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论文(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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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论文篇1

[关键词]外资银行;国内银行;发展策略

2006年12月11日,中国银行业开放过渡期结束,外资银行可以向本地公司客户以及个人客户提供人民币业务。随着《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经营人民币业务执照的限制将进一步取消。目前,外资银行在中国有198家分行,大概有70家是代表处,所有这些机构都是在24个城市进行运作的。并且,已有12家外资银行获准将中国境内分行改制筹建为外资法人银行,除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中国有限公司已经获准开业,其余8家正在进行改制筹建的外资银行是:恒生银行、日本瑞穗实业银行、日本三菱东京日联银行、新加坡星展银行、荷兰银行、永亨银行、新加坡华侨银行、美国摩根大通银行。

2007年4月2日,转制成为外资法人银行的“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正式在上海开业。而在同一天,经中国银监会正式批准,首批拿到本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后,汇丰、渣打、花旗、东亚等4家外资银行在内地的100多家网点也同时开业,并向本地居民提供全面人民币服务。中外银行同台竞技的序幕正式拉开。

一、外资银行对中国银行的评析

根据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2007年对外资银行在中国大陆发展情况的调查(本报告的调查发现基于对40家外资银行的访谈。这40家银行代表了积极参与中国银行业市场、来自22个国家/地区的74家外资银行)结果显示:外资银行对中国内地银行的评价还是相当之高,其中29家受访外资银行给出了至少8分的高分(满分为10分)。然而,他们同时指出了中国内地银行所存在的问题:例如,国内贷款市场方面(风险控制、对不良资产的处理、贷款评级系统准确性、对抵押的依赖)、公司治理(管理信息系统、董事的独立性、前/中/后台职能重叠),市场运作方式(利率管制、对高风险、低利润贷款的集中、费用/佣金管制、受监管影响的交叉销售能力)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二、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策略分析

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的飞速发展,90%的国外投资者都认为投资环境得到了改善,或者是得到了很大的改善,这也是外资银行对中国市场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在过去的20多年中,中国的银行体系是渐次开放的,尤其是2006年末,中国批准外资银行可以向本地公司客户以及个人客户提供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能够面对的客户群进一步扩展,中国市场进一步打开,这对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目前,中国市场上的外资银行有很多,但市场份额实际上非常小。据统计,外资银行的市场份额为1.71%,贷款和存款产品都在1.7%左右。前不久进行的一项全国性金融调查显示,在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后,明确表示将选择外资银行的人数占10.8%,仍愿意选择国内银行的人占72.7%,另外还有16.4%的人在观望。同时,该项调查显示,外资银行的最大优势是“服务水平好,效率高”,占66.7%。确实,优质的服务、良好的信誉、高效率业已成为外资银行的形象定位。

中国有近13亿人口市场的巨大潜力,是外资银行极力想开拓的市场,外资银行总部承诺,与对其他市场业务发展的支持力度相比,将大力支持其中国机构的业务。那么,外资银行如何发挥自身所长,在中国市场站稳脚跟,和中国内地银行这样的巨人进行竞争呢?笔者总结了外资银行的三条发展策略:

(一)积极抢占零售业务市场

外资银行在国内的迅速扩张让国内的银行业充分感到了压力,我们发现,外资银行在国内扩张的重要武器正是他们最为擅长的个人零售业务。个人零售业务是以存款为基础的个人汇兑、结算、人业务、投资业务、咨询评估、家庭理财、信用担保和承诺等各种金融服务,它是商业银行实现盈利的重要渠道。花旗、汇丰、荷兰、东亚等几大外资银行早已蛰伏国内多年,他们都以零售业务作为抢占市场的突破口。而在2006年年底,由花旗集团牵头,中国人寿、国电集团、中信信托等组成的花旗财团击败国内外竞争对手,成功收购了广东发展银行85%的股份。此次收购后花旗银行拥有广东发展银行20%的股份,有业内认识分析,通过参股广发行,外资背景的花旗银行可以建立一个面向所有消费者的银行,同时还可以打开一扇零售银行业务的窗口。

对国内银行而言,批发业务一直是主题业务,通常占到整个业务收入的80%以上,而零售业务一直被大家忽视,不但占的比重很小,产品和服务的种类也相当单一。随着整个金融业已经意识到个人零售业务的重要性,这样的状况在最近几年发生了一些的改变,但是重视程度仍然不够。

经过多年的发展,金融产业链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零售业务的贷款需求日益增加,从房地产贷款、信用卡透支到汽车贷款。目前美国个人贷款已占到全部贷款的40%以上。而在中国,尽管企业贷款仍占到总贷款额的90%,但近年来个人贷款业务也在快速上升,自2001年底到2005年底的4年时间里,中国人民币个人贷款业务的复合年均增长率已经达到了33.1%,其中房地产个人贷款从2000年底的5600亿元上升到2005年底的8万亿元,信用卡也从零发展到4000万张,未来随着发卡行数量的增加和个人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个人贷款业务的数量和比重都将大幅上升。与此同时,企业贷款需求在下降。在美国,公司金融业务部门中传统贷款业务所占的比重已经越来越小,投资银行、证券交易等服务于直接融资市场的业务正取代贷款业务成为公司金融业务的主流,而这些业务具有较强的中间业务性质,使整个公司金融部门的资金支出下降。

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带来了巨大的居民财富和储蓄,为银行零售业务的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外资银行敏锐地发现了这个潜力巨大的市场,并积极采取行动拼抢该领域。据国家统计局预计,到2010年,中国将有25%的城市家庭步入中产阶层,这些将是零售银行业务的主要客户,特别是高端客户理财市场,将是外资银行目光瞄准的重点。

(二)积极运用营销手段,倡导人性化服务

外资银行一直以来十分注重各种营销手段的运用,积极倡导人性化的服务理念。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以外资银行在“结构性存款”这一业务的开发为例来进行分析。

结构性存款是结构性产品的一种。它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嵌入某种金融衍生工具(主要是各类期权),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从而使存款人在承受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较高收益的业务产品。结构性存款作为一种金融创新的产品,在20世纪90年代增长迅速,2003年在我国推出,由于它的收益率明显高于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因此在推出后即受到投资者的热捧,并在理财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目前结构性存款种类繁多,各家银行竞争激烈,而外资银行在这一领域处于领跑位置,我们来分析一下外资银行得以领先的原因:

