累计下降19.1%,实现节能6.3亿吨标准煤,相当于减少14.6亿吨以上的二氧化碳排放。“《工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方案(2012--2022年)》要求,到2015年石油、化工行?I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10年分别降低了18%、17%。”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目前仍然处于发展中的我国在技术、成本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劣势,因此,导致我国建立碳金融市场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主要存在问题如下:

(一)碳金融市场政策不够明确

就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创建来看,其主要依据的是两部国际法律公约,即《京都议定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因此国际公约的规定是碳金融市场将来的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碳金融市场未来的发展稳定性。《京都议定书》在2008年开始实施,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改变当前国际碳金融市场分隔的情况,但是各国对于《京都议定书》的有关规定依然存在较大的争议。而碳金融市场政策不够明确,导致各国在市场分割方面依然存在较多的问题。就我国而言,市场分割的情况仍然严峻。我国是自愿参与碳金融市场的,相对于国际碳金融市场发展的完备程度,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只能够在进行协商参与,与国际市场的接轨较少,因而我国碳金融市场中的碳金融交易存在统一规则缺乏、零散以及分割等情况,没有真正形成碳金融市场,自然无法施展碳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从而降低碳金融交易的有效性。

(二)定价权缺失

就当前我国碳排放量交易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我国没有设置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也没有建立完善的碳金融交易制度,因此我国的碳排放资源地位和排放交易发展还存在较大的差距。这种情况的出现对我国在国际碳金融交易市场中的地位存在较大的不利影响,其中,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我国的碳金融交易价格趋于弱势地位。根据调查结果可知,在中国建立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最先几年的排放许可价格少于5美元/吨,2014年国内的碳排放交易价格也只是在9欧元上下摆动。而国际碳排放交易价格至少为我国碳排放交易价格的两倍或以上。对比来看,我国在定价方面存在很大的劣势,而如果国际碳金融交易市场出现了更大的波动,我国碳排放交易价格将会进一步下跌,甚至有可能出现交易风险,对我国碳排放市场的建立、推动我国经济的有序发展十分不利。

(三)交易成本高

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建立不仅需要承担巨大的风险,而且碳金融交易成本价格高,给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建立和我国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现对于发达国家,我国在经济实力上较为落后,加上碳金融市场的建立需要大量依赖信息技术,导致我国在碳金融市场参与中不得不在项目报批、技术以及人才等方面投入大量资金,最终导致交易成本高,增加我国经济负担。

(四)碳权模糊

我国是根据《京都议定书》中的CDM(CleanDevelopmentMecha

nism),也就是清洁发展机制来建立碳金融市场的,而该机制明确指出,要保证碳交易机制的有效行程必须要求能够明确碳权。只有明确碳权,才能够通过规定排放权的上限来形成排放主体成本收益的预期和博弈,才能够达到约束排放行为的作用,从而减少碳的排放量。而我国大多数企业碳权意识模糊,由于在节能减排中会增加额外成本,因此企业缺乏自觉性,偷工减料时有发生。

四、中国建立碳金融市场的对策探析

(一)加强政府的扶持

要建立碳金融市场必须要求政府能够进行有效的干预,并且要求政府能够充分运用其行政职能,帮助建立更加有序的碳金融市场,推动碳金融交易的更好更快发展。市场虽然可以对碳金融市场的建立发挥基础的资源配置作用,但是要建立有序的碳金融市场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协助,因此在碳金融市场的建立上,政府必须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政府应当要加强对市场的指导取向作用。不少企业的碳权意识较为薄弱,在减排方面的自觉性还存在较多的不足,政府需要从企业的这两方面着手。第一,加强对企业碳权意识和排放量知识的宣传,帮助提升企业的减排意识,调动企业减排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第二,政府需要制定完善的碳交易机制,帮助碳交易价格标准、碳排放量上限标准以及惩罚机制等,约束企业的排碳行为;第三,政府应该要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和财政支持,如制定浮动基准线对行业减排的碳市场价格和规模实施调控和监管,建立产业技术进步资金激励制度,建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等,帮助推动碳金融市场的建立。

(二)争取在碳金融市场中的定价权

中国要想在碳金融市场上拥有话语权,就要全方位的进行战略方面的谋略,使人民币成为碳金融交易定价的主要结算货币是争取定价权的关键。我国是碳减排的主要提供方,为此,将人民币与碳排放权捆绑在一起,在CDM项目交易中加强人民币的使用,在全球碳金融市场的价值链分工中抢占制高点。

(三)建立健全完善的中介机构

第一,建立健全完善的碳金融交易平台,培养和扶植参与碳金融交易的咨询、会计、评估等中介机构。第二,商业银行应该积极与国内外碳金融中介机构协作,在取得CDM项目的风险评估等服务的同时,也可以从合作中汲取经验。第三,在碳金融交易中,应让专业的中介机构参与进来,可以在交涉、评估、融资、签订合同时有效的降低交易成本。

(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市场

国家应该制定相关的激励奖惩政策,鼓励企业踊跃参与碳金融市场,对不符合碳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相应的惩罚。首先,要求能够建立现代化的企业制度,要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重视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共同发展;其次,要求采用有效的激励保障制度和启动支持制度来鼓励企业自觉参与碳金融市场。碳金融交易项目的开发容易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不少的经营和成本风险,而要鼓励企业自觉参与其中就必?要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帮助降低这部分风险。因此,政府可以采用激励保障制度和启动支持制度,通过减免税费、加强财政贴息等方式来鼓励企业开发碳金融交易项目,进行节能减排。

减少碳排放的建议范文1篇7

关键词:低碳城市低碳经济碳排放

伴随城市化进程,环境污染、能源紧张、碳排放加大等问题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基于低碳经济的理念,生态文明建设应运而生,城市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必不可少的成为低碳经济发展的重心。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就是要建设低碳城市,从而坚持十报告提出的“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的指示,全面提升城市硬化、绿化、净化、亮化、美化水平,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低碳永续发展。对于低碳城市的建设,国内外专家学者进行了探索与研究,进一步推动和发展了低碳经济的相关理论。

1国外低碳城市理论研究

1.1低碳城市经济性研究

目前,全球气候变暖已成为世界问题。据英国《每日邮报》报道,许多科学家认为未来阻止温室气体排放至大气层将有效终结全球气候变暖现象。然而,普林斯顿大学气候物理学家托马斯・弗罗利彻宣称,即使未来二氧化碳气体排放终止,仍无法逆转全球气温持续升高,未来地球将继续升温数百年。

此外,未来全球气温可能稳定保持在一个较高水平。弗罗利彻认为,未来可能比之前预计更少碳排放影响全球气温。研究人员模拟地球气候变化――当18000亿吨碳进入大气层,所有二氧化碳排放突然中断,在一千年的模拟时间内,20年内大气层40%的碳被地球海洋和陆地逐步吸收,接近一千年时将吸收大气层80%的碳。

像这样的大气层二氧化碳减少将导致气温降低,但是二氧化碳俘获的热量却“逆行其道”。当经历百年降温,之后400年伴随着海洋吸收较少热量,地球将升温0.37摄氏度。虽然产生的温度变化可以忽略,但长期以来将产生积累效应,全球升温趋势并不会得到好转。因此,低碳城市建设势在必行。

1.2低碳城市政策研究

2003年10月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碳交易指令,2005年1月EU-ETS启动。EU-ETS的实施分为三个阶段:2005~2007年实验阶段;2008~2012年执行阶段;2013~2022年为第三阶段。2008年欧委会新碳交易指令,对EU-ETS作重大修改,并作为欧盟气候与能源一揽子政策的重要组成,以实现2022年减排、能源效率提高、可再生能源占能源生产3个20%的目标。

