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类学科评估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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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类学科评估范文1篇1

关键词:化工建设;环境风险评价;重要性;主要内容;

中图分类号:B845文献标识码:A

环境风险评价对化工建设的重要性

化工产业的基本特点

一般情况下,化工建设需要很多大型装置,具有非常复杂的管道设置以及阀门设置等相关设备,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并且在化工建设中很多原材料都有很大的毒性,在其保存、运输以及使用过程中,拥有非常严谨的规范和标准;随着化工行业的蓬勃发展,会涉及到众多化学物质的使用,在处理不当时,就会产生强烈的化学反应,会制约生产生活的开展,破坏自然环境,影响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通过以上特点的叙述,我们能够发现化工建设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讲,具有非常大的危险性,会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带来意想不到的伤害。最近几年,由于各种原因,化工企业发生事故的现象层出不穷,我们要对这些事故进行正确的认识,要在这些教训中,总结出规律,为日后的化工建设工作积累丰富的经验。

环境风险评价对化工建设的重要性

通过以上特点的论述,我们能够清楚的认识到在化工建设中,环境风险评价的必要性,简单的说这项工作就是通过对风险的正确评估,进行科学的源项分析,然后对发生风险事故的概率进行准确的估测,借此来提出一些预防措施,或者是处理突发事情的有效手段,来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减少化工建设对工作人员和外界自然环境的伤害和破坏;这项工作是确保化工建设安全性的重要途径和关键环节。

二、化工建设中环境风险评价的重要内容

一般情况下,在化工建设中,进行完善的环境风险评价工作需要通过大致5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应该了解这一行业,最有可能出现的事故是什么,要了解这一行业的运行特点,要在其生产设备复杂性、生产材料有毒性和化学性的基础上,对每一个生产环节有可能出现的事故进行正确的认知,也就是说要对过去的相关数据进行科学解析,找出具体的经验教训,做好历史数据分析工作和风险识别工作;第二,认识到在生产过程有可能会出现的意外事故,进一步了解到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的大致频率,了解在事故中产生废弃物污染的大致程度,并对其危害进行科学分析,换句话说就是要做好源项分析工作;第三是对意外事故的后果进行预测,例如在事故中有可能产生的爆炸等,对工作人员的伤害、对周围环境的破坏、对财产的影响等,做到事前的预测,以免发生时会有手忙脚乱的现象;第四点就是要对环境风险进行精确地计算和评估,做到心中有数,也就是要对发生意外事故后,产生的伤害,进行整体的评估;最后就是要在前四点的基础上,制定一些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当这些事故不幸发生的时候,及时做好治理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产生的伤害。下面我们就对这5项工作中的重点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分析研究。

1.环境风险评价工作中的概率分析

化工建设中,对环境风险进行正确的概率分析,做出科学的预测是十分必要的,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会利用对某一设备或者某种同一类型的项目建设来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分析研究,来明确有可能出现的事故类型,寻找事故的源头,在充分掌握这些信息之后,根据化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最大程度上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对过去的生产参数进行科学分析,是总结事故发生概率的重要手段,过去的经验教训能够为未来的生产活动进行科学的指导,因此风险概率的确定要以历史数据分析为基础;从专业角度来讲,风险概率的确定可以通过事件树法以及故障树法来进行分析,但是由于化工建设会涉及到生产过程的大小环节,任何一个细小部分的失误都会产生严重的后果,都有可能造成事故的发生,因此事故发生的概率仅仅是理论上的计算而不能代表真实的事故发生可能性,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在进行概率分析的时候,结合本企业的综合情况,站在全面的角度和可观的角度进行概率分析。

2.环境风险评价工作中的风险预测和评价

化工建设中施行环境风险评价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衡量事故造成的伤害,是否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进行弥补的,是否是社会和人民群众所接受的,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首先是从风险发生的概率角度来分析;其次是从风险发生的代价来分析。这样企业在进行项目生产的过程中,就会衡量生产和代价之间的关系,做到以最小的代价产生最大的效益。

3.环境风险评价工作中的风险管理以及评价结论

在当今社会的化工建设风险评价结论中,我们可以发现,很多风险管理的条条框框都是非常相似的,并且其中大部分都是叙述事故的预防和事故发生以后的治理两大方面,阐述了火灾、气体泄漏以及检测工作等方面的内容,还有就是对消防措施、冷却措施等进行了重点的介绍,却忽略了事故发生以后对人员的疏散、受害人群的慰问以及环境的治理等方面的内容,这就需要化工建设在日后评价结论中,将这些方面的内容重视起来,并落实到位。

结语:在我国,化工行业的环境评估工作,并没有得到完全的落实,要想最大程度上减少化工建设带来的危害,就必须树立环境风险评价意识,做好环境评估的各项工作,在平时的工作经验和工作教训中汲取精华;以此,为日后的相关工作积累经验。这篇文章通过对化工建设的基本特点和环境评估重要性、主要内容的叙述,向大家展示了,我们在生产活动中会有可能造成的破坏,并对相关知识进行了简要的分析,还通过一些例子的阐述,清楚地阐述了文中所表达的观点,希望能够为同行业的工作人员提供一些理论依据,使我国的化工建设逐渐走上一条现代化的可持续发展道路,真正造福群众、造福社会。

参考文献:

[1]李立伟,许庆,李兰英.化工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初探[J].中国科技信息.2009(08)

[2]王忠亮.化工石化类合成材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J].中国科技信息.2011(18)

[3]李柰.基于实践的化工企业环境风险评价技术方法研究[J].科技资讯.2010(12)

[4]龙铁宏.环境风险评价中有毒物质泄漏预测结果的应用[J].工业安全与环保.2008(02)

[5]韩雪莲.石油化工项目中环境风险评价研究[J].安全与环境工程.2008(01)

[6]林莉,孔庆波.浅析化工企业环境风险评价[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8(04)

[7]王磊,姚建.化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写要点[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8(03)

环境类学科评估范文

【关键字】DDT,技术,环境

一、DDT的历史与命运

DDT是二氯二苯基三氯乙烷(DichloroDiphenylTrichloroethane)的简称,其中文名称为滴滴涕。从1939年发现至今,DDT引发的争论从来没有中断过,我们不得不提到两位天之骄子保罗・米勒和蕾切尔・卡逊。从DDT产生使用――被禁用――被解禁的过程中,他们注定作为人类对一科学技术产物的认知道路上的两个重要标志被铭记,也将作为我们对自身生存进行反思的重要教材被反复咀嚼。

保罗・米勒,瑞士科学家。1939年发现了DDT,1948年获诺贝尔奖。当时,DDT被誉为“上帝赐予人类的最好礼物”。蕾切尔・卡逊,美国海洋生物学家,现代环境保护主义先驱。1962年发表《寂静的春天》,引发全世界的环境保护事业。

1962年以前,没有人对DDT提出质疑,米勒大概也没想到,才过了不到三十年,DDT作为救世主的地位就被人们。卡逊用她那优美的文笔将DDT的负面作用传达给公众,并很快地影响了政府的决策。1972年,美国国会率先通过立法禁止使用DDT。此后,各国纷纷效仿。从此DDT的性质出现了完全相悖的变化,从“上帝赐予的最好的礼物”变成了臭名昭著的恶魔。

从1962到1965的3年间,围绕着DDT,先是卡逊由于客观上伤害了社会现实利益而遭遇到猛烈的攻击和污蔑,后是米勒的获奖被后人长期视为诺贝尔颁奖史上的悲哀。这恰恰是因为人类对自然和生命的科学认知是渐进的。所幸的是,米勒和卡逊先后辞世,可以不再目睹之后的剧情演绎。

二、DDT的“双刃剑”作用

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在享用一项技术给我们带来的利益时,更应重视技术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一)杀虫剂和抗疟英雄

DDT对人畜无害,也没有难闻异味的刺激,是人类盼望已久的理想杀虫剂。把DDT药剂喷洒在农作物上,药剂干燥后仍能在长达数天的时间里保持杀虫效能。况且,DDT易于制造,生产成本低廉,该成果很快被转化为生产力。DDT作为多种昆虫的接触性毒剂具有高毒效,其特点是毒性缓慢且长效,能破坏害虫的神经系统。1949年DDT开始作为农药正式投产。投产后的DDT作为农药,在1940~1941年有效地防治了瑞士马铃薯甲虫的危害,还作为灭杀苍蝇的特效药。

(二)DDT与环境污染

从环境角度来看,环境问题解决依赖于现代技术及其创新,但不同行业的技术创新也不断地制造出新的环境问题。DDT也不例外,卡逊吹响了讨伐化学农药的号角。

人们开始对化学农药有害的一面予以高度关注,科学家在全球范围内对DDT所产生的副作用进行广泛的监测,结果发现几乎在地球的每一个角落都查到了DDT的踪迹。由于DDT的分子结构中含有非常稳定的苯环,即使曝晒或在高温下也难能挥发和被分解成无毒物质。所以残留的DDT便造成土壤、水质和大气的严重污染。

环境污染导致了生态危机。DDT不易溶于水而极易溶于脂肪,鱼类食用含DDT的藻类及水生动物,鸟类食用了含有DDT的果实,人类食用了含有DDT的粮食、蔬菜、水果、鱼类等,都会在其身体脂肪内积聚起DDT,当其含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对人体和动物造成危害,中毒严重的则死亡。

DDT的杀虫范围很广,所以又被称为“万能杀虫剂”。它不分青红皂白地毒杀昆虫,甚至把害虫的天敌也误杀了。令人担忧的是几乎每一种昆虫,对长期施用DDT产生了抗药性。

通过以上分析,反思DDT从拯救到危害人类的全过程和其从产生使用――被禁用――被解禁的历史命运中,我们更加清晰地看到了技术对人类的“双刃剑”作用,它提示我们,重视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是非常重要的,是决定技术能否推广的重要因素,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三、从DDT引发的法律和道德思考

无论DDT的命运如何,也许将来会被再次禁止生产和使用,但是我们必须明确这样一个事实,DDT在地球上还未消失,其潜在的危险随时可以爆发。

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为了人类自身的健康生存,我们希望法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更迫切希望道德能在广阔的天地中去树立人们的进步观念,最终实现人类能够与地球和自然界和谐相处的美好愿望。

(一)建立技术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技术环境影响评价,是对技术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选择环境友好的技术,将技术对环境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建立技术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技术对环境影响初步评估,对技术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进行分类和分级,进行技术评估筛选,如果任何技术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资源的浪费,也不符合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二是技术对环境影响的深入评估,对那些可能对环境产生重要影响的技术进行深入的评估,对其可能产生的现实的、潜在的影响全面评估,特别注重该技术潜在的影响,这是评估的重点和难点,应当将其影响列出清单,并且进行适当排序;三是技术对环境影响的再评估,由于技术对环境的影响具有滞后性,可能出现评估时没有发现或者认识不深的情况,技术推广应用后进行再评估,能够及时发现问题,进行修正;四是建立技术环境影响评估的机制,建立系列规范对技术环境影响进行有效评估,通过机制让技术环境影响评估良性发展;五是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将技术环境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规范。

(二)提高人们的伦理道德素质

在制止合成和使用DDT等化学物质方面,仅仅把希望寄托于法律是不行的,法律也有局限性,例如法律不要求检验产品对基因的确切影响。

我们寄更大希望的应该是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个领域:伦理道德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把人们带出误区,使人们能够理智些。当代世界面临的许多问题靠自身力量是难以解决的,但是道德可能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道德不总是软弱和无能为力的,重要的我们要道德被理解,被接受,变成人们行为中的灵魂。在这方面,伦理道德有许多事可做和应该做。

丧失道德的行为是可怕的,甚至可能变得疯狂。在西方一些国家和日本,有的药商为了赚钱而不顾及人体甚至婴儿的健康和生命,制造和推销药物,有的药性还不完全清楚或疗效不明,有的伴有极大的毒副作用,这种赚钱行为的道德沦丧就不必赘言了。当然,DDT等化学合成物的制造者或使用者也许并不是根本不知道它们的毒害作用,他们有他们自己的利害衡量标准。但是这样一来很可能出现“将来的历史学家可能为我们在权衡利弊时所表现的低下判断力而感到无比惊奇”的情况。其实这倒不完全是“权衡利弊时所表现的低下判断力”,更重要的倒是“一叶障目”不知利弊,这“一叶”正是眼前的、狭隘的一时之利。

参考文献:

【1】蕾切尔・卡逊.寂静的春天[M].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2】熊易寒.环保教育、环境运动与国家战略[J].绿叶,2010,(03)

【3】张金良,王舜钦.中国DDT污染及对人群健康影响的研究现况[J].预防医学情报杂志,2006,(04)

环境类学科评估范文篇3

[论文摘要]政府绩效评估机制作为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和其他系统进行连续不断的能量交换,以保持系统的动态平衡。基于生态环境视角,从经济体制类型和我国的财政状况、政治体制、政治环境以及中国传统文化和“官本位”思想等几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探讨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影响和制约效应,为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寻找理论支撑。

一、引言

生态环境(ecologicalenvironment)原来是自然科学术语,主要用来描述任何有机体的生长环境。但在20世纪20年代,以美国芝加哥学派的派克(R·F·Park)和蒲基斯(E·w·Burgurs)为先锋,借用自然科学中动植物生态学的概念、术语,对人类社会的生存环境进行了系统分析。他们认为:“从功能理论之生态观点而言,任何经济、文化、政治和行政制度等皆为一有生命的个体,是经过一段漫长的成长过程渐渐演进而来的。也就是说在生命的个体之间,以及生物与环境之间都有一种功能的相互依赖关系。”这种与自然环境相对称的社会客观存在被称为社会生态环境,它主要包括三大社会系统:社会经济系统、社会政治系统和社会文化系统。

政府绩效是指政府在社会管理活动中的结果、效益及其管理工作效率、效能,是政府在行使其功能、实现其意志过程中体现出的管理能力;或者说,政府绩效评估是指对政府管理过程中投入、产出、中期成果与最终成果所反映的绩效进行评价和划分等级。政府绩效评估作为改进行政管理的关键一环,成为一项重大的政治活动而蓬勃展开。由此,加强和完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无疑是政府部门职能转变的一个强大而有效的推动力。

正如一切事物都必然生长于特定的生态环境之中一样,政府绩效评估制度也丝毫不能例外。社会生态环境是政府绩效评估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政府效绩评估制度必然和周围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环境存在着一种功能上的依赖关系,但又受到其制约。从一定意义上理解,政府绩效评估制度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适应和不断克服社会生态环境制约的过程。

二、经济生态环境的制约

经济生态环境是指社会的经济活动方式及其经济力量。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一个社会的整体发展程度。作为评估政府管理能力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必然植根于特定的经济基础,并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当前,我国经济生态环境对政府绩效评估制度的制约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类型、政府财政和预算体制。

(一)经济体制类型不同决定了政府职能范围不同,从而决定了政府绩效评估标准不同

计划经济体制要求建立起单一的全民所有制,排斥私人资本及其经营;政府对全社会高度集中统一管理,则政府的绩效就由政府对全社会集中统一管理的绩效决定,并由此形成了一整套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政府绩效评估体制。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引起了政府规模、结构、职能以及行政原则、行政观念、行政价值、行政信息、行政情感、行政思维和行为方式的一系列变化,而经济模式的转移也带给政府绩效评估体制根本性的冲击。政府绩效评估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政府职能转变为中心对原有评估体制进行了改革。但在经济体制转型期我国政府职能还存在着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的弊端,出现了政府职能的缺位、越位和错位等现象,这给政府部门的绩效考评造成了很大困难。政府到底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虽然历经数次机构改革,目前仍然没有确定,特别是市县以下政府仍面临部门职能不断调整的不确定环境,在实际考评中仍然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指标,将诸如创卫、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等各种评估或考评与对部门工作业绩的考评混合,以致出现无论考评结果如何好,一票否决的项目都可将其业绩通盘否定的情况。

(二)我国目前的政府财政使绩效评估遭遇内部动力障碍

当前,我国各级政府的财政并不宽裕,评估所需的成本对财政形成新的压力。绩效评估是一个耗费资源的过程,需要投入相当数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但由于评估工作及其价值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认同,国家没有单独的评估经费拨款,评估费用大都摊入具体的公共项目中,且许多地方政府部门为了保证其推行的公共项目顺利完成,往往不愿意将有限的资源用于评估工作,致使评估的资金投入不足。这样,由于缺乏充足的财政资金,一些地方政府绩效评估常常难以为继。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是以分税制为核心的财政体制,即本着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以及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政支出范围。但是,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与政府体制却并不配套,基层政府没有独立的财政地位,取消农业税后,县乡几乎没有可靠的收人来源;现在国家虽然明显增加了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但许多历史“欠账”却不是马上可以偿清的;没有财政的良好支持,政府无法正常运行;这种事权与财权的不对应引发了多重矛盾,当然也严重影响政府管理目标的实现。如果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下考评政府绩效,特别是评估基层政府的工作,结果也不可能是科学、合理的。

