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管制范例(12篇)

来源:收集

对外贸易管制范文篇1

关键词:对外贸易法;地位;作用;问题;修改

一对外贸易法在当今世界各国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对外贸易法是指国家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宪法、对外贸易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外贸易法在当今世界各国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们认为,一部法律的重要性,是由该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决定的。对外贸易法调整的是一国对外贸易及投资法律关系的。而在当今世界,各国外贸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外贸法地位也日趋重要。随着WTO在国际贸易中的影响日益加大,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经济大国的经济发展,对国际贸易的依存度越来越高。所谓外贸依存度,是指一国对外贸易总额(外贸进出口总额)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用于衡量该国经济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的高低。经济最发达的占世界经济总量1/4的大国美国,外贸依存度为20.7%,日本作为世界经济第二大国,为20.1%.【1】这些国家重视外贸法的程度也愈来愈高。美国从其独立之日起,就特别重视外贸,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在200多年的外贸发展历程中,尤其是二战之后,美国已成为国际贸易中起主导作用的国家,但是从60年代起在日本及70年代日益强大的欧盟的强烈竞争下,使其外贸法既有管理本国进出口功能,又有在竞争中趋利避害的服务功能。“在美国,国际贸易是最热门的话题,外贸法也是最为社会关心的法规之一。因为它直接涉及美国人的就业问题,同时也直接影响美国人民的生活质量。”【2】因此,对外贸易法在这些西方贸易大国早已越出了一般部门经济法的范围,无论从立法和执法的角度,都赋予其特别重要的地位,给予非同小可的重视。

美国宪法明确规定,对外贸易的管理权直接掌握和控制在国会手中。该对外贸易管理权是通过制定法律、批准条约、决定征税以及掌握开支等方式行使的。行政部门则负责外贸法的实施和执行。美国政府中负责对外贸易管理的机关决不只由商务部负责,它同时还设有其他部门共同负责,主要有美国贸易代表以及一个独立机构———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还专门设有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分别受理一审和二审的国际贸易案件。美国总统作为行政最高长官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享有很大的权力,他可以直接介入贸易事务并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采取措施,在是否采取保障措施、贸易禁运、贸易制裁等方面享有最终决定权。

美国对外贸易法的内容丰富而具体,仅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就达1000多页,其内容涉及贸易待遇,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互惠待遇、普遍优惠待遇、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进口救济与贸易秩序,包括反倾销法、反补贴法、保障措施、调整援助【3】、市场扰乱【4】、不公平贸易做法【5】和非经济原因【6】的进口管制;出口促进与管制,包括301条款制度【7】和贸易促进、出口管制。日本政府的贸易管理组织主要包括日本贸易会议、经产省、大藏省、日本银行、日本进出口银行、经济企划厅、公正交易委员会等。但日本贸易会议的主席由内阁总理大臣亲自担任,其成员包括经产省、大藏省、农林水产省、外务省、运输省等重点省大臣、日本银行及进出口银行总裁、公正交易委员会委员长、经济企划厅长官等组成。日本的特点是总理亲自处理,重要部门联手共管外贸。

欧盟负责制定和实施贸易政策的主要机构包括欧盟委员会(欧盟的行政机构)、欧盟理事会(欧盟的执行机构)、欧盟议会(代表欧盟的公民)和欧洲法院。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到,西方国家的外贸法的特殊重要地位表现在:

(1)由最高权力机关立法;

(2)由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实施;

(3)全国一盘棋,主要部门及其第一把手亲自参与对外贸易法的执行;

(4)内容详细灵活,在管理国内进出口的同时,强调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和拓展。

二我国应对对外贸易法予以特别重视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10年来,我国的外贸发展特别迅速。1978年进出口额仅为206亿美元,1994年贸易总额为2000多亿美元,而2002年我国的进出口额达到6200多亿美元,在世界贸易大国中的位置已上升到第6位;今年上半年的发展势头更是强劲。我国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协议投资金额已达8300亿美元,实际投资额达4500亿美元。我国共批准设立三资企业已超过40万家。同样,我国国民经济对外贸的依存度也十分高,有经济学家统计,2002年我国国民经济对外贸的依存度高达44%.【8】尽管各国测算外贸依存度的方法不同,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即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外经外贸工作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将越来越不可忽视,因此,作为调整外经外贸工作基本法的对外贸易法理所当然要得到应有的重视。但是相对于西方贸易大国,我国的对外贸易法起步晚,重视不够,当然这与我国长期以来进出口数量有限,国民经济对外贸的依存度弱有关,但是,从现在我国外贸的实际情况出发,外贸法的重要性已经凸现,外贸法应该予以重新定位并提到重要日程。

三当前对外贸易法的若干前沿问题

(一)透明度原则

1.透明度原则的由来

透明度原则源于西方世界。它早期是伴随着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而逐渐成熟起来的。作为商人,面临市场的巨大挑战,就要设法克服市场因政策法律变动而带来的风险,商人们迫切要求市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要求政府管理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透明,以便公众能方便地获得政府管理和服务市场的信息。因此透明度原则早期又称之谓“阳光原则”或“知晓原则”。

透明度原则的日趋明确,那是在二战之后,它作为调整战后贸易制度的基本规范,被引入了“关贸总协定”,其内容逐渐明确,尤其是该原则被引入到WTO的各主要协议之中后尤为突出。透明度原则的核心条款是关贸总协定的第10条。随着WTO影响的扩大,该原则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应用。数十年以来,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各国外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列入其主要条款。

2.透明度原则的主要内容及其对国际贸易的重要影响

根据WTO各主要协议的规定,透明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公布和告知原则。该原则要求成员方管理机构必须将正式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政策予以公布;必须将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条约及政府协定,予以公布;在实施具体贸易过程中的法令、条例以及一般援用的司法判例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二是关于行政和司法过程中的透明度。

要求各成员管理外贸过程及审理外贸案件的过程透明,并要求能对政府管理外贸过程中的决定进行独立的司法审查。

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WTO基本原则中带有基础性的一项重要原则,能否切实地履行透明度原则,不仅是衡量中国承诺履行WTO各项制度的法律基础,而且也是衡量中国遵守WTO各项法律义务的信用基础,更是我们运用WTO规则发展中国对外贸易事业的重要前提。

3.中国正积极地遵守透明度原则

中国依据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作出的郑重承诺将使中国的经济环境更具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中国政府在原则问题上的承诺,关键的或者说具有突破性的一点就是政府在管理外贸工作中取消内部文件(亦称红头文件),即凡是执行的,必须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

中国对履行WTO透明度原则迅速而全面地做出上述承诺,表明了中国政府对该原则的重视,也表现了中国全面履行WTO各项法律规定的决心和能力。

(二)对外贸易经营权

西方国家对外贸易法历来重视对外贸易经营主体问题,把它作为外贸制度的基础。美国外贸法专家认为,是否允许个人或所有企业从事外贸,这是一国对外贸易法的基石,犹如一国宪法是否保护人权一样重要。因为对外贸易主体问题直接关系到对外贸易的自由度(即自由化)问题。它涉及对外贸易的几乎所有制度,比如工商管理、海关、外汇及税收等一系列法律,也就是说,对外贸易经营权是整个外贸制度开放的晴雨表。西方各国的外贸法对此都作出了相当宽松的规定,美国、欧盟及日本等西方国家都规定了其自然人、法人及合伙企业都能自由获得对外自由贸易权。

中国在加入WTO时承诺3年内放开外贸经营权。即在加入WTO3年后,即从2004年12月11日起应对这类企业(包括自然人)放开外贸经营权。

因此,中国对外贸易法应参照国际惯例,规定除在特定的贸易领域内从事国营贸易的专营权或特许权外,所有在中国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都可以享有外贸经营权。

(三)国营贸易

1.国营贸易是各国外贸法中普遍存在的特殊概念

对外贸易管制范文篇2

加工贸易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而不断壮大,自1996年以来,加工贸易在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中一直占据半壁江山。目前加工贸易涉及到我国绝大部分产业,在拉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推动国内配套产业发展、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利用内外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加工贸易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造成我国外贸依存度过高,冲击了国内相关原料工业的发展,加剧了国际间贸易摩擦和加工贸易带来的走私问题等都给国民经济带来了负面影响。本文分析了我国加工贸易的现状及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加工贸易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从政府角度探讨了推进我国加工贸易尽快转型升级的方向。

关键词:加工贸易地位作用转型升级一、加工贸易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分工不断发展,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大幅度增加,生产国际化日益扩大,加工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方式。从广义上讲,加工贸易是外国的企业(通常是工业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以投资方式把某些生产能力转移到东道国或者利用东道国已有的生产能力为自己加工装配产品,然后运出东道国境外销售。这种跨越国界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成为加工贸易的显著特征。加工贸易同国际投资及国际贸易紧密相连,体现了商品和资本交换的国际化。从狭义上讲,加工贸易是部分国家对来料或进料加工采用海关保税监管的贸易。由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存在较多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为了扩大对外贸易或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采取了对来料或进料方式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由海关实行保税监管的办法。狭义的加工贸易是一种比较新的现象,其特点是出口产品中所含有的进口成分比较高,出口国主要投入劳动力对进口零件进行组装。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中国的外贸事业长足发展,成绩显著,外贸增长迅速,外贸增长率领先于国民经济增长率,按出口贸易额计算,已排到世界第11位,这和加工贸易在我国的蓬勃发展是分不开的。日益壮大的加工贸易已经在我过的国民经济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一)加工贸易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加工贸易在中国20多年的发展,与改革开放进程密切相关,是外贸进出口、利用外资和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20世纪70年代末至1986年。在改革开放中率先产生的“三来一补”(即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的贸易方式,是加工贸易的雏形。1980年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者合计仅占4.4%,在整个对外贸易中比重有限。到1986年,进料加工的贸易方式开始崭露头角,与“三来一补”一起作为利用外资和扩大出口的方式之一,二者占全国进出口额的15%,已经占据一席之地。第二阶段:自1987年至1995年。1987年党的十三大以后,以鼓励“进料加工复出口”为主要内容,以海关进口料件保税监管为政策核心,发展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市场“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的贸易方式在二十世纪80年代后期取得了成功。此后,加工贸易——作为这一贸易方式概括性很强的词汇,于20世纪90年代初应运而生并沿用至今。第三阶段:自1996年至今。这一阶段的显著特征是,巩固和发展加工贸易取得了巨大成果。加工贸易不仅在吸收外商投资、扩大出口、增加就业和税收方面,而且在提高国内产业竞争力,促进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参与经济全球化的竞争与合作中发挥了更大的影响力,加工贸易在我国工业化进程中起到了“加速器”的作用。2002年,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占我国进出口总额的48.7%,仍然是最大的贸易方式。其中,加工贸易出口占出口总额的45.3%,加工贸易进口占进口总额的41.4%。同时加工贸易出口额比进口额高出近580亿美元。这说明加工贸易在使用国内原材料、带动国内产业升级,增加出口值方面发生了显著而积极的变化。此外,在加工贸易中,进料加工仍然占据主导地位,达73%。

(二)目前加工贸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我国的加工贸易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而发展的,是我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硕果。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外贸易进出口额,1986年为738.4亿美元,1995年达到2808.5亿美元,2003年更是达到6207.9亿美元,已占国民经济总量的49.62%。实践证明对外贸易在我国GDP中的地位日益增强。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对外开放的政策后,加工贸易在我国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到1996年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在我国进出口总额中首次过半。1999年,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占我国进出口总额的51.1%。加工贸易已占对外贸易的半壁江山,并一直保持较高比例。自1996年进出口总额中的比重超过50%以后,1997年占52.2%,1998年占53.4%,1999年占51.1%。1999年,我国加工贸易出口和进口分别达到1108.7亿美元和735.9亿美元,是1986年56.2亿美元和67.0亿美元的20倍和11倍。2002年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3021.7亿美元,比同期增长25.2%,高出全国贸易总体增长速度3.4%,占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48.7%。其中加工贸易出口1799.4亿美元,增长22%,进口1222.3亿美元,增长30.1%。累计实现贸易顺差577.1亿美元。(见表)表:加工贸易额与对外贸易额比较年份对外贸易进出总额(亿美元)加工贸易进口额(亿美元)比重(%)1987826.5191.8523.219901154.4441.9138.219931957.1806.1741.219962899146550.619993606.51844.651.120026207.93021.648.7

资料来源:《中国对外贸易统计年鉴(2003年)》

(三)加工贸易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作用1、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近年来,加工贸易在开拓国际市场、利用海外需求带动国内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1997年我国加工贸易拉动GDP增长约0.84个百分点,2000年1月至6月,加工贸易净出口194亿美元,占同期GDP增加值的4.1%。今后,加工贸易的稳定发展仍将会对即期的经济增长继续发挥与目前水平相近的拉动作用。

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加和国内经济的发展,加工贸易的国内增值环节不断拓展,仅用静态加工贸易增值系数作参考,增值系数就呈明显的上升趋势,由1988至1990年间的16.1%提高到1997年的41.9%,2000年1至6月份则达45%,这表明加工贸易带动国内经济发展的作用大大提高了。2、推动了国内配套产业的发展加工贸易带动了国民经济的配套发展。由于加工技术和国内原材料的限制,加工贸易最初涉及的国内加工装配业务,技术比较简单。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追加投资开办产品配套厂或车间,实现产品配件和工艺的配套成龙。提高了产品本地化的程度和自产比例。以家电、办公设备加工贸易为例,其所用零部件有70%至80%属于境内加工贸易配套产品。另外,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出口中,附加值高的产品比例大幅度提高,使其对国内配套需求的带动作用也明显增强。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出口一直大于进口,且出口与进口的差值逐年大幅度增加。进料加工进出口差额的增加直接反映了加工出口带动的内需量(包括国内配套的原材料、零部件及除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外的其它生产消费)的迅速扩大。1990年外

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进口差额总计为6.27亿美元,到1995年为47.68亿美元,1999年的达188.78亿美元,是1990年的30倍。据初步计算,减去材料加工企业的利润和企业除原材料、零部件以外的其它生产消费,则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实际使用的国内配套原材料、零部件价值:1990年约为5.3亿美元,1995年约为40亿美元,1999年为160.46亿美元,是1990年的30倍。3、促进了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由于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发展,知识经济的兴起,国际产业升级与转移步伐加快,发达国家正在将大量成熟的中间性技术乃至某些高新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我国政府审时度势,通过完善加工贸易政策,紧紧抓住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的历史性大机遇,大大加快了我国总体产业升级以及工业现代化的进程。我国发展加工贸易最初是从以劳动密集型工业制成品开始的,这适应了我国劳动力丰富的、就业压力大的状况。目前,劳动密集型产品仍然是加工贸易出口的主要部分,但与十几年前相比,产品的规格和品质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加工贸易出口中,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比重大大提高,这反映利用外资和加工贸易对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所发挥的积极作用。特别是随着我国制造业、加工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加工贸易出口产品已从纺织、轻工制成品为主转变为以机电出口为主。4、加工贸易是利用外资的重要内容当前,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贸易和投资是连成一体、不可分割的。应当看到,我国加工贸易已不仅仅是一种贸易行为,更重要的是它与利用外资相联系,是我国参与国际化生产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制定加工贸易政策的初衷是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事实证明这一政策是正确的,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分析,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我国加工贸易的主力军。1999年,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出口和进口分别为45.39亿美元和526.73亿美元,占加工贸易出口和进口总额的67.2%和71.6%。1999年从事加工贸易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总值已占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总值得72.9%,比1998年增长8.32%。从总体上看,外资经营的加工贸易分别约占全国加工贸易出口和进口的90%,加工贸易的发展既是我国吸收外资取得重大成就的体现,也是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内容。5、增加就业,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我国的加工贸易项目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外商在我国开展加工贸易也正是看中了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成本低廉的优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沿海地区通过开展加工贸易,不仅使当地的大量劳动力得到安排,而且还从内地接收了许多劳动力,为增加就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开展加工贸易20多年,加工贸易企业为我国培养了成千上万的外向型管理人才和技术管理人员。通过加工贸易,提高了从业人员的素质,丰富了企业管理经验,尤其是通过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把原来的许多青年农民培养成了具备生产经营能力的工人,他们回乡后,利用所学的知识技能,又带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二、加工贸易带来的不利影响第一,加工贸易的发展造成我国外贸依存度过高的现状,致使我国外贸出口缺乏持续增长的潜力。当前我国外贸依存度非常高,形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传统加工贸易是典型的大进大出模式,并且这种传统的加工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占据主导地位。近年来我国较高的经济增长率中,相当大的成分是由进出口数量扩张构成的,这是一种相当危险的局面。在推进市场开放和贸易投资自由化的过程中,中国经济以及出口本身很难承受国际经济波动的冲击而保持稳定增长。加工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占据绝对地位,是我国对外贸易的最主要组成部分,因此加工贸易发展的优劣决定着我国整个对外贸易的发展状况。我国的加工贸易仍处于传统发展阶段,发展水平较低,技术含量不高,尤其是加工贸易出口的产品仍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低下,导致我国整个对外贸易出口缺乏增长潜力,发展后劲不足。第二,冲击了国内相关原料工业的发展,不利于带动国内产业结构的升级。传统加工贸易的最突出特点就是两头在外和大进大出,因此传统加工贸易的大规模发展,必然要大量进口原料,这给我国国内相关原料工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使原材料工业的发展受到阻碍。而一国的原材料工业是整个工业的基础,原材料工业的落后将最终损害整个工业的发展,这是一个十分重大的问题。加工贸易是贸易结构和产业结构升级的一个台阶,发展加工贸易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于充分利用其波及效应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但在我国加工贸易未能起到带动国内产业结构升级的作用。我国传统加工贸易是典型的大进大出模式,原材料与零部件从国际市场上来,产成品到国际市场上去,而在国内只进行简单的加工装配,产业链条短,因而使得加工贸易对国内其它产业缺乏前向和后向的带动作用,尤其是对中上游产业,如原材料工业等基础产业的带动作用小。而在我国产业结构中,中上游产业一直是我国的瓶颈产业,是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因此加工贸易出口的快速增长没有大规模地、有效地带动基础产业的改造和进步,产业结构没得到应有的优化和升级。加工贸易是以外商投资企业为经营主体的格局,它阻碍了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加工贸易是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形式,但在加工贸易特别是来料加工中,外商投资企业完全掌握市场和销售渠道,严密控制关键技术,把技术和产品的开发能力大多留在境外,而中方只参与简单的加工装配环节。此外,还有些外商投资企业甚至将技术水平低、环境污染重的工业转移到我国生产,给我国的环境带来灾害性的后果。此外,加工贸易以外商投资企业而非国有企业为经营主体的格局,造成我国原有的大工业基础和技术基础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这也延滞了整个加工贸易的升级和国内配套程度的提高,从而延缓了加工贸易对产业结构的带动作用。第三,加剧国际间的贸易摩擦。当前传统加工贸易的发展已成为造成我国与发达国家贸易摩擦的主要因素之一。这里面主要的原因是:按照国际原产地的统计原则,加工贸易中大量为其它国家和地区加工的产品再出口,扩大了统计上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不平衡,增加了贸易摩擦,据海关统计,我国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约70%是通过香港地区成交,由香港转口。我国出口货物在香港特区的增加值,也被美欧等国统计为从中国进口,势必扩大其来自中国的进口额和对我国的贸易逆差,加剧双边贸易摩擦。我国加工贸易产品出口的数量过多且价格过低,导致最近几年外国对华反倾销案件明显增加。到2000年底,已经有29个国家(地区)对华输出产品提起反倾销,共达412起,金额达到数百亿美元。

