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基本概况范例(12篇)

来源:网络

农业基本概况范文篇1

关键词:有机农业种植;保护核心;对策;探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也在不断提高着。有机农业在我国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但是当前我国的有机农业发展水平还比较低,有机农业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文章对有机农业的基本概况进行概述,分析有机植物保护的核心技术。

1有机农业的基本概况

1.1有机农业植物保护的基本概念

在生产中不用或用非常少量的人工合成肥料,一般使用营养价值高的有机肥料来满足农作物基本需求的农业就是有机农业。有机农业顺应自然发展的基本规律,使得种植与养殖逐渐平衡,有机农业植物保护是有机农业发展的重点。有机农业与有机农业植物保护还是有一定的差别,有机农业可保证农作物的品质,而有机农业植物保护要在植物生长过程中与产品生产过程中对影响产品品质的要素进行预防或整治[1]。

1.2有机农业植物保护核心分析

时代在进步,我国经济也在迅猛发展,科技发展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是不论发展经济还是科技,对于能源资源的需求量都十分大,我国能源的使用量在不断提高着。随着能源危机与生态恶化等问题的逐渐频繁出现,我国应该提高对自然环境、能源、资源等的重视程度,要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能牺牲环境与能源等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在这一背景下人民的思想观念逐渐发生了转变,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加入到促进我国环境、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队列之中,而农业的可持续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2]。

2保护有机农业植物的核心技术分析

2.1使用合适的种植方式

轮作就是在同一片土地上种植不同品种的农作物,而且要按照固定的顺序轮流种植,种植的农作物中有部分农作物的作用是抵挡病虫害。这种有序的种植方式可以减少病虫害发生的次数,而且还不会损害有机农作物,有利于保护农作物种植的多样性,给有机农作物提供更加优良的生存空间,促进农作物的生长发育。要合理运用轮作方式,将轮作与复种结合起来,这种方式不仅能降低病虫害发生的频率,还能给农作物提供更加安全优质的生长环境;要保护生物多样性,在农田附近种一些树木、灌木等,不仅可以给农作物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还能帮助农作物抵挡病虫的侵袭[3]。

2.2提高防治病虫害的水平

有机农作物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和普通农作物一样,也会被病虫害所破坏,病虫害不仅会降低有机农作物品质,还会降低作物的产量,所以一定要提高重视程度,集中注意力于病虫害的预防与治疗。“促进天敌”是防治病虫害非常有效的措施之一,主要是培养病虫的天敌,将病虫的天敌投放到田地中,有效消灭病虫。还可以用农药来消灭病虫害,一定要选取对农作物危害最轻的农药来消灭病虫,尽量避免让农药喷洒到农作物的果实上。

3保护有机农业植物的措施

3.1提高选种水平

农作物品种的质量对于农产品的质量与产量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所以要提高选种水平,选择品质优良的种子,选种之后要对种子进行科学的处理,要选取抗病性与抗逆性强的品种,在种植时要选择颗粒饱满没有病害的种子进行播种。优良的品种可以提高种子的存活率且抗病能力比较强,可以抵御一些病虫害。播种之前一定要仔细挑选种子,将劣质种子去除,选种之后要把种子放到阳光下暴晒,可以除掉种子上的病菌。要保证存放种子的位置是干燥的,储存种子时要注意防潮,防止种子发生霉变,此外还要注意在晒种时不能将种子放到铁制物品或吸热性强的物品上,防止种子晒伤。

3.2合理进行农业培肥

农业培肥是有机农业使用非常频繁的一种技术,在发展有机农业的过程中使用培肥技术可以有效提高土壤的肥力,还能改良土壤的基本结构,给有机农作物提供更加优良的生存环境,对有机农作物有一定的保护作用。土壤培肥技术是一项比较复杂的技术,在培肥之前一定要进行研究,合理规划,了解种植区域土壤的基本条件,根据实际情况来合理制定合适的方法,根据土壤的不同性质来调节培肥要素的投入;在培肥时还要对有机肥进行处理,一定要避免污染土壤,要加大有机肥料的投入力度,让有机肥的来源与种类更加多样化,选择合理的肥种,让有机肥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从而提高有机农业种植的水平,促进有机农业的发展。

农业基本概况范文篇2

一、概况:

(一)地理位置

位于市乡的部,市乡,公路和铁路横穿该村落。该村距乡集镇仅1公里,境内群山环抱、沟壑纵横、气候温和、雨量充沛。最高海拔950米,最低海拔750米,年均气温15℃,年降雨量1550-1750mm,无霜期275天,是典型的二高山气候。

(二)基本概况

全村现有耕地面积3265亩,其中水田1141亩,旱地2124亩,辖6个村民小组,806户2730人。

1、人员结构状况:18岁以下819人,占30%;18-50岁1228人,占45%;50岁以上683人,占25%。

2、文化素质状况:小学文化程度1229人,初中文化程度1092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273人,文盲136人。分别占总人口人的45%、40%、10%和5%。

3、住房情况:全村共有806户住房,砖混结构85户,占11%;石木结构721户,占89%,房屋修建多以院落聚集为主。

4、经济收入情况:2006年全村总收入915.81万,全村人均纯收入2200元,现金收入1465元。

(三)主要产业概况

全村以茶叶、水稻、生猪养殖为主。2006年全村新发展无性系茶叶达464亩,全村年平均养殖牲猪2300头,以小区为主体的茶叶种植及农家庭院新区已初具维形,发展态势良好。

(四)基础设施概况

近年来该村的基础设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全村电网改造全面完成,有线电视覆盖三个小区,电信和移动通信全面覆盖,通村公路全面硬化,目前全村基本实现组组通公路,交通状况良好,2007年即将全面升级。全村用电普及率100%,电话普及率85%,电视普及率75%。2006年全村累计建沼气池221口,占全村总户数的30%,完成“五改三建”100余户。

二、发展优势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发展优势

1、全村有良好的产业发展基础,环境良好,土地资源丰富。

2、村民思想比较解放,有强烈的致富建新农村的愿望和较强的大局意识,能够顺利的开展工作。

3、村支两委干部比较得力,团结协作,有领导村民致富的决心和信心。

4、村级组织健全,人员齐备,办公室及办公系统完整。

5、主导产业发展优势明显,有自发的产业结构调整趋势。

6、通村水泥路已初步完成,部分基础设施初具规模。

7、该村与集镇紧密结合在一起,可以充分整合乡镇资源,做到优势互补。

(二)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农业基本概况范文1篇3

要了解小城镇对周围农村发展的作用,了解小城镇的人口容量,就必须研究小城镇的人口问题。也只有对小城镇的人口问题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才可能对小城镇的户籍制度改革有清楚的认识。

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进程回顾

农村改革后大量的农民进城谋生。因此1984年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到县城以下的集镇入户居住,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这是对50年代以来户口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突破。自理口粮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1990年全国自理口粮人口428万人,1993年只上升到470万人[1],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是小城镇的经济缺乏活力。以1993年为例,在自理口粮就业人口中,从事工业的占26.7%、商业的占23.2%、服务业的占17.7%、建筑业的占10.7%、交通运输业的占6.1%、其他的占15.6%,从这个结构可以看出为小城镇自身经济服务的就业人口占半数以上。让农民自理口粮到城镇,而小城镇给农民的机会有限,因此吸引力也有限。

1992年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决定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范围是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对象是外商亲属、投资者、被征地的农民。在这一基础上,1992年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政策,其他大部分地方采取的是“蓝印户口”这种更加机动的户籍政策。蓝印户口是一种介于正式户口与暂住户口之间的户籍,因使用的印章为蓝色而得名。拥有蓝印户口的人基本上可以享受正式户口的利益,但是要经过若干年后才能够转变为正式户口。最早采用蓝印户口的以中小城市居多,在一些地方的小城镇也实行蓝印户口。蓝印户口的条件和价值与城镇的地位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城镇地位越高,得到蓝印户口的条件也越高。

1997年在全国近400个小城镇进行户籍改革试点。从1998年开始,各地逐步开放小城镇户籍。在这方面,中西部地区开放的步伐迈得比较大。例如1998年贵州省在10个小城镇进行试点,在贵州省公安厅的《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方案》中规定,在小城镇中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生活来源,有合法的固定居所后居住满两年,就可以办理小城镇的常住户口,并且不允许收取城镇增容费。

2000年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县级市市区及以下的城镇,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在这一政策的推动下,各地对小城镇户籍的开放速度也相应加速。2001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小城镇的户籍改革进一步放宽,至此绝大多数小城镇的户籍基本上对农民开放了。

在开放小城镇户籍这场改革中,对开放户籍促进城镇化寄予了太多的希望。其实从1997年开始小城镇的户籍试点改革到现在,小城镇对农民的吸引力并没有明显的增强,没有出现大量农民迁入小城镇的情况。例如1999年在安徽涡阳县竟然要把城镇户籍以每个600元的价格摊派出售[2]。河南省小城镇的户籍开放后,对农民的吸引力不大,在一些改革试点小城镇竟然没有一个人申报[3]。为什么小城镇的户籍改革没有引起大的反响,这从小城镇人口状况可以得到有益的启示。

二、小城镇人口状况

关于小城镇的人口统计比较混乱,不同的资料来源有出入。资料不一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统计口径问题,按照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一个镇人口的身份至少有两种类型,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在一些镇中则可能还有“自理口粮人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等。按照户口所在地又可以划分成本地人和外来人口,而外来人口中又可以划分为办理了暂住手续与没有办理的两类。按行政区划来划分镇人口,时常会产生误导。因为大多数小城镇的管辖范围都比较大,包含了大量的农村,容易夸大小城镇的人口规模。目前小城镇的范围界定也有待完善,因为在一些地方,随着小城镇的发展、城镇人口规模的扩大、农村工业的发展,镇与周边农村在地理上已经连成一片,如果用原来的行政区域来计算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则容易缩小其实际的人口数量。鉴于上述情况,在本文中对小城镇人口的描述分析存在一定的局限,只能是一种概况性的介绍。

表1与表2是来自不同资料的全国性小城镇人口资料,表1是历史性的回顾,表2是时间剖面的状况。表2的资料并不完整,缺了接近2000个镇的数据,占当年全部城镇数量的10%。如果比较两张表的数据,可以看出两者之间在平均人口规模上有比较大的差异,而在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上的差异比较小,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是统计范围的不同,前者是用镇行政区划统计,因此规模偏大,后者用建成区,因此规模偏小。由于农业人口大部分居住在镇的建成区外,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比较大。又因为非农业人口主要集中在镇的建成区内,所以用行政区与建成区不同口径统计导致的差距相对比较小。上述的两个资料都有缺陷,但是相比之下用建成区统计的资料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表1部分年份小城镇基本情况

附图

资料来源:[1]《中国统计年鉴》(相关年份),中国统计出版社.

[2]《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00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3]《中国人口年鉴》(198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

根据表2中的数据,从60年代初期开始到改革开放前的20年间,全国小城镇在数量和人口规模上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改革开放以后,小城镇的数量从1980年不足3000增长到1999年接近2万个,平均每年增长率为10.5%;人口规模从5693万增加到37637万,平均每年增长率也为10.5%。虽然近年来小城镇有较大的发展,但是分析一下却可以看出小城镇发展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是作为小城镇主体的非农业人口,从1980年到1999年的平均年增长率只有2.8%,扣除了人口的自然增长因素,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迁移增长率实际上是很低的。第二个是在1980年平均每个小城镇有1.5万的非农业人口,到1999年平均每个小城镇的非农业人口不到4000人。小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的缩小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部分人口规模大的小城镇发展为小城市,二是新增加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小,三是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大量在小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人口”没有被承认是非农业人口。

表2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人口情况人/个

地带平均人口平均非农业人口平均劳动力人数平均企业人员数

东部5842241531551516

中部511923782489857

西部331214601676505

全国5009216926121077

说明:①共17260个镇资料,根据这些镇的资料计算,下同。

②此表的人口指的是镇区的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前几年大量的县城转变为城市,导致剩下的小城镇人口规模普遍不大,全国大约70%的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不到5000人,非农业人口规模不到2000人。小城镇人口规模超过2万,或非农业人口规模超过1万的小城镇,占全部城镇的比重在3%左右。从空间的角度看,小城镇的人口规模以东部地带为最大,中部次之,西部最低。例如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人口规模比西部高76.4%,东部地带小城镇平均非农业人口规模比西部高65.4%。根据17260个镇的资料,在人口规模最小的2000个镇中,约50%在西部地区。

表3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人口规模分布%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表4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分布%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由于大部分小城镇人口规模小,只要增加几千人就可以让不少城镇人口倍增,由此带来生活环境恶化,就业机会减少等问题,因此短期内大多数小城镇人口增长的空间不大。

三、小城镇人口中实际非农业人口估算

在前面谈到小城镇发展过程中,大量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人口”得不到承认为合法的非农业身份,这部分人在目前的城镇人口中占相当大的一部分。同时在部分小城镇中存在大量的外来劳动力,在有资料的城镇中,有1226个镇的企业中的就业人数超过有当地户籍的劳动力人数,表明大量外来人口存在。这种情况以东部居多,数量最多的分别是广东、江苏和重庆。如果大量实际从事非农业工作者的身份得到确认,对城镇户籍管理有益,这些城镇将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最大受益者。

表5企业人数超过镇劳动力总数的城镇分布

地区数量(个)比重(%)

东部65053.0

其中:江苏14311.7

广东14812.1

中部27022.0

西部30625.0

其中:重庆13511.0

全国1226100.0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到底小城镇中有多少人口应该属于非农业人口,这是无法准确回答的问题,因为在小城镇中,有些家庭内部的成员可以分别从事农业与非农业工作,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同时兼职农业与非农业。不过还是可以对目前小城镇中实际非农业人口规模作一大略估计,下面是估计的公式:

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1.8×(企业人员数+劳动力人数×0.1)

这一公式的基本思路是:第一,按目前中国城镇的实际情况,每个非农业劳动力供养1.8人(包括劳动力本人在内);第二,在一个镇内部的劳动力中至少有10%的人是从事行政管理、文教卫生、商业和服务业,应该说10%这一比重可能偏低。用这一公式计算出的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本文称为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表6是根据公式计算的结果,从中可知全国小城镇中,实际属于非农业的人口要比统计数多50%左右,其中东部地区大约多70%,中西部则在30%左右。要强调的是这些期望可在小城镇增加的非农业人口中,70%以上在东部地区。

从期望可增加的小城镇非农业人口数量上看,除了局部地区之外,小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增长并非是无限的,它受到小城镇就业条件的限制。除了少数以交通、旅游、集市贸易为主要产业的小城镇之外,大部分小城镇人口增长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企业发展的制约,只要没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企业存在,让小城镇人口大发展是空中楼阁。根据表2中的数据,全国平均每个小城镇只有大约1000人的企业员工。东部地区多些,平均有1500人左右,西部平均只有500人上下。而从表7的数据中可知,全国接近40%的小城镇中,企业员工数量不足250人,在西部地区这一比重是接近60%。从企业情况看,目前大部分小城镇容纳大量人口就业的前景并不乐观。

表6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非农业人口增长潜力万人,%

地带实际非农业人口期望可增加期望可增加非

非农业人口①农业人口比重②

东部1935130967.6

中部118933428.9

西部62017728.5

全国3744182048.6

注:①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A类城镇的期望非农业人口-A类城镇的实际非农业人口

A类城镇指的是:期望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

B类城镇指的是:期望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的小城镇

②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比重=期望可增加非农业人口/实际非农业人口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表71999年各地带小城镇企业员工人数规模分布%

附图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国统计出版社,2000年。

从期望城镇非农业人口和小城镇企业规模的分析中可以得知,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可以让一些实际上已经在小城镇工作的人得到户籍,但是靠这类人口来增加小城镇人口的作法在东部地区可以比较有效,在中西部地区的效果不大

四、关于小城镇人口与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几点讨论

在对小城镇人口状况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可以从人口的角度对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作一点讨论。

首先,小城镇的人口规模普遍太小,对大多数服务行业来说,根本达不到许多服务业所能生存的“门槛人口”。在这些城镇中,要依靠企业中就业人口的大量增加,拉动服务业人口的增加才可能发展。其实从“自理口粮”人口对小城镇发展起的作用有限这一事实,也可以看到开放小城镇户籍对大部分小城镇的发展帮助有限。

其次,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口的流动主要是受到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从目前小城镇的人口状况看,大多数小城镇的劳动力市场潜力有限。大部分企业规模小,容纳劳动力的能力极有限。根据《中国农村乡镇统计概要2000》中数据计算,在小城镇中平均每个企业的规模12人,其中东部地区平均16人,中部地区平均9人,西部地区平均7人,可以说相当部分企业是处于小作坊的水平。没有就业机会,白给农民一个小城镇户籍对农民没有实质意义。

第三,目前户籍制度改革并不限于小城镇,大多数小城市的户籍已经相当开放,甚至于石家庄这样大城市的户籍也基本上开放,与小城镇相比,城市的吸引力远大得多,而且对石家庄这样的城市来说,户籍开放后也没有出现大量人口涌入的局面。因此只要小城镇的就业机会无法超过城市,那么小城镇的户籍吸引力就有限。

第四,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实质是什么,目的是什么。根据目前小城镇人口现状,小城镇户籍改革的实质是承认大批在小城镇工作、生活的人口,他们的身份已经不是农民,其目的应该是方便人口管理。如果把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定位在促进农村城镇化上,从前面的分析看,很可能要失望的。

第五,小城镇户籍改革的效果存在地区差距。在东部地区小城镇的发展水平比较高,在珠江三角洲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特大城市的郊区,户籍改革对小城镇规模的发展会有相当大的促进作用。相反在广大的中西部地区,简单通过开放小城镇户籍,甚至是开放城市户籍,对城镇化的促进作用依然有限。

收稿日期:2002-1-21;修订日期:2002-4-3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分县市人口统计资料(1990年度与1993年度).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1993.

农业基本概况范文篇4

关键词:农民、政治地位、法律地位、宪法概念、规范变迁

从法律逻辑上来看,农民的宪法地位似乎应毋庸议。一则,我国现行宪法序言和总纲关于国体、统一战线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主体的内容暗含了农民的政治地位;二则,体现农民法律地位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诸基本权利的主体是公民,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农民是人,是公民,自然是基本权利主体。两者结合,似乎农民的政治地位与法律地位具有统一性。实则不然。一方面政治与法律、规范与事实的互为纠结使问题并非如法律逻辑那样清晰、明朗,他方面比较宪法史也不乏关于一部分自然人长期没有获得完整的宪法人格,不具有公民资格,不享有平等保护的例证。因此,有必要通过对我国文本载明的宪法概念进行规范阅读,结合理论、比较法和现实,获致对农民宪法地位的整体认识。

一、双重属性与不对称

在我国,农民的宪法地位具有双重属性,且两重属性之间呈不对称状态。所谓双重属性,是指农民既具有政治地位,也具有法律地位。所谓不对称,是指农民政治地位与法律地位之间具有落差。Www.133229.cOm造成这一状况的既有规范因素,也有事实原因。规范因素是因为宪法具有双重性,即政治性和法律性,政治意义上“人民”概念和法律意义上“公民”概念并非总是重叠;事实原因是我国长期的革命史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现实需要。农民宪法地位的双重属性与落差也反映出理想与现实、政治与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紧张。

在宪法史上,并非所有社会群体的宪法地位都具有一致性。有时一部分社会群体只有政治地位而无法律地位,或者享有不完全的法律地位;有时一部分社会群体只有法律地位而无政治地位;有时一部分社会群体既无政治地位,也无法律地位。这是因为,宪法兼具政治性和法律性,政治与法律的不一致性决定了“人民”和“公民”两个宪法概念在规范内涵上的差异。当今社会,不管一国实行何种制度,宪法的政治性使各国宪法都将“主权在民”或者“权力属于人民”作为宪法原则,[①]宪法也被视为全民意志或者人民意志的产物。借助“主权在民”理念催生的现代宪法,无人敢于公然宣称将一部分社会群体排斥在人民之外,宪法须依赖“我们人民”这样堂而皇之的政治宣示奠定其合法性。但是,政治上的宣示并不等于法律上的权利,宪法上的人民并不必然就是法律上的公民。由是之故,某种意义上,一部宪法史也是逐渐缩小社会排斥范围的历史,而部分社会群体政治地位与法律地位之错落的种种形态,也构成了宪法社会排斥史的规范写照。