与欧盟不同,美国没有承担《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强制减排义务,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自下而上地探索区域层面的碳交易体系建设,比较知名的有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自愿交易、区域温室气体行动、西部气候倡议和加州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等。

2007年12月,澳大利亚政府正式签署《京都议定书》后,不但积极参与到全球减排行动的国际协商中,本国也开始制定长期减排的气候变化政策。2011年,澳大利亚政府又确定温室气体2050长期减排目标,即到205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在2000年基础上减少60%。

1.3低碳城市规划研究

在城市规划方面应需壮大低碳建筑产业,严格低碳建筑管理,推进低碳生活方式,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克劳福德和佛伦奇(Crawford,French)以英国的空间规划作为研究对象,认为实现低碳城市的关键是转变规划师的工作观念,在城市规划中重视运用低碳城市理念和加强低碳技术研究。

1.4低碳城市碳排放研究

城市规模与碳排放呈正相关。城市规模不断拓展,新增人口人均碳排放量逐渐降低;而土地开发密度与碳排放量呈负相关,也就是说如果严格管控土地开发和利用活动,碳排放量也会得到有效控制。

德国环保组织“德国观察”(Germanwatch)于本年12月16日了全球58个国家应对“全球变暖”问题的最新排名。日本由于有增加温室气体排放的倾向,从2012年的44位下降至50位。日本媒体称日本在防止“全球变暖”的对策上“不及格”。

根据欧盟环境署发表的报告,欧洲去年69%的路上行车使用柴油,意大利占据第8位,排在前面的分别为卢森堡,比利时,奥地利,法国,西班牙,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千人占有车辆排在前三的分别为冰岛,卢森堡和意大利。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在2010-2011年间下降了0.6%,但比1990年增长了25%,同时期的汽油消耗下降了0.6%,但2011年可再生能源在交通工具中的使用只占了3.8%,所以离2050年减少70%碳排放量的目标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2国内低碳城市理论研究

2.1低碳城市规划研究

顾朝林认为城市规划是实现低碳城市发展的关键技术之一,并提出了降低碳排放的四大城市规划技术方法:首先是对城市的空间布局进行功能分区,扩大城市碳汇系统;其次是对旧城的生态改造,整合为一个系统工程;然后是低碳理念指导低碳建筑;最后是低碳交通,节能减排。

李靖、戴慎志根据低碳技术与城市规划关联侧重点的不同,将低碳技术分为3类:可持续的能源资源、技术改进以及其它低碳或零碳技术。并且提出了减少城市碳源消耗的3大城市规划技术方法:控制建设用地指标和加大城市绿地比例;控制能源类型和需求量;应用低碳技术和能源。

减少碳排放的建议范文1篇8

关键词:碳减排经济影响

全球气候变暖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世界气象组织(WMO)和联合国环境署(UNEP)于1988年创建政府间机构――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目前正在认真考虑了国际政策行动的范围,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由于其对气候的潜在破坏性影响。碳排放量的变化可以由许多因素组成,包括经济活动的变化,占经济活动的能源使用,和所用的(碳效率)能源碳强度。显然,用限制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没有多少富裕国家实行,因为这样会很大程度的影响经济的发展,更不用说穷国。加强技术改进,产生能源和碳效率因此成为一种主要讨论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法。

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活动和制度交流建设也在不断推进。1990年联合国大会决定启动国际气候公约谈判;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生效,要求主要工业发达国家在2008年-2012年期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2005年12月蒙特利尔气候会议决定启动后京都谈判;在2007年年初的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年会上,气候变化超过恐怖主义、阿以冲突、伊拉克问题成为压倒一切的首要问题;2007年4月联合国大会首次对气候变化与安全问题进行了讨论;2007年6月,气候变化再次成为八国集团峰会的首要议题。2007年9月的联合国大会、APEC会议,11月的中欧首脑会议、12月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办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3次缔约方会议,都专题讨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协定。

其实对市场之间的一种激励机制,政府政策,以及技术变革的关系更好的加以理解,就可以预测基本的排放量。研究过技术变革的经济学家也认为,政策对创新的速度和方向是有很大影响的。

一、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性

2008年中国的基本能源消费总量为28.5亿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4.0%。占世界总消费量的10.4%,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2位。同期,中国进口原油1.7888亿吨,比上年增长9.6%,价值129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62%。进口成品油3885万吨,比上年增长15%,价值30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82.7%。据行业统计,全年石油消费对外依存度达到49.8%,比上年提高1.4个百分点。可见,中国已经成为一个能源消费大国,而且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

伴随着能源的大量消费,温室气体的排放不可避免的快速增长,成为环境污染的最大来源。虽然,2008年中国人均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仅为4.1吨,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4.3吨,更远远低于美国的人均19吨,但庞大的总量,紧随美国其后,成为全球温室气体的主要排放国。而且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消费观念的变化,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迅猛增加,大有赶超美国之势。

中国政府也看到了能源和环境的危机,积极行动了起来。“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并郑重承诺,到2010年,中国单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减少10%。

二、成本对低碳经济的影响

首先低碳经济的核心是利用低碳能源、使用低碳技术和生产低碳产品。建立“低碳城市”后,进入城市内工业项目将受到限制,或者对项目的技术、产品要求会有所提高,尤其是以碳化石为原料的能源项目、化工项目等。但是实际上难以做到,一是在区域经济竞争激烈的当今,重大项目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争得项目就是争得发展的机遇;二是制造业本身需要大量的电力能源,在现行以煤电为主的前提下,增加电量就是增加碳的排放。

其次国际义务责任重大。建立“低碳城市”的直接意义就意味着参与国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目前,南昌的节能减排工作任务繁重,减排工作中化学需氧量(COD)所涉及的城市污水处理问题,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建设污水处理厂,此项工作仍待完善。如果设立示范城市,将增加二氧化碳的减排国际义务,责任将极其重大。

三、低碳经济发展的策略选择

就我国目前国情来说,发展低碳经济是势在必行的经济前景,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地实践创新提高的过程,更是一种痛苦的社会转型。在把握经济增长机遇和发展低碳经济、转型经济增长模式的艰难搏弈中,要遵循经济社会发展与气候保护的一般规律,借鉴吸收发展低碳经济的成功经验,立足于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国家利益,走出一条协调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兼顾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政府、企业、个人三方积极互动的低碳经济发展之路。

(一)建立并逐步完善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制,为低碳经济的转型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节能减排的工作需求,在确保经济稳定发展水平之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实施国家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并从法律层面确定应对气候、环境变化的举措,在相关法规修订过程中,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条款,逐步制定、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与职能部门加强协作,共同推动我国早日加入世界低碳经济转型国家行列。

(二)对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条件。中国的化石能源储量以煤炭资源为主,油气资源相对欠缺,这一资源禀赋决定了我国化石源生产和消费以煤为主的格局。调整能源结构就是在合理范围内逐步减少煤炭、石油的消费量,降低对进口石油的依赖,积极发展低碳和无碳能源,从而达到保证我国能源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双重功效。调整产业结构,就是鼓励发展具有低碳特征的产业,限制高碳产业的市场准入。低碳产业的能耗和物耗是十分有限的,对环境的影响也微乎其微,如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行业。通过限制高碳产业的市场进入,改变能源的利用方式,对于低碳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

