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策划(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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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策划篇1

【关键词】生态环境;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中国,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进入累积性环境健康事件频发期,而一些环境治理方面的法规又相对滞后,可持续发展理念尚未形成,面临着全世界绝无仅有的环境治理难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为深化环保领域改革指明了道路和方向。

一、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现状

(一)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有待于进一步转变和增强。很多人认为生态环境保护是环保部门工作职责,与己无关;有些民众将生态环境保护与环境卫生工作相提并论,认为生态环境就是治理“脏、乱、差”,搞绿化,多植树、栽花、种草;也有一部分人认为蓬莱已经获得国家环保模范城、省级生态市称号,没有必要再把过多精力和资金放在生态环境保护上,应该把工作重心放在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方面,忽视了生态环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作用;还有的部门把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混淆不清,工作中出现重治理修复、轻预防保护的局面。这些错误的认识都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对生态文化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为:在生态文化塑造方面,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对生态文化内涵的解读和诠释不够充分,需要建立具体化、形象化的平台和载体。对生态文化的宣传、策划和推介方式还有待于进一步创新,广大群众长期接受不到生态文化思想观念的宣传教育,对生态文化概念比较模糊,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

(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主体分散在水利、海洋、林业、农业、矿产资源等10余个资源开发部门,需要各级各部门共同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打造。目前,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力量较为薄弱,相关制度保障机制、资金投入机制还不够完善。缺少协调各利益主体关系的生态环境督查职能机构,难以统一指挥和协调,其执法能力大受影响,管理不到位问题大量存在。环保部门自身力量也不足,基层环保网络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再加上执法人员的权限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所有这些都为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目前,我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对滞后,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还比较低下,滥用农药、化肥现象仍然存在,农村污水、垃圾集中收集处理工作还处在初级阶段,面源污染问题较为突出。在资源保护方面,非法盗采河砂、海砂、矿山、森林资源等现象仍然存在,达不到在保护的基础上有序开发利用的要求。

二、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几点思考

(一)统筹规划,建立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与蓬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和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应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立足本地实际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划,并将规划目标措施任务纳入蓬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部门、各镇区街道及企业的发展规划,保证财政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并在相关部门工作决策中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在发展中重保护,在保护中求发展,走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植树种草、水土保持、草原建设等重大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不利影响的项目,必须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措施与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检查验收。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应严格评审,坚决禁止。

(二)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打造行之有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系。一是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保障机制。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到水、土地、森林、草原、海洋和渔业、矿产、生物物种、旅游等多个领域,是一项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政府承担着重要责任。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完善党委政府负责、人大政协监督、部门齐抓共管、全民共同参与、共同推进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体系。环保部门要做好综合协调与监督工作,农业、林业、水务、国土资源、住建和海洋渔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自然资源开发的规划和管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二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激励机制。打破唯GDP论的政绩考核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民生目标纳入各级各部门综合目标考评,明确职能部门、资源开发单位及法人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和评优创先环保“一票否决”制,定期督导和考核。对于严格履行职责,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失职、渎职,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激励各级各部门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三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群众监督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热线、举报信箱等,对群众反映的具体问题及时处理。充分利用网络、新闻媒体等平台,深入体会主流民意,公开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大力宣传和报道生态环境保护的先进典型,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不良现象予以曝光。

(三)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从客观上讲,广大干部、群众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虽已形成了共识,但在具体工作的落实上,还明显地存在着自觉性差、主动性不强等问题,导致有些工作跟不上、力度不足、效果不好、成效不明显。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宣传,运用多种教育手段和大众传媒工具,组织特色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把生态环境保护渗透到市民行为、社会风气、城市精神等各个方面。要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确立正确的生态观和发展观,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分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培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决策能力。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举报和听证制度,充分鼓励调动社会公众和民间团体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构建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强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进农村公厕粪便集中沼气处理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加大对镇级截污管网建设的政策扶持和技术支持力度,尽早完成各镇(街道)截污管网建设,实现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和规模化经营,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大力发展绿色、无公害、有机农业。加强自然生态保护,注重对村镇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切实做到在保护的基础上有序开发利用。不断创新机制,进一步完善镇级环保机构,设立村级环保监督员,建立环保志愿者队伍,让他们成为农村环境监管的“耳目”和“哨兵”,真正使环境监管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来推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保护策划篇2

