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治理的意见和建议范例(3篇)

来源:网络

对社区治理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篇1

努力开创安居政协工作新局面

区政协党组书记主席(2006年4月25日)

各位常委、各位同志:

区委在安居发展的关键时刻,组织考察团学习考察外地城市建设工业发展、招商引资等工作,目的是举全区之力,再鼓干劲,再添措施,再谋发展,再掀发展高潮。同时,区委把政协工作列入了重要日程,常委会专题研究政协工作。对此,我就学习贯彻中央〔2006〕5号文件精神讲三点意见。

一、准确把握中发〔2006〕5号文件精神实质,扎扎实实推进人民政协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一)5号文件重大的意义。5号文件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共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阐明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规定了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肩负的历史任务和工作原则,规范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程序和机制,明确了搞好人民政协自身建设的任务,提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要求。学习贯彻5号文件,对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对于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于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对于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赋予了政协新内容、新的精神。这次中央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协工作的决定》,内涵丰富、思想深刻,有许多新提法和新精神:一是第一次鲜明地提出了人民政协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战略高度,大力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二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指明了人民政协产生、存在和发展的理论依据。三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四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人民政协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强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五是明确提出了人民政协工作必须坚持的七条原则,强调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三)对政协“三大职能”作了新的表述。

1、政治协商:一是明确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强调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二是明确了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强调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三是要求各级党委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统一部署和协调,并认真组织实施。四是在明确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内容和形式的基础上,规范了协商的程序。

2、民主监督。一是确定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指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二是明确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内涵,指出它既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派、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三是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四是规定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

3、参政议政。一是明确了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派、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二是在明确了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形式的基础上,对政协履行参政议政职能的专题调研和反映社情民意这两种基本形式提出了具体要求,即:要注意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要运用包容各界、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有利条件,了解和反映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同时提出要注意发挥派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参政议政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形成合理有效的工作机制。三是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和沟通,为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创造良好条件,对政协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党政有关部门要密切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和配合,为他们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四)对加强党对政协的领导提出了新的要求。5号文件提出要以发挥参加政协的派和无党派人士作用、突出界别特色、发挥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主体作用以及加强政协机关建设等四个方面为重点,全面推进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

二、正确估价我区政协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困难。

安居政协,在区委的领导和市政协的指导下,坚持民主、团结两大主题,以推进新区发展为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发展这个中心,切实履行职能,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了积极贡献。

(一)紧扣安居发展关键,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去年开展的“治理污染、保护母亲河、打造琼江风光”,“挖掘安居财税新的增长点”和“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三个与安居发展和建设关系紧密的调研课题,形成了证据充分、数据详实、内容全面、剖析深刻、建议中肯的调查报告以区政协《调研与建议》报送区委、区府,受到高度重视,为我区相关决策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和参考。

(二)紧扣安居发展实际,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工作。2005年民主评议区林业局工作,对区林业局的工作予了充分的肯定和应有的评价,明确地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对以后的工作提出了7条具体的建议。参与评议会的到会人员认为评议活动开展得好,评价客观公正,揭示问题有深度,评议活动有力度。有力地推动了我区林业工作。

(三)紧扣安居发展重点,积极参与全区中心工作,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主要做了三方面工作。一是千方百计确保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政协领导牵头的玉西路工程、琼江明珠会务中心、兴吉山庄、苹果湾安置小区、许家祠堂安置小区等重点工程建设,进度快、质量高、效果好,受到区委的表彰。二是狠抓招商引资。充分发挥政协联系广泛的优势,大力开展招商引资。2005年以来,我们共引进企业8个,引进资金超过1.6亿元。其中虫草酒业、明华印务、四川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今年引进的3家重点企业,也为安居引进外商投资实现了零的突破。三是为区委中心工作提供人力支持。先后抽派了一名副主席和三名中层干部参加全区先进性教育活动和区四大班子办公楼建设;机关干部职工也积极投入到抗击“猪链球菌”、“禽流感”等的战役,并都出色地完成了区委交给的中心工作任务。

