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的认识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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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的认识范文

2000年3月20日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会议再次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至2006年,并强调:(1)即使征税,也要坚持中性原则,不能阻碍电子商务发展;(2)坚持透明简易原则,不增加网络交易成本;(3)征税应符合美国与国际社会现行税收制度,不开征新税;(4)跨国交易的货物和劳务免征关税;(5)放宽税收征管。

2001年11月28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一项旨在延长《互联网免税法案》两年或更长时间的法案,该法案禁止美国各州对互联网贸易征收销售税,保持互联网的免税贸易。

2、加拿大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加拿大有关电子商务的征税规定,要看不同的征税条目和不同税收地区的特别规定。加拿大对于不易确认的来源所得和网站是否属于常设机构,主要以电子商务的货物劳务销售者居住地为征税依据,或视非独立服务器为常设机构。当进行电子商务时,由于不易确定货物提供地、合约签订地、付款地等,因此必须分辨非居住者公司是否在加拿大从事营业活动。加拿大对电子商务征税政策所持的原则为:(1)政府应避免制定不适当的法令或限制措施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2)加强与国际间的合作,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以促进网络交易;(3)注重公平,电子商务与非电子商务交易功能相同的纳税人,征税要一致,不能因交易形态而有所差别。

3、欧盟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1998年2月,欧盟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1)目前尚不考虑征收新税;(2)在增值税征税系统下,少数商品的交易视为提供劳务;(3)在欧盟境内购买劳动力要征收增值税,境外不征税。欧盟委员会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主要考虑到两个方面:一是保证税收不流失;二是要避免不恰当的税制扭曲电子商务的发展。

1998年6月8日欧盟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认为不应把征收增值税和发展电子商务对立起来,而且为了控制此项税基流失,决定对成员国居民通过网络购进商品或劳务时,不论其供应者是欧盟网站或外国网站,一律征收20%的增值税,并由购买者负责扣缴。此外,欧盟与美国在免征电子商务(在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问题上达成一致。但欧盟也迫使美国同意把通过因特网销售的数字化产品视为劳务销售而征收间接税(增值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1998年底,欧洲经济委员会(EU的政体)确立电子商务征收间接税的第一步原则:(1)除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外,不开征新税;(2)电子传输被认为是提供服务;(3)现行增值税的方法必须遵循和确保税收中性原则;(4)互联网税收法规必须易于遵从并与商业经营相适应;(5)应确保互联网税收的征收效率,以及将可能实行无纸化的电子发票。

2002年5月,欧盟通过了一项针对现行增值税法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对原增值税法中要求非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要缴增值税的规定作了修正,非欧盟居民在向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该法案2003年7月生效,并自生效日后三年内对非欧盟居民向欧盟居民销售数字产品免税。

4、OECD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作为协调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多次召开部长级会议对电子商务税收原则进行磋商。

OECD于1997年在芬兰的土尔库召开部长会议,讨论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会议以《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挑战》为题开展研究,并达成以下共识:(1)任何征税主张,都应坚持中性原则,保证税负公平,不重复征税并避免加重遵行成本;(2)目前尽量使用现行税制,不开征新税,包括“比特”税。(3)解决税收管理问题比税收政策问题更加迫切;(4)充分考虑企业界意见;(5)国际合作至关重要;(6)税收不应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后者也不能因此侵蚀税基和妨碍税收行政。

在1998年渥太华会议和1999年的巴黎会议上。OECD国家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保持税制的中性、高效、确定、简便、公平和灵活;(2)明确电子商务中消费税的概念和国际税收规范;(3)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用现有的税种;(4)加强电子商务税收信息的国际交流,但避免增加纳税人的不当负担;(5)在服务被消费的地方征消费税;(6)要确保在各国间合理分配税基,保护各国的财权,并避免双重征税;(7)在定义常设机构时,要区分计算机设备的硬件与软件,只有前者构成常设机构等;(8)OECD的税收协定范本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跨国交易,但该范本及其《注释》应视需要予以修改。在渥太华召开的部长会议上,OECD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在原则上统一了认识,并通过了一些框架性条约。该条约主要是由OECD、CIAT(theCenterforinter-AmericanTaxAdministrators)、CATA(theCcmmon-wealthAssociationofTaxAdministration)、EU、WCO和商业团体共同起草的。这些条款在国际上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接受。1999年11月,OECD与APEC双方进行了讨论并达成共识,其内容被APEC1999年春季财政部长会议和其他一些区域性税收组织所接受,并作为会议进一步讨论的基础。欧盟对此也作出了很高的评价。

(二)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目前,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交易在飞速发展,这些国家的现行税制也面临着严重挑战。由于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集中于跨国交易,涉及税收利益的国际分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征税大都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决定。不过许多迹象表明,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的免税区主张存有戒心,所有发展中国家无一表示对电子商务交易免征销售税(增值税)。值得注意的是,印度和新加坡政府在重新审视电子税务的涉税问题时,表明了本国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立场和政策。

1、印度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印度政府于1999年4月28日一项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税。这一举措不但是对美国免税区主张的一个坚决否定,而且使印度成为了首先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国家之一。

2、新加坡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新加坡于2000年8月31日了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确认了有关电子商务所得税和货物劳务税的立场。(1)在所得税方面,主要以是否在新加坡境内营运作为判定所得来源的依据。例如,公司在新加坡营运,所有营业利润包括电子商务交易所产生的营业利润,均属于来源于新加坡的所得,应征收新加坡所得税;公司在新加坡境外营运所得不征收新加坡所得税,在境内设立网站及分支机构的所得为新加坡所得,应征收所得税。(2)在货物销售方面,如果销售者是货物登记的营业人员,在新加坡境内通过网络销售货物和传统货物一样要征税。(3)在劳务及数字式商品方面,在新加坡登记的营业人提供的劳务,劳务收买人应缴纳3%的货物与劳务税,除非提供的劳务属于零税率劳务。

(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比较分析

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西方发达国家既有分歧又有共识。西方发达国家对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对电子商务是否免税和是否课征增值税的问题上。1、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美国从1996年开始,就有步骤地力推网络贸易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禁止对其征收任何新的联邦和地方税收。2、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认为税收系统应具备法律确定性,电子商务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也不希望为电子商务免除现有的税收,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欧盟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尽管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引起了发达国家内部的争议,但是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共识。1、西方发达国家认为税收中性是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2、强调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以促进网络交易;3、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课税或加以税收歧视,免征电子商务(因特网上销售电子数字化产品)关税。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征税大都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决定,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持谨慎态度。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的电子商务免税主张存有戒心,因为这项主张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意味着大幅缩小税基,增加税收流失,削弱其财政实力,从而进一步扩大南北经济实力差距,所有发展中国家无一表示对电子商务交易免征销售税(增值税)。

二、对我国的借鉴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我国尚没有对付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从长远来看,电子商务是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对经济增长和企业竞争有巨大影响。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抓住机遇,积极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一)借鉴国外经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笔者认为,在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原则时,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参照世界各国的共同做法来进行。具体而言,这些原则主要包括:1、税法公平原则。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虽然是一种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它和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担负相同的税收负担。确立税法公平原则的目的在于支持和鼓励商品经营者采取电子商务的方式开展贸易,但并不强制推行这种交易的媒介。同时,确立税法公平原则意味着只是要求对现行的税法进行修改,扩大税法的适用范围和解释,将以数字交易的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去,使之包括对数字交易的征税。

2、税收中性原则。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在我国仅是一个开始,税收政策不能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障碍,征税不能影响企业对贸易方式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初期不应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主要通过对现行税制要素的重新界定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

3、维护国家税收权利原则。在电子商务中,发达国家多为“强势国”,而发展中国家多为“弱势国”。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强调税法的“属人原则”而弱化税法的“属地原则”,意在“以强凌弱”,侵蚀和剥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和税收利益。在此情况下,我们在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从维护我国税收和税收利益的立场出发,确定对电子商务征税实行“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并重的做法,认真研究有关“常设机构”概念的内容和实质,明确认定和规范服务器的身份及其作用,修订无形资产的范围,明确对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的税收制度。

(二)逐步更新现行税收观念,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我国作为一个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家,在目前世界电子商务发展的大潮中,应逐步更新现行税收观念,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1、在坚持居民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并重的原则下,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重新界定“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和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

2、对现行税法进行补充修订,增加适用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税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现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的规定。

3、对现行税法中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加以修正,增加服务器等符合电子商务特性的认定要素。服务器能否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主要应看企业是否通过服务器进行实质性的交易活动,如果通过服务器达成实质性的交易,则应认为服务器构成了常设机构;若只通过服务器进行辅活动,如广告宣传、信息等活动,则应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

(三)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及时调整税制结构

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发达国家之所以要求对电子商务永久免税,是因为电子商务对其既有的税制结构不会造成太大的冲击。而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或地区则强烈反对,因为电子商务将把生产和贸易为主的税源转向以服务为主的税源,并且利用避税地轻易实现利润转移,会给以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造成重大税收损失。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的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同样的税收风险。增值税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占有很大比重,征税范围也未扩展到所有服务领域;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比重偏低,征管力度较弱。高比例的增值税收入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不仅有可能使税收收入受到强烈的非意愿性减税冲击,而且征收电子商务税的成本很高。因此,我国只有根据电子商务对税源结构的影响,适时调整税制结构,才能达到既保持税收收入又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目标。

(四)加强国际情报交流和合作

由于电子商务是全球化、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其高流动性、隐匿性削弱了税务系统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更会引发诸多国际税收问题,国际间的税收协调与合作显得非常重要。这种协调不仅局限于消除关税壁垒和避免对跨国公司的重复征税,而且寻求在总体税制上包括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协调一致。我国应在推进国际经贸往来的同时,要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的税收研究和情报交流,加强税收协作监控,共同打击涉税犯罪行为,防范税收流失,维护双方税收利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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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胡浩.OECD渥太华会议有关电子商务课税的讨论[J].涉外税务,1998,(8).

国际税收的认识范文篇2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税收,法律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运用电子通讯设备和技术在当事人双方或多方间进行的各种商品、技术和服务交易活动。广义上说,电子商务也包括交易当事方通过电话、电传和传真的通讯方式进行的商贸交易,但狭义或严格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是指在计算机技术广泛应用基础上通过电子数据交换(EDI)和互联网(internet)进行的商业交易活动。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全球性的电子虚拟市场,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所具有的直接、快捷和低廉的特点,大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益,使电子商务成为互联网应用的最大热点。正如一位美国学者所说,“在90年代,世界上增长最快的商业中心并非位于某一特定地域,而是存在于逐渐为人所知的电子空间(Cyberspace)之中。”[1]以直接面对消费者的网络直销模式而闻名的美国戴尔(Dell)公司1998年5月的在钱销售额高达500万美元,该公司期望2000年在线销售收入能占总收入的一半,亚马逊公司网上书店的营业收入从1996年的1580万美元猛增到1998年的4亿美元。[2]有人预测,到2002年全球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业机构之间的营业额将从1997年的780亿美元增加到8427亿美元。[3]

建立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为人类社会带来便捷、效率和财富的同时,也对各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调整传统的商业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目前各国政府有关部门和国际组织正在研究拟定有关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应对之策。本文拟从中国的角度出发,考察分析跨国电子商业交易活动可能对中国现行的国际税收法律制度造成的冲击和影响。并结合电子商务在中国目前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就我国政府在跨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应采取的原则立场和相应对策,提出作者的分析意见和建议,以供有关部门参考并就教于国际经济法学界同仁。

一、跨国电子商务对传统的国际税收法律制度的挑战

按照大多数学者的理解,调整在各种国际经济交易中产生的跨国所得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的国际税收法律制度,系由各国单方面制定的国内所得税法和彼此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税收协定两个部分组成。[4]在中国,具体地说,它主要是由中国政府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以及中国政府目前已同57个国家政府签订的有关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双边税收协定制度所构成。

与世界各国的所得税制一样,在对非居民的外国企业和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跨国所得的征税问题上,中国现行的国际税收法律制度实行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也是建立在纳税人在境内具有某种物理存在(physicalpresence)和对有关所得的定性分类的基础之上的。所谓纳税人在境内的物理存在,是指纳税人本身或其人在中国境内从事活动或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等客观实际情况存在,这类客观情况存在往往构成中国政府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内的营业利润或劳务报酬等跨国所得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的依据。例如,根据《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和第4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就其通过该机构、场所取得的营业利润和其他所得,对中国政府履行纳税义务。这里所称的机构、场所,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人。[5]《个人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有关劳务报酬、投资所得或财产收益的课税,也是以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或在境内拥有资本财产等客观事实存在为前提。[6]而在中国对外签订的57个双边税收协定中,具有与上述国内所得税法上的机构、场所相类似作用的概念则有“常设机构”和“固定基地”等,它们是此类协定规定的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来源于境内的营业所得和独立劳务所得行使来源地课税权的限制条件。[7]

有关所得的定性分类,则是中国现行所得税法上决定对纳税人适用的何种课税方式和税率征税的重要概念,也关系到税收协定中何种所得课税权冲突协调规则应予适用的重要问题。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个人的应税所得共分为11项,不同种类项目的所得适用的费用扣除标准、税率和征税方式亦有所不同。而中国对外签订的避免的双重征税协定,也是针对不同各类性质的跨国所得,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协调缔约国双方征税权冲突的规则,如对跨国营业所得适用“常设机构原则”,对劳务报酬则分别有所谓“固定基地原则”和“183天规则”,而对跨国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等投资所得,则采用税收分享原则。

然而,上述这些适应于传统的商业交易活动课税的法律概念和原则在跨国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交易方式迅速发展的今天,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问题。跨国电子商务是处在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或国际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与传统的商业交易方式相比,它具有直接性或称为非中介化(disintermediation)的特点,尤其是在线交易(on—linetransactions)的情形下,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买卖双方直接在计算机上通过互联网进行购价谈判、订货、交货和付款等交易行为,数据化商品的存在和便捷低廉的通讯成本,使得传统的通过在东道国境内设立营业机构、场所或委托营业人来开展业务活动的方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价值。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和跨国在线交易额的不断提高,在对非居民的跨国营业所得或劳务报酬的课税问题上,继续坚持以非居民在境内设有固定的机构、场所或营业人之类的物理存在标志,作为行使来源地征税权的前提条件或依据的国家,显然其所能参与分配的国际税收利益的份额比例将会日趋减少降低。象中国这样一类的实际更多地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地位的国家,更应认真考虑这个问题。

其次,跨国电子商务的另一特点是模糊了销售利润、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各种所得的区别界限。由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发展,象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和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通过数据化处理而直接经过互联网传送,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形式来划分区别交易所得性质的税法规则,对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例如,目前计算机软件公司通过互联网与客户之间大量进行的计算机软件交易,客户为此而支付的软件价款对软件公司而言究竟是货物销售利润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性质所得?这两者之间界限并不清楚。而B国的某出版商以计算机在线服务方式向在A国的某客户提供电子书刊或音乐产品,客户可以通过计算机随时浏览或下载其所需要或喜欢的文章资料或乐曲。出版商因此而获得的所得。即可以算作销货收入,也可理解为是劳务报酬。还可能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收益。由于通过电子商业交易产生的所得的定性分类的困难,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下应适用何种税率和课税方式进行课税就成为问题,有关所得的支付人是否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在支付时履行源泉扣缴所得税的法律义务,也变得难以确定。而在税收协定的执行方面,对有关所得的定性识别差异还会引起跨国纳税人与缔约国税务机关或缔约国双方税务主管当局之间在适用协定条款上的分歧争议。

与电子商务交易所得的定性识别困难密切关联的另一个问题,是传统的所得来源地识别标准的适用困难。所得来源地的识别是关系到征税国能否对非居民的跨国所得主张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重要问题,各国所得税法上对不同种类性质的所得,都确定了不同的所得来源地判定规则。这些在所得税法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所得来源地判定规则多是以纳税人的经济活动的某种客观的地域标志作为有关所得来源地的识别标志,如表示营业利润来源地的地域标志有营业机构所在地、交货地、合同签订地等、表示劳务报酬来源标志的则有劳务履行地或劳务报酬的支付地等。由于前述跨国电子商业交易产生的所得的定性识别困难,究应适用何种所得来源地识别规则亦成为问题。另外,即使有关所得的定性归类不成问题,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是在虚拟的电子空间(virtualcyberspace)中进行的,要适用传统的某种客观外在的地域标志来确定有关所得的来源地,在某些情况下也同样存在问题。例如,随着电子传感器和视频会议技术的应用,今天一个在A国居住的医生可以通过互联网对身在B国的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服务,而这种服务的履行地何在则难以确定。

二、跨国电子商务课税的政策选择

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对各国传统的所得税制度和各国相互间通过税收协定确定的国际税收协调制度提出的挑战和问题,已经引起了国际税法学界和各国政府以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广泛重视,税法学者和有关政府部门正在积极探讨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方案。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税收政策办公室了题为《全球电子商务对税收政策的影响》的报告,1997年8月,澳大利亚政府税务办公室也发表了其电子商务课题组关于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影响的研究报告《税收和国际互联网》,此后,日本、加拿大、荷兰、新西兰等国的财政部门也先后公布了它们各自就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的研究报告。经合组织分别于1997年11月在芬兰的土库和1998年10月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了协调各成员国有关电子商务经济政策的部长级会议,并在渥太华会议上通过了经合组织税务委员会(CFA)提交的《电子商务的税收框架条件》报告。国际税法理论界、有关国家政府部门和国际组织的研究报告,在分析电子商务活动对传统的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产生的问题和影响的同时,也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初步的政策建议。尽管这些建议策略还远非最终的政策决定,但其中反映的政策倾向和举措思路却值得我们重视和认真研究。

