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行业研究(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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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行业研究篇1

一、加拿大中小企业概况

中小企业占加拿大企业总数的99%以上,完成全加经济总量的60%,提供80%的就业机会,创造85%的新的就业机会,是加拿大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加拿大对中小企业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有关机构和组织根据自身的业务需要有各自不同的定义。加拿大税务局将应税收入低于40万加元、应税资本低于5000万加元的企业归类为中小企业;加拿大银行家协会对小企业所下的定义是:企业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25万加元的公司。加拿大出口发展署的定义则是:年出口额在100万加元以下者为小企业。加拿大工业部按照企业人数对企业规模进行了分类(见表1)。

资料显示,加拿大企业总数约为230万家。拥有雇员的企业超过100万家,其中,小型企业比例高达95%,5人以下的微型企业的比例约为57%;而超过500人的企业有3000多家,仅占0.3%。加拿大除了个别大型企业外,几乎都是中小企业。在所有的企业中,大约有四分之一生产商品,其余四分之三提供服务。生产商品的小型企业(指那些雇佣人员少于100人的企业)占生产商品的雇主企业的97%,而提供服务的雇主企业中95%的雇佣人员少于50人。

加拿大的中小企业变动频繁,企业寿命超过一年的约为70%,超过9年的仅占25%。

二、加拿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

(一)政府机构设置和政府公共服务

加拿大联邦和各地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都相当重视。加拿大联邦政府的工业部有一名副部级的国务秘书专门负责小企业和旅游业务。工业部下设小企业政策处(SBPB),牵头负责全国与小企业相关的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能可以概括为:

政策研究:进行跨省区、跨行业的小企业研究和评估,为联邦政府小企业长期发展规划提供决策建议,协调政府各部门和主要私立机构的关系。

信息服务:向小企业提供咨询、建议和相应的政策指导,内容包括如何获得融资支持、企业管理技巧、发展电子商务、自雇咨询、风险投资等,还创办、管理各类小企业服务网站。

政策执行:包括实施对小企业的融资支持政策,如加拿大小企业融资计划CSB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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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各省政府(如安大略省)和一部分市政府(如多伦多市政府)也设有专门的小企业管理机构,负责处理有关小企业事务。

加拿大各级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体现在公共信息服务、提供税收和融资支持、科技创新支持、出口支持、解决年轻人的就业等方面。服务方式多种多样,包括免费培训、政策讲座、网站服务等;安大略省小企业厅还积极推进简化办事手续,减轻小企业的文件负担,方便企业与政府部门的沟通。

“加拿大商业”服务中心是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的范例。加拿大联邦和地方政府合作成立了“加拿大商业”信息服务中心,以方便加拿大企业界尤其是中小企业可以及时、准确并且免费获得政府部门的第一手信息。该中心的服务内容丰富,从企业开业、市场调研、法规、融资、税收、雇员就业,到国际贸易、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等无所不包,涉及众多的联邦政府部门和所有的省级政府。客户获取信息的形式包括上网、走访、电话、传真、信件等。

(二)税收支持政策

加拿大对小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通过降低税率、税收减免、税收返还和加大税收宽限期等政策工具来实现。在众多的税收支持政策措施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所得税减免、研发投资减免税政策。

注册为公司法人的中小企业适应于公司所得税政策。加拿大联邦政府和各省政府分别征收公司所得税。各省的所得税率不相同,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幅度也不相同。

以安大略省为例,加拿大人控制的私营企业(CCPC),如果年营业额不足40万加元,则享受16%的“小商业税收减免”(SBD)优惠,整体税率由33.5%降低到17.5%。(其中联邦税率从21%降为12%,安大略省级税率从12.5%降为5.5%)。如果一个企业中超过50%的股份由非加拿大居民持有,则此类企业不能被认为是CCPC,也就不能享受上述优惠。

所得税优惠政策使小企业有更多的税后资金进行投资和扩张,减轻了小企业融资困难。

研发投资减免税政策适应于在加拿大境内进行研发的所有的公司和个人,尤其是中小企业。通过这种直接的利益激励,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商业化。

加拿大联邦政府推出科学研究和试验开发计划,实行研发税收优惠政策。一般来说,对符合条件的科学研究与实验开发成本可给予100%的免税;而研发活动的经常性支出(包括工资、材料费用、企业管理费用、设备租赁费等),如果是加拿大人控制的私营企业,200万加元以内可以享受35%的投资税收减免,超出200万加元的部分,可以享受20%的投资税收减免;对非CCPC企业,研发经常性支出的投资税收减免均为20%。

研发投资税收减免可以冲抵当年应缴税款;当年未用完的减税额度可以结转,向前追溯3年或者向后延长7年抵消所得税。如果没有足够的应缴税款可以抵消,CCPC小企业还可以获得部分或者全部的现金返还。

安大略省为所有研发企业提供20%的商务研究机构税收优惠。此外,中小企业研发还额外享受10%的创新税收减免。

在安大略省,联邦和省里的综合税收优惠大幅降低了企业的研发费用。100元的研发费用,在扣除税收优惠以后,一般制造型企业的实际支出只有40.24元;而中小企业的实际支出只有35.21元(制造业)/33.81元(非制造业)。

(三)金融支持

加拿大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包括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和政策性担保三部分。

直接融资主要包括以业主为投资主体的股权投资、通过证券交易所和购并市场获得的股权资本、以基金和银行等投资机构为主体的风险投资等。

间接融资主要来自商业发展银行、出口发展署等政策性银行以及各大商业性银行、分布在各地的中小金融机构和社区金融机构。

加拿大政府对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主要体现在向小企业提供政策性贷款担保、出口信用保险等融资服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向小企业提供贷款,保证银行在不能收回贷款时得到适当补偿。

加拿大联邦政府通过加拿大小企业融资计划(CSBF)为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融资支持。按照该计划,联邦政府为小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和设备的贷款担保,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贷款额最高可达25万加元。如果贷款出现损失,政府可以补偿金融机构85%的损失。

加拿大商业发展银行在向加拿大的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投资和咨询服务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技术密集型和出口导向型企业,业务范围包括融资、咨询、次级融资以及风险资本等四类。

加拿大出口发展署是一家提供贸易金融服务、支持对外出口和投资,并自负盈亏的联邦国有企业。EDC向活跃在200多个国际市场(其中130多个为发展中国家)的加拿大出口商和投资人提供服务,其中90%的客户为中小企业。

(四)技术创新支持

加拿大国家研究院推出的工业研究辅助计划已经有60年的历史,通过技术、商务和财政等方面的支持,增强加拿大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促进先进技术向企业的商品化转移,并形成生产力。

工业研究辅助计划的服务体系包括工业技术顾问、合作伙伴、加拿大技术网络、研发活动资助四项,为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研发和商品化资助、国际合作项目等多样化的服务。

这些综合性的服务,每年可以支持1.2万家中小企业的发展,为3300家企业的研发活动和技术的商业化转移分担财务风险。

工业研究辅助计划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主要是通过它的工业技术顾问进行的。在加拿大全国各地共有235名工业技术顾问,他们都是在各个领域具有专长的科学家或者技术人员,可以提供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技术指导和咨询。

工业研究辅助计划拥有100余家地区性、全国性和国际性的合作伙伴机构,包括商协会、金融机构、学术单位、政府部门等,这些合作伙伴是加拿大创新体系的有机构成,在整个技术创新的商品化过程中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出力。

工业研究辅助计划还联合加拿大工业部,在1994年发起建立加拿大技术网络,帮助技术型中小企业与各类研发机构、技术转化中心、技术中介建立联系。作为一个综合性的机构和人才网络,加拿大技术网络包括60余家成员组织、100多名个人专家以及150名私营机构的顾问,中小企业可以利用加拿大技术网络的资源和服务,获取技术和商务方面的信息,寻找解决自身问题的方法。

除全国性的加拿大国家研究院以外,加拿大各省也有类似的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商品化转移的机构。

例如,安大略省卓越中心在研究、商品化和人才三方面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其中比较有特色的技术商品化计划是“投资加速资金”,对有潜力的技术性公司给于创新项目启动资助,资助金额最高可达50万加元。