第四,加工贸易走私给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加工贸易走私给我国外贸和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一方面导致国家应征税款的大量流失,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扰乱了正常的对外经济贸易秩序,冲击了国内市场,特别是敏感商品走私严重影响了国内市场的供求平衡,直接冲击国内一些支柱行业和民族工业,造成极大危害。此外,加工贸易的走私现象还极易造成社会腐败的滋生。三、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方向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为改变外贸依存度过高的现状,优化产业结构,需要对加工贸易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快推进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且新一轮全球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和产业转移的重大机遇,为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供了外部条件;我国在全球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和产业转移中处于非常有利的位置,也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供了内部条件。政府可以利用这些有利条件探索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方向。(一)抓住国际产业转移机遇,努力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目前新一轮全球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和产业转移呈现新的特点,跨国公司开始将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和研发机构向外转移,国内企业可以加强国际间的科研合作,不仅把加工贸易作为承接新一轮产业转移的载体,更要采取措施进一步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参与国际分工的模式要从引用外资为主转化为引用外资与对外投资齐头并进的新思路。政府要出台支持研发机构开展加工贸易的监管模式和更加积极的出料加工产业引导政策,在承接境外高端产业转进的同时,将我国的饱和产业向境外转出,使加工贸易由单向转移向双向转移升级。

(二)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积极实现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第一,要处理好转型升级与产业结构调整的关系。要通过对加工贸易产品的深加工、精加工,提高加工程度,延长加工贸易的产业链,增强国内配套能力,释放加工贸易的辐射能力和聚集效应,打造一批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和配套协作型企业。

第二,是要处理好转型升级与区域协调发展的关系。鼓励东部地区发展空间较小、已趋饱和的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逐渐向中部地区转移,并辐射至西部地区,带动中西部的发展。政府在“梯次转移”中要体现区域间的政策落差,给予不同地区以不同的加工贸易管理模式。

第三,处理好转型升级与引资量质并举的关系。吸引外资加快向有条件地区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扩展。加强加工贸易的产业分类评估,明确细化限制类、禁止类的商品目录,引入企业准入机制,通过政策上的落差,有效地将资金和资源引入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的产业。同时,政府在给予政策优惠之外,还可给予高新技术行业、高附加值加工贸易企业管理上的优惠,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方式。

(三)主动突破传统监管理念,创新引领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传统监管理念认为,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应当具备生产能力,否则不得开展加工贸易;加工贸易应以有形物质为监管对象,无形知识产权的生产不能成为加工贸易监管对象。在这看似合理的理论基础上制定的加工贸易产业政策,已严重不适应当前产业垂直分工引起的产业链环节外包化的加工贸易发展趋势,如不加以调整必将严重制约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

无论是高端产业还是传统产业,对于跨国公司而言,产业链上研发设计、营销、服务等环节蕴涵的附加值最大,因此在国际分工中也是各国争夺的焦点。我国在国际分工中要摆脱单纯制造业基地的不利境地,就必须调整加工贸易监管制度,创造一切条件使产业链“上伸下延”,提高加工贸易的质量和效益。

当企业的产业链有效延长,产业层级向高端推进的时候,政府部门管理职能必须及时从平面监管向立体监管跃升。

(四)重视社会责任标准,协调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目前,欧美国家正在积极强制推行SA8000标准认证。这个被称为“社会责任认证”的标准,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许多跨国公司订单的附加条件中,如果企业没有取得认证或者存在违反标准要求的行为,就会被停单、撤单,它们的产品将无法进入欧美市场,这对我国广大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这要求企业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贯彻社会责任标准采取不同措施,也为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贡献。

(五)提高加工增值含量,共同助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近年来国际、国内市场竞

争激烈,加工贸易企业的利润相应削薄,有的企业甚至已处在亏损边缘,加工贸易制造环节中的增值含量有不断降低的趋势。为此,政府要通过完善监管机制,抵御监管风险。如制定加工贸易准入规则,通过“控制增量”来“提高水平”,将不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逐步淘汰出局;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对企业出现加工增值含量降低的情况及时作出反应,进行客观分析;完善进出口金额“倒挂”手册保税料件的内销补税审价机制,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在对加工增值规律研究的基础上,出备的法律监管体系,指导海关、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加工贸易的联合监管,促进守法企业转型升级,对心存侥幸的违规企业加大打击力度。

(六)发挥政府部门管理效能,着力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对外贸易管制范文篇3

[关键词]贸易摩擦管理贸易贸易政策

当今世界需要自由的贸易环境,而不是保护贸易。我国一直是自由贸易的积极倡导者,但是,现实却是一些国家打着自由贸易的幌子,实际上则进行的是保护贸易。目前我国虽是贸易大国却还不是贸易强国,完全进行自由贸易对我国经济发展势必会产生消极影响,因而,在某种程度上,我国还应该从自身的立场出发,制定一项符合我国国情的贸易政策,既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开展,还不招致他国的打击报复。

一、管理贸易综述

1.管理贸易理论的内涵

对管理贸易内容的研究,国内外不同学者也是有不同的侧重点。国外学者主要从三方面理解管理贸易:一种解释为,管理贸易是受非关税壁垒控制的贸易,等同于“公平贸易”范畴,采取管理贸易的部门是那些生产能力过剩的部门;而有的学者提出了较为清晰的解释,即管理贸易是政府为管理本国经济,以及国家之间经济而有意识对贸易与投资的直接干预;也有的学者认为,管理贸易是受政府政策控制的贸易。国内学者对于管理贸易的研究虽然也都有不同的侧重方面。但是总体上来说还是有一个共同的观点,即认为管理贸易具有政府干预性质。

“管理贸易不同于自由贸易,它既要遵守战后贸易自由化规则,又要采取特别保护的措施。”所以,本文对“管理贸易”的理解是这样的:指世界上各贸易主体在最大化由国际分工引致的比较利益这种偏好的过程中,为有效解决合作中的冲突,以及实现相互合作的潜在利益,所提出的国际贸易理论,以及将该理论运用到实践中的政策。

2.管理贸易理论的特点

(1)博弈性。管理贸易理论是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博弈的结果。一国由于生产技术、参与国际分工的程度、要素禀赋等因素的差异决定了一个国家贸易政策的结果或偏自由贸易,或偏保护贸易,偏向程度也有差异。这种差异性就体现在双方博弈的结果上。因此,管理贸易的运行总是贯穿着博弈,具有博弈性。

(2)具有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的双重性。管理贸易是有组织的自由和协调的保护,具有双重性。当全球贸易协调与合作得到较大发展及认同时,管理贸易就更体现出自由贸易的特性;当全球贸易协调不足或各国保护过分时,管理贸易就会体现出保护贸易的特性。

(3)管理贸易在形式上的多样性,以及实施的复杂性。管理贸易总是在不断地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根据各国所实施贸易行为的预期而博弈着,同时由于具有自由与保护的双重性质,决定了它在形式上的多样性及实施的复杂性。

(4)“国家权力”国际化。当一国加入某一国际经济协调性组织时,总会丧失一部分国家的权力。这是一种“国家权力”国际化的体现。“国家权力”国际化是管理贸易的一个基本特征。

二、我国应该实施管理贸易政策

我国现在处于贸易摩擦的高峰期(见下表),贸易摩擦的存在给我国贸易的顺利开展带来了很大的阻碍,使得我国在国际贸易中损失了一部分本该属于自己的利益。面对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潮流,我国首先应该顺应这个历史潮流。但是完全的贸易自由化对于我国这个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方面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不利于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那么,我国要在这样的环境下合理的解决贸易摩擦,贸易政策的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了。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条件及环境下,我国解决贸易摩擦的最佳手段就是实施管理贸易政策。

从国际角度来看,我国可以实施管理贸易政策,这主要是因为: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深刻变化,以及国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美国的经济霸主地位受到极大动摇,世界经济向多极化发展;世界各国产业间、产业内贸易与投资的增加;世界各国经济相互依存和相互协调的加强,以及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进一步强化。

从我国自身的角度出发,我国应该实施管理贸易政策。一方面中国正在积极推进贸易自由化,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能与世界通行的贸易制度相接轨的自由贸易制度。另一方面,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与过渡的时期,在追求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不可能牺牲自身的国家利益。因为贸易自由化作为一种建立在全球共同利益基础上的理想目标,不可能在一国得到实现。如果某一国自行实施门户完全洞开,必然会严重损害本国的产业和贸易利益。

数据来源:根据WTO秘书处公布的反倾销数据加以整理。

三、我国采用管理贸易政策的绩效研究

1.我国从管理贸易政策中所能获得的好处

第一,国际贸易协调机制的完善和加强会促进我国贸易的发展。管理贸易是要在自由贸易原则基础上,协调各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均分贸易利益,促进各国经济发展。各国间的贸易关系将在多种WTO协议或协定的约束基础上有协调地展开自由竞争。

第二,中国将受到管理贸易传导作用的影响。对外贸易具有传导作用。中国在对外开放,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的同时,也将会受到国际管理贸易传导作用的影响。

第三,中国企业的贸易机会增加。管理贸易是以协调为重要内容的贸易体制。这种体制尽管不是纯粹的自由贸易,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贸易自由化,抑制了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管理贸易也为世界各国的企业提供了有协定或协议保护的贸易机会和市场,为这些企业竞争的合理性、合法性提供了保证。因此,那些资金雄厚,技术先进,销售渠道畅通,信息灵通,拥有全球战略的企业因竞争能力强而能更好地利用贸易机会、开拓市场。

第四,促使我国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现产业升级。近二十年来,产业结构调整在世界范围内广泛进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成为一个国家实现产业升级的重要途径。高新技术产业一方面是世界各国实施管理贸易的重点,另一方面该产业领域中的“大多数公司都是全球游戏者,它们在大范围内进行销售、生产,甚至连科技研究也分散在世界各地。它们通过战略同盟网和合资等方式与外国竞争者的联系愈益增多。”于是导致的结构是,管理贸易的干预使得高新技术源头国家投资研发,而技术外溢性又导致成果的外化。由此,我国可以充分利用高新技术产业的技术外溢促进本国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与升级,并以高新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传统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实现产品换代,突破传统加工制造业和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产业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越来越受到制约的障碍,促进科技与生产的一体化,从而改善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增强出口创汇能力,真正实现“科技兴贸”战略,加快经济发展的步伐。

第五,促使中国尽快完善外贸法规体系。中国的外贸法律法规体系目前还不完善。管理贸易要求各国政府对贸易的干预建立在相互协调、监督与合作的基础上,这也就要求中国的外贸法规要尽快的完善,尽快实现与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的接轨,以利用国际市场际遇,保障对外经贸交往,维护贸易正当权益。

2.管理贸易政策的实施给我国贸易发展带来的阻碍影响

首先,中国也会受到管理贸易负面传导作用的影响。发达国家连续不断出现经济危机,以及经济“滞胀期”导致的经济衰退和波动势必对希望平稳发展经济的中国产生负向传导作用。尤其是在1997年发生的东亚金融危机给中国经济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其次,区域经济一体化对中国对外贸易发展具有竞争与抑制作用。对中国经济与贸易的“制裁”与报复行为将会从原先的一国扩及到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所有成员国。这大大增加了我国与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协商和谈判难度。

再次,管理贸易对中国的中小企业构成威胁。管理贸易在对各国企业提供贸易机会的同时,也会使那些只重贸易,不重生产经营方式与观念落后的企业丧失许多贸易机会。对中国来说,那些不完全具备国际经营条件的中、小型企业将会面临严峻的挑战。

参考文献:

[1]保罗・克鲁格曼(美):克鲁格曼国际贸易新理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2]宫占奎朱彤等著:国际贸易趋势与中国政策选择[M].南开大学出版社,1997

[3]王厚双:贸易战离中国有多远[M].经济日报出版社,2002

[4]崔日明王厚双王韶玲:入世与中国外经贸发展战略调整[M].经济日报出版社,2002

对外贸易管制范文

关键词:对外贸易法;地位;作用;问题;修改

一对外贸易法在当今世界各国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对外贸易法是指国家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宪法、对外贸易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外贸易法在当今世界各国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们认为,一部法律的重要性,是由该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决定的。对外贸易法调整的是一国对外贸易及投资法律关系的。而在当今世界,各国外贸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外贸法地位也日趋重要。随着WTO在国际贸易中的影响日益加大,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经济大国的经济发展,对国际贸易的依存度越来越高。所谓外贸依存度,是指一国对外贸易总额(外贸进出口总额)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用于衡量该国经济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的高低。经济最发达的占世界经济总量1/4的大国美国,外贸依存度为20.7%,日本作为世界经济第二大国,为20.1%.[1]这些国家重视外贸法的程度也愈来愈高。美国从其独立之日起,就特别重视外贸,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在200多年的外贸发展历程中,尤其是二战之后,美国已成为国际贸易中起主导作用的国家,但是从60年代起在日本及70年代日益强大的欧盟的强烈竞争下,使其外贸法既有管理本国进出口功能,又有在竞争中趋利避害的服务功能。“在美国,国际贸易是最热门的话题,外贸法也是最为社会关心的法规之一。因为它直接涉及美国人的就业问题,同时也直接影响美国人民的生活质量。”[2]因此,对外贸易法在这些西方贸易大国早已越出了一般部门经济法的范围,无论从立法和执法的角度,都赋予其特别重要的地位,给予非同小可的重视。

美国宪法明确规定,对外贸易的管理权直接掌握和控制在国会手中。该对外贸易管理权是通过制定法律、批准条约、决定征税以及掌握开支等方式行使的。行政部门则负责外贸法的实施和执行。美国政府中负责对外贸易管理的机关决不只由商务部负责,它同时还设有其他部门共同负责,主要有美国贸易代表以及一个独立机构———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还专门设有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分别受理一审和二审的国际贸易案件。美国总统作为行政最高长官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享有很大的权力,他可以直接介入贸易事务并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采取措施,在是否采取保障措施、贸易禁运、贸易制裁等方面享有最终决定权。

美国对外贸易法的内容丰富而具体,仅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就达1000多页,其内容涉及贸易待遇,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互惠待遇、普遍优惠待遇、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进口救济与贸易秩序,包括反倾销法、反补贴法、保障措施、调整援助[3]、市场扰乱[4]、不公平贸易做法[5]和非经济原因[6]的进口管制;出口促进与管制,包括301条款制度[7]和贸易促进、出口管制。日本政府的贸易管理组织主要包括日本贸易会议、经产省、大藏省、日本银行、日本进出口银行、经济企划厅、公正交易委员会等。但日本贸易会议的主席由内阁总理大臣亲自担任,其成员包括经产省、大藏省、农林水产省、外务省、运输省等重点省大臣、日本银行及进出口银行总裁、公正交易委员会委员长、经济企划厅长官等组成。日本的特点是总理亲自处理,重要部门联手共管外贸。

欧盟负责制定和实施贸易政策的主要机构包括欧盟委员会(欧盟的行政机构)、欧盟理事会(欧盟的执行机构)、欧盟议会(代表欧盟的公民)和欧洲法院。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到,西方国家的外贸法的特殊重要地位表现在:

(1)由最高权力机关立法;

(2)由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实施;

(3)全国一盘棋,主要部门及其第一把手亲自参与对外贸易法的执行;

(4)内容详细灵活,在管理国内进出口的同时,强调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和拓展。

