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与资产管理经营范围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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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与资产管理经营范围范文

[关键词]跨国公司范围经济竞争优势

跨国公司(又称国际公司或多国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经济实体所组成,从事生产,销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国际性大型企业。跨国公司以全球市场作为自己的经营范围,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现代企业组织的高级形式。当前,经济全球化使世界经济的发展以产品、服务、资金和技术的跨国流动为纽带,进一步摆脱国家的限制,互为联系、互为依存,这一特点为跨国公司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范围经济的概念是与联合生产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企业联合生产两种以上产品或者经营两种以上劳务时,会引起平均成本下降,这就是范围经济。与大量生产同一产品不同,该类企业或生产单位通常是从生产或提供某种系列产品的单位成本中获得节省。范围经济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

跨国公司不仅通过生产多种产品或经营多种劳务,使平均成本下降,而且通过跨国公司企业之间的经营分工与协作、技术创新与交流等进一步引起成本的节约。具体分析,跨国公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形成范围经济:

(1)跨国公司投入要素的共享使投入要素具有多重使用价值,从而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因此可以节省费用,使成本具有范围经济;

(2)跨国公司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调控资源,节约资源流动成本,形成资源配置的范围经济;

(3)跨国公司能分摊技术创新的成本,可以更好地节约新产品开发成本和研制费用,形成技术匹配上的范围经济;

f4)跨国公司能充分利用其无形资产的优势,分摊品牌的扩散成本,利用网络资源节省营销、管理成本,形成网络营销和网络管理的范围经济。

传统的跨国公司理论、企业理论和产业组织理论等曾对跨国公司的竞争优势作了很多理论分析。下面从形成范围经济的几个方面分析跨国公司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一、成本优势

1从生产成本方面分析,在一般企业的生产中,一种原材料只能用来生产一种商品

在跨国公司的生产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原材料的使用价值,使一种原材料具有多种功能,用来生产不同种类的产品,从而提高了原材料的利用率和生产设备的利用率。在垂直型经营的跨国公司生产中,产品的生产阶段之间具有较强的联系,上一道工序生产的产品,可以为下一道工序提供生产条件或者原料。例如,跨国公司生产的许多零部件或中间产品具有多种组装性能,可以用来继续生产或组装不同的产品,以获得连续生产效率。跨国公司这种投入要素的共享使投入要素具有多重使用价值,从而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这种生产成本的范围经济性使生产要素具有竞争优势。

2从管理成本方面分析,跨国公司在企业间或各部门的管理上存在相关与交叉的特点

当跨国公司在扩大经营范围,增加其他产品和业务时,可以充分利用原有的管理体系、管理经验和管理人员进行拓展,还可以将在一种业务经营中被证明有效的管理方法移植到另一业务经营中去,而不必增加新的投入,从而节约管理成本、减少管理人员的培训费用。这种管理体系的拓展与管理移植可以产生范围经济,使管理成本具有竞争优势。

3从运营成本方面分析,与一般企业相比,跨国公司具有全球范围的运营能力

全球运营能力优势在于公司的全球范围的资源运营与组合。在跨国公司的不同业务之间,可以进行原材料、研发活动、生产过程、成品装配、设备使用等方面的资源运营整合,节省运营成本,这种运营成本的范围经济性使跨国公司具有运营层面上的竞争优势。

二、资源配置优势

1跨国公司具有资源选择上的优势

资源通常可以分为优势、一般和劣势三类。经济全球化使得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市场对全球企业开放,各种资源都可以在世界各地流通。对于一般企业,包括传统国内外贸企业,由于自身条件限制,只能局限在当地的资源禀赋,不能充分利用世界范围内的优势资源、摒弃劣势资源。而跨国公司具有广阔的经营范围、多样的产品组合,可以充分利用、按需选择世界范围内的优势资源,并以优势资源为基础,有效地融合其他类型的资源,组合成跨国公司的资源优势。例如,跨国公司根据内部信息传递的各地需求状况及未来市场前景,及时对全球范围内的各种资源进行整合,抓住商机,生产出能够满足顾客急需的产品,占领市场,取得先发优势。

