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对策建议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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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对策建议范文篇1

关键词:网络暴力;法治文化建设

一、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用人工参与和相互交流来逐步提纯搜索内容、从而获得精密的搜索结果的一种信息提供机制,在促进言论自由、信息交流、舆论监督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目前随着微博等大型社交互动媒体的兴盛,人肉搜索被滥用的情况日益增剧,其所展现的负面效应已经远超过积极意义。这种狭义的“人肉搜索”初次发生在2001年的“微软某某某”事件,并在2006年的“虐猫事件”中展示了强大的威力并为人所熟知,随后的“铜须门”、“华南虎”等大规模人肉搜索事件不断发生,关于人肉搜索的争议也一直在持续着。支持者认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在网络上发言作答则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最为方便、快捷的渠道之一,因此不应剥夺这种声音,而且还要给予其最大限度的保护。而反对者认为,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约束,人肉搜索很容易失控或变质,逐步演化成为网络暴力行为,成为一场“暴民的狂欢”,侵犯被搜索者的合法权益。“网络暴力”这一概念近年来被广泛讨论,但目前的研究大多从传播学、伦理学角度入手。从法学角度来看,这一概念涉及到多个法律部门,在此可将其概括成:网络暴力是指由数量不确定的网民发起与参与的,对于未知的或已知的人物与事件,以虚拟网络为平台,通过具有攻击性、煽动性的言辞对被害人精神造成严重持久的损害。具体表现为谴责、谩骂,编造并传播不实言论,擅自曝光被害人私人信息,对被害人进行电话、短信等方式的骚扰,以及其他严重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一种具有突发性与持续性,危害程度极高的非传统暴力行为。

二、网络暴力的消解与法治文化建设

网络暴力不仅造成了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侵害,还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的公序良俗与禁止权利滥用这两项基本原则。网络暴力行为的本质在于没有把握好自由行使权利与不妨害他人合法权利之间的限度,并由于这种失衡导致了对整个互联网以及现实社会的不良影响。长此以往这种状态必然会对社会法律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任其自由发展下去的后果将不堪设想。目前国际上处理网络暴力的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另一种则是以欧盟国家主导的立法规制模式。这两种模式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应对网络暴力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应结合我国国情入手,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改治:

(一)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迄今为止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尚未制定完整的法律规范,仅以条文的形式存在于一些行政法规之中。这些条文虽然明文规定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但对于如何界定以及如何具体进行保护都并未做进一步详细规定。网络隐私权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在网络环境中的基础地位,对其还应专门制定相关的特别法来进行进一步的保护。通过构建隐私权保护体系,对传统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进行双重保护,这样才能有效的填补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立法空白现状。

(二)培养公民尊重隐私的法律意识。

首先,需要培养公民面对网络隐私权的自我保护意识。例如在网络活动或与陌生网友的聊天中不随意公开自己个人信息;注意甄别网站的信息保护程度,不在缺乏信誉度的网站上填写真实资料等。其次,需要培养公民对于他人网络隐私权的尊重意识。做到独立思考不盲从,在确认事实后再发表自己的观点,不、不轻信、不传播没有正式来源的消息,对于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的言论及时指出并进行举报。

(三)发挥网络运营商监督管理作用。

网站与论坛是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行为发生的背景平台,虽然运营商本身不一定是网络暴力的发起者,但对于任由人肉搜索愈演愈烈最终形成网络暴力,网络运营商难辞其咎。尽管目前从IP地址追踪发帖者的技术还尚未成熟,但加强网站的自律以及加强对网民发言的监督管理都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人肉搜索极端化。具体可以在网站服务条款中规定,如果出现诽谤、侮辱性质的发言,网站有权在发现后及时、主动地删除相关信息,防止言论扩大。如有必要,信息流动量大的网站可以采取实名制的注册方式,对网民起到一定的提醒与震慑作用。

(四)开拓监督权、表达权行使途径。

目前我国公民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途径少、渠道狭窄,表达程序较为复杂,民意的反馈程度不高。这些现状都打击着公民通过现实渠道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进而只能在网上对自己认为司法处理不公的人物或事件进行口诛笔伐。所以司法、行政机关都应与公民建立畅通良好的沟通机制,做到审判行政的公开透明化,充分提高公民对案件审判、政策执行的参与程度,形成公民与司法行政机关相互沟通、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和谐局面。在保障公民的监督权与表达权的同时,构建良好的互联网环境与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网络暴力的对策建议范文篇2

[关键词]未成年人传媒信息不良信息法律规制

一、我国管理传媒信息的法制现状

为规范传媒经营,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信息环境,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新闻传媒的行政法规。在纸质传媒方面,如《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1月2日210号国务院令)、《报纸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2月25日)、《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228号国务院令)等等;在网络媒体方面,自1994年至今,中国立法机构、司法机关和行政部门颁布实施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10余部有关互联网信息安全的法规以及政令,省一级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对中国境内的网络运营商、信息服务商以及网络用户的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均作了明确规定。然而,尽管有这么多的监管法规,有的报刊杂志和网络连接仍然利欲熏心、我行我素,在报道暴力、色情、犯罪、恋爱等社会新闻时仅仅注重新颖性、奇特性、怪异性与时效性,而往往忽略该报道的思想性、道德性和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全然不顾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成熟、容易冲动、思想行为简单、喜欢模仿等心理特点。最终造成部分未成年人将他们接触的详尽的暴力、色情、犯罪等新闻节目储存在记忆里,在适合的时机进行模仿、练习有些传媒对“英雄暴力”过分渲染,很容易误使未成年人以“暴力英雄”的处世哲学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此外,未成年人的猎奇心理也使得未成年人模仿色情与恋爱报道中的行为,出现未成年人男女同居、过早恋爱、过早进行性生活等,严重影响身心健康,浪费美好的学习时光,并且引发“未成年妈妈”等社会问题。令人忧虑的是,暴力、犯罪、色情在今天的媒体中依然随处可见,即便在一些很优秀的影视片、专供儿童看的动画片、众多的电子游戏、因特网、正规的出版物(报纸、杂志)上,都不乏暴力内容。

面对一些网络媒体的异化,2004年7月16日,中央召开打击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提出在“全国打一场围剿的人民战争”。公安部开通了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24小时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的行为分别依照刑法的有关罪名定罪处罚。

这次打击专项行动的效果比较理想,网络色情已经销声匿迹,这种行政出击式的专项行动尽管有效率高的优点,但从经验来看,往往存在时过境迁后的死灰复燃现象。要建立净化媒体的长效机制,只有制度的完善方是良策。我们认为,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信息环境最关键的一环是通过完善媒体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一方面规制新闻传媒的行为,另一方面加强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义务的成员或机构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义务和责任,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来威慑和制裁相关义务人。

二、净化媒体信息环境的法律对策

在传媒力量日趋强大的今天,传媒在提供娱乐的同时,也在“培养”越来越多的青少年犯罪。大众传媒发展到今天,其“作用不仅仅局限于提供信息服务,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是在‘塑造’社会”。青少年是社会的未来和希望,为了青少年,更为了社会自身,有必要对泛滥成灾的传媒暴力和色情等不良信息采取控制措施。现行的媒体管理法规效力层次较低,责任方式单一,责任形态较轻,缺乏配套的系统对策,报刊、音像、网络等各媒体分别立法,既浪费法律资源也不利于消除各法规在执法、适法方面的冲突,更容易出现法律调整上的死角和某些制度上的遗漏,因而无法担当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任,有必要制定一部调整所有媒体信息的《媒体信息监管法》,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新增《刑法》犯罪罪名,着重对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

1、传媒信息应以思想道德为核心,注重思想的高级趣味性,避免只注重新奇性而忽略思想性的新闻媒体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消极作用。

2、加强媒体信息管制。建立媒体信息监测制度,对新闻媒体,主管部门要例行检查,对不讲思想道德、报道与传播低级趣味性新闻信息的媒体要制止和处理,对多次违规的要责令整改甚至取消从业资格,情节比较严重的应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受众举报与投诉制度。鼓励群众举报低级趣味的新闻媒体,鼓励家长、学校等对保护未成年人有直接义务的人和机构就低级趣味的新闻媒体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设立奖励性的举报制度,对有确切证据证明违法违规地报道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新闻信息的媒体,在对该媒体作出的罚没收入中支出一定的比例作为对举报人的奖励。

4、确立损害赔偿制度。对长期接触某一低级趣味的新闻媒体而影响身心健康发展并受有损害的未成年人,依法赋予其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该赔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适用民法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从受害的未成年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受到伤害之日起二年内行使,但是从实际受到伤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除外,持续性受到伤害的从该未成年人最后接触该媒体之日起计算。

5、确立媒体传播有害信息罪。向未成年人传播不良信息应受刑事制裁是发达国家的通常做法。美国1996年2月1日通过的《通讯内容端正法》规定,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者接触的网络交互服务和电子装置上,制作、教唆、传播或容许传播任何具有猥亵、低俗的内容(包括言论、询问、建议、计划、影像或其他),均被视为犯罪,违者将处两万五千美元以下的罚金,二年以下徒刑,或两者并罚。此法为保护未成年人不接触到不良信息作了法律规范。我国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但是上文提到的两院关于电子信息的司法解释,将网络色情犯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有商榷的余地,由于媒体传播有害信息的特殊性与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和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传播物品罪”有所不同,查处难度、举证难度和危害后果也不一样,在诸多方面网络色情犯罪均比普通物品犯罪严重得多。在2004年3月召开的“两会”上,人大代表童海保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制作、复制、传播网络色情信息罪”,对于“生产、编辑、录制、摄制、绘制、译制黄色信息的行为;通过翻载、翻录、翻拍等方式对已有的网络色情信息进行仿造的行为;通过网络传输、转递等方式致使网络色情信息流传的行为”,①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都应定罪处罚。然而“制作、复制、传播网络色情信息罪”尽管函概了网络色情信息犯罪的特点,却无法包含对媒体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的犯罪特点,因而有必要设立新的罪名。我们认为“媒体传播有害信息罪”比较恰当地表现了媒体传播有害信息的情节,能恰如其分地对利用信息传播媒体传播有害信息的行为进行量刑,不但能将传播色情、暴力的行为纳入该罪的管辖范围,而且对媒体传播其他有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信息(如异说等)也可以适用。

6、强制影视、音像和网络等经营性产品上的过滤措施,从技术上严格把关,防止少儿不宜的成年人节目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对不具备过滤措施的服务与产品,严禁交易,对拒绝采用过滤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方面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有先例可鉴。美国1998年10月通过的《儿童在线保护法》规定:商业性的不得提供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浏览“缺乏严肃文学、艺术、政治、科学价值的与影像及文字”等有害身心的网站内容,而经营者必须透过信用卡付款用户账号密码等方式,对于未满18岁的青少年进行必要的限制进入措施,以防止其浏览,违反者将被处以50,000美元以下罚金,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二者并罚,并可每天一罚。2003年6月23日,美国最高法院通过投票决定,允许国会要求全国的公共图书馆为联网计算机安装色情过滤系统②。中国电信目前在重庆、浙江等地开展“绿色上网”业务,在电信骨干网上对有害网站作出根本的拦截,自动过滤网上众多色情、暴力以及其它不健康内容,屏蔽全球色情、、和等不良网站。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说明从技术上和法律上可以找到切实可行的办法。

7、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家长、学校等对保护未成年人负有直接义务的人和机构的监督、监护、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一方面保管好成年人的读物,限定未成年人接触媒体的范围,另一方面引导、剖析、讲解一些未年人已经接触到的典型事例,让未成年人明白事理,接受正反两方面的教育。在未成年人遇到带有暴力和色情的影视作品时,家长应该陪同未成年人一起赏析,帮助分析有关人物和剧情,让孩子明白哪些暴力是迫不得已的正当防卫,哪些只是作者、制作者为了吸引受众而刻意的杜撰与安排。

