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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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范文篇1

论文摘要:对当前我国建筑领域信用建设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借鉴以德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市场信用体系构建模式的基础上,就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提出了一些思路和见解。

0引言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其重要作用日益体现。但从整体上看,由于建筑市场涉及面广,交易额大,可变因素多,又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造成我国建筑市场目前信用缺失现象还十分普遍。因此需要从系统的角度,多视角、全方位地分析和研究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问题,并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市场信用体系构建模式的囤际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1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概念

所谓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实际上是一套建筑市场综合治理机制,信用体系建设涉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信用信息提供机构等,主要包括信用法规、信用制度、信用评级、信用机制等主要内容。它把各种与信用建设有关的力量有机地整合起来,通过激励守信行为,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使信用主体行为的价值取向发生改变,并自觉自愿地从失信向守信转变,共同促进建筑市场的整体信用水平的完善,从而保障建筑市场秩序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2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1)信用体系建设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力保障;2)信用体系建设能有效规范建筑市场中各责任主体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3)信用体系建设能有效改善市场中交易各方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增强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

3国外信用体系构建模式的经验借鉴

信用体系的构建模式通常依据征信机构的产生和发展背景来划分,从国际上各个国家信片J体系构建模式类型上看,目前主要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政府主导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即征信机构由政府组织设立,主要由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组成,征信机构和资信评价机构都是非营利性的,由政府统一实施监管;另一种是市场主导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在市场化模式下,不仅具备了较为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而且与之相伴形成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方式建立,并依据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征信服务机构(见表1)。

3.1案例一

政府主导型——德国。

1)信用法规建设方面。在德国,诚信原则体现在法律制度中的方方面面,无论从联邦一级的《联邦宪法》《联邦承发包法》《联邦招投标法》等法律,还是州、市一级的如《北莱茵一威斯特法仑州建筑法》中都有对诚信惩罚方面的明确规定。政府通过立法,有效引导和强化市场中各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优化市场环境。

2)征信机构建设方面。在德国,是政府直接监管下的由国家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审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构建的非营利性的征信体系。由中央银行从各银行和金融监管机构采集数据,建立全国信贷数据库,直接向各行业有关部门和协会提供业内企业和人员的信用记录,建立诚信档案,并接受联邦内审计部门的监督。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诚信平台,使企业的必要信息公开化、透明化,有利于市场承、发包方在交易过程中的互相选择,有效改善了市场中交易各方信息不对称的现状。

3)信用奖惩、评价机制构建方面。在信用评价方面,德国政府各部门问建立了科学的联动协调机制,以建筑监管为例,由政府建筑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工商等各有关部门建立了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招标预选企业名录,对于这些综合实力强、市场信誉好的企业,金融机构优先提供各类授信、贷款以及优质便捷的服务。行业协会也在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协会协助政府部门研究制定行业信用标准,负责业内会员的征信和评价工作,通过科学、客观的人才评价机制,使优秀人才得以脱颖而出,使良l生竞争、人尽其才的市场环境得以保障。

3.2案例二

市场主导型——美国。

1)信用法规建设方面。美国有比较完备的涉及信用管理各方面的法律体系,美国正在实施的与信用相关的立法就多达数十项,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规范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体系,构成了一个健康的社会信用环境。

2)征信和资信评价机构建设方面。在市场化模式下,美国信用服务行业经过多年的市场竞争现已形成了少数几个权威性的市场化运作的征信服务机构,如穆迪、标准普尔、惠誉和邓白氏等美国信用中介巨头,能够满足不同行业客户的需求,每天都能发出上百万份信用报告,客户也扩张到整个世界,并且这些企业还具有很强的信用产品的创新能力。信息平台根据市场需要搭建,政府对信用服务市场并不直接干预,主要通过立法方式进行监督和引导。信用体系的建设并没有现成的绝对标准的模式可以照搬,选择何种模式主要取决于国情、历史、市场和信用发达程度等多种因素,因此,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必须立足国情,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运行模式。

4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构建思路

1)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法律制度。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是法制建设,包括信用管理体系运行所需的基础法律、信用市场监管法律及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等,通过制定政策与立法,在整个建筑市场倡导诚信观念,强化信用意识,引导信用需求,确保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在健全的法律环境中良性运行。

2)构建统一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完善的诚信信息系统是诚信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基础性工作。要努力确保诚信信息搜集的准确性和适时性,要逐步实现国家、省、市(县)诚信信息的三级互联,稳步推进,最终实现全国联网,构建全国性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诚信信息共享和互认。

3)积极引导建立征信和评估机构,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完善的信用评估机构,规范的信用服务市场是信用体系市场化运作的关键要素,政府应逐步建立对建筑业信用服务机构的准人和资质管理制度,实现对企业基础信息、公共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全面收集和评估,推动信用体系运行的市场化进程。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范文1篇2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建筑;管理体制;创新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

一、前言

我国的建筑市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正在与国际建筑的市场进一步的接轨,建筑市场在享受着经济全球化的巨大利益的同时,也承受着更强大的压力。在现有的环境下,如何做到在最大的程度上挖掘外国的潜在市场,不断提高建筑行业的竞争能力,这成为推动建筑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首要问题[1]。这个问题的解决取决于我国建筑业自身的发展水平和我国建筑行业的管理水平。我们最主要的就是做好建筑行业建设管理制度的创新工作。

二、经济全球化下我国建筑管理体制的现状

(一)建筑业矛盾体现在发展的需要和建设的主管管理水平落后

健康发展的建筑业能够给建筑业的管理体制创新创造良好社会经济环境以及经济基础。从现在我国的情况来看,虽然我国的建筑业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也应该看到我国的建筑市场存在着一些非良性运行的因素,地方保护、多头管理、条块分割、责任不明等问题;这些都是不利于建筑业发展和建筑市场规划的,法制建设好建筑人员的法律意识有待加强,同时市场主体的行为也不规范,合同管理制度和招标投标都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行政管理人员的命令以及主管者的意志会干扰建筑业的发展。

(二)建筑市场的自治能力较弱与主管部门的政策放权问题

我国的建筑市场不够成熟,政府实行一定的干预很有必要,可是如果根据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来调整和规范政府管理,就不仅代表着降低、缩小政府部门的干预程度以及范围,还表示对于市场的放权,使得市场在一定的范围内实行自治。这样一种状况表现出了矛盾,一方面建设的主管部门对市场进行放权,另一方面现在建筑市场的自治能力较弱,两者存在着矛盾。

三、我国建筑管理体制创新

(一)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机制

近年来,随着公共行政管理体制的发展,公共事务的管理实施方法变成了和社会的各个层面协商、合作、确立共同、认同的目标。这个机制的本质就是公民和政府共同对公共的生活进行管理,使得公民对公共的管理活动产生最大限度的赞同。因此我国应该建立健全市场监管机制。

例如: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一步转变思路,提出2012年在积极完善监管机制、发挥基层对辖区内建设工程管理的作用等五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以促进全省建筑业发展。一是在强化地方监管、严格市场清出、加强过程监管、健全诚信体系、创新管理体制和促进行业发展中,不断提高建筑市场监管水平,推进建筑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二是以落实参建各方责任为重点,以完善工程质量监管体制为手段,认真抓好工程质量监管的体制机制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质量责任制建设,努力开创科学高效、保障有力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新局面。三是以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为核心,以保障性住房和玉树灾后重建工程的安全生产为重点,通过开展严厉打击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等活动,确保工程安全。四是加大对省内重点企业的扶持力度,积极推动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龙头骨干企业,带动全省建筑业整体实力上台阶。五是继续完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制,深入宣传贯彻《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制定《青海省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青海省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等相关制度,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计价行为。

