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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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篇1

【关键词】农业再保险国际经验发展模式经验借鉴

我国发展农业保险已有20余年,农业保险的蓬勃发展,农业再保险也是随之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各方均意识到构建财政支持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然而,我国农业保险方式方法比较单一,扶持力度还不够大,农业保险对农业自然灾害的补偿作用有限,从我国农业保险的实践来看,各地纷纷将大灾风险准备金作为分散大灾风险的主要工具,对再保险方式运用较少。目前,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是以商业再保险市场为主,仍处于探索阶段,可以通过借鉴国际成熟的理论和经验,结合我国农业保险近年来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农业再保险体系建设进行深入探讨。

一、农业再保险制度模式对比分析

各国农业再保险制度可归纳为政府所属再保险机构提供农业再保险模式、政府农业再保险基金提供农业再保险模式、政府与私营再保险机构共同提供农业再保险模式和商业再保险公司提供农业再保险模式。

(一)政府所属再保险机构提供农业再保险模式。美国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设立作为联邦农业部全资附属机构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负责承办农作物保险业务。从1938年至1980年间,联邦农作物保险是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直接经营的。直到1980年,美国国会第12次修订《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私营保险公司也可以一起提供农作物保险,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则逐渐收缩直接保险业务,转而为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并通过《标准再保险协议》调整其与私营保险公司的关系。《1990年农场法》授权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和补贴。从2000年起,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已不再从事直接农作物保险业务,而是负责管理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为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农作物再保险,并提供保险费、管理和运营费等财政补贴。

(二)政府农业再保险基金提供农业再保险模式。加拿大等国在其农业保险立法中建立了政府农业再保险制度,规定设立政府再保险基金,负责办理农业再保险业务,可将其归结为政府农业再保险基金提供农业再保险的制度模式。加拿大原《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及现行《农业收入保障法》均规定,联邦财政部设立农作物再保险基金,授权农业部与各省签订再保险协议,为各省提供再保险。根据再保险协议,基金由各省存入资金,在资金数量不敷使用时,财政部长可从收入合并基金中拨付预付款,预付款应予偿还。《曼尼托巴省农业服务公司法》规定,曼尼托巴省财政部设立再保险基金,资金来源包括保险费、其他收益,基金的资金存在缺口时,财政部从合并基金中预付,预付款须偿还。该基金为曼尼托巴省农业服务公司提供再保险。经过财政委员会批准,该公司还可以与具有管辖权的政府和任何人签订生产保险、雹灾保险的再保险协议。

(三)政府与私营再保险机构共同提供农业再保险模式。日本建立了双层再保险制度日本《农业灾害补偿法》规定,由设在都道府县的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再保险。《渔船损害等补偿法》规定由渔船保险中央会为渔船共济组合提供再保险。《渔业灾害补偿法》规定由渔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渔业共济组合提供再保险。政府根据《农业灾害补偿法》、《渔业灾害补偿法》、《渔船损害等补偿法》和《有关特别会计的法律》等法律设立农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渔船再保险及渔业共济再保险特别会计,由农林水产省负责管理,榕┮倒布昧合会、渔船保险中央会和渔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及相关费用补贴。特别会计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一般会计拨入资金及再保险费收入。根据日本的财政制度,这些特别会计的实质就是政府的专项再保险基金。

(四)商业再保险公司提供农业再保险模式。有的国家的农业保险法中只规定农业保险原保险,而未规定再保险制度。实践中,农业再保险采用商业再保险形式,包括向国际再保险市场分出再保险,同时由商业保险法调整。一些发展中国家,如菲律宾、印度、斯里兰卡、尼日利亚、玻利维亚、秘鲁、摩尔多瓦等都是如此。斯里兰卡《1999年第20号农业与耕地保险法》第20条规定,农业与耕地保险理事会可以与政府、国内或国外从事再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再保险合同。自1983年以来,菲律宾农作物保险公司(PCIC)通过一家伦敦再保险经纪人为水稻保险购买了损失中止再保险。1999年,又为玉米购买了超过损失再保险。高价值的经济作物主要由国内再保险公司提供成数再保险安排。欧洲多数国家都是由私营再保险公司提供农业再保险,如法国、奥地利、德国均是如此。

二、我国农业再保险制度的构建

国外的经验表明,农业大国和农业强国在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同时,均重视农业再保险制度的建设,作为其化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保障。尤其是在由商业保险公司或互助合作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的情况下,必须建立由政府支持的再保险机制,作为分保主渠道,同时辅之以商业再保险(包括国际再保险)。

(一)以政府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为主渠道。我国目前对农业再保险的探索仍以向商业再保险公司分出为主。但由商业再保险公司(包括国际再保险公司)依托其自有资本金所能提供的承保能力有限,再保险分出成本高,条件苛刻。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自主购买再保险的能力有限。可能形成对国际再保险过分依赖。在我们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应明确农业再保险是政策性保险,是农业保险分保的主要依靠,商业再保险(包括国际再保险)只能是补充。这与农业保险原保险可以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情况是不同的。

(二)合理确定农业再保险经营主体。在我国,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农业再保险经营主体。在第一阶段,先由国家财政出资设立中央农业再保险基金,并委托有关金融机构负责管理该基金,同时负责具体办理农业再保险业务。中央农业再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再保险费收入、接受社会捐赠、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及投资收益、可以用于基金的其他资金收入等。资金运用包括支付再保险金、提供再保险费补贴、承担基金管理费用等。具体受托机构的确定有两种选择:一是委托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和经营;二是委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理。

在第二阶段,待未来积累了一定的办理农业再保险业务的经验,培养和形成一支专业人员队伍,各地农业保险有了较大发展,相关数据资料和基础设施较为完备,国家财力进一步增强时,应由国家财政出资设立国有独资的国家农业再保险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专责管理中央农业再保险基金,并承办农业再保险业务。

在每一阶段,都可同时辅之以农业保险机构向商业再保险公司和国际再保险市场分保。同时,可以借鉴核共保体和航天共保体的成功经验,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探索成立农业再保险联合体,办理农业再保险。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国内现有的再保险承保能力,给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提供最大程度的再保险支持,实现农业保险经营风险在全国范围内的分散。

(三)在相关的法律里明确农业再保险。建议在《农业保险法》或《农业保险条例》里,通过法律形式明确界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再保险的适用范围,对政府在农业再保险中的作用、农业再保险模式定位和农业再保险的交易规则和支持政策等加以明确,使农业再保险体系的运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建立农业再保险的财政补贴机制。具体支持内容和方式:一是对农业保险机构在投保农业再保险时给予一定比例的再保险费用补贴,帮助农险公司减轻分保的财务负担。补贴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补贴比例视情况而定。二是在经营初期对农业再保险经营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营管理费用的补贴。补助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当农业再保险费用积累到一定程度以后中央财政可以取消补贴。三是鼓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将所经营的其他保险业务向再保险机构投保,增强再保险机构的其他业务能力。

(五)为农业保险再保险提供税收优惠。对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实行减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将所减免的税收直接转人农业再保险费的收人中去。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可以对提供农业再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其他业务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以吸引和支持保险机构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支持,增强国内再保险机构的经营实力。

(六)逐步设立农业保险再保险基金。农业保险试点开办期间,在市场条件和业务管理水平不很成熟、政策支持未能到位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暂时以商业再保险的方式进行过渡,为建立政策性r业再保险体系积累经验,培育市场。然后在众多的经营较好的商业再保险机构中,由政府指定的专业再保险机构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签订农业保险成数合同、巨灾超赔合同或赔付率超赔合同。在专业再保险机构内部设立农业再保险专项基金并开展运作,以提高农业再保险的自身造血功能,降低国家补贴的频率和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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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课题《“互联网+”背景下河南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重点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6B078

政策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篇2

农民会员(政府强制种植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农户加入共济组合成为其会员)组成的共同抵御风险的农民共济组合构成了农业保险体系的基层机构,负责农业保险的基层经营,包括与成员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费,向会员提供防灾防损的工具和器械,对投保作物进行损失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等。都、道、府、县成立的共济组合联合会是日本农业保险体系的中层机构,它以农民共济组合为会员,为无力赔偿的共济组合提供一级再保险。另外,联合会也向共济组合提供业务和技术指导。政府农林水产省相关部门和再保险特别会计处构成了该体系的上层机构,为了在更大地域范围内分散农业风险,政府委托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对联合会提供二级再保险。政府对联合会采用超额赔款再保险方式,即在任何一年里,联合会所承保的保险标的损失超过一定水平(通常为最近20年内的平均灾害损失水平),超过平均水平的赔偿责任将由特别会计处承担。

在联合会经营亏空较大的大灾年份,农业共济基金为联合会提供贷款。该基金由中央政府和所有联合会以各50%的出资比例组建而成,这样既不会将赔偿负担都压在政府财政上,又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农业保险对风险的分散功能。日本政府虽在农业保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其职能定位非常明确。农民共济组合、联合会对农业保险负有完全独立的经营权,政府只提供外部支持和管理监督。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最终是以共济组合、联合会这样的农民合作组织为载体落实到农民身上。这种三级经营模式优势明显:农民合作组织承担经营业务,大大降低了农业保险经营的事务性成本,同时,政府机构只负责外部支持和管理监督既精简了政府机构,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民合作组织的正常运营。财政补贴,为农业保险运营提供经费支持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主要包括3个方面:对投保人提供的保费补贴、对经营者提供的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再保险补贴。日本保费补贴比率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费率越高,补贴越高。日本政府承担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全部经营管理费用和农民共济组合的部分经营管理费用,其涵盖各种事业费、灾损评估补贴、农业保险事业推广补贴等。据统计,2006年日本农业保险的财政预算总额是1177亿日元(100日元约合7.58元人民币,2012),其中,国库负担的保险金为689亿日元,事业费负担金额为464亿日元,这两部分合计为1153亿日元,占农业保险财政预算总额的98%。此外,日本农业保险制度也有效规避了道德风险和逆选择性。在规避道德风险方面,日本规定在投保人连续数年无灾害损失的情况下,将部分保费返还给投保人。该制度既激发了农户防灾减灾的积极性,又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保险机构的监督和赔付成本。在规避逆选择性方面,日本实行一定范围的强制保险制度,根据立法规定,凡关涉国计民生的农作物、牲畜都被列入法定保险范围,实行强制保险。对实行自愿保险的险种也以对投保者实行补贴、贷款等优惠政策加以鼓励。