在解决跨国电子商务课税问题的对策讨论过程中,鉴于现行的国际税法制度中的许多传统的概念、规则和原则难以适应电子商业交易的特点,国际税法学界的一些人主张实行激进的或革命性的改革方案,即建议在所得税、增值税之外,针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通过这类新的特别税的征收来解决电子商务活动的国内和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例如,加拿大税法学者阿瑟。科德尔(ArthurJ.Cordell)和荷兰学者路。休特(Lue.Suete)等人建议以在互联网上传输的和由网络用户接收到的计算机数据信息单位“比特”(bit,即binarydigit的缩写)的数量为课税依据征收一种比特税,是这类主张激进的改革方案的典型代表。(注:除比特税外,税法学界还有一些人主张对电子商务另行课征交易税(transactiontax)、电讯税(telecomstax)和个人计算机税(PCtax)等新税种。参见洛克。希内肯斯:《为21世纪国际电子商务的来源地国征税寻找管辖权依据》,载《国际税收》(英文版)第26卷,1998年第6—7期,第193页。)这种比特税完全突破了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理念框架,它以互联网上唯一可以准确计量的数据信息流量为课税对象,固然能够适应电子商务的技术特点,但它的缺陷首先在于使网络通讯这一新的媒介承受额外的税负,造成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之间的税收差别待遇,从而可能阻碍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效益的充分发挥。其次,无论比特和字节(byte)传递的信息的价值如何,但它以本身作为一种电子数据流量并不象收入或消费额那样代表或反映纳税人的所得、财富或经济负担能力,并不构成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良好基础。换言之,互联网用户接收到的数据流量的多少,并不能代表其收益价值或财富数额的大小,以此作为课税对象标准,不能体现量能课税、合理负担的原则。

由于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另行开征新的税种存在着上述这样一些问题,美国、加拿大和荷兰等国对类似比特税这样的激进的政策方案持明确的否定态度。美国总统办公室的公报声明:“对互联网商务美国认为不应课征新的税收。”[8]美国财政部税收政策办公室认为,“税收中性原则排除了对电子交易开征新税或补充性税收,而要求税收制度对相似的所得同等地加以处理,不管所得是通过电子手段或现有的商业渠道取得的。”[9]欧洲委员会(EuropeanCommission)也否定了对电子商务开征比特税这样的方案。但象澳大利业这样的一些尚属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地位的发达国家,目前尚未明确表示不考虑这类设置新税或补充性税收方案的可能性。作为协调发达国家经济政策的机构的经合组织也没有明确否定开征新税的方案,在1998年10月渥太华会议上通过的经合组织税务委员会报告《电子商务的税收框架条件》只是认为,各国税务当局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新的行政或立法措施、或对现行措施的改变,不应对电子商务施加歧视性税收待遇。[10]而且,经合组织税务委员会一直还在积极研究有关互联网是否能为各国政府开辟可以利用的新税基问题。[11]我们认为,目前电子商务技术还处在不断发展成熟的阶段,在人们还未能妥善研究解决传统的税收法律概念规则用于电子商务课税困难的办法之前,断然将这类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或附加税的建议方案打入冷宫,也有失简单草率。

与上述激进的政策方案相反,美国政府在解决电子商务国际税收问题上则明显表现了保守性的政策倾向,主张在继续保留传统的税收管辖权规则和概念的基础上,通过对现行的有关税收规则和概念的重新解释或技术调整,以适应于对电子商务课税的需要。美国在阐述它的这种政策主张的理由时认为,现行的这些传统的税收管辖权规则和法律概念已经为各国的有关税法和税收协定所广泛接受和取得共识,而且经过数十年来的国际税收实践证明它们是行之有效的,人们不应轻易地放弃国际税收中的这一宝贵遗产。现行的有关原则、规则和概念虽然面临着电子商务的挑战,但它们仍有足够的比表面看来更多的弹性可以解决适用的问题。[12]美国的这种政策主张,也得到了其它一些发达国家的赞同。加拿大财政部长的电子商务顾问委员会提出的《电子商务和加拿大的税收征管》咨询报告也认为,鉴于这些(传统的)概念已经长期存在和众所周知,并且在实践中证明了它们的作用,在人们选择其它的或新的概念之前,应该优先考虑这些传统概念对电子商务的可适用性。[13]

美国之所以极力主张上述保守性的政策方案,并非完全出于它所宣称的珍惜长期以来各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形成一致的法律文化遗产的动机,而是背后有其更为深刻的经济利益原因。凭借雄厚先进的电讯技术优势,美国在国际电子商务方面目前在国际上实际处于最大的净出口国地位,其国内各种规模的电脑软件公司每年通过网络交易获取丰厚的海外利润。由于本文前述现行的国际税收管辖权概念规则适用于跨国电子商业交易所得课税的困难,在这个问题上坚持这些传统的法律概念和规则应尽可能地保留继续适用于对电子商务活动的课税,显然将会在更大程度上和范围内限制那些电子商务净进口国对非居民的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利润的征税权,并使作为居住国的电子商务净出口国在国际税收权益分配上获得更大的利益份额。从美国财政部税收政策办公室发表的报告《全球电子商务对税收政策的影响》中如下一段文字表述,也清楚地反映出美国主张这种保守性的政策方案背后所隐藏的尽量扩大居住国对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征税权的利益动机:

“新通讯技术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可能要求给予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以更高的重视。在网络空间中,即使可能的话,也难以适用传统的来源概念将某一所得项目与特定的地理位置联系起来。所以,来源地征税可能失去其理论基础并因电子商务的出现而变得陈旧过时。……在传统的所得来源概念已难以有效适用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最可能成为确认创造所得的经济活动的发生地国及该国对该所得有权优先征税的方法。……因此,美国的税收政策已经认识到,由于传统的来源规则失去其重要性,居民税收管辖可跟进并取代它们的地位。这一趋势将因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加速增长,因为在电子商务中居民税收管辖原则也扮演着重要角色。”[14]

目前美国政府正努力利用各种不同的国际场合宣扬扩大它所主张的保守性的政策方案的影响,同时也在组织力量抓紧研究传统的国际税收管辖概念规则适用于电子商务课税所需要解决的重新解释和技术调整问题。美国的政策主张能否得到国际社会的接受,尤其是广大的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认可,关键的问题在于这种对传统的概念规则的所作的重新解释和技术调整的结果,能否实现在跨国电子商务所得上的国际税收权益分配的公平合理。然而,就美国财政部和经合组织税务委员会在这方面所作的初步努力的情况来看,如对服务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和计算机软件交易所得的定性分类的建议性规定,以及经合组织范本第5条关于常设机构概念注释的修改建议的内容,距离上述目标仍有较大的差距,如何有效防范纳税人人为操纵转移电子商务交易的许多技术难题尚未得到克服。

三、我国在跨国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的对策建议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信息产业的起步时间较晚,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还比较缓慢和滞后。目前,国内已建成的网络由于技术质量和安全问题,距离电子商务交易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确切地说来,国内企业界对Internet的应用,现阶段主要还处在信息阶段,即利用网络商情信息和进行广告宣传,真正通过网络完成交易洽谈、订货、交货和款项支付整个商业交易流程的数量还较小。严格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在我国目前尚处在萌芽阶段。

但是,电子商务在我国目前的发展现状并不意味着跨国电子商务引起的国际税收法律问题对我们来说还是一个遥远的问题。首先,应该清楚地看到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发展,尤其是网络通讯的安全技术和网上支付技术的完善成熟和互联网的覆盖面迅速扩大,在经济全球化数据化的发展趋势影响推动之下,互联网电子商务在中国今后几年内必然也和发达国家一样获得飞速的发展,国际电子商业交易额在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将会迅速提高。如果我们不是尽早地重视和研究解决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的策略措施,政府将面临着贸易额增长而税基萎缩、财政收入流失的危险。其次。更为紧要的是国际社会正在酝酿讨论跨国电子商务课税的国际规则。以美国为首的少数信息产业发达国家正利用它们在经合组织和WTO中的地位和影响,积极推动和先声夺人以求形成一套有利于维护和扩大其权益的国际税收分配规则。在这种情势下,中国和其它发展中国家更应加紧对解决电子商务的各种税收问题的策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制定新的信息时代国际税收规则的活动,才能促进国际社会形成公平合理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而不致于落后和被动接受不合理的既定国际规则。

国际税收的认识范文篇3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要求,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方案中进行择优,以达到降低纳税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税收筹划与避税不同,它是纳税人的一种权利,税收筹划也不仅仅是“事前”行为。

1.税收筹划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而开展起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税收筹划必将成为市场经济中企业降低纳税成本的理性选择。随着市场经济规范化、法治化的完善,纳税人纳税意识的不断提高,企业从维护自身整体、长久利益出发,必将摈弃偷逃税、避税等短期不良行为,转而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以谋求企业合法、规范和长久的发展。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税率的确定,课税对象的选择和纳税环节的规定,宋体现宏观经济政策。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调整产业结构和加强经营管理,企业要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等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筹划,税收筹划就是企业各种筹划中的一种。因此,税收筹划是企业在市场经济竞争和管理中的必然选择。

2.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承认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所追求的目标是如何最大限度的满足自身经济利益。国家通过法律形式赋予企业一些必要的权益。税收筹划就是这种具有法律意识的主动行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从事经营活动,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有选择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对其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属于企业正当经济权益。税收筹划没有超越纳税人权利的范畴,是正当权利。反对纳税人合法正当的税收筹划活动,恰恰会诱发或促使纳税人偷税、漏税、逃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因此,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最明智的办法是让企业充分享受其应有的权利,其中自然包括税收筹划权利。

3.税收筹划与避税不同。认为税收筹划就是避税,是对税收筹划在认识上最大的误区。税收筹划与避税从其表面上看有其相似之处,但是从两者本质上看是不同的。避税是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法律、法规或各国税收协定的不完善之处,通过经营和财务上的安排,以达到归避或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避税虽然不违法,但是有悖于国家税收政策的意图和导向,而且侵害了国家利益,由于避税采取的是不正当手段,故意钻税法的空子,尤其与国家提倡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和依法治税、以德治税的方针相违背,因而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税务部门也是持反对态度的。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要求,顺应税法意图,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方案中进行优化选择,实现降低纳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的目的。避税与税收筹划虽然都是不违法的,但所采用的具体做法有本质的差别,避税只针对税法的某个漏洞,虽然可取得一定的税收效益,但却无助于长期的经营与发展,也有悖于道德规范。税收筹划则是着眼于企业总体决策和长期利益,谋取的节税利益是合法的、正当的。实践证明,成功的税收筹划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纳税成本,而且有助于企业加强财务管理、改善经营方式、培养纳税意识和增加后续税源等。由于税收筹划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又是合法和规范的,所以,国家也是给予鼓励和支持的。

4.税收筹划不仅仅是“事前”行为。如在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相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就是“事前”行为;反过来,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便是“事后”行为。又如一个会计期间相对于前一个会计期间的税收筹划,就是“事后”行为。从实际工作来看,在纳税事务发生之前,税收筹划主要体现在对企业各个经营管理环节的指导作用。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税法规定以及相关政策,作出具有预见性的、全局性的纳税方案,以减少企业纳税成本,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在纳税事务发生时,税收筹划的重点是企业纳税运作方案的实施,帮助企业减少纳税风险和边际损失。纳税义务发生后,税收筹划的作用是对企业纳税行为进行论证、分析、评价和考核。可见,税收筹划应是“事前”、“事中”、“事后”的一个完整过程,需要前后兼顾,在动态发展中把握税收筹划重点。

二、充分发挥税收筹划的积极作用

早在20世纪30年代,税收筹划在英国就被社会所关注和法律认可,随后在各国中得到不断完善和实际运用。税收筹划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随着入世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间通行做法的广泛运用,税收筹划也必将为我国所认知和采用。因此,税收筹划在社会中将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1.税收筹划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国家的宏观调控直接作用于市场,政策目标的实现依赖于作为市场主体的纳税人对国家政策作出正确积极的回应,政府更希望能尽量缩小这种政策时滞。所以,税收筹划就意味着纳税人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全面理解和运用,并且做到对国家税收政策意图的准确把握。通过对纳税方案的择优,尽管在主观上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作用下,逐步走向优化产业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从而更好更快地发挥国家的税收宏观调控职能。

2.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反税法,不搞偷税、漏税、逃税、抗税,纳税人要搞税收筹划,就得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各项税收政策。这就迫使企业认真学习税法,而这种学习比之其他任何的税法宣传教育都更见实效。在学习税法的同时,也就自觉地做到了依法纳税。税收筹划的公开化,是纳税人纳税意识提高的表现,是与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相适应的。因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与企业增强纳税意识具有共同的要求,依法治税便咸了纳税人的自觉行为。从某一角度讲,鼓励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快普及税法,减少国家的普及税法成本。

3.税收筹划有利于增加国家税收收入,不断调整和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从长远和整体上看,税收筹划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税款,而且还会使国家税款不断增加。因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虽然会降低企业当期税收负担,但对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和加强经营管理产生影响,促使企业生产经营更加科学、规范,各项成本费用逐步下降,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收入和利润不断增加,从而使各项税收收入逐步增多。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虽然经过不断完善,但是在不同时期,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仍可能存在一定的漏洞,出现一些不足之处。由于税收筹划的反作用,为国家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提供了依据,并起到了对税收法律法规的验证作用。也促使税务部门及时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和征收管理的不尽合理和不够完善之处,进而及时调整和完善税收政策,支持国家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引导企业的投资、经营、消费等按照国家宏观政策和市场规律去运作,推动依法治税的进程。

4.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征税和纳税成本。征税成本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与支出。纳税成本是指纳税人在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纳税事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税收筹划使企业各项纳税方案更加科学合理、缜密规范,纳税成本进行量化,减少了企业的纳税时间和物化劳动,纳税成了自觉行动,从而减少了税务稽查频率,提高了税收行政效率,同时也促进税务机关及时调整和完善税制,达到降低征税和纳税成本目的。

5.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实现纳税人经济利益最大化。要想达到这个目的,就必须加强经营管理。税收筹划要消耗人力和物力,如果降低纳税成本不足以抵消人力和物力的消耗,那么,税收筹划就失去了意义。税收筹划是要把成本费用降到最低点,包括缴纳最少的税收,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就是重要的一环。要做到这一点,依法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式,是十分必要的。也只有这样,才能给税收筹划提供依据,才能进行有效地税收筹划。

国际税收的认识范文篇4

一、辩证地看等国际税收竞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国家所面临的国际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各国政府在运用宏观政策管理经济的过程中,必须面对变化的社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约束条件。这些约束条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国际税收竞争,它的存在使得国家自主改革税收制度和运用税收政策的能力遇到新的挑战。国际税收竞争的一个直接效应就体现在对一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影响上。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的世界税制改革普遍采取减税政策和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税收竞争趋势有直接的关系,国际财税理论界也加强了对国际税收竞争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因此,必须对国际税收竞争的这些影响深入加以分析。

一方面,国际税收竞争尤其是恶性税收竞争的目的在于吸引非居民税基,把生产要素与经济活动引向本国。优惠的税收措施将会影响跨国企业的投资决策和经营地点的选择,从而使富有流动性的资本、金融及其服务业从高税负国转移到低税负国。如果各国都竞相参与减税竞争而未受到任凭约束,流动性较强的经济活动将从各国税基中消失。进而,国际税收竞争会扭曲税负的分布,引发新的不公平。在现代社会中,税收不仅是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补偿,同时也是作为政府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必要财力。因此,在经济活动国际化的背景下,各国必须确保税收收入的相对稳定。如果不是通过减少财政支出来弥补上述税基受侵蚀造成的财政损失,则只有对流动性弱的生产要素及经济活动课以重税。显然,这种税收负担的转移降低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

另一方面,利用包括减税在内的税收竞争手段参与国际竞争属于一国。一国有权自主地决定自己的课税安排,包括其税收优惠措施的设置。尤其是在全球资本市场已基本形成,各国货币政策运行受损的情况下,税收政策更是成为各国实现短期稳定和长期结构调整的重要工具。因而,主动减低税收负担参与国际税收竞争,以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同时防止本国资本外流,发展国内经济,也是提高一国国际竞争力的有力手段。研究发现,那些选择通过向其他企业和公民征收较少税收收入进行竞争的国家里,经济增长得更快,而选择由高税收筹集资金的大政府和更多服务的国家,其经济增长就要慢一些。可以说,国家之间合理的税收竞争已成为一国有效分配资源的可选择的重要手段之一。此外,适度国际税收竞争也将有利于税收中性原则的贯彻。通常认为,高税率、歧视性的课税范围和不规范的税制内容都将作用于经济,影响纳税人的决策和行为,从而破坏税收中性。而在税收竞争潮流的冲击下,各国纷纷实行了一系列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改革,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收对经济活动包括对劳动、储蓄和投资的扭曲作用。如果基于全球视角,将全球视为一个共同市场,税率的降低带来的全球性税负减少从整体数量上削减了税收的额外负担,从而使资源配置在全球范围内得以优化,提高了国际经济效率;扭曲作用的削弱还源于税基的扩大。税基的扩大拓宽了税收政策工具调节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歧视性课税范围对纳税人经济行为的诱导作用。