二我国应对对外贸易法予以特别重视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10年来,我国的外贸发展特别迅速。1978年进出口额仅为206亿美元,1994年贸易总额为2000多亿美元,而2002年我国的进出口额达到6200多亿美元,在世界贸易大国中的位置已上升到第6位;今年上半年的发展势头更是强劲。我国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协议投资金额已达8300亿美元,实际投资额达4500亿美元。我国共批准设立三资企业已超过40万家。同样,我国国民经济对外贸的依存度也十分高,有经济学家统计,2002年我国国民经济对外贸的依存度高达44%.[8]尽管各国测算外贸依存度的方法不同,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即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外经外贸工作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将越来越不可忽视,因此,作为调整外经外贸工作基本法的对外贸易法理所当然要得到应有的重视。但是相对于西方贸易大国,我国的对外贸易法起步晚,重视不够,当然这与我国长期以来进出口数量有限,国民经济对外贸的依存度弱有关,但是,从现在我国外贸的实际情况出发,外贸法的重要性已经凸现,外贸法应该予以重新定位并提到重要日程。

三当前对外贸易法的若干前沿问题

(一)透明度原则

1.透明度原则的由来

透明度原则源于西方世界。它早期是伴随着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而逐渐成熟起来的。作为商人,面临市场的巨大挑战,就要设法克服市场因政策法律变动而带来的风险,商人们迫切要求市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要求政府管理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透明,以便公众能方便地获得政府管理和服务市场的信息。因此透明度原则早期又称之谓“阳光原则”或“知晓原则”。

透明度原则的日趋明确,那是在二战之后,它作为调整战后贸易制度的基本规范,被引入了“关贸总协定”,其内容逐渐明确,尤其是该原则被引入到WTO的各主要协议之中后尤为突出。透明度原则的核心条款是关贸总协定的第10条。随着WTO影响的扩大,该原则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应用。数十年以来,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各国外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列入其主要条款。

2.透明度原则的主要内容及其对国际贸易的重要影响

根据WTO各主要协议的规定,透明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公布和告知原则。该原则要求成员方管理机构必须将正式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政策予以公布;必须将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条约及政府协定,予以公布;在实施具体贸易过程中的法令、条例以及一般援用的司法判例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二是关于行政和司法过程中的透明度。

要求各成员管理外贸过程及审理外贸案件的过程透明,并要求能对政府管理外贸过程中的决定进行独立的司法审查。

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WTO基本原则中带有基础性的一项重要原则,能否切实地履行透明度原则,不仅是衡量中国承诺履行WTO各项制度的法律基础,而且也是衡量中国遵守WTO各项法律义务的信用基础,更是我们运用WTO规则发展中国对外贸易事业的重要前提。

3.中国正积极地遵守透明度原则

中国依据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作出的郑重承诺将使中国的经济环境更具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中国政府在原则问题上的承诺,关键的或者说具有突破性的一点就是政府在管理外贸工作中取消内部文件(亦称红头文件),即凡是执行的,必须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

中国对履行WTO透明度原则迅速而全面地做出上述承诺,表明了中国政府对该原则的重视,也表现了中国全面履行WTO各项法律规定的决心和能力。

(二)对外贸易经营权

西方国家对外贸易法历来重视对外贸易经营主体问题,把它作为外贸制度的基础。美国外贸法专家认为,是否允许个人或所有企业从事外贸,这是一国对外贸易法的基石,犹如一国宪法是否保护人权一样重要。因为对外贸易主体问题直接关系到对外贸易的自由度(即自由化)问题。它涉及对外贸易的几乎所有制度,比如工商管理、海关、外汇及税收等一系列法律,也就是说,对外贸易经营权是整个外贸制度开放的晴雨表。西方各国的外贸法对此都作出了相当宽松的规定,美国、欧盟及日本等西方国家都规定了其自然人、法人及合伙企业都能自由获得对外自由贸易权。

中国在加入WTO时承诺3年内放开外贸经营权。即在加入WTO3年后,即从2004年12月11日起应对这类企业(包括自然人)放开外贸经营权。

因此,中国对外贸易法应参照国际惯例,规定除在特定的贸易领域内从事国营贸易的专营权或特许权外,所有在中国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都可以享有外贸经营权。

(三)国营贸易

1.国营贸易是各国外贸法中普遍存在的特殊概念

外贸法上的国营贸易与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国营企业并非一个概念,和中国目前的国有外贸企业也不能等同,它具有特定的含义。根据世贸组织《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7条和其他有关规定,所谓国营贸易企业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根据国内法律或在事实上享有专营权或特许权的政府企业和非政府企业,其购买和销售活动影响了国家进出口水平和方向。因此,世贸组织中判断国营贸易企业的关键是看企业是否在国际贸易中享有专营权或特许权,这与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并无必然联系,其判断标准也不是所有制形式。因而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或者半官方的贸易机构,若它们在一个国家的国际贸易中享有专营权或特许权,则都应视为国营贸易企业。

2.国营贸易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国营贸易具有重要的地位,在一国外贸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营贸易通常存在于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关键贸易领域。实行这种制度的好处是可以确保国家在一些关键领域享有直接的控制权,从而可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因此其在一国贸易中的意义不可低估,国营贸易因而成为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世贸组织各成员在不同领域中都实行着不同程度的国营贸易。目前,世界范围内国营贸易制度主要集中在农产品方面,兼有若干重要的矿产品。有些欧洲国家也在烟草和食盐方面维持着国营贸易制度。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两国各设有一个专营销售局,而这两个企业控制着1/3的世界小麦出口。而在新西兰,一个牛奶专营国营企业控制着约30%的世界牛奶出口。

由此可见国营贸易在世界贸易中占有的规模和地位确实是十分巨大的。

3.中国外贸法应妥善处理国营贸易问题

中国要按照世贸有关规则有针对性地加强在一些重点贸易领域中的国营贸易制度,使其成为保护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保障。国营贸易的最大优势在于政府可以对其实施较为直接的控制,进而控制一些关系国计民生产品的进出口,这些领域和产品对国民经济、社会稳定、人民生活都有着十分巨大的影响。只有真正确保国家在这些关键领域中享有控制权,中国才能在复杂的国际竞争中充分利用世贸规则来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保证国民经济的安全和人民生活的稳定。因此,国家在某些领域继续维持国营贸易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这是世贸规则允许的例外,中国要充分利用这个例外并将其体现在本国的外贸法中。

(四)自由贸易区

所谓自由贸易区通常是指签订有自由贸易协议的国家所组成的经济贸易集团,在成员国之间废除关税和数量限制,使区域内各成员国之间的商品可以自由流动,但各成员国仍保持自己对非成员国的贸易壁垒。自由贸易区是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中最基本、最一般的形式,一般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在成员国内部取消贸易障碍,实现自由贸易,但没有共同对外关税;二是通常采取原产地规则。

目前,建立自由贸易区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趋势,也是世界各国寻求发展本国经济、抵御经济衰退的一项重要举措。

鉴于自由贸易区具有的积极作用,关贸总协定第24条对其作了特别规定,从而使自由贸易区成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并明确允许各成员国或各成员在其领土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实践证明,自由贸易区对于多边贸易体系并未构成重大威胁;相反,由于它的目标是区域内的贸易自由化,可以率先在区域实现内部贸易自由化,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与多边贸易体系具有互补性,也可以推动多边贸易的发展。因此,自由贸易区和多边贸易体系可以共存,事实上世贸组织的很多成员同时也是各自由贸易区的成员。

目前除亚洲的中国、日本、韩国以外,世界上几乎各主要贸易国均已参加自由贸易区,有的还是多个自由贸易区的成员。

中国目前为止还没有参加任何自由贸易区,这对于本国的外贸发展并非好事。中国游离于自由贸易区之外,一方面使中国无法享受区域贸易安排产生的贸易创造效应;另一方面由于区域贸易安排对区内国家实行优惠待遇,其成员对区外贸易伙伴仍保留各自原有的贸易壁垒,因而其贸易转移效果甚至排他性的特征日益明显,致使中国受到程度不同的歧视性影响。同时,自由贸易区是世贸组织明文允许存在的例外,不予以积极利用就没有充分利用世贸规则来为本国谋取应得的利益,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中国都应重视和利用自由贸易区来推动本国外贸的进一步发展,并发挥中国在自由贸易区内的积极作用。中国政府一贯支持并积极参与东盟十国自由贸易区的相关活动,与东亚的韩国、日本等国就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可能性进行了持久的探讨,这些都说明,中国在修改外贸法时有必要增加规定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积极建立和完善外贸促进机制的有关内容。

(五)贸易壁垒调查

世贸组织的宗旨是扩大自由贸易,消除各国间的各种贸易壁垒,其重点已经从关税壁垒转移到了各种各样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所谓贸易壁垒是泛指一国采取、实施或者支持的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合理障碍的立法、政策、行政决定、做法等各种措施,其范围极广,以对贸易造成扭曲效果为判断标准。

贸易壁垒的种类数量大、花样多,而且层出不穷,例如关税壁垒、关税税则分类、配额、进出口许可、政府采购、自愿出口限制、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等等,而“两反一保”的滥用也是一种变相的贸易壁垒。同时,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贸易壁垒也在国际上愈演愈烈:前者是进口国以保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人类健康和安全、防止欺诈行为等目的,通过繁杂和苛刻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来限制贸易,而后者是进口国政府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口号,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和繁琐的检验认证而设立的贸易障碍。例如,1997年欧美国家通过提高技术性条件要求实际上禁止了从中国进口禽肉,而2002年初欧盟又以中国产的蜂蜜含有氯霉素等抗生素超标为由中止了从中国进口蜂蜜,中国的这些传统优势产品因此丧失了这些市场。

贸易壁垒的实质是限制进口,但它们具有技术性强、隐蔽性好、涉及面广、效果明显的特点,而且往往具有正当理由支持,因此管制的难度很大,但这些贸易壁垒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却是不争的事实。为了遏制这些贸易壁垒,世贸组织达成了一系列的协议,例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动植物和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等,但其规制的范围和力度还远不足以形成国际法上全面、有效的管制。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原外经贸部(即商务部)于2002年颁发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从而有了自己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这一规则还只是部门规章,未来应该将其上升为法律。在中国《对外贸易法》的修改中,应对政府实施对外贸易进行调查的范围及其具体程序作出规定,以便有更强的法律基础来保证本国产品和企业免受国外的不公正待遇。

(六)贸易救济措施

1.反倾销

在国际贸易中,倾销是指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在这种情况发生时,进口国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来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我们称之为反倾销措施。可以采取的反倾销救济措施是征收反倾销税或者出口商提供价格承诺。

尽管反倾销的理论基础早已为人诟病,但反倾销现在更多的是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而得到广泛的使用。由于反倾销简便实用、效果明显,因此也是三种贸易救济措施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中国二十多年来一直是反倾销的第一受害国。据不完全统计,从1979年至今中国产品已经遭遇到了500余起反倾销案,被调查的产品有4000多种。在这些反倾销调查案中,由于以往中国企业经常采取不应诉的做法,加之中国在这方面人才缺乏、企业不重视、政府组织不力等因素,中国企业能争取到较好裁决结果的仅占到三成,绝大部分被课以高关税,损失比较严重。而对中国使用反倾销措施的主要国家是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印度及部分拉美国家等。例如,墨西哥从1994年11月起对从中国进口的纺织品和服装征收反倾销税,税率最高可达533%.20世纪90年代初,欧盟对中国出口彩电征收的高达44.6%的反倾销税使中国产品几乎退出欧洲市场,而美国现在正在酝酿对中国彩电采取反倾销措施。在1994年,美国对中国大蒜裁定了高达376%的反倾销税,也迫使中国大蒜因此退出了美国市场。更为严重的是,反倾销案件往往产生连锁反应。1993年墨西哥对中国十大类4000多种商品进行反倾销后,巴西、阿根廷、秘鲁等国纷纷对中国这些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据估计,中国企业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到100亿美元以上,而丧失的市场份额和其他间接损失则难以计算,国外对中国产品频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一个巨大贸易障碍。

2.反补贴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某些贸易活动中的补贴也是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当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进口国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采取征收反补贴税、要求出口国政府停止补贴或要求出口商提供价格承诺。

中国产品目前很少遭到反补贴调查,因为中国产品一般是反倾销措施的目标,而目前中国也尚未对其他国家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

3.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进口国对某些产品在公平竞争情况下因进口数量猛增而采取的紧急限制措施。当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国可以采取保障措施来缓解这种严重损害或威胁。具体措施有提高关税、采取配额制等。保障措施是关贸总协定最重要的条款之一,该条款就像一个“安全阀”,使得缔约方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背离总协定一般规则,即通过免除该缔约方所承诺的义务,达到保护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目的。仅在1995年到2000年期间,美国就发起了9起保障措施调查。而在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对10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保障措施,加征关税最高达30%,涉及国家包括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巴西等,最终成为一场涉及各大主要贸易国的贸易风波。

为了保护本国产品免遭国外采取的救济措施打击,中国参照各国的成功经验加强了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先后启动了汽车、钢铁、化肥等易受冲击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以便于防患于未然。

三我国现行外贸法存在的问题及其修改的指导思想

(一)我国现行外贸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4年外贸法与WTO及我国的入世承诺相比,与国际贸易格局急骤变化的要求相比,与对外贸易对国民经济日益增加的贡献相比,确实存在不少差距,这主要表现在:

1.《外贸法》没有对WTO所倡导的“关税减让”、“一般取消数量限制”、“透明度”、“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和“公平平等处理贸易争端”等原则作出规定。而且,它的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外经贸形势的发展变化,也与WTO倡导的国际贸易内涵不符合,如《外贸法》没有对境外直接投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国营贸易和电子商务等作出规定,也没有对原产地规则、自由贸易区和单独关税区作出规定,甚至没有对外国产品进行调查、报复,保护国内产业权益的贸易壁垒调查制度;而这些原则及规定,都属于西方国家外贸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其利用外贸法规趋利避害的重要内容。

2.《外贸法》的有些规定过于原则,自由裁量权过大,需要细化,以便于操作,如有关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促进、对外贸易救济和法律责任等规定。

3.《外贸法》在一定程度上遗留了计划经济行政管理的色彩。这不仅与WTO所倡导的“自由贸易”相去甚远,也不能为国内外各经济主体开展外贸活动提供一部具有可预见性、规范性和便于操作的外贸根本法[9].例如,《外贸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但规定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有关部门”不清楚。审批时间和审批条件是怎样的,也不清楚。而且在实施中往往是涉及哪个部门就找哪个部门,而不是美国、日本和欧盟那样,把外贸事务视为生命线,由影响国计民生的部门共同负责。这些行政部门参与外贸管理不是临时性的,而是其重要的职责。

4.《外贸法》的原则离WTO协议所倡导的“国民待遇”、“市场准入”、“透明度”、“一般取消数量限制”还有较大差距,在外贸经营权上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在具体制度上不符合或不能完全满足WTO协议的要求。例如,该法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而外商投资企业则可以免于办理内资企业必须办理的许可。[10]该法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许可制度,使得同是中国企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外贸经营权的获取方面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且,个人也被排除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之外。[11]我国入世时承诺,通过国内立法途径将WTO协议及我国入世承诺转化成国内法内容,以便其在我国贯彻实施。这也要求我们按照WTO和我国的承诺对作为外贸基本法的《对外贸易法》进行修订。

(二)修改现行《外贸法》的指导思想

1.反映对外贸易发展情况,体现WTO规则修改《外贸法》必须反映现阶段对外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发展方向,反映中国的贸易地位,同时体现WTO规则及其发展变化(既要体现承诺义务,也要体现实现权利,保障权利、监督制约对方应承担义务的内容).

2.体现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

可预见性是指《外贸法》的修改要反映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目标和WTO新一轮谈判的精神,可操作性是指应该反映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和中国国情。

3.增强外贸法的开拓和防御能力

增强外贸法的主动防御功能,是当今各国外贸法的立法趋势。例如美国外贸法的许多规定就具有对外进行市场开拓,对内进行保护国内产业的能力。如美国外贸法中规定保障措施的201条款,授权美国政府对国外贸易做法作出反映的301条款、特殊301条款、超级301条款,授权针对国外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报复的337条款以及针对中国的特保立法的421条款。而我国1994年外贸法在这方面的功能较差,主要是一部管理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战斗性、开拓性及主动防御性尚缺。

4.对《外贸法》功能重新定位

通过对1994年“外贸法”的修改,需要对外贸法在国内的地位重新定位,对它的特殊重要性进行确认,对其内容进行充实,使其在世界贸易的新格局中真正起到保护和促进我国外贸事业的基本法作用,在这一点上西方贸易大国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1)美国贸易法的做法美国贸易法对内尽量扩大自由度,而对外则侧重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出口和对国内产业的救济,因此是一部对内管理相对自由、对外职能强化的贸易法[12].

(2)加拿大对外贸易立法体现了其对国内产业、企业的充分保护

除在国际贸易法庭法、特别进口措施中有关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进行专门规定外,在海关法、海关税则法、进出口许可证法中也有对国内产业、企业提供保护的法律救济措施,另外其反倾销法等规定的法律层次较高,由议会通过。

1994年《对外贸易法》在管理方面其侧重点在于对贸易主体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以及商品的管理,自我约束较多,反映当时的管理手段和体制,主要是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为主的法律,对外扩大我国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机会、消除外国贸易壁垒以及其他维护公平贸易秩序的能力不足。这就需要我国贸易法转变管理重心,向对内放宽管制、对外加强职能的方向转变。在这方面,加拿大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加拿大的外贸立法在不违背WTO原则和规则的前提下仍然保留了大量的许可证贸易管理方式。我们认为,我国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可在履行WTO义务和我国有关承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进一步用足用好许可证等贸易管理手段和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手段。

因此,我国《对外贸易法》应是合理的外贸促进法,这既符合WTO规则又适合中国国情的管理法,使其成为有效的贸易防御法和积极的市场开拓法,例如,遏制国外贸易保护主义,拓宽贸易投资。

[注释]

[1]刘国光。内需为主与外贸依存度问题[OL].中国经济展望网,2002-04.

[2]Int‘lTradeandInvestment,RALPHH.FOLSM,19.