历史上,最为明显地只有政治地位而不具有法律地位或者不完全法律地位的社会群体是黑人和妇女。[②]其中黑人宪法地位的变迁史既对美国宪法序言所宣称的、且被美国人长久引以为傲的“wethepeople”形成巨大讽刺,也折射出宪法理论与实践的诸多问题。美国宪法通篇甚至对黑人未置一词,但宪法直接涉及奴隶制的条款有五条,间接涉及的有十多项条款,其中最重大和最直接的关于奴隶制的妥协条款有三条。这就是五分之三条款(thethree-fifthsclause)、奴隶贸易条款(theslavetradeclause)和逃奴条款(thefugitiveslaveclause)。五分之三条款出现在美国宪法第1条。该条规定国会的权力,其中第2款(3)规定:“众议院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合众国所辖各州人口之多寡,分配于各州,此项人口数目(包括所有自由人及五分之三非自由人并包括服役期内之人,但未被课税的印第安人不算。)人口统计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三年内及此后每十年,依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实行之。”其中的“五分之三非自由人”指的就是黑人。奴隶贸易条款是指美国宪法第一条第9款,该款(1)规定:“现有任何一州所认为应当准予入境之人,其迁徙或入境时,在1808年前,国会不得禁止之。但对于其入境,得课以每人不超过10元的税金。”如果仅从字面来看,这里并无任何黑人或者奴隶之字眼,不了解美国历史和美国宪法的人甚至不能从中看出这是一条关于黑奴买卖的规定。实际的情形是,该条的“准予入境之人”指的是黑人,“准予入境”是指奴隶贸易。翻译成白话,该条可表述为:现有任何一州可以自由从事奴隶贸易。在1808年之前,国会不得制止奴隶贸易。但对于奴隶贸易,每人须收取低于10元的税金。逃奴条款出现在第4条。该条是关于州与州及联邦之间关系的内容。第4条第2款(3)规定:“凡根据一州的法律应在该州服兵役或劳役者逃往他州时,不得因该州的任何法律或条例结束其该项兵役和劳役,而应因服役州的要求将其人交还。”此处也没有出现任何黑人或者奴隶制字眼,而是“服兵役”或“劳役者”,其中“劳役者”就是奴隶。用直白的语言叙述,该条的意思是这样的:一州逃往他州的奴隶,他州必须负责交还。从五分之三、奴隶贸易和逃奴条款的内容来看,制宪之时的美国黑人不具备完整法律人格,只相当于五分之三的人,他们是奴隶,也是财产。

美国宪法之所以措辞如此含蓄隐晦却又选择默许奴隶制度的存在,实乃是理想让位于现实、法律让位于政治的结果,既是出于迫不得已,也在某种程度上表现出虚伪性,还是一种妥协。一方面,蓄奴制度在当时是一种普遍存在。1789年制宪之时,13州中有7个州是蓄奴州;[③]出席制宪会议的55位代表中,有9人是种植园主,有15人是奴隶主;[④]作为制宪者之一、被誉为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就是蓄奴者;另一个虽然没有出席制宪会议,但却是《独立宣言》的起草者,也是美国开国之父的杰弗逊也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蓄奴者。另一方面,制宪者熟悉自然权利理论,深知人人生而自由平等意味着什么,让《独立宣言》中“我们认为下列真理是不证自明的,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的庄严文字依然激荡于胸的他们在宪法中公然写出“奴隶”或者“奴隶制”是不可能的。制宪者无力改变现实,只能对现实予以默认,但又心存不甘。他们既要默认这一与自己理想相悖的制度,又不愿直陈其事,只能选择这样一种春秋笔法。制宪者面对现实的无力、尴尬乃至虚伪还充分表现在对宪法原文是否应包含《权利法案》,以及对1787年宪法原文的批准上。作为制宪会议代表之一的平克尼将军就曾道出了其中的隐衷。他在1787说服南卡罗来纳州宪法批准会议上的辩论道:“对于本州的成员而言,另外一个反对插入权利法案的理由极为重要。这样的权利法案通常以宣称人人生而自由为开始。现在,我们(固然)应以极糟糕的恩惠宣称这一点,(但)当我们财产的大部分是由人组成的时候,谁实际上生而为奴呢?”[⑤]这里既表现出规范与事实之间的永恒紧张,也显示出宪法的政治性和受历史条件决定的特点,即宪法本身并不能抵御那些明显具有违宪内容的条款,作为政治决断,宪法内容受制于事实,是当时社会各种政治力量对比的产物,也是妥协的结果。

更有甚者,如果按照美国最高法院的解释,美国黑人既无政治地位,也无法律地位。在1857年的德雷特·斯格特诉桑弗特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否认美国宪法中“人民”与“公民”的区别,来拒绝给予斯格特以自由人和美国公民的身份。首席法官塔尼在阐释裁决理由时指出了“公民”与“人民”之间的关系。他说,美国人民和美国公民两者是同义词,两者皆指“在我们的共和政体中……有权通过代议的方式参与政府的‘主权人民’”。宪法制定时,联邦没有公民,宪法批准后,联邦内各州的公民在宪法生效时转化为联邦公民,但在宪法批准时黑人不是各州的公民,因而他们也没有能够转化为联邦公民。州可以在联邦成立后,将本州的黑人变成本州的公民,但不能将黑人变成联邦公民。所以,黑人不是美国联邦公民,不能享有美国公民的一切受宪法保护的公民权利,也无权到联邦法院告状。塔尼还特别认为,殖民地的领袖在起草《独立宣言》时,并没有将作为财产的黑人包括在他们所指的“所有人”的概念中,黑人的公民地位和权利问题,“根本就没有被制宪者们放在心上”[⑥]。他认为,制宪者“非常清楚地知道他们使用的语言的意义,也清楚其他人会怎样理解他们使用的语言的涵义;他们知道任何文明社会都不会将黑人种族包括在内,也知道黑人种族将根据公意总是被排除在文明政府和文明国家之外而注定要成为奴隶的”[⑦]既然黑人既不是人,也不是公民,那么黑人的宪法地位是什么呢?塔尼认为黑人应定为介于外国人和公民的地位。所谓公民,他们必须效忠美国;所谓外国人,他们不能享有美国公民的权利。这就是说,美国黑人既不属于人民的范围,也不是美国公民;他们既没有政治地位,也没有法律地位。

另外一个政治地位与法律地位不完全对称的例子是美国妇女。妇女在美国属于自然人,理论上属于人民,具有公民资格;从美国1787年宪法的条文和字面含义上,也看不出有关美国妇女政治身份和法律身份差异的内容。但在实际上生活中,美国妇女长期只享有宪法规定的私人权利,不享有政治权利。所谓私人权利,是指妇女可以与成年自由人一样签署契约、买卖房屋等;她们也有人身安全权、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享有宪法规定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但是,妇女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享有政治权,即没有投票权,不得参加陪审团,不得担任公职,不得服兵役。需要指出的是,在美国,参加陪审团和服兵役不仅仅是公民义务,而是公民权利,即具备公民身份资格的一种权利。这是一种只享有完全公民资格的人才享有的权利,而非仅仅是自然人的权利。妇女是自然人,但她们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公民,陪审团和服兵役是公民权利,也是政治权利,妇女自然不享有这些只有公民才享有的权利。这一状况直到1920年美国宪法通过第19条修正案之后才予以改善。[⑧]这里应引起注意的是,自然人在政治社会里具有双重身份,私身份和公身份。私身份有权从事私人行为免于国家干预,公身份则以公民资格参与公共生活。只有具有完整的公民资格的人才同时具有两种权利。正因为此,美国政治学家阿克曼提出了“私人公民”这一概念,[⑨]其意在于把自然人的“私”的一面与“公”的一面统合起来。严格而言,这一概念只存在于一个实质上教育和财富基本同质,形式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社会里。在这样的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男人与妇女之间在实质和形式上不存在任何差别,或者差别不大,个人既享有私人意义上的宪法基本权,也参与公共生活。如此,“私人公民”的概念才能成立,个人的政治地位与法律地位才能实现完全统一。

只有法律地位而无政治地位的典型例证是外国人。宪法在宣称人民是国家主人,宪法是人民意志之时,并没有将外国人包括在内。这是因为,国家概念所包含的主权、领土(疆域)和人民中的“人民”是指主权国家疆域之内的人民,主权国家概念将外国人排斥在人民范围之外,宪法宣示的人民不包括外国人。因而,不管是在一国旅游、短期居留还是长期居住的外国人,只要不具有住在国的国籍,就不是本国人,不是公民。除此之外,外国人不具有政治地位还表现在他们不享有选举权、没有资格担任公职等问题上。虽然外国人在居住国没有政治地位,但他们拥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享有某些基本权利而不是全部,如人身自由、财产保护等,因为外国人是自然人,很多国家宪法基本权利的主体是“人”,“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目前,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外国人在居住国享有的权利范围呈逐渐扩大之势,可以享有某些政治权利,如选举权和担任公职等。但是,总体上,外国人不享有政治地位,只享有法律地位。

我国文革时期的宪法现实提供了一部分人不具有政治地位但却享有不完全法律地位的例证。那时,所有的地、富、反、坏、右在政治上被称为“反动派”或“反动分子”,被排斥在人民的范围之外。他们是公民,但被剥夺政治权利,不享有宪法基本权。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在相当长的时期里,主导我国政治现实的是毛泽东的敌友区分理论。在此概念之下,人民和公民的概念不一,范围不同。早在1925年,毛泽东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一文中开篇指出:“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⑩]所谓朋友,在国内指的是人民;所谓敌人,指包括国内外的“反动派”和“坏分子”。属于朋友范围内的,是人民,也是公民;国内的“反动派”和“坏分子”的,不属于人民的范围,虽然他们是公民。敌友区分处于宪法理论中政治决断论的核心。政治斗争中区分敌友并非毛泽东独此一家,德国宪法学家施密特的政治决断论中就包含了政治行为和动机中敌友的基本划分。因极端依赖事实,决断理论被批评为是不受自身之外任何事情束缚的结果,也是政治观念中的虚无主义。[11]但是,与任何宪法理论家相比,施密特都显示出他对权力真实运行状态的非凡洞察力,因而政治决断理论恰恰是建立在对政治事实的清晰认知之上。虽然这种宪法理论因极端依赖事实而缺少一种评价和规范的尺度,决断论被批评者认为缺乏关于决断的形而上学,即关于决断的正当性基础,然而很多情况下,政治的强权事实状态使规范显得卑微,评价因此变得无力。毛泽东政治上的敌友区分论与其宪法观显示出内在一致性,即强调宪法对事实的承认。他在1940年2月20日发表的《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公民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12]可见,毛泽东的宪法理论更多属于实质主义宪法观,与政治决断论有某种契合。

针对新民主主义时期革命的形势和任务,毛泽东在1949年6月20日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指出:“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些阶级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团结起来,组成自己的国家,选举自己的政府,向着帝国主义的走狗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们实行专政,实行独裁,压迫这些人,只许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如要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对于人民内部,则实行民主制度,人民有言论集会结社等项的自由权。选举权,只给人民,不给反动派。这两方面,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对于反动阶级和反动派的人们,在他们的政权被推翻以后,只要他们不造反,不破坏,不捣乱,也给土地,给工作,让他们活下去,让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他们如果不愿意劳动,人民的国家就要强迫他们劳动”。因而,在新民主主义阶段,农民阶级作为人民而存在。这是由农民阶级在建国前的革命史中所处的地位而决定的。

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农民作为一个阶级不仅是政权的基础,还是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主体。这是因为,中国革命不仅在夺取政权阶段需要农民参与,社会主义建设同样离不开农民阶级。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工业化发展落后且遭到战争的严重破坏,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尤其需要农业和农民阶级的支持。因而,在建国后的不同时期,农民作为一个阶级一直属于人民的范围,在政治上享有很高的地位。但是,农民的法律地位却不似其政治地位那样清晰、明朗。虽然农民是公民,也不像“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那样不享有政治权利,但个体和法律意义上的农民并不享有作为公民的全部基本权。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我国社会现实所决定的,建国后我国所处的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给予城乡分治二元体制以历史正当性。欲在我国这样一个经济发展落后的国家里实现工业化,就必须对外突破封锁,实现经济上的自给自足,对内实行自我剥夺的高积累经济发展模式,即工业剥夺农业,城市剥夺农村,以农业生产积累工业发展所需要的原始资本。在此情形下,伴随户籍管理制度,国家对城市和农村实行不同的政策。前者,户籍制度意在限制农民的自由流动,将农民固定在土地上,以保证工业所需要的农业产生;后者,国家对城镇居民实行劳动和生活保障制度,农民的生活不在国家保障之列,目的是减少支出,保障积累。两者结合,既使农民的迁徙自由、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受到了很大限制,农民只能从事与土地有关的农业产生,也限制了农民享有附加在城镇居民户籍和工人身份上的住房、就业、退休、劳保、医疗、教育等社会福利权利。这是造成我国宪法上农民政治地位与法律地位落差的历史和事实原因。

二、规范表现

享有政治地位的农民作为阶级而存在,享有法律地位的农民作为个体而存在,结合宪法典不同结构的法律地位和规范属性,农民的政治地位须依赖对序言和总纲的识别,农民的法律地位依赖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诸条款的解释。其中以下几个宪法概念构成理解农民宪法地位的关键,即人民、农民和劳动者。

(一)农民的政治地位

农民的政治地位首先体现为宪法序言和总纲中“人民”这一宪法概念的规范内涵。因为,从宪法规范地位和效力来看,序言和总纲既具有宣示性质,也属于政策指导和原则,带有政治性。从宪法理论上讲,政治行为中的“敌友”具有随机性,不断变化,取决于行动和革命的要求,作为“朋友”的“人民”也因其政治性而不确定,随革命性质和阶段任务的变化而变化。我国革命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由于各个阶段的任务并不相同,“朋友”的范围处于变化中,宪法中“人民”的概念也不断发展。

“人民”这一宪法概念表述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统一战线和政权性质的内容中。建国后,虽然“人民”概念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但每一阶段的“人民”都将农民阶级包括在内。这四个阶段分别是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2004年宪法修正案。1975年是一个以阶级斗争为纲和坚持无产阶级专政的日子,这部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以工农兵代表为主体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此时人民的范围是工农兵。总纲第14条规定:“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内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变成为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公民。”“阶级斗争”是指具有政治地位的一部分人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解放军,对另一部分人即地、富、反、坏、右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压制、排斥和打击。虽然“反革命分子”和“反革命活动”是政治称谓而非法律语言,但它们也有其独特的规范内涵,指一部分政治上的异己,即从事反对正统政治行为的那些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中的前三种人有特指。“坏分子”虽然非严格的法律语言,但此处的“坏”也有特指。何谓“坏”?“坏”既有政治含义,也有道德含义,还有法律含义。政治含义上的“坏”是指反对现行制度或者反政府,俗称之“反党反社会主义”是也;道德意义上的“坏”是指品行恶劣;法律逻辑上的“坏”则是指违反法律。现实生活中,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他们没有政治地位,但有一定的法律地位,所谓“生活出路”即为享有一定的法律权利。“其他坏分子”即俗指的坏蛋、右派等。至于“坏蛋”在法律上是指哪些人,则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通常是指那些思想反动有具体破坏行动的人。“右派”是指那些思想右倾的人。“思想反动”是指反党、反社会主义;有具体破坏行动是指哪些在破坏工农业生产、破坏社会秩序的人。这些人不享有政治权利,但有一部分法律权利,可以参加劳动,获取报酬,即有“生活出路”。严格而言,法律只惩罚行动,不惩罚思想,现代法治理论和实践均不承认“思想犯”或者“腹诽罪”,但文革时期那些“思想反动”或者有“反动思想”的人是逃不掉的。1978年宪法扩大了人民的范围,但措辞较为含糊暧昧,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是人民的主体,其他阶级则是“团结”的对象。这部宪法在序言中规定:“我们要巩固和发展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广大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团结爱国民主党派、爱国人士、台湾同胞和国外侨胞的革命统一战线。”1982年宪法扩大了人民的范围,宪法在序言中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2004年第19条修正案规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2004年宪法修正案使我国“人民”这一宪法概念的规范内涵再次发生变迁,人民的范围空前扩大,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属于人民的范围。

除了“人民”可以体现农民的政治地位之外,宪法序言和总纲使用的“农民”和“劳动者”也可以标示出农民的政治地位,这两个宪法概念的规范内涵也是指作为阶级而非个体的农民。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规定:“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其中的“农民”是将农民作为阶级对待的,这一意义上的农民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主体。前述第19条修正案阐述的是统一战线,也是政权基础,此处的“劳动者”包括农民阶级。总纲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因该条规定的是我国的国体,“工农联盟”中“农”非个体意义上的农民,而是指作为阶级的农民,以表明农民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组成成分。第2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该条确立了“主权在民”这一宪法原则,以及人民作为国家主人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不管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上,表明农民阶级都是“人民”的一员。此外,宪法序言大量和多处使用了“人民”一词。考察上下文,这些地方的“人民”一词也将农民作为阶级包括在内。

总纲有5处使用了“劳动者”,一处使用了“农民”一词。总纲第8条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后该条经过多次修正)。第14条规定:“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第17条第2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第19条第3款规定:“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义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材。”从各条款“劳动者”所处的上下文可以看出,“劳动者”既与一般意义上指称的含义有重叠之处,也有其独特的规范内涵。按照一般的定义,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能力、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并取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公民。[13]如果按照这一定义,农民应在劳动者的范围之内。但是,总纲的“劳动者”未必具备普遍意义上的劳动者内涵,农民不一定被包括在其中。依据条文的上下文,各条款的“劳动者”含义各不相同。其中第8条、第11条中的“劳动者”包含农民;第14条、第17条和第19条则不包含农民。由于“总纲”的规范属性不同于宪法正文,它更多地属于政策条款,其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须等待法律明确,因而第8条和第11条“劳动者”的规范含义虽然包括农民,但其独特的规范属性又使包含农民在内的“劳动者”处于不确定状态。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民”、“人民”和“劳动者”的规范内涵所包括的农民是作为阶级的存在。无论从形式上序言和总纲的法律地位和规范效力方面,还是从实质上各条款的内容来看,这几个宪法概念所标示的都是作为阶级的农民的政治地位。

(二)农民的法律地位

作为阶级的存在不等同于作为个体的价值,政治地位也不必然等同于法律地位。农民的法律地位依赖于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的阅读。所谓法律地位,指农民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具体法律关系是指宪法关系,农民在宪法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其法律地位的表现。宪法关系中的农民不再作为阶级而存在,而是一个个体,即公民。理论和法律上,只有当一个人被视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时,才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如果只是作为某一群体的组成成分,则属于被社会排斥的对象,意味着他们远非是一个受到尊敬的个体。这就需要考察农民在我国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具体包括基本权主体和基本权内容。

在探讨农民是否作为基本权利主体时,首要的问题是定义农民的概念。谁是农民?农民的标准如何界定?是按户籍?还是按其所从事的职业?如果按户籍,则一部分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公民可算作是农民;如果按职业,则既有一部分已经从事非农业生产的具有农业户口的公民不能算做农民,也有一些从事农业生产的具有非农业户口的公民可算做农民。一方面,我们国家对农民的统计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根据户籍制度,我国现有农民约九亿人。这九亿人中有一部分已经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劳动,有的成为进城打工的农民工,[14]有的从事个体经营,有的成为私营企业主,有的是村镇的管理者,有的是村镇的教育工作者等等。另一方面,一些国有农场直接从事与土地有关的农业劳动的公民,他们是工人而非户籍意义上的农民;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一部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下岗工人转而去农村或者农场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这两部分人都不是户籍意义上的农民。在此,本文将前述两种标准结合起来定义农民,农民是指那些拥有农村户口并直接从事与土地有关的农业生产劳动以及以农业生产劳动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此外,农民还包括从事非农业生产但属于农业户口的牧民、渔民等。

从基本权利的主体来看,按照标题,我国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所标明的基本权利主体是公民,但各条款的主体不尽相同,除“公民”外,还有人、劳动者,以及妇女、儿童、母亲、华侨等。这里忽略后几种不计,主要分析前三种宪法概念的规范内涵,看农民是否包括在基本权利主体范围内。就第一种情况而言,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制“人”的权利,农民是人,属于基本权利主体。就第二种情况而言,除少数几个条款外,大部分主语是“公民”,农民是公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属于基本权利主体。就第三种情况而言,宪法第43条休息权的主体是劳动者,但此处的“劳动者”是否包括农民并不确定。如果按照文意即字面解释方法,“劳动者”包含农民;如果按照目的论即制宪者的立法目的解释,结合城乡分立及“劳动”和“休息”的规范含义,“劳动”不是指一般意义上参加体力或者脑力劳动,而是获得有报酬的工作,“休息”也非一般意义上的闲暇,而是享受国家法定假日、最低工时和带薪假期,则此处的“劳动者”就不包括农民。

从基本权利的内容来看,农民并非不享有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全部,而只是部分,其中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权得到了较为普遍的保护,出现较大缺失的是社会权。包括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监督权,科研和文学艺术创作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在一般意义上并不排斥农民。将农民排斥在外的主要是一些社会权条款,包括第42条的劳动权,第43条的休息权,第44条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第45条的物质帮助权。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无论此处基本权利的主体是“公民”还是“劳动者”,从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的权利内容来看,农民不享有这些基本权。

劳动权是指有权利取得有保障的工作以及按其劳动数量质量发给之报酬,具体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结社权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该条的主体虽然是“公民”,但根据劳动权的规范内容,农民显然不享有劳动权。休息权指享有最低工时、给薪休假和带薪公共假日。[15]该条规定的主体是“劳动者”,农民虽然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但并不包含在宪法规范含义上的劳动者之列,因而并不享有我国宪法规定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社会保障权的主体是“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农民既不属于这一范围,自然不享有其权利内容。物质帮助权指公民在失去工作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社会扶养和救济的权利、在失业之时享受生活保障的权利,具体包括住房权、食物权、衣着权、健康和医疗权、受教育权。该条的主体虽然也是“公民”,但根据物质帮助权的规范内容,农民显然也不享有这一意义上的物质帮助权。