(五)出口促进

加拿大经济对外贸出口依赖性很强。为促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出口,联邦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出口促进措施。除了加拿大出口发展署的出口融资服务外,加拿大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对企业开展出口信息咨询服务。加政府的政策透明度高,政府工作人员的职责之一就是接受企业的咨询,针对企业的经营和出口提供市场、培训、政策指导等服务。与出口有关的信息服务主要有:

市场分析报告及信息:加拿大工业部等政府部门的研究机构每年公布大量各行业的国外市场报告及贸易机会。

贸易专员服务:加拿大国际贸易部通过驻外使领馆经商处的贸易专员向加拿大公司提供各国市场信息、组织参加展览会等服务。

出口市场发展项目:加拿大国际贸易部资助几十家全国性行业协会参加海外贸易展览会,开拓国际市场。得到资助的协会来自具有出口优势以及出口潜力较大的行业。

(六)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加拿大拥有一整套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完整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包括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团体服务、社区服务和中介服务等。在环境保护、就业、医疗保障、社会保险和福利等社会发展领域中也关注着中小企业的成长。

加拿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社会中介机构数量繁多、种类齐全,涉及各个行业和领域,为小企业创业者和经营者提供信息、创业指导、投资、技术、法律、财会、纳税、信用评估、管理咨询、人才培养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加拿大的中小企业商会、协会在业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加拿大独立企业联合会是全国性的小企业组织,成立于1971年,有10万名企业会员。该联合会代表中小企业的利益,财务独立,进行小企业问题的分析研究,为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和企业咨询,在税收、就业等公共政策方面游说各级政府,同公共事业机构、工会组织和大企业进行谈判,维护小企业的权益。

加拿大一些民间协会组织定期举行年会和各类论坛,还经常举办各类中小企业的评奖活动。由于这些主办机构在业内具有代表性和公信力,所以评奖活动影响很大,有些评奖活动还与有关政府部门合作或者得到政府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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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移民政策9月将有重大改变

日前,加拿大联邦政府宣布修改《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保护法》,新的移民法将带来一系列移民政策的重大改变。据北京时代环球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咨询部总监邢锐介绍,该议案修改的内容涉及9条14款,将对加拿大的省提名项目,包括爱德华王子岛、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诺瓦斯高莎省项目等产生重大影响。萨斯喀彻温将不受影响。

新法规明确规定:申请人要亲自到被提名的省份对自己的企业进行成功地管理和经营,不能通过金融机构来管理自己的投资,也不能参加专门为移民而设立的被动投资计划,更不能参加含有担保归还投资性质的投资计划。

修改的主要条款为:

一、如果被提名人有以下情况,将不会被收受为合格的申请人:该外国人的提名是基于该外国人资金的规定;或该外国人有意参与或已参与了与移民相关联的投资计划:?该策略或计划的目的之一是加速移民加拿大;或该策略或计划的推动者的目的之一是集资;或有关该策略或计划所签署的协议或操作之首要目的是利用法规之相关条款而获取身份或特免权。

二、申请人提供的投资,必须到提名的省份里,而不能投资到仅仅是为了获取投资收益的项目上(如利息、分红和资本收益等);申请人投资到已有企业或将成立的企业,必须满足:(一)申请人持有33.33%或以上的股份,或者拥有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价值不低于100万加币;(二)申请人将在提名其的省份积极地参与企业的管理;(三)申请人在企业的投资条件不包括回赎权。

家政服务行业研究篇2

1.1关于国外农业信息化现状、特点与趋势的研究

随着世界各国农业信息化建设的蓬勃发展,农业信息化发展较早的发达国家在农业信息化建设中形成了一些共同的特征,它们是“建立有以国家为主体的完善的农业信息体系、实现了农业基础设施高度信息化、建立了完善的农业市场信息服务系统、健全了相关农业信息化的政策法规”[1],并向“集成化、专业化、网络化、多媒体化、实用化和普及化”[2]发展。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前面五个化均体现了对信息技术的重视,由此,农业信息化程度相比较发达的欧美国家信息技术应用和网络化特征也相当突出,而“普及化”包含了农业信息的获取、分析与利用贯穿于整个农业生产过程和农业教育的普及两层含义,说明了对于农业信息化主体的重视。西方发达国家农业信息化大致分为计算机农业科学计算、农业数据处理和农业数据库开发、知识的处理、自动控制的研究与开发以及网络技术的应用三个阶段。在以信息技术发展为基础所形成的三个时期里,世界各国分别介入发展的时间或早或晚,加上各个国家农业发展的实际各有千秋,从而形成了不同的农业信息化特点:美国“以政府为主体五大信息机构为主线,形成国家、地区、州三级农业信息网,同时构建了庞大、完整、规范的农业信息网络体系,形成了完整、健全、规范的信息体系和信息制度。”[3]在德国,信息技术一直是德国政府发展科学技术的重点领域,“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农业新技术、德国农业信息技术正在普及并向农业全面信息化迈进”[4];而法国则形成了不同的农业信息化利用方式共同发展,多元化信息服务主体共存局面[5]。在农业信息化席卷全球的浪潮中,农业信息化发展相对落后的亚洲各国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并积极作出响应,以发展的态势迎接挑战,纷纷走出一条条非常有特色的农业信息化发展道路。“印度以软件产业的高速发展为契机,在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下,从农村信息需求入手,结合行政体系,采取公私合营模式走出一条可持续性解决农村最后一公里的新路”[6]。同时,通过利用新的信息通信技术来寻找农业发展,印度的农业信息化就是“在各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之间和政府农业市场委员会等部门之间建立起一个供给链模式的网络”[7]。日本的农业信息化形成了“因地制宜发展地域农业信息系统,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推动农产品流通方式的根本变革,推进IT技术在农场作业中的应用,大力发展日本型的精确农业的特点”[8]。韩国采取农业信息化的“追赶型”模式,其新村运动卓有成效。越南的农业信息化起步虽晚,但政府吸取了许多国家的经验,由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实现电子化管理过程[9]。

1.2关于国外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的研究

农业信息服务体系是农业信息化运行机制中的一个子系统,集信息收集、处理、传播、应用为一体,为农业信息化提供技术和组织保障。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把农业信息服务体系作为一个重要的支撑系统,采取加强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注重农业信息立法、加大国际合作,加强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有力的措施建设。美国农业部在全国“建立了庞大的市场信息网络,建立功能完善的农业信息体系组织机构,健全农业信息体系发展的政策法规”[10],日本政府十分重视,“建立了完善的农业市场信息服务系统、发挥了民间在提供市场信息方面的作用,并重视计算机在农村的普及与应用”[11],同时将农业市场信息服务系统作为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点来抓,日本农业信息化发展中这些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法国形成政府、民间、大学等多元化、全方位的信息服务格局和多元化的信息服务主体,“信息服务主体包括国家农业部门、农业商会、各级各类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及各种农业行业组织和专业技术协会、民间信息媒体和各种农产品生产合作社以及互助社”[12]等。虽然欧盟官方机构是农业信息服务的主体,除了官方的信息服务外,“农业协会(包括行业组织、农业商会)、期货市场和保险机构提供的信息服务也占很大一部分,是欧盟防范农业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13]。此外,韩国自上而下设立的三级农业服务体系,集科研、推广和培训三位一体,统一于农业服务体系之中,程序简化、领导集中、推动其新农村运动的开展。各国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在有侧重的同时又形成了共同的特征,即政府从组织体系上进行宏观协调与管理,并明确各执行部门的职责分工协作;二是信息服务主体多元化,信息服务形式多样化,如法国;三是注重从法律、科研、教育和推广等方面加强服务环境的建设来保障服务体系的运行。

