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和商业险的区别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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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和商业险的区别范文篇1

关键词:失地农民商业养老保险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3-148-05

一、引言

城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强大引擎,是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和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我国城镇化的发展问题,1978―2013年,城镇常住人口从1.7亿人增加到7.3亿人,城镇化率从17.9%提升到53.7%,基本达到世界平均水平。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2年)》,到2022年,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伴随我国城镇化步伐加快,城乡结合部的农用土地被大量征用,失地农民的数量快速增长。2003年,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总队在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调查,调查的主要对象以人均耕地面积0.3亩以下的农户,共调查了2942户。所以,本文界定的失地农民,是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农民。2009年,民进中央的调查和估算显示,预测2022年我国失地农民总数将达1亿人以上。中国社科院的《2011年中国城市发展报告》估算,中国失地农民的总量已经达到4000万~5000万人,且保持每年约300万人的增速,预估到2030年增至1.1亿人左右。由于受年龄、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等自身客观条件的限制,庞大的失地农民群体难以在城市中找到收入稳定的工作,失去土地的城郊农民的养老问题成为一个重大的课题。

将失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是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的途径。目前我国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主要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为主,而失地农民进城后,身份变为城镇居民,可选择的养老保障主要有三种方式: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2014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将商业保险建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等的补充作用。本文在论证商业养老保险在失地农民群体中推广的必要性的基础上,对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失地农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数据分析探究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意愿的影响因素,窥斑见豹从中找出推进失地农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策略。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通过已有文献述评论证失地农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构建模型,从商业养老保险认知、养老负担、社保满意度、教育程度、渠道影响等因素,对样本地的失地农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意愿进行实证分析;第四部分为研究结论和推进失地农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建议。

二、失地农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研究的简要评述

失地农民这一特殊群体的生存与养老状况引起了政府和学术界的高度关注。收入下降、就业困难和社会保障问题成为失地农民面临的“三大难题”。2003年,国家统计局对2942户失地农民的抽样调查数据表明,耕地被占用前年人均纯收入平均为2765元,耕地被占用后年人均纯收入平均为2739元,约下降了1%,其中持平的约11%,下降的占46%(毛峰,2004)。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报告显示,西南各省20%的失地农户仅靠土地征用补偿金生活,25.6%的失地农户最急需解决的是吃饭问题。康钧、张时飞(2005)对京郊失地农民的调查发现,失地农民遭遇就业难题,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障也成问题。唐玉英(2012)认为,失地农民由于年龄、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就业机会较少,就业质量较差,失地农民缺少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朱岩(2013)对浙江嘉兴市的调查发现,失地农民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保障水平低、收入低、就业不稳定、贫富差距不断拉大、没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无业游民化。李飞等(2010)分析,劳动力市场排斥是失地农民不能顺利融入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因素。由此看来,从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开始到现在,就业、社保和收入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为改善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农民在失去土地这一稳定收入来源的同时,面临城市中饮食、医疗、交通等多个方面不断上涨的物价水平,其得到的有限征地补偿款无法持续承受失去土地后的高成本生活压力,日常生活易陷入困境,缺乏养老所需的Y金(杨巢徽,2008)。杜书云(2016)等认为首先应完善征地程序,合理制定征地补偿标准,以保障失地农民生计,体现社会公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09)通过实地调研,指出应推行“逢征必保”,征地之后,所有失地农民立即转入农村或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应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注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江治民(2010)等指出要通过普及义务教育、养老政策宣传等形式对农民进行教育,引导失地农民重视养老保险问题。王轶(2016)等则从失地农民再就业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政府可以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同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其就业能力。

对失地农民应该建立何种养老保障模式比较合理呢?在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是设计一个失地农民与城市居民相对接近、便于今后与城镇社保体系相衔接的操作方案,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等问题;二是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中,享受与市民的同等待遇,比如,淮安市开发区“土地换城保”政策,采取财政补贴、集体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办法,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从各地的实践看,大多数采取了第一种做法,即为失地农民建立独立的社会保障体系(胡媛,2007)。比如,浙江省采取分类保障的做法;石家庄市高新区建立了独立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上海在浦东实施“征地保障”安置模式;重庆市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政府保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利率达到10%;等等。

然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只能满足失地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真正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不能仅靠国家政策的支持,也要从失地农民个体和社会保险的角度进行考量。赵国辉(2005)较早地提出探索商业养老保险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低保无份,社保无门”的窘境问题,第一个途径,以政府财政补贴为前提,商业保险提供运作平台,建立多方支撑的养老机制;第二个途径,以农民需求为导向,商业保险提供差异化产品,满足被征地农民补充养老需求。秦士由(2008)也认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协同配合是优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理想运作模式。冼青华(2013)提出构建三层次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第一层次为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为强制性的专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第三层次为个人自愿性的储蓄养老保险。尚颖、张源(2015)也认为,构建多层次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予以配套运行已经成为必然趋势,针对不同类型的失地农民采取不同的养老保险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

综上所述,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措施。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失地农民处于“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状态,由此引发一系列问题,在这些问题中,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尤为突出。近几年,各地先后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被征地农民的缴费标准、缴费方法和享受的待遇也随之明确,并且逐步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然而,社会保障的养老金额有限,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养老问题,所以,参与商业养老保险成为弥补社保不足解决失地农民养老的重要途径。

三、调查研究及结果分析

(一)样本说明

本文选择商业养老保险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前期的调查和了解,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在2001年撤县设区、加速城镇化后,产生了大量失地农民,且有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现象存在,故将其作为调研地。

2012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淮安市楚州区更名为淮安市淮安区。2014年年末,全区户籍总人口120.06万人,常住人口98.33万人;常住人口中,城镇人口47.06万人,农村人口51.27万人。城镇地区就业人口11.19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2.22%;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4981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660人;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5821人。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99.2%、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95.3%,失业保险覆盖率95.5%。年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3.57万人(实际交费人数),领取基础养老金人数15.66万人。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和《淮安市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淮政规[2013]4号)文件的要求,淮安区制定了一整套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办法,将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中的安置补助费,用于失地农民的生活补助或养老保障资金。此套办法规定,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失地农民划分为三个年龄段: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针对不同的年龄段,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保障。

未成年年龄段: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文不再赘述。

劳动年龄段与养老年龄段: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工作状况和被征地前的参保情况,引导其参加不同的养老保险。除了已经在企业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外,失地农民可以选择以两种方式参加到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一为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若失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当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发2元。提高和增发基础养老金部分的资金由区政府支出。因此,养老金发放遵循参保人员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

若失地农民选择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缴费年限(包括补缴)满15年的,可以从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待遇按照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目前失地农民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主流方案。根据《淮安市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和现行标准,失地农民在被征地后一次性缴清保费,男60周岁(女55周岁)之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以60周岁领取为例,每月养老金共509.88元。

根据前文文献研究与分析,失地农民进入城市后面临着生活成本骤然上升的压力,又失去了土地这一固有的收入来源,如果失地农民在60周岁之后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当前的养老金给付水平标准显然不足以一直维持日常生活。

综上所述,淮安市现有的失地农民所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表现出实际给付水平不足的问题。此外,商业保险有强制储蓄的特点,通过对现有基本养老保障体系的分析,我们认为商业养老保险进入到针对失地农民的B老保障体系中是必要的,商业养老保险可以有效地保障失地农民的晚年生活。

(二)关键变量与模型构建

国内学者对影响失地农民是否参保的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石绍宾(2009)的调查发现,农民是否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受农民身体健康状况及子女养老能力等个人特征、家庭中儿子的数量及是否拥有党员等家庭特征、社区区位特征、农民的未来预期以及周围邻居行为等因素的影响。范成杰(2010)对武汉市的调查发现,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心理预期相对比较低,年龄等个人特征和家庭子女数、家庭年净收入等家庭特征对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心理预期影响显著。王积田(2016)等调查发现,性别、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家庭人口、保险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保险产品合适度、保险公司信用对失地农民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意愿没有显著影响;年龄、养老期望、自评家庭富裕程度、家庭耐用品价值及是否参加其他养老保险对需求意愿有显著影响。

黄英君(2016)运用Logistic模型对重庆市转户人员参与配套养老保险情况的研究发现,影响转户人员购买与否的因素主要是社会因素,包括周围购买情况、给付水平和转移接续制度。其中,周围购买情况的影响最大,给付情况的影响是正相关的,转移接续制度的影响是负相关的。个人和家庭因素的影响比较小,家庭人数与购买结果呈负相关,赡养矛盾与购买结果成正相关。肖应钊(2011)等对山东省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意愿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发现,子女个数、希望的养老方式、为家庭考虑是否参保、是否参加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对新农保的总体评价等因素对农民参保意愿具有较强影响。

借鉴前人的研究,我们设计了影响因素指标体系和调查研究方案。

1.影响因素指标体系的初步构建。根据和当地农民、政府工作人员、中国人寿淮安市淮安区分公司个险销售部访谈的情况,我们从失地农民个人及家庭情况、被征地情况、对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认知情况、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知情况、保险公司的服务情况五个方面,选取了25个二级指标作为解释变量。选取是否购买过商业养老保险为被解释变量。

2.数据的收集。本次调查研究选取淮安区撤县设区后产生的失地农民家庭作为总体,通过发放问卷的方式收集数据,本次研究收集的有效样本数为382。性别分布大致符合人口学1∶1的特征,年龄分布符合研究的需要,文化程度分布符合农民群体的特征,因此样本的收集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科学性。

3.确立影响因素指标体系。由于选取的指标解释变量较多,且各指标变量对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意愿的影响权重不同,采用信息增益的方法计算各指标属性对购买意愿影响的贡献度,进而去除那些对购买意愿影响较小的指标,选出对购买意愿影响较大的指标,进而建立估计模型。

信息增益法的计算公式:

则Gain(A)为A解释变量对应的信息增益值。

为提高模型的准确性,将信息增益值小于0.001的指标去掉,共剩下18个解释变量。具体的变量设定见表1。

4.因子分析。上一节构建的指标能够较好地反映失地农民是否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但在经过信息增益值处理之后变量仍然较多,给实际应用该模型带来很大不便,因此利用因子分析法对解释变量进行降维处理。

(1)因子分析的适合性检验(见表2)。

KMO为0.78,大于0.7,巴特利特球度检验统计量的观测值为2194.597,相应的概率p接近0,因此,该样本数据适合做因子分析。

(2)指标因子提取和命名。利用SPSS,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提取上述18个变量的共同因子,最终提取6个共同因子。

由表3数据可得6个因子共解释了原有变量总方差的63.217%,原有变量的大部分信息得到了解释。

由表4可知各因子解释的主要变量,结果如表5所示,因子1主要包含的变量为对商业养老保险的了解程度、对商业养老保险保费的认知、对商业养老保险给付水平的认知、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总体满意度和与保险营销员接触次数,命名为商业养老保险认知因子(FAC1);因子2主要包含年龄、性别、身体状况、子女数和对养老方式的认知,命名为养老负担因子(FAC2);因子3主要包含对社保的总体满意度,命名为社保满意度因子(FAC3);因子4主要包含家庭年总收入、家里被征地面积,命名为收入因子(FAC4);因子5主要包含受教育状况、外出务工人数、对保险公司是否信任,命名为教育程度因子(FAC5);因子6主要为了解商业养老保险的渠道、亲朋好友的影响,命名为渠道影响因子(FAC6)。

(3)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通过SPSS计算出各因子得分,进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分析各因子对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影响的显著性。采用logistic向前(条件)回归的方法,输出结果见表6。

通过检验的四个因子分别为商业养老保险认知因子、养老负担因子、教育程度因子和渠道影响因子。

似然比检验的P值均小于0.05,模型整体性显著。

在SPSS中求得Hosmer和Lemeshow检验P值为0.45,表明拟合优度的显著性检验通过,模型有很好的拟合优度;NagelkerkeR2为0.76,表明该模型对商业养老保险购买行为的解释比例为76%。

通过以上定量分析,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知因子、养老负担因子、教育程度因子和渠道影响因子对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具有显著影响。

(三)实证结果分析

1.对商业养老保险认知对购买意愿的影响最大。商业养老保险认知因子衡量被调查者对于目前商业养老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了解情况。回归结果显示,如果被调查者倾向于认为商业养老保险给付水平较高、对商业养老保险较为了解,且曾多次接触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保险营销员等),则更倾向于购买保险。

认知因子共包含5个方面。其中,认为保险保费便宜、给付水平得当是对保险产品的主观感受,需要基于对某些具体保险产品的了解得出,其本质是保险产品价格的经济激励。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总体了解和总体满意度则衡量了失地农民对商业养老保险市场整体的认识情况。而与保险营销员的接触是失地农民作为普通消费者,能够系统了解保险产品的重要渠道之一,接触次数越多,认识程度越深,同时对保险公司也更加信任,因此更加倾向于购买保险产品。随着失地农民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知程度上升,其购买意愿也随之增加。

2.养老负担对购买意愿的影响显著。回归结果表明,养老负担对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意愿会产生显著影响,其中,年龄、性别和子女数三个问题衡量失地农民的养老毫Γ养老压力越大,则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意愿越强烈,这满足商业养老保险的定位和潜在消费群体特征。商业养老保险对失地农民而言是一种比较新式的养老方式,由于失地农民失去土地使用权,在失去劳动能力之后没有持续的收入,因此面临的养老压力较大。但失地农民也保留有农民群体的保守思想,对涉及大笔支出的新型事物抱有怀疑与观望态度,只有较大的养老压力才会促使他们进行尝试。

另外,对养老方式的选择方面,认为养老更多靠个人的受访者更倾向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也有一部分受访者认为养老更多依靠政府和子女,而自己不需要花费过多,因此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意愿较低。

3.失地农民对社保满意度较高。社保满意度因子衡量失地农民对已经享受到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满意程度。该因子在回归分析中没有通过。这可能是由于,失地农民普遍对社保的满意程度较高,没有呈现出明显的区分。

失地农民虽然已经失去了农民的身份,但还保留有农民的思考方式。对失地农民有专门的社保政策,其中社会养老保险每年只需要缴纳很少保费,而60岁之后每月可领取一部分养老金,其投入回报比率较高。因此,失地农民认为当前的社保是一笔较划算的投资,普遍抱有较高的认可和满意程度。但这并没有影响他们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可程度,可能是由于失地农民眼中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一种国家强制行为,而非单纯的“保险”产品,与商业养老保险并无太大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失地农民对社保的主观满意程度普遍偏高,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付水平客观上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这也是失地农民群体认识上的短板。