环保部副部长李干杰说,划定生态红线就是为了减少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遏制生态系统不断退化的趋势,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与划定生态红线区相配套的是,环保部门还将划定全国的环境功能区,不同的功能区执行不同的产业政策。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将提高城镇化、工业化和资源开发的准入门槛。

不久前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提出了“生态红线”的概念,这对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具有重大意义。“生态红线”是一个信号,体现了国家以强制性手段强化生态保护的政策导向。

我国森林面积近年来持续增加,但这种增加主要来自疏林、灌木林和人工林,天然林却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成熟林平均每年减少61万公顷;我国共有近0.2亿公顷优质草地被开垦,现有草地的产草量比20世纪50年代下降了30%-50%;天然湿地大面积萎缩、消亡,湖泊洪水调蓄能力下降,有研究表明,若尔盖高原地区的湿地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在1975年-2006年期间减少了37%。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势头下,不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生态系统面临的严峻局势将很难扭转。而一旦生态系统被破坏后再进行恢复,即使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也往往难以恢复原状。

“红线最大的作用是警示。”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生态所副教授刘雪华说,“在耕地保护上,有18亿亩耕地红线的划定,这是死保的底线。对生态系统设置红线的意义也在于此,在红线面前,开发建设活动必须止步。这是保证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也是为子孙后代保留生态资源、实现厚积薄发的基本储备。”

从技术角度来讲,生态红线区在划定的过程中既要考虑生态系统本身的敏感性和服务功能在空间分布上的差异性,也应将自然环境给产业发展带来的风险作为重要因素加以引入。具体来说,生态红线区的划定应综合考虑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土地覆被类型、坡度、地质灾害、水土流失、海水入侵、风暴潮、暴雨山洪、近岸海域脆弱性等多重因子。

对于“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专家认为,脆弱的地区一定是敏感的,但敏感的地区不一定脆弱,在具体划分过程中要开展生态环境的敏感性和脆弱性评价,《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分的禁止开发区域基本应属于这个范畴。

从2005年3月提出“国家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补偿机制”到现在,我国生态补偿的法规、政策以及实践三方面都在同步推进,在生态红线区内开展生态补偿既有必要,也有现实可行性。

生态保护策划篇3

[关键词]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内涵特征,现状意义

一、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内涵

(一)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概念

决策是现代管理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决策,就是决定政策、策略和办法;它是在若干可供选择的方案中作出选择。它是为了实现某一特定目标,借助一定的科学手段和方法,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可行方案中,选择一个最优方案并组织实施的全部行为过程。本文探讨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主要是是行政决策。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针对所要解决的问题,依据政策和法律,对未来活动的方向、目标、原则以及程序、途径、措施所作出的选择决定。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就是在决策中,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决策,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把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结合起来,对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全面考虑,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应和环境效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指在决策过程中对环境、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科学决策。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制度是环境、经济、社会这三方面可持续发展和协调发展原则在决策上的制度化、程序化、具体化、科学化、法制化。

综合决策制度是对经济利益、社会利益和环境利益的协调,是尽可能地保持和维护最佳的综合利益和效益,是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结合,即是对代内人类利益和代际人类利益的兼顾。