(二)合理配置政府职能

从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西方的发达国家的改革注重重新设计政府的职能和调整组织机构设置,使得决策和执行得到相对的分离,从而使得执行和决策质量得到提高。所以我们如果想提高建筑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和质量,同时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强化行业自律。管制不应只有许可手段,更多的应采用信誉约束机制,即行业自律,应把资质管理与行业自律结合起来,逐步以资金、技术和信誉的竞争取代资质的竞争。可组建综合执法行政队伍,根据两个权利的“相对分开”原则,监督管理和政策的制定、检验职能和监督管理相对分开,切实的加强执法的力量,做好社会管理和政府执法职能的突出,使得行政和执法体制做到高效、统一。

(三)大力发展电子政务

电子政务建设和政府管理信息化同政府的管理体制方面的创新结合在一起,借助信息网络技术及重组、规范与优化行政部门流程,一方面可以增加政务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可以转变管理模式,加强管理力度。比如,质量安监司、建设部门市场管理司和信息中心一同在实行全国建筑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信息系统,从某一个项目的招标和投标、开工许可等建筑业的市场活动主体步入市场到建造中对各部门的市场主体进行监管质量安全行为到竣工备案以后方可进入到消费市场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做到信息资源的共享,提高效率,向社会公开管理结果,加强社会的服务职能,同时将监查结果列入已建成的数据库中,作为诚信合法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础。

(四)创新服务模式

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快速发展,项目的管理和投资方式正在不断的发生着变化,以资金和技术密集为主要特点的工程项目会越来越偏向选择工程咨询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相统一的服务方式,这些是国际大承包商进入中国市场第一步要争夺的目标。国内建筑业应尽快完成产业升级,进一步强化工程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方式,促进其快速发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范文1篇3

【关键词】网络信息技术;建筑工程;管理

0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信息计算水平不断提高,网络信息技术在各行各业上都崭露头角,并逐渐发挥其优势,给各行各业带来福音。对于建筑工程来说,由于其工程量较大,所以工程的管理也是比较有难度的。而网络信息技术在建筑工程管理上的应用,避免了不必要的耗费,既省时又省力,从而更好的加快工程进程、提高经济效益。

1.网络信息技术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重要性

建筑工程管理是一份相当复杂的工作:不仅内部系统复杂,而且涉及范围也比较广,包括工程的进度、安全、质量等项目,还有所有的财力、人力以及物力。若是将这些仅仅交给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来进行管理、监督和控制,那么各部门之间的混乱场面是无法想象的,而且还是在对财力、人力、物力的巨大耗费的基础上。建筑市场逐渐全球化,竞争也日益加剧,所以建筑工程管理必须要有更高的信息技术作为支撑。然而在我国的建筑业发展中,信息技术的应用相对落后,所以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整个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并将其正确地应用于建筑工程管理,有效提高管理的效率与质量,促进建筑信息化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网络信息技术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现状

2.1网络信息技术应用局限

网络信息技术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受到一定的限制,应用范围比较狭窄,尤其是在工程管理的前期,局限性较大。

(1)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往往就是在施工组织设计、预算造价、招投标等过程中,而很少涉及例如施工阶段的成本、质量、进度管理中;

(2)用经验来处理问题,是管理人员习惯性的思维。而这样的管理效果并不佳;

(3)在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上,单机版应用软件,以其计算机的数据处理优势占领主要地位,系统的信息化管理网络尚未形成,信息传递和资源共享也就无法实现,信息利用率低;

(4)软件开发专用资金不足,过程单一,没有统一的规划,存在严重的重复开发现象。

等等因素都导致网络信息技术应用局限,建筑企业没有能够充分享受到网络信息技术所带来的巨大便利。

2.2行业竞争激烈

随着建筑市场逐渐全球化,竞争也日益加剧,企业为了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生存,信息技术产业依然是其必须发展的产业。如果能在企业内部构建起局域网,并且拥有高端的技术、雄厚的资金以及高素质的人才,那么这样的公司企业就能够构建企业数据库,实现信息传递和资源共享,从而提高工作效率,企业不断壮大和发展。在建筑工程管理上,也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实现信息化管理。所以激烈的行业竞争促进了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信息技术的发展,则又成为行业竞争之一。

2.3管理软件起步晚

在我国的建筑业发展中,信息技术的应用相对落后,并且网络信息技术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又比较晚,所以在软件的研制和开发上也就比较晚,软件起步晚,开发力度不够。对于建筑行业信息化发展,是不利的。优质的管理软件,对提高工程管理质量和效率有显著成效,对于促进企业信息化发展更是具有重要意义。

3.网络信息技术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改进

虽然网络信息技术比较先进,发展比较迅速,但由于许多因素的影响,网络信息技术在当前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因此,针对其现状及发展上的不足,必须采取加强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的有效手段,改进网络信息技术在建筑工程管理上的应用,以促进网络信息技术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全面发展。

3.1重视网络信息技术管理思想

在前面的网络信息技术在管理上应用的局限就提到,管理人员多停留在经验处理问题,这是传统的落后的管理思想。在当今信息飞速发展的高科技时代,建筑工程企业应当密切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改变传统思想,与时俱进,重视网络信息技术,并灵活应用其来提升建筑工程管理水平。比如可以建设企业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局域网,真正实现办公自动化,在思想上真正认识到网络信息技术的重要作用,从而进一步构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造价管理系统、招投标系统等一系列应用系统,提高系统的集成性,提升建筑工程管理水平,真正有效提升建筑工程企业信息化的总体水平。

企业要重视网络信息技术管理思想,企业的管理人员更是要重视。在完善企业自身的信息化工作成果的同时,努力学习其他先进的建筑工程企业的实践经验,改进自己的工作不足。提高自身信息技术素质,充分利用政府、社会等其他公共资源,更好地发挥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作用。

3.2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信息化系统

建立科学、规范的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系统,是应用网络信息技术来提高建筑工程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在该系统中,可以确定建筑工程管理模式,且迅速、简便。设置建筑工程管理组织机构,层层明确,分解组织职能,具体划分建筑工程管理工作的流程。科学规范的建筑工程管理信息化系统,使得建筑工程能够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传递与整合。切实实现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信息化系统的有效运作,提高建筑工程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3.3建立质量监理信息平台

建筑工程的监理相关责任人,不仅要对建筑工程企业负责,更要对整个社会负责。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监理信息平台,这样就可以保证相关责任人,依据具体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同规定以及设计条件进行监督和管理,履行职责与义务,在建筑工程管理过程中强化监理的权威性,每一道工必须序经过相关责任人的同意才能进行。作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信息源,建筑工程的监理相关责任人的监控信息作为,要与市场信息实现联动。

3.4共享市场准入信息

网络信息技术在建筑工程管理上应用的同时,若能与招投标市场制度信息网,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网,实现信息传递、资源共享,那么就能更好地提高建筑工程管理水平。严格市场准入,并且建筑工程企业应满足配备注册资金、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同时,建筑工程企业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水平需与建筑工程企业相对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才能实施建筑施工活动。

4.结语

在提升建筑工程管理水平方面,网络信息技术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尽可能地实现建筑工程造价、项目、施工等管理工作的快捷有效。在如今国际化、现代化、网络化、信息化的新时代,建筑行业一定要抓住机遇,将网络信息技术和建筑工程技术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我国建筑工程管理水平的提升,促进建筑工程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冯金钰.建筑工程管理中如何应用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分析[J].电子测试,2014,(15)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范文篇4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局紧紧抓住建筑市场秩序整治、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以及防止腐败兹生等重大事项,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的执法体系,着力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有力地促进了我市建筑行业快速发展。现将主要工作汇报如下:

一、成立建筑市场诚信管理领导小组。由建设局原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由责任单位即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财政局、市监察局、银监办相关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建设局办公室。

二、召集相关责任单位进行了诚信体系研讨会。6月18日,由建设局牵头,召集相关责任单位召开了研讨会,各单位都能够认真准备,畅所欲言,站在自身角度,提出加强诚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最后通过研讨形成了一套完善关于《市建筑市场城信管理办法》。我局并将方案报送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下发至各房地产开发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招标单位及并抄送至相关责任单位。