1.市场细分,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一种产品的市场营销能否成功,关键要看它是否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外资银行针对不同客户进行不同的产品设计,以满足不同需求。结构性存款吸引人之处在于可以通过这一工具达到投资其它产品的目的,尤其是在我国目前的资本项目未自由兑换的情况下,结构性存款可以帮助投资者实现投资过去个人无法投资的领域。从这一角度出发,外资银行选择多种挂钩方式,与世界各地丰富的投资品种相联系,能够满足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吸引投资者的投资兴趣。外资银行在结构性存款方面不求量多求质精。所谓“精”就是每一款产品都针对一类客户的投资需求,满足投资者某一方面的投资需要。比如花旗银行“优利账户”就是针对有短期外汇投资需求的投资者。又如东亚银行利率指数挂钩保本投资产品中对VIP客户和普通客户的收益率不同,这样就能吸引更多的高端客户。

2.探求客户心理,细待优质客户。外资银行很注重研究客户心理,以此为基础开发出有巨大需求的产品。比如针对高端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强、风险厌恶程度低的特点,外资银行主要推出的是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而对于一些优质客户,外资银行会提供收益更高的产品,使这些客户获得尊贵的感觉,以建立长期的关系。而且,外资银行注意挖掘需求。比如荷兰银行“梵高贵宾理财之全球配置债券基金篮子挂钩结构性存款”,引入全球债券基金作为挂钩标的,尽管国内很少有人对这一领域有深入的了解,但其丰厚的预期回报率还是吸引了众多投资者购买。

3.扬长避短的产品定位。尽管外资银行都努力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但它们的侧重点不尽相同。比如荷兰银行主要定位为挂钩各类指数的3-5年中长期产品,渣打银行以3个月-3年的中短期产品为主,同属汇丰集团成员的恒生银行和汇丰银行的产品流动性较强,东亚银行则在新推出的产品上采纳了类似基金的灵活增持和提前赎回机制。每家银行都力争在自己最擅长的领域推出相应的产品,发挥出自身比较优势,从而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4.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有效降低成本。金融创新的最初目的在于突破现有法律规定,获得税收等方面的好处,降低成本。目前我国法律对结构性存款的规定较少,对其性质还未确认,在此情况下,结构性存款可以突破某些法律的限制,为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投资机会。外资银行在这方面目光敏锐。比如2005年开始,外资银行开发的结构性存款开始挂钩海外指数,如道·琼斯指数、恒生指数、国际商品期货指数等,突破了境内只有QDII才可投资境外市场的规定,为投资者带来更多的投资机会,在增加产品需求的同时,自然也降低了自身的成本。

5.把握金融创新精髓,创造更优的组合搭配。金融创新的精髓在于运用尖端技术对现有收益风险进行剥离、分解并通过重新组合或复合创造出新的收益风险关系。结构性存款的设计上最主要的一点是选择合适的内嵌衍生品。外资银行擅长搭配不同的期权类型,比如在提前终止权的运用上。因此外资银行可以更好地控制成本,创造收益。

(三)力求通过合作进行竞争达到共赢

就竞争来说,外资银行希望通过合作进行竞争,而不是通过纯粹的竞争来进行竞争,即外资银行希望通过和本地银行进行互补式竞争,而不是直接和本地银行进行直接的和面对面的竞争。渣打银行是这一方面的典型代表。渣打进入中国市场最重要的原因是追随着客户的足迹来到中国,渣打银行网点所覆盖的区域80%是外商投资者的活跃地区,不仅牢牢抓住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且已经将触角伸入重庆和成都等一些西部地区。很多外资银行都抱有长期发展态度,它们进入中国市场是希望有长期的战略合作,特别是在某些领域,可以实现和当地银行的长期发展,汇丰、花旗在浦东就有类似领域的合作。应该看到,外资银行来到中国并不一定仅仅是为了竞争,而是为了能够补充在中国已经存在的东西。例如,渣打推出了一些产品,也希望能够促进当地银行推出类似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合作者都在市场中获胜了。现在单一外资银行参股上限是20%,外资银行总参股比例是25%。外资银行进行战略性投资希望得到更大份额的参股,例如,渤海银行就是渣打建立的一个全新的银行,其即为外资银积极扩大参股份额的一个成功例子。

总之,外资银行希望实施有机增长的战略。有机的增长就是有更多的人才和有自己的管理团队,而且要不断发展壮大,希望这样的投资战略能够达到共赢,让投资的银行获益,让中国的客户和消费者也获益。

三、结语

综上所述,外资银行在中国的整个策略框架是可以概括为“四化”,即广化、深化、强化、优化。广化:外资银行希望分支机构能够扩大,能够更关注核心客户,支持当地经济的发展,希望有更多网络的发展以及有更多客户的发展。深化:全球的网络是外资银行的一个优势,但不仅仅是在中国网络的优势,仅仅靠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分行就要与中国内地银行竞争是很难取胜的,但是可以在这个市场带来国际化的发展,而且能够带来不同的产品和方案给客户。强化:从一个现有客户身上得到更多的收益与获得一个新客户相比是更容易的,外资银行希望通过强化客户关系以获得更多的份额。优化:外资银行希望能够提供良好的服务给客户,只有通过这样的优化才可以使外资银行和其他银行有所不同。

参考文献:

[1]刘峰.浅谈外资银行在华投资与个人理财的关系[J].法制与经济,2007,(6).

[2]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著.新金融编辑部,译.外资银行在中国[J].新金融,2007,(7).