4.收入对购买意愿无显著影响。从回归结果来看,收入因子对失地农民购买意愿无显著影响。从分析结果来看,家庭总收入的多少对是否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没有影响。继续深入调研,与失地农民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我们认为原因是失地农民因失去土地可以获得一大笔征地补偿费用,但由于其学历、能力的限制,被安置在城市之后较难找到收入较高的工作,导致他们家庭年收入与征地补偿费用相比金额较小,所以从“财力”这一角度分析购买决策,应当更多考虑所获征地补偿费用的多少。

5.教育程度对购买意愿的影响明显。教育程度因子衡量失地农民的受教育状况,包括学校教育和其他影响其见识水平的可能因素。回归结果显示,受教育程度较高、或有过外出打工增长见识的失地农民,更倾向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一方面,受教育程度高的失地农民,更有可能对商业养老保险有正确的认识,同时拥有更加长远的目光,不仅在意眼下的收入,也关心自己未来的发展,因此对养老问题更加重视。另一方面,受教育程度高、或曾经外出打工的失地农民,思想偏向于开放,对于新兴事物的接受能力更强,面对商业养老保险这一处于发展阶段的养老保障方式更容易接纳和认可。

6.渠道影响因子与购买意愿显著相关。渠道因子与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意愿显著相关。在调研中我们发现,第一,越容易受到亲友影响的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意愿越强烈。第二,在电视网络广告、保险营销员、亲戚朋友等接触商业养老保险的渠道中,购买过保险的失地农民更多的是通过亲戚朋友来了解保险。我们认为,失地农民群体中,人们之间有信任作为基本的纽带,亲朋好友对养老保险产品的推荐可以真正意义上影响甚至改变农民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识,对购买保险产生积极作用;另外,在消费心理上,消费者具有从众心理并且受到消费环境和消费引导等因素的影响,亲友的购买在心理上对失地农民产生暗示效应,从而刺激购买行为。

四、结论与建议

在现行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程度不足,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可以极大地提高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的进步,失地农民对参与商业养老保险意愿的影响因素也在发生变化。我们对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调查研究之后,通过定量分析可以得出,失地农民是否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主要取决于其对商业保险和保险公司的认知情况和已购买保险的亲朋好友的影响等,家庭收入或“财力”因素并不是失地农民购买保险时所首先考虑的因素。年龄较大且以自我养老作为养老方式的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意愿较强。

基于分析,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政府和保险公司都要加大商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为改善失地农民对商业保险的固有印象,政府可通过在失地农民中普及商业养老保险涵义,如在安置小区内进行专门宣传等方式,加强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保险公司在保证准确性和真实性的前提下,应尽量使保险条款表达通俗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沟通时应当特别注意使用举例等贴近生活的方式使失地农民对商业养老保险有恰当的理解,促进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其次,保险公司设计定制化和个性化的养老保险产品。保险公司针对失地农民,有意识地探索开发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比如,对于年龄较大且以自我养老作为养老方式的失地农民,保险公司进行条款设计时应考虑失地农民的健康水平和平均寿命,在访谈中了解到,若以60岁为界限领取养老保险金,通常领取年限不超过20年,这一年限的定期寿险对失地农民最为实用也最具有吸引力。

再次,完善保险人制度,加强保险业声誉风险管理,提高养老保险的声誉。对保险公司是否信任也是影响失地农民购买意愿,进而影响到其养老保障状况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投保后一旦出现问题甚至纠纷,当事人对保险公司的不满很容易在整个社区内广泛传播甚至恶化,失地农民群体对保险公司的信任程度会严重下降。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保证收到投保人反馈至解决问题整个过程的及时性,尽量在负面评价扩散之前消除其不满情绪,提高保险公司声誉。

最后,保险公司充分利用农村“熟人社会”功能,提高失地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参保率。失地农民群体保留有农村“熟人社会”的特征,特别是邻里之间沟通较多。相对于其他了解商业保险的渠道,亲戚朋友对失地农民是否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有重要影响。保险公司可将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聘为保险人,同为失地农民的情况下,人可以更好地理解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提供专门化服务,促进失地农民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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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和商业险的区别范文

9月1日,北京市正式启动少儿住院互助金制度。这是一项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由北京市红十字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共同设立。在此前后,全国很多地区也先后尝试发起设立了类似的少儿互助金项目。

这对本来已经独足难撑的学平险,将是一次严竣的考验,同时,也将“打着公益旗号暗自牟利的少儿互助金”推出了水面。北京的一些批评者指出,基本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这对本来“互为补充”的安排,如今成为博弈的力量。

觊觎学平险市场?

按照北京“少儿互助金”的设计规则,今后,每名中小学生和婴幼儿每年只要交50元钱,每学年度最高将可享受8万元的住院医疗保障。

保险业专家指出,由这项互助金的设立人和设立目的可以看出,这是一项区别于商业保险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少儿互助金管理部门负责人介绍,少儿互助金的原则是“低筹资、广覆盖”、“互助共济”,目的是“从机制上解决过去一家一户的局限性,实现全社会共同承担风险”。

这项以公益为出发点的基金一经推出,就给原本已不平静的学平险市场带来了一场风波。直接原因,被认为是“划归各地教委全权管理的少儿互助金可以从根本上挤走学平险”。

据《财经时报》了解,针对这一动向,目前仅在北京地区,不同的区级教育局大致采取三种态度:或者强制学校要求加入少儿互助金,或者要求学校规定学生购买一种保险-学平险或者互助金,或者不强制要求学生投保。

按照2003年8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学平险不得再以学校作为投保人投保。换句话说,学平险不应是一个被强制要求投保的保险品种。同样,保险公司也不得再通过与学校的协议而获得大额保单。

但是,少儿互助金的出现,则使得刚趋于透明的市场又出现干扰。因为教育主管部门的介入和部分教育局的干涉,使少儿互助金在一些地区得以强制的姿态,将学平险挤出校园。

矛盾凸现

实际上,由各寿险公司分食的学平险市场,变成了由各地教委一手垄断的局面。在保险责任相近而保险金额相对较高的情况下,学生家长不会重复购买这两种保险,即在参加了政策性的少儿住院互助金后,商业性的学平险恐怕再难有市场成长的机会。

利益受到损失最大的,可能依然是投保者。在教育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的这次博弈中,选择权依然没有保障。不少学生家长表示,学校拿一份通知单,说交钱买保险,“那就掏钱呗,别人孩子买了,自己不可能不买;至于买到手的究竟是什么,根本说不清楚,也没人给我们说清楚”。

投保人对选择权益的忽视,则使少儿互助金与学平险之间的争夺,更近乎政府部门与商业部门的直接利益冲突。

此外,少儿互助金如何运营,同样成了摆在设立者面前的问题。据悉,少儿互助金与学平险的本质,在于前者为非盈利性质,后者为商业行为。

但商业保险专家指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少儿互助金在“仿造学平险的模式,其中保险责任、赔付比例基本相似”:“不同之处只是前者的政策性-也就是强制性-较强,后者则是完全的商业经营模式”。

少儿互助金的年费率与学平险大体一致,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经济状况和消费水平,保费在40~50元/年,保险金额却在6万元以上。特别是对一些大病患者的赔付,更达到8万元。

以“公益”的名义

设立公益性质的互助金,虽然出于对少儿基本保障的考虑,但事实上,设计和经营互助金项目需要相当的专业技术和实力。

然而,许多地方的教委是否具备承办少儿住院互助金的经验和实力,仍然是一个疑问。不少地区的教委和教育局只能充当“中介机构”的角色,将这笔业务二次转手。

据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有关人士透露,实际上,有的所谓“少儿互助金”,依然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地方教委只负责收费,并且从中收取手续费,至于保险风险,则完全转移给商业保险公司。

“虽然保险公司已经没有多少利润了,但为了市场长远的占有考虑,依然愿意接受这种保单。”他说。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团险部有关人士认为,创建少儿互助基金的目的是为了公益而不是盈利,但依然需要有一定的运营能力来保证基金的正常运行和延续,保证参与者的利益。

换句话说,基金不仅需要一定原始积累,还需要不断扩大规模,仅靠每年收费慢慢积累,很难达到正常运营的目标,甚至可能导致严重的透支,互助保险的本来目的也将会因此得不到实现。

据少儿互助基金有关人士表示,有的地区的基金管理部门的确会考虑到运营基金有困难,选择与商业寿险公司合作,将风险完全扔给商业寿险公司。

保险和商业险的区别范文篇3

【关键词】前景理论风险态度性别差异

一、健康风险性别差异研究的基本理论分析

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Kahneman和Tversky通过对预期效用理论的修正,提出了著名的前景理论(prospecttheory)。其风险选项可被表达为:

V=ΣW(pi)vi(x)

其中Pi表示人们主观认为事件发生的概率,vi(x)表示事件对于决策者来说的价值。而W表示的是主观概率函数,也就是影响决策人进行风险决策的判断标准。前景理论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3个部分:

(一)价值函数理论

价值函数的指数形式为:

其中α和β分别表示收益和损失区域价值幂函数的凹凸程度。ω系数表示损失区域比收益区域更陡的特征,ω大于1表示损失厌恶。价值函数的形状如图1所示。

图1前景理论中的价值函数

价值函数综合反映了前景理论的三个基本观点:

第一,人们的收益还是损失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于参考点而言的。参考点是一种主观的评价标准。参考点不同,会影响个人对是获益情境还是损失情境的判断,进而影响决策者对风险的态度。对于参考点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决策者当前财富水平或者其极力期望达到的财富水平。

第二,在面对收益的时候,投资者是风险规避的,由图1可知,价值函数在收益的区域是凹的,体现为决策人是风险规避的,即在确定性收益与非确定性收益中决策者更偏好前者;而面对损失时,投资者则是风险偏好的;表现在图1中是在损失区域是凸函数,体现为风险偏好,即在确定性损失与非确定性损失中决策者更偏好后者。

第三,对于收益和损失决策者的敏感性都是递减的,并且人们对遭受损失比对获得更敏感。即财富减少产生的痛苦要大于等量财富增加给人带来的快乐。在图1中表现为损失部分的斜率变化要小于收益部分。

(二)决策权重理论

前景理论中的决策权重函数取代了期望效用理论中的概率。决策权重是决策者根据事件结果出现的概率做出的某种主观判断,可以认为是决策者的心理概率。决策权重函数有两个特征:

第一、决策权重不是一种客观概率,它并不符合贝叶斯法则。它是一种主观概率,是由人的意志所支配的,它是决策人基于自己的经验和期望对事件的客观概率的判断。

第二、决策权重与客观概率p是相联系的。决策权重W(pi)是客观概率p的一个非线性函数。决策者通常在对待不可能的盈利时表现出风险偏好,在对待不可能的损失时表现出风险厌恶。

(三)形式效应理论

前景理论认为,在决策过程中,人并不是完全理性,只是有限理性。在决策过程中,决策者会因为情境或问题表达的不同而对同一种方案表现出不同的风险态度,从而做出不同的选择,这就是形式效应理论。

二、基于前景理论风险态度数量化计算

每个投保人都有自己的目标和消费准则,会对各个人的经济状况和所处环境所处判断和估计,并且要对未来的情形进行判断和估计,然后做出决策,以实现所追求目标的最优化。基于前景理论在相同参考点下,对不同性别的投保人投保商业健康保险事件的期望损失做出测算,可以反映出不同性别投保人的风险态度差异。

(一)基本计算模型

在前景理论中,“前景”的价值是由“价值函数”和“决策权重”共同决定的,即:

V=ΣW(pi)vi(x)

我们已经知道价值函数为:

根据Kahneman和Tversky的测定α=ββ=0.88,ω=2.25时最符合决策者的损失规避心理。

而决策权重函数则为W(pi),根据Kahneman的测算,决策权重计算如下:

在收益情景下:

在损失情景下:

其中p为客观概率,r=0.61;s=0.69.

根据上述公式和数据,通过计算不同人对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期望价值,可以间接反映出人们的风险态度。

(二)数据基础

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将以课题《北京市商业健康保险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的调研数据结果作为数据基础。

北京市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现状调查(后文中简称“调查”)是通过随机问卷做出的,针对18岁以上不同年龄层、不同职业、不同收入水平的人群的商业健康保险购买状况的调查,经过汇总,结果如下:

共收回有效问卷500份,其中男性被调查者233人,女性被调查者267人。男性中,有21.1%既有社保又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有36.0%有社保没有购买商业健康保险,6.9%没有社保但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36.0%既无社保也没有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女性中,有30.0%既有社保又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有39.3%有社保没有购买商业健康保险,2.7%没有社保但购买了商业健康保险,28.0%既无社保也没有购买商业健康保险。

下面将运用基本计算模型进行模拟,其中,商业健康保险中不同性别的投保比例情况将作为决策权重中的客观概率p,来测算出不同性别的人群对于损失的敏感程度和价值函数,从而对性别差异对于商业健康保险的购买者的风险态度差异进行测算和验证。

在下面的计算中,为了计算方便结果明了,将男性设为M,女性设为W。其中,具体投保情况的不同人群可设为以下数据(见表1)。

保险和商业险的区别范文篇4

关键词:保险电子;商务服务三农

中图分类号:F84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0-000-01

一、我国涉农保险的现状

目前,我国正在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国家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特别是”国十条”的出台极大地刺激的保险的稳定健康发展,同时也为保险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但是我国涉农保险与发达国家仍有较长的路要走,除经济发展落后的原因外,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滞后性也阻碍的涉农保险的发展。加快调研和开发具有我国特色涉农保险是摆在各大保险机构的当务之急.除此之外我国保险业基础薄弱,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农业保险的功能作用逐步发挥。但是,我国广大农村地广人稀,如果盲目建立保险服务网点势必会需要投入巨大的资金,而且资金短时间内也无法回笼。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扩展业务范围:一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的邻城市农村建立网点,充分利用当地资源,整合车险与非车险业务包括商业农业保险业务;二是距离城市较远的旗县区农村地区要充分挖掘现有资源,尽量与当地营销服务部正和资源。三是要利用整合邮政服务网点、移动和联通服务网点联合对边远山区和经济严重欠发达地区。

二、建立健全农村服务和电子商务网络

我国保险业相对发展薄弱,从人员配置、机构网点、电子商务平台、物流配送和相关配套产品开发和推广,均严重滞后。严重阻碍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致使我国农业发展抵御能力严重不足。截止目前保监部门的不完全统计:我国三线以上城市保险机构的覆盖率已经达到96.75%,旗县区等区域的覆盖率已经达到83.55%,但与其对应的县镇乡覆盖率不足15.74%,每百村平均拥有的保险网点和机构不足3个。统筹城乡保险市场,加强农村保险网点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是现阶段十分紧迫的任务。各大保险公司通过本公司的经济技术实力,建立农业网点的规划方案,有针对性的有计划地开展相关网点的人员培训、电子平平台开发、重点网点铺设、相关产品的前期调研和开发。并且逐步推进网点建设,前期可以挑选一些经济发展相对较好的县乡镇,通过县乡镇带动周边村镇区域,不断拓展涉农保险。

