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碳的措施范例(12篇)

来源:其他

双碳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碳纤维导线;施工;工艺

中图分类号:TM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碳纤维导线特性

1.1碳纤维导线结构特点是一种节能型增容导线,其中间的加强芯由特高强度碳纤维合成的芯棒做为承力部件,外层采用瓦形软铝绞合而成。

1.2碳纤维导线特性

1.2.1导线的重量轻、强度高,在相同的运行应力时弧垂减小;

1.2.2导线耐腐蚀,使用寿命长;

1.2.3导线表面光滑紧凑,电晕损失小;

1.2.4导线允许运行温度在180℃,可以大幅度增容;

1.2.5导线的线膨胀系数小,在最低温到最高温时运行范围内弧垂变化小;

1.2.6导线的电阻小,在线路运行时线损小。

2.施工工艺特点

2.1碳纤维导线采用张力放线工艺,全过程腾空展放,导线损伤小,施工效率高。

2.2碳纤维导线架线施工中采用一系列与碳纤维导线特殊要求相适应的架线张牵机械和专用设备以及特殊的工艺,有效解决碳纤维导线在施工过程中对控制导线弯曲半径、碳芯内缩、易损伤等方面的特殊要求,确保了施工安全和质量。

3.施工操作要点

3.1张牵场选择及布置

3.1.1碳纤维导线理想的放线段长度宜小于6公里,通过滑车12个。当张牵场地非常困难时,放线滑车数量不应超过15个。特别重要的跨越物,适当缩短放线段长度,以确保完全和快速完成架线。

3.1.2牵、张机一般布置于线路中心线上,在耐张塔前后档布置牵张场时,牵张机原则上应置于放线段线路方向的延长线上;横线路偏移不大于5°;导线线盘与张力机的距离一般应大于7米,但不得小于5米,张力机到第一基杆塔的距离,应大于放线滑车高度的3倍,牵、张机进出线口出线夹角不宜超过15°。

3.2施工机具选择及使用

3.2.1滑车选择及悬挂

3.2.1.1放线滑车轮槽底部直径,应大于导线直径的25倍,轮槽深度大于导线直径的1.25倍,轮槽口宽度大于导线直径的2.4倍。滑车采用挂胶滑车或尼龙滑车,防止磨损导线。

导线滑车采用Φ916三轮尼龙放线滑车,轮槽底部直径为Φ800mm,轮槽深度为58mm,满足使用要求。

3.2.1.2放线张力正常,导线在放线滑车上的包络角大于25-50°时,应挂双滑车或使用一只槽底轮径大于30倍导线直径的滑车,防止导线在滑车上散股、损伤。

3.2.1.3耐张塔挂双滑车应计算滑轮顶悬挂点的高度差或挂具长度差,以调整双滑车的包络角相同。导线牵引受力后,应确保转角塔双滑车受力包络角相同。

3.2.2牵引网套(蛇皮套)选择和使用

3.2.2.1为了增强碳纤维导线铝股握着力,牵引网套需采用加长型,网套的有效握着长度须大于2.5米。

3.2.2.2为有效地防止碳纤维芯在牵引过程中与外层软铝相对收缩,发生跑线事故。在碳纤维导线端头采用3个铁管压接(为节约成本,将整根无缝钢管分别断成50毫米长,壁厚不小于2毫米,其内径选择大于导线外径1毫米,磨光两端毛刺,方便导线穿入,然后进行压接)。然后用胶布包覆在铁管表面,再将专用的单头蛇皮套套进,见下图:

3.2.2.3导线安装单头牵引网套,并用14#铁线绑扎在网套的尾部(绑扎两道,每道绑扎不少于30匝),然后用胶布包覆在绑扎点的表面;牵引网套与“一牵二”方式走板用5吨旋转连接器连接。

3.2.3紧挂线卡线器选择及使用

根据兄弟单位施工经验及查阅有关资料,紧挂线采用特殊加工的卡线器或采用预绞丝式卡线器,而不能采用常规钢芯铝绞线卡线器。本工程为了稳妥起见,经过最后比较,在紧挂线时均采用预绞丝卡线器。

3.2.3.1预绞丝卡线器有效握着长度不小于2米,为了增加握着范围,导线上首先加装一层护条线,护线条长度2.5米,然后在护线条上缠绕预绞丝,在其尾端用钢绳、U型环等锚固在铁塔上。本工程完全按照此项要求选择卡线器。

3.2.3.2预绞丝卡线器使用部位应距导线开断处10以外位置。紧线临锚要注意保护导线,导线落地时应铺设帆布,在卡线器、钢丝绳等机具与碳纤维导线可能接触的地方应用胶管包裹。

3.2.3.3为了防止导线在卡线器出口处因重力作用和断线冲击而造成碳纤维导线断芯,在离预绞丝卡线器后1米左右处用白棕绳将导线吊在锚线的钢线上,断线前应用大绳控制好导线,勿使导线头自由下垂。挂线及调整弧垂时耐张线夹要做好保护措施,应用绳索临时绑扎固定耐张线夹,防止突然跌落,导致耐张线夹压接口处的的导线复合芯折断。

高空锚固断线后的导线,必须当天安装完,如遇特殊情况未能完成,应设置二道防护措施,防止跑线。

3.2.4附件提线器选择

3.2.4.1提线装置中提线吊钩接触导线的宽度不得小于导线直径的8倍,接触部分应加衬垫,以防止损伤导线。包络角大于25度时应用两套提线装置。

3.2.4.2为了满足上述要求,本工程导线提线器采用长度为150毫米的普通300导线船型线夹做为碳纤维导线提线器提线吊钩,满足提线所用宽度要求。

3.3碳纤维导线压接

导线压接做为一项重要的隐蔽工序,要求必须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旁站监理监督指导下进行。

3.3.1碳纤维导线耐张线夹由耐张线夹外套管、内衬管、联接环、楔形夹座、楔形线夹组成;楔形夹座插入碳纤维芯,然后将楔形线夹的细端夹住碳纤维芯插入楔形夹座内(楔形线夹细端应露出楔形夹座),然后将联接环拧入楔形夹座内,用扳手拧紧即完成碳纤维芯连接,最后将事先穿入导线的内衬管、外套管套上进行压接。

3.3.2耐张线夹的施压有两种方法:正压法、反压法。当档距或耐张段较长时,一般采用正压法;当档距或耐张段小于100米时,为防止起灯笼的产生,可采用反压;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采用反压法,导线与楔形夹座间的预留空隙应加长,一般应在厂家代表的指导下进行。

3.4导线弛度观测

3.4.1根据碳纤维导线区别于普通钢筋铝绞线的特点,在架线时其初伸长释放较快,根据设计要求,架线时导线从牵引展放到紧线到位时间超过24小时,不需要降温法进行弛度观测。否则,应按照设计要求采用降温法观测。

3.4.2同相子导线应尽量同时收紧或同时放松,尽量缩短操作时间,减小初伸长影响。

3.4.3碳纤维导线紧线完毕后,应及时进行附件安装,以免振动产生断股。

4.主要质量措施

4.1碳纤维复合芯导线外层铝股为软铝,较普通导线更易损伤,在张力放线全程应注意保护碳纤维导线,避免接触硬物,应在地面上铺彩条布或其他软物,防止导线受损。

4.2附件所用提线钩应满足要求,并在内部加胶垫衬垫,防止磨损造成导线软铝层损伤。

4.3压接操作手应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并在监理、厂家指导下进行操作,严格控制工艺。

导线切割采用手锯切割,严禁使用断线剪直接切断或压断,严禁伤及碳芯。

4.4在导线展放过程中,在超过30°以上大转角处,上扬处,必须有专人看护。

4.5其它质量措施执行钢芯铝绞线张力架线有关质量规定。

5.主要安全措施

5.1合理选择牵张场地,通过各种受力计算,合理选用机械设备及工器具;主要受力工器具应符合技术检验标准,并附有许用荷载标志;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严禁以大代小,严禁超载使用。

5.2针对碳纤维导线架线机具(如加长蛇皮套、预绞丝紧线器)在使用前应按不同工况下分别按照规定方式安装后进行拉力试验,试验按负荷的1.25倍控制。

5.3碳纤维导线碳芯发生弯折后容易发生裂痕甚至折断的部件,为防止发生碳芯损伤,造成跑线事故及对运行安全带来隐患。

5.4重要跨越档,所有的放线、紧线及附件安装等作业必须做二道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5.5其余安全措施应严格执行钢芯铝绞线张力架线有关安全规定。

双碳的措施范文篇2

欧盟征收的所谓航空碳税是与其碳排放交易机制共同发挥作用的致力于航空减排的经济手段,但欧盟所采用的总量控制下的碳交易机制与碳税共举的混合手段显示出了当今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运用经济手段的一种趋势,即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方面,应当更加重视价格法而不是仅依靠量化法,如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总量控制与税收的混合方法能够将价格法(例如碳税)和量化法(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的优点结合在一起,因此,就当前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手段而言,也许最可信的方法是补充一种带有碳税支持的量化系统一个‘总量控制与税收’(cap-and-tax)系统”。气候问题的全球性和公共性的特点要求,一个有效益的政策应当使区域之间以及国家之间减排的边际成本相等,欧盟航空碳税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各航空公司的减排成本相对趋于一致,从这一点上来说其对于国际航空业的减排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可以说欧盟对于航空领域的征税存在一定合理性。但其合理性依然不能掩盖其不完全税收性质。欧盟碳税是建立在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基础上的,目前欧盟所征收的航空碳税只是向免费配额以外的碳排放进行征税,而并不是对航空业的所有碳排放进行征税,这是否符合环境税收双重红利”的思想还值得商榷。欧盟征收航空碳税的直接后果是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的增加,而航空公司是否会将这个成本体现在机票价格中,还不得而知,如果生产者用涨价的办法将这个额外的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双重红利’将大部分流失”,这就使得欧盟征收航空碳税虽然有其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弊端。

二、欧盟征收航空碳税的合法性质疑

(一)欧盟征收航空碳税违反《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根据《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规定,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航空运输业的减排亦应根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制定相应的框架,即航空领域的减排亦应当从发达国家开始实施,而欧盟航空碳税并未根据这一原则区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航空运输情况,而是将所有在欧盟区域内起飞和降落的飞机一视同仁都纳入其碳排放交易机制,这一做法显然是共同”而未区别”的。

为了履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四条第3款和第5款明确提出了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资金和技术,根据上述规定,欧盟致力于国际航空领域的减排,对于发展中国家其应当首先通过合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关航空领域的减排资金和减排技术,而不是将发展中国家直接纳入其减排体系之中。欧盟航空碳税既是对履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否定,也忽略了发展中国家在履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所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二)欧盟征收航空碳税违反《京都议定书》

首先,欧盟航空碳税不符合《京都议定书》解决国际民用航空温室气体排放的原则。《京都议定书》第二条第2款规定,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分别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作出努力,谋求限制或减少航空和航海舱载燃料产生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的这一规定实际上为解决国际民用航空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基本路径,即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民用航空减排的框架措施。欧盟未通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单边性颁布航空碳税来解决民用航空减排问题,与《京都议定书》的这一规定是相悖的。

其次,欧盟航空碳税不符合《京都议定书》中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规定。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第一承诺期不承担国际上强制减排义务,而《德班决议》所启动的京都第二承诺期,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依旧不承担国际上强制减排义务。但欧盟航空碳税实施的两个阶段是与京都承诺期相吻合的,这一时间内发展中国家是没有强制减排义务的,欧盟航空碳税实质上是将发展中国家也纳入了参与国际强制减排的行列,这一做法严重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第十条中不对未列入附件一的缔约方引入任何新的承诺的规定。

再次,欧盟航空碳税违反了《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履约三机制。为了附件一国家更好地履行减排的承诺,《京都议定书》确立了排放贸易、联合履约、清洁生产三种灵活的履约机制。其中前两种是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只有清洁发展机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的履约机制。欧盟航空碳税并未从清洁发展机制的角度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因此将发展中国家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也违背《京都议定书》确立的三种履约机制。

(三)欧盟征收航空碳税违反《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第一,欧盟航空碳税不符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关于主权的规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欧盟航空碳税将对在欧盟区域内起飞和降落的航班碳排放进行全程管辖,然而可以肯定的是除了航线在欧盟区域内的航班外,其他航线的航班飞行都将超出欧盟区域,也就是要经过非欧盟成员国的国家领空进行飞行,而欧盟对在飞越其他国家领空的碳排放进行管辖是对航班飞行途径国家主权的侵犯。

第二,欧盟航空碳税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飞经公海的规定相冲突。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12条的规定,在公海上空,有效的规则应为根据本公约制定的规则。但是依据欧盟航空碳税对航班飞行全程碳排放的管辖,对于飞越公海上空的碳排放欧盟也有管辖权,这不就意味着欧盟享有了应当由《芝加哥公约》享有的公海上空的立法权了吗”?