外资银行论文篇2

在金融自由化过程中,外资对发展中国家银行体系的渗透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加入WTO后,特别是2003年以来,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进程明显加快。截至2006年6月底,来自21个国家和地区的71家银行在我国24个城市设立了营业性机构,其中外国银行分行183家,占我国引入外资金融机构总数的80%。随着中国银行业改革的深入,海外战略投资者纷纷参股中资银行,其中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改催生了新一轮的外资金融产权渗透浪潮,而由此另一个担忧又在萦绕:外资对中资银行参股比例越来越高,金额越来越多,对象越来越广是否会影响未来中国的金融安全?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以来,中资银行预计出让的股权总标的超过200亿美元,境外战略投资者对三家国有银行的投资已达到158亿美元左右。

二、海外战略投资者与中资银行股权交易的历史回顾

从1996年到2002年9月底,外资金融机构与中资商业银行开展的资本合作一般可分为直接参股合作和就某项产品开展资金合作两大类。其中,直接参股6起,涉及国内光大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市商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6家银行。从2003年开始,直接参股的势头越来越猛,在2005年,这种投资热情不但继续“增高”,而且交易规模越来越大。通过参股,外资将获取中国银行业超过10%的市场份额,远远高于外资银行占中国银行业不到3%的市场份额。迄今为止,境外战略投资者对城商行的投资已接近40亿元,在股份制银行方面的投资达到了29.55亿美元。然而,国内银行向境外战略投资者出售股权的重点是出售国有银行股权。对于国有银行来说,即使出卖5%的股权也能够卖出至少10多亿美元的价格。因此,出售国有银行股权不仅是对海外战略投资者的考验,也是对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真正考验。

在参股中国银行业的过程中,海外战略投资者比较青睐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一方面是这些银行有公司治理较为健全、历史包袱较小等优势,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海外战略投资者更看重的是银行控制权。这些外资银行一旦进入中小银行,往往比较容易在董事会或某些领域取得控制力,而在国有银行则难以实现这一目标。另外,在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热潮中,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一些中小型的中资银行,其合作伙伴反而是一些国际知名的跨国商业银行;而国有的四大商业银行,其入股的外资伙伴却主要是大型的投资银行,或是区域内并不是特别显著的外资商业银行,如工行引进了包括高盛、安联和美国运通在内的投资团,他们分别在投行、保险和信用卡方面拥有全球领先的实力。这一做法最大好处在于,合作伙伴不会和工行的主营业务——商业银行业务产生不必要的竞争和利益冲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这是我国政府和银行出于“竞争规避”的考虑。

三、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经济效应分析

1.中外资银行股权合作的双向需求。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阶段,企业投资资金需求依然相当旺盛,银行业的发展前景仍相当乐观。随着居民消费结构升级,住房按揭、信用卡以及理财产品市场规模都扩张得比较迅速,零售业务作为银行业未来重要利润来源的潜力正在显现。而另一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市场的竞争还远未充分,银行业竞争还处于相当粗放的状态,可以挖掘的利润空间相当大。因此,对国际银行界的巨头而言,尽早在中国市场抢滩登陆,以最大限度地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是其进入中国最主要的动机。其中参股中资银行成为许多外资银行的选择。外资银行积极寻求国内的战略投资伙伴,并非只是为了获得对它们来说并不十分丰厚的收益,其真正目的是:扩大市场占有率,削弱中资银行市场份额,为最终实现低成本扩张战略铺平道路。而外资金融机构的上述选择又与中方充实金融机构资本、改进内部治理结构等目的重合,因此,近几年中资银行竞相向海外战略投资者出售股权。

2.外资银行参股后的经济效应。作为海外投资者,在中资银行资产占比较高的情况下,参股中资银行,可以借助中资银行的力量,更容易地渡过在中国市场的磨合期,用较小的成本实现对中国金融市场的渗透。另外,外资金融机构参股后还可能获得协同效应,即一旦它加入了中资银行,在与中国政府博弈的话语权随之加重,一旦受资银行上市,便能得到诸多政策上的惠利。另外,银行业是中国经济改革中最落后的一部分,其他行业的市场、机会随着改革开放已经释放出来,银行业现在正在开放过程中,潜在的市场和机会相比之下是最多的。国外知名银行基本上都是消费型银行,如花旗、渣打等,而中国的消费信贷刚刚起步,除了房地产和汽车信贷,给消费者提供的产品还很少。另外,中国居民储蓄率很高,2005年12月底中国居民储蓄存款规模突破了14万亿元,而供居民投资的金融产品很少,因此消费信贷在中国是一个非常有前景的业务。从这个角度讲,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主要是瞄准消费信贷,如果可以做大消费信贷,既可以解决人民币来源问题,又可以为现有的人民币存款提供金融服务。

3.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经济效益分析

(1)资本形成效应。中资银行引进海外战略投资者的关键原因是可以实现其资本充足率“达标”的目标。2004年4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了有关法例,详细列明了银行在2007年必须达到有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2006年11月中国银行业必须全面向国际市场开放,中国将严格执行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目前欧美银行资本充足率大约为8%,香港约为13%,而我国目前不到5%,必须在两年内大幅提升到8%的水平,对于大多数银行是难以实现的。仅有少数银行(目前境内有5家上市银行)可以通过增发、可转债等方式来获得资金,而且数量有限。那些非上市银行,如果需要资本金的补充,尤其是核心资本的补充,只能靠增资扩股的手段,而引入海外战略投资者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2)管理理念和技术扩散效应。在银行业对外开放之后,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国内银行业的管理水平亟待提升,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方式可以较快地引进一些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目前我国引入的外资都是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投资者,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管理水平,可以带来许多先进的管理经验。通过与海外战略投资者在具体业务上的合作,国内银行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地位。工行选择的战略投资者德国安联保险集团甚至还同时控股德国大型商业银行德累斯顿银行,美国运通公司则不仅是旅行、金融和网络服务公司,属下还有运通银行。这些都有助于工行经营模式和增长方式的转型。

中小商业银行可以从与大型跨国商业银行的合作中取经,而四大银行却可以从与国际投行的合作中提升管理,甚至发展相关业务。从已经开始与外资合作的一些中资银行的进展来看,它们的国内业务均已经开始好转,以福建兴业银行为例,该行2005年的年报显示资产总额为4740亿元,同比增长39.4%,利润也大幅度增长,2005年增幅43.16%、税后利润达23.9亿元,而不良资产比率仅为2.08%。

(3)海外上市效应。把外资作为策略性投资,可以使国有银行的上市实现定价最优,有助于国有银行到海外上市,建设银行2005年10月27日成功在香港上市就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尤其在海外上市前夕,国外大型银行作为战略伙伴的“战略性”意义显得十分重要,因为国际投资者把这些战略伙伴看成能够推行公司治理与财务健康的保证。

四、外资产权渗透后我国银行面临的新风险

1.海外战略投资有可能在盈利后套利变现。所有的战略投资者都不会保证永远不出售或转让其持有股权,因此国内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要防止其套利变现、恶意收购。战略投资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盈利,当股票价格上涨、溢价达到相当高的水平时,出于集团利益的整体考虑,战略投资者将盈利变现的例子不胜枚举。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引进的战略投资者的股权冻结期定为3年,因此在思想上要做好对方撤资套现的准备。