(四)紧扣安居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办好委员提案。区政协成立以来,共收到委员提案266件,确定立案174件,作为意见与建议的92件。区政协加强对提案的交办与追踪,对办理情况进行了专题视察,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为加快安居发展发挥了作用。

(五)紧扣安居宣传重点,打造“黄娥”品牌文化。政协文史学习委与广电局合作,制作“话说安居”、《百年风韵话黄娥》,《解读黄峨,解读散曲——专家访谈录》等电视节目,宣传了安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提出的“打造安居文化名片一一建中国女诗人黄娥展览馆”的建议,得到采纳。

我区政协工作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1、政协工作机制不太健全。按照省市政协对政协中层工作机构划分,安居区政协应由“五委一室”变成“六委一室”。即:办公室(研究室),提案委、法制委、文史联宜委、科教文卫委、农资委、经济委。

2、政协机关人少事多且人员结构老化。政协机关现有干部职工14人(行编12人,事编2人),请求区委、区政府增加3个行政编制和1个事业编制。

3、政协机关经费短缺,难以维持正常运行,请求增加预算经费。同时派工作条件有待改善,办公经费有待增加。建议每个派每年应预算1-2万元进入财政盘子。

4、政协委员小组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兼职领导工作精力不够,所做的工作落实不够;二是委员活动单调;三是议政建言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结合实际,把《意见》精神贯穿于政协各项工作中

(一)充分发挥政协党组的领导作用,加大政协凝聚力。要发挥政协党组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决策在政协工作中的贯彻落实。政协党组在重大事项、重要问题上主动向区委请示,邀请党政领导参加政协的重要活动。切实发挥政协中的中共党员领导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搞好平等协商、加强合作共事,多做增进团结、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凝聚人心的工作。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打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献计出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规划先行,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采取政协及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联动的形式,组织委员开展视察、调研,充分发挥专委会的基础作用和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政协的整体优势和集体智慧,为建设社全主义新农村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三)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三个更加注重”。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使政协工作更加注重创新、更加注重特色、更加注重实效。

对社区治理的意见和建议范文

同志们:

这次全区政协工作会议,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5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及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的一次重要会议。主要是研究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在我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团结和调动全区人民和社会各界力量,为建设繁荣、法治、文明、和谐的新昌邑而努力奋斗。

这几年,我区的政协工作有了很大的突破,政协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队伍的精神面貌也有了很大改观,尤其是新一届政协班子上任以来,紧紧围绕加快发展这个中心,抓住事关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履行职能,不断开拓创新,主动参政议政,积极建言献策,真实反映社情民意,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一是区委对政协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卓有成效。建立了区委、区人大、区政府与区政协密切联系和协商配合制度,区政协主席列席区委常委会议,政协副主席列席人大、政府的有关会议,建立了党政有关部门同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联系以及政协提案办理制度,做到了重大问题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政府实施之前,促进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二是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扎实深入、活跃有序地开展。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在区政协的积极组织下,全体委员直接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在招商引资、园区建设、民营经济、农业产业化等方面,积极开展专题视察、专题调研、专题论谈,想实招鼓实劲,建言献策成果丰硕。仅今年一年,我区经济界的委员就使全区经济总量增加2.2亿元,上缴税金5500万元,招商引资额占全区招商引资总额的1/3。深入开展协商论证,广泛开展征集“金点子”活动,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三是政协团结各界和凝聚人心工作进一步加强。高举大团结、大联合的旗帜,充分发挥政协联系广泛的独特优势,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和沟通,理顺各方情绪,凝聚智慧力量,激发了各界人士热爱昌邑、建设昌邑的热情。广泛开展对外交往和联谊交友活动,促进了昌邑与全国各地的经济文化交流,对树立昌邑对外形象产生了积极影响。创造性地开展“社会公益之星”评选活动,组织委员深入群众,把履行职能的视角放在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生产和生活上,在扶贫解困、捐资助学、扶助社区、农村村部建设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四是政协自身建设得到加强。积极进行工作理念创新,会议制度创新,积极创建学习型政协组织,政协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取得新成效,政协机关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在此,我代表区委,向区政协和广大政协委员、各派、工商联及无党派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前段时间,区委对全区政协工作进行了深入的调研。调研过程中,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按照市委的要求,与先进地区相比,我区的政协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对新时期政协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支持政协履行职责不够得力;政协自身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下面,结合我区政协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政协工作,我讲四点意见。