(三)谋求国际合作参与全球搏弈,不断探索合理、高效的低碳经济发展之路。各国政府相关国际组织处理气候、环境变化问题的实质是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但这其中的关键是实现相关技术创新、转让、推广,不断开展灵活务实的国际合作。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就是又一个应对全人类共同面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合作范例,当然,这还需要吸引更多的国家积极参与进来,为解决全球的气候、环境问题做出贡献。此外,在共同应对这一问题时,相关技术的共享就显得十分必要,甚至是十分重要。众所周知,发达国家的技术总体要比发展中国家先进,而未来世界能源需求和排放增长的大部分又来自发展中国家,且由于发展中国家自身经济实力、技术水平相对落后,技术研发能力相对不足,大大制约了其低碳经济的发展。所以,未来国际气候制度的发展、环境的治理,非常有必要寻求通过制度化的手段来推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以期实现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再次,要不断探索与欧、美、日之间的对话合作机制,同这些低碳经济起步较早、发展较好的国家开展合作、借鉴经验。

四、中国发展低碳经济和低碳城市的背景

对发达国家而言,人口数量已经稳定,甚至在下降,碳政策可侧重于鼓励发展和使用低碳技术,由浪费性排放转向必要性排放。对发展中国家而言,非气候政策的成本可能相对低廉而且更加有效。预计未来排放的增长主要来自于发展中国家,其主要驱动因素在于人口增加、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人口增加与缓解气候变化的目标相互冲突,而经济增长和技术进步则可能与该目标相容。

根据目前情况,2012年后,中国将有可能被纳入减排国家的范围,承担减排义务。中国作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大国,在全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我国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不仅有GDP的增速,还包括了能源消费量的全球比例,以及CO2排放量的快速增长。后两个方面的快速增长使中国迫切需求发展低碳经济。

低碳经济的实质是提高能源效率和建立清洁能源结构,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在本质上与目前国内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同时,从1978年到2005年,我国城市总数从193个增加到661个,2006年末的城镇化水平约为4316%;约有50%的能源消耗来自重工业,而且呈上升趋势;城镇建筑每年以10亿平方米的速度增加,机动车保有量到2007年6月已达115亿辆。城市膨胀带来能源消费激增。因此,采取措施降低城市能源消耗和促进低碳发展,是中国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中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不二选择。

绿色能源产业、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产业正成为产业升级的亮点和支点。新能源产业作为全球未来经济发展的制高点已经隐然浮现。对以制造业见长的中国经济来说,既要顺应“低碳经济”的潮流,又要继续面对外部需求停滞的挤压。每一轮经济周期都需要一个驱动力,低碳经济无疑承担了新引擎的作用。低碳经济新时代将重新整合全球四大经济体之间的利益与作用,堪比“IT经济”。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必将导致以低碳为代表的新技术、新标准及相关专利的出现,最先开发并掌握相关技术的国家将成为新的领先者、主导者。

低碳经济和低碳城市是一个在国际和国内都比较新的理念,其基础是建立低碳能源系统、低碳技术体系和低碳产业结构,要求建立与低碳发展相适应的生产方式、生活模式和鼓励低碳发展的相关政策、法律体系和市场机制,其核心是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

向低碳经济转型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城市能否在未来几十年里走到发展的前列,能否顺利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能否建成宜人居住的城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在低碳经济时代来临时的应对调整能力。从这一点说,我国先发展起来的城市,有能力、有责任也有必要尽快采取行动转轨到“低碳经济”这种新的经济运行模式上去,率先建成低碳城市,给后进城市提供示范和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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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卫东陆大道张雷王礼茂赵建安等.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框架与科学基础.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1

[3]庄贵阳.低碳经济-气候变化背景下中国的发展之路.气象出版社,2007.11

[4]陈大恩.低碳经济.石油工业出版社,2010.1

减少碳排放的建议范文篇9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等环境问题的出现,减少碳排放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召开前,中国政府宣布了到2022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温室气体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行动目标,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十二五”时期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约束性目标:到2015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物流业作为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也将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而得到进一步发展。但与此同时,物流业的碳排放所占碳排放总量比例巨大,达到18.9%。2008年《美国科学院学报》刊登的研究报告表明,自1998年至2008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全球增加了13%,其中交通工具的碳排放总量增长率为25%。我国物流行业的碳排放情况缺乏相应的统计数据,但从全球范围来看,物流业本身就是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大户,而且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个比例可能会更高,其节能减排潜力巨大。因此,要发展低碳经济,物流业的低碳化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

2我国物流低碳化发展的现状及问题

随着世界性环境问题的不断出现和一系列国际环境会议的召开,低碳经济越来越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题。物流业是低碳经济的重要部分,我国为促进物流低碳化发展已采取了许多政策措施,但仍然有一些不足,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2.1低碳物流的制度建设已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仍有很大发展空间发展低碳经济需要较高的技术水平、优良的设备、优秀的人才等,这无疑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为了避免私人成本社会化,税收优惠、政府补贴是行之有效的方法。我国已采取了一些促进低碳物流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如:2011年我国交通运输行业有122个节能减排项目获得共2.5亿元专项资金支持,拉动投资达到80.6亿元;2011年财政部和商务部第28号公告,公布2011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车辆范围及补贴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千万吨炼油设备及天然气管道运输设备、大型船舶装备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然而就目前低碳物流发展水平来看,我国现已实行的相关政策不能在大范围内有效地激励企业采取低碳行为,这表明其广度和深度有待提高。物流业在低碳经济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追求物流业的低碳化,首先要测算出企业现在的碳排放情况。现在比较权威的核算体系是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中国虽已引入该体系,但没有落实到包括物流行业在内的各行各业以及各个企业,导致目前多数企业对于自己的减排目标和减排量仍不明确。

2.2低碳意识比较缺乏,要实现从社会到物流企业的低碳化尚需努力从社会角度来看,“低碳”概念产生之后,全球各国开始了探索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和谐共进的道路,低碳的影响力已经开始渗透进社会的工业、农业、经济、居民生活等方方面面,“低碳生活”“低碳产品”等概念层出不穷;然而,公民对低碳这一概念的真正的、正确的了解却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根据问卷星网站对有关低碳问题的问卷调查结果,大多数民众对低碳、低碳生活等概念只是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低碳意识在民众中的普及程度还很低,因而低碳政策执行力不高。对物流企业来说,随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和全球“低碳革命”的兴起,物流作为高端服务业,也必须走低碳化发展的道路。然而我国的物流行业发展时间较短,仍处于粗放、专业化水平低的状态,而这种粗放、低效率的物流运作模式造成了能耗的增加和资源的浪费。低碳物流的概念引入我国的时间仍较短,很多物流企业尤其是中小型的私有企业的负责人,还没有意识到物流行业低碳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也就不会有目的地向低碳化物流发展。

2.3低碳技术发展与应用与先进国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我国在信息、运输和仓储等方面的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相比国外或许有一定的差距,但这并不是物流低碳化的主要“瓶颈”,相对于技术的开发水平,我国企业对技术的应用水平更是低碳物流发展的一个明显短板。因此,技术发展与应用的重点在于如何推动低碳物流技术的运用,政府的科学规划在其中起到基础性作用。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部门来规划物流业的发展和监督物流活动的实施。物流活动需跨越不同的行业和地区,而管理却分属不同的职能部门,如交通运输、铁道、民航、邮政、商务等;特别是我国空运、铁路、公路等专业化物流系统分割运营,使得物流低碳化技术很难普及。同时我们注意到,运输过程的碳排放量巨大,行业能耗约占社会总能耗的18.9%。目前,我国交通运输业单位能耗与先进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节能减排潜力巨大。虽然我国的清洁能源技术尚不成熟,但是与推进清洁能源在物流行业中的应用相比,低碳物流技术应用才是限制低碳运输发展的关键问题。