对中国的启示农业是典型的高风险行业,中国又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农业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发展农业保险以规避农业风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中国农民利益和实现农业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鉴于日本与中国在农业发展基础条件上的相似性,日本农业保险发展经验对构建中国现代农业风险管理系统更具借鉴意义。坚持政策性保险的经营理念国际经验证明,农业保险不具有可赢利性,世界各国也均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念进行经营。中国也不例外。农业保险的高成本、高风险,准公共产品等特性也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以商业化模式进行经营。在理论的商业化模式之下,商业保险公司为追求利润,将向投保农民收取高额保费,导致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和需求降低,最终会使农业保险市场因需求不足而以失败告终。现实的商业模式中,商业保险公司根本不会介入无利可图的农业保险业务。而在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之下,有效的财政补贴将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共同纠正市场供需矛盾,最终达到刺激农业保险发展的效果。当前,中国“三农”问题依旧存在,虽然中国正逐年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尤其在农业灾害救济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财物,但对于农业发展需求似乎只是杯水车薪。依照发达国家经验看,单纯的财政直补往往缺乏推动农业发展的综合效力,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方式扶持农业发展不失为中国破解“三农”难题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日本与中国农户生产规模都较小,农民面对农业灾害带来的损失相对可承受,中国政府在大灾之年又往往采取一定的救济措施,因此,农民自愿投保积极性不高。日本政府为稳固农业基础地位,施行了一定范围的强制保险制度,即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作物和畜禽作为强制保险对象。另外,对于非强制性险种,政府通过补贴、贷款等手段调动农民投保积极性,大大提高了日本农民投保率,这在农业保险建立之初意义重大。中国在农业保险发展初期,也要加大强制保险力度,同时辅以必要的财政补贴。构建以农民合作组织为基础的经营体系政府机构经营农业保险必然带来成本高、机构冗杂、效率低下等弊端。中国可借鉴日本“三级式”农业保险体系,以农民合作组织作为直接经营主体。这样一方面降低了人员工资、机构创建和维护等事务性费用,另一方面,还有利于形成投保农民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应对道德风险,遏制骗保行为。此外,政府相关部门为农民合作组织提供再保险,由财政负担农业保险的亏损额度,保障农民合作组织的持续运营。

作者:黄博琛

政策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1篇3

一、农业保险试点取得的主要成效

1.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初步形成。在市和县(区)设立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委员会,负责防范、处置、化解农业巨灾风险工作;成立了农业灾害定损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农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定损理赔争议。承保的保险公司积极推进农业保险服务网点和农业保险专职人员队伍建设。全市形成了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农业保险经办和服务网络,并延伸至行政村。

2.运行机制逐步完善。规范投保理赔操作,不断加强农业保险日常管理工作,规范操作流程,确保理赔工作有序进行。规范农险财务制度,对管理费用比例、农险资金管理办法、理赔资金支付方式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承办保险公司的基础管理,要求保险公司对农户各种参保信息进行收集整理,逐步建立农险基础资料台账。

3.保障作用明显体现。在推进农业保险的过程中,政府、农户、保险公司实现了三方共赢。农民得实惠。六年来,累计有40万户次农户获得理赔,得到赔付款11667.3万元。获赔的农户占参保农户总数的11.43%;农民缴纳的保费和获得的赔付款为1∶2.04;政府得民心。苏州农业保险得到了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认为这是最大的民心工程。同时,有力地促进了财政支农方式的创新,推动了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公司得发展。两家承保公司共得到管理费1288.58万元,并获得保险费结余收入6000万元,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同时,承保公司通过开展农业保险,在广大农村树立了品牌形象,赢得了民心,拓展了农村保险市场。

4.巨灾风险防范机制基本建立。一是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各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四级应急响应机制,根据灾害损失或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程序。二是设立巨灾风险准备金。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共同出资建立了巨灾风险准备金,已积累市级巨灾风险准备金2800万元。三是推出了灾害预防服务。为加强大灾预警机制建设,市推委办与气象局合作推出了灾害性天气短信服务,将种养业大户、农险相关人员等列为短信服务对象,及时提供天气情况、施救防护措施、保险建议提醒等信息服务。

二、农业保险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1.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运作模式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农业保险已实施多年,其发展趋势是积极和令人鼓舞的,但是农业保险缺乏一个纲领性的法规来明确其性质目的、基本原则、组织形式、监督管理等内容。政府还主要以文件形式支持农业保险,层次比较低,不利于政府、保险公司之间的协调。另外,目前实施的“联办共保”模式容易造成保险公司对政府的过度依赖。尤其是农业保险已成为政府支农惠农的一项重要政策后,政府部门特别是基层乡镇和村委会冲在了第一线,保险经办机构退到了二线,造成了农业保险中主体错位。

2.条款设置和保障水平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一是部分险种理赔起点较高,如水稻保险对病虫害造成损失的,规定需损失率达70%以上才能赔偿;二是保险责任范围偏窄,如奶牛保险条款列了10个病种,但目前因防疫工作加强,发病率极低。而对中毒死亡、关节病造成瘫痪、意外伤残等常见病,未纳入条款之中;三是部分险种保额偏低,如能繁母猪每头1000元,而市场价在3000~4000元,肉猪每头400元,而肉猪市场价在1500元左右;四是个别条款设置较为苛刻,如大棚保险规定只有在主险受损后,棚内作物才能理赔,对主险未形成损失但附加险棚内作物受灾造成损失不予理赔。五是一些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的高效农业项目如特种种植、养殖保险等,推出难度比较大。毕竟商业保险公司更多地考虑商业利益,在发展新险种上有点缩手缩脚。

3.农业保险参保对象和参保意识尚待调整与提升。根据苏州的承保数据,我市平均每户种植的水稻面积为5.0亩,小麦为6.3亩,油菜为1.1亩。农户生产规模小,农业收入占农户家庭收入的比重过低,一方面导致部分农户认为“一家只种几亩地,即使受灾损失不了几个钱,参保不参保无所谓”;另一方面导致政府动员这些小农户参保的成本过高,保险公司的工作量也非常大,于是不少地方为了完成“100%参保”的任务,干脆不要农民出钱投保,而由政府或集体贴钱代农民参保。这样做,不但加重了基层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担;而且严重影响了农民参保意识的培养与提升,也不符合农业保险投保自愿的原则。

三、国际农业保险实践的启示

从目前能够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全世界有40多个国家已经不同程度地发展了农业保险。但是农业保险比较成型的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最具代表性的、门类比较齐全的、相对规范的是美国、法国、日本。其他国家和地区如西班牙、德国、印度等,或由于农业比重小、结构单一,或由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落后,尚未形成稳定持续的国家农业保险组织制度体系。通过对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开展农业保险背景、历史和做法的研究,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1.开展农业保险需要健全的法制保护。无论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凡是农业保险开展好的,都有有关法律或法规做后盾,使农业保险在法制轨道上运行。美国1938年就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并于1980年进行重大修改,1994年又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日本于1929年制定了《家畜保险法》,1938年又制定了《农业保险法》,1947年又制定了《农业灾害补偿法》,2003年又对制度进行了修订。不少国家对农作物保险的条款实务手续都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更有利于农业保险的稳定经营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如法国的《农业保险法》就对保险责任、再保险、保险费率、理赔计算以及对那些必须强制保险的农作物或饲养物种类等都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使承保者与投保者的行为都能做到有法可依。

2.农业保险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各国政府主要在以下方面提供支持:一是政府出资建立初始资本和准备基金,支持政府直接或间接经营的农业保险公司。美国成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专司制订政策、监管、再保险等服务。法国成立了由政府控股的农业相互保险集团,经营农业保险及相关业务。二是管理费和保险费补贴。大部分国家对农作物保险经营机构给予管理费补贴,对农民购买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如美国向承办农作物保险的公司提供20%~25%业务费用补贴。日本负担农险联合会、合作社经常性事业经费的1/2。加拿大的保费补率为50%,日本为50%~60%,瑞典为66%,法国为50%~80%。三是税收优惠。大多数国家对农业保险经营实行免税政策,如美国、加拿大规定,对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一切收入和财产免征一切税赋。四是依法强制投保。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往往对农业保险实行依法强制投保,以保证风险能在空间和时间上进行分散。从险种方面来看,对农作物实行强制投保的国家多,而饲养动物实行强制投保的国家则少。西班牙、希腊、瑞典等国对所有农作物全部实行法定保险。日本对稻子、麦类、蚕茧实行强制保险,对果树、蔬菜等和小家畜实行自愿投保。五是提供再保险。为了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农业风险,凡是全国推行农业保险的国家,都是由政府或政府扶持的商业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加拿大、日本的中央政府都是由省级机构提供再保险。美国除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经营再保险外,经批准的私营保险公司也允许经营再保险。六是费率厘定、业务开展地区不搞一刀切,保障水平设计注意防范道德风险。美国、加拿大不仅按不同作物制定费率,而且按地区、农场或地块制定保险费率。为避免道德风险,各国一般不提供足额保障,而是按比例给予承保。如美国、加拿大最高只承保产值的90%。七是农业保险在不同时期目的有所不同。作为政府农村政策的工具,农业保险的目的随着政府在不同时期政策变化而变化。美国在1938年开办农业保险目的是促进农业经济发展,1994年则把农业保险的目的规定为保障整个国民的福利水平。