一、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协工作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中国共产党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55周年大会上指出:“人民政协事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人民政协的命运始终与我们国家、民族的发展紧密相联”。这充分说明,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第一,加强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十六大根据新世纪新阶段党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作出的一项战略决策,也是十六届四中全会研究部署的一项重大课题。党要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用好执政资源,不断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团结,巩固并扩大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人民政协作为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具有最大的包容性,具有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党团结各党派和各族各界人士的重要渠道,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形式。加强新时期的人民政协工作,有利于我们最大限度地促进不同党派、不同信仰、不同民族、不同界别人们之间的联合,增强党的凝聚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第二,加强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是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始终坚持并不断完善这项制度。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实现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充分发挥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政协义不容辞的职责。从我区实际情况看,加强和做好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有利于不断拓宽人民群众发表意见的渠道,使区委、区政府的决策更加科学,更加贴近实际,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有利于充分吸纳各派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使我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更加民主,更加充满活力。

第三,加强和做好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是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区社会稳定的形势总体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人民政协联系面广、团结面大,是保持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力量。协助党委、政府协调和化解各种矛盾,是党对政协的期望和要求,是政协光荣而重大的政治责任,也是政协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努力发挥好政协的这种独特优势,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做好统一思想、理顺情绪、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真正做到团结的人越来越多、团结的面越来越宽、凝聚的力量越来越大,为改革发展减少阻力、增加助力、形成合力,维护我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第四,加强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是建设繁荣、法治、文明、和谐新昌邑的现实需要。区委十二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提出了“建设繁荣、法治、文明、和谐新昌邑”的宏伟目标。要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紧紧依靠包括各派、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在内的60万昌邑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区有各级政协委员300余名,具有人才荟萃、智力密集、联系面广、信息量大的优势,是我区的人才库、智囊团,是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加强和做好新时期全区政协工作,有利于最广泛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把全区各族各界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为这一目标的实现和全面建设小社会康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和智力支撑。

二、积极支持政协工作,保证政协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积极推进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基本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新阶段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一,坚持“三在前”、“三在先”原则,积极推进政治协商。党委、政府在政治协商中居于主导地位,要自觉增强协商意识,遇事多商量,特别是与各界人士多商量,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决策的民主化,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要认真研究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和实现形式,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制定相应的管理、考核标准,不断拓展协商内容、不断扩大协商范围、不断增加协商层次,切实把“三在前”和“三在先”的原则要求落到实处,真正做到重大决策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制定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先协商后决策,重要人事安排和人民群众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先协商后决定,出台重大政策法规先协商后定案。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也要树立协商意识,开辟协商途径,积极为政协委员参与经济社会事务创造条件,

第二,疏浚渠道、丰富形式,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政协进行民主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要积极畅通接受监督的渠道、丰富接受监督的形式,自觉接受来自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凡事关宪法与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的实施情况;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党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群众关心的重大社会问题的解决情况,都要及时向政协通报,听取意见和批评,接受监督。要支持政协对执法、执纪部门和窗口单位的民主评议。要尊重、保障和扩大派和政协委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民主监督机制,为政协履行职能创造一个宽松的政治环境。