注释:

网络暴力的对策建议范文篇3

2006年12月18-19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的“亚洲地区性别与法律比较研究”首届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由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和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柬埔寨、伊朗、蒙古、泰国、越南和中国等6个国家法律界、妇女界、非政府组织、政府部门等不同领域的39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分五个主题:从社会性别视角看法律改革、司法保障面临的问题;立法、法学研究和教学中的社会性别主流化:平等权的法律实践:机制和程序保障;《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国家层面的实施;法律领域中的性别主流化:最佳实践。

在为期两天的会议中,与会者围绕如何将性别纳入决策主流,分别介绍了各国的性别平等现状,总结了政府及非政府组织在促进性别平等方面的成绩,介绍了各自最新立法动向与司法实践经验;共同分享了各自在法律与性别研究、教学、实践等方面的经验和研究成果;加强了相互间的交流、合作与沟通,并希望在发展和完善各国性别与法律研究网络的同时,建立性别与法律研究的亚洲区域网络,从整体上推动亚洲地区两性平等的进程。

一、将社会性别纳入法律决策主流:亚洲国家的实践与经验

在将社会性别纳入法律决策主流的过程中,亚洲各国的非政府组织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从倡导、推动到实践参与,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ViradaSomswasdi在《反对父系社会:泰国妇女研究的现状与挑战》中谈到,在泰国性别平等问题从1974年开始即成为法学学术中的热点问题,女性和发展项目关注女性的家庭角色,以及在政治、经济、文化、角色等方面的地位。有两个案例表明了妇女组织在推动司法中的两性平等方面做出的贡献。其一,妇女组织认为女性在婚后必须随夫姓的规定是违宪的,她们要求法院给予审查。经过妇女组织的呼吁,法院最终规定妇女婚后可以随夫姓,也可以保留原有的姓氏。其二,在一起家庭暴力的案件中,身为大学教授的丈夫使用种种残忍手段,将妻子虐待致死,公诉机关却要保释该施暴者,条件是要这名施暴者在社区无偿服务30小时,法院也将不予追究。妇女组织开始游行示威,向媒体曝光,在妇女组织和公众的强烈要求下,施暴者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DuongThanhMai的《越南法律体系中的性别主流化》、TranThiMaiHuong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国家层面的实施》、ThuyAnhNguyen的《越南的性别平等法》谈到,越南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性别平等法》为核心的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性别平等法》明确了男女间的生理性别与社会性别的差异,提出促进两性实质平等的立法目的。为此,在法律中规定了男女平等、女性基于生理性别差异而产生的特殊需要、根据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的规定采取临时措施等三个方面的内容。越南《性别平等法》的突出贡献体现在:其一,以促进性别平等取代保护妇女权利。将性别平等作为立法的目标,针对受到不平等待遇的人而非针对特定性别人群制定法律,不仅立足于保护妇女,同时立足于改善两性关系,旨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促进性别平等,这是一个质的飞跃。其二,明确规定将妇女在家务中的劳动计人家庭总收入。虽然该规定离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最终实现尚有距离,但其积极意义不可忽视。其三,将参政的性别比例作为一个重要的分析指标,推动两性平等参政的进程,这是越南女性参政比例较其他亚洲国家要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实践活动方面,三百多家非政府组织在两年前开始合作,建立了网络,一些专门的组织如妇女联盟、农民联盟,正在发挥重大的作用。

RosaGharachorloo在《伊朗的性别平等法、家庭暴力法、性骚扰立法》中介绍说,在伊朗,由于受到宗教的影响,两性平等状况与亚洲其他国家相比尚有差距。虽然该国设有妇女事务与家庭中心,但它是完全依附于政府的组织。家庭暴力是突出的社会问题。伊朗的家庭暴力发生率较高,这一方面是受传统和宗教的影响,更重要的是,在刑法、民法、婚姻法中缺乏防止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条款。近年来,由于国际压力和伊朗律师协会人权委员会、伊斯兰人权委员会等NGO组织的呼吁,伊朗正在采取积极措施。

OukKimChanTara在《对妇女的暴力》中谈到,柬埔寨于2005年9月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法律宣称任何人在家庭中都应免受暴力侵害,政府有权及时介入,阻止正在进行的侵害甚至当场控制施暴者而无需逮捕令。柬埔寨妇女组织关注妇女、儿童遭受暴力的各种事件。同时为受害女性提供了一些实质帮助,例如,接到妻子遭受家庭暴力的报告后,妇女组织可以帮助受虐妇女找到庇护所,受虐妇女在庇护所既可以得到人身保护,又可以得到培训,增强个人生存能力。如果受虐妇女希望离婚,妇女组织可以提供由庇护所到法院的交通费,派专人护送,免费离婚案件。此外,柬埔寨妇女组织通过立法起草、培训、宣传、提出建议等积极方式,敦促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EnkhjargalDavaasuren在《蒙古立法中的性别主流化》中介绍到,在蒙古,由于该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男女两性在政治、就业、教育等领域中产生了较大的差距。为了减少两性之间的差距,蒙古政府成立了国家性别平等委员会,蒙古的妇女组织也采取了积极的行动。妇女组织比较关注的问题有:女性在议会中的比例持续下降,目前只有7%;男女两性就业率差距不大,但在重要部门、从事决策工作的女性比例非常小,男女同工不同酬;女性整体受教育水平低于男性;在财产所有权的认定、私有化的过程中也存在性别歧视问题。在促进妇女参政的过程中,在妇女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努力下,各党派有意识地提出了女性人选,将女性占30%的比例作为奋斗目标。但女性候选人仍然面临来自孩子、家庭、经济状况等各方面的困难,妇女组织的任务不仅包括推动立法,还包括提高整个社会的性别意识。

亚洲国家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决策的主流过程中取得的成就,无疑为中国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二、从保护妇女权益到推动两性平等:中国的现状与奋斗的目标

’95世妇会对中国社会性别主流化起了重要推动作用。目前,中国业已形成以《宪法》为依据,由《民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单行法律组成的保护妇女权利的法律体系;中国政府在承认性别差异的基础上为保护妇女权利、促进性别平等做出了巨大努力。

在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立法和司法决策方面,中国的NGO组织做了很多工作,在立法方面,中国法学会“反对家庭暴力网络”起草法律建议稿并通过人大代表提交给了人大议案委员会;在司法方面,反家暴网络和各地网络成员培训了大量来自公检法司各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关注和性

别平等有关的案件,并通过从性别角度对案件的分析,使受虐妇女获得较轻的刑事处罚:在各地开展了以促进性别平等为目标的法律援助、性别培训、公共教育等活动。

在如何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社会主流,特别是纳入法律领域主流的问题上,中国目前仍然存在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其一,男女两性在地区、城乡、领域之中的差异;其二,缺乏健全的性别平等保障机制,尚没有专门的性别平等法律以及相应的法律执行机构,妇女权利保护执行力度不大;其三,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的工作有待深入,如对现有法律文本的全面检审、在执法中的性别分析、对国家各领域的分性别统计、分析和预算等。

中方代表们在如何将社会性别纳入决策主流问题上认为,在推动性别主流化过程中一定要关注妇女权利保护与性别平等的关系问题和男女平等与性别平等的关系问题。对妇女实施法律援助、对妇女问题进行研究、提高妇女在社会生活中各个领域的地位,并非社会文明发展的最终目标,社会性别纳入社会主流的目的是实现社会的性别平等、和谐与进步。

同时,要注意对保护妇女权利法律条款的性别分析与谨慎运用。《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两个月的带薪产假。这个基于生理性别差异旨在保护妇女权利的条款强调了女性作为照顾者的社会角色,强化传统社会对婴儿抚养的性别角色分工的期待,这个角色分工支持一种观念,即女性(母亲)是家务劳动(抚养孩子、照顾家庭)的主要承担者,男性(父亲)则应当出去工作赚钱,养家糊口。这种规定不利于促进性别平等。再如,在男女退休年龄问题上,到底是对女性的保护还是对女性的限制,表面上的保护条款是否以牺牲妇女更大的利益作为代价?在制定保护妇女权利的法律条文时,必须对条文进行性别分析,谨慎适用,避免违背性别平等的初衷。

中方代表谈到了法律中性别主流化的理论研究问题,认为既要研究概念又不可停留于概念。应从现实中的具体问题出发,将社会性别纳入到法律的各个领域中。在理论研究中应关注分析法律规范中隐藏的性别观,通过法律的运作进程、运作效果考察性别变量在立法、执法、司法中的作用,通过对法律史、性别史的研究把握法律性别观在法律历史中的演变过程。学者应致力于构建本土基础上性别主流化的理论基础。此外,对性别与法律的研究还应当将法学、人类学、公共政策研究以及妇女学等各种变量相结合,避免研究内容的单一化。

三、通过法律的社会变革:将社会性别纳入决策主流的意义

与会者一致认为,当前,亚洲区域的性别问题主要表现在:性别偏见、男尊女卑的陈旧观念仍在各国家和地区普遍存在;女性平均工作时间(包括家务劳动时间)多于男性,造成女性负担过重和健康危害;少数民族、偏远地区女性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较少;女性受高等教育的人数普遍低于男性;促进两性平等的法律规定与实际状况存在显著差距:女性在政治生活中参与度不够;就业中性别歧视严重,女性平均工资低于男性;虐待妇女、贩卖妇女现象仍然存在;艾滋病传播中女性受侵害现象严重,母婴传播中妇女儿童成为主要受害人群等。

针对上述问题,亚洲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通过立法促进性别平等;培训社会性别专家和一批专门从事性别工作的专业人员;国家财政拨款专门用于促进性别平等;提高女性的参政能力和认识水平;实现在政策、立法中的社会性别主流化;通过社会宣传、公众教育,提高整个社会的社会性别意识;在各国乃至全亚洲区域内反对家庭暴力;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禁止贩卖妇女的行为;采取积极措施防治艾滋病,防止艾滋病的蔓延,特别是母婴传播。但是,所有这些努力的核心,应当是将社会性别纳入法律决策的主流。这才有助于实现法律的实质平等。

网络暴力的对策建议范文1篇4

2008年1月15日,上海市磁悬浮方案中设计的沿线居民上街抗议游行,某些业主采取散步和集体上街购物等特殊的维权抗争方式。在2008年5月4日,成都市200人在市区“散步”,表达他们抵制邻近成都的一个在建、另一个待建的化工项目的意见。据亲历者透露,整个“散步”持续近两小时,中间并没有发生混乱,整场“散步”平稳结束。编辑点评:象征性表达在国外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博弈的结果。国家对这类行为的重视让社会在和谐与稳定的条件下解决民众诉求,缓减了矛盾的积累和加深,避免可能引发的更大社会危机。中国式象征性表达让公民在合法的情况下表达了自己的愿望,体现了一个法治尚不健全的社会里民众维护自己权利的特殊智慧。

公众不服从的界限在哪?