因此,必须坚持对税收竞争进行客观、全面、辩证、发展的理解:税收竞争是经济全球化进程下国际税收关系发展的一种必然现象,这是税收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的一种表现形式;但过度的税收竞争将反而阻碍经济全球化进程。因而走“税收竞争----税收协调”之路是未来国际税收关系应取的趋向。简言之,坚持国际税收竞争的辩证观是考察宏观税负问题的重要也发点。

二、当前国际税收竞争新态势

当前国际税收竞争已出了不少新动向,而这与国际资本流动新特点与国际经济形势日趋严重这两方面密切相关。最近几年,国际资本流向最突出的特征是全球资本持续、大规模流入美国,导致美国金融市场长期繁荣,并为美国经济增长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但自2000年下半年以来,国际经济出现了许多变化。美国近年来持续的经济增长开始放缓,所谓“新经济”乐观氛围下带来的股票市场价格上扬开始了价值回归的过程,金融市场动荡不断。欧洲国家的经济受制于各国自身经济结构上的深层次矛盾以及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有确定性而增长乏力。日本则由于“泡沫经济”的破灭而陷入长时期的衰退,对于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来说,金融危机造成的阴影还未退去,出口乏力和内需不足依然严重。

在这种全球经济增长放缓的情况下,国际资本市场也面临着新一轮的调整。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都在谋求通过各种方式吸引国际资本,刺激国内投资和需要,拉动经济增长。而税收工具则成为各国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重要组织部分。当前的世界经济正在引发新一轮的大规模减税运动。可以说,在经济全球化的现实背景下,税收竞争已成为提升一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环节。

就发达国家而言,其减税的主要目标是刺激国内市场消费和投资,振兴经济。美国国会于2001年第5月底通过了今后10年内减税1.35万亿美元的法案,其重点是削减个人所得税。在全部减税金融中,个人所得税占近65%。这一减税法案希望不仅能拉动消费而且将对技术创新和中小企业发展产生促进作用。加拿大在2000年的财政预算中制定了一个五年的税收计划,这项计划将减税580亿加元。其主要措施包括降低税率与其他减税的措施,期待在未来5年内使加拿大公司税率与西方主要工业国税率大体持平。法国在2000年9月开始在今后三年中采取一系列减税措施,减税总额估计高达1200亿法郎。减税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公司税、汽车印花税、石油内部产品税以及社会保险分摊费等五个税种。德国在2000年5月通过了一揽子措施来降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税的方案,规定到2005年为止,每年削减450亿马克的税收,以此来促进德国的经济增长。而日本也于近期考虑采取包括减税在内的各种措施,以刺激低迷的股市和增强消费信心。

就新兴市场国家与地区而言,其减税主要是为了吸引外资流入,以解决金融危机过后经济重建过程中出现的资金供给的巨大制品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大量资金的问题。东南来国家的减税和税收优惠的实施力度尤为强劲。印尼政府在2000年提出了以税收优惠为核心的新的外资政策。新加坡对生产和研究开发领域的设备投资采取了减税政策,较大幅度地降低了外资企业的税负。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政府吸引外资的新政策也基本上是围绕新一轮减税的竞争而展开的。其他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如巴西、匈牙利、俄罗斯等也纷纷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外商投资的减税和税收优惠政策。发巴西允许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而制定自己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州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外资提供高于联邦政府确定的优惠政策等。

总而言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和现代世界市场经济所固有的供求矛盾的加剧,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都在进行新一轮的减税改革,一求吸引外资,二求刺激国内经济。这种减税运动客观上造成了国际税收竞争的加剧。这说明,在新的经济环境中,税收政策越来越成为政府对经济管理的重要工具。但必须注意的是,这种减税是和税制规范和优化结合在一起的。税收中性、收入公平分配以及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等多重原则之间的有效结合日益成为各国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过程中所致力实现的目标。

三、应对国际税收竞争和积极财政政策的持续性

研究当前国际税收竞争态势的现实意义是多重的,这不仅包括我们应积极应对国际税收竞争挑战,合理适度地运用税收竞争政策,也包括应加快税制改革与完善的步伐,合理地确定宏观税负水平。笔者在这里要说明的主要观点是,我们应结合国际税收竞争的新态势,从税收在我国积极财政政策运用中的内在作用和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国际财税背景这一新角度,来研究当前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问题。

什么是积极财政政策可持续性?不少学者都发表了很好的观点,在笔者看来,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至少可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这一政策在执行时效应的最大化,二是这一政策在执行时风险的最小化,三是这一政策的适时调整乃至转换。从总体上说,我国自1998年以来执行的积极财政政策在这三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或已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并加以完善。其一,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效应是有目共睹的,从中国特定历史条件出发,以发债作为主要形式的积极财政政策在扩大内需、遏制通货紧缩趋势方面已经取得了重大成果。这既表现在我们对这一政策实施妆对当时形势的准确判断,又表现在我倦该政府执行中对政策取向与政策组合的合理选择。其二,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风险控制,这几年的实践也已证明是成功的。中央对于这种带有阶段性、应急性特点的财政政策,已经明确指出并充分考虑到这一政策可能带来的财政风险,在发债空间的把握、国债项目建设质量的保证、抑制通货紧缩趋势与防范通货膨胀新苗头并重、短期财政政策运用与财政资源长期可供给性的协调等方面取得了令人信服的成绩。其三,关于积极财政政策的适时调整是一政策持续成功的重要方面,这几年成功的实践包括了对这一政策力度的控制、具体措施的选择、与稳健货币政策等相关政策的配合等。与此同时,我们对积极财政政策运用与长期财政平衡观的辩证关系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并逐步根据不断变化的国内外形势来研究在一一历史条件下积极财政政策的转换问题。

在充分认识我国积极财政政策所取得巨大成就的基础上,我们也应看到,从如何保持积极财政政策可持续性这一特定角度出发,特别是随着积极财政政策运用的外部环境因素的变化,现有的政策组合选择中仍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许多学者已从不同角度对积极财政政策的完善提出了不同的建议。笔者认为,作为一种完整的财税政策组合,积极财政政策必须充分考虑税收作用。只有充分发挥税收作用的积极财政政策,其可持续性才是完备的,因此应将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内在化于积极财政政策之中,并结合税收这一内在因素的外部环境变化来调整积极财政政策。应该说,税收在近年来我国积极财政政策的运用与宏观调控中已经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为积极财政政策的运用提供了财力支持,我们实行了鼓励投资与消费的一系列税收措施,出口退税体制的不断改进与运作也收到了良好的效应。与此同时,我们也认识并论证了在一定历史阶段上暂时不采用减税手段作为积极财政政策方式之一的客观性。但是,现在的问题在于,从税收角度来考虑积极财政政策的可持续性,我们要充分注重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积极财政政策进行调整的必要性,清醒认识以举债为主要手段的积极财政政策可能积聚的财政风险,认真探讨对宏观税负水平进行必要调整是否会有助于积极财政政策发挥最大效应。

具体说来,适时考虑运用一定减税方式来完善积极财政政策的组合,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前述国际税收竞争加剧带来的外在压力,这一环境变化要求我们要适当降低宏观税负水平。笔者认为,结合国际税收竞争的新态势进行税制改革和适度减税是保证积极财政政策可持续性的重要环节。其一,适当减税将有利于积极财政政策效应的更好发挥,税制设置是一种相对稳定的制度因素,一个良好、有效的减税方案可以增加企业的活力,从而在增加产出扩张经济的同时,使政府的财政收入取得动态的同步增长。其二,应将减税和规范税制的改革同步进行。针对我国当前现实,减税有可能在短期进一步加万里我国的财政困难,因此,必须深化税制改革,规范税制,加强征管,有效保证必要的税收收入。其三,考虑到国际税收竞争的压力,适当减税,参与合理的税收竞争可以使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地位,是我国在经济全球化下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减税、规范税制和扩大公共开支相互配合、同步实施的做法将会加强政策实施的有效性与可持续性,体现政策工具相机选择的稳定性,从而提高财政安全度,并达到在中长期有效发挥财政调控职能的作用。

在合理适度减税和规范税制改革的具体操作上,一是应减轻企业所得税负;二是加快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的步伐;三是减免高新技术产业税收负担;四是适当降低消费税税率,鼓励汽车和住房等耐用品的消费;五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扩大征收范围,实行分类和综合所得税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体系;六是在降低税率和取消个别税种的同时,适时开征一些新税种,加强税收对经济的调控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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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税收筹划;教学目标;教学方式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089(2015)15-00-02

税收作为一国公共财政最主要也是最直接的收入来源和形式,在我国市场经济愈加完善的背景下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税收筹划(tax-planning)的相关概念自上世纪90年代从西方引入中国后发展迅速并不断完善,涌现出大量诸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在内的专业咨询机构。随着各类企事业单位对合理避税需求的不断高涨,目前《税收筹划》在我国已逐渐成为普通本科院校财税类专业的必修课程。

一、本科阶段《税收筹划》课程教学目标

在高校教学中,《税收筹划》课程通常出现于经管类专业的培养方案之内。一般说来各高校虽然会依据院校不同以及各专业类别的差异,课程教学目标设置会出现细微差别,但就宏观层面来说却大同小异。在我国,现行税制内可分为十七个税种,一方面,因为税种多而繁杂,要求学生对每个税种的相关知识都烂熟于胸并熟练运用,要求显得过高;另一方面,由于税法对于每个税种的规定都较为详备,实际的税收筹划空间较为有限,并非所有情形下都适用,所以对于该课程教学目标的确定显得尤为重要。

鉴于《税收筹划》课程兼具培养综合能力与实践运用的特殊性,在制定教学目标时便更需分清重点、划清主次,要充分考虑到教学目标的实际可行性,进而才能合理安排课程内容,有序推进教学活动。首先,需要正确树立税收筹划的概念,明确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等概念的区别。有些学生对于上述概念存在理解不清、把握不准的现象,实际上税收筹划作为合理避税,是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法法规的前提下,在企业生产经营与投资理财之前为使得税收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合理安排,这与避税、偷税等概念截然不同。然后,需要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的目标。现实中,对于税收筹划的目标部分学生只是停留在税负最低的层面,其实税收筹划的“税收利益最大化”不仅包括“实际税负最低”,还有“税后利润最大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等内容,只有明晰这点,才能在日后的教学活动中加深理解,灵活运用。其次,需要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的作用与风险。现实中不少学生由于初次接触该课程,凭借之前学到的《国家税收》、《国际税收》等税法知识,片面而又主观的认为任何情况下都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其实不然,税收筹划的市场在于它所依据的主要是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一些税收的选择性条款,在实际生产经营中某些条款由于条件苛刻能实际运用的并不很多,加上一般税收筹划还受到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核算能力等因素的制约,因此税收筹划的空间其实非常有限,片面的追求税收筹划有可能陷于税务风险的泥潭之中。最后才是税收筹划教学的实际运用,可以通过列举典型案例的形式以加深学生理解掌握,同时开展课外实践活动以提高实际生活中的感性认识。

二、当前《税收筹划》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材建设落后

教材的选择是否合理得当,对课程教学质量能否提升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本框架清晰、内容完备的教材不仅可以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巩固知识,还是教师的得力助手。而令人遗憾的是,一方面由于《税收筹划》课程不同于传统的《会计学》、《西方经济学》等科目,它虽作为财政学、税收学专业的必修课程但只是其他经管类专业的选修课程,实际开设此类课程的并不多,对于该课程教材建设的重视程度还有待提高,再加上受到资金支持较少、编纂组织力度不够、部分版次库存较多等现实困难的制约,《税收筹划》教材的更新速度一直就为缓慢。另一方面,该课程所依据的是我国现行税法,众所周知税法本身就处于不断修订与完善的过程之中,每年的政策条款都会有不同程度的调整,这就导致在现实教学中很难及时将改动部分添补进原有教材之中,教材的建设远远落后于税法的变动速度,该课程教材完全做不到按时更新的要求。这就要求教师在日常教学活动之中需要及时关注税法动态,第一时间将有关调整体现于课件之中。而事实是部分教师在教学中对此不够重视,加上自己缺乏对税法更新的关注,依旧沿用过去的教学课件,这样《税收筹划》课程的教学质量便可想而知。

(二)师资队伍相对薄弱

是否具备强大的师资队伍是评价高校实力的关键性因素。《税收筹划》教学不仅仅只是将税法知识进行简单的综合,还应该要教导学生进行灵活运用。此外,由于税收筹划本身就具备一定的税收风险,种种特征决定了教师自身除了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外,还应具有一定的实战经验,如在税务部门、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相关从业经历并能时时关注到最新的税法变动,掌握第一手的税法资料。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部分教师偏向税收理论部分,对于实务部分经验欠缺;此外随着老教师的不断退休,部分新教师刚刚离开校园走上讲台,对于部分教学内容自身尚有不清的同时还缺乏实际经验,只是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学生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也就顶多达到“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境地,实际运用便更无从谈起。

(三)教学手段和方法有待完善

《税收筹划》课程是一门综合性与实践性都较强的课程,其中涉及到国家税收、国际税收、会计学、财务管理等多门课程的知识。而现行的教学模式多半还是沿用“课上老师讲,下面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方式,往往不能体现《税收筹划》课程本身的综合性与实践性的要求,这就导致了教学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以下问题:

第一,只注重知识灌输,而缺乏实践性教学。基于《税收筹划》有别其他课程的独特性,因此在现实教学中也不能向其他学科一样一味的传授知识点而缺乏实践性操作。作为刚刚从高中毕业步入大学课堂的学生们来说,他们早已习惯了传统的纯粹知识灌输的学习方式,如果教师不能在该课程上根据实际情形灵活调整教学内容,依旧停留在自己讲,学生听的境地,往往导致课程教学效果大打折扣;此外部分高校虽有实践性教学环节,但限于资金紧张、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以及配套教学设施落后不完善等因素,使得该部分只是流于形式,实际效果欠佳。这样的教学方式下培养的学生对于何为凭证、账簿、以及纳税申报表等基础物件缺乏感性的认识,不能达到课程预期的效果。

第二,缺乏科学的案例教学,实际运用能力欠佳。该门课程的特点和专业性质决定了其教学方式一定要采用案例教学法,在枯燥繁多的税法条款中,加入部分案例,在缓解课堂气氛的同时加强学生的操作和运用能力。部分高校在实际教学中不能灵活采用合适、科学的案例,只是停留在书本知识的传授上,实际教学效果欠佳,不能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效融合,培养出的学生也只是知其大概,不能对课程内容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四)成绩考核方式不科学

现实教学之中,绝大多数高校采用的成绩考核方式均为考试成绩加上平时成绩(例如选取期末成绩的70%,期中成绩的20%,平时成绩的10%加权平均以得到最终成绩)。而《税收筹划》课程亦是如此,平时课上教师正常上课,期末结束时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这在某种程度上会误导学生过多地关注理论知识,而忽视相关实践技能的训练,导致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不强。在这种成绩考核模式下,平时成绩大多考察的为课堂出勤率,而期末则完全是卷面成绩,这样便助长了部分学生“平时不用功,考前抱佛脚”的不良学习习惯。

三、进一步提高《税收筹划》课程教学质量的思考

(一)加快《税收筹划》课程教材建设

针对《税收筹划》课程在教材建设上的不足,为提高所选教材的质量,帮助学生充分理解《税收筹划》的基本知识,配合教师教学活动的有序开展,高校应该集中力量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第一,选定合适教材。一方面综合各类教材选取修订时间较近的版本,尽量避免因时间跨度而导致教材内容与税法出现较大偏差的可能,另一方面,所选取的教材的内容与案例应与课堂内容相契合,在形象具体的同时,加强学生对其的理解。

第二,提供专项资金,提高编纂组织力度。各高校由于课程目标、教学手段等方面的不同,因此在教学之中所面临的实际情况也不尽相同。高校应足够重视教材建设,鉴于本校教师对于课程状况以及自己学生实际掌握情况都比较了解,故因加大组织力度,尽可能地做到本校教师自己编写教材,自己选取案例进行教学。

(二)加快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素质决定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条件。《税收筹划》课程的综合性与实践性较高,这就要求教师的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针对上述部分高校师资队伍存在的问题,为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税收筹划》的整体教学质量,可以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加强学校与税务局或大型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作,建成税务研究科研基地,一方面加快对年轻教师的实务培训,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进行课题、调研的方式加强师生互动,提高学生对税收筹划的理解。第二,加快人才的引进工作。高校可以针对课程设置适时合理地引进或外聘部分人才,开展实践性教学。第三,邀请外校知名教授或税务方面专家学者来本校为师生开展讲座,拓展学生眼界的同时,提高自身教学质量。

(三)改进教学方法,灵活运用案例教学

运用案例教学法是提高《税收筹划》课程教学质量的关键,也是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关键举措。针对目前多数学校的授课方式存在理论与实际脱节的问题,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其建设:

第一,明确教学目标在于培养学生能力,而非简单传输知识。传统的教学方式培养下的学生多数都只会读死书,死读书。考试前再死记硬背,其实能力并未有多大提高。这就要求教师在课堂学习中创新教学方式,改变教师占主导地位的局面为师生互动,共同讨论的境地,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新素质。

第二,灵活运用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法是教师在学生已掌握部分《税收筹划》知识的前提下,引入典型案例,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中去,其中可采用学生独立思考的方式也可通过小组讨论的形式,将所学知识进行串联已达到学习的目的。这就要求教师对课程有一个大体的把握:首先,根据教学进程合理安排《税收筹划》知识点的介入,教授学生学好基础知识;其次,灵活选取经典案例。可以让学生在课堂中大胆发言或分组讨论后再以课件形式上台自己讲解,将所学知识运用到案例中去。最后,对案例部分进行总结,对其中所蕴含的税收筹划规律及时揭示,在案例教学的基础上加深学生的进一步理解。

第三,加强实践性教学,引入实验室教学。首先,高校应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在教授理论的同时加强实验室建设;其次,要与税务部门以及税务师事务所展开合作,积极拓展校外实习基地。最后,高校还应特邀一些知名人士不定期进入学校开展教学指导。通过以上实践性教学方式的推进,可以显著改善目前教学活动中存在的理论与实际脱节的困境,一方面可以使得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的知识参与到企业税收筹划活动中去,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实践中创立自己的感性认识,脱离枯燥无趣的纯理论教学的同时锻炼自身能力。

(四)改进传统的教学评价方式

教学评价方式对于学生的学习质量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税收筹划》的考核形式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而非仅仅局限于传统的“一纸定胜负”。由于该课程在课程设置上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不妨在通过卷面成绩评定的方式外在加上学生在平时案例教学中的表现来综合评定。具体的评定标准可以依据案例内容进行调整,大致可分为案例筹划的结果、各小组成员的参与度以及最终结果的表现形式等方面。此外,由于该课程的综合性也较强,教师也可以在课程期间让学生依据所学自选一到两个税收筹划案例以论文写作的方式来评定成绩,并最终加入该课程的整体成绩之中。这样的评定方式不仅可以克服传统应试教育下考试成绩不能真实反映学习情况的弊端,还能在活跃平时课堂氛围的同时,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改善该课程的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王伟.税务筹划课程教学方案设计探讨[J].梧州学院学报,2012(6),第22卷第三期.