第三,广开言路、营造氛围,支持政协组织参政议政。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人民政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方式。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支持政协广泛参与政治、经济、文化、外事等各种活动,为政协参政议政提供机会,创造条件。一些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重大事项的论证、社会热点问题的协调解决等尽量邀请政协委员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发挥其作用。注重发挥政协对外联系广泛的优势,支持政协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对外联系和交往活动。支持政协同台港澳及海外侨胞的联系,为我区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重要的外事活动和对外经济活动要适当安排政协负责人参加。党政部门及政协专门委员会要保持经常的对口联系,沟通情况,交换意见,联合开展调研视察活动。重视委员的参政议政成果,建立意见建议的反馈制度,激发委员热情,提高参政议政实效。

三、发挥优势,履行职能,努力开创我区政协工作新局面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区政协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有效发挥政协职能作用,广泛凝聚各方智慧和力量,团结一心,齐心协力,为建设繁荣、法治、文明、和谐的新昌邑贡献力量。为此,区委希望广大政协委员,坚持和发扬我区政协工作的成功经验和优良传统,与时俱进,再接再厉,推动我区政协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一,切实履行职能,在推进我区政协工作规范高效运作上实现新突破。要按照《政协章程》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和工作规范,切实履行职能,实现各项工作的新突破。一是政治协商要有新思路。紧紧围绕区委提出的加快发展的总体工作思路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组织广大政协委员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进行协商,深入做好视察、调研工作,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做到切实建言、知情出力。增强协商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周密安排协商计划,科学确定协商议题,稳步提高协商质量,使协商的内容有新的充实、形式有新的发展、成果有新的提高。二是民主监督要有新举措。坚持深入开展例会监督、视察监督、提案监督、对口监督、反映社情民意监督,积极探索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畅通下情上达渠道、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完善民主评议办法等方面的新途径、新方法、新举措,提高各种意见建议和批评的质量,增强民主监督的代表性、权威性、科学性。三是参政议政要有新拓展。积极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参政议政,既为制定决策服务,也为实施决策服务。深化专题调研的内容,丰富建言立论的形式,拓宽政协活动的领域,真正做到站得高、看得远、谋得准。

第二,充分发挥优势,为加快昌邑振兴做出新贡献。抢抓机遇,实现富民壮区新跨越,需要举全区之力,聚全区之智。政协在这方面责无旁贷,且大有可为。一要发挥联系广泛的优势,推动我区对外开放迈出新步伐。政协是党委、政府联系区内外朋友的重要桥梁和纽带,要有效地利用这一优势,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加强宣传政策,加强交流,增进友谊,促进合作,积极引进国内外人才、资金、技术和项目,为我区加快发展贡献力量。二要发挥大联合的优势,营造团结稳定的良好局面。广大政协委员要切实增强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责任感,充分发挥自身与社会接触面广,对社情民意了解多的优势,深入体察民情,广交各界朋友,及时向党委政府反映各党派、各团体和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密切关注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协助党委政府多做宣传政策、沟通思想、协调关系、理顺情绪、解惑释疑、凝聚人心的工作,营造和维护同心协力共图大业的良好局面。三要发挥人才智力优势,为加快发展献计出力。政协集聚了众多的专家学者,集聚了一批经验丰富的老同志。要发挥这一优势,坚持参政为公、议政为民的理念,紧紧围绕振兴老工业基地的重点问题、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有见地、有分量的意见和建议,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当前,要把推进结构调整、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扩大对外开放、改善发展环境、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作为参政议政的重点,在更高的层次上参与党委、政府决策。要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振兴老工业基地的人才引进和培养、科技推广与服务、招商引资和项目引进等工作,积极参与社会事业的发展和先进文化的传播。

第三,高度重视学习,在政协自身建设上取得新进展。充分发挥政协勤于学习、善于学习的优势,努力把政协建设成学习型组织。政协委员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文化、历史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的水平。政协领导干部要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统战意识,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和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原则,努力营造民主和谐的工作氛围。政协机关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和效率型的“三型”机关,以优质的服务、优良的作风、优美的环境,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能创造条件。

