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主义的定义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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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主义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科学发展现;科学消费观;消费主义价值观;绿色消费观;可持续消费观;

中图分类号:A849.1;D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194(2010)06-0004-04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消费观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战略,必须充分挖掘我国内需的巨大潜力,着力破解制约扩大内需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形成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经济增长新局面。作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消费首次压倒出口、投资,前所未有地被提到第一位置。要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第一拉动作用,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树立与之相适应的消费观。树立科学的消费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日渐凸现的重大课题。

消费观是人们对消费内容、消费目标、消费方式和消费模式等涉及整个消费活动诸因素的一种价值观念和态度,是人们对于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及人类自身关系的一种基本观点和看法。消费观在具体的消费实践活动中形成,同时又对人们的消费实践活动起指导作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不同的社会制度会形成不同的消费观,不同的消费观又决定着不同的消费目标、消费模式和消费结果。现代消费观的形成和演进,根源于人们对消费认识的不断深化,反映了不同哲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消费领域的影响和矛盾冲突。现代消费观的演进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消费主义价值观一绿色消费观一可持续消费观。消费主义价值观在带给人类巨大的物质享受的同时,带来了一系列问题,给自然、社会和人的存在造成了破坏性,甚至是毁灭性影响。20世纪60年代以来,人们开始进行反思、批判,重新审视消费与人、自然的关系。在批判消费主义价值观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绿色消费观和可持续消费观。这些消费观虽然各自适应了不同发展观的需求,但都还是割裂了消费与经济、自然、社会系统的有机联系,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因此,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现代消费观的演变和未来趋势,不仅有助于借鉴国外消费观和消费实践的经验教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消费观,而且有助于深刻理解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消费观。

二、现代消费观的演进

(一)消费主义价值观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也是消费方式不断更替演变的历史。19世纪末,工业文明迅速发展,工业文明消费模式也随之产生,相应就产生了以物质主义为基础的消费主义价值观。作为一种推崇消费至上、享受至上的社会思潮,消费主义以追求过度消费作为满足自我和人生目标的价值取向,并在此价值观念支配下把无限占有物质财富、追求无限度消费作为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

消费主义价值观的进步之处在于:消费更加文明,消费结构更趋合理,消费水平大幅度提高,消费结果使人的素质不断提高,人均寿命延长。但消费主义价值观提倡的是一种“线性”消费,经济系统将自然资源转化为产品以满足人们提高生活质量的需求,随之就将用过的物品当作废物而抛弃。其基本特征是:追求方便的、大量消费的生活方式。消费主义价值观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造成了生态的不可持续性

由于消费的迅速扩张,人类社会进入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对代。但是,为了保障并提高这种奢侈的生活方式,必须大量生产生活中所必需的一切物品,地球上的资源被大量消耗,同时造成了自然界的结构严重受损,使自然界的生产功能严重退化。消费主义价值观打破了地球自然系统的内在平衡,破坏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依存、共生共荣的关系。

(2)造成了人的片面发展

消费主义价值观通过控制消费把消费者引向崇拜物的方向上去,使人陷入了在异化消费中认识不到自己真正需求的境地,使人成了消费机器。正如丁‘西布鲁克所说:“我们已经变成了我们曾经生产的产品的机器,我们已经成了压迫我们自己的东西。”消费的不断异化,造就了单面社会、单面人和单面思维,加重了对人的控制和统治,给人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危机。人成了工业文明的奴隶,失去了全面发展的能力。

(3)造成了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可持续性

消费主义价值观破坏了公平消费原则。从代际消费来讲,工业革命以来,人口数量及人类活动史无前例的增长速度对环境造成了重压,地球支撑生命的能力严重削弱,空气、土壤、淡水和海洋污染,生存条件恶化以及滥捕滥伐使地球上的生物种类急剧减少,当代人占用了本应属于后代人的资源。从代内消费来看,占全世界现有人口中最富有的1/5人口消费了大多数消费资料。

(二)绿色消费观

绿色消费是对消费主义反思结果。20世纪60年代末,国际上就兴起了一场旨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绿色和平运动。其中,倡导绿色消费是运动的中心内容之一。“绿色运动”中,最有影响的是1970年4月22日美国的“地球日”游行活动,后来,4月22日成了世界“地球日”。80年代绿色运动蓬勃发展,经过十余年的环境运动,最终确定了生态思想的主流地位,产生了绿色消费观念。

消费主义的定义范文篇2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消费主义这一主导西方消费社会和自由经济的主流价值观,正在世界范围内蔓延,我国近年来受其影响也开始出现消费主义倾向。消费主义对我国乃至世界各国可持续发展及伦理价值都有着深刻的影响。深入认识消费主义的本质及其多方面影响,建立一种可持续的消费伦理,对我国乃至人类文明发展都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消费主义实质及其表现

消费主义是一种把无限占有物质财富、贪婪追求无度消费作为人生价值取向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以及在这种价值观念支配下的行为实践。它与一般消费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是简单地为了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而消费。而是为了永远无法满足的贪婪和欲望而进行无节制地占有。这是消费主义的实质所在。具体表现为:

(一)浪费性消费空前盛行

消费主义的生活方式不是建立在满足需要基础上的消费,而是大大超出了人的基本需要,具有明显的奢侈性、浪费性。就消费品的过分包装而言,从出售的食品、饮料、药品、服装到大件的家用电器,一切用品的包装都越来越讲究了。这些花样翻新,徒有形式而无实质内容的包装,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加重了环境负担。

(二)盲目消费有增无减

受消费主义观念的影响。人们把能够消费、高消费和超前消费视为正当和善的,给予道德上肯定性的评价。消费水平的高低成为判断善恶是非与荣辱正邪的标准。所以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往往表现出非理性和盲目性,他们并不知道消费的真正目的是什么,消费不再成为目的,而购买和促销成为目的,随之以商家大打广告战,大造舆论声势,人们被新广告、新产品、新包装、新式样牵着鼻子走,追时髦、赶新潮成为人们的主导消费观念。

(三)高消费泛滥成灾

当代西方发达国家拥有世界上强大的商品生产能力和丰富而健全的商品市场。资本主义追求最大利润的经济行为使高消费的生产与盛行成为必然。人们需要什么。“经济人”便会根据人们消费的需要,生产出丰富多样的产品,这反过来又刺激了消费,生产高度发达,高消费成风。与之相适应的是,资产阶级提出了“消费更多的物质财富是好事”的美学意识和“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的物质欲望”的伦理观念。这样高消费现象就在整个社会出现了,穿高级名牌时装、坐高级轿车,抽高级香烟,用高级化妆品成了时尚。

(四)倾斜性消费不容忽视

消费应当包括物质消费和精神消费。一旦基本物质消费需要得到满足,精神消费就决定了人的生活质量。马克思说过:“对于不希望把自己当愚民看待的无产阶级说来。勇敢、自尊、自豪感和独立感比面包还重要。”而消费主义却把消费者引向崇拜物质的方向上,使物质消费与精神消费比例不对等,形成倾斜性的消费结构,这使人陷入了在异化消费中认识不到自己真正需求的境地。使人成了消费机器。很显然,这种片面追求物质消费的结果必然造成高度的物质文明和相对低下的精神状态。在这种倾斜性的消费结构的影响下,人们把人均占有和消费物质财富的多少与用外部自然力代替人的生理功能。作为评价生活水平高低的终极尺度。

消费主义所到之处,虽然经济得到一定发展,但生态环境的破坏与资源过度开采也接踵而至,严重制约看各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消费主义引起的伦理困境

消费是经济运行的一个重要层次。一方面,消费是经济运行的结果;另一方面,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运行又依赖于消费,消费是经济运行的前提。对于保证经济平稳有序运行而言,消费就有个“度”的问题,既不能超前,也不能滞后。要与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而消费主义却全然不顾这些,只有一个理念――消费,而且是追求高消费、奢侈消费。因此,消费主义的实践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必然带来诸多伦理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消费主义危害自然,破坏人与自然的和谐

消费涉及到从环境中取得资源以及取得资源的方式,同时还涉及到向环境排放废弃物。从现有环境资源的情况看,学费主义会对环境造成极大破坏,主要表现有:第一,加速资源的消耗,同时破坏生态平衡。消费主义的盛行同人口大量增加一样,造成有限资源的加速消耗,增加对资源的压力。第二,消费主义为消费而消费,使得人均消耗资源量急剧增加,再加上人口的增加,这就使得资源总消费量按几何级数增长,产生出大量的工业和生活垃圾,加速了环境污染。第三,破坏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消费行为会引导生产行为,消费者的需求刺激了对珍稀动植物的猎杀、采集,会导致更多的动植物灭绝或处于濒危状态。

(二)消费主义导致人类代内消费和代际消费的不公正

消费主义从消费性质上看,是一种不公消费,它包括代内消费不公与代际消费不公。代内消费不公包括穷人与富人之间消费不公。地球资源是有限的,富裕者消费过多资源,就意味着贫穷者消费较少资源。在拥有全球人口1/4的工业国家,消费着地球上40%~60%的各种资源,排放了占总量2/3的二氧化碳,3/4的硫化物和氮氧化物。同时。发达国家一方面通过不平等贸易,廉价攫取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另一方面通过技术和经济援助或在他国建厂等途径把其本国的生态危机、资源危机转嫁到其他发展中国家。另外,消费主义还导致代际消费不公,迅速耗竭的资源和加剧的环境污染实际上是当代人提前消耗了本应属于后代人消耗的资源,会给后代人的生活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三)消费主义导致价值观危机,严重制约了人的全面发展

首先,消费主义社会中的人把人生的目的及价值实现都归结为物质消费,必然导致对精神文化的忽视,丧失辩证思维能力,成为单向度的人。其次,消费主义将物质消费作为衡量人的价值的标准,认为自我价值只是体现于自我的消费和享受之中,否定人的内在价值,人成为被动、贪婪的消费者,丧失了道德信仰和能动创造性。再次,消费主义加剧了“人为物役”的异化倾向。人们越来越重视赚钱和享受。而忽视德性、品格以及指导人全面发展的哲学智慧的培养,导致人的道德水准逐步降低,人的智慧也为物所累呈现退化趋势,人的综合素质也变得越来越差。我们现在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危机,但价值观的危机可能是我们面对的最深刻的危机。我们只知道以疯狂的消费来满足感性的欲望却根本不想,也不愿意去想这样做是否真的感到幸福、进步,是否真的对人有好处,应当以什么样的尺度去评价所作所为。如果我

们在这些问题上没有一个深刻的反省,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可能只是一个美好的梦想。

三、抵制消费主义,建立可持续消费伦理

消费主义及其生活方式,给人类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人类要走出困境和危机,就必须在批判地反思消费主义的过程中,形成一种新的消费理念和消费伦理。为此,需要在社会的各个层面进行转变。

(一)在制度安排上,转换消费主义的经济模式,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如尽快进行循环经济立法,明确把生态环境作为资源纳入政府的公共管理范畴;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建立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推进循环经济中的作用,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使循环经济具体模式中的各个主体形成互补互动、共生共利的关系,实现环境资源的有效配置:建立新的经济核算制度,将传统的GDP改变为绿色GDP等:可以说,制度的转变是能否克除消费主义的关键所在。

