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中和的方法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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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的方法范文篇1

【关键词】碳金融法律体系立法模式

一、引言

随着低碳经济越来越深入人心,低碳经济的发展越来越被国际社会高度重视,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发展碳金融已是必然趋势。作为最基本的社会规范之一,对于市场的有序运转,法律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碳金融市场的井然有序离不开碳金融相关法律的规制。然而我国碳金融法律处于空白状态,逐步构建与完善碳金融法律体系成为我国现阶段一项重要任务。碳金融法律体系是站在环境与经济发展问题的高度构建的一项新的法律体系,其可行性和价值应与现实相结合,需要论证其需求的客观性。Faure&Peeters(2009)、Peeters&Nóbrega(2014)等采用法学学科和经济学学科相结合的综合研究方法,通过比较分析欧盟和美国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的体系异同,从经济和法律的视角综合提出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的立法及政策的选择。陆静(2010)、涂永前(2012)、郭晓瑞(2012)、尚全跃(2014)等分析了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存在的问题,介绍欧美国家碳排放交易立法概况和实践,分析他们相对较为成熟的体制及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建议。

二、中国构建碳金融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中国构建碳金融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目前,在国际社会发展碳金融已经达成共识,世界各国已在积极开展碳金融活动,并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保障其健康有序发展。作为CO2等温室气体排放大国,积极参与国际碳金融发展的进程中,我国也应借鉴国际经验,加强碳金融法律体系建设,促进我国碳金融健康良性发展。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碳金融法律体系是发展碳经济、碳金融的基石与准则,在以下方面对我国有积极的作用。

1.有利于我国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国是高碳型的发展中国家,减排项目和减排数量均处于全球第一,因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空间较大。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处于起步状态,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其支持与促进,缺乏良好的制度环境支撑其良好运行。

2.有利于维护能源安全,应对气候变化。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能源消耗量大且使用单一。建立碳金融法律体系,约束与规范参与主体的行为,有利于维护我国能源安全,应对气候恶化。

3.有利于增强我国在碳排放权交易中的主动权与话语权。虽然目前碳排放交易主动权掌握在欧美发达国家手里,但全球范围内统一的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尚未建立,碳权价格、需求关系都还未通过市场机制真正反映出来。我国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仍有机会参与碳排放权规则制定,让交易规则更加符合我国利益需要。

(二)中国构建碳金融法律体系的可行性

作为国际碳减排的积极倡导国和参与国,我国完全有条件也有能力构建本国的碳金融法律体系。

1.构建我国碳金融法律体系可以现有政策法规为支撑。目前我国能源相关行政法规有30部左右,与能源相关的部门规章有200部左右,于这些政策法规中,金融法和环境法体系都为建立碳金融法律体系奠定了良好的政策背景和法规基础,指引着我国碳金融法律体系的构建,涵盖于这些法律法规政策中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基本法律制度对于碳金融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的立法思路的确立与整体性把握基础性意义重大,因此不可否认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及政策对于碳金融法具有基础地位。

2.科技发展奠定了技术基础。碳金融涉及到碳排放权权利移转、信息沟通与共享、绿色信贷标准等,这些决定了建构碳金融制度需要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支持,目前我国大力倡导科技发展,为此奠定了技术基础。

3.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在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为防止气候恶化,各国都通过金融杠杆应对气候变化,相对我国而言碳金融发展较为成熟和完善,其理论、法律制度和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为建设我国碳金融法律体系提供了借鉴作用。例如:美国的《低碳经济法案》、《欧洲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等,西方国家碳金融法律体系蓬勃发展,为我国碳金融法律体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4.拥有良好的国际法律环境。多年来,人类一直在寻找公正且合理地遏制环境恶化、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方法,形成三大成果:《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这些为我国碳金融法律体系构建提供了良好的国际法律环境。

三、中国碳金融法律体系构建的基本原则

碳金融法律体系建构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制定、实施整个碳金融制度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原理和准则。“立法是执法、守法之本,立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执法、守法效果的好坏。”若要完善我国碳金融相关立法工作首先要有强大的立法原则作为指导。综合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能源立法和碳金融的相关立法情况,在完善碳金融相关法律制度的过程中,除了需遵循民法、经济法及环境法有关基本原则外,有必要将以下立法原则作为立法的出发点。

(一)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认为人类各代都处在同一生存空间,他们对这一空间中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财富拥有同等享用权,他们应该拥有同等的生存权。在碳排放权交易活动中,对碳排放权的分配应当公平,只要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人人都享有平等的申请权利;同时,任何参与主体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时,都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地位,其合法的权益都能公平的保护,任何损害行为均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

《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对“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原则包括两方面内涵,首先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必须以保证自身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具体而言就是金融资产安全;其次从社会利益看碳金融活动是为气候环境服务的,核心价值为保证经济可持续发展。碳金融的大力开展,目的是推进低碳经济,促进温室气体减排;金融机构涉足碳金融市场本质是最大限度追逐利润,但是如果碳金融的发展只注重碳资产的买卖、资产价格的炒作和控制,那碳金融市场必然将会像楼市、股市一样炒出泡沫,最终背离碳金融的初衷。避免这种恶性状况的发生,需要依靠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与法规,引导公众实现碳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一方面,通过政策调控指导和法律监督确保碳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以推动低碳经济,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另一方面,加强控制风险能力建设,防范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市场导致的多重风险,实现金融机构对碳金融市场推广的持续性支持。

(三)风险可控原则

碳金融的安全性强调参与主体追求长期稳定的效益和免遭风险损失,效率性则强调金融市场资金或资产最终实现效益过程中(也就是实现碳金融市场流动性的过程)高周转速度和高运转频率。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是判断金融业务是否良性运转的三项指标,三者在经营实践过程中形成一个矛盾共同体,相互发生冲突又协调统一,寻求有效的平衡机制:流动性是国际市场上有效利用碳金融资产资源的现实要求、是实现安全性和效益性的手段和工具;碳金融活动的效益性决定了金融机构需涉足其中,这为实现碳金融的流动性奠定了基础,为避免金融机构的逐利性带来系统性金融风险,风险可控应为一原则。碳金融法律体系的设计应以激发碳金融市场资源的流动性并将规范碳金融资源流动性作为主要目标,同时为确保金融活动安全应当注重建设风险防控机制,反向刺激资源流动从而实现金融市场资源融通价值,使得碳金融参与主体在碳金融市场中得到效益的同时推动碳金融市场发展,进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据此,整体制度设计应当确定以市场机制为主导,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从社会可持续整体利益出发,对碳金融市场适度干预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减少全球性金融波动带来的影响。

(四)效率与效益兼顾原则

在经济学领域中“效率”与“效益”有着广泛的应用,而现在效率与效益的概念也被引入法学领域中。其中,经济分析法学派尤为关注效率与效益在法学领域的意义,甚至将效率与效益作为评价法律的核心价值之一。运用经济学的视角研究法学问题,在法学中渗透效率与效益的概念,不但利于跨学科的交流与互动,研究成果也因此更具现实意义。金融立法更强调整体效益与社会效益,安全与效率一直是金融法立法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此项原则用可持续发展的眼光来看,存在明显不足,因为没能将环境效益纳入其中。在碳金融立法中既要遵循金融立法的基本原则,强调社会环益,又要兼顾环境效益,就是必须注意“效率”与“效益”的平衡,在碳金融法律体系构建过程中要重视用法律的手段提高碳金融的效率,金融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亦需兼顾协调。

四、中国碳金融法律体系立法模式的选择

目前,有关碳金融的规范主要是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虽然这些对发展低碳金融有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不成体系,对碳金融激励和具体的监管缺乏可供实施的具体制度设计,对低碳金融业的发展缺乏具体的鼓励措施,不能适应低碳经济的发展新趋势。因此,为了使碳金融真正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手段,使之积极引导金融市场的行为,建立碳金融法律体系已经大势所趋。碳金融法律体系的构建,有三种模式可以选择:

(一)单独立法模式

即出台一部专门规定碳金融的法律,如《碳金融法》,详细规定有关碳金融的主体、客体、程序、实施及责任等全面的法律规则;也可以国务院为制定主体,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来确定碳金融法律体系。碳金融法律体系以这种单独立法模式确立,有利于对碳金融所涉及各个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定,使碳金融法律体系的地位大大提高,但是这种立法模式的执行存在一定的难度。

(二)整合和修改现有法律的立法模式

即对我国目前现有的环保、金融等法律根据需要进行整合和修改,对不符合社会需要的规定进行修订,碳金融有关的内容增订其中,如在《商业银行法》中增加碳金融的内容,确立碳金融法律制度,完善碳金融法律体系。

(三)适用国际条约的模式

即各国政府通过加入或签订有关碳金融方面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等国际条约,直接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发展,维护全人类共同的生态环境。

上述三种立法模式中,第二种更具有操作性、更符合我国国情,碳金融法律体系的构建选择此模式,更容易被社会和公众接受。原因有如下三点:

一是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与环境法律还不完善,碳基金和碳保险等碳金融衍生品还处于初步开发阶段,以单独立法模式构建碳金融体系条件尚不成熟。同时,如果直接适用国际条约,增强我国在国际货币定价体系中的主动地位的愿想将难更实现,不利于提高碳排放交易体系中的话语权。以我国现有的法律为基础,选择整合与修改现有的环保、金融等法律,修订不符合社会需要的规定,在其中增加与碳金融有关的内容,如在《商业银行法》中增加碳金融的内容,这种立法模式成本较低,也使得碳金融更具有操作性,有利于碳金融法律制度得以更好的贯彻和实施。

二是碳金融体系的构建是项庞大的工程,细化深入到不同的法律部门并形成交叉,尽管碳金融是新生事物,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基本都能找到相应的适用基础,则其应当受到一般性规定的调整,对于碳金融衍生品等新生概念只需通过修改现行立法即可解决。

三是碳金融在全球范围发展势头迅猛,我国作为碳排量最多,且尚未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势必要积极参与到碳金融市场中,如果采用单独立法模式,等待专项立法成熟,需要一定的周期,彼时我国将错失金融创新的契机,最终导致会我国丧失在以后碳金融定价中的话语权。

五、结论

建立和完善我国碳金融法律体系是发展碳金融的基础和前提,其立法模式的确立是这一过程的核心环节。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构建碳金融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次论述了构建碳金融法律体系所需坚持的基本原则,最后通过对比分析提出了我国碳金融法律体系立法模式,认为整合和修改现有法律的立法模式更加符合我国国情,社会和公众更容易接受。

参考文献

[1]FaureMG,PeetersMGWM.ClimatechangeandEuropeanemissionstrading.Lessonsfortheoryandpractice[J].NaturalResources&Environment,2008,(3):62-63.

[2]PeetersM,NóbregaS.ClimateChange-relatedAarhusConflicts:HowSuccessfulareProceduralRightsinEUClimateLaw?[J].ReviewofEuropeanComparative&InternationalEnvironmentalLaw,2014,23(3):354-366.

[3]陆静.后京都时代碳金融发展的法律路径[J].国际金融研究,2010,(8):34-42.

[4]涂永前.碳金融的法律再造[J].中国社会科学,2012,(3):95-113.

碳中和的方法范文篇2

关键词:节能减排碳足迹核算方法实施策略

一、节能减排与碳足迹

温室气体排放是造成全球气候变暖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不采取减缓气候变化的有效措施,从长期来看,气候变化将会超出自然系统、人工管理系统和人类系统的适应能力。在这种形势下,全球范围内的温室气体减排的努力和行动,已成为关乎人类生存的重要议题,国家与地区间的温室气体减排的谈判和计划,也成为影响世界经济秩序、政治格局和国际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

《气候框架公约》指出减缓气候变化的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排放破坏的水平上。此稳定目标要求2050年的排放应该在2000年的水平上至少降低50-85%。主席2009年9月在纽约的联合国峰会上承诺了中国发展低碳的目标,在2005年的基础上,到2022年力争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排放显著下降,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左右。起源于生态足迹的碳足迹现在已有特定含义,它是对某一产品或活动在生命周期内直接及间接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度量。根据《京都议定书》,6类主要的温室气体具有引起气候变化的潜能,即二氧化碳、氧化亚氮、甲烷、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以及六氟化硫。全球变暖潜能值反映了给定质量的温室气体对全球变暖的贡献大小,并指定二氧化碳的值为1,每种气体可根据各自的全球变暖潜能值转化成二氧化碳当量。碳足迹作为计算和评价人类活动造成的温室气体负荷量的重要方法之一,已应用到越来越多的领域和评价实践。

二、碳足迹核算方法

(一)生命周期法

生命周期法描述某一产品在生产、使用、废弃及回收再利用等各阶段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生命周期法以过程分析为出发点,采用清单分析的方法获得研究对象所有阶段和过程的输入输出数据清单,包括每一阶段的能源输入、原料输入、中间产品输出、废弃物输出等全部输入输出数据,进而计算工业过程的全生命周期碳足迹。

当核算对象的系统边界比较容易划定、核算结果允许一定的截断误差且工业生产过程的相关数据可以获得时,可采用生命周期法进行碳足迹计算。生命周期的结果具有针对性,适合于微观系统的碳足迹核算。为规范和促进碳足迹核算在企业中的应用,国际标准化组织、英国标准协会和世界资源研究所已制定或正在制定组织和产品碳足迹核算的标准。其优点在于具有详细的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可信度较高,便于找出气体排放热点、明确排放责任者。但生命周期评价法存在边界问题,即只有直接的和少数间接的影响被考虑在内,结果存在截断误差。另外,为获取详细的清单数据,投入的人力、物力资源较大,数据收集和计算过程劳动强度较大。

(二)投入产出分析法

投入产出分析法主要通过编制投入产出表及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反映经济系统初始投入、中间投入、总投入,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总产出之间的关系。当核算系统的边界难以确定但可以获得系统的投入产出表时,可采用投入产出法进行碳足迹计算。

该法以整个经济系统为边界,不需确定系统边界,没有截断误差,且能够包括由需求引起的隐含碳排放,具有综合性,核算碳足迹所需的人力、物力资源较少,适用于宏观系统的分析。但由于投入产出分析法仅使用部门平均排放强度数据,因此不适合用于分析微观系统。另外,该方法难以准确反映进口产品或资本商品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不能将碳排放行为与某一特定活动相对应,无法找到碳排放热点、明确碳排放责任者,且模型建立过程涉及复杂的数学运算。

(三)IPCC计算法

IPCC计算方法是指由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所编写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所提供的温室气体排放计算方法,主要用于能源、工业过程和产品使用、农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以及废弃物四大部门的直接碳足迹的计算。当只需要计算某一工业过程的直接碳足迹时,可采用IPCC所提供的对应部门的计算方法来计算。IPCC计算方法应用于工业领域的优点在于全面考虑了所有温室气体排放源,阐述了温室气体排放的计算原理,提供了不同情形下适用的不同方法,并给出了详细的排放因子数据,在相关数据难以获得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IPCC提供的排放因子进行计算。其缺点为仅从生产角度计算碳足迹,无法从消费角度计算隐含的碳排放。在混合方法中,IPCC方法常用来计算工业过程的直接碳足迹。

(四)混合生命周期评价

由于生命周期法、投入产出法和IPCC计算方法各有优缺点,只运用单一的方法往往难以对工业领域的碳足迹做出全面而准确的评价,因此,近年来混合计算方法在工业领域碳足迹的计算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

由于分析对象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投入产出均可通过技术矩阵加以表示,因此微观系统的特定过程与宏观经济部门之间的联系可以在一个统一的框架下加以描述。这种方法既保留了生命周期评价法具有针对性的特点,又避免了截断误差,同时也能有效利用已有的投入产出表,减少了碳足迹核算过程中的人力、物力投入,能够集各种方法之长,在实际应用中,可根据获得的不同数据或对计算结果的不同要求采用相应的方法,应用灵活多变,适用于宏观和中微观各类系统的分析。但混合法在实践中对研究人员的理论要求较高。随着方法的不断推广和完善,未来利用混合法核算碳足迹的研究会逐渐增多。

三、中储粮系统碳足迹的核算

(一)碳足迹核算体系的构建

中储粮已经开始涉及碳足迹信息披露。如,根据2011年中储粮《社会责任报告》,公司把能源管理、减少排放作为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公开披露的公司环境绩效指标包括2009、2010、2011年万元营业收入综合能耗,每吨二氧化硫排放等。但与碳足迹的规范要求尚有一定差距。要实现从碳信息披露拓展为碳足迹核算,以便为未来企业或产品的碳足迹进行标签,构建合适的碳足迹计算方法或体系是无法回避的重要步骤。

根据2011年中储粮《社会责任报告》,中储粮主营粮油仓储、加工、贸易及物流,仓储技术研究和服务等业务,下设24个分公司、4个全资或控股二级管理子公司、1个科研所、338个直属库和若干整体接管、直接管理库点。由于点多、面广、产业链完整,既有微观层面,又有中观层面,依赖单一的方法难以涵盖中储粮的碳足迹计算。同时,中储粮具有从田间到餐桌的粮食流通产业链,这为采用生命周期法,进而计算系列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形成系列产品碳标签奠定基础。因此中储粮应建立以生命周期法为主、投入产出法和IPCC法为辅的碳足迹核算体系。其中,中储粮生命周期法碳足迹核算框架如下图所示。

(二)中储粮碳足迹核算的实施策略

首先,碳足迹核算的实质是企业经营模式和发展模式的低碳化转变。这要求公司组织架构、人员素质、经营管理流程、技术创新和企业文化的整体协同支撑。因此,有效的碳足迹核算应嵌入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并通过战略规划推动包括碳足迹核算在内的低碳相关的经营和管理活动,为碳足迹核算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具体包括:(1)积极推广低碳种植技术,采用低碳运输方式和加工技术,建立粮食低碳生产基地、运输方式和生产模式,实施低碳供应链战略。(2)依托集团优势,积极开发粮食低碳加工、低碳储备和管理技术,实施低碳技术研发战略。(3)积极引进、培养低碳技术人才、碳足迹核算、监测与核查人才,实施低碳人才开发战略。(4)构建碳足迹监测系统、低碳信息披露制度,实施低碳信息管理系统战略。(5)加大低碳广告等营销力度,倡导低碳生活和粮食消费方式,培养和激活低碳消费者,实施低碳市场培育战略,把中储粮打造成为低碳粮食龙头品牌企业。

其次,具体实施碳足迹核算的过程中,应该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渐进式策略。这种策略考虑在中储粮分公司和直属库数量较多的组织架构下,不仅有利于试行期及早发现问题,也有利于有效率地复制成功的经验,起到事半功倍之效。具体操作思路为:(1)成立由领导挂帅的组织机构,为开展碳足迹核算提供组织保障。(2)选择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公司,以公司股权比例或实质控制权为标准,界定纳入碳足迹核算的本级及下级公司和直属库,划分试点公司边界。(3)选择合理的标准,如行政区划或国家统计口径,划分试点公司碳排放的地理边界。(4)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编制公司碳排放清单和项目清单,根据清单建立碳排放监测、记录和报告制度。(5)建立健全中储粮碳排放因子数据库,据以排查出必须但无缺省值的排放因子,为采用其他检测手段提供依据。(6)组织碳排放核算相关的内外部培训,利用碳核算培训提升公司及员工整体素质,推动碳足迹核算的有序实施。(7)必要时聘请专家咨询指导,或聘请专业公司协助实施。Z

参考文献:

1.葛晓华,苏旭东,袁进,常丽萍.工业领域碳足迹研究进展[J].生态经济,2013,(5).