1.3关于国外农业信息技术应用的研究

农业信息技术应用的核心内容主要有6大类:“农业生产管理系统、农业信息处理系统、农业智能专家系统、农业决策支持系统、农业技术模拟系统和农业计算机网络”[14]等。农业信息技术在国外农业信息化过程中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包括3S技术、精确农业(PrecisionFarming)、计算机网络系统和专家系统、模型系统、智能信息系统的应用[15-16]。重视信息技术的应用,美国“农业公司、专业协会、合作社和农场都在普遍使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17],澳大利亚政府重视农业专家系统的研究和应用,“开发出的农业专家系统有39个,己投入使用15个”[18],信息技术的使用名列世界前茅。国外农业信息化高度发达,与其农业信息技术应用研究是分不开的,主要集中在5个方面:“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普遍应用于农庄管理,管理信息系统应用于财务会计、业务分析、计划管理,税务、畜牧和作物生产跟踪记录,以及农业专家系统;3S技术应用与精准农业成为当前热点;应用性作物模拟模型;农业动态信息的计划、预测和宏观决策。”[19]。解决农业信息化生产中某个问题的具体研究集中在对具体应用系统的研究上,如:“由美国环境保护组织和加利福尼亚杀虫剂调节部门共同承担的UC-IPM计划,扩大了基于计算机的农作物预测能力,设计有蔬菜、水果和草皮15种疾病模型可用”[20];巴西有由国家气象协会开发的两个系统(VISUALTEM-PO和VISUALCLIMA)用于气象和农业气候信息的传播。印度的“农业信息分发系统AgrIDS,旨在及时和个性化地分配专家的知识给农事团体以改善作物的生产流通量”[21]等。同时国外注重信息技术与农业信息资源的发掘和分析结合,突出表现为农业数据库作为了农业信息服务的信息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国外有4个大型农业信息数据库,即“联合国粮农组织的农业数据库(AGRIS)、国际食物信息数据库(IFIS)、美国农业部农业联机存取数据库(AGRICOLA)、国际农业与生物科学中心数据库(ABI)”[22],它们为农业信息化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信息保障。

2国内农业信息化概况

2.1关于国内农业信息化现状的研究

“我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总体落后10~20年,大致经历了单机辅助管理、系统规划起步和网络技术应用3个阶段”[23],有学者认为,中国农业通过“农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阶段,农业信息技术的集成开发与应用阶段,最终进入信息农业”[24]。目前,对我国农业信息化发展整体的现状,原农业部部长杜青林有较全面的总结,即已经取得初步成就:“各级农业部门启动“十五”农村市场信息服务行动计划,扩大农业信息化覆盖范围,农业信息化工作体系初步形成、农业信息网络逐步完善、农业信息资源整合和开发利用得到了加强、农业信息服务模式不断创新。”[25]学者们总结的还有“网站建设方兴未艾、采集体系已具雏形、技术应用效果显著”[26]。从实践上讲,“全国97%的地市和80%的县级农业部门都涉及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机构,可以直接向农民传递信息的农村信息员已发展到18万人,初步建立从上到下的农业信息化队伍,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农业信息组织体系”[27];建立了以中国农业信息网为核心、集20多个专业网为一体的国家农业门户网站,及“科技教育信息网”、“种植业信息网”等子网络;农业部在全国累计布设8000多个信息采集点,在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等领域形成了33条信息采集渠道,开发了农村供求信息全国联播系统;国家电子政务重点工程“金农工程”启动,以政府农业部为基础的、由行政管理服务体系、农业图书情报服务体系和民间团体组织形成三层服务体系。然而,我国农业信息化现状还不能让人满意,表现在各地区农业信息化发展水平不均衡,整体而言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信息体系的基础设施比较薄弱、农村信息化人才短缺、农业信息法制法规建设十分薄弱。目前,“国家在农业信息化方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28];“农业信息的规范化程度不高、信息传输渠道不畅,农业共同的信息平台技术支撑能力没有充分发挥,以及农业信息技术成果类型少、商品化不高”[29];“信息意识薄弱、数字鸿沟加剧、信息资源缺乏、“最后—公里问题”突出”[30];“农民文化素质低,信息化意识和利用信息的能力不强”[31];“农业信息化法规制度还不完善,农业信息标准化严重滞后”[32];“农村农业市场化程度不高、信息化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不健全、信息化产品开发及服务水平偏低”[33]。并且,我们看到还存在着“互联网在农村的“准空白”现象、农村信息化“边缘化”的现象”[34];西部“农业产业化程度不高,信息网络体系不健全,无信息服务中介组织,基层缺少能够主动、科学地进行信息管理的人员、缺乏实用大型数据库、信息技术实用性差、农业信息服务体系还没有完成”[35],形成了中、东、西部的农业信息化发展水平严重不平衡,区域发展差异明显。

2.2关于国内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的研究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组织体系逐步完善、网络平台初具规模、信息采集与资源开发渠道日趋完善、信息覆盖面逐步扩大”[36]。但与国外相比,中国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存在不足:农业信息“采集范围狭窄、传输渠道不畅、服务手段落后、服务面窄”[37];“政府的农村信息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缺位”[38];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的“服务主体少、功能单一。少的含义有两层,一是总量缺乏,二是结构单一”[39]。结合国外发展经验,从而提出各种措施,较全面、典型的有:“大力开展农业信息知识教育和培训、做好信息资源的统筹整合工作,开发整合农村市场信息资源,加强农业信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40];“发挥政府在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东、中、西部地区体系建设的分类指导、提高农民的信息意识和信息消费水平”[41];“构建农村成人教育、农技推广和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的良性互动机制”[42];推动建立和完善农业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在服务体系的建设方面,“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和条件,调动电信运营商、软件提供商、设备制造商、信息服务提供商等的积极性,发挥信息技术、产品、网络和服务的综合优势,实现资源共享”[43]。关于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的专门系统化研究则主要集中于地方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的构建方面,例如湖北省当阳市“四位一体”的农业信息服务体系[44]、甘肃省河西地区的三级农业信息网络[45]、浙江省苍南县农业信息服务体系[46]、宁夏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的构建[4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层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在对25个省市实际调研情况的基础上,从组织模式、服务内容、传播渠道、利益分配机制和支持保障体系等5个方面,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几种主要服务模式进行了系统归纳和比较分析”[48]。此外,研究还集中在服务中的手段、渠道、采集、推广的具体措施与方法上,关于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的理论研究则非常少见,较全面的有两篇学位论文,一是李应博的《我国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研究》,提出并构建农业信息服务组织结构,从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建立了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的框架,进行农业服务体系的运行方式、运行机制和运行保障研究,应用DEA模型进行农业信息服务体系的运行效果评价,此研究成果已结集成书于2006年12月出版。二是郑红维的《我国农村信息服务体系综合评价与发展战略研究》,构建了一套能综合反映农村信息服务的软、硬件体系建设和效益情况的指标体系。两篇均收入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此外,由中国农业大学的李道亮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4CTQ006),对基层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展开了较深入系统的研究。

2.3关于国内农业信息技术的应用研究

我国信息技术应用于农业的研究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目前,我国的农业信息化建设在数据库、信息网络、精细农业以及农业多媒体技术等领域都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于信息技术应用于“农情监测、农产品品质检测、农业化学制品的施用检测、土壤养分管理和经营决策”[49]展开研究,例如研究“建立了网络化、数字化的农业空间信息管理及辅助决策系统”[50]、“分布式的小麦高产专家系统”[51]、“网上蔬菜施肥智能咨询系统”[52]、作物模型[53]、智能农业数据资源平台[54]和农业信息管理系统[55]等。这些研究专题跨农业、生物、计算机、人工智能、信息控制、信息管理等学科领域,多学科研究人员的参与丰富了农业信息技术应用与开发的范围,但是这些研究中也存在着缺陷,大多数是阐述如何从理论上设计与实现,框架多于应用,比较分析这些系统在农业信息化应用实例与效果的较少(国外则侧重这类主题研究,见本文1.3节的叙述),同时,虽然研究各种平台和管理系统也很多,但农业信息资源开发中并未形成如国外四大农业数据库一样具权威性的、使用普及率高的、具有影响力的农业信息数据库。