(二)在文化层面上,积极倡导建立一种持久的文化

这种文化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向对家庭和社群活动的支持,对艺术和创造的追求,对教育和学习的热爱以及对自然的欣赏,因而也是一种能够持续无数代人的生活方式。能否建立一种可持续的生活方式关键在于人们观念的转变。观念的转变固然不能一蹴而就,但也不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要有越来越多的人摈弃物质主义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这并不要求人们变得大公无私,仍然可以合理地追求自我利益,但如果人们的偏好不再是物质主义的,那么物质需求将会大大减少。如果人们不再注重用物的形式来标识自我价值,地球的生态压力便会大大减轻。相信只要让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过度消费对于环境、对于幸福的无益,就能够转变人们的生活方式。生活上导向物质的简朴并不必然导致社会的退步,或是大幅度的失业,我们可以让更多的人从事精神活动的生产。

(三)必须用可持续消费伦理的观点对消费主义进行重新评价

可持续消费伦理的内涵是:它指导人们追求真正的幸福,亦即满足基本需要的同时提高生活质量;它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亦即消费不对环境造成危害,同时人类又能从环境中得到所需;它不会危及后代消费者满足其需要的能力。

消费主义的定义范文1篇3

论文关键词: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经营者;法定义务;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是消费者行使其它一切权利的前提。从历史演化的角度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权利在传统上大多属于交易当事人自治的范围,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许多国家将这些权利法定化,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特殊保护的立场。然而,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着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受到侵害的现象,对此,消费者应该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利益。

一、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其中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而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里的财产安全既包括购买、使用商品本身的安全和接受服务所涉及商品本身的安全也包括它们对于其他财产的安全。例如,消费者购买电视机,不仅有权要求保障该电视机本身的安全而且还有权要求保障该电视机对于周围其他财产的安全,不因爆炸、燃烧等造成家具、房子的损失。由于财产安全涉及到消费者生活的物质基础,与消费者的基本生活条件息息相关,因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同样是消费者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同人身安全权一起构成了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完整内容。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是实现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保障。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该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ll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生产过程和生产技术高度复杂化,消费者自身无法判断商品品质,不得不依赖于生产者。而各种推销、宣传、广告的采用,使消费者实际上处于完全盲目的状态。听任生产者、经营者的摆布。因此,在现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已经不再是平等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由于大量消费品的涌现,各种服务形式出现,侵犯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时有发生,从而使消费者成为极易受到侵害的弱者。正是这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运而生,这是一部侧重权利保护的法律,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赋予其一定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与其他法律上的权利一样,是主体依法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自身利益的资格可能性,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从历史演化的角度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在传统上大多属于交易当事人自治的范围,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国家将这些权利法定化。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特殊保护的立场。

二、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主要包括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义务和基于合同而产生的约定义务及合同随附义务。前者是法定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从上述条款中可以看出,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安全保障是法定义务,经营者要确保提供的商品、服务本身的安全以及经营、服务场所的安全。后者是合同约定义务及随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可以看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经营者承担比法律规定更为严格的义务。

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虽然性质不同,但彼此密切联系,共同构成保障消费者安全的完整义务体系。它们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约定义务不得与强制性法定义务相抵触,即经营者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排除其依法应该承担的强制义务。当合同约定与法定义务相抵触时,该约定义务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第二,法定义务是法律对经营者最起码的要求,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通过合同约定经营者承担比法定义务更为严格的责任。如果经营者违反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反映了立法者采用多种法律手段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以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全面保护。

对此,《消费者权益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对于受害人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的一般伤害,应从实际出发赔偿必要的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等费用。而致人残疾导致消费者劳动能力部分或者全部丧失的,必须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以及由其抚养的人的必需生活费。这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是我国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的重大突破。

三、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保护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会遇到侵害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现象,例如,旅客住店被第三人杀害或财物被盗;游客在公园或者旅游景点遭遇抢劫等。这种在第三人介人或者消费者存在一定过错而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时,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们可以通过两个案例进行分析。案例一,2000年l1月l1日6时,涂某来到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洪城支行所属的洪城大市场分理处存款,刚办完存款手续,犯罪分子华敏(已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持枪冲进营业大厅实施抢劫,并杀害了储户徐某和涂某。

消费主义的定义范文篇4

【关键词】城市女性消费主义倾向影响因素

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对消费主义的研究还属于起步阶段,更多的停留在对西方消费主义理论的解读(如孔明安、刘晓君、罗钢、杨魁、董雅丽等),也有学者开始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式探讨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主义倾向表现及其不同消费群体之间存在的差异(如黄平、陈昕)。但通过阅读相关文献发现,作为消费主力军的女性消费者在消费主义研究中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换言之,在我国的消费主义研究中存在缺乏性别视角的缺陷。因此,本文将要研究的基本问题是在消费主义文化的影响下,作为消费主导力量之一的城市女性呈现出怎样的消费主义倾向,以及影响城市女性消费主义倾向的因素有哪些。

二、相关概念界定

(一)消费主义

刘晓君认为:“所谓消费主义主要是指以美国为代表的,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存在,也在不发达国家发现的一种文化态度,价值观念或生活方式。”杨魁则认为,消费主

消费主义倾向这一概念用于反映发展中国家受西方消费主义影响的情况:在消费主义文化的影响下,发展中国家消费者的消费已开始呈现出明显不同于以往的心理和行为特点,但与以美国为代表的消费社会中的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行为之间又存在着明显的差距,这个差距既表现在广度(即卷入的人数和地区),又表现在深度(即对商品符号价值的追求和受广告及媒介的影响程度等方面尚不如西方社会的消费者)。即介于“消费”和“消费主义”之间的一种状况。

三、城市女性消费主义倾向出现的原因分析

(一)经济因素

1、居民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人们由原先的温饱阶段进入小康阶段,居民的消费水平有了极大地提高。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温饱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后,人们开始通过消费满足更高层次的需要,于是出现了多种消费形式,如攀比性消费、审美消费、情感消费、个性消费、娱乐消费、休闲消费等等。而消费主义文化在我国的扩散更是对人们原本潜在的、处于下意识状态中的消费需求起到了“诱导”、“鼓励”和“刺激”的作用。

2、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生产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为了不断扩大生产的规模,企业不仅要根据消费者的需求进行生产,而且还要通过多种手段去刺激消费者的需求,以扩大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从而为产品开拓新的市场。其中,广告宣传是刺激人们需求最主要的手段。由于女性是消费的主力军之一,通过广告宣传等手段刺激女性的消费需求自然就成为了企业的策略之一,目前大部分的广告都专为女性消费者而设,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女性消费者的消费。

(二)地位因素

女性作为一个整体在社会中的地位取决于妇女的受教育程度、就业和收入情况以及对政治及社会活动的参与情况等因素。长期以来我国的女性在社会中处于从属地位,建国以后,国家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法律来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力求实现男女平等,与以往相比,女性和男性在受教育、就业和收入等方面的差距有了一定的缩小,女性获得了更多的自我发展空间和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女性的社会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从总体上摆脱了对男性的依赖。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男女平等的初步实现,使得女性不再是凡勃伦所说的“消费者”,而是成为具有“主体性”的消费者,即女性的消费活动不再是为了炫耀有闲阶级雄厚的经济实力,而是从自身的需要和意志出发去选择消费的对象和消费的方式。女性可以依赖自身进行消费,在消费时束缚更少,因而她们在进行消费时更加的自由,有更多的自。

(三)、文化因素

1、社会的性别文化。不同社会和不同时代的性别文化对男女两性的属性、价值、作用等作出了不同的界定,从而构建了不同的性别模式。性别文化内化在人们心中,就造成了性别的社会角色。女人并非生而为女人,而是变成为女人,而使女人变成为女人的正是性别文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1989.230.]这就说明正是在性别文化的作用下,女人才具有了不同于男人的心理和行为特征。在当前我国社会中,人们赋予女性的性别角色文化就是女性喜欢购物、消费。因此,城市女性更为明显的消费主义倾向和我国当前的性别文化有着密切的关系。

2、大众媒介的消费主义特征。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大众媒介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人们的休闲活动越来越借助于媒体,在市场经济和西方消费主义文化的双重作用下,我国的传播媒介日益具有了消费主义文化的特征。媒介的消费主义文化特征,使人们对现实生活产生错觉,把消费主义生活方式作为一种现实的或者是一种理应追求的生活方式,不断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从而使人们处于“欲购情结”中。这就是大众媒介的“拟态环境”的功能。因此我们可以进一步得出结论,与具有消费主义特征的媒介接触越频繁,受消费主义文化影响的程度就越高,消费心理和行为的消费主义倾向就会越明显。

(四)价值观因素

在现代社会,中国家庭中的消费的主导权主要掌握在女性之中在,她们购买家庭中大部分的消费品。部分女性由于受到享乐主义思潮的影响,再加虚荣的心理,往往只重视物质的享受,在享受中不断“竞争”,看谁有品位、看谁有价值、看谁有地位,互相攀比消费高档品,在竞争攀比中凸现自己的价值,标识自己的地位,消费远远超过自己或家庭的经济承受力,即进行炫耀性消费和不可持续性消费。她们以追求无限性的狂热与潜能去追求有限的物。她们认为,占有的物越多,占有物的档次越高,自己的生命便越有价值。

总之,在现实生活中以上四个因素并非单独对女性的消费心理和行为起作用,相反正是在四个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才使得城市女性消费者表现出更明显的消费主义倾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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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主义的定义范文篇5

要:消费者运用民法中的欺诈理论进行的事后救济方式,以及经营者被要求在一些具体合同领域履行告知义务的事先预防方式是当前在消费者合同中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均衡的主要路径,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二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事实。在继续完善事后救济路径的基础上,应继续增大国家力量的介入,使消费者知情权具有可诉性,逐步建立起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一般性告知义务为中心,由具体合同明示告知内容组成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体系。

关键词:消费者合同;信息均衡;知情权。

onrealizationofbalanceofinformationinconsumerscontract———fromtheperspectiveofthecivillawabstract:consumersshouldusethefraudulenttheoryandbusinessmenshouldberequiredtocarryouttheinformationalobligationinsomecontracts,whichisthemainwaytoachievethebalanceofinformationinconsumercontractsbetweentheconsumerandbusinessman,butthatcannotthoroughlysolvetheproblemoftheimbalanceofinformation.thereshouldbeanimprovementovertheremediesafterthedamage,andatthesametime,theconsumershouldbeabletoachievethebalanceofinformationbymeansofsuit.greateffortsshouldbemadetoconstructthesystemwhichshouldincludethegeneralinformationalobligationofbusinessmenandtheinformationinsomeparticularcontacts,andhowever,allofthemneedtheinterventionofthepublicpowercontinually.

keywords:consumerscontract;balanceofinformation;righttoknow.