三、增强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为更好地集思广益、广开言路,畅通举报渠道,在建设局一楼大厅开设了意见箱和举报电话,使各相关企业诚信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四、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的执行,规范了各企业的从业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2016年年初,每当此时期,是农民工上访的高频时期,我们利用《诚信管理办法》,使一些农民工资拖欠的“顽症”得到了顺利的解决,有效的维护了我市的和谐稳定。二是以“信用”规范建筑市场管理。通过《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将企业的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直接与市场准入挂钩,落实失信惩诫机制,对信用记录不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资格作出了行政限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在网上公示其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实行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市场限入制度,遏制了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建筑市场得到良好发展。三是规范了建设市场秩序。如招投标市场、房地产开发市场行为、税收征管、银行贷款等行为都走入正常走轨道。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范文

关键词: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市场机制;可持续发展;市场理论

中图分类号:F426文献标识码:A一、建筑市场监管法律的概念

1.建筑市场是建筑商品交易的机构,客观上来说,建筑市场分为广义市场及狭义市场两个部分。狭义上的建筑市场主要包括商品交易过程中的建筑商品场地。广义上的建筑市场涵盖了建筑生产工作的各种活动,它是不同种经济关系的综合。通过对市场理论的分析可以得知,建筑产品涉及到公共安全性,建筑产品具备其专业性及特殊性,为了满足实际工作的要求,世界各国政府进行了建筑市场的重点监管及干预。所谓的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就是以维护建筑市场公共安全为目标,进行建筑市场监管行为法律制度的规范,确保建筑市场的健康及有序发展。

建筑市场自身具备其特殊性,在建筑市场的法律化监管过程中,相比于其他行业的监管制度,它的监管法律化表现在几个方面。建筑市场的监管具备综合性的特点,之所以出现这种问题是由于建筑市场监管范围及对象的特殊性、多样性、复杂性,涉及到建筑产品流通、分配、生产等各个环节,需要做好建筑市场监管对象的综合性的调整。

2.在建筑市场监管过程中,其需要进行法律化调整手段的应用,这些手段涉及到经济领域、行政领域、技术领域等。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具备明显的技术性,其从建筑技术专业领域进行建筑市场相关主体利益的协调,而不是直接进行社会关系的调整。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具备明显的强制性,其建筑产品涉及到公共安全、不同参与者利益,为了保证建筑市场的稳定性,必须保证建筑市场监管的强制性,受到这种强制性的制约,当事人的决定不会随意更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二、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的重要意义

1.在一般情况下,建筑市场会利用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等进行市场经济运行的调节,进行市场活动参与者利润的合理且公平地分配,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性。但是由于我国缺乏强有力的市场监管法律,缺乏强有力且统一的利益协调机构,导致建筑市场机会主义的产生。

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这是由于市场交易各方,缺乏对市场信息的统一性的掌握。建筑产品的技术性非常强,也就容易导致建筑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建筑产品的购买者不能掌握和建筑产品提供者相同的信息,导致建筑产品购买者的产品购买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从而导致其自身购买行为的抑制状况。

2.市场失灵是由于建筑产品的垄断及不合理的价格,而导致过低的资源配置状况。在建筑市场中,市场失灵主要受到业主优势地位的影响。业主利用市场的供给不足状况,强迫承包方出现垫资施工的行为,从而影响到建筑市场的健康及稳定发展。通过对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的应用,保证强制性规范的实施,从而进行建筑市场生产活动、流动活动、分配活动等的约束,实现市场供给的合理性、规范性,避免出现暗箱操作的现象。

3.通过对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的强化,可以确保社会的公平性分配,在这个过程中,不能单单依靠建筑市场的调节机制。在建筑市场监管过程中,价值观念难以进行统一性的规划,通过对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的开展,可以为其制度规范提供一个统一性的价值观念标准,有利于全体参与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为实现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建筑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体系不断健全,其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建筑市场的有序运作,关系到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及可持续发展,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自身利益。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的运作,必须针对建筑行业的特性,进行市场准入制度的运作,实现市场运作环境的规范性及合理性,防患于未然,从而杜绝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进行各种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制定及公布,为建筑市场管理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三、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工作模式的优化

1.目前来说,我国建筑市场的监管法律化体系尚不健全。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是评价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建筑行业日益市场化及国际化,建设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在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的过程,其出现于现实脱节的状况,我国的很多建筑市场规范制度尚不健全,这影响到建筑行业的稳定发展,导致建筑行业运作过程中的一系列的问题。

受到立法技术的影响,我国的建筑市场监管制度虽然不断得到优化,但在实际工作中,针对有些建筑市场活动,比如保险制度、工程融资制度等尚没有完善的规范制度,导致建筑市场的主体责任不清楚,导致工作过程中的责任推诿问题。我国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有些制度不能满足现实管理的要求,不利于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导致建筑市场出现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导致一系列的暗箱操作现象。

我国的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体系是不健全的,比较流行的价值取向是重准入标准,却缺乏对过程的有效监控。市场主体经过审批程序进入市场后,如果脱离法律的有效性监控,就会导致无监管情况的出现。目前来说,我国的建筑行业缺乏强有力的行政监理体制,有些监管部门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权责,无法针对现实中的建筑违法行为展开有效性处理,导致建筑违法行为的猖獗.

我国的建筑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健全,在建筑市场中,出现信息不对称、信息公开滞后的现象问题,也就不利于进行建筑市场主体交易信用风险的控制,不利于进行违规作假行为的控制。我国的建筑行业信用体系依旧处在发展阶段,缺乏强有力的信用信息评价体系,难以实现建筑信用体系及社会信用体系的系统规划,导致其对接过程中的问题,不利于建筑市场资源使用效率的提升,导致行业风险的大大提升。

2.建筑工程的开展离不开人的因素,在现阶段建筑市场监管过程中,有些工作人员存在超时工作的状况,这就容易出现一系列的安全责任事故,有些产业工人自身缺乏严格的培训,缺乏必要性的安全防范知识,导致其工作过程中的各种安全事故的出现,这都不利于我国建筑业的平稳及健康的发展。

为了有效维持建筑市场的环境,保证其有序性、高效性运作,必须实现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及优化,这就需要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筑法体系的健全,不断更新建筑市场的核心法规,明确建筑市场中不同参与者的自身权利及义务,针对建筑市场中的交易活动行为展开积极调控,实现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确保监管部门的执法有法可依。

3.在建筑市场监管过程中,保证准入制度、退出制度体系的健全是必要的,从而满足我国建筑业的发展要求,这就需要进行市场准入门槛的提高,将不符合行业需求的市场主体排除在外,保证市场壁垒过滤效能的有效发挥,切实解决行业发展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实现市场退出体系的健全及完善,从而维持市场的公平性及高效性,保证其双向动态性调整,实现建筑行业的健康性发展。

在实践过程中,监管资源配给需要与监管对象、监管范围相协调,在监管过程中,避免由于监管资源缺乏问题而导致的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实现监督深度及广度的兼顾,确保监管公平性的提升,通过对各种手段的应用,保证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的有效运作,实现对经费环节、监管强制环节等的明确规定,做好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高素质、高业务能力监管队伍的建立。

为了有效提升监管效能,必须确保跨部门监管协调沟通机制的建立,实现联合监管体系的健全,进行监管部门内部各个工作程序的协调。在监管过程中,要最大程度地保证监管工作的高效率,避免由于责任推诿而出现的内部监管资源消耗问题。在建筑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过程中,要保证公平竞争机制的健全,确保相关工作步骤的有法可依。在建筑行业发展过程中,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考虑到市场活动的多样性,需要考虑到法律自身的局限性,从而最大限度的进行法律作用的发挥。

结语

为了满足我国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要求,必须要实现建筑市场监管法律体系的健全,进行市场监管信用机制的引进,满足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监管工作的要求,切实保证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这需要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

参考文献

[1]黄如宝.建筑经济学[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9:218.