(三)惩罚节约的预算体制使政府绩效评估流于形式

在我国,财政部门根据各个部门申报的投人以及结合上一年度的拨款使用状况来分配预算。如果当年的拨款用不完,剩余的将会失效,来年的预算将会减少,资金将被分配到其他“需要”的地方去;相反,如果预算超支,下一年度反而会得到更多的财政拨款。节约资金意味着来年的拨款减少,于是很多部门在年度即将结束时,都会陷入“为了花钱而花钱”的疯狂状态。在这种预算体制下,绩效的提高和节约成本不仅不会给他们带来任何收益,反而面临着预算被削减的危险。于是,政府各部门都把办事作为讨价还价的筹码,扩大自己的困难,谁也不愿意少花钱而把事情办好。政府绩效评估旨在提高政府业绩,但如果政府机构不能从重视产出、节约成本、提高业绩中获得利益回报,那么政府绩效评估就会流于形式。

三、政治生态环境的制约

政府绩效评估体制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的各项机制的运作和功能的实现最直接地受到政治环境的影响。政治生态环境对政府绩效评估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作保障,评估多处于自发状态,没有规划,减弱了政府绩效评估机制的作用

一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政府绩效评估方面的专门立法,相关立法也只是涉及某一具体领域的绩效评估立法。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作为制度保障,缺乏较具体的、可操作的政策性指导,各地开展的绩效评估工作完全处于一种放任自流的状态,形式五花八门,结果绩效评估工作难以在政府部门全面系统地推进,缺乏整体的战略规划;而且由于绩效评估的实施方法互不统一,难以相互比较和进行经验交流。另一方面,把绩效评估看成是一个短期行为,没有建立长效机制,这就导致了运动式的行政管理,领导者难以把工作重点放在政府绩效的持续改进上。政府绩效评估的非规范化导致评估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许多大检查、大评比不仅没有取得效果,而且使这种检查、评比成为基层政府的一种负担,某些检查团成员索要礼品、收受贿赂的行为更是直接损害政府形象。

(二)评估以官方为主。多是上级对下级的评估,缺乏社会公众和社会评估机构对政府以及政府内部的自身评估

我国现有政府体制层级结构分明,为了同这种层级制相适应,对政府的考评主要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层层考评。这种自上而下的评估虽然有利于实现一定的引导和监督目的,但在实践过程中却导致了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只唯上不唯实、“政绩”做给上级看的现象,从而导致了评估结果失真、评估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这不仅无助于政府绩效的提升,相反却损害了政府的形象。由于评估程序公开度不够,缺乏公众和大众媒体的积极介入,就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系统,而仅靠政府自我监督则难以达到有效的督促效果,评估的结果往往也是报喜不报忧。

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绩效评估往往是由民间自发进行,特别是在一些大的基金会的资助下,由一些大学、研究机构或媒体来组织进行。社会自发成立的评估机构的作用在于:一方面,由于其具有独立性,使得评估的结果更加客观、公正,而客观、公正是评估结果发挥作用的基础;另一方面,由于评估主体多元化的存在,可以弥补单一政府绩效评估的不足,特别是当地方政府绩效评估本身存在较大缺陷的时候。而且,社会评估还具有及时反映公众需要、促进地方政府创新的独特功能。2004年12月18日,我国第一家民间政府绩效评估机构——中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价中心在兰州大学成立。这表明中国开始有了独立的、专门的民间评估机构,意味着社会开始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对地方政府绩效的评估,参与地方的发展。但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民间评估力量的发展还很不成熟,评估方法和评估指标的科学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政府机构改革的困境给政府绩效评估带来刚性约束

机构是职能的载体,政府职能不同则所设机构肯定就不同,所以,政府职能转变必然要求机构改革。改革以来的20多年时间里,我国曾进行了多次政府机构改革,但改革的成效却并不明显,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总是把解决财政压力放在首位,机构改革的重点也是精简机构和人员,如1998年进行的机构改革甚至明确提出了精简比例。但是,如果从绩效管理的视角看政府机构改革,机构改革就不应该是简单地做“加减法”,而应该立足于整合各个机构的职能。党委、人大、政府等序列机构性质不同。静态看,它们各有职权,分工明确;但在中国特色的政权结构中实际运作却会出现职能重复、交叉的状况,而且越到基层,各机构职能交叉的弊端就越明显。不论行政管理幅度大小、工作多少,都与上级政府设置同样数量的机构,这本身就不是经济的选择。再加上各序列机构的职权边界不清,党政主要领导人的工作作风不同,工作成本就被大大增加了。所以,如果不先整合机构,解决机构重叠的问题,就在现有机构的基础上设计评估指标,那么设计出来的指标体系科学性将难以得到保证,评估的实效性也难以得到体现。只有在减少管理层次、理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各序列权力机构管理关系的前提下,才能实现真正科学合理、具有实效性的政府绩效评估。“十一五”规划已经对政府机构改革进行了论述,即“深化机构改革,优化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层级,理顺职责分工,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四、文化生态环境的制约

所谓文化生态主要是指一个机构或一项制度所赖以存在的社会思想意识、文化心态和观念形态的总和,它是社会成员在社会化过程中长期积淀而形成的一种较为稳定的价值取向。在现实中,一项改革方案能否顺利实施或取得成效,并不仅仅取决于方案是否完备或是否符合理性的设计,而是取决于方案是否被大多数参与改革者所认同和接受,也就是说深受文化生态的影响和制约。在文化生态的诸要素中,与我国历史发展有密切联系的中国传统文化对政府绩效评估制度的制约最为明显。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情至上”原则使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失灵

中国传统文化看重人性。如孔子讲性相近、孟子讲性善、荀子讲性恶以及《三字经》开始便说“人之初,性本善”等等。但中国人的人性不是偏于理智,而是偏于情感;人性中情是主要的,智是次要的。这种“人情至上”的精神融入到行政中,使政府在管理的诸多环节中注重亲缘血缘关系,讲情面、论义气,将工作关系、契约关系与私人的情谊关系联在一起,因人情破坏原则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很显然,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再健全,如果还是以“人情”作为利益分配和调节的工具,终将归于失灵。

(二)中国传统文化重感情、轻理性。重人的德行、轻科学的技术方法,导致政府绩效评估理论不足、评估程序不规范以及评估结果不够科学

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典型特点就是在思维上重视感情因素,缺乏纯理性的分析,而重感情、轻理性必然重经验轻理论。中国古代科学技术大多属于对当时生产经验的直接记录和对自然现象的直接描写,极少有科学理论的探索与规律的发现。这种传统文化延续至今,对我们的政府绩效评估同样产生了不良影响,理论界对政府绩效评估的评估理论研究不足,仅一味地引进“先进方法”而忽视对评估理论本身的研究,致使我国的政府绩效评估缺乏理论根基。另外,我国自古就重伦理、重德行,对科学技术重视不足。中国古代科学技术的每一种发明创造都要经过伦理规范的检验,这样,中国古代的这种轻视科学反应在政府绩效评估上,就造成了评估程序不规范,流于形式;评估方法多为定性,较少采取定量方法;评估结果不够科学。

(三)中国传统文化重中庸、轻竞争。重“官本位”思想、轻“民本”思想。造成了政府缺乏竞争意识。导致了政府绩效评估常常忽视人民群众的意愿

源于西方的政府绩效评估追求效率、效益,提倡竞争,充分发挥个人和组织的能力,适者生存。而我国传统的儒家思想崇尚“和”,提倡“和为贵”,避免人与人之间的竞争以维护社会稳定;这一思想与政府绩效评估的目标背道而驰,因为本着“和”的原则,当评估结果有损下属颜面时,领导就大事化小,不将评估结果公布于众,这样评估的反馈作用得不到实现,严重影响了绩效评估的实施。另一方面,我们现有的一些政府官员“官本位”思想严重,可以说某种程度上支配着他们的行为选择,造成了这些政府官员缺少服务于民的意识,这给政府绩效评估的实施带来不少困难。其主要表现在一些政府和部门把引入和实施政府绩效评估作为一种“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在目标制定中没有把服务于人民群众作为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这种“形象包装”式的政府绩效评估必将会导致形式主义泛滥、公信力下降、作用失效,最终使政府绩效评估演变成劳民伤财的举措。

环境类学科评估范文篇4

环境风险环境风险理论风险性分析评价方法

0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改革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成为我国的发展目标,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带来了资源过度开发和环境污染等诸多问题。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不仅间接地提高了经济发展的成本,而且加剧了对人体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威胁。近年来频发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体现了我国在环境预警和环境风险评价方面的漏洞和隐患。2005年11月发生在吉林的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苯胺装置爆炸致松花江污染事件造成2人重伤,21人轻伤,5人下落不明,并引发吉林、黑龙江两省部分地区饮用水安全问题,其污染带甚至扩散至俄罗斯境内。2012年1月15日,广西龙江发生镉污染事件,致使龙江镉含量最高超标80倍,造成龙江河宜州拉浪至三岔段共有不同规格133万尾鱼苗、4万公斤成鱼死亡,涉及养殖户237户,下游柳州市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纵观此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其原因之一均为对各类环境风险缺乏风险性评估和监管。

面对日趋严重的环境风险问题,我国先后开展了一系列环境风险评价研究并颁布了相关法规文件。早在20世纪90年代,国家“八五”发展计划就将重大危险源控制列入其中,旨在从源头调控环境风险,进入21世纪后,国家多部委先后颁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质量核查工作方案》等文件,在明确环境风险评价与管控工作重要性的同时,提出初步的环境风险应急措施,并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价与筛查工作。环境风险作为引发环境污染和突发环境事故的诱因,对风险载体进行风险性分析和风险水平评价就成为环境风险辨别和控制的主要依据。

1环境风险和环境风险理论

所谓环境风险(ER),通常指危害物质进入环境后而引发的事故危害,并采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概率P(风险度)与危害后果C的乘积风险值R表征,如式1所示:

R[危害/单位时间]=P[事故/单位时间]×C[危害/事故](1)

环境风险理论的形成是基于科学家对毒物风险理论的分析,分别判定毒害物质的致癌水平和环境影响因素,从定量分析的角度着力研究风险性评价思路。通过进一步引入风险理论的概念,结合环境污染事故概率和危害后果评估,构建了从源头分析出发,科学评价风险水平进而实现控制危害后果的方法体系。最终以环境风险受体为研究终点,建立了包含风险源筛选,风险水平评估和风险水平判定的环境风险理论,如图1。2环境风险性分析研究进展

环境风险作为尚未完善的风险防范和控制理论,其风险来源、风险类型、风险扩散和作用特征的相关分析是充实整个理论体系的重要环节,只有通过合理的分析才能制定出准确的风险评估方法与评价模型。

风险来源通常指可能导致风险事故和风险危害的根源或者状态,也就是说风险来源作为环境风险载体,其自身的存在状态和形式是决定环境风险表现形式。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09)是基于西方国家的风险源理论而制定的。由于危险化学品自身的毒理性质和化学性质,一旦因泄露、爆炸或非正常排放接触人体或进入环境,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等风险后果,因此危险化学品一直被认为是现存量最多,危害程度最大的风险来源。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的定义: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作为影响环境安全的重大隐患,危险源包含三个基本要素:潜在危害性、存在条件和出发因素。

环境风险的风险类型同样取决与风险来源的固有特征,因此,合理的划分风险的类型是科学合理的分析环境风险特征和并控制环境风险的依据。风险的合理分类是风险源筛选的重要前提,根据不同类型风险源可以采取相应的源强分析和风险分析方法,对风险强度和风险作用水平进行评估,从而划分环境风险级别,以此提出控制环境风险和管理环境风险源的措施,实现遏制环境风险的目的。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中,同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风险事故类型和化学性质对风险源进行分类,并对筛选各类型化学品的临界值进行定量,作为判定存在于单元内的风险化学品是否为环境风险源的量化标准值。从环境风险转移和传递的角度分析,环境风险通过不同的移动形式和存在方式会将风险源和风险受体联系起来,依据风险源的移动性分类时将风险源分为车辆、船只和管道运输三类风险源,以及由环境风险源所处单元的行业类型对环境风险源分类的方法,可以直观表现出环境风险源的所处状态和环境风险的地理位置等信息,便于环境监管部门在风险管理过程中,根据不同类型的风险源采取分级分区域管理,进一步提高风险分析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风险受体作为可能性环境危害的作用终点,对水环境、大气环境和土壤环境3类风险受体采取不同风险评价和管理方法,能够明确环境风险影响和扩散范围、风险事故类型及特征、受体情况和环境触发机制,使各级风险监控和应急部门明确各自责任,对环境风险受体采取有效的风险保护措施,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响应能力。

环境风险的风险性分析方法是建立环境风险评价方法的基础理论。环境风险通常在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中表现出其固有特性和迁移转化规律,在污染事故发生过程中涵盖了环境风险因子的释放、风险因子的转运、受体暴露与受损3个阶段(见图2)。在这3个阶段中,环境风险因子将各阶段风险载体和风险受体联系起来,当风险控制失效时,风险因子脱离风险载体进入环境或接触环境风险受体,进而产生危害作用。因此,控制环境风险就意味着需要正确的甄别环境风险载体(风险源),通过建立合理的风险评价方法认知环境风险强度,进而防止风险因子进入环境造成风险性后果。

3环境风险评价方法研究进展

建立环境风险评价方法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环境风险进入环境或接触风险受体而导致突发性环境风险事故,为环境风险监管提供可靠的依据。通过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两种评价方法可以直观的表现环境风险特点,而评价结果则提供风险源强,风险水平,事故概率和受体脆弱性等信息。

在环境风险源项评价中,西方各国的评价方法和规范标准最为完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塞维索法令Ⅱ(SevesoⅡ)美国EPA制定的化学品事故防范风险管理指南(GeneralGuidanceOnRiskManagementProgramsForChemicalAccidentPrevention)都从风险物质的角度出发,对各物质人体危害性和环境风险性进行分析评估。给出量化的环境风险源临界值从而实现甄别环境风险源可以有效的减少风险识别工作量,快速准确的定位风险载体。划定环境风险源临界值主要基于危险化学品的毒理性质。通过研究风险量化模型建立危险化学品自身性质与环境风险之间的关系。若想实现对风险源有序管理,对环境风险源风险强度进行分级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信息来源和依据。其中,黄丽娇基于环境风险评价和灰色系统理论,建立聚类分析方法用于划分风险源等级;Goodsell运用毒理学的生物测试方法监测和评价环境质量。

结合环境风险源项分析评价结果,通过模型分析实现对环境风险的评价和风险水平分级是如今环境影响评价中比较常用的做法。美国科学院于1983年提出“四步法”:危害评估、剂量-效应关系评价、暴露分析和风险表征成为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领域的基础理论。美国颁布的《暴露风险评价指南》,《致癌风险评价指南》和《化学混合物的健康风险评价指南》更是被我国借鉴参考用来指定环境风险相关标准法规。环保部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则)》中规定:对于风险事故,在有必要也有条件时,应进行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或环境风险分析,同时明确评估方法的缺少会影响我国环境风险控制和预防工作。通过对环境风险存在和迁移转化规律的研究,可知对环境风险从风险源至环境风险受体整个过程进行模型评估十分必要。Darbra等通过实例研究,基于模糊逻辑提出将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的评估程序分为物质危害表征、土壤和地下水脆弱性界定,工厂防护措施识别三步。在上述理论的基础上,Ma等建立的应对突发事故环境风险源识别和风险评价方法,不仅引入临界值的概念筛选环境风险源,并对风险表征载体建立风险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应用简易的环境风险分级矩阵实现对环境风险的分级,意味着国内的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已开始由理论性研究转向应用性研究。

以提高方法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为目的的研究,必须由实际出发,对突发性环境风险事故实例进行分析,总结环境风险特点,针对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先行构建环境风险分析评价方法,最终通过验证而推广共性理论方法。完成了单一源或受体的风险评价,进一步考虑多点多源的环境风险影响体系,从源的危险类型出发,对区域环境风险扩散和影响范围、环境风险跨界效应以及区域风险事故连锁效应评估结合起来,克服我国环境风险评价中的不足,构建规范的环境风险治理体制。