因为在上诉状“事实和理由”一栏填写了一个“操”字,深圳人陈书伟被福田区法院以侮辱司法工作人员的罪名拘留了15天。可这15天的人身自由并没有像无情的时间一样白白流过,据报道,深圳市中院已经同意受理这个“操”字上诉案。

编辑点评:“公民不服从”,美国学者罗尔斯将其定义为“忠诚法律之边缘的异议形式”。“公民不服从”有其界限,即坚决不诉诸暴力,“非暴力不合作”是其最流行的现代性表达方式。一旦使用了暴力的武器表达“不服从”,公民则蜕变为“暴民”。这就瓦解了它自身的正当性。

网络表达:解压疏导还是火上加油?在网络的广泛传播下,杭州飙车案、罗彩霞事件等,近来成为广受关注的热点话题。网络民意表达,已经成为一股影响社会舆论的重要力量。不过,由于网络和网民的局限性,也会产生消极影响。例如,容易强化“仇官”、“仇富”心理,扭曲政府形象,影响政府权威,引发和扩大。

编辑点评:网络民意表达主流是好的,大多数网民希望通过表达让政府了解民情民意,推动公职人员改进工作,督促问题的公正解决。网络民意一定程度上反映不同群体利益诉求,为公共决策的价值取舍、利弊权衡提供重要依据。但在承认这一现实的同时,也要对网络民意表达的实效性作出客观判断。(人民论坛王慧整理)

百姓观点

我觉得,现在压力很大,如何合理地宣泄是个大问题。日本松下公司考虑得就很周到。该公司在各生产基地都设有一个专门的、隐蔽的小房间,叫“出气室”。“出气室”里设置了一些橡皮人,形象有公司总裁、部门主管,还可以根据需要自己去贴标签。任何员工,如果受了上司的气,或遇到其他烦恼的事,心里堵得慌,都可以到“出气室”里找到他憎恨的对象,大喊大骂,拳打脚踢,以泄心中之愤。有心理学家专门对该公司的“出气室”进行过研究,发现人们进去时,往往心情抑郁,怒气冲冲;出来时,则神情坦然,一脸轻松,投入到生产中也干劲倍增。(江西孙慧敏)

中国古代有一种监察制度,叫“风闻奏事”,就是允许人根据传闻匿名举报没有核实过的事情,监察部门接到“风闻奏事”就必须去调查核实,根据事实,再作出行政或者刑事上的处分。今天的互联网,完全就可以是“风闻奏事”的新平台,比过去还更方便,我们现在的领导,真应该学学祖先。(江苏丁亚明)

人在压力的重负下,容易情绪失常,导致社会矛盾增加。政府应尽快增设有针对性的服务机构,建立权威的矛盾协调机制,形成化解矛盾的社会体系。这个问题非常重要。一些重大恶性案件,往往与矛盾不能及时有效化解有关。(江苏王磊)

网络暴力的对策建议范文篇5

民粹主义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时隐时现,随着网络成为我国民众意见的主要出口,它渐渐复活,找到栖居的空间。近几年它像个幽灵一样在我国网络空间游荡。网络空间的高自由度,给民粹主义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土壤,公民的道义感和社会责任感驱使其积极参与网络政治活动。渴望民主、渴望社会公平、公正,渴望社会和谐,是大多数网民参与政治的主要动机和出发点。久而久之,这种社会情绪积蓄了很大的能量,正在向社会思潮、进而向社会运动的方向延伸,因此值得特别关注。盘点2012年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主要表现,不难看出,与前两年有了很大的不同,民粹主义的特征更加鲜明,行动路线更加清晰。当前网络空间弥漫着的民粹主义思潮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人民”仍然是网络民粹主义的最堂皇旗帜

民粹主义崇尚和信仰“人民”,并把“人民”理想化。需要说明的是,民粹主义者眼中的“人民”是一个统一的抽象概念。民粹主义者的高明之处,在于他们很早就抢占了道德制高点,很多时候,他们以“底层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实际上只不过是精英阶层试图代平民阶层立言。然而,我们很容易发现,这种高度神圣化、理想化的“人民”在现实中很难找到真正的对应群体。有时是欠薪的农民工,有时是“钉子户”,有时是乱设摊点的小市民。在民粹主义者看来,部分草根阶层、底层社会的人就是“人民”,而且在概念逻辑关系的错误转换中,还得出了一个“真理”:“人民”的诉求都是合理,必须满足。任何言论,任何思想,只要用“人民”的名义,就可以大行其道。

改革开放近十年来积压的社会矛盾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纾解,特别是贫富差距拉大,使得民粹主义者很容易利用这一点来进行阶级划分。于是在网络空间我们经常看到,官员、城管、警察、富人等就自然地成了人民的对立面——敌人。经历若干风波之后,2012年,人民更清楚地看到了网络民粹主义的嘴脸,“”常常以造假的方式对某些社会群体进行妖魔化,特别是引导网民对“人民”对立面表达憎恶;“毛左”假借怀旧情绪而大兴造神运动,否定现行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以群众运动方式实施对个人权利的践踏等,都是其最突出的表现。

民粹主义者擅长用极其浪漫化、诗意化笔法讴歌他们眼中的所谓“人民”。根据需要,将某些人包装成“人民”,借机说事。2012年网络空间最常用的语言是“最美清洁工”、“最美女教师”、“最美的哥”……这些句式暗含了对“人民”对立面的鄙视与痛恨。“劳工神圣”的背后是对体制的极度不满,“维护人民的利益”实质是出于对抗现行政策的需要。例如各地出现的“钉子户”现象,有些是合理维权,有些就是漫天要价,但只要他对政府坚决不退让,他就会成为民粹主义者支持的对象。可以看出,民粹主义并没有是非原则,这一点在“杨佳袭警案”中早已有所体现。

各种行动续写民粹式政治学

民粹主义者鼓励社会大众积极参与政治,平民化表达政治诉求,这些毫无疑问都具有进步意义,同时民粹主义内含着对民主、平等、公正、自由等观念的追求,对社会底层、弱势群体利益表现了高度的关注,这些对社会发展都具有积极价值。但是我们看到,2012年,民粹主义的话语中充满了愤世嫉俗的政治体验,却没有系统的政治主张。民粹主义擅长冷嘲热讽,对各种政府倡导的活动采取消极抵制策略,面对现状玩世不恭,很少有积极建树。因此,可以说,民粹主义只有破坏而没有建设的政治,对社会徒劳无益。对抗是民粹主义政治得以存在的手段。归纳起来,就是裹挟民意,要挟政府。极端形式是恐怖暴力,革命一旦成功则是走向专制、极权。这些结果在俄罗斯以及拉美国家已获证明。

与以往相同,反体制、反权力垄断、反权力滥用、仇官、仇富依然是2012年网络民粹主义的重要议题。一系列“表哥”、“房叔”事件背后,都有反腐动因,但人肉搜索却是民粹化的舆论暴力形式。“切糕事件”引发的舆论,则将苗头对准政府,质疑政府的权力滥用,网民对警察冷嘲热讽,完全不顾“切糕事件”的处理是政府从民族团结大局出发所作的危机应对策略。仇富主题体现在对各类炫富事件的反感上,网民怀念计划经济时代,反对财富向少数人聚集,简单化理解所谓共同致富即是杀富济贫。至于反话语垄断,仇视精英阶层,则一直未曾中断,相关舆情在网络空间屡见不鲜。

与民族主义合流成新动向

因日本政府为国内民粹主义、民族主义所诱惑,野田政权炒作议题,提出所谓将“国有化”,引发了我国民众的抗议浪潮,这很快被民粹主义者所利用。在各级政府维稳初见成效,决策信息透明度越来越高的情形下,民粹主义已难以找到合适的导火索,而民族主义议题使他们终于找到新的复活土壤。一些人以爱国为名,大行“人民审判”,以“人民”的名义惩治公民个体,不仅日系产品遭殃,连使用日系产品的国人也受害。更有甚者,有人借此机会,伤害无辜。砸车伤人者心里其实很清楚,他的做法是违法的,但是在民粹化浪潮中,“大多数正义”的理念驱使他为所欲为。

披上了爱国主义外衣的民粹主义,更有迷惑性。因为它以维护民族、国家利益为招牌,很容易得到公众的认同,反对者往往顾忌被扣上卖国的大帽子,而不得不无奈地沉默。政府在管控其非理时也必然小心谨慎,甚至不敢作为。

不能简单地将游荡于网络空间的民粹主义看作是真正的民意表达,或者被其诱惑,将其当作政治斗争的手段,因为这样做可能将重蹈“”覆辙,引发社会倒退,最终一发不可收拾。认清当前民粹主义盛行的社会形势,有助于对症下药。社会大众有变革图新的热情,这是合理的,应当予以保护。当下,民众求变的愿望和自身利益诉求难以得到政策层面的反映,这导致了他们的心理焦躁。他们对现行制度不信任、不配合,进而有愤怒、暴戾行为,这为民粹主义提供了可趁之机。近些年我国社会在就业、劳动关系、收入分配、社会管理等方面存在社会不公,贫富差距未能及时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此起彼伏,客观上为民粹主义的生长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民粹主义的危害在于其所暗含的非理性、反叛性集体行动逻辑会不断削弱社会发展的理性与自制机制,情绪化的大众自发地操纵政治议程,使得本来合理的利益诉求很容易变成一种破坏性的、非理性的极端政治宣泄,胁迫政府偏离正确的执政轨道,从而使社会退回到人治状态。

网络民粹主义已成当今各国政府管理中的疑难杂症,解决这个疑难杂症是一个系统工程。当前,最重要的是,要扎实解决民生、民权问题,铲除民粹主义滋生、蔓延的社会土壤。在政治、法律制度与民意的博弈中,适应新媒体传播的现实,做到信息公开、决策透明,消除社会矛盾,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平等,最终推进政治改革。应对民粹主义潜流,需要有大智慧。

网络暴力的对策建议范文1篇6

关键词:公共政策网民参政

中图分类号:D6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7-0246-02

在网络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公民政治生活产生直接影响的同时,如何客观地看待网络舆论对公共政策的影响,探讨如何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制,既扩大公民有序参政,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又能维持公共决策机构的相对自主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公共决策中的公众参与难题

决策民主化是现代决策实践的一种重要价值。无论具体的决策体制如何设计,公众通过适当的程序以相应的方式参与决策过程,都是决策有效性和合法性的必要条件。但是,确认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只是理解决策民主化所面临挑战的第一步,而且可能是相对简单的一步。决策民主化不仅是一首令人心潮澎湃的抒情诗,更是一幅需要脚踏实地、精心设计的工程图。

在现代决策科学中,界定公众参与的适宜度主要取决于两项基本要素:最终决策的政策质量要求和政策可接受性要求。政策可接受性的要求是指公共政策的制定或执行对公众参与的敏感程度。决策民主化既有助于输入民意,改善决策者所面临的信息缺失和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有助于增强决策的可接受性,降低决策制定和实施的成本。不同领域的公共问题在公众参与的敏感度上有所差异。

政策质量要求和可接受性要求并非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许多传统上属于敏感度低的公共问题,比如环保问题、医疗卫生问题等,越来越多地需要通过扩大公众参与以增强其合法性和可接受性。同样,也有很多脆弱度较低的公共问题现在对政策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比如城市市容管理。所以,在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愈益成为广泛共识的时代,众多的公共问题都需要同时面对政策质量要求和可接受性要求这两项标准。但是,在既有的资源和制度约束下,这两项标准之间有时存有潜在的矛盾和冲突,因而不得不在两者之间进行一定的权衡和取舍。比如,在城市管理中有一个著名的“垃圾桶问题”。在扔生活垃圾时,居民通常都希望垃圾桶离住所越近越好,因为方便快捷;而在扔完垃圾之后,居民又通常都希望垃圾桶离住所越远越好,这是出于卫生和环境等方面的考虑。如果只注重政策质量要求,科学合理的垃圾桶设置有时无法获得相关居民的理解;而如果只注重可接受性要求,垃圾桶可能无立足之地;两种要求都考虑,又面临效率与民主之间的张力。实际上,不仅仅垃圾桶的设置,包括公交车站、通信基站、电力设施等许多公共产品的规划选址都面临类似的问题。

二、网民及网络舆论的两面性

近年来,网络舆论对公共政策的影响越来越突出,成为中国政治生态中不可忽视的因素。在现代政策科学中,对于作为公众参与方式之一的网络舆论,首先需要解答的问题是:网络舆论的主体是谁,这些主体的行为特征是什么,网络舆论本身是否有内在冲突。