[2]韩雪.税收筹划的教学探讨――以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为例[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8).

[3]邹蓉.税收筹划案例课堂教学设计[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

国际税收的认识范文篇6

美国在全球电子商务中占绝对领先地位,因而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十分重视。克林顿政府大力呼吁把电子商务领域建成免税区,并在1997年7月1日发表的《全球商业架构》(FrameworkforGlobalElectronicCommerce)报告中,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提出以下原则:

(1)不扭曲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2)简易、透明,不增加网络交易的成本或保存记录的负担;

(3)符合美国与国际社会的现行税收制度,不开征新税;

(4)跨国交易的货物和劳务免征关税。

上述主张的实质是:

(1)对电子商务的征税越宽越好,包括免征各税和放宽征管;

(2)坚持使用现行税制,以抵制拟议中的“毕特税”(BitTax,即按电子转输的数量单位——毕特计征)。

众所周知,美国电子商务交易的顾客遍布全球,如果全世界对此项交易免税,美国不是成了最大的赢家吗?然而该国上述主张大都受到国内外有关各界的强烈反对和质疑,几乎到了处处碰壁的地步。

一、美国地方政府强烈反对免征销售税

因为此税是目前美国各州的重要税源,占州一级税收比重20%-35%,最多的如田纳西州占46.1%,新墨西哥州占41.8%。于是,许多地方政府通过种种渠道,如通过全美州(市)长协会、全美郡县协会、全美都市联盟、州议会全国联合会等组织提出对电子商务必须征税的建议,拥有1800多个会员的全美郡县协会在1999年年会中要求国会立法,对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等同征税。

目前美国各州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主张差异甚大,大致可分为三大类:

(1)主张对因特网连线(accesstotheinternet)服务征税的只有康乃迪克、爱荷华等9个州(另外俄亥俄州主张只就商用连线征税),大多数州主张不征此税。

(2)主张对通过因特网销售商品的各州普遍征收销售税(除夏威夷州未作最终决定外)。

(3)对从互联网直接下载软件或信息,认为要征税的有亚拉巴马、亚利桑那等17个州;认为应给予免税的有阿肯色、加利福尼亚等16个州;认为只对下载软件征税,对下载信息免税的有伊利诺斯、印第安纳等8个州;认为对下载商用的征税、个人使用的免税的有俄亥俄州,而俄克拉何马州主张对此规定原则上免税,但若使用人把它编成手册则属于应税。

根据美国宪法规定精神,除联邦政府外,目前有约3万个地方政府拥有决定征税的权力。为了防止地方政府阻扰电子商务税收战略决策,1997年,美国联邦立法部门率先提出《因特网免税法案》(InternetTaxFreedomActITFA),建议对电子商务暂停征税6年。由于地方政府的极力反对,该法案拖至1998年10月21日才勉强通过,而且把暂停征税时间缩短为3年。该法案还规定成立由19人组成的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负责进一步研究,并责成其于2000年4月向国会提出一项较完善的征税方案。

于是,该委员会于2000年3月20日在得克萨斯州召开会议,就一系列网络税收问题进行表决。会上,主张免税的代表认为,美国网络技术引发的新经济繁荣,主要原因之一是近年一直奉行网络贸易的免税政策。由于网络经济处于起步阶段,应该对其提供永久性免税,促进其充分发展。反对免税的代表认为,如对迅猛发展的电子商务免税,将眼睁睁地看着大量的税收流失。他们估计此项税收流失每年达200亿美元左右。两方代表各执己见,结果以11票赞成、1票反对、7票弃权通过了暂停征税期延长至2006年的方案。该方案还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建议国会正式立法,加强美国和世贸组织(WTO)、经合组织(OECD)等国际组织及其成员国的协调与合作,继续寻求电子商务跨国交易中的零关税。

二是建议国会取消联邦对电信征收的特别消费税(此税征收逾百年,税率3%)。

三是永久性禁止地方政府对接入网络的服务征税。

四是在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中,应切实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

五是鼓励公民积极参与网络经济,以此推动美国经济的全面腾飞。

二、欧盟成员国坚决反对免征增值税

美国更担心的是,国外政府对新兴的电子商务增加税负,因此不遗余力地向国际社会鼓吹其电子商务免税区主张。其中主要是通过欧盟(EU)、OECD、WTO和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国际组织,兜售其免税区方案,并力争达成多边协议。但其主张首先受到欧盟的抵制,由于欧盟15个成员国普遍实行增值税,1997年统计,此税占欧盟税收总收入平均约20%。上述国家认为,美国本身不实行增值税,而叫别国免征此税,显然是伪善的利己主张。

欧盟于1996年8月发表一项题为《为我们大众构建欧洲信息社会》的报告,其中针锋相对地提出开征“毕特税”的建议,理由是:

(一)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

因现行税制基于实物经济,应转向适应知识经济,死守现行税制是不可取的。

(二)限制信息污染的需要

因目前泛滥的电子邮件往往导致网络堵塞。

(三)公平税负的需要

全球知识经济呈集中化趋势,对网络经济免税只有利于极少数的富人,显然有失公平。

(四)财政的需要

可避免税收的大量流失。

然而“毕特税”本身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是:

(1)如果各国都对“毕特”征税,势必导致重复课征。

(2)以电子传输数量为基础的征税,势必限制电子网络的使用,从而抑制其发展。

(3)对国防、行政等公务使用的电子通讯公认不应征税,因而必须对传输的“毕特”区分应税和非税。其区分成本非常昂贵,甚至有可能发生此税的入不敷出。

(4)鉴于欧盟的电子经济远远落后于美国,若开征“毕特税”,更不利于与美竞争。由于上述原因,“毕特税”没有被欧盟采用。但他们不同意美国的免征增值税主张,并于1998年6月8日发表了《关于保护增值税收入和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报告,认为不应把征收增值税和发展电子商务对立起来,而且为了控制此项税基流失,决定对成员国居民通过网络购进商品或劳务时,不论其供应者是欧盟网站或外国网站,一律征收20%的增值税,并由购买者负责扣缴。

目前“毕特税”的主张似乎已被打倒,但许多人认为,这只代表发达国家的意见,预测此项主张很可能东山再起。如2000年1月,联合国发表的《1999年人权发展报告》中认为,鉴于全球信息经济的发展,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差距日益扩大,建议各国开征“毕特税”。据测算,如果每100电子邮件征1美分,每年可征税700亿美元。可以此资助不发达国家。

三、OECD对免税区的实质性主

OECD于1997年在芬兰的土尔库、1998年在加拿大的握太华先后召开部长会议,讨论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前一会议以《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纳双方的挑战》为题开展研究,并达成以下共识:

(1)任何征税主张,都应坚持中性原则,保证税负公平,不重复征税并避免加重遵行成本。

(2)目前尽量使用现行税制。不开征新税,包括“毕特”税。

(3)解决税收管理问题比税收政策问题更加迫切。

(4)充分考虑企业界意见。

(5)国际合作至关重要。

(6)税收不应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后者也不能因此侵蚀税基和妨碍税收行政。

上述共识成为1998年渥太华会议讨论的基础。这个会议的参加者,除OECD成员国外,还有欧盟、美洲税收管理中心、英国税收征管协会等代表,实际上包含了官方、企业界、劳工等各界人士,在国际社会中具有十分广泛的代表性。其通过的决议对世界各国政府具有很大影响力。例如1999年5月,第9届亚太地区国家部长经济合作会议(APEC)通过了接受渥太华会议关于电子商务税收原则的决议。

渥太华会议对电子商务征税确定了几项原则:

一是以现行税制适用电子商务交易,不实行新税,包括“毕特税”。

二是组建一个电子商务的国际性机构,用以协调和指导国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三是加强电子商务税收信息的国际交流,但避免增加纳税人的不当负担。

四是充分听取其他国家和私营企业者意见。

五是对电子商务跨国交易的消费税(主要是VAT)实行消费地征税原则,即消费地的国家政府拥有征收权。另外,对数字化产品征收增值税时不作为商品,应作为劳务课征。对企业从国外购进劳务和无形产品,实行逆向征收增值税(reversecharge),由购买者自核自缴。以保护国内供应者的竞争力。

六是OECD的税收协定范本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跨国交易,但该范本及其《注释》应视需要予以修改。主要修改内容是:

(1)对常设机构(PE)及其所得归属加以明确界定。

(2)对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数字化产品等的收入性质加以明确区分,以便适用不同税率。

七是在税收征管方面:

(1)力求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采用传统的认证(Identification)制度,开发国际间可接受的认证准则。数字签章应认定为可接受的一项证据。

(2)制定国际通用的信息标准,如电磁记录方法、记录格式和保存时间等。

(3)对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应同传统商务纳税人一样向税务机关提供应税资料和证明,但采用方法可以不同。

渥太华会议建议提出后至今,国际社会对电子商务的征税研究仍在继续。例如1999年1月,OEGD成立了5个技术咨询小组(TAGs),分别对电子商务的付款性质、企业利润、消费税(增值税)、技术与专业资料评估等进行研究。1999年10月12-13日,OECD在巴黎举办电子商务论坛,对电子商务的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讨论。

OECD为了对其税收协定范本第五条常设机构(PE)《注释》进行修改,建立了专门机构,其中的第一工作组提出了方案。1999年12月30日,由INTEL、IBM、微软公司和普华、库柏会计公司等代表组成的电子商务税收研究小组(ECTSG),对该方案提出意见。2000年3月3日,上述工作组又发表了对该方案的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以便在同年9月召开的一次会议中获得最终通过。

四、发展中国家对免税区主张存有戒心

目前,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交易也在飞速发展。据新加坡、印度、巴西、马来西亚等国家(地区)报道,此项交易也使现行税制面临严重挑战,然而至今他们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征税大都未作出法律决定。主要原因是此项征税的问题集中于跨国交易,涉及税收利益的国际分配,在国际间对此项征税未达成共识。目前,他们都抱观望态度。

不过许多迹象表明,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的免税区主张存有戒心。因为这项主张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意味着大幅缩小税基,增加税收流失,削弱其财政实力,从而进一步扩大南北经济实力差距。所有发展中国家无一表示对电子商务交易免征销售税(增值税)。值得重视的是,印度政府于1999年4月28日作出一项决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税,此项决定是对美国免税区主张的一个坚决否定。许多西方税收专家认为,如果此项决定成为国际惯例,则电子商务将大大增加税负。从而不利于电子技术的进一步发展。

另一方面,美国主张免征各税和放宽征管的实质性部分,几乎均被否定。表现在:

(1)由于多数国家反对,美国在1998年渥太华会议中被迫放弃免征增值税主张,但提出以不实行“毕特税”为条件,以保留其面子。鉴于国外对电子商务交易普遍征收增值税,美国各州的销售税免税期(2006年止)满后,预计不会继续免税。

(2)关于免征关税。电子商务的跨国交易多属无形商品,一般不通过海关检验。目前,有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是否免征关税抱无所谓态度。因此,APEC会议通过了美国的免征关税方案。然而,在渥太华会议上许多代表认为,当前关税税法的征收对象以有形货物为准,随着电子商务发展,货物无形化逐渐增多,货物的定义也随之不断变动,在此项定义不稳定情况下贸然决定一律免征关税是不安的。这种态度对已经接受免征关税的APEC成员产生影响。

(3)对网站或服务器是否界定为常设机构(PE)而决定征免税的政策。美国财政部建议,网站或服务器用于储存数据,其用途类似仓库,符合OECD协定范本第5条规定的“预备性”、“辅助性”经营性质,不能解释为PE.然而,OECD对此不表示支持,1999年OECD税收协定修改草案中的结论是,在某些情况下,服务器可能构成PE;1998年OECD渥太华会议中,澳大利亚报告认为,设立服务器或网址,有固定的时间和地点,并可以经营业务的可视为PE,加拿大1998年的电子税收管理报告认为,服务器和网站是否视为PE,应分析具体情况逐案确定。

(4)美国对电子商务放宽税收征管的主张,也不受欢迎。美国国内收入局(IRS)1999年在税收管理规程22条和133条分别规定:(A)允许纳税人在满足电子存储系统记录的规定要求下,将原始电脑化记录和硬件拷贝销毁。(B)从事电子数据交换经营的公司,在规定条件下无需保存原始凭证。对上述规定,许多国家持否定态度。如加拿大关税和税务署(CCAR)1998年10月5日规定,关于电子商务记录及账簿应保存原始凭证,如销货发票、购货发票、现金登记收据、正式书面合同、交货单、送货单、汇票、支票、银行对账单等,违者CCAR有权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核定其应税所得。

五、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建议

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正在突飞猛进地发展,现行税制在应对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时产生的矛盾也在日益显露出来,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已迫在眉睫。参照国外对电子商务的种种征税主张,对我国的此项税收决策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目前先以现行税制应对电子商务(对不适应实际情况的规定加以修改),以利于保持税制稳定,但不必承诺不开征新税,以免在制定政策中陷入被动,因为“新税”的概念很模糊。

二是制定的政策一般应考虑其长期性、整体性和科学性,应结合电子商务和科技发展前景来制定,避免今后频繁变动。

三是税收征管的重要性不亚于税收政策。征管办法的制订,应以可操作为前提,也应防止过于烦琐,以免加重税收成本。

四是坚持国家税收主权,不轻易承诺免税。如对跨国网络交易的关税免征等。

国际税收的认识范文1篇7

关键词信托;国际避税;防范

信托是以信用为基础,以信托财产为核心,以委托人为一方,将其财产所有权委托给受托人一方,由受托人为指定受益人的受益而对此财产加以保管运用的财产管理制度。信托在法律上切断了委托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所有权链条,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名义所有权,而真正的或享有利益的所有者是受益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避税地的繁荣,利用国外信托进行国际避税,成为富裕者逃避税收的重要手段,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意识到国外信托造成的税收流失,加大了防范力度。我国实施《信托法》以来,信托业规范有序地发展,但我国没有针对信托业务的税收制度,信托财产的转移、处置和信托收益都游离于税收法律法规之外,如何防范利用信托进行国际避税是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滥用信托国际避税的可能性

目前,不同国家对信托法律地位的认识不同,相应对信托的税收处理存在很大差异,给利用信托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可能。一些国家承认信托的实体地位,这些国家将信托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看待,建立信托可以使委托人合法地与其财产所有权分离,一般情况下纳税义务由受托人或信托本身承担,委托人对信托财产及其收入不再负有纳税义务。例如,英国规定,受托人要就信托的全部收入纳税。从信托取得收入的受益人将该收入纳入其全年的应税总收入中,但可以获得受托人就该收入已纳税款的税收抵免。[1]

还有一些国家不承认信托纳税主体地位,这些国家将信托视作向受益人输送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的管道,由受益人对所分配的信托收益或所得承担纳税义务。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规定,受益人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将信托收入包括在其总所得之中,按受益人适用税率、扣除对信托收入纳税;受托人只要就信托收入中没有分配的部分纳税。[2]美国进一步明确,如果信托将收入累积起来不分配,则由信托就这些收入先纳税,到收入分配时,还要由受益人就受益人税率与信托税率之差补交税款。[3]