2跨国公司具有共享流动性资源的优势

跨国公司可以对流动性较强的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调配,实现共享利用。特别是跨国公司可以共享流动性人力资源,尤其是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的人才和从事高层管理的人才资源。例如,在跨国公司的内部人才培训中,公司的各种专家一起工作,共同从事研究开发,可以在创新产品的同时提高人员整体水平,实现高层次人才的共享。高素质人才在跨国公司内部流动,会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在公司内相互传递,在各个企业中发挥效益,提升跨国公司的整体竞争能力。

3跨国公司具有整体价值链上的优势

对于一般企业,不能在价值链上的所有环节上都有优势。为了获得整体价值链上的优势,跨国公司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合理的配置其科研机构、人员和研究经费,同时通过战略联盟或其他形式利用其他外部科研资源,进而保证跨国公司比其他一般企业能更快、更经济地确立其在这些方面的竞争优势。而对于在一个企业没有比较优势的非核心价值链环节,完全可以外包给那些在这些环节有优势的企业,同时把主要资源投入到有竞争优势的环节,以使原有优势更优,从而保证跨国公司整条价值链的成本最小化,价值最大化。

三、技术创新优势

在现代社会的竞争中,技术是一种利器。如果一个企业的技术比其竞争对手先进,在竞争中就确立了优势。国际市场上的新产品、新技术的激烈竞争对跨国公司形成一种强大的外在压力,同时也使跨国公司深刻认识到只有不断技术创新才能不断推出新产品和新技术,才能迅速适应市场、扩张市场,获得可观的超额利润,在竞争中占据优势。所以当今跨国公司十分重视对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实施创新发展战略,优化各方面的要素资源,努力形成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能力上的优势。由于现代化生产所需的技术日益复杂,新产品开发难度越来越大,所以科研开发的成本也越来越高,为了获得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投入也越来越大。对于一般企业而言,不具有技术创新的优势,也缺少技术创新的动力,这是因为巨大的投资往往只能获得单方面的较小效益,不能充分发挥开发成果的效用。另外,有些企业难以承担整个开发

过程所需的费用,经不起投资风险。而跨国公司具有技术创新的优势,因为一项技术开发的成果可以用于多种产品的生产,每种产品分摊的研发成本可以很低。而且,跨国公司的不同业务之间也可以共享新的研发技术,这种技术匹配上的范围经济可以使跨国公司的科技创新保持良性循环,并且,雄厚的资金基础使跨国公司具有抵抗投资风险的能力,可以根据市场急需和发展趋势,调整创新思路,进行技术储备。持续的创新活动使跨国公司在应用新材料、采用新工艺、培养创新团队、加强市场调研等方面获得突破,最终将形成强大的整体技术创新优势。

四、无形资产优势

1品牌优势

在国际市场上产品的竞争就是品牌的竞争。品牌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竞争力的综合体现,也是企业国际竞争力的象征。跨国公司的形象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品牌战略。跨国公司长期培育的品牌信誉,可以使经营的多个产品共享,这种品牌扩散效应带给跨国公司巨大的经济效益。创建一个全新品牌的产品需要耗费巨大的广告费用,而在原有品牌的基础上推广一种新产品则可使广告费用大大降低。跨国公司的品牌效应可以大大降低新产品的广告支出,借助原有知名品牌的声誉推广企业的新产品,还有利于新产品迅速得到市场的认可,能够消除消费者接受新产品时的心理抵触,可以诱导消费者将其对原有产品的印象和好感转移到新产品上,促使消费者迅速接受新产品。另外,通过这种品牌效应使得跨国公司的多种产品类别共用同一品牌,使品牌维护的费用有效地分摊到多种产品上,这种范围经济效应使跨国公司形成一定的成本优势。

2网络优势

跨国公司的网络优势表现在网络营销和网络管理两个方面。

跨国公司在内部建立的网络营销平台上,利用原有的渠道销售多种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对具有相似性质、相近范围、相同档次的市场,可以通过网络筛选共同的分销渠道和中间商,从而节约营销成本。这种与网络营销相匹配的范围经济性使跨国公司具有营销成本优势。