(一)网民概貌

1.网民的构成。制成、传播和消费网络舆论的主体一般被称为“网民”。截至2008年6月,中国居民总数的1/5左右是网民,约2.53亿人。虽然相对总人口的比例依然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但这是一个快速膨胀的公众群体,近三年的增长率分别为19.4%、31.7%和56.2%。网民作为总人口中的一个亚群体,在构成上是否具有总体代表性?如果答案为“是”,那么网络舆论就具备作为民意纳入决策参考意见的基本条件,而如果为“否”,那么网络舆论的信度就值得进一步探讨。

2.两者在年龄结构上有较大差异。中国居民的年龄结构大致呈现出“哑铃型”分布态势,19岁以下和40岁以上的人所占比例高达70%。而中国网民的年龄结构表现出“火柴棒”分布态势,25岁以下的人所占比例接近50%,30岁以下的网民占所有网民的比例则高达70%左右。其中,18~24岁之间的网民比例最高,占总数的1/3左右。因而,网民的年龄分布非常集中,而且具有年轻化的显著特征。

3.两者在学历结构上有一定相似性,但网民总体的学历水平高于居民的总体水平。在居民总体中,80%左右的人是初中以下和初中学历,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只占6.6%。由此可见,中国居民的文化学历程度整体偏低,绝大多数人只完成了义务教育。在网民中,高中及高中以上学历的人占70%,大专及大专以上的网民占31.2%。因而,相比居民总体,网民的学历水平相对较高。这是由于接触和使用网络的机会与个人的收入具有正相关关系,而且使用网络需要具备一定的识字水平,这都使具备更高文化程度的人有更多机会接触和使用网络。但是并不能得出学历越高就越有可能成为网民的结论,因为在网民的学历分组中比例最大的是高中组,占2/5左右。

通过比较居民和网民在性别、年龄和学历等方面的分布,可以看到网民更具年轻化和知识化等特征。但网民在年龄分布上最大的组群是18~24岁,在学历分布上最大的组群是高中水平,这两个组别的结合对于网络舆论的表现有着显著影响。

(二)网民的行为特征

大多数研究都表明,年轻人的行为特征有两个重要标志。一是行为动机表现上的成年型,如要求完全摆脱成人的干预,独立行事,要求社会承认其行为的社会价值。二是行为控制上不够成熟。青年在行为控制特点上还残留着少年儿童的某些特征,当情感受到较强烈的触动时容易冲动。结合网络舆论的一些实践表现,可以将大多数网民的行为特征归纳为:自发性、批判性、情绪性。

网民的自发性体现在对许多新现象和新问题的关注,网络舆论中不断涌现的新名词和新代号就是这种自发性的例证。批判性是年轻人和具有一定文化知识的人的共性,这种行为特征表现为拒绝权威、挑战甚至排斥现有秩序。具有批判性特征的人群,很容易就会针对现有秩序的一些缺陷发出不同声音,而很少去考虑这种秩序的形成或许只是历史的演化结果,或者有其内在的合理性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行为特征较少去考虑如何建立或规划新的秩序。网民的情绪性表现为快速转移注意力,针对有些问题的评论不考虑后果而只追求张扬个性。针对这些行为特征,无法单纯地进行价值判断,因为它本身的悖论比单纯的好或坏更为重要。

(三)网络舆论的两面性

依据其行为特征,以具有一定学历水平的年轻人为主体的网民所制造、传播和消费的网络舆论有着内在的冲突。一方面,网络舆论有助于改善政策议程的设置,为公共政策的制定输入了必要的信息。但是,正如未来学家尼葛罗庞蒂所言:“每一种技术或科学的馈赠都有其黑暗面”。网络舆论也不例外,它也具有另一面向,即无责任性和情绪性,以致出现“网络舆论暴力”。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性,网络舆论的制成和传播实行匿名制,一些情绪性的宣泄只要不触及法律法规,就可以免受责任的约束,导致网络舆论所传递的信息具有潜在的隐患。有研究者将网络舆论的非理性极端表现归纳为“网络舆论暴力”,认为这种暴力与龙卷风在特征上有着很大的相似性:形成速度快、持续时间短但力量强度大、社会伤害深。

三、引导网络舆论的对策建议

1.按照脆弱性和敏感度将公共政策区分为不同的领域,做好敏感度较高的政策领域受网络舆论冲击的预案。根据脆弱性和敏感度的强弱程度,可以粗略地将公共政策领域分为四种类别,每一种类别所对应的主要决策方式分别是:广泛协商、自主决策、自由裁量和听证会。鉴于网民的组成特征及其行为表现,一些敏感度较高的政策领域,如价格政策、公共安全、民生问题等,更易受到网络舆论的关注,因而在制定相关政策之时需要准备好相应的预案,以免事后的被动反应。如果某一公共问题的敏感度强但脆弱性较低,则可以考虑召集相关公众的代表参与决策,比如举行听证会。这一类公共政策问题包括价格政策、区域性的环境问题、城市市容管理等。如果某一公共问题的敏感度和脆弱性都很强,那就必须预先准备好公众广泛和深度参与的方案,因为这一类问题是网络舆论的主要关注领域,也最能引发“网络舆论暴力”。这一类公共问题包括社会治安、民生等。

2.决策主体有意识地引导或建构某些公共问题的定义,可以预先缓冲网络舆论的压力。公共问题的本质是公共需求与经济社会现状之间的差距,因而既可以从经济社会现状方面来解释公共问题,也可以从(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角度来说明公共问题。但这两种不同的视角却往往会产生不同的效果。从现状解读问题容易引发不满,因为任何现状都不可能是完美的,而且通过割断历史的横向比较,更加容易得出片面的结论。从需求角度阐释问题,则更加容易使人清醒地看待现实。

3.决策主体充分认识并利用好网络主体的内在冲突。网络舆论的兴起,最大的价值在于为公共政策的制定创设了一个民意库,并不会直接导致决策自的旁落。在认识到网络舆论的积极意义时,也要看到其内在冲突。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很容易掩饰网络主体的利益差别,因而甄别网络主体的内在冲突并不容易。但是根据一些职业构成的资料,可以看到网民的利益差别。不同职业的群体在相关问题上的立场和感受会有差异,这会影响到网络舆论的制成和传播,但也为决策主体“兼听则明”提供了很好的信息来源。

参考文献:

[1]陶东明,陈明明.当代中国政治参与[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

[2]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中国社会文献科学出版社,2000.

[3]严荣.网民参与公共决策[N].新华时报,2008-12-10.

[4]宁国良,陆小成.利益集团对公共政策的影响[J].湖南社会科学,2004,(3).

网络暴力的对策建议范文

关键词:网络舆论暴力议程设置实名制媒介素养

一、网络舆论暴力的内涵

网络舆论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形成的,已成为近几年人们讨论的热点。网络舆论信息的传播者是舆论的主要承担人,他们通过发起议题,提出议点,并对自己的观点进行具体的阐述,形成“议程设置”模式。网络受众通过讨论、回复的方式,同信息发起者保持相吻合的态度和共识。一旦达到一定的大众认同程度,便会形成以文字形式表达为主,以互联网为传播载体的舆论。

在网络上新闻事件和热点问题,虽然体现了网上舆论的民主特点,但由于者的知识构成以及心理问题等因素,一些网上发言往往缺乏理性甚至过于情绪化。而这些失去理智的言论一旦在传播过程中得到强化,就会对新闻事件的当事人形成极大的舆论压力,最终发展为网络舆论暴力。笔者试图给网络舆论暴力下一个定义:在网络传播中,部分网民通过网络表达对某一事件、现象的看法、态度的过程中达成较为一致的意见,而形成一定时期内的主要舆论,这些意见多以道德为准绳,通过激烈的言辞在网络空间对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并把这种道德审判转向现实生活,公布事主个人隐私信息等,往往给事主本人或亲属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使当事人以及部分参与者受到心理甚至生理上的伤害。

二、网络舆论暴力产生的原因

1.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和网民身份的匿名性。匿名性,使互联网用户变得更加轻松自在、更少感觉到限制,并更加开放地表达自己,是网络媒体有别于其他媒体的显著特征。人们把这种现象称为“互联网的去抑制性效应”。这种“去抑制性效应”在网络中表现为:网民对现实社会中的黑暗、暴力事件心有愤懑、不满,但是由于害怕自己遭到压制、报复,所以很少在公众面前表露;而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网民觉得很安全,网民没有了顾虑,可以坦然大胆地表露自己的观点、意见。网民一开始可能只有某种偏向,通过交流使得这种倾向性得到加强、扩大,形成“群体极化”,最终形成极端的观点和行为。他们甚至通过谩骂、侮辱等方式来发泄自己的不满并以此减压。

2.议程设置的随意性与网络把关人的失职。网络就像一个自由市场,谁都可以在里面随意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正是因为如此,使得“议程设置”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与其说网络议程是由网站设置的,还不如说是由网民来设置的。虽然网络舆论暴力是网络公众的集体行为,但最初的形态基本都是单个网民的“议程设置”,而充当“网络把关人”的各大门户网站,不仅没有尽到“把关人”的职责,相反,为了宣传站点、增加点击率,在设置议程时,往往越隐私、越敏感的议题反而越被他们置于醒目的位置。这些议题因为关注度增加而逐渐转变成公众议题,进而演变为“网络暴力”。

3.部分网民对传统主流媒体缺乏基本的信任。相对而言,传统媒体比网络更有权威性,其报道也更加客观、真实。但由于某些原因,一些人对传统媒体缺乏基本的信任,传统媒体介入的网络事件,网民就会对该网络事件进行怀疑,这对传统媒体的正向引导往往产生负面影响,加之从众的心理使大多数网民丧失了自己的理性判断,人云亦云,跟风追击,最终形成庞大的舆论暴力合力,造成恶劣的影响。

三、网络舆论暴力的危害性

1.网络舆论暴力对当事人的危害。网络舆论暴力的直接受害者是被置于舆论“风口浪尖”的事件当事人。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被网友公开后,他们不仅要承受精神上的重压,还要遭受现实中的人身以及财产的威胁。例如“铜须事件”中,一位丈夫在网上了一个愤怒的帖子,声称他的妻子在一次《魔兽世界》的玩家聚会后,与一位网名叫做铜须的男子发生了。此后网友们采用跟帖、在游戏中集会、谩骂等方式声讨24岁的在校生铜须。网络上的讨伐甚至延续到了他的现实生活中,有网友还调查出了铜须的姓名、手机号、照片等资料,在网上发出“江湖追杀令”,跟帖者甚众,群情激昂。不少网友还不停打电话给铜须就读学校的校长,痛斥学校教育失职,强烈要求将其开除。

2.网络舆论暴力对网络媒体的间接影响。错误的网络舆论一旦被揭示公布,网络媒体的权威性便会遭到质疑。公信力的丧失对建立网上主流媒体的进程极为不利。公众对网络媒体的发展给予了很高的期望,作为一个民主的领域,网络舆论暴力不得不让我们深思:我们究竟是在表达民主,还是在滥用民主。如果网络舆论暴力得不到有效控制,就会严重威胁到“第四媒体”的发展。

3.网络舆论暴力对社会造成的影响。错误舆论引发的负面效应易造成恐慌,不但会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危害,而且还会使政府部门不能及时掌控、引导舆情,妨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网络舆论暴力现象屡有发生,必须对其进行适度监管。而如何在网络言论自由与个人权利保护之间形成制衡机制,寻求民众诉求与监管政策之间的和谐,既是各级政府面临的重要课题,又需要每位公民的理性参与。