一、问题的提出。www..cOm

信息均衡针对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的现实,力图通过行政、司法、立法多种手段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均衡,从而保护消费者利益。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均衡有着复杂的发展过程。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消费者应当主动获取消费信息,经营者没有提示和告知的义务,这种方式称为“买者自慎”。如果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欺诈、未对格式条款说明等情况而遭受损失,只能自己承担,消费者的权益很难得到充分保护。随着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变得日益重要,国家力量逐渐介入,首先受到限制的是各类欺诈行为,在保护方式上以事后救济为主,并辅以高额的惩罚性赔偿;其次对于格式条款则采取了有利于消费者保护的解释。国家力量的介入改善了消费者的处境,但国家力量主要在于事后救济。资本的贪婪使事后救济体系在发达国家一再遭到冲击,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实现信息获取的均衡,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开始在一些领域进行更有深度的干预,要求经营者负有重要信息告知义务。现代经济不仅有交易当事人的直接接触,更少不了各种中间人、中介机构,他们掌握着大量的信息,消费者须要从他们掌握的信息中评判是否与某个经营者交易,有第三人的好处显而易见,当然不利之处也同时产生,第三人的不实信息造成的危害并不比经营者差,因此保障第三人告知信息的真实性成为各国都关注的问题。

生活实践告诉我们,在我们这个时代,消费者处于绝对的弱势状态,经营者及其经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对于消费者而言如同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消费者根本不能凭借自己的力量揭开面纱。如何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实现信息均衡,应当成为被关注的问题。实现消费者合同中的信息均衡应当是多头并举,但本文仅从民法角度,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均衡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的方案。

二、当前实现信息均衡的路径及其评析。

尽管实现消费者合同中的信息均衡有着复杂的背景,但国家介入的深度和广度的持续增强是贯穿其中的主线。根据国家干预方式的不同,对国家因虚假信息导致损害发生后的介入,可以称为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对国家强制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信息使其预先了解的方式,可以称为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被动的事后救济和主动的事先预防两条路径的综合作用是当前各国实现消费者合同中信息均衡的主要方式。

1.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

信息提供者主要有经营者以及第三人,不论是经营者还是第三人都可能对处于信息劣势的消费者产生欺诈。为了更好地发挥事后救济路径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的作用,在制定法中对于可能构成欺诈的因素予以明示成为一种常见方法,例如在欧盟《2006年关于误导和比较性广告的指针》中对于误导性广告须要考虑的因素予以明示;在法国的《消费者法典》第二编商业实践行为(commercialpractices)中对于误导性行为明令禁止;在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的《消费者法律救济法》中对于欺诈行为明确规定。

在法律适用上,德国主要是通过运用民法典中对于错误以及欺诈制度的规定来实现事后救济。一方当事人在向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时,如果表示的内容发生认识错误,表意人可以主张撤销,但要向相对人赔偿由于对其信赖而支出的信赖利益(消极利益),但信赖利益不超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履行利益。欺诈则是由于相对人或第三人诱导而产生的错误认识,并由此诱导而作出意思表示,表意人可以主张撤销,受到欺诈之人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对方有过错)。在欺诈中还存在着第二种情形,即相对人沉默,沉默一般不构成意思表示,除非双方之间有特约。在相对人沉默的情形下,如果相对人有告知义务,则因其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对方陷入错误,并基于此错误作出意思表示,从而构成缔约过失,表意人可以主张撤销。在法国法中如果利用了沉默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不告知,则构成法国法上所说的“被利用的错误”[1]。

在英国和美国主要通过“误述”

(misrepresentation)制度加以解决。误述理论可以概括为“一方当事人不得对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虚假的陈述,从而诱使另一方当事人与之订立合同”[2]。在这些国家一般不认为告知是须履行的义务,如果是主动告知则须要清晰明确,否则就要承担责任,因疏忽未能明确告知不能作为免责条件。同时沉默不能视为误述,除非行为人有向对方当事人告知的义务[3]。

2.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

经营者告知义务是实现信息均衡的主动性措施,通过法律规定或判例确定经营者对其经营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信息应当采取明示的方式使消费者知悉。不论是一般性的先合同告知义务还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如果妥善地实施都可以稳妥地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实现信息均衡,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但经营者告知义务与一般性的先合同告知义务还是有区别的。从性质上看,经营者告知义务应当是法定义务,而一般性的先合同告知义务则不一定是法定义务;从适用范围上看,一般性的告知义务是先合同义务,而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则是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均可[4];从责任角度看,一般性的告知义务产生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后合同责任;在实现方式上,如果消费者请求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经营者必须履行,而一般性的告知义务则不会有这样的要求,只要是一方所掌握的信息不足以危害合同相对方的决定就没有告知的必要,且相对人也没有相应的请求权来主张对方履行告知义务,因此一般性的告知义务履行与否在于告知义务人,而不在于相对人。

经营者告知义务实现的方式正如梅迪库斯所言:“正确的做法是通过规范性的方式来设立信息义务:法律必须对一方当事人在什么时候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信息作出规定。”[5]如在《德国民法典》第502条中明确规定了提供有关现金价格和分期付款价格的信息义务;在英国则主要通过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特殊关系的合同中存在大量法定揭示义务的规定来实现,例如1985年《公司法》和1974年《消费者借贷法》中的法定揭示义务。

消费者合同中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不仅应当存在于合同的缔结阶段,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应当充分贯彻合同有机理论,从缔结合同起到合同生命终止的全过程都存在经营者的告知义务。该理论强调合同的生命不是在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后即消灭,而是认为合同的生命直至产品的保质期届满、服务的保质期或目标已达到为止,将我们通常认为的合同消灭时间拖后很多,因此经营者告知义务就不能仅局限于合同订立中、履行中,还应当在履行后。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体现的就是在合同生存的全过程都要进行告知。

3.对于两种路径的评析。

(1)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在实现信息均衡上逐渐取得一席之地。现实的残酷性不断地迫使立法者通过法律为经营者设立告知义务,并加强了对经营者的监管。包括德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典中规定了一些具体合同的告知义务,同时还通过大量的判例实现了告知义务的实践操作可行性,并形成一些公认的规则[6]。英国由于强大的自由主义传统,并没有规定须揭示重要事实义务的一般性规则,但通过在一些成文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的告知义务达到了对于信息弱势方保护的目的。日本《消费者契约法》的第3条明确了经营者的努力说明义务,但该义务并不具有产生消费者知情权请求权的可能,同时也不能产生因不告知而承担相应责任的可能,仅能通过该法第4条关于不正当劝诱的撤销权的规定实现信息均衡[7]。在全球金融危机的时代,美国通过新的立法对以金融衍生产品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以及对于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责任追究都反映了立法者意欲扩大告知义务的可能适用范围[8]。

(2)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仍是实现信息均衡的主要方式。尽管以上所列国家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了主动性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但从路径选择看,基本上还是以事后救济为主。这种方式可以推动参与交易的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反映了各国对于自由主义在经济发展中作用的认可,同时也反映了对人的自由意志的尊重。

但该种方式也存在着由于只能等到损害发生之后才能实施救济而导致社会成本上升、社会整体效益下降的问题。

(3)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实现方式存在局限。尽管在《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有获得足够资讯的主张[9],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也增加了政府对于消费信息的通告,但以上方式均要求行政机关在消费信息披露方面的作为性义务。“这种义务能否得到实际履行取决于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积极、高效、廉洁等因素,这时行政执法者就特别趋向于实现国家利益而非公众利益或容易被非法经营者俘获。”[10]因此即使认识到进一步加强国家干预在实现消费者合同中信息均衡方面的作用,但在实现方式上必须改变单纯依赖政府履行其作为性义务,而在维持政府履行作为性义务的基础上,增加消费者主动实现信息均衡的手段就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三、实现信息均衡的应然路径。

事后救济路径对于实现信息均衡所能起到的作用已经接近极限,但在消费者合同中实现信息均衡的工作却远没有完成,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应当在继续妥善适用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事先预防路径。换言之,国家干预的力度要加大。国家的干预并不是国家直接进入市场干预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合同,而是通过间接方式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均衡。

国家间接介入主要通过三种方式:一是赋予消费者对于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请求权;二是使经营者告知义务一般化,使其成为经营者的一项对应于消费者知情权请求权的基本义务;三是尽可能将具体合同中的经营者告知义务内容具体化。

1.消费者知情权的可诉性。

可诉性决定了经营者告知义务变成一项可以被请求的义务。消费者不仅可以通过国家对于具体合同的明确规定知道其应当且必须了解的信息,同时还可以直接请求经营者告知其希望了解的其他信息。只要请求告知的内容没有侵害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其他人的人身权、国家秘密等内容,经营者都有义务回答。如果经营者不予回答,消费者可以向准司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主张自己的请求权,并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许有人认为这种做法增加了经营者的成本,并且经营者会将增加了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使消费者成为最终的受害者。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中,排除必要性垄断外,在同一市场内,参与交易的经营者会有若干家,如果其中一家将因消费者知情权请求权的行使而增加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其必将失去消费者的信任,加之目前信息流动速度之快,足以使一家失去消费者信任的企业失去当地市场。这种退出只会使其他参与交易的经营者更加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请求权,从而履行好自己应尽的告知义务。从较长的时间段上看,这种规定实质上降低了社会交易成本,使交易变得更加顺畅。

2.经营者告知义务一般化。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当在抽象层面规定经营者的告知义务,而不适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具体的告知义务。应当确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中基本法的地位,经营者具体告知义务则可分布在与消费者有关的具体合同中,这样在法律体系中可以形成逻辑严密、体系内相互支持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体系。

这样的体系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可以在有法律明确规定时,按照法律规定处置;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也可以通过体系内的法律解释使问题得到解决,而不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

3.经营者具体告知义务内容的明确性。

立法者推定经营者具有信息优势,如果不进行告知将会使消费者处于不利的状况,为了降低交易成本,要求经营者必须承担告知义务。立法者应对于重要且必须履行的具体告知义务内容在法律中予以明示性规定。鉴于人类理性的有限性已经成为制订法律的基础,因此通过明示方法规定各种类型经营者的具体告知义务内容只能是一个经验积累的过程。人的认识能力可以预见到经常性进行的交易行为的主要内容,因此对于经常性交易的信息优势方规定明确的告知义务内容是可能的。例如在保险法中对于当事人双方的告知义务规定,在合同法中对于具体的合同中某些告知义务的明确规定。

实现信息均衡的事先预防路径是以法律父爱主义思想为理论基础的,但这并不影响在整个经济领域奉行自由主义精神。罗尔斯在论述正义两原则时,明确指出作为第二原则的差异原则,可以在经济上帮助弱者,使其获得均等的机会[11]。消费者在罗尔斯的意义上也应当是经济上的弱者,因此国家通过间接介入扶助消费者并没有影响市场经济的自由本质。即使认可了经营者告知义务作为一种可以诉讼的作为性义务,也需要消费者的请求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消费者并没有处于消极的被保护地位。

基于以上阐述,将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的以事后救济路径为主、事先预防路径为辅的方式转变为事后救济路径与事先预防路径共同作用于消费者合同领域,在稳定事后救济的基础上突出事先预防在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信息均衡方面的积极作用,这种制度设计对于实现消费者合同中的信息均衡应当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方案。

四、我国消费者合同中实现信息均衡的路径分析。

以应然性的消费者合同中实现信息均衡的路径为分析框架对我国消费者合同中实现信息均衡的路径进行分析,找出不足之处,为其更加完善打下基础。

1.我国实现信息均衡路径的现状。

我国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均衡的实现主要通过以下制度:一是民法中的欺诈制度;二是消保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三是格式条款的制度;四是在有关法律中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告知的具体内容;五是明示消费者的知情权。以上各种途径也可以归纳为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与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

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目前是我国实现信息均衡的主要方式,通过这种方式使经营者预见到隐瞒与虚假陈述的后果而产生压力。从民法角度看,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主要是通过《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的互动实现,尽管对于《消保法》属于民法还是经济法尚有争议,但一般认为是民法,相对于民事基本法,《消保法》应当属于特别法[12]。从方法论角度看,如果它们规定的内容相同,则《消保法》