[2]百度百科.信息不对称[EB/OL].百度百科网.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范文篇6

我市有形建筑市场(*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自1*9年11月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以来,为我市建设工程统一进场依法公平交易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有形建筑市场建设,防止分割市场、行业保护、规避招标等问题的发生,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完善功能

(一)充分发挥*市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交易活动中的作用。本市统一建立一个有形建筑市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区(包括开发区和郊区)、各行业不另设有形建筑市场。有形建筑市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本地区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区(包括开发区和郊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必须进入市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

(三)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入市有形建筑市场依法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征地费、市政配套费与拆迁补偿费)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依照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也必须进入市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承发包交易。

(五)完善有形建筑市场服务功能。要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收集、存贮和招标投标信息、中介机构信息,建设类政策法律法规信息、建设信息、施工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技术人才信息、分包信息、劳务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有形建筑市场要积极完善并拓展服务功能,为总包、分包双方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提供优良的服务。

(六)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要尽快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相关网络建设。建立和充实相关数据库,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

二、加强监管,规范运行

(七)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要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面向招标人、投标人集中办公的“窗口”。建设、工商、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指导,依法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要在有形建筑市场建立举报制度,积极、认真地受理群众的检举和控告。

(八)有形建筑市场发现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任,并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有形建筑市场应当妥善保存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等,制定相应的查询制度和保密措施,以便于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九)严格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收费行为。有形建筑市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相关费用,并向社会公布。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内部人员管理。有形建筑市场中的内部人员要严守纪律,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严禁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在履行服务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回避;实行定期轮岗制度等。对违反上述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并严厉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范文篇7

按照新的“三定”规定,我司的名称由原来的“建筑市场管理司”变为“建筑市场监管司”。与此前的职责相比,此次调整后我司的职责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增加了“拟定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的职责;二是增加了“拟定规范施工许可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的职责;三是明确了“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能调整中有取消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注册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在新“三定”方案中,建筑市场监管司的主要职责为: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认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

2009年我司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动力,深入调查研究,切实转变职能,进一步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管与服务,切实履行建筑市场监管司的职能,在部党组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2009年工作思路

2009年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思路是:贯彻党的*和*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解放思想,抓住主要矛盾,着力解决社会反映的突出问题,重点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和服务企业、服务行业这两条主线,健全法规体系,推进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建设,紧紧把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促进建筑业发展的目标,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研究统筹城乡一体化市场监管体制,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

2009年的重点工作

一是抓紧做好当前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的市场保障及社会稳定工作。为了保障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我们研究起草并已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与服务,保障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的通知》。按照“加强服务、依法监管、创新机制、促进发展”的原则,指导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增强服务意识,依法监管建筑市场,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为扩大内需投资建设项目提供有力保障和高效服务。针对当前的经济形势和春节两会前易发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引起社会的不稳定,我们将指导地方积极主动、搞好预案。同时,针对中小建筑企业反映的企业提取各种保证金较多目前已成为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劳务企业反映的税负较重等问题,我们将通过调研摸清情况,提出对策,与财政、税务、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沟通,切实减轻中小建筑企业负担。

二是着力解决社会反映的突出问题。针对当前社会反映的虚假招标和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加强薄弱环节的建设。以招标机构统计工作为着手点,加大对招标机构的分析和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其行为,并结合招标资质规定,严格准入清出。我们将研究制定加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管的办法,从探讨合同备案入手,进一步明确各方主体的责任,加强合同履约监管,进一步遏制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同时,我们将研究有关地方在管理农民工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探索农民工信息管理新模式,提高对劳务队伍的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促进建筑劳务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三是大力推进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建设。我们将加快研究制定《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完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法规建设。抓好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管理,切实落实个人执业责任。我们将进一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利用已公布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逐步健全有效的诚信奖惩机制。具体将抓好3件工作:抓好各地不良信息上报;研究推进诚信行为信息的应用,使其在行政许可、招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等方面发挥作用;试点地区要继续深化信用体系的功能,在加强市场动态监管的具体做法上争取突破。此外,我们将进一步扩大担保试点城市,积极培育担保机构,支持市场主体之间自愿采用担保保证、商业保险等手段规避风险;研究建立加强工程担保办法,引导工程担保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还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制度,加快企业资质的网上申报、审查工作,增加透明度,方便企业,提高办事效率。

四是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统筹城乡一体化监管。我们将继续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数据库、个人注册数据库,实现与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的项目数据库的整合与联动,加强企业资质、个人注册资格的动态监管。加强联动机制的建设,主要是在招投标、施工许可、项目的建设实施以及竣工验收等工程建设的几个重要环节实现联动监管,提高监管的有效性。此外,我们将加强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的市场研究,统筹城乡一体化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层级管理,加大对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争形成合力。

五是深入调查研究.抓好行业发展工作。我们将组织成立部勘察设计行业战略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和部建筑业战略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深入调查研究勘察设计行业、建筑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促进行业发展的战略研究。研究制定支持西部地区建筑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继续推进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发展,出台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合同范本、管理办法,以促进企业结构调整。我们将组织做好《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合理分工机制的研究》、《规范工程施工总分包活动的研究》、《建设项目投资方式与组织实施方式研究》、《促进我国建筑业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研究》四个重点课题的研究工作,为今后制定政策和行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我们将指导行业协会建立自律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范文篇8

因此如何利用现代化的手段减小建筑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建立信用体系,促进建筑产业健康安全发展是我国现阶段政府信息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十五”期间,我国建筑业相关政府部门的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展。各部门已基本完成内部局域网建设,有的部门已经完成了其关键业务系统的建设。

建设行业针对建设领域的各个环节开发了勘察设计管理系统、招标投标管理系统_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系统、工程监理管理系统、造价管理信息系统,建筑业企业及中介机构管理系统、执业人员资格管理系统等建筑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但是在我国建设项目政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存在着建设项目生命周期内的相关系统建设不平衡,系统兼容性差,信息资源开发与应用不足、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还未形成等问题。造成了数据、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

究其原因,除了存在资金不足,缺乏相应的信息化标准和相关的法律保障之外,其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国现有的建设项目政府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仍然延续了传统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管理体系。局限于对原有管理职能部门的功能复制,缺少统一规划。

我国原来的建设项目管理体系属于职能需要,各划一块,如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归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归口商务部管理,建筑业归口建设部管理,公路、铁路、航空项目建设还要得到有关公路、铁路和航空管理部门的许可。所以在进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时,各部门仍然各自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的系统建设,根本役有针对建设项目生命周期管理信息流的特点结合起来整体统一规划,从而形成了建设项目政府管理链条上的一个个信息“桥堡,’。无法实现横向和纵向信息传递,阻碍了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的信息流通,没有实现以现代化手段促进建筑市场中的信息共享。

发达国家建设项目的政府管理信息化

(一)新加坡建设项目政府管理信息化

作为电子政务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的新加坡,建设项目政府管理系统是相当完善的。1991年,新加坡工T2000总体规划启动,其中有关于建筑和房地产部门的增值I算机网络CORENET即建筑和房地产网络,支持不同建筑活动的建筑和房地产综合系统、EDI电子数据交换及CORENET商务系统的推荐策略。

新加坡建筑房地产网CORENEI’是由国家发展部和国家建设局负责的对建筑业进行业务重组的主要IT项目。经过了几年的信息化建设,建筑和房地产综合系统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全过程系统实现文字、图片两种格式的文档在线递交审批的。CORENET的核心目标是:通过项目有关信息在项目各参与方中的有效流动,加快建设项目计划与评估过程;实现与设计相关工作的流水型工作流程,评估建筑设计与法定标准的一致性使人为因素降到最小,达到共同的采购程序与文档标准。通过CORENET,建筑和房地产业的公共部门和私人企业可以与自动规范的审批程序相连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够通过互联网得到房地产发展的有关信息,并递交相关申请得到政府的审批。