3关于国内影响农业信息化的因素及措施的研究

影响我国农业信息化进程因素及对策的研究,包括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国内外在对客观影响因素的分析与建设上有着共同的关注度,集中在信息资源、硬件环境、应用的信息技术与软件开发等问题进行研究与建设,影响农业信息化的主观因素包含了对信息服务提供主体、信息服务对象的研究,国内外对信息服务对象的需求研究较为重视,但国外对信息服务提供主体的研究与建设更为突出。对影响我国农业信息化进程的客观因素的分析研究涉及基础设施、硬件、资源环境,如研究中提出“农村通信网络建设相对不平衡;农业信息服务体系落后”[56];“农业现代信息网络建设不完善、农业信息服务体系落后”[57];农村农业市场化程度不高,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不足,分散、单一、不实用;信息化环境有待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不健全;信息化产品开发及服务水平偏低等[58]问题。对影响我国农业信息化进程的主观因素的分析还涉及主体、农民、法律与教育环境诸多方面,如“政府部门对农业信息化的重视不够;农村信息化的管理、建设、应用三者分离;农村信息化的建设与应用缺乏统一的规划”[59];“农民本身对信息化及其作用认识不够;农民信息素质低”[60]等,但专题研究不多。

为此,研究者们通过研究农业信息服务体系与农业信息技术,学习借鉴国外这两方面建设的经验,结合影响我国农业信息化进程的主、客观因素分析,提出了种种建设性的措施:一是从客观上加强基础设施、资源与平台、信息技术等硬件环境的建设;从政府投入、法律规范、标准化、保险、科技体制及成果转换等方面加强软环境建设;二是从主观的主体和对象两方面分别提出政府在规划、教育、培训提高农民素质的措施,体现在研究中提出了下面一些建设措施与对策:“加快建设农村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加强农业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应用、建立农业信息技术人才培养体系、面向精准农业推进农业信息化”[61];“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体系,通过实行农业保险制度,规避农业风险非常必要”[62];“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信息市场”[63];“加大对关键农业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上的投入”[64];“建立丰富的信息资源库、挖掘多种网络和渠道资源、构建农村信息化保障机制”[65];“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世界发达国家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在65%~85%之间,而我国仅为30%~40%;世界发达国家的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为60%~80%,而我国只有42%)”[66];“加大标准化建设”[67];“研制和开发农业信息化实用软件、高技术要平民化、傻瓜化”[68];以及“政府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管理协调、加大政策倾斜、推进科技体制改革、构造农业信息化的激励机制、大力发展农业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多途径解决信息化‘最后一公里’问题,健全农业信息化市场服务体系和推广体系,制定农业信息化的法律法规,健全法律体系等条措施”[69]。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也强调:用信息技术装备农业,健全农业信息收集和制度,整合涉农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农村一体化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创新服务模式。

家政服务行业研究篇3

关键词科技情报情报研究发展战略KPO

分类号G351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我国科技情报服务业一直在探索中寻发展、求创新。改革开放以来,科技情报工作从科技领域延展到经济主战场,强调面向政府科技经济战略决策服务和面向企业市场的情报支持服务。近年来,我国科技情报机构日益强调为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信息服务。无疑,我国科技情报机构在为政府决策和产业战略制定等战略情报服务方面作用重大,在市场信息服务和企业竞争情报方面也成效显著;但仍然存在着与企业结合不紧密、需求识别粗泛、服务针对性不强等问题。KPO的兴起与发展反映出企业对信息服务尤其是知识服务的需求日益迫切,企业需要的知识服务业务激增,而服务外包模式又成为企业全球寻求知识服务资源和服务提供的新方式。这些都对科技情报服务的业务拓展、业务模式创新和管理模式变革提出新要求,给科技情报服务业带来机遇和挑战。在此背景下,思考如何发展与创新我国科技情报服务工作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1科技情报服务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1,1科技情报服务面临的挑战

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信息服务体系的边界日益模糊。传统的边界外的信息服务已经把触角延伸到科技服务领域,夺走科技情报服务的部分市场。科技情报服务面临新的竞争对手,各种社会咨询力量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兴起。例如,江苏省舜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专注于专利翻译、本地化、信息检索等知识产权服务;易唯思商务咨询公司提供市场调研、数据分析、知识产权研究和知识技术服务等服务。在此情形下,科技情报服务显得创新不足,资源未能得到有效挖掘和利用,潜能未能充分发挥出来。

与此同时,2006年-2009年,全国科技情报工作研讨会连续四届的主题都与“科技情报的创新与发展”相关。尤其在2009年,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科技情报工作如何进行创新性改革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如何拓展情报服务领域,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应对金融危机的情报服务等,都值得业界深思。

1,2科技情报服务面临的机遇

我国政府、企业越来越重视服务外包,尤其重视具有知识特性和专家技能特性的、位于服务外包价值链高端的KPO,将之作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战略。2009年9月23日,国家九部委联合《关于鼓励政府和企业发包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政府和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数据处理等不涉及秘密的业务外包给专业公司。服务外包,尤其是内包的兴起给科技情报服务的创新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如提供新的用户群,由面向政府、行业扩展到面向企业等;提供新的业务增长点,用户对战略研究、环境跟踪与研究以及咨询服务等的需求日益强烈等。具体来讲,科技情报服务在KPO环境下面临的机遇主要体现在:

・企业对知识服务的渴求。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为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在一个“不确定”是唯一可确定之因素的经济环境中,知识是组织获取持续竞争优势的源泉。随着竞争的激烈,组织不仅仅希望获取信息或知识,更希望从海量信息中提取出能够解决自身问题的关键知识。由于职业工作的需求、知识积累与更新的需要以及方案的解决往往需要结合多个学科的知识,大大超越了组织自身的知识结构,因此他们迫切希望有专门的机构能够针对其所承担的具体业务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知识保障,开拓综合性强、能够满足其多方面、系统化的知识需求的综合化知识服务业务。因此,组织迫切需要这样一种服务:针对具体问题和个性化需要,将知识融入其解决问题的全过程,更加直接而快捷地帮助其解决问题。

・企业对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的追求。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科技情报和科技战略方面的高层次研究支持,需要有科技政策和战略研究的独立思想库。科技创新需要对科技方面的战术情报进行监测、跟踪、分析,对战略情报进行搜集、分析、综合,以满足企业对科技情报日益增长和更高标准的需求。

2科技情报机构开展KPO的可行性分析

科技情报机构可充分利用其优势和积累,积极承接外包领域中的高端业务,开展综合性的信息采集、信息研究等多层次、全方位信息服务,如跟踪世界科技水平和经济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行业发展趋势、产业动向和高新科技的进展。

2,1企业KPO业务需求与科技情报服务

知识经济时代,现代企业竞争优势的基础已经超出单个企业自身的能力和资源范围,竞争范围从单个企业竞争扩展到产业价值链之间的竞争,竞争方式也更多地表现为创新竞争和速度竞争。产业链的本质是以价值为纽带能够决定和影响节点产业产品主要价值部分连接所构成的链,其构成企业竞争优势的潜在来源,如供应链、研发连、技术链等。从KPO角度来讲,企业能够以一种崭新的方式整合产业链,提升其价值。如考虑将产业链中的部分业务外包出去,利用外部专业资源和优势来为自己服务,全力整合内外部资源以打造更具竞争力的全新的产业链。具体来说,在产业链整合中,企业可选择外包出去的知识流程包括:产业价值链研究、行业发展战略研究、产品市场调研、产品设计研发、知识产权服务、数据分析等。而知识产权服务、数据分析、产业市场调研和企业竞争情报正是科技情报机构的重要业务和优势领域。

2,2科技情报机构开展KPO的条件和优势

我国科技情报机构已经走过50多个年头,经历过翻译报道、学科专业研究、情报综述和评述研究、决策支持研究和参与决策的知识服务研究等阶段。经过多年的工作发展和积累,科技情报机构已拥有强大的资质、较好的口碑和信誉、专业的人才队伍和综合的各领域知识储备等良好条件和优势资源。

・强有力的人才储备。科技情报机构拥有较强的人才储备,拥有一支专门从事信息收集、整理、加工和数字化以及情报分析研究等科技情报工作的人才队伍,具有众多经验丰富的资深专家(情报研究人员)。研究人员都有自己的核心能力,即文献资料的检索查找能力、综合归纳能力、跟踪比较能力、预测评估能力。