三、开发符合我国农村特点的涉农保险产品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全面铺设网点建立相关实体机构与当前保险业的水平有较大差距,农村保险业的保险覆盖面积和保险深度远不及城市,在市场经济下考虑保险公司盈利情况不足前提,加快涉农电子商务保险是当务之急。但截至目前我国所有保险公司涉及农业的保险产品相对较为匮乏。加快开发具有我国特色的保险产品尤为重要。一是开发价格相对低廉的涉农专用保险方案和条款,根据地域和经济情况制定保险专属产品,并控制保险公司盈利情况。二是充分利用智能手机的快捷平台,推广涉农电子保单和验证码签字制度。避免因距离无法投保的问题。三是充分整合当地县域政府服务机构职能,充分调动农民投保积极性,争取整村投保节约成本。四是建立涉农保险大灾基金通过第三方管理,由政府、保险公司和第三方服务机构三方联合管理,实行公开管理机制使用大灾基金,保证使用公平公正。

四、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保险知识

提供农民需要的附加服务,以优质服务实现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使国家的支农惠农政策深入人心,包括保险性质,保险作用及一些基本保险知识,让农民了解保险,是保险真正成为服务农业的坚强后盾。在宣传过程中要注意几个节点:一是宣传时间的把握,注重时间的有效性和连续性,有针对性的避开农忙时节和涉农业务的区域阶段性;二是宣传的方式方法,在宣传过程中需要点面结合的方法。在公共权威性的平台注重专业和权威性,在区域性平台宣传要根据区域特点开发特色、针对、全面和温馨等原则,使人通俗易懂;三是承保和理赔相结合,广大农村百姓注重乡情,因此在前期承保和理赔过程中要结合当地民俗,相关工作人员可以是一起办理,避免因保险专业知识的理解导致理赔问题;四是宣传渠道,虽然如今的宣传方式日新月异,但受到经济发展和地域的分布导致许多新的宣传手段不一定适合广大农村地区,前期可以采用农村网点如:村委会集体讲座,收音机宣传、村口海报、宣传折页等相对传统的手段。并逐步向手机短信、彩信、微信、地方电视台宣传等过度。

五、将电子商务作为服务“三农”的排头兵

收资金、技术和人员等原因的限制,要快速发展我国涉农保险业务的发展,势必要借助电子商务平台,一是现有平台如邮政公司、移动联通收费网点等现有资源,深入合作,合署建立合作电子商务平台,通过三方合作的方式快速推进网络建设,通过资源整合实现互惠互赢,既保障合作者的利益又能快速稳定的建立完善的商务运行平台,弥补服务缺口。二是充分利用智能手机的快捷平台,推广涉农电子保单和验证码签字制度。避免因距离无法投保的问题。三是运用成熟的物流平台,将必须送达的回执如:投保单、保单和现场照片等要件可以通过与邮政等快递机构合作,避免二次投入。

六、今后的工作重点和国家应对涉农保险的措施

(一)完善涉农保险立法和政策扶持

国家应加快农业保险立法工作,将保险保障范围、保险公司职责范围、理赔准则和巨灾保障基金管理进行细化说明。政策上扶持保险机构铺设网点建立商务平台,条件允许可以试点开办重点农业大省的省级通保工作。此外,保险机构在设立新的涉农机构或者电子商务平台时的网络运行线路和相关数据平台开辟绿色通道。

(二)形成竞争机制,加速涉农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

通过承保理赔等范围内考核,引进退出机制,将机构、网点、服务、价格和新产品等项目纳入考核,激励保险机构对涉农网点和电子商务平台的投入,形成激励政策,使其快速的形成完善的涉农保险服务体系,方便广大农民购买保险。

(三)尽快建立由国家监管下的巨灾风险基金管理机制

建立由保险机构出资由国家监管机构监督管理的农业保险巨灾基金,出现巨灾时,由国家部门监督保险公司合理使用巨灾资金。

保险和商业险的区别范文篇5

本文在保险业“新国十条”出台背景下,通过实地调研乌市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的现状并结合国内外国家医改的经验,提出了乌市在基本医疗服务方面采用购买服务的模式,同时在大额医疗方面采用保险合同模式,并对此提出了乌市未来两险融合发展进程图,最后从政府和保险公司两个方面提出了几点保障措施。

关键词:

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乌鲁木齐

疗保险引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经过多年对两险融合的努力探索,乌市人社局不仅为参保群众提供了更加高效便捷的医药卫生服务,大大减轻参保群众的费用负担,并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品牌声誉达到了三方共赢的效果。然而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地域、文化风俗等方面的限制,这种探索仍然停留在初级阶段,政府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深度较浅、服务种类单一。在“新国十条”相关政策的指导下,本文通过深入了解乌鲁木齐市两险融合的现状,积极探索未来两险融合的发展模式及机制设置,对提高乌市人均保障水平、减轻乌市政府财政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一、乌市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现状

在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的指导下,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逐渐建立起了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政府对乌市职工开展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商业医疗补充保险,对城镇居民开展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乌市农牧民开展了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基本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同时,乌市政府为了给参保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医药卫生服务和进一步减轻参保群众的费用负担,近年来也不断探索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的新模式。

(一)乌市两险融合发展进程及特点对于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从2012年8月开始,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签订了《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管理协议》,正式将乌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管理运行。对于乌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乌市政府从2009年7月开始了对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探索和实践,并通过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签订《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管理协议》,为城镇居民提供了大病方面的保险服务。为了提高参合人员的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农牧民的医疗费用负担,乌市政府从2010年开始启动了乌市新农合基本补充医疗保险,并将此服务委托给人保健康新疆分公司进行独家业务合作,双方就此签订了《合作协议》。乌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办公室除了在新农合基本补充医疗方面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合作外,还将乌市新农合大额救助医疗保险服务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纵观乌市商业保险公司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过程,可以发现:从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的医保业务类别角度分析,乌市采取的是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模式。在合作过程中,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实行有效分工,社保政府部门主要管基本医疗保障,强调医疗服务的公平性与均等化,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强调效率性和满足个体的特殊需要。如果从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管理的运作方式分析,乌市采取的是混合型模式,即介于基金管理型和保险合同型之间的一种模式。保险公司政府管理医疗保险基金,收取适当的管理费,基金亏损由乌市人社局、市卫生局与保险通过合同约定比例承担,基金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相对于基金管理型和保险合同型模式,混合型模式能更好地平衡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乌市两险融合中存在的问题从乌市近年来的实践来看,商业医疗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在风险管控和运作效率上体现了独立的社会医疗保险无法比拟的优越性。但是,在合作过程由于政策缺失、政府宣传力度不到位和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等原因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双方合作的深入。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保本微利”目标难实现。乌市商业保险公司主要参与的是大额医疗保险和补充保险,由于大额保险没有经验数据,无法准确定价,常常采取低价入市,再根据实际赔付情况进行调整的策略,使商业保险公司面临先期较大的赔付压力,从而“保本微利”的目标难以实现。第二,乌市商业保险市场混乱。在人保健康和中华联合接受政府委托、承办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过程中,其他竞争者通过压价竞争、偷换保险条款概念、择优选择投保单位、指定可报销医疗机构等不正当方式来争夺市场份额,给与政府合作保险公司的运营带来一定的困难,也给乌市的投保机构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和伤害。第三,商业保险公司自主性不强。首先,乌市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大额医疗保险中的费率、保险费及保险责任等是由政府制定的。此外,商业保险公司派医保代表在医院进行实时监督时,由于医保监督员发现的问题要交由政府部门进行裁定,这就使保险公司陷入了只能发现问题,却不能自主解决问题的怪圈。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使想参与社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望而却步,另一方面使与正在与政府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创新方面的积极性大大减弱,降低了保险的服务质量。

二、乌市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模式选择

国内外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作运营方面都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国外各个国家建立了不同的医疗保险模式,如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新加坡的公积金医疗保险、英国的国家医疗保险和美国的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相关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越来越多的地区正在不断尝试、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合作。总体上,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融合发展的模式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湛江模式”和“和田模式”采取的保险合同模式,另一类是“厦门模式”、“青海模式”和“成都模式”采取的委托管理模式。参考国内外经验,我们发现各地区的融合发展模式在宏观层面上基本一致,由于各区域社会医疗体系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等原因,各地区政府的政策制定都以自身发展现状为出发点。因此,通过分析乌市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的现状并结合乌市未来的发展状况,探索乌市未来两险融合的发展模式,对乌市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乌市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模式及机制设置

1.乌市政府购买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模式。目前,乌鲁木齐市开办的基本医疗保险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险。由于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基金只能专款专用于给付支付,不得挪作其他用途,有资金使用限制多、低风险等特点。因此,若采用保险合同模式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基本医疗保险,有可能会将资金应用于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渠道。并且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如果由于自负盈亏的保险合同模式长期无利可图甚至亏损,会造成保险公司的动力不足,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目前,乌市在基本医疗方面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经办力量不足、服务效率低下等问题。在一定条件下,乌市可以试点将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管理业务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据审核、支付、结算等,通过招标形式引进经营实力强、网点多、风险管理能力强的商业保险公司来负责,即采取外包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委托管理模式。目前,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险分别由社保局和卫生局进行管理,由于这两种保险的参保者的缴费水平等方面有很多相似性,因此在与商业保险融合前,应先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险统一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此外,由于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有不同的缴费能力,并且保障水平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暂时不应该将两者进行合并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分别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相关业务。具体融合模式过程如图1。2.乌市政府购买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制设置。对于乌市政府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机制设置,需要政府和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就具体事项进行商议,但是在机制设置时宏观上需要把握以下三点。第一,职责明确。政府和保险公司需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可主要承办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审核、费用清算拨付和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巡查等服务,而参保登记和费用的征缴应由医疗经办机构负责。第二,管理指标化。首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从住院率下降或平稳增长、医疗费用的增长率以及保险公司初审出错率等方面设定考核指标,对相关单位在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结算等方面进行绩效考核。其次,可以从对定点医院机构和参保人员的服务态度方面设定考核指标,对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指标化管理,从而提高管理效率。第三,服务费用合理制定。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每年的收益为:每人每年委托管理费用*参保人员—人力成本及税费—物力成本和其他费用—保险保障管理费用。本着商业保险机构“保本微利”的目标,商业保险公司全年的收益应略大于零。对于政府而言,支付的委托管理费用应既要低于增设机构和配备人员的费用,又要低于不委托时医保基金流失的金额,否则会得不偿失。所以,双方在商定委托服务费用时,政府和保险公司两方的权益应达到一个均衡状态,制定合理的委托服务费用。

(二)乌市大病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模式及机制设置

1.乌市大额医疗保险的保险合同模式。目前,乌市在大额医疗保险方面采取的是混合管理型模式。在混合管理模式合作过程中,由于政府干预过多、商业保险公司自较少等问题已阻碍了两险融合发展的进一步扩大。为此,政府可以授权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的形式承办大额医疗保险。采用保险基金合同形式的合作模式,首先可以有效地避免委托中出现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提高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其次,可以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监督职能,不仅仅局限于能有效地发现问题,更能有效地制定解决措施,从而控制医疗费用的上涨。最后,可以充分利用商业保险机构广范围统筹核算、专业管理、市场化运行等经营特点,合理进行理赔支付,提高基金筹资和运行效率。但是保险合同模式对风险控制、成本控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政府保险机构需要在这几个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从而保证双方合作的有效进行,有效解决大病风险保障问题,提高社会医疗保险的整体经营效率。目前,乌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是通过基金管理的形式交由保险机构承办。2014年刚开始试办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只在乌市城镇居民中进行了试办,在农牧民区并没有全面展开。这主要是因为乌市社保局与卫生局就城镇居民大额医疗救助保险与新农合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在运行机制、缴费标准、管理方式等方面还没有达成一致。所以,乌市政府首先应该将城镇居民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和新农合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有效地融合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并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进行宣传和覆盖,将真正融合后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通过基金管理的方式委托保险公司承办相关业务。在这种模式进一步成熟的条件下,先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通过保险合同的形式交由保险公司承办,再将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交由保险公司承办。具体融合过程如图2。2.乌市大额医疗保险的保险合同模式机制设置。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指引下,乌市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主要是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通过保险合同模式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由于保险合同模式对风险控制、服务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乌市政府在与商业保险公司进行机制设置时,应从以下几点进行总体掌控。第一,一体化管理。为保障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乌市政府应对合同签订前的招标事宜、合同实施中的履约情况、合同期满的退出机制等进行一体化的管理,从而能有效地鉴定保险公司的资质、确保服务质量。第二,缴费标准化。基于风险一致性与精算均衡原则,大病医疗保险应根据不同性别、不同年龄段来确定缴费标准。由于不同的参保群众具有不同的缴费能力,可按城镇职工工资一定比例、城镇居民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和对残疾人优惠助保等的方式进行缴费标准的确定,从而为乌市参保人员提供多层次的保障水平。第三,费用补偿合理化。大病保险的补偿可按如下方法计算,补偿标准=(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全自费-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补偿比例,由于不同参保人员有不同的缴费标准,一般可以在70%~80%之间确定合理的补偿比例。同时,为了能避免参保人员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可以规定一段时间的免责观察期。第四,基金征缴市场化。为了能充分利用保险公司网点多、人员等方面的优势,同时减轻政府自身人员配置不足的状况,保费的征缴可以授予商业保险公司负责。保险公司必须派专门人员向参保人员收取保险费并出具医保局专用发票,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计提风险后,自动划拨入商业保险公司的专门账户,由保险公司负责运作基金。在此期间,乌市政府须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进行全面的监管,保障基金的安全运行。

三、促进乌市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的保障措施

从国内外国家和地区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改革进程中可以看出,健全、高效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应由个人、政府和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三者共同承担。特别是2014年8月“新国十条”的颁布,提出了要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鼓励政府通过多种方式购买保险等的内容。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为促进乌市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更深层次的合作,结合“新国十条”相关内容,从政府、商业保险公司两个方面提出了几点促进两险融合的意见。

(一)政府方面乌市政府在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融合发展时,应明确划分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的职能。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下,充分发挥参与各方的优势,共同促进乌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乌市政府为综合平衡好个人、社会、保险公司、医疗机构各方的利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好宏观全局。首先,乌市政府应结合“新国十条”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积极构建乌市社会保障的法规体系。通过法规体系确定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地位,保护好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其次,乌市政府可以通过统一采购等方式规范定点医院的药品性能、质量和指标,对不同的病种规定一定范围的用药费用,从而减少患者的医药费用,降低保险公司和政府的赔付压力。再次,为了提高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乌市政府应该给予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一定的优惠政策,如降低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制定优惠税收政策和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等,从而扩充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与渠道。最后,为了能够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乌市政府应积极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的现代化改革。在加强监管过程中,坚持维护公平与促进效率、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统一,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风险应急预案,优化风险处置流程和制度,提高风险处置能力,从而保障保险基金的安全。