通过CORENET,大大缩短了新加坡建筑与房地产业的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在13个协调部门的周转时间,节约了时间、提高了信息透明度,有效地减小了信息不对称性。

(二)美国建设项目政府管理信息化

在美国,与建设项目管理有关的公共机构有两个:商务部(DepartmentofCommerce)和住宅与城市发展部(DepatrmentofHousingandUrbandevelopment)。目前,这两个部门已经进入运用电子政务系统进行网上数据处理和政务整合阶段。各市相应的管理机构与各区(小市)之间的管理机构、各管理机构与各承包商、管理机构与各专业协会都采用基于INTERNET的管理系统。各建筑物的基本概况,各在建工程的各种数据,各协会专业工种的结构及队伍素质状况,各工地的进度、质量安全及电气、锅炉等各种设备的运转情况等全部输入电脑,随时可以查阅各种数据。甚至连项目报建制度也采用电脑手段。各承包商、业主不需要书面资料报建,可以把项目的各种数据资料直接输入电脑报到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直接从联网电脑中审批报建手续。还有所有申请竣工的报告,也输入计算机软盘,审查批准后,也通过计算机输送给申请方。这样达到了信息共享,全程监控,有效地防范了不对称信息的产生。

建设项目政府管理信息—体化是建立建毓开溺秸用体系的有效途径

(一)建设项目相关政府管理体系的变革与完善业务再造

建设项目政府管理信息一体化发展,首先要求我国建设项目行政管理业务整合。因此要进行建设项目管理业务整合,就必须对建设项目政府管理职能部门的业务进行梳理,对现行建设项目管理体系进行重新整合和科学的分组,形成层次分明、结构清晰的建设项目管理业务体系。其次,结合建设项目生命周期特点,优化政府管理业务流程。业务流程优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进化的过程,一项业务的流程在一定时期是先进的,在另一时期就可能不适应了。建设项目政府管理业务流程的优化有很大的空间,包括的范围也很广,业务流程的优化包括关键业务的重大变革,这些变革有的属于某些行政管理部门内部自行解决的问题。例如质量安全一体化管理取代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是建设管理部门需要解决的自身问题,有的是需要在政府部门之间共同研究才能解决的问题,例如建设项目生命周期内的审批程序,有的需要在行政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审批手续方面进行的改革,例如电子方式申报、网络注册等。无论是管理业务整合还是流程优化,都将从组织管理上触动我国传统的建设项目管理体系,无疑会推动我国建设项目政府管理体系的变革与逐渐完善。

(二)标准规范一体化发展

建设项目政府管理信息一体化发展的目的之一,是促使建设项目生命周期内相关信息、数据有效流动和共享,这必然要求具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如近年来兴起的国际标准,IFC(IndustryFoundationClasses)标准已在发达国家的建筑规划、建筑设计、工程施工、电子政务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处于基于该标准的建设项目管理系统。建设项目政府管理信息一体化发展必然会推进政府审批备案、建筑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运营维护的标准规范一体发展,增加了建设项目的规范化运作,减小了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土壤环境”。

(三)软件、硬件平台和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一体化发展

建设项目生命周期涉及的政府监管业务范围广泛,包括了企业资质许可、建设环境监测、用地监管、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审计监管直至运营监管,涉及到投资、土地、规划、工商、税务等l0多个行政部门。如果每个部门各管理一段而信息不能共享,造成信息不完全导致决策失误。如果一个部门全程监管,监管成本太大不可能实施。而且各部门的监管系统不仅需要满足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企业管理、执业人员管理、项目管理等多方面的业务需求,同时需要满足跨行业数据查询、数据挖掘和其他监管系统的信息管理、数据融合、汇总分析和行业发展预警预测等辅助决策的特定需求。因此,建设项目政府管理信息一体化发展将使投资、土地、规划、工商、税务等l0多个行政部门的相关信息有机融合在一起,使项目最初批准的可行性方案、用地许可乃至拆除方案信息“一次输入,全程应用”,将有效实现建设项目管理链间的信息交换,改变现存各应用系统垂直、横向割裂的状况。因此,建设项目政府管理信息一体化将促使各个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集成、信息资源实现统一规划、开发和利用,提高各硬件平台、软件平台、网络平台和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增加信息的共享和透明度,减小建筑市场中政府部门与建筑市场主体之间、建筑市场主体之间和建筑市场主体与业主方的信息不对称,将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尽快形成。

建设项目政府管理信息一体化的相关对策

结合国外建设项目政府管理信息化的发展特点,我国建设项目政府管理信息一体化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发展:

(一)成立协调管理部门,引导建设项目生命周期内有关各政府部门的管理信息系统有效集成建设项目生命周期内有关各政府部门的管理信息系统有效集成,为实现建设项目政府管理信息一体化发展提供了平台,为政府高效审批备案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工具。

在我国有关政府部门的统一领导规划下,可以将建设项目生命周期的各个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集中在同一个管理信息系统内,实现对工程全过程的有效监管,改变各工程数据分散在各部门中、在现有的业务流程中无法把各数据库连接起来的状况。把工程项目建设流程监管中的施工图审查、邀请招标核准、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合同管理、检查监督、行政处罚等几个主要环节相链接并共享相关信息,从而实现对建设项目的生命周期内的高效化管理。

(二)以公共服务为主导,促进土地资源网、建设招标网、工程建设信息网及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的有效链接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使人们需求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对建筑产品的质量、建材的应用和售后服务要求越来越严格。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政府和企业为不断满足消费者的这种需求必须将已有相关联的信息网进行整合,实现不同应用与数据的关联配合。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范文篇9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地区的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汇总和公布,逐级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整、及时报送。

第六条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自行或通过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检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执法检查、督查和举报、投诉等工作,采集不良行为记录,并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行政处罚情况,及时公布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

第九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资源整合和组织协调,完善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联动的业务监管体系,在健全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做好诚信信息的工作。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可依托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资源条件,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十条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

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确认的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地之日起7日内报建设部。

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有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参照本规定在本地区统一公布。

各地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要逐步与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

第十一条对有误的信息,由该信息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正,根据被曝光单位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保证信息的准确和有效。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推进各地诚信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逐步开放诚信行为信息,维护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在健全诚信奖惩机制的过程中,要防止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新的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

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将信用记录信息与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数据库相结合,实现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地方性法规对本办法和认定标准加以补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高检会[*4]2号)要求,准确把握建立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做好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将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

第十七条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单位(如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供应单位等)和实行个人注册执业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的诚信行为信息,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范文篇10

建市[2003]2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各地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中的作用,现将《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附件: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年11月26日

目录

一、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制度…………………………(1)

(1)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职责……………………………(1)

(2)有形建筑市场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2)

(3)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流程图……………………(6)

(4)有形建筑市场档案查询和保密制度………………(6)

(5)有形建筑市场公文处理制度………………………(11)

(6)有形建筑市场信息工作制度………………………(13)

(7)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承诺制度………………………(14)

(8)有形建筑市场信访工作制度………………………(15)

(9)有形建筑市场会计监督制度………………………(16)

(10)有形建筑市场行风监督制度………………………(18)

(11)有形建筑市场首问责任制度………………………(20)

(12)有形建筑市场责任追究制度………………………(20)

(13)有形建筑市场廉洁自律管理制度…………………(22)

(14)有形建筑市场文明礼貌制度………………………(24)

(15)有形建筑市场文明窗口制度………………………(25)

(16)驻场各部门职责……………………………………(25)

(17)监察部门制定的进驻有形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制度………………………………………………………(26)

二、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管理制度……………………(27)