(二)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内在要求

环境保护是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环境保护意识贯穿于领导决策的全过程。在重大决策时一定要充分考虑环境与资源的承载能力,既要遵循经济规律,又要考虑生态规律,预防因产业结构或规划布局不合理造成新的环境问题。实施该项制度,要求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正确处理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与长远、整体利益,照顾、调整各个方面的权益。在制定区域开发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行业发展等宏观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制定产业政策、进行生产力布局和资源优化配置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政策和计划时,应当考虑环境和资源的承载能力。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内在要求是:

1.要求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把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统一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力争最佳综合效益。

可持续发展已涉及到各级立法、政策制定和在决策中对环境保护和发展的综合考虑。在统一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是一个统一联系的整体。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相互关联、相互促进、相互制约。要对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等各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全面部署,通过计划的综合平衡,保证环境保护与其他工作的比例适当,协调发展。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重要目的就是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与最大化。强调综合决策和综合平衡,要求各级政府在进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过程中,必须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加以全面考虑,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科学决策。

2.各级领导干部和综合决策部门应该认真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遵循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遵循生态规律和自然规律、以及防治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应该将综合决策与环境计划、规划、区域综合开发整治、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结合起来,将人口、资源与环境结合起来,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结合起来。

将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与改善结合起来,认真搞好规划工作、计划综合平衡工作,生产力布局等全局性工作。为了保障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应坚持综合考察、综合评估、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综合整治的方针。在一个行政区或自然区,应该对该区域内的所有社会和自然资源进行综合考虑。

3.要把环境保护作为计划工作的一个指导思想,把环境保护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并加强计划管理。

坚持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施国家指导下的宏观调控与管理,逐步增加对环境保护的投入,使环境保护与各项建设事业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在制定国土总体规划时,要统一、综合考虑其开发、利用、保护、治理、管理等问题,应对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治理做出合理安排,使社会经济的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要制定科学的合理开发资源、能源的规划、保护环境的规划、节约资源能源的规划和综合治理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的方案,制定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资源利用、产品开发、区域建设、财政税收、能源分配、商品交换等各项政策。

4.要建立健全的环境政策体系、环境法规体系和环境资源管理制度体系。规划、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管理体制,强化环境资源的考察、调查、评价、信息、统计、监测、登记许可、现场检查等各种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行政监督管理和执法,从行政管理组织和法律制度上保障综合决策的实施。

5.建立完善综合决策的法律保障机制。颁布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把环境保护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环境法律体系,严格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保证环境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为了搞好综合决策,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建立重大决策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决策科学咨询制度、决策的部门会审制度、决策的公众参与制度、决策的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决策的教育培训制度等有关的综合决策制度。

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特征

“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问题的日趋复杂,使得社会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追求成为时代的要求。在这种潮流的冲击下,决策体制、方法和过程都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出现了个人决策向群体决策发展、定性决策向定量决策发展、单目标决策向多目标决策发展、决策者管理者研究制定政策向政策研究机构研究论证政策发展等现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集中体现现代行政决策的发展趋势。

(1)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具有多学科、多领域、多政策、交叉性、渗透性、综合性的特征综合决策涉及到许多领域,有政治的、经济的、民族的、法律的、环境的等各个领域的问题。

涉及到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决策学、法学、环境学等许多学科领域。不是像传统的决策凭着领导人个人的知识、经验、才智就可以解决问题的,不能凭单一学科就能解决问题。而需要集众家所长,要融会多学科的知识,提供全方位的视角,作出科学的系统的论证才能做出科学的决策。

(2)它具有更大的信息吞吐量

决策不能靠经验所能胜任,做好综合决策,要大量获取新知识、掌握新理论。对环境与发展的各种因素和条件加以考虑,把握事物发展的来龙去脉,影响环境的各种制约关系。复杂环境问题具有多因子、全方位,既有眼前问题,又有未来问题,既有现时损害,又有潜伏性、长期性损害,既有局部损害、又有全局损害,必须根据大量的材料知识、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选择最优方案。