4存在问题与展望

目前,我国已经将环境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列入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的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价方法体系。但由于相关起步较晚,合理统一的规范制度尚未形成。同时,对于环境风险评价方法和模型的选取大多基于国外研究,如危险源辨识中临界值源自美国的风险管理计划,并未针对我国特有的危险化学品数量和种类特征进行分析和计算。环境风险评价方法偏于理论性研究,可应用于实际风险源识别和风险管理工作的方法较少且准确性较差。面对环境风险评价方法体系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我认为今后可从以下几方面开展方法研究:

(1)详细调研我国现有危险化学品数量和种类,通过实例研究,确定环境风险源临界值计算方法和标准规范;

(2)建立详细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案例库,进而总结环境风险特征和表现形式,应用于方法研究和体系构建中;

(3)对于关键环境风险受体和区域,分析风险受体脆弱性,环境风险扩散原理和风险消除措施,细化风险来源筛选,风险后果评价和可信事故概率判定方法,形成基于局部受体和地区的环境风险评价共性方法。

(4)规范环境风险分级体制,通过分级预防,分级监管和分级应急,实现从源头遏制环境风险事故发生,快速有效降低环境风险事故危害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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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类学科评估范文篇5

关键词: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环境;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81(2012)04-0038-05

现代意义上的高等教育评估在我国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包括教学水平评估、学科评估、专业认证、大学排名等多种类型和层次的高等教育评估体系。从评估主体角度来看,这些活动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政府部门(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本科教学评估;一类是社会机构组织实施的,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大学排名;还有一类是行业组织实施的(此类评估较少,社会关注度不高),如中国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开展的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其中第一类评估对高等教育发展的影响最为直接,也最受关注,是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主体,也是本文主要的研究对象。在这类评估活动中,影响最大、最深,也最受社会关注的是教育部组织的本科教学评估。在经过多年试点探索,完成首轮全面评估后本科教学评估却遭受了来自社会、高校等多个方面的广泛批评和质疑,甚至“取消评估”之声也不断涌起,本科教学评估面临着严重的合法性危机。综观这些批评和质疑的内容,涉及面很广,既有评估工作本身的技术性问题,如指标体系、工作程序、评估方法等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也有评估制度本身的社会认可度问题,也就是制度的合法性问题。本文拟运用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理论,主要以政府组织的本科教学评估为主要对象,分析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思路。

一、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的合法性理论

“合法性”是政治学、社会学领域的核心概念,其内涵不是指与法律法规相一致的“合法律性”,而是指得到社会大众或各利益相关者的普遍认同与自愿遵从。马克斯·韦伯(MaxWeber)第一次对合法性问题作了系统的探讨,将合法性定义为人民“自愿服从”的一种政治统治或国家状态,存在合法性的政权就不需要大规模地使用强制力而使人们服从。他还以合法性为标准将政治统治划分为三种类型,即人格魅力型统治如革命领袖的政权、传统型统治如君权神授的政权、法理型统治如主义政权\[1\]。尤尔根·哈贝马斯(J·rgenHabermas)是合法性理论的集大成者,他在对韦伯等人把合法性作为人们对政治秩序认同和信任的事实判断这一观点进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的著名论断,突出强调了政治合法性赖以存在的价值基础,并从历史的角度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合法性危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2\]。

借用合法性概念,当代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在解释组织或制度变迁的趋同化现象时,提出了合法性机制这一概念,认为当社会的法律制度、社会规范、文化观念或某种特定的组织形式成为“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之后,就成为规范人的行为的观念力量,能够诱使或迫使组织采纳与这种共享观念相符的组织结构和制度\[3\]。按照斯格特的理论,组织不仅受其所处环境的技术因素(即技术环境)的影响,更受环境的制度因素(即制度环境)的制约。前者是从技术的角度看待组织的运行,包括组织外部的资源与市场、组织内部将投入转化为产出的技术系统等;后者则是指组织生存于其中的社会的法律制度、文化观念和社会规范等因素,而这才是组织合法性的真正根源。“组织之所以获得支持和合法性,是因为组织符合了‘恰当’的、建立组织的当代规范”,“符合这些信念的组织即便在没有特殊技术优势的情况下,仍能得到公众的支持和信任”\[4\]。技术环境和制度环境对组织的影响是不同的,技术环境要求组织内部的结构和运行程序满足技术效率,而制度环境则要求组织内部的结构和制度符合社会公认的“合法性”,如果组织与其所处的制度环境不相适应,那么必然就面临着合法性的危机,进而要求制度创新。

这就是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理论解释制度产生和变迁的合法性机制,它强调的是制度环境对新制度产生或旧制度变迁的重要作用。这一机制不同于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创新是基于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效率机制的主张,即如果制度创新的预期收入大于预期成本,制度创新就会发生;反之,则制度就会处于平衡状态。

二、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面临的合法性危机

从合法性角度进行审视,可以看出,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是在20世纪80年代为适应国家推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应运而生的,在建立之初具有坚实的合法性基础。但在之后的不断探索和演变过程中,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并没有顺应社会制度环境变化需求而及时进行变革,逐渐丧失了合法性根源。

(一)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历史变迁

无论是从政策依据还是从评估实践角度,学术界一般都认为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始于1985年,此后大致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

1评估制度初建与试点阶段(1985—1989年)。为适应国家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在扩大高校办学自的同时,加强对高等教育的宏观指导与管理,国家决定开展高等教育评估。1985年5月,中央颁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要求教育管理部门“要组织教育界、知识界和用人部门定期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估”;同年12月,国家教委《关于开展高等工程教育评估研究和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评估的试点工作”,并对试点工作作了具体部署。这两个事件一般被认为是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建立的标志。此后,政府教育部门和高教界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一方面通过组织研讨会、课题组等形式,大力加强评估理论研究;另一方面积极进行评估试点,据统计,从1986年至1989年,共对87所高等工科院校进行了试点评估。这些理论研究和评估试点,为高等教育评估制度规范化建设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评估制度规范化稳步发展阶段(1990—2002年)。经过几年的理论研究和试点经验积累,1990年国家教委颁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对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目的、任务、指导思想、基本形式、组织机构、评估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的基本框架。这是我国关于高等教育评估的第一个立法,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开始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发展道路。此后,国家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也都对高等教育评估制度进行了表述,教育部也于1998年针对本科教学评估中出现的问题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价的若干意见》。另一方面,评估实践也在稳步发展。从1994年开始至2002年,教育部以合格评估、选优评估、随机评估、水平评估4种形式,共对252所普通本科院校进行了教学评估。可以说,这一阶段是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大面积试点、探索,日趋规范化和稳步发展的时期。

3评估制度全面发展及反思重构阶段(2003年至今)。2003年8月,教育部原部长周济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研讨班上宣布,从2003年开始用5年左右的时间对我国所有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并形成5年一轮的教学评估制度。2004年3月,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指出,“建立高等学校教学质量评估和咨询机构,实行以五年为一周期的全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同年8月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正式成立,主要任务就是负责组织实施高等学校本专科教育的评估工作。从2003年开始至2008年,教育部共对589所高校进行了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完成了政府对高等教育质量的第一次全面审视。应该说,这一轮评估对促进高校教学改革、提升教育质量的正面作用是不可否认的,但同时遭受的批评和质疑也是非常强烈而普遍的,这也引起了政府、高校及学术界的深刻反思,目前新一轮评估工作仍未启动,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正在重构之中。

(二)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面临的合法性危机

分析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可以看出,它从建立之初就带有明显的政府主导色彩,在之后的变迁中,经由路径依赖的不断强化,这一特征更趋明显。在刚刚实行改革开放,国家刚开始对政府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之时,由政府主导实行的高等教育评估是符合当时的社会环境的,是具有合法性的;但是,在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高校在法律意义上已经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实体的新的时代,仍实行完全由政府主导的集权化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就显得“不合时宜”了,这一制度已经与其所处的制度环境不相适应,自然也就难以获得社会的认同,这正是其合法性危机产生的根源所在。下面,从三个方面进行初步分析。

一是评估主体单一性与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矛盾。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代,我国高等教育领域是一种一元化的办学体制,高校是政府的附属机构,高校成员作为“单位人”对学校全面依附,政府代表国家成为唯一的利益主体。20世纪80年代,高等教育评估制度产生之时正处于国家对计划经济进行改革的初期阶段,并未出现明显的利益分化。因此,国家建立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一元化评估制度,是与当时高等教育系统利益关系和社会的普遍认识相适应的,自然也就能够得到高校及社会的认可与接受。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高等教育利益格局逐渐出现了分化,“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公立高校政府‘一言堂’的利益垄断格局,被以教师为代表的教职工群体、以书记和校(院)长为代表的校(院)级管理者群体、学生群体及合作办学者等多元利益主体并存的格局所取代”\[5\]。虽然关于利益主体的划分,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但高等教育多元利益主体生成的事实已经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在这一背景下,仍然坚持政府主导的一元化评估制度,忽视其他利益主体的参与意愿、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既与利益主体和价值取向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不相适应,也背离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自然就再难以得到人们的信任与认同。

二是政府行政控制与高校自主办学的矛盾。如前所述,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最初是作为政府对高等教育进行宏观管理的手段而建立的,体现的是政府对高校进行管控的思想。在之后的变迁演化过程中,由于路径依赖的不断强化,政府行政控制的色彩日益浓厚,无论是被评对象(高校)的被动接受,还是评估活动的组织、评估专家的选择、评估结果的确定等,都体现了明显的行政干预性质。这种特征与被国家法律和社会普遍认同的高校自主办学理念是相矛盾的。大学自治一直是高教界普遍认可的办学理念,高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也一直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基本走向。虽然国家在多个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都强调要扩大高校办学自,使高校能够“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而且在实践中高校的办学自也确实不断得到增强,但政府对高校的控制和直接管理色彩依然很浓。正如有学者所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推动高校办学自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也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政府对高校的管理,手段仍比较直接,管得还比较细,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还有待深化”\[6\]。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色彩过于浓厚的高等教育评估很容易被认为是政府对高校进行管制的工具而遭到质疑和批评。“评估功能体现出局限于监督与管理的单一化和狭隘化,高等教育评估也就演变成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一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对高等学校进行检查、评价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的行政行为化倾向使得高等教育评估被批评是政府强化规制的一种手段。”\[7\]这与高校追求自主办学的理念和改革趋势是背道而驰的,自然也就难以得到人们的信任与认同。

三是政府职能定位与社会角色认同的矛盾。在高度集中和封闭的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处于统治地位,是一个全能者的角色,人们对政府是高度依赖、信任甚至是“盲目崇拜”的,政府行为很容易得到公众普遍的认同和支持。但是在开放多元的市场经济时期,人们的自我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政府的认识和角色定位也在不断变化,对政府已不再是完全的信任,对不合理、不正当的政府行为也会提出质疑和批评,近些年出现的政府“信任危机”甚至“民告官”等现象就充分说明了这种变化。有限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治理政府等理念成为公众对政府角色定位的新要求。在这种背景下,政府仍然在高等教育评估中扮演“‘总指挥式’的集权领导的角色”\[8\],处于“统治”地位,已经不再符合人们在心理上对政府角色的普遍认同。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从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建立之初到现在,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仍然依循政府主导模式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已经与外在的制度环境不相适应,从而逐渐失去了合法性基础,这正是其面临合法性危机的根源所在。

三、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变革的基本走向

根据社会学新制度主义理论,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制度要想走出当前的合法性危机,就必须适应外在制度环境的变化,积极进行变革,从中获得新的合法性基础。当然,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笔者在此也无法给出详细的论述,仅提出以下几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多元参与的理念。利益主体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领域的现实。高等教育是一种准公共产品,高校是一个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各利益主体均有权利参与对高等教育的评估活动,这也是从根本上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因为任何片面适应单一利益主体需求的高等教育都不能称得上是真正高质量的教育,只有充分反映各利益主体需求的教育才是全面的,才可能是高质量的。因此,高等教育评估活动理应有各利益主体广泛而充分的参与。当然,由于高等教育的利益相关者群体很多,如何让这些群体参与并发挥好作用,确实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笔者认为,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工作要做好:(1)在制度设计上,要把各利益相关者作为高等教育评估的合法主体,即要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明确各利益主体有权参与评估活动,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活动应充分考虑和听取各利益主体的价值意愿和利益诉求。(2)在程序规范上,要明确各利益主体参与评估活动的途径和方式,包括评估方案制定、评估人员组成、评估结论形成等各个环节和方面,这是多元利益主体能否真正参与评估的重要保证。(3)在文化氛围上,要塑造一种良好的评估文化,让各利益相关者群体能够充分认识到参与评估活动的重要意义和责任,引导和鼓励他们积极主动认真地参与到评估工作之中。

二是正确定位政府的角色。在多元化的高等教育评估制度中,政府的角色定位比较特殊,一方面,它仅是众多主体中的一员,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不再处于领导者和控制者的地位;另一方面,由于政府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特殊性,特别是在我国政府仍在高等教育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背景下,政府在高等教育评估制度中还应担负起不同于一般主体的特殊职责。具体来说,除作为利益主体之一平等参与评估活动外,还应担负以下几种角色:(1)评估规则制定者。政府应积极组织制定和完善评估工作所涉及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制度规范等,为评估工作开展提供基本的依据。强调政府是评估规则的制定者,并不是说这些规则应由政府独自研究制定,而是指政府应充分发挥领导者和组织者的作用,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开展这一方面的工作。(2)评估活动服务者。政府应强化在评估活动中的服务职能,积极为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提供各种服务和支持,包括建立信息库,提供评估信息数据,开展人员培训,提高评估人员队伍的素质等。这里主要是要求政府充分发挥公共资源丰富的优势,担负起评估活动的公共服务者的角色。(3)评估工作监督者。也就是要求政府要充当“元评估”的角色,对评估机构开展的评估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一方面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另一方面从更高层面上把握评估工作的发展方向,引导评估工作科学发展。总之,政府应从原来的组织者、控制者定位,转向参与者、引导者、服务者、监督者的角色。

三是合理界定评估的功能。在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一直是作为政府加强和改善对高等学校宏观指导和管理的重要手段来定位的,这一点无论是在相关政策法规,还是在评估的具体实践中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但是,在政府职能不断转变,公共治理、服务行政等成为政府职能定位新理念,政府与高校之间从原来的行政隶属关系,正在逐步走向平等伙伴关系的今天,高等教育评估原来的行政管理功能就需要进行调整了,应转向于服务高校发展的功能,成为一种“发展性评估”,即以增强学校自主发展能力、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为目的的评估。在这一功能定位下,评估主体(各利益相关者)、评估机构(具体承担评估任务的组织机构)与被评对象(高等学校)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而不是上下级之间的管理指导关系,它们通过一系列的协商与互动,共同发现问题,提出改进的方向和策略,促进学校发展。在这里,高校已不再是被动的接受者,而是主动的参与者,为了谋求自身的发展而主动参与其中;高校也不再是单纯的评估客体,也是评估的主体之一,它们的价值期望和利益诉求能够在评估活动中得到尊重和体现;即使是作为评估客体,高校的意见和诉求也能够在互动交流中得到尊重和回应。这样,高校的主动性、积极性就能够被充分发挥调动起来,评估的发展也就能够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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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类学科评估范文篇6

一、引言

众所周知,地质灾害的发生不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损失,还扰乱了人们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影响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然而,地质灾害是可防可控的,只要采取正确的防治策略,就能够将地质灾害所带来的损害降到最低。地质灾害评估是对地质灾害进行防控的基础性工作,正确的评估地质灾害的类型、危害,并采取有效的防治策略,能够降低地质灾害所带来的危害。文章探讨分析地质灾害的评估内容、原则、方法,并提出了地质灾害的防治策略。希望能够引起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关注,能够对地质灾害评估和防治的实际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地质灾害的评估原则

地质灾害的评估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的生态环境评估、地质灾害的风险性评估、地质灾害的损失本文由收集整理评估。为了达到更好的评估效果,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以相关的原则为指导,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从全局出发原则。为了最大限度的发挥评估的作用,在进行评估工作之前,应该从全局出发,对地质灾害评估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严格遵守相关的规范,做好评估的每一项工作,使评估工作发挥最大的作用。