(1)工作人员职业守则…………………………………(27)

(2)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行为准则…………………(27)

(3)有形建筑市场工作人员工作纪律(十不准)………(28)

(4)窗口工作人员管理考核办法………………………(28)

三、有形建筑市场各方交易主体管理制度………………(30)

(1)入场交易资格………………………………………(30)

(2)评标委员会组建及评标……………………………(31)

(3)进场交易程序………………………………………(32)

(4)进场交易各方应当遵守的场内守则………………(37)

(5)监督管理……………………………………………(38)

四、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活动管理制度………………(40)

(1)招标公告工作制度……………………………(40)

(2)信息工作制度…………………………………(41)

(3)中标结果公示制度…………………………………(42)

五、有形建筑市场评标专家管理制度……………………(43)

(1)评标专家守则……………………………………(43)

(2)评标专家抽取管理程序……………………………(44)

(3)评标专家名册管理规定……………………………(45)

(4)评标专家考核制度…………………………………(45)

(5)评标室管理制度……………………………………(46)

六、有形建筑市场举报投诉管理制度……………………(48)

(1)举报投诉管理办法…………………………………(48)

(2)有形建筑市场确保实施的三项措施………………(49)

(3)驻场纪检监察工作制度……………………………(50)

附图1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流程图(A)……………………(51)

附图1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流程图(B)……………………(52)

附图2有形建筑市场联合办公流程图………………………(53)

附表1有形建筑市场窗口办公人员考核表…………………(54)

附表2有形建筑市场窗口办公人员替岗通知书……………(55)

附表3有形建筑市场窗口办公人员批评通知书……………(56)

附表4有形建筑市场窗口办公人员警示通知书……………(57)

附表5有形建筑市场窗口办公人员离岗通知书……………(58)

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示范文本

一、有形建筑市场运行和管理制度(一)有形建筑市场工作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等。

2、为工程发包承包交易的各方主体提供招标公告、投标报名、开标及评标的场地服务以及评标专家抽取服务,为交易各方主体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的配套服务。

3、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派驻有形建筑市场的窗口提供办公场地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服务,实现有形建筑市场“一站式”管理和服务功能。

4、依法办事,遵守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有关手续,严守秘密,创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

5、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信息网络,实现信息收集、功能,为交易各方主体及驻场部门提供高效的网络化办公系统。

6、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基本建设程序等咨询服务,提供有关企业资质、专业人员和工程建设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

7、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对评标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和考核。

8、负责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等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为有关部门及单位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9、对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

10、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企业和执业资格人员的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形成档案,按规定提交给有关部门或向社会公布。

11、加强对交易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驻场部门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进行考核评比,组织实施社会公示制度,抓好督办整改工作。

12、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不乱收费,不随意减免费用。

13、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有形建筑市场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有形建筑市场办公室工作职责1、负责有形建筑市场对内对外的组织协调工作:(1)落实、督促各项工作的执行和完成;(2)拟订有形建筑市场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3)协调、完善各部门工作岗位责任制;(4)负责信访、提案的归口管理以及对外接待工作;(5)负责对外宣传工作。

2、负责有形建筑市场文秘工作:(1)文书往来和印信管理;(2)起草有形建筑市场工作总结、报告文件、记录和整理工作会议、大事记等;(3)负责文书核稿工作,并分类收集归档。

3、负责人事、劳资管理工作:(1)职工人事档案以及职工调配、辞聘与岗位考核;(2)、审核、调整和报批职工劳动工资;(3)职工业务培训、职称评聘等有关工作;(4)职工劳动纪律和在岗工作礼仪的考核。

4、负责行政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1)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和保管;(2)车辆的安全运行、维修等工作;(3)负责房产管理、维护等工作;(4)职工福利、低质易耗办公用品的管理;(5)职工食堂、医疗保健、环境卫生的管理;(6)安排值班室的值班、检查保安人员工作;(7)安全消防、保卫等管理工作。

5、完成有形建筑市场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服务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发包承包交易的入场登记服务。

2、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的服务。

3、负责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的投标报名服务。

4、负责将投标报名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5、负责投标企业数据库的建立、维护等管理:(1)录入投标企业相关资料,建立投标企业数据库;(2)对投标企业数据库实施动态维护,办理数据资料变更。

6、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开标、评标服务工作:(1)负责开标、评标场地安排服务;(2)负责开标过程中的数据输入和现场记录服务;(3)负责将开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

7、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使用管理、评标专家的抽取服务。

8、负责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项目的相关数据整理、资料收集工作。

9、完成有形建筑市场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形建筑市场信息管理部门工作职责1、建立和管理有形建筑市场的内部管理网络,实现有形建筑市场和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派驻有形建筑市场各窗口单位办公的信息化、网络化和自动化。

2、建立与有形建筑市场各相关部门、专业市场、区县分市场的工作信息交换平台,建立本地区有形建筑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并进行必要的维护、业务指导和协调,负责对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培训。

3、根据建设部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地区建设工程信息网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4、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企业和执业资格人员的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形成档案。

5、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报表统计工作。

6、完成有形建筑市场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形建筑市场咨询服务部门工作职责1、宣传、贯彻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活动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对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的问题进行咨询。

2、分析、研究建筑市场的发展动态,针对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开展专题性研究。

3、根据需要,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人员岗位培训、业务技能培训等工作。

4、完成有关课题的调研工作。

5、完成有形建筑市场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形建筑市场行风监督部门工作职责1、加强有形建筑市场自身的行风建设,促进有形建筑市场各窗口单位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有形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受理对招标投标和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3、邀请或接受人大、政协代表、特邀监察员、新闻媒体等对有形建筑市场的检查和监督。

4、完成有形建筑市场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有形建筑市场财务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会计核算工作。

2、按有关规定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3、编制有形建筑市场财务预算和财务计划,并监督分析执行情况。

4、负责有形建筑市场日常财务开支工作。

5、参与拟定有形建筑市场的经济活动计划,依法对经济活动实行会计监督。

6、为有形建筑市场的资金运用提供方案。

7、制定有形建筑市场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8、完成有形建筑市场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三)有形建筑市场工程交易流程图(见附图1—2)

(四)有形建筑市场档案查询和保密制度有形建筑市场档案管理工作制度1、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档案应当进行收集、整理、保管。

2、有形建筑市场文书、人事、财务、物业、党群、工会等资料应当归档、立卷和保管。

3、为有关部门和有形建筑市场提供档案借阅服务。

4、对档案的保存期进行鉴定,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存、毁意见。

5、定期对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必要的分类、统计和保管。

6、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做好对档案的防盗、防火、防尘、防潮、防虫等管理。

7、做好日常文件材料的立卷和保管。

有形建筑市场会计档案管理制度1、会计人员要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单位预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定期收集、审查、核对。

2、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由财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报表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财务会计部门编制移交清册,并移交到本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保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范文篇11

[论文摘要]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由于信用主体间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导致建筑市场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而信用信息供给不足则是产生信息不对称的根源。通过分析已有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现状可知,由于政府部门拥有的信用信息对社会开放程度低及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等原因,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难以共享。进一步通过数学模型进行机理分析可发现,建筑市场各主体在信用信息供给中存在的“搭便车”现象,是各主体缺乏投资建立信息平台主动性的原因。应赋予各信用主体所提供的信息以合理的价格,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各主体提供信用信息的积极性,促进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共享。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建筑市场信用缺失,会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和投资效益,加大企业经营成本与风险。笔者认为,信用主体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导致失信的主要原因,而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供给不足则是产生信息不对称的最终根源。以下具体展开分析。

一、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供给不足的原因分析

近年来,为响应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筑业企业信用系统”和“中国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等为标志的信息系统已初步建立,各地建筑市场的征信和数据库建设也取得一些成果,有关建筑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数据库等正在加快建立和逐步完善。但这些与真正的“征信”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数据库信息不足,信息质量难以保证