2.杨光勇,计国军.构建基于产品生命周期的低碳足迹供应链[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2).

碳中和的方法范文篇3

【关键词】低碳经济评价对象评价方法指标体系

过度的资源、能源消耗和不可逆转的环境破坏,导致人类生活环境出现了严重的生态危机,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浓度不断增加,使全球变暖的趋势不断加速。为遏制这种势头,近年来国内外学者从各领域对低碳经济进行了多角度的研究,其中主要集中在低碳经济的发展意义、低碳经济的发展战略、低碳能源、低碳技术、低碳产业、低碳金融、碳排放、低碳消费、低碳政策等方面。而关于低碳经济评价及相关理论的研究则相对较少,并且国际上至今尚未出台具有权威性的低碳经济评价体系,国内对低碳经济评价的研究也刚刚起步。做好低碳经济评价,可以让一个区域、一个产业、一个单位了解自己在低碳领域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不足,促进自己在低碳经济领域的发展壮大。

一、低碳经济的概念

英国在《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的白皮书中指出,低碳经济是通过更少的自然资源消耗和更少的环境污染,获得更多经济产出;低碳经济是创造更高的生活标准和更好的生活质量的途径和机会,为发展、应用和输出先进技术创造了机会,同时也能创造新的商机和更多的就业机会。然而,关于低碳经济的概念,学术界和决策者尚未有明确的共识。

国内外众多学者对低碳经济进行了研究。目前被广泛引用的是英国环境专家鲁宾斯德的阐述:低碳经济是一种正兴起的经济模式,其核心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通过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制度和创新,推动提高能效技术、节约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候减排技术的开发和运用,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朝向高效能、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模式转型。

国内较早研究低碳经济的学者庄贵阳认为低碳经济是指依靠技术创新和政策措施,实施一场能源革命,建立一种较少排放温室气体的经济发展模式,从而缓减气候变化。低碳经济的实质是能源效率和清结能源结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目标是减缓气候温室效应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金乐琴、刘瑞认为低碳经济是一种发展模式,它与可持续发展理念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是一致的,与当前推行的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也有密切关系。理解低碳经济需把握其三个重要特性:综合性、战略性、全球性。

冯之峻和金涌认为低碳经济是低碳发展、低碳产业、低碳技术、低碳生活等一类经济形态的总称,其实质在于提升能效技术、节能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促进产品的低碳开发和维持全球的生态平衡。

李胜、陈晓春指出,低碳经济的核心内涵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通过政策创新及制度设计,提高节约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建立低碳的能源系统和产业结构,它包括生产的低碳化、流通的低碳化、分配的低碳化和消费的低碳化四个体系。

中国人民大学气候变化与低碳经济研究所将低碳经济界定为人类社会面临日益加剧的全球变暖压力下提出的一种新发展理念,是通过技术创新和应用来替代化石能源消耗的经济增长模式。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和能源消费方式,低碳经济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三低”)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三高”)为基础,以应对碳基能源对于气候变暖的影响为基本要求,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目的,其实质在于提升能源的高效利用、推行区域的清洁发展、促进产品的低碳开发和维持全球的生态平衡。

袁优男将低碳经济定义为一种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特点的发展模式,是以应对气候变化、保障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为目的的规制世界发展格局的新规则。其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创建清结能源机构,发展低碳技术、产品和服务,确保经济稳定增长的同时消减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其核心是能源的高效率和洁净的能源机构,关键是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

孙桂娟、殷晓彦等人认为低碳经济是指兼顾经济稳定增长的同时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的低增长或负增长的经济增长模式。其内涵包括建立低碳能源体系、低碳技术体系和低碳产业结构,建立与低碳发展相适应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实施刺激低碳发展的国际国内政策、法律体系和市场机制,其实质是高能源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核心基础是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

付加锋、庄贵阳等在总结其他学者关于低碳经济定义后,提出低碳经济是指碳生产力和人文发展均达到一定水平的一种经济形态,具有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环境友好的突出特点,旨在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发展社会经济的全球共同愿望。

陶良虎认为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

可以看出,低碳经济这一理念始于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的考虑,随着实践的进展,其概念得到进一步的深化和拓展,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来定义低碳经济。尽管他们的研究角度不同,对低碳经济概念的表述方式也存在差异,但其概念的内涵大致相同,即低碳经济的主要特征是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其实质是能源的高效利用和发展清洁能源,其核心是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其目标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内低碳经济评价

1、评价对象

国内关于低碳经济的评价对象主要是区域低碳经济综合评价、低碳城市。其中关于区域低碳经济综合评价的学术成果有潘月红对山东省低碳经济发展研究、庆东瑞关于山西省低碳经济分部门脱钩指标建构与评估、牛凤君等关于新疆低碳经济评价等。研究低碳城市评价的学者有王玉芳、李晓燕、邓玲、薛蒙等。

国内学者在设计评价指标体系时多依据层次分析法的相关思想来构建。朱有志、周少华、袁优男依据低碳经济的概念内涵,将低碳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确定为三级。肖翠仙、唐善茂使用德尔菲法来筛选评价指标,并在层次分析法思想指导下将城市低碳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分为目标层、准则层、指标层三层。胡大立、丁帅根据产业链从初始到最终消费这一路径,提出低碳经济评价逻辑结构框架,在此基础上将低碳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确定为三个层次(目标层、准则层、指标层)。

2、评价方法

(1)基于层次分析法(AHP)的低碳经济综合评价。目前国内关于低碳经济评价对象大多是一个区域低碳经济发展水平,而对一个区域的低碳经济发展水平的分析、评价涉及低碳能源、低碳产业、低碳技术、低碳政策、低碳金融、碳汇、碳足迹等众多方面,同时其评价应多角度选取多个指标综合分析,所以区域性的低碳经济评价是一项繁琐、复杂的研究工作。运用层次分析方法来评价可以解决上述问题,因为层次分析法的特点就是在对复杂的决策问题的本质、影响因素及其内在关系等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利用较少的定量信息使决策的思维过程数学化,从而为多目标、多准则或无结构特性的复杂决策问题提供简便的决策方法。

李晓燕、邓玲运用模糊层次分析法(FAHP)和主成为分析法对我国四个直辖市的低碳经济发展水平进行了综合评价,提出了直辖市发展低碳经济存在的问题和相应的对策。刘荣、徐征、李悦在评价河北省某县的低碳经济发展状况时运用层次分析法对评价体系进行分析,得到各个指标对总目标的影响权重。李晓燕在构建省区低碳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运用模糊层次分析法确定各指标权重。郭红卫运用模糊层次分析法对低碳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分析,力求通过对低碳经济的定量测度,探寻低碳经济的综合评价体系。牛风君、刘文翠在对新疆低碳经济评价与分析时,运用模糊层次分析法确定各指标对评价目标所起作用的大小即权重。肖翠仙、唐善茂在城市低碳经济评价指标体系中,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指标权数,在此基础上综合评价广西梧州市的低碳经济,并提出发展建议。

(2)基于物质流分析法(MFA)的低碳经济综合评价。物质流分析遵循质量守恒定律,是描述物质输入、输出相关系统的路径及其输出量、输入量的一种系统工具。通过研究物质在环境—经济系统输入—贮存—输出的实物量变动,提示物质在特定区域内的流动特征和转化效率,从而找出环境压力的直接来源,为区域的低碳经济发展构建评价指标体系,为实现地区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当前,我国运用物质流分析方法来评价区域低碳经济的学者有张学毅、毛玉如、万宇艳等。毛玉如、沈鹏等通过对低碳经济活动的物质流分析,提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应从区域、技术、产业、机制四个层面考虑。万宇艳、苏瑜从国家、区域以及企业三个层面探讨国内外运用物质流分析法来研究低碳经济的相关理论,并在研究物质流分析法与低碳经济的关系后,在微观和宏观方面提出了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建议。张学毅、王建敏在探讨国内外低碳经济理论基础上,运用物质分析方法来研究低碳经济,从经济发展、能源消耗、自然环境三个方面来构建低碳经济指标体系。

(3)指标综合合成方法。运用指标综合合成方法来进行低碳经济评价,首先须将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即指标值的标准化过程;其次是指标权重的确定;再次是指标值的综合集成;最后是结果判断。在指标综合合成方法评价过程中,确定指标权重是其中心环节。国内学者大多采用德尔菲法、标准离差法、数据包络分析法等方法来进行指标赋权。关于指标值的综合合成方法有许多,一般来讲,主要有线性转贴于加权和法、乘法合成法、加乘混合合成法等。结果判断一般是参考指标值的综合集成结果及国内外低碳经济评价标准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低碳经济发展水平。

(4)其他评价方法。除了上述三种评价方法,国内学者还通过其他方法来评价低碳经济,如因子分析、模糊粗糙集理论、KAYA公式等。王斌斌在评价大庆市低碳经济发展情况时运用因子分析法客观构建了能够系统评价低碳经济发展的指标体系,并对15个资源型城市的低碳经济发展绩效进行了客观评价,结果表明大庆市低碳经济的发展优势在于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及环境改善效果,而在产业结构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谢传胜、徐欣等运用模糊粗糙集理论,建立城市低碳经济综合评价模型,进而对城市低碳经济发展路径进行分析。黄敏、廖为明等运用日本学者茅阳一提出的KAYA公式建立了三个低碳经济模型,并用来研究江西省各市的碳排放量,结果发现各区市低碳经济发展极不平衡。

三、国外低碳经济评价

1、评价对象

国外对低碳经济评价研究的起步较早,经过十几年的研究,取得了许多科研成果。相对于国内侧重于区域性综合低碳经济评价来讲,国外则更注重低碳经济专项评价,集中在低碳能源、低碳技术、低碳政策、碳排放等领域。

在低碳能源领域,StaffanJacobsson和VolkmarLauber探讨了风力发电机和太阳能电池两项技术在德国迅速蔓延的原因,并分析了德国政府政策对风力发电机和太阳能电池两项技术迅速扩散的原因。NickKelly分析了英国的能源需求趋势及可再生能源发展趋势,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降低能源需求,部署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而不影响经济增长的策略。如提高现有的建筑物节能水平和建设新的节能建筑物、安装高效节能设备、安装当地的清洁、节能热电力供应等。JohnW.Halloran将化石燃料中的碳基化合物视为氢能源,碳粉作为碳建筑材料。在分析氢能源和碳材料(HECAM)在建筑领域中的应用,氢能源和碳材料(HECAM)的能源平衡、成本、价值,脱碳方法及碳产业后,提出发展碳材料经济的三个战略步骤。DanielSperling和SoniaYeh认为低碳燃料标准(LCFS)新政策工具是降低交通运输燃料碳排放一种很好的途径。从低碳燃料中的温室气体性能标准、容积任务的缺点、征收碳税或限额交易、科学的不确定性和间接影响、能源安全和气候政策等六个方面阐述建立低碳燃料标准(LCFS)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关于低碳技术,早在1997年GernotGessinger就注意到全球碳排放为每年8亿吨,其中2亿吨来自于森林采伐,6亿吨来自化石燃料。其探讨技术创新及技术改进在电力生产、物流、电力消费、最优化系统领域减少碳排放的可行性及可减排空间,提出碳减排的三点措施:防治二氧化碳的过多排放,避免在电力生产、传输、使用中形成高二氧化碳排放的特征;通过捕捉、利用、处理/储存等方式对碳循环利用;使用可再生能源,如水力发电、太阳能、风能、生物量、核能等。AbdeenMustafaOmer认为可再生能源是未来能源政策目标,与之相关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能够保护资源,提供安全、多样的能源供应和服务,对环境的影响较少,因此促进低碳技术创新和完善可再生能源市场体系可以保护生态环境、减少碳排放,并由此分析了在能源利用、能源替代等领域的节能技术及节能建议。

国外对低碳政策的研究理论多数是关于碳税收的,其他的如能源政策、区域性政府的碳减排措施、区域性政府应对低碳革命的挑战等。K.A.Fisher-Vanden、P.R.Shukla、J.A.Edmonds等运用第二代模型(SGM)中的印度板块分析印度在经济、能源领域中的温室气体(GHG)排放状况,提出应通过碳税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TimRoughgarden和StephenH.Schneider运用动态集成的气候经济模型(DICE)对相关政策进行定量评价后,提出碳税是促进碳减排的最理想措施。

在碳排放领域,SvenBode基于排放强度来预算碳减排的短期目标(到2010年)和长期目标(到2050年)。其他研究碳排放的学者有A.Druckman、JyotiParikh、ChengFLee等。

2、评价方法

国外关于低碳经济的评价方法主要有低碳经济综合评价模型、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投入—产出法及其他方法等。

(1)低碳经济综合评价模型。低碳经济与低碳能源、碳排放等密不可分,因此国外的低碳经济综合评价模型本质上是一种环境—经济模型。比较典型的综合评价模型有E3MG、ECLIPSE模型等。A.S.Dagoumas、T.S.Barker运用E3MG(Energy—Economy—EnvironmentModelattheGloballevel)分析英国的碳排放情况,提出一些关于英国脱碳路径的建议。HalTurton在分析能源研究和投资战略的基础上,构建ECLIPSE模型(EnergyandClimatePolicyandScenarioEvaluation,ECLIPSE)来评估能源和气候变化政策的影响。

(2)投入—产出法(I—O模型)。投入产出分析,是研究低碳经济系统各个部分间表现为投入与产出的相互依存关系的经济数量方法。运用I—O模型来分析低碳经济,尤其是在分析低碳经济活动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时,须对传统的I—O模型进行相应的改变、扩展,加入相应的环境因素。如A.Druckman、P.Bradley等运用环境型投入—产出模型(EnvironmentalInput—Output,EIO)来分析英国的碳减排情况。JyotiParikh、ManojPanda、A.Ganesh-Kumar和VinaySingh通过投入—产出法(IO)和社会会计矩阵(SAM)来评估印度经济发展的碳排放现状。ChengFLee等在灰色理论(grewtheory)和投入—产出理论(input—outputtheory)的基础上,运用模糊目标规划(fuzzygoalprogramming)方法构建模型,模拟了三种碳税方案下碳减排的力度和经济影响。预测碳税实施的效果有助于各国碳税方案的选择,也能更好地发挥碳税的效果。

(3)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这类模型基于微观经济学原理构建经济人的行为,能够模拟不同行业或部门之间复杂的、基于市场的相互作用关系,其特点是在模型中引入“均衡”和“市场”,模拟生产要素市场、产品市场、资本市场等关系。这类模型的优点是对经济系统的描述比较详细,模型的解包括了市场出清价格、部门的产出、投资、就业、外贸、CO2排放等;并且还可以模拟碳税等经济政策在经济活动中的影响。在这方面,MustafaH.Babiker运用跨区域性的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CGE模型)来预算碳消费支出额。

(4)其他方法。除上述几种评价方法外,还有宏观经济模型、部门预测模型、成本—效益分析法、碳排放强度、能源强度指数等其他方法。

2006年10月30日,英国了由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尼古拉斯·斯特恩牵头完成的《气候变化的经济学》(又称《斯特恩报告》),对全球变暖可能造成的经济影响作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评估。报告以气候科学为基础,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对欧盟提出的全球2℃升温上限加以论证,呼吁各国迅速采取切实可行的行动,尽早向低碳经济转型。MarcoMazzarino采用比较静态的方法(comparativestaticapproach)和货币估值技术的研究发现,运输业是OECD国家碳排放量最大的行业,约占到总碳排放量的三分之一。