第三,欧盟航空碳税违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关于税费的规定。《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24条第一款规定,航空器飞抵、飞离或飞越另一缔约国领土时,在遵守该国海关规章的条件下,应准予暂时免纳关税。一缔约国的航空器在到达另一缔约国领土时所载的燃料、润滑油、零备件、正常设备及机上供应品,在航空器离开该国领土时,如仍留置航空器上,应免纳关税、检验费或类似的国家或地方税款和费用。欧盟航空碳税,在缺乏多边条约或双边条约的前提下,均为《芝加哥公约》所禁止,换言之,欧盟所征收的航空碳排放税缺少国际民航组织宪法的立法依据。

三、中国应对欧盟航空碳税的法律路径

(一)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性立法

气候变化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无论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减缓措施还是适应性措施,其涉及的领域都相当广泛,这种综合性的特征使得当前我国的任何一部环境立法都无法全方位规制因气候变化所产生的法律问题,这使得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规制显得较为零散,在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全球最为关注的环境问题背景下,我国急需制定一部专门性的《气候变化应对法》来统合当前气候变化对现行环境立法提出的客观要求。专门性的《气候变化应对法》应当是一部框架性的法律,应主要规定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目标与基本原则、管理体制与基本法律制度,以及减缓和适应领域的主要措施等内容。

当前欧盟在征收航空碳税方面之所以占据绝对主动权,从法律的层面讲主要是依据其2008/101/EC号指令,并且该指令在其成员国内都转化成了相应的国内立法。而反观我国的国内立法,正是由于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方面相对滞后,使得欧盟在决定征收航空碳税后,我国的法律应对显得束手无策。从当前的国际背景和国内需求的双重考虑出发,我国制定《气候变化应对法》既是规制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也是与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接轨的需要。

(二)加快碳交易制度从政策到法律的进程

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我国顺应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发展趋势的重要制度保证,也是我国十二五”期间在节能减排方面的重要突破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在部级正式文件中对国内碳市场进行表态。此外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也都明确将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作为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点任务。然而这些都是从政策层面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肯定,当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需要的是从政策层面到法律层面的转化。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对我国碳排放交易立法提出了新的客观要求,一方面欧盟的碳交易体系相当成熟,一方面我国缺少对于碳排放交易问题的法律规制,二者体系上成熟度的悬殊使得欧盟就此问题有机可乘,我国只有建立起国内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并将航空运输业纳入本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之中,才能以法律对抗欧盟的做法。在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冲击下,我国碳排放交易立法的步伐似乎应该加速向前。

双碳的措施范文篇3

【关键词】抗震加固;方法;造价

近年来,由于世界各地地震频发,已经给人类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我国是一个地震多发的国家,近年来的四川汶川、青海玉树等大地震,无不牵动着亿万国人的心。我国政府也于近几年将房屋建筑抗震加固提上了日程,已经逐步对中小学校进行了抗震加固,并逐步向医疗及民用建筑推广。

根据我国的国情及房屋建筑现状,我国房屋建筑加固目前常用的方法主要有:板墙加固、增大柱梁截面加固、碳纤维加固、粘钢加固、阻尼加固、隔震加固等,板墙加固主要适用于砖混结构,增大柱梁截面加固、粘贴碳纤维、粘钢板、阻尼加固等主要适用于框架结构,隔震加固适用于砖混及框架等常见结构类型,适用范围较广。

下面主要就以上施工方法及相关造价内容进行简要阐述分析。

1板墙加固

板墙加固分为单面板墙和双面板墙两种,根据建筑物构造、布局及有关检测报告,经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分析计算,确定选用单面或双面板墙方式进行加固。

1.1单面板墙加固工艺

1.1.1拆除原装修至结构层,主要指墙面装修及与墙面相交的天棚、地面的拆除;

1.1.2墙面打孔、拉结钢筋及钢筋网的制作及固定;

1.1.3门窗洞口等的防护及模板支护。

1.1.4墙面喷射混凝土。

1.2单面板墙加固造价要点

1.2.1拆除工程施工本身相对较简单,但由于涉及渣土的倒运及场外运输和销纳,故在计价中要结合工程及地域特点重点考虑渣土的处理费用;

1.2.2钢筋网的制作安装会涉及穿墙穿板植筋和钢筋的搭接等造价重点关注因素,在计价中要给予充分考虑;

1.2.3墙面喷射混凝土由于受每次喷射混凝土用量较少,作业面变化大,不能连续施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实际施工中多采用干拌豆石混凝土,其市场价格高于预拌混凝土,且实际施工中,喷射的回弹料通常会达到30%~50%左右,施工损耗大,现有定额水平无法满足,计价时要充分考虑。另,在施工条件允许的条件下,回弹料经过处理,可及时用于地面及屋面垫层和基础回填等,以达到降低造价的效果。

双面板墙与单面板墙工艺和造价要素基本相同,仅拉结钢筋工艺与单面板墙差距较大,由于双面板墙的拉结筋贯通墙体,两侧拉结,故常用水泥砂浆灌孔,而不用植筋胶。

2增大梁柱截面

增大梁柱截面指通过在原梁柱的再增加钢筋混凝土结构,使原梁柱截面尺寸变大,从面增加结构的强度,提高抗震能力的一种加固方法。

2.1增大梁柱截面加固工艺

2.1.1拆除原柱梁及其周边结构和装修至结构层;

2.1.2根据设计要求植筋、制作安装钢筋;

2.1.3模板支护及浇筑混凝土。

2.2增大梁柱截面造价要点

2.2.1增大梁柱截面工作内容简单,但由于受作业面及现场条件制约,钢筋绑扎和混凝土的浇筑都比较困难,应充分考虑措施项目费用的计价。同时这种加固方式还要根据现场情况确定使用何种混凝土(商砼、现场搅拌砼、干拌料、灌浆料等),这些都要在计价中予以考虑。

3粘贴碳纤维及粘钢加固

粘贴碳纤维和粘钢加固形式及原理均较类似,均为通过在构件表面粘贴工艺,提高构件的整体性能的方法。主要不同为碳纤维抗拉强度高、抗剪性能差、厚度薄,粘钢抗拉强度相对碳纤维较低,抗剪性能好。

3.1粘贴碳纤维及粘钢工艺

3.1.1拆除需加固构件的装修层至结构层;

3.1.2在进行基层处理后,粘贴碳纤维布或粘钢板;

3.1.3检验和维护。

粘贴碳纤维与粘钢由于材质不同,实际施工细部工艺也不同,但大体上都是按以上所述施工的。其各自详细施工工艺不在此赘述。

3.2粘贴碳纤维及粘钢造价要点

粘贴碳纤维和粘钢加固由于施工工期短、效果好而在近些年来被广泛采用,但由于选用的主材,尤其是碳纤维布市场材料参差不齐,质量差距较大,价格差距也较大。因此,选用何种档次和品牌的材料是计价应重点关注的问题。

4隔震加固

隔震加固是指在建筑物基础与上部结构间设置隔震橡胶支座,通过隔震橡胶支座使结构上下层分开,达到在地震时,地震的能量在通过隔震橡胶支座时大幅降低,从面减少地震的破坏的一种抗震方式。该方法具有工期短,费用低,不影响上部空间正常使用等优点。

4.1隔震加固工艺

隔震加固会因建筑的不同结构类型而采用不同的工艺,主要包括框架结构、砖混结构,每种结构又细分有地下室和无地下室两种情况,通常有地下室的建筑较适合采用隔震加固,而无地下室则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对于框架结构,采用隔震加固工艺如下:

4.1.1四周土方开挖及地下室隔墙拆除;

4.1.2四周隔震沟墙体砌筑及围护;

4.1.3分批次分部位对框架柱进行支撑、断柱、增大柱截面、放置隔震垫等工作;

4.1.4强度达到要求后拆除支撑;

4.1.5做好全面的沉降观测。

对于砖混结构,采用隔震加固工艺如下:

(1)底层外墙四周土方开挖;

(2)拆除底层装修至结构层;

(3)分批次分部位制作上部销键、上托梁、下部销键、下托梁;

(4)按图示在相应位置进行支撑,制作钢筋混凝土柱,并放置隔震垫;

(5)强度达到要求后拆除支撑;

(6)延隔震垫所在位置水平方向拆除部分砖墙(使隔震上部和下部结构分离);

(7)做好全面的沉降观测。

以上均按有地下室的情况简述,无地下室的情况工艺原理与上述基本相同,只是要先做部分工作,使建筑具有地下空间。

4.2隔震加固的造价要点:

4.2.1由于在建筑四周需设置隔震沟,故隔震沟四周及顶部的围挡措施要按施工方案进行计价;

4.2.2拆除工作要重点考虑渣土的运输和销纳费用;

4.2.3砼构件的制作由于工程量少,作业空间小、工难度大,要重点考虑用料及相关措施项目;

4.2.4由于支撑及模板等措施项目均无法实现多次利用,故基本上不考虑摊销;

此外,目前还常采用外墙增设圈梁构造柱、工业化加固等方式进行加固,这两种方式对内部影响较小,仅需在建筑外部施工,且工业化加固有利于室内空间的拓展。这两种加固方式造价较低、不破坏室内居住,较适合在住宅项目加固中使用。

以上就目前常用的加固方式及造价特点进行了简要阐述,在实际施工中会因每个单体的个性不同致使工艺有所不同,但总体思路和原理基本一致。

参考文献

[1]程玉姣,建筑物加固技术:碳纤维结构加固及质量控制,商品与质量,2011年第10期

[2]李小栓,李伟,建筑物加固前景分析及加固方法,企业导报,2011年第13期

双碳的措施范文篇4

关键词:秸秆还田;固碳潜力;温室气体;固碳增汇;有机碳

中图分类号:S153.6;X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114(2013)10-2238-04

全球变暖已是不争的事实,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是应对气候变暖的关键。目前,各国都在积极探寻有效的固碳减排途径,国际学术界在研究温带森林、湿地和极地生态系统对增加土壤碳汇作用的同时,越来越重视农业生态系统的固碳作用。中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2006—2022年)》中将生物固碳技术列为环境领域的优先发展主题之一。生物固碳,尤其是农作物固碳技术将成为一种最具潜力、见效最快的减排措施。秸秆还田不仅是当前秸秆资源利用的一种主要方式,也是一种重要的固碳措施。近年来,许多学者对秸秆还田的固碳效果进行了广泛的研究,由于在研究手段、科研条件、地域等方面存在差异,得到的研究结果也不尽相同。本文从中国农田土壤固碳潜力、秸秆还田对土壤有机碳含量及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秸秆还田净减排能力等方面阐述了秸秆还田的固碳增汇效果,对当前研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展望,以期为他人的研究工作提供参考。

1中国农田土壤固碳潜力

从土壤有机碳的储存和固定潜力来看,中国农田生态系统属于较脆弱的生态系统[1]。中国农业土壤有机碳库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尤其是在20世纪50~80年代这段时间损失较多[2-4]。Metting等[5]利用DNDC模型对中国农业土壤碳库进行计算,发现中国农业土壤有机碳库以-73.8TgC/a的速度在消减,而美国则以72.4TgC/a的速度递增。从另一方面也说明中国碳库容量的增加潜力比其他国家更大。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农业土壤有机碳含量总体上稳中有升,其中南方水稻土的碳汇效应非常显著[3]。中国秸秆还田比例若从15%提高到80%,农田碳储量将增加175Tg/a[6]。此外,改善农业管理措施可使中国农田土壤固碳潜力增加119~226Tg/a[7]。李忠佩[8]对20年间中国亚热带地区水稻土固碳量进行了计算,发现固碳量相当于(555.1±88.7)TgCO2;估算出亚热带水稻土未来的固碳潜力为(411.0±84.7)TgCO2,可见水稻土的固碳潜力巨大。

2秸秆还田对土壤有机碳含量的影响

2.1不同还田方式下土壤有机碳变化规律研究

目前,国内学者对秸秆直接覆盖还田、焚烧后还田、粉碎还田、高留茬还田等几种还田方式的固碳效果研究的比较多。结合不同的农业管理措施,每种还田方式的固碳效果不一致。曾研华等[9]研究了稻草烧灰还田、稻草不还田、稻草还田、稻草还田不施肥、稻草不还田不施肥、稻草烧灰还田不施肥6种方式下土壤碳库变化情况,一年两季的试验结果表明,稻草还田提高了土壤总有机碳的含量,但差异不显著,配施化肥明显增加了土壤活性有机碳含量,较之稻草烧灰还田与不还田,差异显著。而两季稻草还田后无肥区出现相反的趋势,不还田的较高,这可能跟土壤微生物与植株争肥不明显有关,以致土壤碳激发、养分分流较少。吴家梅等[10,11]对稻草覆盖免耕、高桩免耕和高桩翻耕3种还田方式对耕层土壤有机碳积累影响情况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3种方式下0~5cm土层土壤有机碳质量分数显著高于对照,且高桩免耕方式最高,较无草翻耕提高了13.8%;5~10cm土层中,高桩翻耕处理下土壤有机碳质量分数显著高于其他处理,增幅为1.39~1.66g/kg;10~15cm土层中,翻耕方式下土壤有机碳质量分数要显著高于其他方式;耕层土壤有机碳密度方面(0~15cm),稻草翻耕方式要显著高于其他方式。免耕秸秆还田、翻耕秸秆还田和旋耕秸秆还田三者中,旋耕秸秆还田处理土壤有机碳含量和有机碳密度均为最高,翻耕次之,免耕最小[12,13]。

2.2不同秸秆施用量下土壤有机碳变化规律研究

秸秆还田具有可观的固碳潜力[14],土壤固碳量是否随着秸秆施用量的增加而增加呢?在免耕稻田中,随着秸秆施用量的增加,土壤有机碳含量和土壤固碳量也逐渐增加[15]。钟杭等[16]研究认为,稻麦秸秆连续2年还田,全量还田与半量还田的土壤有机碳较对照均有提高,全量还田的提高量为7.09%,高于半量还田的5.87%。但也有研究表明,高量秸秆还田较中量秸秆还田在提高土壤有机碳含量方面并没有体现出优势,其中,高量秸秆还田土壤总有机碳含量为8.73g/kg,中量秸秆还田为9.51g/kg,低量秸秆还田为8.29g/kg,对照为7.55g/kg,各种活性有机碳含量趋势也是如此,这可能由于秸秆还田量过高,导致土壤C/N失衡,从而影响还田秸秆的腐解效果[17]。