2.中资银行内部信息的泄露和弱点的暴露。外资对其参股的中资银行的管理也从原来的不派驻董事到派驻董事会代表,再到同时派驻总经理,则意味着给了外资银行打入中资银行内部的机会,使其掌握了中资银行的核心信息和弱点,其中的国家经济利益和金融安全值得深思。目前汇丰银行已向交行派出几名高管协助管理,今后还会派出技术人员,这一方面能对交行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技术更新有一定帮助,但同时交行大量信息也被汇丰掌握,汇丰完全可能利用自己成熟的服务吸引交行高端客户转移。

3.海外上市对受资商业银行股权结构的长期影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一国外战略投资者入股国内银行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0%,所有外国机构入股比例上限为25%。也就是说,引进了境外战略投资者,从中短期来看,国家仍然对国有商业银行保持绝对控股。但是,随着银行公开发行上市(尤其是海外上市)和持续发行新股,境外投资者所持入股比例可能会进一步“稀释”,上市后将有20%左右被国外投资者购买,这样就有40%-50%由国外投资者持有,这是根本性的股东结构的改变,最终将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这是未来一两年最值得关注的问题。

4.引进海外战略投资者不一定能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效率和竞争能力。国有商业银行引进海外战略投资者是寄希望于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风险控制方法、产品创新能力等,而海外战略投资者在股份比例过低的时候将缺乏提供此类核心竞争力手段的动力,而给予外资过高的股份,将会影响国有商业银行的控制权和收益权,所以双方将会进行长期的股权博弈和争夺。如果不满足外方的要求,加上双方在管理和文化方面的碰撞带来的负面影响,国有商业银行将难以根本性改善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另外,国有商业银行在引进外资过程中如何衡量利益冲突,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五、结语

综上所述,从正反两方面对海外战略投资者参股中资商业银行的行为进行了分析,如何更好地在与海外战略投资者合作中取得多赢,笔者以为,我国银行的下一步不是“防外”(拒绝与海外战略投资者的合作),而是“改内”(进行银行内部的改革)。要解决中资银行未来的真正挑战,还要从自身找原因。引进海外战略投资者的策略能否成功,关键在于中资银行机制设计和改造是否真正到位。

为确保引入外资参股能达到双赢的目标,国有商业银行在开展入股各项工作的同时,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不能只着眼于能够获得多少资金的注入,也不能只关注参股合作方的资金实力和知名度,而应考虑的是外资银行能否帮助自己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明确意愿,能否提供较为详细的技术援助计划,该计划是否符合当前发展战略目标。二是在开展吸引外资参股工作的时候,商业银行的决策层还必须保持一个坦诚合作的态度,不要刻意粉饰自己的经营管理现状。这种做法不仅违背诚信原则,还不利于及早发现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阻碍参股合作项目的顺利进行。三是外资银行参股时提出的一些“报价”,由于制度、国情、经营管理水平的差异可能难以履行,有的甚至违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对此,一定要不同问题,不同对待:对于由于国情、行情和经营管理水平不同而出现的非原则性问题,应该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通过协商加以解决;而对于有违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条件,一定要坚决予以回绝,切忌不能为急于搭上“外资参股”这辆班车,而降低标准,放弃原则。

参考文献:

[1]李利明.银行业外资进入的6年全景[N].经济观察报,2005-10-09.

[2]温彬,曹小敏.中外资银行竞合关系的现状和趋势[J].国际金融研究,2004,12.

[3]王梓.外资入股中国银行业:边博弈边嬗变[N].21世纪经济报道,2005-09-19.

[4]在渐进性改革中加速奔跑——专访中国工商银行行长杨凯生[J].三联生活周刊,2006,(4).

[5]梅永存,来建强.中国银行业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在争议中前行[DB/OL].新华网,2006-02-23.

外资银行论文篇3

关键词:外资战略投资者;国有商业银行贱卖论;股权定价

二十多年以来,我国银行业不断加快开放的进程,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引进外资战略投资者是一项重要的举措。外资战略投资者有人才和技术优势,中资银行有庞大的客户群和机构网点。前者是技术密集型的,随着市场深化和竞争加剧,其优势是递增的;后者是劳动密集型的,其优势是递减的。为了适应新的金融形势,促进银行业健康持续发展,银监会成立后适时调整思路,于2003年12月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致力于促进中外资银行合作的“双赢”。

到目前为止,18家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了16家中资银行,投资总额近126亿美元。具体情况是:对国有银行,美国银行和淡马锡公司投资建行54.66亿美元,苏格兰皇家银行、瑞士银行集团和亚洲开发银行投资中行36.75亿美元;对股份制银行,亚行、花旗和汇丰银行等投资了交通、光大、民生、兴业、浦发、深发以及筹建中的渤海银行等,投资额为29亿美元;对城市商业银行,加拿大丰业银行、澳大利亚联邦银行、荷兰国际集团、德国投资与开发公司、国际金融公司等投资了北京银行、上海银行以及西安、济南、杭州和南充等地的商业银行,投资额为5.6亿美元。从投资方看,既有国际金融组织也有商业银行,既有大型机构也有中小型机构;从被投资方看,既有国有银行也有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既有沿海和东部地区的机构也有内地和西部地区的机构。外资机构和中资银行均呈现出多元化特征。

在这些引进外资战略投资者的案例中,投资于建行和中行的资金占据了较为明显的位置,因此也引起了业界的广泛讨论。

一、“国有银行贱卖论”

建行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港成功上市,其示范作用不可低估。建行股份卖给外国投资者的价格仅为账面价格的1.2倍,但上市后建行股价不断攀升,目前已经上升到账面价格的约3.7倍,上市融资达92亿美元,刷新了亚洲除日本市场以外的上市规模纪录。建行首次IPO(即首次公开上市)有如此表现引发了国人对银行贱卖的质疑。银行业界人士纷纷撰文引出“国有银行贱卖论”。“国有银行贱卖论”的主要观点是:国有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时定价偏低,赴境外上市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会威胁到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国有银行贱卖论”的主要依据是:

(一)“按净资产定价不合理”