3.政府农业、财政部门是农业保险的领导实施主体。农业部门负责组织、规划、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补贴和其他费用。美国、法国、日本都是农业部、财政部主导农业保险统筹发展和管理工作的。这一方面是因为随着全球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农业已经从传统的产品生产行业转变为包括流通、金融、保险等多种元素混合的产业,因此农业部门职能也随之相应转变。农业部门不但抓生产管理、技术推广,而且要抓产销流通、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农业保险,以此来增加政府支持、引导和服务“三农”。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特有的业务困难如农业生产的风险、灾后损失金额和损失原因的确定、农业灾害统计资料的匮乏、农民道德风险的防范等,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农业部门的主导。

4.发展农业保险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美国、法国、日本的经验表明,发展农业保险、建立国家农业灾害补偿制度体系是需要因国制宜、不断修改完善办法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如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就经历了四个阶段,即试办阶段、加速发展阶段、政府出政策并与私营公司混合经营阶段、政府出政策并完全由私营公司经营的单轨经营阶段。农业保险经营体制从单轨制双轨制单轨制演进,即从政府成立机构直接办理农作物保险业务,到引进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营,再到完全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转变。当然,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时同样得到政府提供的经营管理费和保险费补贴等有力支持。

四、对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工作的对策建议

1.完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法律保证。国家应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或相关法规,用立法保护农业保险的发展。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权威性提出农业保险的目标,并逐步把所有的农业领域都纳入农业保险的范围;确立农业保险中政府、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农业保险的市场运作行为;确定农业保险中行为人的违约责任,追究方法,这对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另外,建议省有关部门对目前的条款、政策适时加以调整完善,进一步调动农业保险参与各方的积极性。

2.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农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继续发挥各市、区推委办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农业保险试点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农业保险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发挥农业主管部门在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依托农业部门开展业务,确保农业保险覆盖面,有效预防道德风险,降低保险条款制定和理赔的难度。

3.创新农业保险的运作模式,努力实现苏州农业保险的转型升级。一是积极拓展险种。加快从最基本的大宗农作物保险向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的特种养殖、特种水产和设施农业保险延伸,研究探索名特优农产品的质量保险、农产品储藏和运输保险。二是调整保险对象。从个人参保为主向合作组织参保为主延伸,逐步实行完全的自愿参保,让那些达到一定经营规模、有保险需求的农业大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主动投保,而对一般小户做好宣传,不作强求。三是分险种推进商业化运作。对水稻、小麦、油菜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险种,继续实施“联办共保”模式。对其他险种及今后新增险种,建议参照农机保险,支持保险公司独立开展商业化自营。四是创新保险经营模式。在总结“委托代办”、“联办共保”模式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经验,探索建立新型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模式。比如在现有条件下可以考虑由政府成立非营利性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统一进行农业保险的产品设计、管理和经营,建立政府主导和管理、市场化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模式。五是加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政府的扶持既包括经济上的支持也包括政策上的优惠。如加大中央与地方财政补贴力度、税收减免、农产品价格提高、低息贷款以及技术支持等。一方面将更多的保险公司吸引到服务“三农”中来,引导它们积极参与农险承保;另一方面可提高农业生产者的保险意识和投保积极性。

政策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篇4

关键词:保险业金融功能货币政策

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开发促销新产品,经历了“储蓄型――保障型――投资型”的演变。最初,将保险单的利率与银行存款相比,渲染保险单的储蓄回报功能。在银行利率一再下调的压力下,保险公司不得不放弃高利率的保单,重新回归保障功能。而后开始大力引进国外投资型险种,如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曾一度红火了沿海各大城市。

但是仅从防范利差损目的出发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进而要求拓宽投资渠道;或者,仅从繁荣股市目的出发,鼓励保险资金入市及保险公司上市,都患了“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近视病,过多资金入市也可能引发股市过热的危险。因此,强化保险业的金融功能需要从更宏观的视角出发。笔者认为,强化保险业的金融功能还可以从货币政策体系入手。

货币政策的新发展

货币政策目标是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来实现的。但从中央银行动用货币政策工具到实现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中间要经过许多环节。中央银行为了随时掌握经济状况的发展变化,必须利用一些能反映经济发展变化的金融变量,作为观察从货币政策工具到最终目标的实施过程和效果的指标。长期以来,美联储把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以公开市场业务作为调节货币供给量的主要手段。但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货币政策作用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第一,金融创新的发展,特别是各种衍生金融工具层出不穷,一方面使美联储的货币供应量统计越来越困难,货币供应量渐趋失控;另一方面使货币需求的稳定性大大下降。第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融资方式的创新,使中央银行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以影响商业银行信贷规模,进而影响企业投资行为的政策意图难以见效,商业银行对货币政策的传导功能弱化。第三,经济金融全球化及金融市场深化导致的大量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使传统的货币供应量与产出之间的联系被打破。正是以上原因使得美联储以货币供应量为中介指标的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受到严重限制。

在我国也出现类似情况,中央银行为了刺激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的增加,连续8次下调利率,希望通过利率机制对银行储蓄分流,鼓励居民、企业贷款、消费,或进入证券市场进行投、融资,获得更大的利益,发挥资本市场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重要功能,实现中央银行刺激投资消费的货币政策的目标。然而,操作效果不尽如人意。利率政策的杠杆效应以及由此带来的债券、股票市场上的财富效应均难以奏效。

影响货币政策传导的不通畅或发生扭曲的因素较多,其他金融机构不受中央银行的约束、贯彻落实货币政策的意识和动力不强是原因之一。由于在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在金融机构主体呈现多元化发展情况下,中央银行能够直接监督和调控的只有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对证券、保险、投资基金等机构则难以直接调控。这些机构的行为是否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意图一致,中央银行无力进行直接约束,从而削弱了货币政策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金融创新实践证明,中央银行只控制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而忽视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信用创造方面的作用,其结果是导致了大量的金融和信用失控现象,导致货币政策的失败。为此,中央银行必须扩大货币政策调节和作用的范围,把控制的触角逐步伸展到商业银行体系以外的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调控范围扩大到全部金融资产,并注意政策的均衡性。

保险业对货币政策的作用

金融创新推动了金融业务综合化和金融机构同质化趋势,模糊了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界限,混淆了这两大类金融机构在创造存款货币功能上的本质区别。随着融资证券化程度的提高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发达、支票帐户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可转让存单、电话存款、证券化贷款等业务的逐渐完善,使得存款货币的创造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有创造货币的功能。金融创新以后,在开始混业经营的国家里,货币供给由过去的中央银行提供通货和商业银行提供存款货币二类主体扩展为中央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三类主体。货币供应主体增加,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成为货币供应主体。因此,有些学者认为多层次的货币应包括有些流动性好的金融工具,如短期政府债券、储蓄债券、具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互助基金股份等。由于在金融市场发达的情况下,这些金融工具可以随时转化为现实的货币,即货币化,因此,一些国家也把这些近似货币计算到货币供应量之中。

货币政策制定后广泛地通过信贷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传导。保险业对货币政策的影响表现在:

对利率政策的反应

利率政策是中央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目标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所制定的调整利率水平和利率结构的政策、措施,以此引导各微观经济主体向宏观经济需要的方向从事经济活动。作为重要的经济变量,利率一直是中央银行调节干预经济的工具之一。

在利率政策发生作用的过程中,保险,特别是长期寿险业务,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当中央银行采用扩张货币政策,市场利率下调,在其他各因素不变的假设下,保险公司长期险(寿险)资金运用收益预期下降,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下降,寿险产品价格上升,通过价格效应,居民的保险需求下降,实物消费可能增加,最终推动货币政策的预期目标实现。这在金融市场不发达的国家表现得尤其明显,而在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可通过多渠道运用资金均衡收益,因此费率可不必依附于利率。

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可能因为保险运行机制配套问题而发生扭曲。比较典型的例子是,为抑制通货紧缩,我国央行连续8次降息。但在名义储蓄利率大幅变动时,保险监管政策未能及时作出反应,加上寿险公司自身缺乏风险意识,假定的预定投资回报率高估,部分公司甚至渲染这种差价,造成居民对保险商品的抢购,将央行利用货币政策希望从银行“分流”的储蓄,部分重新流入了寿险公司,没能实现扩大实物消费的作用,抵消了央行货币政策效果;而由于投资渠道狭窄、能力受限,寿险公司自身面临严重的“利差损”风险。

保险业通过货币市场对货币政策传导的作用

理论上,市场利率以资金供求为基础,保险公司的同业拆借、债券买卖业务等资产业务表现的逐利性,为中央银行利率杠杆作用的发展提供了微观基础。保险公司通过从事政府债券的买卖和同业拆借活动,可以直接成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交易方,完成央行吞吐货币的重要过程;也可以与其它金融机构交易,间接影响央行的货币政策传导。在这一过程中,保险公司广泛参与了整个市场利率的变动过程,即保险公司的资金供求变化带来的信贷、货币市场的资金流动,成为影响货币市场银根松紧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最终影响长期国债收益率、同业拆借利率的形成。