农民虽然享有普遍意义上的自由权,但由于诸基本权利之间的竞合,对农民一项基本权的贬损也会影响另一基本权的享有。例如,自由权中的平等作为一项原则须在社会政治生活的一切领域予以贯彻,由于城乡差别待遇,平等原则并未及于一切领域,农民在前述社会权方面的缺失即为不平等原则没有完全落实所致,因而农民并不享有普遍和完全意义上的平等权。又如,政治权利既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也包括担任公职,农民报考公务员受到限制,也是政治权利和平等权位完全落实的表现。结社自由也如此,结社不仅包括政治性结社,还包括经济性结社,农民无法为争取自己的经济利益进行联合,也意味着不享有结社自由和平等权。人格尊严权体现在许多领域,农民在就业、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市居民的差别待遇,既违反宪法平等原则,也侵犯农民的人格尊严权。受教育权的实现经常与生活状况有关,由于贫困和缺乏基本生活保障,部分农民家庭子女的受教育权难以实现。此外,农民的一些基本权往往因公共利益,诸如社会稳定、城市化、工业化等受到侵犯和限制。例如,监督权中的提出意见权即信访因社会稳定而受到限制,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经常以公共利益之名被征收或者征用,不给予公平补偿或者延迟补偿。环境权虽然没有写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不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而是规定在总纲第26条,[16]作为国家的政策指导原则,但环境关涉个体的生命安全、健康、居住和生存条件、农业生产利益等,现实生活中因片面追求工业化损害环境的例子比比皆是,农村和农民是环境遭到破坏的主要受害者。这些都在实际上侵害了农民基本权。

我国不同时期宪法概念的规范内涵表明,农民的宪法地位具有双重性,且双重属性之间呈不对称状态:作为阶级的农民的政治地位高,作为个体和公民的农民的法律地位低。宪法的这一规范事实揭示出三方面问题:一是暴露出政治与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紧张,说明政治不等于法律,规范不等于实存;二是提供了宪法依赖于客观事实的例证,证明宪法的政治性不容忽视,诚如毛泽东所言,宪法只是对事实的承认和肯定,而非创制规范;三是与世界上其他宪法一样,我国宪法同样具有社会排斥性的一面。

三、变迁规范缓合紧张

政治与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紧张并非完全不可以缓和,宪法的社会排斥性也不必然具有规范正当性,因而有必要在法规范层面,通过解释赋予相关宪法概念以新的规范内涵,并完善农民基本权保障,提升农民的法律地位,一定程度上缩小双重属性之间的距离。

赋予相关宪法概念以新的规范内涵是由两方面因素决定的。一方面,我国社会现实变化为规范变迁提供了客观条件。随着社会发展,取消城乡二元体制、与该体制相适应的户籍制度,以及附加在户籍之上的各种权利和利益,包括医疗、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差别待遇势在必行。目前,我国已经有部分省市取消城乡分立的户籍制度。从长远来看,随着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提高,农业生产方式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取代目前一家一户的自然经济或小农经济,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体也将改变为农业工人。在此情形下,那种将“劳动者”区分为从事产业化劳动的工人和从事家庭农业生产的农民失去其必要。另一方面,具有历史正当性的宪法内容并不必然具有规范正当性,一如不能从“是”中推出“应当”。美国宪法关于黑人法律地位的修正案条款也证明了这一点。南北战争之后,美国国会和各州于1865年和1868年分别通过和批准了第13条和14条修正案。第13条修正案规定取消奴隶制和强制劳役,第14条修正案确立了黑人的联邦公民和州公民的身份资格,以及平等保护原则。饶有趣味的是,在取消奴隶制和劳役的第13条修正案中,修宪者不再效仿制宪者顾左右而言他,而是直接使用了“奴隶制”(slavery)一词,这与制宪之时措辞的含蓄隐晦形成了鲜明对比。这既从侧面说明宪法原文保留奴隶制是制宪者对事实的默认,也说明历史合理性不能成为规范合理性的借口和理由,当历史和事实发生变化之时,需要通过一定方式进行规范变迁。一定方式既可以是修宪,也可以是宪法解释。美国选择修改宪法赋予黑人新的宪法地位,包括获得完整的宪法人格、取得公民权、不得作为奴隶、享有选举权、获得平等保护等。根据我国的情况,因宪法中“人”、“公民”和“劳动者”含义较为明确,可以通过宪法解释赋予这些宪法概念以新的内涵,完成规范变迁。

首要的问题是确立宪法中“劳动者”以新的规范内涵,应抛弃那种不将农民纳入“劳动者”范围的目的论解释方法,而选择体系解释方法和文意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蕴涵着统一农民政治地位与法律地位的契机。既然序言和总纲中的“人民”、“人民民主专政”、“统一战线”、”“劳动者”都包含农民阶级,“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的“人”和“公民”也包含了农民,因而将三部分内容联系起来解释,可以赋予“劳动者”以新的规范内涵,将农民纳入“劳动者”的范围,使享有基本权利的农民个体的法律地位与序言和总纲叙明的农民阶级的政治地位一致起来。文意解释更为便捷。按照文意解释方法,我国现行宪法中“人”、“公民”和“劳动者”等宪法概念的内涵无不包括农民。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其中人权中的“人”是指一切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农民是中国公民,在“人”的概念之内。其他基本权利条款的主体是“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农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也是中国公民,应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第43条“劳动者”的字面含义包括一切从事体力和脑力劳动并获得报酬的中国公民,农民从事体力劳动,属于“劳动者”。此外,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农民是中国公民,应受平等法律保护,在一切领域享受与城镇居民相同待遇或者有合理根据的差别待遇。国际人权文件也提供了将农民纳入“劳动者”之列的规范依据。《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分别用“everyonewhoworks”和“workers”来表示“劳动者”,“workers”的文意同时包含着“工作着的人”和“工人”两层意思,包括从事制造业生产的产业工人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工人。虽然《世界人权宣言》不是国际条约,但是,作为普遍人权宣言,其条款具有宣示意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是国际条约,我国已批准了该条约,其条款和内容对我国具有国际法上的拘束力。尽管由于各国农业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方式不相同,各国户籍制度也不一致,该词的规范内涵与我国宪法“劳动者”有一定的差异,但在文意义上,此处的“劳动者”无法将从事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农民排除在外。

在将农民纳入“劳动者”规范内涵的过程中,还须明确“劳动者”中“劳动”一词的“工作”含义,从而确立农民是劳动者一部分,享有劳动者享有的一切基本权的法律观点。这是因为,宪法和法律的所有语言有特指,“劳动者”中的“劳动”也有特定的规范含义。英文的劳动一词是work,劳动者一词为worker,work和worker即为工作和工人,说明劳动者就是工作着的人。所谓工作,并非仅仅指在工人在企业从事的劳动,农业生产劳动和城镇职工所从事的劳动一样属于“工作”。与“工作”相关的还有报酬,即工资。“工资”并非劳动报酬的唯一形式,农民的劳动报酬主要依靠农业生产所得进入市场交换而获得。我国农业生产方式落后,除一些国有大型农场之外,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基本上保持着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大部分农业生产还没有实现产业化,劳动报酬也非以工资方式支付,目前部分农村地区的产业化经营占总体比例并不高,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使农民的收入直接与其劳动情况挂钩,收入形式并非像城镇职工那样以“工资”形式获得。“工资”是直接对应“工作”而言的,农民收入和所得不以工资报酬形式出现,并不能说明农民所从事的农业生产劳动不是工作;相反,农业生产劳动是全社会所有工种中的一种,农民收入不以“工资”形式出现不能作为否认农民生产劳动工作性质的理由。

这样,除序言和总纲中“劳动者”的含义不予改变之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劳动者”这一宪法概念应将农民包括在内。因为序言因带有政治性,其宣示品格涉及国家性质和政权基础,“劳动者”一词的规范内涵既不应予改变,也无改变的必要。总纲属于政策条款,“劳动者”的含义在上下文中较为明确,其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待立法明确,亦无改变之必要。这就是说,农民是人,是公民,是劳动者,属于基本权利主体,享有宪法规定的所有基本权。

除了明确“劳动者”这一宪法概念的规范内涵之外,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还须完善基本权保障体系,使农民真正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由于农民基本权保护的缺失主要体现在社会基本权方面,社会权属于立法裁量,其规范内容需立法进一步明确,以为实践中的权利实施提供具体标准,因而既需要修改旧法,也需要制定新法。目前,一方面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一系列劳动法规旨在保护城镇职工劳动者的劳动权[17],农民作为劳动者并未包括在其中,另一方面,国家也无专门针对保护农民劳动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劳动法》第3条在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的权利的同时,第2条规定适用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这一限定将本文所指的作为公民和劳动者的农民排除在该法适用范围之外,不符合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针对这一问题,或者制定关于农民劳动权保护的专门法律,或者扩充现有劳动法律体系的适用范围。前一种立法例可选择在我国目前正在起草的《农民权益保护法》中纳入相关内容,后一种立法例可选择修改《劳动法》,将农民列入保护范围。虽然在表面上农民劳动没有与任何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但是农民和国家之间属于劳动关系。“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余全是自己的”是农民与国家之间劳动关系的真实反映,“剩余全是自己的”是作为劳动报酬给予农民的。所以,国家可以被理解为广义上的“用人单位”,农民是与国家这个“用人单位”形成一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该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保护。

从这些权利的规范内涵来看,由于我国农业生产方式还没有完全产业化,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物质保障权相比,农民社会权保障有其特殊性,因而解决这些问题并非全部属于立法问题,行政机关亦须制定相关的农业政策,以为农民基本权实现确立具体的实施标准。就劳动权而言,农民取得报酬的权利与粮食价格有关,国家根据情况采取价格补贴的方式提高粮食价格可保证农民收入;[18]国家也可以采取降低农药、化肥、农业机械等农用产品价格来保证农民收入。这就需要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民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和有效措施予以保证。依据我国现阶段农业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方式,农民劳动权应重点保障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和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从长远来看,变自给自足的小农生产为产业化经营管理,是谋取农民获致普遍意义上的劳动权的长久之计。这是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需要国家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以及农业科技化与工业化等的支持。收入主要依靠农业生产为农民生活带来了更高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农业生产对气候和自然环境有着较高的依赖性,自然灾害和气候对农业生产的影响远高于工业企业,因而对比城市居民,农民的物质帮助权尤其重要。鉴于我国目前农民工作的特点,农民休息权虽然与一般意义上的休息权有区别,但国家也应完善各种休息设施,帮助农民实现休息权。就农民的社会保障权而言,农民虽然不属于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也应享受基本的生活保障,因而立法应该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增加农民应对疾病、伤残、生育、年老、死亡、失业、灾害和其它风险的能力。社会保障权事关农民生存,是农民的基本权利,只有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开展农民最低生活保障计划、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计划,才能真正改善农民的生存状况,实现宪法中人、公民与劳动者三个宪法概念之间的统一。

此外,立法应力争在一切领域贯彻平等原则,实现平等保护。农民报考公务员应根据情况逐渐放宽乃至取消限制,开通信访管道方便农民提出建议和意见,实现农民作为公民担任公职的政治权利,以及对国家事务的监督和参与。为保证农民通过合法渠道表达意志,争取利益,应增强农民的自组织能力,创造条件促成农民结社权的实现。[19]实践中土地征收、征用应充分考虑农民利益和生活,在公共利益和个人自由之间保持平衡。国家也应加强环境保护以利于农业生产,提升而非破坏农村生态和农民的生活环境,保障农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事关人格尊严、国民素质与民族未来,实现义务教育免费也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结语

理想与现实、法律与政治、规范与事实之间有一种永恒的紧张。但是,这种紧张不能作为让理想永远臣服于现实、法律永远依附于政治、规范永远让位于事实的借口。理想固然与现实有距离,但可以努力使现实接近理想;法律固然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政治,但政治可以形成法律;规范固然有其滞后性,但可以通过一定方式贴近事实。在此,惟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敲响农民身份与命运的希望之钟,也祈祷宪法不仅是理想,也是现实;不仅是政治宣示,也是法律文件;不仅是规范,也能成为事实,以赋予农民完整的宪法人格,落实平等保护,缩小社会排斥,实现农民宪法地位政治性和法律性之统一。

--------------------------------------------------------------------------------

[①]“人民主权”或者“主权在民”是一个重要的宪法原则,构成深刻理解宪法理论、宪法实施和司法裁判的基础。该原则既奠定了政权的合法性,也为各种权力设立了界限,以防止权力滥用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人权宣言》承认这一原则,在第3条规定:“全部主权的源泉根本上存在于国民之中:任何团体或者个人都不得行使不是明确地来自国民的权力。”美国宪法在序言中以“我们美国人民”这一宣称提供制宪的正当性基础。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主权作为宪法原则还是司法裁判的法理和宪法依据,美国法官在多个判例中阐述人民主权这一原理,并将之作为裁决的根据。实际上,我国宪法理论对“人民主权”这一宪法原则及其价值挖掘得不是太深,而是太不够了。只是宪法学者在阐述该原则时,应注意与政治学原理作出区别,着重其在构成国家政权基础即国家权力的来源与归属、权力界限、人民参与公共事务等方面的价值,并且尤其需要注意司法裁决过程中法官对这一原则的司法阐释。作者注。

[②]1787年美国宪法以“我们人民”开头,宣告美利坚共和国的诞生。只是,这些神圣的字眼很难与具体的现实划上严格的等号。1787年宪法中宣告的“我们人民”能够代表美国南方种植园奴隶主皮鞭下的黑人奴隶吗?它能够代表那些“活该被消灭的”印第安人吗?它能够代表作为美国人口另一半的女性吗?汪庆华:《宪法与人民:布鲁斯·阿克曼的二元主义宪政理论》,中国宪政网,2006年9月16日。

[③]这七个州是:宾夕法尼亚、新泽西、康涅狄格、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纽约和罗得岛。这些州已经宣布废除或即将宣布废除本州的奴隶制。另外六个州则拒绝取消奴隶制。这六个州是特拉华、佐治亚、马里兰、南卡罗来纳、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参见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12页。

[④]参见任东来等著:《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88页。

[⑤]anotherreasonweightedparticularly,withthemembersfromthisstate,againsttheinsertionofabillofrights。suchbillsgenerallybeginwithdeclarationthatallmenarebynaturebornfree。now,weshouldmakethatdeclarationwithaverybadgrace,whenalargepartofourpropertyconsistsinmenwhoareactuallybornslaves?seethebillofrights,p294.

[⑥]参见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36页。

[⑦]参见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35页。

[⑧]美国宪法第19条修正案规定:“合众国或各州不得因性别关系取消或剥夺合众国公民的投票权。”其实,新泽西州早在1776年宣告美国从英王统治下独立出的前两天就通过了一部授予所有合格居民,包括男人、女人和自由黑人的选举权,并规定了一个适度的财产资格要求。妇女在1776年至1797年间偶尔有权投票,直到1807年之前,她们都有相当多的投票次数。此后,一些妇女选民被指控在选举中就一个法院的任职问题弄虚作假,导致1807年两院立法机构又通过了一个法令,取消了妇女和黑人的投票权,只允许“自由白种男性公民”投票。参见[美]j·艾捷尔编:《美国赖以立国的文本》,海南出版社2000年,第133页。

[⑨]参见汪庆华:《宪法与人民:布鲁斯·阿克曼的二元主义宪政理论》,中国宪政网,2006年9月16日。作者认为,阿克曼提出这一概念的目的是区分于自由主义所主张的彻底个人主义的公民和古典共和主义眼中的完全献身于政治的公民。

[⑩]毛泽东此文是为反对当时党内存在着的两种倾向而写的。第一种倾向以陈独秀为代表,只注意同国民党合作,忘记了农民,这是右倾机会主义。第二种倾向以张国焘为代表只注意工人运动,同样忘记了农民,这是“左”倾机会主义。这两种机会主义都感觉自己力量不足,而不知道到何处去寻找力量,到何处去取得广大的同盟军。毛泽东指出中国无产阶级的最广大和最忠实的同盟军是农民,这样就解决了中国革命中的最主要的同盟军问题。毛泽东并且预见到当时的民族资产阶级是一个动摇的阶级,他们在革命高涨时将要分化,其右翼将要跑到帝国主义方面去。一九二七年所发生的事变,证明了这一点。

[11]参见洛维特:《施米特的政治决断论》,载刘小枫选编:《施密特与政治法学》,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第34、42页。

[12]《毛泽东选集》一卷本,第693页。

[13]劳动者的条件是:①在劳动年龄范围(中国劳动年龄男子一般为16—60周岁,女子为16—55周岁,女工人为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的工人,最高年龄男子为55周岁,女子为45周岁)之内,具有一定体力和智力的人。②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③具有劳动权的公民。④有相应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在我国的实际工作中,未达劳动年龄已经参加社会劳动的人,已经超过劳动年龄仍然参加社会劳动的人,均被统计为劳动者。参见贾湛:《中国劳动人事百科全书》,兵器工业出版社1990,第529页。

[14]中共中央2004年1号文件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创造了财富、提供了税收。”目前,官方统计的农民工有1亿,占全国工人总数3.5亿不到三分之一。民间统计的农民工为2.5亿。参见何海宁:《2.5亿农民工养老保险应立法》,载《南方周末》2005年2月24日第22版。

[15]苏联1936年宪法规定的休息权的保证是:“工人及职员工作时间规定为八小时,从事劳动条件困难之职业者工作时间缩减为七小时至六小时,劳动条件特别困难车间中工作时间缩减为四小时;规定工人及职员每年保留原薪之休假;广泛设立疗养所,休养所及俱乐部提供劳动者享用”。波兰1952宪法给予休息权的保证是第59条(二):“对于工人、职员休息权的保证是:根据法律以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方法缩短工作时间;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大量缩短工作时间,以法律规定休假日;一年一度地保留原薪的休假。”第59条(三)规定休息的组织、旅行、疗养所、体育设备、文化宫、俱乐部、阅览室、公园及其他供休息处所的发展,造成城乡日益广大的劳动人民健康和文化娱乐的可能条件。

[16]我国宪法总纲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17]这些法规包括:《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等。

农业基本概况范文1篇5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保证项目资金安全,提高建设质量和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项目检查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对农业部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检查人员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参与、干预被检查单位与项目无关的工作或经营管理活动。

检查人员必须保守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六条监督检查工作经费不得在项目中列支。

第七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建设项目社会公开监督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归口管理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起草相关工作制度,编制年度检查方案,统一部署检查,组织建设项目专项检查,通报检查结果,提出违规问题处理意见并监督整改。

第九条农业部行业司局和部直属单位,负责本行业或本单位建设项目监督检查、整改等具体工作,并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业或本单位项目检查情况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监督建设单位开展项目自查,并根据项目整改要求,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完成各项整改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项目监督检查负领导责任。

第三章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一条项目程序检查。检查项目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前期工作检查。检查项目立项报批是否符合规定;初步设计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内容是否与立项批复衔接,审批是否符合权限、规范、及时;施工图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初步设计批复要求编制;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报建程序。

第十三条施工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期限组织施工,是否存在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现象;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机械设备、技术人员、施工方法、安全控制、设备材料使用、工程进度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工程质量自检、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监理单位是否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理大纲并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是否落实质量责任制;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达到验收标准,是否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检查。检查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计划(包括地方配套资金)下达、拨付、到位情况;概算控制措施是否落实,概算审批和调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情况;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概算和有关规定,支付是否按照合同执行;项目单位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有无套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有无虚列工程资金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等。

第十六条招标投标及合同检查。检查是否按批准的招标方案组织招投标;招投标运作是否规范;合同是否合法、严密、规范;是否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项目组织机构检查。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项目建设组织机构,是否有完善的规章制度,是否配备专职人员、是否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依法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开工条件检查。检查初步设计及概算是否已经批复,建设资金是否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编制,施工招标和监理招标是否完成,施工图设计是否完成,建设用地和主要设备材料是否落实。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检查。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现场监理人员数量和素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监理手段和措施是否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检查。检查竣工验收程序是否规范,相关文件材料和档案是否齐全和规范,主要结论和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竣工验收后是否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一条项目运行情况检查。检查项目是否能正常运行并达到预期效果。

第四章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二条农业部建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直属单位要定期报送监督检查信息。

第二十三条农业部在组织项目检查前,一般应将检查工作方案通知相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部直属单位。

第二十四条项目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汇报,进行询问和质疑;

(二)查阅、摘录、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档案、会计资料;

(三)实地查看项目实施情况;

(四)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核实情况。

检查组应当做好检查工作的有关会议和谈话内容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备留资料来源及证据;检查结束时应当与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第二十五条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及时形成项目检查总报告和分项目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前期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二)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

(三)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四)资金使用和监管情况及分析评价;

(五)工程质量情况及分析评价;

(六)项目管理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应整改建议。

第五章检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于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农业部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中央预算内资金;

(四)冻结项目资金;

(五)暂停项目建设;

(六)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

(七)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地和项目单位新建项目。

对违纪、违法人员,农业部建议有关地方和部门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于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的项目,农业部发出整改通知或通报,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及相关要求。

项目整改单位要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和相应行业司局。

农业基本概况范文

二、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框架和主要任务全区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框架和主要任务是:建设一个中心,即**区网络管理服务中心;实施四大工程,即**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络建设工程、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工程、数据库建设工程和网络经济工程。(一)建设一个中心就是建设**区网络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区信息化的技术体制和标准选择,信息网络的总体设计,局域网站点设置和信息安全体系出口设置,为全区各种信息网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并对全区网络系统进行集中统一的监控和管理等。(二)实施四大工程1、公众信息网络建设工程(外网)**区政务公众信息网于**年8月份试运行,它不仅是我区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标志,也是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的公用信息平台。主要用于对外信息,介绍和宣传**;公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事程序、工作要求、工作信息、服务承诺,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高政府工作服务水平;公布公益事业、公用设施建设规划和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其它公用信息,方便群众生产生活;逐步建设各类网上交易专业市场,如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林权、公用设施使用权拍卖市场等,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网上交易平台;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吸纳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是我区信息资源的重要集散地,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全力密切协作。政府各部门要集中精力搞好各类政府信息、地域资源信息和当地政治、经济及文化等自身信息资源,努力把**区政府网站建设成一个内容丰富、形式活泼、准确及时、信息量多、综合性高、实用性强、吞吐量大的“知名码头”,使其成为**区对外开放的窗口、商业贸易的桥梁、公众教育的学校、经济发展的引擎。