3秸秆还田对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

3.1秸秆还田对土壤二氧化碳(CO2)排放的影响

CO2来源于土壤呼吸,主要包括植物活根呼吸、土壤微生物呼吸、土壤动物呼吸和含碳物质化学氧化作用几个过程。模拟研究表明[18],有机物料还田量是决定耕层土壤CO2年排放通量大小的直接原因,90%秸秆还田可使土壤呼吸总量增加4.38%[19]。试验研究也表明[20,21],随着秸秆还田量的增加,土壤CO2排放通量在增加。强学彩等[22]研究了玉米季和小麦季3种不同秸秆还田量下土壤CO2排放量,发现土壤CO2排放通量随着秸秆施用量增加而增加。李成芳等[15]的研究也表明,秸秆还田能增加土壤CO2排放量,且土壤CO2累积排放量随秸秆施用量的增加而增加。作物秸秆覆盖于土壤表面,不仅利于土壤有机碳的固定,还能从时间尺度上影响土壤CO2的释放特征[23]。这种影响主要表现为,不进行秸秆覆盖的土壤全年43%的CO2释放量集中在夏季,而进行秸秆覆盖处理的土壤在夏季的CO2排放量只占全年的26%。

3.2秸秆还田对土壤甲烷(CH4)排放的影响

相对翻耕还田和旋耕还田来说,免耕还田更有助于降低CH4的排放速率,同时可推迟峰值排放时间[24]。冬季秸秆还田与不同土地管理方式相结合,对后续稻季CH4排放量有影响。在一定范围内,土壤CH4累积排放量随秸秆施用量的增加而减少[15]。研究表明,冬季稻田3种土地管理方式中(种麦、休闲和淹水),淹水与秸秆混施处理的CH4平均排放量最大,休闲与秸秆混施次之,种麦与秸秆混施最小[25]。秸秆还田在增加土壤有机碳的同时,也会导致甲烷增排,逯非等[14]运用试验数据和模型相结合的方法估算出中国秸秆还田后稻田甲烷排放量将从无秸秆还田的5.796Tg/a增加到9.117Tg/a。马二登等[26]研究了麦季稻秆不还田、稻秆表面覆盖、稻秆均匀混施和稻秆原位焚烧4种还田方式对后续稻季CH4排放的影响,结果表明,表面覆盖和均匀混施处理均能增加后续稻季CH4排放量,分别增加了75%和40%,而原位焚烧处理对后续稻季CH4排放量影响不显著。张岳芳等[27]研究了不同麦秸还田与土壤耕作处理下稻季CH4的排放情况,其中麦秸还田旋耕的CH4排放量要高于麦秸还田翻耕,且二者排放量均高于麦秸不还田翻耕和旋耕。

3.3秸秆还田对土壤一氧化二氮(N2O)排放的影响

作物秸秆还田一方面通过刺激微生物活性以促进反硝化和N2O排放量,另一方面引发微生物的固持作用,降低有效氮浓度,抑制硝化和反硝化过程,降低N2O的排放[28]。张岳芳等[27]研究表明,麦秸还田翻耕和麦秸还田旋耕的N2O排放量均小于麦秸不还田翻耕和麦秸不还田旋耕。免耕还田能降低稻田N2O排放速率,排放速率平均值比翻耕还田和旋耕还田降低42.1%和16.7%[24],N2O排放量将减少51.2%[29]。这是因为旋耕和翻耕对土壤搅动程度较大,促进了硝化与反硝化过程,从而导致N2O排放增加[30]。而李成芳等[15]的研究表明,秸秆还田能显著提高土壤N2O排放量,且土壤N2O累积排放量随秸秆施用量的增加而增加。邹国元等[31]也认为秸秆还田可能促进土壤N2O的排放。可见,秸秆还田对土壤N2O排放量的影响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

4秸秆还田净减排能力分析

在中国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的情况下,土壤固碳潜力为42.23TgC/a,由秸秆还田导致的N2O排放量为6.46TgCe/a,秸秆还田过程中农业机械燃料额外消耗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为1.33TgCe/a,由此可以算出净减排潜力为34.44TgCe/a,表现为温室气体汇[32]。在欧盟每年秸秆还田量为1.33×108t的情况下,土壤固碳潜力为6.5TgC/a,N2O对比焚烧增加量为0~1.2TgCe/a,得出净减排潜力为5.3~6.5TgCe/a,也表现为温室气体汇[33]。King等[34]的研究也表明,英格兰农业土壤添加秸秆后净减排潜力达到471~700kgCe/(hm2·a),对温室气体减排具有重要意义。而Li等[35]运用DNDC模型对河北旱地秸秆还田的净减排效益进行了估算,结果表明,在土壤固碳潜力为830kgC/(hm2·a)的情况下,N2O直接排放量为894kgCe/(hm2·a),故净减排潜力为-64kgCe/(hm2·a),表现为温室气体源。可见,目前有关秸秆还田的净减排能力还存在争议。

5问题与展望

秸秆还田是当今世界普遍重视的一项培肥地力的增产措施,在杜绝了秸秆焚烧所造成的大气污染的同时还有增肥增产作用。此外,秸秆还田还是重要的固碳措施之一。目前有关秸秆还田固碳效果方面的研究也很多,但是对秸秆还田净减排能力方面的研究还不够。秸秆还田对土壤有机碳的提升效果已经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可,然而由此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亦不容忽视。这些温室气体包括土壤直接排放部分和进行秸秆还田管理所消耗能源带来的排放部分。目前,对秸秆还田的净减排能力研究主要借助模型进行估算,估算结果和实际情况存在差距。不同研究结果之间有存在争议的情况,我们可以从研究手段、地点等方面来看待这些争议。中国国土面积广大,各地气候和地貌呈现多样性特点,再加上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导致各地农业生产和管理方式千差万别。这也给从国家尺度或省级尺度上来研究秸秆还田的固碳增汇效果带来了很多难题,造成诸多不确定性。今后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研究。

1)以县为单位,开展县域秸秆还田固碳增汇效果研究,农业部门和环保部门联手,利用各自资源优势,开展合作研究。

2)系统深入研究各种秸秆还田方式的固碳增汇效果,要将秸秆还田对土壤碳库和温室气体总排放影响有机结合起来,计算净减排能力,从而对其进行评价筛选。

3)开展秸秆还田的温室效应及其影响因子研究,探讨如何减少秸秆还田的温室效应,从而提高秸秆还田的净减排效益。

参考文献:

[1]SMITHP,MARTINOD,CAIZ,etal.Policyandtechnologicalconstraintstoimplementationofgreenhousegasmitigationoptionsinagriculture[J].Agriculture,Ecosystem&Environment,2007,118(1-4):6-28.

[2]LALR.OffsettingChina’sCO2emissionsbysoilcarbonsequestration[J].ClimateChange,2004,65(3):263-275.

[3]潘根兴,李恋卿,张旭辉,等.中国土壤有机碳库量与农业土壤碳固定动态的若干问题[J].地球科学进展,2003,18(4):609-618.

[4]潘根兴,周萍,李恋卿,等.固碳土壤学的核心科学问题与研究进展[J].土壤学报,2007,44(2):327-337.

[5]METTINGFB,SMITHJL,AMTHORJS,etal.Scienceneedsandnewtechnologyforincreasingsoilcarbonsequestration[J].ClimateChange,2001,51(1):11-34.

[6]潘根兴,赵其国.我国农田土壤碳库演变研究:全球变化和国家粮食安全[J].地球科学进展,2005,20(4):384-393.

[7]汪婧,蔡立群,张仁陟,等.耕作措施对温带半干旱地区土壤温室气体(CO2、CH4、N2O)通量的影响[J].中国生态农业学报,2011,19(6):1295-1300.

[8]李忠佩.低丘红壤有机碳库的密度及变异[J].土壤,2004,36(3):292-297.

[9]曾研华,吴建富,潘晓华,等.不同稻草还田方式下土壤碳库管理指数的研究[J].中国农学通报,2011,27(30):77-81.

[10]吴家梅,纪雄辉,彭华,等.稻草还田方式下对双季稻田耕层土壤有机碳积累的影响[J].生态环境学报,2010,19(10):2360-2365.

[11]吴家梅,纪雄辉,彭华,等.南方双季稻田稻草还田的碳汇效应[J].应用生态学报,2011,22(12):3196-3202.

[12]陈尚洪,刘定辉,朱钟麟,等.四川盆地秸秆还田免耕对土壤养分及碳库的影响[J].中国水土保持,2008,6(增刊):54-56.

[13]段华平,牛永志,李凤博,等.耕作方式和秸秆还田对直播稻产量及稻田土壤碳固定的影响[J].江苏农业学报,2009,25(3):706-708.

[14]逯非,王效科,韩冰,等.稻田秸秆还田:土壤固碳与甲烷增排[J].应用生态学报,2010,21(1):99-108.

[15]李成芳,寇志奎,张枝盛,等.秸秆还田对免耕稻田温室气体排放及土壤有机碳固定的影响[J].农业环境科学学报,2011,30(11):2362-2367.

[16]钟杭,朱海平,黄锦法.稻麦等秸秆全量还田对作物产量和土壤的影响[J].浙江农业学报,2002,14(6):344-347.

[17]路文涛,贾志宽,张鹏,等.秸秆还田对宁南旱作农田土壤活性有机碳及酶活性的影响[J].农业环境科学学报,2011,30(3):522-528.

[18]雷宏军,李保国,白由路,等.集约农作条件下土壤有机碳动态模拟及其在黄淮海平原区的应用[J].中国农业科学,2005,38(5):956-964.

[19]李长生,肖向明,FROLKINGS,等.中国农田的温室气体排放[J].第四纪研究,2003,23(5):493-503.

[20]张庆忠,吴文良,王明新,等.秸秆还田和施氮对农田土壤呼吸的影响[J].生态学报,2005,25(11):2883-2887.

[21]叶文培,王凯荣,JOHNSONSE,等.添加玉米和水稻秸秆对淹水土壤pH、二氧化碳及交换态铵的影响[J].应用生态学报,2008,19(2):345-350.

[22]强学彩,袁红莉,高旺盛.秸秆还田量对土壤CO2释放和土壤微生物量的影响[J].应用生态学报,2004,15(3):469-472.

[23]JACINTHEPA.,LALR,KIMBLEJM.CarbonbudgetandseasonalcarbondioxideemissionfromacentralOhioLuvisolasinfluencedbywheatresidueamendment[J].Soil&TillageResearch,2002,67(2):147-157.

[24]肖小平,伍芬琳,黄风球,等.不同稻草还田方式对稻田温室气体排放影响研究[J].农业现代化研究,2007,28(5):629-632.

[25]张广斌,马二登,张晓艳,等.冬季秸秆还田和土地管理对水稻生长期CH4排放的影响[J].农业环境科学学报,2009,28(12):2501-2505.

[26]马二登,马静,徐华,等.麦季稻秆还田方式对后续稻季CH4排放的影响[J].生态环境学报,2010,19(3):729-732.

[27]张岳芳,郑建初,陈留根,等.麦秸还田与土壤耕作对稻季CH4和N2O排放的影响[J].生态环境学报,2009,18(6):2334-2338.

[28]谢立勇,叶丹丹,张贺,等.旱地土壤温室气体排放影响因子及减排增汇措施分析[J].中国农业气象,2011,32(4):481-487.

[29]李天杰.土壤环境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

[30]封克,殷士学.影响氧化亚氮形成与排放的土壤因素[J].土壤学进展,1995,23(6):35-40.

[31]邹国元,张福锁,陈新平,等.秸秆还田对旱地土壤反硝化的影响[J].中国农业科技导报,2001,3(6):47-50.

[32]陈泮勤,王效科,王礼茂,等.中国陆地生态系统碳收支与增汇对策[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33]SMITHP,GOULDINGKW,SMITHKA,etal.EnhancingthecarbonsinkinEuropeanagriculturalsoils:Includingtracegasfluxesinestimatesofcarbonmitigationpotential[J].NutrientCyclinginAgroecosystems,2001,60(1-3):237-252.

双碳的措施范文

关键词:碳关税;国际环境法;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中图分类号:D996.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1-0148-02

一、碳关税提出的背景

碳关税最早是由法国前总统德维尔潘在2006年肯尼亚罗毕召开的第12届联合国气候大会上提出的。他建议对没有签订《后京都议定书》的国家的工业产品出口征收附加税[1]。2007年1月,法国前总统希拉克要求美国签署《京都议定书》和《后京都议定书》时,警告美国若不签署该协议,将会对来自其国家的进口产品课征商品进口税。由此,“碳关税”作为一种新形势下政治经济手段日益受到有关国家的重视[2]。2009年6月,法国总统萨科奇将碳关税的讨论升级,建议若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没有达成一致,则考虑将碳关税作为一种机制来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可为欧洲公司建立一个“公平环境”。面对法国在碳关税问题上的突飞猛进,大洋彼岸的美国也不甘示弱,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

“碳关税”是一种边境调节税,是指拟用排污权交易机制或碳税制度的国家根据进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或者根据进口产品来源地国家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或所削减的二氧化碳总量等标准所采取的一种边境税调整机制,从而确保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承担相同的气候变化缓解成本[3]。

二、碳关税在国际环境法框架下的合法性分析

目前,与气候有关的国际环境法主要是于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简称UNFCCC)以及1992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UNFCCC参加国第三次会议制定的《京都议定书》(KyotoProtocol),后者是前者的补充条款。二者分别于1994年3月21日、2005年2月16日生效。UNFCCC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但其并没有规定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截至目前,公约已经拥有192个缔约国,《京都议定书》共有183个国家通过。UNFCCC将参加国分为三类:工业化国家、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国家承担着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如果不能完成指标,可以从其他国家购买。发达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并且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规定了不同类国家的权利和义务。①《京都议定书》对其进行完善,规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加强了UNFCCC的法律约束力。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曾于1998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在2001年3月,美国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

1.国际环境法规范的可适用性

在解决与碳关税有关的国际贸易争端时,争端解决机构能否适用UNFCCC与《京都议定书》?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3条第2款的规定,WTO争端解决机制应该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称《条约法公约》)第31条②来解释相关国际条约,而《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第3项要求条约解释者解释条约时应该考虑可适用于当事人各方的相关国际协议。然而,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在处理贸易纠纷时很少使用《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第3项。其通常采用的是根据用语上下文和条约目的及宗旨解释条约的方法。