根据西方金融理论,货币政策通过资本市场的财富效应、托宾Q效应传导至实体经济,因此保险资金的直接入市、间接入市,甚至保险公司上市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资本市场的资金量,并通过影响股票债券价格来影响企业居民的行为。

保险业还通过迂回的途径,间接地影响企业和居民的货币需求。由于保险为企业和居民提供了保障,他们缴纳保险费而得到预期财富效应,节省出更多的资金用于投资和消费。

影响货币乘数和货币流通速度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中介,其信用扩张不同于银行体系。

与银行贷款不同,保险公司的贷款在其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资产一增一减,并未产生派生存款。但在我国,保险公司的银行存款并不像企业存款一样计入货币供应量,因此,保险公司提供贷款时,保险公司存款的减少带来的商业银行负债方企业存款的增加就事实上增加了货币供应量,等同于派生存款。若此时中央银行仍只调控商业银行信贷,忽略了非银行的信用扩张,就可能造成过多的货币供应。如1995年《保险法》出台以前,我国的保险资金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1984-1989年,累计运用保险资金37亿元,其中投资贷款占97%,1991年才开始有所调整,应该说这对当时的通货膨胀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等,这又矫枉过正,杜绝了派生存款的同时却在另一方面延长了资金的流转,降低了货币流通速度。

虽然保单质押贷款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贷款,事实上它是在保单现金价值内预支,并未超出保单现金价值。但这意味着保单权益的支付期限缩短,体现了保单资产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因此,它虽并未非派生存款,但起到提高货币流通速度的作用。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广泛地支付高比例的佣金通过人、经纪人推销产品,保险公司自身的业务费用及层层机构的收入分流就形成了不容忽视的现金漏损,也即减小了保险公司的信用扩张能力。

将保险业的宏观调控纳入货币政策体系

从中央银行来看,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过程中必须有更广阔的视野,而不是只盯住基础货币,应当面对多样化的包括保险资金在内的金融资产。虽然目前,我国保险资金相对于上万亿的银行存款来说,作用较小,但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壮大,保费的增加,保险单作为居民的金融资产的作用也将逐渐增大;且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增强,保险资金运用规模也将增加,成为不可忽视的金融资产。

由于各种金融资产在影响价格水平和经济过程的程度、途径不同,因而,中央银行在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时应有所侧重,划分货币层次分别控制。重点控制基础货币的同时,密切关注货币资金在不同市场间的流动,对货币政策的效果评估应包括资产价格如股票、债券和房地产及生产、消费和服务在内广义价格指数。要加强与三大金融监管当局的沟通与交流,协调相互间的政策措施。

从保险业来看,首先,应建立风险机制,积极参与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引导货币政策的顺利实现。其次,制订正确的保险政策,促进货币政策作用的发挥,增强货币政策的作用效果。再次,充分发挥金融中介的作用,促进资金的快速顺利流通。保险公司不仅可作为资金的提供者,还作为资金的需求者;不仅为证券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保险公司上市又从证券市场募集资金,通过保险证券化、巨灾债券在筹集资金、分散风险的同时,为证券市场提供多样化的金融资产,促进资金快速流通。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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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颖,企业投资在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中的作用,经济评论,2003

政策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篇5

关键词:农村金融;农村金融体系;比较分析;经验借鉴

一、美国农村金融体系

美国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国家之一,这与其完备的农村金融体系密不可分。经过多年发展,美国形成了政府主导型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以及农村商业性金融体系共同发展的局面。这些已为农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为基本原则的农村金融体系,为农业现代化提供了资金保障。

(一)美国的农业政策性金融

美国政府的农业政策性信贷机构包括农民家计局、商品信贷公司、小企业管理局、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其主要目的是稳定国内商品流通领域的农产品价格,借以实现政府的农业政策目标,同时提高农民的收人,办理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农业项目的投资。比如投资于土壤改良、兴修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灾害补贴等。政策性金融所提供的贷款具有利率低,期限长的特点。他们利用政府提供的资本金、预算拨款、贷款周转资金和部分借款办理商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愿意提供的政策性贷款,如救济受灾农民、支持新创业的农民,支持农村社区发展的长期福利贷款以及对农产品提供价格支持的抵押贷款等,以弥补农业资金渠道的不足。

(二)美国农村合作性金融体系

美国政府的农村合作性金融体系包括联邦中间信贷银行、联邦土地银行系统以及合作银行系统。其中,联邦中间信贷银行是美国最重要的农业信用合作系统,成立于1923年,主要解决农民中短期贷款难的问题。在美国农村金融发展的最初阶段,农业信贷资金几乎都是由私营机构和个人提供的,这样的信贷资金数量有限,而且期限非常短,不能满足农业发展需求。因此,美国开始探索构建完善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美国政府于1916年开始制定了一系列农贷立法,由美国政府主导设立农贷专业银行及其基层机构从而组成信贷系统。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农业相关组织、农业发展项目放贷,扩大农业可用资金的来源,改善农民工作条件和福利,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发展。最初的农村金融合作组织都是由政府领导并出资支持建立起来的,随着国家资金的逐步推出,现在的农村合作金融已成为由农场主所拥有的合作金融机构。

(三)美国农村的私营金融机构

美国的私营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人寿保险公司和其他私人信贷机构。这些商业信贷方式主要有不动产贷款和生产性短期贷款。在美国,大多数商业银行都普遍办理农贷业务。主要发放中短期农贷,遵循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对农民的贷款需求,通常提供小额度,期限短的贷款;对具有充分偿还能力的,提供信用贷款。且长期贷款都要以不动产为抵押,中短期贷款一般以作物、家畜、机械和产品作抵押,有的还要由第三者在借款合同上联署作保。

(四)美国的农业保险体系

美国农业保险最初是由私营保险公司提供的,但由于农业保险的风险巨大,其经营的农作物保险均以失败而告终。为了帮助农民规避农业生产风险,1938年美国政府颁布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积极参与农作物保险计划。经过7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农作物保险业务,包括风险管理局(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全国农作物保险的经营和管理;私营保险公司,受到政府在保费补贴、费用补贴、再保险支持和税赋上的支持,实际上是通过开展农业保险经营活动,具体实施政府的农作物保险计划。其主要险种包括多种农作物保险、团体风险保险以及收入保险;农作物保险的人和查勘核损人。这些措施使保障水平和农民参与率不断提高,对于稳定农业生产、提高国民福利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2004年,美国农业保险企业保费收入达到41.9亿美元,承保面积2.21亿英亩,赔偿责任金额446.2亿美元,其中,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达到24.8亿美元,占美国农业增加值的1%以上。事实上,美国农业保险体系已成为政府补贴农业的一个重要渠道。这样既规避了wto的相关规则,又实现了对农业、农民的有效补贴,可谓一举两得。

二、法国农村金融生态系统

法国是欧盟最大的农业生产国和世界主要农副产品出口国,是世界农业大国之一。法国政府重视农业发展,采取大量补贴政策,设置了一些专门机构服务于农业发展。

(一)以合作金融为主法国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目前,法国开展农村金融业务的银行主要有4家,即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大众银行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它们都是政府所有或受政府控制的,在法国银行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是典型的合作金融型制度,核心机构是农业信贷银行。

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在四家农村信贷银行中处于主导地位,是全国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的最高管理机关,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在农村由分支机构网络吸收的存款和发行债券;还有一部分来自于政府借款以及其它方式募集的资金。

在法国的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历程中政府始终没有完全退出。

(二)法国的农业保险体系

法国是农业保险起步较早、发展较快的国家之一。1900年7月,法国政府颁布农业互助保险法,明确了农业互助保险社的法律地位、权利和风险范围。法国农业互助保险机构由三个层面构成,一是中央保险公司,主要负责制定经营方针,对地区或省级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二是地区或省级保险公司。主要针对对基层的农业保险社提供再保险;三是农业互助保险社。是法国农业保险最基层的经营单位,直接面向农民提供各类保险服务。

在法国,农业保险是受到立法保护的。政府为减轻农民的保费负担还向农民提供很大比例(50%-80%)的保费补贴、向保险公司提供费用补贴与税收优惠政策等等。此外,法国还建立了政府与社会共同联办的国家保险公司独立经营广义农业保险。到目前为止,法国农业互助保险集团公司净资产已达45亿欧元,保费收入120多亿欧元。[1]法国的农业保险体系为

农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和保证。

三、日本的农村金融生态系统

日本经济虽很发达,但其国土面积较狭小,资源匮乏。日本的农业并不发达,为了保持本国农业的独立性和城乡协调发展,日本政府借助其强大的财政能力,建立了完善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日本的农村金融由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组成。为日本农业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日本的农村政策性金融

政策金融主要是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它负责提供其他金融机构不愿意或不能提供的信贷,并成为日本农业金融中的“最后贷款人”。1953设立的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作为主导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手段和政策性金融的重要体现,实行较之其他金融机构更为优惠的资金运用政策。贷款的基本特征是长期、低息。贷款平均期限为19年,最长的强化林业经济基础贷款期限达55年。公库平均贷款利率为3.89%,有60.4%的贷款平均利率为3.5%(李光等,2005)。此外,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的管理高效、严格,保证了政策实施的有效性,为日本农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日本的农村合作金融

日本农协是“农业协同组合”的简称,是日本许多协同组合(合作组织)中的一种。农协是农户们本着相互扶助的关系为基础,以改善农协全体成员的农业经营状况,以提高生活水平为目的,协同开展有关事业和活动而建立起来的组织,是日本合作金融的典型代表。