(1)网络框架:以区网管中心为龙头,首先实现楼内各办公用房光纤直连;其次,计划3年内楼外部门、街道、重点企业实现光纤直连,在区内达到纵向、横向互通互连。(2)网络内容:主要围绕为上级服务、为同级服务、为基层服务的要求,以数据库为核心,将各个数据库连接起来,实现资源共享,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服务型数据库。2、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工程(内网)电子政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方位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具有不可替代的示范带动作用。实施电子政务,对于各级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增强监管能力,打破垄断分割,实现资源共享,增加行政透明度,提高行政效率等都具有重要作用,并将有效地带动整个信息化的健康发展。我区计划在外网正常运行后,尽快开通区内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网络运行后,区委、区政府、区直各部门、各街道相互之间可以实现信息双向传递,如发送公文、表格、会议通知以及其它办公事务信息,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可以根据权限查阅区委、区政府、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各类文件、区内重要会议资料、常用办公资料等信息。同时,根据上级政府安排,逐步将区内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接入全国政府办公业务资源网,实现国内政府系统办公业务的资源共享和办公信息资料网上传递;根据需要逐步推进网上交互式办公,逐步实现电子信息自动化和无纸化办公,初步建成“电子政府”。3、**区数据库建设工程以市场信息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面向经济、面向社会、面向未来,重点建设经济、金融、政策、科技、教育、党务、政务、区域经济等23个数据库。各数据库从总体上分为历史年鉴(静态)和月度观测(动态)两大类。⑴综合经济数据库。主要包括:A、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远景目标纲要、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阶段性宏观经济形势分析预测等。B、全区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状况、主要经济指标的历史年鉴、月度观测;街道办事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主要经济指标的历史年鉴和月度观测。C、全区改革的基本情况。分别由区发展计划局、区统计局承办。⑵农业和农村数据库。主要包括:A、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基本情况,耕地、水利、林业、畜牧及农作物、农产品概况,农业技术、农业机械推广应用情况,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历史年鉴;B、各街道办事处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基本情况,耕地、水利、林业、畜牧及农作物、农产品,农业技术、农业机械推广应用情况,街道办事处和各行政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历史年鉴等;C、全区气象情况,历年降雨情况,重大自然灾害情况等。由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畜牧中心、区农机中心承办。(3)工业经济数据库。主要包括:A、工业概况,包括全区工业企业门类、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经济效益等基本情况;B、工业运行、特色工业等情况;C、技术进步、名优产品等。由区经贸局承办。(4)个体私营经济数据库。主要包括:A、全区个体私营经济的基本情况,个体私营大户概况(含个体私营者照片)、产品、价格、销售情况,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优惠政策;B、各街道办事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情况。由区工商分局承办。(5)商贸流通数据库。A、全区商业网点的分布、人员等情况,市场建设情况;B、整个流通系统经营情况;C、全区物价情况。分别由区经贸局、区工商分局、区物价中心承办。(6)企业与产品数据库。主要包括:A、全区企业的基本情况,10大企业集团的主页,包括企业概况、产品品种规格及价格目录、技术进步项目和合作意向、供求信息等;B、8个街道企业的基本情况、重点企业概况、产品品种规格及价格目录、技术进步项目和合作意向、供求信息等。由区经贸局、各街道承办。(7)招商引资数据库。主要包括:A、全区外资企业、对外贸易、利用外资的基本情况;B、重点三资、独资等企业的概况、产品规格、品种及价格目录、利用外资和对外贸易意向等;C、全区招商引资的项目、优惠政策、服务机构、办事程序等,由区外经贸局承办。

(8)财税数据库。主要包括:A、全区财政、税务系统的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能等基本情况、财政税收各项主要指标的历史年鉴、月度观测;B、街道办事处财政的基本状况、财政税收主要指标的历史年鉴、月度观测。分别由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分局承办。(9)金融数据库。主要包括:A、全区金融运行状况、金融主要指标(具体到各金融部门)历史年鉴、月度观测;B、主要金融市场、外汇、期货、股票行情等情况;C、金融形势和运行态势分析等。由区财政局牵头承办。(10)科技信息数据库。主要包括全区科技工作基本情况、人才科技政策、科研攻关项目、产品开发项目、科技引进项目、科研产品推广、科技成果转让及科技人才(拔尖人才)、技术市场等情况。由区科技局承办。(11)基础设施建设数据库。主要包括:A、新一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情况,全区城市建设概况、重点工程项目及人文景观和各街道小城镇建设的情况;B、全区交通公路网规划情况,道路、油路里程、交通运输情况;C、电力、电信、邮政、广播电视等情况。D、全区环保工作情况。分别由区建设局、区公路分局、区交通分局、区供电部、区网通公司、区移动公司、区联通公司、区铁通公司、区邮政分局、区广播电视局、区环保分局承办。(12)土地矿产环保数据库。主要包括:A、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资源、土地管理的基本情况,土地管理的主要政策法规,各街道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管理情况;B、全区矿产资源种类、分布、储量和可开采利用量,开发项目等。C、全区环保工作。由区土地分局、区环保分局承办。(13)教育数据库。主要包括:A、全区教育概况、布局、投入、各类学校师资、在校生和教研等情况,历年输送大中专毕业生情况;各教育概况、布局、投入、师资、在校生、教研等情况,历年输送大中专毕业生情况;B、民办教育政策、民办名校概览。由区教育局承办。(14)医疗卫生数据库。主要包括:A、全区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布局、床位、设备、技术力量等情况,120建设情况,预防保健情况,医疗科研成果等;B、各街道医疗卫生机构、床位、设备、技术力量情况,行政村卫生室的分布等情况,防保情况。由区卫生局承办。

(15)人口与计划生育数据库。主要包括:A、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基本情况(主要指标);B、各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基本情况(主要指标情况等),各行政村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基本情况主要指标;C、区直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情况;D、计生要情、计生服务、计生信息和计划生育责任等。由区计生局承办。(16)文体旅游数据库:A、全区文化事业的基本情况、文学艺术家介绍、文艺创作情况等;B、全区旅游资源布局、景点开发等情况。分别由区文体局、区旅游局承办。(17)社会保障数据库。主要包括:全区职工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财保、人保等社会保障的基本情况,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等情况。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财保公司、人保公司承办。(18)党务数据库。A、党委系统机构设置、工作职能、人员编制,副局级以上干部简历;B、区委领导重要讲话,区委常委会议纪要、区委和区委办文件、《**信息》、《党务督查》等;C、《**区党史》。由区委办公室、区党史委承办。(19)政务数据库。主要包括:A、政府系统机构设置、工作职能、人员编制、干部职工简历;B、区政府工作规程等规章制度;C、区政府领导重要讲话、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区政府和区府办文件、《政务信息》、《政务督查》和《参考资料》等;C、《**年鉴》。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史志办承办。(20)政策法规数据库。主要包括:A、国家、省、市近几年出台的主要法规、规章和经济政策;B、近几年区政府出台的农业、工业、个体私营经济、城市建设、财税、金融、对外开放等方面的规章、政策等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承办。(21)体制改革数据库。主要包括:A、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任务目标、改制效果等;B、企业改革的基本情况;C、农村改革、教育改革及改革动态等。由区政府办公室、区体改办、区财政局、区经贸局、区教育局承办。(22)区域经济数据库。主要包括:A、街道区划、概况(含书记、主任照片,代表本办事处特色的照片2—3张)、经济综合指标、财政、金融、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农业、科技、城建、土地、矿产、教育、卫生、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凡与区直部门承办的20个数据库中一致的项目,项目内容要吻合起来);B、各行政村区划、概况(含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照片、代表本村特色的照片1张),村办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农业、农民人均纯收入、科技、村庄建设、土地、矿产、学校、卫生室、计划生育等具体情况。分别由各街道承办。(23)公众服务数据库。主要包括天气预报、电视指南、列车时刻、邮电服务(含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网络服务、学习园地、旅游服务等。由区网管中心承办。

4、网络经济工程。主要是积极组织企业上网交易,动员有进出口权的外经贸企业、生产企业、三资企业争取上外经贸网、因特网,开通电子信箱,使用电子邮件;争取有更多的企业加入“中国企业产品数据库”;组织企业办好自己的主页,并争取挂靠中经网等大港;积极参与国家部委等单位举办的各类网上招商活动,通过因特网、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等多种形式对外招商引资信息;大力倡导企业实施企业内联网建设和采用计算机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生产、管理、决策智能化,抢占经济发展的制高点。

农业基本概况范文篇7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概率;补偿金额;影响因素;Heckman两阶段模型

中图分类号:F323.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10)03-0083-05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补偿问题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焦点。肖莎(2009)研究了新农合补偿的获得性及影响因素;高梦滔(2005)、宋培培等(2008)研究了新农合补偿金额及影响因素。这些文献对于我们掌握新农合的补偿情况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大多数研究对新农合补偿的获得性与补偿金额都是分开进行的,较少有将两者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察的研究,这种分析思路往往使我们对新农合的补偿情况缺乏更为全面的了解。事实上,如果把新农合补偿作为农户的一个理性选择过程,对于已经发生了医疗行为的患病农户而言,必然要经历获得新农合补偿与争取更高的补偿额度相互联系的两个阶段。这种从动态性角度来考察新农合补偿情况的思路更符合农户行为特征,从而,所得出的结论也将具有更强的现实意义与政策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对于西部贫困地区农民在新农合中获得补偿的概率与金额如何,以及究竟是哪些因素影响了新农合受益等问题,仍然缺乏必要的分析与了解,而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有助于更好地推进新农合制度在西部贫困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利用课题组2007年在在四川阆中市与富顺县的调查数据,采用Heckman两阶段模型方法,全面考察患病农户在加入新农合之后,哪些因素及以何种程度影响了农户新农合补偿的获得性与补偿额度,并为深化新农合制度改革提出相关建议。

一、数据来源及样本描述

(一)调查地区简介与数据来源

阆中位于四川盆地北部,嘉陵江中游,国土面积1878平方公里,耕地面积58万亩,总人口86万,农村人口占80%。在经济方面,阆中是“国家扶贫重点县”,2006年,阆中市农民人均纯收2899元。2006年1月,阆中正式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该年全市共有485421人参加了新农合,参合率达81.2%。全市共辖49个乡镇(办事处)。

富顺县地处四川盆地南部、沱江下游,国土面积1603平方公里,全县户籍总人口103.46万人,农村人口占79%,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县。2006年,富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为3456元。富顺实施新农合比阆中要早2年,2004年就已被确定为四川省第二批、自贡市第一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富顺辖26个乡镇(办事处)。2006年,全国农户人均纯收入为3587元,可见,阆中与富顺两县(市)农户人均纯收入都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关于新农合补偿方案,2006年,富顺与阆中都只对住院农户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表1。

从1表可见,阆中与富顺的起付线与超出部分报销比例存在较大差异,阆中在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本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县外市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都要高于明显富顺,但在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起付线低于富顺。在超出部分报销比例方面,除在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两县相同之外,其他几个级别的报销比例都是富顺高于阆中。可能是由于富顺实施新农合更早的原因,富顺的报销政策相对更为宽松一些。

关于样本来源,本研究遵循了县内分层随机抽样原则,在县内随机起点等距抽取3个乡(镇),再从每个乡(镇)里随机起点等距抽取10个村,在每个村内随机选择100户展开农户调查。农户调查主要收集农户的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家庭成员的患病情况以及农户对医疗保障项目的认知和采用等方面信息。本研究中对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判断是依据农

户自身的评价并结合了村干部和调查员的评价。和村内其他农户相比,家庭总体经济水平属于村内平均水平的农户为一般户,低于村内平均水平的农户为贫困户,而高于村内平均水平的农户为富裕户。(二)样本描述

本次在四川阆中与富顺的调查中,5910个农村居民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其中,1310个农村居民选择了住院。而在住院的农村居民中,有1183个参加了新农合,595个获得了新农合补偿,而另外588个样本没有获得补偿。本文主要针对1183个参加了新农合的农村居民,从以下12个方面考察对农户新农合补偿的情况,见表2。

从表2中可以看出,女性农村居民获得新农合补偿的概率与人均补偿金额都低于男性。可能是因为男性在外活动能力比女性强,他们对新农合的相关知识要多于女性。从文化程度看,文盲获得新农合补偿的概率最高,而小学最低;初中获得的人均补偿金额最高,文盲获得的最低。从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看,贫困农户获得补偿的概率最高,一般家庭最低;富裕农户获得的补偿金额明显低于一般农户与贫困农户,表明新农合补偿金额可能具有倾向于贫困农户的特征。从农户非务农人口比例看,非务农人口比例越高,获得补偿的概率越低;非务农人口比例为零的农户获得补偿的金额最高,非务农人口比例为60%以上的农户获得补偿的金额最低。从家庭融资能力看,融资能力强与较强的农户获得补偿的概率要明显高于融资能力弱与较弱的农户;融资能力强与较强的农户获得的补偿金额明显高于融资能力弱与较弱的农户。从2006年是否外出看,没有外出的农户获得补偿的概率要明显高于外出的农户;没有外出的农户获得的补偿金额高于外出的农户。从到最近医疗点距离看,距离为0~1公里(含)的农户获得补偿的概率明显高于距离远的农户;在人均补偿金额方面,距离为1~3公里(含)的农户获得的补偿金额最高,3公里以上的农户最低。从是否参加除新农合之外的其他医保看,没有参加其他医疗保障的农户要明显高于参加了的农户;没有参加的农户获得的补偿金额也明显高于参加了的农户。从户主是否村干部或者自办企业看,户主是村干部或者自办企业的农户获得补偿的概率与人均补偿金额都要明显高于不是的农户。从是否慢性病看,慢性病农户获得补偿的概率与金额都要明显高于非慢性病农户。从住院级别看,住院级别越高,获得补偿的概率越低,而获得补偿的金额越高。从住院费用看,住院费用在2000元以上农户的补偿概率要低于住院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农户;而住院费用越高,补偿金额越多。从县(市)差异看,富顺获得新农合补偿的概率明显高于阆中;但人均补偿金额低于阆中。

二、模型的选择及估计结果

以上通过一般分组描述统计的方法比较了不同组别农户获得补偿的概率、补偿金额和补偿率。为了深入分析各因素对新农合补偿的影响程度及其显著性水平,以下我们采用一个计量模型来做进一步的分析。

(一)方法与模型

以上部分只是基于调查数据的一个初步分析,分析结果表明,性别、文化程度、家庭经济状况、非务农人口比例、融资能力、是否外出到最近医疗点的距离、是否获得了除新农合之外的其他医保、户主是否村干部或者自办企业、是否慢性病、住院级别、住院费用、县(市)差异等因素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了新农合受益,但各个因素的影响力有多大则不得而知。这就需要进行深入的计量经济分析。为了分析新农合补偿影响因素,我们可以分别构建新农合补偿概率模型与补偿额度模型,其中,新农合补偿基本模型如下:

BCi=αMi+μi(1)

公式(1)中,BCi表示新农合补偿,Mi是影响农户新农合补偿的一系列因素;α是变量系数;μi是误差项。

如前所述,并非所有的住院费用都等到了补偿,如果我们把新农合受益问题看作一个过程,农户在新农合中的补偿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农户能否得到补偿,即获得补偿的概率;第二个阶段是得到补偿的农户的补偿额度具体是多少。目前我们可以采用Heckman两阶段模型(Heckman,1979)进行处理。本章运用的数据是大样本数据,并且经过检验后,发现补偿的Probit模型的残差符合正态分布,已经满足了Heckman两阶段模型应用中误差项必须是正态分布的前提假设。具体而言,在本文的研究中,新农合补偿分成如下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用Probit模型来估计新农合补偿概率影响因素:

P*i=βχi+εi,Pi=1时,P*i>0;Pi=0时,P*I≤0(2)

公式(2)中,P*i是相对于新农合补偿的二分变量Pi的潜变量,当Pi=1表示获得了补偿,Pi=0则表示没有获得。Xi则表示影响补偿的一系列解释变量;β是变量系数;εi是服从正态分布的误差项。根据公式(4-1)的计算,对样本中所有观测值计算出逆米尔比率(InverseMillsRatio)λi=φ(βXi)σ(βXi),其中,φ和σ分别为正态分布的概率密度函数和累积分布函数。

第二阶段,用OLS模型估计补偿额度影响因素模型,并引入λi修正样本选择性偏误:

Yi=θZi+γλi+ζi(3)

公式(3)中,Yi分别是补偿额度;而Zi是一系列解释变量,θ,γ是相应的变量系数;ζi是误差项。

运用Stata10.0统计软件中的Heckman命令,以上述描述性分析中的变量作为影响新农合补偿行为的解释变量,对补偿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我们发现模型的Waldchi2Tests在α=1%水平上显著,说明模型的拟合效果较好。同时,逆米尔比率(InverseMillsRatio)在统计上不显著,说明模型不存在选择偏差。

(二)实证结果与分析

根据上述模型,我们对影响新农合补偿的主要因素进行分析,结果见表3。以下我们对表3中的结果进行逐一分析:

第一,住院费用。在是否获得新农合补偿模型中,住院费用对是否获得补偿的影响在1%水平上显著,且系数大于0,表明住院费用越高,获得补偿的可能性越大。在补偿金额模型中,住院费用对新农合补偿的也是正方向的影响,且住院费用每增加1元,获得补偿的金额就增加0.1571元。

第二,住院费用平方。住院费用的平方与住院费用变化区别可以用来描述补偿概率、补偿额等变化趋势。在补偿模型中,住院费用平方的拐点,可以用来大致描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最适宜补偿基数。在是否获得补偿模型中,人均住院费用的平方不显著,表明最适宜补偿基数的高低与是否获得补偿关系不大。而在补偿金额模型中,住院费用的平方与补偿金额却在1%水平上显著,且系数为负数,表明最适宜补偿基数是影响农村居民补偿金额的重要因素,同时,随着住院费用增加,补偿金额先是上升,然后,在达到拐点值后,开始下降,这个拐点值大致在64027元。这表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适宜补偿基数为64027元。如果按照50%的补偿比例计算,封顶线应当在32013.5元左右。在这个封顶线上,能够保障农户获得最大的补偿利益。但在两个调查县,封顶线都是10000元。封顶线太低,使得一些患有大病的农户大部分医疗费用需要自付,从而影响了农户的医疗补偿。

第三,是否慢性病。从表3可见,在是否获得补偿模型中,是否慢性病的影响在1%的水平上显著,且系数为正数。在补偿金额模型中,是否慢性病对补偿不显著。表明慢性病农户住院之后获得补偿的概率要高于非慢性病农户,但补偿金额却无差异。

第四,住院级别。在是否获得补偿模型中,与乡镇卫生院相比,县级医院、县级以上医院对是否获得补偿影响都在1%水平上显著,且系数都为负数,表明县级医院、县级以上医院获得补偿的概率要低于乡镇卫生院,同时,县级以上医院系数为-0.9332,县级医院系数为-0.3445,说明县级医院获得补偿的概率更低。在补偿金额模型中,与乡镇卫生院相比,县级医院作用不显著,而县级以上医院在1%水平上显著,且系数为正数,表明在县级以上医院,农户人均获得补偿的金额要高于乡镇卫生院。

第五,2006年是否外出。在是否获得补偿模型中,2006年是否外出对是否获得补偿的影响作用在5%水平上显著,且系数为-0.2618,表明外出的农村居民获得补偿的概率比没有外出的农户低26.18%。在补偿金额模型中,是否外出对补偿金额的影响在10%水平上显著,且系数为负数,表明外出的农村居民获得的补偿金额低于没有外出的农村居民。

第六,性别。在是否获得补偿模型中,性别对是否获得补偿的影响作用在1%水平上显著,且系数为0.2311,表明男性比女性获得补偿的概率要高23.11%。在补偿金额模型中,性别对补偿金额的影响在统计学上不显著。

第七,文化程度。在是否获得补偿模型中,与文盲相比,小学文化程度、初中文化程度、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对是否获得补偿的影响作用都不显著。在补偿金额模型中,文化程度差异对补偿金额多少作用也不显著。

第八,户主是否村干部或者自办企业。在是否获得补偿模型中,户主是否村干部或者自办企业对是否获得补偿的影响在1%水平上显著,系数为0.3009,表明村干部或者自办企业的农村居民比其他农村居民获得补偿的概率要高30.09%。在补偿金额模型中,是否村干部或者自办企业的影响在10%水平上显著,且系数为正数,表明村干部或者自办企业的农村居民比其他农村居民获得的补偿金额也要高。

第九,家庭经济状况。在是否获得补偿模型中,与贫困农户相比,一般农户的影响在1%水平上显著,且系数为-0.2666,表明一般农户比贫困农户获得补偿的概率要低26.66%,但富裕农户获得补偿的概率与贫困农户相比,影响在统计学上不显著。在补偿金额模型中,一般家庭、富裕家庭的影响作用不显著。