(二)保险公司方面在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和社保与商保融合的大趋势下,乌市商业保险公司应积极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拓展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险的渠道,有效参与资本市场的运作。为了促进乌市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深度,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医疗保险经营的专业化程度。首先,乌市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合资、吸引外资等方式来引进保险外资企业在医疗保险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经验,实现最直接的专业对接,从而提升自身的专业化水平。其次,乌市商业保险公司应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网络等新技术,加强对医疗保险数据的积累和研究,制定符合乌市市场需求的医疗保险,减少商业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在确保“保本微利”目标的同时,可以根据积累的数据开展其他相似的的业务,扩充商业保险公司更广的发展渠道。最后,乌市商业保险公司应加强人才建设、专业经营的能力。商业医疗保险业务需要精算、核保核赔、健康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共同来完成,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与乌市医学类、财经类等高校联合办学,从外部有步骤地培养和引进一批综合性专业人才。此外,乌市商业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在行业内部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计划,在实践中从公司内部培养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何文炯:《社会保险转型与商业保险发展》[J],保险研究,2010.7。

[2]丁少群、许志涛、薄览:《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合作的模式选择与机制设计》[J],保险研究,2013.12。

[3]魏键、周石鹏:《我国区域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协调度研究》[J],保险研究,2011.7。

[4]马国芳、安尼瓦尔•阿木提、李豫凯:《乌鲁木齐市农民工医疗保障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J],新疆社会科学,2010.6。

[5]秦士由:《运用商业保险机制优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运作模式》[J],保险研究,2008.1。

[6]仙蜜花:《商业保险参与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研究_仙蜜花》[J],财政监督,2014.11。

保险和商业险的区别范文篇6

关键词:农村,保险,发展

保险具有风险疏散、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的功能。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农民和农村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如何有效发挥保险的救济和保障作用,加快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成为当前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为此,笔者以保险业相对发达的烟台市为例,深入剖析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障碍,并就农村保险体系再造问题探讨对策思路。

一、目前农村商业保险市场发展的主要特点

目前,保险业在部分农村地区已经得到了广泛开展。烟台作为全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之一,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的快速增长,农村保险市场也得到较快的发展。2006年,烟台市保险费收入411570万元,其中所调查的9个县市合计保费收入接近烟台市总量的一半。全市人均交纳保费633.Z元,同比增加71.2元,保险密度居全省第一,但在保险总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缓慢。

(一)机构网点快速增加,营销队伍不断壮大

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优势的凸现,众多的保险公司落户烟台,并在县域大量增设分支机构,直接向广大农村地区辐射,带动农村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目前,烟台市有28家市级保险机构,其中财产保险13家、人寿保险9家,共辖设320个分支机构,其中在9个县市共有县级保险机构94家,均设在县城所在地。有的保险机构如中国人寿还在县以下乡镇设有保险代办处,据初步统计,9个县市共有保险网点120多个。随着机构的扩展,全市保险从业人员已达到2.3万人,其中,营销人员达2万多人,形成了一支庞大的营销队伍。

(二)保险产品种类较多,市场份额相对集中

各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适时推出了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新产品,不断满足城乡居民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险需求。据统计,目前,县域保险机构累计开办保险产品110个,其中财产险60个,人身险50个,城乡之间在产品种类上相差无几。从保险产品的市场份额看,人身保险占据绝对多数,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一般是财产保险的3—4倍,农村市场份额差距略低o-人身保险市场以寿险和分红险占比较大,2006年,烟台市该两类保险保费收入分别为100736万元和107373万元,占比为31.81%和33.9%;财产保险中机动车险占有较大的比重,2006年,该险种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80.46%。

(三)县域人身保险发展较快,财产保险发展相对迟缓,农业保险几乎空白

近年来,随着保险知识普及和保险营销力度的加大,农村保险市场得到广泛拓展。据对烟台9个县市区的180户农民问卷调查,有127户办理过保险业务,另有35户有办理保险的愿望,分别占调查样本的70.6%和19.4%;所办理的保险种类以人身(寿)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居多,办有该两种保险的分别占全部调查农户的45.7%和43.3%,而财产保险则不足15%。由此可见,在现有的保险品种中,农民对人身健康、养老保险情有独钟。从烟台市保费收入的区域结构,也可以看出县域人寿险业务呈较快的增长趋势。2006年,9个县市全部保险费收入占烟台市的比重为51.8%,同比提高4.6个百分点,其中人身保险占比提高4.7个百分点,财产险占比下降7.1个百分点。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农业保险占比微乎其微,全辖只有1个县(市)办理了农作物火灾险,其他各县市均未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二、制约农村商业保险发展的障碍因素

(一)农业保险业务萎缩,难以满足农业发展的有效需

上世纪90年代中前期,人民保险公司的各分支机构专门设有农业保险科,开办的保险品种涉及麦收、特色养殖、水果蔬菜等,但随着保险公司的商业化改革,已不再单设农业保险科,并相继取消了麦收、特色养殖、水果蔬菜等险种,目前烟台开办的仅有农作物火灾、冰雹保险和家庭财产责任保险等几个险种,在众多的近60个财险种类中,涉农险种占比不足10%,品种少、份额低。农业保险萎缩的主要原因是,农业灾害多、风险大,出险后勘查难、赔付率高,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目标明显冲突,基于此,诸多保险机构都纷纷退出了农业保险市场。

(二)保险产品设计上的缺陷,与农民的支付能力形成较大的差距

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将产品定位于城镇市场,产品设计趋同性较强,普遍缺乏对农村保险市场的研究和开发,少有推出适合农民和农村特点的保险新品种。而农民与城市居民在收入水平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据调查,2005年,烟台市各县市区农民人均收入较城镇居民普遍要低一半以上,平均收入额要少5000-6000元,将适用城市的保险产品向农村延伸,必然超出农民的消费能力。在所调查的180个农户中,有53人未办理过保险,占调查农户的29%,其中因保险价格偏高而缺乏一定经济能力的有31人,占比为58.5%。产品设计上的偏差,降低了农民的投保意愿。

(三)业务发展不够平衡,市场监管存在盲区

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存在三个方面的不平衡:一是地区间机构设置存有偏差。烟台市全辖共有保险分支机构超过300家,其中占全市人口总数80%以上的9个县市却仅拥有三分之一的保险机构。同时,县域间的机构分布也不平衡,经济发达的龙口市现有保险机构17家,另外还有多家保险公司拟在此设立营销服务部;而人口相当、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另一县(市)只有保险公司6家,该市2005年人均保费收入仅为38元,较烟台市平均水平低524元。保险业务发展状况虽然取决于多方面因素,但机构布局上的不合理,进一步加剧了发展状况的失衡。二是展业、理赔质量态度相差迥异。调查反映,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展业、轻理赔的问题,对客户投保和缴费服务热情、不厌其烦,而出险后理赔时则手续繁琐、条件苛刻,个别甚至存在故意刁难的问题。在对保险公司服务满意度调查中,对保险理赔存有意见的占有较大的比重。三是保险业务发展与市场监管不相对称。当前,部分地区保险业务发展势头已接近于银行业,但在市场秩序管理上则与银行业差距较远。目前,保险监管机构设至省级或较大城市,地级以下只有保险业协会,市场监管力量明显不足。而诸多保险公司都实行营销机制,营销人员良莠不齐,为了提高业绩而进行不实宣传甚至相互诋毁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同程度地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导致出现大面积的退保问题。2006年,烟台市人身保险退保率为10.81%,同比提高1.94个百分点。

三、完善农村保险市场的政策建议

当前,我国农村的自然、地理和经济发展环境,决定了其在农业、医疗、养老等方面潜在巨大的保险需求,迫切需要政策的、商业的保险产品为“三农”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为此,就完善农村保险市场、推进农村保险业务发展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保险和商业险的区别范文篇7

论文摘要: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须考量农业保险自身特点、宏观社会经济政策等多重因素。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主要有政府垄断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而由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等。我国现行由中国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模式利弊兼有。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结合,我国应确立“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它并非单纯的保险业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农业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的关系甚至各级政府责任划分等,这些因素如果协调得好,就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和前提条件。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人和国民人均收人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人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一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

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政府垄断的模式

以前苏联、希腊、加拿大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国有保险公司或者集中统一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在前苏联是国家保险局),对农业保险业务实行垄断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为多重险或一切险,保障水平较高;保险实施方式不一,希腊是强制保险,加拿大是自愿保险,前苏联和原东欧国家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二)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保险组织形式是由联邦政府出资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的规则制订、稽核监督并提供再保险,农业原保险业务则全部交由私营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或;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但名义上以自愿保险为主,又可称为准强制保险方式。

(三)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有时也被称为民办公助模式,以德、法等西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充分的政策优惠;政府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农业保险业务主要由农业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和私营商业保险公司混合经营;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只涉及单一险和综合险,不涉及一切险;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四)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的模式

这一模式也被称为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以日本为典型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大;中央政府的主要职责是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指导;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不是政府保险机构,也不是商业性保险公司,而是民间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会社—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实行两级再保险体制,即在县级范围内由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为市盯村农业共济组合提供分保,在全国范围内由中央政府农业再保险特别会计(官方)和国家农业保险协会(非官方)为都道府县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险;保险责任范围为农作物一切险,保障水平高;保险实施方式是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

(五)政府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国家再保险公司为主经营的模式

巴西为该模式的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兼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农业保险再保险业务;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只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业务,并向国家再保险公司分保。

(六)政府和金融抓构等社会力量联合主办、半官方的政府控股公司经营的模式

菲律宾是这一模式的主要代表。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农业保险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保险组织形式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政府控股的保险公司,并由其负责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各有关金融机构可为其人;保险险种少,涉及范围小,保险责任范围大多较为狭窄,保障水平较低;保险实施方式大多为强制保险,并且这种强制一般都与农业生产贷款相联系。

(七)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

在世界农业保险发展史上,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基本上是失败的,但也有例外:一是西欧国家等多国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单一雹灾风险获得了成功;二是在严格限定承保条件的前提下,少数国家的纯商业化经营也取得了成功,这以智利的国民保险集团和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最为典型。其主要特点是:政府不对农业保险提供任何补贴;保险组织形式是商业保险公司,由其对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市场化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对投保农户(场)严格限定承保条件,并规定较高免赔比例;保险实施方式是自愿保险。

三、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与评价

像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我国农业保险迄今仍处于试点阶段。这一时期的农业保险模式在类型选择上虽变化不定,但总体上由单一性渐趋多样化和特色化。鉴于诸具体试点模式所产生的功效不尽一致,其对我国今后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均具这样或那样的借鉴意义。

(一)我国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分类

自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已试验过多种农业保险模式,从时间序列和影响程度来看,以如下三种为主:

1.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之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当时这家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是营利性的商业机构,主营商业保险业务;另一方面又行使着政策性保险公司的职能,兼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的亏损最终由其他险种的盈利来弥补。

2.纯商业化经营的模式。1994年起的随后十年时间里,随着《公司法》的实施和国家经济体制的转型,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赔付与农民支付能力有限却希望得到高保障水平的保险服务的矛盾,以及农业保险的非赢利性特点与保险公司的营利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从而导致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全面萎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的农业保险,虽然在公司内划人政策性保险的范畴,但实际上是一种既无国家强制性又未享受财政补贴的纯商业性保险。

3.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内资和外资相结合的模式。为改变农业保险的颓势,在中国保监会的设计和推动下,2004年10月起我国在若干省市开始了以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代办、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险经营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经营等五种模式为主体的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

(二)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国现行农业保险试点模式利弊兼有。政府主办并经营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最能体现出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缺陷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难以科学构建,总体运行成本偏高,容易造成政府失灵。商业保险公司为政府代办及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的发展模式的优点是使政府服务与经济补偿两大优势有机结合,缺陷是容易导致商业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间权义不分,两者争抢利益但互推责任,最终损害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合作保险的发展模式虽然在理论上具有经营机制灵活、大幅降低道德风险等优点,但存在着组织基础差、政策背景不成熟、风险过于集中难以应付巨灾等缺陷;在纯商业化经营的条件下,虽然商业性保险公司具有明晰的产权、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及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经营机制也较为灵活,但由于缺乏财税和再保险的有力支持,该模式极易造成保险风险过大,市场失灵。外资模式的推行显然有利于保证国内农业保险市场的适度开放性,有利于引进域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经营技术等,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总之,上述诸种模式或公平性缺乏,或效率性不够,故其中任一单一模式都不宜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

四、我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路径—以公平与效率为视免

笔者认为,为解决农业保险中出现的“三难”问题,我国应按照公平和效率兼顾的改革取向,对由保监会设计和推动的五种农业保险模式予以改革和完善,通过专门的农业保险立法,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下的“多层次体系、多渠道支持、多主体经营、多地区共同发展”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混合发展新模式。

(一)政府主导

我国农业保险总的来说应为政策性保险,依公平原则的要求,政府在农业保险制度变迁和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即,政府应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种允许的经营组织应在这个框架内经营农业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政府则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较大的财政支持及其他方面支持。实践表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顺利的时期,也是政府的积极参与期。

(二)多层次体系

依地域范围,我国应分层次建立全国性与区域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分别开发相应的农业保险险种,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扩大,从而形成中央和地方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性质,应建立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范围,应建立传统的种养两业保险与现代的“以险养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资本来源,应建立官资与民资相结合、内资与外资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实施方式,应建立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但以强制保险为主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依业务承保方式,应建立原保险与再保险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原保险与再保险又可分别自成独立的多层次制度体系。

(三)多渠道支持

政府可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先进做法,通过制度供给,对农户予以保费补贴和农业生产优惠贷款,对保险组织予以经营管理费用补贴、税收优惠、利率优惠、再保险,对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予以补贴,对农业保险理论研究的组织,予以相关教育培训服务和信息服务费用的支出补贴等等,通过各种方式对农业保险予以支持。市场可以通过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业务规则的制定、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共同体的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中间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治规则的制定、集体谈判机制的构建等方式对农业保险进行支持。社会公众则可以通过农产品消费税的缴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和农业保险的认购等多种方式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其中,政府的支持最为关键。