优先;如果《消保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充分,则应适用普通法的规定。例如:当消费者在购物或接受服务过程中被欺诈,由于《消保法》中没有关于欺诈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因此须要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中对于欺诈的规定,并结合民法理论来处理。消费者可以基于《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同时为了更充分地保护被欺诈之人,消费者可以依据《消保法》第49条要求惩罚性赔偿。

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则是一方面要求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提供重要的信息,使消费者能够清楚明白地消费,在我国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中某些具体合同中关于告知义务的规定,以及《消保法》中关于经营者告知义务的规定。另一方面则通过授予消费者知情权,使其主动地探寻消费中的信息,以达到对自己利益进行保护的目的。

2.我国实现信息均衡路径的不足。

我国当前正在进行发展方式的转变,从又快又好到又好又快,从主要是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到投资、消费共同推动经济发展,解决发展中产生的问题,构建和谐社会。这一系列变化在消费者保护领域表现为消费政策发生了转变,以消费者保护为中心的信息均衡制度应当得到更为完善的建立。与我们的目标相比,现有的关于消费者合同中实现信息均衡方面的法律制度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1)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先天不足。其一,尽管在《消保法》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知情权,并列举了大量请求的内容,但消费者如何行使知情权,在制度设计中并没有考虑。现实情况是消费者在受到不均衡信息的侵害后,只能采取向消协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等事后救济的路径,消费者的知情权只具有权利宣示的作用,不能产生权利可实现的效果;与此同时,在基本法中列举如此之多的请求内容,姑且不考虑实现的可能性,仅从技术角度看也可以视为对于消费者权利的限制,尽管在诸多请求内容之后加了“等”的字样,但在缺乏司法或准司法保护的情况下,“等”字起不到请求内容扩大的作用。其二,《消保法》中宣示性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与罗列其中的各种具体告知义务并列,使《消保法》作为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的地位没有得以体现。在《消保法》中规定的经营者告知义务应当是抽象的一般性义务,它应当对应于消费者知情权。法律规定的几项经营者具体告知义务,从功能上看远远不能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从立法技术角度看,具体义务列举的好处在于明晰,不利之处在于易失全面。由于我国已经在一些法律中明确设置了经营者具体的告知义务,但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体系,因此如何在《消保法》中找到与它们衔接的方法,使本应关联互动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体系不被割裂,进而发挥出体系的作用就成为立法工作中的当务之急。

(2)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有欠缺。欺诈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避免其因意思表示错误而陷入不利境地,但由于《消保法》中没有对于构成欺诈条件的规定,因此只能适用民事法律中关于欺诈的规定。在《意见》第68条中规定了两种情形的欺诈:一是虚假陈述导致的欺诈;二是故意隐瞒所致欺诈。对于前一种欺诈从构成要件上看应当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后一种,产生该欺诈的基础是实施欺诈之人有告知义务存在,由于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没有一般性告知义务的规定,加之对于经营者欺诈的故意证明基本难以实现,因此对于隐瞒所致欺诈的规定在实现信息均衡的救济中难以达到效果。

3.我国实现信息均衡路径的建议。

基于以上阐述,在我国要实现消费者合同中的信息均衡,应当在完善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的基础上,逐步补足以实现消费者知情权可诉性和经营者告知义务具体化为目标的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

(1)完善被动的事后救济路径。将民法上的欺诈理论移植到《消保法》中,使该理论更适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改变《消保法》作为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法在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手段上还须要借用民法规定的尴尬现实。鉴于我国民法理论中关于欺诈故意的证明对于消费者过于严苛,因此在移植的过程中,应当降低证明难度,对于经营者欺诈行为主观过错的证明应当采取客观化的方式,只要存在欺诈行为就可以推定为有过错,而不须要消费者再证明,使消费者更容易得到保护。同时应当建立独立的消费者撤销权制度,当消费者受到欺诈时可以通过撤销权的行使得到保护。为了使事后救济在实现信息均衡上对于经营者更有压力,应当对实施欺诈的经营者增大惩罚性赔偿的力度。

(2)补足主动的事先预防路径。其一,改变《消保法》中消费者知情权形同虚设的状态,使其具有可诉性。可以不用修改目前法条的内容,只要明示,当消费者在向经营者主张以上内容未能实现时,可以向有关机关主张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因其具有可诉性,对《消保法》第8条中的“等”字,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在最大限度上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均衡。其二,在法律中应当明确经营者的一般性告知义务。由于消费者知情权具有可诉性,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应当对于知情权划定边界,它的边界应当是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侵害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其他人的人身权、国家秘密等内容可以不告知。其三,为使法律能得到执行,应当设立相应的准司法机关,使其承担起消费者知情权诉讼的绝大部分内容。在修订《消保法》的同时,应当逐步完善与消费者有关的各项法律中经营者具体的告知义务,使它们与《消保法》中经营者一般性告知义务成为互相支撑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体系。

五、结

语。

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均衡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通过由国家赋予消费者更多的权利,使其在博弈过程中处于对等状态,从而实现对于消费者的保护。笔者也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论证了加大国家介入的必要性,认为在继续完善事后救济路径的基础上,应逐步建立起以《消保法》中经营者一般性告知义务为中心,由具体合同明示告知内容组成的经营者告知义务体系,并使消费者知情权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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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主义的定义范文篇6

作为人宣示自身价值的产物,生态危机反过来揭示并控制人的观念与活动,究根归底是由于人自身的不完善性,人与自然的分裂是人自身分裂的自然后果,这种分裂也确证了人与自然本源上的同一性,确证了人的不自由与局限性。人的劳动是包含目的性的创造性活动,劳动过程置于人的目的性中,而劳动的结果却非人的意愿所能左右。异化劳动展示劳动对人自身的否定,确证了人的自然本质,但否定了自然的人的本质。人试图以对自然的统治结束自然对人的控制,结果自然无一例外的报复了人。在经济理性支配下,资本主义通过意识形态灌输,通过无孔不入的大众传媒,成功营造出消费主义,通过制造虚假需求鼓励消费,成功的将非必需品不断转化为必需品,将扩张性需求转化为生存性需求。虚假消费与异化消费互为动力,资本主义不仅为消费需求生产产品,而且为产品寻求消费者。

人们不是出自真正的需求,而是为了消费而消费,消费成为衡量生活状况的基本尺度。这样的消费主义主导下,人盲目的运用主体力量戕害对自然的,引发自然规律反弹,生态问题愈演愈烈。解决生态问题不仅仅要求改进环保意识,更迫切需要转变消费观念。异化劳动的束缚使人们寄希望于在劳动之外弥补生产中的不自由,消费主义迎合这一需要,以异化消费补偿异化劳动。人们在劳动中越不自由,在消费中就越会出现貌似自由的依附性。莱易斯指出,人们在异化劳动中享受不到不到真正的劳动尊严,于是需要在其他方面特别是消费领域加以弥补。资本主义迎合这一需要,创造出虚假的幸福概念,将幸福与消费等同,消费主义大行其道,人脱离了真实需求而陷入编织的谎言中,在毒害自然的同时毒害自身。传统经济危机使资本主义难以为继,面临死亡的判决。而异化消费及虚假需求的满足缓解了紧张的劳资关系,整个社会满足于资本主义提供充足物质的虚假幸福之中,丧失了警惕性,使资本主义重新获得合法性,无疑延长了资本主义的生命。但是,异化消费构成资本主义人的全面异化的一环,实质上以物的关系取代了人与人之间最真切的关系,只是相对延长了资本主义的生命,而必将以更的激烈方式埋葬它,生态危机的出现宣告了彻底的毁灭。

改变这一状况需要引导人们关注消费领域之外的人生价值体现。消除异化消费需要消除虚假需求,最根本的是消除异化劳动的总根源。理想的社会应当是把消费限制在真正必要的地方,而将自由时间用于自由自主的个人创造性活动中,以自由的生产而非虚假的消费实现人的解放,换言之,异化劳动压制人,自由劳动解放人。资本主义社会中技术、道德、经济无不存在着异化现象,异化劳动是其他异化现象的总根源。技术异化本质上也是劳动异化,异化劳动割裂了人和技术,使技术逐渐脱离人的控制而走向人的对立面。技术既是引向异化深渊的工具,也是人类借以实现自由的条件,这些都应当在技术之外,在技术的社会应用中实现。消除异化劳动的根源,也就实现了技术合理运用,限制经济理性,改变对自然的态度,也就消除了技术同环境之间的紧张关系。异化劳动作为资本主义社会全面异化的总根源,也是生态危机的内在根源,而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产生异化劳动的总根源。生态马克思主义坚持马克思这一传统论断,看到了自然系统的异化根源在于社会系统的异化,在于资本主义生产组织方式,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不仅决定了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而且也决定了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即资本主义对自然的剥夺是资本主义剥削的一部分”。

消费主义的定义范文1篇7

者概念界定缺陷,并针对重新界定消费者概念提出完善建议。

从现行法律角度来看,消费者是以个人目的接受服务和使用或购买商品的社会成员。为了充分维护消费者权益,法律界定消费者概念不宜过窄,亦不能过宽,不能仅将消费动机设定于“生活需要”方面,消费者应为不以个人盈利为目的而接受服务、使用或购买商品。以下主要从国内外法律中的消费者概念比较、消费者概念界定缺陷、完善建议三方面探讨消费者概念法律意义。

一、国内外法律消费者概念

国外消费者概念法律意义。英国“消费者”定义为:“消费者”指购买、使用、获得各种服务和商品的人,商品包含住房。美国消费者定义为:“消费者”有别于零售商、制造者和批发商,是购买、处分、使用、保存服务及商品的个人,也是产品的最终使用者。分析国外消费者概念的法律意义可以看出,国外界定“消费者”时,认为消费者非制造者,更非商人,而是接受服务或购买商品的人,交易前提为个人使用。

国内消费者概念法律意义。1985年,我国《消费者使用说明总则》首次定义“消费者”:为满足家庭或个人生活需求而使用、购买服务或商品的社会个体。现行消法仅界定了调整范围,并未明确总结消费者概念,规定:为了某种生活需要,消费者接受服务或使用、购买商品,依法保护其权益。消法“消费者”含义为:消费者所接受的服务或使用、购买的商品,为经营者提供;消费者是指接受服务或使用、购买商品的自然人;为了满足某种生活需求进行消费活动的为消费者。主导观点认为:为满足家庭或个人生活需求,有偿服务及使用、购买商品的人,为消费者。

有资料显示,消费者定义有三大要点:自然人才能称之为“消费者”,单位不属于消费者;购买、接受、使用三者符合一项要求即为消费者,未直接与经营者交易,由他人购买后自己接受服务的或使用的人也为消费者;(3)接受服务或使用、购买商品的前提为生活需要。

二、消费者概念界定缺陷

1、消费动机未明确界定

特殊目的消费:根据“消法”相关规定,日常穿、行、吃、用、住等生活花费的人属于消费者。而现如今,社会经济发展较为迅速,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逐渐出现特殊目的消费,人们为了收藏、潜在投资、精神享受等特殊目的而消费,此种消费人群是否为“消费者”饱受争议。在现行法律下,以收藏、投资等为消费目的的行为,或购买字画、古董等满足精神需求的行为,是否实用消费者法律意义,学者们看法较不统一。反对方认为上述消费行为目的并非生活消费,无法判为消费者;赞同方则主张现行法律下消费者概念没有超出精神消费范围。实践中,难以界定字画、古董等购买者是为购入增值后再销售,还是为了纯属欣赏而购买。另有学者认为,购买精神商品与购买实物的消费目的有统一性,在当今社会,旅游、看演唱会、参观美术馆、看电影等精神行为也应为消费行为。