四、印度的农村金融体系

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

(一)印度的政策性金融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投资需求激增,这样的政策安排已不能满足需求。于是,印度储备银行采取强制性政策,对商业银行实行国有化改造,要求每家私人商业银行至少要在其所设立地区的农村开设一家分支机构。1982年,为进一步解决农业资金的短缺问题,印度又设立了“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这是一家政策性银行,是印度最高一级的农业金融机构,为印度储备银行和印度政府所有,主要业务是向土地开发银行、商业银行、邦合作银行和地区农村银行拆借贷款,并由这些机构转贷给农民借款人。贷款期限多为中长期,一般只为较大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贷款,如兴修水利、推广使用农业机械、土地开发等。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的资本金由中央政府和储备银行各缴一半,还可发行由中央政府担保的债券,吸收存款、借取外资。其资金运用是提供短、中、长期中间信贷,不与农民借款人发生直接信贷关系。

(二)印度的合作性金融体系

印度合作金融体系由基层信用社、地区合作银行、邦合作银行和土地开发银行组成。其显著特点是由政府发起组建。与商业银行和区域农村银行相比,网点多、覆盖面广,在印度农村的金融分支机构是商业银行和区域农村银行的2倍,比商业银行和区域农村银行的客户之和还多。但是合作金融机构分布不均,东北部则很少。此外,印度还有很多政府支持农村金融以及农村经济发展的计划。如农村综合发展计划等。

此外,墨西哥、巴西等发展

(三)科学的管理制度是根本

管理出效益,除健全的政策机制和法律机制以外,科学管理在农村金融生态体系构建过程中也显得尤为重要。此点尤以日本为典型。例如,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总裁由农林水产大臣任命,副总裁也要经内阁批准,公库职员被界定为根据法令从事公务的职员。为了保证高效的经营运作,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只设有总店和支店两级机构,总的员工人数不超过1000人。公库财务管理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费用)专项管理。每年公库通过农林水产省向财务省上报财务预算,财务省核批后,由农林水产省对公库核定,预算包括倒挂利差补助金和费用等,利差补助金由利率水平和贷款余额决定,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节余上缴,不足则必须追加。公库内部财务管理也实行总店集中的严格预算管理:员工工资由总店直接管理、发放,按月把每个员工的工资直接打人开户行账户;各支店相对固定的水、电、租赁、杂费等费用支出,由总店按预算对各支店核定费用计划,严格按费用计划组织实施;根据费用计划的实施情况,每年第四季度适当进行调整,以保证各项费用计划的顺利实现;业务委托手续费用、电脑业务开支费等由总店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筹资利息支出、贷款利息收人等由总店统一核算、统一平衡。为保证财务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总店和支店均设有审查机构,实行严格计划、高度透明的制度管理。

公库对贷款实行严格的贷放审查和贷后管理援助。以强化农业经营基础资金为例,贷款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贷放审查。首先农户要制定改善事业的经营计划,报市、町、村长认定其核心农户的贷款资格。认定合格后,须准备详细的改进经营的资金使用计划,提交市、町、村的“特别融资制度推进会”讨论确定。该会议确认可行后,向公库支店或业务行申报贷款使用期限,并由其审查。公库最后综合上述各机构审查意见,做出贷款与否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农户。二是贷后管理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项目建设期管理,侧重于检查贷户是否正确使用资金,防止资金被挪用和实际贷款超过项目所需资金量,一般先贷承诺资金的80%。发现违规行为将立即追回贷款并取消今后在公库的贷款资格。第二阶段是项目建成运转后的管理,公库通过掌握贷户的经营状况及所需的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营支持,包括提供新的贷款和信息服务,确保贷款按期偿还。

日本对农村金融的管理十分细致,尤其是贷款后管理,更应该成为我们借鉴的宝贵经验。

(四)农业保险制度是农村金融发展的有益补充

政策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践;启示

中图分类号:F840.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3-000-01

农业是自然再生产与经济再生产的交织过程,面临各种风险,人类在同自然作斗争的过程中,积累了很多风险管理经验,其中农业保险就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手段。国外农业保险发展有100多年的历史,其中美国、日本等农业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经过多年的实践经验积累,发展相对比较成熟,已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使得西欧一些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建国后我国也出现了五种运作时间较长,且有一定影响的农业保险经营形式,分别是保险企业商业化经营农业保险形式、联合共保经营农业保险形式、农村互助合作经营农业保险形式、地方国有企业组织推动农业保险形式、政府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形式。

一、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启示

纵观世界各国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各国政府对农业保险发展给与了法律上支持、财政上补贴和行政上保护。通过对世界一些农业保险发展成熟国家制度的分析,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一)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是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对相关法律的依赖性相当高。国外农业经济比较发达和农业保险制度相对成熟的国家都比较重视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设,而且具有比较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农业保险的立法意义远远超过一般的商业规范性法律制度。如农业保险发达的美国,1938年就颁发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1980年又修订了《农作物保险法》,1994年又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2000年又出台了《农业风险保护法》等,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目的、性质、开办主体等明确规定。

(二)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美国的农业保险原则上实行自愿保险,但1994年美国《农业保险修正案》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得到政府其他福利计划,如农产品贷款计划、农产品价格补贴和保护计划等,农民必须购买巨灾保险,然后才能追加购买其他的保险,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实上的强制保险。日本的农业保险也体现出了强制性特征,如日本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民实行强制保险,对达不到经营规模的农户,实行自愿保险。之外,还在一定程度上实施强制,如1994年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改革法令》就明确规定,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民不能等得到政府其他的福利计划,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事实上的强制性。

(三)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从国外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分析,农业保险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适度参与。世界大多国家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支持体现在二方面:一是提供财政支持。主要是提供保费补贴、费用补贴和相关行政费用。美国保费补贴按照险种不同而有差异,其中巨灾保险补贴全部费用,政府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的推广和教育费用,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补贴。日本保费补贴比例依据费率不同而有差异,费率高,补贴比例也高,政府还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业务费用补贴,并承担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的全部费用和农业共济组合的部分费用。二是提供再保险支持。农业风险的特点决定农业保险风险具有巨灾性,使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显得更为重要。国外农业保险相对成熟的国家都建立了各种再保险组织对农业保险进行分保。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就行使政府职能,专注为参与农业保险的各种私营保险公司、联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支持。

(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需要建立专门的组织机构

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一般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建立了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在加拿大,联邦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实行分级负责制,即设立农业部和省两级农作物保险局;法国设立农业相互保险集团;日本设立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菲律宾设立农作物保险公司;美国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等,都是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构。他们或者指导农业保险经营,或者参与农业保险经营,或者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服务。

二、国内农业保险实践的启示

全国各地各个时期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或做法虽有不少共同点,但更有很大不同,这说明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组织模式可以多种多样,因而构不成农业保险是否生存与发展的关键。理论上对农业保险制度建设在以下几点值得重视:

(一)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与政策支持是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前提。通过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模式经营农业保险情况进行比较,充分证明了政府行政干预和政策支持是农业保险可持续运行的根本原因。如果缺少政府支持,即使经营管理水平再高的保险公司,出现经营困境也在所难免。

(二)地方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的划分应考虑到国家需要。农业保险实践中,各地结合自己的财政实力、农业特色、发展农业保险的目标,以及实施中的可操作性确定了不同的险种作为政策性业务。这些业务地方性特征明显、稳定性差,不利于该业务的长期运作。具有明显地方性特征的保险业务与国家政策性业务不可能完全吻合。目前的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均由一个保险公司经营,即使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也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这会削弱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力度。

(三)用法律的形式规范各地农业保险实践和主体经营行为十分迫切。目前各地农业保险的实践活动,虽在宏观上没有多大的区别,但在具体细节上地方特色还是比较明显,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地方性政策措施的指导和认可。但地方政策与措施无法替代国家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各地农业保险实践和主体经营行为十分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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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1篇7

农业保险是商品经济(特别是农村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外农经专家认为:农业科技、农业投入、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发展,特别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论文百事通现代农业承受着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的威胁,这些风险的存在和发生,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农业经济现实的“弱质”状况,加之超小规模的农户分散经营,造成了农业风险机制的脆弱性,我国农民的收益和农业经济处在一种极度的不确定性状态,客观需要创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分摊经济损失的风险管理机制,现代农业保险具有这一功能。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

(一)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或现实需求)不足。主要原因有:(1)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狭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也不愿付出现实的保险成本。(2)保险价格即保险费率因素,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还主要是由人保公司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益而言,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3)受传统农业的影响,农民的保险意识还较差。

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必然导致农业保险范围过窄,规模狭小,很难满足保险经营所依赖的大数法则理论,农业保险经营者风险集中,赔付率较高(自1982年以来,中保农险的平均赔付率达103%),商业性保险公司无法获得直接经济效益,这就很难刺激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在萎缩的供给和低迷的需求状态下,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缓慢。

(二)现行我国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自1982年我国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以来各方都在结合自身的情况,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概括起来大致有:(1)保险公司独自经营;(2)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3)保险合作社经办;(4)农民互助保险组织经营等形式。这些探索无疑对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是有益的,但这些分散的、缺少风险基金的组织无法满足农业保险的需要,其矛盾性表现在:(1)现行的保险组织体系无法充分调动政府、保险人、被保险人三者的积极性,作为农业保险的主体,其主体作用尚未充分体现。(2)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的关系: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农产品的公共福利性以及当前我国农业的实际情况决定了农业经济问题1999年第5期农业保险应具有政策性,这就必然要求在组织的设计上应建立政策性的保险机构,但是现有的保险体系缺乏这一农业保险的核心组织。(3)承保面的选择与责任控制问题。保险经营以大数法则为其理论基础,保险基金是“取之于面,用之于点”,只有如此,才能保障其经营的稳定性,这就要求扩大承保面;另一方面我国地域辽阔,农业生产条件差异较大,农业内部各业之间以及不同地域之间,农业系统风险各异,况且农业保险存在难以控制的道德风险,这又提出了控制承保面的要求,这个矛盾是现有的保险组织体系无法很好解决的。