2、突出重点原则。在评估的实际工作中,应该全面考虑相关因素,分清楚地质灾害的重点区域和非重点区域,对于重点区域应该加强评估工作,全面掌握该地区的地质信息,提高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正确的采取防治策略提供合理依据,更好的发挥评估工作的作用。

3、注重科技创新原则。地质灾害的评估离不开科学技术的运用,所以,在评估过程中,应该重视对各种科学技术的运用,以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促进评估工作更好的发展。对于地质灾害频发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域,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加大力度,全面掌握这些地区的地质信息。同时,为了促进地质灾害评估的进一步发展,必须重视科技创新,建立完善的创新体系,以更好的促进地质灾害评估的发展,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

三、地质灾害的评估方法

1、调查野外地质环境。这是进行评估最基础性的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地形、地貌、构造、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环境条件等的调查。在进行野外调查的时候,一定要认真仔细,不能遗漏任何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疑点。同时,野外地质环境调查也要结合当地的生产特点进行,有针对性、有层次的进行调查。例如,评估地区如果要建住宅小区,应该将重点放在工程地质条件上,重点调查该地区是否有危害工程建设的不良地质条件,例如,是否存在软弱夹层,是否存在溶洞,降落柱等不良地质问题。此外,还要评估周围的地形地貌,重点在地形高差和能形成不良地质作用的地貌类型上。又如,如果评估地区将要修建公路或铁路,那么重点工作应该放在线路两侧一定区域内的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条件上面,对其进行全面仔细的调查。为正确评估地质灾害和开展工程建设奠定基础。

2、收集地质环境资料。要对地质灾害进行全面评估,就得掌握该地区的地质环境资料,具体包括地质、地形、水文、气象、物探、地震、构造等资料。在收集资料的过程中,应该做到尽可能的详细和全面,并力求准确。同时,对所收集到的资料还应该进行鉴别,提高资料的准确性,确保地质灾害的评估质量和评估水平。

3、划分地质灾害类型。野外地质环境调查完成后,应该对调查所得到的资料进行整理,认真分析,并根据相关的资料,对地质灾害进行正确的分类,确定可能出现的各种灾害。在确定地质灾害种类的时候,应该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对灾害种类进行正确的划分,包括评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情况、水文条件、建设规划等内容。例如,如果评估区的高差比较大,采取建设措施的时候容易形成高边坡,并存在着松散的堆积物,这样的区域容易出现滑坡、边坡滑塌等地质灾害。而如果评估区的地貌比较复杂,沟壑比较多,沟壑的坡面或者沟中存在着松散的堆积物,并且当地的地形高差比较大,当地的降水比较集中,那么该地区则比较容易发生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如果评估区的地势比较平坦,本身已经形成人工深基坑,高边坡,并且基坑边坡存在着松散的岩层,那么该区域容易发生基坑边坡滑塌、滑坡等现象。总而言之,在类型划分的时候,应该全面考虑相关因素,以便为地质灾害评估和防治策略的采取提供依据。

4、评估地质灾害危害性。确定地质灾害的类型之后,正确评估其危害性是选择恰当防治策略的关键内容,因此,一定要正确评估出不同地质灾害的危害性。在评估地质灾害危害性的时候,要综合和全面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危害性、发生时可能给人、财、物带来的损失等,做到评估适中,既不偏高,也不偏低。如果危害性偏高的话,容易造成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浪费,而如果偏低的话,可能会使相应的防治工程安全性不足,达不到应有的防治效果,当地质灾害发生的时候,往往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不能发挥相应的防治效果。

四、地质灾害的防治策略

当地质灾害评估工作完成之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恰当的防治策略。具体来说,为了更好的防治地质灾害,应该采取以下地质灾害防治策略。

1、落实相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原则。当地质灾害的种类和危害确定之后,接下来的重要工作就是采取恰当的防治策略,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地质灾害所带来的损失。在选择防治策略的时候,应该坚持安全有效、经济适用、主次有别的原则,并将临时措施和永久措施结合起来,提高地质灾害的防治效果。

2、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治策略。坚持安全有效、经济适用原则,既达到防治地质灾害的目的,还保证防治方案的科学合理,尽量降低成本,以提高防治的综合效益。主次有别是指在采取防治策略的时候,应该综合考虑地质灾害的危害性,危害的大小,应该将主要的财力、物力放在防治危害性大的地质灾害上面,不能主次不分。在危害性大的地质灾害的防治上面要投入更多的财力,尽量降低其危害性,对于危害性较小的地质灾害,应该做到投入适当,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此外,还应该将临时措施和永久措施结合起来,对于需要永久防治的地质灾害,应该建立永久防治措施,保证周围的安全,避免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而对于无需永久防治的地质灾害,可以采取临时措施进行防治,这样既达到保证安全的目的,还能够实现节约成本的目的,进而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综合效益。

3、做好其他方面的工作。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策略包括预防、监测和治理,应该优先考虑预防措施,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将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制定相应的技术规则,提高评估人员的责任感,提高评估质量,也能够防治地质灾害。

环境类学科评估范文篇7

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环境保护意识在社会中得到了深入宣传,环境问题也引起了各界人士越来越广泛的关注。除去工业发展对环境带来的影响,农业水利工程项目也影响着与其相关的周边环境。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伟大战略,协调人类社会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必须要从意识里达成环境保护的共识。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实现对环境影响进行准确科学的衡量评定,成为当今人们所重点研究的课题。

1水利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

项目建设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是同步的、相互联系的,因此在很多时候并不能对这种影响进行清晰的界定。以水库蓄水引起的地质灾害为例,其严重破坏了水库周边的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导致了地下水位的变化,其影响涵盖了经济、社会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所以在对农业水利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定时,应主要从对周边生态的影响和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两方面进行。

2农业水利工程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评价方法与实施内容

对农业水利工程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时所用到的方法可根据时间段分为:回顾评价、现状评价和预断评价三种。本文重点就评价方法的实施内容进行具体探讨,其内容可大致分为四点:一是环境状况的预先调查;二是环境状况的具体分析;三是环境影响的预测;四是综合分析评价。

2.1环境状况的预先调查

环境状况的预先调查是整个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第一步,也是最基础的一步,其调查结果的准确性与可靠性直接决定了与其相关的一系列后续结论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环境状况的预先调查工作的范围是所有与水利工程有关的自然、经济以及社会因素,其内容可分为自然和经济社会两个方面。

2.2环境状况的具体分析

根据环境状况预先调查得到的材料和信息,结合水利工程项目的具体特征,就整个水利工程所涉及的环境影响因素进行整合,并根据各因素对环境的不同影响程度对其进行有主次的分析,以此形成综合科学的评价方法。

具体方法如下:

清单法:对水利工程可能影响到的周边生态环境因素进行例举,并根据不同的影响程度以表格的形式进行整理,这种方法又可分为简单清单法、分级加权清单法和提问式清单法三种方法,目前分级加权清单法是最常用的方法。

矩阵法:将水利工程所能影响到的环境因素放在纵列,将与之对应的环境效应放在横列,以此形成规则的矩阵。在这个矩阵中,水利工程对周边环境的正负影响程度可通过不同的等级形象标示出来。此外,还可通过引入加权的方法标示出各因素对整体环境的影响总和。

网络法:这是流程图的一种结构形式,即按照一定的顺序,将人类活动与造成的环境影响通过方框和箭头联系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客观地反应出人类活动与环境影响之间的因果关联。

2.3环境影响的预测

环境影响的预测,就是在水利工程完工后对可能出现的生态变化和环境影响进行的科学合理的预测,方法主要分为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两种。

定量分析多用于一些能用量度进行衡量的环境因素,需借用数学模型或物理模型进行预估。比如预测水库竣工后对局部气候的影响,常建立数学模型进行预估;预测水库对河道疏通情况的影响,常兼用数学模型和物理模型共同进行预估。

定性分析多用于一些难以用量度进行衡量的环境因素,需通过机理分析或类比分析的方法预估。比如预测水库竣工后对疾病传播情况的影响,要通过类比分析进行预估;预测水库竣工后对各种生物资源的影响,则需要通过机理分析进行预估。

2.4综合分析评价

根据通过环境影响预测得到的结果,结合对环境影响因素的具体分析,就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所涉及的所有环境影响因素进行综合、科学的总结和分析,通过整体评价工程的环境影响,找出解决不良环境影响的方法,以此保证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相契合。因此,对环境影响的综合评价是整个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工作,是保证水利工程与各环境因子达成积极相关性的关键步骤。

环境类学科评估范文篇8

关键词:环境评估;重要措施;开展工作;

中图分类号:TL75文献标识码:A

1前言

环境工程是为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视线环境质量的提高,其体现了人类和环境污染之间的抗争,在人们不断对生存环境的改善中形成了环境工程。虽然我国的所有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已经建立,形成了对外开放的格局,人们生活水平以及综合国力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提高,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经济、政治和体制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给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基于此种情况,我们必须要做好环境评估工作,以实现对我国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变化趋势的全面掌握,找到治理污染的重点,提高环境质量,为城市规划以及对环境的综合治理提供可靠的依据,同时对环境工程的评估也是循环经济的推行以及可持续发展得以实现的必然要求。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把新建项目环境工程评估工作做好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此项工作是把好环境保护关的前沿、窗口;是贯彻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具体体现;是推行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2关于我国的环境工程的开展工作情况

当前我国已经制定了相关的环境评估制定,同时进行了理论研究,较为完成的环境评估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尽管在该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环境评估工作依然存在很多的不足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2.1我国环境评估的现状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明文规定:“在工程扩建和改建中,为了给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因此必须要环保部门提供相关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我国当前处于社会主义发展初级阶段,从当前的国情看,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保护都作为主要的任务,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影响制约的,因此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我们要引起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要将其放在首要地位,在全国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和实施工作,以使得环境评估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2.2我国信息环境评估的发展趋势

环境评估也就是环境评价,其是指城市规划或者是建设项目实施之后对环境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估同时制定出有效的措施。当前信息的环境评估形式主要有:区域环境影响评估、战略环境影响评估以及累计环境影响评估这三种。

区域环境影响评估是指在一定的区域范围之内,以遵循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原则,对所有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环境所带来的影响进行综合考虑,并有针对性的制定出确保区域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的方案,同时为规划以及管理人员在做出相关的决策是提供科学的依据。区域环境影响评估的主要内容有:第一,将区域活动可能对环境带来的主要影响以及限制区域发展的环境因素同时找出来;第二,对相关环境介质的环境容量进行分析,并制定出合理可行的控制污染物排放措施;第三,站在环境保护的角度来对区域环境保护方案进行论证;第四,根据现有的规划方案进行分析论证,制定出完善区域规划的方法。

战略环境影响评估是对拟定的建议或者是政策所带来的环境影响的评价,评价是为了对环境的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考虑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同时对发展战略进行适当的调整,通过对经济、环境和社会这三方面的综合考虑最终制定出合理的战略决策。战略环境评估通常在区域环境影响评估之前实施,公众参与的重要性以及战略环境评估和可持续发展相结合作为其的特点。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加强,传统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的被动性逐渐显现出来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环境影响评价的需求。为了确保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将会向着更广更深的方向发展。累计环境影响评价和可持续发展在本质上是相吻合的。累计影响评价应遵循的原则有:第一,应将时间和空间的界定范围确定出来,然后在范围之内对所制定的方案进行充分的考虑;第二,指标要明确,这里的指标包括当前的环境状况以及历史和现在的活动给环境所造成的影响;第三,累积影响评估具有不可逆转性,在影响源中断之后应持续一段时间。

3开展环境评估工作。要坚持客观、公开、公正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继续改善宏观调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切实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实现经济增长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为了这个新形势下的新要求,作为评价单位和环境评估部门,必须对环境影响评价持客观、公开、公正的态度,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后对各种环境因素以及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作为环境评估单位和工作者,如何体现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应该注意三点:

(1)无论是对规划或者建设项目环境评价的评估,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当地和周边环境质量目标,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可持续性,实事求是,科学论证。

(2)充分发挥各类经济、环境方面的专家特长,开展多方式、多层次、多领域的技术论证,建立健全评估专家库,实行专家技术负责制,领导审批负责制。并探讨实行规划、建设项目实施后评估制。

(3)对于规划、建设项目的评估要完善公示制度,凡是经过评估的项目均要向社会公示,也可举行听政会,让公众参与审批决策。只有采取有效的监督机制,才能保证评估工作客观、公平、公正。

4开展环境评估工作。要与其他环保工作有机结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是一个综合的整体,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诸多领域。同样,环境评估工作也是一门边缘科学,涉及领域也十分广泛,就是在环保领域也是无处不涉及,因此,要作好环境评估工作也就必须与其他环保工作实行有机的结合,才能有的放矢。建议工作中在如下方面给予必要的重视:

(1)掌握全省及地方环境规划、计划的总体目标和具体要求、规定,是做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

(2)掌握国家、地方制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对环境敏感区域的特殊环境要求和为了经济发展进行结构调整的特殊限制政策。

(3)全面了解建设单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未来发展方向,环境保护信誉等级和对周边环境质量的污染贡献、控制水平。

(4)对环境评价因子的确定和筛选要把握共性要求,还要突出个性要求。对规划、建设项目的评估要掌握建设单位的环境管理水平和环保部门对建设单位的环境行为的评价。

(5)对评价单位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严格审查,定期检查和抽查,避免在开展环评工作中、弄虚作假,严格按照环评资质开展工作。

(6)坚强对环境评估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使他们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的环保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能够真正为环保管理部门批复项目起到技术支持作用。

5结束语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具有法律地位的制度,要保证评价工作经济、高效,评价结果真实、可靠、公平、有效。需要一个作风正派、工作严谨、技术过硬、政策水平高的评估队伍为环境管理服务、把关。文章阐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加强环境工程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作好评估工作的方法和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1]张益晰,王栋.环境工程评估开展工作及重要措施[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18).

[2]付鹏,陈凯麒,谢悦波,张镀光.考虑社会影响的水利水电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方法[J].水利学报.2009(8).