四、结论与展望

国内关于低碳经济评价理论还不完善,其研究对象集中在区域性的低碳经济发展现状、低碳城市建设等,评价方法主要是综合合成方法、层次分析法等。相对于国内的研究现状,国外关于低碳经济评价的研究表现出以下特点:重视实践研究,对低碳经济的理论研究较少,将低碳经济具体化,针对国际、国家、区域等不同尺度探讨低碳经济发展的具体模式。在研究对象上侧重于低碳经济某一特定领域,尤其体现在低碳能源、碳排放等方面。在评价方法上,大量运用各种数量模型,如投入—产出法、成本—效益法等。

基于国内外现有研究存在的缺漏和不足,为了更加全面、深刻地评价低碳经济,进而加速和推动区域低碳经济发展,仍需要在三个方面展开深入研究:首先是区域低碳经济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目前国外低碳经济评价侧重于某一特定领域,少有关于综合评价的指标,虽然国内有一定的研究成果,但并不完善;其次是评价方法,国内的评价方法则相对较少,国外关于低碳经济的方法较多,但不完善;最后是研究对象,国内侧重于区域综合性研究,国外则侧重于实践研究、专项研究,且理论性研究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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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的方法范文篇4

一、低碳发展路径的“三个转变”

(一)发展思路上由“重减轻用”向“减用并重”转变1.打造二氧化碳产业链从影响我国低碳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发展趋势上看,未来中国能源需求总量和碳排放大幅增长的趋势将难以避免。我们在发展低碳经济时必须考虑如何在“碳约束”下更有效地利用以煤为主的化石资源来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一方面,应加大节能环保力度,大幅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另一方面,应尝试把二氧化碳资源化,将二氧化碳对人类有益的作用尽可能地发挥出来,对二氧化碳不仅要“减”,更要合理地利用。这就要求首先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其次做到再利用;第三是资源化,形成二氧化碳产业结构链,将二氧化碳作为21世纪的碳能源,走循环经济道路。2.大力研发二氧化碳截取、存储和利用技术作为一项新兴的碳减排技术———碳截取、存储和利用技术(CCS技术)为我国的温室气体减排提供了一种重要的战略性技术选择。国际能源署研究显示,随着提高能效瓶颈限制和可替代能源资源开发逐渐由易转难等原因,CCS对总体减排的贡献将从2022年的3%上升至2030年的10%,并在2050年将达到19%,成为减排份额最大的单项技术。目前,国际上CCS技术尚处于研发阶段,在欧洲、美国、日本进度较快,中国处于起步期,如果政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凭中国的科技研发能力,可以赶上欧美国家,做到后发先至。一是,制定CO2截取、捕捉、存储、利用的科技攻关和推广计划;二是,加大政府在碳截取、捕捉、存储和利用领域的科技投入和推广的财力支持;三是,制定系统的,包括税收、融资、市场准许、补贴等在内的系统性的扶持政策;四是重点培育一批骨干企业和机构,作为产学研的合作主体。

(二)发展观念上由化石能源主导向核能主导转变

1.进一步完善核电安全保障体系核电作为一种清洁能源在全世界得到发展的同时,安全问题也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自工业革命以来,科技进步过程中伴随着的风险始终存在,工业文明的进程表明,人类社会总是依靠科技进步的力量在不断战胜困难,解决困难中前进发展的。核电事业也是如此。目前中国采用的是最先进的第三代核电技术,设计理念、设计参数、设计规范,以及设备制造都十分重视防止核电事故、核电放射性物质泄露,都采取了非常严格的措施。此后还有第四代、第五代……应当相信,技术的突破将能有效解决核安全的问题。政府要依法强化核电安全监督工作,加强安全执法和监管。加大对核安全监管工作的人、财、物的投入,培育先进的核安全文化,积极开展核安全研究,继续加强核应急系统建设,制定事故预防和处理措施,建立并保持对辐射危害的有效防御体系。

2.制订核电发展提速计划自1951年12月美国首次利用核能发电,1954年6月前苏联建成第一座核电站后,世界核发电容量从1960年到20世纪80年代中晚期迅速增长,1986年核发电量已占世界发电总量的16%。1986年位于乌克兰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发生后,核电发展放缓,2006年核发电量占世界总发电量的比重下降到15%,2009年回升到17%。目前,核发电量占总发电量比重超过25%的国家大都集中在发达国家,立陶宛核发电占80%,法国79%,比利时60%,瑞士42%,瑞典、韩国39%,日本34%,德国、芬兰30%,英国、美国也在20%以上。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2011年1月公布的最新数据,目前全球正在运行的核电机组已经达到442个,还有正在建设的核电机组65个,其中中国在建核电机组占世界40%。至2010年底,包括阿联酋等富油国家在内的全球60多个国家提出了发展核电的计划。中国1985年开始兴建第一座核电站,起步比俄国、美国和欧洲其他国家晚了近30年。目前,中国核发电量占发电总量的比重仅为1.6%,甚至低于印度。印度的核发电同样起步较晚,但起点高、起步快,印度政府计划到2022年核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比重达到10%以上,以中国目前计划,2022年核发电量所占比重也仅为4%。现在的关键是国家要下决心制定一个长期的核电发展提速计划,推动核电事业加快发展。电力生产和供应结构调整要坚持优先发展核电,加快推进风、潮、太阳能及生物质能发电,适度控制火电的原则来进行。

3.选择适合国情的核电发展技术路线正确的技术路线是实现核电发展目标的重要保证。技术路线选择的是否合理,对一个国家核动力发展的速度与成败关系极大。从英、法两国核电的发展来看,英、法两国在几乎相同的技术基础上起步,却在不同的技术路线指引下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从而产生了迥然不同的结果。我们要根据我国的政治、经济、工业基础、资源特点、科学技术状况,吸取国际上发展核能的经验教训,认清世界核电的发展趋势,处理好发展核电与发展其它能源的关系,正确选择技术路线,推动我国核电事业的发展。

(三)发展方式上由高碳产业向低碳经济转变中国CO2排放主要集中在电力热力生产供应、黑色金属及压延、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非金属矿物制品等高排碳产业。这就意味着,中国要大幅度节能减排,需要压缩这些高排碳产业的发展,而将由此带来的增速减缓的缺口转由排碳低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电子信息制造业、先进的装备制造业和服务业来弥补。

1.调整产业政策一是通过技术标准的制定,确定高碳排放产业准入门槛,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名录中需要淘汰的落后企业和技术坚决取缔;二是放开和放宽低碳行业入市的限制;三是在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政策上,对高碳排放行业和低碳排放行业实行有区别的差异化政策。

2.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综合采取激励性和约束性的手段,引导、支持企业在低碳经济领域积极投资,参与开发清洁能源;完善对减排重点行业的技术进步鼓励政策,政府投入更多的投资、补贴用于企业的经济转型和企业转产。同时效仿德国、英国、日本等国的做法加强低碳产品认证,政府以优惠的财税制度等措施鼓励企业开发低碳产品技术,向低碳生产模式转变。

3.大力推进产业节能和清洁生产由于产业发展的技术锁定效应,实现经济发展和碳排放减少双重目标就必须首先依靠产业节能。全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使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尽可能做到物尽其用,使单位GDP的碳消耗逐步降低。同时,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减少对资源能源的消耗,削减污染物排放,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4.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推进高排碳产业,特别是钢铁、电力、建材行业结构调整,改变高排碳产业比重过高的格局。加快发展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有市场需求前景,具备资源能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努力抢占未来国际竞争的制高点,逐步使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知识、技术和管理密集型的现代服务业,使之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

5.加快国家低碳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建设加快促进低碳产业集聚,形成一批区位优势突出、集中度高的节能环保低碳园区和产业基地。加大对国家示范园区和产业基地的扶持力度、推进强度以及必要的指导,制订低碳园区示范工作规划和方案,并结合相关示范项目的实施,探索低碳经济的新模式,加快示范园区的复制、推广的步伐。

二、低碳发展路径的“四点支撑”

(一)技术支撑

1.制订低碳技术发展战略规划由国家制定低碳技术发展战略规划和技术发展的阶段性目标,引导和整合社会各方面的研发力量,开拓重点低碳技术领域,进行有效率、有目标的研发,逐步建立清洁煤炭技术、电动汽车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智能电网技术以及自然碳汇等多元化的低碳技术体系,为低碳发展路径的转轨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2.构建低碳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低碳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扶持建立一批低碳技术风险投资机构,成立部级的低碳产业研发中心,促进高能效、低碳排放的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同时建立健全、可靠的低碳技术数据库,将各类低碳技术最新研究进程在各研发机构进行共享,避免研发的重复性和盲目性。

3.设立低碳技术专项基金低碳技术的研发投资规模大、风险等级高,单纯依靠企业自身资金投资建设有较大困难,而商业银行又因其高风险性而谨慎投资。因此政府应设立专门的风险性投资基金,为低碳技术的研发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对于进行低碳技术研发以及使用的企业,国家应进行相应的财政和税收等方面政策的支持。

4.培育引进低碳技术人才构建低碳经济的人才发展模式。一是建立人才吸引机制,大力引进高端人才,以重点产业、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为依托,培养一批科技领军人才、科技骨干和科技创新团队,造就更多适应发展低碳经济和开拓低碳技术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专门人才。二是培育低碳产业基础人才,推进职业教育,推广社会培训,培养一批强大的产业基础人才队伍。三是加快人才载体的建设,进一步优化政策机制,发展环境和文化氛围,为人才的培养引进创造良好的环境。

5.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一方面,加强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有效利用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资金,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和能效技术,推动相关技术的商业化和技术转让。同时,加大对国际科技创新资源的引进力度,加强技术引进后的消化、吸收和二次创新,促进低碳技术发展。建立多边、双边等形式的节能减排国际合作机制,组织实施相关国际合作项目,不断拓宽节能环保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另一方面,加强“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把企业在资金、人力等方面的优势与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在科研方面的优势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自在资源配置方面的长处,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低碳技术创新及其产业化的实现。

(二)政策支撑

1.制定中长期的低碳发展战略从战略高度制定国家低碳经济发展规划。一是尽快制定和完善符合我国低碳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协调科技、经济、税收、立法等政策措施,把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思想渗透到经济发展的各个层面,对低碳经济进行重点的资金投入以及政策扶持,促进我国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向低碳化的方向转型。二是制定能源总体规划以及煤炭、电力、核能、可再生能源等专项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区域合理布局,提高我国能源的可持续供应能力。三是制定低碳城市建设战略规划。目前我国在建的低碳城市有近百个,而具有一定规模并接近低碳城市标准的只有19个。政府部门应将低碳城市的建设融于城市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结合自身的自然条件、资源禀赋、文化传统、经济基础等各方面的情况,选择适合自身的发展模式,制定全面、长期、明确、可行性强的战略规划,建设高标准的低碳城市,从而促进我国低碳发展路径的顺利转轨。

2.完善低碳发展的政策支撑体系一是,财政投入政策。强化财政投入力度,通过政策倾斜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低碳经济项目,充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低碳经济领域;扩大、加强财税优惠范围和力度,运用财政补贴、优惠贷款等财政和金融手段,引导企业从事有利于低碳经济的行为。二是,税费征收政策。尽快制定实施办法,分期分批开征环保税、完善资源税,抑制资源和能源消费过快的趋势;完善征收排污费。提高收费基本标准,扩大排污费的收取范围,将生活消费领域也纳入到排污费的征收范围当中去。通过全面调整生产和生活领域,形成完整的低碳费用征收体系。三是,技术支持政策。在技术开发应用、技术设备的引进以及低碳技术资金方面给予强力的支持。四是,配套服务政策。提高现行碳排放标准,增加低碳经济管理范围。培育低碳能源市场,逐步放开政府指导价格,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在招标和审批过程中优先选择低碳企业参与竞争,并严格低碳质量认证。对高碳企业实行配额制度,限制其市场份额,为低碳商品销售开拓空间。完善低碳信息披露制度和举报制度,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培育低碳文化环境,营造低碳消费文化氛围,通过政策的规范和引导,促进低碳文化的形成、传播和发展。通过通俗易懂、丰富多彩的宣传影响公众行为。完善政府激励低碳消费的法规政策,政府要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法规,鼓励企业、公民和社会组织践行低碳消费。

3.制定符合区域特点的基本政策中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之间的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具有较大的差异。要根据地区差异制定不同的低碳经济区域政策,发展对于当地具有比较优势的低碳产业,加强不同区域之间的低碳领域分工与合作,对当地低碳产业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撑。

4.强化政策之间的配套和执行力度低碳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不仅涉及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还具有发展的互动性和经济形态的网络性。因而,制定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不仅需要在纵向政策方面进行完整的衔接,而且要在横向政策方面做到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同时,要把政策力度落实为执行力度。一是,建立低碳发展的长效机制。低碳经济是一项长期工程,要加强常态管理,凡是政府经过科学考察和论证后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纲要,坚持贯彻执行,不能因领导干部的变化而发生执行上的变化。二是,构建低碳经济监督评估机制。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门负责评估事务的工作机构,借鉴和研究发达国家相关经验,确立完善评估标准。同时,通过开设低碳经济举报电话,建立低碳经济举报网站,加强群众参与监督,促进低碳经济的快速、稳定、健康的发展。

(三)金融支撑

1.加快完善碳交易市场体系一是,建立国内统一的碳交易平台。在制定统一碳交易标准的基础上,整合现有的地方易机构功能,尽快建设多元化、多层次、跨区域的全国性碳交易平台。二是,完善碳交易市场功能。积极研究国际碳交易和定价的规律,借鉴国际上的碳交易机制,探索完善国内碳交易制度,帮助形成合理的交易价格,充分发挥价格杠杆配置环境容量资源的作用。三是,与国际碳交易市场接轨。建立与国际市场相一致的交易规则,培育具有从事国际碳交易能力的市场主体。

2.建立碳市场管理和研究机构成立专门的碳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完善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借鉴国外经验,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的环境监测标准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具体规则,对碳交易进行管理、调控和监督。同时,针对我国碳市场研究不成熟的情况,应建立专门的碳市场研究机构,大力培养CDM(清洁发展机制)领域的人才,从事实践性和操作性的全方面研究,并加快研究符合我国国情和企业实际的温室气体测量、核查和报告体系等。

3.建立碳市场中介机构企业在进行碳交易过程中,最难也是成功关键的环节就是注册流程。许多企业对CDM的价值、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并不熟悉,也找不到合适的买家,这就需要中介机构提供帮助。在国外,中介机构会负责绝大多数的CDM项目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工作,而我国像北京中碳技术有限公司这样的中介机构非常少,而且大都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和运作大量的CDM项目。因此,建立专门的中介机构,给企业提供较为全面的信息,来提高企业交易效率,促成企业能较快地完成交易,降低交易成本是十分必要的。

4.积极开展低碳金融创新随着碳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涉足到碳金融领域中,服务于碳排放权交易的金融业务和衍生产品也迅速兴起。政府在制定一系列与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条例和标准时,不应局限于现有的金融体系,应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从制度层面发展环境金融。充分调动银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积极性,逐步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如,适时建立环境风险投资基金、环境产业投资基金、环境金融市场中的对冲基金,开展环境信用风险评估,创新环境与金融互动的金融工具;由国家面向民众与机构投资者发行“碳国债”,或由低碳企业发行“碳企业债券”;在证券市场上,监管部门可以在不降低上市准入条件的前提下,为那些低碳企业建立公开发行和上市的“绿色通道”等。

(四)立法支撑

1.建立低碳经济基本法发达国家在发展低碳经济的同时,都将立法作为推进低碳经济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涉及能源、环保、资源的低碳经济法律制度零散、缺乏系统性,分布在能源、环境、产业、财税等部门法或单行法中,且现行法规中有较多不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规定。因此,研究制定低碳经济基本法,将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化十分必要。低碳经济基本法的目标和内容是确立低碳经济在国家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提出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的战略目标、步骤、法律原则、主要法律制度,为制定和完善次位阶的低碳经济法律规范提供依据。

碳中和的方法范文

“零碳”的另一层涵义是通过一些活动中和碳排放,比如植树、实施碳封存技术、支持可再生能源项目或购买碳汇等。

提到煤电、石油等化石能源,我们大家都有感受,那就是亲眼见到化石能源的价格在高歌猛进、一路狂涨。那究竟涨得有多快呢?我们以石油为例。

石油从2000年10.39美元/桶涨到2009年172.37美元/桶。过去十年,国际化石能源价格上涨超过十倍。按照现有速度,未来五年石油价格将上涨五倍。到那时,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呢?