知假买假消费:知假买假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职业打假索赔,购买行为不为满足生活需求,以警示世人或索赔为目的;另一种是购买者明知商品是假,但为其他原因而购买。

2、消费主体未明确界定

单位: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单位是否是消费者,大部分学者不主张将单位列入消费者范围,仅有少数认为消法同样适用单位,而我国江苏、河北、江西等地方性法律中将单位列入消费者范畴。

患者:现实生活中,患者与医疗服务投诉、纠纷较多。部分学者认为消费者概念中不应有患者,认为医疗服务有非盈利性,医院不属于经营者,医疗收费均为政府定价。很多学者认为消费者概念中应包括患者,认为医院药品及服务具有有偿性,类似于货物买卖,因此,消法保护中应包括医疗活动。其他学者认为判断患者是否是消费者,应根据实际条件确定,具有盈利性的个体诊所、私人医院等,可将患者列入消费者;对于执行政府定价、不具盈利性的机构,患者不应列入消费者。

3、消费内容未明确界定

购房消费:有学者指出,商品房为特殊商品,属于不动产,价格高昂,购房者不应为消费者;另有研究显示,商品房购买时欺诈、故意隐瞒等行为严重损害购房者精神及经济,应当将此行为列入法律界定范围,维护购房者权益。

生产消费:汽车、钢材等产品,既能满足生活需求,还能满足生产需求,因此认为,依据购买商品是否为生活消费品,从而判断消费行为是否符合生活消费,较不妥当。

三、如何完善消费者概念界定

排除认定消费动机。根据生活消费品标准、经验法则、折中说、转售标准等,排除认定消费动机。生活消费品标准:结合接受服务、使用及购买商品的性质,判断消费动机是否是生活消费;经验法则:根据“一般人标准”,对使用商品、接受服务、购买商品是否是消费行为进行判断;折中说:参考一般服务或商品标准、一般人标准对生活消费品进行判断;转售标准:对于接受服务或购买商品并非为了再次销售的人,可判断是消费者;对于非专门从事交易活动的人,也可将其判为消费者。一般人标准指理智的、一般的、通情达理的、同等的消费行为。对于知假买假者,可以不区分是否明知伪劣产品或假货而购买,仅需判断购买者是否为了再次销售或其他交易而购买,从而进行消费者界定。

扩大解释消费行为。为了充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需在双方平等基础上,将患者列入消费者范围,充分尊重患者接受服务及消费的人格及权利,既符合医德要求,也符合立法精神。将患者列入消费者范围,可真正保护患者,实现平等就医,减少医疗纠纷及事故。规定为满足文化精神需求,以陶冶情操、愉悦心情、提高知识水平等为目的的精神消费,应列入消费者。若精神消费的购买者非书画商、古董商人等,则购买者属于消费者。

明确界定消费内容。从生活消费来看,单位确实无法产生消费行为,但从广义上讲,单位作为拟制人格,接受服务或购买商品后,需要将此服务或商品转化成个人消费,从而消费行为的最终对象仍为自然人。将生产资料消费列入消费内容,界定消费者范围时,应充分考虑消费者所处的弱势地位,依据经济法理念进行考察。当单位购买商品并非为了满足生产及经营需要,处于弱势地位时,应将单位列入消费者。

消费主义的定义范文

论文关键词:物质主义;集体主义;计划行为理论;绿色消费行为

绿色消费行为的影响因素很多,包括价值观、环保态度、环境知识等等。其中,价值观是个人或实体所期望的超越情景的目标,这些目标的重要性有差异,能够作为个人生活或其它社会实体的指导原则。价值观对人们绿色消费行为时具有指导意义。学者们关于价值观对绿色消费行为的影响进行了较多研究(Schwatrz,1994;Homer,1988;Follows,1999;Chan,2001),大多数侧重研究集体主义价值观、内部导向价值观对绿色消费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影响,而关于物质主义和集体主义价值观对绿色消费行为的影响研究以及融人计划行为理论进行的研究则较少。

一、物质主义和集体主义

物质主义定义为:“全心沉迷于追求物质的需求与欲望,导致忽视精神层面的生活方式,对物质的兴趣完全表现在生活方式、意见及行为上”(Belk,1986)。换句话讲,物质主义是“消费者对获取和拥有物质财富所持有的一种价值观”。Belk对物质主义的维度研究中,将物质主义分为三种特性,其为占有欲(possessiveness)、心胸狭窄(nongenerosity)和妒忌(envy)。而在Schwarz(1992,1994)看来,集体主义社会就是公共社会,其特征是社会身份、共同承担义务和社会期望。在集体主义社会里,社会组织(团体经过集中,形成了共同的命运、共同目标和共同价值观)、个人是社会小成分,组成可供研究的组织结构。如果将个体价值观体系的结构按两个方面,即自我提升价值观(如成就、享乐和权利)和自我超越价值观(如集体主义、利他主义)。物质主义则属于以自我为中心、强调自我提高的生活价值观,它容易与其他强调集体主义(普世、仁慈和宗教)导向或自我超越的生活价值观产生冲突。在此研究基础上,William等(2005)对物质主义与个人其他价值观之间关系进行了跨文化的研究。结果显示,物质主义和个人价值观中自我超越(如集体主义、利他主义)呈负相关关系。

物质主义价值观在某些国家表现的十分突出,且物质主义带来不良后果尤为明显。目前东亚国家的文化中主要表现为集体主义价值观,然而伴随各国经济的对外开放,这些国家也遭受物质主义价值观的侵袭。因此,有必要远离物质主义,将自身的价值观引向集体主义的精神层面上来(Aric和James,2002)”。物质主义价值观的人趋向于通过追求更多的物质来提升自身地位,而宗教价值观把集体主义价值观念放于首要地位,强调节俭,它正好与物质主义价值观冲突(Mark和William,2008)。但是更多的情况下,人们作为消费者是一个物质主义价值观和集体主义价值观的结合体,他们在作出消费决策,内心是十分复杂的,而不简单受那种价值观的引导。因此,将物质主义和集体主义作为一对矛盾的价值观来研究,物质主义和集体主义(自我超越价值观)发生冲突并共同影响消费者的决策选择。

二、价值观(物质主义、集体主义)对绿色消费行为的影响过程

研究者已经证实了价值观对绿色消费行为有影响,Li(1997)发现集体主义导向对中国香港消费者的绿色产品信息搜寻和实际绿色消费行为有显着的直接影响];Larouche和Barbaro(2001)以美国北部消费者为例,研究了价值观与消费者溢价绿色消费意向之问的关系,发现只有集体主义和安全感两个价值观对溢价绿色消费意图有显着的直接影响。目前学术界主要是将环境态度、环境信念及个人规范作为中介变量来研究价值观对绿色消费行为的影响。

(一)价值观(物质主义、集体主义)通过环境态度影响绿色消费行为

西方研究者根据合作、帮助以及个人是否考虑组织目标等方面对集体主义进行了测量;他们对东方国家中集体主义导向的测量,表明集体主义作为一种东方传统文化价值观,反映了群体导向、和谐性质以及与他人保持一致的行为。在这些研究中,集体主义导向包含了群体目标优先、感知和谐的重要性以及和他人一致。集体主义(如普世价值、f_爱与宗教)和环境态度呈正相关关系,因为他们反映了集体的利益、对他人提升的关心、自身利益的自我超越和赋予生活意义,亦即集体主义价值观影响他们对绿色消费行为的具体评价。McCarthy和Shrum(1994)研究表明,消费者集体主义价值观对再循环利用行为的评价有显着影响,这种对再循环利用的积极的评价直接影响再循环行为。这一过程巾,集体主义通过再循环态度对再循环行为产生间接影响。价值观对具体绿色消费行为的影响一般通过具体的环境态度调节,当涉及普遍意义上的绿色消费行为时,学者们引用了环境关心的概念。Kilbourne和Pickett(2008)研究物质主义价值观与绿色消费行为关系时,发现物质主义的价值观影响个人的环境信念,进而环境信念又对环境关心产生影响,最后环境关心对个人的绿色消费行为产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作用。

因此,价值观通过态度这一中间变量对绿色消费行为影响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般的环境态度和具体的环境态度,至于选择哪种态度来测量价值观对绿色消费行为的影响,根据学者们选择的具体的绿色消费行为而定。从价值观影响绿色消费行为的结果看,物质主义价值观产生对绿色消费行为的消极的评价,最终不利于绿色消费行为的实施;而集体主义价值观产生对绿色消费行为的积极的评价,促使积极的实施绿色消费行为。

(二)价值观(物质主义、集体主义)通过环境信念、个人规范影响绿色消费行为

环境行为领域对“环境态度”的研究更偏重于考查“个体对环境和环境问题持有的普遍态度”,即考查一般层面上的态度。相关的环境态度概念,还包括环境信念、环境意识、环境关心、环境情感等等。这里环境态度变量亦指环境信念,环境信念受个体的价值观体系影响,它包含行为后果的意识和责任归属,信念再影响个人规范,个人规范是在特殊情境下对特殊行动的自我期望。个人规范来源于内在化的价值观,这种内在化规范是建立在对行为结果的意识反映和评价的基础上。

学者们研究价值观对绿色消费行为的影响时,更多的是研究一般性的价值观对绿色消费行为产生的影响,一般性价值观的选择大多采用Schwatrz(1992)对价值观的分类方法,即将一般的价值观划分为两个方面:自我提升价值观和自我超越价值观,自我提升是个人把自身利益放在第一位,自我超越则是个人超越自身利益,强调他人的利益;William等(2005)对Schwartz价值观划分方法进行了验证,将物质主义归于自我提升维度下,而集体主义属于自我超越范围内。学者们研究一般的价值观(自我提升和自我超越)对绿色消费行为的影响为我们研究物质主义和集体主义对绿色消费行为影响提供了有利的依据。因此,自我提升价值观对绿色消费行为有负向影响说明物质主义价值观对绿色消费行为有负向影响,自我超越价值观对绿色消费行为有正向影响说明集体主义价值观对绿色消费行有正向影响。Nordlund和Gar.viii(2002)验证了自我超越价值观、自我提升价值观和环境价值观(以生态为中心的价值观、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观)、问题意识以及个人规范对绿色消费行为关系的层次模型,其中个人规范调节价值观、问题意识对环境友好行为的影响,结果显示个人规范受到自我超越(集体主义)及问题意识的激励,进而对绿色消费行为产生影响。Nordlund和Garvill(2003)进一步验证了“价值观一信念一规范”理论在减少私人汽车使用行为方面的应用,他们用路径分析方法检验价值观、问题意识、个人规范与合作意向关系这一层次模型,数据支持了假设模型:自我超越(集体主义)影响个人规范,同时义反过来影响减少私人汽车使用的意向“。Linda等(2005)将“价值观一信念一规范”理论运用到消费者对能源政策接受程度的方面,并对荷兰112个受访者展开研究,结果表明利他主义(集体主义)和利己主义(物质主义)价值观通过个人规范对绿色消费行为产生影响。