环境类学科评估范文篇9

关键词:和谐;矿产区;生态环境评估

中图分类号:X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3-0-01

一、矿产区生态环境评估亟待加强

(一)建立健全补偿机制需要加强和改进矿产区生态环境评估。矿产区开发难以避免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进行生态补偿无疑是减小这种破坏的有效手段之一。此外,在技术不成熟的背景下为避免部分矿产品如矾的开发,保护区域性的生态环境,也可以采用补偿的方式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目前,国家正不断完善这种补偿制度,但在补偿的过程中如何确定补偿标准等,无疑需要进行生态环境评估,并以矿产品开发可能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等为参考来确定补偿的内容。

(二)执行规范化的评估制度需要加强和改进矿产区生态环境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为推进生态环境评价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部分省份更是制定了自身的技术标准,如山西省了《山西省煤炭矿山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总体来看,现行的标准主要从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两个类别进行了划分,没有建立统一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这就使得评价的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如何进一步规范评估行为值得探索。

(三)促进矿产区和谐发展需要加强和改进矿产区生态环境评估。矿产区的和谐发展,不仅要保护当前的生态环境,更要求矿产开发不会对子孙后代造成重大的影响,能够为子孙后代的生存提供有利的条件。而这就要求有效的进行生态环境评估,对矿产开发可能带来的影响,未来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等进行分析和预测,并提出应对措施。因而,加强和改进生态环境评估有利于促进矿产区的和谐。

二、矿产区生态环境评估体系的构建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根据矿产开发的特点,矿产区生态环境评估可以从对生物群落、生态、环境三个方面来进行考察。

生物群落是指矿产的开发对生物种群带来的影响,包括量的变化以及未来可能面临的重大变化,这种影响可以从动物、植物种类减少量,珍惜保护动物、植物消失量,动物、植物生存环境是否出现重大变化六个方面来考察。

生态在这里主要指生活在矿产区的居民所面临的生存和发展条件的变化,根据矿区生态破坏的基本特征,可以从耕地损毁量、森林覆盖率、人均绿地面积三个方面来进行考察。

环境在这里主要是指由于矿产开发所带来的环境恶化,这可以从生活用水污染程度(用安全饮用水达标率来衡量),空气污染程度(可以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或者采用PM2.5即每立方米空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的含量来衡量),村(镇或县)容恶化程度,道路等基础设施毁坏程度等指标来衡量。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利用评价指标得出评价结果,需要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张禾裕,彭鹏,肖武,汤世璐(2008)主张采用系统聚类与Delphi法、层次分析法(AHP)以及GIS来进行评价,秦格(2011)年建立了煤炭矿区环境损失系统动力学模型来进行评价。结合矿产区发展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可以综合运用AHP法与模糊综合评价法的结合来进行评估。

1、建立一个由矿产品开发部门、环保部门、当地居民以及专家在内的四个评审小组,由这四个评审小组对上述3个一级指标进行比较,构建判断矩阵(即通过比较第i和j指标的重要性来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进行一致性检验,即这种判断是否符合逻辑,若不符合逻辑则需再次向相关人员解释指标含义,同时再次进行判断;2、用于AHP法求出3个一级指标的权重,得到一个判断矩阵式。以Cij表示因素i和j相对于目标值的重要性,i和j同等重要则Cij等于1,i元素比j元素重要则Cij大于1,反之则小于1,通常采用1-9标度法来进行衡量,即1/9≤Cij≤9。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判断矩阵。在此基础上,计算得出每个指标的权重,定义为W;3、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进行评价,并得出不同的组的评价结果,以此来表示不同的个体对这种评价的差异。以V={V1,V2,V3,V4,V5}表示评语等级域变化的程度,在对各要素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得出模糊关系矩阵R,以B表示评价的结果,则B=WR。

三、加强和改进矿产区生态环境评估的思考

(一)不断完善评估体系。1、要不断完善评估指标,一方面,要建立一个保护生态环境评估基本内容的基础指标,通过这些指标来反映评价的目的和内容;2、针对具体的矿产区特别是矿产品,要适度的引入一些反映特殊要求的指标。其次,要不断完善评估方法,要根据评估技术特别是软件编程技术的进步,以现有模糊综合评价等方法为基础,开发新的软件,利用软件这种标准化的处理体系来提高评估的科学性。

(二)强化评估准备工作。1、要强化评估前的分析,对参与评估的主体,评估调查的目标等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2、要规范评估单位的选择工作,除确保进行评估的主体拥有相应的资格外,还要对其近年来的工作业绩等进行考察,以便筛选出具有较高信誉度的评价主体。

(三)强化评估的公开透明性。1、要推动评估过程的公开透明性,在评估方法、评估预测要向特定的群体公开,以便评价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公正;2、要推动评估结果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3、要对一些潜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尽可能的公开,以便提高评估的公平客观性。

参考文献:

环境类学科评估范文篇10

一、生物入侵及其危害

生物入侵是伴随人类社会的进步而加剧出现的一种现象。国际组织世界自然保护同盟对其定义认为,生物入侵是外来生物(非本地、非土著生物)借助自然力或者人类社会力量,从原生区域扩散至新生区域,在新生区域繁殖生长,对新生区域(当地)环境造成影响的过程。

生物入侵对全球生态环境所带来的危害已经日益凸显,其具体表现为:

(一)生物入侵对入侵地的生态影响

外来生物在得到人类力量的帮助后落户当地,在逃离人类控制能力后,在当地获得适宜环境后,可成为当地优势物种,并进一步蔓延,形成物种单一。同时可能会因为生物的单一性通过生物链影响相关物种群,威胁当地已经处于濒危的物种,加剧当地生态恶化。另外,生物入侵后极有可能与当地的近亲物种杂交,产生出新的杂交品种,使得其杂交的后代侵略性更强。

(二)生物入侵的文化影响

生物入侵的首要破坏便是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同时也由于历史及地理的原因,每一个生物圈的人类社会文化都是以本地生物多样性为重要元素,在生物对当地环境入侵后,可能会影响生物圈背后的文化元素,使当地的文化遭受间接破坏。

(三)生物入侵的经济影响

生物入侵当前所造成的影响正以数以亿计的成本递增。以美国为例,当前在美国境内有接近4500多种的入侵生物,且每年在以数十种数量在增加。这些生物造成的经济损失有:生物入侵(尤其是植物)成为当地有害生物,成为贸易摩擦的借口;对当地的旅游资源造成难以估计的损失;生物入侵通过生物的改变,影响当地气候、水质等环境因素形成不良影响产生间接经济损失。

二、生物入侵与风险预防原则

(一)风险预防原则

所谓风险预防原则就是指,当前科学有足够证据证实是无害的,否则所有对环境有害的行为都应当被约束。风险预防原则在经历了近五十年的发展后,在实践中被不断完善。传统法学认为,在采取相应行动或措施的基础应当是基于当前可得知识,即对可能的有证据证明的巨大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应是能遇见的,对于不能遇见的不应成为行动的依据。这种科学的确定性为基础的思想长期占据传统法学的脉络。在环境法学被日益重视之后,作为传统法学的科学确定性原则也受到了挑战,科学性的不确定性日益成为当前法律行动的重要基础。所谓科学的不确定性,是指当前对于某一项技术或者现象是否具有环境风险存在争议,科学技术对此风选具有不确定性争论,但同时,如果风险不予以控制则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以《生物多样性公约》而言,在对待科学的不确定问题上,表述为:科学的不确定性不能作为推迟采取用来避免或者减少生物多样性重大损失的措施的理由。为解决科学的不确定性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之间的矛盾,预防原则顺势出现。

(二)预防原则与生物入侵

预防原则无疑是解决当前生物入侵的有效原则,同时预防原则也被多部国际条约所引用,虽然具体内容有所差异,但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都是为避免发生生态环境问题。比如《海洋法公约》第196条规定:条约缔约国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减少引入的外来生物到特定海洋环境中,因为这些海洋生物可能对当地海洋环境带来有害变化《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条11款中,缔约成员国应当对那些威胁当地生态系统的外来生物进行预防、控制以至于根除《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公约》中规定水道国家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外来生物到国际水道。

三、防范生物入侵实践中风险预防原则的法律适用

生物入侵防范作为一种长期性的防治工作,在防范生物入侵过程中,法律适用应当着眼于风险本身,有针对性的解决风险所面临的各种因素。就其风险本身而言,可将风险的过程细分为风险因素、风险事件和风险损失。所谓风险因素,指的是能够引起或者增大风险事故发生幅度的组成要素;所谓风险事件,是指由风险直接导致发生的损害事件;风险损失,指的是由风险事件引起的非可预计、直接因果关系的价值量减少,包括经济的、文化的各种价值。从这些概念来看,不难看出,在这个关系链中,风险因素与风险损失直接是直接的因果关系,而风险事件只是一种表象。在对待生物入侵防范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考虑从本源的角度来充分评估各类风险的因素,减低风险事件的发生从而降低风险损失:

(一)评估风险因素

外来生物的评估是针对有意识引入外来生物之前,对拟引入的外来生物进入本地可能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估,这些评估的内容包括环境的影响、生物多样性的威胁、人类健康及引入后的生态系统效应问题等。对于这些内容的评估,应当尽可能的全面,同时在全面的基础上,应做出相应的识别和处理,做出相应决策后应当尽可能降外来生物所带来的不良影响降。以发达国家对于风险评估的操作来看,其在数十年前就已经加大了对外来生物入侵的管理,将风险评估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环节。以澳大利亚为例,其已经制定了国家杂草战略,对杂草有相应的评估系统,该种系统能够清楚识别多种杂草,有效解决了外来生物的风险评估。

(二)防控风险事件

对于风险事件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防控。第一,建立完备的检验检疫制度。检验检疫是控制外来生物入国门的重要屏障,应积极建立相应外来生物名录。同时,有重点的针对入侵生物来源地检验,对于美洲这种重点区域应当重点检疫,严格评估其在国内的环境适应性和入侵性。其次,应当建立完整的报批制度。对于外来生物的引入,应当在完整的名录制度及行政许可下进行引入备案。最后,可以建立预警机制。在外来生物已经在当地形成规模即将造成风险事件,迅速利用一切手段将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减少风险损失