四、应对网络舆论暴力的措施

1.逐步实行网络实名制。网络实名制作为一种新型互联网管理方式,可以成为保护、引导互联网用户的重要手段和制度。网络实名是继IP、域名之后的第三代互联网访问方式。它摆脱了IP、域名的复杂格式,无需记忆过长的网址,只需在互联网上键入实名就可以进行连接与查询,是更人性化、更便捷的网络查询方式。网络实名制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真实照片、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进行验证。网络实名制的主要作用就是对网民身份予以确认,使网络监管部门对网络违法行为有据可查。网络实名制一经实施,网民就要对自己的所有网上行为进行负责,甚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建立健全网络立法。健全网络法律法规,也是规范网络道德行为的基本保障。要使网络舆论步入正规化发展,就必须明确规定网民所享有的权利和要承担的义务。自2000年起,我国出台了多部互联网管理法规,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的实施为清理网络道德不良现象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公众可以依法运用网络进行舆论监督活动。

3.提高政府处理网络事件的能力。网络媒体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容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来自民间(草根阶层)的关注。虽然网民是分散的,但是汇聚起来的群体意识能量却不容忽视,因此,需要政府部门和舆论部门的正面引导和疏导。有些政府部门对媒体具有排斥和怕媒体怕网络怕炒作的畏惧心理,反映出政府部门还没有做好妥善应对网络事件的准备。应对媒体突发事件、网络舆论引导、网络公关应成为今后各级政府部门的必修课程。

网络暴力的对策建议范文篇8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互动

在我国社会进行“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新旧体制交织、利益分化、贫富差距、城乡差异等各类矛盾不断出现。传统媒体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政治社会化的意向,维护的基本上是精英阶层的利益,公众的声音往往比较微弱。在这种情况下,网络为公众的意见表达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网络的平等性和互动性赋予了在现实世界中受到不公待遇却投诉无门的公众一种可能起到“一呼百应”效果的话语权,网络也随之成为舆论监督的另一平台。

司法类网络舆论热点

近年来,一系列富有极大争议的司法案件进入网络公共空间的讨论范围,如“刘涌案”、“许霆案”、“黄静案”、“赵作海案”、“宝马撞人案”等。在这些案件中,暴露在公众面前的是某些司法人员的腐败和种种影响司法公正的社会因素。司法不公成为公众热议的主题,对司法的监督和质疑也成为网上的舆论热点。综观近年来的司法舆情热点可以发现,网民对司法案件的关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的抨击和反思,如“佘祥林案”、“聂树彬案”、“赵作海案”等;二是对偏袒强势阶层案件的“干预”,如“刘涌案”、“宝马撞人案”、“杭州飙车案”、“邓玉娇案”等;三是对弱势群体受不公审判的同情,如“许霆案”、“何鹏案”、“梁丽捡金案”等。

网民对这些司法案件的关注首先是出于朴素的善恶意识、正义观念,监督强势阶层的不法行为,关心处于弱势的当事人的命运。在这种监督和关心背后,人们思考的其实是司法体系、司法审判的独立和公正性问题。网络舆论往往以社会正义和道德捍卫者的角色关注和监督司法活动,通过与司法系统的良性互动,促进司法审判的公开和公正。

网络舆论与司法系统良性互动的路径分析

梳理近年来网络上热议的许多司法案件,如“刘涌案”、“杭州飙车案”、“躲猫猫事件”等,可以发现网民的参与对案件走向公开、公正的审判轨道起了关键的作用。总的来说,网络舆论与司法的互动大致遵循以下发展路径:

第一阶段:网络及时曝光案件概况。许多案件发生后,由于传统媒体反应能力有限或报道需要层层把关而不能及时公布于众。遍布全国各行各业的网民凭借其广泛的触角和不受权势影响的判断力,于第一时间将发生在自己身边的事件概况到网络上。此阶段省去了传统媒体记者的采访、上稿申请,编辑的删减以及各级政府和当事人机构的审核。如“杭州飙车案”事发一个多小时后,杭州的19楼论坛就贴出了《文二西路车祸――红色三菱斑马线撞死行人》的帖子,还配有案发现场的图片。此帖当晚就受到了很多网民的关注,有上百个网民跟帖回复。此时,杭州市的警察还没有留意到网络上案件的曝光和讨论。

第二阶段:网民鉴定还原事实真相,网络舆论形成。一开始,关注此案的网民还只是各持己见,没有形成统一的舆论焦点。有些舆论已经形成,但人们尚没有表现出强烈的义愤或热情。这时如果出现外在的引发作用,就会出现舆论哗然的结果,甚至在局部社会环境中产生强烈的舆论举动。在“杭州飙车案”中,案发第二天,杭州19楼中《富家子弟把马路当F1赛道?摇无辜路人被撞起5米高》一帖指明肇事者的“富家子弟”身份,还详细地披露了案件的许多细节。此帖一出,此案即因为可能涉及“为富不仁”、以强凌弱和司法腐败等敏感问题,触动了公众的神经,引发网络热议和各大网站的转载。传播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也聚集了更多对社会充满责任感的活跃网民积极参与对案件的讨论。多数网民表示了对肇事者的强烈谴责,同时,网民也期待此案件能得到权力部门和媒体等各方面的关注,希望司法机关能公正审理此案,还死者一个公道。此帖随后被各大网站转载。

当案件引发网络舆论的强烈关注,并升级为公共事件时,警方对外的任何不严谨的说辞都会遭遇网络曝光并引起网民的强烈质疑。各个专业领域的网民自发通过常识推断、专业分析、查询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等各种途径寻找并还原事实真相。杭州警方曾在新闻通报会上声称肇事者当时的车速是70公里左右。“70码”的说法一经披露即引起网民的强烈质疑,“70码”、“欺实马”立即成为网络流行语。各行各业的网民依靠各种方法分析、证明了“70码”说辞的荒谬。

第三阶段:舆论界定案件性质,对案件判决形成“干预”。胡斌被警方以“交通肇事”罪名刑事拘留后,拘留罪名也遭到网民质疑。网友认为胡斌在繁华地段飙车致人死亡,已经构成了“漠视不特定的公众人员的安全”,应以“危害安全罪”判处。交警起初否认“飙车”是一个法律用语,网民则用杭州市所颁布的《道路交通法》细节补充中的“城市禁止飙车”予以证明,认为“飙车”是一种违法行为。在和警方的互动过程中,网民不断收集各种事实依据,并做出专业的分析,还原事实的真相。在网民强大的质疑、声讨压力之下,杭州市警方组织了多省专家联查肇事车速,司法鉴定机构亦及时介入。警方最终召开新闻会公布司法鉴定结果,并就此前“70码”等不严谨的说法向社会致歉。

第四阶段:网络舆论引起上级部门重视,案件进入公开、公正审判阶段。强大的民意汇聚可能会造成社会的不安,人们对司法腐败的猜疑,对钱权勾结的疑虑,已涉及了权力部门的政治形象和威信。当上级部门感到民意的压力时,就会监督、敦促司法部门,以取得公正的审判结果,“邓玉娇案”、“许霆案”就是例证。

在“杭州飙车案”中,迫于舆论的压力,杭州市市长在《都市快报》的相关报道上作出批示,要求市交警支队要很好分析,进一步采取措施,严禁违法超速行车,对肇事者要依法严处。杭州市委书记赴本地一网络论坛与网民交流,也对此案做出表态:“市委、市政府将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此事。”整个司法审判过程在网民的持续关注之下较为公开地进行。“杭州飙车案”中的被告人胡斌在一审中被判有期徒刑3年。多数网民对这一个相对公正的审判结果表示满意,网络舆论也随之逐渐平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因网络舆论监督而引发的对判案的干预从某种程度上说也具有积极意义,它可以促使法官谨慎、公正地进行判决。我国大多数引发网络舆论的案件也是依赖于这种上级“行政干预”,最终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网络舆论监督是推动社会民主发展的进步力量

网络舆论监督能够促进司法公正,它和司法有共同的价值取向――正义。有研究学者认为,网络舆论已经不仅仅包括民众之间的交往和对话,还已经承担起了网络舆论所代表的民意与司法机关、政府权力部门之间的交流。这种交流和沟通培养了公民意识,催生了公民群体的形成,同时也唤醒了决策层的社会责任感与司法系统的社会良知。

网络舆情培育了公民的公共意识。CNNIC的《第2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6月,中国大陆的网民数量已经达到了4.2亿,网民的总体数量是非常庞大的,并呈现逐年增长的势头。与此同时,网民年龄结构继续向成熟化发展,网民学历结构也日趋优化。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互联网在社会舆论、政治参与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网络舆情事件发生时,关心国家时政、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具有类似经历或遭遇的网民就会聚集起来,为事件能够得到公正处理而奔走呼吁,以寻求舆论支持的最大化。而网络舆论的形成则蕴涵网民通过网络参与民主政治的行动和意向。不同阶层、不同利益团体的公民都可以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和主张,表达对社会问题的看法。网民广泛参与司法案件、国家政策的讨论,为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建言献策,过去笼而统之的“人民”正逐步进化为“公民”。

网络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网络监督使、枉法裁判、贪污受贿的司法人员暴露在广大公众的视野中,使其成为众矢之的。首先,网络监督可以起到警示的作用,例如一些腐败的司法人员被网络舆论曝光之后,其他有相关行为的人员往往会更谨慎行事,避免犯同样的错误。其次,网络舆论促进审判公开,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随着网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监督司法的行为开始趋于自觉。网络监督工作的加强,将促进司法机关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在一些富有舆情热度的案件审判中,鉴于公众的要求和舆论的压力,司法部门会逐渐改变传统的审判方式,在审判中设置更多的旁听席和记者席,让更多的人监督司法审判的过程,从而塑造司法公正、透明的形象,提高司法的公信力。最后,网络舆论挑战司法权威,有助于完善司法体系的建设。一些有争议的案件出台之后,往往会引发网民对于法律的重新审视和思考,最终促使符合社会发展和体现司法正义的法律出台。

网络舆情事件加强了决策层与公众的良性互动。近年来的网络舆情事件也使政府部门开始关注社会舆论动向,网络舆论监督引起了高层决策者的重视,司法系统也开始重视网络民意。如为了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建立人民法院民意表达和民意调查制度,方便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网络渠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或建议。与此同时,网络舆情事件还促进了一系列不合理法律法规的废除和更正。例如,网民对“赵作海案”所引发的讨论,促使国家严查司法侦查过程中的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的问题,并最终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互联网各大论坛对于“孙志刚案”展开了大规模的讨论和深入分析,这种舆论促使国务院废止了不合理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网民对“最牛钉子户”事件的强力发帖,促使了《物权法》的出台。事实表明,网络舆情与决策层的良性互动正在逐步形成,政法机关均开始改变思维,了解民意,以人为本,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

结语

网络舆论已经成为推动中国民主法治进程中不可忽视的动力。随着网络公民群体的形成,网络舆论也正趋于理性化。司法部门如何将这股监督力量引入司法的轨道,让网络舆论监督和司法形成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良性互动关系,将是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司法部门只有广纳民意,接受广泛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增强人民对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信心,也才能树立司法的威严,真正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2010年上半年舆情热度排行榜出炉?摇李庄案居首》,2010-07-10,凤凰网,news.省略/mainland/detail_2010_07/05/1719223_0.shtml。

2.戴福:《赵作海冤案的背后黑手》,2010-09-26,凯迪社区,club.省略/dispbbs.asp?id=3406664&boardid=25&page=1#3406664。

3.《呼唤“疑罪从无”――和赵作海同遇不同命案件的启示》,2010-09-26,法律博客,luzhigang982.省略/art/624097.htm。

4.《赵作海冤案启示与〈刑诉法〉修改建议》,2010-09-26,凤凰论坛,bbs.省略/viewthread.php?tid=4702540&extra=page%3D2。