2.4低碳物流人才比较缺乏,亟须加大培养力度我国很多高校都有物流管理或者物流工程专业,但很少开设低碳物流或者低碳经济方面的课程;高校和研究机构对低碳物流的研究缺乏实践经验,企业的研究人员对理论的整体理解不够深入。我国在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上并没有完整的一套政策体系,无法为低碳物流的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储备。

3国外物流低碳化发展的经验

英国、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对物流低碳化的研究起步较早、发展水平较高、政策措施比较完善,通过对其发展经验的整理分析,将为我国的低碳物流政策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借鉴经验。

3.1英国

英国在物流低碳化方面起步最早,其“碳预算”体系和一系列经济政策工具的运用在低碳技术的推广和发展中卓有成效。2007年3月,英国通过《气候变化法》,主要内容包括:碳财政预算提供目标管理,建立气候变化委员会,为英国能在2050年达到温室气体减排量60%的法定目标出谋划策,在排放交易方面赋予政府更大权力等。2009年4月,英国通过立法成为全球首个实施“碳预算”的国家,也成为首个把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纳入法律框架的国家。“碳预算”体系要求从2008年开始,以5年作为一个减排周期。英国通过气候变化税、气候变化协议、气体排放贸易机制、碳信托基金等一系列经济政策工具的运用达到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目的,其中碳基金被认为是最富有成效的经济政策手段:英国鼓励企业与政府签署资源气候变化协议,对签订协议的企业,如果企业达到协议规定的能效或减排目标就可以减免80%的碳税。目前,英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市场为基础、以政府为主导、以全体企业公共部门和居民为主体的互动体系。

3.2欧盟

欧盟在低碳意识普及方面为全世界做出了表率,各国政府为推广低碳技术、培养低碳人才开发做出了巨大的努力。欧盟于2000年6月启动欧盟气候变化计划,该计划旨在确保欧盟在其管辖范围内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政策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施《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各项减排目标。计划整合了欧盟正在实施的各类减排活动,除欧盟委员会牵头外,还发动了行业部门、非政府组织、各国专家等相关各方广泛参与。2007年年底,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欧盟能源技术战略计划,明确提出鼓励推广低碳能源技术,促进欧盟未来能源可持续利用机制的建立和发展。欧盟各国在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化的进程中,都强调了政府在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责任,通常是政府科技投入先行,随后进行市场开拓,以此来推动产业化进程。2009年11月23日,欧盟委员会发表的《2009年度欧洲就业报告》指出,欧盟国家一个新的阶层“绿领”即将产生,他们将从事环保材料生产、碳足迹测量、环保评估等工作。为此,从现在起,欧盟在制定就业政策时就必须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并加强“绿领”行业的宣传和技能培训,以适应经济转型的需要。

3.3美国

美国政府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措施可以分为节能增效、开发新能源、应对气候变化等多个方面,其中新能源是其核心。2009年2月,奥巴马正式签署了以发展新能源为核心的“美国复兴和再投资计划”。未来10年美国政府将投资1500亿美元建立“清洁能源研发基金”,为使用太阳能、风能、生物燃料和其他清洁可替代能源的企业提供250亿~450亿美元的税收抵免。在通过政府牵头、财政补贴等方法加强低碳技术产业化的同时,美国力求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大力发展低碳经济,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美国各个行业的节能减排规定了明确的法律约束和指标控制。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不仅设定了美国温室气体减排的时间表,还引入温室气体排放权配额与交易机制。其主要内容包括:①排放总量控制。对约占温室气体排放量85%的排放源设置了具有法律约束力且逐年下降的总量限额。②配额发放。排放源对其排放的温室气体须持有相应数量的排放配额,并可以交易、储存和借贷。最初几年对排放配额中的80%进行免费发放,之后随着总配额的减少,免费发放配额也将逐年减少。③治理结构。除美联邦环保署和国务院外,还授权美农业部、美能源管理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分别负责相关监管。

3.4日本

日本在新能源推广方面同样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同时,日本采取了许多财政货币手段支持低碳物流企业的发展。2006年,经济产业省编制了《新国家能源战略》,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全面推动各项节能减排措施的实施。2008年5月19日,日本内阁综合科学技术会议公布了《低碳技术计划》,设计出一套低碳技术战略图:一是今后5年将在低碳技术创新方面投入300亿美元,开发气温变化监测与影响评估技术等;二是在强调政府在基础研究中的作用和责任的同时,鼓励私有资本的投入;三是建立官、产、学密切合作的国家研发体系,提高技术研发水平和效率。2009年,日本政府推出的经济刺激方案延伸和细化了2006年提出的《新国家能源战略》,如发展环保车等。日本政府通过政策性银行,如日本开发银行(DBJ)、日本中小企业融资公司,对进行节能投资的企业给予贴息和低息优惠贷款。企业改造现有设备、减少化石能源消耗、资源再生利用的技术开发项目,享受国家规定的特别利率优惠。

4我国物流低碳化发展的政策建议

通过参考国外低碳物流发展经验,针对我国现状,笔者从制度建设、低碳意识培养、低碳物流技术发展应用以及低碳物流人才培育四个方面提出我国物流低碳化发展的建议。

4.1制度建设

(1)税收政策。要限制各物流企业的碳排放量,首先必须制定碳排放标准,即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套检测和评估体系,即“碳预算”体系,以确定我国物流业减少碳排放的潜能。引入“碳预算”措施,要求各大物流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各自的碳预算,制定出各自的减排和低碳发展战略,详细列出减排项目;政府将对这些项目进行测评,确定各物流企业的减排潜能和任务。该“碳预算”措施要每隔五年进行一次,以适应物流企业低碳发展的进度。政府依据“碳预算”措施所确定的具体减排数值制定税收政策,减少的碳排放量少于这一数值的实行较高的税率,高于这一数值的实行较低的税率。同时采取更多促进开发利用清洁能源的税收政策,对相关企业给予税收优惠。(2)补贴政策。政府的补贴政策主要通过各种基金的形式实现。一类是物流企业低碳发展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对开展减排及能效改进活动的企业补贴部分资金、对引入特定节能技术的中小型物流企业补贴资金。另一类是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其中一部分用于支持物流低碳化发展。与此同时,国家规定一系列物流方面节能产品,如小排量汽车等,并对这些产品给予价格折扣,从而实现对其购买者的补贴。(3)政府采购。国家制定完善低碳采购政策。撰写低碳目标,公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政府采购清单中要包括涉及运输低碳化的节能车辆和涉及包装低碳化的绿色包装等;将采购低碳化制度化、法律化。政府采购应当逐步建立起低碳采购网络,覆盖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等,利用地方政府采购手段支持低碳物流企业的发展。地方政府可考虑将政府采购中涉及低碳物流部分的合同向物流企业以特定的方式和政策进行倾斜,培育和做强低碳物流企业。(4)金融市场。从市场层面来看,在建立“碳预算”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并设立物流分市场。通过规范自愿减排交易和排放权交易试点,完善碳排放交易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建立企业间跨省区的物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优化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以最小化成本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在货币市场领域,对进行节能投资的物流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和低息优惠贷款;在资本市场领域,支持低碳物流企业上市融资,对其上市提供各种优惠政策。