我们有很发达的高速公路网、很好的高架桥,但到那时可能很多白领没有足够的钱去买燃油来驱动自己的汽车。

我们有非常好的建筑、非常美丽的城市,但到那时可能没有足够的能源去点亮这个美丽的城市。

我们有世界上速度最快的高铁,有不断扩张的一流交通设施,但由于能源价格的增长,火车票、飞机票却越来越贵价格越来越高……。

我们人类社会中75%的能源消耗来自于现有的城市模型。现在城市离开化石能源就无法正常运转。这种城市趋势还在不断加剧。而我们中国目前只有一半人口生活在城市,城市化人口还将不断增加。但是全世界能源资源是有限的。这种能源资源消耗方式再有30年时间将耗尽世界上所有的化石能源。

所以,我们的城市需要转型。

我们先来看这个传统的城市模型。

消耗化石能源,通过燃烧,变为电力和二氧化碳输入城市,输出的是热岛效应和全球变暖;输入清洁的自来水,输出的是大量污水;输入大量食品、资源,输出的是大量垃圾和环境污染。资源能源终将消耗完毕,堆满垃圾,不可持续发展。不断排放的大量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使得气温上升、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恶劣天气增加……。

零碳中心希望探索一个新的城市模型:城市能够收集自然界的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光能、水源热能和生物能等,收集自然界的雨水和自然水体,并且净化成为可以正常使用的水源,收集废弃的垃圾和废物,输出电能、热能和肥料,实现可持续发展。

而且,我们也在探索,为低碳城市提供整体的解决方案。它包括:低碳设计和建造解决方案;低碳财务解决方案;低碳运营方案;低碳计量解决方案。

通过以上这些,打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低碳城市和可持续发展的未来中国。

低碳设计和建造解决方案

那么,这种未来的低碳城市模型离我们的生活远吗?

其实十年前,英国就已经建成了这么一个小区,叫贝丁顿小区。自去年7月2日起,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由央视著名主持人李小萌,对英国贝丁顿小区和取自贝丁顿小区建造的上海世博会伦敦案例零碳馆之零碳原理进行了连续报道和详尽的介绍。

零碳馆是中国第一个零温室气体排放的建筑。它主要利用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光伏板、太阳能集热器提供室内用电及热水。零碳馆的设计原理是为了最大化的减少高效建筑内供冷和供热的需求。零碳技术包含超级保温、蓄热体、太阳能、风和地下水等可再生能源的综合运用。它将全球节能减排的技术在这里集中做了呈现。

大家看到的这张图,清晰展示了零碳馆集成十几项零碳技术、综合使用、最终达成了零碳的原理。

上海世博零碳馆是一个展示型的建筑。我们普通建筑能实现零碳吗?

能!这是5年前我们与万科合作,做的中国第一个零碳住宅建筑。

原有建筑可以改造成零碳建筑吗?

能!这是我们和万科地产于5年前通过对于原有建筑的改造,形成的一个节能型建筑的典范。

大型建筑可以实现零碳吗?

也能!这是我们与中科院合作的一个项目。一万平米。项目正在进行中。

我们讲零碳建筑,针对的是一个建筑。我们能否在一个区域层面实现低碳呢?这方面我们已经在中国实践了很多区域性的低碳规划了。

现在大家看到的是海南的博鳌二期,25平方公里乐岛的低碳区域规划。

这是一个鸟瞰图。中间是万泉河。这里没有工业,全是农林业、旅游业等。我们利用风能、太阳能来提供所有能源,通过林牧业循环、旅游业循环等来达到交通、产品、能源、废弃物的一个循环利用,实现区域低碳目标。

这是为国际化大都市上海某区配套的一个新规划。

我们将城市的功能、要素进行技术上的整合:能源、建筑、废弃物(含污水、垃圾的处理)和农林业、植物及景观等进行一个循环的整合,最终达到一个低碳运行的模式。

低碳财务解决方案

低碳如何为城市带来效益呢?

这是来自上海工商业的电价预测表。大家从表中可以看到从2004年至2011年实际电价与未来上涨的趋势,也可以看到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实际价格与未来下降的趋势。从图中可以看出,不用多久,持续上涨的化石能源之电价价格必将高过太阳能价格。

所以,低碳系统与技术的运用是构建低碳城市的必由之路。

但是,复杂的低碳系统与技术的使用,采用传统的推广方式进行全面的推广运用,使人们感到困难重重。

这是零碳中心的推广模式。

零碳中心将低碳技术分解为:为项目带来增值、为投资者带来收益、为使用者带来收益三大块,通过专业管理使得低碳带来更好的投资效益和运营表现。

现在看看在替代式太阳能和热能供应方面,零碳中心能为你带来什么。

我们和浙江一家著名的新能源供应商实施的合作,能够为零碳联盟的客户提供1.1元/度的20年太阳能锁定电价。这将确保住户的能源安全,为用户省49%的电价。

我们和广东一家著名太阳能热水和空气源热泵供应商的合作,能够为零碳联盟的客户提供2元/次的洗澡热水供给系统。用户费用省52%。

我们和湖南一家著名地源热泵-毛细管系统供应商的合作,能够为零碳联盟的客户提供0.5元/平米日的冷水供给系统。用户费用省25%。

我们和广东一家著名垃圾分类和生物质降解供应商的合作,能够为零碳联盟的客户提供50元/吨的生物垃圾处理,并且提供热水和沼气。用户费用省65%。

替代式中水和雨水供应方面,我们和江苏一家著名雨水收集及中水系统供应商的合作,能够为零碳联盟的客户提供70%水价的景观用水和冲厕用水。用户费用省30%。

我们零碳联盟的阵容还在不断壮大。皇明太阳能就是我们零碳联盟的成员之一。

2010年5月22日零碳联盟于上海市世博会零碳馆了《零碳联盟宣言》:“我们郑重承诺:以共建绿色家园为目标,积极发掘新型环保能源,努力搭建零碳产品平台,支持零碳技术,积极引导低碳环保、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建绿色家园。”

低碳运营解决方案

世界自然基金会《地球生命力》报告称:人类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已经超出了地球生态承载力的50%,也就是说我们需要1.5个地球来支撑现在的方式生活。到2030年,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将出现衰退,除非人类从现在开始就减少使用地球所能提供的自然资源。报告指出过去30年自然世界已有超过1/3的资源被人类毁坏,地球指数降低了35%。这30年里,人类所消耗的资源足足增加了1倍,并且继续以每年1.5%的速度增加。

所以我们面临的挑战是:人们如何利用一个地球的资源享受高品质的生活?为了实现一个地球的生活方式,我们需要改变日常生活方式中的默认习惯,而趋向于更合理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活方式。各方伙伴共同合作营造有吸引力的、广为接受的、可持续发展的未来家园。

低碳计量解决方案

那么,“零碳”、“低碳”――有没有标准呢?

“节能就是低碳”、“绿色就是低碳”――对吗?

毫无疑问,节能肯定比不节能低碳;绿色肯定比非绿色低碳!

但是,这个“节能”和那个“绿色”,分别降低了多少温室气体排放呢?谁降低得更多呢?

要降多少,才能称之为“低碳城市”、“低碳建筑”、“低碳产品”呢?

还有,节能80%等于减碳80%吗?……

所以,是否“零碳”,是否“低碳”,一定要进行碳计量。而碳计量,是需要标准的!

这幅图是“零碳和低碳:碳计量执行的标准&使用的方法学”。

基于组织的碳计量执行ISO14064-1:2006;基于产品的碳计量执行ISO/CD14067&参考PAS2050:2008,包括《ISO14040:2006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原则与框架》和《ISO14044:2006环境管理生命周期评价要求与指南》。对于基于组织的碳计量和基于产品的碳计量,我们的客户最终都会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的查证确认项目的碳计量结果。

关于低碳城市和零碳/低碳建筑的碳计量,目前没有国际和国家标准。我们依据《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依据国际认可的方法学,参考ISO14064-2:2006和CDM方法学提出了自己的方法学。这个方法学计量的结果是否可信呢?

2010年8月,零碳中心与上海市环科院、同济大学联合承担了上海市科委关于“低碳世博”的研究课题―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环境跟踪评估研究。零碳中心承担其中一轴(世博轴)四馆(中国馆、主题馆、世博中心、文化中心)的碳盘查。这是中国首次基于大型项目和长期项目的碳盘查。此项目已于2011年1月获得科技部万钢部长颁发的世博科技先进集体奖。

住建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多方单位对这种方法学进行了评价,住建部孙克放总工签署的评审结论“本评价方法科学严谨,并具有实用性。填补了中国建筑领域中的空白。”

我国第一个产品碳标签由零碳中心于2010年4月23日在国家商标总局备案注册。实施产品碳标签有如下好处。

对于企业和制造商:识别产品链中的减排机会;执行以持续改进为目的的度量及进行目标产品区分;供应链的结合及更好的碳披露,以及面对全球化的采购可以提高在供应链中相对竞争对手的竞争力;可以用于证明和确认他们在温室气体管理和减排方面做出的努力。

对于消费者:可为消费者提供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可靠信息;可引导他们做出更加有利于环境的产品选择。

目前发达国家非常积极,正在制定温室气体方面新的“游戏规则”,如产品碳足迹国际标准,以及酝酿中的“碳标签”。这些都极有可能成为新的绿色贸易壁垒。中国是产品出口大国,又是温室气体排放大国。所以在这方面,我们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要未雨绸缪。

英国的产品碳标识最早于2007年3月推出。在去年,英国的碳标识已经应用到超过100种产品,包括:食品(果汁、土豆片)、服装(T恤)、玩具(非电动)、生活用品(洗发水、洗涤剂、灯泡)、服务(网上银行账户)等。

以下是日本的碳标识、碳标签。它明示了产品的碳排放总量以及全生命周期中各个阶段的碳排放量所占比例。

这是韩国的产品碳标签以及应用中的两种具体含义。

中国的碳标签呢?

这是英国、中国台湾以及中国大陆的产品碳标签对比图。

中国大陆的产品碳标签,即零碳中心于2010年4月在国家工商总局备案注册的零碳商标暨产品碳标签。

碳中和的方法范文篇6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属性

(一)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

准确、清晰界定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前提条件。但是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热点问题。当前一种主流观点认为碳排放权是准物权。比如王明远教授从分析大气层容纳温室气体的能力出发,认为碳排放权是一种适用于大气环境容量的准物权,并根据《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权,总结了碳排放权的三种特征:确定性、支配性、可交易性。邓海峰博士从一般准物权理论出发,论证碳排放权的准物权性质。其实,碳排放权这一概念产生的背景是对碳排放的限制,在管制温室气体排放之前,碳排放是一种自由行为,无权利或义务可言。碳排放权的性质应当是一种附义务的行政许可权利,其本质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权。理由如下:

首先,只有不超过环境容量的碳排放行为才是正当的,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设定碳排放限制的程度、方式,对碳排放进行管制,是一种有效、可行的手段。单位和个人正常生产生活必须向环境排放适量的温室气体,这是单位和个人维持自身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而什么是适量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条规定: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该条所提到的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水平实际就是大气环境容量。即大气这种自然环境要素所具有的通过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过程扩散、贮存、同化人类活动所排放的污染物的能力(容纳功能)。从环境自身的特性来看,单位和个人不超过环境容量的排放温室气体,这不但不会破坏大气条件,而且是合理利用环境容量的行为,只有向环境排放过量的(即超过环境容量的)温室气体才会引起全球变暖的问题。《京都议定书》第3条第1款规定:附件一所列缔约方应个别地或共同地确保其在附件A中所列温室气体的人为二氧化碳当量排放总量不超过按照附件B中量化的限制和减少排放的承诺以及根据本条规定所计算的分配数量,以使其在2008年至2012年承诺期内将这些气体的全部排放量从1990年水平至少减少5%。在附件B中,议定书对附件一所列缔约方的温室气体排放规定了明确的量化限制。如何限制碳排放的程度、方式?我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可见,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设定碳排放限制的程度、方式,对碳排放进行管制,是一种有效、可行的手段。

其次,保障持续削减碳排放总量的需要。设定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应对气候变暖,减少二氧化碳气体的排放,持续削减碳排放总量是碳排放权交易的最终目标。而碳排放总量持续削减势必影响到碳排放者持有的碳排放配额。如果碳排放权是财产权的话,收回碳排放配额涉及到行政征收、行政补偿等问题以及诸多物权法上限制,不利于保障持续削减碳排放总量。相反,将碳排放权定位为需要经过行政许可取得的权利,可以根据我国碳排放的总体控制目标,分阶段逐步削减排放者的排放量。

第三,他山之石的借鉴。以美国为例,2010年《美国能源法》要求美国自2013年起实施全国性的排放限额与排放许可交易制度,在限额——交易计划下,交易标的主要是经分配的排放配额,也可以说是依法排放、受限制的许可。对于此种排放配额的性质,美国《清洁空气法(1990年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不属于产权范围,《气候安全法案》第二章也规定任何排放配额都不应是财产权利,同时法律赋予了环保署特有的权力,环保署享有终止或限制排放配额的权力,本法案的任何事项或任何其他的法律规定都不应对该权力作出限制。可见,美国的碳排放交易只是排放许可,并没有视其为一种财产权利。

(二)碳排放权交易是兼具公法与私法性质的法律行为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采用的是总量+交易机制(Capandtrade),即政府设定配额总量,发放给企业后让其自由交易,其核心思想是:在限定总量的前提下,赋予特定主体合法的碳排放权权利,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买入和卖出。碳排放权交易是一种融合了政府权力与私主体权利,兼具公法与私法性质的法律行为。

公法介入的出发点是为了分配碳排放权指标以及对碳排放权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其目的还是保障碳排放权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环境资源是典型的公共——私人复合物品,由于人们的逐利本性,在使用环境时存在竞争性,争相谋取更多环境资源,而忽视其容量问题,一旦超过一定的限度,公地悲剧的出现将不可回复。除非我们退回到科学幻想中,并设想一个强有力的世界政府承担全球生命支持系统的有效拥有权,且控制人与环境相互作用的各个方面。否则,这种公共物品私人性的问题必然出现。因此,环境资源这种特殊物品的公共特性部分要求通过立法将碳排放容量资源的使用限制在特殊使用者阶层,并且必须要由国家来对有限的环境资源作合理之分配。另一方面,碳排放权交易的成功关系国计民生及公共利益的实现,尽管交易的进行更多地需要交易主体的自觉性,但是不受监管的市场化行为必然会因为对私利的追求而丧失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政府适时的监管在此时就成为必需。

大气环境容量的平衡依赖于碳排放配额的交易,交易相对应的概念即为可交易许可证、可转让许可证等。然而,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不得转让是原则,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是例外。那么,碳排放权许可是否属于可转让许可呢?从我国目前的环境立法情况看,我国的排放许可可以分为两类:广义上的排污许可证和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下颁发的许可证,即狭义上的特定许可证,也就是政府基于其对资源的所有权或垄断经营权而通过颁发许可证的方式将使用权、开采利用权或经营权有偿转让给公民的许可,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的赋权或者特许,特许的本质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权利,这种权利是可以进行转让的,这种许可也属于行政法上的财产权利转让许可。对大气环境容量这种稀有资源的分配,采用行政特许的方式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被许可人授予权利,以使被许可人有权利用大气环境容量这一有限资源进行碳排放的许可证符合上述财产权利转让许可的特点,属于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及法律困境

(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现状

1.密集政策,明确发展方向

2010年10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提到:要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交易制度。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中提出要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两省五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再次重申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重要性。2013年5月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深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研究建立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2014年5月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发展商品期权、商品指数、碳排放权等交易工具,充分发挥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风险管理功能,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2014年5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指出积极推行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研究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14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2年)》,明确提出将继续深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加快建立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在2014年11月签署的《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中国计划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并计划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声明》首次明确了2022年后中国减排目标和时间表,既与中国未来实施低碳发展的国家战略高度契合,又能对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产生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2.国家领导人高度关注

2014年9月李克强总理出席达沃斯论坛时指出:中国正在研究2030年前后中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包括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碳排放强度比例下降、非化石能源比重上升等。在北京APEC会议期间,主席在谈及中国在世界事务中的作用时强调,随着中国国力的增强,中国将承担越来越多的、与中国自身国力相适应的国际责任。而2014年《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的也表明我国领导人已经将气候变化视为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将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升到最高层面。同时,将气候变化与国家安全和国际安全紧密联系在一起,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性质有了更具体更全面的认识。

3.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成绩显著

目前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主要取得了以下方面的进展:

第一,出台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工作方案和管理规范。2012年10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是国内首部专门规范碳排放管理的地方法规,该规定建立了碳排放管控制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碳排放抵消制度、第三方核查制度、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和处罚机制六项基本制度。其他试点也相继了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法规、规章以及实施有关工作方案。从深圳、上海等地相对有成效的履约情况来看,主要得益于对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纳入企业才会重视碳交易、积极参与碳交易、把碳交易融入企业的正常运作中。第二,确定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企业的范围。现行碳排放权交易主体以高污染、高排放企业为主。

例如,上海市于2012年11月公布了第一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企业名单,共191家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包括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钢铁、石化等工业行业,年碳排放量2万吨及以上的重点排放企业,以及航空、港口、金融等非工业行业年碳排放量1万吨及以上的重点排放企业。