(3)具有多目标多功能综合决策的性质

传统的决策许多是一个目标、一种功能的决策,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具有多目标决策的特点,如三峡工程,有防洪、防旱、发电、航运、水产、旅游等多种目标、多因素和多功能,有利与弊、优与劣的权衡。有当代利益又有后代利益,有环境问题、也有经济、政治、文化问题,还有移民问题,许多因素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还得考虑国力负担、经济上是否合理、技术上是否可行、如何解决战时防护、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能否找到另一种替代解决方案等一系列重大政策问题。

例如,对三峡工程的决策就是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范例。1986年原水电部集中全国各方面专家412人,分14个专题进行论证。经过三年努力,14个专家组完成专题论证报告,1991年8月国务院三峡工程审查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通过了三峡工程可行性报告的审查意见,认为三峡工程建设是必要的,技术是可行的,经济是合理的,对环境生态保护也采取了相应措施。1992年1月国务院审议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同意兴建三峡工程。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最后确定采用三斗坪段方案,水库正常蓄水位175米,坝顶高185米和一级开发、一次建设、分期蓄水、连续移民的建设方案。

(4)着眼于更加广阔的背景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面临广阔的背景,有地理环境、国土资源、经济发展、地域风情、旅游文化等,涉及到人们的眼前利益、长远利益,要考虑当代利益、更要考虑子孙后代利益,既要考虑代内公平、又要考虑代际公平,要面向现在,更要面向遥远的未来。如南水北调工程、西气东输工程、淮河流域综合整治工程、西部大开发战略等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广阔的社会背景,关系到地区利益、民族利益和国家利益,眼前利益、长远利益,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当代利益和后代利益。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权衡利益,通盘考虑,综合平衡,统筹兼顾。更需要战略眼光,高瞻远瞩,高屋建瓴,面向未来。

(5)强调公众参与性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前提和基础,它涉及到各家各户和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环境保护事业的成功也有赖于公众的积极参与、监督。公众参与也是公民维护自己环境权益的重要保证和手段,它是环境民主原则的体现和落实。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环境的质量越来越高,要求环境清洁优美、舒适宜人,公众参与环境活动、环境决策、监督的热情会高涨,呼唤决策更加民主化、科学化。

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世界进步的潮流,必须顺应时代潮流,增加决策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参政议政权。

三、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适用范围

强调综合决策和综合平衡,要求各级政府在进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过程中,必须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加以全面考虑、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科学决策。

1996年8月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各级政府在进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中,必须对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加以全面考虑、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科学决策。在制定区域开发和资源开发、城市发展、行业发展等宏观规划,调整产业结构、调整产品结构、制定产业政策、进行生产力布局和资源优化配置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政策和计划时,应考虑环境和资源的承载能力。”

(一)立法上:制定、修改完善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该考虑环境因素、环境影响。

制定有效的法律法规框架,使环境与发展政策成为行动的重要手段。如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条例》,或《关于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办法》等。

(二)在制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方针上实行综合决策,把环境保护和维护生态平衡纳入经济发展总体战略和总体规划中,从宏观上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全面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在重大计划决策中,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

2000年11月国务院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中,要求“要把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规划纳入各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各级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审计制度,确保投入与产出的合理性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十六大报告指出:“必须把可持续发展放在十分突出的地位,坚持计划生育、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各种自然资源。抓紧解决部分地区水资源短缺问题,兴建南水北调工程。实施海洋开发,搞好国土资源综合整治。树立全民环保意识,搞好生态保护和建设。”

(三)在政策、规划和管理的各个层次上对环境与发展问题进行综合决策

制定政策、规划和管理的各个层次,对中央政府来讲,应根据本国的国情和规划能力,制定全面、科学、可行的规划,将环境资源工作作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战略问题和重要任务,加强国家计划的宏观调控,制定和执行宏观调控政策,发挥规划的统筹安排、协调平衡、引导和约束功能。