滥用信托国际避税,是指高税国纳税人通过建立避税地信托,在法律上实现与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分离,使这部分信托财产摆脱高税国居民管辖权的直接控制。纳税人既不要迁出高税国,也不要假移居,只要委托别人在某个避税地管理其资产和所得,就可以逃避所得税、遗产税及赠与税。承认信托实体地位的国家对信托的税收处理,给纳税人提供了国际避税的机会,纳税人很容易通过信托的方式实现所有权与纳税义务的分离,达到少交甚至不交税的目的。不承认信托纳税主体地位的国家,即使对受益人征税,也存在纳税人在避税地建立国外信托,将财产及其收益转移国外,进行国际避税的可能性。下面主要以美国为例,介绍信托国际避税及其防范的基本方法。

二、滥用信托国际避税的基本方法

总体说来,滥用信托国际避税的手段是,利用国外信托隐瞒资产和收入的真实所有权,或掩盖交易的实质,表面上将收益的所有权与其纳税义务分离,但纳税人实际上还控制着信托资产。具体而言,信托国际避税的方法包括:

1.利用国外信托转移财产。纳税人通过设立国外资产管理信托,将企业的机器、厂房、设备等虚设在信托中,造成纳税人不管理企业的假象。并通过国外多个信托实体进行多重信托,应税资产在多个信托间流动,由这些资产所产生的经营所得和利润收入,记在避税地的国外信托名下,规避本国税收。

2.跨国公司利用自益信托隐瞒对关联公司的控制。自益信托是指以委托人自己作为受益人的信托方式。跨国公司建立自益信托,把自己所拥有的关联公司委托给避税地的信托机构进行管理。由于在受益所有人与关联公司之间插入了一个全权信托,信托机构就成了关联公司事实上的所有人,有效隐藏了该关联公司的真实所有权,也隐藏了可能产生的应税收入。

3.跨国公司将控股公司的股权转移给国外信托。跨国公司首先在避税地建立信托公司,然后将控股公司的股票交给信托公司拥有,由信托公司管理控股公司,信托的受益人为跨国公司本身,以这种方式跨国公司可以隐瞒其对各地受控子公司的真实所有权。由受控子公司产生的所有利润,都归国外信托所有,跨国公司就可以避免因此而产生的税收。

4.通过信托规避遗产税、赠与税。富人往往在承认信托的避税地设立国外信托,将名下财产委托给信托进行管理,在信托契约中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由于信托资产的保密性,可通过信托资产的分割将其财产转移到继承人或受赠人的名下。此时,财产的所有权归信托所有,在委托人去世后,所在国家将不能对国外信托控制下的财产征税,借此可以逃避有关国家的继承税、遗产税或赠与税。

三、防范信托国际避税的经验

为了防止纳税人滥用信托国际避税,各国要么在税法中规定针对信托国际避税的条款,要么单独制定针对信托避税的专项法规。各国防范信托国际避税的具体措施包括:

1.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质重于形式是重要的司法原则,指法律不承认形式合法而实质违背立法意图的行为或安排。该原则在防范信托国际避税上的应用,意味着对那些符合法律要求但没有充分商业理由的信托,将不予承认。

2.针对国外信托的特殊规定。美国于1970年通过税收改革法令,取消以前给予国外信托的各种优惠,如延缓课税、资本利得减免税等。如果国外信托以美国人作为受益人,那么,将财产直接或间接转移给国外信托的美国委托人,被看作财产的所有者。对于向国外信托的支付,要在美国交纳预提税;向国外信托转移增值财产,要在美国交纳特别税。[4]加拿大对于国外信托的税务处理是,将国外信托看作国内居民,由受托人和居民受益人共同对信托收入承担纳税义务。

3.完善国外信托申报制度,扩大申报范围。美国的国外信托申报制度将下列事件纳入申报范围:美国人创立的任何国外信托,财产向国外信托的转移,申报范围从信托人扩大到任何一个从国外信托直接或间接取得分配收益的美国人。加拿大将国外受托人必须提供信托资料的责任规定于加拿大居民身上,否则当加拿大居民接受信托收益时,有可能面临“未申报信托资产”价值10%的处罚。[5]

4.限制向国外转移财产。如英国规定,在没有得到财政部允许的情况下,英国公司不能向避税地转移营业,违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美国对公民、国内公司或合伙企业向国外信托转移财产避税,可以课以相当于财产调整后价值35%的特别税。[6]

5.加大对滥用国外信托避税的审查力度。从1997年开始,美国国内收入局跟司法部联手采取全国行动,加大对滥用信托避税的查处。国内收入局对涉及信托申报表的审计,从1997年的567份,增加到2000年的4000多份,审计出滥用信托避税的金额从1997年的800美元,增加到2000年的4.67亿美元。[7]

6.加大滥用信托国际避税的处罚力度。美国规定,滥用信托避税一旦被发现,除了要承担纳税义务外,还要交付利息和罚款,罚款等于滥用信托少交税款的75%。如果故意违反国内收入法典(IRC),投资者和信托发起人还要承担欺诈罚金和刑事责任,罚金最高达25万美元,刑期最长5年。[8]此外,一个美国人如果没有申报其转移到国外信托的财产,或者没有申报从国外信托取得的收入,将被处于交易总价值35%的处罚。

四、对我国防范信托国际避税的建议

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2006年12月11日起中国金融业全面开放。信托业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开放已成定局。外资进入信托领域,会增加滥用信托国际避税的风险。为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制定针对信托国际避税的防范措施。首先,明确对信托征税的基本原则――受益人负担原则。参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国际惯例,按照“谁受益、谁纳税”的税收原理,受益人应为信托财产收益的纳税义务人。这样,即使利用国外信托将财产转移出境,只要受益人在我国境内,就必须承担纳税义务。其次,加强对财产转移出境环节的控制,增加纳税人申报和提供情报的义务,要求纳税人申报其在国外的信托资产及其收益。再次,加强与其他国家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合作,与国外税务机关开展情报交换和交叉审计,以确保对我国境内受益人在国外信托的收益征税。最后,在完善信托税收制度的同时,加强对信托国际避税的查处力度,并明确滥用信托国际避税的处罚,使纳税人迫于税务管理和处罚的压力而减少滥用信托国际避税的可能。

参考文献

[1]英国,ICTA§348.又见IRLITA§154.转引自:AlexEassonandVictorThuronyi,FiscalTransparency,inTaxLawDesignandDrafting(volume2;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1998;VictorThuronyied.).

[2]澳大利亚,ITAA§99A;加拿大,ITA§104(13);美国,IRC§652.转引自:AlexEassonandVictorThuronyi.

[3]美国,IRC,§667.

[4]美国,IRC§679;§6048、6677、1441、1446和1491.

[5]罗振华,离岸信托避税的防范,福建税务,2002.07.

[6]葛惟熹,国际税收学,中国财经出版社,1994.321.

[7]DepartmentofTreasury,SignificantEffortsHaveBeenMadetoCombatAbusiveTrusts,ButAdditionalImprovementsAreNeededtoEnsureFairnessandComplianceObjectivesAreAchieved,February27,2002.

[8]美国,IRC§6700、6701.

国际税收的认识范文篇8

关键词:税务筹划风险规避策略

一、企业税务筹划及税务筹划风险概述

税务筹划是指企业纳税主体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所涉及的现行法规,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以企业整体税负最小化和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所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财务目标实现的非违法的谋划与对策。因此,企业税务筹划活动的本质是企业纳税主体利用税法规定中的漏洞,通过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的安排实现税负的最小化。但是,税务筹划在给企业带来节税利益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应的风险;企业如果无视这些风险的存在进行盲目的税务筹划,其结果不但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还可能使企业遭受更大的危害与损失。具体来说,税务筹划风险是指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税务筹划的结果偏离预期目标而给企业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如今,社会市场经济环境变幻莫测、税收法规制度不断健全,企业经营情况越来越复杂,从而使企业的税务筹划面临更大的风险。

二、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分析

(一)税收政策风险

税务筹划是利用国家政策合理、合法的节税,在此过程中,若国家政策发生了变化或者企业对税收法律法规运用不合理,就可能导致税务筹划的结果偏离企业预期目标,由此产生的风险被称为政策性风险。企业的税务筹划政策性风险包括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政策选择风险是指企业自认采取的税务筹划行为符合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的政策要求,但实际上自身的行为却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会给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造成一定的损失与危害。政策变化风险是指政府旧政策的不断取消和新政策的不断推出而给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政府一些政策往往具有不定期或相对较短的时效性。政策的这种不定期性或时效性使得企业的税务筹划活动产生一定的风险。

(二)税务行政执法偏差风险

在实践中,税务筹划的“合法性”需要得到税务行政部门的确认。在这一“确认”过程中,税务行政执法可能出现偏差,为此企业可能要承担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这就是企业税务筹划行政执法风险。产生税务筹划行政执法风险的原因众多,首先,由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具体的税收事项常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加之税务机关在一定范围内拥有自主裁量权,这些可能会使企业在税务筹划活动中产生一定的风险。其次,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有高有低,法制观念不够强,专业业务技术不够熟练,这会造成税收政策在执行上可能出现偏差。再次,由于税务机关内部没有设立专门的税收执法管理机构,致使税收执法监督乏力,严重影响了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和透明度,由此会间接的导致企业税务筹划失败的风险。

(三)税务筹划的主观性风险

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包括对税收政策的认识与判断、对税务筹划条件的认识与判断等,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对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有重要影响,具体来说,如果纳税人的业务素质较高,对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政策与业务有较透彻的了解,并且对其掌握程度也较高,那么其税务筹划成功的可能性会相对较高。反之,若纳税人业务素质较低,对税务、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知识没有经过深入系统的学习,那么其税务筹划失败的可能性会较高。但是,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纳税人对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相关政策与业务的了解程度并不高,因此,其税务筹划的风险较大。

三、规避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策略

(一)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树立税务筹划风险意识

首先,企业应加强税收政策的学习,准确把握税收法律法规政策。做到深入、透彻、全面了解一个地区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只有有了这种全面的了解,企业才能预测出不同纳税方案的风险,并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保证自身采取的税务筹划行为真正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企业应密切关注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动。成功的税务筹划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的变化,尤其是要重视国家政策的变动,一个企业若是能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动及时的对税务筹划作出适当调整,不但能减小企业税务筹划的风险,而且还能为企业增加效益。实际工作中,企业应尽力熟悉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认真掌握自身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并将二者结合起来仔细研究,选择既符合企业利益又遵循税收法规规定的筹划方案。

(二)加强企业与税务机关的联系与沟通

企业税务筹划行为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节税,而节税目标的最终实现还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认可,只有得到了税务机关的认同,并遵循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筹划实践才会转变为企业的实际利益。但是,由于企业的很多活动都是在法律的边界运作,同时有些问题在概念的界定上就很模糊,常会导致税务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因此,企业需要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的规定,还要树立沟通观念,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争取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同和指导。税务机关还应设立专门的税收管理机构,加强对税收执法的监督;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需要加强,业务技术还有待提高,以避免税收政策执行上的偏差。总体来说,企业需要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诚心与税务机关交流与沟通。

(三)提高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的素质

纳税人的主观判断对税务筹划的成功与否有重要影响。因此,税务筹划人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尽量减少主观判断,努力培养对客观事实的分析能力。这就需要税务筹划人员具备税收、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良好的专业业务素质。同时,税务筹划人员还要注意沟通协作能力和经济预测能力的培养,以便于在税务筹划工作中与各部门人员的交流。税务筹划人员素质的提高一方面有赖于个人的自身发展提高,另一方面也取决于纳税人素质的提高。只有纳税人的素质普遍提高了,才会对税务筹划提出更多的要求,同时也会减小税务筹划风险。

参考文献:

[1]王洪彬.企业税务风险的规避与化解,现代商业,2008年第5期

国际税收的认识范文1篇9

关键词:国际税收竞争;税制改革;策略

一、国际税收竞争文献回顾

国家间税收差异逐渐被认为是影响国际资本流动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全球经济健康、协调、有序的发展过程中,正常的规范的国际税收竞争已经开始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以吸引或保持经济资源为目标,有利于一国投资目标战略和投资促进战略的构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已经积极投身到这一经济活动中来,随之国际税收竞争的形式也日趋完善。

wilson,j.d.(1986)提出:所谓狭义国际税收竞争,指在非合作的税收体系中,独立的政府“竞争”一个活动的税基。而广义国际税收竞争,则指在非合作的税收体系中,每个政府的税收政策都会影响到其他政府的税收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2002)给出了如下定义:国际税收竞争指各国政府通过竞相降低税率和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以吸引国际流动资本、国际流动贸易等流动性生产要素,促进本国经济增长的经济和税收行为。

国际税收竞争的目的是多元的。hauflerandschjelderup(2000)认为,各国政府在竞争资本流入的同时,也在竞争可征税利润的流入(flowsoftaxableprofit)。跨国公司会在国家与地区间通过价格转移等手段来实现利润转移,其目的是减少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总体税项负债。转移价格制定的高低,与相关国家税率的高低密切相关,从而直接到各相关国家税基的大小。在这个模型中,政府运用税率和税收津贴两个工具来竞争资本和可征税利润这两种流动资源。

hines(1997;1999)回顾了美国相应的文献,研究认为:调高1个百分点的税率会引致0.5至0.6个百分点的fdi内流的下降。税率已经对跨国公司的决策行为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国家间法定税率的差异刺激了通过债务契约、价格转移等方法进行的利润转移行为,对子公司的股利汇回(dividendrepatriations)起到重要作用,同时更影响着跨国公司投资区位的选择。

我们再从实际情况看,随着资本流动性的急速发展,针对流动资本的税收总量并没有呈现下降的趋势,这种非反比特征在工业化国家尤其如此。devereuxetal.(2002)的研究表明,在欧盟和七大工业集团国家的过去数年中,当法定税率下降时,资本的平均税收负担并没有下降。devereux通过对oecd国家的面板数据分析,研究表明,资本流动性和资本的税收负担并没有直接的相关性。甚至于还有相关研究得出了相反的结论,即两者的关系是正相关的。

另外,恶性税收竞争也一直存在着,比如避税地税制等,对国际经济的协调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作用,强化了跨国公司的内部化优势,影响了生产要素的正常流动,弱化了经济运行效率。

正常的国际税收竞争是各国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效率方面的竞争,同样要遵循市场竞争规律,它区别于恶性税收竞争,应该有合理的均衡状态。

二、国际税收竞争的存在合理性与均衡点

1.税收竞争的具体手段形式。税收竞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率的调整;二是税收优惠政策条款。具体手段形式有:(1)低所得税率;(2)免税期;(3)亏损向后结转;(4)加速折旧;(5)投资、再投资补贴;(6)社会保险金减免;(7)基于雇工人数或其他与劳动相关的支出来减征企业销售收入税;(8)减征营销或促销支出的公司所得税;(9)根据产出中当地成分比例给予公司所得税减免或抵免;(10)根据净增加值给予所得税抵免;(11)免征资本品、设备或原材料、零部件和其他投入品的进口关税;(12)进口原材料退税;(13)减免出口税;(14)出口收入税收优惠;(15)特殊创汇活动或制成品出口所得税减免;(16)根据出口业绩对国内销售予以税收奖励退税;(17)关税退税;(18)出口净当地成分所得税抵免;(19)出口行业国外开支或投资减免出口税;(20)外商利润汇回免征所得税;(21)长期投资收益的优惠待遇;(22)政府以财政补贴形式给予的其他税收方面的优惠等等。

从实际情况看,这些实现手段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其发展趋势逐步得到强化。

2.国际税收竞争存在的合理性。下一步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各国竞相采用这些竞争手段的动力到底是什么呢?这一竞争现象持续存在的合理性在哪里呢?