环境类学科评估范文

关键词:WTO/风险规制/科学标准/SPS内容提要:从现有裁决来看,WTO在审查各成员风险规制的合法性时,既确立了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权利,也将科学标准及相关程序要求置于优先地位。在风险社会背景下,欧美司法机构虽然适当地顺从规制机构在面临科学不确定性时采取的行动,但其仍然严格地审查风险规制的科学依据及相关程序。实际上,WTO有关SPS风险规制的裁决在诸多方面相通于欧美相关司法审查的法理。在当前国际贸易体系下,坚持科学标准优先的原则无疑十分重要。我国应对贸易壁垒和规制风险时,均应注重科学基础和完善相关制度。一、引言依据传统的法治原理,卫生与环境规制应基于“科学”和“理性”,依据法律监管那些有害性明确的特定物质或行为。然而,众所周知,当今人类进入了一个风险社会。致病物质、转基因食品乃至生物恐怖主义,似乎处处都存在着潜在的、但不确定的危险。显然,风险并不表明损害的实际发生,而是存在不确定性。为此,多数发达国家逐步将对确定损害的管理转移到对潜在风险的规制,“以在有害性被证明之前不限制该物质使用为内容的自由主义法治原则,转向以安全性被证明之前限制使用有潜在危害性物质为内容的预防原则”。简言之,从损害补救变为风险防范。现在,由专门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已成为各国卫生与环境规制中的常见程序。通过表明如何减轻损害并增加收益,风险评估提供了一种应对各类不确定性的制度性手段。“因为它提供了辨别非理性焦虑、虚假信息或不完整知识的方法,表明在不确定性情况下可能采取理性决策。”与此相对应,WTO《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适用协定》(简称SPS协定)规定,成员方在卫生与环境领域可采取风险规制措施,但应遵循若干原则。问题在于,在面临关于风险可接受性与科学不确定性的争议时,各国法律规制模式开始发生了转变。相应地,在国际层面是否应顺从各国的风险规制,或基于新兴的风险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principle)行事?近年来,关于WTO框架下风险规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成为了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热点。例如,最近接二连三提出的禽产品争端,均涉及到:在面临科学不确定性的争议时,WTO应严守科学标准还是顺从成员方的风险规制措施?无疑,在风险社会背景下,WTO应对于风险规制采取何种立场,不仅关乎“贸易与健康”的平衡,也涉及到“法律与科学”、“风险与理性”等法理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究。二、WTO将科学标准置于优先地位(一)充分的、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纵观SPS协定全文,它不再局限于GATT框架下的非歧视原则,其核心要求是:成员方应为其规制措施提供科学证据。例如第2.2条规定,“各成员方应确保任何SPS措施的实施,不得超过为保护人和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程度,并依据科学准则,除第5.7条规定之外,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再实施”。这样规定的优势主要在于,使各成员的风险规制更加透明、负责和审慎。在“水果品种测试案”中,上诉机构将该条款解释为“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与科学证据之间的一种合理的或客观的联系。”专家小组与上诉机构均得出结论说,日本不能提出科学依据来表明,用于一种水果或坚果的检疫与熏烟消毒法对于其它种类会不充分,从而违反了第2.2条;同时,作为对“第2.2条关于依据科学准则之义务的特定适用”,第5.1条规定,各成员方应确保其措施“依据对人和/或动植物生命健康的风险评估。”显然,要证明依据科学准则或存在充分的科学证据,就必须基于风险评估。问题在于,“基于”风险评估究竟是程序性要求还是实质性规定?这涉及到科学在决定风险重要性上的作用的问题,需在法律与科学之间寻求平衡点。如果只是程序要求,则规制方可无视风险评估的科学调查结果,确立应对政治和社会压力的措施。在“牛肉激素案”中,上诉机构以缺乏SPS协定文本根据为由驳斥了专家小组的“程序性要求”论点;并认为,采取风险规制措施无需事先实施了自身的风险评估,而可依靠另一成员或国际组织实施的风险评估;对每一项措施的预先的风险评估要求会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巨大的程序负担;而且,在评估相关措施是否“基于”风险评估上,风险评估的科学结论与那些潜存于这些措施中的科学准则之间的关系,只是一个相关的因素,但不能被赋予“排除其他一切”的关系。然而,上诉机构认为,它们仍必须能够表明在这些措施与风险评估之间存在一种合理或客观的联系。可见,“基于”应解读为一种“实质性规定”。根据上诉机构的有关裁决,SPS协定所指的风险评估须包括三方面:(1)应当指明成员方旨在防止进入其境内的疾病种类及其社会和经济影响;(2)评估该种疾病进入成员方境内的概率;(3)评估在采取卫生措施后这一疾病进入的概率。这是否意味着要求进行“成本—效益”分析?通常,只要一成员方的卫生措施依据一种充分的风险评估,该措施的成本超出了效益的事实并不构成违反协定。但第5条的其它款项规定,各成员在风险评估与采取卫生措施时,“应考虑下列有关经济因素”:由于病虫害输入、寄居或传播造成的产销损失的潜在损害;在进口成员领土内控制或根除病虫害的费用;以及采用替代方法控制风险的相对成本—收益;“考虑到技术和经济可行性”。上诉机构在“牛肉激素案”中也指出,促进国际贸易与保护人类健康“有时候是相互竞争的”利益;争议中的激素残留物或许是存在于牛肉中的致癌物;但是,与那些从许多其他渠道进入人们饮食中的激素或其他物质相比,少量的这些残留物是否会造成更加多的癌症?上诉机构认为,欧盟提及的表明激素残留物致病风险的极端个别化的研究,可认定为造成了一种不可克服的贸易阻碍;欧盟禁止此类助长激素会取消任何严格的成本—收益分析。可见,在有关风险规制的裁量方面,WTO实际上倾向于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来小心翼翼地权衡各种相互竞争的利益。在“欧共体生物技术案”的裁决中,WTO专家小组认定,欧盟及其成员国主要出于政治而非科学标准来证明其限制贸易的食品安全措施的合法性,显然有违SPS协定;它再次阐明了科学在规制措施采取前的卫生与环境风险评估中的中心作用——“科学的这种作用甚至超过国际标准”。专家小组还指出,不能仅仅依靠不内行的非政府组织报告或同行在杂志中提出的一般性科研意见,因为它们都未能提供特定的基于科学的卫生或环境风险评估,没有“考虑到相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方法”,因此不足以构成“充分的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因为联合国系统下的食品法典委员会以及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都存在相关国际标准。当然,专家小组也承认,立法者主要依据科学家们在计算如何达到“适当的保护水平”时所评估的“安全”程度,来管理那些潜在的产品风险,以达到其保护健康与安全的目标;它们甚至会对评估何种风险的问题产生影响,故科学家们通常也会首先确定并分析特定产品引起的潜在卫生与环境风险的存在与否或风险大小。但是,专家小组不同意“表明某一风险评估必须充分满足规制方立法者目标”的要求,惟一相关的问题是,科学证据与实施第5.1条所要求的风险评估的义务。”(二)风险预防措施的严格适用性SPS协定本身并未明确所有的法律问题,最引起争议的是,潜在地体现于该协定第3.3条和第5.7条的“风险预防原则”。根据第3.3条规定,如存在科学依据,则各成员可采用或维持比根据有关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制定的措施所可能达到的保护水平更高的卫生检疫措施;第5.7条规定:“在有关科学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成员方可根据现有的相关信息,包括来自有关国际组织以及其它成员方实施的SPS措施的信息,临时采取某种SPS措施。”在“牛肉激素案”中,WTO上诉机构认为第5.7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风险预防原则,并指出,“在面临不可逆转的风险时,如造成对人体健康的终生损害,负责任的、代议制政府通常会审慎行事”。但是,它回避了对该原则本身的法律地位的判断,认定它尚未作为一项例外规则写入SPS协定,是一个“有待继续争论”、“尚未明确的”问题。这就意味着,“风险预防”措施必须在协定内严格适用:首先,如有充分科学证据来进行适当的风险评估,则排除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利;其次,成员方还须寻求进一步的证据资料并在合理期限内评估临时措施。因此,上诉机构通过着眼于具体的程序规则,为风险预防原则在WTO体制内的适用设置了门槛——“只有当存在真正的科学不确定性时方可适用”。[11]既然“风险”是指可能性而不是实际损害,那么,卫生与环境风险规制本身便承认了客观性的科学知识的局限性,而需要涉及对特定风险的主观性的社会价值判断。因此,在可得到的科学数据不确定,且就相关风险的社会价值判断问题上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最容易产生争端。正如WTO及各成员有关SPS争端的实践所表明,科学不确定性的出现使得很难在决策的科学与政治方面维持明确的界限。“澳大利亚鲑鱼案”就提出了这样的问题:进入风险评估程序中的政策因素,究竟是一种对科学不确定性的有效应对,还是让不可接受的政策风险评估因素介入科学风险评估?[12]上诉机构指出:“不仅包括在严格控制条件下的科学实验操作中可查明的风险,而且指人类社会的风险,如同它们实际上存在,换言之,在人们生活、工作与死亡的真实世界中的对人类健康的负面影响的实际潜能。”所以说,WTO争端解决机构并未否定政策选择对科学因素的影响,承认影响公众风险感觉的非科学因素。但是,它试图通过给风险评估施加苛刻的程序要求来解决这一问题:在“日本水果品种案”中,上诉机构提出了4项累积性要求:(1)“在相关科学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实施;(2)基于可获得的可靠信息;(3)寻求获得更客观风险评估所需的附加信息;(4)在合理期限内审查该措施。在“生物技术案”中,奉行“安全胜过遗憾”(better-safe-than-sorry)哲学的欧盟反复强调,根据SPS协定第5.7条,科学不确定性不是避免采取风险预防措施的理由,而第5.1条所要求的常规的科学风险评估并不足够,因此必须首先防止风险物质的产生;而且“科学不确定性”与“不充分的科学证据”是可以互换的概念。但专家小组再次重申,必须全部满足前述4项累积性要求,从而认定欧盟及其成员国无资格适用第5.7条;“不充分的科学证据”并不成为豁免风险评估要求的借口。首先,第5.7条中“不充分的科学证据”并不允许WTO成员国绕过第5.1条中关于风险评估的各项程序要求。“如果一项措施不是基于‘风险评估’,则可认定为并非依据第5.1条所规定的‘科学准则’”。其次,欧盟及其成员国未能表明存在“不充分的科学证据”来就每一项有疑问的产品进行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专家小组认为,欧盟相关的科学委员会确实审查并评估了共同体机构或成员国提供人类健康和环境风险信息,但没有考察这些信息是否对应于它们得出的结论。因此,专家小组认定,存在“充分的科学证据”。第三,任何风险评估若未能满足第5.1条所规定的条件,就不能成其为一项可信的风险评估,而只能说是规制方对它没有绝对的信心;欧盟及其成员国所依据的“科学不确定性”,不同于只有“不充分的”采取规制行动的科学证据。此外,专家小组延续了“牛肉激素案”的裁量,不承认对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法上的地位:“目前尚未有国际法庭或仲裁庭就承认风险预防原则作为一项习惯法或一般国际法原则做出权威性的解释”,且该原则尚缺乏确切表达,更拒绝援引《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这一环境协定来适用风险预防原则。[13]此前在“牛肉激素案”中,上诉机构也指出:“如果可得到的科学证据的实质在量与质上并不构成SPS协定第5.1条与附件A所要求的充分科学评估,则‘相关科学证据’在第5.7条意义上将是‘不充分的’”;“相关科学证据不充分的情况”,并非“科学不确定性”。显然,这两个概念不可相互偷换。总之,尽管争端解决机构设法为风险评估中的非科学因素创造空间,并试图维持各成员根据其自主“保护水平”确立风险规制措施的主权权利,但是,WTO在审查其合法性时将科学证据要求置于优先地位。一种风险是否被认定为一种纯粹“理论上的不确定性”事项还是一种严重问题,将取决于如何要求风险规制措施具有科学支持。从已经裁决的各项案例来看,各成员在决定它们的风险规制措施时,实际上很少有过分背离科学证据与风险评估的自由决定权。尽管上诉机构曾裁定各成员风险评估可依赖少数科学意见,WTO决策者倾向于对在评估风险中可能考虑的科学材料采取更为严格的审查方式,坚持要求它们对于系争风险而言必须是“充分、明确的”。这意味着在采取预防风险的临时措施时,必须表明有关特定产品的特定接触与发病率和死亡率之间的科学证据。[14]三、美国与欧盟风险规制司法审查的比较(一)美国的科学标准及程序要求美国不承认风险预防原则,但创立了“风险评估”程序,[15]以评估有关对人类健康与环境的潜在损害的科学知识,从而将风险减少到一种可接受的水平。受到“牛肉激素案”及转基因食品之争的影响,人们通常认为,坚持风险预防原则的欧盟倾向于顺从风险规制机构的裁量,而美国则截然不同;并将这种差别归结于历史文化之异,即,欧洲国家固守谨慎传统,而美国人作为欧洲移民强调个人进取。实际上,美国国会制定的大量卫生与环境法律,均要求各机构预测并防止尚未具体化的卫生与环境风险。例如,《1977年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要求,环保机构应“评估风险而不是坐等实际风险”。[16]然而,风险评估最初是从封闭的工程体系中发展出来的。在卫生和环境风险评估中,要考查很多变幻莫测的自然环境和人类行为等因素,并非总能做出一个确切的事实陈述。因此,随着范围的不断扩展和影响的日益深入,风险规制机构的行动导致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和争论,遭受不同利益集团的夹击。产业界以这些机构所依靠的科学数据存在不确定性为由,认为风险规制措施未得到“合理科学”支持而仅仅是为政策判断所驱动;环保与健康积极分子则认为,这些机构在行使有关应对风险的法律使命时行动过于迟缓。因此,由于公众对风险规制发生了争论并表示出对政府与技术机构的不信任,各国开始了约束风险规制的行动。例如,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国会便着手制定要求规制机构依据特定标准进行详细风险评估的立法。根据《1996年清洁饮用水修正案》,美国环境保护署进行的风险评估必须基于“最佳可得的经同行评议的科学与依据可靠和客观的科学实践进行的研究”。同年英国《食品标准法》也强调规制机构以“公开、透明和最佳科学准则”为基础,并考虑到那些受影响者的成本和收益。同样,法院也逐步发展出对风险规制进行司法审查的法理与规则。在美国,法官们通过判例法设计了关于行政机构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原则,名为“严格查看”(hardlook),以禁止“不为实质证据所支持的”卫生与环境规制,或“任意、反复无常的自由裁量权滥用”。[17]考虑到审查技术决策的困难,法院承认科学证据可能“难以得到,且不确定或相互矛盾,因为它处于科学知识的前沿”,故宣布:“在各项法规以保护公众健康为宗旨,且这种决策是由专家管理者做出的时候,我们不会要求严格的因果关系的按部就班的证据。”[18]不过,法院并没有推翻“严格查看”原则,即仍要详细审查风险规制措施的科学根据。[19]在“苯案”中,美国职业安全与卫生署(OSHA)提高工作场地标准,即要求空气中苯含量从10ppm下降到1ppm,理由是:《1970年职业安全与卫生法》第6条要求,“基于可获得的最佳科学证据”,设立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行的苯的标准,以保证不会有雇员遭受实质性的健康损害;在已知致癌物(如,苯)方面,应该假定:在缺乏确立该含量标准的明确的科学证据时,不存在任何安全的接触水平。然而,尽管OSHA掌握了关于接触水平超过10ppm的健康损害的充分科学证据,但没有关于评估1ppm水平上的致癌风险时所依据的充分数量证据。法院在审查OSHA该规制措施时指出,该机构只需“得到某种声誉良好的科学思想的支持”,则该机构就获准使用“保守的假定”,选择“宁可失之过高而非过低的保护。”但法院同时认定,该机构忽略了在该措施时所必需的“门槛”步骤,即,没有表明原有标准的风险水平“重大”,新标准乃是提供工作场安全所“合理地必需的或适当的”措施;在规制之前,该机构应该基于损害可能性的信息预断有关风险的“重大性”。[20]正是由于联邦法院在“苯案”中对“风险评估”提出了严密要求,此后美国进一步确立了对卫生与环境规制机构的风险规制程序的广泛审查,并制定了大量的“风险评估标准”。美国的这种模式被概括为“可靠科学原则”(soundscienceprinciple),即风险规制必须有充分可靠的科学证据基础,而不能依据任何主观判断或猜测。值得关注的是,同样是在涉及空气标准的“AmericanTrucking案”中,[21]法院裁定,这些臭氧空气标准是“基于”有关空气质量的技术数据,符合《清洁空气法》有关“充分安全幅度”及“保护公众健康所必需”等要求;认定该机构可“确立保护公众健康所‘必要的’——即不高于或低于必需的——具有充分安全幅度的空气质量标准”,考虑到科学数据,但不问引入更严格标准所造成的经济成本。[22]在“巴尔的摩燃气与电力公司诉自然资源保护理事会案”中,联邦最高法院也支持了规制机构。此案涉及核监管委员会通过的一项关于核废物永久存储所致风险水平的规则。上诉法院曾认定,由于潜存假定的科学证据有较大不确定性,该委员会的决定是任意的和反复无常的。然而,联邦最高法院推翻了上诉法院的裁决:法院在审查时必须牢记,该委员会是在其特定专长领域内就科学前沿做出预测。当检查这种科学测定时,与简单的事实认定相比,法院通常必须处于其最顺从的立场。[23]所以,无论从立法还是从司法审查来看,都逐步对规制机构在面临科学不确定性时做出的适当政策选择采取顺从(deference)原则。实际上,之所以在类似案件中有不同结论,在于规制机构是否遵从了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的程序要求。所以说,美国法院似乎依靠“对联邦机构的技术治理合法性的信任,特别是国会授权的规制复杂技术方面的卫生与环境风险的行动”。[24](二)欧洲法院对风险预防原则的限定欧共体在20世纪90年生了一系列公共卫生事件,如英国“疯牛病危机”、比利时“鸡肉毒素事件”、法国“血库污染事件”,不得不反思其处理卫生与环境领域的风险规制方法,一方面是增大欧共体层次的决策透明度与可评估性,另一方面更多地依靠风险防范原则作为风险规制的基础。当然,风险规制需要事先进行“尽可能完整的科学评估,在可能的情况下界定每一阶段科学不确定性的程度。”[25]但欧盟追求“高水平”卫生与环境保护也存在这样的矛盾:即,规制措施的目标是否必须反映了为科学证据充分支持的真实的风险?所以,欧共体机构在科学不确定条件下采取预防措施时也引起了争议。例如,1998年以来,欧盟为应对病牛病传播等风险采取的规制行动就导致了英国、荷兰和葡萄牙等国以及部分产业界的反对。[26]而且,最近各成员国日益以风险防范原则为由来作为证明可能构成欧共体内贸易壁垒的行动的合法性“辩护”。[27]因此,这就导致了问题的根本:在欧盟法上应如何解释风险防范原则的问题?也即,当存在对潜在风险的严重关切但没有损害的确切科学证据的情况时,如何判断风险规制的合法性?欧洲法院(ECJ)在有关欧共体疯牛病控制措施的案例中指出,在对人类健康的风险的存在或程度尚不确定的情况下,各机构可采取保护性措施,无须等到这些风险的真实与严重性变得彻底明显之时。[28]法院在该案中还指出,“在更详细的科学信息提出之前,委员会在施加任何临时禁止时并未以一种不适当或不相称的方式行事。”法院在另一案件中也强调:“注意到与疯牛病案有关的风险的现实性与严重性,以及在这种疾病下基于保护人类健康的保护性措施的适当性”。可见,法院在支持风险预防原则的同时,仍坚持规制措施必须符合相称性或适当性原则。然而,这其中仍有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即,在科学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有争议的风险的“严重性”没有像疯牛病那样明显的情况下,欧盟措施必须在何种程度上得到科学证据支持?欧洲初审法院(CFI)则在“Pfizer案”与“Alpharma案”裁决中阐明了欧盟在科学不确定条件下采取防范性风险规制的范围。[29]这两个案件都涉及对欧盟理事会一项规章的指控,因为该规章撤销了对用作动物饲料助长剂的维及霉素等抗生素的许可。[30]尽管共同体机构可得到的科学证据有限,且缺乏表明存在某种即刻的健康威胁的东西,法院仍认定欧共体机构在采取措施前进行的健康风险评估未有明显错误;不过,规制当局在其自主处理时必须拥有充分可靠的科学信息,足以使它们了解相关科学问题的各种看法并在洞悉事实的情况下做出决策。在2011年“Bellio案”中,欧洲法院(ECJ)支持共同体对可能含有造成疯牛病介质的动物饮料采取的追求“高水平保护”的规制措施。尽管这些介质最多可能是偶然的,感染物水平很低,且关于导致人类感染方面存在科学不确定性,但法院认为,该措施是在具有科学依据的专家建议基础上自主采取的,从而构成共同体抗击疯牛病法规的组成部分。[31]然而,与对共同体机构风险规制所持的依从态度相比,欧洲法院对各成员国援引风险预防原则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态度:更严格地详细审查各成员国的科学不确定性主张,且不允许各成员国以风险防范原则为由脱离在共同体层次上采取的协调行动。这使得成员国事实上很难证明其风险规制的合法性。在2001年一项有关疯牛病的案件中,法国拒绝依据共同体的决定取消对英国牛肉的禁令。法国认为,欧盟委员会未考虑到某一委员会科学咨询机构关于疯牛病传播途径的少数者意见以及法国食品安全部门的科学结论,违拗了风险预防原则。欧洲法院予以驳回。[32]因此,有人评论说,成员国不可援引风险预防原则来规制欧盟委员会认为不重要的风险。[33]在“丹麦浓缩食品案”中,丹麦指出,由于不能依据充分的科学确定性,来决定掺加在日用食品上的维生素与矿物质的毒性,可禁止在其它成员国合法生产或销售的“浓缩”食品在丹麦销售。欧盟委员会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8条起诉丹麦。[34]尽管承认各成员国具有在未协调条件下选择自身保护水平和风险规制措施的自主权,但欧洲法院认为,任何关于健康风险存在的主张都必须依据可得到的最可靠的科学证据和国际研究的最新结果。如果进行了综合性风险评估,“因研究结果的不充分性、非结论性或不精确性,表明不可能确定地查明风险的存在与否或程度大小,但对公共卫生真实损害的可能性仍在持续如,则风险防范原则证明(成员国)采取限制性措施是合理的”;即使在此等情况下,成员的风险规制措施必须是相称的,丹麦的做法没有达到法院确立的条件,因为“它全面禁止销售所有添加维生素与矿物质的食品,没有根据不同的维生素和矿物质或添加它们可能给公众健康带来的风险水平进行区别对待。”[35]有人认为,在有关转基因、疯牛病等案件中,欧洲法院对于规制措施与风险评估之间的关系摇摆不定,更多地是基于利益折衷。实际上,欧盟司法机构倾向于支持共同体机构设计的旨在确保“高水平卫生与环境保护”目标的风险规制措施,但否定各成员国提出的单方面的措施,以避免破坏欧洲内部市场的运行。这一方面是达成贸易与健康的微妙平衡,另一方面也表明,在科学不确定性背景下虽然可针对“真实的”而不是“假设的”风险采取防范措施,但仍需要符合风险评估的各项程序性要求。四、WTO坚守科学标准优先的重要性(一)WTO风险规制审查与欧美法院的相通性国际上有许多学者要求将欧美风险规制司法审查的法理运用于WTO:(1)就存在关于风险的科学不确定性而言,应该顺从各成员选择指导风险评估的科学政策,“只要该成员对可获数据的推理在科学上是有一定道理的”;(2)在每一成员的民主程序内,做出科学风险评估与公民对可接受何种风险以及不在意何种风险的直觉判断之间的平衡,“只要这些平衡本身被明确地、透明地做出,且符合民主合理性的观念”;(3)WTO应该抑制全面预测风险的立场,相反应授予各成员在规制上更大的自主权,包括适用风险预防原则。[36]笔者认为,这些论点没有了解到,在法理上,WTO的裁量实际上与欧美有诸多相通之处。首先,如上所述,WTO各成员可根据其自身“适当的保护水平”确立风险规制措施,表明非科学因素也可在决定政府如何应对风险中起到某种作用。这与欧美极为相同:即,通过给予规制机构在即使存在科学不确定性时行事的灵活性,允许有关重大风险的政策因素与社会价值判断进入有关风险规制的决策。其次,WTO争端解决机构就风险规制提出的诸项原则要求,极类似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苯”案中判决所提出的风险评估方面的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如,专家小组在日本苹果案中得出结论说,“科学”证据是“通过科学方式收集的证据,出于同样原因排除了不是通过科学方式获得的信息。”