・丰富的知识储备。传统的科技情报机构在为政府相关部门服务时,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知识,拥有行业、专业和区域互为补充的科技信息资源,收藏有国内外科技期刊、专利文献、学位论文、会议文献、科技报告和技术标准等各类科技信息资源,总量上构成了一个丰厚和比较完整的信息资源系统。业务工作流程中,产生了大量可见的如各种研究方案、咨询报告等显性知识,同时也有大量隐性知识存储在情报研究人员的头脑中。这些显隐性知识都构成科技情报机构开展

服务外包的知识储备基础,是其他从事战略研究、决策支持服务的研究机构和咨询机构所不具备的。

2,3面向KPO的科技情报服务业务内容深化

在现有业务内容的基础上,为更好地开展KP0服务,满足企业多元化的信息需求,科技情报服务需要着重考虑扩大情报研究、信息检索、知识产权服务等业务,如图1所示:

・情报研究。科技情报机构长期跟踪研究国内外行业/产业发展趋势、产业动向和科技进展,并配备有先进的计算机和网络设备,掌握信息搜集、整合、分析等重要信息技术,承担国家科技部等重大政府课题项目和企业规划咨询研究工作。因此,科技情报机构可以承接企业情报研究这一业务。企业情报研究范围很广,涉及数据收集、整合及管理,数据分析和挖掘,商业研究/商业智能(市场细分研究、市场规模分析、竞争情报、创新性鉴定等),特定行业/产业的市场调研等,可以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全套的情报研究服务,帮助企业更好地整合、管理内外部数据资源,给企业提供有效的情报方案,提供更好的决策支持。情报机构最终能为企业提供的情报产品形式包括研究方案、研究报告、专题资料等。

・信息检索。科技情报机构拥有丰富的信息资源,包括日益积累的知识资源、专门的数据库、政府和相关部门统计资料、公开的调查和报告、公开媒体信息和互联网信息等;拥有专业的信息检索人员和丰富的信息检索经验、能力。基于此,科技情报机构能为企业提供全面、可靠、准确的信息检索服务,如法律信息检索、行业信息检索、产业信息检索、投资分析信息检索等。

・知识产权服务。人们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加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逐步完善。依托专业知识产权数据库,科技情报机构可致力于实施专利调研、专利检索、专利撰写、专利、专利地图研究等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服务。

3KPO视角下我国科技情报工作变革的思路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从KPO这一视角对目前的科技情报工作变革进行分析,提出从战略、体制到业务层面,对科技情报工作进行理念转变、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业务拓展和特色培育的思路,如图2所示:

3,1理念转变

科技情报服务应充分依托行业信息服务的整体优势,加强内外部资源的整合,面向政府、企业等提供公益性、增值性的全方位信息服务。科技情报服务应转变“公益性”理念,变“被动”为“主动”;在提供公益的同时,也需要结合各自特色和优势发展与之相适应的外包业务,提供面向企业和市场的“有偿”服务。作为经济活动和技术创新的主体,企业在进入服务外包市场时,面对未知的市场开拓和竞争对手等,会产生诸如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目标市场的调研、市场能力的提升等问题。企业迫切需要得到情报服务,以支撑企业战略决策、技术创新和市场经营等活动。从战略层面上来看,科技情报机构要充分利用自身的知识基础、人才基础以及情报研究的优势,积极介入到这一市场中。

目前,国内各科技情报研究机构已认识到这一理念转变问题。如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所长贺德方提出科技情报行业应发挥支撑科研活动、支撑战略决策和传播知识三大作用,为政府和企业战略决策提供有力支持;福建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所长朱祥枝认为科技信息机构要明确把“信息的汇聚、梳理、活化、开发、传播和利用”作为服务创新主体的发展理念,满足创新主体对科技情报日益增长和更高标准的需求。部分研究机构也已开展面向企业的竞争情报业务。如黑龙江省科技情报研究所通过开展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企业认定工作、技术创新方法的推广和应用工作,将服务领域直接切人到企业;湖南省科技信息研究所成立湖南省竞争情报中心,通过省级中心、产业中心和企业中心三级运作模式为湖南省新型工业化产业提供全方位的竞争情报服务。

3,2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

有效、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保障科技情报服务实现创新发展的前提。目前科技情报行业呈现出以公益性为主、中介机构和企业为辅的多元化管理体制,在这种管理体制下,科技情报机构实现创新发展涉及许多因素。

实践表明,在KPO市场环境中,各科技情报机构需要结合自身特点进行准确定位,改革现有的体制,构建适应市场变化环境和竞争环境的灵活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公益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双轨制”运行,发挥其独特的作用。科技信息需要通过有效的机制与政府、产业和企业等创新主体密切开展开放式科技情报工作,联合解决技术难题,缩短情报研究时间,服务于自主创新的各种活动。如企业将重大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前期论证工作、科研成果的评价和查新工作等外包给科技情报机构,由其相关研究人员参与其中,利用其优势资源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服务。又如科技情报机构和企业双方的协作,可以考虑采取长期协作模式和项目协作模式。前者属于战略型竞争情报的协作,适用于行业技术进步快、市场需求变化大、企业处于高速成长期且规模较大的科技型企业;后者属于战术型竞争情报协作范畴,适用于市场需求变化小,市场竞争不太激烈的传统产业和规模较小的企业。KPO市场需求的增长,为科技情报服务面向市场提供了机会,也对运作模式和管理方式提出了新要求。

3,3业务拓展,特色培育

科技情报服务利用合法手段对公开信息来源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研究,并将所得结果提供给特定用户。在KPO环境下,科技情报工作要遵循价值递增规律,通过“数据一信息一情报一决策”等不同层次的转化,为不同主体提供不同层次的信息服务和情报服务。

从业务层面上来看,科技情报服务需要拓展现有的业务领域,根据自身条件和优势培育特色业务,如开展面向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经营的咨询和情报服务等。具体来说,针对企业和市场的咨询和情报服务主要包括:①竞争情报研究,包括商业竞争情报、技术竞争情报等,如市场动态、竞争对手分析、各种专题研究,让企业实时把握竞争环境的变化,增强核心竞争力;②专利分析,帮助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③知识产权分析,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并有效防止陷入知识产权纠纷中;④咨询服务,如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申报培训、项目评估论证、格式审查、编制和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全部标准申报材料的咨询服务;⑤公益情报研究,这是政府提升企业情报力的一个着力点,它以提供理念层、产业面、技术点等共性内容为主,解析产业和行业动向,如产业政策、产业预测、产业动态、行业分析报告等,使企业掌握产业和行业的发展新动态。此外,全国很多地市在情报所的基础上组建了生产力促进中心,要充分发挥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作用,通过开展企业诊断、解决技术难题、人才培训、成果交流等形式向企业提供全方位综合服务。

4结语

家政服务行业研究篇4

一、关于公共就业服务的行政服务职能与公共就业服务的公共服务职能

所谓公共就业服务就是对全体国民以及全体用人单位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促进个人的才能通过就业行为获得有效发挥,促进用人单位通过有效雇用使经济繁荣,社会进步,进而实现国家的实质性的发展,并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

关于公共就业服务的行政服务职能就是公共就业服务由国家行政机构直接提供,国家行政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提供的唯一主体,也即垄断主体,其可以实现特定历史条件下,国民就业的公平(平等)性的目标,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关于公共就业服务的公共服务职能就是公共就业服务不仅由国家行政机构直接提供,还可由具有奉公精神的专业经营能力非常强的民间就业机构经国家行政机构委托提供特定的公共就业服务项目,国家行政机构对此类项目进行间接的提供。于是公共就业服务的提供职能就由传统的行政服务的职能,转为公共服务职能,提供的主体实现了多元化,且多元化主体间形成了功能互补的网络。公共就业服务的职能实现的表达方式由垂直的体系化下的服务网络转为纵横交错的服务网络。

二、工业化时代公共就业服务行政服务职能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对日本的公共就业服务的宗旨进行了彻底的改革,使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为战争时期调动举国力量配置人力的机构,转化为在和平时期促进个体人权实现,经济社会繁荣发展,国际关系友好和平发展的有效工具。为此,在美国相关专家的指导下,颁布了职业安定法取代了战前的职业介绍法,建立国家职业安定行政机构,确立了公共就业服务的国家行政服务职能。①