5.刘建明:《社会舆论原理》,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55页。

6.刘李明、冯云翔:《司法审判中社会舆论的现代及其价值追问》,《学海》,2006(4)。

网络暴力的对策建议范文篇9

关键词:网络暴力,校园网络暴力,校园安全

2010年3月23日的福建南平校园惨案以及之后接连发生的几起校园凶杀案,将校园安全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甚至上升到了国家的高度,家长、学校以及整个社会都加入到了这场校园保卫战中来。论文大全,校园安全。其实,除了现实生活中的校园安全外,虚拟世界中的校园安全也值得我们关注,那就是现在日益严重的校园网络暴力问题。论文大全,校园安全。

关于什么是网络暴力”,法律虽然没有给出确切的定义,但通常认为,网络暴力指的是网民以键盘和鼠标作为武器,以互联网络为载体,发表不负责任甚至捏造的煽动性、攻击性言论、图片、视频等信息,丑化、诽谤、污辱、谩骂当事人,或者对某些自认为不道德的现象在网络上进行人肉搜索”乃至谴责,侵犯当事人隐私,造成当事人伤害的行为,表现形式包括网络骚扰”、网络攻击”、网络欺凌”和网络勒索”等。曾经在网络内外轰动一时的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最毒后怒事件”等等就是网络暴力的真实写照。

在网络暴力蔓延的今天,校园这片净土也不能独善其身。校园网络暴力就是网络暴力在以校园学生为主体的网络世界的延伸,甚至超载网络世界的界限,成为导火索,演变为现实生活中的校园暴力。而且由于校园网络暴力发生在学生这个特殊的群体以及学校这个相对封闭的场所,后果可能更加严重,比如在大社会环境背景下,网络暴力公众事件的当事人身份相对模糊,茫茫人海,就算是进行地毯式人肉搜索”,也未必都能找到当事人;但学校相对整个社会来说就是弹丸之地了,学生要通过帖子内容的蛛丝马迹寻找始作俑者并不难,而学生群体更加容易表现出来的冲动性和从众性往往会对事件起着无风也起浪”的作用,使得校园网络暴力事件比社会网络暴力事件更加容易激化,当事人在相对狭小的校园环境中要承受更大的压力,暴力事件对学生的影响也从网络世界延伸到现实世界,部分当事学生会出现厌学、逃学甚至抑郁、幻听幻想等严重的精神问题,有时人身安全还会受到影响,进而学生人际关系恶化,校园气氛紧张,危害性不一而足。

另外,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除了传统的电脑上网外,学生喜欢新鲜事物的特点,使得手机和其它便携式网络设备在这个群体中日益普及,多元化的短信、彩信、飞信、QQ、电子邮件、博客等网络通讯工具,可以让学生基本上做到随时随地地交流信息,但如果出现校园网络暴力事件,这些工具无疑也会起到了放大和推波助澜的效应,科技的双刃剑作用也正在于此。

那么校园网络暴力日益严重,学生这些花季少年也成为网络暴民”的原因有哪些呢?应该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学生自身的特点。青少年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时期,分辨是非的能力还不高,正如前面所说,做事往往带有较强的从众性、冲动性、叛逆性等非理性的特点,对于校园网络暴力事件,学生中不乏主动挑起矛盾的先行者”,但抱着看热闹心态的跟风者”、打酱油者”的人数更众,后者对暴力事件的跟帖、转载等热炒行为无疑更加扩大了事件的影响。

二、网络自身的特点。互联网的重要特点就是虚拟性、开放性、隐蔽性,很多学生自认为,在互联网的世界里,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依仗不记真名的ID和匿名的马甲”身份,可以肆无忌惮地进行网络暴力,而网络的世界是没有警察的世界”,违法被发现的风险很低,加上网络沟通的便利性和低成本性,每个人都可以在这个没有或者难以监管的世界里躲猫猫”,纵横驰骋、为所欲为,而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享受着风险趋近于零的所谓想说就说”的畅快和自由”,实质上是高举道德之旗,大行暴力”之实。

三、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论文大全,校园安全。在社会不断开放包容、信息交流日益方便频繁的今天,社会风气,包括不良风气对校园的影响也越来越突出,学校教育一个钟,抵不过社会一分钟”是很多学校德育工作者的体会。从某种意义上说,学校是社会的缩影,而校园网络暴力正是社会网络暴力在校园范围内的反映。比如,目前社会上流行的不少网络游戏、动画片和电影等文化娱乐媒介,里面充斥了很黄很暴力”的镜头,渲染以暴制暴的所谓正义理念”,不仅让学生颠倒是非,看不清事情的本质与发展方向,而且容易导致激情代替冷静的思考,影响自我判断的客观与公正,使得对暴力的态度有可能从开始的憎恨、反感到默认和接纳,甚至是尝试。

校园网络暴力行为不断挑战传统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底线,演变为日益严重的校园安全问题,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那么如何有效降低遏制这类事件的发生呢?可以从网络管理、人文道德和法律教育、法治建设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一、加强网络管理。从学校的方面讲,学校有责任有义务管理好学生,包括学生网络方面的管理,并且学生很大一部分时间都是学习生活在校园里(特别是寄宿制的学校),校方有管理上的便利性和直接性。学校应该管理好自己的校园网,制作学生喜欢的栏目,随时关注热门网站论坛的动态,及时更新校园网内容,发现并解决学生在网络论坛上反映的问题,引导正确的舆论方向,必要时给予一定的干预,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开发寓教于乐的软件,让学生在网络中接受潜移默化的文化熏陶,尽量让学生乐于留在学校,减少校外上黑网吧的机会;学校还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在利用校园网访问外网时将影响较坏、思想低俗的网站屏蔽,或者限制上网浏览内容,培养学生自律、负责任和安全的绿色上网意识,形成文明、健康的网络道德。

从社会的方面讲,网络是社会的网络,而不仅仅是存在于学校这个狭小的范围内,社会对网络的管理负有更加重大的责任。国家要建立有效的网络监管机制,健全网络暴力事件的管理规定。在近年发生的校园网络暴力事件中,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往往没有尽到内容审查和监管的义务,在出现问题后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亡羊补牢,是导致暴力事件升级激化的重要原因。此外,报纸等传统媒体在校园网络暴力事件中有时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有的报纸还援引从网络上获得的未经证实的信息,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网络暴力中去。对此,政府监管乃至惩罚的力度还要继续加大。论文大全,校园安全。

二、重视学生的人文、道德和法律教育。对于人生观和世界观正在形成阶段的青少年学生来说,系统科学的学校教育作用无可代替,对学生进行人文、道德和法律教育,而不仅仅是专业知识教育,可以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通过自我内化的力量遏制甚至杜绝校园网络暴力,意义重大。

人文教育的范围很广泛,其核心学科是传统的文、史、哲、艺等人文类学科。广博的文化知识滋养、高雅的文化氛围陶冶、优秀的文化传统熏染可以促进学生境界的提升、理想人格的塑造以及个人价值的实现,可以让学生的思想层次更上一个台阶。学生的文化、文明程度提高了,其情趣修养也会越来越高雅,离低俗暴力自然也越来越远;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心理教育与心理辅导,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养成宽容、平和的心理态度,营造尊重他人、文明上网的社会氛围,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媒体信息交流环境。

要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网络道德教育,提倡文明上网”,我们不能期望把网络世界打扫干净了再让他们进去,必须要教育青少年学生在网络面前学会自律,养成文明、健康的网络行为习惯。学校可以通过上课、讲座、视频、墙报、辩论赛等方式,理性地引导学生看待网络,要让学生认识到:网络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使人受益匪浅,也可以滋生潜伏暴力,在校园网络暴力事件中,当事人生活秩序被打破,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网络世界虽然是虚拟世界,但不是超越道德法律的虚无世界,不是自我放纵的天堂,网络行为和现实行为一样,有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这个底线是不可逾越的;网络相关立法虽然还不完善,但并不代表现行法律就不能制约网络违法行为。造谣诽谤、毁坏他人名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刑法修正案已将保护个人信息作为修改的重要内容,个人信息也有望通过专门立法获得保护,这些法律规定,虽然并不是针对网络的,也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和不足,但并不能说在网上违法就无法可依。论文大全,校园安全。

学校要教育广大青少年学生不断提升自己的分辨能力、选择能力和自律能力,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在网络上正常行使个人的自由权利,划清言论自由与侵权的界限,人人都可以作道德评价,但是不能人人都来当警察”,要将现实中必须尊崇的道德和法律同样作为网络世界的规则,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和法律素质,做一个成熟、理性、负责的网民,让网络远离暴力,远离校园,不参与校园网络暴力,而在遭受校园网络暴力时,不能屈服忍让,也不能以暴制暴,要向家长、老师、学校或相关部门寻求帮助直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论文大全,校园安全。

三、加强法治建设。校园网络暴力严重的可能涉及法律问题,例如侵犯隐私权等,但我国在网络隐私权等方面的立法保护还有欠缺,就算是对现在备受争议的、已成为网络暴力行为典型代表之一的人肉搜索”,以及提供人肉搜索”平台的网站,应尽什么样的义务,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处于互联网与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迫切需要法律对其进行规范。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先后颁行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网络方面的法律规范,但相对于网络的快速发展,这些法律规范无论从效力等级上还是在可操作性上都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可喜的是,随着网络方面立法进程的加快,这些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例如正在修改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就包括网络侵权方面的内容。

相信有了法律正义之剑的护航,加上严格的执法,以及学生、家长、学校、社会多方面力量的共同努力,齐抓共管,校园网络暴力行为能得到有效遏制,校园的网络天空更加纯洁,青少年学生更加健康快乐地成长。

参考文献:

1.赵越,马兵.网络暴力犯罪的应对困境、原因及对策.职业时空.2003年04期

2.秦平.治理网络暴力需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法制日报.2008年9月4日第001版

3.刘敬,张志超.网络暴力”愈演愈烈:亟须运用法律和道德手段给予制止.中华新闻报.

2008年9月24日第C02版

网络暴力的对策建议范文篇10

关键词:高职高专;网络道德行为;调查分析

中图分类号:G718.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3)34-0032-02

一、目的与意义

随着网络新媒体的崛起,网络给学生带来了海量信息,提供了高效的学习条件和便利的生活环境,同时也给学生带来信息选择和判断的困难、失范言行的影响、网络依赖和主体缺失乃至网络成瘾,导致人格缺陷。学校如何引导学生文明上网,帮助学生网络道德行为的养成,将成为教师的重要课题。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和问卷调查法,对抚州市三所高校的高职高专学生网络道德行为的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对策,以期对高职高专学生开展网络行为道德教育提供一些参考。

二、对象与方法

1.对象。以东华理工大学、江西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抚州职业技术学院的高职高专共1461名学生为研究对象。

2.方法。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法和数理统计法。问卷分为客观情况问卷和主观态度问卷两大类。发放问卷1500份,收回问卷1469份,剔除无效问卷9份,有效回收率为97.3%。

三、结果与分析

1.学生上网的目的和对网上行为的道德问题的态度。态度决定行为,了解高职高专学生对网上行为的道德问题的态度,对于引导学生文明上网具有重要的意义。调查显示,69.6%的被调查者非常反感聊天室骂人现象,49.3%的学生表示不浏览黄色网站或网页,51.8%的学生认为在网络中应遵守社会公德,48.3%的学生赞成“与网友交往,应保持在网上进行”。这反映出高职高专学生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关于高职高专学生上网目的调查显示:学生上网主要是为了追求消遣娱乐、学习知识、结交朋友、查资料。由此可知,上网已成为学生学习新知识、扩大交往面、丰富业余生活、求职择业的重要方式。(见表)

2.高职高专学生上网的频率及时间。对三所学校高职高专学生的调查表明,学生上网时间在每天1个小时以内的占上网人数的22.7%,每天1~2个小时的占上网人数的50.8%,选择每天上网时间为2~3个小时的占上网人数的12.9%,3个小时以上的占上网人数的13.6%。当然,不同学校不同专业甚至不同性别的学生每天上网的时间是有较大差异的。相关调查表明:高职高专学生每天上网的时间段集中在下午和晚上,有极少学生逃课上网。62.8%的学生选择在自习或晚上休息时间或者周末上网,37.2%的学生根据需要而定。学生已把上网作为正常的学习生活,但有些学生不能自控、自律,通宵上网现象也时有发生。通宵上网,势必会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