4.2低碳意识培养

要想让企业和民众都把低碳提上议程,不仅要让其了解有关低碳的常识,更要切实落实低碳生活、低碳物流。首要的工作就是提高企业与民众的低碳意识。政府应结合低碳意识普及现状,采取适合的方法来达到宣传低碳意识的目的。在制度和法律层面上,政府应出台有关低碳化物流的指导性文件,以便于指导和完善物流低碳化的工作,使之能够以正确的方式进行。在社会层面上,政府可以借助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等行业协会,通过组织的活动和宣传,让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从更专业的角度了解和学习低碳物流。

4.3低碳物流技术发展与应用

(1)加快物流结构调整。通过政策调整和体制创新,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物流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加快低碳技术研发和产品推广,逐步形成以低碳为特征的物流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促进区域整合。将不同区域的优势资源整合在一起,合理利用水运;有效利用区域物流中心,减少迂回运输和倒流运输;促进地区间的交流,使跨区域运输更便利。②加强模式结合。将各种运输模式综合考虑,促进多式联运的发展。为此,我国必须要推动建立物流标准化体系,使各种运输方式能方便地相互转化,实现无缝链接。③优化物流结点。国家统筹规划物流园区的建设,从物流结点的辐射范围到其内部的设施布置,都要采用最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方式。④发展清洁运输模式,促进管道运输的建设和水路的利用。(2)优化能源结构,发展低碳运输。①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对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要有相关责任部门对企业的执行力度进行监督和管理,把减少碳排放的任务切实落实到每个企业;对于达标企业和不达标企业的认定要真实公正,奖惩措施的实施要公开公平。②重视政府引导作用。率先在公共服务领域进行低碳运输示范,促使企业效仿。③开展低碳运输专项行动。以专项行动为契机,规范物流运输市场。我国在2010年启动的“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促进建立节能减排监测考核体系,依据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营运车辆准入、退出制度等一系列节能减排规章、制度、标准,使其制度化、规范化。这类专项行动值得推广和扩大。(3)扎实推进低碳试点。组织试点省区和城市编制低碳发展规划,积极探索具有本地区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率先形成有利于低碳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积极开展低碳物流园区、低碳运输模式试点。低碳试点的有效开展,将在全社会产生巨大的示范效应。为使试点工作顺利实现既定目标,要注意选择合适的城市和项目,同时要积极关注并调整试点工作的进行状况。

4.4低碳物流人才培育

首先要进行低碳物流人才需求预测和调查,制订科学的培养目标和规划,发展多层次教育体系和在职人员培训体系。同时,国家对各大院校的物流专业课程建设给予适当补贴。还要注意加强与国外物流教育与培训机构的联合与合作,深入学习国外低碳物流发展经验,培养高素质物流人才。

减少碳排放的建议范文

1碳交易市场的产生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建立了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三种市场机制: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nternationalEmissionsTrading,IET)、联合履行机制(JointImplementation,JI)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CDM),三种机制的灵活运用直接导致了碳交易市场的产生。

国际排放贸易机制,是《京都议定书》允许附件Ⅰ缔约方(发达国家)之间相互交易碳排放配额(AssignedAmountUnits,AAU),即某个缔约国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方式出售给另一个未完成减排义务的缔约国,并同时从卖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碳排放额度。

联合履行机制,是《京都议定书》允许附件Ⅰ缔约方之间以项目为基础的一种合作机制,即减排成本较高的附件Ⅰ国家通过在减排成本较低的附件Ⅰ国家实施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以获得项目活动产生的减排单位(EmissionReductionUnits,ERU)用于履行其温室气体减排承诺,而东道国则可以通过项目获得一定的资金或先进的低碳技术以促进本国低碳经济的发展。JI的特点是项目合作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之间。

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允许附件Ⅰ缔约方(即发达国家)与非附件Ⅰ缔约方(即发展中国家)之间以项目为基础的一种合作机制,即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以获得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cationEmissionReduction,CER)①,从而完成其温室气体减排承诺,而发展中国家则可以获得资金和技术以促进本国的低碳经济发展。

《京都议定书》为180多个签约国设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和限排目标,使得碳排放权成为稀缺资源(称为碳资产)。由于拥有先进低碳技术的发达国家进一步减排的成本高,而低碳技术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其减排成本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减排成本差。另外,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前提下,发达国家对碳排放权的需求很大,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权供应能力相对较大,国际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京都议定书》不仅为碳排放权创造了交易需求,同时还为全球碳交易市场的运作提供了一整套基础性制度框架,为全球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市场化手段。

2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全球碳交易市场体系)

除了《京都议定书》创造的国际碳交易市场之外,为促进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部分地区和国家也建立了自己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有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英国排放交易体系(UK-ETS)、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NSW)温室气体减排体系。我国于2005年开始向国际碳市场供给碳信用,发展至今已在国内初步建立了自己的排放交易体系。

2.1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EU-ETS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的排放交易体系,在世界碳交易市场中具有示范作用。EU-ETS涵盖了所有欧盟成员国,另外,一些非欧盟成员国(如瑞士、加拿大、新西兰、日本等)也自愿加入。此外,通过双边协议,该体系也可以与其他国家的排放交易体系实现兼容。EU-ETS是根据《京都议定书》提出的碳交易机制建立的,是一个强制性减排配额市场,属于典型的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Cap-and-Trade)。EU-ETS对成员国设置排放限额,各国排放限额之和不超过《京都议定书》承诺的排量。EU-ETS的建立和成功运行,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EUETS通过市场确定的碳排放权价格已经基本反映配额供需状况,逐渐为低碳领域的投资决策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促进温室气体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另一方面,EUETS在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实践和理论发展方面都起到了示范作用,并对进一步加速全球碳市场的融合和建立起到促进作用。

2.2英国排放交易体系

UK-ETS始建于2002年3月,是全球第一个国家性排放交易体系,英国政府和6000多家公司达成气候变化协议,给各公司制定了能源目标,满足目标的公司可以获得气候变化税中80%的退还。公司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UK-ETS,购买碳配额指标或出售公司超出减排承诺的配额。从2007年1月开始,UK-ETS的参与公司可以选择加入到EUETS,从此,UK-ETS可以看作是并入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

2.3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美国在联邦层面并没有建立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Cap-and-Trade)体系,对各州的温室气体排放也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但是美国局部地区早已经由私人企业和组织发起了自愿参与性质组建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体系。CCX成立于2003年,是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地区唯一的一个自愿参与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交易所的会员自愿但从法律上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主要产品包括:温室气体排放配额(GreenhouseGasEmissionAl-lowances)、经过核证的排放抵消额度(CertifiedEmissionOffsets)和经过核证的先期行动减排信用(certifiedEarlyActionCredits)。目前,CCX目前已经拥有比较完备的碳金融产品,既可以进行碳信用现货交易,也可以进行碳期货交易,其提供了多样化的交易产品,供会员资源选择。CCX是全球第二大的碳汇贸易市场。目前美国碳市场已经较为成熟。

2.4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

该体系是新南威尔士州政府于2003年以法律形式要求所有NSW的电力零售商和其他部门,将他们在提供或消费电力中所排放的温室气体减少到为其规定的基准水平。该交易体系的参加者通过提交减排证来抵消其超过其基准的那部分排放量。这些证书由经授权的减排证书提供者制作并可用来交易。在每个履约年的年底,企业提交减排证书后超过基准的那部分排放被称为温室气体排放权不足,企业要为这部分超额排放量交罚款。NSW政府已宣布将该计划延长至2022年。

2.5中国的碳排放交易体系

从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开展碳交易试点工作到现在,全国7个碳交易试点均已上线交易,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配额总量将达到约12亿吨,控排企业约纳入2000余家,成为继欧盟之后的第二大碳交易体系。我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计划于2016年试运行,配额由国家统一分配,局部省市先入场,未入场省市仍须完成分配的总量目标。

目前,世界上还没有统一的国际排放权交易市场。碳交易市场大都以国家或地区为基础,在市场制度安排上存在较大差异,不同市场之间难以进行直接的跨市场交易,导致国际碳市场处于高度分割状态,市场效率比较低。这种状况给各国区域性碳交易和碳金融发展留下巨大的空间。

3碳交易与碳金融碳交易

本质上是碳金融。《京都议定书》使得IET下的AAU、JI下的ERU和CDM下的CER成为稀缺资源,使得碳排放权成为碳资产碳信用②,并成为碳金融市场中可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的基础条件。正是碳交易市场的产生,带动了相关碳金融产品的创新、碳金融机构的成立和碳金融市场交易主体的介入,衍生出碳金融的概念。碳金融是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的投融资及在碳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的总称。

根据碳交易市场上的交易产品、机制、场所和交易参与主体等可对碳交易市场进行分类.