而且,与欧美的成本—收益分析类似,WTO对风险规制的相称性十分强调。如,WTO专家小组通过将科学专家的认定与组成日本措施的因素的性质相对比,推定该措施“显然与基于可得到的科学证据界定的风险不相称。”再次,WTO对“国际标准”的强调,表明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对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等“国际机构”的“顺从”。这又类似于欧洲法院:通常反对成员国的自主措施,而接受共同体机构的风险规制。上诉机构曾指出:风险评估的结论并不一定得与暗含于SPS措施中的科学结论相符;第5.1条并不要求风险评估必须只体现相关科学界的主流观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政府倾向于将其立法、行政措施建立在“主流”科学观点上,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依据来自有资格且受尊重的渠道的不同科学观点。[37]上诉机构的这种立场也与风险预防原则的含义有相通之处。不过,WTO在解决此类争端时,通常由非科学教育背景的通才型(generalist)法官组成的法庭,根据由高级科技专家队伍组成的机构提供的风险评估证据,做出“客观的事实评估”,决定成员方规制措施是否追求合法的卫生与环境目标。[38]争端机构虽无义务遵循他们的建议,但实际上倾向于坚持这些专家的意见。[39]必须指出,尽管在国内、跨国与超国家层面上的风险规制之间存在许多类似性,但这并不必定能推定,源自欧盟或美国的解决办法,能够轻易地照搬到WTO领域。可在美国和欧盟确定为风险规制程序的标准化尺度,很难在WTO框架下确定。如果WTO争端解决机构在风险规制争端中应顺从各成员提出的科学准则,或甚至特定成员在应对科学不确定性问题上采取的风险评估,那么,这种选择背后存在什么样的更普遍的规范化根据呢?此类条件下的“顺从”或许可以使某些成员国内部关于科学与社会风险之争达致平衡,但也会将位于个别或部分成员之内的价值判断外部化给其它成员。(二)科学标准在平衡贸易与健康上的优势对于各国在缺乏确定的损害证据时的风险规制,由于缺少评估的真正规范尺度,科学成为了一种决定各成员选择的保护水平是否得到国际认可的默认标准。化风险为零不是现实的选择,我们要善于与风险共处。对于WTO遵循的这种“法律与科学”的模式,我们也可从美国学者凯斯.R.孙斯坦教授的“风险与理性”学说中得到启示。他主张,“政府应当尽量使用量化评析方法来评估自己试图解决的问题的规模……应当通过分析规制措施的成本,来考虑如何权衡”;“风险规制应该首先而且最主要地建立在对科学事实理解的基础之上”。[40]而且,作为风险评估组成部分的“成本—收益”分析,实际上充当了社会价值判断的工具,“防止因规制而浪费社会资源,这样有可能将节约下来的费用投入到取得成果的风险规制领域,实现整体风险的减低。”[41]我们也许无法最终寻找到“风险与理性”、“贸易与健康”之间的平衡点,但至少可以通过严格的科学标准和程序要求来实现“风险正义”。有人认为,WTO“召集的科学家被置于实际上不可能的地位:要求对作为规制手段的风险评估的充分性做出纯粹的技术/科学判断。”因此,“这至少表明争端解决小组在某种程度上对科学及其所能提供的确定性抱有简单化或过于乐观的期待,往往将科学确定性问题简为量化评估。”[42]这种批评有点吹毛求疵。在迄今为止的SPS争端中,科学证据都较清晰明确,限于相对容易界定的问题。当然,或许会出现存在极端情况的其他争端,似乎需要成员国谨慎决策,但前提仍是客观的科学审查。如果基于各国自己的社会价值与经济因素来任意决定风险规制措施的选择,则SPS协定恐怕再无法协调各成员的限制贸易的卫生措施。有人认为,WTO之所以在审查风险规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上倾向于将中性的科学标准置于优先地位,“反映了国际贸易体制中缺乏规范参照点,即能够指导WTO决策者‘在促进国际贸易与保护生命健康之间共同但有时相互竞争的利益’达成平衡的参照系。”然而,我们不能忘却的历史事实是:从19世纪中期以来的各种卫生条约,包括世卫组织《国际卫生条例》,曾试图约束阻碍贸易和旅行的过度措施,但最终各国竞相将国境卫生措施用作贸易保护手段,从而使各国更加不愿履行疫情通报义务。[43]如果说在国内法上客观性意味着法治而非人治,表明个别利益和偏好要服从公共标准,那么在国际法上依据科学准则意味着合作而非任意行动,表明单个国家的利益要服从国际标准。风险水平的决定问题通常是与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因素分不开的。尽管在贸易与卫生、环境政策之间的关系上需达成更多的共识,但是各国在价值观、利益和偏好上很难一致。因此,应理解到国际法庭在面对当代问题时“调和各种价值和规范的需要。”[44]在目前阶段,能够指导WTO各成员在相互冲突的风险规制政策之间达成平衡,唯一可得的中立标准是科学。可以说,将诸多尚待澄清的社会价值因素留给WTO解决解决机构并不是最佳选择,但却是现实可行的途径。当然,WTO应进一步完善科技专家发挥作用的程序,在复杂的科学决策中,进一步确保WTO决策的质量、透明与合法性。[45]同时,由于WTO缺乏卫生与环境领域的专长,而SPS协定参照的由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之类的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或许能够提供标准化缺少的因素。在SPS协定缔结之前,这些组织没有起到作为国际风险规制驱动器的作用,而是作为有关SPS问题的国际技术专长的来源。因此,前述食品法典委员会之类的国际组织如果能够改善治理,或可起到类似于欧盟风险规制机构或美国联邦机构中科学评估部门的作用。五、我国应有的法律对策(一)坚持WTO框架下风险规制的科学标准近年来常有学者从环境条约等角度提出,我国应引入风险预防原则。[46]对此,我们必须保持谨慎。WTO及美国等主要成员国并不接受在WTO框架下引入该原则。如前所述,在风险社会背景下,“零风险”几乎不可能。如果引入法律上尚不明确的风险预防原则,则可能使一些国家会根据背离科学标准的政治和社会舆论等因素来限制发展中国家产品的进口。这样,风险规制就成为了贸易保护主义的伪装。因此,笔者更倾向于将科学置于风险规制体制的基石。从国际贸易实践中看,欧盟提出的“风险预防原则”为其在无法提出充分科学证据的情况下限制进口提供了理论基础。这使得对风险规制的措施依靠主观判断,大大增加了决策不确定性,以预防风险为借口干涉贸易自由、保护本国市场。国际上,仍有人在继续“阐明风险预防原则在WTO协定中的地位……促进将该原则并入多边贸易体系从而减少WTO与多边环境协定的冲突”。为此,他们还提出将对该原则进行更详细的解释和规定,以避免使该原则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47]但是,在国际社会确认这样的解释之前,我们更紧迫的任务是,进一步研究和掌握WTO框架下风险规制合法性裁量的法理。不能将限制贸易的合法性裁量权交给发达国家成员,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受到绿色壁垒的更大冲击。在应对各类风险规制时,应首先分析有关成员是否履行了其“门槛”任务——风险评估。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一些国家进行了风险评估,但如果并不充分,且没有基于科学,则并不足以证明其合法性。其次,如果有关成员依据SPS协定第5.7条采取临时措施,则其是否满足了4项累积性规定,需要仔细审查。此外,它们提出的有关科学证据,风险评估的相关程序、科学结论及可信度,值得高度关注。尤其是,不让对方将“科学证据不充分”偷换为“科学不确定性”。(二)完善国内有关风险规制的法规和程序坚持科学标准,并不等于我们应该无视风险。近年来确实存在病原体、转基因作物、外来生物入侵等多种风险。早在1980年国家质检总局便开始开展对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建立了风险分析程序;2001年和2002年又先后了《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和《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等法规。不过,考虑到事项的重大性,应通过更高法律位阶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一步明确我国采取风险规制措施的主权权利以及相关程序。[48]因为前述“规定”不仅范围过窄,没有纳入所有健康与环境风险,更没有明确存在科学不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利和程序。《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于中国加入WTO之前(1991年通过实施),现在确有必要进行调整。[49]对于技术性强的立法,不仅应该尽量详尽,明确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制,也应不断更新,纳入WTO法上新的理念和规则,从而在WTO框架下获得更大的合法性。我们可以对照有关国际标准的规定,确定风险规制的科学方法和基础。新的《食品安全法》虽然弥补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长期缺乏风险评估准则的缺陷,但我们的许多法律往往只对这些过程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也没有相应法规予以补充,具体到某一检疫过程,不同区域的执法机关常常按照不同的程序进行。[50]在明确风险规制的实施程序上,我们还可借鉴欧美国家的方法,进一步规定由科学专家组成的专业评估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决策程序,并引入“成本—收益分析”原则。此外,在风险社会背景下,惟有透过合理规范的SPS措施来将风险降低,同时接受“可容许风险”。[51]由于依据国际标准能够自动获得符合SPS协定的认可,所以说,我国在某些方面缺乏进行科学风险评估的能力时,更多地适用国际标准不妨为一种安全路径。六、结论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各国不可能无视风险,都会在科学不确定性的情况下采取措施,而不是坐等风险的实际发生。这在国内法和国际法层面都给传统的法律原理带来了难题。WTO并未否定各成员风险规制的主权权利,但坚持严格的程序要求,强调评估风险规制措施中的科学标准。这与欧美风险规制的法理并无根本不同。科学无国界,提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科学主张是可能的,但涉及到各国社会价值与政治因素的主张则不可能为所有WTO成员共享。的确,在国际社会能够就社会价值和政治因素的参照系达成共识之前,科学标准是国际贸易规则维持价值中立从而获得广泛遵守的基础。如此,既能化解贸易保护主义,也可消除公众的担忧。因此,这是一种将“精确与原则带入潜在地放任自流的GATT/WTO漏洞的方法”,为WTO提供了一种“有希望的模式”。[52]正因为风险规制方面的科学不确定性,我们更需要通过法律上的确定性来应对。面对日益复杂的科技问题,惟有通过缜密、严格的程序规则,才能防止风险规制成为法律上的无人之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是否承认风险预防原则或许并不重要,关键在于各项规则是否足够详尽,有关手续是否完备。无论是应对贸易壁垒,还是完善自身制度,都应注意这一点。注释:[日]黑川哲志:《环境行政的法理与方法》,肖军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24页。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欧美国家的卫生与环境法令大量增加。尽管在卫生与环境机构与制度的设置上有所不同,如欧盟设立“欧洲食品安全局”,美国则有环境保护署(EPA)与职业安全与卫生署(OSHA)。与此同时,法院监管政府机构规制行动的法理也不断丰富和发展。AlexiaHerwig,“WhitherscienceinWTOdisputesettlement?”,21Leide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2008),pp.823-846.包括“依据科学准则”、“基于风险评估”、“国内规章一致性”、“最小限制贸易”、“依据国际标准”、“同等对待”、“程序合法性”、“禁止各国间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透明度”等原则。风险预防原则的中心思想是承认现有知识的局限,并防范尚未确定的损害。虽然《里约宣言》、《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环境条约或文件均具有类似措辞,但风险预防原则是否成为一项习惯国际法规范尚有争议。有关该原则详细论述可参见唐双娥:《环境法风险预防原则研究——法律与科学的对话》,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2010年初美国政府宣布,“被欧盟限制的美国禽类产品是安全的,没有科学证据说明采用减少病原的处理方法对消费者健康有任何风险”;因此,将请求WTO成立有关欧盟限制进口美禽类产品的争端解决小组。针对美国限制我禽产品出口和《2009年综合拨款法案》第727条的歧视性规定,2009年7月我国也要求WTO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美国贸易代表认为,美国有关当局确保其措施系基于科学基础,故不构成歧视行为。据最近的中期报告,WTO专家组否定了美国的论点。Japan-MeasuresAffectingAgriculturalProducts,PanelReport,Oct.27,1998,WTODoc.WT/DS76/R;andAppellateBodyReport,Feb.22,1999,WTODoc.WT/DS76/AB/R.Japan-MeasuresAffectingtheImportationofApples,WT/DS245/AB/R,26November2003.ECMeasuresConcerningMeatandMeatProducts(Hormones),PanelReport,IssuedAug.18,1997,WTODoc.WT/DS26/R/USA,andAppellateBodyReport,AdoptedFeb.13,WTODOC.WT/DS26/AB/RandWT/DS48/AB/R.EuropeanCommunities-MeasuresAffectingtheApprovalandMarketingofBiotechProducts,ReportofthePanel,WT/DS291/R,WT/DS292/RandWT/DS293/R,finalreportissuedSept.29,2006.[11]IlonaCheyne,“GatewaystothePrecautionaryPrincipleinWTOLaw”,19JournalofEnvironmentalLaw(2007),pp.155-172.[12]Australia-MeasuresAffectingImportationofSalmon,PanelReport,adoptedNov.6,1998,WTODoc.WT/DS18/R;andAppellateBodyReport,adoptedNov.6,1998,WTODoc.WT/DS18/AB/R.[13]SeeLawrenceA.Kogan,“WTORulingOnBiotechFoodsAddresses‘PrecautionaryPrinciple’”,Vol.21No.38,LegalBackgrounder,WashingtonLegalFoundation,December8,2006.http://www.itssd.org/Publications/wto-biotech-foods-dec0806.pdf,2010年5月8日访问。[14]上诉机构裁定,数量风险评估必须评估疾病输入“概率”(probability)而不只是“可能性”(possibility),且需要广泛地采取如此行动,而非仅仅提供风险的“某种评价”。[15]风险评估是一个为许多不同学科都在使用的术语,通常指的是界定危险,评判在怎样的情况下,这类危险将给人体健康和环境带来风险,并确定风险对特定人群影响的程度和或然性的过程。通常包括定量风险评估、成本—收益分析、比较风险评估[16]较典型的法案还有《1969年国家环境保护法案》、《1970年职业卫生与安全法案》、《1976年有毒物质控制法案》等。等。[17]See,e.g.,GreaterBostonTelevisionCorp.vFCC,444F.2d841,850-1(1970).[18]EthylCorporationvEPA,541F.2d1,28(1976).[19]VermontYankeeNuclearPowerCorp.v.NaturalResourcesDefensesCouncil,Inc.,etal.435U.S.519(1978).[20]IndustrialUnionDepartment,AFL-CIOvAmericanPetroleumInstitute,448U.S.607(1980).[21]在此案中争论的问题是EPA制定的更为严格的臭氧空气质量标准。DC巡回上诉法院裁定,EPA新的臭氧标准缺乏界限分明的确定性标准,因此没有合理地指出多少排放量才至于健康风险过大。[22]WhitemanvAmericanTruckingAssociationInc,531U.S.457(2001).[23]BaltimoreGasandElectricCompanyvNaturalResourcesDefenseCouncil,462U.S.87(1983).[24]SeeJacquelinePeel,RiskregulationundertheWTOSPSAgreement:ScienceasaninternationalNormativeYardstick?,JeanMonnetWorkingPaper02/04,J.H.WeilerEuropeanUnionJeanMonnetChair.http://centers.law.nyu.edu/jeanmonnet/papers/04/040201.pdf,2010年5月8日访问。[25]2000年的关于风险防范原则的欧盟委员会通讯建议,将风险防范原则视作一种风险管理手段,用于实现有关可接受风险水平的政治决议的程序中。SeeCommissionoftheEuropeanCommunities,CommissionCommunicationonthePrecautionaryPrinciple,Brus-sels,02.02.2000.[26]See,Case-180/96UnitedKingdomofGreatBritainandNorthernIrelandvCommissionoftheEuropeanCommunities[1998]ECRI-02265;CaseC-365/99portugueseRepublicvCommissionoftheEuropeanCommunityiesReports[2001]ECRI-05645;CaseC-241/01NationalFarmers’U-nionvSecretariatGeneraldugouvernement[2002]ECRI-09079.[27]根据欧共体条约第30条,成员国可以包括人类生命与健康保护在内的公共政策为由,对货物贸易进行数量限制。[28]SeeCase-180/96UnitedKingdomofGreatBritainandNorthernIrelandvCommissionoftheEuropeanCommunities[1998]ECRI-02265.[29]CaseT-13/99PfizerAnimalHealthSAvCounciloftheEuropeanUnion[2002]ECRII-03305;CaseT-70/99AlpharmaInc.vCounciloftheEuropeanUnion[2002]ECRII-03495.[30]抗生素作为现代生物技术的重大成果,多年来被用于助长和治疗的良剂,然而,近年来,因药物滥用与误用导致抗菌剂抗性的发展,大大增加了传染病预防和治疗的难度。[31]BellioF.lliSrlvPrefetturadiTreviso,(CaseC-286/02)-[2004]AllER(D)05(Apr).[32]CaseC1/100CommissionvFrance[2001]ECRI1-9989.[33]同注[24]。[34]欧共体条约第28条规定,禁止成员国采取的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实际或潜在地阻碍共同体内部贸易的一切措施。[35]CaseC-192/01CommissionoftheEuropeancommunitiesv.Denmark[2003].[36]VernR.Walker,“theMythofScienceasa‘neutralArbiter’forTriggerPrecautions”,26BostonCollege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LawReview(2003),p.214.[37]同注。[38]JoostPauwelyn,“TheUseofExpertsinWTODisputeSettlement”,51InternationalandComparativeLawQuarterly(2002),p.325.[39]在日本苹果案中,专家小组主要依据其专家建议,对可得到的有关该争议SPS风险(植物疾病梨火疫)的科学证据进行了详细审查,以决定日本提出的材料是否“科学”之类的问题,以及有关风险评估作为日本SPS措施根据的“充分性”的证据性价值。SeeJapan-MeasuresAffectingtheImportationofApples,WT/DS245/AB/R,26November2003.[40]参见[美]凯斯.R.孙斯坦:《风险与理性——安全、法律及环境》,师帅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页,第134-135页,第368-369页。[41]同注,第20页。[42]SeeHowse,“Democracy,Science,andFreeTrade:RiskRegulationonTrialat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98MichiganLawReview(2000),pp.2339-2340.[43]SeeDavid.PFidler,InternationalLawandPublicHealth:MaterialsonandAnalysisofGlobalHealthJurisprudence,NewYork:Transna-tionalPublishers,Inc.Ardsley,2000,pp.137-139.[44]同注[11]。[45]SeeGeorgeA.Bermann,PetrosC.Mavridis(eds),TradeandHumanHealthandSafety,NewYork: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6,p.267.[46]如,吕忠梅主编:《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四章;常纪文:《环境立法不能忽略风险预防原则》,载《科学时报》,2007年6月1日。[47]SabrinaShawandRisaSchwartz,TradingPrecaution:ThePrecautionaryPrincipleandtheWTO,UNU-IASReport,November2005,fromhttp://www.ias.unu.edu/binaries2/Precautionary%20Principle%20and%20WTO.pdf,2010年5月8日访问。[48]该法第6条也规定,国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有可能传入中国时,国务院应当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受动植物疫情威胁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这样的规定虽然十分具体,但未能为我国在公共卫生受到威胁时采取限制贸易的必要措施提供坚实的法理基础。[49]例如,2011年4月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16条和第26条分别规定,“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可限制国际贸易。[50]蒋国辉、黄玉青:《试析〈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修订》,载《黑龙江对外经贸》2008年第12期。[51]我国确立的一些“零风险”标准,既无必要,也容易受到WTO其他成员的质疑。[52]WarrenH.Maruyama,“ANewPillaroftheWTO:SoundScience”,32InternationalLawyer(1998),pp.651-676.【主要