首先建立了劳动省,在劳动省内设立职业安定局,在地方设立劳动省职业安定局的派出机构职业安定所(分室,派出所)。都道府县首长知事听命于劳动大臣,任命地方相关官员处理与协调地方公共职业安定问题。

在国家职业安定机构工作的人员都是国家的公务人员,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其编制由国家定员法控制,依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定期进行或扩编或缩编的微调。

在这一时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特点是由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体系。尽管二战之后,在日本确立了地方自治体系,防止中央与地方举国一致对外部发动侵略战争的体制的死灰复燃,用地方自治的体系来牵制中央政府的疯狂行为,但是在具体涉及个体人权的落实与民间经济等实体的健全繁荣发展的方面,还是容许适合日本后发集成发展的重化学工业市场经济规律的中央与地方的举国体制的存在的,这样就便于整合全国的人力资源与物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实现国家的和平发展目标。

在职业安定机构的努力下,在战后解决了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的问题;因政府机构的调整,公务员的失业问题;战争结束后和平宪法确立后,海外战场退伍军人的再就业的问题;以及民营企业因经济危机而导致的失业人员的重新就业问题。使日本在1960年代完成了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在1980年代成为世界第二经济大国,在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失业率在发达国家中常年处于最低水平。

三、在后工业化时代(服务经济时代)公共就业服务公共服务职能

随着日本由年轻的市场经济社会走向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国民由物质贫穷而富裕,由智力与精神愚昧而文明,国民对国家的公共就业服务的需要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传统的由国家职业安定行政机构垄断的公共就业行政服务已不能满足变化而多样化的需要,于是公共就业服务公共服务职能化改革就提上议程。在20世纪初的省厅体制与地方自治体制的改革实践中逐步实现了上述议题。

首先,在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的机构的主体上就发生了多样化的变化。常规的公共就业服务由职业安定所提供,对老年人才的特殊就业服务由独立行政法人提供,对招聘等服务进行了民间就业服务组织招投标购买尝试。由于受行政服务减量经营的影响,职业安定机构的公务员的定编在21世纪进入服务经济时代逐步缩减。所以分布在日本各地的职业安定机构的所数与派出机构数呈减少趋势,而替代办法是为各种特殊就业群体提供的特殊就业服务的窗口在迅速增加。目前有临时工作介绍所,人才银行,履历交流广场,妇女公共职业安定机构・妇女沙龙・妇女角,职业综合支援中心・学生职业中心・学生等职业相谈窗口,外国人雇佣服务中心,故(返)乡公共职业安定机构(地域职业相谈室),安定就职角(柜台),履历提高公共职业安定机构及履历提高角,福祉人材角(柜台)等,为特定群体提供针对性的特定的公共职业安定服务的10类机构684个。②

其次,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就业服务的人员的身份也实现了多样化。在独立行政法人化的机构工作的人员由公务员身份转为非公务人身份,在职业安定机构所设的各种针对特殊群体需要提供特殊服务的人员实现了非常勤化,特殊雇佣有专业特长与经验的外部人才,具体如心理咨询师和职业相谈员等。

再次,由于公共就业服务的内容的变化,对从事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的素质模型的要求也发生了变化,对从事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人员的选拔与录取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除了传统的考录制外,还对非常勤人员实行考核制的录用方式,从而实现了选拔方式多样化。

在工资待遇方面,公务员与非常勤人员执行不同工资待遇体系,这样就实现了工资待遇的多样化,节省了人工成本。

总之,在21世纪初日本正在发生公共就业服务公共服务职能化的改革,这种改革的举措所取得的绩效成果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观察与评估,但是从总体上说还是适应了日本社会的变化。

四、启示

我国正处于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同时服务经济也在孕育发展之中,我国呈现出日本的两个历史阶段的叠加发展状态,因此,笔者认为日本有关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与机构演变的经验值得我国学习与汲取。

第一,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国家直属化,工作人员身份国家公务员化

对国民提供均等化的就业公共服务是现代国家的一个基本任务,是实现以人为本的国家理念的一个有效的工具,因此我国在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中就更需要建立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直属的分散在各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满足13亿人口中劳动力人口中有就业愿望人员的就业服务需求。为了实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够切实有效地提供均等化的服务,就需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的人员的素质有统一的要求与管理,因此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身份应国家公务员化,参加国家统一的公务员考试,享受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待遇等。

第二,特殊公共就业服务独立行政法人化

对有满足特殊公共就业服务需求的人才服务机构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化,也就是日本的独立行政法人化。

第三,对民间成熟的就业服务项目,政府可以进行购买业务市场化尝试

第四,对变化大的公共就业服务项目应因需设置应急咨询柜台窗口

比如,外国人就业管理、女性人才就业、中老年人才就业、青年人才就业,返乡人才就业应设应急咨询柜台窗口等,以迅速解决特殊人群变化了的就业需求。

注释:

1(日文)竹前荣治著《战后劳动改革GHQ劳动政策史》,东京大学出版会,1988年5月25日,第6次印刷,第177-209页。

2笔者据(日文)厚生劳动生网站全国公共职业安定机构等所在地指南中的相关内容统计。

参考文献:

1.(日文)竹前荣治著《战后劳动改革GHQ劳动政策史》,东京大学出版会,1988年5月25日,第6次印刷

2.(日文)平成5年度《劳动行政要览》,劳动省监修,日本劳动研究机构,平成7年3月1日印刷

3.(日文)劳动行政研究会编著《劳动现代行政全集⑩》,昭和59年3月10日发行

4.(日文)菅野和夫著《劳动法第五版》弘文堂,平成11年4月15日第5版发行

5.(日文)《六法全书》昭和60年版1,有斐阁,行政组织法编

6.(日文)劳务行政研究所《1997劳动法全书I平成9年版》

7.(日文)(综合措施检讨用资料)《国家公务员关系法律集》昭和59年3月

8.(日文)浅仓むつ子・岛田阳一・盛诚吾著《劳动法(第3版)》,有斐阁,2008年5月10日第3版

9.(日文)劳动省编平成7年版《日本的劳动政策》,劳动基准调查会,平成7年3月15日发行

10.(日文)日本厚生劳动省网站,关于职业安定政策,机构、活动的相关内容

11.(日文)日本总务省网站,关于行政组织・行政运营、机构定员等审查结果等相关内容

12.(日文)《人事院规制及关系法规》石崎书店。(一)行政机关定员令(三)第五节非常勤职员的工资・津贴

13.(日文)总务厅,《总务厅年次报告书》平成3年8月,大藏省印刷局制造

14.(日文)《关于构筑为了实现行政效率化的新的管理基准的调查研究》,1993年3月,财团法人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编辑发行

15.(日文)《行政机构图》1992年版,总务厅行政管理局监修财团法人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编辑发行

16.(日文)《行政机构图》1997年版,总务厅行政管理局监修财团法人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编辑发行

17.(日文)《昭和62年度版公务员研修教材关系法令・资料集》,人事院各省厅研修担当官会议

18.(日文)《国家行政组织法》

19.(日文)《关于国会审议的活性化及政治决定体系的确立的法律》

20.(日文)《关于通过引进竞争进行公共服务的改革的法律》

21.(日文)《地方自治法》

22.(日文)《职业安定法》

家政服务行业研究篇5

一、支持技术创新的法规健全,政策可操作性强

发达国家大多制定了支持技术创新的专门法规,使得政府支持行为有法可依。例如美国的《技术创新法》《技术转让法》,法国的《技术创新与科研法》,日本的《科技基本法》。

依据法规,政府大多针对技术创新的特点制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税收优惠、引导风险投资、支持成果转化、保护性政府采购、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

(一)美国

美国拥有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在支持技术创新方面也不例外。1980年颁布了《技术创新法》,旨在建立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各种合作伙伴关系,以提高美国公司在全球经济中的竞争力。1986年提出了《技术转让法》。