迄今为止,WTO的153个成员国都是UNFCCC的缔约方,尚未签署《京都议定书》的WTO成员国包括文莱、乍得、澳大利亚和美国等国。因此,根据上述《条约法公约》条款的规定,DSB在解决与碳关税相关的贸易争端时,应该考虑UNFCCC的规定。鉴于上述某些国家尚未签署《京都议定书》,DSB在解决有关碳关税的贸易争端时是否应该考虑适用《京都议定书》目前尚无定论。有学者认为,如果某一贸易争端的双方均是非WTO成员国,那么DSB在处理问题时应运用非WTO规则,同理,如果某一贸易争端的双方均是《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国,那么DSB在解决有关碳关税的贸易争端时,就应该适用《京都议定书》的相关规定。然而,在1996年“美国汽油案”中,WTO上诉机构认为:对于条约的解释不能超出WTO条款的范畴,对于条款中未出现的概念或者不属于条款意图的概念也不能强行加进对WTO条款的解释中。①但在1998年“美国海龟—虾案”中,上诉机构对于“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解释参照了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1世纪议程》,以及《护野生动物的游动种群的公约》等与当事国间有关的若干国际公法规则。我们认为由于争端解决机构所解决的贸易争端具有实质上的判例法的作用,而1998年的“美国海龟—虾案”发生较晚,距离现在“碳关税”较近,所以上诉机构的意见同样适用于“碳关税”,因此,在解决与碳关税有关的国际贸易争端时,应该适用UNFCCC和《京都议定书》。

另外,对于1996年“美国汽油案”有学者不同意上诉机构的观点,他认为国际环境法规则或原则应该属于WTO争端中可适用的法律[4]。理由与上述相似。因此,碳关税适用于国际环境法的调整是毋庸置疑的。

2.碳关税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冲突

碳关税是美国的单边贸易措施,而美国是UNFCCC的成员国之一,它与UNFCCC所强调的各国应采取的气候措施是否一致呢?UNFCCC第2条规定,各国应该按照公约规定的方法实现相应的目标,不得采用公约之外的方法来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的减缓。在第3条第5款中,UNFCCC规定各缔约方应当以合作方式促进有利的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允许成员国为对付气候变化采取单方面措施,但该措施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上的任意的或无理的歧视的手段。该条款与GATT第20条环境例外条款的引言相得益彰。②若从国际环境法的角度对其分析,其能否得到豁免呢?

首先,UNFCCC在前言中明确规定了的各国独立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各国独立原则,进口国没有权利单边评估第三国的碳减排措施。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每个国家的国情都不相同,发达国家应该依照其在国际条约中所做出的承诺接受国际安排,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生产力和生产方式低下,人民生存尚有困难,因而理应承受较发达国家而言相对少的义务。由此,美国在其法案中关于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国家征收碳关税的决定并没有遵守UNFCCC的规定,是对国际条约的明显违反。

其次,国际争端解决的最好方法就是以双边或多边的形式解决,单边措施只会构成对国际争端解决的障碍。从此角度来讲,美国制定的单边措施并不能解决国际争端,只会引起发达国家的效仿,从而使得发展中国家处于世界边缘地位而深化其之间的矛盾。

从以上分析来看,我们很难确保美国是为气候原因而出台此法案,出于增强其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而出台法案也不是没有可能。

三、中国应对碳关税的主要手段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面对美国开征的碳关税事实,中国应在外交、经济以及法律等方面加强建设,积极应对。

1.外交手段

新中国成立以来就一直倾向于用外交途径解决国际争端。美国对中国制定碳关税一事,中国应该积极将该争端多边化,提交国际层面即联合国层面解决。这是因为,所有的国际纠纷归根结底都是国际政治和利益之争,而联合国正是这样的一个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机构,其历史积淀和资源对于当事方之间争端的解决也提供了重要的平台。

另外,中国也应该积极地参与碳关税国际标准的制定。国际社会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可行的标准供碳关税政策的实行,这在客观上给美国单边立法提供了口实。因此,中国应该积极参与气候谈判和有关碳关税的谈判中,努力掌握话语权,提高核心竞争力。

2.经济手段

为了应对碳关税壁垒,我国应当建立系统的碳税法律制度体系。目前,中国可以在欧美国家开征“碳关税”的空白期内在国内征收“碳税”,利用“碳关税”的倒逼机制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加强对可再生资源的碳捕捉与封存等地毯技术的研发投入。并在否认碳关税合法性的同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对向中国征收碳关税的欧美国家征收相对较高的碳关税,占领节能市场制高点,提升中国品牌形象。如此才能突破发达国家对新能源技术的垄断,掌控未来新能源的国际话语权。

3.法律手段

针对欧美国家提出的碳关税,中国应积极运用WTO的若干条款(如前所述)以及国际气候公约保护本国的利益。同时,中国应根据WTO规则及国际气候公约推动中国在气候变化上的立法工作,尽量满足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不予欧美国家以透明度为由对中国进行抗辩。当然,采用法律手段来应对碳关税壁垒无疑是我国的被动之举。从长远来看,我国应该加强外交及经济方面措施的力度。

参考文献:

[1]夏璐.国际法框架下“碳关税”合法性分析[J].2010,(3):103-104.

[2]杨芳.低碳经济时代碳关税合法性问题研究[J].2010,(4):215-221.

双碳的措施范文篇6

[关键词]低碳经济;纺织品出口;发展模式

低碳经济正在以越来越快的步伐走进人们的生活。

纺织服装业作为我国较具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之一,同时也扮演着“污染大户”的角色,对于纺织品第一出口大国的我国来说更应该要积极应对“低碳经济”的到来。

一、低碳经济对我国纺织品出口的影响

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对于纺织产业来说,低碳经济就是一种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生产模式,尤其是生产过程中的节能减排问题,已经提到一个极为重要的地位。对我国纺织品出口而言,低碳经济具有双重影响。一方面,发展低碳经济可能带来绿色壁垒和新贸易壁垒,这些措施将对我国纺织品出口产生较大影响。另一方面,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按照低碳纺织品的标准,如国际社会所制定的有关环境政策、环境标准、环境标志和一些发达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种环境标准,来生产低碳纺织品,进而提高产品质量,能够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

二、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的必然选择

(一)是在国内国际双重压力下的必然选择就国内情况而言,从整个社会环境看,我国纺织业以前的高投入、高消耗、高出口、低工资、低消费发展模式已经无法延续,下一步发展方向必然是劳动者高素质、高效率、物质低消耗、环境少污染、就业和消费稳定,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经济模式。特别是从原来的高碳发展转为低碳发展,对于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长期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此外,企业原材料和能源成本大幅度上升,大大增强了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开展节能减排的内在动力。

就国际情况而言,全球发展低碳经济背景下,西方国家对我国纺织品出口设置了种种障碍,具体有两点:第一,设置关税等贸易壁垒,增加我国纺织品的销售成本,使我国产品丧失价格的优势。西方国家近期一直热衷于讨论对发展中国家征收所谓的碳关税,采用碳排放的贸易保护主义。一旦碳关税制度得以实施,将来我国出口的纺织品将被征收高额的碳关税,出口价格将大大提高从而丧失市场竞争力。第二,设置非关税壁垒,用标准将我国纺织品拒之于门外。

(二)履行社会责任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低碳与我们每一个人、每一个企业都息息相关。要实现“低碳经济”、“低碳生活”,每个人应改变一些非低碳的生活方式,每个企业更要改变非低碳的生产和管理方式,而这种改变也是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对于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而言,走“低碳经济”之路表面看不经济,短期内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负担,如纺织企业为避免污染环境,要购买价格不菲的环保设备,在工序、时间上也会付出一定的成本。其实,社会责任与企业效益并非成反比。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走“低碳经济”之路不仅可以提升企业形象、赢得声誉,还能更好地体现企业文化,使企业的发展更为顺利、持久。同时“低碳经济”在实质内涵上与科学发展观是高度一致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指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增长的同时,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最终建成一个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

(三)产业结构和产品转型升级的需要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尚未完全消除,特别是随着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速,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竞争面—20—国内化,国内竞争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产业结构和产品亟待实现升级。

三、我国纺织品出口贸易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政府层面

1.结合我国建设低碳社会、低碳经济和节能减排的工作需求,制定国家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开展社会经济发展碳排放强度评价,正确指导和引领政府、企业、居民的行动方向和行为方式。

2.制定并完善立法标准。只有加强环境与生态保护立法,才可能实现我国纺织品出口的可持续发展:(1)加快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立法存在不完善和立法空白,与国际环境立法有较大差距。(2)完善我国纺织品标准体系。目前,我国现有纺织品标准难以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特别是进出口贸易的要求。因此,要制定和完善纺织生态标准及相关法规,争取在国际标准中体现我国技术水平,达到国际互认、相互衔接且接近国际先进标准。(3)建立我国的环境标志认证制度,加快与国际环境标准接轨步伐。环境标志作为保护环境的一项新措施,已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

我国要加快环境标志的认证工作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参加有关环境标准相互承认的协议,为实现国际普遍互认作准备。

3.政府要在纺织企业低碳技术的自主创新上发挥主导作用。高度重视研发工作,重点着眼于中长期战略技术的储备,形成低碳经济技术体系;要整合市场现有的低碳技术,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原则,研究制订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技术路线图,促进高能效、低碳排放、节能减排的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要理顺企业风险投融资体制,鼓励企业开发低碳等先进技术。此外,还应积极组织参与制订行业能效与碳强度的国际标准,使我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低碳技术、设备和产品达到国际先进乃至领先水平。

(二)纺织企业层面

1.重视和加快低碳技术的研发和创新,加强出口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我国纺织工业在长期快速发展中,产生了不少矛盾与问题,如自主创新能力弱、产业结构不尽合理、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等,这些都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制约因素,技术和工艺是我国纺织业落后先进国家的关键,所以通过自主技术和工艺创新来实现减排的方式是最为积极有效的,也对缩小与先进国家的差距起着积极的作用。面对低碳经济潮流,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应当面对现实,迎接挑战,积极研发生产安全无害的生态友好技术用于改造传统的纺织行业,加速我国纺织行业的清洁化生产。在保持纺织产品出口适度增长的同时,更加重视优化出口结构、提高产品质量。面对“碳关税”的威胁与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纺织品出口企业应该把研发重点放在环保性强的绿色产品上,外贸出口产品类型更要注重产品环保性指标,严格把控环保技术研发和产品出口市场渠道,以免遭遇碳关税的压力与制裁。

2.熟悉与保护环境相关的国际贸易规则,高度重视国际贸易市场信息及其战略战术。目前国际上已经签定了约200多个多边环保公约和协定,各国也纷纷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因此,我国必须充分掌握以争端解决机制为代表的wto系列协议文件的内涵,熟悉其约束性规则,这样才可以在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基础上客观公平地维护我方利益,为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提供趋利避害的有效法律武器,并在国际社会中尤其是在与发达国家的双边对话机制中增加谈判的筹码。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的管理者要学习并熟悉与可持续贸易有关的国际规则,一方面可以合理规避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贸易壁垒,尽量避免由环保问题引起的贸易纠纷;另一方面,尽可能按照国际环保规则组织生产,按照环境标准来更新机器设备,改良生产工艺技术,积极进行绿色产品的研制开发,从而有助树立企业良好的国际环保形象,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同时要高度重视国际贸易市场信息及其战略战术。在激烈的纺织品国际贸易竞争中,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要时刻关注国际市场战略和战术问题。企业要做到讲究市场战略战术,需要企业树立“在竞争中求生存,在生存中求发展”的生存理念,学会加强自我竞争能力、自我保护能力、自我发展能力。

3.坚持走“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从长远来看,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为了更好地应对低碳经济所带来的影响,就必须坚持走“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可持续发展道路,而实施“走出去”战略也许正是实现我国纺织品对外贸易增长方式根本转变的有效途径。“引进来”的是国外的资金、纺织业先进低碳技术和设备等,借此提高企业低碳产品质量;“走出去”的是产品和技术人员,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要定期将自己的技术人员送到国外大型相关企业或大学中学习深造,建立国外试验基地,将其建设成内外沟通协作的窗口,借此步步为营,开拓国际市场,为应对低碳经济的影响而建立平台。

总之,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要应对低碳经济,首先必须顺应低碳经济的潮流。充分认识到高碳经济会使国家的资源加速消耗,引发环境污染加剧,并最终导致出口纺织品竞争力的进一步下降。而低碳经济将会从善待环境的技术和产品中获利,从而在纺织品的低碳经济领域占据优势地位更具竞争力。因此,我国纺织品出口企业应该全面客观地认识低碳经济的性质,在保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同时,使我国的纺织品出口贸易发展顺应低碳经济发展的历史潮流。

[参考文献]

[1]张坤民,潘家华,崔大鹏.低碳经济论[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

[2]牛文元等.我国碳平衡交易框架研究[r].环保部,20o8.