[3]对因进口竞争而受到损害的工人、企业和产业的援助。

[4]是指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依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认定市场扰乱的标准比反倾销和不公平贸易做法的标准要低,更便于使用。

[5]依据美国现行法律,即美国贸易法337条,所有人、进口商、承销商将货物进口美国或销售中的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做法,或实质性损害美国产业,阻止美国产业建立,或限制或垄断美国的贸易和商业,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则不需要证明损害的存在,便可构成337条所规定的不公平贸易行为。

[6]指基于国家安全、人权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

[7]1974年美国贸易法规定了一般301条款、特殊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一般301条款规定了当外国限制美国货物和服务的进口时,美国贸易代表应当或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特殊301条款针对外国违反知识产权义务的各种措施和行为;超级301条款则针对外国限制进口措施的重点国家和重点做法。适用于整个301条款的救济措施有中止与外国达成的贸易协定、取消给予外国的优惠待遇、取消对美国的商业限制、通过贸易协定向美国提供补偿利益等。

[8]沈利生。中国外贸依存度的测算[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3(4).

[9]沈吉利。入世与修改《对外贸法》的建议[J].国际商务研究,2002(4).

[10]见《对外贸易法》第9条。

对外贸易管制范文篇5

一、金融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的作用

金融企业需要创新外经贸企业信贷管理措施,进一步完善银行内部信贷管理的创新机制。建立和完善内部对外经贸企业经营的信用评级方法,建立严格的企业贷款审批制度,科学评价企业的发展前景,准确评价企业的还贷能力和过往的信誉,从而更好地制定外经贸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权限。针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情况,银行可以下放信贷管理权限。强化各个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的信贷管理政策,使该项业务得到有效发展。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国税部门、金融机构和出口企业之间的关系应该和谐和融洽。

二、金融企业在国际贸易领域的管理现状

(一)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目前金融企业在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方面,表现为体制不完善,方式落后陈旧。虽然我国金融业早已经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经营模式,在银行体系风险降低的同时,业务范围也受到极大的限制,因此银行的利润也相应的减少,使贷款风险变得更加集中,在一定意义上制约了银行业的发展。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金融企业的管理模式不如外资银行那样灵活,而且我国银行企业的管理缺乏自主性,受宏观影响较大,没有外国银行的经营优势大。缺乏自主经营使银行业管理缺乏灵活性,不能视具体形势和情况及时调整策略,制约了企业利润的实现。同时银行呆帐准备金提取额度明显缺乏根据,使银行缺乏核销呆账的自。所有这些都导致我国银行在国际贸易中风险的规避能力变得薄弱,缺乏积极应对国际风险的能力。

(二)信贷水平有待提高现阶段我国银行企业贸易融资对象存在不合理的情况,同时银行信贷水平也表现得很低。银行企业的贷款目标朝大企业发展,对有实力的大型商贸企业贷款量不断增大,重点扶植了一些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至于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银行则少有眷顾,即便是利润较好,发展势头很好,但是由于抵押物不足,对中小企业的信誉衡量不确定等因素,使中小企业很少能够得到银行大额度的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部分中小企业的贸易发展,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国际贸易发展的需求。对于中长期信贷和权益性资本的供给,在资金额度较大的情况下,仍然不能完全满足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各个银行的贷款资金对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很大,成为企业外贸活动的有力助手,但是实际情况却是信贷仍不足以维持贸易的高增长。因此银行及其他金融企业应该进一步开拓市场,创新服务方法和模式,提高信贷水平,促进外贸企业的发展。

(三)银行创新力能力不强银行的业务领域需要进一步拓宽,创新银行业对企业的服务模式,尤其是外贸企业的信贷业务,应该与世界接轨。但是在实际管理中,一些因素却成为银行发展的制肘。一是我国与世界金融改革的理念不一致,我国的金融业务以避险为主要目的,特别是管理模式的体制化,制约了银行业务的创新发展,限制了业务领域的拓宽。二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地位使金融领域的竞争机制缺乏,或者有但是不健全和不完善,为其它银行的发展设置了障碍。三是金融管理的创新,强调基于网络技术的金融服务创新,但是这个过程中一些业务及资料的安全问题成为一个焦点,没有一个十分保险的网络环境,银行的业务创新就受到制约。与此同时海外联行网点少,对于外贸企业的发展也是制约。国际结算环节多,程序复杂,低效率,导致资金流通慢,加大了汇率风险和增加了交易成本。

三、加强金融企业对外贸易合作管理的措施

(一)为外经贸企业提供高质量服务建立一种联合机制,把银行、外汇管理、外经贸管理及外经贸企业联合起来,定期召开例会,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开展。银行企业应该及时掌握货币信贷、外汇管理和国家外经贸政策的调整,根据上述情况调整银行工作的方式。通过调研和沟通,掌握外贸企业的资金需求信息,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优质服务。和谐融洽的合作环境是银行企业发展的前提,银行企业和外贸企业之间应随时沟通情况,加强相互间的了解和合作,共同发展,互惠双赢。银行应创新服务方式,积极开展外经贸金融产品创新,积极做好防范信贷风险等工作。为外贸企业搭建多层次的资金供需对接桥梁,使银行业务开展得更加顺利和便捷。银行企业可以专门设置外贸企业的服务机构,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积极为外贸企业提供预审证、预审单、应收账款海外催收管理、海外银行风险提示等服务方式和内容。信贷部门走访外贸企业,了解企业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为企业量身定做服务方式,主动开展银行业务。

对外贸易管制范文1篇6

关键词: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温州商业银行

银行对进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结算相关的融资或信用便利是为国际贸易融资。国际贸易融资具有风险性小、收益性高、流动性强,能为买卖双方承担转移或化解风险、提供融资和金融服务等优点,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已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新的效益增长点。近些年,温州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得到快速发展。

温州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发展现状

近年来,温州国际结算业务量呈现增长态势,贸易融资年度余额也呈倍数增长态势。2009年的12月份贸易融资余额更比2005年增长了618%。具体数据如表1所示。

2009年,贸易融资余额达到创记录的10.26亿美元,仅占当年银行本外币贷款余额的1.34%,占当年进出口总额的7.7%。从国际银行业看,贸易融资一般占银行信贷的20%以上,发展中市场的贸易融资约占进出口总额的1/6。这说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在温州得到一定的发展,但同高速增长的进出口贸易相比仍相对滞后。这也说明了温州贸易融资业务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贸易融资业务存在巨大的市场潜力。

温州开展国际结算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商业银行主要以中资大型商业银行为主(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辅以中资中型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中资小银行如浙商银行、温州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展极少量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温州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现状

近些年,温州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不良率维持较低水平,远低于一般贷款不良率。温州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不良率较之全国来说是偏低的,这与温州相对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也有关系。但是随着国际贸易融资的快速发展,国际贸易融资风险还是不容忽视。并且较之发达国家银行,温州商业银行的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还是存在不足之处。

(一)温州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模式有待完善

在银行实务中,不同的银行对于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模式不同,同一银行在不同时期采取的风险控制手段也不同。风险控制模式的选择和设置主要应看该模式是否灵活,在能够适应市场的竞争的同时,是否有效地增强控制风险的能力。

1.部门管理模式。温州大部分商业银行(包含贸易融资业务量最大的中资大型商业银行)都是采用以下管理模式,即国际贸易融资的操作管理由信贷管理、授信审批、公司业务、国际业务部门等多个部门分工协作完成。此种分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模式,加强了银行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风险监控,但是也存在一些缺点,即这种模式对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要求较高,业务衔接方面容易出现问题,容易影响整体竞争力的发挥。同时,大部分银行由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而风险管理部门人员对国际贸易融资专业知识了解不够深入从而造成风险管理有时候有失偏颇。

2.授信管理模式。温州大部分商业银行主要采用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模式。目前,银行对客户授信额度的审批更多注重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抵押担保等,而对贸易现金流等体现贸易型企业的数据资料,关注产品的市场状况、销售的分布等具体因素关注不够,也就是贸易融资授信的实效性和灵活性还不够。

(二)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有待完善

事前控制主要包括贸易背景真实性、客户资信状况的调查、审查、审批等控制措施。很多银行常常比较重视对国内客户的资信调查,但对国外贸易商、国外银行的资信缺乏风险控制手段。很多银行贷前授信更关注的是企业的财务报表、抵押物,没有对企业的贸易背景和上下游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目前,温州部分企业利用假贸易融资来套取资金进入楼市、股市,给银行带来很大的金融风险。同时,近几年温州转口贸易发展迅速,而转口贸易下贸易真实性很难监管。同时,近些年来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频繁,银行相关人员需要对融资企业的产品紧紧盯住,否则容易造成风险。但是在真正实施中,紧紧“盯”住有难度。

事中控制主要包括对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申请材料和合同的真实性和完备性,对贷款金额、利率、期限的合规性等方面的审查、审批等控制制度和措施。温州有些进出口企业融资担保合法性、有效性不足。信用证项下银行对信用证收汇期限监管不到位造成表外信用证变为表内信用证,从而使银行遭受风险。

事后控制主要包括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交易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建立对物流、单据流和资金流的跟踪监控制。贷后管理中,多数银行主要是通过资金流、单据流实施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监控,但对物流的监控手段较少。特别是温州近些年转口贸易发展迅速,此种方式下物流监控难度更大。

促进温州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建立科学的内控机制

银行需要系统地梳理商业银行业务和管理流程,对流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系统排查,有必要针对不可接受风险制定控制措施。在系统防范操作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对信用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全面控制;从零散的、静态的、被动的风险防范措施向建立系统的、动态的、主动的风险管理体系转变,向监管部门、社会、市场提供一套透明的、规范的、可验证的控制体系。

(二)打造风险文化

努力营造“诚实守信、审慎科学”的风险文化,认真做好每一笔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银行要引导员工树立对风险管理的认同感。倡导用理念统一人,用制度约束人,用文化培养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风险管理队伍。银行要强化制度执行力,严格防范道德风险隐患,使风险意识真正融入每个部门、每位员工的行为规范中。

(三)建立风险监控和评价机制

1.改革授信管理制度。客户授信额度的审批不能仅仅注重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抵押担保等,应更关注贸易现金流等体现贸易型企业的数据资料,关注产品的市场状况、销售的分布等具体因素。同时,需要加强贸易融资授信的时效性和灵活性,快捷的审批流程是市场竞争的关键。对于单笔金额较大的贸易融资业务,可以通过参与企业的贸易流程来确定临时授信额度。根据业务类型不同,风险度不同,可以调节风险系数,采取不同的风险控制措施。摒弃“重贷前、轻贷后”的惯性思维,通过实施授信的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率评价,加强对贷后管理的监控。

2.加强事前、事中、事后贷款控制。在事前贷款控制中,银行需要对市场风险、国家风险有更严格的评估制度。加强对市场的监控,对大宗商品价格、行业景气度等保持时时跟踪。同时增强对国外贸易商、国外银行的资信调查,提高事前控制力度。这类资信资料可通过专门的咨询公司进行,以及通过行调查国外客户资信情况。要建立产品评价系统。对每一业务种类的融资业务,研究其各自系统内的风险因素,尽量使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做到既科学又灵活。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比较频繁,有时波幅比较大。银行一定要密切关注商品价格,不仅要关注当前的价位,还要进行历史数据比较,并且对未来的走势做出判断。

办理融资后,应当联合会计部门共同把关,监督其资金的使用方向,防止企业将资金挪作他用,要紧盯风险敞口。同时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帮助企业组织好生产、发运、资金运用等环节。跟踪监督基本客户的进出口授信额度,实行分级管理权限、完善业务操作规程。在事后控制上要增加对资金流、物流的管理。事后控制可以着手增强对物流的监控,建立对物流、单据流和资金流的跟踪监控制。对物流的监控,可通过现场检查客户备货、生产过程、跟踪了解货物出运、到港及提货情况进行物流监管。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管方式,如与船代公司、港口或者仓储公司、物流公司合作,代替银行进行质押物的监管和处理,以降低银行成本和市场风险。同时,银行要加强对授信使用的评价。

3.建立科学、客观的评级标准。现金流量是国际贸易融资还款的第一来源,对客户进行评级时可多参考其结算量大小,并考察其业务往来中的客户业务能力、交易对手资源及客户履约的信用记录等,因地制宜地建立科学、客观的评级标准。

4.建立专业评审机构。鉴于国际贸易融资有别于一般贷款的特殊性和专业性,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应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水平,实施专业评审,打造贸易融资评审委员会,提升提高评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进而逐步形成“专家型”评审。

(四)改善风险监测与控制的技术手段

银行需要改善风险监测与控制的技术手段,加强各业务决策层次的合作,实时监控,及时预警,化解风险。可以引进成熟安全的信息技术,全面构造商业银行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风险控制系统、决策支持系统。此系统可以覆盖银行各项业务前、中、后台全过程操作,以及业务调查、执行和资金划拨的权限控制,将风险控制从事后监测转为实时监控,能及时预警。通过银行决策系统和支持系统能提高业务部门综合分析国家经济、产业和金融政策的能力,加强对客户技术、产品的生命周期预测;通过建立信息化的风险控制系统可以使得银行内部人员的违规行为在计算机技术限制下无法操作,加强风险控制。

(五)和信保公司加强合作并转嫁风险

联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通过同出口企业的协商与参保将有关保险赔款权益转让至银行,确保银行贸易融资的安全。针对温州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而中小企业又存在自身信用不足的问题,与保险公司加强互动,将银行融资与保险公司的信用保险紧密结合。银行凭借交易单据、保单以及赔款转让协议等文件,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利用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能力较强的优势,转移风险,提升银行风险承担能力,扩大中小企业融资的能力。

(六)对贸易融资风险管理必须延伸到对结算业务的风险管理

由于国际贸易融资与进出口贸易紧密联系,因此国际贸易融资的风险与贸易纠纷紧密联系,在化解贸易融资风险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国际金融、国际结算、国际贸易以及国际法规方面的知识。由于所涉及关系的复杂性,使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管理的内容比一般贷款业务复杂,因此,对贸易融资的风险管理必须延伸到对国际结算业务的风险管理。

(七)提高商业银行融资业务管理人员素质

提高贸易融资管理人员的素质,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是项重要的工作。银行须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外汇政策和外汇业务管理的培训,以提高业务经办人员和管理层的业务素质、思想素质和政策水平,减少操作失误和违规行为。

参考文献:

1.胡丹.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管理自议.中国农村金融,2010(5)

2.章虹芳.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管理的思考.财贸研究,2008(8)

3.汪超,丁建棕,桂芬,孟明莲.浅谈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中的风险防范.改革与开放,2009(1)

对外贸易管制范文1篇7

有关加工贸易毕业论文范文一:发展加工贸易促进贸易平衡研究

[摘要]后危机时代我国加工贸易企业面临的问题日益突出,出口急剧萎缩,然而加工贸易确是当前我国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文章对造成加工贸易顺差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应进一步调整加工贸易政策:通过建立健全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完善加工贸易产业评价体系;利用出口转内销政策,将加工贸易内销和外销都作为政策的导向;利用加工贸易平衡的调节器内外销弹性调节机制,促成加工贸易发展趋于平衡。

[关键词]加工贸易;贸易平衡;出口转内销;弹性调节机制

正确认识和处理进出口贸易失衡,已经成为影响我国进出口贸易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在人民币升值及各国采取贸易保护政策与措施的多重因素影响下,我国加工贸易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加工贸易企业出口市场急剧萎缩,很多企业不敢接单或无单可接,为了缓解出口压力,一些加工贸易企业将目光转向国内市场。如何处理内销与外销的关系,本文提出笔者的思考。

一、加工贸易失衡的数据分析

一国长期的贸易顺差,必然会遭受他国的贸易报复。从一国进出口贸易发展来看,贸易平衡应该是长期发展的趋势,也是最好的选择。那么,我国目前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是什么?只有认清这个问题,才能尽量减少顺差,规避他国的报复行为,减少贸易摩擦,使我国进出口贸易趋于平衡、健康发展。

引起我国贸易顺差的原因很多,我们主要从贸易方式的角度出发,通过对2005--2009年的进出口贸易数据分析,找出其中的原因(见表-1)。

从表-1数据可知,20052009年,我国进出口贸易延续长期贸易顺差的态势,且贸易顺差的额度都较大。其中,一般贸易成为进出口贸易顺差的来源之一(2009年除外),但贸易顺差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且加工贸易的贸易顺差呈递增态势。

按照通常的理解,既然我国贸易顺差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而非一般贸易,作为进出口贸易的主要贸易方式,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应该大于一般贸易进出口总值。然而,事实却不是这样,从表-2数据可知,2005--2007年,加工贸易确实是我国进出口贸易的第一大贸易方式,但2008--2009年一般贸易成为我国进出口贸易的第一大贸易方式。2005--2009年,加工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呈逐年递减的趋势,一般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到2009年,一般贸易进出口总值在进出口贸易总值中占比为48.2%,加工贸易占比为41.2%。

从直接数据来看,这种进出口主要贸易方式的转变和贸易顺差的来源是相悖的。因为,一方面,贸易顺差一直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且呈递增态势;另一方面,加工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确呈递减态势。这种相反的变动趋势告诉我们,虽然加工贸易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有所下降,但贸易顺差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为了减少贸易摩擦,促使贸易趋于平衡,我们需要重点调整的是加工贸易而不是一般贸易。因此,处理好加工贸易的进口与出口,适当地将加工贸易外销的部分份额转向国内市场,减少加工贸易顺差,是我国减少贸易顺差,实现长期贸易平衡的关键。否则,虽然人民币存在升值的预期,但我国进出口贸易顺差依旧,会招致更多的贸易摩擦。