本文认为:

(1)经济全球化是国际税收竞争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国际贸易的快速增长、跨国公司持续的跨国兼并浪潮、互联网络的普及、不断的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预示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逆转。靳东升(2003)认为,国际税收竞争的前提条件是经济全球化,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国际资本、国际贸易、国际信息交流以及劳动力的流动更加便捷,使国家间吸引经济资源成为可能,国际税收竞争就是企业竞争、经济竞争、国家竞争和地区竞争在国家税收宏观调控上的表现。

(2)科学合理的策略是国际税收竞争得以持续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科学合理的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策略有助于为本国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争取到更多的生产要素,尤其是国际流动资本的投入,并通过国际资本的输入取得技术外溢效应。“外国直接投资(fdi)是资本、专利及相关技术的结合体,其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对技术先进国和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大不相同。”(balasubramanyam等,1996)。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其吸引的fdi通过示范—模仿效应、竞争效应、联系效应、培训效应,分别在mne与东道国企业之间、产业内各经济单元之间以及产业间、核心与非核心人力资源之间实现溢出,有力的推动了本国经济的发展。当然,要实现正的技术外溢效应,必须要走好引进核心技术、利用核心技术、争取自有知识产权“三步曲”,尽量避免技术空心化。

(3)国际公共产品的存在部分抵消了国际税收竞争的负面影响。陈涛(2003)对国际公共产品给出了一个定义:“具有国际外溢性特征的公共产品,这类公共产品会存在国际上的‘搭便车’行为,比如空气环境治理、科学公共资助的r&d以及有全球扩散危机的病毒与细菌的控制等等”,“一般来讲,此类公共产品的外溢效应带来的外部性通常是正的”,因此,各国政府在国际公共产品提供这一行为上动力先天性不足。bjorvatn&schjelderup(2002)通过模型阐述了公共产品的国际外溢性(internationalspillovers)与国际税收竞争之间的关系,认为一国通过税收竞争获得的好处由于国际公共产品外溢性特征的存在而被弱化了,制约了税收激励行为,从而一定程度上牵制了税收竞争向更低的均衡状态发展,均衡状态得以相对稳定。

(4)经济宏观的优化调整的要求。赫伯格三角形模型通过有关税收因素的变化,分析了超额税收负担导致的社会福利的变化,间接表明:通过参与国际税收竞争使各国政府降低税负的行为,达到了吸引国际流动性生产要素和促进了经济增长的目的。这从理论上证明了国际税收竞争存在的必要性。

3.寻找国际税收竞争的均衡点。基于国家经济利益的寻求,国际税收竞争这一现象将在全球范围内持续存在,且将变得越发激烈。但是,只要是规范有序的竞争,其就一定有合理科学的竞争结果。

在各种竞争中,每一个竞争主体都会在评估其他竞争主体行为的情况下做出自己的决策。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跨国公司的资本流动越来越频繁,涉及的资本量也越来越大,资本流失给本国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逐渐显现,这无形中给各国政府施加了减税的压力,那么不断的税收竞争与调整过程会不会使税率达到特别低甚至是税率为零,也就是出现“竞争到底”的状况呢?理论模型回答了这一问题。zodrow,mieszkowski(1986)的基础税收竞争模型(thebasictaxcompetitionmodel:btcm)通过四个假设:(1)交易无成本;(2)要素价格不等;(3)资本可以自由流动;(4)劳动力不可以自由流动。在屏蔽了较为复杂的不完全竞争、规模经济与交易成本情况后,分析认为:(1)资本的流动性导致对资本的低税率;(2)资本流动性与资本课税税率负相关;(3)如果资本是可以自由流动的,对资本税率作微小的上调能导致pareto的改善。在资本完全流动的情况下,影响资本课税税率的直接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资本外流量;二是税基侵蚀效应。“竞争到底”并不是表示税收竞争的结果是税率等于零,而是指会达到一个相对较低的次优的正的税率,并在此水平上达到均衡状态。当然,有关外界环境的变化会直接导致该均衡状态的相应变化。基础税收竞争模型认为,针对流动资本的税收与资本在地区间的流动性成反比,即存在“竞争到底”的现象。

税收差异在长期的竞争过程中得到缩减,各国税制结构有趋于一致的倾向,简单的说,国际税收竞争的均衡点在税制准同质化的竞争(产生向下的压力)和公共产品提供效率(产生向上的压力)的共同作用下得以产生。

国际税收竞争无论由哪一个国际组织来主导,都要避免恶性的竞争,所以税收协调的难度都是不可低估的。

三、新形势下我国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策略选择

1.目前我国采取的主要措施。

(1)实现增值税制的调整。目前,在中央财力逐渐强大、国家经济稳步发展的情况下,我国正在实现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鼓励了企业的技术进步,促进了生产结构的调整,加强了我国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2)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调整现有的税收优惠制度。实际的税收差异之所以形成,首先在于税收优惠的存在,其次才是法定税率。依据1991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资企业在我国享受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政策。由于外资企业能够比内资企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所以,虽然内外资企业法定税率分别为30%和33%,但是实际的外资企业有效平均税率为13%,内资企业为25%,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比内资企业几乎少到一半,这种状况不尽合理。

为改变这种状况,我国政府开始清理税收优惠政策,严格监督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尽量避免各地争相越权减免、私下扩大优惠范围从而弱化中央政策实施效果的现象发生,并逐渐将税收优惠政策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以兼顾到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状况。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不仅是税率和优惠政策实现统一,还在税前成本和费用扣除标准上实现统一,实现了企业的国民待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市场主体的机会差异,有利于我国在国际税收竞争中把握住主动权。

2.未来需要重点思考的内容。

(1)进行宏观税负的科学调整。我国的税率情况比较复杂,近年呈现出先降后升的态势。实际数据统计显示,即使考虑到物质生产领域的税收负担高于非物质生产领域的税收负担,我国宏观税负比大多数工业化国家也要低很多。但是由于我国存在税外负担的现象,即存在各种政府收费和制度外收费,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可能要较大程度地高于宏观税负,在各国竞相参与税收竞争的新形势下,税率和税外负担存在调整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2)发挥出税收优惠的真正作用。需要减少直接优惠,更多地实行间接优惠,增加税收优惠政策的透明度,并将优惠税种的范围适当扩大,合理、有限、灵活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在行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

(3)继续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合作与协调。税收优惠的实际效果需要其他国家的税收饶让政策的配合,从这一点上就显示出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合作与协调的重要性,因此需要加强税收协定作用的发挥,加强国际税收信息的有效交换,建立健全反避税制度。

作为发展中国家之一,我国在将参与国际税收竞争作为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一个手段时,面临的约束条件是比较复杂的,在进行实证分析的同时上需要研究出一个满足实际需要的中国税收竞争模式,该模式应体现出如下三点基本认识:(1)发挥各国际组织的作用,限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税收竞争;(2)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税收竞争通过协调确定竞争的底线;(3)建立我国税收的制度优势。

注释:

①资料来源:主要整理自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worldinvestmentreport》(1996)和《96’世界投资报告》,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7。

②也有测算为其他值,但基本上都是近似1:2的关系。

③大约占到我国gdp的10%左右。

参考文献:

1.陈涛.国际税收竞争与公共产品提供.税务与经济,2003,(1).

2.靳东升.论国际税收竞争与竞争性的中国税制.财贸经济,2003,(9).

国际税收的认识范文篇10

[关键词]纳税人意识;形成机制;权利;义务;培养途径

一、基于范拉伊模式下的纳税人意识形成机制分析

纳税人意识是指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条件下,纳税人基于对自身主体地位和自身权利义务的正确认识而产生的一种对于税法的理性认知、认同和自觉奉行精神。纳税人意识将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完整地统一于一体,体现了公民花钱购买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真相,是公民意识的基础。由于影响纳税人意识形成的因素包括经济变量和心理变量,因此,我们在对纳税人意识的形成机制进行分析时,可以借助由著名经济心理学家范拉伊创建的标准经济心理学分析框架,来对影响纳税人意识的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行归纳和分析。下图描述了纳税人意识形成的过程以及其各种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其中:1.总体环境主要包括一国政治经济体制及其发展水平、历史文化因素等;2.税收环境主要包括税收制度、税法建设、税收征管模式等;3.纳税人税收环境知觉主要包括在现有税收环境下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预期、对各种税收行为对应后果的预期、对税收负担的公平感等,纳税人只有在对税收环境的有关信息进行评估并形成对税收环境的初步看法之后,才会进一步采取相应的税收行为;4.纳税人税收行为包括纳税人纳税、偷漏税、抗税等在内的税收行为,相应的,征税机关税收行为包括稽查、征税、纳税服务已经惩罚等税收行为;5.纳税人权利的主观感受则包括纳税人在采取税收行为的过程中对征税机关的意见以及对征税机关提供服务的满意程度,纳税人权利的主观感受可以用纳税人税收行为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落差来描述,如果预期收益远远高于实际收益,则主观感受会降低。

由于旨在分析纳税人意识形成机制,所以在这里我们将纳税人意识设定为自变量,其他变量则设为影响纳税人意识的因变量。通过下图我们可以看出,直接影响纳税人意识形成的因变量是纳税环境知觉与纳税人权利的主观感受。两者可分别视为纳税人在税前和税后对税法的认知和认同,其中,税收环境知觉更侧重于纳税人对应尽义务的理解以及对纳税人权利的预期,而纳税人权利的主观感受则与纳税人真正获得的权利有关。因此,只有当纳税人的税收环境知觉和纳税人权利的主观感受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一国的纳税人意识才能得到强化。若只是单纯强调纳税人税收知觉环境,就近似于犯了将纳税人意识异化为纳税意识的错误,不可能从根本上提高纳税人意识。

与此同时,通过下图我们可以进一步看出其他外部变量影响纳税人意识的不同路径。一是“环境——环境知觉——纳税人意识”的路径。即总体环境和税收环境可以通过个人经历、教育宣传以及社会舆论等媒介影响纳税人税收环境知觉的形成,从而对纳税人意识产生影响;二是“征纳双方的关系和行为——纳税人的权利主观感受——纳税人意识”的路径。即纳税人权利的主观感受主要受征纳双方的税收关系和行为的影响,例如,当纳税人采取依法纳税的税收行为时,如果征税机关也能提供良好的纳税服务,使纳税人能真切地感受到自身的主体地位及权利,则纳税人主观感受的满意程度势必会得到提高。反之,如果征税机关工作态度恶劣,对纳税人缺乏必要的尊重,则纳税人的权利主观感受势必会下降。

综上所述,上述各种变量交织在一起共同构成了一个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范拉伊模式。其中,纳税人税收环境知觉,和纳税人权利的主观感受直接影响着纳税人意识的形成,他们是影响纳税人意识形成的内部因素。而与此同时,总体环境、税收环境以及征纳双方的税收关系和行为又因影响了纳税人知觉环境和纳税人权利的主观感受的形成,而成为了影响纳税人意识形成的外部因素。因此,纳税人意识的提高是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良好的纳税人意识必须是在上述各种因素之间的良性互动过程中形成的。

二、我国纳税人意识的现状成因分析

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纳税人意识总体上还较为淡薄,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纳税人纳税义务意识薄弱和纳税人权利意识残缺两个方面。根据本文前面构建的范拉伊模式下的纳税人意识形成机制、总体环境、税收环境以及征纳双方的税收关系和行为等是影响纳税人意识形成的主要因素,下面将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从这三个方面来对我国纳税人意识现状的成因进行分析。

(一)宏观层次——我国的总体环境对纳税人意识的影响。首先,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对纳税人意识的影响来看,由于深受家族意识和儒家文化的影响,我国国民的公共理性精神十分匮乏,还难以形成对税收的正确认识和认同。一方面,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家族意识代表的是地方主义和小团体本位,对于今天人们纳税意识的形成依然有着强大影响。由于在传统文化中,家族意识代替了国民意识和社会意识,使得个人的国家观点淡薄和公共精神缺乏,个人也就不可能主动关注自己的纳税人身份,不可能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代表我国传统主流的儒家文化,其强调的是个人对社会,对他人所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却不强调人与人之间清晰的权利划分和对权利的相互尊重,使得权利概念无法深入人心。在这种历史文化的积淀中,我国纳税人对自己税收权利的认知程度自然也要打个折扣。其次,从目前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及其发展水平来看,我国历经漫长的封建时代后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新中国建立后又步入计划经济时期,现在虽然正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体制改革也在稳步推进,但离完善的纳税人意识所要求的政治、经济水平还有一定的距离。

(二)中观层次——我国的税收环境对纳税人意识的影响。第一,税收法制建设滞后,对提高公民的纳税人意识的外控力较弱。在目前我国的20多个税法中,只有3个税种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予以规范的,其他税种大量由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来规范,立法层次比较低,从而难以确立税法在纳税人心目中的权威和地位,也就谈不上纳税人在理性上信任税法。同时,在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有关纳税人义务的规定往往较为充分,而纳税人权利的规定则不多,尤其是实质性的权利如纳税人知情权、监督权等定的更少。纳税人缺乏对政府部门的必要监督或话语权,使得其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和主人翁地位无法得以体现,从而也难以激发纳税人主动参与国家税收关系和税收事业的热情。第二,税收制度设置不合理,使得纳税人对税收制度产生不满情绪,对良好的纳税人意识形成具有消极的负面影响。我国通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税制设计规范了很多,但仍存在不合理性。例如,现行个人所得税中由于分类所得税模式不能就纳税人全年各项应税所得综合计算征税,且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具体情况,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因此会引起实际上的横向不公平,影响了公民自主纳税的积极性。第三,在现有税收征管模式下,由于税务机构设置不合理,机构改革不到位,税收的征、管、查三大职能划分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从而导致征管的整体效率低下。同时,现行税收征管模式重点稽查的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加上缺乏规范管理和严格监督,无形中为腐败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温床,助长了纳税人偷逃税心理的形成。第四,税收宣传效果不理想,难以使公众形成良好的税收环境知觉及依法纳税后形成满意权利的主观感受。虽然每年税务机关都要举行税务宣传月活动,但是从具体来看,当前我国在税收宣传教育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过分强调纳税人义务,忽视了对纳税人权利的宣传;税务部门唱独角戏,社会舆论及纳税人响应较少;重纳税人宣传、轻税务干部宣传;手段单一,方式落后,新出台的税法得不到及时宣传等。

(三)微观层次——我国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及行为对纳税人意识的影响。根据前面对纳税人意识形成机制的分析可知,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征纳双方的税收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税收行为将会影响纳税人权利主观感受的形成。从目前我国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来看,征税机关处于一种管理者、检查者、执法者的地位,以国家形象自居,拥有单方面的支配、处置权力,成为管理主体;而纳税人则处于被管理、被处罚、被监督的地位,只负有单方面纳税的义务,而没有相应的知情权、服务礼遇权以及监督权。在这种征纳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许多税务人员具有强烈的“权力意识”和“自我优越感”,他们把自己的征税当成理所当然而不容纳税人置疑,不向纳税人宣传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说具体的征税计算方法,工作态度恶劣。个别税务人员在征税过程中,甚至出现了一些吃拿卡要、暴力征税等缺乏对纳税人必要尊重的现象。在整个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面对征税机关这样的行为。纳税人找不到任何权利感。对于纳税人来说,履行这种没有“权利感”的义务,又何来纳税光荣的意识和自觉纳税的热忱呢?因此,纳税人在这种缺失“权利感”的主观感受下,选择偷逃税的税收行为也不足为奇了。

三、培养与强化我国纳税人意识的有效途径

上述分析表明,目前我国的纳税人意识还比较淡薄,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培养和强化纳税人意识是一项庞大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通过社会各界的努力,通过经济的、政治的、法律的、文化的、舆论的宣传和感召,多管齐下,使纳税人具备正确和充分的税收环境知觉和满意的纳税人权利主观感受,并且逐步使两者形成良性的互动,我国纳税人意识才能得到切实的提高。

(一)优化社会总体环境,为纳税人意识的培养提供深厚的现实土壤。首先,在文化方面,由于国家意识的强化时常受到家族本位的干扰,削弱了人们对国家的权利义务观,不利于纳税人意识的培养。因此,为了降低这种干扰,国家应加快城市化、现代化,加速人口流动,使人们的日常生活习俗、制度、思维方式等与乡村中的家族相比发生明显的变化,从而降低家族本位对纳税人意识的消极影响。其次,在政治民主方面,要采取各种途径和形式,确保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法律原则得到贯彻和落实。要对行政权力的范围和边界进行必要的限制,防止行政权力对私人领域的侵蚀。并在此基础上,强化对公民基本人权和社会经济权利的保障,不断提升公民的政治权利。最后,在经济方面,要根据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不断完善市场体系,特别要尊重市场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的客观实际,确保市场主体人格独立、地位平等、能够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此外,政府应树立良好的形象,确保税收收入用于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并接受广大公民的监督,使公民感受到纳税是为“自己服务”,这样公民的纳税人意识才会真正提高。

(二)改善税收环境,使纳税人对税收环境有充分正确的认知,从而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一,在税收法制建设方面,为了保证税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应提高税收立法层次,将税收法贯彻到底。同时,在税收法律的立法过程中,我国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制定专门的纳税人权利法案的做法,将保障纳税人的权利规定为税收的立法宗旨和重要的法律原则,并出台相应的关于纳税人权利的法律法规,对纳税人的权利给予完整、集中、统一的规定和保护,从而使纳税人认识到税法是纳税人用以维权、护权的重要武器。第二,在税收制度方面,应通过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税制,实现税收公平,以税制的合理性促进公民纳税人意识的提高。第三,在税收征管模式的构建方面,应主要解决当前税收征管模式中存在的征、管、查之间的相互制约问题,调整机构设置和内部分工,强化管理,明晰权责,发挥计算机依托作用,消除征管盲区。通过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来消除纳税人的侥幸心理。第四,在税收宣传方面,有关部门应加强税收法律教育和宣传,一方面使纳税人意识到依法纳税就像买东西付钱一样,消除其对纳税的抵触心理,从而强化纳税人自身的纳税意识;另一方面要做到宣传义务和权利并举,让纳税人不仅清楚自己的纳税义务,同时也清楚自身的权利,进而形成积极的纳税人权利意识。同时,有必要将税收知识写进中小学课本,使公民从小就能受到依法纳税的教育,为提高新一代公民的纳税人意识奠定基础。

(三)构建和谐平等的税收征纳关系,使纳税人获得满意的权利主观感受,从而增强纳税人对税法的认同和信仰。税务机关在今后处理与纳税人的关系时,应意识到征纳双方共同受制于相应税收法律规范的调整,双方不是简单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管理,而是互为权利主体,各自依法享有应有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因此,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把纳税人作为与其平等的一方主体对待,不能对纳税人存有偏见甚至歧视。同时,税务机关应更多站在纳税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把纳税人关注的热点、敏感问题作为主动服务的重点,依法保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做到执法依据公开、执法过程公开、执法结果公开、监督办法公开,自觉接受广大纳税人的监督。只有在税收征纳过程中,征纳双方形成一种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平等关系,纳税人才会感受到自身主体地位及权利、价值所在。也只有当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得到税务机关的维护和保障时,纳税人才不会将纳税行为仅仅看作是一种被迫的经济行为,而视为一种权力实现行为,产生纳税后的满意权利的主观感受,并以自觉纳税缴款的行为来使自己的纳税人权利得以享有与实现。

参考文献:

[1]刘怡,杨长湧.中国传统文化与纳税人意识[j].北京大学学报,2006,(5).