四、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为政协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政协开展工作必须遵循的一项根本原则。全区各级党组织要不断加强和改善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重要作用,努力形成“党委重视、政府支持、政协主动、各方配合”的良好局面。

一是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要把政协工作纳入党委工作一盘棋,主动交任务,出题目。党委常委会要定期听取政协的工作汇报,每年要专题研究政协工作。区委在研究和部署工作时,要对政协工作作出安排;在总结检查全局工作时,要对政协工作作出评价,提出要求和意见。党委一把手要亲自抓政协工作,具体联系政协工作的副书记要经常参与和指导政协的重要活动。对政协的重要建议案,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批阅,并责成有关部门搞好督办落实。对政协的提案,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要把政协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加大检查考核力度,切实把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落到实处。支持政协对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研,支持政协委员提提案、搞评议,组织检查、视察等活动。各部门要主动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对政协提出的监督意见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对揭示出的问题要切实整改。

二是继续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各级党委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政协工作的意见精神,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政协章程,积极探索建立保证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对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总体原则、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作出规定,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体系。要坚持和完善政协主席列席区委常委会议和其他有关重要会议的制度;坚持和完善及时批转政协党组请示、报告的制度,认真处理、及时批复政协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建议案的制度,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和各级党政部门、法院、检察院与政协专委会对口协商联系制度;建立健全社情民意阅批、重点提案督办、专题调研回复制度;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对口的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也要制定支持政协工作的具体制度或办事规则。政协要认真总结履行职能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并努力将其上升为工作制度和规范,保证政协履行职能有章可循。

三是努力为政协履行职能创造良好条件。积极支持政协机关不断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政协经费要作出专门安排,政协的全会、常委会以及委员活动经费等专项开支要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改善逐步增加。各乡镇街道党(工)委,要倾心支持政协活动组的工作,为活动组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机会,为政协委员外出考察和学习搭建平台。政协委员所在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尊重政协委员的权利,从时间、经费、工作条件等方面保障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活动,主动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高度重视政协的干部队伍建设。坚持把政协机关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平台,加大从政协机关干部中选拔专职领导干部的力度,交流一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年富力强的政协干部到党政机关任职,把政协和党政部门干部的相互交流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使政协机关的干部有进有出、合理流动,增强政协组织的生机与活力。