金融学家吴念鲁认为,不仅要按净资产来算股价,还要考虑这几家银行的品牌、客户、市场和产品。耶鲁大学教授陈志武也指出,在我国,由于监管当局对银行业的准入进行管制,银行特许权本身也有很大的价值,这些都远未体现在股权溢价上。

(二)“境外投资者便宜捡得太大”

2004年工行实现盈利747亿元,用30亿美元换来工行10%的股权,意味着境外投资者在4年之内就可收回投资。假如今后交行的股价上涨到3.72元,汇丰只需把入股交行的19.9%的股权脱手9.9%,就可以拿回本金,而不花分文持股交行10%的股份。按照目前H股平均市净率2.2倍保守估算,中行的股份在3年内将给境外投资者带来95%的收益,境外投资者便宜捡得太大。

(三)“股权交易存在不对等性”

该观点认为,交易的不对等性并没有反映在股权价格中。一是境内投资者被边缘化,国内银行的股权售让对象明显偏向境外投资者。二是中方提供收益承诺,境外投资者“稳赚不赔”,如建行、中行承诺,一旦今后每股净资产低于对方的入股价,汇金将给予补偿。三是同股不同权,如2005年西安商业银行新股东大会后,拥有5%股份的国际金融公司和加拿大丰业银行各获得一个董事会席位,但拥有5%以上股份的其他几家内资股东却没有得到同等待遇。

(四)“国人已承担巨额重组成本”

在股权交易前,为了提高国有银行质量国家已付出了巨额投资。如在1998年增加2700亿元国债用以充实国有银行资本金,2000年剥离近14000亿元的四大银行不良资产,2005年通过汇金公司向中、建、工行共注资600亿美元。另外,工商银行改革下岗20万人,建设银行裁员了10多万人。当前国内银行转让股权获得的溢价太低,没有体现国人为此付出的代价。

二、对建行引进外资战略投资者的分析

对于建行在出让股权时是否有贱卖之嫌,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第一,从动态比较方面看。战略投资者在银行IPO前入股的市净率一般要低于IPO市净率。这是因为战略投资者与IPO时的公众投资者性质与作用不同,战略投资者愿意与国内银行长期合作、共担风险,必须承诺股票锁定期和竞争回避,而公众投资者更多考虑股票投资收益,具有长期持股和短期投机的选择权。以交通银行为例,汇丰银行的入股市净率为1.76,后期的IPO市净率却为1.60,也即汇丰的股权购买价格高于公开上市的股票价格,显然不存在交行股权被贱卖给汇丰的问题。对建设银行而言,美洲银行的入股市净率(1.15)和淡马锡的入股市净率(1.19)都远远小于建行IPO的市净率(1.96),差距略显过大,美洲银行和淡马锡在短短的4到5个月内就分别获得差价收益0.81元/股和0.77元/股,因此,两者的入股价有被低估之嫌。

第二,进行横向比较。市净率显示的是入股价格的溢价程度,反映了投资者对银行经营能力和投资价值的综合判断。因而,银行的经营能力越强,获得的市净率一般就应该更高。以建行为例,2004年建设银行的主要经营效率指标均明显优于交通银行,但形成巨大反差的是,建设银行的境外投资者入股市净率(1.15和1.19)却大大小于交通银行(1.76)。另外,境外投资者的入股比例越大,对应的入股市净率应该越低,交通银行的入股比例(19.9%)超过建设银行的入股比例(14.1%),而两个银行在入股市净率上的表现却恰恰相反。因此得建设银行境外投资者的市净率偏低,也即转让建行股份的定价偏低。

三、引进外资战略投资者理性化的政策建议

为了更加稳妥高效地推进我国银行业的产权改革,针对现阶段国内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第一,在引资对象上,应树立“战略一致,优势强化,文化融合”的理念,把一些具备业务专长的中上等规模银行纳入选择范围。首先,双方在经营发展战略上的一致性,可以减少战略融合成本和风险,更能确保外方作为“战略投资者”的稳定性。其次,讲求“优势强化”,而不局限于“优势互补”,有利于在日趋激励的竞争中巩固已有的市场地位,并通过双方合作不断开拓国内国外两个市场。再次,很多中上等规模银行在华尚未设立分支机构,与之股权合作更能实现“竞争回避”。最后,中上等规模银行不容易实施对国内银行的股权控制,不仅可以形成长期合作关系,更有利于维护我国金融安全。

第二,在投资方式上,可推行股权互换、债转股两种方式,增加境外银行机构投资入股的灵活性。股权互换,即境外银行机构以自身股权换取中资银行相应的部分股权,而非仅仅以现金购买股权,这种方式可以先行在资本充足率已达标,而着重于改善治理结构的国内银行中推行。其优势在于,可以减轻境外投资者的资金压力,通过相互持股,增强中外资银行间战略合作关系的稳定性,有利于中资银行拓展国际市场。债转股方式,适用于当前中外银行间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而尚未交割,或者外方承诺在未来时期追加投资的银行(如工商银行、浦发银行、西安商业银行等),通过这一方式可以充实国内银行运营资金,减轻融资压力,加强双方的业务合作,而境外投资者可以选择在适当的时机增持国内银行的股份。

第三,在股权定价上,由双方竞价为主向多方询价为主转变,引入拍卖和招投标方式,完善银行股权转让的价格发现机制。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不少国内银行的做法局限于选择单一入股对象,然后进行双方竞价,这很可能因竞价不充分导致股权价格低估。建议在同时引入和考察多个合格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基础上,建立多方询价渠道,同时构建多方竞价平台。除了协议转让方式,还应该积极引进股权拍卖和招股投标方式。

第四,在上市地点上,重组后的国内银行不应局限于海外上市,应充分考虑内地上市的可行性。建议内地证券市场上市应该有国有银行的参与,中小规模的银行IPO可以考虑在内地市场进行。目前我国内地市场银行股仅有5家,金融股所占比重仅有5%,而发达国家一般都在50%以上,这样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和金融蓝筹股的培育。兴业、华夏、广发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均可根据IPO规模的大小,充分考察内地上市的可行性。同时条件成熟的银行,可将优质业务或潜力业务(如信用卡、资产托管、票据等有必要单独核算的业务)进行在内地分拆上市。尤其针对中外银行合资后双方重点发展的业务,如建行与美洲银行的零售银行业务、浦发与花旗的信用卡业务,可以先行分拆上市。