《中国21世纪议程》指出:“我国现有的发展战略、政策、规划和管理机制难以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需要在制定总体发展战略、目标和采取重大行动中,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思想,实现人口、经济、社会、生态和环境协调发展。”

(四)编制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化规划、区域开发、开发区建设、流域规划等实行综合决策。例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功能布局。依据《环境保护法》第22条规定:“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城市规划法》规定,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把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等环境保护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许多城市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在老区改造和新区开发中,按照城市功能分区,调整工业布局,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改变工厂和居民混杂状况,从生产和生活两个方面控制城市环境污染,建成一大批布局合理、社会服务功能齐全的住宅小区。

(五)在制定工业、农业、林业、水利、牧业、交通、旅游、能源、城乡建设等部门或专项规划、计划、办法中贯彻综合决策。

(六)在制定产业政策、经济结构调整等重大经济、技术政策中实行综合决策。在制定产业政策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时,要把各种产业、各种产品的资源消耗和环境影响作为重要的因素考虑,发展质量效益型、科技先导型和资源节约型产业。

(七)在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外资的重大项目时实行综合决策

(八)可能对环境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决策。如推广重大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核电等对环境有重大的重大事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重大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2002年6月通过,2003年1月施行的我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8条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主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在决策中,使用有效的经济手段,促进环境与发展相协调。合理定价资源,建立环境与经济综合核算制度,将环境和自然资源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征收环境税费、资源补偿费、排污收费,要将环境成本纳入各项经济分析决策过程,使有关统计指标和价格反映经济活动所造成的资源和环境价值,以便综合反映发展的可持续性。改变过去无偿使用环境并将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的做法。

要扩展和完善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以便在国民经济中综合考虑环境与社会因素等。在决策要使经济政策要与环境政策相协调,应将环境社会效益纳入经济活动的成本-效益的评估之中。经济发展部门应充分考虑到社会环境成本。在评估经济成就、政绩时,应考虑付出的环境和资源的代价。要从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上解决“短期经济行为。”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导方针中“坚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高度重视人口、资源、生态和环境问题,抓紧解决好粮食、水、石油等战略资源问题,把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我国近年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远景目标时,考虑到环境因素确立了环境目标。例如,2001年3月15日九届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中,提出了未来五年(2001-2005年)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一系列预期目标。纲要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遏制,“十五”期间森林覆盖率从“九五”的16.6%提高到18.2%,城市绿化率提高到35%.城乡环境质量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00年减少10%.资源节约和保护取得明显成效。实现再造碧水蓝天,改善生态环境的美好理想。十五期间计划环保投入占gdp(国民生产总值)的1.3%比“九五”提高0.27%.

“十五”国家环境保护目标:到2005年,环境污染状况有所减轻,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城乡环境质量特别是大中城市和重点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确立了我国环保目标:到2000年力争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2010年,基本改变环境恶化的状况,城乡环境比较明显的改变。

四、我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现状

(一)我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战略与政策

在1949-1982年的31年中,我国实行了五个五年计划,但都没有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从1982年开始,我国第一次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环境投入被纳入计划工作中,投入越来越高,越来越受到国家重视。

在1992年环发大会之后一个月内,中国政府了《中国环境问题十大对策》,明确提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行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等十大对策。

1994年《中国21世纪议程》第二章“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与对策”强调:“建立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调整现有政府部门的职能,加强部门间的广泛协商和合作,建立协调的管理运行机制和反馈机制,使各部之间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必要时建立新的组织协机构,以保证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策》(1996年8月3日)强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经济和社会综合决策时,必须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进行环境影响论证。”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制订和执行宏观政策,搞好基础设施建设,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为了贯彻实施中国环境问题十大对策,和《中国21世纪议程》,1994年,国家环保局主持制定了《中国环境保护21世纪议程》,它强调了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努力将环境政策与经济发展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协调起来。提出的第一个行动方案是“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是中国发展发展经济、保护环境的基本方。”此《环保议程》十分重视综合决策问题,并且提出了比较系统的环保管理政策、环保经济政策、环保技术政策、环保产业政策以及环保国际合作政策等。这绝不单是环保部门的政策,必须要强化综合决策的机制,做到:(1)把和环境与发展相关的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放到国家和地区机构的关键部位中去。环境政策必须渗透到国家计划部门、经济部门、社会发展部门和科技教育等部门之中,要让国家机构的关键部位直接承担环境政策的责任与义务。(2)强化机构之间的横向联系,巩固体制改革的成果,进一步改变部门分割式的机构设置格局。认识到“我们面临的许多环境与发展问题都源于部门间职责的分割。”(《我们共同的未来》)