第十,所在家庭从事非农人口比例。在是否获得补偿模型中,非农人口比例的影响作用在5%水平上显著,且系数为-0.4059,表明非农人口比例越高,获得补偿的概率越低。在补偿金额模型中,非农人口比例的影响在统计学上不显著。

第十一,所在家庭的融资能力。在是否获得补偿模型中,与融资能力强的农户相比,融资能力较强与较弱的农户获得补偿的概率在统计学上都不显著,但融资能力弱的农户在10%水平上显著,且系数为-0.2369,表明融资能力弱的农户比融资能力强的农户获得补偿的概率要低23.69%。在补偿金额模型中,融资能力较强与较弱的农户获得的补偿金额在统计学上都不显著,但融资能力弱的农户在5%水平上显著,且系数为负数,表明融资能力弱的农户获得的补偿金额要低于融资能力强的农户。

第十二,到最近医疗点的距离。在是否获得补偿模型中,到最近医疗点的距离对是否获得补偿的影响作用不显著,在补偿金额模型中,到最近医疗点的距离对补偿金额影响也不显著。

第十三,有无其他医疗保障。在是否获得补偿模型中,有无其他医疗保障的影响作用在5%水平上显著,且系数为-0.4722,表明与没有其他医疗保障的农户相比,有其他医疗保障的农户获得补偿的概率要低47.22%。在补偿金额模型中,有无其他医疗保障的影响作用在统计学上不显著。

第十四,县(市)。在是否获得补偿模型中,县(市)对是否获得补偿的影响作用在1%水平上显著,且系数为0.4207,表明富顺比阆中的农户获得补偿的概率高42.07%。在补偿金额模型中,县(市)的影响在1%水平上显著,且系数为正数,表明富顺的农户获得的补偿金额比阆中要高。

三、结论与建议

本文分别采用描述统计方法和Heckman两阶段模型对新农合补偿概率、补偿额度等影响因素进行了比较分析,结合本研究中对新农合补偿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针对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为了推进新农合制度改进与优化,提出如下一些政策建议。

(一)控制医药价格,消除定点医疗机构的部门利益

医疗费用对补偿概率与补偿金额都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同时,医药价格上涨会增加农户从新农合中所得收益中的水分。课题组在2007年7至8月期间对两地进行深度访谈时,几乎所有的农户都向课题组反映,自从实施新农合后,医院的医疗费用与服务费用大涨。比如,新农合之前,在乡镇卫生院做阑尾手术费只需600元,但新农合之后,价格提高到1200元。虽然从表面上看,农户获得了医疗费用补偿,但实际上真正得到的医疗福利要大打折扣。所以,应当控制价格,使农户在新农合中的补偿真正落到实处。

(二)适当增加农户的新农合参合费,以提高新农合补偿的封顶线

在调查地区,当前的封顶线与最适宜的封顶线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四川两地农户参合标准是年人均10元,这个标准明显偏低了,在6054个样本农户中,有5654户农户(占93.4%)认为参合费用不高,完全负担得起。课题组在四川调查期间,发现绝大多数农户对年人均10元的参合费并不感到为难,因此,提高参合费用,进而提高封顶线,在经济上是完全能够被农户所接受的。

(三)落实外出务工人员的医疗保障

外出务工日益成为农户收入的重要来源,但现阶段新农合报销制度中,关于在外出务工农户异地就诊政策仍然十分严格,即使获得补偿的农户,补偿比例也明显偏低,无法给外出务工的大病农户带来有效的帮助。因此,新农合制度迫切需要消除地域界限,实现不同区域之间的有效转移与衔接,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更便利的就医与报销制度。

(四)加强乡镇卫生院以及县级医院医疗条件设施与医疗人才队伍建设,力争小病在乡镇卫生院解决,大病在县级医院解决越是级别低的医疗机构,住院费、陪护费、交通费、伙食费等住院成本越低,而补偿比例越高,因此,使疾病尽可能在级别低的医疗机构得到解决,是有利于农户的。但当前县级及以下医院(尤其是乡镇卫生院)医疗条件差,不能很好地满足农民需要。应当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投入,改善医疗设施,提高基层医院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使更多的农户愿意在基层医院住院就诊。

(五)实施更为宽松的补偿政策,增加新农合医药补偿范围

补偿比例过低以及补偿范围过于狭窄会提高农民的自付医疗费用,而且使一些贫困农民不敢在医院使用药品,应当通过加大补偿范围,保障农户更多使用药品的权利。

(六)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实现就地补偿

就地补偿模式可以降低农户获得补偿的交易成本,提高补偿比例。在调查地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还没有实行就地补偿,补偿程序也比较烦琐,影响了农户的补偿利益。应当充分利用网络,实现全国联网,使农民在异地就医的过程中,实现就地补偿。

基金项目:欧盟第六轮框架计划(INCO-CT-2005-517657)、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09YJA790160)资助项目。

注释:

①本研究中的“慢性病”是参照卫生部2001年出版的《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的阐述:慢性病,卫生部称它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它是对一类起病隐匿、病程长且病情迁延不愈、缺乏确切的传染性生物病因证据、病因复杂且有些尚未完全被确认的疾病的概括性总称,主要包括(1)心脑血管疾病,如高血压、冠心病、脑卒中;(2)恶性肿瘤;(3)代谢性异常,如糖尿病;(4)精神异常和精神病;(5)遗传性疾病;(6)慢性职业病;如矽肺、化学中毒;(7)慢性气管炎和肺气肿等。

②计算过程为:0.1981/(2*-1.547E-6)=64027.15元,参见伍德里奇(2003),第179页。

参考文献:

[1]dad,L.andBouis,H.E.,TheImpactofNutritionalStatusonAgriculturalProductivity:WageEvidencefromthePhilippines,OxfordBulletinofEconomicsandStatistics,1991,53(01):45~68.

[2]HeckmanJ.J.,SampleSelectionBiasasaSpecificationError,Econometrica,1979,47(01):153~161.

[3]HolzmannR.andJorgensenS.,SocialRiskManagement:ANewConceptualFrameworkforSocialProtectionandBeyond,SocialProtectionDiscussionPaperNo.0006,2000:1~30.

[4]冯黎,陈玉萍,吴海涛.农村居民大病就诊行为的实证分析:来自贫困县的证据[J].农业技术经济,2009,(03):52-59.

[5]高梦滔,高广颖,刘可.对云南省三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的调查报告(上)[J].卫生经济研究,2005,(09):3-5.

[6]高梦滔,高广颖,刘可.对云南省三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的调查报告(下)[J].卫生经济研究,2005,(10):8-11.

[7]宋培培,徐凌中.不同视角下影响参合农民住院补偿因素探讨[J].中国卫生经济,2008,(05):31-33.

[8]肖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结构分析――以江西省弋阳县为个案的研究[J].财贸研究,2008,(03):32-37.

[作者简介]熊吉峰(1967―),男,湖北潜江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后,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副教授。

农业基本概况范文篇8

关键词:吸收马尔可夫链山西省农业转移人口就业趋势预测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154-03

经济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是农业劳动力转移的主要原因之一,经济水平越高,劳动力转移越活跃。每个人转移的经济总动机总是从经济条件差的地区向经济条件好的地区转移。我国农村人多地少,把多余的劳动力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并合理的运用,既节约了劳动力资源,使劳动力资源得充分发挥,而且这部分劳动力成为了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者。{1}在当前及今后相一个时期内,随着人口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和耕地面积的越来越少,农业科学技术越来越发达,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还将会进一步增加。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的逐步提高,造成耕地上所需的劳动力越来越少。我国土地、资本等资源与农业劳动力数量的现状决定了农业中有很多剩余劳动力,解决这些剩余劳动力主要途径就是转移就业。

大规模的劳动力由农村向城市转移总是和工业化和经济发展相随的,而农村劳动力转移会带来产业的升级换代及收入的提高,最终推动现代部门发展。我国人均GDP已突破1500美元,标志着我国经济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2}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发展将步入新一轮增长周期,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提高,中国日益成为世界制造业的重要基地,这样一个经济社会发展背景决定了未来一个时期我国农民工流动就业的基本趋势,即通过提高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和创业能力,依托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调节,实现农村劳动力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第三产业、技术密集型产业及新兴产业流动,同步发生身份转换、职业流动和居所迁移,成为自谋职业的城镇居民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劳动力性质本身没有变化,只是就业空间的简单转移,仍然保留着土地,保留着农民身份,是一种“离乡不离土”的兼业式流动。外出劳动力的就业结构主要集中于制造加工、建筑、商业服务业,这是由于劳动力自身素质等因素的制约。劳动力转移与就业表现为经济落后地区向经济发达地区的流入。

本文在既有农业转移人力资源评估方法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了农业转移人力资源的流动性特点,利用吸收马尔可夫链理论构建了农业转移人力资源评估的模型,并以山西省为例探讨了在农业转移人口就业趋势中就业群体在不同产业中转换迁移的概率进行趋势预测及评估的可能性,以作为提高农业转移人力资源评估的科学性以及可行性的参考依据。

一、农业转移人力资源群体评估

对农业转移人力资源进行评估,是将农业转移人力资源资本化的过程,可分为对杰出个体和对有组织群体的评估两类。农业转移杰出个体对于社会价值的创造具有特殊的意义,同时,其流动状况也显示出独特的性状。而对于有组织农业转移群体而言,群体内部个体共同作用,共同创造价值,并且整个群体在转移过程中的流动状况体现出一定的规律性,这种规律性是可以计量的,这就为针对整体的价值评估提供了一个基础。而对于杰出的个别的农业转移个体,这种方式由于不具有特殊性,其使用受到限制。

二、马尔柯夫链基本原理

马尔柯夫过程是研究一个系统的状态和转移的理论。它通过对不同状态的初始概率以及状态之间的转移概率的研究,来确定状态的变化趋势,从而达到对未来状态进行预测的目的。马尔柯夫链是状态和时间参数都离散的马尔柯夫过程,其定义如下:

设X={Xn(e),n=0,1,2,…}是定义在概率空间(Ω,F,P)上,取值在非负整数集I=N∪{0}的随机序列。如果∨非负整数i1,i2,…,in-1,i,j及一切n≥0均有

P(Xn+1=jXn=i,Xk=ik,k=1,2,....,n-1)=P(Xn+1=jXn=i)=pij(n)(2.1)

并且要求P(Xn=i,Xk=ik,k=1,2,.....,n-1)>0,则称过程X是一个离散时间的马尔柯夫链。

所谓吸收状态就是状态独自形成一个闭集。一个状态j是吸收状态的充分必要条件是其一步返回概率是1,即Pjj=1,(j∈E)。具有吸收状态的马尔柯夫链称为吸收马尔柯夫链。

三、马尔可夫链就业迁移模型的建立

1961年,由美国经济学家费景汉和拉尼斯在《经济发展的一种理论》一文中提出费景汉―拉尼斯模型。该模式用刘易斯模式把不发达国家经济部门的划分为基础,把双元经济结构的演变分为三个阶段。他们把劳动力向工业部门的流动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类似于刘易斯模型。第二阶段工业部门吸收那些边际劳动生产率低于农业部门平均产量的劳动力。第三阶段是经济完成了对二元经济的改造,农业完成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3}农业和工业工资都由其边际生产力决定,农业与工业间的劳动力流动完全取决于边际生产力的变动。上述三个阶段中劳动力转移和再配置的数量与时间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工业资本储备的增长率。这一增长率为工业利润增长率和农业盈余增长率所限定。二是工业技术进步的性质和倾向。三是人口增长率。{4}

农业基本概况范文篇9

关键词:农民;进城;动力;经济人

城镇化总是伴随着工业化,是工业化演进过程中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的结果和动因,二者表现为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因此,城镇化水平常常被看成是衡量区域经济发展程度和社会进步状况的重要指标。它一般是以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来衡量。由于城乡之间存在着以城市工业为主的现代部门和以农业为主的传统部门的比较利益和比较劳动生产率的差异,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农村人口必将逐步地、大量地向城市转移和集中。这个变农民为市民的过程即为城镇化水平提高的过程,它不仅有利于经济结构的全面调整和产业结构的升级,有利于拓宽消费市场、刺激消费需求,而且对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镇化与工业化的良性循环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经典城乡人口迁移模型的建立和创新

西方发达国家的工业化经验表明:工业化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和非农产业转移和集中的过程。在发展经济学中,刘易斯最早提出了人口的流动模式,论证了劳动力由乡村向城市转移的问题。基于若干假设前提的不合理性和重工轻农的政策结论,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这个模式被逐渐兴起的托达罗模式所取代。

托达罗研究了发展中国家的人口流动,对农村人口流入城市和城市失业同步增长的矛盾现实做出了合理的解释,并认为人口流动是城乡预期收入的差异造成的。概括地说,托达罗模式涵盖了以下几点内容:第一,人口流动的基本力量来源于迁移者对比较收益与成本的合理经济考虑,这种考虑还包括心理因素。第二,是预期的而非现实的城乡工资差异使人们作出移入城市的决策。这种预期的差异主要包括两个因素:工资水平和就业概率。而就业概率的大小又由城市失业率的高低和城市新创造就业机会的多少来决定。如果城市的工资为农村工资的一倍,那么只要城市失业率不超过50%,农村劳动力就会不断地向城市流动。第三,农村劳动力获得城市工作机会的概率和城市的失业率成反比。第四,人口流动率超过城市工作机会的增长率,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合理的。在城乡预期工资差异很大的条件下,情况必然如此。托达罗不仅突破了在解释城乡人口流动原因上的传统局限,而且提倡要发展农村经济,得到了经济学界的普遍赞同。但托达罗模式只注重预期收入差异的动因却忽视了风险的影响和制度因素的制约。因此,本文试图以托达罗模式为依据,结合迁移风险和制度背景的考虑,建立在不同行为方案下的农民收益函数表(如表1)①

假设农民在决定是否进城时,可供选择的行为方案为αj(j=1,2,3,4),其中,α1表示不进城,单纯务农;α2表示受雇于人,完全务工;α3表示忙时务农、闲时务工;α4表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即进城创业。设其行动空间为A,则A={α1,α2,α3,α4}。

假设农业劳动力进城工作的结果为Pi(i=1,2),其中顺利就业或创业的概率为P1=P,找不到工作或经营失败的概率为P2=1-P。假设农业劳动力转移的自然状态空间为Q,则Q={P,1-P}。

假设农民采取兼业状态时务农所占时间的比率为t,务工所占时间为1-t。设务农收入为y1,务工收入为y2,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收入为y3。一般情况下y2、y3≥y1。

设农民的收益函数为Vij,Vij=V(Pi,αj),该函数表示农民采取行动方案为αj,进城求业或创业的结果为Pi时的收益,设c为迁移成本,k为个体经营成本。

表1不同行动方案下的农民收益函数表

可见,农民进城面临着诸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作出何种行为选择,取决于每个决策者自身的知识和文化素质、经营能力和对待风险的态度。

二、在假定模型下农民进城的决策分析

农民是理性的,讲究实际的“经济人”。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得主W·舒尔茨指出的:“全世界的农民在处理成本、报酬和风险时是进行计算的经济人。在他们小的、个人的、分配资源的领域中,他们是微调企业家,调谐做得如此微妙以致许多专家未能看出他们如何有效率。”农民进城的动力有别于城镇化推进的动力,后者是由工业化、市场化的程度决定的,而前者则完全来自于农民对自身预期收益与成本的比较。一般来说,预期收益与成本的比值越大,农民进城的动力就越强;反之,这个比值越小,农民就越不愿进城。

目前,统计学意义上的中国农民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尚未实现或部分实现产业转移的农民,另一种为已经实现产业转移的农民。以下将利用所建模型分别对他们加以分析。

(一)尚未实现或部分实现产业转移的农民。这一类农民通常具有以下特征:①居住在偏远的农村,信息相对闭塞,土地是其基本的生产资料,农业是其主要的收入来源。②生活方式和观念意识比较传统,自身受教育程度较低,素质普遍不高。对于他们来说,在不考虑任何迁移成本的情况下,他们在心理上是愿意进城的。首先,在支出同等劳动的条件下,农民在城市可以获得比在农村更高的收入(至少在观念上这么认为),获得比在农村更有发挥个人才能的机会和条件。其次,进城能享有更加丰富多彩的生活,享有较高的文化教育、较好的医疗保障,更齐全的基础设施。再次,能提高实际上低人一等的社会地位。据农业部所做的一次关于沿海四省(广东、江苏、浙江、河北)的130个村,650户的调查,在具有迁移意向的农民中,有78.8%的人愿意迁到城镇去,只有13.5%的人愿迁往其他农村地区,另有7.7%的人愿迁往国外。②但在进行迁移的行动决策时,他们经济人的本质就起了决定作用。

1、对于前者,即专业农民来说,不愿进城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他们从事的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传统农耕生活,务农是他们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低收入使他们或无法偿付或舍不得支付昂贵的迁移成本。他们认识到自己在知识技能、精神状态等方面的不足,无法进行谋生进而融进城市生活,即他们进城的预期收益为零。一部分农民由于环境闭塞、信息不畅,对城市知之甚少;一部分农民对现有的务农收入已经满足。这就决定了他们中的大部分人在短期内不愿意也无能力承担风险,只能选择方案α1,维持现有收入y1,进城可能性不大。

2、对于后者,即实现一部分产业转移的农民(主要是忙时务农、闲时务工的兼业农民),他们的现况是既可以获得农闲时机会成本为零的进城务工及其可能的潜在收益(P×y2×(1-t)-c),又不要承担太大风险,彻底放弃务农(他们所承担的风险极限为y1-c)。他们“进可攻退可守”——既可以通过务农保证基本生存条件又可以通过从事非农产业改善收入。比较方案α2,α3可以看出:两种方案在城市找到工作的收入差异为:

[P×y2-c]-[y1+P×y2×(1-t)–c]=P×y2×t-y1

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务农时间比率t会不断变小,那么两种方案的收入差异也将越来越小。当t=y1/(p×y2)时,两种方案收入相同,而方案α3在找不到工作时的损失却更小。而且选择方案α3还可以拥有自己的土地、住房及其它农民可以享受的权利。理性的“经济人”必然会保持现有的方案α3,即至多只会暂时进城,往返于农村与城市,而不会永久地迁往城市。这是我国农村存在大量兼业农户的最重要原因。

(二)已经实现产业转移的农民。这部分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以乡镇企业职工或业主身份住在农村(一些城中村的农民虽有仍从事农业,但因其在属性上与此类相似,故也归入此类);第二种是完全脱离农业的农民工;第三种是在城市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农民。

1、对于第一种:这是相对特殊的农民群体,他们一般都居住在城市的边缘地带或城中村,既享受了城市的文明又不失去农民的优势,可谓一箭双雕。在进城同样能找到工作的情况下,他们现在的收益(y2)要大于进城的预期收益(P×y2-c),进城不仅要面临概率为(1-P)的失业风险,而且要偿付巨额迁移成本,主要表现为:他们通常已经在农村投资几万、几十万元建好了宽敞的住房,享受田园风光;在现行土地制度下,他们的土地特别是区位条件较好的土地蕴藏着巨大的未来收益;农村中有较宽松的计生政策;农村集体经济发达地方的农民或已经入股的农民,在农村可享受集体福利、分红;已经建立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应该说,这类农民具有永久性迁移进城的最完备的条件,但是除非为了子女教育,否则在现有制度不变情况下,他们进城的动力是很小的。

2、对于第二种:他们具有承担求业风险的能力,从一定意义上说,托达罗模式就是对这种农村人口转移的描述。他们的预期收益具有不稳定性和高风险性,并且要承担过高的迁移成本:他们从事的一般是城市人不愿从事的高强度、高温、高空、有害、有毒的行业和工种,收入不稳定,工作不固定;远离家属子女,要承受精神负担和春运高峰期的高价交通费用等经济负担;他们通常缺乏劳保和社会保险,且随着年龄的增长,又面临着被辞退的风险。他们进城往往是一个家庭为收入最大化所作的决策,而且,通常是农户为未来创业而准备资本的一种策略。这不仅取决于他们的预期收入,而且也取决于迁移的直接成本。因此,这类农民的进城行为往往也是短期的。

3、对于第三种:他们不仅能支付迁移成本(c)、个体经营成本(k),而且能够承担经营风险。其特点是:①该种类型的农民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经营能力或拥有一定量的自有资本。②在城市不受雇于他人,而是依靠自己的力量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成为小商贩、小业主。③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面临的较大风险,这不仅源于自身经营的能力,而且受市场环境、现有制度等诸多外在因素的制约。正因为如此,这种类型(即选择方案α4的农民)在进城的农民中占的比例较小。但这类农民进城后,由于收益较大(P×y3),他们是一定会长久地生存下去。

综上分析,由于面临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即使存在预期收入大于预期成本,农民进城的推力仍然不足,而现行的户籍、劳动制度等又人为地制造难以逾越的“门槛”,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农民进城的拉力。这是导致我国城镇化滞后的重要原因。以福建为例,城镇化水平从1978年的15%提高到1998年的33.9%,每年只上升的0.95%,而根据福建“十五”规划的总体目标,到2010年,城镇化水平达到52%。③这就意味着城镇化水平每年要提高约1.5个百分点。不论从世界各国的城镇化经验看,还是从福建经济发展的后劲及现行体制来说,要达到这样的速度决非易事。如何增强农民进城的动力就显得更为重要和紧迫。