(三)主观规范和感知行为控制影响绿色消费行为

从上面分析看出,价值观通过态度、信念及个人规范对绿色消费行为产生影响。但是,消费者的消费决策是复杂的心理过程,作为矛盾价值观的结合体,消费者作出决策并不是完全由哪种价值观占主导,决策过程中还需要考虑主观规范和感知行为控制等凶素影响。在此基础上,本文引人了计划行为理论(TheoryofPlannedBehavior,TPB)加以分析。Ajzen与Fishbein(1985)将理性行为理论加以延伸,提了计划行为理论,TPB分析了行为的形成过程,首先行为决定于个体的行为意图;其次,行为意图由行为态度、主观规范以及感知行为控制所决定。TPB中除了前面提到的态度外,还包含主观规范和感知行为控制。主观规范指的是个体对于是否采取某项特定行为所感受到的社会压力;亦即在预测个体行为时,那些个体的行为决策具有影响力的他人或团体对于个体是否采取某项特定行为所发挥的影响作用。感知行为控制指的是个体知觉到采取某一行为的难易程度,反映个体过去的经验和预期的阻碍。对于绿色消费行为,中国消费者的内部社会影响(如家庭)和外部影响(如朋友、邻居和亲戚)是主观规范的重要决定因素。当个体认为自己拥有的资源与机会越多、所期望的阻碍越少时,对行为的认知控制就越强,感知行为控制凶素发挥重要的作用。消费者消费决策时,行为不仅仅与态度、个人规范有关,还与个体主观规范、感知到的行为控制有关。

消费者做出消费决策时,往往存在物质主义价值观和集体主义价值观共存的现象,很难说清是哪种价值观支配他实施行为。作为一对矛盾价值观的结合体,具有物质主义价值观的人暂时不会实施绿色消费行为,但同时集体主义价值观影响主观规范,强烈的主观规范可能迫使他实施该行为,此外,带有物质主义观的人具有较强的自控能力,自信心非常强,对自己采取某一行为的难易程度也有较轻的估计,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能采取绿色消费行为;对带有集体主义价值观的人而言,面对环境的不确定性,感知采取某一行为具有困难的程度,将会遏制绿色消费行为的发生,同时,物质主义价值观使得其主观规范性很低,较低的主观规范将无助于绿色消费行为的发生。因此,消费者实施绿色消费行为还要考虑主观规范和感知行为控制素。

(四)自信度作为调节变量对绿色消费行为产生影响

绿色消费行为指消费领域中一切能减少环境污染、维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行动与作为,它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绿色购买。Vermeir和Verbeke(2008)将自信度(confidence)作为态度和绿色消费倾向之间的调节变量,自信度即相信产品具有一定的可持续功能,如果自信度很低,消费者不会特意去购买某种绿色产品。自信度作为态度和绿色?肖费倾向之间的调节变量同样适用于其他绿色消费行为当巾,如果消费者感知自身的绿色消费行为将减少环境污染,并维持环境可持续发展,该行为实施的可能性很大。

在中国,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重视和关注。“三聚氰胺”事件之后,人们对食品的安全意识越来越强烈,对绿色食品质量的怀疑态度增强。将自信度作为调节变量衡量价值观对绿色消费行为的影响,更能动态的、切合实际的反映消费者对现实的关注态度。如果消费者对绿色消费食品质量带有~定的怀疑态度,无论是何种价值观的消费者,实施绿色消费行为的可能性将较弱。

三、价值观影响绿色消费行为的作用模型

以上的分析,价值观一方面通过态度、信念及个人规范这两个变量来影响绿色消费行为,但是现实生活当中,消费者决策是复杂的心理过程,绿色消费行为同时还受到主观规范、感知行为控制、自信度的影响,自信度在其中起到调节作用。当消费者面临两难抉择时,最终作出的决策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图1)。

消费主义的定义范文篇9

论文关键词: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经营者;法定义务;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是消费者行使其它一切权利的前提。从历史演化的角度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权利在传统上大多属于交易当事人自治的范围,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许多国家将这些权利法定化,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特殊保护的立场。然而,在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着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受到侵害的现象,对此,消费者应该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利益。

一、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其中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其机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权利,它是享有其他权利的基础。而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里的财产安全既包括购买、使用商品本身的安全和接受服务所涉及商品本身的安全也包括它们对于其他财产的安全。例如,消费者购买电视机,不仅有权要求保障该电视机本身的安全而且还有权要求保障该电视机对于周围其他财产的安全,不因爆炸、燃烧等造成家具、房子的损失。由于财产安全涉及到消费者生活的物质基础,与消费者的基本生活条件息息相关,因此,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同样是消费者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同人身安全权一起构成了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完整内容。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是实现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和保障。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该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ll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生产过程和生产技术高度复杂化,消费者自身无法判断商品品质,不得不依赖于生产者。而各种推销、宣传、广告的采用,使消费者实际上处于完全盲目的状态。听任生产者、经营者的摆布。因此,在现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已经不再是平等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由于大量消费品的涌现,各种服务形式出现,侵犯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时有发生,从而使消费者成为极易受到侵害的弱者。正是这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运而生,这是一部侧重权利保护的法律,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赋予其一定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与其他法律上的权利一样,是主体依法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自身利益的资格可能性,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从历史演化的角度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在传统上大多属于交易当事人自治的范围,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国家将这些权利法定化。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消费者特殊保护的立场。

二、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主要包括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义务和基于合同而产生的约定义务及合同随附义务。前者是法定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从上述条款中可以看出,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安全保障是法定义务,经营者要确保提供的商品、服务本身的安全以及经营、服务场所的安全。后者是合同约定义务及随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可以看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经营者承担比法律规定更为严格的义务。

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虽然性质不同,但彼此密切联系,共同构成保障消费者安全的完整义务体系。它们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约定义务不得与强制性法定义务相抵触,即经营者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排除其依法应该承担的强制义务。当合同约定与法定义务相抵触时,该约定义务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第二,法定义务是法律对经营者最起码的要求,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通过合同约定经营者承担比法定义务更为严格的责任。如果经营者违反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反映了立法者采用多种法律手段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以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全面保护。

对此,《消费者权益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对于受害人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的一般伤害,应从实际出发赔偿必要的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等费用。而致人残疾导致消费者劳动能力部分或者全部丧失的,必须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以及由其抚养的人的必需生活费。这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是我国损害赔偿制度立法的重大突破。

三、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保护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会遇到侵害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现象,例如,旅客住店被第三人杀害或财物被盗;游客在公园或者旅游景点遭遇抢劫等。这种在第三人介人或者消费者存在一定过错而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时,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我们可以通过两个案例进行分析。案例一,2000年l1月l1日6时,涂某来到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洪城支行所属的洪城大市场分理处存款,刚办完存款手续,犯罪分子华敏(已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持枪冲进营业大厅实施抢劫,并杀害了储户徐某和涂某。

消费主义的定义范文篇10

【关键词】两栖消费;大众富裕阶层;消费逻辑

一、中国社会的“两栖”消费现象

在全球化背景下,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一个矛盾就是当地居民的欲望被消费文化或消费主义所唤起,但他们的支付能力却无以满足这些被调动起来的消费欲望。“两栖”消费是指中国社会存在的奢侈与节俭并存的消费行为。具体地说是人们分别在不同的消费领域运用了不同的消费预算策略,用一方的收敛节俭来支持另一方的支出花费,从而顺利实现了局部消费水平的提高。“他们有如两栖动物,在水域和陆地分别按不同的规则来生存。因此,他们可以形象地被称为‘两栖’消费者”。“两栖”消费行为中包含着两种消费伦理,即节俭主义和消费主义。节俭主义是存在于农业社会或传统社会里的,它提倡节制欲望,这是与不发达的经济和不充裕的社会财富相联系的。消费主义是伴随现代社会产生的。这种类型的社会中,消费活动中的享乐主义、物质主义和表现主义成为人的价值观和信念,并成为人生命意义的重要来源。

在王宁教授的“两栖”消费研究中主要关注的是低收入群体,其消费策略分化表现在:(1)在长期消费和即期消费上,消费者“牺牲”即期消费以实现长期消费目标(如住宅、家用电器等),因为只有后者才标志着生活品质的根本提高;(2)在显性消费和隐性消费上,消费者根据时尚和“面子”的标准来进行显性消费(如装修、家具、服装等),在隐性消费领域(不为外人所知的领域)则按照节俭的习惯来生活;(3)在子女消费和自己消费上,父母往往首先满足子女的消费水准(如教育消费),自己的消费则放在其后,能省就省;(4)在交际消费和私人消费上,消费者采取慷慨和好客的交际消费策略,以维持“面子”,避免因为小气而被人看不起。而在私人消费上,则有可能克扣自己。

王宁从消费行为学的角度将“两栖”消费看作是一种不均衡消费预算,是在预算相对约束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消费资源的不均衡分配。消费者的“两栖”消费行为的社会实质是社会转型期两种消费伦理碰撞和交织的产物,是中国转型期的一种消费行为模式。这一行为主要是发生在一方面摆脱了贫困的生活状态,但是另一方面又没有实现富裕的阶段。从更广的意义来看“两栖”消费,我们可以发现,在已有的研究中很多学者已经指出在大众富裕阶层(大众富裕阶层,指的是个人可投资资产在1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之间的中国中产阶级群体,这部分人群中很大一部分被通俗地称为“高级白领”。)中同样存在着节俭主义和消费主义并存的“两栖”消费行为,这种“两栖”消费同样值得我们注意和研究。

在下面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在大众富裕阶层中,发生着“两栖”消费行为。“…董女士是一家外企部门主管,月薪近1.5万元…她不讲究穿着,更不追求名牌或时尚…自己的所有的衣服价值都是在100元以下的…在办公过程中还是在生活里,同卖主讨价还价、货比三家是她不变的特色…不过董女士在有些方面的支出可是一点都不吝啬,酷爱外出旅游的她参加了旅行俱乐部…她会…去有特色的自然风景区自助旅行…也爱与一帮好友结伴泡吧,SPA心灵。”虽然这只是个个案,但是我们从中可以看到并有理由相信,由于种种的原因,在大众富裕阶层中,同样存在“两栖”消费行为。

二、大众富裕阶层“两栖”消费的分析反思

在王宁的定义中含有这样的一个重要的逻辑,“用一方的收敛节俭来支持另一方的支出花费。”这种消费逻辑之间有一个资金在不同领域不均衡流动发生的过程,一方节俭出来的财富是有目的性的支援另一方的花费的。而在大众富裕阶层里,虽然同样存在着两种逻辑不同的消费伦理,但这个资金不均衡流动的目的性却不是那么明显,有可能就不存在。该阶层财富充足,并非由于节省的目的选择节俭型消费的。如此,问题就是,笔者所分析的大众富裕阶层中的“两栖”消费是否与王宁提出的“两栖”消费内涵相一致。笔者是这样分析的:“两栖”消费的定义是,这是中国社会存在着(同一个消费者身上)同时存在着消费主义和节俭主义两种不同逻辑的消费行为。“两栖”就是指发生着两种消费逻辑不同的消费行为,在大众富裕阶层中存在着节俭主义与消费主义的消费伦理并存并不与“两栖”的涵义相悖。仅把“两栖”消费界定在非富裕阶层来使用在本人看来确有狭隘。即使大众富裕阶层与非富裕阶层在选择节俭主义或消费主义倾向时动机和目的不同,但是这种行为本质上有相似性,可以当作同一个行为范畴里的现象来进行综合分析。