二、加工贸易顺差的原因分析

既然加工贸易顺差是我国贸易顺差的最主要来源,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加工贸易的大量顺差,为什么一般贸易不是造成我国贸易顺差的最主要原因?只有认清造成加工贸易顺差的原因,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贸易顺差,促进贸易平衡。

(一)从加工贸易内涵的角度

对加工贸易内涵的理解主要有两种:一是把加工贸易理解为国际生产分工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反映的是全球生产分工协作关系;另一种理解为一种特殊的贸易方式,即国家对进口料件加工采取海关保税监管的贸易方式,是政府部门操作层面上的保税监管加工贸易。本文所称加工贸易为第二种解释,加工贸易俗称两头在外贸易,即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辅助材料等全部或部分从境外进口,在境内加工装配后,成品销往境外的贸易。

从海关监管层面上看,加工贸易主要表现为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加工贸易又称为保税加工,加工贸易货物通常称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但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又不完全等同于加工贸易货物,加工贸易货物只有经过海关批准备案才能保税进口,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进口的加工贸易货物才是保税加工货物。也就是说,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所进口的货物不全是保税的,只有海关批准才给予保税待遇。由于海关给予暂时免纳关税的待遇,减轻了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压力,加上我国劳动力成本的优势,导致大量外资涌入,加工贸易企业数量增多,加工贸易规模逐年增大,加工贸易呈现顺差。

(二)从加工贸易实质的角度

加工贸易顺差的直接表现: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从表-3数据可知,2005--2009年间,每年加工贸易出口总值都大于加工贸易进口总值,且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增速明显快于加工贸易进口总值的增速。

我们可以从加工贸易的实质角度加以解释。传统加工贸易是一种典型的两头在外的贸易,加工贸易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在境内保税加工后返销境外。由于在境内加工生产,加工生产过程必然凝聚了物化劳动,导致加工成品出口价格必然高于加工料件进口价格。另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递增,导致加工贸易进口总值增加,进口总值增加又必然造成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增加。于是,规模的扩大和成品价格高于料件价格导致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

(三)从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角度

近几年,我国政府出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的思考,对加工贸易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目的在于限制和发展。限制主要体现在提高加工贸易的门槛,通过加工贸易商品和企业分类管理来实现,限制两高一资产品、低附加值产品的加工生产:发展主要通过鼓励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引导加工贸易健康有序发展。

1产业结构升级因素。加工贸易在我国的发展壮大之根源在于劳动力成本优势。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人工资水平不断提高,劳动力成本优势相对于周边发展中国家正在逐渐丧失,以工资来衡量的单位劳动力成本已经不具有比较优势。因此,那些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产业的生产成本不断升高,出口成本优势降低,在整个加工贸易中所占比重逐年下降,比如鞋业、玩具业等。从近几年国家对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来看,政策倾向从以往的劳动密集型两高一资产业转向高附加、高科技含量的产业,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加强科技研发与创新,政府也出台了对于高新技术加工贸易的鼓励措施。在政策

调整的影响下,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主要为资源性商品和初级产品,附加值低,出口的则主要表现为工业制成品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加工贸易出口产品附加值高于加工贸易进口产品附加值,于是造成加工贸易顺差。

2产业链条延伸因素。对于加工贸易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的比喻现在已不那么合适,传统的两头在外要么出口创汇少、生产工艺简单,要么对外贸易依存度高、缺乏核心竞争力,尤其是来料加工,在只赚取加工劳务费的同时,反而招致大量的贸易摩擦。虽然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加工贸易企业中占有绝对优势地位,本土企业参与较少,但加工贸易本土化程度在不断提高,本土加工贸易企业正逐步提高自身产品的竞争能力和产业的配套能力,加工贸易产业链条逐步延伸。一方面,改变了过去那种大进的方式,在国内采购料件的比重逐渐增大,延长了加工贸易产业链条,带动了上游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另一方面,改变了过去那种大出的方式,向深加工、精加工延伸,允许企业开展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在外发加工税收优惠上给予支持。通过这种大进大出的转变,带动了整个加工贸易产业链条,使整个产业逐步形成积聚效应。这些举措,增加了国产料件的加工投人,减少了进口料件的数量,降低了加工贸易进口总值,提高了加工贸易产品出口的附加值,增加了加工贸易出口总值。

(四)从人民币汇率波动的角度

从2005年7月1日人民币汇改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呈升值态势,这种趋势将持续。在人民币持续升值的情况下,以美元计价的进口初级产品成本降低,导致进口数量增加。而这些初级产品以料件的形式用于加工生产,转化为成品出口,人民币汇率升值不会过多影响成品出口,因为进口的料件作为贸易性投人品投入加工生产,人民币升值已经自动反映在成品的生产成本上。但是,投入生产的国产原料由于人民币升值,以美元表示的成品出口成本增加,价格上升。因此,人民币升值使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

人民币升值还有利于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扩大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贸易性产品的出口,也导致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

三、利用加工贸易政策调整促进贸易平衡

通过对加工贸易顺差原因的分析,我们进一步明确,

在其他影响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加工贸易政策调整,适当增加加工贸易进口,减少加工贸易出口,才能有助于减少加工贸易顺差,实现贸易平衡发展。由于加工贸易进口总值长期大规模小于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因此,我们把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研究重点放在减少加工贸易出口总值上。

(一)适时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

通过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的调整,一方面,将以往部分允许类商品纳入限制类商品目录管理,将以往部分限制类商品纳入禁止类商品目录管理。通过该目录的调整,将那些大量出口,在加工贸易顺差中占有重要比重,但又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发展的产业纳入该目录之中,从而减少加工贸易出口总值,优化加工贸易产业结构。另一方面,通过目录调整,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开展高科技含量的加工贸易产业发展,将附加值较高的产业作为重点发展的对象。这样,通过增加加工贸易进口总值的方式,减少加工贸易顺差。

(二)进一步调整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制度是为鼓励出口创汇、增强企业出口竞争力而产生的,在加工贸易顺差的情况下,对加工出口产品从国内采购的料件给予退税,会影响出口产品的价格。因此,应适时调整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退税的商品范围和退税比例。

(三)调整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

通过台账的实转、半实转、空转、不转,结合区域差别待遇、企业类别差别待遇,对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调整,可以灵活地控制加工贸易企业交纳的税款保证金,增加或减轻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压力,从而调整加工贸易的进口和出口。

(四)调整部分加工贸易优惠政策

现行加工贸易政策是建立在超国民待遇原则的基础之上的,是改革开放增加外汇储备的产物,优惠政策导致加工贸易的迅速扩张,导致加工贸易顺差的规模逐渐增大。在加工贸易长期顺差的情况下,应适时调整部分加工贸易优惠措施,真正体现国民待遇,减少加工贸易顺差。

(五)建立健全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

国际贸易理论中的阶段保护论告诉我们,当一国产业处于发展初期且具有发展潜力时,政府应当予以保护,当该产业发展壮大并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产业竞争力或达到一定保护期限时,政府就应当减少或放弃对该产业的保护。借用阶段保护论的观点,我国应该将加工贸易作为一种阶段性的贸易形式,在当前加工贸易长期顺差的情况下,出于减少加工贸易顺差的目的,对那些已经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应该结束或减少对其让利幅度;对那些依然需要政策呵护发展的加工贸易产业继续实施保护,以提高加工贸易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加工贸易向贸易平衡的方向发展。具体而言,就是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加工贸易的产业退出机制,将加工贸易转为一般贸易,从而在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同时,促进加工贸易趋于平衡。

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的实质是基于一定时期我国进出口贸易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加工贸易产业的不同特点和发展的不同阶段,有区别地采取不同优惠政策,直至取消优惠,引导加丁贸易的转型升级,适时将加工贸易转为一般贸易的行为机制。

1建立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实施机制。现行国家的政策虽然作了相应的规定,将加工贸易产业(商品)进行分类管理,结合商品的税目进行细分,适时动态调整相关目录,明确哪些是鼓励发展的产业,哪些是限制发展的产业,哪些是禁止发展的产业。但相关政策调整后,企业往往不能第一时间知道该政策,有时对相关政策理解也存在着偏差,这就要求政策调整应配套相应的调整实施机制,明确谁通知、谁解释、谁服务,让企业能第一时间掌握政策发展方向,调整企业生产。

2建立加工贸易产业评价体系。除了对加工贸易产业进行细分评价外,还要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加工贸易能力与水平进行评价,对我国外贸政策和外贸环境进行评价。运用该评价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后,找出该加工贸易产业退出的临界点,当达到并超过该临界点时,表示该产业已经具备足够的国际竞争力,可以转为一般贸易。

3参照国际惯例,可以给予加工贸易产业一定的过渡期。当该产业达到临界点后,给相应企业预留一定的时间,让企业考虑如何将该产业与企业自身发展、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相结合,给企业技术创新或产业转型提供足够的时间,顺利实现产业退出。在建立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基础上,我们还要考虑,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的建立与减少加工贸易顺差之间的关系,通过实证分析,建立相关模型,以期对相关加工贸易产业的退出提供实践经验。

(六)加工贸易出口转内销政策的调整

为了缓解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压力,将部分出口转向国内市场。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将造成加工贸易顺差的原部分出口商品转为内销,并给予税收优惠,调低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率,鼓励企业逐步建立国内营销和物流体系,创立自己的品牌,从而达到减少加工贸易出口总值的目的,在加工贸易进口总值不变或正常波动的情况下,减少贸易顺差。

具体而言,政府要将加工贸易出口转内销作为政策大力宣传,改变企业长期固有的外销思维;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简化内销手续,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税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积极探索,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建立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奖励机制,对创立内销品牌按规定给予奖励;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完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收款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加工贸易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帮助加工贸易企业利用现有资源,研究国内消费市场的特点,打造企业内销的核心竞争力。

四、加工贸易平衡的调节器:内外销弹性调节机制

通过出口转内销,将外销的一部分转到国内市场,满足国内需求,是一种最直接的减少加工贸易顺差的方法。因此,我们认为,应将加工贸易外销和内销都作为加工贸易政策的导向。为应对加工贸易失衡,可以建立一种弹性调节机制,在加工贸易顺差时,在政策上适当倾斜于内销,适当增大内销优惠,增加内销数量和比例;当加工贸易逆差时,在政策上适当倾向于外销,减少内销优惠政策和比例。通过这种内外销政策的弹性调整,使加工贸易内外销协调发展,加工贸易趋于平衡。

需要注意的是,将加工贸易内销作为一种政策导向,需要针对不同产业、不同产品、不同市场特点、不同消费群体,有区别地加以对待。内销与外销的产品结构存在一定差异,外销产品内销要考虑产品结构、国内营销渠道、自主品牌建设、售后服务和研发,这些对于长期关注国外市场的加工贸易企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参考文献]

[1]何力,用海关监管的转型升级适应和促进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J]商务周刊,2006,(13):68

[2]金龙布,加工贸易本土化策略[J]大众科技,2009,(1):198-200

[3]金志刚,论加工贸易的产业毕业制度[J]对外经贸实务,2009,(6):23-25

[4]李文博等论我国出口加工型企业的转型[J],东南学术,2009,(1):58-63

[5]张汉东,胡朝麟外贸出口转内销不应成为政策导向[J]对外经贸实务,2009,(12):20-23

有关加工贸易毕业论文范文二: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

[摘要]加工贸易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保税制度、出口退(免)税制度和征税制度。加工贸易保税制度有全额保税、定额保税和不予保税之分。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方法虽然因具体贸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与一般贸易相比更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工贸易征税制度则对不同贸易方式、不同来源料件、区内区外企业实行了区别的征税待遇。

[关键词]加工贸易保税出口退税税收制度

一、加工贸易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及包装材料,海关全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包括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但是,进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则区别情况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全额保税、定额保税或不予保税。一般来说,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对口合同可予以全额保税;其它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应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经向海关提供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准予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已纳税额返还。此外,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再按实际消耗进口料、件数量予以已纳税额返还。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内销征税,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追回退(免)税款。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内销,并免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对申请内销的边角料根据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并免征缓税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贸易出口应税商品或不予退(免)税商品的征税制度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以及国产料件、保税进口料件区别对待,没有一视同仁,这显然不利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发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产品的国内增值率。其次,虽然加工贸易料件与制成品内销制度中规定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但未明示该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制成品,从而使得企业可能利用加工贸易方式规避国家对某些制成品的进口限制,在国内销售该类产品。最后,根据规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其补税时的完税价格按制成品的成交价格审定;而区外企业内销制成品时,则按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或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一般情况下,制成品的成交价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价格,而且根据关税升级理论,制成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也要高于料件的进口关税税率。因此,这种差异显然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利。

总之,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并且其税收管理涉及税务与海关等多个部门,从而导致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引导我国加工贸易顺利实现转型升级的前提下,我国各相关部门应协调统一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在尽可能保持税收中性的基础上,合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确保我国加工贸易制度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对外贸易管制范文篇8

【论文摘要】加工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地位突出、影响广泛,因此对加工贸易发展现状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的研究意义深远,但加工贸易的发展不能一蹴而就。总之,从中国加工贸易的现状、从国际化背景到中国的自身条件和需求、从己经取得的成就到存在的制约因素等多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分析,从整体上进行把握,对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趋势进行分析并在多方面提出建议。【论文关键词】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产业升级一、引言我国的加工贸易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而发展的,我国的加工贸易1978年起步,从无由有,从小到大,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日益显著。加工贸易已经占据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半壁江山。在中国日益成为“世界工厂”大背景下,必须借鉴世界其它国家加工贸易的先进经验,并联系中国的实际,从战略的角度来思考和改革我国的加工贸易。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继续发展加工贸易,着力吸引跨国公司把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和研发机构转移到我国,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为加工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明确了方向,也标志着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开始。二、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原因加工贸易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分工的一种重要方式。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加工贸易己成为我国最大的对外贸易方式之一,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但加工贸易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新一轮全球生产要素优化重组和产业转移呈现新的特点,中国的加工贸易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因此,我国加工贸易迫切需要转型升级,以实现平稳发展。1.国内原因(1)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发展的现状。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转型升级进程加速。具体表现如下:①加工贸易的产业结构明显改善。我国加工贸易的产业结构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带来大量新产品、新技术,形成了新的产业。②加工贸易的产业链不断延伸。随着加工贸易规模的扩大,产业集聚效应导致产业链向上下游环节的延伸,同时还将一些本土产业纳入加工贸易引致的国际生产活动,从而不断提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③加工贸易“区域化、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日益明显。(2)我国加工贸易作用。①增加外汇收入。②增加劳动就业。③吸引外商投资。④促进产业升级。(3)我国加工贸易现存的问题。随着加工贸易的发展,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也日益显现出来。①加工贸易产品技术含量低,产业升级作用有限。②与国内产业的关联度低,产业波及效用小。③利用加工贸易走私、骗税的情况严重。④加大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2.国际原因(1)国际环境存在的机遇。国际环境是影响加工贸易发展的外部条件,在新的世纪里,国际环境将呈现新的特点,这为中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①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为加工贸易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②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发展和国际资本流动的继续扩大为发展加工贸易提供了良好的环境。③新一轮世界经济结构的再次调整和发达国家的产业转移,为我国加工贸易的结构调整和升级带来了新的机遇。(2)在国际环境中面临的挑战。①发达国家垄断高技术产业的加工贸易。②生产能力严重过剩,价格持续低迷。③区域内贸易额占本区域对外贸易额的比重越来越大。④国内市场被外国产品占领的份额明显提高。三、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制约因素近年来,我国加土贸易的蓬勃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加工贸易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小容忽视,正确认识和解决这些制约因素将成为我国加工贸易可持续发展的关键。1.产业基础问题(1)劳动力供给。(2)技术水平。(3)技术吸收和创新能力。2.监管体制缺陷(1)加工贸易遍地开花对监管形成了严峻的挑战。(2)加工贸易的监管政策滞后于业务的发展。(3)加工贸易周期长,涉及部门多,监管难度大。(4)现行分类管理办法不利于加强惩罚走私的力度。(5)海关本身的监管力不足,监管任务重,法律意识有待提高。(6)技术标准不规范。(7)审批把关不严。(8)保证金台账制度需要进一步落实。3.政策环境弊端(1)没有退还企业所缴纳的全部增值税。(2)免税优惠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3)走私活动猖撅。(4)加工贸易政策严重威胁某些地区、某些行业的就业。(5)外资在加工贸易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6)地区差距拉大。四、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策略1.改善产业基础的策略(1)仍应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的加工贸易。短期内,虽然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增殖率低,但毕竟能吸纳一部分人就业,增加一部分国民收入,国家也能得到税收,所以,目前我国仍应大力发展劳动密集生产环节的加工贸易。(2)加大人才引进与培养的力度通造就大批适应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所需的技术和管理类人才,吸引国外高层次人才到我国创业,为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提供智力支持。(3)提高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品结构、企业结构。提升加工贸易企业技术开发、创新和行销能力,着力吸引外资公司把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研究设计和加工制造环节转移到我国,重点发展电子信息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医药产业,升级加工贸易产品结构。实现加工贸易的主体要由外商投资企业为主逐步向国内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为主转变。(4)优化加工贸易产业结构。需要国家在促进加工贸易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设立具有标志性的部级研究开发中心,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加工贸易的扶持性政策。在制定加工贸易政策时,应将高新技术产业与一般制造业区别对待,鼓励企业利用加工贸易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分工。(5)促进加工贸易产业内优化升级。要实现加工贸易产业内优化升级,除了在产业链中游精选,从事加工制造链增值大的环节之外,还可进入如下三个产业链的重要延伸领域:向产业链上游发展,提高技术研发和产品设计能力;向产业链下游延伸,积极发展国际物流和配送业务;向产业链配套拓展,进入关键零部件和设备制造业。注重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促进加工贸易由OEM向ODM、OBM转变;以保税区转型和建立保税物流园区为中心;促进加工贸易国内配套产业的发展。2.改革监管体制的策略我国在改革加工贸易的监管模式时,要尽量吸取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但不可完全照搬任何一国的模式,必须从中国的现实出发,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加工贸易监管模式。(1)主动突破传统监管理念,创新引领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在这看似合理的传统监管理念上制定的加工贸易产业政策,己严重不适应当前产业垂直分工引起的产业链环节外包化的加工贸易发展趋势,如不加以调整必将严重制约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2)正确处理“加强监管”与“促进发展”的关系。从本质上讲,“加强监管”与“促避发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促进发展”是目的,“加强监管”是手段.(3)完善加工贸易管理制度的原则。首先是规则化管理,不能随意改变或任意解释:其次是有明确的执行程序,公开透明,依法行政;再次是有合理的组织架构,这种架构应是由海关、边检、工商、税务、口岸管理等纵向一体化组织分别管理向扁平化的综合协调监管的组织架构过渡;最后,监管应当是简明有效。(4)博采众长,优化我国加工贸易现代监管制度。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分析,目前我国加工贸易管理制度应选择银行担保为主、先征后退模式,以后逐步引导加工贸易企业进入出口加工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在未来形成多元化的加工贸易管理体制格局。(5)贯彻分类管理的思路,实现多种管理模式的共存。根据国家产业、环保等政策以及监管成本效率,明确加工贸易政策的适用范围;完善特殊区域管理政策,进一步落实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的政策定位,充分发挥其区域封闭管理的优势;加快对出口规模较大的加工贸易企业推广电子联网、电子手册等新的监管模式,为大型企业创造更加有效率的运行环境,对信用记录不良、运作不规范,或首次从事加工贸易、信用无法判定的企业要实行“保证金实转”、担保等办法,在提高政府退税效率的前提下,还可以考虑对其深加工结转时部分税金实行“先征后退”。(6)积极采用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水平。大力发展电子化监管体系,从而形成有形和无形监管相结合的新监管体系。(7)健全加工贸易服务体系。首先,健全和完善国家相关政策.如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外经贸政策,产业政策。其次,加强监管部门的有机协调与配合,形成对加工贸易协力共管的格局,提供优质服务。最后,大力发展我国服务业,提高服务水平。(8)大力推广“大通关”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提高监管的效率。要大力推广已经在上海“大通关”改革试点中的成功经验,实行“异地报关、电子报关、提前报关”,实现“一次报关、一次查验”,“全天候查验,24小时通关”。对于对通关效率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实行“提前报关、舱单后核;即时提货、机场直递;实时监控、卡口验放”的通关模式。3.优化政策环境的策略(1)产业政策引导。从事加工贸易必须以不损害国内产业和同类产品生产者的利益为前提。因此,必须将加工贸易的发展纳入国家产业政策的范畴。可采取以下措施:国家经贸委有关部门应对加工贸易合同进行必要的评估;提高企业加工贸易中的国产原材料的采购率;促进加工贸易原材料和中间投入品的国产化。(2)经济政策支持。在贸易政策上,应当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放开加工贸易经营权,对不具备加工能力的协资企亚取消其加工贸易经营资格,确保加工与贸易有机结合。在财税政策上,实行担保条件下的保税政策和财政信贷政策支持下的“先征后退”政策相结合的制度。在有条件实行封闭式监管的保税区域;对没有条件实行封闭加工的企业,实行财政信贷政策支持下的“先征后退”制度。作为境外投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境外加工贸易是我国企业走出国门的重要方式,对推动企业国际化经营、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扩大出口具有重大的意义。(3)海关监管制度。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的国情,制订统一的加工贸易管理法规,用法律来明确加工贸易的概念、性质和制度程序。进一步加强监管海关力度,促进企业的依法纳税意识。在坚持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基础上,落实好分类管理,强化风险管理机制,对资信良好的企业继续实行台帐空转,对资信不好的企业和敏感商品征收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增强海关监管的有效性。运用出口加工区模式管理加工贸易。在借鉴国外的经验后,本文建议把出口加工区模式作为加工贸易制度变迁的合理选择,主要有以下几点建议:引导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出口加工区转型,成本低,见效快,符合国家规范加工贸易管理的初衷;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在不同的地区设立不同层次的出口加工区;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出口加工区,享受与沿海加工区同等的优惠政策。五、结论综上所述,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是一个长期战略。首先,应把引进来、扎下根、本地化作为不同阶段的目标和任务,创造产业、产品、工序的转型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良性机制;其次,加工贸易应由加工制造为主逐步向采购、加工制造、分销服务、售后服务以及研发、信息资讯等方向转型升级,沿着价值链逐步由低向高、由简单向复杂、由生产向综合服务和全球运营方向转型升级,其中全球化综合人才的培养和选择机制至关重要;再次,加工贸易的未来转型升级应与新发展观相一致,向经济、社会和自然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型。