(三)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金短缺、人才匮乏、技术薄弱的矛盾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特别是在资金方面的资助,但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政府的支持是有限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农业保险将面临资金不足的矛盾;农业风险的特殊性、复杂性决定了农业保险经营技术的特殊要求。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在理论研究上相对滞后,在实践中发展缓慢,农业保险方面的统计资料不详。技术是保险经营的重要要素,而发展保险技术的关键又是人才,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发展呈现多次起落,保险人才断层,而农业保险经营上的复杂性、艰苦性,导致人才更是奇缺。

三、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

(一)建国以来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经验首先,发展农业保险要尊重农业经济和农业保险规律。农业及农业保险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应区别于其他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在政策法规的制定、组织机构的设置、费率的厘定以及理赔等环节,都应充分按农业规律及农村的实际办事,现存的其他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方法不能简单加以套用。其次,农业保险的发展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农民这个利益阶层在经济上承受能力脆弱,思想上相对保守,我国农民受传统农业的影响较大,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作为商品经济产物的农业保险也应是个渐进的过程;同时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要求农业保险的发展不能搞“一刀切”,而应因地制宜,农业保险的发展应因势利导,循序渐进,急功近利办不好中国的农业保险,1953年我国全面停办农村保险业务就是一个教训。

(二)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的启示创建于18世纪初的发达国家农业保险,目前已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和规模,通过对其分析研究,得出其有益的启示有:(1)政府充分发挥在农业保险中的主体作用,强化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主要表现在:许多发达国家的政府直接组建农业保险公司,如美国的联邦作物保险公司;政府给农业保险大量的资助,一般补贴都占全部保险费收入的50%-60%;政府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2)组织的多元性并构成一个完整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组织,一般由多种形式构成。如西欧国家从事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有:当地小型互助组织、大型互助合作组织、政府保险机构、合股保险公司等;日本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主要由三个层次组成:一是农业互助组合,二是农业互助组合联合会,三是政府农业保险机构。这些组织间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构成一个有机的组织体系。(3)发展农业保险,立法先行。发达国家在发展农业保险过程中,重视立法工作,用法律来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如日本的《农业灾害补偿法》、美国的《联邦作物保险法》、加拿大的《农作物保险法》等。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1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组织体系,为保险的发展作组织保证。首先,根据我国农业生产幅员辽阔,各地发展不平衡及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在我国应建立以合作保险为主体的农业谢家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问题及对策保险组织体系。合作保险组织符合中国国情,农民易于接受同时也便于管理。合作保险组织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农业互助保险组织。其合作范围可以乡为单位,保障对象直接面对农户。第二层次,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其保险对象为互助织织,合作范围可以县为单位。第三层次,区域性保险合作联合社。其保险对象为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其保障范围,可按照农业经济地理区划而成的农业区域。充分发挥地区优势,促进区域农业保险发展,这符合风险的集中或组合管理原理。其次,适时组

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产品具有社会公共福利性,各国都把农业保险作为农业保护的主要内容和有力手段,在政策上和财力上作大力支持。农业保险在各国都主要是一种政策行为,因此我国也应及时筹集资金,组织机构,建立我国的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除经营一般业务外,主要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新晨

以合作保险组织为主体,以农业保险公司为主导,其他保险公司作为补充的多层次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2保险实施方式的选择。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主要采取自愿方式。实践表明,在农业保险发展的初始阶段,农民保险意识较差,自愿保险方式易导致投保面过小,范围过窄,这一方面导致保险组织分散风险的能力降低,赔付率升高,另一方面又迫使保费率上升,较高的保费率反过来又抑制保险需求,赔付率的升高又限制保险供给,农业保险就难以发展;但强制实施方式,又容易引起农民的反感。因此在保险实施方式的选择上,一方面应强化宣传手段,另一方面应区别情况,对种养殖业应强制保险,对其他险种则采取自愿方式。

政策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篇8

中国农业保险经历了一个时断时续的坎坷过程,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更是进入了一个全面萎缩期。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标准,中国是世界上灾害频发、受灾面广、灾害损失严重的国家之一。近10年来,自然灾害每年给中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由于分散经营的农户自身抗灾能力极其有限,农户中参加农业保险的又很少,由于没有保险来“转嫁”风险,除政府给予的救助外,剩余所有农作物的损失都由农民来负担。随着中国农业市场化开放程度的提高,市场风险也随之增加。中国农业仍以农户分散经营为主,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高,产业化水平和经营规模较低,技术落后,市场信息匮乏,农民很难全面而准确地把握市场供求信息。这些状况导致农业市场风险源更多,范围更广,不可控制性更大。

自从各保险公司向商业化转型后,对属于政策性险种的农业保险,国家不再给予补贴。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营,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风险集中,再加上农业保险的综合赔付率较高,很多保险公司不愿经营农业保险。在逐利心理的作用下,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在灾害多发的地区和年份进行战略性的收缩,压缩了农业保险承保的范围、数量和险种,而在自然灾害发生较少的地区和年份,则热衷于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依赖程度是很大的。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对农业保险的规定是很笼统的,如其中的第149条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目前中国没有一部系统的农业保险法,而缺乏立法支持的农业保险是很难顺利发展的。总之,中国农业保险发展主体缺位,不能满足农业经济的需要,发展滞后。

二、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

1.农民收入不高,保险意识不强。由于中国农村人口众多,人均耕地面积少,各户实行分散经营,农业产业化程度低,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和农产品价格的影响较大,因此农民收入不稳定且普遍较低。据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末中国农村人口为75705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58.2%,人均耕地面积1.41亩,比2003年人均耕地面积减少了0.02亩,中国农民年人均收入2936元,在扣除必须缴纳的各类税费、子女教育费用、生活开销、购买化肥农药饲料等必需品外,真正可以自由支配的收入很少。有关调查显示:按农业受灾损失率制定的农业保险费率一般为8%~10%,甚至更高,而农民可以承受的保险费率仅为4%,大大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虽然有的险种价格相对便宜,但保险期限短,续保不够方便,农民自然不热衷。目前中国农村教育水平相对较低,农民文化程度较低,接受新事物速度较慢,特别是部分地区仍受到“养儿防老”、“靠天吃饭”等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投保保险是加重生活负担,没有认识到办理保险是转嫁农业风险、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农业保险的意识淡薄,这就造成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不高,使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限制了农业保险发展的规模与速度,导致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2.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低、风险大。中国农业保险主要以商业保险为主,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但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低、赔付率高、风险大,政府对其财政补贴又很少,农业保险连年亏损,许多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意经营此类业务。据保监会提供的统计数字:2004年中国农业保险业务共取得保费收入3.77亿元,同比减少0.88亿元,负增长18.86%。在保费减少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也在不断减少,已由最多时的60多个下降到不足30个。目前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少数几家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这与中国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很不相称。同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近年基本处于亏损状态,保险赔付率达到88%,而农业保险盈亏平衡点上赔付率是70%,远远高于平衡点上的赔付率,业务逐年萎缩。因此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导致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3.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保险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中国现行的《保险法》由于制定时间较早,涉及农业保险内容较少,没有根据现在农业发展的需要进行及时修订并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发展缺乏法律法规保护。由于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农业保险目标不明确,范围涉及面窄,没能覆盖所有的农业领域,不能为农民、农业生产提供全方位的保险保障;没有设立明确的部门或再保险机构,缺乏风险分散机制而处于经常亏损的境况,严重挫伤了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同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农业保险法》,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农业保险缺乏强有力的保障,影响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另外中国缺乏有效的农业保险政策倾斜和支持。国际上农业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都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如实行免税政策、对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政府出面制定和实施农业保险计划等。而在中国,农业保险除了免除营业税外,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

4.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够健全。中国目前的农业保险组织不够健全,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原保险。中国虽在少数几个省份开办农业保险试点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在全国范围内仍然较小,不能够充分利用中国商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众多的优势;而且,险种数量少,种类不全,在险种的开发上缺乏因地制宜的灵活性,保险业务层次少、组织形式单

一、方式方法死板,缺乏生机和活力,未能充分调动保险人、投保人的积极性。中国农业保险缺乏灵活的组织形式,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由于高风险者的存在要求较高的保险费,而低风险者因为不甘支付高于分担其低风险所需要的保费不愿参与农业保险。另外没有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发展缺乏组织保障,发展后劲不足,不能有效地调动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这种情况不能适应中国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对农业保险的要求,导致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三、发展中国农业保险的对策

1.提高农民收入,增强保险意识,打好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要进一步加大农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和力度,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道路;大力发展第

二、第三产业,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加强对农民的农业技术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科学种田的水平,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为农业保险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大力宣传保险知识、投保的好处,使农民更新观念,增强保险意识,提高防灾、抗灾能力。针对在农业保险初期农民农业保险意识不强的情况,还可以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保险形式,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养殖业实行强制保险,国家可给予一定保险费补偿、政策补贴等,对其他农产品则采取自愿保险的原则。