对大众富裕阶层与非富裕阶层“两栖”消费行为进行比较分析。我们横向比较二者发生的逻辑可以看到有这两个方面的不同。王宁“两栖”消费行为分析中,节俭主义和消费主义发生的两场域是紧密关联的。在隐性、私人空间里的节俭型消费是为了节约财富,从而实现在显性、公共空间里的消费欲望的达成。而在广义的“两栖”消费里,两场域之间并不一定会发生直接的联系,区分的前提就是个人拥有财富的数量。对于大众富裕阶层来说个人财富足够多,在隐形、私人空间里的节俭型消费的目的不一定是为了满足相对空间领域欲望的达成。各阶层消费领域间飞财富转移关系如下图:

大众富裕阶层消费领域间的财富转移

非富裕阶层消费领域间的财富转移

这两种空间里,隐性、私人空间里并不一定是遵循节俭主义,显性、公共空间里并以一定是为了尽量满足个人消费欲望的达成。而且这两个消费逻辑发生的空间可能相反,公共空间(如工作场合)里的消费是偏向于抑制型的,而在隐性、私人空间(住宅、旅行、家具等)里,是偏向满足自己的消费欲望,实现生活的满足的。在大众富裕阶层中,节俭主义在隐性、显性领域和私人、公共空间都可能发生;而在非富裕阶层里,节俭主义经常发生在隐性、私人空间里,消费主义行为经常是发生在显性的、公共的空间中。如下图:

大众富裕阶层的消费逻辑非富裕阶层的消费逻辑

“两栖”消费行为的发生是国家、社会还是传统文化等很多方面对个人的消费行为作用的结果。分析非富裕阶层的消费行为时,有一个清晰的转换逻辑。这个逻辑就是在财富不足时,为了满足自己一方的消费欲望,必须是另一方面的消费得不到满足,从而是财富聚集到该方面达到自己消费欲的满足。在用国家制度结构性限制、社会认同和传统文化等因素来解释这一行为的时候具有足够的说服力。而在分析大众富裕阶层发生“两栖”消费行为的时候,这些因素就表现不出足够的说服力。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一批人抓住机会发家致富,极大得提高了自身收入,在社会发生转型的同时,这些人的消费观和消费伦理正在发生着改变。即从节俭主义到消费主义的转型,从满足人的基本生理需要的消费向更高的体现自身文化精神追求的方向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传统型的消费伦理依然在某些领域发生着作用,影响着大众富裕阶层人员消费的行为。在董女士的例子中,董女士日常生活的消费方式低调节俭,总奉行着节俭主义伦理。而其在旅行、休闲方面的花费则奉行消费主义,注重享乐和质量的追求。这类“两栖”消费现象也是背后由社会制度结构、社会心理以及传统文化等因素的综合影响的结果,也可以看作是中国社会发展转型时期的特色的消费现象。本文所做的分析需要有足够的实证资料来验证、探讨在富裕阶层里“两栖”消费行为发生的原因机制,这是本研究的不足之处。但是,这篇文章还是能给我们带来一个新的研究视野。分析我国消费领域里有不同的特色消费行为,对于我们了解转型期的中国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宁.“两栖”消费行为的社会学分析[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2]闻慧.两期消费:节俭与奢侈并举.[J].理财,2007(2).

[3]王宁.消费社会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消费主义的定义范文篇11

[关键词]异化消费;虚假需要;消费批判;制度批判

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消费价值观,是在对生态危机形成根源的深入分析的过程中形成的,它作为重要的分析工具和中间桥梁,将生态危机与资本主义的经济运行方式和政治制度联结起来,最终使对生态危机的批判转化成为了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并以此为基础勾画出了社会发展的新形态。

在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中,“消费”作为联系生态危机与资本主义制度之间的桥梁,构成了其理论演进的重要基础。他们认为,资本主义危机的趋势已经从生产领域转移到了消费领域,即生态危机取代了经济危机。因此,需要对异化消费现象进行深入的分析,才能揭示资本主义生态危机的本质和根源。

西方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认为,异化消费是异化劳动合乎逻辑的对应现象。劳动中缺乏自我表达的自由和意图,因而使人们逐渐变得越来越依附于消费行为。正如本·阿格尔所说,“异化消费是指人们为补偿自己那种单调乏味的、非创造性的且常常是报酬不足的劳动而致力于获得商品的一种现象。”具体而言,人们在单调、乏味、无聊的工作中,无法发挥自己的创造性和自主性,因而是不自由的。www.133229.Com于是人们便把注意力转向了消费领域,试图通过消费行为来补偿劳动中的这一不足。因为在消费领域里,只要有钱就可以买到任何想要的东西,人可以作为一个积极的主体参与其中,发挥自己的创造性和自主性,因而仿佛是自由的。在异化的条件下,消费变成了人们逃避劳动痛苦和不幸的避难所,幸福被等同于消费,幸福的大小则取决于消费物品的价值和数量。在这种心态的支配下,消费成了一种病态行为,一种对物品的无度索取和占有。世界上的一切,无论是自然的还是人造的,都进入了人的消费范围,成为人的消费对象。然而诡异的是,在当今资本主义社会,为了消费更多、更新和更好的商品和服务,人们只能通过更高强度的异化劳动来获得更多的金钱,从而满足自己永元止境的欲求。因而,在当代,消费异化已成为各种异化的集合点:在经济上,它与劳动异化互相支持、互相促进,成为劳动异化得以继续存在并发展的重要条件;在政治上,它消解了人们的斗争意识,增加了人们对制度的合法性认同,从而支持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延续。

西方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家进一步指出,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下,无限生产、异化消费和虚假需要总是联系在一起的。资本主义的无限生产是最初的推动力和源泉,虚假需要和异化消费既是其结果,又是从内外两个方面形成新的推动力,它们以整个地球生态系统作为支撑,互相推动、交融并进,构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继续生存的动力。具体而言,在资本主义无限扩张的动力的推动下,为了防止生产出现“过剩”,维持资本的继续增殖,消费变成了新的生产力。消费成为生产和销售的唯一目的,生产者的利益在于最大限度地提高消费者的需求,不断地将奢侈品转化为“必需品”。此时的生产不但为利润而制造消费品,而且还必须同时为利润而创造需要。需要不再是源于人的内心,而是变成完全由外部制造出来的虚假的东西,消费成了需要满足的唯一方式,并变异为生产扩张的内在动力。

在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者中,最早也是最系统地论述异化消费与异化需要的是莱斯。他在其著名的《满足的极限》一书中发挥了法兰克福学派特别是马尔库塞的“虚假需求”和“异化消费”观点,尖锐地批判了现代工业社会把需要的满足等同于无休止的消费的观念。莱斯认为,我们必须把人的需求问题看作是生态相互作用的更大系统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他指出,现代工业社会中人的需要被系统地导向了商品消费领域。人们在快速变化的商品和服务中不断地重新定义他们的需要,并且用不断增长的消费来补偿其他生活领域,特别是劳动领域遭受的挫折,并最终将消费与满足、幸福等同起来。然而,数量众多的新商品,在承诺满足需要的同时也相对从前的商品提升了不满足的感觉。需求和商品之间快速的相互作用带给个人的是一系列持续变化的满足和不满足感。换句话说,“这样的社会被经济层面上激增的财富与个人层面上的匮乏的体验之间的永恒矛盾所困扰。无论多么勤勉地或多么成功地寻找到不断增长的资源和能源的供应,也不能解决这一矛盾。”总之,对商品的疯狂消费并没有使人变得更快乐,反而变得更痛苦和迷惑。因此,他强调,对于这种传统来说,最重要的是改变表达需要和满足需要的方式,在消费领域以外的其他活动领域如生产领域中寻找人的满足感和幸福感。

本·阿格尔认为,理解社会变革运动背后的、在解决严重制度危机过程中产生的基本原理来说,需求理论是必不可少的。而所谓的异化消费的特征就在于:“(1)需求与商品之间的关系由于以广告媒介而变得十分复杂;(2)人们把关注于消费当作满足需要的唯一源泉。”为了不断刺激人们去消费,资本借助了广告这一强有力的工具,需求与商品之间的关系由于以广告为媒介而变得十分复杂,同时人们则把需要的满足几乎完全等同于了消费。然而,人的需要是无止境的,但无止境的物质王国则是不可能实现的。随着能源和物质资源的成本不断上升以及生态环境的恶化,人们对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永远过着物质丰裕的生活的期望必然会破灭,而这又将促使人们审视自我的需求和价值观,反思过度消费的生活方式。于是,变革的力量将在这种被阿格尔称之为“期望破灭了的辩证法”中应运而生。

总之,生态学马克思主义以对资本主义条件下异化消费现象及其后果的批判为基础,通过揭示生产、消费、需求、商品和环境之间的关系,最终找到了异化消费及生态危机的根源——资本主义制度,从而将消费批判纳入到了其制度批判的体系之中。

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者之所以重视对消费问题的研究,不仅因为其是造成生态危机的重要原因,更为重要的是资本主义通过对消费实行操纵和调节,大大延长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寿命,而这正是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研究和批判的重点。通过分析资本主义对消费的控制过程及其造成的社会和生态后果,他们将异化、危机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政治制度联系起来,认为异化和危机的根源是资本主义应有的逻辑所致,从而将消费批判与制度批判结合起来。这也成为了生态学马克思主义与其他西方绿色政治思潮区分开来的根本标志。

他们认为,异化消费在马克思所在的时代不曾出现,它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国家为了防止经济危机普遍实行干预和调控的背景下产生的。资本主义已设法将经济危机的趋势转移到消费领域,正是通过对消费实行操纵和调节,资产阶级在经济和政治两方面都获得了巨大的收益,从而延缓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寿命。

首先,无限生产与异化消费互相促进,通过大量消耗商品和服务,为资产阶级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而这正好是资本主义制度所必需的,它为资本主义再生产,为维持较高的利润率、转移经济危机创造了条件。福斯特在《反对资本主义的生态学》中指出: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资本追求利润,而不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这就决定了资本主义的生产活动主要是为了实现商品的交换价值而不是使用价值,其生产出来的产品不是为了实用的需要,而主要是为了满足由市场力量所产生的那些虚浮的消费需要。为了满足资本主义的利润增长和扩张需要,厂家不断制造出新奇的物品和服务,并通过广告和文化灌输等手段不断地制造虚假需求,迫使人们不断地购买、不断地消费,从而大大增强了人们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依赖性,稳固了资本主义统治的经济基础。

其次,消费异化掩盖了社会的差别和矛盾,瓦解了人们的斗志,从而增加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合法性。这是异化消费造成的最严重的后果。现代主体作为一个消费者,无论是他的需求还是满足这些需求的手段,都是由资本主义商品体系结构性地规定了的。因而,人们一旦陷入了物质至上的“虚假需要”,便会把自身的需求与商品体系“一体化”。这种一体化集中表现为“需求的一体化”,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延续和发展,需要大量消费它所生产的产品,现在它成功地把这种需求转化为普通人自身的需求,社会的需求变成了个人本能的需求。这种需求的一体化又产生了利益的一体化,一旦个人把自己的需求与商品体系结合在一起,他们便不再能否定这一体系,因为这无异于否定自身,这样他就彻底失去了挑战既定社会秩序的能力。这一动态过程使现代资产阶级找到了新的统治合法性依据,统治者通过向个人提供几乎是源源不断的商品,不仅使统治者、资本家过着丰裕的生活,而且使工人和他们享受着看起来同样的产品和服务,工人阶级在平等的假象中被同化和融合了,对这个制度的反抗要求消失了,统治者通过对消费实行控制成功地延长了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寿命。