第五,在风险防范上,建立境外投资者(主要针对“财务投资者”)的退出机制,减轻资金抽离可能对国内银行造成的冲击。当前中国银监会对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做出了“持股三年”的政策要求,笔者认为三年时间偏短,何况之前进入的一些境外投资者并不存在持股期间约束。因此,国内银行自身应该加强研究和完善境外投资者的退出机制,以确保银行营运的长期稳定

第六,在发展战略上,不仅要“引进来”,更应该鼓励和支持国内银行“走出去”,全面提升我国银行业竞争力。国内银行必须主动介入全球金融格局大调整中去,才能避免我国金融资源为别国所控制,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具体措施包括:一是与国际银行金融机构广泛开展业务合作,加强与先进银行在信息、技术及人才等多方面的交流;二是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银行参与国外银行机构的股权并购,如结合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与国外银行开展股权置换和相互持股;三是直接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选址上可以先行考虑金融市场发达国家以及经济增长潜力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四是顺应国际银行业监管要求及国际司法、会计、计量制度标准,关注国际金融需求的变化,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的产品和服务创新经验,不断缩小与国际先进银行的差距。

参考文献:

1、唐双宁.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促进中外资银行双赢[N]经济日报,2005-11-03.

2、吴念鲁.对国有商业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及上市的评析[J].银行家,2005(9).

外资银行论文篇4

关键词:风险性监管外资银行

风险性监管(Risk-basedSupervision)是西方发达国家自70年代以来普遍运用的用以管理银行金融风险的科学而系统的管理方法。美国著名学者威廉姆斯(C.ArthurWilliamsJr)和汉斯(RichartclM.Heins)在《风险监管与保险》一书中对风险性监管作了如下定义:风险监管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与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学管理方法。其主要通过风险识别(riskidentification)、风险衡量(riskevaluation)、风险控制(riskcontrol)和风险决策(riskdecision)四个阶段来达到“以尽量小的机会成本保证处于足够安全的状态”的目标。

一、巴塞尔协议体系对银行风险监管的基本规定

专门针对跨国银行监管问题而成立的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颁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和于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共同构成对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的基本规定。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①指出银行业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针对银行业的这些风险,监管者应当制定和利用审慎性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一)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是评价银行自担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核心原则》第6条指出,“监管者要规定能反映所有银行风险程度的适当的审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此类要求应反映出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并必须根据它们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的构成。至少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而言,上述标准不应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根据1988年的“资本协议”,银行的资本应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应不低于总资本的50%,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此外,通过设定风险权数来测定银行资本和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即将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的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挂钩,依其风险大小划分为0%,10%,20%,50%和100%五个风险权数,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规定了4%的一级资本和8%的总资本的最低资本比率要求。

(二)信贷风险管理

对于银行的信贷业务风险,《核心原则》做出了五个方面的规定:第一,信用审批标准和信用监测程序。“独立评估银行贷款发放、投资以及贷款和投资组合持续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监管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②第二,对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性的评估。“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评估银行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储备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③第三,风险集中和大额暴露。“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识别其资产的风险集中程度;银行监管者必须制定审慎限额以限制银行对单一借款人或相关借款人群体的风险暴露。”④第四,关联贷款。“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仅在商业基础上向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并且发放的这部分信贷必须得到有效的监测,必须采取合适的步骤控制或化解这种风险。”⑤第五,国家风险或转移风险。“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制定出各项完善的政策与程序,以便在国际信贷和投资活动中识别、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及转移风险并保持适当的风险准备。”⑥

(三)市场风险管理

《核心原则》第12条规定,“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准确计量并充分控制市场风险的体系;监管者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制定出具体的限额和具体的资本金要求。”市场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有:要求对产生于交易业务活动的价格风险提供明确的资本金准备、对与市场风险有关的风险管理程序设置系统的定量和定性标准、保证银行管理层实施了充分的内部控制等。

(四)其他风险管理

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管理以及操作风险管理等。根据《核心原则》第13项的要求,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监督)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重大的风险并在适当时为此设立资本金。

(五)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包括:组织结构(职责的界定、贷款审批的权限分离和决策程序)、会计规则(对帐、控制单、定期试算等)、“双人原则”(不同职责的分离、交叉核对、资产双重控制和双人签字等)、对资产和投资的实际控制。内部控制的目的是确保银行业务能根据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以谨慎的方式经营。而“银行监管者必须确定银行是否具备与其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英美国家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相关经验

(一)英国的“比率风险监管体系(theRATEframework)”⑦

1997年,英国银行在1987年的《银行法案》授权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所谓的RATE风险监管体系是风险测评(RiskAssessment)、监管措施(ToolsofSupervision)、价值评估(Evaluation)的缩写,它是由英国金融服务权力机构(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简称FSA)对银行业务、风险纪录、宏观经济环境做出综合性评估,以制定有效的监管计划和使用恰当的监管措施。

第一,风险测评。风险测评的目的在于系统地识别银行业务的固有风险,评估其风险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确其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初步建立对这些银行的监管体系。风险测评分为八个步骤:1.确认风险评估的重点方向,2.取得事前信息(包括与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联络),3.做出初步的风险测评,4.现场检查,5.做出最终的风险测评,6.建立初步监管体系,7.保持监管的一致性(包括建立RATE专题小组和质量保证会),8.向银行反馈信息。其初步风险测评主要参照九个方面的因素:CAMELB指标(主要用于分析商业风险)和COM指标(主要用于分析控制风险)。CAMELB指标包括资本(Capital)、资产(Assets)、市场风险(Marketrisks)、盈利(Earnings)、债务(Liabilities)、业务(Business)六个方面;COM指标包括控制(Control)、组织(Organization)、管理(Management)三个方面。通过对银行商业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将银行分为四个等级(QuadrantABCD),对A、B等级的银行只需要对其风险控制做出适当的监测,对C、D等级的银行则需要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监管措施。FSA可以对C、D等级的银行采取如下监管措施:1.要求银行提供全面的会计师报告(ReportingAccountantsReport),2.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财政领域进行检查(TradedMarketsTeamVisit),3.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信用领域进行检查(CreditReviewVisit),4.向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收集相关信息(Liaisonwithoverseasregulators),5.与银行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晤(Prudentialmeetings),6.特别性会议讨论银行未来发展计划(Adhocmeetings)。