网络组织比市场组织的连接更快捷、更持久,更广泛,也比常规的层级组织结构更平等、更互动。这种基于相互信任与支持的组织形式,使各节点企业问能及时传递更为精细、微妙的默示信息和知识,创造出一种使行动者能够方便沟通和解决问题的组织系统,具有更强的组织能力和生存能力。与一般企业相比,跨国公司的网络组织不仅包括公司的内部网络,而且还有通过合作协定、许可协议,分包、关系合同以及战略联盟等形式形成的公司外部网络。跨国公司的网络在其垂直方向允许不同级别的子公司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而在水平方向又鼓励不同部门问的交流与协作,从而使整个网络组织的信息和任务可以在任意层级和方向上流动和分配。例如,通过采用POS系统可以改善库存,物流、销售活动;通过VAN和EDI系统,订单可以转换成统一的标准化、结构化、规范化的电子信息,在网络上传递:通过CAD可以提高技术开发活动的效率。处于贸易链上的各个成员都可以通过网络迅速得到有关信息,并通过内部转换系统,直接和自有信息系统结合,使自身组织融八公司整体管理。可以看出,跨国公司这种网络组织的范围经济性可以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快捷、高效的作用,使价值链各个环节紧密联系,形成网络组织管理的竞争优势。

五、提高外贸企业竞争优势的途径

经济全球化使外贸企业面临难得的机遇和巨大的挑战,如何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如何在国际市场中维持相当的市场份额?下面借鉴跨国公司的竞争优势,对外贸企业如何培育竞争优势提出几点建议。

1优化资源配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激烈的市场竞争会无情地淘汰效率低下的企业,只有高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有鲜明特点的企业才能生存下来。因此,企业要实行专业化战略,将有限的资源集中到专业化上来,把企业自身的优势领域做专、做精、做强,力争提高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可替代性。另外,企业要把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向企业的经营管理关键环节上去,集中力量发展核心业务。只要关键环节得到强化,就能带动其他环节的提升。而对非关键环节只要做到合格,达到正常运转状态即可。只有企业在某一关键环节的竞争力比对手优越时,才能使企业具备独特的竞争优势。

2重视人才

市场竞争的核心就是人才的竞争,谁能掌握第一流的人才,并能调动这些人才的积极性,使其才能充分发挥,谁就能掌握竞争的主动权。因此,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所以人力资本是企业竞争能力的最大资本,有效的人才队伍建设和人力资源管理,将是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国内市场和充满机遇的国际市场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

3重视技术创新

没有技术创新,竞争力就无从谈起。面对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企业要想在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就必须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并努力提高技术开发能力和产品创新能力。企业在竞争中要不断创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工艺和采用新的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提供新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通过技术开发与创新,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创造未来市场需求,使企业取得长期竞争优势。

4塑造知名品牌

品牌是一个企业品质与文化的象征,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品牌资产是企业的一种重要的战略资产。尤其是在品牌时代的今天,打造品牌、争创名牌更是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具有独创性的品牌可以吸引顾客,赢得企业竞争优势。拥有一个强势品牌,就意味着拥有消费者的忠诚。因此,一个强势品牌本身具有极高的市场价值,能够为企业带来远远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销售额和利润额,成为企业战胜竞争对手赢得市场的强大武器。

5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

企业信息化的本质就是应用信息技术实现企业管理的过程。应用信息技术进行管理,可以实现管理流程的优化,改造传统产业、调整行业和产品结构,提高管理效率,促进企业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总之,企业信息化是带动企业各项工作创新和升级的重要突破口,运用信息化手段,可以使企业优化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从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刘永: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与范围经济[J],经济论坛,2005(12)

[2]罗芳许春野:跨国公司经营的竞争优势及其选择[J],工业技术经济,2005(6)

[3]杨叶飞陈亮:浅议跨国公司竞争优势的培育[J],商业研究,2005(6)

[4]陈友骏孔平:跨国公司差异化竞争战略中的品牌延伸边界研究[J],社会科学家,2005(5)

投资与资产管理经营范围范文篇2

一、建筑业对外开放法律规范的历史沿革

(一)关于外资设计企业的市场准入进程

1外国设计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市场准入受到严格限制。

1986年,原国家计委、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已于2001年10月6日废止),主要规定,凡中国投资的工程项目,中国设计机构能够设计的,不得委托外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但可以引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部分设计技术或向外国设计机构进行技术经济咨询。外国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也应由中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如果该外国投资方要求由外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应有中国设计机构参加,进行合作设计。