(四)多主体经营

因不同的农业保险条件要求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相匹配,而不同的农业保险组织形式又各有其利弊,故农业保险一般应实行多主体经营。但我国学界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国内农业保险到底由哪些主体经营众说纷纭,主要有“政府经营论”、“互助合作经营论”、“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论”、“多主体经营论”等观点,迄今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保监会第三轮混合模式试点所确定的诸经营主体也有相互重叠和疏漏之处。鉴此,笔者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主张应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一个由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包括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和互助合作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合作社、联合共保体、外资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再保险公司等构成的,但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农业保险的多元化农业保险经营组织体系。之所以主张以商业保险公司为主经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一是因为该经营模式具有独特而显着的效率优势,二是因为该经营模式的缺陷也可以通过制度创新予以矫正或将其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保险和商业险的区别范文1篇8

[关键词]农业保险体系;体制多样性;区位特殊性;中介灵活性;分保配套性

我国的农业保险由于其保险标的的分散性,风险存在的广泛性,控制风险的艰巨性,经营管理的复杂性,政策配套的缺位性,严重制约和阻碍了其发展进程。《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有步骤地建立多种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加速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体系,是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当务之急,也是必由之路。

一、我国现行保险架构不适宜发展农业保险

目前我国现有的保险主体及架构,由于种种原因,难以适应大面积开办和发展农业保险的需求。主要表现:

(一)商业性保险公司受制

虽然现存的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的比较优势,但在发展农业保险上,却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一是缺乏抗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农村种植业地广面大,农、林作物面积广阔,区域气候差异大,各种自然灾害频繁发生,而商业保险公司不具备有效的保险防御措施;养殖业种类繁多,管理和防疫条件较差,缺乏风险控制能力;对于现代农业中科技含量较高的生产项目,商业保险公司更是缺乏相应的管控人才和技术。二是缺乏对道德风险的防控能力。农村人口众多,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骗保骗赔等道德风险的比率较高,防控难度较大。三是缺乏必要的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中,特别是种养两业,由于风险大,成本高,导致严重的经营性亏损,在没有政府政策性补贴的情况下,不具备长期或大面积开办农业保险的能力。

(二)专业性保险公司受限

近年来成立的一些专门的农业保险公司,由于其人力资源匮乏,地域限制,经营范围限制及政策不到位等因素,导致业务量太小,形不成业务规模,承保和理赔能力较低,难以发挥保障作用。例如总部设在上海的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到2006年11月底承保蔬菜9388亩,保费收入175万元,尽管在专项承保上有了一些突破,但远不能满足广大农户的保障需求。

(三)政策性保险公司受阻

国外及一些发达国家的实践已证明,由国家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或对商业保险公司实行必要的政策性补贴,是建立农业保险主体的主要手段,是完善农业保险体系的重要方式,是推进农业保险的有效措施。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的建立由于受资金、政策、法律、体制等种种因素的制约屡屡受阻。农业和农村保险这一重大的社会保障范围,需要政府的权威功能,而正是由于政府长期处于缺位状态,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举步维艰。

二、加速建立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重视“三农”问题的一贯思想,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我国是农业大国,由于受不同自然环境及各种因素的影响,农业灾害和事故频发,但农业保险却几尽空白。因此,加速建立以服务“三农”发展为重点的农业保险体系,不断提高农村保障能力已成为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现有的农村经济及文化环境下,根据不同地域的不同情况,在建立农村保险经营机构和经营方式上,要特别注意考虑以下因素:

(一)体制上的多样性

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体制应不拘一格,要多种方式共同发展。现有的商业保险公司,在机构网络、经营经验、专业人才等方面具有相对的比较优势,但要大幅度地发展农业保险仍有实际困难。因此,可对其予以必要的政府财政补贴,减免“三农”保险税赋,使其减轻为开拓农村保险市场而担负的高成本,并支持其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增强抗风险能力;组建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农民利益结合起来,利用其资金优势、管理优势、责任优势来提高保障能力;完善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的功能,创造条件将其垦区农业保险范围延伸到农业地区,提高盈利能力来反哺农业保险;引入外资农业保险公司,效仿发达国家保险的先进理念和经验,活跃农村保险市场;以政府为主体组建相应的政策性保险公司,通过建立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将政策性功能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

(二)区位上的特殊性

根据不同性质的农业保险主体,视其特点有效地经营保险业务。全国性的公司,可利用自身优势在全国广大农村大面积地开展业务;区域性保险公司要发挥区位优势,特别是针对不同区域的不同特点、不同需要及区域经济的发展变化,提供有效的保险服务;专业性公司发挥其专业技术人才配置、业务经营专门化的技术和资源优势,针对种养业、林业及水产业不同特色开展专项保险,增强专项农业经济的风险保障能力。

(三)中介的灵活性

农村地域广阔,人口众多,服务需求量大。但由于标的分散,展业成本较高,现有的保险机构网络难以适应需求,而保险中介具有机构广、人员多,服务方式灵活多样,快速方便,展业成本低的优势,这是一种不可忽略的保险服务体系,利用这个机制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分保机制的配套性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不确定性、频发性和灾害事故的大面积性的特点,建立必要的农业保险分保机制是对农业保险的一种完善。一是组建多种形式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增加再保险主体,提高对巨额及大额风险的分保能力;二是完善农业保险业务的分保机制。对风险较高的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可规定实施法定分保;其它类农业保险可视不同种类,实施协议分保、标的较大业务的合同分保及临时分保。

三、积极创造发展农业保险的有利条件

(一)加速农业保险法的制定

农业保险既不是纯粹的商业保险,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险,是一种既介于两者之间,又具有自身特别性质、特殊形式的保险。而现行的保险法主要针对商业保险,社会保险的各项法规又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当务之急是需要出台适宜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法,从根本上明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目标、方向及法律规范。

(二)促进各保险主体的建立和完善

面对广阔的农村保险市场,单靠某种形式的保险主体难以适应发展需求,必须加速多种形式的保险主体的建立和完善。现有的商业性保险公司,需在政策融通、成本核算、专业人才技能等方面予以改进和调整,切实增强适应性。实践证明,区域性的保险公司是推进农业保险的有效尝试,应在现有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和发展。同时,赋于其更宽松的政策环境、展业条件,并适当地扩大其经营品种和范围,不断提升其自身实力和发展农村保险业务的能力。更重要的是政府要创造条件,加速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提高政府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能力,使农业保险的发展步人良性循环的轨道。

(三)提高保险主体的专业技能

开办农业保险必须熟悉农村情况,懂得农业政策,了解农业经济,精通农险业务。一是要迅速造就出高素质的农业保险人才队伍;二是进行必要的农业保险业务培训,以适应农业保险发展新形势的需要;三是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不断拓展农业保险服务领域。

保险和商业险的区别范文篇9

论文摘要:中国和印度都是人口、农业大国,在农村金融发展方面有很强的可比性。本文通过对中印两国农村金融机构、农业保险和农村金融法律现状等方面的比较,认为中国在今后农村金融改革中,应注重培养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制定和完善农村金融的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13亿人口,其中6o%以上生活在农村地区,农民、农业和农村问题是我国历届政府最为关心和最希望解决的问题。而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于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缩小城乡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农村金融得到了较快发展目前初步形成了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分工协作的金融服务体系。但当前农村金融发展仍面临着农民贷款难、资金大量外流、金融市场竞争缺失以及价格扭曲等诸多难题。中央政府从2004年至2009年连续颁布的6个“一号文件”,都提出要鼓励农村金融改革,可见农村金融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印度也是一个人口、农业大国。截至2007年底,80%的人口以从事农业为主,农业gdp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7.8%。始于二十世纪60年代的“绿色革命”,对印度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促进作用:加之印度政府对农村金融支持力度较大,仅1970到1992年问.在农村地区就有50000家新成立的金融机构②。目前已形成了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农村金融保险为一体的,比较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较好地满足了印度农业和农村发展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由于中国和印度两国都是人口、农业大国,在农村金融发展方面有很强的可比性,既有很多相似处,又存在较大差异。已有的研究着重把重点放在对印度农村金融的发展和评价上(白广玉,2005;冉杰,2006;文富德,2006;等),对深入认识中印农村金融状况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农村金融机构的比较

(一)农村政策性金融

印度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十分庞杂,其业务几乎涵盖了与农业和农民相关的所有领域主要包括国家农业和农村开发银行(nabard)、区域农村银行(rrbs)、印度工业信贷和投资公司等。在这些机构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由于这二三类政策性金融机构服务对象不同,有不同的业务特点,在农村金融领域起着不同的作用。

(1)印度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于1982年6月成立,是印度当前最高一级的农村金融机构。它既负责农业和印度农村地区经济活动的信贷领域的政策、计划和经营等所有重大问题,又是一个最高再融资机构,为信用合作机构、区域农村银行以及从事农村信贷工作的商业银行提供再融资服务。截止到2007年8月,共提供9046千万卢比的再融资额,按当时汇率换算③,大约为23亿美元。(2)区域农村银行。其营业机构主要建立在农村信贷机构薄弱的地区,贷款对象主要是小农、无地农民和农村小手工业者等贫穷农民,还分期给农民提供维持生活的消费贷款,贷款利率不高于当地农业信用合作机构。1975年刚开始经营时只有6家区域农村银行.到2007年3月31日,印度区域农村银行通过组合,现共有96家,在全国534个县设14520家分支机构,其分支机构数占所有商业银行总网络分支机构数的37%。(3)印度工业信贷和投资公司。印度工业信贷和投资公司的业务主要是为固定资产投资提供中长期贷款、投资和租赁;此外,还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40%的贷款用于扶持小企业,包括农村工业),其资本金中有80%为政府所有。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银行,于1994年成立,服从并服务于国家粮食调控政策和农业产业政策。其成立之初专门从事粮棉收购,目前已经形成以粮棉油收购贷款业务为主体,以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农村中长期贷款业务为两翼的发展格局。截至2008年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共有机构2152个,涉农贷款余额1.2万亿元,占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总额的17.6%。但从其贷款结构来看,以2006年为例,其主要贷款仍集中在储备粮、棉、油及收购贷款上,而对于农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农业小企业贷款的力度较小,同时不涉及对农业科技、渔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贷款。

(二)农村合作性金融

在印度的农村信贷体系中,合作性(co-opera-tive)金融机构占有独特的地位,现在印度90%以上的农村地区建立了信用合作社,50%以上的农业人口加人了信用社。

二、农业保险的比较

印度的农业保险可追溯到二十世纪40年代,它实行自愿保险与有条件的强制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即进行生产性贷款的那些农户必须参加相关农业保险,其他的保险如牲畜保险.实行自愿的原则,由农户根据自己的条件选择是否参加(焦瑾璞,2007)。1985年,印度政府推出“农作物全风险综合保险计划”,覆盖大部分农作物。1999年,印度中央政府推出“国家农业保险计划”,并以此取代“农作物全风险综合保险计划”,该计划由印度农业部负责实施,由印度保险总公司执行,承保面扩大到所有农户,并且政府给予了大量的政策支持,但支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印度政府的国家农业保险计划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参保农户每年约2000万户,占全国总农户的1/4,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农业保险项目。到2006年7月,国家农业保险计划共覆盖农户9.71千万户,受保作物面积50000万公顷,保费收入达到985.5亿卢比。另外,印度农业保险公司已开办经济作物的保险,主要针对茶叶、橡胶、棉花和甘蔗种植等。近年来开始实施的天气保险计划,12个邦的保费收入在2007年已达到50千万卢比。

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利益、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早在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对农业保险进行了“低保额、低保费”的商业化经营试点,由于农业保险缺乏明确的业务定位和足够的政策支持,其业务迅速萎缩,甚至停办。近几年来,保险业在服务“三农”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农业保险得到较快发展。除了作为订单农业支撑的农业气候性、病虫害等农业生产性保险外,符合农村和农民需求的健康、人寿、财产等各险种也在商业可持续基础上加快发展。2007年中央财政首次对农业保险给予补贴,选择6省(区)的5种主要农作物开展试点,对农业保险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截至2008年末,农业保险已覆盖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承保各类农作物5.32亿亩,参保农户9000万户次,为农民提供了2397.4亿元风险保障,分别比2007年增加了130%、80.7%和ll3%。

三、农村金融法律的比较

印度农村金融法律比较健全、完善。为确保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印度在《印度储备银行法案》、《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地区农村银行法》、《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法》等有关法律中,都对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网点提出了一定要求。如《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地区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将其放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地区农村银行法案》规定,农村银行营业机构要设立在农村信贷服务薄弱的地区。印度储备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

我国农村金融缺乏法律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交易成本的上升。农村金融法律缺失主要表现在:(1)在农村信用社方面,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对其性质、内部法理结构、日常运营机制等进行明确界定,因此应尽早制定一部《农村合作金融法》,以填补这个立法缺口。(2)我国农业政策性金融也没有相应的立法,结果是商业银行和合作金融机构往往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业务.导致商业银行和合作金融机构出现大量的不良贷款。(3)对各种民间金融机构没有明确的立法。我国民间金融机构复杂多样,这些金融机构对农村发展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其法律地位很不明确和稳定;同时由于在法律上没有保障,并经常会因此出现一些短期行为,甚至不规范的经营行为.进而累积了大量风险,随时可能影响到社区的稳定。(4)对于一些民间的小额信贷组织,目前也缺少一部法律来规范。人民银行进行的五个省区的小额信贷试点,目前也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境况,这使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5)农业保险法律处于空白状态。我国的《保险法》是一部有关商业性保险的法律,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农业法》中并没有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商业性保险公司相关法律的规定。

四、主要结论与启示

以上分别从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保险和农村金融法律3个方面对中国和印度农村金融发展进行了简要分析与比较。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发展虽然经历了一个较快发展的过程,但同印度农村金融相比,仍有很大差距,并据此得到如下三点基本启示:

第一,从农村金融机构来看,印度农村金融体系最大的特点是具有鲜明的多层次性,各金融机构之间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合作。截至2005年3月末,印度银行业在农村的机构网点达到15.3万个,平均每万名农村人口服务网点数2个:而到2007年末,中国农村平均每万人农村人口服务机构网点数为1.5个,全国还有2868个乡镇没有金融机构网点.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7%。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和良好的信贷供给机制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因此,应推动、扩大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范围,将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策性金融服务范围建议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向县域和农村延伸机构和业务,支持农业大型项目的开发。积极推动和支持农村信用社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宗旨,逐步发展成为农民合作金融组织:进一步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人条件,重点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农民合作金融组织。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要稳定农村地区机构和网点,继续发挥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作用。