对社区治理的意见和建议范文

试论社区自治的法律基础及其完善

一、社区自治法律的历史起源和发展社区自治的全称是社区居民自治,其来源于早期的居民自治形式——居民委员会。1950年,xx市成立我国第一个城市居民委员会。之后,武汉、成都市也相继成立了居民委员会。1951年,上海市将20xx多具有自治性质的联防服务队改为居民委员会,并明确居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1953年,彭真向中央提交《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和经费问题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了建立城市居民委员会这一群众自治性组织的必要性。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明确了居民委员会的法律性质,即群众性的居民组织。1954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颁布对推进我国居民自治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到1958年,基本上每个城市都建立了居民委员会。但是,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民委员会制度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荡然无存,许多居民委员会被改名为“革命居民委员会”,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违背了居民自治的原则。这一状况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得到纠正。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公布了1954年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1982年《宪法》正式在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上确定了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从此我国社区居民自治的建设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社区居民自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二、社区自治法律基础的重要性社区自治是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在强调社区自治的同时,不能忽视社区法治。社区“依法自治”的概念已经为我国政府所采纳,并被写入民政部《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示范活动指导纲要》(20xx年7月27日)的附件《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基本标准》之中。社区自治与社区法治的关系是:社区自治与社区法治同时并存,社区自治必须建立在社区法治的基础之上,只有通过社区法治才能最终达到社区(依法)自治的目标。社区自治作为基层民主的表现形式,同样适用于民主与法治的关系,社区法治是实现社区自治的手段和保障。如果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社区自治的目标,则社区自治仅限于空洞的口号;如果不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社区自治的具体内容,则社区自治必然缺乏必要的手段和资源。本文重点研究我国社区自治的法律基础,并对现行社区法律中的不足之处提出建议。必须指出的是,社区自治的法律基础并不是社区法治的全部内涵,而仅仅是社区法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社区法治的起点。社区自治的发展必须以法律作为基础和保障,虽然其最初的诞生是自发性的,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的支持,这一自治组织将缺少立法的保护,其组织形式、组织结构、运作程序、工作经费等都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从世界其它国家的经验来看,依法保障自治权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依法保障社区自治权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基本方面。三、社区自治法律基础的现状本文按照法律效力等级,逐一研究我国现行有效的关于居民自治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笔者认为,从效力等级上看,包含居民自治内容的法律依次为:《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订)、国务院的有关行政法规(条例)、全国性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地区性的规范性文件,共五个等级。1.《宪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共颁布四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宪法》。在前三部《宪法》中没有规定居民委员会及居民自治的内容。居民自治在当时没有被列入国家根本大法之中。为了适应新时期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需要,1982年《宪法》第111条规定了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地位和作用。也就是说,居民自治已经获得《宪法》的认可,社区居民自治具有《宪法》的法律保障。2.《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这一性质决定了《宪法》的条文比较原则,即法理上所谓的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宪法》不可能详细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具体运作内容,这就需要另行制订法律法规来规范居民自治。同时,根据《宪法》第111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关系由“法律”另行规定。笔者认为,这里的“法律”,应该是狭义上的法律概念,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律。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取代了1954年《居民委员会民组织条例》。《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确定居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性质,并提出“三自”,即“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该法第6条至15条是关于居民委员会的设立和组织结构。第16条、17条是关于居民委员会的费用来源及办公用房来源。第19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组织与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关系。第20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3.国务院的有关行政法规根据《居民委员会民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1989年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国务院第37号令),该《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由此可见,人民调解委员会也是群众性组织,是基层居民行使自治权自我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方式。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了《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该条例早于1954年《居民委员会民组织条例》,所以没有规定居民委员会可以设治安保卫委员会。然而在实践中,居民委员会普遍设有治安保卫委员会,同时1982年《宪法》第111条第二款、1989年《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3条均规定居民委员会设立治安保卫委员会。在新的行政法规出台前,1952年《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仍然适用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治安保卫工作。4.全国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20xx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xx〕第23号文件)。该《通知》的核心内容是:《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民政部意见》)已经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同意,要求各地区、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从《通知》的内容上看,贯彻执行《民政部意见》是各地区、部门的义务,而义务是规范性文件的本质特征,所以,从法律性质上分析,《通知》所转发《民政部意见》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意见,而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指导全国城市社区建设的规范性文件。《民政部意见》对“社区”、“社区建设”下了定义,指出了社区建设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居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一词频繁出现于《民政部意见》之中。值得强调的是,《民政部意见》对社区自治组织的建设做出了新规定,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取代了传统的“居民委员会”。5.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社区居民自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2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该法制定实施方法。据统计,全国有25个省市制定了适用于本省市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办法。这些实施办法一方面重复《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内容,另一方面在某些环节制订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还包括各省市颁布的一些“意见”,例如,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xx〕15号文件),继而,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宁委办发〔20xx〕20号文件)。这些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在《民政部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本地方制订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四、社区自治法律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社区自治的法律已经构成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较为完整的框架,对我国社区建设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第一,从狭义的法律层面上看,1989年《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条文仅有23条,条文偏少,内容比较简单、笼统,虽然确定了居民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框架结构,但是缺乏具体的规定,不易操作和实施。第二,在行政法规的层面上,1952年《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的某些条文已经非常陈旧,应当做出适当修改。例如,根据《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第6条,治安保卫委员会的职权主要针对“反革命分子”,但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反革命罪”已经在1997年被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1997年《刑法》第102条至113条),所谓“反革命分子”这一概念已经不再是一个有效的法律概念,《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应该根据1997年《刑法》做出相应修改。第三,对于全国性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问题主要集中在《民政部意见》上。《民政部意见》实际上修改了1989年《居民委员会民组织法》。从法律修改的角度分析,民政部(甚至国务院)无权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订的法律,严格地说,民政部对“居民委员会”名称的“修改”行为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更进一步说,由于《宪法》第111条采用的名称也是“居民委员会”,民政部将其修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行为,是不符合《宪法》的行为。