2.完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保证。国家应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法或相关法规,用立法保护农业保险的发展。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权威性提出农业保险的目标,并逐步把所有的农业领域都纳入农业保险的范围;确立农业保险中政府、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农业保险的市场运作行为;明确保险费率、理赔计算、政府补贴、再保险等问题的解决办法;确定农业保险中行为人的违约责任,追究方法,这对农业保险健康、快速地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还要通过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各种优惠政策和措施,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所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减少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并以此提高农户的保险意识。另外,也要学习和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通过立法对农业保险给予支持。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对农业保险给予支持已取得了一些好的经验。如日本政府确定补贴水稻保费的50%~60%,麦类保费的50%~70%。美国政府为了鼓励部分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家公司提供其相当于保费31%的补贴。西班牙政府颁布《农业保险法》,提出由农民自愿参加保险,政府对私人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并对农民的保费给予补贴。这些措施的实施都有力地推动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由此可见,加快制定与农业保险发展相适应的农业保险法,完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实行农业保险的倾斜政策,对防范和化解农业风险,推动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3.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促进农业保险发展。一是政府要落实财政补贴等多项优惠政策,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直接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性保险公司地域覆盖面较大,在各地分支机构较多,办理业务便捷,效率相对较高,有利于直接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政府监管部门可对申请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评估,核准经营资质,要求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核算,由政府承担农业保险的部分业务费用和亏损,并制定适当的补贴、免税等优惠政策,以提高商业性保险公司办理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减少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的风险。二是建立互助保险组织办理区域保险业务。中国农村地域广阔,区域生产力差异较大,农业经济发展不平衡,办理农业保险可以按照农业经济地理区划建立三层次的互助保险组织:第一层次,以乡为单位建立农业保险互助组织,直接面对每一个农户经营业务;第二层次,以县为单位建立农业保险互助合作社,面对互助组织经营业务;第三层次,建立区域性农业保险合作联社,面对农业互助保险合作社经营业务。三是成立专门政策性保险公司办理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为完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分散农业保险人风险责任,政府应成立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将部分较大农业风险在社会范围内分散,弱化原保险人的农业风险。农业再保险还有利于增进保险同业间的交往,增进同业间经验交流、技术交流和信息交流,增加对国际国内农业保险市场及同行的了解。

政策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

关键词:现代农业;农业保险;财政政策

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一大支柱,这个支柱缺了,农业的基础地位就会动摇。连续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认真总结各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和做法,稳步扩大试点范围,科学确定补贴品种”。落实好这一决策,应从现实分析人手,从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财政政策上有所突破。

一、我国农业保险概况

我国是农业自然灾害较严重的地区。近几年,农业每年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都十分严重。广大农民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很脆弱,急需提供风险保障。长期以来,谈到我国农业保险的问题,无一例外地归结为农民缺乏经济实力,农民缺乏保险意识,农民缺乏信用等。这些判断与实际符合。

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并不适应农业保险的特点。一是商业保险的高收费与农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二是农业保险存在高风险率、高费用率、高赔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规避也就不难理解。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使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对农业保险采取商业性经营模式会导致市场失灵。

二、我国财政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方式

(一)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农业保险模式

纵观世界,农业保险的制度中支持农业保险的主要财政政策有低费率高补贴政策、政府分保、承担部分费用支出、超额补偿、税收优惠等。农业保险大致可以分为五种不同的模式:一是政府垄断经营模式,如前苏联模式,政府设立专门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并提供部分基金以及大量的管理费用。二是政府主导模式,如美国、加拿大模式,是国家和私营、政府和民间相互联系的双轨制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模式。三是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如日本模式,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而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四是民办互助模式,如西欧模式,是相互竞争的互助保险社和商业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政府不直接参与农业保险的经营,但给农业保险以税收等政策优惠。五是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如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

美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对我国最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美国的农业保险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管理.负责对全国性农险险种的费率厘定,对经营农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指导和检查,提供管理费补贴,国家对农险给予免税和法律支持。这种模式在许多国家得到推广和使用,但是,受益的只有少部分人。

我国是农业大国,发展很不平衡,农业保险不可能完全照抄照搬国外农业保险做法,但也不宜过于多元化。设计中国农业保险模式,应坚持农民买得起、保险机构微利、政府合理补贴、适度竞争的原则。在设计支持农业保险的财政政策时要坚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自主自愿、政策扶持引导与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总结各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和做法,稳步扩大试点范围,科学确定补贴品种。在形成中国农业保险的新模式过程中要考虑到5个互相联系的方面:一是政府主导,但不包办;二是由若干专业性保险公司办理,但不垄断;三是农民自治组织中介;四是农户和农业企业自愿投保,但不放任;五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并给予优惠。

(二)对投保农民提供保费补贴,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力,鼓励其参加农业保险

美国对不同险种给予不同比例的保费补贴政策。日本保费补贴比例则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我国政府应根据不同地区和政府的财政能力,提供不同程度的保险费补贴。保费补贴比例太低则调动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更体现不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太高则会加大政府的同定补贴支出,其他利益集团有意见。目前。可将补贴的范围限定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如水稻、小麦、大豆、油菜、棉花、生猪、奶牛等的保费补贴上,平均补贴额为保费的50%为宜。

我国可在农村金融组织不断健全和发展的基础上,将农业保险纳入农村金融体系,即将农业贷款与农业保险相结合。初期,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在贷款额度和利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待条件成熟时,可将是否参加保险作为贷款发放的条件之一,这既有利于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提高银行信贷资金质量,保险公司又可以借此扩大承保范围,实现农业保险的良性发展。

(三)对保险公司提供保险费用补贴,减轻专业保险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的费用压力,鼓励其经营农业保险

美国政府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补贴。我国政府也应给专业保险公司和商业性保险公司以适当的管理费用补贴,以鼓励其经营农业保险。设立更多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于我国农民收入低和保险意识有待提高,因此,由政府成立专业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是比较切合我国实际的。政府支付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一切经营管理费用,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并享有免税待遇。

政策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篇10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它并非单纯的保险业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农业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的关系甚至各级政府责任划分等,这些因素如果协调得好,就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和前提条件。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人和国民人均收人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人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打下了一定的实践基础。此外,促使该国政府下决心举办农业保险,也与其邻国美国20多年试验农作物保险所提供的较丰富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有关。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一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政策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篇11

[关键词]农业保险;滞后;对策

一、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中国农业保险经历了一个时断时续的坎坷过程,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更是进入了一个全面萎缩期。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标准,中国是世界上灾害频发、受灾面广、灾害损失严重的国家之一。近10年来,自然灾害每年给中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由于分散经营的农户自身抗灾能力极其有限,农户中参加农业保险的又很少,由于没有保险来“转嫁”风险,除政府给予的救助外,剩余所有农作物的损失都由农民来负担。随着中国农业市场化开放程度的提高,市场风险也随之增加。中国农业仍以农户分散经营为主,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高,产业化水平和经营规模较低,技术落后,市场信息匮乏,农民很难全面而准确地把握市场供求信息。这些状况导致农业市场风险源更多,范围更广,不可控制性更大。

自从各保险公司向商业化转型后,对属于政策性险种的农业保险,国家不再给予补贴。农业保险的商业化运营,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业务风险集中,再加上农业保险的综合赔付率较高,很多保险公司不愿经营农业保险。在逐利心理的作用下,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在灾害多发的地区和年份进行战略性的收缩,压缩了农业保险承保的范围、数量和险种,而在自然灾害发生较少的地区和年份,则热衷于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依赖程度是很大的。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对农业保险的规定是很笼统的,如其中的第149条规定:国家支持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目前中国没有一部系统的农业保险法,而缺乏立法支持的农业保险是很难顺利发展的。总之,中国农业保险发展主体缺位,不能满足农业经济的需要,发展滞后。

二、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

1.农民收入不高,保险意识不强。由于中国农村人口众多,人均耕地面积少,各户实行分散经营,农业产业化程度低,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和农产品价格的影响较大,因此农民收入不稳定且普遍较低。据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末中国农村人口为75705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58.2%,人均耕地面积1.41亩,比2003年人均耕地面积减少了0.02亩,中国农民年人均收入2936元,在扣除必须缴纳的各类税费、子女教育费用、生活开销、购买化肥农药饲料等必需品外,真正可以自由支配的收入很少。有关调查显示:按农业受灾损失率制定的农业保险费率一般为8%~10%,甚至更高,而农民可以承受的保险费率仅为4%,大大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虽然有的险种价格相对便宜,但保险期限短,续保不够方便,农民自然不热衷。目前中国农村教育水平相对较低,农民文化程度较低,接受新事物速度较慢,特别是部分地区仍受到“养儿防老”、“靠天吃饭”等传统思想的影响,认为投保保险是加重生活负担,没有认识到办理保险是转嫁农业风险、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农业保险的意识淡薄,这就造成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不高,使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限制了农业保险发展的规模与速度,导致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2.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低、风险大。中国农业保险主要以商业保险为主,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但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低、赔付率高、风险大,政府对其财政补贴又很少,农业保险连年亏损,许多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意经营此类业务。据保监会提供的统计数字:2004年中国农业保险业务共取得保费收入3.77亿元,同比减少0.88亿元,负增长18.86%。在保费减少的同时,农业保险的险种也在不断减少,已由最多时的60多个下降到不足30个。目前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少数几家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这与中国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很不相称。同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近年基本处于亏损状态,保险赔付率达到88%,而农业保险盈亏平衡点上赔付率是70%,远远高于平衡点上的赔付率,业务逐年萎缩。因此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导致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3.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保险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中国现行的《保险法》由于制定时间较早,涉及农业保险内容较少,没有根据现在农业发展的需要进行及时修订并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发展缺乏法律法规保护。由于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农业保险目标不明确,范围涉及面窄,没能覆盖所有的农业领域,不能为农民、农业生产提供全方位的保险保障;没有设立明确的部门或再保险机构,缺乏风险分散机制而处于经常亏损的境况,严重挫伤了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同时,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农业保险法》,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农业保险缺乏强有力的保障,影响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另外中国缺乏有效的农业保险政策倾斜和支持。国际上农业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都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如实行免税政策、对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政府出面制定和实施农业保险计划等。而在中国,农业保险除了免除营业税外,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