三、农民进城动力不足的原因及对策

农民进城的动力是一个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虽然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农民有进城的意愿,但外部因素所带来的诸多不确定性,使得大量的农民仍局限于在农村中谋生。当前导致农民进城动力不足主要有三个原因:①城市的就业概率偏低;②迁移者的求业或创业能力不高;③现行体制障碍。

从根本上说,城市的就业概率取决于两个基本因素:经济发展和就业结构。实践表明,经济发展较好的省份,就业形势较好,就业概率较高,农民进城的步伐也较快。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和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的资料,我国1998年农村劳动力流入量前五名的省市分别是:广东49.43%、浙江6.91%、北京6.46%、上海6.04%、福建5.19%。④近几年,由于我国经济的持续低迷和频繁波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强力推进,乡镇企业的不景气,给城镇的就业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同时,产业结构的升级困难和就业结构的转换滞后也大大制约了城市就业水平的提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农民进城风险,阻碍了农民进城的步伐。

迁移者求业或创业能力的大小,主要受农民自身人力资本素质和适应力的制约。一般来说,文化程度高的农民市场意识较强,能够通过多渠道收集社会信息,了解职业和岗位需求,自觉地接受各种职业岗前培训和专业技术教育,具有较强的就业竞争力。而当前我国农民平均受教育水平较低是个不争的事实,这大大影响了他们进城就业的信心,使他们无法参与或不敢参与高收入岗位的竞争,并时刻面临着被替代的风险。

制度因素的影响是最深、最具本质性的。由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城市体制改革滞后,农民进城一方面可能会冲击农业生产,造成大量土地抛荒;另一方面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冲击城市职工就业。出于这种担心,一些地区政府设置种种障碍,人为地增加农民在城市务工经商的成本,这些制度主要包括目前仍维持着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土地制度、教育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在现有制度的影响下,进城农民的子女入托教育难以保证;他们自己则因劳动收入低、时间长、几乎不享受社会保障,而难以保护自身已形成的人力资本和进行人力资本的再投资;容易产生对土地的依恋等等。这些给农民进城增加了直接成本和心理压力。

城镇化是人口和生产要素集中的过程。加速城镇化进程,必须充分考虑农民意愿,千方百计地减少农民进城的成本和风险,增加农民进城动力,积极鼓励农民进城。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按照比较优势原则,推进城镇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提高城镇就业概率。当前,经济结构不合理是制约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企业规模效益差,产品科技含量低,地区性结构雷同,国际竞争力弱。我们要紧紧围绕结构调整这一中心,以加入WTO为契机,加大调整的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向合理化和高级化发展。既要按照比较优势原则,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又要依靠高新技术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将资本密集、技术密集和劳动密集产业有机结合起来,增加城市就业机会。

农业基本概况范文篇10

第一,由国家民委主持编辑,云南民族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概况丛书《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概况)(以下简称概况),关于基诺族历史上的“游耕农业”有这样一段叙述:新中国成立以前……,刀耕火种,轮歇游耕的原始农业还占主要位置,由于土地不固定,因而形成“地跟山转,人跟地走,寨跟山跑,广种薄收”的原始游耕农业。再有,1988年由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西双版纳国土经济考察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第156页中写道:“基诺族由于土地不固定,因而形成了地跟山转,人跟地走,寨跟山跑,广种薄收”“当村寨周围的森林砍光,无法再进行轮歇耕作时,基诺人便举族而迁,整个村寨迁往他处。”

第二,周新文和陶联明在《民族研究》1997年第3期发表了论文《基诺族不是“游耕”“游居”民族》(以下简称周文)。文章说:“笔者从小生长在基诺山,是土生土长的基诺人,对基诺山的风土人情,自然风貌了如指掌。”周文认为上述第一种意见失实。“基诺族山民们只能在本寨拥有的土地上耕种,这恐怕称不上‘游耕’吧?”

第三,石奕龙在《民族研究》1999年第5期上发表了《基诺族是游耕民族而非游居民族——与周新文、陶联明同志商榷》(以下简称石文),认为:在人类学、民族学的文献中,刀耕火种也称游耕、山田烧垦、初耕农业、园艺式农业、降雨农业等。游耕是刀耕火种的一种指称,它强调的只是耕地变动性较大这一特征,而与游居无必然联系。周新文、陶联明同志既然承认基诺族过去从事的是刀耕火种的农业生产活动,那么就无法否认基诺族是从事游耕农业的事实。因此,基诺族是游耕民族的说法并没有错。但是,游耕并非游居,把基诺族视为游居民族则不妥,应该说解放前的基诺族是游耕民族而不是游居民族。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意见是围绕基诺族是不是游耕民族进行讨论的,但是,三者都忽略了对基诺族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给予更准确的历史定位,因为这实在是讨论这一问题的非常重要的大前提。由于三者忽略了这样的重要问题,也就使三种意见先后步入了误区,反而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概念的混乱,应当预以澄清。

一、中国是否存在“游耕民族”有待查考,不能称基诺族为“游耕民族”

上述石文中认为:“在人类学、民族学的文献中,刀耕火种也称游耕、山田烧垦、初耕农业、园艺式农业、降雨农业等。游耕是刀耕火种的一种指称……。”人类学和民族学应当是比较年轻的学科,但是,由于这两门学科的研究对象——人类和民族都是有着悠久历史的,所以,人类学和民族学的文献就不只是现在发表的那些田野报告一类的,也不只是有关的人类学和民族学专著和论文,肯定应当把有关人类和民族的历史文献包括在内。所以,我的研究是从查阅这些历史文献开始的。

基诺族是不是游耕民族?首先要看一看历史上是不是有相关的记载?

我在《四库全书》的电子版中输入“游耕”一词,检索结果一共得到八条,其中两条是人名,另外六条中,“游耕”都是两个词,比如:“优游耕读”,这里的“游”和“耕”是两个古汉语单音词,和上面那些述论的“游耕”没有关系。这也就是说,全部《四库全书》中不含有“游耕”这个词。这大体上说明“游耕”,在《四库全书》所涵盖的语言范围内是一个不存在的概念。上述有关基诺族是不是游耕民族的论争中,三位作者所使用的“游耕”概念,应当是一个有待查考其来源的词。这大体上说明中国历史上不存在“游耕民族”这一说法,基诺族也是有悠久历史的民族,大概也不能称其为“游耕民族”。

我又查阅了目前国内出版的最大的汉语词汇工具书——《汉语大词典》⑴在这部大型工具书中,也没有收入“游耕”一词。

基诺族究竟是不是游耕民族?这显然是和本民族的历史相联系的,也是要和中华民族的整体相联系的。在上述文献中找不出“游耕”这样的词汇,这说明:基诺族是“游耕民族”——这种说法本身是需要推敲的。因为任何民族的概念都是有丰富的历史内容的,而用一个说法本身还成问题的提法来定义一个民族,显然是有其不合适的地方的。因为用一个在中国历史上可能并没有的概念来概括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任何一个民族,显然都是不一定合适的。因为在众多的民族历史文献中,我们都难以查到“游耕”这样一个词,显然,在事关民族性质这样一个历史范畴的概念,我们有足够的理由慎用,或不用。对于“游耕”这样的概念的使用,不仅在基诺族的研究中要慎重使用,而且在中华民族的其它民族的研究中也应当慎重使用,在民族史的研究中更要慎重使用,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当我检索“刀耕火种”时,一共在《四库全书》中检索出144条,其中的内容大多说的是我国南方民族的生产和生活状况。“刀耕火种”。古时候也叫“畲田”。“畲田”一词在《四库全书》中共检索出317条。两者相加共461条。这说明有关“刀耕火种”的历史记载材料是非常丰富的。

石文中说“刀耕火种也称游耕”,“游耕是刀耕火种的一种指称”,正是把刀耕火种的内容,装进了在历史文献中难以查到的“游耕”这样的概念中,进而在周文指出事实错误之后,仍然很肯定地认为基诺族是游耕民族,这就不是一个事实错误的问题,而是理论和概念的混淆问题。这样做是否合适?我在下面会讨论这个问题。

我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该如何准确地为基诺族定位。上述三种论点的作者都没有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这种定位是讨论基诺族是不是游耕民族这一问题的必要前提条件。

二、基诺族是从事刀耕农业的民族,轮作制为其重要特点

首先需要讨论的是基诺族的生产生活方式,研究这个民族在历史上和现实中的生存状况,这些问题显然对于回答基诺族究竟是不是游耕民族,应当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我们必须面对基诺族的历史与现实,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准确地定位。

杜玉亭先生说:

“基诺族有一万余人,主要聚居在西双版纳景洪县的基诺山,其主要生产部门是为人们提供衣食之源的刀耕火种农业。因为基诺山是无坝区的纯山区,居民们选择刀耕火种农业是势所必然。刀耕火种是一种形象的成语,用刀把轮歇山地的林木砍倒即等于农田的耕,把晒干的林木烧成灰烬变为肥料就等于农田的种(不然就不能种,种了也无收成),因此,山地农业的主要生产工具是刀类,其次是装有铁头的播种用的剁铲,以及铲草的小手锄等。这类生产工具与内地犁耕汉区相比,是相当原始的,但其主要生产工具已是铁器,这些铁器可以适应刀耕火种的需要,其山地旱谷的产量一般可达籽种的30倍,个别经验丰富的农民的山地,曾达到亩产千斤(市斤)旱谷,这一产量并不亚于附近汉族的牛耕地。因此,基诺族生产力的特征主要不在于生产工具的原始,而在于生产上的一体趋同性。

刀耕火种农业的一体趋同性,可以在如下的年度周期主要生产项目中得到说明:一月(此以下皆用夏历),备耕,砍树修技乎整土地;二月,开辟防止山火蔓延的山地防火道,开始烧地、种早包谷;三月,继续辟防火道,平整土地,盖山地茅棚,种棉、玉米、瓜类等,四月,在大面积山地上烧地,种早稻和豆类、高粱等;五月,为山地打栅栏,开始除草;六月,除草,打棉花尖等;七月,除草,修补山地栅栏,开始在明年种的山地上砍树——刀耕;八月,除草,刀耕;九月,收早稻、早玉米、棉花,护秋管理;十月,收割早稻等作物;十一月,收割、脱粒、入仓;十二月,备耕,把砍倒的树枝砍下堆起烧掉,乎整土地。上述基诺族年度周期的农业生产活动,从表面上看是依节令变化而从事的不同生产项目,而且文明时代的农业也有类似年度周期的生产活动,但基诺族的年度周期生产活动可以显示全民一体性,即不论男女,也不论具有权威性社会地位的长者和巫师,全体村民都要根据这一生产周期,把一年的大部分时间投入山地农业劳动,而在汉族式自然经济下的农村,是不存在基诺族刀耕火种农业生产的这种一体趋同性的。”⑵

很显然杜先生把基诺族的生产方式定位于刀耕火种,他们的社会生活也是以此为重点,并形成了一年中主要生产活动的周期。由此决定了基诺人的一体趋同性的特点。这抓住了正确认识和把握基诺族社会生活的关键所在。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根据杜先生的研究成果,基诺族是从事刀耕农业的民族。其生产力水平不亚于从事牛耕的汉地农业,尽管他们从事的是刀耕火种的农业生产。而在古今中外的刀耕农业中基诺族的特点是:一体趋同性。有关这一特点杜先生的论文有详细的论述,从略。

事实上,学者们把农耕民族耕作方式概括为三种:刀耕农业、锄耕农业和犁耕农业,到了近代才有了机械化肥农业。杜先生的文章正是抓住了基诺族农业耕作方式上特点,将其作为一种刀耕农业经济形式的典型。

杜玉亭先生所著《基诺族简史》有一段阐述:“以‘刀耕火种’为特点的山地农业是基诺族的主要生产部门,除个别村社使用畜力犁山地外,大多数村社都是‘刀耕火种’,农具基本上是铁制的……。以巴亚寨为例,这里的山林按惯例分为十三大片,每年砍伐其中的一片,一般耕种一年即丢荒,十三年后这里又长出茂密的森林,又轮到它被砍伐耕种”。请注意:杜先生这里还是没有把刀耕火种和游耕联系起来,而且这里杜先生用事实说明,基诺族实施的是十三年轮作制。而轮作制是刀耕农业的最重要内容和特点。

所以,作为土生土长的基诺人。周新文和陶联明二位先生对于《概况》和《报告》两书说基诺人是游耕游居民族的说法,显然是有必要纠正的。但是,他们在纠正这些说法的同时,并没有对基诺族的社会经济生活给予清楚的历史地位。周文只是说明基诺族不是游耕游居民族,而对于基诺族究竟是什么民族,没有给予清楚的界定。

而杜玉亭先生抓住了基诺族的农业生产特点,认为基诺族从事的刀耕火种的农业。它是历史上农耕民族的三种耕方式之一——刀耕农业,它与另外两种——锄耕农业和犁耕农是并列的。这恰恰是基诺族的典型的农业经济型态。这样既表达出了基诺族的生存经济和生产方式上的特点,也可清楚地将其归之于历史上农耕民族的三种耕作方式之一。这样也就可以用规范的学术语言来描述基诺族自身的特点了。

“游耕”不是描述中国历史上民族的规范语言,而且不能概括基诺族的农业经济形态和生产方式,也就不能认为基诺族是游耕民族。再有“游耕”在中国古典典籍中有关民族学的文献中是一个不一定存在的概念。

这说明上述杜玉亭先生用“刀耕火种”的农业来概括基诺族的生存经济,不仅与历史研究中的刀耕农业、锄耕农业和犁耕农业的划分标准相符合,也是符合中国历史上对于南方少数民族生产和生活方式描述所使用的通用概念。

杜先生的可贵之处,不仅在于使用了规范的学术语言和概念来描述,而且还在于这是他对基诺族历史与现实的实际情况,作出了深入的研究后得出了的规范的研究成果。这种成果应当得到应有的尊重。详细情况,请参见杜先生的有关论著。

三、有关“游耕”和“游居”的几个问题

如果说关于基诺族“游耕”上述第一种说法,是由于事实不明,当周新文、陶联明二位先生以地生土长的基诺人的身份指出了这种事实错误之后,石奕龙先生的文章仍然主张基诺族是游耕民族,这就不是一个事实不明的问题了,而是理论和概念的辨析与使用上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石文首先把游耕与游居区别开来。他说:

“……可见,这样的游耕是有计划和有规律的,即它是根据森林的再生周期和是否满足该族群生息的要求来计划的。而且,游耕只是耕地的变动性大、游动性大而已,它不一定导致‘游居’。因此,游耕与游居是两码事,前者指刀耕火种的田地游动性较大,而后者指的是居住方式的游动性大。

周文既然承认基诺族是从事刀耕火种耕作方式的民族,那么,就无法否认基诺族是游耕民族的事实。把基诺族界定为游耕民族并没有错误,错误的是把基诺族界定为‘寨跟山跑’的‘游居’民族。由于基诺族在用刀耕火种的耕作方法从事生产时,并没有因变换耕地而迁徙村寨,所以,把他们视为‘游居’民族没有事实根据。基诺族是游耕的民族,而不是游居的民族,这样的说法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

对于石先生上述说法,我认为有几个问题需要辨析:

第一,石先生把游耕与游居区别开来,游居甚至是比游耕更加不常用的概念。笔者孤陋寡闻,此前从来没有见到这一说法。石先生在文章中也没有给我们提供出哪些人类学和民族学的著作中使用了这一概念。就是在石先生本人担任副主编的《简明文化人类学词典》中也查不出“游居”一词。在同一本书中,我们查到了“游耕”一词:

“游耕(shiftingorswiddencultivtion)刀耕火种的一种特殊形式,指一个民族在一定范围内不断迁徙,开辟新的耕地的耕作方式。其基础是该民族拥有超出其实际耕作所需要的土地。它以树木、杂草的灰烬为主要肥料。因此,新开辟的耕地一般使用几年后地力就会消失而无法继续耕作,只得迁徙它地另辟耕地,待旧耕地重新长起树木后再迁回来。如此循环往复,就是游耕的特点。在土地资源丰富人口压力不太大,再生林能恢复原状的情况下,游耕是一种效率很高的耕作方式。但是,也正因为其效率高,容易使人类生存,因而也就导致了人口的不断增长,进而使人们不断地新开辟原生林,最终造成生态的不平衡,使人类受到自然界的惩罚。因而,如何解决目前亚热带、热带地区存在的游耕方式所产生的弊病,是人类面临的一个既重要又严峻的课题。”⑶

我们看到这里“游耕”的释义中还是没有出现“游居”,更没有把游耕和游居区别开来。并且多次出现“迁徙”,既然石先生自己并没有把游居与游耕区别开来,迁徙在一般人的理解中,应当包括居住地的迁徙.因为石先生自己的定义中既然没有做出特别的说明,那就应当符合一般人对于迁徙的理解。尤其是当游耕“因而也就导致了人口的不断增长,进而使人们不断地新开辟原生林,最终造成生态的不平衡,使人类受到自然界的惩罚。”在这种情况下,就一定会导致居住地的迁徙。因为原有居住地已经无法生存下去了。那么,石文中有关游居的辨析,实在是意义不太大了。

我还查到了另一种游耕的定义:

“游耕一种粗放的耕作制度。夏商时期,生产力水平低下、完全依靠土他的自然肥力种植农作物。这种掠夺性的种植方式使地力很快衰竭。便在部族聚居地换一块土地耕种,将原来的土地撂荒。一境之内可资利用的土地全部轮种几遍之后,地力严重衰竭,短时间内难以恢复,需要长期撂荒,方可再行种植。为了整个部族的生存,便举族迁徙,另寻新的居住点,以相同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生产这种方式即为游耕。”⑷

这里的“游耕”的定义非常明确:“为了整个部族的生存,便举族迁徙,另寻新的居住点,以相同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生产。这种方式即为游耕。”这里还是没有使用游居的概念,但是,非常明确地告诉我们游耕是需要“另寻新的居住地点”的。

所以,在周文提供了明确的事实依据后,石文把游耕和游居区别开来,认为基诺族仍然是游耕民族,从他自己给出的游耕概念和其它著作给出的游耕概念,都说明石先生的这种做法有点勉强。

第二,石文中剔除了游居之后的游耕,和需要迁徙游居的游耕,两者相比较,其间的区别究竟是什么?这个问题石先生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因为基诺族这样的定居的民族既然是游耕民族,那么不定居的迁徙的刀耕火种民族又是什么民族呢?如果对此没有明确的界定,是不是会引起混乱?因为一般人的概念里,游耕者应当是后者,而不是基诺族这样的从事定居农业的民族。

第三,像基诺族这样的定居民族,其耕作方式既然被石先生称为游耕民族,那么,他们的耕作方式,和轮种的有没有区别?如果有区别,二者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周文正是由于基诺族实施的轮作制,才认为基诺族不是游耕民族的。周先生在文中说:

“‘这里的山林按惯例分为十三大片’,系指在村寨界限以内的山林‘按惯例’分片的劳作方式,说明本村寨对土地的耕作是有计划的。‘十三年后这里又长出茂密的森林,又轮到它被砍伐耕种’,这种‘惯例’是基诺族先民们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符合自然生态的规律。假如西双版纳热带雨林萌生恢复得更快些,基诺族先民也许就不会把山林划分为十三大片,可能是十二、十一片或更少的片数;反之,如果森林恢复得慢,还可能分为十五、十六片甚至更多。这种对土地使用有计划的轮作休耕方式,与土地使用上的无计划、无规律的‘游耕’是两种不同的概念。”

同样,上述引用的杜玉亭先生的文章,也明确指出基诺族是耕作上实行轮作制。我们不知道为什么石先生完全忽视周文中有关轮作制的论述,并且一点也不加以辨析,把这种轮作制说成是游耕。

“轮作农业(croprotationsystem)在同一耕地中按顺序种植多种作物,至某特定年完成一循环的农耕方法。这是为了减少地力消耗、增大收获量、合理进行耕作的一种农耕方法。轮作农业在欧洲最为发达,古老的三圃制,七区轮作则都是典型轮作农业。例如英国目前尚有许多地区实行小麦、饲料、大麦、紫木蓿的四年轮作制,饲料芜菁、大麦、豆类、小麦、豆类、大麦、紫木蓿、小麦的八年轮作制。”⑸

古今中外的轮作制都是因地制宜的,因此,各有其具体的内容。轮作和休耕相联系,基诺族的轮作制就是和休耕直接相关的。轮作制和复种有关,中原汉地的轮作制就这种轮作制。国外有典型的七区轮作制,基诺族则采取十三区轮作制。

无论是七区,还是十三区,都是轮作制,不是游耕。因为同样是轮作,不应当称基诺族是游耕民族。

石文对于周文中有关基诺族实施轮作制的内容视而不见,一定要说基诺族是游耕民族。对此我不能理解。因为不理解,自然也就会发出这样的疑问:既然基诺族的十三区轮作制是游耕民族所为,那么英国的七区、八年轮作制是不是也是游耕民族所为?如果英国人不是游耕民族,那么为什么同样实施轮作制的基诺族一定是游耕民族?