2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设计企业。

1992年,原建设部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成立中外合营设计机构审批管理规定》(已失效),允许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能力的注册设计机构或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与中国境内设计单位开办中外合营设计机构。但对中外合营双方本身的资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的中方合营者,应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甲、乙级工程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中方个人或个体企业及其他任何无设计证书的单位,不得与外国设计机构成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的外方合营者,应是在其所在国或地区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在国际设计市场上有较强竞争能力的注册设计机构或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的机构设立由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负责审批,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的设计资格由原建设部负责统一审定和管理。

3允许外国设计机构在中国境内成立从事专项工程设计活动的独资设计企业,并可独立申请建筑装饰、建筑智能化等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2000年,为了促进工程设计专业化的发展和设计水平的提高,原建设部了《关于国外独资工程设计咨询企业和机构申报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外国设计机构在中国境内成立从事专项工程设计活动的独资设计企业,并可独立申请建筑装饰、建筑智能化等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专项工程设计专业有: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专项设计、建筑装饰专项设计和环境专项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专项设计中暂不包括通信、信息网络系统,安防系统应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2000年,原建设部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允许设立外资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2002年2月,原建设部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114号令),明确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但需取得中国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5允许外国设计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设计业务,但须同有相应资质的中国设计企业合作承揽设计业务,但提供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基础设计)之前的方案设计不受此约束。

2004年,原建设部颁布了《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暂行规定》,对于外国企业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提供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等设计服务的,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中方设计企业进行合作设计,且该项设计应在所选择的中方企业设计资质范围内。

(二)外资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准入进程

12002年12月1日前只允许设立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不允许设立独资企业,并对拟设立企业的相应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的注册资本进行了严格规定。

1995年,建设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发《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1日废止)以及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高于内资企业,并按中外投资比例承担相同比例的内、外资工程。

21994年3月至2003年10月1日前允许外国企业直接进入中国市场承包工程,但承包工程范围受到限制。

1994年3月22日建设部颁布《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配套实施细则。规定外国企业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或由建设部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进行审查,颁发《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后,方可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活动,但承包工程地域以及承包工程范围限于:

(1)全部由外国投资或赠款建设的工程;(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3)国内企业在技术上难以单独承包的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4)国内投资的建设工程,如确有特殊项目国内企业难以单独承包的,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外国企业与中国建筑企业联合承包。凡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须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

32002年12月1日起允许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建筑企业。

其中,外商独资建筑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仍被限定在以下范围:

(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三)外资项目管理企业的市场准入进程

2007年3月26日起允许设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

2007年1月22日原建设部和商务部联合颁布了《外商投资

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155号令),该《规定》于2007年3月26日起施行,它允许外商设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但限于设立建设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并应取得中国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中国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与此同时,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其所在国从事相应工程服务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注册专业技术人员。

综上所述,截至目前,境外企业已经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的设计、施工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除外商独资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仍被限定在外商投资、国际金融机构投资等项目外,建筑业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已经享受国民待遇。

二、相关法律规范的最新发展

(一)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

2006年7月以来,原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管理局和外汇管理局等联合或单独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外资在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准入和管理,其中包括:

1境外机构和个人在中国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办理相关商业注册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2申请设立房地产公司,应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建筑物所有权,或与土地管理部门、土地开发商/房地产建筑物所有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权的预约出让/购买协议。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3外商投资方不能是境内公司/自然人在境外设立的公司;公司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

4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不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投资总额的70%。

5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需要中国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6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7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

8严格控制外商投资高档房地产。根据2007年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

(二)严格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管理

2007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通知,公布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对2007年6月1日以后(含2007年6月1日,下同)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包括新设和增资,下同),各外汇管理分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手续;对2007年6月1日以后取得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但未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各外汇管理分局不予办理外汇登记(或登记变更)及资本项目结售汇手续;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的时间,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三)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程序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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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用益物权;公路行政;公路法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对我国公路社会关系的界定,给公路等基础设施的投资主体以清晰的利益判断和商业机会。高速公路的法治化进程与商业利用价值紧密相联,也获得了迅速的发展。伴随着高速公路促进经济发展的步伐,一些商家也将高速公路视为宣传商品的优质载体。高速公路两侧的一定空间,正在成为广告主和经营者巨大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竞争区。谁具有合法的高速公路广告行政主体资格、经营主体资格?其收益权分配的制度设计应该如何,值得经济与法学专家探讨。文中,笔者从界定高速公路广告权属内涵与外延出发,通过对高速公路投资及产权历史发展的分析,剖析高速公路广告行政、高速公路广告经营主体的变化走向,进而探讨高速公路广告的收益权归属。通过用益物权理论,来分析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的理性特征,并以理论假设。抛砖引玉,以期对高速公路广告这一新兴资源权属的规范利用与开发做一有益探讨。