目前数据库中所拥有的信息大多是建筑企业基本情况、行业管理信息和工程业绩。这些信息是企业按照系统要求自行上报的,有利于企业的正面信息容易得到反映。建筑市场其他信用主体行为,如:付款记录、履约记录、运营状况等更广泛的信息则缺乏。

2.信息的动态性和可持续性不够

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建立起来的数据库,主要通过年度审查和通知上报数据来更新,数据滞后,时效性差,缺乏动态性。而国际上大型征信机构的征信数据一般三个月更新一次,并持续跟踪修正。目前我国建立的建筑市场征信数据库(信用档案)多属于基本信息查询系统,如何保证其可持续性运转还亟待研究和开发。

3.政府部门拥有的信用信息对社会开放程度低

政府部门掌握了能够评价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重要依据。由于缺乏全国性法律法规的支持,存在于政府内部的信用信息,经常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联系在一起而未向社会公开。同时,现实的和潜在的利益也助长了信息的封闭。目前,只有部分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本实现了部分信息(如:企业注册数据)向公众的开放。长此以往,征信机构根本无法采集到有价值的信息,也难以形成准确、全面、公正的信用评价报告。

4.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难以实现信息共享

按照建设部的要求,有些地区投入了相当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开发信息系统并建立了企业数据库。开通了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但由于国家缺少统一的技术评价标准并监督实施,因此各地平台信息相互独立,互不衔接,资源不能共享。建设主体在不同地区填报信息时,很有可能错报或瞒报致使信用信息失真,造成重复劳动,资源浪费。

二、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供给不足的经济学机理分析

根据建设部2003年制定的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共同建立了长江三角洲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通过该平台,可以查询违规的责任主体、受处罚的项目、不良行为事实、处罚依据以及处罚措施。目前,该信用平台建设依据比较充分、运行相对完善。虽然长三角地区为全国的试点地区,但是,从信息供给和的实际情况分析,大多数是在出现重大伤亡事故后才进行公告,其他信用缺失等不良记录很少涉及。各省(市)及信用主体仍然希望尽可能多地提供并自身优良业绩,希望尽可能多地从平台中获取他方信用信息,而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特别是不良记录想方设法地掩盖。出现上述种种情形的深层次原因必须运用经济学原理进行分析。

当前,收集、处理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信息和建立数据库的成本较高,而从数据库中调取、使用的成本较低。这就是信用信息具有的高首稿成本和低边际成本。每个主体都希望以低成本甚至免费从中获取信息,不愿意投资建立信息平台,这在经济学上称为“搭便车”。下面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分析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供给不足的机理。

建筑市场中信用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咨询单位等,为表述方便以i和j代表主体,G代表各信用主体自愿提供的信息量。根据规模报酬不变原理,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总供给量是:G=G+G2+G3+AG,(1)设信用主体i的预算约束为Y一PX+PG。表示收人,表示消费私人物品的数量,和P分别表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价格。假设主体只消费私人物品和信用信息一种公共物品,以Ui(X,G)表示效用函数。

由于目前建筑市场未建立相应制度和机制,主体i独立决定供给量G,其他主体的供给量为G,,可以合理假设认为G固定,且J选择能最大化u的G。令i的目标函数是Q,并使其最大化

由于J的购买给定,因此(5)式说明主体i会把信用信息当作私人物品购买,即的效用最大化导致公共物品替代私人物品的边际率等于它们价格的比率,这称为纳什均衡。将方程(5)与帕累托最优条件作比较,使下述福利函数最大化:

其中,所有>0。使w最大化的X和G,会成为一种帕累托最优分配。总预算约束为:

其中是关于预算约束的拉格朗日乘数。(8)式符合萨缪尔森所说的存在公共物品时的帕累托最优条件,并要求所有主体的边际替代率之和必须等于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价格的比率。

如果信用信息G和私人物品X在各主体的效用函数中是正常物品,则

(9)式说明纳什均衡条件下所提供的信用信息量极可能小于帕累托最优数量。即满足(9)方程时所消费的G数量和Xi数量分别比满足(5)的条件时更多和更少。

在建筑市场中,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不同:一方对自己的经营状况、履约能力及其资金的配置风险等真实情况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趋利动机往往诱使其采取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则较难获得这方面的真实情况,在交易中处于劣势。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目前缺少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信用监控及评价机构,信用信息透明度低、搜集企业信用信息困难,因此无法对某一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有效传播。这种“信息不通”、“信息不对称”给失信者以可乘之机,方便他们“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被查处之后仍能易地“重操旧业”,能够毫不畏惧、毫无愧意地与新的契约对象进行不对等的一次性博弈。

同时,由于缺少严格的约束机制,每个主体都希望其他主体提供的信用信息能为己用,而很少会主动提供自身信息,特别是不利于自身发展的信息。自愿独立的信用信息供给量越少,就会导致小于帕累托最优数量的供给量,随着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增加,两者差距将会不断加大,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加剧。

为了更加清晰地解释,下面考察U作为柯布一道格拉斯效用函数的特征,假设

由上式可知,主体认为其他主体提供的信用信息数量越大,则i的自愿供给量越小。

假设每个主体的收入y相同,所有主体选择相同的G,经整理分别得到主体i和建筑市场的信用信息纳什均衡与帕累托最优供给量

如果t’l>1,两者比率小于1,随着的不断增大,它趋于零。也就是说,随着建筑市场信用主体的增加,两者的比率越来越大,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会越来越严重。

通过以上两方面的分析可知,由于政府、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咨询单位等信用主体掌握信息的能力、数量存在差异,而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机制来保证信息的公正、公开和有效传递,同时,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使得掌握信息能力和数量占优的信用主体,为了谋取在建筑市场上更大的利益,就可能有目的、有策略地利用信息,按照自身目标对信息加以隐藏和扭曲。因此,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供给严重不足,信用主体间信息不对称。对比发达国家,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已经成为一种商品,只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就可以了解到市场中其他主体的资信状况,无形中形成了对建筑市场的信用约束。

三、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为了削弱信息不对称现象,扭转建筑市场信用缺失的现状,需要完善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促进信用信息的共享。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信用信息供给责任

立法机构应根据我国建筑市场信用方面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在新制订的国家信用管理法规中,如《征信管理条例》,应包含有建筑市场信用的专门条款,这样,既有利于解决建筑市场制度供给不足问题,又可防止制度供给过剩。

作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建设部可授权相关协会、学会或金融机构作为建筑市场的信用服务机构,以这些委托机构和民间信用服务机构为主体,制定和完善针对建筑市场的信用信息采集、披露、评级和使用的具体标准和实施办法,并进行宣传、讲解和说明。

2.政府统一制定评价标准,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建立建筑市场信用数据技术支撑体系,整合资源,有序开放,充分利用。具体步骤是:一是鼓励和支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标准建立数据库;二是在建立各部门基础数据库的同时,建立部级和省级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交换平台;三是有序开放信用信息数据库;四是积极推进信用数据库建设的标准化;五是鼓励信用服务企业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开发适合我国建筑市场主体特点的评分模型,设计各具特色的征信产品,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同时,进一步明确政府在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中的地位,发挥政府规划、指导、组织、协调、服务的作用,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参与制定行业规范与标准,分级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建立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公共披露系统;以建筑行业协会为主体和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同业信用信息系统;以建筑企业自身为主体和风险管理为基础的自我内控独立信用信息系统;以信用服务为主体和市场运行为基础的信用服务信息系统。因此,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应是政府、协会、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同步发展各自的信用信息系统,最终形成不同层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范文