第三,制定了碳排放额度分配方案。上海、北京、湖北等省(市)实行碳排放额度无偿分配,根据试点情况,适时探索拍卖等有偿分配方式。

我国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方式目前采用混合方式:以无偿分配为主,有偿分配为辅,即基本上依溯往原则进行无偿分配,另外为了新设排放源的需要,将部分排放权以拍卖方式予以分配。采用这种方式的理由有:首先,在初期分配时,分配对象不须负担任何成本或仅须负担极少成本,即可取得维持原产业规模营运所需之排放权,故易为企业多接受,最具可行性。第二,采用有偿分配和无偿分配的混合机制可以避免政府一刀切的做法,在形式上更加灵活,尤其对于一些价格不能灵活变动的行业(如石油、火电行业等),或者当经济面临较大物价上涨压力时,将排放额度免费分配给企业,相对而言是一种更有效且不会产生明显社会冲击的政策选择。第三,因系根据过去排放实绩决定分配量,因此,排放者可及早规划其防污计划。第四,对未能依溯往原则受无偿分配之新设排放源提供取得碳排放配额许可之机会。广东引入有偿分配制度,并在首年履约时要求企业有偿购买3%。这一方法在初期受到了许多质疑,但也提供了国内唯一的配额有偿分配经验。而目前广东省政府计划将配额竞价募集到的6亿元用于筹建区域性碳基金——广东省低碳发展基金。这一思路突破了试点的常规模式,在交易之外建立了新的碳金融机制,将具有较大示范作用。截至2014年10月底,7个试点省市碳交易市场配额拍卖合计成交量1521万吨,共获得拍卖收入7.6亿元人民币。

第四,建设了碳排放权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深圳市是我国第一个正式运行的强制碳交易市场,建成了碳排放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登记簿系统和碳排放权交易系统。2013年6月18日首日共进行8笔交易,成交21112吨额度。随后,各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相继建成,2014年在北京、上海等7省(市)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累计成交量约1568万吨二氧化碳,累计成交金额近5.7亿元人民币。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面临的法律障碍

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体系立法效力等级不高

目前我国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规范性文件除了中央的部门规章——2014年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外,主要是地方性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性文件。

上海市、广东省、湖北省规定的都是地方政府规章,而天津市、重庆市只有规范性文件,属于地方性法规的只有:2012年10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和2013年12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除此之外,政策在碳交易发展中起着重要的支持作用,主要集中在涉及碳交易的申报流程、税收优惠、上网电价等方面的政策。

从我国目前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体系看,其立法效力等级明显不高。首先,政策数量远多于法。众所周知,政策作为非正式法源,在《立法法》中没有任何地位,虽然在实际中必须遵守,但其不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约束效力不足。其次,政府规章数量多于地方性法规,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比政府规章高。地方性法规的首要任务,是以立法的形式创制性地解决应由地方自己解决的问题以及在国家立法普适性之下不可能有针对性或有效解决的本地实际问题。地方政府规章的主要任务是对上位法进行具体化、细则化,一般不存在创制性立法的情况,在内容上侧重于规范行政主体行为和程序性规范。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效力等级比政府规章强具体表现在:首先,两者分属于不同立法权限。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归属于我国立法系统,其行为本身是国家立法权在地方的体现,是在与宪法、法律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对地方意志的一种表达。而政府规章的制定则归属于我国行政系统,是行政权行使过程中依行政程序进行的,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其次,两者立法权限范围不同。地方性法规只要不与上位法抵触即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即地方性法规可以涉及上位法没有调整到的领域,可以创设实体性权利和义务。而政府规章只能在上位法已经存在的前提下制定,不能创设实体权利和义务。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性法规除了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不能设定外,其他处罚种类都可以设定;而政府规章只能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的限额还必须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三,两者在诉讼中的法律效力不同。在行政诉讼中,法律、法规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即地方性法规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而对于政府规章则只能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照

2.碳排放权以及碳排放权交易主体的合法性问题

首先,碳排放权的法律确权问题。碳排放权交易的标的是企业节余的碳排放配额,如果没有这种节余的碳排放配额,碳排放权交易就会成为无米之炊。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法律确认这种节余的碳排放配额,也没有从法律上确立企业对于其通过减排而节余的碳排放配额拥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如《水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中都没有直接规定关于碳排放权以及排放权取得的法律条文。交易标的的合法性决定了交易本身是否受到法律保护,是否能够成功交易,因此这是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只有经过法律对碳排放权的确权,碳排放权交易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有可能形成稳定的、有序的交易生态。

其次,碳排放权交易各方主体的创设、准入的法律条件问题。比如面对各地地方政府或投资者的申请创设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发改委不能暗箱操作、随意决策,应明确规定碳排放权交易平台设立条件和程序,确定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再如,碳排放交易的另一类重要主体就是交易的相对方,即碳排放权的卖方和买方。通常认为,卖方是依法取得碳排放配额并且有富余的企业,而买方是用完自身的碳排放配额且不得不继续实行碳排放的企业。但从国际碳交易实践来看,碳排放权的买家身份复杂得多,主要有以下五类:(1)合规产业部门买家,主要是一些大型能源、电力产业部门,如国内外的一些火力发电公司等;(2)政府参与的采购基金和托管基金,如荷兰政府设立的专项基金,世界银行托管的各类碳基金等;(3)商业化运作的基金,由各方资本汇集且以盈利为目的的专项从事减排额开发,采购交易经济业务的投资机构。此类买家目前在国内CDM市场更为活跃;(4)银行类买家,为其旗下的一些中小型产业部门提供一种创新金融服务产品,以扩大的银行服务能力和竞争力;(5)其他类买家,包括个人、基金会等以缓和全球气候变暖为目的的非商业性组织〔21〕。这些买家购买排放配额的目的不一定是供自己超额排放使用,随时都可以从买家转换为卖家,比如在全球碳交易中,西方中间商在我国以8~10美元的价格收购初级经核证的减排量(CER),在欧洲碳市场包装成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EUETS)第二阶段的CER期货合约,价格就涨至15~17欧元,增值幅度达100%。复杂的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和目的,提高了碳排放权交易的投机性和风险性,进而产生影响交易正常秩序的可能。因此,笔者认为,法律应对碳排放权的购买者尤其是对专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各类专项基金和碳基金,以及专项从事减排额开发、采购、交易、经济业务的投资机构,设置一定条件,通过市场准入法律制度调控碳排放权交易的买方和卖方,维护正常的碳排放权交易秩序。

3.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不公平

碳排放权交易的标的是企业结余的碳排放配额。从法律角度看,碳排放配额是占用一定环境容量的权利,因此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的实质是对环境容量资源这种特殊资源的初次分配。而环境资源的两个基本特点是具有稀缺性和有用性当我们需要用这种稀缺且有用的环境资源去满足不同利益主体的各种层次需求时,公平有其福利最大化的工具合理性,它强调对环境资源享用的机会和利益的平等性。同时,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的本质是一种行政许可。所谓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活动,体现了行政主体对碳排放行为的监督、管理和调控,政府地位和权责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初始分配各方权利主体的分配结果。只有在公平的价值指引下,依法约束政府分配权力和划定权力边界,才能避免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成为政府与个别碳排放主体进行合谋的工具。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对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的方式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即排放配额分配在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立的7个碳排放交易试点实行的碳排放配额初始分配方式也是以无偿分配为主,有偿分配为辅的方式。但是这种分配方式会产生明显不公平现象:

首先,在污染企业与节能减排企业之间产生不公平。无偿分配的标准大致可分为两种:一是政府在总量控制前提下,依据企业历史产出或排放水平直接进行分配;另一是依据企业现实的产出或排放水平来进行分配。比如《广东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综合考虑排放企业历史碳排放量和行业基准水平,合理分配配额。历史或现时的碳排放水平是企业生产和历史的产物,这实际上是鼓励了现时排放,对于已经通过技术改造进行节能减排的企业等于是一种惩罚。

其次,在新旧企业之间产生不公平。无偿分配给原有的排污企业,而新企业试图进入同一生产领域则必须出资购买指标或者安装更严格的治理装置,这造成了原始取得和转让取得之间的巨大差别,实质上是对新企业设置了进入障碍。如《广东省碳排放配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项目申请核准(竞争性配置)时,新建项目企业需承诺足额购买有偿配额。这种优惠原有企业,歧视新企业的指标分配方法显然不利于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第三,对于其他社会公众不公平。碳排放配额分配的环境容量资源既是有限的,又是公共的,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生产者,在占用本身环境容量份额的同时也无偿占有了其他社会公众的环境容量份额。这种占有使其他公众失去了使用自己份额的环境容量资源的机会,在环境受到损害的时候还必须支付高额的费用才能得到本应自然拥有的清洁的水、清新的空气、优美的环境等,这不符合环境公平所称的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任何个人或集团不得被迫承担和其行为结果不成比例的环境污染后果

4.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制不畅

在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政府的任务之一是制定富有效率的交易程序和规范,对各类交易主体和服务主体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以增加碳排放交易的透明度,提高交易主体的履约率,从而提高碳排放交易的效率。然而,实践证明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制不畅。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可以看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是由发改委牵头安排。而作为重要的碳排放规制对象和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工业企业一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企业能耗数据大多在各地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负责牵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发改委未必能便利地获取重点用能企业的能耗数据。此外,随着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交通运输领域也会纳入交易范围,其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也会成为监管体制的组成部分,交易所和交易平台的管理还会涉及证监会和证监局等部门。为解决管理体制问题,湖北和天津成立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发改委、经信委等各部门组成,负责统筹部署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各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然而,这类领导小组并非长效机构,并不能完全解决碳排放权交易的管理体制问题。碳排放权交易管理体制不明晰,将直接导致信息获取障碍和管理的低效率,从而影响碳排放权交易在成本控制和减排量等方面的有效性。

5.各地自行立法制章造成碳交易市场的人为分割

尽管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等交易所的成立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奠定了坚实的市场基础,但是,各地自行立法制章造成碳交易市场的人为分割,比如由各地自行确定温室气体种类,纳入碳交易行业、纳入门槛势必导致无法形成统一的全国碳交易市场。

其实,碳排放权交易的本质是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推动企业节能减排。各地激进推行碳排放权交易,能调动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却很容易形成地方保护主义和地区垄断,无偿配给的碳排放额度还可能成为政府对企业的变相补贴。过度分散和独立的交易机构反而会对交易市场的运行起到反作用。跨省或者区域性交易还会受限于各地经济结构模式、计量办法、交易规则等因素,难以形成一定规模的交易量和提高交易效率。也正因为此,国家发改委也曾明确反对我国各地方政府分别设置碳交易场所。2015年2月4日中国碳排放交易高层论坛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气候司国内政策和履约处处长蒋兆理表示,我国将在2016年启动全国碳市场。全国碳交易市场初步将纳入5+1个行业(电力、冶金、有色、建材、化工和航空服务业)的年排放量在2.6万吨以上的企业,碳排放交易量可能涉及30亿~40亿吨。2019年以后,我国将启动碳市场的高速运转模式,使碳市场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最核心的作用。可见,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势在必行,从法律上根除人为分割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现象也是必然。

6.对超额碳排放处罚强度偏弱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采用的是总量+交易机制(Capandtrade),即政府设定配额总量,发放给企业后让其自由交易。由于1单位配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限制了配额总量就等于限制了排放总量,因此能够很好的实现控制排放量的目标。因此,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是一个强制市场,纳入企业必须遵守排放限制的要求,否则将被处以各类惩罚措施。表五显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对超额碳排放处罚的情况。

对于碳实际排放量超过碳排放配额情况,试点省市一般采取罚款+责任不可免除的惩罚机制。比如湖北省对差额部分按照当年碳排放配额市场均价予以1倍以上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15万元罚款,并在下一年度分配的配额中予以双倍扣除;广东省在下一年度配额中扣除未足额清缴部分2倍配额,并处5万元罚款。但也有省市对碳实际排放量超过碳排放配额情况只处以罚款,如北京、上海、重庆。此外还有其他约束机制,主要表现在对企业信用信息记录、不得享受融资支持和财政支持优惠政策等方面,但这些约束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研究表明,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强度与对重复违法行为和潜在违法行为的威慑作用成正比关系。正如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桑德尔(Sandel)教授指出:对于掠夺环境而采取的罚款和费用之间的区别不应被轻易放弃。

同样,对于超额碳排放行为的处罚方式也应该根据违法主体的动机、违法行为方式、程度、后果等来设置处罚方式。我国当前对超额碳排放行为主要采用罚款这种行政责任方式,处罚形式单一,而设定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目的是持续削减碳排放总量,因此对超额碳排放行为的处罚也不应该一罚了之,而应该植入更多的行为罚和资格罚,才能使企业自身从收益最大化的角度来进行减排规划。

三、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立法跟进

(一)对《宪法》中资源概念进行立法解释

碳排放权的客体是环境容量,它附存于自然界的大气之中。在《宪法》第9条中有关于资源的规定,在进行立法解释时可以对此处的资源界限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因为资源是由人而不是由自然来界定的,资源的价值也正是源于人的能力和需要,是动态的,没有己知的或固定的极限,随着知识的增加、技术的改善而随时剧烈变动,同样环境容量资源也是动态的,响应于人类价值、渴望和生活方式的变化,正是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人才有能力将注意力转向非物质的价值。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解释对资源的概念进行扩展,确定环境容量资源的所有权性质,弥补目前有关这类无形资源所有权的法律法规的立法缺位问题,为碳排放权提供合法的依据。

(二)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

我国应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通过立法将长期的、基本的目标或举措由政策上升为法律,给包括清洁发展机制在内的碳交易市场一个稳定的法制环境,对更好地推进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是非常关键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应对碳排放许可、分配、交易、管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做出规定,尤其应当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1.明确规定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如前所述,碳排放权是一种行政许可权利,其实质在于碳的排放是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在法律上赋予其权利性质才能使排放者的排放行为与交易行为合法且正当。我们可以借鉴《水法》第48条第1款及《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3条、第4条有关法定水权的规定,在《碳排放权交易法》中规定:直接向大气进行碳排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碳排放许可制度的规定,向主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碳排放许可证,取得碳排放权。但是,家庭生活等少量碳排放的除外。

2.设定碳排放主体的法定减排义务。欧盟建立了迄今为止世界上覆盖国家最多、涉及行业最多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2011年欧盟碳排放交易金额高达1175亿美元。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区域性强制减排及交易计划无论规模还是交易金额,都不能与欧盟排放交易机制相提并论。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在于美国没有国家的强制碳排放立法,只有部分州政府主动采取减排行动,主要包括区域气候行动倡议、美国西部区域气候行动倡议、环保人士推行的绿色标签产品等,这些区域性减排组织共同制定减排目标,自愿履行减排义务,自然在规模与影响力上就无法与欧盟相提并论。因此,区域碳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之后,只有通过配额落实到具体的碳排放主体,并且确保配额的法律约束力,碳交易市场才有可能形成。《碳排放权交易法》应该明确规定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标准,并结合产业政策、行业特点、碳排放管控单位的历史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额度,以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形式明确碳排放主体应承担的法定减排义务。

3.理顺碳排放权交易监督管理机制。就现阶段而言:发改委应作为节能减排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用能总量、碳排放总量的核定和管理,确定交易主体范围、碳排放额度分配方案,协调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平台,定期有关交易信息,对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等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他部门则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碳排放权交易有关工作,例如,工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用能量与碳排放量的监测和折算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专项账户的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价格信息;碳排放认证机构的监管工作应由认证主管部门负责,各地认证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碳排放认证监督管理执法机构。环保监管部门主要是负责温室气体防治措施的落实、排放的监测、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等。同时,碳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碳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主要依靠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应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等政府部门实施对碳金融业务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调控作用。

4.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各主体的法律责任。碳排放权交易的责任承担主体主要包括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辅助参与人及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碳排放权交易产生的法律责任一般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如在新西兰,未能完成减排任务的主体还要同时承担民事或者刑事责任,对于故意不履行减排义务,不能提交符合要求的排放单位的主体,要以1∶2的比例提交高一倍的补偿额和60美元每吨的罚金,且参与主体还要面临被定罪的可能性。新西兰排放交易计划的参与主体如果没有履行除减排之外的其他义务也要受到惩罚,对于过失性违反非核心义务的参与主体的民事惩罚是一次4000美元,第二次8000美元,第三次12000美元;对于故意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参与主体要面临大额的罚金和个人定罪。

首先,民事责任。碳排放权交易引起的民事责任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责任,发生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为中,合同责任能够明确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市场交易主体直接根据合同约定向相对方追究违约责任,寻求救济。另一是侵权责任,碳排放权主体由于行使碳排放权造成损害产生的法律责任。我国现行法律对环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承担责任并不以其有过错为前提。笔者认为在碳排放权交易侵权法律责任追究中亦应明确规定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最大限度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可以与环境法律体系保持一致。

其次,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主管部门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同时,负责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行政机关对其责任人员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行为造成的后果应承担行政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另外,行政机关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为其违法管理行为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刑事责任。国家对于交易主体及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行为严重违法,触犯刑事法律的情况下,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最后,规定碳排放权交易辅助参与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尚不完善,难免有些中介机构妄图利用制度的不健全,从事违法行为,以牺牲环境保护为代价赚取非法利润。对此,应当撤销核证机构的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给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失的,核证机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明确碳排放权交易纠纷处理的法律制度体系。违反碳排放权交易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及不合理地行使碳排放权在一定情况下还会产生环境纠纷。碳排放权交易纠纷处理是确认碳排放权和实现碳排放权的方式,只有完善责任与纠纷处理的法律制度体系,才能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稳步发展。