一、高速公路广告内涵的界定

对于广告的定义,在学理上存有争议。有学者认为:“所谓广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主,通过大众传播媒体所进行的有关商品、劳务和观念等信息的,有说服力的销售促进和信息传播活动。”也有的学者认为“广告是把由广告主付出某种代价的信息,经过艺术加工通过不同媒介向大众传播,达到改变或强化人们观念和行为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高速公路广告不同于普通广告。

高速公路广告,从广义上理解,应该包括所有形式的以高速公路使用者为主要受众对象的广告,既有以固定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支撑设施的广告牌(匾),又有以车体等流动实体为载体的广告,还有以票据等为载体的广告等;而狭义的高速公路广告则应该是指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包括高速公路服务区、立交桥的互通区、绿化带以及隧道口、隧道口上方等用地范围内,同时还包括一定的空间范围)以及高速公路两侧除公路标志以外的,以高速公路使用者为受众群体的大型广告牌、广告塔、宣传牌、电子显示箱、灯箱、张贴字画、招牌、标牌、实物造型和其他广告标牌设施等。笔者所研究的高速公路广告是指狭义的广告。

二、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管理现状

高速公路广告的经营具有跨行业、跨部门、跨行政地域的特点,其规划和管理自然涉及不同地域的工商、土地、文化、交通、城建等部门,各系统(部门)执法的惯性,往往习惯于从本位主义出发,制定相应的保护规范,使其利益关系置于一定系统内的调节之中。这些规范位阶较低,涉及自身相关法律关系又难以有效调整的规范与制度,制约了高速公路广告社会关系的正常调整。其主要问题分析如下:

(一)高速公路广告权属及相关规范的缺失

面对高速公路两侧特定空间的广告利用资源与机会,其产权关系如何界定,是当前高速公路行政法治遇到的突出问题之一。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给高速公路广告管理工作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与需要。高速公路广告行政,仅以普通的公路的法律规定及广告法律规范为依据规范,不足以在法理意义内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不足以在公平价值内体现利益规律。高速公路广告资源属于衍生的特殊资源,其行政法治依据、制度,当然须具有升华到高速公路特殊资源调整的范畴。高速公路有别于其他公路的融资渠道,使高速公路在经营权属及收益的分配机制上有别于其他的公路。作为高速公路衍生的资源,高速公路广告的产权资源,在法理意义上当囊括公路路产、路权的调整范畴。出于对路产资源的安全与价值考虑,高速公路广告行政应与公路路政执法相一致,并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平衡。目前,《公路法》等法律的原则规定,对高速公路广告经营管理具有原则指导价值,探讨其相关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畴,完善高速公路广告设置的工程技术标准,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工程法学与法制问题。

(二)广告主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称性造成路产资源相关权益的流失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广告经营权是收费公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还不能充分保证投资者应有的权益。高速公路广告设置的土地空间,依土地权属关系可分为公共空间和非公共空间两类。前者的地上权属于国家,后者的地上权属于使用单位或其他主体。根据现行法律规范,依法取得高速公路经营权的单位,其广告经营权仅在公共空间范围内,即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高速公路广告是直接以高速公路过往行人为受众群体,就是说,高速公路广告的出现,是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与运营的结果。没有高速公路,就没有高速公路广告收益,两者存在着直接的关系。高速公路广告投资者是因利用高速公路的衍生价值获得了利益,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其不承担相应的义务,就产生了利益平衡的缺失,是否具有损害高速公路投资者权益的嫌疑,值得思考。一些广告投资者在利益的驱使下,在建筑红线以外(即不在路政管理机构管理的范围内)很小的范围内设置高速公路广告,从而达到逃避义务的目的。综上所述,现有法律规范对保证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方面尚存缺失,不利于保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的权益,造成了投资者资金回收期长,不利于和谐、平等的高速公路社会关系的形成,更不利于高速公路的建设与发展。