第三,价值评估。在下一次风险测评之前,FSA每年会对风险测评、监管体系、监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价值评估,以保证银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监管体系中所预定的工作和监管措施被正确的执行。此外,FSA还对其监管阶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评估和复查所有银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标准。

(二)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作为拥有悠久管理外资银行历史和丰富经验的大国,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上有其独特之处,其中包括“ROCA”等级评估制和VAR风险测定方法。

第一,双重评估体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对外资银行的评估体系上多半采用单一制,即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适用同一种评估体系,例如英国国内银行和外资银行都适用CAMELB&COM指标。而美国对其国内银行适用的是国际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即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ability)、盈利状况(earningperformance)和流动性(liquidity)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对外资银行,则考虑到外资银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独立的法人,许多因素(如资本调控或资产流通等)都受制于总行,采取的是“ROCA”等级评估制,即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作业调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规(compliance)、资产质量(assetquality)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将重点放在风险评估、风险跟踪、风险控制上。

第二,VAR风险测定方法。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银行业遭受到重大的商业风险,坏帐逐年增加,许多银行认为,单纯运用巴塞尔协议的公式会扭曲贷款和投资决策,因而1995年12月美国金融机构正式将JP摩根公司发明的VAR风险测定方法作为银行风险测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ValueatRisk,风险值)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给定的资产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值。与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测定市场风险,其步骤为:首先,选定一组影响交易组合价值的市场因素变量,比如利率、汇率,以及商品价格等;其次,假定这些变量所遵循的取值分布或随机过程,比如正态过程;然后,将交易组合的市场价值表示成上述市场因素变量及其相关系数的函数;最后,选择某种方法来预测市场因素的变化,从而得到交易组合市场价值的改变量,这就是风险值(VAR)。

三、对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思考

2002年以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还停留在是否合规性的事后检查阶段,缺乏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2002年2月1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初步确立了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指标体系,如要求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外国出资者须达到资本充足率8%的标准;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适用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即外资金融机构资本或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明确“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流动性比例要求等⑧。然而,与风险监管发达的美、英、日、法等国相比,我国的风险监管体制还显得极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一,制定风险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建立风险监管的专门机构。由于我国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的立法层次比较低,在风险监管方面并没有出台相关的专门性规范,只在修改后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略有涉及。而美国除了在1978年的《国际银行法》中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做出总体性规定,还有1978联邦储备局制定的《统一鉴别法》中的“风险评估法”以及1991年的《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等法规加以补充。法国则在法兰西银行之外,另设有银行法规委员会(TheCommitteeonBankRegulation),专门负责制定监管法规和风险性量化指标。而英国不仅设有专门的监管机构——FSA(金融服务权力机构),还在风险性监管方面出台专门性法规——“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由于我国外资银行的数量随着我国加入WTO而将迅猛增长,我国应制定出风险监管的总体政策和量化指标,设立专门的类似于英国FSA一样的监管机构来执行这些法规。

第二,建立外资银行风险评估体系。除了可以参照国际上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外,考虑到目前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三种形式(外国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与国内银行的“CAMEL”评价体系相区分,采用“ROCA”等级评估制⑨,将重点放在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作业调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规(compliance)、资产质量(assetquality)上,以加强风险控制。

外资银行论文篇5

摘要:结合我国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存在自己的特殊需要也存在着诸如政策宽严不一等不足,本文从立法层面、监管内容方面分析其不足,进而对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制度从立法、监管的具体制度、国际合作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有所裨益。

关键词:市场准入监管法制不足完善

一、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法制的不足

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外资银行的组织形式、开业条件、业务范围等方面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实施规制。但我国并未树立明确的监管原则,政策上宽严不一,某些存在的模糊性给实际操作带来麻烦,而有些真空地带又为经营者留下可乘之机。

1.立法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与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相比,前者更多的是原则性的规定,且其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其立法层次低于《商业银行法》。同一监管当局对外资银行和内资银行所依据的监管法律在效力层次上的不一致易使被监管者对执法的公平性和可靠性产生怀疑,破坏法律权威,导致执法环境的恶化。而且,在很多新型的准入问题上如海外市场的准入等问题,我国尚未有配套的管制措施,立法漏洞明显。

2.监管内容上。我国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监管体系并不完备。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纵观从申请到审批的整个过程,主体主要为申请人和监管机构,经监管机构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正式申请参与专业性问题的审计,程序的封闭性问题暴露出来。《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申请人应当自获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的,应说明理由,经拟设立机构所在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再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限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做出的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而在申请批准和批准程序之后,相应的修改和撤销程序缺位,其显然不符合正确的立法逻辑。

二、我国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立法

我国现在并无完善的《外资银行法》或者《外资银行监管法》,根据实际问题处理的需要,可以在适当时机出台上述法律,也可以对《商业银行法》进一步做出修改,完善有关市场准入的制度规则。针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申请人的申请及对其核准存在错误或者因事实或者环境变化导致核准不符合实际的,有必要规定核准的修改和撤销程序。对于外资银行通过收购股份进入中国市场的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对外资股权占有的最高比例进行限制,采用资本控制的标准,并对投资者的经营实力从资产与资本两方面进行要求,以资本总额为主要标准,在时间上有所延续。

(二)市场准入方面具体制度的完善

市场准入方面的具体制度主要涉及组织形式、开业条件、地域限制、业务范围等方面。

1.组织形式的改进。如果说银行业开放之初倾斜于分行的政策其客观需要和可取性,那么时至今日,这种外资银行准入的形式未免显得单一,分行占绝对比例的状况有待改善。“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进一个篮内”,风险的分散是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良方。我国应提倡准入形式的多样化,特别是鼓励以中外合资的形式引进外资银行。

2.开业条件的放宽。我国对外资银行要求较高的资本标准,但仅有这样的一项高标准显得过于单调。以美国作比较,美国大银行的平均资产是265亿美元,盈利占31%。这就是说并不是只要财力雄厚、规模庞大的银行就可以经营有道、盈利性强。相反,很多资产规模不大的中小型银行反而异军突起,单纯的限定高额的资本金意义不大。此外,外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明显少于内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这种规定给予外资银行以超国民待遇,反而不利于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平等条件下的公平竞争,给本来就处于劣势的内资银行加重了法律上的负担。亟待解决的便是适当调高拟设立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至少与内资银行的注册资本基本一致。