双碳的措施范文篇7

整地施肥大棚早熟西瓜一般栽培密度较大,因此要求精细整地。如果是利用冬闲大棚,应在冬前深耕25厘米,进行冻袋,使土壤疏松。将底肥的一半全面撒施,再翻入土中,整平后开沟集中施肥和作畦。在整地时,应将前茬作物根系拣出棚外。

大棚内的作畦方式一般可采用小高垄和高畦,按行距l-1.2米作畦。在采用支架密植、嫁接栽培、双蔓整枝和每株留一瓜情况下,按1米行距作小高垄为宜,在地面匍匐栽培时,可用南北向畦(与大棚纵向平行)。

底肥用量和种类:一般亩施优质厩肥4000-5000千克(或腐熟鸡粪3000-4000千克),过磷酸钙50千克,硫酸钾15-20千克,腐熟饼肥100千克。底肥中的有机肥在普遍耕翻时施入一半,丰产沟内施另一半。

移栽定植大棚西瓜在采用3层薄膜覆盖情况下,可比拱棚双覆盖早定植10天左右。

大棚内的栽植密度一般可较拱棚双覆盖大些,并要求较精心地整枝,采用支架栽培的要比地面匍匐栽培的密些。大棚内过度密植是不合适的,特别是在春季阴雨多、光照弱的地区。

大棚内西瓜的定植方法先在扣膜的畦面按株距划出定植穴位,然后选晴天定植,在上午9时至下午栽完。定植穴的大小应与土坨或营养钵大小相适应。然后向穴内浇适量底水,待水刚渗下时即栽苗。栽苗时先小心脱掉塑料钵,将完整土坨栽入定植穴内,使土坨表面与畦面平齐或稍露出。摆正瓜苗后即填土。沿土坨四周用手将填入的土轻轻压实,也可在定植当日暂不封窝,次日再补浇一次小水后封窝,以利于缓苗。全棚栽完后,可清扫畦面,并在垄面上插小拱架,其上扣薄膜,呈一条龙式小拱棚。由于大棚内无风,故拱架可简单些,小拱棚也可用地膜覆盖,并且不必压得很牢,以便天暖时昼揭夜盖。为了补苗,棚内应同时多栽一些后备苗。为了使定植当日能提高土温,最好在下午2-3时前定植完毕。

大棚内的温、湿度控制

湿度管理定植后5一7天内,要注意提高地温,保持在寞妻度以上促进缓苗。若白天温度高于35度,则应设法遮光降温。

缓苗后可开始通风,以调节棚内温度,一般白天不高于31-32度,夜间不低于15度,此期间可通过开闭天窗来控制棚温,当瓜蔓长3T厘米左右时,可撤除小拱棚。大棚西瓜盛花期,应保持光照充足和较高夜温,因为若在人工授粉后夜温低,则造成落果和影响果实肥大。外温超过18度时,应加大通风,天窗和棚两侧同时通风,保持白天不高于30度,防止过高的日夜温差和过高的昼温。此期西瓜进入膨瓜期和成熟期,高昼温和日温差过大会导致果实肉质变劣,品质下降。

湿度管理大棚内空气相对湿度较高,在采用地膜覆盖的条件下,可明显降低空气湿度。一般在西瓜生长前期棚内空气湿度较低,但在植株蔓叶满架(支架栽培者)或封行(地爬栽培者)后,由于蒸腾量大,灌水量也增加,使棚内空气湿度增高。白天相对湿度一般在60%一70%,夜间达80%一90%。为降低棚内空气湿度,减少病害,可采取晴暖白天适当晚关棚,加大空气流通及行间铺草降低土面蒸发等措施。生长中后期,以保持相对湿度在60-70%为宜。

光照及气体成分的调节

双碳的措施范文1篇8

关键词:贸易保护主义后危机时代应对策略

随着各国政府实施的经济刺激计划效果初显,此次始于2007年上半年的经济危机有所缓和,世界经济趋于好转,不少国家已经实现了经济的正增长,但这些增长更多体现了政府主导的因素。众多迹象表明世界经济仍未完全走出危机的阴影,以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为代表的世界经济新问题不断涌现,世界经济复苏依然十分脆弱。目前,国内学者普遍将当前这段相对稳定的时期称为后危机时代。

最艰难的时期已经过去,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后危机时代已经来临。世界各国相继出台了很多具有贸易保护主义色彩的经济刺激计划,贸易保护主义在世界范围内有抬头的趋势,而且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面对新一轮的贸易保护主义,对于作为发展中贸易大国的中国来说,认真分析后危机时代的贸易保护主义的新趋势有着重大的意义。

一、贸易保护主义的新趋势

后危机时代是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时期,这时期的贸易保护主义与传统贸易保护主义有所不同,其目的不再局限于保护国内幼稚产业,而更多的是把精力放在尽快摆脱经济危机上。此次世界经济危机从发达经济体扩展开来,实行贸易保护主张的也大多是发达国家。“碳关税”、“买国货”,以及大量的两反两保案件等,后危机时代贸易保护主义体现出许多新的趋势。

(一)美国贸易保护主义具有示范作用。

自由资本主义制度在遭遇金融危机之前,往往宣示自由贸易和政府应少干涉,但在面临危机时,却借政府干预,实行贸易保护主义。2009年2月13日,美国国会通过了7.870亿美元的振兴经济方案,第1640条是“购买美国货”条款,规定经济刺激计划支持的工程项目必须使用美国国产的钢铁及其他制成品,除非联邦政府认为使用国产钢材和其他制成品成本过高,会损坏公众的利益。2009年2月25日美国众议院通过的综合拨款法案727条款通过限制政府经费用途的方式,限制中国禽肉产品对美出口。在提出购买美国货的歧视性的政府采购政策之后,又相继提出了禁止墨西哥卡车上美国公路、收益于政府援助的汽车企业必须在美国生产汽车等贸易保护措施。

欧盟、巴西、土耳其、印尼、印度和俄罗斯等国也效仿美国相继实行贸易保护主义。如部分欧盟国家推出优先雇佣本国工人、禁止工厂外迁等变相的贸易保护措施。越南也实行了关于国家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中使用国产物资及商品的贸易保护措施。如国内劳动者能满足要求时,严禁项目业主、招标方使用外籍劳工,严禁对国内企业可以提供多数服务、商品及建安的工程项目进行国际招标。

国际分工的深化及经济全球化把世界各国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任何一个国家,特别是大国采取的政策应考虑其他国家的反应。美国购买国货的条款短期内可能会提高就业率,改善对外贸易逆差,长期来看,必将导致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的加强,资源不能实现优化配置。美国是当今世界国际贸易的主要参与国,其实行的贸易政策具有很大的连带效应。而其他国家会以此为示范,制定类似的政策,以效而仿之。其政策受害国也会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减少由于美国政策变化给本国带来的损害。

(二)采取货币贬值、提高关税、进口限制、补贴及技术贸易壁垒等手段保护本国产业,使WTO应对贸易保护主义作用受到限制。

世界贸易组织2009年7月1日的报告显示,在过去的三个月内,24个国家和地区共出台了83项限制贸易的措施,是同期贸易自由化措施的两倍多。2009年9月14日,一份WTO、经合组织、联合国贸发会议共同起草的报告称,贸易保护主义正在抬头。这个结论是在评估了G20成员国自2009年4月伦敦金融峰会以来采取的贸易和投资措施以及各方信守抵制贸易保护主义承诺的情况后得出的。WTO以各种形式揭露贸易保护主义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贸易保护主义的蔓延,但是其作用仍显不足。各国经济危机时出台的减税、降息、补贴、扩大出口、限制进口等政策目的是为增加就业、维持国际收支平衡。这些政策可能会引起本国产品对外国产品的不公平竞争,WTO通常是警告和善后,呼吁各国进行抵制,若没有成员国提出诉求,则只好听之任之。诉求后的争端解决机制程序复杂,耗时长,胜诉的国家往往只是原则的获胜。

WTO组织只能约束与其负责实施管理的贸易协议相关的方面,当一国政策没有违背WTO相关原则时,利用反倾销、反补贴和特殊保障措施等新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限制自由贸易,即使会引发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战争,WTO也束手无策。如大量的两反两保案件,WTO统计显示,2009年全球发起的反倾销调查达230至250起,同比增长11%至20%,发起的反补贴调查4l起,同比增长高达193%。

美国在经济刺激方案中规定“购买美国货”条款,中国无法向WTO上诉,因为目前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约国主要为欧北美和东亚工业化国家,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没有加入该协议。即使后来这一条款遭到众缔约国反对,美国也只是将购买范围扩大到了《政府采购协议》38个成员生产的产品,仍然“合法地排除”了最具竞争力的中国产品,其实质就是贸易保护主义。

在国家补贴方面,目前WTO已建成一套相对完整的对货物贸易补贴的约束机制,但在服务贸易领域,各成员的补贴措施主要受各自的服务贸易承诺表的约束,使得补贴的多边纪律相对松散。《服务贸易总协定》也未对服务贸易补贴的范围作出界定,与此相关的非歧视性补贴规则尚在谈判当中。

(三)“碳关税”为代表的贸易壁垒凸显。

后危机时代,贸易保护政策工具不仅有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等,还有质量技术标准、知识产权、汇率问题和生态环境等。国际环境和温室气体减排成为新的贸易摩擦焦点。2008年以来,美国、欧盟和日本都提出对高排放国家征收“碳关税”,发达国家寄希望于通过“绿色革命”推动经济复苏,气候变化等“绿色”问题日益转变成发达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之间的关于经济、贸易发展权的斗争。

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高排放的进口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碳关税”的提议最

早源于欧盟,用意是希望欧盟国家针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以消除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的碳密集型产品可能遭受的不公平竞争。随后美国等发达经济体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如美国国会于2009年6月通过《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法案提出将从2022年开始实施此项“碳关税”政策。美国提出“碳关税”议案的目标非常明确,就是要借此对中国、印度等未承担约束性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主要发展中国家通过惩罚性关税实施贸易制裁。这些措施一旦被WTO通过,将使发达经济体获得很多的利益:一方面通过征收碳关税,使政府收入增加,缓解政府赤字压力;另一方面征税使得进口产品的价格升高,削弱了外国产品的竞争力,阻止了一部分国外产品的进入,为本国相关产业赢得发展空间。

二、对中国的影响

在新一轮贸易保护主义中,中国成为主要受害国,面临严峻的挑战。众多针对我国的贸易摩擦和贸易保护,打击了我国相关地区和相关行业的发展,影响了我国外贸环境、贸易安全和经济运行。

(一)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不断增加,美国的贸易保护示范效应扩大。

2009年9月,伦敦经济政策研究中心(CEPR)的报告指出,2008年11月G20峰会以来,中国是各国实施保护主义措施的首要目标。56个国家和地区采取的99项措施中包括损害中国商业利益的内容。已实施的保护主义措施针对的重点目标名单中,中国位居榜首;134项尚未实施的措施中77项影响中国利益,影响美国和德国的分别为19项和30项。

2009年2月,印度也宣布六个月内将禁止进口中国玩具。同年2月,印度对中国同步数据传输器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涉案金额8.8亿美元。2010年8月27日,印度商工部公告,对原产于中国、马来西亚、印尼的国家和地区的尼龙长丝产品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0年9月20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正式立案对原产于或出口自中国的钢格板产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此案系中国出口产品在加拿大遭遇的第10起双反调查。此前,美国已对中国输美钢格板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截至2010年3月,欧盟对实施华贸易救济产品包括钢缆、活性炭、镁碳砖等56种产品。

(二)中国面临的贸易保护范围扩大,相关行业和地区的发展受到限制,出口结构调整压力加大。

在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下,我国面临的贸易摩擦范围从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扩展,从家电、纺织服装等转向新兴的钢铁、汽车、通讯设备、化工等产业。2009年3月30日,美国宣布对中国出口美国的铜版纸产品征收临时反补贴税,涉案金额22亿美元;4月对中国油井管产品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涉案金额高达32亿美元;9月对中国轮胎发起的特保措施,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所有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实施为期三年的惩罚性关税。截至2010年7月,美国实施的对华贸易救济措施涉案产品高达104项,对包括涤棉印花布、石蜡、油井管、镁碳砖等商品,分别采取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2010年9月2日美国商务部决定,修改对原产于中国、巴西等国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的反倾销终裁,将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修改为27.89-112.81%,该案涉及中国出口产品约为3.8亿美元。

中国是贸易大国,不是贸易强国,出口商品结构总体上较粗放、可持续性不强。20世纪90年代以来,工业制成品在中国对外贸易出口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加工贸易在对外贸易结构占据重要地位。一直以来,我国大力发展出口导向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导致了我国出口贸易结构失衡。而劳动密集型产业主要集中在长三角、珠三角,这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产品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贸易保护主义中所受冲击最大。虽然对于“两高一资”出口商品的调整符合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建立资源节约型的需要,但劳动密集型产业密集下调对宏观经济稳定的负面影响较为突出。

(三)采取碳关税、汇率改革等手段使发展中国家陷入贸易保护主义。

当前以“碳关税”为代表的贸易保护涉及以下内容:国际贸易应优先考虑保护环境;为保护环境和居民身体的健康,任何国家都有权采取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控制或禁止污染环境的产品进出口,这些措施应遵守非歧视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和公平原则;为保护环境和生态资源,进出口产品应将环境和资源费用计入成本,并以国际环境标准为准;任何国家不能以任何理由为借口,给予企业“环境补贴”。由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经济、技术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距,这种方式贸易壁垒实质上体现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平等地位,使发展中国家陷入贸易保护主义。

2010年9月24日美国国会众议院筹款委员会投票通过了一项旨在对所谓低估本币汇率的国家征收特别关税的法案,矛头直指中国输美产品。这一法案违背WTO规定,带有浓重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美国的《汇率改革促进公平贸易法案》无论能否最终签署,都为中美之间的贸易增加了一个不稳定因素。美国未来可以以该法案为借口,对中国产品设限,甚至频繁地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调查,实行贸易保护主义。

三、我国的应对策略

(一)规避贸易保护主义,加快自由贸易区建设,积极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

金融危机是一场全球性的挑战,各国合作是战胜危机的有效手段。贸易保护主义阻碍了世界经济的正常运行,使贸易自由化进程减缓。中国应积极努力,联合世界各国恢复多哈谈判,改进多边贸易规则,为中国和世界经济早日恢复创造有利条件。

中国应当与发达经济体增加贸易互动,主动提供各种贸易便利、营造全球自由贸易的氛围。另一方面把经济转向东方,逐步加强与俄罗斯及中亚国家的经济联系,同时加强自己与亚洲、拉丁美洲、中东地区和非洲的贸易。实施出口产品市场多元化的战略,降低对美、欧市场的过度依赖。截至目前,中国已与东盟、智利、新西兰、哥斯达黎加等国签订了自贸协定,与澳大利亚、海合会、南部非洲关税同盟等鉴定自由贸易区的谈判也在推进,我国应加快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推动区域一体化进程,建立自由贸易区,规避区域性贸易壁垒,抑制贸易保护主义。