对外贸易管制范文篇9

关键词:对外贸易法;地位;作用;问题;修改

一对外贸易法在当今世界各国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对外贸易法是指国家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宪法、对外贸易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外贸易法在当今世界各国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们认为,一部法律的重要性,是由该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决定的。对外贸易法调整的是一国对外贸易及投资法律关系的。而在当今世界,各国外贸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外贸法地位也日趋重要。随着WTO在国际贸易中的影响日益加大,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经济大国的经济发展,对国际贸易的依存度越来越高。所谓外贸依存度,是指一国对外贸易总额(外贸进出口总额)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用于衡量该国经济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的高低。经济最发达的占世界经济总量1/4的大国美国,外贸依存度为20.7%,日本作为世界经济第二大国,为20.1%.[1]这些国家重视外贸法的程度也愈来愈高。美国从其独立之日起,就特别重视外贸,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在200多年的外贸发展历程中,尤其是二战之后,美国已成为国际贸易中起主导作用的国家,但是从60年代起在日本及70年代日益强大的欧盟的强烈竞争下,使其外贸法既有管理本国进出口功能,又有在竞争中趋利避害的服务功能。“在美国,国际贸易是最热门的话题,外贸法也是最为社会关心的法规之一。因为它直接涉及美国人的就业问题,同时也直接影响美国人民的生活质量。”[2]因此,对外贸易法在这些西方贸易大国早已越出了一般部门经济法的范围,无论从立法和执法的角度,都赋予其特别重要的地位,给予非同小可的重视。

美国宪法明确规定,对外贸易的管理权直接掌握和控制在国会手中。该对外贸易管理权是通过制定法律、批准条约、决定征税以及掌握开支等方式行使的。行政部门则负责外贸法的实施和执行。美国政府中负责对外贸易管理的机关决不只由商务部负责,它同时还设有其他部门共同负责,主要有美国贸易代表以及一个独立机构———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还专门设有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分别受理一审和二审的国际贸易案件。美国总统作为行政最高长官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享有很大的权力,他可以直接介入贸易事务并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采取措施,在是否采取保障措施、贸易禁运、贸易制裁等方面享有最终决定权。

美国对外贸易法的内容丰富而具体,仅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就达1000多页,其内容涉及贸易待遇,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互惠待遇、普遍优惠待遇、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进口救济与贸易秩序,包括反倾销法、反补贴法、保障措施、调整援助[3]、市场扰乱[4]、不公平贸易做法[5]和非经济原因[6]的进口管制;出口促进与管制,包括301条款制度[7]和贸易促进、出口管制。日本政府的贸易管理组织主要包括日本贸易会议、经产省、大藏省、日本银行、日本进出口银行、经济企划厅、公正交易委员会等。但日本贸易会议的主席由内阁总理大臣亲自担任,其成员包括经产省、大藏省、农林水产省、外务省、运输省等重点省大臣、日本银行及进出口银行总裁、公正交易委员会委员长、经济企划厅长官等组成。日本的特点是总理亲自处理,重要部门联手共管外贸。

欧盟负责制定和实施贸易政策的主要机构包括欧盟委员会(欧盟的行政机构)、欧盟理事会(欧盟的执行机构)、欧盟议会(代表欧盟的公民)和欧洲法院。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到,西方国家的外贸法的特殊重要地位表现在:

(1)由最高权力机关立法;

(2)由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实施;

(3)全国一盘棋,主要部门及其第一把手亲自参与对外贸易法的执行;

(4)内容详细灵活,在管理国内进出口的同时,强调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和拓展。

二我国应对对外贸易法予以特别重视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10年来,我国的外贸发展特别迅速。1978年进出口额仅为206亿美元,1994年贸易总额为2000多亿美元,而2002年我国的进出口额达到6200多亿美元,在世界贸易大国中的位置已上升到第6位;今年上半年的发展势头更是强劲。我国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协议投资金额已达8300亿美元,实际投资额达4500亿美元。我国共批准设立三资企业已超过40万家。同样,我国国民经济对外贸的依存度也十分高,有经济学家统计,2002年我国国民经济对外贸的依存度高达44%.[8]尽管各国测算外贸依存度的方法不同,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即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外经外贸工作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将越来越不可忽视,因此,作为调整外经外贸工作基本法的对外贸易法理所当然要得到应有的重视。但是相对于西方贸易大国,我国的对外贸易法起步晚,重视不够,当然这与我国长期以来进出口数量有限,国民经济对外贸的依存度弱有关,但是,从现在我国外贸的实际情况出发,外贸法的重要性已经凸现,外贸法应该予以重新定位并提到重要日程。

三当前对外贸易法的若干前沿问题

(一)透明度原则

1.透明度原则的由来

透明度原则源于西方世界。它早期是伴随着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而逐渐成熟起来的。作为商人,面临市场的巨大挑战,就要设法克服市场因政策法律变动而带来的风险,商人们迫切要求市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要求政府管理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透明,以便公众能方便地获得政府管理和服务市场的信息。因此透明度原则早期又称之谓“阳光原则”或“知晓原则”。

透明度原则的日趋明确,那是在二战之后,它作为调整战后贸易制度的基本规范,被引入了“关贸总协定”,其内容逐渐明确,尤其是该原则被引入到WTO的各主要协议之中后尤为突出。透明度原则的核心条款是关贸总协定的第10条。随着WTO影响的扩大,该原则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应用。数十年以来,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各国外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列入其主要条款。

2.透明度原则的主要内容及其对国际贸易的重要影响

根据WTO各主要协议的规定,透明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公布和告知原则。该原则要求成员方管理机构必须将正式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政策予以公布;必须将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条约及政府协定,予以公布;在实施具体贸易过程中的法令、条例以及一般援用的司法判例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二是关于行政和司法过程中的透明度。

要求各成员管理外贸过程及审理外贸案件的过程透明,并要求能对政府管理外贸过程中的决定进行独立的司法审查。

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WTO基本原则中带有基础性的一项重要原则,能否切实地履行透明度原则,不仅是衡量中国承诺履行WTO各项制度的法律基础,而且也是衡量中国遵守WTO各项法律义务的信用基础,更是我们运用WTO规则发展中国对外贸易事业的重要前提。

3.中国正积极地遵守透明度原则

中国依据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作出的郑重承诺将使中国的经济环境更具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中国政府在原则问题上的承诺,关键的或者说具有突破性的一点就是政府在管理外贸工作中取消内部文件(亦称红头文件),即凡是执行的,必须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

中国对履行WTO透明度原则迅速而全面地做出上述承诺,表明了中国政府对该原则的重视,也表现了中国全面履行WTO各项法律规定的决心和能力。

(二)对外贸易经营权

西方国家对外贸易法历来重视对外贸易经营主体问题,把它作为外贸制度的基础。美国外贸法专家认为,是否允许个人或所有企业从事外贸,这是一国对外贸易法的基石,犹如一国宪法是否保护人权一样重要。因为对外贸易主体问题直接关系到对外贸易的自由度(即自由化)问题。它涉及对外贸易的几乎所有制度,比如工商管理、海关、外汇及税收等一系列法律,也就是说,对外贸易经营权是整个外贸制度开放的晴雨表。西方各国的外贸法对此都作出了相当宽松的规定,美国、欧盟及日本等西方国家都规定了其自然人、法人及合伙企业都能自由获得对外自由贸易权。

中国在加入WTO时承诺3年内放开外贸经营权。即在加入WTO3年后,即从2004年12月11日起应对这类企业(包括自然人)放开外贸经营权。

因此,中国对外贸易法应参照国际惯例,规定除在特定的贸易领域内从事国营贸易的专营权或特许权外,所有在中国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都可以享有外贸经营权。

(三)国营贸易

对外贸易管制范文

关键词:政府职能转变;投资贸易便利化;金融创新;经济转型升级

一、问题的提出

世界金融危机以来,中国经济增长的基本面悄然发生变化,建立在人口红利、高资源消耗、高能源消耗、高投资、高污染、高对外贸易依存度、低科技贡献率基础之上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难以为继,产能过剩、结构失衡、流动性过剩、金融风险、债务危机等结构性问题日益显现。经济发展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等三期叠加的复杂阶段,面临着“刘易斯拐点”和“中等收入陷阱”的双重威胁。经济增长由金融危机时期的“周期性减速”进入发展红利消退导致的“结构性下滑”,[1]“中高速”增长成为经济发展的潜在趋势。面对中国经济发展出现的新形势和新变化,同志指出,我国经济已进入“新常态”阶段,我们要适应新常态,保持战略上的平常心。201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新常态”的思想内涵进行了具体阐释,指出我国经济正在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复杂、结构更合理的“新常态”阶段演化,经济发展正从高速增长转向中高速增长,经济发展方式正从规模速度型粗放增长转向质量效率型集约增长,经济结构正从增量扩能为主转向调整存量、做优增量并存的深度调整,发展动力正从传统增长点转向新的增长点。为应对经济发展呈现的“新常态”,我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努力推进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积极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大胆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①通过简政放权,开放民间投资,提升服务业比重,大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努力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并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四省市选取一定区域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意在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通过制度的先行先试,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2013年9月30日,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开启新一轮的对外开放战略;2015年4月,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成立,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揭牌,把对外开放推向更高水平。自由贸易园区是继经济特区、国家经济新区之后,新一轮的对外开放,是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创新发展的先行者。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各地自由贸易园区均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积极贯彻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探索区域经济合作新模式,建设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率先挖掘改革潜力,破解改革难题。积极探索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和水平。力争建成符合国际高标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辐射带动功能突出的自由贸易园区,形成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②在经济发展呈现“新常态”的转型期,自由贸易园区作为我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桥头堡,承担着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示范、带动、服务国家经济转方式、调结构、促增长,实现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其功能设计应充分体现引领国家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因此,分析自由贸易园区与经济“新常态”的内在关联,探讨自由贸易园区引领“新常态”阶段经济转型升级等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新常态”下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为价值取向,以上海、天津、广东、福建四大自由贸易试验区为研究对象,综合考察国内自由贸易园区的功能设计,探讨其在经济转型期推动经济制度创新、引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中的意义和作用。