(三)制定配套行政法规、规章

1.行政法规——《碳排放配额总量控制与分配条例》

在碳排放初始分配方面,国家和各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配额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配额分配方案,组织年度配额免费和有偿发放,配额日常管理及配额登记系统监管,受理企业和单位申诉,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等工作。但因为碳排放额度初始分配涉及全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地区基本排放额度、重点行业排放额度等确定,需要电力、水泥、钢铁、石化、陶瓷、有色金属、纺织、塑料、造纸等工业行业、公共建筑、交通运输领域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可见,碳排放配额总量控制与分配涉及众多且复杂的行政机关。而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只能规定部门规章,在中央层级立法体系中属于效力最低层级,难以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外的其他部委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建议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碳排放配额总量控制与分配条例》,在该条例中尤其应注意加强排放权配额分配制度和程序的透明度和参与度,将碳排放指标分配的各个步骤、程序、环节和事项以及分配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加以充分的公开,各地区、各企业甚至民众都能充分参与并发表自己的意见。要充分听取各产业部门、各行业协会或经济组织的意见,对于重要问题应当组织专家、学者、经济实务界人士,以及民众代表进行充分论证。通过程序公正对于这种特殊行政许可行为予以更严格法律约束,保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公平分配碳排放配额。

2.部门规章——《碳排放配额拍卖规定》

采用公开竞价方式分配这种具有资源使用性质的许可证是我国《行政许可法》肯定的。广州试点于2014年9月26日开始进行有偿竞价碳交易,最终成交价格为26元/吨。碳排放配额通过拍卖转让不仅形成了合理的市场价格,解决了某些物品不易定价的难题,而且扩大了碳排放配额的流转渠道,提高了配额的利用率〔38〕。可见,公平价值指引下,有偿方式是我国碳排放配额分配方式的必然趋势。但是,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出售方式,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多重法律关系,事关碳排放交易安全,完全有必要用法律来约束该行为。而我国其他专用拍卖行为在《拍卖法》统领下均制定了专用拍卖规章,如对于烟草专卖品的拍卖行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拍卖行管理的通知》,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行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等。因此,对于具有资源使用性质的碳排放配额拍卖行为应该制定专门部门规章——《碳排放配额拍卖规定》,规定碳排放配额拍卖的目的、遵循的原则、碳排放配额拍卖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拍卖实体规则及其程序要求等等内容,使碳排放配额拍卖行为有法可依,保障其公正、公平的进行。

3.部门规章——《国家碳市场交易机构管理办法》

依托排放权交易所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开发建立包括交易账户管理、交易产品管理、资金结算清算、交易信息报送等功能的交易系统,交易所本身虽不参加交易,但为各类市场参与主体提供碳产品的撮合成交、场地、设施、结算等服务,同时履行期货市场一线监管职责,监管会员、投资者及市场其他参与者的碳期货业务,及时发现和处理期货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等,因此有必要制定《国家碳市场交易机构管理办法》规范交易所行为。

4.部门规章——《国家碳市场调控办法及交易细则》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刚刚起步,相当一部分人抱着投机的心理来进行买卖,完善市场规则,防止市场滥用非常必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最重要的功能是以最低社会成本实现减排目标,而不仅仅是实现减排目标一个完整的交易制度通常由交易主体、交易场所、交易品种、交易规则、行为准则、交易方式、结算交收、交易费用、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部分组成,碳排放权交易也不例外。制定《国家碳市场调控办法及交易细则》需要赋予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确定交易规则、交易品种、交易费用和结算交收的方式,同时还要明确交易主体的行为准则以及交易机构在风险管理与预警、交易异常情况处置等方面的义务。

5.部门规章——《碳市场交易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及核查指南》

碳市场中,第三方核查机构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美国东部地区温室气体倡议(RegionalGreenhouseGasInitiative,简称RGGI)市场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管可以解决政府内部技术及专业监管力量不足等难题。核证机构的核证行为决定了出让人的碳排放权是否可以进行交易,是保证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公正性和科学性的关键,核证机构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业务要求,审慎履行职责。如果核证机构严重不负责任,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出具虚假的核证报告,甚至与被核证的交易主体勾结起来欺诈社会公众,逃避监管,无疑会对相关方造成严重损害,违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设立的初衷。因此,应加强对核证机构的监管,制定《碳市场交易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及核查指南》,规定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准入制度和核查标准,明确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工作程序和流程,建立核查机构评级制度、保密制度等,建立碳排放评价标准体系和监测报告核查体系以及相应罚则等内容,规范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行为。

碳中和的方法范文篇7

关键词:碳关税;理论研究;实证分析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进口产品特别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作为最早由前法国总统希拉克提出的概念,碳关税的最初用意是希望欧盟针对为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以避免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遭受不公平的竞争。

碳关税为国内公众所熟知是由于2009年6月26日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了一项《2009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该法案除了设定美国国内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之外,还涉及一项名为“边界调节税”的“碳关税”条款,提出未来将对中国、印度、巴西等尚未承担减排目标的发展中国家征收惩罚性的碳关税,由此引发了国内对碳关税可能使中国出口商品所面临的负面冲击严重关切。对此,美国能源部朱棣文称,调节贸易关税是保护美国制造业的一项武器。中国一位气候问题高级谈判代表警告称,如果发达国家对碳密集产品征收进口关税,可能会引发一场贸易战。因此,进行碳关税各方面的研究,对于我国在世界贸易战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二、碳关税研究概述

(一)理论研究方面

1、碳关税的合法性研究。对于碳关税合法与否的问题,学术界的认识尚未达成一致。大多数国外学者认为,碳关税是否合法取决于实际的政策设计和实施碳关税的国家数量。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学者研究的是欧盟针对美国实施的碳关税,另一些学者分析的是美国未来将向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印度、巴西等国家征收的碳关税。尽管各方的看法及其可接受程度有所不同,但是由于各方都是WTO的成员国,都受《关贸总协定》的监督,故碳关税的合法性问题对于各方而言又是完全相同的。

国内学者中,谢来辉从边境调节税的概念及其相关的性质出发,分析了欧盟征收边境调节税的动机与政策应用前景、对中欧贸易可能造成的影响及这种做法与当前国际贸易制度和国际气候制度的兼容性,最终认为实施碳关税的做法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李晓玲等从法理学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碳关税既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的相关条款,也不能援引“一般例外”作为抗辩理由,因而其与WTO规则并不相符。

中国政府部门的官员也对碳关税的合法性问题发表了看法。中国常驻WTO代表张向晨利用WTO规则来检验碳关税,指出碳关税不符合WTO规则。因为WTO的基本原则要求其成员对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给予同样的待遇,如果征收碳关税,就需要为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制定同一个排放的标准和计算排放的成本,且进口产品的排放标准或排放的成本不能高于本国产品,但在实践中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国家商务部发言人姚坚认为,部分发达国家提出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做法,不仅违反了WTO的基本规则,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并且,碳关税只会扰乱国际贸易秩序,引发贸易战。德国政府代表也认为征收碳关税是一种新型“生态帝国主义”,并对该提议进行了批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现有的国外学者对于碳关税合法与否并未给出明确的回答,而是要看实际的政策设计和实施的国家数量,而国内学者则普遍认为碳关税并不符合WTO规则,即碳关税的实施缺乏合理而又合法的依据。

2、对实行碳关税主要国家的研究。低碳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于2003年由英国率先提出,此后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并达成共识。虽然是由英国率先提出的,但是由于美国是中国的最大贸易输出国,而且其于2009年6月22日提出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该法案规定了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从2022年起开始实施。因此,国内的学者大多数是研究美国碳关税政策的,其研究内容一般包括美国提出碳关税的动机、前景以及我国应对美国碳关税条款的几点建议。

美国提出碳关税条款的动机一般包括以下几点:首先,从中长期角度来看,奥巴马政府试图以绿色产业带动经济复苏,进而着眼在危机过后抢占未来产业制高点,“碳关税”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之一;其次,美国担心率先减排会导致本国产业的竞争力受损,而高碳产业的重新分布会使发展中国家得益;第三,这也是美国国内政治博弈的结果;最后,美国决策者试图通盘考虑国内与国际两个“战场”:在国内反击传统产业势力,为新能源与传统产业的绿色改造提供有力环境;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使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大国让步。

美国实行碳关税条款的前景一般有:参议院的气候法案目前正在审议之中,“碳关税”条款目前得到不少参议院的支持。比如,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主席马克斯・鲍卡斯说,美国的参议院版气候法案也必须包含强有力的“边境调节”措施。但调研发现,参议院内部反对的声音也很多,而且占据了多数。分析认为,参议院通过“碳关税”条款的可能性较小,主要原因有:首先,美国国内的担忧。在全球化背景下,美国等发达国家作为消费国享受了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所生产的廉价产品,而征收碳关税后,对美国等发达国家可能形成“成本推进型通货膨胀”,导致受益的只是美国本土钢铁企业等个别利益集团。并且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对美国也不一定是好事;其次,国际社会存在反对,因为将碳税推广到国际贸易中跨境征收有可能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而且将对新兴市场国家造成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这些国家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至关重要的合作态度;最后,碳关税的实施本身缺乏有效的可操作性,因为碳关税的征收要么针对原材料,要么针对制成品,但这两种征收方法都存在重大的缺陷。

为了应对美国实行的碳关税条款,大多数学者的意见一般包括以下四点:第一,采取反制措施;第二,发展低碳经济,抢占未来新能源革命的制高点;第三,加快“走出去”和外包战略的制定和调整;第四,根据全球低碳经济的趋势和布局,调整我国外贸的产品和地区结构。

(二)实证研究方面。碳关税涉及能源经济学以及国际贸易领域,国外大部分研究集中在识别何种形式的贸易协定能够更好地减少全球碳排放。Lockwood与Whalley对比分析了碳关税与20世纪六十年代欧盟增值税的研究,Cai等人考察了国际贸易如何影响不同类型国家参与全球气候变化谈判的意愿,并通过多国经济模型测算了全球环境变化将如何影响参与国家的决策。Chatterji等人则通过一个动态认知模型研究如何能够更好地实现全球低碳。

国外现有的关于碳关税影响的研究多从定性角度出发,如Dong与Whalley定性地分析了贸易政策是否会影响全球环境变化,指出贸易政策对碳减排的作用是有限的,并进一步考察了多种单边或区域碳减排的贸易政策对全球环境变化的作用;Gros通过构建一个小的基本经济模型分析了碳关税对全球福利的影响,发现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能够增进全球的福利;Weber与Peters考察了碳关税政策对维持美国国际竞争力的作用,指出这一政策作用有限,而全球的部门协作与技术共享在短期中作用更加显著。在定量研究方面,Dong与Whalley通过一个多区域的动态一般均衡模型,模拟了2006~2036年碳激励区域协定对全球碳减排的影响,测算结果表明,其影响有限。2009年Dong与Whalley构建了一个包含美国、欧盟、中国与世界其他地区的四区域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并引入低碳密度与高碳密度两类产品,对美国与欧盟针对中国出口商品征收碳关税政策的影响进行了模拟,结果表明,碳关税对环境改善的总体作用有限。国内对于碳关税影响的研究刚刚起步,较多集中于对碳关税性质的分析探讨。大多数人一般都是采用一般均衡模型来定量地分析碳关税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或者分析丹麦、挪威、瑞典等主要碳税国的碳税政策对国内经济的影响,还有些学者运用GTAP模型来分析碳关税对我国经济可能会受到的冲击与影响进行实证模拟。

三、简要评价及研究展望

从上述的研究中可以看出:国内外对碳关税这一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就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进行了不少分析,其中不乏较为详细的量化分析。

在研究方法上,针对碳关税的本质及其合法与否主要运用定性分析方法。大多数研究指出,碳关税属于一种新型贸易壁垒,且不符合WTO的基本规则,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针对进出口贸易中的碳排放量及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程度的测算,大多数学者都运用定量分析方法,且研究的方法也较为一致。其中,对国际贸易中碳排放量的测算主要运用投入产出法进行分析,而对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实证检验主要运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加以分析。

但是,进一步的考察又不难发现,已有的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其一,在研究框架上,国内外对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作用机制的分析和把碳税放在国际税收的框架内进行针对性的研究都极为少见。而要就如何应对碳关税提出有指导意义的对策建议,又必须搞清楚其影响机制,因而这方面的研究亟待加强;其二,在研究方法上,现有研究采用的方法还较为单一,能否在研究方法上有所创新,进而更好地分析碳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是国内外学者都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其三,在研究的对象上,国内的文献大多都是在国家层面上来研究的,缺少从省级层面进行的分析。

今后一段时间内,就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相关研究,尤其是国内的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首先,强化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理论机制分析;其次,创新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相关分析方法;最后,拓宽分析范围,即分析碳关税对具体产品、具体行业、具体地区对外贸易的影响,以期为指导实践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宋海英,岑颖.碳关税影响国际贸易的研究述评[J].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0.4.

[2]韩利琳.碳关税贸易壁垒对中国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人文杂志,2010.5.

[3]刑丽.碳税国际协调的理论综述[J].经济研究参考,2010.4.

[4]蒋桓.美国碳关税的现状、前景及对策[J].国际经济合作,2011.3.

[5]夏先良.碳关税、低碳经济和中美贸易再平衡[J].国际贸易,2009.11.

[6]鲍勤,汤铃.美国征收碳关税对中国的影响:基于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的分析[J].低碳经济与中国发展,2010.6.

[7]乔晗,李自然.碳税政策国际比较与效率分析[J].低碳经济与中国发展,2010.6.

[8]沈可挺,李钢.碳关税对中国工业品出口的影响基于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的评估[J].财贸经济,2010.1.

碳中和的方法范文1篇8

关键词:低碳经济法制化进程制度创新

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要告别传统的简单能耗和对环境先破坏后治理的模式,要将发展低碳经济作为建设生态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重要途径,在创建全面小康的社会中发挥低碳经济概念的统领作用和低碳经济的实际价值,不断推进低碳观念和行为走向实际和深入,在确保经济发展速度的同时,优化经济发展的形式和结构,体现科学和可持续的观念。加强对低碳经济管理方面的研究应该立足于低碳理念的宣传,要结合国家的法制化,推进低碳制度的建立、创新和完善,向低碳经济要效益、要发展潜力和后劲,形成社会上对加强低碳经济管理的共识,充分发挥政府、市场、企业和个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有效的相互支持和相互促进作用,推进低碳发展模式的形成,以实际的行动去践行低碳经济的发展和要求。高效率地实现低碳经济管理应该在分析低碳经济重要价值和作用的基础上,加强我国低碳经济建设进行了模式、方法、意识上的思考,以加大宣传力度、推进法制化进程、制度创新、健全政策体系等措施提高社会和个人对低碳经济管理的理解和认知,实现全民对创新低碳经济管理的积极研讨,从观念、体系和思想上达到加强对低碳经济理解和完善低碳经济相关概念普及的作用,进而实现低碳经济管理的目标。

一、低碳经济管理的作用

低碳经济是当前世界经济发展和意识领域的方向,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形态。低碳经济管理的一方面可以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完成国家节能发展目标和降耗指标要求;另一方面低碳经济管理的还可以调整经济发展的形式和经济的整体结构,创新能源利用的法师,发展新兴工业,对于我国建设生态文明工作具有重要的价值。此外,低碳经济管理的是促进社会主义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并正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

二、创新低碳经济管理的措施

1.加大低碳经济的宣传力度

“低碳”理念发展低碳经济不仅重视生产领域的节能减排,还对转变人们思想观念有着重要的要求,要建立以适度消费、健康消费、绿色消费为主体的低碳经济意识,大力推广低碳产品在居民日常生活中的运用,大力推广和鼓励低碳生活方式和行为,提高社会全体对低碳经济的重视程度。

2.加快低碳经济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低碳经济管理的尽快实现,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适宜于低碳经济法律和法规体系的构建,完善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建立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就是已有法律法规指导低碳经济管理的各项工作,同时在低碳经济管理的实际工作中要体系出依法办事、依法必纠的特点,促进低碳经济管理的走向法制化轨道。

3.创新低碳技术体系

中国走低碳发展道路,技术创新是必然的核心,要促进各领域高能效、低排放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并逐步建立节能和提高能效、洁净煤和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以及自然碳汇等领域多元化低碳技术体系。同时,加强政府及企业的国际合作,不仅通过新的国际合作机制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还要准确估计我国能源的稀缺程度、确保能源消费不过度依赖国际市场。并尽量利用发达国家取得的低碳经济管理的技术经验,以先进的措施和技术促进低碳经济管理的深入发展。

4.低碳经济管理的制度创新

要发挥低碳经济管理中政府的主导作用就必须对低碳经济管理的制度进行创新,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并出善的政策。如出台鼓励科技创新、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政策、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碳交易政策、信贷优惠政策等措施,来引领和助推低碳经济发展。低碳财税政策不仅使财税制度日趋合理化,还有利于提高对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环境保护。要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的倾斜力度,建立科学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制度,在发挥税收减免、财政补贴、政府绿色采购等财税政策同时,对低碳经济管理的示范、激励工作还要积极利用金融及资本市场,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低碳经济的支持作用,将科技风险投资引入低碳经济领域,搭建低碳经济类中小企业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低碳经济的项目融资方式,最终为推进低碳经济发展构建一套良性的、立足我国国情并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体系框架,确保低碳经济管理的质量和活力。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经济发展只能走一条区别于传统经济模式的低碳道路,告别高能耗、高污染的模式,在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同时,确保水土保持、荒漠化治理、节能减排等一系列目标的具体实现。低碳经济使建立在生态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社会主义发展模式的基础上,是政府职能转变、社会理念更新、经济管理放过创新的根本反应,新时期,我们应该抓住低碳经济这一有利的方向和目标,以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和共同协作的方式实现低碳经济对经济简化和社会发展的促进。要以法制化进程、制度创新、健全政策体系等实际工作为突破口,采用各种有效的方式丰富低碳经济管理的体系和层面,发挥低碳经济管理的主导作用,以切实有效的措施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的增长、进步、恢复和保护,综合实现我国的发展总目标。