[2]包子川,李初仕,陈光宇.纳税人意识与依法治税[j].税务研究,2003,(5).

[3]w.fredvanraaij,economicpsychology.journalofeconomicpsychology,1,1981.

国际税收的认识范文篇11

【关键词】知识经济;知识产品;税制优化

当今世界,知识经济的浪潮席卷全球,这对于各国税收制度在内的各个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本文拟以知识与技术的应用将有效推动经济增长为背景,研究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一国优化税制可能显现的新特征;讨论在我国具体国情下,应如何顺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加快我国税制的进一步改革与优化进程。

一、对知识经济的几点基本认识

知识经济是建筑在知识和信息基础上的经济,是以知识为主要产品与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作为非物质要素的知识,与工业经济中的原材料和能源等物质要素迥然不同,这是知识经济区别于工业经济的根本所在。一般来说,知识产品或要素具有如下特征:

1.非物质性。知识产品不同于工业经济中的物质产品,它也许只是一个方法、技术,或者是一个创意、理念,其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如固态、液态等),不占有一定的空间。计算机程序以及思想理论、技术、咨询服务等,都是典型的知识产品。

2.可复制性。知识产品可以具体表现为信息产品,在网络上表现为网络产品,也可以被数字化而成为数字产品。其最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它们可以很容易地以低成本进行复制,即可以无限次的复制而不影响效用。

3.价值的不确定性。生产知识产品的劳动是一种复杂的、与常规性劳动不同的创新性脑力劳动。不能由简单劳动相加而得,具有不可比性;知识产品生产具有不确定性,能否产出、产出多少与投入的物质劳动和活劳动的消耗不成正比关系,因此,对知识产品的价值的度量极为困难。

4.生产的个体性。知识产品生产是一种典型的智力劳动,是人的思想成果,如一个广告创意。也可以借助于电脑来完成,如编制计算机软件。既可以规模化企业生产,也可以分散到家庭内个人生产。

知识产品的上述特征,决定了知识经济是一种“去物质化”的经济发展方式,经济社会发展对物质资源的依赖度下降,更有利于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作为经济要素,其流动不再有国界,使知识经济呈现出全球一体化的特征。这些方面与工业经济都是截然不同的。

因此,当前我们既要保持现有的发展经济形态下的税制优化结构的稳定性、连续性,又要重视加强新的知识经济形态下关于税源、税基、税种、税收征管能力及税收国际协调等方面的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税制建设与改革既顺应我国具体国情,又迎头赶上动态发展的国际税制优化的、趋势。

二、优化税制理论与税制不断变化

80年代末以来,以斯蒂格里茨、米尔利斯为代表的优化税制理论逐步取代了现代新古典诸派税收理论的主流地位,对各国税制改革实践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优化税制理论究的是税收制度的不断优化、完善过程,强调的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在政府适度干预下获取税制优化状态的重要性与现实性,考虑的是在税制优化过程中税收效率目标。公平目标与收人目标的并重,并注意分析税制在不充分信息条件下对经济行为主体决策的刺激作用问题。

具体来说,在已有的优化税制理论研究文献中,对税制不断优化过程的分析主要有两种思路:其一,从“市场约束”是否存在,即市场是否完全、竞争是否充分、信息是否对称等角度,将税制优化描述为“现实优化”向“理想优化”不断迫近的一个过程。其中“理想优化”是市场无约束状态下的税制优化,其主要特征包括税收完全中性、无超额税负损失、税收公平等,这些都是优化税制的目标集合。“现实优化”则指在现实市场约束下的税制优化。而由现实优化向理想优化迫近的过程,也就是市场约束逐步被突破的过程。现实优化的程度取决于市场约束集合的参数组成情况,如信息是否对称、竞争是否充分等。其二,从优化税制的经济理论基础――“新政府──市场观”的角度出发对其进行诠释。该理论致力于重新认识政府的经济职能,希望在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之间寻求一种不同于以往的平衡与结合点。以这些思想为核心的经济学观点在西方税收理论中的代表性体现就是优化税制理论。因此,优化税制理论的一个重要侧面就是致力于寻找包括税收工具在内的财税政策与市场调节机制之间的稳定平衡。

三、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新特点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作为基本经济要素和主要社会财富存在形态,必然成为税收的源泉,进而成为课税者关注的对象。但如何征税,却面临很多变数。

1.税收制度面临的新变化

在知识经济环境下,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按照现行税收制度的课税要素来衡量,其属性变得模糊不清了。而事实上恰恰在定性上出现困难,因而征什么税种难以确定,这也是目前电子商务交易课税立法所面临的最大障碍。

2.税收征管面临的新变化

(1)获取信息难。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决定了它可以采用在线电子商务方式进行交易。而这种交易具有主体隐匿性、标的模糊性、交易地点流动性以及交易完成快捷性等特点,使得电子商务环境下,获取纳税人的交易信息极其困难。而且,电子商务广泛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使得税务机关获取税收信息难上加难。

(2)确认计税依据难。知识产品价值的不确定性,使产品定价失去横向可比性,销售额的计算也缺乏“实在”的财务基础,导致税款征收、稽查时,确定应税销售额发生困难;知识产品的可变性、可复写性,使税收信息极易修改,税收征管、稽查的取证工作准确性将大打折扣。

(3)确认征管对象难。知识产品生产的分散性、隐蔽性,使税务机关确认生产地点、进而确认应税行为发生困难,尤其是对个体性家庭内生产,税务机关将无法确认。

3.国际税收面临的新变化

在信息化和网络化环境下,知识产品的国际交易市场具有“虚拟化”特征,同时全球电子商务交易也表现出参与者的多国性、流动性和无纸化操作等特点,使得各国基于属地和属人两种原则建立的国际税收管辖权面临挑战,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进一步加剧。

四、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指导思想

首先,提出税制优化的判断标准与指导思想,为税制改革实践提供理论依据与发展方向必须一致。完全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判断标准在内容上必然具有历史延续性与继承性,在理论基础上也存在其相通性。从税收经济学角度看,完全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的判断标准是,税制的优化是否有利于税收原则的实现;是否有利于公平税负、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是否有利于促进与引导经济发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是否有利于组织财政收入。以其来判断知识经济下税制的优化程度,在理论上是可靠的。

其次,应将优化税制理论与知识经济发展的特征相结合作为优化税制的指导思想。在知识经济下,税收优化的目标集除了原有的纯市场条件(完全竞争、信息完全对称等)之外,还应加入完全知识经济这一重要条件(如信息流动占据相当重要地位,信息产业成为支柱产业等)。这是知识经济下税制优化理论依据的新特点之一。新特点之二在于制约税制优化进程的约束集合中所包括的参数情况,在知识经济下,还应增加一个重要的约束条件,即发展经济与知识经济长期共存这一现实情况对经济发展各方面产生的影响。这样,在上述税制优化理论依据与新特点基础上,知识经济下的税制优化过程既要符合知识经济下税收中性的要求,又要兼顾现实两种经济形态并存条件下的税收其他目标的制约。

五、基于知识经济的税制改革思考

1.更新观念。现有研究者仍然用传统思维看待知识产品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试图用工业时代的税制去对知识时代的产品课税,不可避免地遭遇了一系列难题和障碍。因此,必须在理论上、观念上进行创新,建立知识时代的新税制。

2.建立电子商务新税制。对于在线(Online)的数字化产品电子商务交易,要抛开“是商品”“还是劳务”的无价值争论,致力于建立新税制:设置一个新税种,实行单一比例税率,以在线电子商务交易额为计税依据,以购买方为纳税人,以资金支付环节为纳税环节,以购买地为纳税地点。

3.转变征管方式。现行电子商务课税问题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通过确认纳税人(商品、服务提供者)身份进而掌握交易活动来实现课税。这种重视纳税人身份的识别、认定,重视掌握每一笔交易信息的思路,这在知识经济下是难以做到的。因此,征管方式必须实现跨时代的转变。

(1)由现行控制信息流变为控制资金流。工业时代的税收征管是以控制信息流为主,控制资金流、物流为辅的,即通过登记、申报等制度措施,掌握纳税人静态、动态信息,必要时才去查银行账户。在知识时代,则要以控制资金流为主,因为物流消失了,而资金流的控制节点少于信息流,实践可操作性更强。

(2)由卖方纳税变为买方纳税。即由购买方支付并负担税款,实行价外税。这样,一方面与实行在资金支付环节扣税模式相适应;另一方面,一国消费者支付的税款留在本国之内,课税与该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收入来源地原则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为知识产品输入国)。总之,通过网络银行扣税可以形成一个税制简单、征管效率高、成本很低、完全自动化的新型电子商务课税模式。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是:怎样规范资金渠道,选择好控制节点。

(3)由现行人工干预征税变为计算机自动扣缴。在资金支付环节安装计算机专用程序,对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的电子商务交易结算资金,按照固定税率直接代扣税款,如同银行代扣存款利息所得税那样。这种自动扣缴税款入库模式,忽略对交易内容信息的监控,免除普通税务人员的人工干预,基本不损害交易者的隐私权。

参考文献:

[1]蒋兴红,尤惠,伍菊英.知识产品的经济学分析[J].经济论坛,2003(02).

[2]叶裕惠.论知识商品的特点[J].科学中国人,2006,2.

[3]孙昌春.论电子商务中的税收[J].商场现代化,2008,6.

[4]刘文武,解新华.中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体制探索[J].改革与战略,2008,4.

国际税收的认识范文篇12

经济全球化就其本质而言,是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的扩展,是运用有调节的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深化,是分工从国内到国际的延伸;wto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她对成员国的经济资源的市场配置起协调作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经济体制改革的市场化选择也就决定了我国税收制度的市场选择。

一、我国税收制度市场化选择的客观经济环境分析

(一)、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市场调节分析

经济全球化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经济要素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是主权国家、公司企业、经济共同体等不同范围和层次的经济利益主体,为谋求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争取本经济利益主体经济利益最大化而做出的努力;经济全球化主要表现在:1.贸易自由化,商品和劳务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2.金融全球化,国际间货币与资本运动的速度加快、自由程度提高;3.投资自由化,国际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谋求最大投资收益;4.生产全球化,各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谋求最大经济收益.以追求最大经济利益为目标的经济资源的高度流动性是经济全球化的基本形式,经济利益是经济全球化的直接动力。

经济全球化使市场对经济资源的配置出现了新的特征:1.经济资源的配置趋向明细化、专业化,资金流、资本流、物流、生产加工流、劳务流、技术流、人才流、信息流等等相对独立的经济资源流,单项或几项结合,被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取决于智力资源的知识经济逐渐发展起来,“知识”作为特殊的经济资源在全球优化配置;2.经济资源配置范围和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配置范围由国内扩大到全球,配置主体有从国家转变为跨国公司的趋势,资源优化配置的国家需求,逐步转向跨国公司等企业性质的需求;3.从全球看,经济资源的占有、使用性质有了质的改变,从国家的直接占有、控制,变为间接的占有控制,跨国公司在经济资源占有方面,有取代传统的国家占有的趋势,经济资源的国家控制度有相对逐渐降低的趋势,跨国公司、世界性经济利益主体对经济资源的控制度逐渐上升,如果把国家和一个跨国公司同样看为一个经济主体,许多跨国公司的经济控制总量超过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经济总量。经济全球化对经济资源的配置随着社会分工的专业化程度的提高而更加明细,专业的资金市场、资本市场、物流管理市场、劳务分配市场、生产加工市场、技术市场、人才市场、信息市场已基本形成且日趋完善,市场的内涵发展空间充溢;经济全球化也使经济资源相对集中、专业集中、行业集中、跨国聚敛,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手段面临挑战;面对经济全球化浪潮,各国政府在宏观调控市场时,必须加大对市场调控的广度、深度和力度。

经济全球化是“富人”的游戏,是强势经济利益主体、既得利益主体的全球化,其在形式上是全球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其本质是强势经济利益主体、既得利益主体在全球范围内的利益争夺和再分配。全世界将近60亿的人口中,真正有效的消费者不足10亿人,全球100家最大的跨国公司占全世界贸易额的2/3,年销售额1.4万亿美元;全球化首先是西方与美国的全球化,更主要是美国的全球化。资本主义的全球化当然有利于少数富人,美国目前有11万亿美元左右的股票,9.7万亿美元的房地产。而在美国,5%的家庭拥有77%的股票和近80%的房地产;1/5的人的收入占全民收入的60%,而最穷的1/5的人只占全民收入的2%.美国最富有的3个人所拥有的财富高于48个发展中国家生产的总和;世界上最有钱的250位人士的财产超过1万亿美元,这些富豪的财产几乎等于世界2.5亿最贫困人口一年的所得。在我国,1995年基尼系数扩大到0.452,占人口接近80%的农村户只占总收入的49%;专家预测,在中国6万亿元居民存款中,占人口1.26%的家庭占整个存款的28%,3%的高收入者占全部存款的47%,占人口8.7%的富裕人口占整个存款的65%.1998年统计,4个农村居民的购买力只相当于一个城市居民。“九五”期间,未安排下岗工人1700万人,农村剩余劳动力2.5亿人,而我国近期劳动力供应量达6.6亿人,而我国的失业保险覆盖率只有5.4%.我国资本资源每年只占全世界投资总量的3.4%,而15~64岁的劳动人口资源却占世界总数的26.3%.汉斯马丁和哈拉尔特舒曼在其畅销书《全球化陷阱》中,开门见山的引述“全球智囊”对未来的预测:在下个世纪,起用20%的有劳动能力的居民,就足以维持世界经济的繁荣;在全球竞争压力下,其余为多余无用的失败者,只能依赖各种社团组织慈善救济为生,20%人的就业和享受和80%人的失业和贫困.我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无论从国家整体的经济实力上来看还是从跨国公司、强势经济主体、既得利益主体来看,都是穷人参与富人的财富争夺游戏,所以我们在参与游戏规则的制定上、在自身定位上、在游戏的过程中都要扬长避短,充分运用“四两博千金”的技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以必须解决贫富差距问题,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相对过剩、社会需求不足、通货膨胀、通货紧缩等等大多数经济问题的发生,其根本原因是贫富差距悬殊所造成的;适度的资本集中和经济垄断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提高了市场活力、造就许多商机,市场竞争的最终结果是社会财富更加集中、贫富差距更加扩大;市场机制只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方法,不能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降低和缓解贫富差距是各国政府的责任,是培育市场、促进“新一轮”经济增长的基本出路、主要出路,邓小平关于“鼓励和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先富起来,走共同发展的道路,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经济思想是一个完整的整体,断章取义的运用邓小平理论只能阻碍经济的发展;发掘和培育市场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降低和缓解贫富差距是培育市场和开拓的基本方法,经济全球化是开拓市场的方法不是培育市场的方法,它的最终结果是导致世界财富的更加集中,贫富差距的主体范围、层次更加多样化,它的经济发展空间是“有限”的,过度的依靠经济全球化作为推动的“新一轮”经济增长的动力,经济增长过后,市场经济发展问题将更加难以解决。贫富差距问题必须在经济法发展过程中解决,目的明确的“劫富济贫”政策,只能阻碍经济的发展,一损俱损,导致经济的崩溃。

经济全球化给主权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如何寻求在经济全球化中获得最大的收益和将损失减少到最少是政府必须很好的加以解决的大问题,“经济全球化、政府对经济的管理以及国家主权之间的关系构成了所谓‘经济一体化三难’”.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的目的是开拓国际市场降低国内经济发展的压力,发展本国经济,增加国家的利益,这与政府对经济的管理的目的是相同;应当说,跨国公司的存在和发展,特别是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步伐的加快,传统的国家概念面临挑战,纳税人与各个国家做生意,按照市场观念解决政府问题是各国政府的明智选择;市场调节是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的,有收益必须付出成本,没有成本的收益是不存在的,只要不危害国民经济长远发展的经济安全、有利于振兴民族经济,不危害国家政治秩序,政府应积极主动的与纳税人做生意,减少成本开支,增加竞争力。

在以利益原则为核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政策的市场化倾向比较明显,国家、政府机构与一般市场经济主体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他们有大致一般的利益偏好及类似的利益函数,不同的经济主体影响着国家政策法规的制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的制定和贯彻执行印有大量市场竞争的痕迹,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市场调节已影响到大多数国家的内政、外交,跨国公司、强势经济主体、既得利益主体对国家政治的操控程度逐渐加大,国家、政府的市场化倾向明显,以市场为核心的国体、政体,必然产生“市场政治”,国家财政的市场化选择也就成为必然。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全球化的市场条件下,国家作为经济利益主体出现在世界市场竞争中,我国财政收支的市场化选择就理所当然,也是无奈的选择。