二、完善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是经济体制改革,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③在全面改革开放的攻坚期和深水期,我国必须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自由贸易园区作为新一轮改革开放的试验田,一直把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作为一项重要探索内容。积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模式,按照国际化、法制化的要求,探索建立以国际高标准投资和国际贸易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大力推进监管模式创新,构建以“负面清单”为核心市场准入管理模式,转变行政审批管理方式,推进审管职能分离,制定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政府权力边界,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2]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给市场让出更大的空间,创造更公平的环境,让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发展潜力、市场竞争力竞相迸发,释放更多改革红利。积极推进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试点推行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制、“先照后证”制,改企业年度检验制为年度报告公示制,放宽企业准入环境,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为提高行政效能,自贸区逐步完善企业投资贸易的信息网络平台,创建不同部门协同管理机制,建立一口受理、综合审批和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改变了原有的工商、质检、税务、鉴定等职能部门办事窗口各自独立的格局,整合了各部门职能、简化了办事流程,形成了“一表申报、一口受理,部门流转、综合审批、统一发证”的运行方式。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创立以来,逐步完善企业准入的“单一窗口”模式,并推进其向企业工商变更、统计登记、报关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等环节拓展,扩大“单一窗口”受理事项范围,提高整体服务效能。④其他三大自由贸易园区积极效仿上海经验,大力推进“单一窗口”模式。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综合统一的行政审批机构,实施“一颗印章管审批”,⑤建立对外投资合作“一站式”服务平台;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建立一口受理、同步审批的“一站式”高效服务模式,建设市场准入统一平台和“单一窗口”服务模式,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一口受理”服务模式,建立对外投资合作“一站式”服务平台。在国际贸易领域,四大自由贸易园区统一实施了“单一窗口”管理模式,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货物进出口和运输工具进出境的应用功能,进一步优化口岸监管执法流程和通关流程,实现贸易许可、支付结算、资质登记等平台功能,将涉及贸易监管的部门逐步纳入“单一窗口”管理平台。“一口受理”或“单一窗口”服务模式的实施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节约了企业运行成本,在自由贸易园区注册一家企业原来至少需要29个工作日,现在最快只需4个工作日就能办妥备案证明、营业执照、企业代码和税务登记等手续;货物进出口通关时间也压缩了三分之一以上。在着力为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准入环境的同时,自由贸易园区相应加强了对事中、事后的监管。逐步推进监管标准规范制度建设,加快形成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着力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加强对自由贸易园区内企业在区外经营活动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和监督,构建适应现代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体系;建立安全审查机制、反垄断审查机制、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信用管理体系、综合执法体系和部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自由贸易园区经济运行的管理和风险防控,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深化海关、质检、工商、税务、金融监管及外汇等部门协作,依托地方政府主导的电子口岸等公共电子信息平台,整合监管信息,实现相关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市场监管的综合执法体系,共同提高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的服务保障能力。推动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级标准,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探索把服务相关行业的管理职能交由社会组织;探索将原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资产评估、鉴定、咨询、认证、检验检测等职能逐步交由法律、会计、信用、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服务机构承担,建立社会组织与企业、行业之间的服务对接机制。从而构建政府主导,行业自律、企业自控、公众参与,多元化的市场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切实维护统一开放、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自由贸易园区政府通过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设置权力边界和责任范围,削减了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从不该管的领域退出来,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利用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和供求规律自动调节经济运行。促进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竞争,引导资源高效配置,激发市场和社会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促使经济更具活力、更具效率和更具效益地发展。推动政府职能向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强化市场监督、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把政府该做的事情做好,真正解决在某些领域存在的政府错位、越位和缺位现象。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影响,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保障经济安全,弥补市场本身具有的不足和缺陷,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深化投资管理制度创新,引领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经过改革开放30余年的发展,中国逐渐成为全球制造业大国和贸易大国。在增长指标导向下形成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虽然实现了产业规模化增长却难以推动结构优化和升级;政府以各种优惠政策扶持出口加工制造业,带来的却是高速增长下的产业低端化。当前我国必须加快转变生产方式,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通过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向世界产业链中上游攀升,支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由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转变。自由贸易园区作为改革开放的新高地,肩负着探索经济转型新路径,实现发展模式新跨越的重要使命,需以制度创新,推动技术创新、产业创新、管理模式创新、市场机制创新,完善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管理模式,引导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坚持引进来、走出去并举,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自由贸易园区功能设置重点在于推进投资领域对外开放,探索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意在形成与国际接轨的、透明开放的投资服务体系,引导现代服务业和高端制造业入驻。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3]备案制的实施彻底改革原有的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照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模式,投资企业只需向自由贸易园区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金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即可自行组织建设。企业自行决策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并自担风险,从根本上削弱政府拥有的强大行政审批权,减少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强化了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真正体现了“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基本原则,确立了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各地自由贸易园区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减少或取消对外商投资准入限制,提高开放度和透明度,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生产业和高端制造业,引导区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选择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以及社会服务领域等六大服务领域扩大开放,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并将对外开放措施扩展到自由贸易园区的新增区域。[4]第二批设立的三大自由贸易园区借鉴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积极探索扩大对外开放的途径和方式。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凭借临近港澳的优势,加强粤港澳合作,推进仓储、港口贸易、物流、加工制造、金融领域合作,从过去的加工产业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等转型,为现代物流、航运服务、供应链管理、金融创新提供强有力支撑。并充分利用广州、深圳等地制造业基础雄厚的优势,推进实体经济与国外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合作,发展生产业和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建立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枢纽,⑥激发强大的聚变、辐射和带动效应,以实现粤港澳经济一体化、服务贸易一体化,以及大珠江三角洲开放型经济率先转型。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融资租赁和服务京津冀一体化为重点,进一步扩大投资领域开放,增加对内、对外辐射效应,凸显自由贸易港功能,天津港片区重点发展航运物流、国际贸易、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天津机场片区重点发展航空航天、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高端制造业和研发设计、航空物流等生产业;滨海片区重点发展以金融创新为主的现代服务业,力争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和中国经济转型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立足两岸、面向世界、服务全国,努力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现代服务业、国际旅游岛、“海上丝绸之路”交流合作平台、两岸服务贸易与金融创新合作示范区,促进闽台产业的对接,努力打造闽台产业合作新模式,促进闽台产业的深度融合。⑦各地自由贸易园区意在通过先行先试,探索扩大投资领域对外开放的新路径和新模式,从注重引资规模向注重引资质量和效益转变,凭借高新科技知识聚集和体制机制创新的有利条件,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着力构筑高端产业链阵地,引领区域乃至全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积极谋划引进来的同时,自由贸易园区也在为企业走出国门探索新路。目前,我国在钢铁、水泥、电解铝、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存在着严重的产能过剩,纺织、服装等行业随着劳动力价格的提升逐渐丧失了成本的优势,急需进行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推动过剩产能走出去将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总理曾指出,许多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和推进工业化的需求强劲,而中国很多装备和产能质优价廉,综合配套能力强,与这些国家有很高的契合度。[5]支持中国装备走出去、推动国际产能合作,不仅有利于中国盘活存量资产,也有利于其他国家加快工业化进程、扩大就业,还可以为中国与发达国家合作开拓第三方市场创造更多机遇。因此,自由贸易园区内在地包含了促进对外投资的功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胆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对境外实体投资以备案制代替核准制,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创新投资服务促进机制,加强境外投资事中事后的管理和服务,强化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和年检工作。支持区内各类投资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鼓励设立专业境外股权投资项目公司、投资母基金等。为构建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创新投资服务促进机制,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成立一周年之际,创建了境外投资服务平台,涵盖了综合咨询、境外投资备案、投资项目推荐、投资地介绍,行业分析、境外投资专业服务等功能,形成了第三方搭平台、专业机构提供市场化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运作模式。在推进企业境外投资的同时,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也在积极探索个人境外投资工作,目前正在研究制定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联动的方案,加快启动个人境外投资试点。自由贸易园区对外投资制度的创新和流程的优化,提高了投资效率,减少了运行成本,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国门的助推剂。截至2014年8月底,自由贸易园区办结79个境外投资项目,对外投资17亿美元。其他三大自由贸易园区效仿上海的有益做法,积极构建对外投资促进体系。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及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逐步减少个人对外投资的外汇管制,允许企业或个人自担风险到各国各地区自由承揽项目。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股权投资企业、项目公司,以及从事境外投资的股权投资母基金。建立对外投资合作“一站式”服务平台,加强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和服务,完善境外资产和人员安全风险预警和应急保障体系,努力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为企业“走出去”的窗口和综合服务平台。自由贸易园区逐渐成为境外投资的前沿阵地,推动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与技术先进、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同台竞争,倒逼国内产业不断提高技术、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推动中国经济从中低端向中高端迈进。自由贸易园区实现了对经济特区、经济新区、保税区的超越,改变了传统的以特殊政策尤其是优惠的税收政策吸引外来投资的模式,进行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保税仓储的发展模式,更加注重服务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引导资本、劳动力、土地和技术等生产要素从低附加值、低效率和高消耗的生产部门或产业链环节退出,向高附加值、高效率、低消耗的先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转移,以适应新常态下优化经济结构的需求。

四、完善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

在传统贸易领域,国际竞争日趋激烈,我国在低端制造业领域的低成本优势逐渐减弱、资源约束日益加重,继续以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将难以为继,迫切需要改变依靠出口,特别是依靠传统制造业出口的贸易发展格局,推动我国对外贸易从“大进大出”转向“优进优出”。[5]一方面有选择地进口紧缺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重要零部件,提升我国的制造业水平;一方面推动高档次、高附加值产品,以及产品、技术、服务的“全产业链”出口,支持中国装备走出国门。让企业在国际市场上与技术先进、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同台竞争,倒逼企业不断提高技术、质量、服务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打造新引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改造传统引擎,扩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努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格局。自创建以来,中国自由贸易园区一直秉持贸易便利化原则,努力构建自由、开放、高效、有序的贸易规则体系。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转变贸易方式,打造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引领我国对外贸易由“两头在外、大进大出”向“优进优出”转变,努力向全球价值链的上游攀升。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立伊始就以培育新的贸易方式为手段推动贸易转型升级。鼓励跨国公司建立亚太地区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⑧加快推进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和资源配置平台建设,深化贸易平台功能,开展能源产品、基本工业原料和大宗农产品的国际贸易,推动文化、文艺产品贸易,生物医药、软件信息等新兴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⑨支持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发展企业离岸业务,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功能。推进期货保税交割,开展质押仓单融资业务,探索融资租赁物登记制度和境外融资管理新模式。天津、广东、福建等地的自由贸易园区在借鉴上海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发展定位,积极创新贸易业态,强化贸易功能集成,推进贸易方式转变。三地自由贸易园区在贸易服务平台、融资服务、离岸贸易、跨境电子商务、文化服务贸易基地、绿色供应链合作、知识产权服务、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汽车平行进口、期货保税交割、保税展示交易平台、再制造业务、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用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积极培育贸易新兴业态和功能,力争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发展之路和运作模式。同时,各地自由贸易园区还通过贸易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的创新,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在自由贸易园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实施“一线开放、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监管服务模式,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不断探索口岸监管制度创新,如果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规划面积不能满足发展需求,可按现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规定申请扩大区域面积。自由贸易园区内非海关特殊监管区,仍实施现行通关监管模式。推进企业运营信息与监管系统对接,加强电子口岸建设,推动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和监管联动。创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制度,建立贸易、运输、加工等跨部门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鼓励企业参与“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⑩海关通关作业模式。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还总结了“先进区、后报关”、“企业备案制”、“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等23项改革举措向全国推广,以及“期货保税交割海关监管制”、“分线监督管理制度”等6项监管改革措施向海关特殊监管区推广;“企业设立实行‘单一窗口’”、“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制度”等6项改革措施在各省区市借鉴推广。贸易监管机制和模式的创新优化了口岸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减少了大量中间环节,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减少进出口货物在岸时间,节约了贸易成本,实现了贸易便利化的目标。据悉,2014年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平均通关时间比区外减少41.3%,出口平均通关时间比区外减少36.8%,降低企业运行成本10%左右。制度创新红利初显,市场活力明显释放,新一轮对外开放逐步展开。为保证对外贸易的顺利开展和贸易功能的转型升级,各地的自由贸易园区积极创新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以增强国际航运的服务功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打造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地位,大力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积极发挥外高桥港、洋山深水港、浦东空港国际枢纽港的联动作用,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支持浦东机场增加国际中转货运航班。推动中转集拼业务发展,优化沿海捎带业务监管模式,提高通关效率;简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流程,形成高效率的船籍登记制度。其他三地自由贸易园区效仿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航运发展经验,探索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协同运作模式,增强航运服务功能。同时三地自由贸易园区又根据自身定位,创新了独特的航运制度。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出,建立与粤港澳海空港联动机制,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物流枢纽,探索与港澳在货运和货物运输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对接,推动港澳国际航运高端产业向内地延伸和拓展。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海运快件国际和台港澳中转集拼业务,支持部分对外开放口岸对有关国家人员实施72小时过境免签证政策。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力发展航运金融、航运保险业,力争建设中国北方国际航运融资中心,支持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建设航空物流中心。自由贸易园区意在通过航运制度和航运模式的创新,深化航运业改革开放、加强国际化航运人才培养、促进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提升航运业国际竞争力,推进安全、便捷、绿色、高效的现代化海运体系建设,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际、区域航运中心。总体来看,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在促进贸易便利化方面已经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与开放程度,形成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奠定了良好基础,有助于推动我国向全球贸易链中上游攀升。天津、广东、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借鉴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经验基础上,积极探索适合本地贸易发展的模式和制度,努力推动贸易发展方式的转变和贸易结构的转型升级。

五、推进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中国作为“世界工厂”,相对落后的金融制度已经成为经济转型的内在瓶颈。金融制度的滞后导致资源错配、效率低下,无法有效激发制造业的活力和创新力,阻碍实体经济的发展和提升,金融改革势在必行。自由贸易园区作为当前最前沿的开放领域,连接国外的重要窗口,内在地包含着试点金融创新的功能。各地的自由贸易园区也都把加快金融制度创新作为一大主题,积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扩大金融业开放,培育新型金融市场,推进利率市场化、投融资便利化、资本项目可兑换和人民币跨境使用,引导资金合理流动、合理定价,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成立后,就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进金融制度和管理体制创新,加大金融创新开放力度,强化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联动机制。探索与国际接轨、与自由贸易园区相适宜的外汇管理体制,推进跨境投融资和人民币跨境使用,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境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实现跨境投融资自由化。鼓励跨国公司在自由贸易园区设立全球或区域资金管理中心,探索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模式。扩大金融领域开放,增强区内金融服务业功能,支持在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建立金融市场国际交易平台,鼓励金融产品创新,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为支持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金融创新,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加快金融制度创新、增强金融服务功能为重点,支持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体经济发展,先后出台了支持自由贸易园区建设的51条金融细则,大力推进外币存款利率市场化,企业融资自由化,支付结算便利化,企业资金管理规范化,对外直接投资自由化,金融机构集聚常态化,从制度层面构建了自由贸易园区金融开放创新的整体框架,明确了金融改革服务实体经济的总方向。金融业已成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的经济增长点,包括交易、清算、托管等一整套金融服务平台体系逐渐清晰,必将有力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其余三地的自由贸易园区,积极借鉴上海经验,构建自身的金融制度创新体系,扩大金融领域开放。探索实行本外币账户管理新模式,建立与自由贸易园区相适应的账户管理体系,简化人民币涉外账户分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试行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权限下放给银行。提高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支持企业境外融资活动,允许境外借款结汇使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放宽境外发债的审批和规模限制,允许所筹资金可调回自由贸易园区使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融资租赁业发展,创新租赁业政策,拓展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融资渠道,简化涉外业务办理流程,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形成与国际接轨的租赁业发展环境。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利用自身在融资租赁方面的优势,积极建设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筹建中国天津租赁平台和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推进租赁资产公示和租赁资产登记、公示、流转等试点。广东、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也分别结合适应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两岸金融合作先行先试、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金融合作的特点,大胆推进金融制度和监管模式的创新,探索两岸四地金融合作的新途径。自由贸易园区大力推进金融创新,在改革金融制度、发展金融工具、培育金融市场、强化金融机构等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在推进利率市场化、融资便利化、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增强了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和功能。

六、结语

面对当前经济呈现的向“新常态”转型趋势,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战略部署,希望在深化改革中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经济持续增长。自由贸易园区作为国家新一轮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创新发展的先行者,承担着为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大责任。因此,在经济全面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自由贸易园区更应发挥引领作用,在制度设计中充分体现经济健康发展的需求。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以“负面清单”和“准入前国民待遇”为核心的管理模式,实现资本引进来和走出去的优化组合,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完善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深化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制度创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职能,加速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构建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接轨的制度创新体系,打造开放度最高的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园区,以形成对区域经济的辐射带动效应,引领全国经济转型升级。

参考文献:

[1]刘元春.保持定力适应调控新常态[N].人民日报,2014-06-12.

[2]杨光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世界政治意义[J].政治学研究,2014(2).

[3]曹广伟.中国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试验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研究[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3(6).

对外贸易管制范文篇11

一、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概述

在当今的贸易环境下,世界各国都在进行贸易体制改革,加快贸易体制升级,着力发展贸易促进机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也在尝试贸易体制改革,但效果不是很明显。因此,建立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是我国走向贸易强国的必经之路。

(一)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内涵

目前,国内外理论界关于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定义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论,没有形成统一的说法。笔者认为,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内涵可以理解为,国家为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和提高利用外资质量而提供的经济。具体包括:改善投资环境和公共基础设施,建立更加舒适宽松的投资环境;统一对外贸易出1:3政策和公共商务信息,以帮助公众“一站式”访问现有的政府信息和服务;协调海关、质检、税务等相关的对外贸易管理部门,为出1:3企业提供更加快捷的贸易手续;强化政府对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加速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提高中小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的能力;开展海外市场调查,为出1:3企业提供全面的出1:3咨询服务。它的服务对象不仅包括国内企业,还应惠及普通的公众。

(二)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类型

1.出口贸易公共服务体系

出1:3贸易公共服务是指国家为促进出1:3的增长,为出:13企业提供政策性扶持和制定出1:3发展规划,并为出1:3企业提供公平、公正的公共服务。出1:3贸易公共服务包括:出1:3贸易金融服务(例如建立出1:3银行,为出1:3企业提供贷款等)、技术性促进措施、简化出1:3手续、政策咨询、出口商品技术服务、出口研发服务、出口贸易促进政策、出:13贸易摩擦救济、贸易市场凋研、贸易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出1:3贸易公共服务体系是以出1:3贸易公共服务为基础,以政府为主体,充分发挥政府的公共服务资源优势,以市场为导向,调动出1:3企业的积极性,为出口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机会均等的公共服务。

2.对外贸易环境公共服务体系

目前国内外关于贸易环境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表述,但是可以归纳为:在整个贸易过程中,对贸易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和条件的总和,包括相关的贸易软件和硬件基础。具体包括:国家的政治稳定性,相关的贸易制度、政策和法规,基础设施和各种贸易配套设施,以及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与标准。对外贸易环境公共服务体系是指积极地运用各种行政手段,营造宽松和有利的对外贸易环境和投资环境,积极地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

3.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行业协会为辅助,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旨在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为本国和国外贸易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国际贸易政策法规信息、对外贸易运行状况信息等。该体系有利于国内出:13企业了解国际贸易市场变化和贸易伙伴所在国的政策法规,规避风险,节约生产成本。另外,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还包括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出1:3商品技术服务体系、出1:3研发公共服务体系等一系列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发达国家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发展与演进

近年来,随着一些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逐步放缓,对外贸易逆差不断扩大,这些国家大都对贸易体制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努力建立一套完整的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使之更加高效、便捷地为本国企业服务。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有助于加快我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

(一)法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

进入21世纪以来,法国经济形势出现了衰退的趋势,贸易逆差持续扩大。近年来,法国不断地改革现行的贸易促进体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该体系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营造了更加有利的贸易环境。

1.庞大的对外贸易促进体系

法国的对外贸易促进机构主要包括:经济财政工业部对外经济关系司、驻外经参处、各大区外贸局、法国国际化促进署(原对外贸易中心和法国国际化促进署合并)等。各部门通力合作,以向企业提供各种信息为己任,以为企业制定对外贸易促进政策为手段,共同为法国企业服务。法国的对外贸易促进政策主要以信息咨询服务和财政补贴为主,鼓励本国企业“走出去”和参加国际展览会,并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培养本国企业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简化为企业提供出口信息和支持的手续,并实行对外贸易促进手段完全商业化运作,既符合欧盟的相关规定,又不违反世贸组织原则。