3.地域限制的开放。我国在入世承诺中明确了地域限制的逐次开放。具体如下:外汇业务,自加入时起无地域限制;本币业务,地域限制按下列时间表逐步取消:加入时起,开放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加入后一年内,开放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加入后两年内,开放济南、福州、成都和重庆;加入后三年内开放昆明、北京、厦门;加入后四年内,开放汕头、宁波、沈阳和西安;加入后五年内取消所有地域限制。表面上看,这是对外资银行的一种限制,但实际上这些提前开放的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反而减轻了外资银行的发展顾虑。外资银行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一般只愿选择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金融中心发展。我国应该着手调整外资银行的市场分布,结合我国的中西部大开发战略,从市场准入方面为中西部的外资银行准入提供相对优惠的条件。

4.业务范围的限制。2006年起,外资银行可以向我国国内任何客户提供外汇和本币服务。外资银行所享有的“超国民待遇”是非常不利于我国自我金融秩序的完善的。我国应适当增加对外资银行某些业务的限制,比如零售业务。同时,也可以对一些特殊客户的资产、负债业务给予适当的限制。结合《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修改,我国应注重该《条例》与《商业银行法》的一致性,做到对外资银行和内资银行的监管基本一致。

外资银行论文篇6

一、外债管理

我国长期以来对外债实行登记制度,即从国外及境内外资银行筹措并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都在登记范围之内。境内非金融机构对外资银行的负债属于直接外债登记范围,且须实行逐笔登记,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并开立贷款专用帐户与还本付息帐户。

但随着《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在今年6月26日起的实施,终结了此项制度,以境内外资银行为债权人之外汇贷款合同,债务人不再需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从今年6月26日起,境内外资银行对境内机构之外汇贷款业务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12月6日的《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和有关文件办理对境内机构之外汇贷款业务。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外汇贷款按国内外汇贷款及方式管理。因此,外资银行的国民待遇又向前迈了一步,其业务开展更加得心应手,这样避免了过去在某些地方的外汇管理部门实行的不透明政策,借款人往往在办理外债登记时跑上无数趟,以至耗时几个月,甚至最后没有了下文。

尽管,外资银行有了更充分依法发放贷款的权利,但是也相应有了较多的义务与要求。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管方式更加灵活,监管内容更加原则。《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外汇局对境内外资银行借用外债情况和发放外汇贷款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因此,外资银行发放贷款时就应更加严格地依法办理,改变过去的一些观念。比如:“有关部门早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但是,在执行中,外汇管理部门给出的口头答复却是,只对其中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之差额以内,短期外债不适用此条。在当时的实践中,就是以外管部门核发的外债登记证为准,该证就是一个权威的外债管理许可证。现在,有关部门再次重申了该条规定,很显然,不可能再以外管部门的口头答复来作为其执行的依据了。毕竟,当时还有外管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为有效依据。将来,外资银行在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时必须以书面文件为依据,否则,可能构成违规。

二、贷款协议中应注意的条款

外资银行的贷款协议除了一般商业银行贷款协议应具备的内容外,还要具备因其外资银行遵循国际惯例而形成的特殊条款。我认为,在设计外资银行贷款协议时应注意如下几条:

第一,为保障外资银行利益,恰当的设计贷款的先决条件。一般而言,协议签订后,借款人享有选择提款的权利,而贷款人却负有协议签订后随时提供协议下承诺贷出款项的义务。因此,设计贷款的先决条件,目的在于实现法律上的平衡,对贷款人给予必要的补救措施。只有在借款人满足先决条件之后,才有提取贷款的权利。先决条件大体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涉及贷款协议中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如:董事会决议、提供贷款卡、公司成立文件等;第二部分是借款人提取除第一次提款之外的其余贷款金额时所应满足的条件,如:陈述和保证内容依然正确,没有发生违约事件等。另外在贷款协议中一般会约定先决条件的实施一定要取得贷款人的审查、认可。

第二,陈述与保证条款。即借款人对与借贷有关的事实,包括法律、财务和商务等状况所作出的说明,并对该说明的真实性作出保证,或对自己承担的其他义务作出保证。该类条款大致分为两部分,其一为有关借款人法律地位以及关于合同有效性的说明与保证,其二是借款人为保证切实履行贷款协议而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所作之说明与保证。通常情况下,借款人通过陈述与保证条款向贷款人证实其真实法律地位、签约能力、合同有效性、履约能力、财务状况等,因此陈述与保证条款的内容是贷款协议赖以成立的基础。显然,违反陈述与保证条款将构成典型的违约事件,因为,借款人对有关贷款事实所作的陈述,以及对陈述的真实性所承担的保证,是贷款协议赖以成立、生效和履行的基础。如果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隐瞒事实、不真实、虚假,势必增加贷款人回收本金、获取利息的风险。因此,一般应认为借款人违反陈述与保证构成重要之违约事项。但是,由于陈述与保证的内容往往过于宽泛,很容易导致借款人违反。因此,贷款协议应规定,只有在严重违反陈述与保证时或该违反导致借款人履行贷款协议下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借款人才构成违约事件。这样的规定是显然有益的,既维护了借款人的利益,又能保障贷款人正确行使权利。

第三,违约事件条款是贷款协议的基础组成部分之一,一般违约事件条款规定在借款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贷款人有权宣布解除合同并对贷款人业已发放的款项宣布立即到期,因而,无论对于借款人还是贷款人而言,违约事件的具体条款对于双方权益都非常重要。但是贷款人一般在谈判中占有相对优越的谈判地位,其条款通常要求尽可能详尽,篇幅较大,规定也非常细致。这无疑对保障贷款人权益有积极意义。

三、律师在外资银行贷款中之作用

由于外资银行进驻中国对中国法律了解较少,多依赖于国际惯例和境外经验。外资银行在贷款操作中的通常做法:贷款协议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资料,由律师楼的专业律师审核、起草贷款协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保障银行贷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因此,律师在外资银行贷款中可以以其专业知识发挥以下作用:

第一,草拟、审查、修改贷款协议、担保协议、董事会决议和相关的其他协议及法律文书。在贷款协议中,就主体来说,外资银行一般是没什么问题的,因此主要是对借款人、担保人主体的审查;就内容来说,应明确、具体,并注意条款的完备性,权利义务的完善以及违约救济的可行性,以保障贷款协议之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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