3.高职高专学生沉迷于网络游戏。我们对学生的调查情况显示:高职高专学生网民中有68%的学生将60%以上的上网时间用于玩游戏;有55%以上的学生每周玩网络游戏超过12小时,更有高达32%的学生玩家每周玩网络游戏时间在20小时以上。现在的高职学生普遍感到学习压力大,或多或少存有厌学情绪,一旦在现实生活中遭遇挫折,特别当无法解决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时,就会开始逃避,为摆脱“弱者”地位,寻找能够满足成就感的替代品。网络游戏大多以“攻击、战斗、竞争”为主要成分,未成年人长期玩飚车、砍杀、爆破、枪战等游戏,大多数游戏告诉青少年的是尔虞我诈、弱肉强食和勾心斗角,这些内容容易使他们模糊了道德认知,淡化了游戏虚拟与现实生活的差异,误认为这种通过伤害他人而达成目的的方式是合理的。玩家对杀助长暴力倾向。学生以“杀死”对手从中获得积分、财物、奖赏和级别为快乐,把取得胜利理解为获得个性的体现和潇洒。游戏世界的搏杀延伸到现实世界易酿成学生中的打斗暴力事件。长期接触暴力游戏的学生,一旦遇到了同样的暴力情景时,就容易模仿,以暴力的方式解决问题。

目前,因为玩电子游戏而引发的道德失范、行为越轨甚至违法犯罪的问题正逐渐增多。高职生上网打游戏,导致无法跟现实生活中的同学、朋友正常交往,无法与社会交往,逃避现实生活,希望自己永远生活在虚拟的世界中。沉迷于网络游戏的高职高专学生大多我行我素,往往表现为冷漠、自私、攻击、无情的情绪反映,失去有效的道德判断力。现在网络游戏设计都是根据学生好奇冒险的心理特点设计的,场面惊险刺激,游戏一关接着一关,引着你要玩下去,要想“通关”,就得连续“奋战”。这虽不像对烟、酒、等物质的依赖力量大,但在虚拟世界的信息刺激下,玩者普遍会感受到在现实世界体会不到的,随着乐趣不断增强,就会欲罢不能,久而久之逐渐成瘾,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不良影响。

四、结论

抚州市三所高校高职高专学生上网的目的动机总体来看是积极健康的。学生对网上行为的道德问题,大多有比较正确的认识,但部分沉溺于网络的高职高专学生也折射出网络道德的失衡,学生在网络行为道德上的认知与其行为之间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沉迷于游戏的是高职学生网络行为道德失范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建议和对策

1.建立网络教育平台。充分利用好图书馆、宿舍上网条件,建立学生网络教育平台,网络教育平台的负责人从辅导员和学生中选取。辅导员和学生干部最了解学生这个群体的上网情况和思想动向。经常组织网页设计比赛、绘图比赛,在校园网上设立辅导员信箱、情感大姐等栏目,促进学生与辅导员之间的沟通,有利于辅导员了解学生的思想动向,化解学生可能发生的危险行为。

2.利用班主任博客平台掌握引导学生网络舆情。班主任是高职高专院校管理部门与学生联系的桥梁和纽带。班主任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有QQ、MSN、微博等现代化的通讯方式,方便与学生沟通。班主任通过博客平台表达观点,展示自我,与学生进行交流,收集一些心理箴言,富有哲理的故事、热门话题、积极向上的音乐作品等喜闻乐见的资源,供学生分享,使学生放松心情,缓解压力,受到文化熏陶,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教育效果。

3.增加投入建立比较成熟的校园网络信息服务体系。校园要实现校园新闻宣传、后勤服务、就业指导、心理咨询等各项工作安排和服务,都通过校园网络进行,为高职高专学生创造出一个课余生活的新空间,使校园网络成为学生网络教育的主阵地。

参考文献:

[1]李一.主体性缺位与建构——解析和应对青少年网络行为失范的关键[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8(1).

[2]张素姗,李彬.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网络行为调查研究[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4).

网络暴力的对策建议范文篇11

[关键词]沙盘模拟;分布式无线自组网;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437(2016)07-0114-03

一、引言

分布式无线自组织网络(简称无线自组网)是一种没有预定基础设施支撑的、可重构的多跳无线自组织网络。[1]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无线自组网经历了从军用向民用、从基础研究向商业化应用的革命性转变。目前,无线自组网已发展成为新一代无线通信网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可广泛地应用于军事国防、近域互联、智慧无线城市、宽带无线校园等领域的建设中[2],为物联网、泛在网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重要的技术载体。

虽然无线自组网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但是由于该网络本身具备的灵活性和分布式特性导致了网络状态呈现出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此外,与蜂窝网、WiFi网等常见的无线网络相比,无线自组网准组织[3][4]尚未对涉及的协议进行统一的标准化,这些原因导致无线自组网的教学,尤其是针对网络协议的讲授变得十分困难。

目前,针对无线自组网的辅助科学工具主要可分为三大类,即网络仿真软件系统、试验验证平台以及实验测试评估仪器。其中试验验证平台和实验测试评估仪器通常体积较大,不适用于课堂教学演示。而对网络仿真软件,国际上主流的网络仿真软件主要有NS-2、OPNET、OMNeT++和QuaLNeT等。这类仿真软件虽然有可视化的界面以及协议运行过程中的辅助动画显示,但还仅限于协议开发者对与协议正确性和有效性的验证,不适用于课堂教学。因为这类仿真软件通常仿真时间较长,协议开发的周期也较长,无法在课堂上实现。

此外,这类仿真软件虽然能够模拟网络的形态及协议的工作过程,但依然较为抽象,在帮助学生理解无线自组网方面功能十分有限。因此,有必要探索一种课堂上可操作的形象的教学方法,帮助学生理解无线自组网网络形态和协议工作机理。

二、ERP沙盘模拟课程简介

沙盘最早出现于军事训练中,早期沙盘由于制作相对复杂,并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后来,随着电子计算机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以计算机软件代替真实沙盘的模拟沙盘新技术。这一技术不但为指挥作战提供了新的手段,而且促进了模拟沙盘向各行各业的推广。[5]特别是企业资源规划(EnterpriseResourcePlanning)沙盘(简称ERP沙盘)的引入,为现代企业经营与管理技术的发展和相关人才的培养提供了有效的工具。[6]

瑞典皇家工学院的克拉斯梅兰(KlasMella)于20世纪70年代末首次将ERP沙盘引入教学活动中。[7]此后,ERP沙盘作为一种体验式互动教学方法,在诸多领域的教学中,尤其是在一些较为复杂和抽象的学科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8]

三、ERP沙盘模拟无线自组网教学的主要内容

通过ERP沙盘教学,主要是以学生自己为主体模拟无线节点,让学生实际参与和体验无线网络协议制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这一方面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另一方面也能使学生了解无线网络在传输时的特性与存在的问题。在无线自组网协议中,以多址协议和路由协议最为复杂和抽象,本文下面将主要说明ERP沙盘模拟在这两种协议教学中的应用。

(一)基于ERP沙盘模拟的多址协议教学设计

多址协议主要解决多个用户共享同一信道的问题。与集中式网络不同,分布式网络的多址技术主要以随机多址技术为主,由于存在多跳无线链路,所以在教学中除了讲授随机多址技术的原理及工作机制外,更重要的是要求学生理解和掌握包括暴露终端、隐藏终端和两跳外资源复用等无线分布式网络独特的性质。下面针对ERP沙盘模拟在多址技术辅助教学中的应用进行阐述。

1.整体思路

通过ERP沙盘模拟教学,让学生模拟无线自组网节点,体验无线自组网网络建立过程及多址协议的工作机制和必要性。根据模拟通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引导学生对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改进。通过学生亲身体验和主动发现问题,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加深对多址协议的理解,掌握多址协议设计和改进的精髓,了解协议运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分析思路与解决方法,为后续对协议进行理解分析奠定良好的基础。

2.多址协议模拟场景设定

在多址协议的教学中,重点和难点是信道接入、暴露终端、隐藏终端和两跳外复用问题。为更好地模拟这些问题,需要合理的设计网络拓扑结构,从而在学生易于模拟的同时,尽可能的暴露出多址协议的缺陷。为达到这一目的,本文设计的模拟场景如图1所示。图1中方框和圆分别代表自组网中正常传输节点和碰撞节点,均由学生模拟扮演。每个学生配备两种道具:一个是申请传输标志,表示有消息要传输,此时该学生表示占用信道;另一个是长短不同的模拟消息,当学生申请占用信道后即开始传输消息。

3.模拟流程及主要内容

将学生分为两组,一组模拟正常传输节点,一组模拟干扰碰撞节点(这里需要给学生说明两种节点本质上都是自组网的正常节点,只是在研究多址协议时从功能上进行了区分,并且角色可以互换)。

首先令两个模拟传输节点的学生和一个模拟干扰节点的学生进行传输模拟,使用ALOHA协议,每个学生随机进行发送,即想发送时直接举起申请传输标志,并立刻开始传输消息。教师作为传输成功判决者,如果在整个传输过程中干扰节点的学生没有举起传输标志,则判定传输成功,否则判定失败,并记录传输时延。

然后逐渐增加传输学生和干扰学生的数量,但依然采用随机发送。此时可以让学生发现碰撞的情况明显增加,当传输或干扰学生达到一定数量后,所有节点几乎都无法完成传输。记录随学生数量增加时传输成功率的变化情况。

解释纯ALOHA协议在用户数量增加时性能显著下降这一现象,引导学生发现性能下降的根本原因,并提出改进思路,在模拟网络中实验学生自主提出的改进策略,并将学生的改进策略逐渐引导向CSMA协议。

增加三跳链路,通过指挥学生进行传输,制造隐藏终端和暴露终端的出现。引入RTS和CTS机制,在重复上述传输过程,解释隐藏终端和暴露终端问题是如何通过RTS\CTS机制解决的。介绍WiFi的竞争原理,启发学生寻找增加占用信道概率的算法,并在模拟网络中进行实验。

(二)基于ERP沙盘模拟的路由协议教学设计

为加深学生对无线自组网分布式、无中心、自组织等特点的理解,在路由协议的教学中,除了介绍基本的泛洪、最短路径和最短链路长度等路由算法外,还需要着重给学生讲解节点迟入网、节点移动和规模等的变化对路由算法的影响。

1.整体思路

通过引入ERP沙盘模拟教学,让学生体会无线自组网灵活的网络结构和组网方式,掌握多跳路由的设计目标和注意事项,分析网络规模和协议开销的关系,解释迟入网策略的必要性。通过学生亲身体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

2.网络协议模拟场景设定

与多址相比,网络层路由协议的难点是网络规模、节点个数和拓扑结构的不确定性,要实现网络全方位的模拟,需要寻找一种规模和拓扑都容易变化的网络结构,还要能够模拟分簇和组移动等自组网特有的网络特点。对比多种不同的拓扑结构后,如图2所示的小世界网络模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上述要求。

3.模拟流程及主要内容

安排学生按照P=0的小世界模型设计相对连接关系,每个学生除模拟多址协议时使用的道具外还需要准备一个记录路由表的小册子和用来模拟路由信息广播的便笺纸。首先解释泛洪路由的工作机制,让较少的学生模拟开机,模拟泛洪路由实现信息的传递,教师负责记录路由时间和开销。逐渐增加入网学生的数量,仍然使用泛洪路由算法,引导学生发现网络整体吞吐量迅速下降,几乎没有数据能够正确传输。

启发学生发现问题,分析引发这一问题的原因,进一步提出从泛洪路由向主动式路由的改进。解释主动式路由算法的路由维护和更新策略,指导学生进行路由表的更新和路由信息的广播。以此加深学生对路由信息迭代算法的认识和理解。与泛洪路由算法相比,主动式路由在寻址时间、路由效率和网络吞吐量等方面均有更好的性能。

进一步增加进入网络学生的数量,并将部分学生的连接关系改为P>0,这时会发现,网络资源几乎都被迟入网信息和路由维护开销占据,业务信息反而无法被有效的传输。此时,启发学生对主动式路由算法的思考,提出降低路由维护开销的策略,引导学生发现被动式路由算法,并对被动式路由算法进行模拟。最终向学生讲授将主动和被动路由相结合的区域路由算法。

4.思考与总结

为保证教学活动达到良好的效果,在进行ERP沙盘模拟教学之前,应先就相应的知识对学生进行适当的讲解。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作为整个网络和规则的隐形管理者,负责组织学生按照网络节点的方式进行模拟工作,在必要的时候引导和启发学生进行相应的思考。

在无线自组网教学中,合理的引入ERP沙盘模拟,能够有效帮助学生理解无线自组网的组成形态及协议的工作机制。在模拟网络运行的过程中,教师可以将协议的演进过程融进网络模拟的变化中,引导学生自主发现协议中存在的问题,并启发学生对算法进行改进。通过学生亲身体验,加强学生的主动学习能力,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记忆,这同时也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参考文献]

[1]RamanathanR,RediJ.Abriefoverviewofadhocnetworks:challengesanddirections[J].IEEEcommunicationsMagazine,2002,40(5):20-22.