(二)实现从应诉者到申诉者的角色转换,积极参与贸易救济规则的多边谈判,推动世贸组织相关规则修改。

尽管目前WTO规则仍有其亟待完善的地方,但是现行的WTO规则却是约束当前一百多个成员国贸易保护主义行为的较有效的手段。面对日益严峻的对华贸易保护主义形势,我国应更多地利用世贸组织的贸易争端解

决机制,实现从应诉者到申诉者的角色转变。要在世贸组织规则下寻求解决争端,特别是诉诸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成立专家组对对方的贸易救济措施进行审查,同时也可以通过双边磋商机制谋求解决。应在自由贸易原则和WTO框架下,积极搜集有关证据利用WTO规则积极向WTO提起反诉,遵循“先双边磋商,后仲裁,再反制”的应对举措,主动开展对国外不同类型、不同行业出口企业不符合WTO规则的调查。

尽管欧美等发达国家滥用世贸规则中的贸易救济措施对我国参与国际贸易构成一定制约,但应当看到世贸规则对我国而言仍然利大于弊,我国今后应继续积极维护世贸组织的多边框架体制,参与贸易救济规则的多边谈判。坚决反对将新的不利条款纳入多边规则,推动多边规则下的自由贸易,最大限度地争取和维护我国产业的核心利益。

(三)推动和参与碳减排协议,发展低碳经济,增强产业国际竞争力。

发达国家推动的碳减排协议和“低碳经济”与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没有本质冲突。但若过早承诺强制减排目标,将严重限制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空间。我国应在国际气候变化及减排问题上坚持立场,坚决反对违反WTO规则的任何形式的碳关税的出现。对欧、美提出的碳关税议题,中国要坚持WTO的“自由贸易”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京都议定书》“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联合石油供应国和发展中外贸大国提高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谈判能力;积极参与全球气候变化谈判;积极参与有利于发达国家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的各类碳交易、清洁发展机制和碳汇贸易;研究“边境碳税”的应对策略;加快实施贸易的绿色增长战略,加快培育面向出口的低碳产业,降低出口的碳密度。中国要广泛开展低碳技术国际合作,积极推动低碳技术引进和外销,鼓励低碳经济技术国际直接投资与合作交流。

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吸引、集聚和培养全球性技术创新人才。加快节能减排、环保和低碳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应用。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实施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对外贸易政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支持高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高附加值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严格执行安全、环境标准,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完善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形成优势核心竞争力以突破贸易保护主义的壁垒。

(四)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发挥贸易预警和贸易调查制度的作用,健全快速反应机制。

政府是商务外交的中心和主体,在促进经贸合作和应对贸易摩擦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次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正是源于各国政府主导的经济刺激计划。我国要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切实发挥贸易预警和调查制度的作用,密切跟踪国外贸易保护主义发展趋势及中国主要贸易伙伴贸易政策、措施的调整和变化,及时收集贸易保护案例,分析评估其给中国带来的影响,准备应变预案,坚决遏制贸易保护主义。应加强预警信息通报和出口风险,尽可能地免受和减少贸易保护主义行为带来的损害。

对于明显不公平的贸易保护主义,应与相关国家进行及时有效的对话、磋商与交涉,避免将贸易摩擦复杂化、政治化;积极参与世贸组织对各国经济政策的审议,对针对我国的贸易歧视迅速开出贸易报复清单,果断启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工具,增强时效性和威慑力。我国还应继续加大国际采购规模,这有利于国内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也可以展示我国对外开放和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从而有利于掌握对外谈判的主动权。

(五)促进企业实施海外并购战略,开拓新市场。

2008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对全球112个国家和地区的1500多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当年累计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406.5亿美元,较上年同期增长了63.6%。我国应引导出口企业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到国外去投资建厂,以品牌为核心,改变产品原产地,利用国外的原产地产品法,获得生产国的国民待遇,“走出去”开拓新市场,以跨越贸易保护壁垒。市场多元化战略可以改善贸易条件,获得持续的贸易利益,规避贸易风险。

[作者单位: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本文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贸易条件变化对经济福利的影响――一个分析框架及基于中国数据的检验”项目(批准号10YJA790063)的资助。]

参考文献

梅新育:全珠贸易保护主义风潮及其应对,《国际贸易》,2009年第3期。

王蕴琪、李亮:后危机时代贸易摩擦的特及我国的应对策略。《商业经济》,2010年第3期。

刘新民:当前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态势、影响和建议,《宏观经济管理》,2009年第9期。

佟家栋、彭支伟: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会影响世界经济的复苏吗?《学术研究》,2010年第2期。

杨益:突破贸易保护主义重围切实维护国内产业安全,《中国流通经济》,2010年第2期。

双碳的措施范文篇9

内容提要:随着人类工业化的推进,环境破坏问题日益严重。为了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大力实施低碳技术已成为全球性趋势,推广应用低碳技术已成为全人类的迫切需求。目前,包括强制许可在内的低碳技术强制推广措施已见诸于众多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法规中对于低碳技术专利权人来说,其专利权背后的经济利益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如何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既符合全球低碳技术推广的要求,又能够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对于低碳技术专利权人来说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低碳技术专利权人必须主动出击,将其技术转化到实践中去。同时平衡技术推广与专利权利的保护,从而避免强制性措施对其经济利益造成冲击。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推进,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深入人心,逐渐渗透到人类活动的各个方面,也成为了众多探讨的主题。2009年月19日,在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15次缔约方会议上,全世界近200个国家达成了《哥本哈根协议》。尽管该协议是一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各方对此次会议都有很大的不满,但该协议中明确规定的将全球气温上升幅度控制在比工业时代上升2摄氏度以内%,并要求发达国家在2010年和2012年间共提300亿美元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不可否认其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一、低碳技术推广与知识产权

谈及环境保护问题,节约资源是一方面然而人类要生存、社会要发展,仅仅强调节约资源绝不是治本之道。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开发新技术、新能源,以达到开源节流的效果。“低碳技术”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技术。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低碳经济”、“低碳技术”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低碳技术,又称环保技术、环境友好型技术、环境可持续技术或清洁技术,目是为了保护自然生态和资源而对环境科学的应用,以消除人类参与导致的负面影响,其目标是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绿色技术主要包括回收、水净化、污水处理、环境治理、固体废物管理、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及减排技术等,[1]涉及电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等部门以及在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等领域开发的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2]“技术推广”(technologicaldiffusion),是指一项技术从首次得到商业化应用,经过大力推广、普遍采用阶段,直至最后因落后而被淘汰的过程。它不仅仅指对生产技术的简单获取,而且强调对技术引进方的技术能力的构建活动。从人类历史上来看,技术推广在技术进步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项技术创新,除非得到广泛的应用和推广,否则它将不以任何物质形式影响经济。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技术推广能促使创新在更大范围内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

在当今国际社会的法律框架下,低碳技术的推广在一定程度上面临着来自知识产权制度的阻碍。虽然知识产权制度创立的初衷是鼓励知识的创新与传播,然而基于制度构建的模式将使得技术在一定时期内被权利人所垄断。由于全球气候、环境问题的压力,低碳技术与其它技术不同,人们对其实施的需求具有迫切性因此,早在哥本哈根会议召开之前,关于在应对全球变暖问题中如何协调知识产权制度与低碳技术的推广已有过大量的讨论,并存在着众多意见,其中包括对低碳技术专利给予无效宣告,赋予强制许可,构建低碳技术专利池,将其排除在可授予专利权的技术范围之外等建议。虽然上述措施在《哥本哈根协议》中均没有涉及,但从全球的舆论来看,在未来涉及气候、环保的讨论中,上述措施很可能会成为一种国际性的强制制度,用以应对环境问题。事实上年世界贸易组织(wto)理事会通过的《多哈宣言》已经赋予其成员方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框架下有采取灵活措施的权利。[4]这些灵活措施包括强制许可、不授予专利权等。此外,美国也已经颁布了强制许可相关法律法规,为强制许可制度的适用开辟了道路。随着环境保护问题的日益严重,以及人类社会对实施低碳技术的迫切需求,低碳技术专利权人应当意识到,在全球相关形势的变化下要掌握自己的命运,必须学会如何将自己的经济利益与整个人类社会的利益结合起来,处理好低碳技术推广与专利保护之间的关系。

二、低碳技术专利权保护所面临的挑战

(一)低碳技术专利权的权利主体及其面临的压力来源

与其它工业领域的技术相比,低碳技术具有某些其自身的特点:第一,低碳技术是人们公认的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依赖程度非常高的行业,其依赖程度超过了众多其它技术领域,包括电子技术、办公设备、航空与航天技术等。第二,低碳技术同时也是一个研究开发难度大、成本高、风险大、获利不确定的产业领域。基于上述特点,决定了低碳技术的开发者,或者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讲,即低碳技术的专利权人为数并不多,而且涉及的范围也很窄,主要集中于具有相当经济实力、科研实力的大规模企业或科研机构。

低碳产品大多采用高新技术和材料制成,成本和生产工艺以及市场开拓费用高,具有较高的附加值,价位相对较高。据有关调查显示,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销售价格分别为普通农产品的4倍、2.4倍和1.6倍。同档次汽车中,新能源汽车价格比普通汽车价格高出数千美元,甚至上万美元。而在消费人群中,存在着对于低碳产品、低碳技术的意识约束,相当一部分消费者认为,环境保护是政府的事情,缺乏“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的环保行动,绿色消费观念滞后。据中华环保联合会对我国6349名消费者调查,仅11%最关心产品的环保,33.4%关注消费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影响,28.4%对绿色消费有较全面认识。[5]基于这种现状,仅靠消费人群和市场去推广低碳技术显然力不从心,因此,各国政府就责无旁贷地承担起推动低碳技术实施的重担,通过宏观调控实现消费人群对低碳产品的选择,从而实现低碳技术的推广应用。也就是说,拥有低碳技术的大公司或科研机构将直接面对的并非是消费人群和市场,而是政府的宏观调控,如此,主要博弈双方并非平等的商业关系,更多的是相对不平等的行政关系,因此,相对于其它领域的技术来讲,低碳技术专利权人所面临的挑战力度更大,来势更猛。在市场激烈竞争的今天,众多具有价值的低碳技术都已被其持有人申请并获得了专利保护,而专利保护又会在一段时期内对该技术形成一种垄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技术的推广,对低碳技术的实施造成了阻碍。为了应对这一情况,相关国际组织及各国政府必然会采取相应强制措施迫进低碳技术的推广,其中主要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手段,具体包括拒绝授予专利权、无效现有专利权、针对专利权给予强制许可等,而这些措施的执行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对低碳技术持有人的专利权造成冲击,进直接影响其经济利益。

(二)低碳技术专利权人所面临的具体压力

1.拒绝授予专利权和无效现有专利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各成员方之间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6]该协议所包括的某些灵活性条款,对低碳技术专利权人基于其专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存在着潜在的威胁其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即是这些灵活性条款其中之一。trips协议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各成员可拒绝对某些发明授予专利权,如在其领土内阻止对这些发明的商业利用是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健康或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所必需的,只要此种拒绝授予并非仅因为此种利用为其法律所禁止。”[7]虽然到目前为止,尚没有成员方利用此条款对某项技术拒绝授予专利权,但是该条款确确实实地为将某些低碳技术排除在可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之外提供了国际法层面上的法律依据。

在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大会召开之前的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经过多次讨论为大会提出了协商草案。该草案对于理解世界各国关于气候变化问题的协商过程以及未来国际谈判的焦点所在非常重要。关于低碳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协商草案提出三项选择[8]:其中,“选择二”被认为是对涉及低碳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冲击最大的方案。“选择二”要求,在所有的相关探讨中,立即采取所有必要步骤逐步向前推进,最终实现对低碳技术拒绝授予专利权和无效现有专利权;冲击力度较小的“选择三”要求,最不发达国家或受气候变化影响最大的国家基于它们的需要应当将低碳技术排除在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外。

2.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也称“非自愿许可”,是指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甚至是违背专利权人的意志,通过行政申请程序直接允许申请者实施专利技术。强制许可的授予对象可以是政府自身也可以是第三方。目前强制许可制度不仅已经存在于某些国际条约中而且包括美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的国内法中也有所体现。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国际公约协议也对强制许可制度作出了规定。该协议第三十条规定“各成员可对专利授予的专有权规定有限的例外”。该协议第三十一条包含十二款规定,涉及未经权利人授权的强制许可使用。其中(b)款要求强制许可申请人应尽量以合理的商业条件换取权利人的授权,而在全国处于紧急状态或在其他极端紧急的情况下,或在公共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况下,一成员可豁免此要求。(f)款限定了强制许可使用应主要是为供应授权此种使用的国内市场。在哥本哈根协商草案的“选择二”中也存在涉及强制许可的条款,其明确了成员方有权在trips协议框架下采取灵活措施。虽然“选择二”没有使用“强制许可”这样的词,但是其给出了在免除专利费的情况下共享技术的建议。基于trips协议的一般原则,美国强制许可制度要求专利权人实施发明,否则将以合理的条件对申请人给予强制许可。1980年批准的《拜杜法案》将以联邦财政资金为主的科研项目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于发明者所在的研究机构,鼓励非营利性机构与企业界合作转化这些科研成果。在此之前,对于联邦资金资助完成的发明,联邦政府必然对该发明拥有权利,而该法案的出台使得小企业和非营利性组织有权选择保留对发明所享有的权利。虽然这一法案将对发明的相关权利赋予了小企业和非营利性组织,但是政府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收回对发明的相关权利,并且拥有许可实施的权利。[9]实施上,实践中还出了一些低碳专利技术许可的案例,如2008年月,ibm公司与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作,协同多家公司设立了“生态专利共享计划”首次向公共领域开了数十个创新的环保专利。[10]