(三)规范有序的高速公路广告行政规范尚需完善与配套

《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即地方人民政府是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行政主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规定,“县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有与《广告法》原则相悖之嫌,可能形成户外广告(包括高速公路广告)规划和管理的主体缺失。高速公路广告是否属于“户外广告”的范畴,“户外”和“公路两侧”是否属于同一空间范畴?是否属于同一调整对象?是否应该考虑相邻法律利益关系的问题等,值得推敲。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高速公路广告商业利益调整等规范的问题还将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独家审批监管户外广告(包括高速公路广告),调整广告社会关系,是否可以包容所有的广告社会关系,值得思考。如果由规划、交通、环卫、城建、公安等多头行政共管,其法治成本和效率又将引发什么问题?可见,形成统一有序的高速公路广告行政管理制度体系,具有重要价值。

三、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历史比较分析

在《公路法》出台前,高速公路作为由国家投资建设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基础设施,所有权与经营权是统一的,所有权归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经营。高速公路广告没有纳入到路产的范围之内,由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审批,所得收益由国家享有。1987年10月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广告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第五条:“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公路法》出台后,我国公路的投资格局发生了变化,其产权制度和经营管理更具有产权利益保护特征。根据《公路法》规定,为了筹集公路建设基金,加快公路建设速度,国家允许具有特定资格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高速公路,对已建成的收费公路,国家允许将其经营权有偿转让,这就使得公路所有权与经营权具有分离的特点。由具有特定资格的法人组织经营高速公路,自然离不开公路权属利益及相关资源权属的界定、开发。根据法理学中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作为路产的衍生资源,高速公路广告依托高速公路获得了经济价值,所获得收益源权基础,理应源于高速公路投资者的相关权益。2004年交通部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第二十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这样就明确的规定了高速公路广告的收益权由投资者享有。

在高速公路经营权的界定和转让界定中,有关的法律、规章逐渐将广告经营权纳入其中。1996年10月交通部的《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对公路经营权的界定有明确的规定,第五条“公路经营权是依托在公路实物资产上的无形资产,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已建成通车公路设施允许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权和由交通部门投资建成的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设施的经营权。”第六条“转让公路经营权是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所属的公路经营公司,将经批准的规定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公路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外单位经营的一种特许行为。”对于广告经营权的转让范围,第九条也做了规定:“公路经营权转让范围的具体内容为:40公里四车道以上的公路路段及500米四车道以上独立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公路设施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权和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的饮食、加油、车辆维修、商店、广告等服务设施的经营权。”

制度设计是高速公路广告行政的基本要求。不规范高速公路广告设置,有可能造成高速公路投资者的相关权益流失,同时给路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也造成一定的隐患。确立交通主管部门在高速公路广告行政中的行政主体地位,保护好公路路产,也是履行《公路法》关于确保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的公路行政要求。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对于广告设置的位置,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建筑控制区以外设置高速广告,其行政应该有一个基于路产安全与道路交通安全的广告控制(缓冲带)区。

四、以用益物权取得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的理论设想

作为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物权法》的制定对于明晰权属,定分止争,物尽其用,平等保护公私合法财产和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从法理上理解高速公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事实,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以用益物权来获得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存在理论上的可行性。

物权法中所讲的“物”,并不是泛指世间的一切物质体,而是指人体之外,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又能为人力所支配的物。能够进入物权法中的物质财富的多少。一是决定于人们征服自然能力的大小,二是决定于不同的社会制度。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不断扩大,能为人们所控制利用的财富也就日益丰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高速公路也应该纳入物权法中的物的范围。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之一种,着眼于物的使用价值。传统的以物的“所有”为中心的物权观念,已经被以物的“利用”为中心的现代物权观念所取代。作为以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用益物权,正是现代物权法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念的主要载体。可以说,现代物权法的核心在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支配的是使用价值,权利人设立该权利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物的使用价值的支配性使得用益物权人对于标的物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因而用益物权又可称之为使用价值权。用益物权的主旨在于权利人对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用益物权的社会功能在于“增进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用,即拥有其物者得自不使用,而使他人利用之,以收取利益。无其物者得支付代价而利用他人之物,而不必取得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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