根据交易产品的不同,碳交易市场被区分为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配额市场是以配额(即排放权指标)为基础的交易(Allowance-basedtransactions)市场,指在总量控制和排放交易(Cap-and-Trade)体制下买卖双方交易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排放配额,如IET下的AAU、EU-ETS下的欧盟排放配额(EuropeanUnionAllowances,EUAs)等,通常是现货交易。项目市场是以项目为基础的交易(Project-basedtransactions)市场,指因进行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的交易,如CDM下的CERs、JI下的ERUs以及其他减排义务获得的减排信用交易额,通常以期货方式预先买卖。受排放配额限制的国家或企业,可以通过购买这种减排单位来调整其所面临的排放约束,这类交易主要涉及到具体项目的开发。

碳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分为碳排放权的需求者、供给者、中介机构和监管机构等四大类。碳排放权的需求者(即最终使用者),主要是受排放配额约束的企业或国家,以及自愿购买者,他们根据需要购买排放权配额或减排单位,以实现减排义务,避免遭到处罚。碳排放权的供给者,包括项目开发者、技术开发与转移者、资金提供者等。最终使用者对排放权配额或减排单位的需求,推动了项目交易市场的发展。项目开发者进行减排项目的开发;技术开发或转让者专门从事减排技术的研究,向项目开发商提供可达到减排目标的技术;各种资金提供者寻求投资机会,或直接投资某个具体项目,或购买项目原始排放单位。三是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各类咨询及信息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资产管理者以及金融机构(如交易所、交易商、担保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中介机构负责项目申报,对项目实际排放情况进行定期核实。金融机构通过运用结构性工具来为项目融资,或对冲项目所涉及的风险。咨询及信息服务机构为整个价值链提供填漏补缺似的服务,教育、引导参与者在碳交易中发挥得最好。四是监管机构,为碳交易市场提供制度框架,制定、分配(或拍卖)排放配额,制定减排单位的认证标准和程序,并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

碳交易中,碳金融交易工具主要表现为两大类:一是基础交易产品,即碳排放权,属于原生交易产品,包括AAU、EUAs、CERs、ERUs和自愿市场上交易的自行规定的配额和核证减排量(VerifiedEmissionReduction,VER)等。所有这些产品都是以吨CO2当量为单位,但基本都还不能进行跨市场交易。二是衍生产品。衍生碳金融工具是在原生碳金融工具基础之上派生出来的金融产品,包括远期、期权、期货、互换和结构化票据等。衍生碳金融工具的价值取决于相关的原生碳金融产品的价格,其主要功能不在于调剂资金的余缺和直接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而是管理与原生碳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暴露。

4碳定价机制

4.1碳定价工具

碳定价工具可分为碳税和排放权交易机制两大类。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是碳定价工具之一,因为碳交易市场具有价格发现功能,能够发现减排和低碳投资的价格。通过提供气候变化领域的相关价格信息,如宏观经济形势和减排要求、供需双方的交易意愿、碳信用的稀缺程度等因素,在价格信号的引导下,将资金这种稀缺要素配置到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中资金利用效益最大化的部门、企业和项目,使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另外,碳排放权的价格信号引导经济主体把碳排放成本作为投资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促使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使企业或个人支付的减排成本向收益转化,激励企业或个人减排。并且,碳市场上的衍生金融工具还可以分散、转移和管理气候变化给经济发展、企业经营、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风险。

碳税,是对一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增加固定的税收价格,刺激公司以及个人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碳税的税率是基于评估一单位的温室气体所带来的危害以及控制这种危害所需的成本。如果碳税的税率过低,企业和个人就会选择多排放和交碳税,控制减排的效率不会太高;如果碳税的税率过高,在减排成本一定的情况下,企业可能会选择减少生产从而减少排放,这将会影响企业的利润、工作机会甚至终端消费者的利益。

4.2碳定价方法

配额交易市场具有碳排放权价值发现的基础功能,决定着碳排放权的价值。配额多少以及惩罚力度的大小,影响着碳排放权价值的高低。配额交易创造了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影响项目交易市场上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当配额交易价格高于各种减排单位的价格时,配额交易市场的参与者就会愿意在二级市场上购入已发行的减排单位来交易,进行套利或满足排放监管的需要。这种差价越大,投资者的收益空间越大,对各种减排单位的需求量也会增加,从而会进一步促进低碳技术项目的开发和应用,更大规模的减排。

理论上,碳税与碳交易会产生一样的效果,因为碳税与碳交易都是给温室气体减排行为增加了经济价值,刺激企业或个人节能减排。如果对环境污染敏感度高,就需要确定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确定排放配额的多少以及惩罚力度的大小,因此碳交易相对就更有效率;相反,如果对减排成本非常敏感,那么就需要确定减排成本,确定碳税的税率,因此固定的碳税就更有效率。当前,碳交易和碳税并存的这种混合模式最为常见,将控排企业纳入碳交易体系(不对其征收碳税),对非控排企业征收碳税。从效率与公平的角度来讲,碳税是碳交易的一个重要补充,碳税将非控排企业纳入到减排体系之中。

除碳税和碳交易之外,基于成果的融资(Results-basedfinancing,RBF)、REDD+和自愿碳抵消也属于碳定价的范畴。(1)RBF作为一种融资手段,使用已核证的结果作为支付基础,包括减排或避免排放等不同指标。当使用某种建立在已有市场工具基础之上的碳指标,它就变成了直接的碳定价工具,这得到UNFCCC的公认。为了提高2022年之前的减排可能性,联合国气候大会邀请各方促进CERs的自愿注销。在气候融资的背景下,为已核证的结果进行支付激励了私营部门的减排活动。(2)REDD+是从森林砍伐、森林退化等方面减少碳排放,并且对森林进行可持续经营和增强森林碳储量。如今,每年全球由于森林消失平均造成了3000Mt二氧化碳的排放。用REDD+所产生的碳资产为REDD+融资,使REDD+也成为碳定价的一种。(3)私营部门自愿碳抵消市场。如果一个企业在其生产过程中排放了温室气体,那么它就应当购买相应数量的碳信用额度来抵消自身的污染行为。销售碳信用额度的收入用来资助其他改善环境的项目或研究。对自愿碳抵消的需求是在合规之外的动机所驱动的,尽管如此,国际政策大事件和其他信息都会对自愿碳抵消市场的供求产生重要影响。自愿碳抵消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使其成为碳定价工具之一。