第四,我注意到在由石先生任副主编的《简明文化人类学词典》中“游耕”一词的英译为:shiftingorswiddencultivation。巧得很shiftingcultivation和swiddencultivation都可译为“轮作”。这一点,我在后面会继续探讨。

四、“游耕”概念的混乱与滥用

石文中把许许多多相关的和不相关的内容统统加进了“游耕”这一概念中。

石文引述了一大堆国内外文献,最后总结说:“总之,通过上述所引文献,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讨论或叙述这类包含有刀耕火种耕作方法的农业或耕作方式时,人类学、民族学文献中有‘刀耕火种’、‘园艺式农业’、‘粗耕农业’、‘游耕’、‘降雨农业’、‘山田烧垦’等不同术语或概念。这些术语或概念均用来指称或概括在林地里砍倒树木等清理出一块空地,然后把晒干的树木杂草焚烧做肥料,在雨季开始时种下各种庄稼但并不怎么从事中耕的耕作方式或农业生产活动。在这些名词术语中,‘刀耕火种’一词为我国固有,其余都译自国外人类学、民族学的文献。之所以用词有许多不同,其主要原因是每个名词术语都是根据这类农业或耕作方法中的不同特征而归纳限定的。虽然在界定时存在不同的名词、术语,然而它们所指称的都是一回事。也就是说,刀耕火种就是园艺式农业、粗耕农业、降雨农业,亦是游耕农业。”

原来他把这么一大堆杂七杂八的东西统统装进了“游耕农业”这个口袋里。

最后,石先生得出了结论:“周文既然承认基诺族是从事刀耕火种耕作方式的民族,那么,就无法否认基诺族是游耕民族的事实。把基诺族界定为游耕民族并没有错误……基诺族是游耕的民族,而不是游居的民族,这样的说法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石先生论文的另一个支撑点在于,他对于游耕概念的阐述。

第一,石文首先把“刀耕火种”纳入他的“游耕”的口袋:

“在人类学、民族学的术语概念中,刀耕火种(slashandburnagriculture)是人类的生计、取食方式或种植、耕作方式之一。在国内外的人类学、民族学著作与辞典中,都有清楚的界定,如1986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民族卷》第89页‘刀耕火种’条曰:刀耕火种(slashandburn,cultivation)又称‘刀耕火耨’、‘火耨刀耕’,指砍倒树木,经过焚烧,空出地面以播种农作物的一种原始耕作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独龙、拉祜、基诺、佤、傈僳、怒、景颇、黎、苗、瑶、彝等民族的部分地区,都不同程度地采用这种耕作法。”

现在我把由宋恩常先生执笔的同一词条中被石先生漏引的部分补上:“刀耕火种农业最早是火种,使用石制工具。发明治铁术以后,就以铁刀、铁斧砍伐树木,焚烧后直接在火烬上播种。随着氏族或村社人口的增加,生产经验的积累,出现了轮作制和休耕制。”请注意石先生漏引了“轮作制和休耕制”。

同一词条:“由于刀耕火种农业耕作技术原始落后,所以在生产中普遍存在互相协作的组织。这种协作既盛行于同一氏族、同一家族或家族之间,也存在于同一村社各家庭之间。刀耕火种对农业的发展曾起过积极作用。是农业民族初期开辟耕地和获取生活资料的主要方式。随着生产工具的进步和天然林地的减少,乃耕火种农业逐步过渡到锄耕和犁耕农业阶段。”请注意宋先生把刀耕火种农业与锄耕农业、犁耕农业并列。

接着石先生引了上海辞书出版社1987年出版的《民族词典》第20页“刀耕火种”条,在这个词条中同样谈到“刀耕火种的农业逐渐为锄掘农业和犁耕农业所取代”。

值得注意的是:我在石先生所引的这两本辞书中都没有查到“游耕”。就石先生自己引用的和我补充的引文,也看不出把刀耕农业或刀耕火种,纳入游耕的道理何在,相反,这些都可在说明上述杜先生认为基诺族是从事刀耕农业的民族是正确的。

我在《中国农业百科全书农业历史卷》中也没有查到“游耕”的词条。而是分别查到了“刀耕火种”和“刀耕农业”:

“刀耕火种(slash-and-burncultivation)原始农业时期采用的一种耕种方式。其操作方法是选择合适的林地,用刀或斧砍倒林木,候其干燥后,放火焚烧,开拓出一块荒地,人们即在这样的地面上进行播种。播种的方法因作物种类而异;大粒的种子,如豆类作物通常实行点播,由男子持尖头木棒成竹竿在前面扎穴,妇女儿童跟在后面将种子放入穴内;小粒种子如粟、稗子或几种作物的混作,则采用撒播的方法。刀耕火种依靠焚烧草木后的草木灰作肥料,不必有施肥;依靠焚烧清除杂草,在作物生长期间不必有中耕除草。

出于没有灌溉条件,作物的发芽生长全靠天然雨水。所以选择放火的时间非常重要,如果放火焚烧时适逢大雨,即无法继续下一步工序,要待次年再来。播种完毕以后碰上雨水,就可保证有收成。刀耕火种因没有施肥,种植作物以后,土壤肥即下降,同时第二年的杂草则会猛长。所以通常只能在砍烧地上种植一年(至多二年)后,就得抛荒,另找新的地方砍烧。抛荒的土地经过十来年或更长的时间,地面上恢复了自然植被。才可再次进行砍烧。所以,刀耕火种并非盲目的东砍一年内砍一年,而是一个社群的人往往在一个固定的山地大范围内,进行有次序的轮换砍烧和迁徙居住的生活。刀耕火种的农业生产,只能解决一年生活中几个月的粮食供应、而且不稳定,所以这个时期采集和狩猎的食物来源仍占很大的比重。在人口与林地的比率合适的条件下,刀耕火种与生态环境尚能适应,随着人口的增加、铁器工具的引入,导致人口与林地比失去平衡,抛荒的期限缩短,自然植被无法恢复,出现水久性的光秃山地,水土流失严重,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刀耕火种便成为一种破坏性的耕作制了。(郭文韬)

刀耕农业(slashandburnagriculture)原始农业早期阶段的一种生产形态。刀耕农业即俗称的刀耕火种,在中国古籍上称畲田或畲耕。它的特点是生产工具只有石斧和尖头木棒(或竹子)。其生产过程是先用石斧砍倒树木,晒干后放火焚烧草木,然后在火烧地上点播或撒播种子;在出苗生长期可没有任何除草、施肥等管理,到成熟时去收割。

刀耕农业的起源和田猎的关系密切不可分。原始的狩猎人为了把猎物驱赶到一定的范围内,提高动物的密度,而猎取丰富的动物,他们选择一定的树木和地段,有控制地放火,驱迫动物向密林中躲避,进行围猎(即田猎)。放火的另一目的是让烧焦后的树干来年前发出新的嫩叶。这种新梢嫩叶是麋鹿之类最喜爱的鲜食,可以吸引它们来取食时进行狩猎。在这个反复的实践过程中,人们发现掉落在火烧地上的植物种子生长得特别好(因为草木灰就是一种天然的肥料),从而引发了人工种植的实践。迈出了原始农业的第一步。

刀耕火种并非任意盲目地毁林,而是有计划地选择对象、在一定的范围内轮番砍烧。由于火烧地上的种植不施肥,只依靠灰烬提供肥力,故从第二年起肥力下降,杂草却因光照条件改善而猛发起来,作物生长受杂草的影响,产量很快下降。人们不得不放弃旧地,而另找新的地点烧垦。被放弃的旧地并非永久不要,而是等待若干年后,原有的树木又恢复成林时,再行烧垦。这使原始刀耕的人只能过相对定居的生活,而在一个大的范围内迁徙,而绝非盲目的流窜。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遭受破坏的林木,仍有恢复成林的机会,所以人与林的生态关系总体上仍处于平衡的依存关系,并不像后世所理解的刀耕火种是破坏森林的野蛮掠夺种植。只有当人口的增殖越过人林平衡点,特别是引入铁器工具以后,刀耕火种的破坏作用才明显起来。刀耕农业所使用的工具如石斧、石镰、石磨盘、磨棒等,可说都是从狩猎时期继承下来的。其中如尖头的点种棒可能是狩猎工具投枪的演变。刀耕农业的播种方式有点播和撒播两种。点播用于大粒种子如稻谷、荞麦、豆、玉米之类。撒播则用于细小的种子口粟、黍、籽粒苋、稗子等。此外,常用的还有混播。即将各种不同作物种子混合播种在一处。在种植块茎作物如芋、木薯的场合,木棒还可用以挖掘,兼是收获的工具。

刀耕农业阶段,采集狩猎还占有很大比重。因为种植作物所得,在数量上只够维持几个月的需要,无法周年供应。在质量上只以供应淀粉类为主,动物性蛋白质和脂肪仍得仰给于狩猎。种植和狩猎在时间上的矛盾,通常是到准备播种起,一切人力服从农事,待播种完毕就可全力投入采猎。认为男子只管狩猎、妇女分管种植是不全面的。(游修龄)⑹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个词条都谈到了迁徙问题,郭文韬先生说:“所以,刀耕火种并非盲目的东砍一年西一年,而是一个社群的人往往在一个固定的山地大范围内,进行有次序的轮换砍烧和迁徙居住的生活。”游修龄先生说:“原始刀耕的人只能过相对定居的生活,而在一个大的范围内迁徙,而绝非盲目的流窜。”

再有,二者都特别谈到生态的平衡。

从以上这些材料说刀耕农业或刀耕火种内容非常丰富,其中包括迁徙,也包括石先生所言的游居或定居的民族。上述这些我能查到“刀耕火种”和“刀耕农业”工具书除了其中一本外都没有“游耕”词条。我不明白,石先生为什么要把它们装入游耕中。这种作法,既不符合中国传统的学术规范,也不符合现代的学术术语的规范.至少,游耕不仅中国历史文献中很少见到,而且是当代学术文献中涉及不多的一个概念。

第二,被纳入游耕的还有初级农业。

在石文中说:“而在有的人类学著作中,则把这种horticulture翻译为初级农业,或把这种农业称作粗放耕作、游动耕作或游耕。如恩伯夫妇所著的《文化的变异——现代文化人类学通论》说:“人类学家一般把食物生产系统分为三个主要类型——初级农业、集约农业和畜牧业。”

实际上C·恩伯和M·恩伯在《文化的变异——现代文化人类学通论》这本书中对于“初级农业”的概念界定的很清楚:

“初级农业(horticulture)这个词可能会使人联想到在温室中栽培兰花和其它花卉的‘园艺技师’。但对人类学家来说,这个词的意思是用比较简单的工具和方法(包括依靠自然来补充土壤中植物生长所必需的养料的方法)对一切作物进行的栽培。这些工具通常是手持工具,象点杆或锄头,而不是犁和其他由动物和拖拉机牵引的工具。而且,所用的方法也不包括施肥、灌溉或其它在一个生长季节后恢复地力的方法。

初级农业有两种类型。较常见的一种类型依据的是粗放耕作或游动耕作(游耕)。土地只使用很短一段时间然后就拋荒若干年以便自然恢复地力。在抛荒的那些年里,土地上长满野生植物和杂木林。后来用下面即将谈到的刀耕火种系统开垦田地时,养料就回到了土地之中。另外,一种初级农业依靠的是长期生长的木本作物。一个社会可能会同时实行这两种类型的初级农业,而两类都没有永久性的田间作物耕作。”⑺

作者明白无误地说明游耕只是初级农业的一种类型,另一种类型依靠的是长期生长的木本作物。也就是说可以把游耕装在初级农业的口袋里,而不是相反。石先生恰恰是把初级农业装进了游耕的口袋里。这显然是装不下的。这样做的结果是会引起不必要的混乱。而石文正是由于概念的混乱,导致结论的错误。

第三,被纳入游耕的还有园艺农业。石文中说:“另外,在国外的人类学、民族学的词典中,也有同样的界定与解释,即园艺式农业或刀耕火种就是游耕。”F.普洛格和D.G.贝茨在《文化演进与人类行为》中说:

“园艺式农业虽然不能完全抛弃打猎、捕鱼和采集野生植物,然而,园艺式农业同狩猎一采集不同。它主要依靠的是人类养植的食物,特别处那些用简陋的方式和工具在小块庭院般的地块里生产出来的植物食品(实际上,‘园艺式农业’意即‘对园地的垦殖’)。不同的群体之间,农业技术和其他行为方式存在着广泛的差异。但是,共同的获食战略——小规模的食物生产——造就了定居方式、社会组织和群队之间相互作用上的某些广泛的相似之处。”很显然园艺农业是一种定居农业。

作者也谈到了园艺农业的耕作方法:“所有园艺式农业都具有区别于精耕细作农业的某些特征。第一,同这种耕作方式相联系的是相对简单的技术。一定时期,只有零星的土地得到垦殖。这些小块地又处在没有灌溉、没有犁耕、没有畜力牵引,更谈不上机器操作的情况下耕耘的。仅有的工具是诸如小刀、斧头、挖棍和锄头一类的简陋手工工具。换言之,园艺式农业劳作者和狩猎一采集者一样,仍然主要依靠肌肉的能量来获取食物。第二,相比于精耕细作的农业而言,园艺式农业每英亩的产量要相对低一些。正因如此,人们有时称园艺式农业为‘粗耕农业’,因为每生产一单位的能量,‘粗耕农业’要比精耕农业需要多得多的土地。”⑼

从其耕作方法来看园艺农业是一种简单的粗耕农业。所以,书中明确地指出“园艺式农业的最后一种形式,即目前所谓的‘刀耕火种式农业’仍是最为普通的。”⑽

“伴随着园艺式农业的出现,几乎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其他一些因素。其一就是定居更加固定,附近建立起了永久性的常年定居点。狩猎一采集者将精力花在四处搬迁寻找食物上,而园艺式农业生产者却将精力放在一个地方,即他们的田地的食物生产上。”⑾

这样一来,我们就很清楚了:园艺农业仍然是一种定居农业。至少是趋向于定居农业.作为定居农业怎么可以说是游耕农业呢?至少,我们从作者那里得不到这种说法。而石先生肯定地说“园艺式农业或刀耕火种就是游耕。”

第四,石先生说“在国外的人类学、民族学的词典中,也有同样的界定与解释,即园艺式农业或刀耕火种就是游耕。”他首先举出了罗杰.皮尔森主编的《人类学词汇》:“在人类学文献中,horticulture(园艺式农业)这一术语经常用以描述一种粗放的耕作方法。这种耕作方法常常导致地力的耗尽,而需每隔几年就要清理出新的处女地来种植作物——在某些作品中,这种做法被称为“游耕农业”(shiftingagriculture)。由于使用各种原始的手持工具和缺乏给土壤再施肥的知识,园艺式农业与有着更先进耕作方法的农业不同。”

我认为shiftingagriculture这个英文词的确切内容和翻译,都是需要推敲的。例如:shiftingcultivation意思是轮作。同样,shiftingagriculture有人译为“移动农业”,这里的移动其实是指土地的轮作,因此专业化的译法为“轮作农业”,类似的词汇我们还可以举出一些:extensiveagriculture粗放耕作;efficientagriculture高效农业;inten-siveagriculture集约农业,精耕农业;lowagriculture粗放农业;terraceagriculture梯田农业,等等。因此,把shiftingagriculture译为“轮作农业”可能更好些。至少,“游耕”不是唯一的译法。而我们在前面见到石先生的“游耕”英文为shiftingorswiddencultivation,其实这个词组确切内容就是指轮作。

我也查了有关shiftingagriculture的英文解释。

在EncyclopediaBritannicaArticle中的英文解释是这样的:systemofcultivationthatpreservessoilfertilitybyplot(field)rotation,asdistinctfromcroprotation.Inshiftingagricultureaplotoflandisclearedandcultivatedforashortperi-odoftime;thenitisabandonedandallowedtoreverttoitsnaturalvegetationwhilethecultivatormovesontoanotherplot.Theperiodofcultivationisusuallyterminated……

很显然,将其译为轮作是没有问题的。

在人类学家的著作中对shiftingagriculture是这样解说的:

ShiftingAgriculture3.22.04

Inmanycountriesitisdifficulttosetupagriculturalareasduetolackofspaceoralackofnutrientsinthesoil.Slash-and-burnfarming,orshiftingcultivationasitismorecommonlycalled,referstoaparticularmethodwhichaddressesboththeseproblemsinwhichlandisclearedandburnedinordertocreateasuitableareaforagriculture.Tiffsmethodoffarmingisoftenusedintropicalthirdworldcountriesandareasofgreatpovertybecauseofitsinexpensivenatureaswellasitsrelativesustainability,thoughthemodemerahasreducedthesustainabilityoftiffsmethod.Asitsnamesuggests,slash-and-burnfarminginvolvesclearingawayacertainamountoflandtocreatelashwhichisburnedinordertoopenthespaceaswellasprovidenutrientsforthecrops.Thelandisusedfor2-3harvestsatwhichpointthenutrientsinthesoilareexhaustedandthelandislefttofallowforanextendedperiodoftime.Whilethelandisfallowingthefarmersmovetheircropstoadifferentareawheretheyrepeatthestonemethod.Ideally,theexhaustedlandisleftfortentotwentyyearsinordertoreplenishthenutrientsdepletedfromfarming,however,duetoincreasesinpopulation;farmingsitesaregivensignificantlylessfallowtimeinordertoproduceenoughfoodforthepeopledirectlyresultinginthedegradationoftheforests(Peters,pg.12).⑿

请特别注意这一句:Slash—and—burnfarming,orshiftingcultivationasitismorecommonlycalled,其中的shiftingcultivation正是我前面提到的轮作,即:耕作土地的轮换。刀耕农业由于耕作方式的粗放,又不施肥,所以,只能用休耕轮作来恢复地力。

现在我们来看一下《剑桥百科全书》(TheCombridgeEncyclopedia)⒀在这部权威的工具书中shiftingcultivation被译成“轮耕”,slashandburncultivation被译成“刀耕火种轮耕”。⒁由此可见,刀耕火种与轮耕同义。我们跟随石先生绕了一大圈,还是回到了杜先生的原点。可见,这一点中外学术界概莫能外。相关的释义如下:

“shiftingcultivation轮耕热带雨林中的一种农耕法。又称为火耕法。这是因为几年耕种后地力丧失,植被不易再生,因而迫使农民迁往新地。所谓刀耕火种即指这种清理地表植被的方法。在某些地区,人们迁移新地。而在另一些地区,人们则长期定居,但实行一种称为休耕制的土地轮作法:让地力耗竭的土地休耕,以容植被再生,然后再次耕作。”⒂

第五,石先生又举出了夏洛特·西蒙—史密斯主编的《人类学词典》:“Seiddenagriculture/Swiddenhorticulture(游耕农业/游耕园艺业)是一种耕作方法,也称“刀耕火种”(slashandburn)或‘游耕农业’(shiftingagriculture)。其特征是为了种植庄稼,清理和烧掉地表(典型的热带森林)的植被。这种田地在短期耕作后,需休耕很长时间或整个放弃。尽管当代某些理论家认为,游耕农业结合狩猎、采集,事实上可以比人们想象的能养活更多的人口和造成更大程度的定居,然而这种耕作方法一般都发生在那些人口密度低、土地肥份低区域中的传统社会,如亚马逊雨林地区社会等。”

这里的译文我在前面已经说过了。其中的swidden意思是“(割除和烧除植被后开出的)临时性农田”,也就是刀耕火种所产生的结果。由我国云南学者尹绍亭教授出版的人类学专著《人与森林——生态人类学视野中的刀耕火种》(云南教育出版社,2000年),这部获得云南社会科学一等奖的著作,其英文的译名为:PeopleandForests—YunnanSwiddenAgricultureinHumanEcologicalPerspective。可见,这里的“刀耕火种”被译成了“SwiddenAgricultur”尹绍亭教授的书中有一节是专门谈基诺族的:

第四节基诺族的刀耕火种

一、地理环境

二、社会组织及土地制度

三、土地类型及耕作技术

四、栽培作物

五、发达的轮作技术

六、生产节令和生产过程

七、农耕礼仪

尹教授这里给基诺族的界定是“刀耕火种”和轮作。这和我前面讲过杜玉亭先生给基诺族的定位基本一致的。而石先生则用了“游耕”,并把这个被他装进太多的内容,以至于没有一个清楚的界定的概念用于基诺族,进而得出“基诺族是游耕民族”的结论。

小结

“游耕”在中国传统学术和古典民族学文献中很难见到,几乎是不存在的。而民族是有着深厚历史内涵的概念,不宜用游耕这样的概念界定民族。说基诺族是游耕民族,不符合基诺族的历史与现实实际情况。

游耕在现代学术中可以使用,但要界定清楚,明确其使用的范围。注重中国人使用这个概念的习惯。尤其是不要把众多的内容统统装进去,进而滥用。这样对学术研究不利,也不利于对国外学术成果的学习和消化。

石文中对游耕概念的界定与使用是混乱的。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外民族学和人类学传入中国后,引起的学术概念的混乱。这需要在学术研究中进一步得到澄清。这其中还包括翻译的不准确。石文中把一个翻译得并不准确的概念,又按照自己的意志装进了太多的东西。把这样的一个概念用于界定基诺族,其问题是显而易见的。

本文借用杜玉亭先生的成果对基诺族的生产方式有一个清楚的定位,进而指出目前围绕基诺族究竟是不是游耕民族的三种说法的误区。认为基诺族刀耕火种,是从事刀耕农业的民族,轮作制为其重要的特点。

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abstract

TheJinuonationalitywhetherisornotYougeng(游耕)thatchinesemeaningisfanningtomoveaboutlikehorde.,therearethreekindsofviewpoint.Tiffstextcontinuestocarryontheresearchtothis.TheJinuonationalitydealwithslash-and-bumfarming,orshiftingcultivationasitismorecommonlycalled,notmoveaboutlikehorde.AcademicandclassicethnologyculturalheritageofChinesetraditionincanhardlyseeonephraseofYougengthatmeaningisfarmingtomoveaboutlikehorde.ThephraseisnotagreewiththehistoryandrealisticactualcircumstancesoftheJinuonationality.Thephraseispackedintoentirelynumerouscontentses,thenabuse.Isdisadvantageoustotheacademicresearchthus,alsodisadvantageousintothestudyandthedigestoftheforeignacademicproduction.