当然必须承认,社区自治是我国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在《宪法》制订的时期(1982年)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制订的时期(1989年),中国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还没有达到现在的程度,社区的概念和地位还没有引起立法者的重视,所以《宪法》没有出现社区一词,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仅仅在第4条出现了“社区”一词,即“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这也说明《宪法》有关条款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应当做出相应的修改。然而,众所周知,修改法律并非一朝一夕之事,而修改《宪法》更是难上加难,而社区建设不可能坐等法律修改之后才能进行,所以《民政部意见》其实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权宜之策,其中涉及的一些内容虽然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但是是可以理解的。从短期来看,《民政部意见》是合理的,但是民政部规定不能长期与现行法律相冲突,解决这一冲突的最佳途径是将《民政部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上升为法律。第四,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规定,调整后的社区规模一般在1000户到3000户。这一标准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规定的100户到700户大相径庭。从表面上看,江苏省的文件违反《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但是却符合现实社区规模的基本状况,这进一步反映了《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一些规定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应当修改。此外,江苏省的《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还规定,要建立“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度”,使之成为社区群众性民主决策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任期与居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也是3年。“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制度”是一个新的提法,在《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没有出现,《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9条、第10条只规定了“居民会议”,该“居民会议”既可能是“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参加,也可以是“每户派代表”参加,还可以是“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参加。由此可见,《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居民会议”并不等同于“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前者既包括居民代表大会,也包括全体居民会议,而后者仅仅是居民代表大会。所以,江苏省《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并不完全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南京市《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也采取了“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提法(宁委办发〔20xx〕20号文件,第三节第1条第(2)款),可以说,如果按照江苏省和南京市的《意见》,“社区成员代表大会”将取代《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居民大会”。可见,《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经在事实上被民政部、各省市的规范性文件“修改”了,尽管这些“修改”本身违反法律程序。上述社区自治法律中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法律的滞后性所带来的问题。社区自治的法律已经落后于社区自治的发展,如果不及时修改,必将阻碍社区自治的进一步发展。五、完善社区自治法律基础的建议笔者认为,完善社区自治法律基础的关键在于修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一方面的原因是,《宪法》第111条关于居民委员会的规定非常原则,即使修改,也不可能有详细的可操作性的规定,而且《宪法》的修改程序漫长,牵涉面广,短期之内,不易完成。另一方面的原因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各部门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各地方的规范性文件,虽然修改或者制订起来相对容易,但是其法律位阶相对较低,严格地说,不能与高位阶的法律相抵触。如果不修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而仅仅依赖于修改或者制订一些《条例》、《意见》或者《通知》,将使社区建设和社区自治长期处于“违法”的状态。所以,当务之急是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已经落伍的1989年《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具体建议如下:第一,以“社区居民委员会”取代“居民委员会”,这是社区自治组织形式在名称上的变更,应该通过名称的修改来反映社区建设的潮流,同时促进社区概念在我国城市基层民主建设中的普及。第二,确定划分社区区域的标准,同时修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中的100户至700户的标准,按照当今城市发展的规模,制订较为合理的标准。可以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适当调整。第三,确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法人地位。现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虽然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没有进一步规定其法人地位,这使得其在行使各项民事权利时缺少民法的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第三章的规定,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联营法人。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这使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民事法律地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否能够享有民法上的物权、债权的保护?更进一步说,社区居民委员会能否与其它民事主体签订有效的民事合同?居民委员会能够成为民事诉讼的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第40条规定,所谓“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这似乎包括社区居民委员会,但是第40条规定了9类“其他组织”,从中找不到社区居民委员会,唯一可能套上的是第9类,即“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为了从根本上改变社区居民委员会不确定的民事法律地位,必须在《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其法人地位。鉴于《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属于公法性质,所以从法理上分析,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法人,应当归类于“公法人”,而非“私法人”。第四,赋予外国国籍人士社区“居民”地位。现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规定“居民”的范围。笔者认为,“居民”不同于“公民”,我国公民必须具有中国国籍,而“居民”则没有必要一定具有中国国籍。换言之,合法居住在我国某一社区内的外国人士,也属于该社区的“居民”,具有参见居民会议或者社区代表大会的权力,对社区事务有投票权。《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该条没有提到“国籍”,这是《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一个漏洞。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交往日益深入,外国人在中国合法居住的情况将日益普遍,我国社区法律应当考虑到这些人的社区利益和权利,不应当将他们拒之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门外。第五,增加《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条款的数量,制订更多可操作性的条款,尤其重要的是,将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的关系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明确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独立性,从法律上排除前者对后者进行控制或者干预的可能性。同时,对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费用和用房,制订详细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例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第二款仅就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做出规定,而没有考虑到社区建设中的其他用房问题,为此,笔者建议将该款修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及其他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总而言之,通过对我国社区自治法律的研究,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我国已经初步建立社区自治法律的基本框架;第二,现行社区自治法律存在许多问题,核心问题是法律滞后于社区自治的发展和要求;第三,完善社区自治法律的关键是修改《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六、建邺区在完善社区法律基础中的角色笔者认为,我国社区法律基础的完善虽然关键在于修改全国层面的《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但是这并不等于其仅仅与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正确的途径应当是自下而上,而不是自上而下。基层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是修改社区自治法律的基础,这样才能符合“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针。针对我国社区自治的法律和问题,结合建邺区社区法治建设的实践,笔者认为,建邺区在完善我国社区法律基础中可以而且应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首先,建邺区的社区建设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江苏省、南京市的社区自治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这是建邺区依法治区的基本要求。其次,建邺区可以根据本区社区建设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订适用于本区的社区建设的规范性文件。第三,应当总结建邺区在依法建设社区中取得的经验和发现的问题,尤其是法律问题,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这些问题,并且提出合理的建议,供中央、江苏省和南京市在制订社区法律及规范时参考,这方面,建邺区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我国社区自治法律的完善做出贡献。第四,在拟订建邺区社区法治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处理好合法与创新的关系。一方面,建邺区的社区规范性文件必须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省市规范性文件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在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可以适当超前,大胆创新,不必因循守旧。争取开创具有建邺区特色的社区法治建设的新局面,为我国整个社区自治的法律基础添砖加瓦。