加强法制建设,提高与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通融性

“WTO”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法制建设和增加法律的透明度。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的一些协议,使得各成员国政府修改竞争规则变得非常困难,在几乎每一个涉及贸易环境的领域,成员国寻求多变、歧视性和保护性的政策都将受到世贸组织规则的制约。虽然中国已加入“WTO”几年了,但仍需尽快按照国际建筑业的行业规范来管理我国的建筑业市场和建筑企业。其一,要深入了解和准确把握双边和多边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有关规则及作用,积极实施“走出去”的战略,开创我国建筑业发展的新局面。要适应“WTO”规则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的要求,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清理、修改和新的立法方面的工作。其二,中国加入“WTO”后,一切必须按“WTO”的规则办事,如国民待遇、透明度,使我国在立法和行政管理上不能完全自己做主,要与国际接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增强依法经营观念。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协定与协议和有关的国际惯例将成为约束和规范中国企业行为的依据和准则。同时,中国应加强建筑业法制建设。强化《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建筑行业法律法规的实施,认真规范国内建筑市场,通过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整体推进、逐步扭转建筑市场无序的局面。建立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推动建筑市场进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建立风险担保制度,维护承发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建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初步建立中国建筑业法律体系框架,切实提高与世贸组织的通融性。

强化管理机制,构筑中国建企参与国际竞争新优势

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有利于建筑企业的发展。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为建筑企业合理利用各种资源,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有利的保证。中国建筑业应把提高竞争力的重心放在管理体系的建立方面,进一步转换企业的内部机制,强化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加强三项制度改革,建立适应“WTO”要求的管理体系。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促进了国际间的经济联系和合作,经济竞争也出现了新态势。经济全球化对中国企业,特别是建筑企业的影响将十分明显。经济全球化是一柄双刃刀,它既有利于国际范围内建筑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从而有利于建筑企业利润的提高;又将使发展中国家和经济弱势国家的建筑业,在竞争中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在国际上,体现建筑业水平的国际认证,主要包括: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M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目前,在国际市场上,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环保项目应运而生,如污水处理、危险品废物处理。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项目要求承包商必须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文明施工,减少过去施工工地尘土飞扬的现象并尽量减少噪音污染,同时,在使用的建材方面要符合环保要求,不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中国建筑业应抓紧三大国际标准认证,并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从而提高与国内外同行竞争的能力。

建立信息网络,及时了解国际建筑市场的发展动态

21世纪是信息时代,将会有更多的建筑工程信息,通过各种渠道广为传播。中国建筑业应当及时捕捉和掌握国际承包市场的信息,制定相应对策。建筑企业应及时有效的得到第一手信息。同时,信息要有覆盖面,这就需要建立自身的信息网络,要通过海外机制和以世界各地的承包商、商、供应商及驻外使馆、经商处等为中心,建立国际信息网络,同时不断拓展信息渠道,以便及时准确反映世界建筑市场情况,增加进入国际建筑市场的机会,为中国建筑业开拓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创造条件。企业要高度重视国内外的信息,及时扑捉信息、获取信息、分析信息、利用信息,进行快速科学的经营决策。切实加强建筑企业信息化建设,加快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管理效率。

强化科技创新,大力提高中国建企的国际竞争能力构筑人才优势,建立以人为本的国际化人资体制

随着建筑市场的日趋国际化,国外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将冲击国内的人才管理模式。许多国际跨国建筑集团将进入中国建筑市场,而这些建筑集团推行的是“本地化”策略,即建筑原料采购供应本地化和人才本地化。特别是后者,不仅使外方最大限度地利用了本地人的优势,也为中国建筑人才提供了充分发挥个人才智的契机和舞台。而外企丰厚的薪金、良好的福利,较好的发展前途深深吸引了大批国内优秀的建筑人才。因此,对中国建筑业来说,加强用人机制改革已迫在眉睫。中国建筑企业应舍得投入,一方面在学校和社会上招聘一些人才,另一方面对一些有发展潜力的员工进行在职培训,包括送到国内外高等院校和国际著名建筑企业培训。有的企业可能认为企业培养人才,一旦成材,就会出现流失的现象,得不偿失。不可否认这种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但是企业不能因噎废食,放弃对人才的培养。中国建筑企业应当创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机制和环境,通过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企业竞争力。尊重人才,关心人才,用好人才,这应成为中国建筑业“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实施灵活策略,不断加速中国建筑企业国际化进程

中国建筑企业要想在国际建筑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准确定位,合理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技术创新战略和市场开发战略,并根据建筑市场的不断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中国建筑业应加强与国外著名建筑企业的合作。目前,运用“优势联合”,这是近几年大型国际工程中常用的方式。举世闻名的英吉利海峡第一条海底隧道工程,参加竞争的承包商,有的是西方发达国家建筑公司之间联合,也有西方国家建筑企业与第三世界国家的建筑公司的联合,以及第三世界国家的建筑公司的联合。其目的是发挥资金、技术、劳动力等方面的优势,以期在竞争中获胜。中国建筑业应根据本身特点,适应潮流,加强联合,在联合中壮大自己,发展自己。中国建筑业为了国内和国际建筑市场竞争的需要,在抓好对外承包劳务这个主业的同时,应走经贸结合,承包劳务与境内兴办实体相结合,对外承包劳务与海外投资相结合的道路,不断拓宽业务范围,增强综合实力,提高效益。中国建筑企业应立足发展大局,接受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协定与协议,改变被动状态,主动出击,积极参与世贸组织活动,在参与多边贸易基础上,积极与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建筑企业进行合作,提高企业竞争力,加速国际化进程。

加大结构调整,加快实施国际集约化发展战略

目前,国际建筑业宏观环境呈现出新特点,其中很重要的方面是世界范围内的结构调整和产业重组规模空前。中国建筑企业应加大结构调整的力度,既要面向国内外市场需求,又要充分发挥本地优势,坚持市场导向和发挥区域优势紧密结合的原则。以市场为中心,充分发挥市场的引导作用,不断调整结构模式,不断优化资源配置。认真研究国内外建筑市场发展规律,挖掘建筑市场发展潜力,找准建筑业结构调整的切入点。区域优势的发挥,必须以建筑市场为向导,把区域优势充分发挥起来,提高中国建筑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这样通过加快中国建筑企业结构调整,推进跨行业、跨地区、跨企业的资产重组和强强结合,形成一批具有综合总承包能力、融资能力强的大型、特大型建筑企业集团,提高国内外建筑市场的竞争力,加快建设部出台的建筑企业综合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三个层次的结构体系的实施步伐。中国建筑业应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发展多元化产权结构的混合经济,提高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能力,增强建筑企业的发展后劲。当然,中小型建筑企业要在“小而精”、“小而强”的道路上,在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上下功夫,这不仅是市场的需要,而且也是今后很多中小型建筑企业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上得以生存的良好选择。中国建筑业应抓住当前的良好时机,通过“激励机制”规范经营成果的利益分配;通过“监督机制”监控中国建筑企业管理者行为;通过“制约机制”实施有效的控制。通过“三大机制”的运用,不断优化结构布局,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加快集约化进程。

加强经营开拓,努力提高国际建筑市场的占有率

目前,我国已加入“WTO”,为中国建筑企业大规模进军国际建筑市场创造了条件,中国建筑企业应当充分用足、用好对外签约权,实施“外向带动、输出兴业”的战略,扩大海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劳务输出,努力实施对外承担设计、房地产开发以及工程咨询、建筑监理、技术服务等。过去由于我国不是“WTO”成员国,很多国外的项目我国建筑企业不能承建,只能做当地外资项目,如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部分私人投资项目,并且受到的限制也很多。中国加入“WTO”后,国外建筑企业可以进入中国建筑市场,同样,中国建筑企业也可以进入国际建筑市场,这将为中国建筑企业跨国经营创造良好的条件。建筑市场开放后,国内的一些项目将开始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招标,将有更多的国外建筑企业参与,我们将可以学到国际上先进的工程管理方法。这样,可以提高中国建筑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有利于中国建筑业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为中国建筑企业跨国经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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