鼓励技术创新的政策包括小企业(美国只有大小企业之分,没有中型企业的概念)政策、知识产权政策、税收政策、政府采购政策、金融政策等。例如,在税收方面,企业投资于研发的费用若超过前一年或前几年的平均数,经批准可以抵免相当于其研发费用增加额25%的所得税。在政府采购方面,美国政府通过收购大量高技术产品,加速了成果的产业化。美国软件、计算机、半导体、先进材料、卫星通讯等工业的建立和发展,很大程度上是政府采购给予了启动市场和持久的拉动。

(二)法国

1997~1998年间,法国开展了有关技术创新问题的全国大讨论,在深入评价、诊断技术创新体制基础上,于1999年6月颁布实施《技术创新与科研法》。该法的宗旨是通过立法措施,促进公共科研机构与企业交流合作,加速科研成果转化,创造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政策环境,帮助科研人员创建创新型企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调整产业结构,确保法国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和解决结构性失业问题。

自1998年全国技术创新会议以来,法国陆续出台了支持技术创新的主要政策,目的是支持公共科研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鼓励技术创新,鼓励创新型企业的创建,特别是在生物技术、生命科学、信息与通信、新能源等未来战略领域。

(三)启示

相对而言,我国与创新相关的法规政策体系并不完备,还处于完善之中。现行与技术创新相关的法规数量并不少,据统计,我国在1978~2002年共25年间,制定的全国范围内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共计1917条(苏俊、钟军,2003)。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政出多门,而且大多仅原则性地强调鼓励技术创新,缺乏可操作的实施办法,造成协调落实困难。具体表现为,我国的税收政策、政府采购政策、金融政策等措施没能针对技术创新的特点进行细致有效的设计。以政府采购政策为例,我国《政府采购法》于2003年1月正式实施,该法第十条规定了本国产业优先原则,但具体实施办法至今仍未出台,国产标准、优惠措施和优先幅度等具体问题尚不明确。因此,提高可操作性,抓好政策落实是我国政府在政策建设方面的努力方向。

二、政府支持技术创新的主要手段

(一)直接支持

政府直接支持技术创新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制定实施科技计划、组织搭建信息平台和建设创新服务基地。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科技计划设置、资金规模与经济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相对后两者而言问题并不突出。因此,本文主要分析国外政府搭建信息平台和建设创新服务基地的经验。

1.政府组织搭建全国性的技术创新信息平台

在信息社会,信息平台对技术创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国外一般由中央(或联邦)政府机构组织搭建全国性的技术创新信息平台。以法国为例,在1998年7月的全国技术创新大会上,总理若斯潘建议建立国家科研与技术创新网络。稍后举行的国家科学技术研究部际委员会会议正式确定建设科研与技术创新网络,鼓励公共科研机构和私营实验室在该网络框架下联合开展科研工作。2000年,法国拨出13亿法郎专门用于网络建设。2005年正式成立的国家科研署(ANR)将进一步对科研和技术创新网络建设提供支持。

法国目前已经存在或即将建成的网络包括路上运输研究与开发计划网络、土木工程和城市网络、燃料电池网络、植物基因组网络、人类基因组网络、健康技术网络和欧洲标准食品网络,动物基因组网络、全国远程通信研究网、全国软件技术网、微米和纳米技术网、视听和多媒体研究与创新网等十几个网络。

其他许多国家也由中央(或联邦)政府机构组织搭建全国性信息平台。例如,美国商务部的国家技术信息服务局是专门为收集信息和提供服务而成立的机构,它拥有丰富的科学、技术、工程、商业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数据库服务;1989年经国会批准成立的美国国家技术转让中心(NTTC,经费主要来自美国航空航天局、能源部、联邦小企业局等,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也提供部分资助)建有技术数据库,帮助美国公司和个人获得联邦研发成果。英国建有全国科技专用数据库,搜集了全国所有大学、政府研究机构、四个自然科学研究会以及部分工业研究协会的科研人员的简历、成果、正在研究的课题等大量信息。

目前,我国与技术创新相关的信息平台并不少,但存在着部门、地方分割问题,各自建网使得各网力量分散,规模小、相互之间缺乏联系,信息更替慢、内容陈旧。这就需要政府进行很好的顶层设计和资源整合,以形成覆盖面广、容量大、信息更替快、针对性强的创新服务信息网络,切实发挥基础信息平台作用。

2.创新服务基地建设软硬件并重

高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孵化器等创新服务基地是政府支持社会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法国的昂蒂布、英国的苏格兰科技区、印度的班加罗尔,都是成功的典范。这些创新服务基地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除了能提供办公室、网络等硬件条件外,还非常重视软件条件建设。例如为企业提供多方面的优惠政策、帮助企业融资、协助企业建立管理团队、向企业提供培训服务、为企业发展提供咨询和指导等,还提供市场调研等其他服务(视情况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

我国创新服务基地目前存在良莠不齐现象,发展过多过滥。数量上发展很快,必然会使力量分散,导致建设过程中出现硬件条件基本具备,但软件条件差,配套服务跟不上的问题。因此,我国创新服务基地建设要注重提高质量,尤其是软件、服务方面的建设,从企业的实际需求出发,向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市场营销、技术、信息、人才、财务、金融、法律、咨询等多层次多方位服务,避免沦为一般的物业管理公司。

(二)政府监督、规范下,专业服务机构及行业组织发挥服务功能

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提供的服务是技术创新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通过规范、监督它们的行为,间接为技术创新服务。以下以美国为例说明。

在美国,对应于我国“中介”机构的是专门职业,或称专业服务机构。美国政府对专业服务机构有着非常有力的监管,同时它们自身也有着非常有效的行业自律。

政府一方面控制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一方面对专业服务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管。各主管部门之下一般都设有各种专门职业委员会,进行行业准入管理(由政府确认执业人员资格并颁发执照),并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管。执业人员的执照由政府颁布,也就是由政府向社会公众做出保证,保证执照持有人确有从事相关业务的能力。所有执照都由政府颁发,但因执业范围不同,执照的登记级别并不相同,最高是注册级。

美国对专业服务机构实行两级立法和多级管理。凡是对联邦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有重要影响的专业服务机构,由国会立法,联邦政府实施管理。对联邦权益影响不大、但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很大的专业服务机构,由各州立法,州和地方政府实施管理。美国政府对专业服务机构的管理方式是实质性地行使权力,例如联邦评估委员会就是联邦政府专司评估管理的政府机构。

行业自律主要由行业协会完成。在美国,行业协会是完全自发的民间组织,属于非营利组织,没有任何行政职能。因此,协会授予的专业资格与政府授予的执业资格有着不同的作用,后者代表市场准入,前者具有品牌效应。对会员来说,升级意味着更多的业务量,降级意味着失去市场份额,所以专业资格有很强的自律约束作用。

在美国,一个行业通常有多个协会,各协会靠向企业提供服务来吸引会员,以获得赖以生存的资源,靠实施卓有成效的行业自律,来提高自身的公信力。因行业协会代表会员利益,政府并不把行政职能交给协会,并有严格的准入、规制、退出机制。

我国不少中介组织和它们的行业协会由政府转制而来,或直接由政府创办,具有很强的政府背景,有些还代行一定政府行政职能。因此,它们办事往往不从市场需求出发,而热衷于为主管部门服务、为领导服务。有关政府部门应加快这些机构向市场化运作转变的步伐,并对民间专业服务机构给予适当扶持。

同样,我国行业协会大多也在机构改革过程中组建,很大程度上是行政管理部门的变形和功能延续。而由企业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因现行管理体制限制,不仅成立很困难,而且无法同已有的行业协会竞争。我国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为了避免社团之间竞争,禁止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团。行业协会发挥作用不佳,造成了行业自律功能的缺位。从国外经验看,行业协会发挥的功能在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相关政府部门应尽快促使自上而下产生的行业协会转变为真正的行业协会,同时也需要扶持民间自发组建的行业协会,并加强对它们的监管。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调整技术创新的支持重点

技术创新的支持重点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西方发达国家政府早期重点支持技术生成,如美国、英国。随着成果不断增多,它们逐步开始重视成果转化。但是,一些通过赶超快速发展起来的国家,如日本、韩国等国,早期以支持消化吸收、改进创新为主,后来开始重视基础研究。