三、低碳技术专利权人的应对措施

当前,推广应用低碳技术已成为全人类的迫切需求,相应的强制推广措施也已见诸于众多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法规中,对于低碳技术专利权人来说,其专利权背后的经济利益所面临的形势已日益严峻。如上所述,低碳技术的专利权人通常为具有相当经济实力、科研实力的大规模企业和科研机构。只有它们才有能力不断研发新的低碳技术,也就是说,它们才是推动低碳技术不断进步的主要力量,它们经济利益的受挫,必然造成对低碳技术开发的阻碍。当然,如何更好地协调各方利益,实现低碳技术的创新与推广,需要政府力量为主导,依靠法律手段实现科学的宏观调控。但作为企业本身,也并非是无所作为的。事实上,无论是对于全社会,还是对于专利权人,最佳的技术推广应当是以市场为基础,建立在自愿交易、合作,并实现共赢的基础上。[11]专利权人主动的技术推广无需政府的介入,与被动的技术推广相比,其是一种更快捷、更高效的运行机制,因此,如何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积极采取行动,既符合全球低碳技术推广的要求,又能够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对于低碳技术专利权人来说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主动构建专利池

专利池(patentpool)是一种由专利权人组成的专利许可交易平台,通常由两个或多个专利权人达成协议,相互交叉许可涉及某一技术领域的专利技术,许可费率由专利池的参与主体共同决定。专利池依其是否对外许可,可以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种情况。封闭式专利池是指交叉许可的主体及专利技术是固定不变的而与之相对,开放式专利池允许其他专利持有者及其专利技术的加入。

低碳技术作为高新产业技术,一项新技术的开发往往需要借助在先的其它技术,在新的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如果在先技术已存在专利权,则就会出现不同专利之间的障碍性关系。障碍性专利往往产生于在先的基本专利和以之为基础后续开发的从属专利之间。从属专利缺少了基本专利就不可能实施,相反,基本专利没有从属专利的辅助往往难以进行商业化开发。因此,障碍专利之间的交叉许可就显得十分必要。基于此,低碳技术专利权人应从降低其技术实施成本的初衷出发,积极与基本专利权人构建专利池,以达到低实施成本的目的。如此不仅可以避免政府强制许可的压力,而且能够保证低碳技术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

此外,基于低碳技术的开发难度大、成本高、专利权人比较集中的特点,权利人可以考虑将具有竞争关系的专利技术组成专利池。如此不仅能满足实施的要求,还是有利于企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掌控该领域的全部最新低碳技术。

综合来看,主动构建的专利池,由于其管理机构经由核心专利权人共同任命,负责专利池的管理任务,因此,不仅可以达到低碳技术推广的法律要求,而且还能保障低碳技术的实施符合市场要求,最终获取经济利益。

(二)以专利出资向国外输出技术

如前所述,低碳技术由于其研发条件的较高要求,多数技术掌握在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手中这些实力巨头又往往集中于发达或准发达国家。而事实上,环境问题是全球性问题,《哥本哈根协议》也是主要针对此而产生的,也就是说,低碳技术的全球推广是未来的趋势。以专利出资向国外输出技术(以下简称对外专利出资),不仅顺应了低碳技术全球推广的趋势,而且其对于专利权人来说,由于出资形式的局限,这种方式转移了其自身承担技术转化的风险。

美国通用电气公司与中国神华集团的合作即是以低碳专利技术出资的一个典型例子。通用电气公司在一份公告中表示,双方签署的一份谅解备忘录旨在将通用电气公司在汽化技术和清洁发电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与神华集团修建和运营煤炭汽化和燃煤发电方面的经验结合起来。这份谅解备忘录是中美清洁能源合作协议中的一部分。两公司希望建立一家合资公司共同致力于改善商业运营的煤炭汽化和高效率复循环机组(igcc)的成本状况和性能。以及碳捕捉技术目前已被证实具备极高的商业价值,这些技术可以有效降低通过国内能源进行发电的成本,并且还可以极大地减少全球二氧化碳的排放。神华集团副总经理王小林表示:“中国神华在煤炭汽化以及燃煤发电方面研发和运作的优势,与通用电气在汽化和igcc技术方面的领先优势,将在中国市场上打造出一个拥有本土知名度、资源和专业性强的领先汽化技术企业。”据悉,汽化技术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而通用电气的汽化技术是目前其在中国市场上应用范围最广的一项技术。随着中国市场上汽化项目日趋庞大和复杂,通用电气所具备的先进技术可以帮助削减项目的成本。而作为中国最大的煤炭企业,神华集团在煤化工项目以及煤炭汽化方面的研发具备相当丰富的经验。[12]此次合作按照筹划会在通用电气与神华集团之间形成一个双赢局面,尤其对于通用电气公司,更是达到了一箭双雕的目的。首先基于其主动的技术输出,满足了国际法上对于技术推广的法律要求,其次利用神华集团在中国的地位以及实力为技术的转化打开了中国市场。

(三)薄利多销和搭售

对于低碳技术而言,由于权利主体所面对的主要压力来源是国际组织和本国政府,这决定了博弈地位的不平等性。迫于技术推广强制措施的压力,低碳技术专利权人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许可使用费,然而在降低使用费的同时也并非是无所作为的。笔者在此提出,低碳技术持有人不妨借鉴销售领域中的某些经营策略,比如“薄利多销”和“搭售”。薄利多销,是指低价低利扩大销售的策略。“薄利多销”中的“薄利”就是降价,降价就能“多销”,“多销”就能增加总收益。在销售市场有可能扩大的情况下,通过降低单位商品的利润来降低商品的价格,虽然会使企业从单位商品中获得的利润减少,但由于销售数量的增加企业所获利润收益可以增加。”薄利多销”的原则适合企业经营管理的所有范畴。单就产品销售因素说,它既能使产品较快地进入买方市场、提供有效供给、服务于社会、产生产品的综合效益,同时,又能促进企业生产力的充分发挥、增加生产、加速资金周转速度、盘活生产资金,是增加企业盈利的有效管理手段。[13]基于同样的道理,对于低碳技术专利权人来说,降低专利许可费用,促进该项技术使用率的提高,能在整体上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当一项低碳技术以低廉的专利费大规模许可他人使用时,由于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使用者都可以从中获利,则该项技术将会被迅速推广,从而可以达到一石二鸟的效果。“搭售”也被称为附带条件交易即一个销售商要求购买其产品或者服务的买方同时也购买其另一种产品或者服务,并且把买方购买其第二种产品或者服务作为其可以购买第一种产品或者服务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第一种产品或者服务就是搭售品第二种产品或者服务就是搭售品。参照销售领域中的搭售,将囊括版权、商标、技术秘密等其它知识产权在内的一些权利以搭售的形式,同时许可使用,从而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事实上,对低碳专利技术进行搭售的商业运作模式已经在现实中有了具体案例。日本本田汽车公司知识产权部提出的“低碳技术包”设想便是在低碳技术领域中一个搭售许可的模式。在这一设想中,低碳技术的许可不只是涉及一项专利技术,而是将包括涉及低碳技术的专利、版权、商标和技术秘密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作为一个许可包,[14]进行整体许可。虽然对于主要技术收取的使用费有所降低,但由于许可包内包含多项权利的许可使用,因此,对于技术持有人来说却是利润颇丰。对于被许可人来讲,由于具有了众多相关权利的使用权,因此,为其实施低碳技术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有利于相关技术的推广应用。

四、结语

目前,人们对于全球变暖的事实和低碳技术在应对全球变暖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有了统一的认识,然而对于采用何种方式来促进低碳技术的推广却存在着分歧。在地球环境问题日益严峻且全球对低碳技术迫切需求的背景下低碳技术专利权人在技术推广这一问题上必须采取积极态度,主动将其技术转化到实践中去从而避免政府或社会团体采取强制性技术推广措施,对其经济利益造成冲击。

注释:

[1]何隽:《从绿色技术到绿色专利——是否需要一套因应气候变化的特殊专利制度?》,《知识产权》2010年第1期,第38页。

[2].(2010年5月访问)。

双碳的措施范文篇10

【关键词】对外贸易;低碳经济;协同发展

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对外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另一个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商品、劳务和技术的交换活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通过对外贸易,参与国际分工,节约社会劳动,不但使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而且还可以保证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加速社会扩大再生产的实现。对外贸易是促进一国(或地区)经济增长的主要方式,在全球低碳运动的背景下,对外贸易与低碳经济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一、相关理论研究

WyckoffandRoop①分析了1984-1986年6个最大的OECD国际进口商品内涵碳排放,指出由于进口产品占国内消费的较大比例,所以,国内减排措施的效果可能会削弱。MongelliandNotarnicola②以产品部门为基础,运用投入产出模型分析了意大利的隐含碳,验证了“污染天堂”假说以及实践上各国之间容易通融的全球变暖协议和“碳泄漏”之间的组合效应两个理论,从而为制定正确的能源环境和国际贸易政策提供了依据。WangandWatson③的研究表明,中国贸易顺差持续增长的速度远远快于碳排放与经济增长的速度,导致了中国二氧化碳排放的净出口。LiandHewitt④应用ShuiandHarriss⑤的计算模型分析了中英贸易产生的碳排放影响,研究表明进口中国商品使得英国国内碳排放总量降低了近11%,但却使得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增加了1.17亿吨。

二、对外贸易对低碳经济的影响分析

一国外贸对低碳经济的发展的影响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发生作用的,作用的结果有时具有不确定性,而要视其特定历史条件下作用强度与作用方向而定。

1.供给效应

这里的供给效应是指发展低碳经济的国家,为了淘汰那些高能耗、高排放产品的生产,不影响国内市场的供求关系,通过从国外进口国内减少或停止生产的高碳产品,既满足国内消费者对同类产品的需求,也实现了发展低碳经济的双重目标。在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对外贸易的调节作用,注重进口的供给效应,在保持国内市场供应充足的情况下,逐步将产业结构的调整向着高效、优化、低碳的目标迈进。对外贸易的供给效应还可以在改变消费观念、引导消费升级方面发挥导向作用,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是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内在动力。

2.产业效应

产业效应是以规模经济为基础,通过对外贸易的出口环节,拓展了产品市场的空间范围,使新型产业得以形成并快速发展。任何产业的发展是以市场为导向,对外贸易能够突破国内市场狭隘的制约,开拓更大更广的市场空间,从而刺激和诱导低碳产业的成长与壮大。以欧美日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积极倡导低碳经济,并以低碳技术的发展作为摆脱金融危机的重要支撑。它们率先在国内推行“碳足迹”、“碳标签”等贸易制度,形成了国际贸易的新“门槛”,在客观上对我国的出口贸易产生较大冲击。例如,沃尔玛已要求10万家供应商必须完成碳足迹验证,否则视为不合格的供应商,将中止与沃尔玛继续合作的权利。在10万家供应商中,中国的企业为数不少。这一决定已经给我国的企业带来了不小的冲击,中国企业的“低碳化”经营已迫在眉睫。

3.物流效应

物流效应是指对外贸易的物流活动对低碳经济产生影响。产品从出口国到进口国的指定地点要经过远距离的运输,交通工具的能源消耗与排放显然对于发展低碳经济产生负面影响,但通过改进对外贸易物流的方式与路径,可以缓解对外贸易物流对环境的污染。它一般通过三种途径对低碳经济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第一是尽量选择能耗小、排放低的交通工具进行国际贸易运输活动,从而降低能源的消耗与碳的排放。第二是尽量设计和生产轻便、小巧、环保、可循环利用的包装,减轻对外贸易运输的压力。第三是优化运输路线,在保证国际贸易运输安全的情况下,尽量选择最短的运输距离,以减少能源的消耗和碳排放。

4.技术效应

发展经济学认为,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主要依赖于资本积累与技技术进步,技术进步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国家或地区技术进步水平的提高主要依赖于该国的研发能力(R&D)和对各种可能技术溢出的吸收。中间产品的贸易是对外贸易技术溢出的重要途径。通过进口国外先进的低碳产品可以提高一国最终产品的低碳技术含量。贸易伙伴国的R&D活动可以产生新的中间产品,当进口这些中间产品时,进口国企业便可以利用其含有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应的研发成果来提高自身的生产力。此外,国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摸索、了解和吸收国外同行的知识和技术窍门,逐步掌握了生产这些含有先进技术或研发成果的产品,最终使企业生产效率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三、低碳经济对对外贸易的影响分析

1.低碳经济影响对外贸易的竞争优势

由于各个国家的资源禀赋不同,凝聚在贸易产品之中的生产要素的比例存在差异,它决定了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竞争优势的来源与结构。出口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如果主要使用本国相对充裕的能源,那么这种出口产品就具有价格优势。因为本国相对充裕的能源较之其他国家而言要相对便宜些,那么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这种产品的成本就越低,因而越具有价格竞争优势。

例如我国煤炭资源总量远远超过石油和天然气资源,随着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煤炭生产成本正在并将继续降低,因而出口产品在价格上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低碳经济的发展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冲击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优势。

2.低碳经济影响对外贸易的商品结构

首先,在原有的劳动力、资本、技术、自然资源等要素之外,又要多出一个碳要素,各国在参与国际分工过程中所拥有的比较优势也会发生重大变化。其次,在低碳经济的大环境下,各国对碳关税的理解与实施也不尽相同。许多国家特别是近些年来已经丧失劳动力成本优势的发达国家,以限制碳排放为名征收碳关税则有可能成为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一个重要借口。再次,随着未来碳排放权交易的日益扩大,碳排放权有可能像劳动力、资本、技术、自然资源等其他生产要素一样跨国流动,因此,碳排放权的交易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替代一部分货物贸易,而成为一种新型的贸易方式,改变着国际贸易的商品结构与贸易方式。