[2]Corson,M.S.,Laroia,R.JunyiLi,Park,V.,Richardson,T.,andTsirtsis,G.,“Towardproximity-awareinternetworking”[J].IEEEWirelessCommunications,vol.17,no.6,pp.26-33,Dec2010.

[3]LidongZhou,HaasZ.J.,“Securingadhocnetworks”[J].IEEENetwork,vol.13,no.6,pp.24-30,Nov/Dec1999.

[4]StefaanSeysandBartPreneel,“ARM:anonymousroutingprotocolformobileadhocnetworks”[J].InternationalJournalofWirelessandMobileComputing,vol.3,no.4,pp145-155,2009.

[5]宋玉涛,马丽莹.ERP沙盘模拟课程功能及存在问题探讨[J].实验科学与技术,2008(5):116-118.

[6]张前.ERP沙盘模拟对抗中的市场博弈[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4(8):258-261.

网络暴力的对策建议范文

关键词:媒介暴力;大众传播;校园暴力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6)09-0032-02

一、媒介暴力

格伯纳将暴力定义为“有意伤害或杀害的公然武力表现”。在该定义中,暴力的发生是以双方肢体接触为前提,由此将暴力的定义局限在行为上。随着人际交往的日益密切,暴力的表述方式变得多样化,包括了财产暴力、家庭暴力、校园暴力、媒介暴力等。

大众传播中的媒介暴力,可从两方面进行解释:一方面,媒介暴力是指媒介内容暴力。指在电视、广播、电影、报刊等大众媒介内容传播过程中暗含暴力情节,并对受众的现实交往产生影响的一种现象;另一方面,媒介暴力指媒介本身,这种暴力体现在大众媒介利用其特有的话语权对涉及相关媒介事件的双方当事人实施的一种“暴力”行为。

二、校园暴力

校园暴力的概念,理论界目前并没给出明确定义,可以查证的相关文献中,大致可从“校园”和“师生”两个主体进行解释。因此,“校园暴力宜界定为发生在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合理辐射地域,学生、教师或校外侵入人员故意侵害师生人身以及学校和师生财产,破坏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1]。

上述概念主要从暴力行为发生的结果的角度来理解。一方面,被害人或施暴者既包括老师也包括学生,暴力行为的区域扩大到了学校周边区域;另一方面,校园暴力也包括施暴者或受害人对学校的管理秩序和制度的暴力行为。由于笔者在本文中所要分析的校园暴力事件是以学生或学生勾结校外人员组成的群体为主体对在校学生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因此,笔者将媒介暴力定义为:在校园内或周边辐射地域,所发生的行为人个人或勾结社会人员主观故意,客观上造成他人心理或生理伤害或受到威胁的行为。

三、校园暴力事件特征分类及原因分析

根据乐思网络舆情检测中心对2015年上半年媒体曝光的校园事件数量进行检测,仅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曝光就有42起。笔者从阶段分类、男女生参与比例和施暴者人数三方面,对42起事件进行分类汇总,对媒介暴力事件特征进行梳理并得出如下结论。

1.校园暴力低龄化

微博视频的曝光以及各类媒体的报道中,施暴一方为初中生的占所有事件的69%,目前的校园暴力事件主要集中在中小学校园内或周边地区,主体多为中小学生。

这一时期的青少年,心智尚未成熟、社会阅历浅、学习能力强,对社会有着强烈的好奇并容易受到外界信息的影响。伯格纳的涵化理论认为,接触电视较多者比接触较少者更容易认同电视所描绘的世界。媒介产品中暗含的暴力内容对青少年有诱导和培养的作用,甚至影响他们的价值观、思维方式和对待社会的方式。

2.校园暴力女性化

社会对女性的角色定位是温婉、知性、善良等,在日常认知中也常被当做是校园暴力的受害者。但是近年来,女性成为施暴者的案例数量却在上升,根据数据显示,女性暴力逐渐成为目前校园暴力的主要形式。

女性校园暴力相比于男性,形式更加多样化。女性自身生理上处于弱势,因此与男性单一化暴力解决方式不同,女性暴力一般会从心理和生理两方面结合进行。生理方面多与性相关联:拍、被扒光衣服殴打……上传受害人视频或照片,给其心理造成严重的伤害则是与心理方面有关。

青少年在生理与心理上逐渐成熟,进入叛逆期的他们开始追求标新立异,树立自己的榜样,力求使自己与理想的榜样相结合。大量反映女性英雄主义或女性暴力题材的影视作品进入他们的视野,很多女性便受其影响,将自己代入到影视作品角色中。在这一类影视作品中,施暴者的角色充满着正义色彩,暴力行为的产生只为正义之事,因此,这类影片忽略了对施暴者行为惩罚以及受害中在暴力事件中疼痛感的描述,再这样的气氛渲染之下,青少年女性群体更容易将自己的暴力行为与电影中的女性英雄主义相结合,从而产生暴力行为。

3.校园暴力群体化

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为主体的校园暴力事件中,施暴方在人数上都存在绝对的优势,而受害方通常势单力薄。对2015年上半年所曝光的校园暴力事件分析发现:施暴者一般会采用轮流暴力攻击受害者或者一人主导的暴力方式,其余人员全程拍摄其暴力行为并于网络,成为暴力旁观者。

“许多时候,一群人最终考虑和做的事情是群体的成员在单独的情况下绝不会考虑和做的,当人们身处由持相同观点的人组成的群体当中的时候,信息的交流佐证并加强了彼此的观点,他们因而更有可能走极端”[2]。在校园暴力中,施暴方的群体化使个人的理性思考被淹没,加之青少年在网络中与游戏伙伴协同作战进行暴力攻击,使得他们在现实社会中的暴力行为表现得更加残忍和难以理解。

4.校园暴力网络化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底,网民中初中学历占比为36.5%,高中/中专/技校学历占比为30.5%,网民继续向低学历人群扩散,网民数量也在逐年增加,使得校园暴力网络化成为可能[3]。校园暴力网络化指的是,施暴者本人或群体其他成员将含有施暴内容的视频上传于网络,给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的行为。麦克卢汉在《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一书中指出,“任何媒介都不外乎是人的感觉和感官的扩展或延伸,”因此,对于施暴者来说,拍摄视频上传到网络是对他们暴力行为的延续,依靠人们的猎奇心理对受害者产生二次伤害。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游戏成为青少年娱乐消遣的新方式。网络暴力游戏场景设计逼真,代入感极强,青少年在虚拟世界的破坏与虐杀中体验,使真实社会和网络游戏中的社会混淆,在现实社会中表现的更为暴躁,稍有不顺心,就会选择暴力的方式来解决,

此外,大众媒介的议程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形成集中报道优势。媒体对各地的校园暴力事件进行披露,微博中的知名大V和反校园暴力的一些自发性组织在自己的微博对暴力视频进行数次转载,校园暴力话题一时间成为媒体头条。作为传播者,他们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呼吁相关部门严惩施暴者,但却使得青少年群体认为校园暴力具有普遍性,并对类似事件的发生产生麻木感。另外,对于事件的细节性披露也会造成其他青少年的模仿,从而产生新的校园暴力事件。

四、从校园暴力中看媒介暴力现象的启示

1.媒介对策

(1)媒介从业人员恪守“把关人”职责。新媒体时代中,受者与传者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生产者和传播者,打破传统意义上传播者的限制。新媒体以较强的时效性,吸引了大批受众,很多传统媒体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网络信息加以简单修改便形成自己的新闻报道。但网络信息门槛较低,加之匿名性的特征,使大量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中泛滥。这时,就需要信息的加工者以自己的专业素养作为基础来对信息的真伪进行辨认,恪守“把关人”的职责,防止虚假信息的产生造成受众的恐慌和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在影视作品制作方面,媒介相关人员应加强对影视作品剧本的筛选,在以受众是青少年为主的作品中,应在文本内容上加强对青少年正确价值观的引导,使其对社会有更客观的认识。

(2)传统媒介与新兴媒介的合作发展。在新闻报道方面,传统媒体更注重新闻的真实性,报道题材以深度报道为主;新兴媒介更注重新闻的时效性,多以短消息为主。在媒介融合的发展趋势下,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必须在竞争中合作,才能形成互利共赢的格局,才能更全面的对新闻事件进行报道,防止因信息的不全面导致更严重的人肉搜索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2.政府对策

除了媒体行业自律之外,政府方面更应该完善现有的媒介管理制度,来对大众媒介中的媒介暴力现象进行预防。

首先,政府部门应该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来对大众媒介所传播的内容进行审查,将一些暴力内容细节严重披露的报道以及暴力情节严重的影视作品排除在大众传播的范围之外。其次,对暴力画面过于血腥的网络游戏加强管理,甚至限制其在市场的准入。最后,政府应完善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行业规范,限制不良媒体在互联网中进行信息的;建立后台审核机制,对在互联网中要的信息做好媒介的把关作用,防止不良视频在互联网中的扩散。

3.受众对策

由于本文中所探讨的媒介暴力现象是从媒介暴力角度出发的,因此在受众对策中,仅以青少年受众作为受众主体给出建议。一方面,青少年应合理使用大众媒介,防止媒介依存现象的产生,在日常生活中多与父母、老师和同学进行交流,积极参加社会活动,提高对现实社会的认知能力;学会利用媒介促进自身的发展和进步,运用媒介的优势完善自己已有的知识体系。另一方面,青少年应加强媒介素养。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加强对媒介的认识,对新闻内容的制作有初步的了解;提高自身文化水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在媒介所营造的拟态环境中提高自己的辨别能力,多方位多渠道地接触媒介信息,做到不以偏概全。

参考文献:

[1]姚建龙.校园暴力:一个概念的界定[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0(4).

[2]凯斯・R・桑斯坦.极端的人群-群体行为的心理学[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5.

[3]前瞻数据-中国宏观_行业产销_行业经济_全球宏观数据库-前瞻网[EB/OL].http:///.

[4]王玲宁.社会学视野下的媒介暴力效果研究[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9.

[5]范红霞.基于性别视角的媒介暴力研究[M].浙江:浙江大学,2013.

[6]林秀娟.从涵化理论的视角分析媒介暴力对青少年的影响[J].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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