当前,大多数发达国家政府支持技术创新主要集中在促进政府所属科研成果转化、支持企业研究开发以及组织基础研究和共性技术开发等方面。

(一)美国

从二战到冷战时期,美国政府支持技术创新的重点在技术生成上,通过大量的国家投入扩张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进行研究与开发。

但随着研究成果的增多,产业化率低下的问题逐渐显现,美国政府开始重视技术转移。20世纪60年代以后,美国政府开始采取技术转让政策。80年代国会通过了一系列促进国家实验室向私营部门技术转让的法律,废除了被认为妨碍创新的联邦管制,为企业提供有利于创新的环境。90年代以后,联邦政府直接介入技术转让活动并促进其商业化进程。1993年11月,克林顿政府成立了全国科学技术委员会(NSTC),同时还成立了总统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以协调联邦政府的科技政策,管理联邦政府的R&D活动。克林顿政府还将一部分国家实验室委托私人企业管理,以加速这些实验成果的转化速度;同时下力气抓军事技术的民用化、商品化,开发军民两用技术。

(二)日本

20世纪90年代以前,日本政府致力于通过各种措施,鼓励引进世界上最先进的技术,并加以改造。与美国等国相比,日本更偏向于过程创新、渐进创新,政府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产业技术的研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改进创新方面。后来出现了被一些学者总结为“重应用轻基础”、科研投入“民高官低”等现象。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因发展后劲不足,日本政府开始重视独创性、原创性技术创新。为了加快从工业化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变,日本于1994年底设立了由首相亲自领导的“高度信息化社会促进本部”,以领导和协调日本信息技术的开发和信息高速公路建设。自1995年起,日本大力调整科研政策和体制,推进技术创新立国。在1995年11月通过的《科技基本法》的基础上,日本政府又于1996年7月公布了《科技基本计划》,进一步提出增加科研投入、强化人才培养、加强独创性的基础研究等新措施。

(三)韩国

韩国基础研究相对薄弱,基础研究投入占研发投入的比重一直很低。为摆脱以引进和模仿为主的产业技术模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维持经济发展后劲,近年来韩国政府突出强调基础研究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具体做法包括:增加投入,更新科研设施;加强基础研究队伍建设,在大学增设基础研究中心;指定国家重点基础研究机构从事生命科学、信息、原子能、新材料、航空航天等领域的基础应用技术开发。

当前,韩国科技发展战略正由“引进―――消化―――吸收”向“自主创新”转变,“科学技术导向”开始成为韩国科技政策纲领。1999年,韩国制定了面向21世纪的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发展长远规划2025年构想》。

(四)启示

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决定了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支持重点不同。

家政服务行业研究篇6

美国农业行政管理体制

美国农业部要达到的目标是:使美国成为一个与土地资源相和谐的、食品健康安全而不匮乏的国家。主要职责是,通过提供农产品提高美国人民的生活质量,具体有6个方面:一是确保安全的、价格合理的、有营养价值的和可接受的食品供应。二是保护农业、森林和牧场。三是支持乡村社区的全面发展。四是为农场和乡村居民提供经济发展机会。五是为农林产品服务,开拓全球贸易市场。六是致力于减少美国的饥锇人群,并对国外提供粮食援助。为确保上述职责的实现,美国法律赋予农业部多方面的行政职能,包括:领导联邦反饥锇工作;负责国家森林和牧场的管理;保护国土资源、水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负责对居住在乡村的美国人提供住房、长途通讯和安全饮水服务;负责肉类、禽蛋食品安全,开展广泛的科学研究;开拓美国农产品的海外市场。根据美国国会1994年通过的《美国农业部改组法案》,美国农业部部级领导有1个部长和1个常务副部长,另有7个副部长和3个助理部长。美国农业部部长是美国农业部的最高行政长官,由总统直接任命,主管农业事务,在15个内阁成员中排名第六和第七位的副部长分管7个主要业务部门。

美国农业部设有7个业务部门,下设19个业务司局,另有7个行政监督部门。美国农业部的组织结构如图3所示。7个主要业务部门职能及其机构设置如下[3]:1.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负责保养国家森林和草地资源,以及保护、改进和维持私有土地上的自然资源。由林业局和自然资源保育局两个机构承担。2.农场和海外农业服务帮助美国农牧民应对气候及市场的不确定性所产生的不利影响,通过提供有关商品、信贷、保护和经济援助项目来提高农业经济的稳定性,促进农业发展。通过援助项目提高农业部门活力,促进美国农业出口市场的扩张。该部门下设农场服务局、海外农业局和风险管理署3个业务司局。3.农村发展负责发展乡村经济、改善农村生活质量。这项任务由乡村商务和合作社局、农村房屋局和农村公用事业局3个机构承担。4.食品、营养和消费者服务负责为全体美国人提供合乎健康要求、有营养的食物,并在科学研究的基础上提供饮食指南,使消费者获得与营养和健康相关的知识,鼓励消费者挑选有益健康的食物。这方面职能由食品与营养局和营养政策与促进中心承担。5.食品安全负责肉类和家禽检查体系,确保全国肉类、家禽和蛋类产品安全、卫生及正确地包装和标识,对加工业和消费者进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教育,由食品安全和检验局承担。6.研究、教育和经济负责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经济研究,对农业问题作出评估和解答。其目标是致力于发展尖端技术,以改进食品和纤维的生产,增强本国的食品安全,并为本国的农业和乡村社会提供有价值的、及时准确的统计信息与服务。此项任务由农业研究局、研究教育合作与推广局、经济研究局、农业图书馆和国家农业统计局4个机构承担。7.市场营销和监管方案负责制订并执行营销与监管计划,以帮助推销美国农产品,并对动植物健康与安全进行监督。此项任务由农业营销局、动植物检疫局和谷物检验、包装和仓储管理局承担。

美国农业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分析

通过对美国农业行政管理体制的分析、归纳,笔者认为:美国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具有法制化、一体化、服务化和分权化的特点[4]。

1.依法治农

美国国家农业政策目标的实现大都有法律保障,包括农业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配置也都做到法制化。美国农业部就是根据1862年的《农业部组织法》成立的,199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农业部改组法案》,对农业部各机构的职能和工作范围作了重新界定,这是美国农业部机构调整的法律依据。20世纪30年代以来,美国国会通过了近百部农业方面的法律,涉及农业的方方面面,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农业法律体系,成为政府管理农业的基础和准则。依据法律管理农业,减少了管理中的随意性,使农业管理在一个相对稳定的平台上进行,明确了各部门的相关权责,并为保护农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依法治农是美国农业行政管理的显著特点之一[2]。

2.“大农业部”模式

“大农业部”模式相对于传统农业部模式而言的。“大”体现在,从管理范围的广度看,除了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农业范围如农、林、牧、副、渔外,还包括与农业密切相关的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动植物检疫、农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等,涵盖了农业及与农业密切相关的所有平行产业;从管理的深度看,除了管理农产品生产环节外,还管理为农产品生产提供生产资料的产前环节和农产品加工、储存、运输、销售、质量及卫生检查监督、消费指导服务等产后环节,对农业的产供销、农工商、内外贸实行一体化管理,涵盖整个产业链条。“大农业部”的另一特点是具有完备的管理手段和方式,可以灵活地使用财政、金融、税收、储备、外贸以及法律、行政、宣传教育等手段,对农业经济活动进行独立的宏观调控,以保持农业经济活动的良好运行。调控手段集中于农业部门而不是分散在其他部门,管理手段与管理职能高度一致,有效地避免了部门之间权责不明、政令不畅,极大地提高了农业宏观调控的质量和效率。

3.服务至上

近几年来,美国农业管理部门强调加强对农民的有效服务,包括科学技术、信息咨询、生产资料采购、产品销售融资等服务。美国农业部各局中很多都是以“服务”命名,而非某某司局,为农民和农业提供服务是该部门工作开展的基本理念。从农业行政管理实践来看,更注重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方面。其中主要侧重于产前和产后的科技、信息服务,以及促进农业和国家经济、环境的持续发展方面。产中服务则主要由一些非政府组织加以完成,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搞好对这些农民组织的服务。政府服务和管理的职能范围主要界定为与市场和社会组织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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