4.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够健全。中国目前的农业保险组织不够健全,只有为数不多的几家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原保险。中国虽在少数几个省份开办农业保险试点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在全国范围内仍然较小,不能够充分利用中国商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众多的优势;而且,险种数量少,种类不全,在险种的开发上缺乏因地制宜的灵活性,保险业务层次少、组织形式单一、方式方法死板,缺乏生机和活力,未能充分调动保险人、投保人的积极性。中国农业保险缺乏灵活的组织形式,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由于高风险者的存在要求较高的保险费,而低风险者因为不甘支付高于分担其低风险所需要的保费不愿参与农业保险。另外没有专门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发展缺乏组织保障,发展后劲不足,不能有效地调动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这种情况不能适应中国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对农业保险的要求,导致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三、发展中国农业保险的对策

1.提高农民收入,增强保险意识,打好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要进一步加大农业结构调整的步伐和力度,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道路;大力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加强对农民的农业技术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科学种田的水平,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为农业保险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大力宣传保险知识、投保的好处,使农民更新观念,增强保险意识,提高防灾、抗灾能力。针对在农业保险初期农民农业保险意识不强的情况,还可以实行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保险形式,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养殖业实行强制保险,国家可给予一定保险费补偿、政策补贴等,对其他农产品则采取自愿保险的原则。

政策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联系范文篇12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10)10―0023―03

一、美国农村金融体系

(一)政策性金融机构

美国政府的农业政策性信贷机构主要包括商品信贷公司、小企业管理局、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他们利用政府提供的资本金、预算拨款、贷款周转资金和部分借款办理商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愿意提供的政策性贷款,如救济受灾农民、支持新创业的农民以及对农产品提供价格支持的抵押贷款等,以弥补农业资金渠道的不足。

(二)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

美国政府的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包括联邦中间信贷银行、联邦土地银行系统以及由美国政府主导设立农贷专业银行及其基层机构。这些机构通过对农业相关组织、农业发展项目放贷,扩大农业可用资金的来源,改善农民工作条件和福利,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农业发展。

(三)农村银行体系

美国农村银行体系以众多的中小型社区银行为主体和特征。2000年至今,有超过1000家的新社区银行建立。社区银行形成明显的三级分布,约60%的业务在农村,大约25%的业务在城市的郊区,剩下的在大众城市。中小型社区银行把城市和农村连接起来,通过吸收城市的闲置资金,主要满足农村农场主和中小企业以及个人对资金的需求。

(四)农业保险体系

美国的农业保险体系现行的美国农业保险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和,政府在经营管理费和保险费补贴等方面提供支持。美国农作物保险的运行主要分三个层次:第一层为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局),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的制定,风险的控制,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等;第二层为有经营农险资格的私营保险公司,他们与风险管理局签订协议,并承诺执行风险管理局的各项规定:第三层是农作物保险的人和查勘核损人,美国农作物保险主要通过人销售,负责具体业务的实施。这一体系有效地解决了农作物保险风险大、赔付多,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无力单独承担的问题,促进了农业保险向纵深发展。

二、法国农村金融生态系统

(一)农村金融机构组织体系

目前,法国开展农村金融业务的银行主要有4家,即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大众银行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它们都是政府所有或受政府控制的,在法国银行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法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顶端是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总行,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它在扮演着农村金融系统中央银行角色的同时,也兼营商业银行的部分业务:总行下面有地方分行,以及股份信贷合作社和互质的合作社,统一实行垂直式管理;并且每一个系统总部和分部实行财务独立,自负盈亏的市场运作体制。

(二)国有和民营相结合模式

法国农业信贷银行施行上国营下民办的管理体制,在信贷资金营运上仍主要由总行进行统筹灵活运用。为了扩大信贷业务,信贷银行通过开办名目繁多的各种存款,吸收股金、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大量筹集资金,由总行根据国家政策统筹用于支持农业发展。各项存款主要由地区行筹集,活期存款要上交总行50%,其余部分地区行可以发放短期贷款。长期定期的储蓄存款要全部上交总行,由总行划出一部分给地区行发放长期贷款。地区行上交的各种储蓄存款,总行付给筹资额的0.75%手续费,使下级行能从组织储蓄中得到经济效益。农业信贷银行作为农村金融系统的主轴,采取上国有下民营的方式,在监管的同时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统一实行民营式的商业化运作。(三)农业保险体系1900年7月,法国政府颁布农业互助保险法,明确了农业互助保险社的法律地位、权利和风险范围。法国农业互助保险机构由三个层面构成,一是中央保险公司,主要负责制定经营方针,对地区或省级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二是地区或省级保险公司。主要针对对基层的农业保险社提供再保险:三是农业互助保险社。是法国农业保险最基层的经营单位,直接面向农民提供各类保险服务。此外,法国还建立了政府与社会共同联办的国家保险公司独立经营广义农业保险。

三、日本的农村金融生态系统

(一)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

日本设立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提供其他金融机构不愿意或不能提供的信贷。并成为日本农业金融中的“最后贷款人”。贷款的基本特征是长期、低息。贷款平均期限为19年,最长的强化林业经济基础贷款期限达55年。公库平均贷款利率为3.89%,有60.4%的贷款平均利率为3.5%。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的管理高效、严格,保证了政策实施的有效性,为日本农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日本农村金融合作体系的载体是农协,通过不断地发展和完善,日本农协已经发展成为覆盖全国所有农民都参加的三级农村金融体系――信联(信用社)、农协(省级)、农林中央金库(全国级)。农协内聚集了信联、经济、共济等合作组织,分别对应信用社、供销社和保险社,由其对社员进行金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分类指导,并充分发挥农协的综合优势,大量吸收农民存款,这一款项占到全日本农民存款总额的50%以上,并将存款就地转化。发挥合作金融的优势,以农协为平台,对农村项目、企业或个人进行贷款,并在贷款前后均做好调查、管理以及技术指导等全方面的服务。农协还作为国家低利长工贷款的窗口利用“政策金融”导人国家资金,不断推动农业快速发展。

(三)民营保险相互会社模式

农业保险是日本政府常用的农业保护手段。农户加入农业保险相互会社是为了共同救济,相互帮助。这些保险相互会社不以盈利为目标,在上级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工作,直接面向农户,负责办理农户投保业务、收取参保农户保费、评价灾害损失程度、向农户支付赔付金等经营活动,同时统一开展打药、开设畜禽诊所等防灾工作。另外,日本农业保险的分保再保体系也非常完善,其分散风险能力非常强。

四、台湾农业金融体系

(一)政策性机构

成立“农委会农业金融局”,专门负责农业金融管理与辅导工作。依据“农业金融法”赋予的裁量权,对违反规定的信用部可施予行政处罚、内部稽核及自我监督。设立全台农业金库股份有限公司,其资本额不低于200亿元,发起人仅限于“政府”及各级农、渔会。负责辅导信用部业务发展,办理农、林、渔、牧业融资,稳定农业金融,并与信用部积极推动、办理政策性农业项目贷款。

(二)危机处理机制

“农业金融法”规定对于经营不善的信用部,有两项危机处理机制:一是第24条规定,全台农业金库分派盈余时,应提列10%的相互支持基金,用于对经营不善信用部的财务支援:二是第36条与第37条规

定,信用部业务经营不善,累积亏损超过信用部上年度决算净值1/3或坏账比率超过15%,由主管机关及全台农业金库设置辅导小组进行整顿,以3年为限,若期满未达预期改善目标或辅导期间经主管机关认定无辅导效果,“主管机关可命令其合并到其它设有信用部的农、渔会。”

(三)农、渔会信用部的营业范围

信用部的业务范围由会员金融为主的“对象别”,改为农业金融为主的“产业别”,突破了组织区域为营业区域的限制,只要是以办理农、林、渔、牧业融资及消费性贷款为任务的项目,都可由信用部办理,信用部在业务的竞争上与一般银行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

五、对我国的启示

(一)健全农村金融政策机制和体系

设计更为完整的金融政策机制和体系,设立主要职能是实现农业政策目标的管理机构对农业相关组织、农业发展项目放贷,扩大农业可用资金的来源,增加农民收入。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对保持县(市)法人地位长期稳定、且涉农信贷投放比例较高的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加大再贷款支持力度并采取相对优惠的利费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

(二)完善的相关农村金融法律法规

应借鉴《联邦农业贷款法案》、《农业信用法案》等农业法案,加快农村金融相关法律的制定,强化农村金融生态体系建设,提高农村金融风险防范能力。

(三)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和产品创新,加强农村金融服务

鼓励各地探索与先进技术结合的金融创新方式,适时推进期货期权,设立期货投资基金,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发展以农业订单为依据的跟单农业保险,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拓农村保险市场

(四)加速发展农业保险

应当由国家组建专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贯彻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经营管理国家农业风险基金,为农业信贷机构提供风险保障,监督和管理众多农业保险基层机构。在农业保险实施方式上应采取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以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农作物保险实施强制保险,其他险种则可实行自愿保险。在险种设置上,要注意针对农民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不断开发适合农民需要的险种;要提高保险服务质量,尤其要改善理赔状况,这样才能提升保险在农民心中的形象,加快农村保险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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