第二,从农业保险来看,印度的农业保险充分发挥了分散农业经营风险的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属于初级阶段,农业保险覆盖率低,且农业保险的规模与其需求不相称。2007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51.8亿元,承保农作物2.3l亿亩,仅能够为农业生产提供l126亿元的风险保障,而同期全国农业总产值是27680亿元。农业保险发展滞后,不仅会导致“三农”经济收入平稳增长缺乏保障,而且也会导致农村金融市场信贷风险较高。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农村和农业保险体系,尽快建立健全农村保险组织,加快发展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农村商业性保险、政策性保险、互保险等。

第三,我国应继续完善农村金融法规,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属性、功能、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等加以规定。确定其法人资格、法律地位和其实施各项优惠政策。应大力发展新型农村机构,放开民间金融,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财政支持。

印度农村合作性质的信贷机构分为两类:(1)提供短、中期贷款的合作机构,主要是信贷合作社。信贷合作社是向农民提供廉价信贷的来源,又可分为三个层次,即初级农业信用社(pacs)、中心合作银行(dccbs)和邦合作银行(scbs)。截止到2006年3月31日。pacs共贷出4.61亿卢比,占全部农村金融贷款的37%,中心合作银行和邦合作银行贷款比重分别为23%和30%。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已经遍及印度90%的农村地区,50%以上的农业人口加入了农村信用社(冉杰,2006)。(2)提供长期信贷的合作机构.主要是邦农业和农村合作发展银行(scardbs)、初级农业和农村合作发展银行(pcardbs)。其资金来源于中央银行和发展债券,以土地抵押的方式为农民提供5-10年或更长期限的长期贷款,以购买价值高的农业设备、改良土壤、偿还旧贷款及赎回地主扣押的土地等。截至2007年3月.scardbs和pcardbs机构总数分别为20和697个,贷款额分别为l316.7亿卢比和1275.1亿卢比。

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制度形成和普及于二十世纪50年代,在经历了几轮改革之后,至今依然存在并充当着当前农村金融主力军的角色。目前我国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主要有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截至2008年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5100多家,7.8万个营业网点,资产总额7.1万亿元,其中涉农贷款2.45万亿元,占全国涉农贷款的35.5%;农户贷款1.3万亿元.占全国农户贷款的86%。以农村信用社为例,目前已成为中国农村地区最庞大和最完备的正规金融组织体系,至2007年底,其农业贷款余额为1.43万亿元,服务“三农”的功能不断增强③。但由于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存款和向人民银行申请支农再贷款,单一的资金来源和过高的融资成本,减弱了其放贷能力,同时其服务功能和产品的单一,进一步限制了其信贷业务的发展。

(三)农村商业性金融

保险和商业险的区别范文1篇10

安居方能乐业,为自古之理。汶川地震灾后,城乡住房恢复重建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由中央政府和灾区地方政府通过各种行政手段予以强力推动,恢复重建资金主要由国家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两部分组成,市场机制作用空间非常有限。在亲身参与灾后恢复重建的近两年工作中,笔者对此深有感触。保险作为现代社会管理、分散风险的重要机制,在汶川地震抢险救灾、恢复重建中作用甚为有限,其资金供给作用更是微不足道。

从世界范围来看,日本、新西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我国台湾等地震多发国家和地区均皆建立了住房地震保险制度且不断予以完善。实践证明,这些制度在地震灾后维护社会稳定、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整合资源促进恢复重建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位处环太平洋火山地震带和欧亚地震带包围之中,面临着较大的破坏性地震风险,急需建立地震保险制度合理分散风险和补偿地震损失。同时,我国财政实力日益增强,保险业和资本市场逐渐成熟壮大,相关学科已取得较多研究成果,也为建立住房地震保险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在地震保险制度建构过程中,住房地震保险的推进策略、定义、责任范围、防震防损等问题不易引起争议。①对制度构架中的一些难点和重点,笔者归纳为三个关键问题进行论述。

一、投保方式的选择

住房地震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确定合理的投保方式,既要在较短时间内使住房地震保险基金积累至抗御风险的起码规模,又要将成本控制在相关主体接受范围之内。

(一)强制基本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分层结合

1•相关立法例评介。现行住房地震保险立法例中,有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两种参保方式。从需求角度实行强制保险的代表性立法例如下:土耳其要求所有居民购买住房地震保险(农村民宅除外);②瑞士于2009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住房等建筑物推行强制保险;③新西兰要求投保人在投保火灾险等财产险时必须投保地震保险;④我国台湾地区要求所有就住房购买一年期火险保单的家庭同时附加地震保险批单。⑤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则从供给角度实现有限强制保险,要求保险公司在出售房主险时必须出售地震保险。①实行自愿保险的代表性立法例则如:日本将地震保险自动附加在火险之上,客户主动表示不保可排除在外;②在墨西哥,住房地震保险附加于火险保单,地震责任以交付附加费和外加费率形式在保单注明。③总体而言,多数立法例含有强制保险内容,只是强制程度和具体方式各有不同。④

2•我国的制度选择。我国住房地震保险可分基本保险和补充保险两个层面,使政府和市场各展其长。基本保险用于保障受灾群众获得修复或重建住房的基础性资金;补充保险则针对经济能力较强且愿意支付更多保费的投保人,按照合同对住房损失进行充分甚至足额补偿。补充保险应由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由保险人与投保人自愿谈判、订立合同,政府以税收减免等方式予以支持并作适度监管;基本保险则应作为强制保险,由政府主导,借助保险公司参与,区分城镇居民住房和农村居民住房并配套相应财税政策,在全国或一省范围内推行。

基本保险应列入强制保险的主要理由在于:(1)有助于克服市场逆向选择。若完全实行商业化运作,住房地震保险将会面临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双向逆选择”:在地震平静期、地震低发带,保险人愿意销售保单而消费者不愿购买;在地震活动期、地震高发带,消费者愿意购买保单而保险人不愿销售。⑤实行强制保险则能够克服此种逆选择,避免低保面和高费率之间的恶性循环。(2)有利于迅速扩大保险规模、积累保险基金。通过大范围内强制推行住房地震保险,⑥尽可能扩展经营规模,可以在地震保险基金应对地震损失能力迅速增强的同时将费率控制在合理范围。⑦(3)可以最大限度地扩大保险覆盖面。如果实行自愿投保,住房地震保险制度覆盖的很可能只是少数人群。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政府不得不采用原有救灾、重建模式。强制推行则可以解决投保率低的问题,最大限度扩大保险覆盖面。

建立基本保障层面的住房地震保险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在众多参与部门之间进行总体协调,规定基本保险的原则、费率等基本问题,管理地震保险基金,对基本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予以监管。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可由保监会作为具体负责部门,推动开展基本保障层面的住房地震保险。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保险公司已基本建立了覆盖全国的营业网点,积累了大量的专业人才,风险管理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以允许提留合理费用的方式,由保险公司销售住房地震基本保险、参与防震减损工作,能够有效降低住房地震保险制度的运营成本。

我国城镇和农村二元经济格局在今后较长一段时期内依然客观存在,农民收入与城镇居民收入还有很大差距。在建筑特点、房屋价值、产权类型等方面,城镇居民住房与农民住房均有很大不同。基于差别正义、降低难度等考虑,政府在推行强制保险时对这两类住房应区别对待。就城镇居民住房地震基本保险而言,在住房地震保险基金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之间构筑制度通道是一种合理且可行的建议,既能在基本不增加居民经济负担的情况下迅速累积基金、确保全面覆盖,又能使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合理发挥效用。

同时,各级政府可以制定税收返还等政策鼓励居民投保,还应允许特别困难群体申请基本保险的投保补助。就农民住房地震基本保险而论,可以借鉴目前正在实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积累主要应靠各级政府财政投入,住房所有人仅负担很少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推行农民住房地震基本保险过程中,中央政府应加大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力度。

(二)单列险或附加险形式可自由选择

1•相关立法例评介。地震保险形式可在囊式险、附加险、单列险三者间选择。囊式险一般存在于保险业务开展初期,风险未能细化,致使涵括了地震风险的财产险存在准备金不足赔付的巨大风险。附加险形式可以充分尊重投保人个人意愿,使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财产险展业推广地震保险。单列险形式下,投保面宽,有助于快速累积保险基金,但往往需要强制推行。就笔者所掌握的文献来看,希腊是唯一可将地震责任作为独立险种承保的国家。①如前文所述,附加险是多数住房地震保险立法例采取的形式。其中,日本、墨西哥是典型的火险自愿附加形式;②新西兰、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是强制附加。③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虽要求保险公司出售房主险时必须同时出售地震保险,实行的是自供给角度强制附加形式。但该立法例规定,住房地震保险是财产巨灾保险的“最小保单”,旨在通过提供受损住房的修复、重建费用提供最基本的地震风险保障。也即是说,据“最小保单”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住房地震风险实际上可以单独投保或承保。

2•我国的制度选择。笔者认为,附加险或单列险形式,在立法效果上并无绝对优劣之分,也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关系。我国构建的住房地震保险,既应允许投保人以单列险的形式投保,也应允许投保人将其附加在其他财产险种之上。主要理由在于:

(1)仅采附加险形式的立法例有其相应的制度背景,我国不必硬性参照。新西兰、日本、我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经济较发达,市场化程度较高,民众投保意识较强,财产险投保率较高。因此,它们采取在财产险上强制或自愿附加住房地震保险形式,有较好的制度背景。我国如果也采取在财产险上附加住房地震保险的方式,在财险投保率较低的情况下,很可能出现住房地震保险投保率极低的局面。

(2)允许单列险形式可以降低强制推行难度。如前文论证,我国应运用分层技术,大范围强制推行住房地震基本保险。允许投保人只投保住房地震基本保险,保证其能获得基本的修复、重建费用,可以减少投保人的保费支出,相应降低强制推行难度。在这一点上,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地震保险的“最小保单”标准可资借鉴。

(3)允许附加险形式能够满足需求差异。就某类产品,市场需求永远是多样化的。支付能力强的投保人往往愿意在投保财产保险时,附加投保住房地震基本保险,甚至还希望附加商业性补充保险以获得更高保障。对这些需求,制度设计者无必要也没理由拒绝。

二、承保机制的安排

地震风险高度集中,若由保险公司各别分散承保,将对保险公司的运营稳健性带来重大影响,进而影响到被保险人的受偿可能。为提升承保方的偿付能力,住房地震保险制度应基于基本保险和补充保险的区分,在政府监管的前提下,对承保机制作出特别安排。

(一)强制性基本保险由保险公司具体经营,国家财政有限托底

1•相关立法例评介。各立法例中,住房地震保险均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具体经营。例如:在日本,民间保险公司作为直接承保人对住房地震保险予以承保,地震损失发生后,对被保险人进行第一层次的赔付。新西兰住房地震保险是较典型的政府办地震保险模式,但也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直接承保和先行理赔,国家财政对法定保险赔付责任进行托底。④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加州地震保险局由15家商业保险公司联合组成,实际上也是商业保险公司在具体经营住房地震保险业务。

2•我国的制度选择。保险人在承保住房地震保险时,需要收集各类基础数据,对保险标的价值予以评估,进而评估风险、厘定费率;承保之后,需要进行宣传,大力开展防震防损工作,向投保人提出各种降低标的物危险的建议;出险之后,需要大规模分派专业人员从事定损赔付工作。住房地震保险的这些相关工作,均需要大量的营业网点和专业人才。在我国,商业性住房地震补充保险应由保险公司经营,自不待言。考虑到保险公司经营能力已有大幅度提升,我国亦可将强制性住房地震基本保险交由各商业保险公司具体经营,由它们代为发售基本保险、组织参与防震减损工作、代为进行定损理赔。

但须注意的是,保险公司是政府处理住房地震基本保险的具体事务,并不负责基本保险的盈亏。政府监管机构允许保险公司提留经办费用和适当佣金,并可以采取保险业务招投标、经济奖励等方式来控制运作成本。简而言之,保险公司只是代办人,国家才是基本保险的实际经营者和最后责任承担人。

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必须单独建账代管,绝对不得计入其自有资产或负债。政府地震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各保险公司收取的基本保险保费进行集中管理,即国家设立住房地震保险基金总账户,管理由保费收入、财政定期拨款、社会捐资等组成的保险基金,以各保险公司单独账户为分账户,可由管理机构根据情况在各账户间调剂资金。地震损害发生后,保险公司应以其分账户积累的保费收入先行理赔,资金不足时,可以向政府地震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拨款或先垫付向“报账”。如果地震发生时保险基金规模尚小,或一次地震损失特别重大,以至现有住房地震保险基金全额支出仍不能完成赔付任务时,则由国家财政以拨款补充基金的方式承担托底责任。但若地震损失过于严重,国家财政只应承担有限的托底责任,以免支出压力过大。国家财政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可以是在住房地震保险基金重新累积到较大规模后回收拨款,也可以特别法令的形式下调对全体投保人的赔付比例。

(二)商业性补充保险由保险公司、专业再保险公司形成共保机制,并严格控制经营风险

1•相关立法例评介。面对住房地震风险,任何一家商业保险公司均难以确保稳健运营。因此,住房地震保险尤其是商业性住房地震保险参与主体有必要形成共保机制,增强抗御风险的能力。在新西兰,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震害损失赔付,国家财政对超出法定责任部分的损失进行赔付;保险业协会启动应急计划。①可见,在政府办保险的模式之下,虽然地震委员会也注重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以分散风险,但新西兰未就商业性地震保险形成明显的共保机制。现行住房地震保险立法例中,共保机制有承保联合体和交互再保险两种代表性模式。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加州地震保险局是根据州立法特许设立的保险联合体,由多家保险公司自愿加入组成,属公司化组织,享有免税待遇,与州政府无财政关系,无州政府任何资金注入,专营地震保险业务(主要是住房地震保险),并为住房地震保险保单设定了最高总额和免赔比例。②同时,保单约定,若地震损失超过加州地震保险局的偿付能力,则需要在所有保单持有人之间按比例偿付。③另外,基于资本市场发达的商业优势,住房地震保险经营者除自行向国内、国际再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外,还利用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等一系列创新易工具来融聚资本、分散风险。④在日本,保险公司承保家庭财产(主要是住房)地震保险,扣除手续费后,全额划转给日本各保险公司参股成立的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签订A特约)。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则将各保险公司投保的地震再保险分成3部分:一部分反向向原保险公司投保地震再再保险(签订B特约);一部分向日本政府购买地震再再保险(签订C特约);最后一部分作为自己承担份额自留持有。一旦发生地震损失,各方根据2008年4月1日调整的最新标准分层进行赔付。⑤日本立法例通过这一套往返繁复的再保险程序实现了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政府之间的共保,以共同创建、积累基金和应对风险。同时,日本立法例还通过设定建筑物(以住房为主)保险金额最高限额⑥和最高总赔付额,使共保体系中各主体承担的保险责任均有上限,⑦将保险公司和政府的赔付风险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