然而,无限扩张的资本主义和有限的生态系统之间不可避免地要发生矛盾冲突。在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者看来,生产的无限增长和高消费的生活方式,预示着人类资源极限的快速到来,以及生存环境的无可逆转的破坏。因为消费经济是以现代工业和技术为发展基础的,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无止境的物质欲求,它专注于源源不断地创造财富,不断地向“自然界”透支,其结果是人类将为维持这种增长方式和生活方式所造成的环境、能源和生态后果支付必要的代价。

更为严重的是,由于这种经济无限增长模式和高消费的生活方式从经济和政治两方面都给资产阶级带来了巨大的收益,它们便因此成为了资产阶级极力倡导的“理想类型”,从发达国家辐射到发展中国家,进而成为了全球所公认的最佳发展模式。“不消费就衰退”成为了当今社会似乎无懈可击的道德逻辑,消费甚至成为了当代社会的一项公民义务。然而,地球生态系统的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当今世界,充其量只占全球人口1/5的工业发达国家消费的原料、能源及其它资源占世界产量的4/5,如果把这些国家所具有的人均资源、能源消费水平推广到全球所有居民,将对自然环境产生巨大压力,以至于造成不可逆转的生态灾难。因此,“正是在发达国家中被不同程度地制度化,并通过经济高压和意识形态灌输在其它国家被提升为普遍理想的高集约市场秩序的社会实践,要为对地球上可利用资源的严重剥夺负责;为依赖于能源密集型的农业而生活的人类现在的生存状况而负责;为向生态圈排人大量的有毒物质而负责。”

由此可见,生态学马克思主义一直主张将异化、危机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和政治制度联系起来考察,认为异化和危机的根源是资本主义应有的逻辑所致,因而要克服这种异化和危机就必须粉碎这种逻辑本身。他们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方法,从不同的角度阐释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反生态特性,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与人的异化和生态危机之间的必然联系。奥康纳指出,资本主义具有双重矛盾,其中第二重矛盾是指生产力、生产关系与其生产条件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必然会导致生态危机。其原因在于,资本的本性是追求无限的经济增长,必然不断地进行自我扩张,但是自然界本身是无法进行自我扩张的,这就意味着追求无限增长的资本主义生产体系必然会受到生态制约,造成自然环境的破坏和生态危机。因此,他认为,资本主义制度具有反生态性质,资本主义生产体系在生态上具有不可持续性。福斯特在《马克思的生态学》中则用“物质变换裂缝理论”来说明这种必然性。“物质变换裂缝”就是指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一种以追求利润为基础的掠夺式生产方式,其结果必然会造成人类社会和自然界之间物质和能量交换过程的中断,因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具有不可持续性。在《反对资本主义的生态学》一书中,福斯特更加明确地肯定生态和资本主义是相互对立的两个领域。本·阿格尔则通过阐述当代资本主义维系其政治统治合法性的变化,来揭示生态危机的必然性。阿格尔指出当代资产阶级通过向人们许诺提供不断增长的财富和商品,并控制和引导人们的消费需求,使人们沉溺于商品消费之中,从而维系了资本主义政治统治的合法性。这决定了资本主义生产体系具有不断扩张的趋势,进而产生生态问题。

关于如何消除人的异化(包括异化劳动、异化需要和异化消费)和生态危机的问题,生态学马克思主义认为,只有从生产和消费(需要)两方面入手,从经济运行和制度框架两个层面着眼,通过社会结构变革和价值观重塑的双重变革,创造生态社会主义的未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生态和人的异化问题。

莱斯在《满足的极限》一书中,着重论述了这种摆脱异化和危机的途径问题。他认为尽管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但人的能力也是多方面的,人的多方面能力的发挥与人的真正满足和幸福是一种正相关关系,人的多方面的能力完全可以满足人的多方面的需要,根本用不着非要由过分专门化的商品和服务来提供。因此,我们需要把注意力从消费领域转移到生产领域,创造出一种能促进人们在其中直接参与与满足自己需要有关活动的环境。他主张通过非等级制的、以全体为基础的联合体结构来组织劳动,使每个人在自由和自主的条件下决定自己的需要,使每个人的能力都得到全面实现,使一切个人的劳动时间和自由时间真正满足具有丰富的意义,由此实现表达需要和满足需要方式的彻底变革。

在制度层面,他通过批判地分析穆勒的“稳态国家”思想和伊利奇的“交往社会”等传统替代方案,提出了要建立一个替代现代工业社会的社会——较易于生存的社会,“即把工业发达的各个国家的社会政策综合在一起的社会,其目标是减低商品作为满足人的需求的因素的重要地位和把按人口平均计算需要的能源及物质减到最低限度。”他同时强调,较易于生存的社会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作为社会变革的一个有力的动态阶段重新改变社会政策,使其抛弃幸福的量的标准,而采用质的标准;它并不总是以增长、稳定或下降的经济形势为特征,而更迫切的是重新配置资源和改变社会政策的方向,使满足需求的问题不再被完全看作是消费活动的功能。在这个社会中,有一系列消除贫困的相关政策,不会让人们回到过去那种以穷乡僻壤为特征的艰苦环境中去;在这个社会中,仍然存在着商品和市场交换,只是消费不再是满足需要的唯一方式,人们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拥有选择权;在这个社会中,仍然需要科学技术并享受其成果,只是科学技术也由集中化、垄断化的使用方式走向分散化。

阿格尔则明确指出,“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的目的也是双重的。它要设计打破过度生产和过度消费的社会主义的未来。过度生产将通过分散工业生产和降低工业生产的规模来克服;过度消费将用向人类提供有意义的、非异化劳动(这种劳动是小规模的、民主管理的生产者联合体的劳动)的办法来克服。”他认为变革的希望就蕴含在“期望破灭了的辩证法”中,这种辩证法指的是:在工业繁荣和物质相对丰裕的时期,本以为可以真的源源不断提供商品的情况发生危机,而这不管愿意与否无疑将引起人们对满足方式从根本上重新进行评价。他特别指出,“这一过程一般具有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步骤:(1)生态系统无力支撑无限增长,从而将需要缩减旨在为人的消费提供源源不断商品的工业生产;(2)这种情况将需要人们首先缩减自己的需求,最终重新思考自己的需求方式,从而改变那种把幸福完全等同于受广告操纵的消费的观念;(3)对需求方式的这种重新思考可以使异化消费变成我们称为‘生产性闲暇’和‘创造性劳动’的现象。”人们将不再把这种劳动看作是获得应用于未来消费的财富的源泉,而可以在生产活动中实现自己的愿望和价值。

阿格尔进一步提出,要用“分散化”、“非官僚化”和“工人管理”等具体措施来克服异化消费及生态危机。他指出,分散化和非官僚化既适用于技术(生产)过程又适用于社会和政治过程。通过使现代生活分散化和非官僚化,我们就可以保护环境的不受破坏的完整性(限制工业增长),而且在这一过程中可以从性质上改变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主要社会、经济、政治制度。他认为分散化和非官僚化是两个相伴而生的概念,“凡在有技术分散化形成小规模技术的地方,劳动过程的民主化都起因于工业组织的非官僚化。离开了一个就没有另一个。”另外,通过对南斯拉夫的工人管理和工人自治的经验的考察,阿格尔提出应把强加的资本主义控制转变为自我施加的工人管理。他进而提出小规模、非官僚化、集体组织的生产将成为目的本身,而这些只有在社会主义所有制(同时具有必要性程度的非官僚化)的制度下才能实现,从而最终将分散化和非官僚化的双重目标与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目标联系起来,形成了新的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

消费主义的定义范文篇12

关键词:消费主义;消费理念;消费文化;应对

中图分类号:F12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9-0066-03

基金项目: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马克思主义消费理论视野下的科学消费观构建研究”(11JD020)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文富(1972-),男,河南南阳人,贵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天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当代资本主义。当下中国的日常生活领域存在几个突出问题:其一,铺张浪费之风严重。国人的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等优秀传统消费理念正面临着被消解的危险,社会上弥漫着消费越多越光荣、攀比摆阔的浓厚风气,“一个人越会浪费,越讲排场,越显‘慷慨大方’,就会获得越多的尊敬。节俭和珍惜资源反而被人视为‘吝啬’,受人鄙视。”[1]这种情况使几乎所有社会阶层都被卷入纯粹为了虚荣的消费漩涡之中。其二,奢侈品消费大潮不断涌动。价值不菲的高档日用品如名牌服饰、挎包、手表、时尚手机、豪车等都能在中国找到大量买主。即使在全球经济危机不断加深的情况下也未扭转这一局面,以至于2011年中国人在奢侈品消费上面花费的资金高达155亿美元,这一数字已超过奢侈品消费大国日本,居世界第一位。[2]其三,物质消费过剩而精神生活贫乏的情况同时存在。这可以从酒店、购物广场等地方人流熙熙的红火场面与图书馆、剧院这些“高雅”地方人员稀少的冷清局面这样的强烈对比中看出来。根据消费主义的一般界定如过度消费、追求消费的物欲性和宣泄性、片面追求商品的占有量和符号价值(即追求该商品能够给人带来某种荣耀感、地位感等欲望的满足这样的价值)等,可以说国人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深陷消费主义误区。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评估消费主义在中国的形成原因、影响并寻求应对之策,这是本文要重点探讨的课题。

一、消费主义在中国兴起的成因

消费主义在中国生成的原因除了经济全球化时代资本逻辑(即资本不择手段地、不停地进行积累)这一根本因素在起作用之外,也是其它诸多中国固有的主客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第一,中国的消费主义是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商业广告共同催生的产儿。消费主义这种文化现象是在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开始全面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之后才形成的。市场经济的特点是每个市场主体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来而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生产上的盲目性和自发性因素起着很大的作用,所以这种经济模式容易造成生产与消费之间关系的脱节,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就出现了商品库存增加、商品滞销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许多“促销”措施被派上用场,广告宣传这时候粉墨登场,大肆鼓吹消费主义文化。与此同时,我国城乡居民逐渐普及了电视机、收音机、报纸等大众媒体工具,这些媒体都面向市场吸纳商业广告,这极大地方便了消费文化的传播和渗透,民众在媒体商业广告的轮番轰炸之下自然就慢慢地接受了消费主义的一些理念。

第二,国家政治运行方式的变化推动了消费主义的孕育和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改革开放之后政治和社会管理上有意无意的特定安排促成了消费主义。我国著名学者、中山大学教授王宁认为,“在某种意义上,消费主义是国家让渡的后果,是国家用其经济让渡换取居民政治让渡的产物,也是国家出于经济主义目标而借助经济政策对居民消费欲望加以刺激的结果。”“消费主义不但是国家奉行的经济主义政策的一个副产品,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社会世俗化的必然结果。”[3]也就是说,消费主义的诞生是国家的某种政治安排带来的结果。在消费主义登陆中国的历史上,许多政治大环境的调整和变革都在一定程度上便利了消费主义文化的滋生和蔓延。在这些调整中,既有领导人在消费问题上高调主张将高消费政策作为发展经济的“大方向”所带来的政策推动,也有来自政府权力部门自觉和不自觉的意识形态淡化安排带来的巨大思想和政治影响,如对过去“泛政治化”做法的批判客观上就造成了这种结果。这些政治和政策层面上的一系列主动变革拆除了限制消费主义发展的思想藩篱,使其获得在中国孕育和发展的便利的政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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