环境类学科评估范文1篇12

选择浙江省南部山区泰顺县作为研究区域,对全县各类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进行了定量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及其区域分异规律的综合评价。结果表明:2012年全县生态系统服务总价值为334.1×108元,是当年该县GDP的6.40倍,其中以水源涵养、气候调节、土壤保持服务价值为主,三者分别占总价值的62.35%、21.8%、7.16%,生态系统有着巨大的间接服务价值。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分析结果显示,极重要、很重要、重要区、一般重要区域分别占全县总面积的31.43%、34.57%、20.35%、13.64%,评估结果可为生态系统的科学管理、生态保护关键区的确定以及生态保护和建设政策的制订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InVEST模型;浙南山区;泰顺县

生态系统服务是指生态系统提供给人类直接或间接的利益,主要包括向社会经济系统输入有用物质和能量、接受和转化来自社会经济系统的废弃物,以及直接向人类社会成员提供服务[1]。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与自然资产核算是目前生态经济学和环境经济学的研究热点和焦点。为了对这些价值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估,国内外基于各种时空尺度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进行了大量的案例研究和理论探索[2~4]。初步建立了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理论框架,探索了不同生态系统、不同服务类型的评估方法[5~8]。生态系统服务与权衡综合评价(integratedvaluationofecosystemservicesandtradeoffs,InVEST)模型是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常用的工具,该模型运行较简单,并且已取得了良好的模拟效果[9~10]。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价是针对区域典型生态系统,分析生态系统服务的区域分异规律,并明确生态系统服务的重要区域,目前对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的方法基本是按照环境保护部《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即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沙漠化控制、营养物质保持、海岸带防护功能6个方面进行评价,该评估在省级、流域、全国甚至全球尺度上可行,但在小尺度上就略显简单。

浙江省南部山区属于全国重要生态功能区划中的浙闽赣交界山地生物多样性保护重要区,是我国生物多样性重点保护区域,同时也是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如何加强该区域生态系统的科学管理,确定生态保护关键区以及针对不同区域制定相关生态保护和建设政策,均需进一步明确其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极其空间分布。本研究选择泰顺县作为研究区域,通过构建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指标体系,确定评估方法,定量评估各类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并进一步分析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以期为权衡生态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建立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提供重要基础数据,亦有助于将价值评估结果纳入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政绩考核体系。

1研究区概况

泰顺县土地总面积1762km2,属亚热带海洋季风型气候,年均气温16.1℃,年均降水量2008.8mm,年平均蒸发量1148.6mm。境内沟谷纵横,有大小溪流数百条,分属飞云江、交溪、沙埕港、鳌江四大水系。森林资源丰富,全县森林覆盖率为75.6%,有常绿阔叶林、落叶阔叶林、针阔混交林、竹林、山地灌丛等5个群落类型。除乌岩岭自然保护区内保护较完整的13.4km2原始森林外,其余基本都是次生林。土壤类型以红壤、黄壤、紫色土和水稻土为主。全县中度以上土壤侵蚀所占比例为25.09%,平均土壤侵蚀模数为1729.96t/(km2•a),属轻度水利侵蚀,水蚀的主要形式是坡面侵蚀和细沟、小切沟侵蚀,并伴有重力侵蚀和泥石流。

2研究方法

2.1数据来源数据主要包括:①土地利用数据,以遥感影像作为基本信息源,结合2012年1:5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30m×30m分辨率的数字高程模型(DEM)以及野外实测的地物光谱数据和社会经济统计数据等资料,通过计算机解译和人工解译相结合的方法获得;②气候数据,来源于中国气象局数据共享中心,包括2012年日平均温度、相对湿度、降水量和日照时数等,降水量的空间分布格局通过ANUSPLIN插值软件[11]将研究区及周边共12个气象站点的降水量观测值进行插值获得;潜在蒸散(ET0)采用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于1998年对Penman-Monteith模型的修订版本[12]计算获得;③土壤数据,通过对1:1000000土壤空间属性数据栅格化获得;④植物养分数据,来自遥感估测以及已有研究成果;⑤NPP(净初级生产力),采用周广胜等[13]的自然植被NPP模型得到;⑥产品供给及其他(如SO2、烟尘、工业粉尘排放量等)统计数据,主要来自《泰顺县统计年鉴2013》和泰顺县环境保护局,该研究以2012年为核算年。

2.2评价指标体系在千年生态系统评估和Haines-Youn等[14~15]生态系统服务分类基础上构建泰顺县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价指标体系,主要由产品供给服务、调节服务和文化服务价值3大类17项指标构成(产品供给包括6项,表1包括11项),并采用市场价值法、替代成本法、费用支出法等[16]进行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评估。

2.3评价方法

2.3.1产品供给生态系统产品供给价值指环境资源直接满足人们生产和消费所需的价值。

2.3.2固碳释氧植物每生产1t干物质可以吸收1.63tCO2(CO2分子量中C元素的含量为27.27%),同时释放1.19tO2。生态系统的净化环境功能包括大气环境净化和水环境净化。大气环境净化主要考虑生态系统对SO2的吸收和滞尘功能的价值;水环境净化主要考虑生态系统对COD和氨氮净化功能的价值。用污染排放量分别乘以单位排放量的处理费用,即为生态系统环境净化功能的价值。SO2治理费用和除尘价格根据《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评估规范》确定,生态系统年净化水质价值采用网格法得出的全国城市居民用水平均价格计算,水的净化费用为2.09元/t。

3结果与分析

3.1生态系统直接服务价值生态系统直接服务价值主要是指其产品供给服务所产生的价值。主要包括农业产品、林业产品、畜牧业产品、渔业产品、水资源利用和水电6项。农业产品主要指粮食、油料、药材、茶叶、水果和蔬菜;林业产品主要指油茶籽、笋干、板栗、木材和毛竹;畜牧业产品主要指猪肉、牛肉、羊肉、兔肉、禽肉、禽蛋、蜂蜜和牛奶;渔业产品主要指水产品;水资源利用主要指农业灌溉用水、林牧渔畜用水、工业用水、城镇公共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和生态与环境用水;水电是指泰顺县全年135个水电站的总发电量。依据《泰顺县统计年鉴2013》统计得到全县生态系统产品供给总价值为8.11×108元,其中农业产品产量为16.63×104t,总价值为5.67×108元;油茶籽、笋干、板栗产量共计0.36×104t,木材1.90×104m3,毛竹109.37×104根,林业产品总价值为0.43×108元;畜牧业产品产量为0.83×104t,总价值为1.52×108元;渔业产品产量为298t,总价值为429×104元;水资源利用总量为6615×104m3,总价值为3839.88×104元;水电发电量为6.89×108kWh,总价值为0.05×108元。

3.2生态系统间接服务价值及总价值固碳释氧服务价值:由自然植被NPP模型计算得到2012年泰顺县单位面积NPP为710.13g/(m2•a)(以C计),故全县NPP总量为125.12×104t/a,计算得到,2012年生态系统固碳价值为4.19×108元,释氧价值为4.92×108元,固碳释氧总价值为9.11×108元。营养物质保持服务价值:在营养物质保持量的计算中,以各气候带营养元素N、P、K在植物体中的质量分数为依据[20],结合当地森林资源清查数据来计算泰顺县生态系统的N、P、K含量,分别为0.485%、0.054%、0.27%,计算得到,2012年泰顺县生态系统固氮量为6068.53t,固磷量为675.67t,固钾量为3378.36t,总营养物质保持功能的价值为1.3×108元。水源涵养服务价值:2012年泰顺县年均降水量为2162.75mm,年均潜在蒸散量为690.56mm,生态系统水源涵养量为27.16×108m3,水源涵养功能的经济价值为208.32×108。土壤保持服务价值:由1:1000000中国土壤数据库获取泰顺县不同土壤类型的N、P、K含量。计算得到,泰顺县土壤保持总量为6908.63×104t,保肥总量为88.4×104t,总经济价值为22.98×108元;因土壤保持功能减轻泥沙淤积量为0.12×108m3,经济价值0.94×108元,泰顺县土壤保持功能总价值为23.92×108元。气候调节服务价值:2012年泰顺县森林、草地和城市绿地等植被覆盖面积为1684.21km2,每公顷绿地夏季在周围环境中可吸收81.1×103kJ的热量,全县植被因蒸腾作用吸收的热量为136.59×108kJ,合379.42×104度电。全县水面年蒸发量为0.22×108m3,在气温25℃环境下,1m3水汽化为相同温度的水蒸气需消耗2.43×106kJ的热量,全县水面蒸发消耗的总热量为54.6×1012kJ,折合15.17×109度电。植物蒸腾和水面蒸发产生的经济价值为72.82×108元。环境净化服务价值:2012年泰顺县SO2排放总量为163.73t,烟尘和工业粉尘排放总量为174.69t,生态系统净化空气总经济价值为22.27×104元。全县废水排放总量为52.39×104t,全部直接排入自然界中,其中,COD排放量195.27t,氨氮排放量为1.36t。生态系统净化水质的价值为109.5×104元。文化旅游服务价值:泰顺旅游区面积占全县面积25%,拥有乌岩岭部级自然保护区、飞云湖部级风景名胜区、承天氡泉省级自然保护区、氡泉-九峰省级风景名胜区、三魁天关山省级森林公园、南浦溪市级风景名胜区等旅游区。全县2012年接待国内外游客206×104人次,实现旅游收入10.51×108元,其中接待国内游客205.8×104人次,国内旅游收入10.48×108元;接待入境游客1605人次,国际旅游外汇收入281.21×104元。由表1可见,泰顺县生态系统间接服务价值为325.99×108元,其中,调节服务价值为315.48×108元,文化服务价值为10.51×108元。结合3.1节可知,泰顺县生态系统服务总价值为334.1×108元,具体地,水源涵养价值为208.32×108元,占总价值的62.35%;气候调节价值为72.82×108元,占21.8%;土壤保持价值为23.92×108元,占7.16%。

3.3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综合评价根据泰顺县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特点,选择固碳释氧、营养物质保持、水源涵养和土壤保持等服务指标进行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综合评价,建立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价指标体系(见表2),采用综合指数法[21~22]对各评价指标分级赋值后进行等权重叠加,并将评价结果分为4级,即极重要、很重要、重要和一般重要。由图1可见,泰顺县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表现出明显的空间差异。西北部的黄桥、乌岩岭、杨寮一带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最高,该区域为全县的多雨中心,加之乌岩岭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原始森林保护较为完整,森林植被覆盖度高,动植物种类十分丰富,是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极重要区,占全县总面积的31.43%;中北部的百丈镇、莜村镇以及南部仕阳镇一带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较高,该区域降水较为丰富,蒸散量低,植被覆盖度高,是水源涵养重要区,占全县总面积34.57%;其他区域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处于中等,这些区域城镇化水平较低,农村及农用地沿山间盆地及溪谷广泛分布,占全县总面积的20.35%;罗阳镇、泗溪镇、三魁镇、雅阳镇一带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最低,该区域地处山间盆地,属全县人口集中分布区,土地利用类型以耕地和建设用地为主,占全县总面积的13.64%。

4讨论

生态系统服务的评价方法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物质量评价法,另一类是价值量评价法[23]。本研究分别从物质量和价值量两方面对泰顺县生态系统服务进行评估,物质量评价法主要从物质量的角度对生态系统提供的各项服务进行定量评估,其特点是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生态系统的生态过程;价值量评价法是以货币价值量的角度对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进行定量评估,其结果易于纳入经济核算体系,可以从另一侧面展示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以引起人们高度重视,进而保证持续地利用生态系统服务。本文采用InVEST模型对泰顺县生态系统服务进行定量评估,在此基础上开展的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价能够较为精细地反映生态系统服务的空间差异及其对人类社会的重要性。该研究结果显示,泰顺县生态系统服务以水源涵养、气候调节、土壤保持为主,有着巨大的间接服务价值。生态系统服务极重要区面积为553.84km2,占全市总面积的31.43%,远大于目前县域的林地保护面积。随着泰顺县经济的快速发展,使用林地面积逐步增加,林地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日趋突出,加之水土流失日趋严重,应该大力恢复和发展生态公益林,既能保持水源涵养功能,又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并积极有效地应对气候变化。

泰顺县2012年全县生态系统服务总价值为334.1×108元,是当年该县GDP的6.40倍,该比值高于国内外大多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结果。如Costanza等[24]对全球生物圈生态系统服务价值估算结果显示,1994年全球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约合当年世界GDP的1.82倍;Boumans等[25]利用全球生物圈复合模型(GUMBO)得出,2000年全球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约为当年世界GDP的4.5倍;陈仲新等[26]把我国植被类型合并为若干个陆地生态系统类型,并参考Costanza等包含16个生态系统类型的分类系统与17大类生态系统效益的分类方法及经济参数对1994年我国生态系统功能与效益进行了价值估算,结果表明,我国生态系统经济效益为当年GDP的1.73倍;吴珊珊等[27]通过构建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分类体系,计算得出2004年渤海海域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相当于环渤海地区GDP的1.73倍;欧阳志云等[11]提出了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的概念及核算方法,并估算出贵州省2010年生态系统生产总值为当年全省GDP的4.30倍,比较发现,泰顺县生态系统在评价指标不是特别多的情况下,依然有着巨大的服务价值。

这种差异可能是由于评估时间、评估指标选取、评估方法及参数的不同造成的。一方面,利用遥感技术测算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克服了传统生态统计方法以点代面的缺点,ANUSPLIN插值软件、Penman-Monteith模型、自然植被NPP模型等技术手段使得各项评估结果更能反映区域实际情况;但另一方面,遥感数据处理、模型运算精度、统计数据获取等都会不可避免地导致最终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结果产生一定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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