参考文献:

[1]杨思友.论低碳经济下的我国政府生态责任[J].青年科学,2010(06):102

[2]钟柳红.发展低碳经济: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N].广西日报,2009-12-22

[3]李友华.基于政府主导的低碳经济发展策略[J].行政论坛,2010(04):82

碳中和的方法范文篇9

【关键词】低碳施工;节能减排;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自工业革命以来,由于人类活动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大气中许多温室气体的浓度都明显增加,其中以CO2浓度增加最为显著,由于大气CO2浓度增加导致了明显温室效应。全球建筑行业及相关领域造成了70%的温室效应,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和控制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的能源消费数量、经济结构调整、技术变动和生产与生活方式的转变,并通过负担温室气体削减成本而影响到一个国家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竞争力。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削减CO2的排放意味着工厂的关闭、经济增长速度减慢、失业率增加[4],从而产生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为了实现2022年的自主减排行动目标和准备下一阶段(2050年)的碳减排工作部署,对现有的建筑施工管理和技术进行提升,从而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

1.低碳施工的概念

目前,国内外有关学者对于绿色施工已有众多研究,但对于低碳施工却鲜有研究,低碳施工作为建筑全寿命周期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实现建筑领域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关键环节。我们认为低碳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实现更少的资源消耗、环境污染以及温室气体排放的施工活动,即实现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减排和环境保护("四节一减一环保")。低碳施工是低碳经济理念在工程施工中全面应用的体现,是绿色施工的进一步发展。低碳施工在绿色施工侧重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并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基础上,强调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2.我国发展低碳施工存在的主要问题

低碳施工对于降低CO2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影响巨大,其发展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要求。但低碳施工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有效的具有完整体系的鼓励政策和监督机制,致使参与低碳施工的各方参与性不是很高,严重制约了低碳施工的发展,其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障碍因素。我国在发展低碳施工的过程中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如下。

2.1社会公众对低碳施工的认识不足,参与程度低

由于低碳经济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我国对于低碳施工的概念也还没有形成广泛、一致的认同,更不必说对于低碳施工全面、系统、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很多公众还根本不知道什么是低碳施工,所以更加谈不上有公众参与了。其实,虽然低碳施工的前期投资成本要高于一般施工,但拥有成熟管理和技术的低碳施工的运营成本会要低于一般施工,并且低碳施工更加环保、节能,有利于改善环境气候,因此,从长远来看,低碳施工能够给人们带来更多的益处,更符合建筑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人们对低碳施工认识上的不足导致我国推行低碳施工受到极大的阻碍。

2.2低碳施工前期成本高,各参与方积极性不高

低碳施工需要采用新的管理模式和更高要求的技术方法,这会大大增加其前期施工成本会,对于开发商和承建商而言,低碳施工的经济利润空间十分有限,为了追求眼前的短期利益,不得不提高房价。而低碳施工产生的环保效益和节能减排效益而非购房者独享,购房者不愿意为此买单。对于低碳施工而言,当按国家相关政策税收抵免或者补贴不足以抵消购房成本的增加额时,用户的承受能力就会受到限制,积极性相对较低,这使低碳施工的市场认知度较低,从而也很少愿意进行低碳施工。而在GDP主导一切的形势下,地方政府也不愿意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来推进低碳施工的进行。这些都使得推行低碳施工的动力不足,严重影响低碳施工的推广与发展。

2.3低碳施工科学技术落后、研发能力不足

低碳施工的关键是技术的创新化,发达国家节能建筑都较重视对低碳施工减排技术的研发。在我国,虽然低碳施工技术研发方面有些的成效[5],但由于受到资金、政策等各种条件的限制,我国低碳施工节能减排技术研究队伍较为分散,缺少专业性研究机构,专业人才更缺乏,科技水平和研发能力难免力不从心,导致低碳施工的成本一般较高,而且政府等相关部门对于低碳施工的重视程度不够,使科研人员的热情不高,低碳施工推广受到限制。目前,我国低碳施工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各方面发展还不够成熟,缺乏低碳施工方面的有效鼓励政策和监督机制,也没有针对碳排放量较大的建筑能耗大户进行惩罚的措施,致使市场各方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影响低碳施工在我国的发展。

2.4节能减排标准和配套政策出台滞后

目前我国还缺少针对低碳施工节能减排措施的标准化技术体系建设,很难与国际上通行的节能减排模式接轨。在我国建筑领域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两部高层级的法律,但这两部法律均仅从宏观方面对建筑建造及能耗进行了规范,由于缺乏下位法的支撑,致相关具体细节无法得以框定与约束,遂造成执行真空。而其他部门制定的规章,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对低碳建筑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实际协调过程中由于不存在强制性的法律效力,遂使在实际实施与协调的过程中困难重重,甚至无法执行。

3.我国发展低碳施工的主要对策建议

碳中和的方法范文

(许昌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河南许昌461000)

摘要:全球变暖与环境污染日益引起来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并引起理论界的探索研究。采用IPCC计算方法,对中国碳排放量进行估算,并定量研究了碳排放量与GDP,碳排放强度与能源消费结构、环境治理水平的关系。研究表明,碳排放量与GDP显著正相关,碳排放强度与环境治理水平显著负相关,最后,从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等角度提出促进中国低碳发展的政策措施。

关键词:碳排放数据;碳排放强度;环境治理

中图分类号:X784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6.021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基于CGE模型的我国低碳发展政策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2YJA790214);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科研究“三重”重大专项“新常态下河南省产业经济发展的机遇、挑战和对策”(项目编号:2014-SZZD-07)

收稿日期:2014-12-26

0引言

根据联合国(NGO)世界和平基金会世界低碳环保联盟总会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碳排放量已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碳排放国家,但人均碳排放却远远低于美国。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现在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阶段内,对于能源消费数量庞大,而且能源消费结构不合理。然而,随着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日益引起世界关注以及国内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现象引起人民关注,减少二氧化碳等废弃物排放,加快发展低碳经济已经受到中国政府的重视。2009年中国在哥本哈根举行的全球气候大会中作出庄严承诺“到2022年,中国每单位GDP中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首先要明确影响二氧化碳产生的因素,较为经济、准确地获得二氧化碳排放数据。本文将估算中国碳排放数据,为低成本、高质量获取二氧化碳排放数据以及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提供参考依据。

国内外有关估算碳排放数据的方法的研究主要有,Druckman等采用类多维区域投入产出模型,结果显示英国碳排放量与收入水平、居所、职位和家庭组成有关;Ramakrishnan应用DEA方法研究了了GDP、能源消费、碳排放三者之间的联系;UgurSoytas运用VAR模型研究了美国能源消耗、GDP与碳排放量之间的因果关系。魏楚通过研究发现GDP增长与能源利用效率对碳排放影响较大;许士春采用LMDI加和分解法得出我国碳排放的最大驱动因素经济产出效应而最大的抑制因素为产业结构效应的结论;赵敏利用IPCC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方法估算出上海居民城市交通碳排放数据,并分析了碳排放强度;叶震参考了RAS双向平衡方法,利用投入产出表,估算出我国1995-2009年数据。现有文献研究结果表明,碳排放量与能源消耗、能源利用技术以及能源消费结构有重要的关系,然而现有研究方法有些过于复杂,所需要的参数较多,结果未必更真实接近真实碳排放量。

1碳排放数据的估算方法

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估算方法多种多样,常见的有如投入产出法、碳足迹计算器法、IPPC计算法等。IPCC计算碳排放的方法是联合国气候变化委员会提出的,为世界通用的计算方法,IPCC的评估报告阐明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来源主要为人工排放,而人工排放的途径主要来源能源消费。尽管各国减排技术或资源禀赋存在诸多差异,但是这种方法依然可以通过变换相应参数进行调整,这种方法为研究者提供了所需要的各种能源的参数以及排放因子的缺省值,计算十分简单。

采用IPCC碳排放计算指南中的计算方法,假设各类能源的碳排放系数为固定数值,将其结合能源消费数据:

式(1)中,A为通过能源消费向空气中排放的碳排放总量;Bi为能源i消费量;i为能源种类;i=1,2,3,估算的是由煤、石油、天然气三种能源产生的二氧化碳量;Ci为能源i的碳排放系数。

上述IPCC碳排放计算方法在连续进行时间序列数据估算时存在一个缺陷,即如果选定基年的碳排放系数,那么基年以后年份同样选择相同的碳排放系数,则明显没考虑废弃物循环利用和综合治理的因素,因为随着人类环境保护意识水平的提高,循环利用或综合利用产生的二氧化碳等废弃物的力度也在加大。但是很难获得二氧化碳回收等方面的数据,因此,选择“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这一指标修正碳排放系数。

取某一种能源基年的碳排放系数为Ci1,基年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的值为,则基年以后任一年份碳排放系数为:

本文选择2000年为基年,利用以上公式估算中国2000-2012年碳排放总量(文中数据来源历年《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能源统计年鉴》),GDP以2012年价格计算,估算结果如表1和图1。

从表1和图1中可以看出,中国碳排放量总体呈现增长趋势,在总体增长的趋势中,出现几次阶段性下降现象,主要原因不是能源消费总量下降,而是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上升。中国碳排放量主要由煤炭产生,而石油和天然气所产生的二氧化碳较少,这主要是因为中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所占比重较大,而其他所占比重较小,产生单位热量煤炭排放的二氧化碳多。碳排放强度的变化趋势见图2。

碳排放强度是单位GDP的碳排放量,其大小直接反映了经济发展对环境影响的大小。从图2可以看出,碳排放强度呈现出下降的趋势,这表明中国在节能减排上取得的成效,然而应该认识到中国碳排放强度依然较高,而且最近几年下降速度变慢。

2碳排放量与GDP关系

中国经济正在处于高速发展之中,能源消费结构和环境治理水平也在不断变化,经济的快速发展依赖于能源消费的快速增长,能源消费的快速增长促进了碳排放量的增长,而能源消费结构优化和环境治理水平提高又减少了碳排放量。因此,有必要研究碳排放量与GDP关系以及碳排放强度与能源消费结构、环境治理水平的关系。

为解释变量,以2012年不变价格计算,碳排放量被为被解释变量,模型中参数采用普通最小二乘法(OLS)估计,则中国二氧化碳碳排放量与的线性回归模型如下:

用2000-2012年时间序列数据估计模型中的参数,则2000-2012年中国二氧化碳碳排放量与的关系为:

从上述建立的一次线性回归模型各参数可以看出,GDP对碳排放量显著,回归系数显示为正值,表明中国GDP显著正向影响碳排放量,随着GDP增长,二氧化碳排放量也将与之同步增长的趋势,并且GDP每增加1亿元,二氧化碳排放量增加0.24万t。由于GDP增长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呈长期的单调递增关系,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将面临着更多更大的减排压力。

用CI表示碳排放强度,f1、f2分别代表煤炭、石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表示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2000-2012年,中国碳排放强度能源利用结构以及环境治理水平的回归如下:

括号中数据为相应参数的t检验值,1%显著。

碳排放强度和煤炭、石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变化的正向关系说明,煤炭、石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的提高都会使碳排放强度增加,但是从回归结果来看,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提高1%要比石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提高1%促进碳排放强度增加得快一些,因此,从这个角度可以说,提高石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有利于降低碳排放强度。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的符号为负,表明环境治理水平能显著降低碳排放强度,系数的绝对值较大,表明在中国提高环境污染治理将会显著降低碳排放强度。

3促进中国低碳发展的政策措施

3.1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形成全社会参与低碳发展的局面

要把加快低碳发展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宣传,使全社会认识到中国由于经济发展引起的过多碳排放量面临的国际减排压力,以及由于大量碳排放量引起的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问题,要明确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在碳排放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要牢固确立低碳发展意识,让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及保护环境等成为各级政府和企业的重要发展理念。要区别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经济增长是经济发展的部分内容,经济发展不仅有经济总量的增加,更需要有经济效益、环境治理以及人民水平的提高。中国要避免走西方先污染后治理的模式就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低碳发展。

3.2优化产业结构

当前中国产业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第二产业比重较大,第三产业比重较小,由于不同产业生产相同价值的产品其消耗的能源是不同的,一般来说,生产等值产品第二产业消耗的能源最多,排放的二氧化碳也最多,第三产业消耗的能源最少,排放的二氧化碳也最少。中国要想完成在哥本哈根举行的全球气候大会中作出的承诺,就必须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第三产业发展,力争在快速发展经济的同时,使碳排放总量最少。

3.3调整能源消费结构

碳排放强度与能源利用结构显著相关,一般来说,产生等热煤碳排放的二氧化碳最多,石油次之,天然气最少,而清洁能源排放更少。长期以来,中国能源消费结构形成以煤炭为主,清洁能源较少的局面,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碳排放量的快速增加。因此,要加大对风能、核能、水电等清洁能源的开发与利用,不断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另外,开发新的清洁能源在改善国内能源消费结构,降低碳排放量的同时,又可以显著促进经济增长。

3.4加大环境治理力度

中国碳排放量的增加,影响因素很多,由前面研究可以看出环境治理能显著降低碳排放强度。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中国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一直较低,而且其值一直难以稳定,处于不断变化中。当前,中国面临诸多问题,其中大部分问题都与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力度不够相关,因此,有必要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可以逐步引入碳税制度。碳税可以迫使企业因为沉重的税收而放弃碳排放量较多的一些产品生产,从而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它是最具有市场效率的减少碳排放的经济政策手段之一。

3.5增加碳汇

减少二氧化碳除了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外,还应该尽量吸收已经排放的二氧化碳。碳汇的目的就是从大气中除去二氧化碳的一些方法过程、活动以及机制,主要依靠森林吸收并储存二氧化碳。陆地生态系统中森林是最大的碳库,通过树木和花草等植物的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制造出氧气并向外排出,这样会降低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减缓气候变暖的效果。当前,中国森林面积和森林覆盖率较低,需要继续增加森林面积。中国是能源消费大国,排放的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十分庞大,要想保证空气质量,减缓二氧化碳对气候的影响,需要扩大森林面积来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另外,国土的绿化会使国家的形象得到大幅提升,吸引更多的游客来旅游观光,不仅有利于降低二氧化碳,同时也可以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促进中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AngelaDruckman.TheCarbonFootprintofUKHouseholds1990-2004[J].EcologicalEconomics,200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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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赵敏.上海市居民出行方式与城市交通CO2排放及减排对策[J].环境科学研究,2009(6)

碳中和的方法范文篇11

关键词:聚丙烯腈;碳纤维;复合材料

中图分类号:TQ342+.74文献标志码:A

CurrentSituationoftheCarbonFiberandRelatedCompositesIndustry

Abstract:Bydiscussingthespinning,pre-oxidation,carbonization,compoundingandrecyclingtechnologiesformakingcarbonfiberandrelatedcomposites,thepaperdiscussedthepresentsituationoftechnologicaldevelopmentinthefieldofcarbonfiberandrelatedcomposites;analyzedthemarketsituationofsuchproductsandtheirapplicationprospectsinaerospace,nationaldefense,windturbine,sportandleisure,transportationvehicles,civil-engineering,etc.ItalsopointedoutsomeproblemsexistinginChina’scarbonfiberindustryandgaverelatedsolutions.