5碳交易与碳金融市场风险及应对

近年来碳交易与碳金融市场迅速增长的背后也面临着巨大风险,主要有市场机制风险、市场运行风险和违规操作风险。

首先,市场机制风险,包括配额供给风险和市场链接风险。由于《京都议定书》计划在2012年到期,2007年巴厘岛会议、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就欧盟提出的具体减排目标(即发达国家2022年前将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对于1990年排放量减少25%至40%)均未达成共识,2015年巴黎会议是否会通过该减排目标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正如前文所述,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场产生于《京都议定书》,所以,国际公约能否顺利延续直接导致配额供给风险,是未来碳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全球碳交易体系从属于不同的区域和政府管辖之下,碳市场高度分割,整个碳市场的流动性有望随着在市场间建立有效链接而得到提高。

其次,市场运行风险,包括参与主体风险、产品供给风险和价格波动风险。参与主体风险,碳市场是一个历史较短的创新领域,目前包括金融机构在内的市场主体对风险的识别和管理缺乏足够的能力。产品供给风险指的是碳交易金融工具供给风险。价格波动风险,即碳金融产品价格的波动风险。应对市场运行风险需要培养更多的相关碳交易市场业务的专业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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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碳金融市场最新动态问题剖析

一、碳金融市场发展历程

“碳金融”是指与减少碳排放有关的金融活动,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产品的买卖交易、投资行为和发展低碳能源项目的投融资等活动,亦称为“碳市场”。

碳市场形成于《京都议定书》,在对主要发达国家提出节能减排约束的基础之,《议定书》规定了为完成这一目标而设计的三种履约机制,使碳排放权成为可交易的商品,当排放限额可能对经济发展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时,缔约国可以通过买入碳排放权来降低减排成本。在《议定书》的基础上,全球碳市场逐渐兴起。目前最具代表性的碳金融市场是以中国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以及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EUETS)。

二、典型碳市场最新发展动态

(一)中国碳金融“试水”发展状况

我国碳市场近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并积极参与国际交易,由于《议定书》缔约国主要是发达国家,我国并没有减排约束,因此只有个别企业参与到一些自愿配额交易体系。我国作为原始CDM市场卖方在交易活动中所占比重一直在65%-75%。目前我国已经成立了三家环境交易所,但目前仅限于节能环保技术的转让交易,正在准备推出碳排放权交易[1]。

2011年十月底,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等七省市为我国首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城市。根据试点要求,2013年将在试点省市启动碳交易市场,2015年建成全国性市场。发改委去年以来已核准131个CDM项目,这些项目将成为核正减排量的重要来源和交易项目主体。

(二)欧盟发展瓶颈分析

EUETS是目前全球最成熟的碳金融市场[2],2010年EUETS的市场价值为1198亿美元,占全球碳交易市场的84%左右。2011年后,由于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造成的全球对欧洲经济形势的“看空”,导致EUA的市场交易价格大幅下跌,这说明欧洲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已经与全球金融市场形成较为紧密的联系。

随着2012年EUETS第二阶段的结束,EUETS也遇到了许多的问题。本文借用欧洲经济研究中心的调研结果[3],针对目前德国企业在EUETS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根据欧洲经济研究中心2011年在德国145家相关企业(企业覆盖率18%,设备覆盖率24%,CO2覆盖率42.3%)完成的调研显示,与大型排放主体相比,欧洲小型碳排放主体的交易活动并不活跃,其交易往往直接通过寻求中间商完成,从而减少不必要的交易成本――碳排放管理结构取决他们的排放水平、生产方式和已存结构,而非市场交易体制。关于导致部分企业交易不活跃的原因调研显示:52%的企业认为是由于其自身的配额已经足够,因此并无交易动机;38%的企业是出于对投机行为的预防目的而拒绝或减少交易行为的。另一项调研结果表明,减排行为往往只是企业应对燃料价格上涨以及提高自身生产技术效率的副作用,而非碳排放权交易的直接结果。

即使在最为发达的EUETS体系下,市场的作用仍不能达到理想效果,对市场作用的定位是否应该做出调整,或者采取何种形式进行强化值得深思。

(三)比较研究下我国碳市场问题分析

我国的碳市场虽然发展迅速,但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与EUETS相比,除了三大环境交易所即将但尚未能开展碳排放权的交易之外,不足之处还表现在:

首先,碳减排相关金融产品开发不足,参与国际碳配额市场程度较低。碳市场缺乏中间商以及鼓励与约束中间商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及市场环境,被发达国家的中间商赚取巨额差价利润。其次,CDM项目重视短期效益,项目供大于求、处于买方市场,各项目之间互相压价竞相出售。我国作为CER最大供应国,在价格上没有话语权,双边谈判处于弱势,造成CER价格偏低。再次,碳交易市场处于初始阶段,以公司之间的场外交易为主,缺乏价格形成机制,供需双方信息不透明。

因此,我国在参与国际碳交易活动的同时必须尽快建立国内的碳市场,不断建立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设施,进行交易产品创新和自我竞争力的提高。

三、我国的碳金融市场方向

本文通过对我国清洁发展机制市场以及正在建设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分析,并与欧洲EUETS市场最新进展及发展瓶颈、问题进行对比研究,在此基础之上给出对我国及欧盟碳金融市场深入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对于我国在建设碳金融市场初期,制度的建设特别是对碳排放权分配制度的选择、参与主体的范围、衍生金融品的设计等,是亟待解决与明确的关键问题;对于欧盟EUETS第三阶段建设,重新定位与改善区域内碳排放权配额以及激励中小交易主体的参与积极性,是保持碳金融市场长期活跃与价格稳定提高的重要突破口。

参考文献:

[1]周忠明.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和解决思路,中国证券期货,2011(03)

减少碳排放的建议范文篇12

关键词:碳关税;碳税;隐含碳

Abstract:Howabouttherelationshipaboutcarbontariffandcarbontax,Moreover,whateffectwilltheproblemofembodiedcarbonininternationaltradegivethem.Thisessaywilldrawupsomesuggestionsaboutthemonthebasisofscholar’sresearchandcurrentsituations.

Keywords:carbontarif;fcarbontax;hiddencarbon

一、“碳关税”出台的背景与争议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ACESA),其第三篇减少全球变暖污染是关于“碳关税”的专门条款,此举旨在降低美国温室气体排放、减少美国对外国石油的依赖.

自此,“碳关税”这一课题迅速成为国际贸易热点.

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

(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争议发达国家推崇征收碳关税的原因有二,一是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二是为发展低碳能源技术,建立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和低碳社会消费模式。而发展中国家对此持反对意见,认为此举是其在借环保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理由是:发达国家采取“两头堵”政策:一方面控制发展中国家对其急需的钢铁、煤炭、石油等高碳产品的出口税,另一方面在其国内对进口到本国的发展中国家生产的高耗能产品征收碳关税。另外,美国至今尚未签署《京都议定书》,更没有履行相关减排指标.

2009年12月召开的哥本哈根会议上,发达国家要求以“总排放量”作为承担减排责任的基础,而发展中国家则要求以“人均排放量、历史排放量”作为基础。发达国家倡导“低碳经济模式”发展中国家是支持的,但这种模式要从各国现有的科技水平、清洁能源技术的发展状况出发。比如我国在改革开放后经济高速增长,成为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但在历史上,美国排放的温室气体最多,并且其人均排放量是我国人均排放量的四倍以上[1]。此外,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不能仅仅以绝对量来衡量,更科学的方法是要看能源消费弹性,即一国GDP增长速度和能源消耗增长速度之间的比例关系.