2•我国的制度选择。自前述立法例中,我国住房地震保险制度至少可以得出三点启示:其一,各参与主体必须形成共保机制共同抗御风险;其二,对基本层面和补充层面的保险业务,政府都必须参与,但参与程度须有差别;其三;必须坚持有限承保原则;其四,有必要建立风险分散机制。在承保机制的设计方面,住房地震基本保险由保险公司具体经营,政府作为实际保险人予以监管并有限托底,可以发行住房地震保险债券及向国际市场办理再保险进行融资和分散风险,但无必要要求各保险公司共保。住房地震补充保险属商业产品,由各保险公司自主经营。政府可以牵头组建住房地震保险承保联合体,由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自愿参加,专营商业性住房地震补充保险,同时允许未参加该联合体的保险公司销售住房地震补充保险以维持市场竞争格局。①同时,我国也可以不选择承保联合体作为共保形式,而参照日本立法例,以立法要求经营住房地震补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相互建立再保险关系。必须强调的是,我国开展的住房地震补充保险亦应坚持有限承保原则,从总体上控制承保人的赔付风险。有限承保原则可以通过五项具体机制来落实:一是要注意限制复保险;二是要确立投保住房的最高保险金额;三是可以根据保费累积状况和市场竞争态势调整免赔比例;四是承保联合体应在章程中设定最高赔偿总额;五是在发生保险业难以承受的特别重大地震损失时,国家可以启动回调机制,以特别法令降低所有投保人的获赔比例。当然,为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监会作为监管机构,应对经营住房地震补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并在特别状态下提供信贷、政策支持。

三、保险费率的厘定

在住房地震保险产品的开发过程中,保险费率的厘定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博弈的关键所在。保险费率即保险产品的价格,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构成。附加费率是相关管理费用分摊比例,商业保险产品中还包括保险公司预期利润率,比较容易确定。地震风险难以精确预测,发生频率低、历史数据少以致难以用概率论和传统数理工具统计分析,故而住房地震保险费率的厘定应有其不同之处。

(一)相关立法例述评

在费率厘定方面,现行立法例大致分为瑞士、新西兰为代表的统一费率、日本为代表的粗线条差别费率、美国加利佛尼亚为代表的精算费率三种模式。瑞士厘定保费的方式是将保险费率与建筑物价值挂钩,并不参考各个地区不同的地震风险发生概率。保险费率约为保险价值的0•01%,50万法郎的建筑物应缴纳年保险费约为50法郎。②同样,新西兰住房地震保险适用0•045%的全国统一费率。③日本住宅地震保险费率属粗线条的差别费率,由中立性的损害保险费率算定会在参考过往500多年近400次地震数据、听取专家意见基础上厘定。日本将国土按地震危险性差异区分为4个等级,住宅分为木结构和非木结构两类,进而形成了0•05%至0•43%不等的8种保险费率。④同时,鉴于建筑物新旧程度、抗震等级存在差异,地震保险费率会在标准费率基础上,根据住宅建筑年代和抗震等级,按一定比率进行修正,如对抗震性好的建筑给予保费折扣。

加州地震保险局则实行精算费率,借助先进的地震风险模型对全州的住宅地震期望损失进行评估。评估模型从两方面信息源展开:自美国地质调查局取得的地震强度和发生概率数据;建筑物类型、年限、地表结构、是否靠近已知地震带等条件决定的期望损失。全州共划为19个费率区域,差异较大,费率自0•11%至0•525%不等,平均费率为0•391%。⑤与之相似,墨西哥依照地质结构将全国区分为7个保区,每个保区内又将建筑物区分为6个等级,形成了0•02%至0•533%不等的42个基本费率,同时建筑物高度、结构、抗震设计标准、最新地震危险性等予以修正。⑥统一费率可以回避厘定费率过程中的大量技术困难,能够大幅降低厘定费率的人力、物力成本,也使得地震高发区的投保人免于承受高额保险费负担。

但是,统一费率不考虑不同保险标的的风险差异,难以适用于商业保险产品,需要以强制保险为制度背景。日本实行的粗线条的差别费率,使不同投保人支付的住房地震保险费率根据地震危险性和建筑物类别有了简单的区分。但因对地震危险性分析的把握不足,日本的地震保险费率厘定者忽略了地震烈度的随机性,将国土仅划分为4个等级的地震风险区域,将建筑物仅划分为两类,与现实情况不符。据之算出的保险费率过于平均,使部分高风险投保人受益、部分低风险投保人受损,也使保险公司无法准确获知区域地震风险并合理定价销售。在自愿投保模式之下,粗线条的差别费率难以避免投保人、保险人的逆向选择。精算费率实现了保险价格与保险风险的高度关联,基于风险的定价使保险费率趋向合理,较为公平。但是,精算费率要求较高的精算技术和发达的地震研究基础。

(二)我国住房地震保险费率厘定的基本思路

自前述立法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三点启示:其一,采用统一费率需要以强制投保为制度背景;其二,自愿投保模式下,实行差别费率是合理选择;其三,加强跨学科、多领域地震研究,细化区域地震风险、建筑结构等具体标准,提升精算水平,是住房地震保险费率厘定的主流趋势。在确定我国住房地震保险费率厘定思路时,这些启示具有重要意义。

1•区分对待基本保险和补充保险。住房地震基本保险属政策性保险,住房地震补充保险属商业性保险,二者至少应在如下三方面受到区分对待:第一,精算程度要求。我国现时地震综合研究还较为薄弱,但又有尽快开展住房地震基本保险的迫切需要。因此,初创阶段的住房地震基本保险费率厘定可以较为粗疏简略。而补充保险属保险公司的商业产品,存在营利需求,也必须顾及投保人的承受能力和参保面的拓展。因此,即使是初创阶段的住房地震补充保险的费率厘定,对精算程度的要求也相对较高。第二,保险费率高低。基本保险由政府大范围强制推行,其目的在于向投保人提供修复、重建住房的基本保障费用。

较大的经营规模、非营利性和保险限额使得基本保险可以采取低保费、宽保面的策略,将保险费率维持在较低标准以免增加民众负担。而补充保险针对的是有更高保障需求且具较强支付能力的群体,其附加费率组成中含有保险公司预期利润率。因此,补充保险的费率相对更高。第三,费率厘定权限。基本保险作为公共产品,关涉全体民众利益,实质上由政府进行供应。因此,基本保险的费率厘定权限应该由政府掌握。补充保险由商业公司负责供应,费率厘定属其自主经营中的商业判断权限。当然,鉴于保险的社会作用,保险公司的费率厘定应对受到政府合理监管。

保险和商业险的区别范文篇11

21年的试验中,各级政府、商业性保险公司和农民群众,都参与其间,但就组织经营制度来说,大部分形式都消失了。PICC保留下来的只有准商业性经营和PICC上海、新疆分公司与当地政府合作的政策性经营。而仅存的经营模式以及试验业务正面临着危机。因为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农业保险的试验,遇到了一系列困惑和矛盾。

1.农业保险的高费用、高费率与农民购买力较低的矛盾。农业生产由于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交织、自然灾害的频繁和范围广泛等特点,使得其风险损失率较高,加之农户的分散,展业不便,成本很高,使得农业保险比起其他财产保险(例如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价格高得多。各国的经验表明,一切险农作物保险的费率在2一巧%之间,比之家庭财产、企业财产的损失率(1知左右)高出10几倍到几十倍,而农业保险面对的是收人较低的投保人。特别是我国中部和西部地区的主要从事小规模种植业的农户,一般来讲大多缺乏为其农牧业生产项目投保的支付能力,要让他们自愿购买农业保险这种特殊产品几乎是不可能的。当然,收人较低并不是农业保险参与率不高的唯一原因。研究表明,即使农民收人较高的国家,如果按照农作物的损失率厘定保险费率,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自愿投保积极性也都不高,所以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农业保险比较发达的国家,政府都给予较多的保费补贴。墨西哥的有关实证研究表明,政府的保险费补贴低于2乃,大多数农民不会自愿投保。

2.农业和农业保险的较低预期收人与发展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的矛盾。在我国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或中西部的城市郊区,农户的收人相对较高,但这些地区在自愿投保的条件下,农户也很少有投保的意愿。我们曾经在广东地区做过调查,当地的保险公司出于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目的,积极开发难能为公司赚钱的农业保险险种,地方政府为了振兴当地农业,非常支持农业保险,有的还补贴部分保费。但是由于对于从事大田作物的农户来说,农业的预期收益相对于其从事乡镇企业或外出打工的收人来说,实在是微不足道,一亩水稻就是产500一700公斤水稻,毛收人也不过几百元。部分农民甚至将农田无偿转让给他人种植。而农业保险的补偿水平一般不会超过当地前几年平均产量的70%,连农作物收成本身都没有兴趣,更不可能有投保农业保险的热情了。

3.农业保险利益的外在性与保险双方长远利益的矛盾。理论分析表明,农业保险的利益从长远来讲是外在的。因为农业保险能为农业提供风险保障,使其解除后顾之优,即使在风险较高的地区,农民会因保险而不回避农业风险,从而增加农业产量。日本在战后通过立法((农业灾害保障法》)强制土地面积超过一定面积的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使自然条件较差,农业风险较大的北海道等地区的农民,也种植当时国内极缺的水稻等农作物,加上其他条件,使其用了不到10年时间,就解决了粮食问题。稳定了国内粮食价格。如果用福利经济学进行分析,农产品供给的增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必然引起价格下跌,使农产品消费者的福利增加,而生产者剩余在一定时期内虽然会因产量的增长而增加,但从长期来看会减少。因此,农民购买保险,保险双方当事人从根本上来说,并不得益。换言之农业保险的最终受益者是农产品消费者。这实际上是在商业性农业经营的制度下,农业保险不能成立的经济学原因。(参见《中国农业保险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P97一98,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2年12月第一版)。

4.在较大范围分散农业风险的需要与范围试验狭小的矛盾。保险的数理原理就是概率论中的大数法则,有大量风险单位投保才可能分散风险。农业保险的风险单位比较大,而大多数农业灾害,例如水灾、早灾,一个风险单位有时包括数县以致几省,要在空间上分散风险,必须在较大地域甚至全国建立这种保险制度。台湾逢甲大学著名保险学教授方明川先生,曾经否定了台湾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一个议案,其主要理由就是台湾地域狭小,就一个风险单位,一次台风全岛都会受灾,在这一个风险单位里,承保的农户越多,风险越集中,保险的分散风险的机制完全不能发挥。这也正是我国有的地方仅仅一乡一村或一县进行农业保险试验,赔付率极高的主要原因。

5.在较长时间里分散农业风险的需要与农业保险实验在一个地区不连续的矛盾。局部地区的农业保险试验由于风险的相对集中造成的高赔付率,使进行试验的商业保险机构不得不在继续亏损经营与放弃试验之间选择后者,从商业性保险公司追求利润的角度,放弃非效益险种无可非议。但农业保险在各地断断续续地进行试验,从另一个角度又违背了风险分散的原理。因为农业风险的周期性,要求农业保险实验必须连续多年进行,以便农业保险风险能在较长一个时期里进行分散,同时完整记录和积累风险损失的经验资料,为科学正确厘定费率创造条件,美国的农业保险的实验从1939年起持续进行了41年才正式在全国推行,试验期间尽管也因经营亏损严重,几度被国会要求停止试验,但最终的坚持为其整个农业风险管理的现代化发展积累了丰富和宝贵的经验。

6.农业保险的政策性质与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的矛盾。从世界上不同国家所建立的农业保险制度来看,都是将农业保险作为政府的经济政策来推行的,尽管这种政策目标有差别。对发达国家来说,农业保险是其社会福利政策的组成部分,通过农业保险及其进一步发展出来的农户收入保险,来减少农户收人的波动;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则是要通过农业保险,使农业生产在遭受自然灾害后能迅速恢复再生产,保障农业的持续和稳定增长,为市场提供充足的农产品。我国虽然目前还没有明确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但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试验的目的主要是后者,同时还要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农村城市化的步伐。在农业保险风险高费率高,而农业生产和农业保险的预期收益不高,农户的相对低收人,以及农业保险的投保人较少具有现代风险管理观念的条件下,上述政策目标与商业性保险公司的性质的尖锐冲突就不可避免,农业保险的商业性经营自然是不可能成功的。那么,商业保险公司打算退出农业保险的实验经营也就不难理解。实践表明,目前对于农业保险的多数险种来说,纯商业化经营的路是走不通的。这是我们花了几十年的时间,才得出的与国际农业保险界同行相同的结论。由于农业的高风险性和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低,对于多数的农业保险险种来说(当然,也有少数险种,如农作物雹灾保险、火灾保险以及一些某些商品型较高的设施农业项目的保险等),并不存在着一个完全的农业保险市场。它表现在,一方面,农户的有效需求不足以支持一个商业化的农业保险市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低收益、甚至负收益无法维持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总之,想仅仅通过商业保险来实现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目标,看来是不可能的。必须另辟蹊径,重塑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新制度。这种新制度包含的内容之一,就是政府量人为出,通过对农业保险的某些险种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同时提供法律支持和行政支持,使农业保险的某些险种成为一个比较完全的市场,将农业保险变成为支持和保护农业的政策工具之一。

二、建立中国农业政策保险的制度模式选择

为了实现当前调整农业结构、稳定农村社会和增加农民收人的目标,作为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的一种政策选择,建立起救灾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可能比单纯依靠救灾方式,或依靠农民自己,用传统的方式来分散管理农业风险更有效。这是因为采用保险的方式进行农业风险管理,科学有效,而且公开、公正、透明,易于核查;它依照合同办事、补偿比较精确;同时还可以从投保农户那里筹集一笔资金,扩大了救灾资金数额和的效能。欲通过农业保险的商业性经营来达到上述政策目标看来是不可能的。我国已经加人世界贸易组织,政府要支持农业发展显然不能仅仅利用“黄箱政策”,直接对农业投人要素、农产品出口等进行补贴,但可以充分利用“绿箱政策”,其中包括运用农业保险的方式对农业提供财政支持和保护。因此,我们认为,政府不妨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相关规则所提供的政策空间,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的实践,在我国几十年农业保险试验正反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建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为农业和农村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一种符合现代风险管理理念和方式的补偿机制。如果建立这一农业风险管理制度,就我国的实际情况,下述两种经营模式也许是较好的选择:

1.政府主办,政府组织经营的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格局就像社会保险,由政府主办,并由政府设立相关机构从事经营。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成立专业性的隶属于中央政府或其某部门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以该公司为主经营全国农村保险业务,它既可以经营农业(种植和养殖业)保险,也可以经营农村的寿险和其它财产保险,其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亏损可以通过农村寿险和其他财产保险得到弥补。各省、市、自治区相应建立分支机构,具体业务由县支公司及其人组织办理,并以县为单位,进行独立核算。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作物保险主要是一切险保险和(或)多重风险保险。除政府的农业保险公司外,也允许商业性保险机构、合作社和相互会社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各种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组织机构都必须由农业保险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各自业务范围应依法规范。成立专业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是一种政府、整个保险业、单个的保险公司和农民四方受益的举措,对政府来说,农业救灾的压力可以减轻,农业生产风险在全国的分散可以保持地方农业和整个经济的稳定;对于保险业来说,农村这块潜力巨大的市场尚未开发,由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在政策的扶持下着力开拓农村市场,对保险业的持续发展十分有利;其它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可以选择进人农村市场,与农业保险公司合作或竞争,也可以选择暂时不进人农村市场,等农业保险公司在农村“垦荒”完毕的一个恰当时机,以较小的成本进人农村市场;对于农民来说,他们本身就是农业保险风险分散机制的最大受益者。

第二,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也可以由目前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兼营这部分业务),其职能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再保险机制,使农业风险在全国的范围内得以最大程度的分散,维持国家农业生产稳定;二是补贴各省、市、区农业保险的亏损,这种补贴不同于一般的民政救济,它是一种差额补贴,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一般的保险互助合作社或愿意经营农业保险的其它商业性保险机构,可以按低于农业风险的实际费率来承保,当赔付率超过一般赔付率时,由国家再保险公司来补足,所以这是一种差额杠杆撬动机制,既可以保证农民以可以接受的费率参加保险,又可以撬动一般的保险机构以不少于社会市场利润率的水平来承保农业风险。由于它发生作用的范围是参加了保险的人,因而也就调动了被保险人、保险人双方的积极性。在这里,国家是通过差额调节来保证农业保险发展。

第三,根据有关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基金。保险基金通过多种渠道(政府、消费者、销售者、加工者和生产者)和方式(除收缴保费外,还可征收专项税、费,如广东那样)筹集,由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统筹使用,由税务、财政部门征缴和管理,做到“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分离”,避免渗漏。

第四,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根据政府对农业和农村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目标,对有关国计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有重要意义的少数几种农林牧渔产品的生产实行法定保险,其他产品的生产实行自愿保险。宜将农业保险和农业信贷结合起来,凡有农业生产借贷的农业保险标的,即使自愿保险项目也应依法强制投保,政府至少对法定保险险种提供保费补贴。此外,农产品加工部门和农产品消费者都应通过一定的渠道分担部分保险费。保费补贴和分担可因保险险别、险种、保障水平的不同和地区经济发展差异有所区别。

第五,农业保险的经营是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或大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由政府拨付。政府还应给予农业保险经营免征一切税赋的优惠,以利于其总准备金的积累和长期稳定经营。

第六,除了经营农业保险外,农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性保险如农村财产和人身保险的险种(如农房、人身意外伤害等)的税赋也可适当减免。使其可用这些险种的盈余补贴农业保险。

第七,除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外,也可以允许其他经审批的商业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包括外国再保险公司)经营农业再保险业务,以便使一地的风险能在更大的空间上和更长的时间内分散,减少农业保险直接保险人的风险责任,提高直接保险人的承保能力。

第八,农业保险的举办需要各有关行政、事业部门的支持与配合。进行农业保险区划、厘定保险费率以及各种扶持政策的落实都不是农业保险公司一家所能办到的。农业保险具体业务的开办,如展业签约、查勘定损、理赔兑现等工作也都需要县、乡行政部门的组织、协助和推动。

第九,为保证上述各项能够顺利贯彻实施,因此,《农业保险法》的制定是当务之急。鉴于各地情况的较大差异,农业保险的决策和经营主体可以下放到省、市、自治区,类似加拿大那样。举办农业保险与否,成立农业保险公司的迟早,由省、市、自治区依据本地情况自行决定。各省、市、自治区的农业保险公司可以作为独立法人,独立经营,自成体系,自求财务平衡。在统一的经营体制框架下,各公司经营范围、强制和自愿保险的标的、保障水平、补贴水平等允许有差异。在各省、市、自治区自主决策、独立经营的体制下,中央农业保险公司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而主要经营全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或者成立农业再保险公司,并通过全国再保险公司给予举办农业保险的省、市、自治区一定的资金扶持。从国外的实践来看,这种灵活的体制,适应各地经济发展的差距。上海市试验的政府推动、以险养险、保险公司具体经办的模式,就是我国地方政府办农业保险的一个成功的范例。

2.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我国商业保险公司试验经营农业保险已有不短的历史,美国近10年农作物保险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也表明,由商业保险公司在政府政策性保险经营的框架下来经营农业保险也并不是一条无效之途。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模式,就是在我国政府统一制定的政策性经营的总体框架下,由各商业性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具体设想是:

第一,在中央设立“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或“中国农业保险管理公司”,该公司是隶属于中央有关部门(财政部或农业部等)的事业性机构,不直接经营(或少量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其经费由财政拨款。该公司主要负责全国农业保险制度的设计和改进;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进行统一规划,研究制定具体政策;设计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具体险种;接受和审查有意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经营的商业保险公司,并根据各商业公司每年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向保险公司提供经营补贴;向各经营农业保险的商业性公司提供农业保险再保险,对经核准的商业保险公司依法开展的农业保险业务情况施行监督。

第二,允许商业性保险公司(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自愿申请经营由政府提供补贴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政府的补贴可分为保险费补贴和经营管理费补贴,具体补贴比例和(或)数额因政府的财力状况和不同险种而有异。获准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国农业保险公司(或中国农业保下管理公司)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除补贴外不承担其它责任。

第三,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主要经营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设计的基本险种,采用规定的费率规章,也可自行开发自愿投保的农业保险险种,但自行开发自愿投保的农业保险险种,需经中国农业保险公司审查和批准后,才可以出售。保险展业、核保、理赔均由商业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人进行。

第四,这种制度下的农业保险项目要实行法定保险与自愿保险相结合,对少数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作物和畜禽的一切现货多重风险保险项目,有必要实行法定保险,以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项目的经营管理费用和便于风险在尽可能大的空间上分散。其它作物和畜禽的多风险责任保险和单一风险责任的保险项目可以实行自愿保险。政府只对法定保险项目给予补贴。

第五,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所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还应该给予财政和金融方面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对法定保险项目应免除营业税和所得税,自愿保险项目也应该免除大部分税负,以利其健康经营。

保险和商业险的区别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国际化国别风险合规风险经营管理风险

一、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风险研究综述

目前国内对商业银行国际化的讨论较多,但集中关注国际化风险的文章较少,考虑到风险是我国商业银行能否真正实现国际化的重要基础,本文就目前我国各大商业银行重点关注的国际化风险进行了整理。

2010年出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对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国别风险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与此同时,也给中资银行对国别风险的研究定下了基调。2012年,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课题组对全球区域风险展开了深入的研究,探讨了中资银行国际化过程中的国别风险,并给出了相应对策。[1]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温信祥从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政策变化谈起,探讨了由监管变化引发的经营风险,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应对措施。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樊志刚以及林颖、马莉媛等探讨了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在人民币国际化背景下所面临的风险。[2]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孙伯银重点阐述了在商业银行国际化进程中将会面临的竞争力、海外管理能力的挑战。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杨爱民从国际宏观经济形势以及海外人才方面分析了中资银行国际化的风险,并着重探讨了针对大型银行国际化的应对措施。招商银行总行战略发展部葛兆强较为完整得阐述了我国商业银行海外机构本土化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并提出了较为全面的解决方案。中国银行副行长岳毅就商业银行海外机构的风险管理问题,从银行管理的角度,提出了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全面风险管理的方案。

二、中国商业银行国际化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国别风险

根据2010年出台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借款人或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3]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在财政金融、宏观经济、政治外交、社会安全、制度环境等五方面面临国别风险:欧元区经济体复苏进程一波三折,加剧财政金融金风险;亚洲主要国家经济增长模式转变,美国及其他发达经济体取消量化宽松货币政策的可能性均为宏观经济带来不确定;中东、北非地区以伊朗核危机为核心仍处于高危时期,带来政治外交压力;美洲区的贫富差距增大,加大社会不安定因素;非洲撒哈拉沙漠以南地区资源短缺,进一步恶化该地区的制度环境。

(二)合规风险

金融危机过后,各国监管机构痛定思痛出台了许多新的监管措施以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这些新举措对境内金融机构的运营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无疑进一步加剧了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进程中的合规风险。我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合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国内外监管新标准提高了海外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实施的达标要求。各国纷纷在资本监管、业务与产品监管、跨境监管、大型金融机构监管等方面出台了更为严格的标准,防范金融危机。其次,多头监管加大了银行海外分支机构风险管理实施的复杂性。国际监管新规对中国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提出了更多的宏观审慎及微观审慎要求。但与此同时,各国监管当局对监管新规的实施态度并不明朗,这就有可能会导致母国和东道国监管规则不一致,从而使得海外分支机构很难同时满足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要求。最后,并表的监管要求加大了商业银行跨境、跨业风险管理的难度。集团并表管理不仅仅是财务管理和监管达标问题,而且涉及到战略协同、文化认同、风险控制、人员管理等重要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会计并表向管理并表的逐渐转变将会严重冲击到银行集团海外分支机构的管控模式。[7]

(三)经营管理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来自于本土化经营风险以及人民币国际化带来的离岸人民币业务风险。首先,银行在国外拓展业务,除了需要考虑基本的政治、经济、金融、银行管理等因素外,文化、习俗等多方面因素也需要把握。其次,直接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成本较高且盈利困难,且目前我国境外收购的企业,有三分之二处于亏损状态。这说明客户的海外发展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中资商业银行的国际化发展也因此面临困难。再次,对于多数中资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来说,成立时间短,业务刚起步,很难全面了解境外交易对手和客户的信用状况,因此其面临的信用风险不容忽视。其四,尽管人民币在新加坡、韩国、越南、马来西亚等国认可程度高,但由于当地缺少人民币清算体系,导致银行缺乏稳定的人民币资金来源。其五,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增加会加剧银行资产价格的波动,甚至会影响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最后,我国仍处于离岸人民币业务发展的初期,我国商业银行海外机构尚缺乏熟练掌握全球市场规则和产品特性的专业人员,规章制度不健全、内控机制不完善、信息系统功能有限等因素都会引发操作风险。

三、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风险应对措施

(一)国别风险的应对措施

各大商业银行应根据境外地域风险特点实行差异化的区域发展战略,并构建全球风险管理体系,加强统一管理。首先,厘清区域风险特点,规避境外经营网点拓展进程中的风险。我国商业银行应对海外重点区域进行结构优化,工作重点放在拓展区域风险相对较小且与我国贸易往来较为密切的地区,规避区域风险较大且文化差异较大的区域,进一步降低国际化的区域风险水平。其次,采用差异化区域发展战略,规避境外业务可能面临的经济金融风险。亚洲区是我国商业银行海外业务拓展的重点区域,积极推进商业银行的本土化进程是十分必要的。对于欧美等成熟金融市场,我国商业银行业务拓展以完善牌照功能为主,将欧美分支机构打造为全行金融市场业务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平台。再次,制定差异化风险管理体系,规避区域风险管理“一刀切”现象。我国商业银行应逐步加快构建覆盖全球机构和表内外业务的集团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实现全球各分支机构风险管理的战略统一。在构建出完整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区别构建不同地区的风险评价体系,熟练掌握当地风险特点以拓展业务,避免出现区域风险管理“一刀切”的问题。最后,增强统一管理力度,规避各分支机构无序竞争风险。未来全球区域风险因素可能会逐渐增多,在此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应在全球范围内继续探索有效的区域统一管理模式,逐步实现区域内机构间的差别定位、优势互补、战略协同,培养中资银行在战略区域的整体竞争优势。

(二)合规风险的应对措施

为应对合规风险,中资银行应着眼于分支机构拓展方式和海外机构风险管理方面。对于网络拓展的策略选择,采取战略并购与自主申设两种方式。对于首次拓展业务来讲,在准入门槛较低、法律和监管制度健全、信贷业务资源丰富的地区,可通过设立分行的方式发挥集团优势;在准入和监管严格、经营风险较高的地区,可通过设立子银行的方式建立防火墙;对于监管严格,但并购机会较多的地区,可通过收购当地银行的方式进入。对于非首次拓展业务,有已设机构的地区,可通过兼并重组、机构整合的方式实现有效扩张。[4]

加强集团管控和风险统筹规划,提高海外机构风险管理的力度。首先,在符合监管要求、尊重海外机构董事会相对独立性的基础上,逐步建立扁平化、矩阵式的风险管理架构,充分发挥集团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的指导作用,加强集团集中管控与统筹协调,完善风险报告路线和决策路线。其次,要加强合规管理。海外机构要全面掌握母行和东道国的双重监管、法律要求,学习当地同业先进经验,建立有效信息沟通汇报机制,统筹推进跨境、跨业风险和国别风险的研究,保证风险偏好的有效传导及依法合规经营。

(三)经营管理风险的应对措施

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发展迅速,银行业水平不断提升,但较之欧美等发达国家,我们的差距仍然较大。我国商业银行在向海外拓展时,必须加强服务和管理,将自身做强,才是更好地向外发展的基础。

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现代商业银行体制和机制,增强自身的盈利能力、提升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丰富创新产品,建立优势品牌。建立专业的国际化发展机构。组建由专业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骨干组成的银行并购团队,制定明确的机构规划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人员的积极性。完善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并表管理水平。通过统一数据标准、规范数据管理框架等措施,不断改善数据质量,提高数据收集和处理的自动化水平,加快境外分支机构数据库基础建设。

统筹资金,提高效率。在离岸人民币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中,各国人民币的供求不平衡是主因。中资银行应打通同业融资渠道,统筹运用境外人民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平衡发展,控制风险。发展离岸人民币业务的关键要素是保持风险和收益的平衡,正确对待长期与短期利益,协调统一发展速度与风险管理的关系。

四、结论

中国企业走向海外与人民币国际化是当前的两个客观趋势,也要求中国的商业银行以更快的步伐和更大的创造性去满足企业以及国家的需求。然后,因为缺少相关的海外运营经验,面对可能出现的国别的、法律法规的以及经营上的风险,银行的国际化之路仍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本文全面地总结了这个方面已有的研究工作,为每一种挑战提出了深入的分析,并逐条地提出了应对这些风险的措施,为我国的银行业在思考国际化过程的战略规划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参考文献

[1]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课题组.全球区域风险与中资银行国际化[J].金融论坛,2012(11).8-16.

[2]林颖,马莉媛.人民币国际化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的机遇与挑战[J].经济参考研究,2012(59).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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