2.高效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法国通过对外贸易中心和工商会等机构,收集、调查和整理全球对外贸易信息,为企业提供全方位、高效的信息服务。法国政府在国外设有100多个驻外经商机构,这些机构收集大量的所驻国的贸易信息、市场综合产业信息、法律法规、融资条件以及出口担保等方面的政策,为本国企业出口和对外投资提供服务。并对信息服务实施标准化管理,制定了一套比较完备的标准化信息管理体系,实现整个信息服务程序的可控性和有效性。通过高效的信息服务,推动了本国企业的发展,开拓了海外市场。

3.完善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法国的中小企业在对外贸易所占的比重不高,一度只维持在40%左右。随着法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中小企业在法国对外贸易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法国政府鼓励中小企业扩大出口,中小企业很好地与政府或私人伙伴联合,这些企业在国外谋求发展,并在法国创造就业机会;设立了法国技术创新署、法国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法国风险投资公司以及风险投资基金等部门,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技术转移及国际合作提供财政保障,为法国中小企业在国外投资设点和开发业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二)英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

英国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非常重视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对贸易发展的促进作用,并一直尝试着改进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创新思维、服务思想及政策措施。试图更好、更全面的为对外贸易服务。

1.完整的对外贸易促进体系

英国的对外贸易促进体系遍及各地,具有纵向与横向紧密结合、覆盖范围广、服务细致等特点。除了政府和地方当局各经济管理机构的广泛参与外,民间机构在对外贸易促进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英国的贸易促进管理部门主要包括:贸工部、外交部、国际贸易总局、出口信贷担保署等政府部门,这些政府部门在贸易促进方面的作用主要是制定相关贸易促进政策,维护出口企业和外投资公司的利益,营造公平的贸易环境,提供各种贸易咨询、信息等方面的服务,从而很好地促进了英国的贸易发展。

2.健全的创新服务体系

英国政府高度重视企业的创新能力,并出台了一系列的鼓励创新的政策措施,极大地推动了本国企业的创新。作为英国创新的主管部门的贸工部,在资金、信息等方面给予了企业很大的支持。贸工部有多个创新支持措施,如知识转移网络、知识转移合作计划,建立了公益型信息平台;重视信息服务功能,支持信息服务领域的公共服务。此外,还提供培训、会议、考察、国际专家帮助、市场专项调查、人才流动等一系列服务,并且将这些服务渗透到企业技术或市场开发的每一步。

3.宽松的对外贸易环境

英国倡导贸易自由化,实施高度开放和自由的对外贸易体制,营造了宽松的对外贸易环境。英国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政策,制定了税收优惠、设立自由贸易区、为国外企业提供国民待遇等一系列的措施,这些优惠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吸引了外资的流入,增加了国内就业机会。

(三)发达国家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发达国家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虽然内容和侧重点各有不同,但对我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有着很好的借鉴意义:在政府服务方面,强调服务至上原则,整合政府公共服务资源,更好地为本国对外贸易企业提供服务;重视对外贸易促进体系的建设,建立一套完整的对外贸易促进机制,各种贸易促进机构通力合作,更好地为本国贸易发展服务;注重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为企业提供各种贸易信息,搭建政府公共服务的信息平台;重视企业的创新能力,在资金、政策方面为企业创新提供帮助;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在公共服务领域方面,向中小企业倾斜,改善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为中小企业的成长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

三、我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明显滞后,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各个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之处,具体表现为:

(一)公共服务财政支出地区分布不均衡

我国目前为止,公共服务的财政支出中,用于经济建设支出占GDP的比重保持在25%左右,虽然在总量上不少,但质量不高,且地区差异性十分明显。北京、上海等一些经济发达的省市,公共服务支出明显高于其他地区,同时产生的绩效也远远高于其他地区,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公共服务支出明显偏少(如表1)。这主要是因为经济发达地区财力状况好于欠发达地区,可支配的公共服务支出非常充沛,再加上多年来的不断积累,在公共服务与经济增长互为因果关系的条件下,形成了目前我国公共服务分布不均衡的结果。另外,这六个省市的对外贸易总额占全国对外贸易总额的79%。由此可见,政府公共服务支出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对外贸易的发展。

(二)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水平不高

发达国家在推动贸易发展的过程中,都十分重视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每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推动贸易企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虽然在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建立了包括中国贸易指南、国内涉外政策环境、世界各国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等在内的数据库和网站,但是总体的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仍然有一定的差距。信息内容不全面,分布零散,地区分布不平衡,很多经济落后的地区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很难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快捷地了解最新的政策法规等信息;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信息技术应用水平落后于实际需求,缺乏统·的信息管理和分工。

(三)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不够

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中小企业对经济的发展、就业数量的增加、对外贸易的增长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在公共服务领域方面,向中小企业倾斜。我国在公共服务领域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明显不够,主要表现在:政策法规不完善,虽然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但是相关的配套法规明显不足,且可操作性不强;资金扶持不够,我国中小企业无论在融资渠道,还是信用担保与欧美国家差距仍然明显;支持创新不到位,我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的培养不足。在财政、税收、咨询、技术等方面给予的支持不够。

四、建立和完善我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

鉴于我国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发展的缓慢和滞后,2004年通过的《对外贸易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因此,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有助于我国的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为社会公众和进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了有效的信息服务,切实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信息障碍,改善我国对外贸易的运行环境。加大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的专项资金投入,使公共信息服务的覆盖更加全面;强化商务部的网站建设,为企业提供更全面的对外贸易信息服务;完善各国对外贸易政策及环境、国外贸易市场调研等数据库的建设,为出口企业提供更全面的指导。

(二)建立对外贸易公共服务监管体系

我国的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还处于萌芽状态,对外贸易公共服务监督和管理存在着行政职能混乱、监管规则不健全、管理权责不清晰等问题。因此,在大力发展我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同时,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对外贸易公共服务监管体系,促进对外贸易公共服务体系的健康发展。强化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责任,建立科学的对外贸易公共服务监管权责机制,确保对外贸易公共服务有效的进行;加大对外贸易公共服务的公开化和透明化,逐渐提高对外贸易公共服务的民主制度,使公众参与对外贸易公共服务的管理与监督;建立一支专业化监管队伍,确保监管工作的高效性。

(三)保证资金投入、实现外贸公共服务均衡化

我国对外贸易公共服务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呈逐年上升趋势,但分布不均衡。经济发达的省市,由于财力状况充足,投入较多,所以效率相对较高,产出明显;而经济欠发达的省市,由于可支配的公共服务支出较少,所以效率普遍不高。因此,政府应在保证总体公共服务资金投入的同时,兼顾经济欠发达的省市,以达到对外贸易公共服务均衡分布,最终实现对外贸易各地区均衡发展。

对外贸易管制范文篇12

摘要: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逐渐步入转型阶段,转口贸易迅速发展,转口贸易额逐年提升。但增长的同时,弊端也日益突出,即虚假转口贸易滋生,严重不利于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尤其是2014年6月份青岛港重大贸易融资骗贷案的发生,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了使转口贸易驶入正轨,发挥其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健康发展的作用,为此,需要严厉防范虚假转口贸易,据此有必要研究驱使虚假转口贸易迅猛增长的因素。因此,本文首先从贸易进出口额和人民币结算两个方面分析转口贸易对外贸经济发展的作用,由此分析得出虚假转口贸易现存的隐患,并且对虚假转口贸易的驱动因素分别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最后对于日后如何有效防范和打击虚假转口贸易得出启示。

关键词:虚假转口贸易;驱动因素;信用证;贸易融资

一、转口贸易刺激对外贸易趋好发展

(一)从贸易进出口额方面

随着新加坡、香港、伦敦、鹿特丹等港口日益发展成为全球重要的中转港,国内各大贸易商越来越倾向于转口贸易模式,转口贸易的大幅度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对外贸易发展。从表1数据可以看出,2008年金融危机后,货物进出口总额逐年呈现增长趋势,货物进出口顺差在2012年也开始恢复扩大态势,并且到2013年货物进出口总额整体上比以往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这离不开相关刺激经济的宏观政策的影响,与此同时,转口贸易迅速发展对其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以国内青岛为例,2013年全市服务贸易进出口额307.6亿美元,同比增长44.1%,其中,转口贸易额达到256.4亿美元,占服务贸易额83.3%。另外,转口贸易收入134.67亿美元,占服务贸易总收入87.7%,同比增长63%。由此可见,在对外贸易面临外需疲软的大环境下,转口贸易为其开辟了新的发展模式,使贸易数据大大改善。

表12010-2013年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基本情况单位:亿美元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年度数据编制

(二)从人民币结算方面

在涉外方面,根据外汇管理局数据显示,人民币结算方式逐渐受到大家青睐,使用率较以往有了明显提高(见表2)。人民币收入占比、支出占比、收支合计占比逐年提升,展现出强劲的上升趋势。这得益于人民币日益国际化的效果,而人民币国际化又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转口贸易的迅速发展,因此也间接反映出转口贸易的迅速崛起改善了对外贸易逐年暗淡不景气的状况,刺激了对外经济进一步趋好发展。此外,从转口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量来看,2013年6、7月两个月的结算量虽然有比较明显的下滑,同年8月和9月则出现了恢复性增长,并达到2012年和2013年转口贸易量的月度峰值。由此可见,转口贸易具有努力向上突破的强大生命力。

表22010-2013年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人民币使用占比单位:百分比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年度数据编制

二、虚假转口贸易的驱动因素分析

从以上数据分析表明,转口贸易在改善对外经济不景气方面发挥了巨大的刺激作用,但是同时也存在着的不容小觑的隐患,即虚假转口贸易迅速滋生。尤其是2014年6月份青岛港贸易融资骗贷事件的发生,引起监管部门、银行业等对转口贸易的再次高度关注,严厉打击虚假转口贸易显得刻不容缓,必须从源头上进行制止和打击,即虚假转口贸易的驱动因素。而驱使这种虚假转口贸易盛行主要有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

(一)客观因素

1、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缺陷

信用证结算是一种纯单据业务,只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并且与UCP600等条款相符,通过审核没有不符点,出口商就可以取得货款。不法贸易商利用这一点用同一份仓单连续骗取多个银行贸易融资贷款,虽单据是真实的,但实际上并没有发生相应的货物流。另外,贸易商联合境外关联企业构造虚假贸易合同从银行取得信用证,骗取贷款,凭此贷款转而又向其他银行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融资,在这过程中却始终并没有对应的贸易货物流,一方面使得贸易数据重复虚增,导致外贸行业虚假繁荣,严重影响国际收支平衡表反映实体经济的真实性,使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发生偏离;另一方面,银行资金不能有效地服务于实体经济,使真正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得不到资金,阻碍对外贸易经济健康发展。

2、套利空间的存在

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差价空间的存在,使得不法贸易商开始构造虚假的贸易合同进行纯粹的无风险套利活动。比较典型的就是利用离岸与在岸人民币及其利差,首先向在岸地银行取得贸易融资资金即一定数量的人民币,然后用这笔人民币进口存在利差的国家或地区的货物,这笔人民币流出,形成离岸人民币,最后按照离岸地人民币汇率进行套现,取得套利资金,完成所谓的转口贸易交易。其实这个过程的转口贸易是虚假的,因为其真正目的不是进行贸易,是为了获取套利资金,货物只是在套利者与其境外关联企业之间流转,或是仅凭构造的贸易单据完成整个贸易交易,并没有形成真实的货物流,因此也并未形成真正的进出口贸易额,整个贸易交易过程是为了套利活动而构造的虚假的转口贸易。

(二)主观因素

1、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发展不完善

从青岛港贸易融资骗贷案的调查中我们可以知道,其中数家银行蒙受骗贷损失。究其原因关键在于对贸易商资信情况、贸易合同和单据的真实性审核力度不够,以及银行从业人员的从业水平和道德素养不高。

前者难点在于缺乏对客户资信情况特别是其与境外关联企业的关系的详细了解,而贸易融资业务又只是建立在单笔真实贸易合同基础之上,这种特性就给蓄意骗贷创造了有利的客观条件,即利用与其境外关联企业签订的虚假贸易合同取得银行资金。

后者就是银行从业人员培训不足察觉不到贸易商蓄意骗贷的意图,或是从业人员及其高层为了自身利益和业务达标纵容贸易商的骗贷行为,甚至与其勾结。根据青岛港骗贷案的调查显示存在贸易商与某银行高层勾结骗贷的情况。因此,银行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是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健康稳步发展的关键。

2、缺乏严实规范的监管政策和严惩制度

监管政策和严惩制度的缺乏也间接导致了虚假转口贸易的疯涨。由于在打击虚假转口贸易方面的经验比较缺乏,没有相应的监管政策,更没有对应的严惩制度作为支撑,给不法贸易商营造了宽松甚至毫无受管控的客观环境,从而趁机构造虚假转口贸易以获取暴利。2012年10月份以后转口贸易和转口贸易融资呈井喷式地增长,贸易数据过度扭曲。目前,相关的监管政策尚有2013年5月份外汇局20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以规范转口贸易真实性的审核,贸易和转口贸易数据得到快速压缩,并开展了打击虚假转口贸易行为的专项行动。另外,2013年12月份外汇局出台44号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完善贸易融资方面的外汇管理和防范异常外汇资金跨境流动。从现存的为数不多的文件可以看出,我国在打击虚假转口贸易方面还处于摸索阶段,缺乏足够的经验,应该借鉴国外经验,逐步完善转口贸易的监管政策以及严惩制度。

三、启示

(一)改善主观驱动因素以限制客观因素的驱动能力

通过驱动因素分析,结合2014年青岛港贸易融资骗贷事件,目前打击虚假转口贸易要更加重视主观驱动因素,即一方面银行在不断完善贸易融资业务的同时要加强从业人员对贸易融资业务各环节培训,严格提高贸易融资业务每一环节的审核,做到“了解你的客户”,另一方面,除了业务培训之外还要提升从业人员的道德素养,做到不为一己私利而违反职业操守,这样,虚假转口贸易融资才无漏洞可寻,从而不法贸易商也无法有效利用信用证结算的缺陷和套利空间的存在,即驱使虚假转口贸易的客观因素,来构造虚假的转口贸易。同样,监管部门也要实时制定相关监管政策和严惩制度,客观的宽松的监管环境没有了,虚假的转口贸易也不能顺利进行。所以,现阶段,应以改善主观驱动因素为主,进而限制客观因素的驱动能力,从而削弱虚假转口贸易发展势头,使对外贸易经济驶入正轨。

(二)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和外汇管制以弱化客观因素的驱动作用

研究显示,驱使虚假转口贸易不断滋生的源头在于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的不完善,其中以信用证结算的缺陷和套利空间的存在为主诱发的虚假贸易融资比较突出。基于这一点,提供贸易融资业务的银行应当引起重视,尤其在贸易融资业务以其低成本、低风险、高利润的特点逐渐成为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的情况下,不仅要严格审核单据真实性,以及加强对是否有真实货物流与单据相对应的警觉性,而且还要提升风险控制机制,由此表明,银行在虚假转口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能否取得银行融资资金关键取决于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发展是否完善,风险是否可控,审核环节是否严谨有效。只有审核工作做到位了,才能弥补信用证结算的缺陷。另外,完善利率市场化,加强外汇管制,逐步减小套利空间,才能有效遏止无风险套利行为的增长。因此,银行和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各自不足并采取有效措施,逐渐弱化客观因素驱动虚假转口贸易的作用。(作者单位:云南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金燕,王辉.部分国家和地区转口贸易对中国内地的启示[J].管理现代,2012(05):91-93.

[2]石瑞华.转口贸易现状及增长空间分析[J].时代金融,2012(05):27-28.

[3]林桂军,金燕.早期欧洲转口贸易对金融影响的历史与文献回顾[J].经济研究导刊,2013(13):253-262.

[4]唐婕.商业银行转口贸易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和防范[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4(10):81-82.

[5]秦焕梅.为我国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问题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12(02):24-29.

你会喜欢下面的文章?

    年级写人的作文范例(整理5篇)

    - 阅0

    年级写人的作文篇1我最熟悉的人当然是我的弟弟啦,我的弟弟是个瓜子脸,乌黑的眉毛下有一双水汪汪的大眼睛。他还有一张会说的嘴,如果你和他斗嘴,他肯定斗得你无话可说。我弟弟特.....

    党员酒驾检讨书范例(精选3篇)

    - 阅0

    2020年党员酒驾检讨书范例篇1尊敬的交警同志:关于我酒后驾驶的行为,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

    孝文化的含义范例(3篇)

    - 阅0

    孝文化的含义范文2、涵:意为包容,包含,也指潜入水中,此外还用于水名。3、妍:妍字的主要含义是指美好。4、诗:多才贤能,如诗如画。意为美好。5、雅:文雅不俗气美好标准。象征文雅正.....

    孝文化活动方案范例(3篇)

    - 阅0

    孝文化活动方案范文篇1一、孝文化资源保护的意义价值科学保护孝文化资源,既有孝文化资源在社会发展中的客观需要,也有孝文化资源对于维护文化多样性的意义,更有孝文化资源.....

    教师个人工作总结标准模板范文3篇

    - 阅1

    2023年教师个人工作总结 篇1  本学年,本人接手担任学校教学工作。一学期来,我自始至终以认真严谨的治学态度....

    幼儿园教职工培训计划范文(精选5篇)

    - 阅1

    幼儿园教职工培训计划篇1一、培训目标和培训重点坚持以师德建设为中心,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目标,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