(二)、加入wto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wto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它的目标和宗旨反映了各成员国扩大合作、共同发展的愿望,wto规则协议是成员国在制定国际贸易领域中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政策和措施必须遵循的规则,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与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原则、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鼓励发展与改革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国的税制安排为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创造一个公平、无歧视的环境,税收最惠国待遇的涵盖范围不仅限于产品,还包括服务、投资和知识产权,税收不仅包括进口税,还包括国内税,税收的含义还包括税、费以外的其他政府收入和他们的征收方式,成员国之间必须无歧视;国民待遇原则要求成员国的产品或服务进入境内后享有与进口国本国产品或者服务相同的待遇;市场准入原则要求成员国削减关税水平,通过非关税措施关税化扩大市场准入水平;促进公平竞争和贸易原则要求各成员国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来进行竞争,反补贴、反倾销;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国保证自己的法律法规及操作方法的透明度,所有已制定的规章制度都必须尽快公布且方便查询;鼓励发展与改革原则是wto为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制定的例外条款,以稳定和发展以市场化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在全球化经济浪潮中,贸易、投资自由化和数字化经济的迅猛发展,不但愈益成为各国寻求发展机遇与众多经济利益的焦点,而且长期困扰各国政府的诸如宏观调控、收入分配、减少失业、环境保护、网络经济以及金融市场的调节与监管等问题,也越来越为世界各国所密切关注。在这种背景下,世界各国在税制建设和税收政策选择上的关联性与协调性已明显增强,新兴的“政府市场观”逐步形成,世界各国的税率下降与税收收入总体水平上升并存,世界各国税制结构趋同化,税收区域化和国际协调增强,面对税收压力,各国普遍加强税收征管。

从中短期情况看,我国加入wto以后,由于我国将享受贸易自由化、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一级市场准入等带来的各种好处,纺织品和服装出口配额将逐步取消,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纺织、轻工、矿产品等产品的出口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劳动密集型产业、资源密集型产业会得到进一步发展,开放市场和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的增加会吸引外国投资增加,从而带动国内相关基础投资增加;但是,我国加入wto以后,由于市场的开放,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资本密集型产业、高附加值产业、汽车工业,商业、金融、电信、旅游、娱乐等第三产业将受到冲击。从整体上看,加入wto对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大有好处,但从中长期看,如果没有有效政策,扶持国内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发展,进口产品会冲击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由于技术和资本密集型行业通常在经济发展中具有带动作用,如果这些行业发展滞后,将降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危害国家经济运行安全。

二、我国税收制度市场化选择应重点注意的几方面问题

所谓税收制度的市场化选择,就是要把税收制度的构架放在市场的环境中去,充分考虑本国在市场竞争中的各种有利和不利因素,正确区分国家利益、企业利益、个人利益在市场中的份额、作用,认真解决国内市场、国际市场对国家、企业、个人的影响,顺应国内外市场的发展趋势,充分发挥本国的比较优势和逐步扭转本国的竞争劣势,以求税收制度的确立、执行使本国政府、企业、个人获得最大收益,本国经济获得长远健康的发展。我国税收制度的市场化选择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技术现状、经济发展现状和税收调节的社会适应性问题,正确给税收定位,正确分析税收的调控能力,协调税收与经济运行的关系,通过税收调控促进经济的发展。

(一)、正确给税收定位

税收是世界各国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工具,也是世界各国用以调控国家经济运转的主要工具,税收的主要作用就是组织财政收入和通过组织收入作用于市场调节,从而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税收的政策公开性、执行公正性、收入唯一性、收入无偿性、政策的相对稳定性是税收调控作用发挥的基础,如果“费挤税”、税外收费、税收无限制的返还,税收的调控作用就会被抵消,税收调控作用无法正常发挥。我国的税外收费数额大、范围广,以影响税收调控作用的发挥,要想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必须“清费立税”,给税收应有的位置;我国各级各地政府的财政支出很不规范,缺乏透明度,通过财政支出变相减免税现象严重,税收成本支出通过财政补贴抵消,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也就难以发挥;税收调节的基础是市场竞争的存在,税收是市场经济社会的税收,离开了市场,税收就不适应社会,财政支出行为的非市场化运作会导致税收调控作用盲区。我们要求税收有调控经济的作用,就必须给税收一能发挥作用的社会环境,提高税收的社会适应度,正确给税收定位。当然,税收调控经济的作用有其局限性,税收在调控宏观经济时需要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要正确认识税收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范围和能力,不要把税收不能解决的问题强加给税收,也不要把税收调控中出现的问题全部归咎于税收,不要期望所有的宏观调控问题都有税收来解决,要注意运用财政支出的正向调节作用,要注意其他宏观经济管理措施对税收调节的配套作用,“拉推结合”,更好的调控宏观经济运转。

(二)、正确认识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突出经济问题

1.中国经济的最大特点非人口经济莫属,我国15~64岁的劳动人口资源却占世界总数的26.3%,劳动就业压力大,城乡差距、贫富差距大,2000年的基尼系数超过0.5,我国税收制度的确立必须充分考虑劳动力问题,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对我国经济来说,既是挑战,更是机遇,我们在税收制度的市场化选择上必须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2.我国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较低,大体在30%左右,发达国家的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超过60%,美国等发达国家已超过80%,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在40~50%之间,我国单位gnp消耗的能源是日本的6倍、韩国的4.5倍、美国的3倍;钢材、木材、水泥的消耗强度分别为发达国家的5~8倍、4~10倍、10~30倍;这是我国众多产业缺乏竞争力的主要原因.我国的税制设计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技术现状,保护民族工业,保护我国已经取得的竞争优势,公平国际市场竞争;

我国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严重,我国工业产品的技术含量、工业附加值整体上较低,在税制设计上不考虑这些问题,就会影响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商品的价格一般有材料成本、劳务成本、技术成本、能源成本、资金成本、流通成本、信息成本和其他成本、税收成本和利润构成,在国际竞争中,研究同种产品、同类产品或不同产业的产品价格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构成状况和在全球的构成状况,对于我们根据国情,制定有利于本国参与国际竞争的税收政策,是维护国家权益和企业竞争者权益的市场选择。

(三)、正确认识开放市场和培育市场的关系

对国内市场来讲,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加入wto、开放市场就意味着商品供给结构、需求结构和供求关系的新调整,这种调整主要是经济资源优化配置后的价格拉动,既调整供求总量,又调整商品的种类数量和各种、各类商品的单位总量,商品性能价格比的下降、商品新品种的出现、商品的更新换代、商品替代品的出现,启动了潜在的市场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国内经济融入全球经济,国内生产增加,出口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也拉动国内消费,增加市场需求量;也就是说,国内新增市场的培育是价格拉动和出口拉动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考虑技术进步因素和国家政策因素,价格因素对国内市场的拉动是有限度的,国际市场竞争的成败因素成为影响国内市场培育的关键因素,因此在税收制度的设立上必须充分考虑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当然,国家在培育国内市场时,由于国内市场对外开放,国家培育市场的成本开支,对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几乎是同等公平的受益人,因此,国家在调整包括税收在内的培育市场的政策时,要选择合适的时机、对象、范围、力度,以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四)、正确认识“公平税负”在国际竞争中的含义

经济全球化丰富了“公平税负”的内涵、扩大了“公平税负”外延。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融为一体,“公平税负”,既包括国内省市、地区之间的公平,也包括国际国家、地区之间的公平,没有这一基础,就失去了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基础;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公平税负”还包括通过“公平税负”所创造的、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和个人的、“公平”的社会生存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文化环境,各国国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应该使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和劳动力及与其紧密相关的经济资源通过市场公平的在全球配置,创造公平的社会生存环境。“公平税负”要求我们在税收制度设立时,要充分考虑解决社会保障问题、征收所得税、遗产税等所产生的利益分配问题,保护国内已经形成的国际竞争力,保护国内既得利益主体的利益,以保护国家的全球经济资源的占有份额,培育国内市场应该培育和增强国内既得利益主体的国际竞争力,从而维护国家经济运行安全。

(五)正确认识市场配置全球经济资源的新特征

在经济全球化市场环境条件下,经济资源的配置趋向明细化、专业化,资金流、资本流、物流、生产加工流、劳务流、技术流、人才流、信息流、知识流等等相对独立的经济资源流,单项或几项结合,被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也就是说,经济资源在全球的配置、流动是多渠道、多方式的,真可谓是海陆空全方位,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极小的缺位、错位都有可能引起导致国家财富的损失,甚至导致国民经济的崩溃;因此,我们在税收制度确立时,应根据经济资源在全球流动配置的不同情况,科学的制定税收法律法规,科学的确定税收调节的广度、深度、力度,确保税收调节宏观经济作用的发挥。

(六)、正确看待国际税收结构趋同化发展趋势

国际税收结构趋同化是经济全球化的结果,是国际税收竞争的结果;是世界各国为了维护本国利益而进行的政策适应性调整,在这一国际背景下,我国税收制度的构建要充分认识国际税收环境和改革动向,认清市场竞争的利益原则,加强国际税收协调,维护我国的利益。

三、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我国税收制度的构建

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式的发展变化,迫使我们必须深化税制改革,“统一税法、公平税负、调整结构、规范税制、强化征管、提高素质”;当然,税制改革必须根据我国国情,必须有针对性。

(一)、优化税种结构

我国税种结构存在的问题比较明显,主要表现在:1.税种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分布不合理,实际所征收的税种对捕捉经济活动税源的能力十分有限,税种之间的协调性较弱,某些税种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2.我国税种结构框架存在较大的缺陷,一个优化的税种结构所包含的税种只能有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3.税制的分散度指标偏高,税基侵蚀较为严重,整体税制的收入弹性不够。

优化税种结构既要考虑税种结构框架和税种分布与经济要素的相关度,又要考虑每一税种的税收要素与经济要素的亲和度。从整体上看,流转税是对经济活动的经济资源周转额征收的税,所得税是对投资人投资收益所征收的税,财产税时对产权所有人所征收的税;这三类税对经济要素的“相关度”与“亲和度”各有侧重,合理构建这三类税,确定各自在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和在调控宏观经济中的地位是优化税种结构的关键。

流转税与经济运行的相关度最强、与经济要素的亲和度最强,几乎可以触及所有经济资源的流动,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经济资源的配置趋向明细化、专业化,资金流、资本流、物流、生产加工流、劳务流、技术流、人才流、信息流、知识流等等相对独立的经济资源流,单项或几项结合,被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这对于完善流转税制就显得特别重要,它既可以为国家提供稳定税源,又可以保护国家经济资源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所以要针对所有的经济资源流动情况,“宽税基、严征管、细调节”,根据国内外经济资源的占有使用情况、根据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情况、根据我国的不同产品和行业的竞争力情况,制定适合我国的流转税政策,尽可能绕开wto规则对国内经济发展的限制,创造更大的国际竞争空间,保护民族工业,保护国内已经形成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的流转税以增值税为核心,营业税、消费税并存,“三税”并存的局面人为地切断了流转税的链条,影响了流转税的调节功能,同时,由于我国采用“生产型”增值税,所以不能完全克服重复征税现象,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必须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的税收科研成果已充分论证了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覆盖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2,优化流转税税种结构的研究基本完成,但优化增值税内部条款结构的工作尚未开始,我国有望年内加入wto,研究增值税的内部优化问题十分迫切。增值税的内部优化问题就是增值税的社会适应性问题,基于本文一、二部分的分析,我们认为:1.增值税作为主要的流转税税种,其调节范围应尽可能的覆盖所有的经济资源流动,2.增值税的条款规定应有利于我国参与世界经济竞争,公平我国企业与国外企业的竞争环境,保护我国经济运行的安全,3.增值税条款规定应尽可能弥补关税调节的不足。

增值税是对经济资源在周转过程中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从经济资源的具体分类上考察,增值额可以用下列公式表示:

增值额=新增的资金价值(利息)+资本价值+流通增值+劳务价值+技术价值+人才价值+信息价值+知识价值+投资收益+其他价值

如果我们针对不同经济资源的增值额,采用不同的税收条款来规定,对经济的调控就会产生不同的效果,例如:假设增值税原税率为17%,我们对劳务价值部分采用低税率,假设为6%;为保证财政收入,经过对gdp中劳务价值的总量分析,我们应提高原增值税税率,假设为25%,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工资费支出*6%+(销售额*25%-进项税-工资费支出*6%),这样规定显然对劳动密集型产业有利,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社会就业压力大,商品的技术含量低,竞争力弱,我们可以利用增值税的不同设计,来解决这些问题。当然,我们在税制设计时,应对资金、资本、劳务、技术、人才、信息、知识等不同的经济资源进行国际比较分析,从而科学的优化增值税,提高其与我国经济的适应性,从而弥补关税调节的不足,以使我国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获得最大收益。当然,这种增值税优化方案是利用了wto原则规定的缺位,不一定可以长期采用,但在我国加入wto初期,在我国的经济转型期,这种优化是必要的、可行的。

所得税对经济运行结果的相关度较强,合理的所得税税制可以鼓励企业家精神、调整投资结构、鼓励投资,我们在优化所得税制时,应充分考虑税制效率与公平的原则,保护经济激励机制和经济绩效.全球化减税浪潮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低税率所得税有利于吸引外资,有利于抑制本国资本的外流,我们在设计所得税时,应深入理解公平的含义,鼓励投资,鼓励企业家精神;在个人所得税设计上,应注意税收对人才流动的影响,创造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的机制,储蓄经济发展后劲。

对财产征税,我们认为应分清财产的性质,如果对生产经营性质的财产征税会损害投资热情,影响经济运行,我们应该注意生产经营性财产对社会的重要意义,重新认识生产经营性财产的社会属性,我们主张只对消费性财产征税,而且只能对高消费财产征税;财产税只可以作为社会财富调节的补充,倡导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消费行为,促使私人财产的社会公益性转变。

(二)、公平税负

我们认为,公平税负包括统一税法、公平竞争条件、公平竞争环境、公平社会环境等多方面的内容[见本文二部分(四)项内容。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职工负担过重,已成为企业发展和企业缺乏竞争力的最大障碍之一,因此应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解脱企业的职工负担,激活国有企业的竞争力,这是当务之急,同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也是维护国家权益的要求,目前全世界实行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地区)至少有132个,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税在税收收入的比重高大30%~50%,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在不影响竞争的条件下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流转税的起征点过低,现行规定是: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过低的起征点一方面导致实际税负远远低于名义税负,增加了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全民纳税意识,使公民视税法为儿戏,我们认为,流转税的月起征点至少应该等于:月职工平均工资额/(利润率-税率),如果低于这一界限就不利于税法的贯彻执行、不利于劳动力就业、不利于培育市场需求、不利于全民纳税意识的提高。

我们认为,我国“十五”期间甚至更长时间内,我国不益开征遗产税,公平税负和杀富济贫是绝然不同的两回事,中国有传统的“富足”思想和“为富不仁”的是非判断,现在开征遗产税容易抹煞企业家精神,损害激励机制,不利我国经济的腾飞,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个人的消费支出终究是有限的,加上我们的财产税机制,适度的社会财富集中对经济的发展是必要的,个人财产用于生产经营,它就变成了社会财产,对参与经济发展的财产征税,既是重复征收,也是影响私人财产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研究公平税负,我们就不能忽视财政支出的公平性,经济资源全球流动,税负公平了,但对财政支出所形成的公共产品的消费不公平,同样是一种税负不公,税收支出与税收收益不成比例,这必然影响经济的运转和经济资源的流动,因此,我们必须完善公平税负的配套措施,按照市场化原则,完善民主理财的公共财政体系和廉价又廉政的政府管理体系,纳税人的税收支出与税收收益应当是一致的,市场选择政府,政府必须适应市场。

(三)、完善税制

“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是新时期的治税方针,我们认为,任何税制的完善必须有其社会基础,必须提高其与全民的相关性,我们应抓住社会保障税开征的时机,建立与税收相关的个人保障账户,宣传税收,提高税收与公民个人的直接相关度,从而提高全民纳税意识。

税收的市场化选择是一种趋势,是纳税人与政府在市场机制调节下双向选择的结果,我们必须遵循市场规律,按照市场原则设计税制,从而加快我国经济的腾飞。

庞凤喜,《论未来税收环境与我国税制发展趋势》,《地方税务》杂志,2000年第4期;

《经济全球化、wto与现代税收发展》,作者:邓力平,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一章

《经济全球化、wto与现代税收发展》,作者:邓力平,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一章;

张木生,《跨世纪的回顾与展望——兼说财税》,《中国税务》杂志,2000年第一期;

《经济全球化、wto与现代税收发展》,作者:邓力平,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三章;

《经济全球化、wto与现代税收发展》,作者:邓力平,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第二章;

邓子基,《世界税制改革的动向与趋势》,《税务研究》杂志,2001年第5期;

胡金木、罗天舒,《加入wto对我国税收的影响及应对措施》,《税务研究》杂志,2000年第7期;

《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十五”计划建议问题解答》,中国言实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p11;

卢仁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深化税收改革》,《税务研究》杂志,2000年第10期;

刘建民、吴金光,《论税种结构优化》,《税收研究资料》杂志,3/2001;

参照陆炜、杨震的《中国增值税转型可行性实证分析》,《税务研究》杂志,2000年9~12期,及《税务研究》杂志2000年第1期至2001年第5期有关增值税的研究成果;

冯兴元、魏志梅,《哈耶克的税制效率与公平原则思想及其现实意义》,《税务研究》杂志,2000年第8期;

郑榕,《人力资源国际流动的税收政策》,《税务研究》杂志,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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