3.低碳经济影响对外贸易的政策措施

围绕发展低碳经济而采取的态度和措施则各有不同,不能排除一些发达国家借“低碳经济”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因而,低碳经济的发展为各国实施关税措施与非关税措施提供了更大的选择余地。

四、促进低碳经济与国际贸易协同发展的措施

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企业和公民是经济活动的主体,政府是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的主体。“十二五”时期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转变政府职能,因此只有把发展低碳经济和转变政府职能有效结合起来,才能有效推进低碳经济发展。

1.合理设定目标,制定发展规划

编制低碳发展规划,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科学引领和指导低碳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制定低碳发展规划过程中,应当注意规划的目标和发展的路径要与湖北省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相适应。在发展目标制定方面,既要保证实现国家的强制性指标要求,又要利于建立节能减排的市场机制。

2.建立低碳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低碳经济评价指标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四个(下转第10页)(上接第8页)方面:第一,碳生产力指标体系,即单位产出的碳消耗量或单位碳排量的产出量,主要包括每万元GDP的碳排量、冶金、化工、建材等主要产业单位产品的碳排放量;第二,碳消费量指标体系,即地区人均碳排量和排放总量;第三,低碳资源使用指标体系,主要包括零碳资源占一次能源的比重、碳捕获和碳封存能力、单位能源消耗的碳排量等;第四,低碳政策指标体系,具体包括是否制定低碳经济发展规划、碳排放统计监测体系、能源效率标准体系等。

3.建立碳排放统计监测体系

碳排放统计监测体系式发展低碳经济所有政策和措施的基础。统计监测是评价的基础,评价的结果是政策和措施实施的依据。2010年2月,为切实保障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提出了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的统计监测分解考核体系。尽管在碳排放统计监测体系方面还存在很多技术性的障碍,但为推进低碳经济发展,碳排放统计监测体系的建立势在必行。

4.建立发展低碳经济的市场机制

通过强化节能减排指标约束,创造碳排量的交易需求;通过设立较低的强制性指标、鼓励自愿减排的政策,增加碳排量的供应;通过鼓励新能源的开发与使用,引导企业进入低碳产业;通过建立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惩罚的约束机制,逐步探索并完善碳排放交易的定价机制。

注释:

①Wyckoff.A.W,Roop.J.M.Theembodimentofcarboninimportsofmanufacturedproducts;Implicationsforinternationalagreementsongreenhousegasemissions[J].EnergyPolicy,1994,22,187-194.

②Mongelli.TassielliG,NotarnicolaB.“GlobalWarmingAgreements,InternationalTradeandEnergy/CarbonEmbodiments;andInput-OutputApproachtotheItalianCase”EnergyPolicy,2006,34(1):88-100.

③WangT.WatsonJ.WhoOwnsChina’sCarbonEmissions[Z].UK.Tyndallcenter,2007.

④LiY,HewittCN.TheeffectoftradebetweenChinaandtheUKonnationalandglobalcarbondioxideemissions[J].EnergyPolicy,2008,36:1907-1914.

⑤BinShui,RobertC.Harriss.theRoleofCO2EmbodimentinUS.ChinaTrade[J].EnergyPolicy,2006,34:4063-4068

参考文献:

[1]焦芳.低碳经济与中国对外贸易发展[N].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1,02.

[2]刘春梅.湖北省外贸竞争力分析及对策探讨[J].国际商贸,2012,10.

[3]周吴伟.低碳,以契约之名——浅论契约视角下湖北省经济社会低碳发展[Z].经济视角,2011,2.

[4]王玉宝,杨柳.基于熵权法的湖北省低碳经济评估研究[Z].商业文化,2012,11.

[5]刘再起,陈春.湖北省对外贸易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分析[J].湖北社会科学,2001,03.

双碳的措施范文篇11

碳关税最早是由法国前总统德维尔潘在2006年肯尼亚罗毕召开的第12届联合国气候大会上提出的。他建议对没有签订《后京都议定书》的国家的工业产品出口征收附加税。2007年1月,法国前总统希拉克要求美国签署《京都议定书》和《后京都议定书》时,警告美国若不签署该协议,将会对来自其国家的进口产品课征商品进口税。由此,碳关税作为一种新形势下政治经济手段日益受到有关国家的重视。2009年6月,法国总统萨科奇将碳关税的讨论升级,建议若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没有达成一致,则考虑将碳关税作为一种机制来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可为欧洲公司建立一个公平环境。

面对法国在碳关税问题上的突飞猛进,大洋彼岸的美国也不甘示弱,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碳关税是一种边境调节税,是指拟用排污权交易机制或碳税制度的国家根据进口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或者根据进口产品来源地国家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或所削减的二氧化碳总量等标准所采取的一种边境税调整机制,从而确保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承担相同的气候变化缓解成本。

二、碳关税在国际环境法框架下的合法性分析

目前,与气候有关的国际环境法主要是于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简称UNFCCC)以及1992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UNFCCC参加国第三次会议制定的《京都议定书》(KyotoProtocol),后者是前者的补充条款。二者分别于1994年3月21日、2005年2月16日生效。UNFCCC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对付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但其并没有规定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

截至目前,公约已经拥有192个缔约国,《京都议定书》共有183个国家通过。UNFCCC将参加国分为三类:工业化国家、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国家承担着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义务,如果不能完成指标,可以从其他国家购买。发达国家不承担具体削减义务,但承担为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技术援助的义务。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削减义务,以免影响经济发展,可以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但不得出卖排放指标。并且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规定了不同类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京都议定书》对其进行完善,规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加强了UNFCCC的法律约束力。值得注意的是,美国曾于1998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在2001年3月,美国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1.国际环境法规范的可适用性在解决与碳关税有关的国际贸易争端时,争端解决机构能否适用UNFCCC与《京都议定书》?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3条第2款的规定,WTO争端解决机制应该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下称《条约法公约》)第31条来解释相关国际条约,而《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第3项要求条约解释者解释条约时应该考虑可适用于当事人各方的相关国际协议。然而,WTO争端解决机构(DSB)在处理贸易纠纷时很少使用《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第3项。其通常采用的是根据用语上下文和条约目的及宗旨解释条约的方法。迄今为止,WTO的153个成员国都是UNFCCC的缔约方,尚未签署《京都议定书》的WTO成员国包括文莱、乍得、澳大利亚和美国等国。

因此,根据上述《条约法公约》条款的规定,DSB在解决与碳关税相关的贸易争端时,应该考虑UNFCCC的规定。鉴于上述某些国家尚未签署《京都议定书》,DSB在解决有关碳关税的贸易争端时是否应该考虑适用《京都议定书》目前尚无定论。有学者认为,如果某一贸易争端的双方均是非WTO成员国,那么DSB在处理问题时应运用非WTO规则,同理,如果某一贸易争端的双方均是《京都议定书》的签署国,那么DSB在解决有关碳关税的贸易争端时,就应该适用《京都议定书》的相关规定。然而,在1996年美国汽油案中,WTO上诉机构认为:对于条约的解释不能超出WTO条款的范畴,对于条款中未出现的概念或者不属于条款意图的概念也不能强行加进对WTO条款的解释中。但在1998年美国海龟虾案中,上诉机构对于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解释参照了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1世纪议程》,以及《护野生动物的游动种群的公约》等与当事国间有关的若干国际公法规则。我们认为由于争端解决机构所解决的贸易争端具有实质上的判例法的作用,而1998年的美国海龟虾案发生较晚,距离现在碳关税较近,所以上诉机构的意见同样适用于碳关税,因此,在解决与碳关税有关的国际贸易争端时,应该适用UNFCCC和《京都议定书》。另外,对于1996年美国汽油案有学者不同意上诉机构的观点,他认为国际环境法规则或原则应该属于WTO争端中可适用的法律。理由与上述相似。因此,碳关税适用于国际环境法的调整是毋庸置疑的。2.碳关税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冲突碳关税是美国的单边贸易措施,而美国是UNFCCC的成员国之一,它与UNFCCC所强调的各国应采取的气候措施是否一致呢?UNFCCC第2条规定,各国应该按照公约规定的方法实现相应的目标,不得采用公约之外的方法来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的减缓。在第3条第5款中,UNFCCC规定各缔约方应当以合作方式促进有利的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允许成员国为对付气候变化采取单方面措施,但该措施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上的任意的或无理的歧视的手段。

该条款与GATT第20条环境例外条款的引言相得益彰。若从国际环境法的角度对其分析,其能否得到豁免呢?首先,UNFCCC在前言中明确规定了的各国主权独立原则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根据各国主权独立原则,进口国没有权利单边评估第三国的碳减排措施。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每个国家的国情都不相同,发达国家应该依照其在国际条约中所做出的承诺接受国际安排,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其生产力和生产方式低下,人民生存尚有困难,因而理应承受较发达国家而言相对少的义务。由此,美国在其法案中关于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国家征收碳关税的决定并没有遵守UNFCCC的规定,是对国际条约的明显违反。其次,国际争端解决的最好方法就是以双边或多边的形式解决,单边措施只会构成对国际争端解决的障碍。从此角度来讲,美国制定的单边措施并不能解决国际争端,只会引起发达国家的效仿,从而使得发展中国家处于世界边缘地位而深化其之间的矛盾。从以上分析来看,我们很难确保美国是为气候原因而出台此法案,出于增强其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而出台法案也不是没有可能。

三、中国应对碳关税的主要手段

双碳的措施范文1篇12

1认识的局限性,使金属冶炼业重经济轻环保中国金属冶炼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基础性地位,人类重视金属冶炼业带来的经济效应,重点找着眼于金属冶炼业的经济地位。人类对环境保护和温室气体认识的局限性,对“低碳经济”认识有限,更忽略了“低碳经济”的实践。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环境的不断恶化使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为了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低碳经济”逐渐为人们所重视,并得到全球的关注。中国金属冶炼业的高耗能、高排放以及高污染问题突显出来,受到人们的重视,在这种形势下,金属冶炼业面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走“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有效节能减排成为了大势所趋。

2技术落后和创新不够制约了金属冶炼业走“低碳经济”的道路我国的金属冶炼业因为认识不足,投入不够等原因,其技术装备和冶炼工艺等方面与世界先进水平具有较大的差距。在有色金属冶炼领域,其能源的消耗在行业的总能耗中占有80%以上的份额,但是在一些关键技术方面却有待提高,很多生产技术和节能技术都需要进一步的深入发展,对新技术的开发也急需加速。在很多有色金属企业,其技术装备和加工技术居然还停留在上世纪80年代的水平,已经完全跟不上时展的脚步。在一些民营企业和地方小企业中,技术装备和工艺水平低,在现今发展节约型、环保性经济的方面明显的落后。因此,生产装备的更新,加工工艺的提高,生产技术的开发是金属冶炼业提高生产效率,节能减排的重要任务。

3惩戒措施难以奏效使节能减排工作更加被忽视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做好节能减排工作会增加生产成本上的投入,相应的减少经济收入,这就使一些社会责任意识差,追求短期经济利益的企业着重效益的获得而放弃环保。环保部门对于违法事件的处罚相对于不环保取得的经济效益来说,具有很大的差额,这就导致企业宁可受罚也要以经济利益为重。惩戒措施的力度不够,对企业的节能减排的控制管理难以奏效。

二、金属冶炼业走“低碳经济”路子的管理路径

1政府要做好监管工作,引导和推动金属冶炼业发展“低碳经济”政府要履行职责,做好监管和把关的工作,保证企业的健康公平的发展、竞争。不能完全依靠企业自身的责任意识,政府的监管到位,有利于金属冶炼业结构的调整,实现真正的节能减排。在对市场准入和投资方面,政府要严格监管,将非“低碳经济”从源头上有效的控制,把节能减排作为市场准入的一个重要条件;在企业的运行方面,政府要对其进行动态的管理和控制,保证企业真正的做到“节能减排”;在奖惩方面,政府要加大惩罚力度,对违规企业严格执法,对“低碳”企业进行褒奖,实行双向引导;在市场竞争维护方面,政府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证金属冶炼业的市场环境处于公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状态。

2金属冶炼业要把发展“低碳经济”作为重要的战略目标和措施对于金属冶炼业来说,第一,要对“低碳经济”进行全面的认识,认清其在保护人类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第二,要清楚的认识到“低碳经济”是现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努力抢占先机,把“节能减排”作为企业自觉承担的一项责任,积极发展“低碳经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第三,要重视“低碳经济”的经济效益,在节能减排的基础上形成良性的循环。第四,要进行项目的投资建设时,以“低碳经济”为基本原则,建设低碳的项目,为节能减排打下良好的基础。

你会喜欢下面的文章?

    党员酒驾检讨书范例(精选3篇)

    - 阅0

    2020年党员酒驾检讨书范例篇1尊敬的交警同志:关于我酒后驾驶的行为,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

    晚霞写景作文范例(精选5篇)

    - 阅0

    晚霞写景作文范例篇1云,悠悠地浮在湛蓝的天空上,洁白洁白的。有的像深邃的峡谷,有的像白色的雪莲……散布在天空中,显得非常柔媚。看!这些多姿的云彩,被鲜红的阳光照得一片红润.....

    地震中的父与子作文范例(3篇)

    - 阅0

    地震中的父与子作文范文书籍鼓舞了我的智慧和心灵,它帮助我从腐臭的泥潭中脱身出来,如果没有它们,我就会溺死在那里面,会被愚笨和鄙陋的东西呛住。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地震.....

    地震专业技术人员述职总结范例(3篇

    - 阅0

    地震专业技术人员述职总结范文大家早上好20**年,在市区县气象局党组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支持、配合局领导工作,团结全体职工、齐心协力、努力工作。下面就一年来.....

    幼儿园教职工培训计划范文(精选5篇)

    - 阅1

    幼儿园教职工培训计划篇1一、培训目标和培训重点坚持以师德建设为中心,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目标,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