你会喜欢下面的文章?

    年级写人的作文范例(整理5篇)

    - 阅0

    年级写人的作文篇1我最熟悉的人当然是我的弟弟啦,我的弟弟是个瓜子脸,乌黑的眉毛下有一双水汪汪的大眼睛。他还有一张会说的嘴,如果你和他斗嘴,他肯定斗得你无话可说。我弟弟特.....

    党员酒驾检讨书范例(精选3篇)

    - 阅0

    2020年党员酒驾检讨书范例篇1尊敬的交警同志:关于我酒后驾驶的行为,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

    智慧课堂的心得体会范例(12篇)

    - 阅0

    智慧课堂的心得体会范文篇1[关键词]智慧型课堂;互动教学模式;英语课堂1引言21世纪是互联网+的时代,随着新的教育技术手段不断涌现,教育信息化对促进教育改革、实施素质教育具有.....

    高分子材料专业认识范例(12篇)

    - 阅0

    高分子材料专业认识范文篇1【关键词】高分子材料成型加工教学改革课程设计【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4810(2014)14-0010-02在高分子科学的学科构架.....

    幼儿园教职工培训计划范文(精选5篇)

    - 阅1

    幼儿园教职工培训计划篇1一、培训目标和培训重点坚持以师德建设为中心,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目标,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