Keywords:polyacrylonitrile;carbonfiber;composites

碳纤维分为PAN基碳纤维、粘胶基碳纤维和沥青基碳纤维,其中PAN基碳纤维市场占有率超过90%,其生产流程包括纤维纺丝,预氧化、碳化,复合成型和回收利用等流程。

1碳纤维及复合材料生产技术现状

1.1原丝生产技术现状

原丝的高纯化、高强化、致密化以及表面光洁是制备高性能碳纤维的首要条件。在PAN基碳纤维生产中,原丝约占总成本的50%~60%,原丝质量既影响碳纤维的质量,又制约其生产成本。

原丝生产包括聚合和纺丝。原丝聚合是丙烯腈和第二单体、第三单体在引发剂作用下进行共聚反应,生成PAN纺丝液。日本东丽采用AIBN(偶氮二异丁腈)作引发剂,二甲基亚砜(DMSO)作溶剂,DMSO+AIBN体系凭借其操作安全和高质量产品,成为碳纤维丙烯腈聚合的主流方法。PAN基碳纤维原丝通过湿法和干喷湿纺纺丝工艺制造。湿法纺丝是碳纤维生产普遍采用的方法,其技术成熟,易工程化,所得原丝纤度均匀且纤维表面沟槽结构易于后道复合加工;干喷湿纺是将干法和湿法结合的新方法,可实现高品质原丝的细纤化和均质化,纺丝速度是湿法纺丝的5~10倍,是高性能原丝生产最好方法之一。东丽、三菱丽阳,美国赫氏和韩国晓星都拥有干喷湿纺纺丝技术,中国中复神鹰、中油吉化等少数企业掌握干喷湿纺T700级碳纤维原丝生产技术,但产品的稳定性有待提高。

1.2碳纤维的生产技术现状

原丝经预氧化、碳化和后处理等工艺制得碳纤维。预氧化是纤维组织结构转变的过渡阶段,在保证丝条均质化的前提下,缩短预氧化时间,可以降低生产成本。碳化是纤维乱层石墨结构的成形阶段,可使纤维强度大幅提升,碳化条件控制不当会造成纤维结构中有空隙、裂纹等缺陷,影响碳纤维性能。石墨化即高温下牵伸,使纤维由乱层石墨结构向三维石墨结构转化,提高碳纤维弹性模量。

碳化炉是制造碳纤维的关键设备,国产碳化炉发热体最高耐热温度1400℃,而国外大规模高温碳化炉对我国实行出口限制,中等规模碳化炉价格又很高,提高了国内碳纤维的建设成本,导致国产碳纤维市场竞争力不足,研发高强级碳纤维生产线的国产设备迫在眉睫。

1.3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技术现状

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是以碳纤维及织物为增强体、树脂为基体制成,其代表是以三维编织物为增强体,采用树脂传递模塑工艺(RTM)进行浸胶固化而成的三维编织复合材料。三维编织技术具有较强的仿形编织能力,可以实现复杂结构的整体编织,常用编织工艺有四步法、二步法及多层联锁编织工艺。四步法操作灵活性强,编织物整体结构好,但编织速度较慢,对设备要求较高;二步法织造简单,易实现自动化,适合编织较厚制件,但其执行机构以间断的离散方式运动;多层联锁编织工艺编织的织物机械性能好,设备可平稳连续工作,但不易实现自动化生产。目前可满足大而厚预制件编织需求的大型三维编织机不多,设计与研发高水平的三维编织机仍是努力的方向。

三维编织实现了增强材料的整体成型,而RTM工艺正是适于整体成型的工艺方法。RTM工艺是将液态树脂注入闭合模具中浸润增强材料并固化成型的工艺方法,是接近最终形状部件的生产方法,基本无需后续加工。由于其效率高、能耗低、工艺适应性强等优点,适宜多品种、高质量的先进复合材料加工。RTM-三维编织复合材料是完全整体结构,与传统复合材料相比,具有较高的损伤容限、强度和模量,为复合材料应用于承力结构件,特别是应用于航天航空等领域提供了广阔前景。

1.4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回收利用现状

回收利用碳纤维可降低能耗、节约能源,主要方法有高温热解法、流化床分解法和超/亚临界流体法。高温热解法是在高温下使复合材料降解,回收的碳纤维力学性能降低幅度较大,影响碳纤维再利用,是目前唯一商业化运营的回收方法;流化床热分解法采用高温空气热流对复合材料进行高温热分解,通常用旋风分离器来获得表面干净的碳纤维,由于受高温、砂粒磨损的影响,碳纤维长度变短、力学性能下降,影响回收碳纤维的应用范围;超/亚临界法是利用液体在临界点附近具有高活性和高溶解性等性能来分解复合材料,最大限度地保留碳纤维的原始性能,由于其独特的优越性,受到产业界高度重视,将可能成为碳纤维主要回收方法之一,目前多数回收技术仍停留在实验阶段,商业化道路漫长。

2碳纤维及复合材料市场现状分析

2.1碳纤维市场现状分析

碳纤维分为大丝束碳纤维(>24K)和小丝束碳纤维(

2.2碳纤维复合材料市场现状

2013年碳纤维复合材料总产值147亿美元,其中CFRP产值94亿美元,约占64%。碳纤维复合材料的需求7.2万t,2022年需求将达14.6万t(表2),2010―2022年复合年均增长率超过11%。

碳纤维复合材料主要应用到国防航空、交通工具、风力发电、运动休闲、土木建筑等领域,各领域产值见表3。

(1)国防航空

2013年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在国防航空领域产值达41.2亿美元,其中民用航空24.7亿美元,占60%,军用飞机占16%,商业飞机占8%。在航空领域,碳纤维复合材料占空客A380结构材料的20%以上,波音787结构材料中近50%使用碳纤维复合材料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碳纤维复合材料取代金属结构材料,减轻机身质量,节约燃油,在航空领域应用不断拓展。在国防领域,碳纤维复合材料已用于隐形机、战斗机、导弹等开发。美国研制出世界上最小无人机,主体由碳纤维制成,仅重106mg,用于搜索和救援行动,美国F-22和F-35战斗机,欧洲A400M大型军用运输机,日本M-5火箭等都在不断拓展碳纤维复合材料的应用。美国防部在“面向21世纪国防需求的材料研究”报告中强调,“到2022年,只有复合材料才有潜力使装备获得20%~25%的性能提升”。

(2)交通工具

2013年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在交通工具领域产值达22亿美元,其中汽车领域10.1亿元,占总产值46%,卡车领域占18%,摩托车占15%,客运火车占13%。CFRP具有轻质高强的特点,逐渐成为汽车轻量化首选材料。试验证明,汽车重量降低1%,油耗可降低0.7%;汽车质量每减少100kg,百公里油耗可降低0.3~0.6L。全球大型汽车制造商积极联合碳纤维生产企业,旨在突破碳纤维零部件的低成本工业化生产,广泛应用于普通汽车。

(3)风力发电

2013年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在风力发电领域产值达17.6亿美元,消耗碳纤维约6700t。1985年风轮平均直径仅15m,单位产出低于1MW,到2013年风轮平均直径达100m,平均产出为2.5MW。当风轮叶片长度在40~50m时,碳纤维是唯一能用于制造叶片的材料,随着风电装机容量的增加,也必然会促进碳纤维在这领域快速发展。风力发电主要集中在3个国家,2013年中国达91GW,占全球30%,其次是美国和德国,分别达62GW和34GW。

(4)运动休闲

2013年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在运动休闲领域产值达14.7亿美元,其中高尔夫杆等产品产值5.6亿美元,占38%,网球和羽毛球球拍占21%,自行车占14%。运动休闲用碳纤维消耗量最大在亚洲,特别是中国,高尔夫球杆、网球拍、钓鱼竿、自行车架、船桨、公路赛车等都用到碳纤维。由于成本问题,制约碳纤维在该领域的快速发展,预计2015年全球运动休闲领域对碳纤维需求增长依然保持在4%左右。

(5)土木建筑

2013年碳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在建筑工程领域产值达5.9亿美元,消耗碳纤维约2300t。随着碳纤维成本降低与复合材料加工技术的发展,土木建筑领域将成为碳纤维复合材料应用新市场。碳纤维复合材料层板加固或修复桥梁及建筑物,碳纤维增强混凝土等都将会有很大发展。在美国约有30万座桥有潜在维修需求,德国在2030年前将投入160亿欧元,用于修复桥梁和路面。预计未来5年,碳纤维复合材料在土木建筑领域将以6%左右速度增长。

3中国碳纤维发展之路

2013年我国碳纤维产能达1.8万t,实际产量约3000t,全为小丝束。碳纤维指标达到东丽公司T300水平,但质量稳定性还需提高;干喷湿法纺丝T700级碳纤维实现工业化生产,但产品质量有待稳定;T800、M40J、M50J等高品质碳纤维仍在中试或攻关阶段。国际上碳纤维高端技术和产品对中国实行封锁,并利用高性能碳纤维盈利来弥补通用级碳纤维的亏损,对中国碳纤维市场进行降价打压,企图遏制中国碳纤维产业的发展。受国外低价倾销和恶意竞销行为影响,国内碳纤维企业基本处于全线亏损境地。

中国碳纤维发展需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组织技术攻关。重点解决T300级等中低端碳纤维产品稳定性和成本控制问题,加快T700级等中高端碳纤维产品产业化及高模量碳纤维研发,加强高品质油剂、上浆剂、树脂等辅助材料配套能力,加快预氧化炉和多段宽口碳化炉等设备研发。二是加强应用牵引。建立产学研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应用需求为牵引,深化碳纤维生产与应用企业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三是深化军民融合。加大满足国防发展需求的高端碳纤维及复合材料的研发力度,打破体制机制束缚,引导优势民企进入军品领域,加快提升碳纤维行业军民融合水平。四是推动标准体系建设。建立适合我国产业发展特点并与国际接轨的碳纤维标准体系,解决限制我国碳纤维下游应用瓶颈的标准和应用设计规范问题,逐步扩大国产碳纤维对进口碳纤维的替代。五是加强人才培养。培养一批高端生产和应用技术人才,推动“产学研用”产业链一体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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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中和的方法范文1篇12

关键词:低碳技术创新低碳经济作用对策

中图分类号:F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04-142-02

技术创新是实现低碳经济发展的核心。目前,各国政府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维护和改善现有的生态环境系统,都把发展低碳技术视为一项重要工作,为实现低碳经济发展模式而不断加强和完善低碳技术创新。因此,在低碳经济范式下,低碳技术创新将成为一些国家未来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1低碳经济及其基本特征

1.1低碳经济的概念

随着全球气候逐渐变化,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关注低碳经济。然而,作为具有广泛社会性的前沿经济理论,已有的关于低碳经济的种种定义和解释都不尽相同。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第一,认为低碳经济是一种经济发展模式。是与高能耗、高污染和高排放相对的经济发展模式。低碳经济实际上是对现代经济的革命性反思,是一场关于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生产模式和国家权益的全球性能源经济革命。第二,认为低碳经济是保持人类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方法。近年来,一致的观点认为,是人类活动导致地球上温室气体不断增多,并给人类社会带来危机。所以必须把温室气体排放量尽可能降低,包括有效控制二氧化碳气体的排放量,避免因气候变化而使人类遭遇不幸。第三,认为低碳经济是各类经济形态的总称。无论是从成本上,生活上,还是技术上,产业上,都促进发展的低碳经济,是可以改变地球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能力的新经济形态。

基于上述观点,低碳经济的内涵可概括为:低碳经济是人类继两次文明后的又一次重大飞跃,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特点的经济模式,核心是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发展观的转变,本质是清洁能源开发、能源高效利用及追求绿色GDP,是涉及生产模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国家权益的全球性革命。

1.2低碳经济的基本特征

国际社会已把发展低碳经济作为应对全球变暖之策,低碳经济的基本特点有三个方面:

(1)能量消耗低。低碳经济是相对于高碳经济而言的。低碳经济被称之为目前最可行的、可计量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可持续发展模式。温室气体长期减排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问题的重点在于发展清洁、低碳能源技术,建立低碳经济增长模式和低碳社会消费模式,并将其作为协调经济发展和保护全球气候的根本途径。所以,低碳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降低单位能源消费量的碳排放量,降低能源消费的碳强度,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长速度。

(2)污染低。低碳经济是解决人类生存发展的一种自救行为,是为了解决人为碳通量增加而引起的地球生态圈碳失衡。人类应对气候变化需要能源领域的技术创新。低碳能源是低碳经济的根本保证,清洁生产是低碳经济的重要环节。所以,要想发展低碳经济、实现低碳生活最重要的就在于改变人们的高碳消费倾向,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费量,减少碳足迹。

(3)排放低。在未来,能源发展的方向是清洁、高效、多元、可持续。因此,低碳经济的发展重点在于促进经济增长与碳排放脱钩,实现经济与碳排放低增长、零增长,通过发展低碳能源、能源替代和无碳能源控制经济体的碳排放弹性,并最终实现经济增长与碳排放量脱钩。

2低碳技术创新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关键作用

2.1低碳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低碳技术创新

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增长,不同的经济发展模式需要与之相应的技术水平作支撑。在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严峻挑战的情况下,我国能否实现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和高效能、高效益、高效率的低碳技术创新。

发展低碳经济,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需要有与低碳要求相适应的低碳技术创新,在既定的生产要素投入前提下尽可能的减少碳排放。世界各国低碳经济发展的竞争,日益表现为各国对低碳技术的掌控与创新程度。在技术上的突破与创新,能为各地区、各行业部门发展低碳经济提供技术保障与支撑,能运用新技术通过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或增加低碳能源供应。在发展低碳经济这一全新领域,各发达国家为了发展低碳经济模式在技术创新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努力并取得很大成效。在布什任总统期间,美国在太阳能发电技术领域、生物质能源技术领域、替代燃料汽车技术领域等都实现了低碳技术的创新。奥巴马入主白宫以来,美国每年投资几百亿美元激发私营部门为发展清洁能源进行技术创新。欧盟很早就把气候变暖问题提升为发展关注的重点领域,视低碳经济为一场新的工业革命。欧盟对低碳技术的研究主要涉及气候变化方面,比如,关于气候变化及其影响、如何减缓气候变化和气候友好型技术。欧盟近几年在这三方面的投入高达20多亿欧元。日本的智能电网、光伏发电和混合动力车等低碳技术创新实力处于世界先进水平。

我国在低碳技术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尽管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在某些技术领域还是取得了不少成就。例如,在低碳能源技术领域,我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很丰富,相当一部分低碳技术已经商业化。如太阳能热水器、农村的小沼气运用日益普遍:太阳能光伏发电、光热发电两种技术现在都在运行。中国可以发挥后发优势,使低碳技术创新引领低碳经济发展,让技术成为低碳经济创新发展的支柱。

2.2低碳技术创新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前提和保障

技术创新已成为低碳经济发展中的关键力量,已成为促使经济发展模式向低碳经济转型的前提和保障。古今中外,技术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蒸汽机的发明与运用使英国主导了第一次产业革命,世界各国成为英国经济发展的腹地。二战后,美国凭借信息技术革命,掌握了信息化社会发展带来的重大机遇,催生了很多新兴部门与产业,提高了传统产业的效率,巩固了其在全球经济体系中的霸主地位。而如今兴起的低碳经济,对低碳技术创新发展提出了迫切要求,很多国家都在竞相研发推广符合低碳要求的实用技术。能占领低碳技术的高地,就能在世界技术贸易市场中拥有更多的话语权与贸易优势。在当前国际局势变化不定的情况下,能否抓住低碳经济的机遇是世界经济发展转型的重要契机,哪个国家能最先发展好低碳技术和低碳产业,就有机会在新一轮经济增长中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领头羊”。

我国的政府文件和领导人讲话曾多次提出将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作为我国发展的重要任务。所以,把节能减排的技术创新作为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新增长点一项正确的举措。我国提倡自主创新能力,重视新能源产业发展,清洁煤技术、核能技术和节能减排技术,积极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和节能环保技术的应用。在能源领域,我国把可再生能源和非

化石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未来发展的重点,把电动汽车作为交通领域的发展重点,把智能电网和相关技术作为信息领域的发展重点。其目的就是要把低碳技术创新融入经济社会的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使我国的经济发展获得长远发展的动力。

3我国低碳技术创新的对策建议

3.1将产业经济领域的技术创新作为重点

发展低碳经济,我国应将重点放在产业经济部门,降低使产业经济部门的碳排放量。生产领域的低碳技术能否取得创新性突破,对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在我国,应把减少碳排放的重点放在生产领域,因为一半以上的碳排放量主要集中在企业,而居民排放的碳仅占一小部分。第一,借鉴国外先进技术来发展我国低碳技术创新。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在低碳技术创新方面不能与发达国家相比,但我们可以吸收引进国外一些先进的技术,以降低成本、节约资源。第二,与国外发达国家共同研发或者是利用国内资源自主研发以实现低碳技术创新。我们国家和企业对那些遭遇国外封锁的技术,可以投入大量人、财、物自主研发,并争取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以保障低碳技术创新有序发展。

3.2将消费领域的技术创新作为关键

居民在低碳方面的消费需求可使企业想方设法转向低碳生产,以此来推动低碳技术创新,反过来讲,企业的低碳技术创新也能促进居民的低碳消费意识。低碳消费人人有责,一方面,改变人们的消费观念。根除高耗能的“便利消费”、“面子消费”和“奢侈消费”。提倡节约、低碳、文明、绿色、环保的消费理念。另一方面,自觉形成良好的低碳消费行为习惯。低碳节约要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注意节约用水、饮食习惯、随手关灯、以步代车等低碳生活方式。低碳消费就整个国家而言,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低碳消费中应起到带头模范的作用,居住低碳节能型的房屋,在绿色环保的场所办公。政府应积极制定有关低碳技术的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国外高碳排放产品进入我国,规定外商投资项目的碳排放标准,积极贯彻落实绿色GDP、低碳GDP。

3.3将制度方面的技术创新作为保障

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比如日本的《京都议定书》、欧盟的“欧洲战略能源技术计划”等在推进技术创新时都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英国的规范排放贸易机制、气候变化税制度。由于我国独特的国情,政府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制定适合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机制。首先,建立低碳经济法律保障体系。低碳经济的战略部署涉及到各阶层各领域,例如碳税政策、碳交易法规、《低碳经济法》等为我国低碳经济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同时也可以为政府、企业和居民行动行为方式指引道路。其次,为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而加强国际合作。我国技术创新和研发能力低于发达国家,这是制约国内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变的最大障碍。为此,国家必须提供大量资金和技术支持来提高我国技术创新水平,同时实行低碳外交政策,吸收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资金支持。最后,建立低碳技术创新支撑体系。国家鼓励企业、高效和科研院所为发展低碳经济而共同努力创建研发平台,从而为我国低碳技术创新提供坚强后盾。

总之,新技术推动新经济,新经济依靠新技术。发展低碳经济需要低碳技术创新作支撑,低碳技术创新能促进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在面对气候变暖、经济危机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背景下,我国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技术、节能减排技术、二氧化碳捕获与封存技术等低碳技术创新,以便更好地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更好地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提高我国在国际上的威望和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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