注释:

⑴罗竹风主编,《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0年第一版。

⑵杜玉亭,《一种经济形式的典型——基诺族生存经济》,《云南社会科学》1991年第六期。

⑶陈国强主编.石奕龙副主编,《简明文化人类学词典》第481—482页,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年8月第一版。

⑷夏亨廉,《中国农史辞典》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2月第1版,第359页。

⑸张文奎,《人文地理学词典》,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2月第1版,第262页。

⑹中国农业百科全书编辑部,《中国农业百科全书农业历史卷》,农业出版社,1995年12月第1版,第35页。

⑺C·恩伯《文化的变异——现代文化人类学通论》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2月第154—155页。

⑻⑼⑽⑾F.普洛格和D.G.贝茨在《文化演进与人类行为》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10月第1版第167页、167—168页、168页、171页。

⑿Peters,WilliamJohn.SlashandBurn:FarmingintheThirdWorldforest.Moscow,Idaho:UniversityofIdahoPress.1988.

⒀由英国现代工具书与数据库权威专家大卫·克里斯持尔教授主编,由著名英国剑桥大学出版社和钱伯斯兄弟出版公司合作编纂出版的。中文版根据该书1994年第二版翻译。本书是中国友谊出版公司组织翻译、编辑、出版的综合性案头型百科工具书。中文版聘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审、原副总编輯、著名百科全书编纂家金常政先生担任《剑桥百科全书》编译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全书的翻译和审校工作。中国社会科学院几个研究所.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商务印书馆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和翻译工作者参与了全书的翻译和校订工作。其权威性是显而易见的。

农业基本概况范文

关键词:职业隔离;户籍;城乡差距;二元结构

中图分类号:F2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3-0104-05

城乡二元结构是中国发展面临的巨大问题,对于城乡二元结构形成的原因,户籍制度被认为是重要的制度安排。在由国家而主导的再分配过程中,城市所得到的资源远远高于农村,而户籍制度则由限制了在城市工作或居住的农业户籍人口获得城市的资源,这使得尽管在大量农业户籍人口进城的情况下,城乡二元结构仍然存在。在这个过程中,户籍制度起到的作用是固化了国家再分配的不平等。那么,市场化过程中,初次分配更多的是由市场决定,初次分配是否就能免受户籍制度的影响呢?其实也相当于问:在职业分配上,是否存在着户籍差异?①

一、文献和研究假设

有关于中国户籍制度产生的影响,学界有众多的研究,特别是户籍对社会分层和职业流动的影响[1~2],以及对职业分配的影响[3~4]。

陈钊等人[3]的研究发现,本地户籍这一并不表征生产率的因素反而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东部更有助于劳动者进入高收入行业。未能持有本地户籍的人口遭遇劳动力市场的进入障碍,而这种障碍是造成行业收入不平等的重要原因。姚先国等人[4]以浙江省的人口普查数据开展研究,发现农业与非农业劳动力在职业获得上存在城乡分割。

但是,这种基于户籍制度的职业隔离又是为何存在的呢?蔡昉、都阳、王美艳[5]认为,劳动力市场城乡间分割,在改革之前是政府推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需要,在改革以来则是受到城市利益集团的影响而得以维持。而户籍制度是劳动力市场上就业保护的制度基础。这也就是说,体制内的单位部门更有可能会受到城市利益集团的约束而利用户籍制度进行劳动力市场的就业保护,而体制外的市场化部门,将会依据市场利益而较少的存在基于户籍制度的就业排斥现象。但也有学者认为,虽然中央政府强调城市内部就业的平等,不应该有户籍差距。但是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地方就业,会借助户籍制度对本地户籍和外地户籍的劳动力人口就业进行筛选。政府对本地劳动力的就业给予帮助并提供保护,同时对外来劳动力的就业施加种种限制。正是通过给予“本地”和“外来”劳动力不同的待遇,政府的“地方性”才能以展现。这种待遇的不同,更多的体现在政府在限制外来人口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并且在在用人计划、待遇水平方面进行严格管制[6]。

王美艳看来,就业歧视使得很多外来劳动力来到城市后,只能进行“自我雇佣”,收入很低而且相当不稳定,更谈不上享有任何福利待遇。即使能够找到“单位”,通常也只能在非正规部门、或非公有单位就业,很难进入公有单位[7]。李春玲通过对具有不同户籍性质的流动劳动力和非流动劳动力的社会流动和地位获得模式的比较,流动劳动力有可能争取到的上升流动机会多处于远离国家控制和制度规范较弱的领域。也就是说,不管是在职业配置还是在职业流动方面,户籍都产生着影响[8]。

二、数据和变量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来自于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与香港科技大学社会科学部开展的全国综合社会调查2006年调查数据(CGSS2006)。本次调查采用分层的四阶段不等概率抽样:区(县)、街道(镇)、居委会、住户和居民,其中区(县)、街道(镇)、居委会/村三级已依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2000年人口普查)完成抽样。在正式调查之前,先对住户和居民(受访者)抽样,最终获得了10151份有效问卷,其中城市地区问卷为6013份,农村问卷4138份。

由于本文需要讨论户籍壁垒在职业分配上的体现,故而剔除那些从未有从事过非农职业的样本,剩余6165个有效样本。在职业的测量方面,本文使用数据中被访者所描述的目前工作(或失业退休前的最后一份职业)情况。为了讨论户籍对工作配置的影响,故而在户籍的测量上使用入职前的户籍状况。

(一)因变量

本文的因变量包括两个:单位类型和岗位类型。单位类型分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经营五类。前三类也可以概括为公有制部门,后两类概括为非公有制部门。岗位类型以管理级别来划分,分为无管理级别、基层管理级别(包括班组长和单位基层管理)、中高层管理级别(包括单位中层管理和单位主要领导)三类。

(二)自变量和控制变量

户籍为虚拟变量,为获得当前(或最后)工作之前的户籍状况。有农村户籍和城镇户籍两种类型,其中城镇户籍人口还包括蓝印户口的非农户籍人口。教育程度为分类变量: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包括中专、职高和技校)、大专及以上(包括相同级别的成人教育)。党员身份指的是在获得当前(或最后)工作之前的情况。年龄指的是获得工作时的年龄。考虑到户口的代际传承作用,研究中使用18周岁时父亲的户籍状况作为控制变量。

具体的样本分布情况(见表1)。

三、测量

本文要研究的是户籍对职业获得的影响,而测量职业类别的两个变量都是分类变量,这样可以使用多分类logit模型对不同户籍人口对几种职业的获得概率进行估计,从而发现户籍因素是否影响职业获得。

考虑到本文使用的数据是本次调查采用分层的四阶段不等概率抽样而获得的全国性数据,故而在建模时需要考虑到抽样设计可能带来的估计结果偏差。本文使用调查估计过程来调整可能由于调查抽样所带来的偏误。①调查估计的PSU权重为抽样设计时的PSU抽选子总体,本次的抽选子总体为:北京市辖区、天津市辖区、上海市辖区、东部省会市辖区、中部省会市辖区、西部省会市辖区、东部区县、中部区县、西部区县共九类。

四、结果

(一)单位隔离

表2显示了不同户籍的居民在单位获得上的多分类logit模型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到,在控制了个人特征的情况下,以拥有城市户籍的人相比并且以私营企业做参照类,农村户籍的人进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概率只有具有城市户籍人的17.2%,并且在0.001的显著度水平上表现显著;与之类似,拥有农村户籍的人进入集体企业的概率只有具有城市户籍人的42.1%,并且表现显著;尽管农村户籍的人进入政府或事业单位的概率也远低于城市户籍居民,但是并未在0.05的显著度水平上表现显著;相比之下,具有农村户籍的人更倾向于流向个体经营,但同样统计上未表现显著。

在中国的制度里,户籍可以看出是一种代际传承的因素。孩子出生之后,需要在父亲或者目前户籍所在地办理户籍登记,如果父母均为农村户籍居民,那么孩子基本上也是农村户籍。而绝大部分的父亲或母亲一般会具有相同性质户籍。故而在回归模型中,加入了被访者18周岁时父亲的户籍状况。回归结果显示父亲的户籍性质对被访者进入何种类型的单位具有显著影响(显著度水平均为0.1)。这进一步可以说明,在当前中国,户籍仍然是影响职业获得的制度性因素,而这种户籍制度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职业隔离,阻碍了农业户口的居民进入一些比较好的单位工作。

控制变量方面,以私营企业为参照组,相对于女性来说,男性更容易获得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政府机关的工作,但是统计结果并不显著。也就是说,性别并不是产生职业隔离的显著因素。而教育程度也只有大专及以上的教育程度才有显著影响,相对而言,具有大专以上教育程度的人更倾向于在政府或事业单位工作。这是因为在中国,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为收入和地位比较高的部门,吸引了一部分具有较高教育程度的人加入。结合吴晓刚[1]的观点,可以解释为何政府和事业单位的职业户籍隔离不显著,这是因为部分具有农村户籍的高教育程度人群加入了这一部门,消除了户籍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上面的研究让我们看到了户籍制度的部门隔离作用,那么我们可以进一步问:户籍制度是否会同样造成不同岗位的隔离呢?

(二)岗位隔离

下页表3呈现了户籍对单位内部管理岗位级别进行多分类logit回归的结果。模型一和模型二分别呈现的是公有制部门和私有部门的管理岗位情况,参照组为不担任任何管理职务。

回归结果显示,在公有制部门存在一定程度的部门内部隔离,具有农业户籍的员工成为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概率仅为城市户籍员工的73.7%,并且统计检验显著(显著度水平为0.01),不过,在成为基层管理人员上,农业户籍的人和城市户籍的人没有显著的区别。在私有部门的管理岗位上,户籍制度没有形成任何壁垒,农业户籍员工和城市户籍员工享有同等的机会成为管理人员。在同样的情况,父亲的户籍情况对于是否成为管理人员没有显著的作用,甚至获得公有制部门的中高层管理岗位概率,父亲为农业户口的员工比为城市户口的员工要高54.2%(显著度水平为0.1)。这一结果可以解释为,父亲为农业户口且今日公有制部门的人一般具有较高的教育水平和人力资本,所以在部门内部也更有可能成为中高层管理者。

此外,我们还可以发现,虽然上文显示性别因素在进入各部门时没有显著的区别,但是在公有制部门中,男性成为基层管理人员和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概率是女性的2.03倍和3.36倍,并且在0.001的显著度水平上表现显著;在私有制部门,只有在成为中高层管理岗位人员上,男性比女性显著高45.6%。在教育水平方面,具有较高教育程度的人拥有更多成为管理人员的可能性。在公有制部门,一个大专以上学历的人成为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概率是小学及以下教育程度的人的35.89倍,而在私有制部门则仅为4.262倍。此外,党员身份也表现出显著的作用。

总之,在跨越户籍壁垒成功获得了部门职位之后,户籍制度产生的职业隔离效应就基本上消失了。不管是在公有制部门还是在私有制部门的单位内部,成为管理人员更多需要的是个人能力,而户籍所产生的影响有限。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中国非农部门形成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并不只是源于劳动者之间人力资本差异,还源于在中国实施了五十余年的户籍制度。在中国体制内的公有制部门,户籍制度发挥的作用更加明显,这使得持有农业户口的人很难进入具有较高收益和地位的公有制部门,而只能流入体制外的私营部门,而且更多的是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不过,一旦跨越了户籍壁垒而获得职位之后,单位内部便几乎不存在职业的户籍隔离了。

五、小结

本文使用2006年中国社会综合调查数据(CGSS2006),讨论了中国初次分配城乡之间趋于公平的前提性假设:基于户籍制度的职业隔离消除。研究发现,在当前中国社会,城乡户籍差异在职业分配上存在显著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为基于城乡户籍差异的就业单位隔离。

在相同的个人情况下,具有农村户籍的人口在从事非农职业时,进入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的可能性远远低于城市户籍人口。农村户籍的人口的就业单位更多为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中国虽然经历了近三十年的市场化改革,但当前公有制经济仍然占主导地位。处于主导地位的公有制经济部门限制了具有农村户籍人口的进入,这是产生基于户籍制度的职业隔离的主要原因。

针对农业户籍人口可能人力资本较差,从而导致进入公有制部门较为困难的观点,我们分别讨论了是否在公有制部门以及非公有制部门内部存在基于户籍的岗位分化。数据结果发现,不管在公有制部门还是私有制部门,户籍对岗位区别的作用并不显著,岗位区别的来源主要是人力资本的差异。也就是说,在人力资本相同的情况下,具有农业户籍和城市户籍的人享有相似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

总之,当前中国劳动力市场仍然存在基于户籍制度的职业隔离存在,而这种职业隔离的主要来源是进入公有制部门时对于农业户籍人口的机会不平等,而一旦能够进入这些单位之后,户籍对于职业隔离便不再起到作用了。

参考文献:

[1]吴晓刚.中国的户籍制度与代际职业流动[J].社会学研究,2007,(6).

[2]陆益龙.户口还起作用吗——户籍制度与社会分层和流动[J].中国社会科学,2008,(1).

[3]陈钊,陆铭,佐藤宏.谁进入了高收入行业关系、户籍与生产率的作[J].经济研究,2009,(10).

[4]姚先国,瞿晶,钱雪亚.劳动力市场的职业隔离[J].人口与经济,2009,(1).

[5]蔡昉,都阳,王美艳.户籍制度与劳动力市场保护[J].经济研究,2001,(12).

[6]余佳,丁金宏.人力资本、政府管制与中国大城市二元劳动力市场职业配置——以上海市卢湾区为例[J].人口与发展,2010,(2).

[7]王美艳.城市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机会与工资差异[J].中国社会科学,2005,(5).

[8]李春玲.流动人口地位获得的非制度途径——流动劳动力与非流动劳动力之比较[J].社会学研究,2006,(5).

农业基本概况范文篇12

一、本单元简介及设计总体思路

本单元主要是介绍中国古代经济的基本结构和特点,在整个中国古代史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中国的古代经济从时间上来看跨度非常大,历经三个不同的社会制度和几十个朝代,所包含的知识量非常巨大。而如此大的知识量在一个单元分为四课内容进行讲解,在时间上很紧张,教学任务相对来说比较艰巨。要想顺利实现教学目标,这就要求,一方面,教师在设计教学活动的过程中要善于抓住重点,重视对知识点的梳理和进行系统化的讲解,使得知识点能够化零为整;另一方面,教师要指导学生做好课前预习工作,指导学生积极利用自己之前学习过的知识以及身边的学习资源,做好充分的预习工作。

二、教学目标

(一)了解古代农业的主要耕作方式和土地制度,了解古代农业经济的基本特点;了解古代中国手工业发展的基本史实,认识和理解手工业发展的特点;了解古代商业发展概况,认识和理解古代商业发展的特点;了解“重农抑商”、“海禁”等政策的内容及其产生的影响,探究中国资本主义发展缓慢的原因

(二)引导学生进行规律性的总结,使得学生在总结归纳的过程中提升多方面的能力

(三)通过学习,让学生领会和感受到中国古达的农耕经济,并对今天的发展有所启示

三、教学重难点

(一)教学重点

1.中国古代各个时期农业、手工业、商业的发展概况

2.手工业经济、商业经济的基本特点

3.农业在整个中国古代经济中占据的主体经济形式的地位

(二)教学难点

中国古代的农业、手工业、商业在不同时期的地位、作用及相互关系。政治与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

四、知识点梳理

(一)发达的古代农业

1.早前农业生产的出现

(1)起源阶段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农业起源地之一,距今约一万年左右,耕作方式主要以刀耕火种为主要方法。

(2)商周时期的农业阶段

在农业工具方面以木制和石制的工具为主,如耒耜和石锄、石犁,出现了青铜制农具。这个时期的人们懂得了开沟排水,耕作技术大大提升。农作物种类变得更加丰富,人们逐渐开始了定居的生活。

(3)中国农业的独立发展时期

这个时期的农业发展自成体系,从而奠定了整个古代中国农业社会的基础。

2.精耕细作的传统农业

(1)农具上获得了很大的进步

(2)耕作技术有了很大的提升

(3)耕作制度发生变化

(4)开始修筑水利工程,学会使用灌溉工具

3.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

(1)小农经济的特点

(2)小农经济的影响

(二)古代手工业的进步

1.素称发达的官营手工业

(1)冶金业

西周时期:青铜铸造是商周时代的主要的手工业部门,商代的青铜器多为大件的礼器,而西周的青铜器则偏重于生活用具。

春秋战国时期:创造了铸铁柔化技术,青铜铸造工艺出现了金银错新技术。

魏晋时期:北魏相州的军刀、百炼钢技术成熟、灌钢法发明。

唐朝时期:冶铸业普遍采用切削、抛光、焊接等工艺。

明朝中后期:以广东佛山为代表冶铁业生产规模扩大。

(2)纺织业

半坡氏族时期:产生了麻纺织业。

大汶口文化:丝织业获得了进步。

商周时期:斜纹提花织物、刺绣的出现。

魏晋时期:织造机构的设立,吴国的八辈之蚕、蜀锦的出现。

唐朝时期:丝麻织品遍布全国,丝织品种类繁多,并吸收了国外的一些纺织方法和图样风格。

明朝中后期:苏州出现了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丝织业手工工场。

(3)制瓷业

原始社会:半坡的彩陶、大汶口的黑陶和白陶。

商周时期:出现了原始瓷器。

魏晋时期:制瓷技术趋于成熟,以南方的青瓷、北方的白瓷为代表。

唐朝时期:唐三彩,为彩瓷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南宋元朝时期:“瓷都”江西景德镇的青白瓷闻名海内外。

2.艰难经营的民间手工业

春秋战国时期:民间手工业受到鼓励。

魏晋南北朝时期:遭遇摧残。

隋唐时期:得以恢复。

两宋时期:继续艰难发展。

元明时期:棉纺织品数量增多,民间手工业超过官营手工业。

明中后期:江南地区出现资本主义萌芽。

3.中国古代手工业享誉世界

(三)古代商业的发展

1.“重农抑商”下古代商业

“商人”的起源及其在各个时代的发展历程。

2.市的变迁和城市的发展

城市的形成和规模;不同朝代对城市的管理方式;各个时期的主要大城市。

3.官府控制下的对外贸易

各个时期的对外贸易概况;对外贸易的范围;著名的对外贸易港口。

(四)古代的经济政策

1.土地制度的演变

不同历史时期土地制度的演变概况及其对当时社会的影响。

2.“重农抑商”

重农抑商政策的概念、原因及影响。

3.“海禁”与“闭关锁国”

政策出现的原因、影响。

五、教学思路设计

由于本单元内容量较大,所需的教学资料众多,因此,在本单元,教师计划利用多媒体工具进行辅助教学,通过多媒体工具给学生在课堂上快速呈现课前搜集好的文字资料、视频资料、图片资料等,使得学生的注意力被充分地吸引过来,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在讲课的过程中,对于一些基本的知识点,教师可以通过课堂提问的形式来进行教学活动。由于课前要求学生进行预习活动,因此,通过提问既可以检查学生的预习状况,又可以促进学生的思维活动,同时还可以节省课堂教学时间。由于有了多媒体工具的帮助和课前预习准备,课堂教学时间会显得比较宽松,这时候,教师可以选取一些适当的课题引导学生进行合作探究,以促进学生合作探究能力的发展和思维活动的进一步深化。

六、教学反思

本单元的内容量较大,且知识点较为松散,涉及的知识范围很大,如果单凭教师一人之力很难完成教学任务,因此,这课主要采取教师点拨,学生主体的方式进行教学活动。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学习主体作用,包括课前的预习、课中的合作探究、课后的总结等等。对于一些理论性较强的知识,教师可以进行适当的点拨,这样,学生更容易消化,而一些较为简单的内容则要求学生通过主动学习的手段来掌握。

你会喜欢下面的文章?

    年级写人的作文范例(整理5篇)

    - 阅0

    年级写人的作文篇1我最熟悉的人当然是我的弟弟啦,我的弟弟是个瓜子脸,乌黑的眉毛下有一双水汪汪的大眼睛。他还有一张会说的嘴,如果你和他斗嘴,他肯定斗得你无话可说。我弟弟特.....

    党员酒驾检讨书范例(精选3篇)

    - 阅0

    2020年党员酒驾检讨书范例篇1尊敬的交警同志:关于我酒后驾驶的行为,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

    资产会计核算管理范例(3篇)

    - 阅0

    资产会计核算管理范文关键词:固定资产;管理;核算固定资产是中学完成教学任务、培养人才,确保学校各项活动有序开展的物质条件与基本保障。不断优化中学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手段,.....

    资产会计论文范例(3篇)

    - 阅0

    资产会计论文范文在我国投资性房产会计准则中有关公允价值度量的条款是:房产公司应该在会计业务期限结束时运用成本机制将投资性房地产做后续的核算:倘若存在充分理由并足以.....

    幼儿园教职工培训计划范文(精选5篇)

    - 阅1

    幼儿园教职工培训计划篇1一、培训目标和培训重点坚持以师德建设为中心,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目标,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