(二)法律分析1.碳关税征收虽有一定合理性但不合法。应该承认的是碳关税的征收利于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但其合法性又如何呢?现实中,“碳关税”不仅与WTO的基本规则不符,也违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所确立的“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具体理由如下:(1)碳关税不是在针对产品征税。其课税的客体,是“碳”,但其不是一项可以进口的产品。(2)碳关税的征收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母国给予缔约国的待遇不得低于任何第三国。但是,由于碳关税的计量标准是碳的排放量,而每个产品由于其所用原料、原料产地、加工技术均不同,都会造成碳的排放量不一致,这就使同一类型的产品遭遇到不同的待遇。(3)在关贸总协定中规定了“环境保护”例外条款,即允许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或者与“保护不可再生自然资源”和“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同时实施”。碳关税的征收初衷是为了遏制温室气体排放,缓解全球气温变暖,即是“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但是GATT第20条第(b)项的实施除了这个必需的目的性要求外,还需要符合“必需”这一程度要求。那么征收碳关税是否满足该条的“必需”呢?不论是在GATT时期还是在WTO时期,“最低贸易限制要求”一直是最基本的标准,在此基础上又衍生出了“相称性考虑”标准[2].

而征收碳关税是与该标准参照因素不相称的,因为征收碳关税对世界贸易秩序的冲击是前所未有的,并且其“碳减排”目标可以通过对本国产品直接征收碳税实现.

2.碳税征收的必要性。碳关税的征收存在瑕疵,但气温变暖,环境恶化的警钟长鸣,对“碳”征税不失为一种良策。法国、加拿大亦在酝酿相关政策.

既然是势必发生的问题,我国就应寻求积极的对策.

二、碳税征收标准之考量(一)由谁纳税对于纳税主体而言,问题的关键即是———向碳密集产品的生产者征收,还是向消费者征收?按照《京都议定书》的模式,由碳密集产品的生产者纳税,就会造成“碳泄露”,即一国可以对能源密集型或者碳排放密集型产品进行离岸制造和生产,以人为达到本国的“碳减排”目的,但由于其他国家相关产品的供应量增加,可能导致全球碳排放量的增长,从而使得国际碳排放控制的努力无效,也就是“产品隐含碳”问题。此问题可以从中美贸易中得以体现,从1997年到2003年,中国高达10%左右的碳排放量是由于为美国消费者生产高碳密集型产品所导致的.

为了有效解决国际贸易中的“碳泄露”问题,清晰明了的展现各国实际消费的“碳”排放权,由“最终消费者”纳税的模式便应运而生,在此种模式下,碳排放计算目前有三种方法:(1)全程分析法。此种分析方法是指在评价一类货物的全部生命阶段中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包括原料的开采及提取,货物的生产制造、运输及销售、使用和维修、回收利用、最终的处置。(2)碳足迹。2009年6月4日,《商品和服务在生命周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价规范(PAS2050:2008)及使用指南》中文版,在PAS2050:2008中将产品碳足迹定义为是一个用来描述特定活动或实体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土地公顷”作为单位,计算人类生产生活直接和间接占用的碳排放权的面积。其可以用来分析以下四类数据:一是关于所拥有的资源与已消耗的对比的数据;二是特定人群对外来资源的依靠程度的数据;三是特定团体自我解决自身废物的处理能力数据;四是自然的生产能力与特定人群对资源的需求度的对比数据。(3)hybird全程分析法。Tery在2008年研发了hybird全程分析法,此法可用于对类似于个人消费的产品碳排放评价。此法是一个从下而上的过程,要对所需数据进行现场收集再在此基础上计算隐含碳的相关数据.

(二)课税基础是什么在气候变化的议题之下,利用碳或者二氧化碳作为课税基础是较为合理的,因为它可以直接与环境问题联系在一起。但是其具体的征收范围到底多大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第一种类型是“碳排放税”,即征“在国家内耗费的能源”,只对燃料征税,不对耗费碳燃料所生产的产品征税。第二种类型税收是“碳消费税”。这种方式将对卖到家庭中消费的能源或者生产产品,也对耗费碳燃料所生产的产品征税.

这两类课税基础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对待在国际贸易流通中对产品的态度。根据各自定义,碳消费税的课税对象包括在外国生产本国消费的产品;碳排放税是只对在本国消耗的能源征税不包括国际贸易中的产品流通。在碳消费税的税收系统中,生产过程中释放温室气体的进口产品将被征税以至于国内的类似领域的生产将不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三、中国之对策(一)碳税征收建议我国是碳密集能源消费大国,通过开征碳税使此类能源和产品价格上扬,促使消费者使用低碳产品或清洁能源,进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同时可以表明我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但是,我国目前的税制体制中已有能源税、消费税和环境税,这就引发出第一个问题,即我国是在此三种税制外另立门户,还是对其加以改革.

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背景,应对环境税进行改革。因为,能源税和碳税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税收,二者的计税标准和征收目的是完全不同的。碳税的征收依据是含碳产品的碳排放量而不是能源的数量,目的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而能源税则没有此设置初衷.

第二个问题即是纳税主体为谁,我国《环境法》实行“谁污染谁付费”原则,但是,具体到碳税,这一原则是否合理呢?笔者认为,应该由最终消费者纳税而不是生产者。理由有二:(1)市场

转贴于讲求供需平衡,只要对消费者征收碳税,消费者在价格的导引下便会放弃对该类产品的购买,进而使生产者进行技术革新,减少产品含碳量,同时加强消费者的绿色环保理念;(2)国际贸易中存在“碳泄露”问题,发达国家将大量的碳排放密集型产业转移到我国,但这些真正的消费者并不在我国境内,为了使这些产业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处于公平地位,纳税人应该是外国的消费者而非生产者.

此外,如何对碳税收入再分配也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是专款专用还是与其他税收收入一起由国家财政机构统筹分配,笔者建议专款专用,主要原因在于当前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紧迫性,为了全方位的减少碳排放,我们还应从根源上治理,建立类似于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绿色基金,用于支持新能源新技术的研发,绿色植物的栽培,以及碳密集产品的回收利用上.

(二)发展低碳经济1.确立产品“低碳标签”制度,建立“低碳产品认证”体系。鉴于产品标签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在每一产品的标签上标明各个产品的碳排量,一方面可以为发展“低碳消费”提供平台,另一方面也会对生产商开展“低碳生产”加以监督。另外,建立低碳产品认证体系也是必不可少的[3],目前社会大众对什么是“低碳产品”还是很模糊的,需要政府指引,同时低碳产品认证体系的建立会加快我国产业升级,尽快实现碳减排目标.

2.低碳绿色理念法律化。“态度决定一切”,低碳经济模式的顺利构建不仅需要制度的保障,政策的支撑,更加需要理念的指引。为此,一要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宣传“低碳消费”“绿色消费”的环保积极作用,转变传统家庭消费观念;二要在政府采购层面、企事业运作层面真切的将“低碳”“绿色”“节能”作为指向标,发展低碳产业、低碳贸易、低碳技术、低碳消费成为社会考核指标;三要通过修宪或修改环保法,将“低碳”环保理念法律化,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性能更好的保障低碳经济的健康运行.

(三)鼓励我国制造业走出国门,跨国投资虽然Internet使人与人的交流变的方便快捷,偌大的地球被世人亲切的称为“地球村”,但是商品与消费者的距离并没有因为Internet的出现而缩小,距离依然如故,西方学者称之为“foodmiles”.

正是因为foodmiles的存在,就离不开运输,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就造成了大量的碳排放,因为绝大多数的交通工具的动力来源依然是高碳密集型的化石燃料。同时,国际贸易中我国在产品隐含碳这一问题上的弱势,也可以在我国制造业走出国门之后大大缓解,不会因为外国对我国征收碳关税而使该行业在国际竞争中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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