1996年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把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列为国家两大发展战略,提出,“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向对各项资源开发活动,经济开发区建设和重大经济决策的环境影响拓展。”标志着从1996年开始,我国将抛弃传统的发展战略,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追求经济与环境“双赢”的目标。

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在经济和社会综合决策时,必须考虑经济、社会与环境效益,进行环境影响论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要根据上述目标,制订本辖区切实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环境质量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坚决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并形成制度。”

按该《决定》和1996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环保局的《关于贯彻有关问题的通知》所规定,作出对严重污染的“十五小”予以取缔、关闭或责令停产、转产的“关、停、禁、转、改”的规定。为迅速有效控制污染的加剧和蔓延,采取了超常规的急风暴雨式的大规模的行政强制行动。表明了我国政府保护改善环境的决心。

主席在1998年3月15日中央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座谈会上的讲话强调:“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对区域和资源开发,要进行环境论证,建立有效的环境管理程序,使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化、规范化。”

1998年国家环保总局将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监督和共管、环保投入、公众参与等4项制度列入《全国环境保护工作(1998-2002)纲要》。1999年,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强调把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作为西部大开发的根本点和切入点,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强调西部开发要吸取东部沿海地区的经验教训,一开始就要高起点,发展高科技产业,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1999年10月,第二届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包括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等多方面的内容。2000年,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十五”计划建议,把加强人口和资源管理、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列为必须着重研究和解决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国务院2000年11月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建立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各地抓紧编制生态功能区划,指导自然资源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推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健康发展。制定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社会发展规划、经济发展计划时,应该依据生态功能区划,充分考虑生态环境问题。”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要把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作为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

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强调,“建立综合决策机制,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处理好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关系,完善和强化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体系,探索开展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和流域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使综合决策作到规范化、制度化。逐步开展重大环境政策、规划和法规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价,提高环境政策的社会经济效率。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及环境保护投资效益的统计与分析,进行环境资源与经济综合核算试点,深入研究和试行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理顺环境管理体制,强化环保工作的统一立法、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协调解决地区、流域间重大环境问题,审议重大环境政策等重要事项。”

逐步开展重大环境政策、规划和法规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价,提高环境政策的社会经济效率。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及环境保护投资效益的统计与分析,进行环境资源与经济综合核算试点,深入研究和试行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

2.我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一些实践

如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已经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经济技术政策和发展战略、重大工程建设中得到了体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融合程度不断提高。如国家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时,把环境保护贯穿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把减少污染作为优化能源结构的重要内容,把环保产业作为扩大内需的新兴产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内容,1996年以来,全国关停了8.4万家污染严重、没有治理前景的企业,力度之大是空前的。

近几年来,一系列重大经济发展战略、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开发以及企业发展等都把环境保护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如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西部大开发中的环保问题,朱?基总理指出,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是实施西部地区大开发的根本。为了保护三峡库区的生态环境,中央提出要妥善处理移民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污染,保护山林,保持水土;库区企业搬迁,要与经济结构和企业结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决不能按原样搬迁,形成新的污染源。对“南水北调”工程,提出了“先治污,后引水”;正在建设的青藏铁路严格按照环保要求施工,将成为我国第一条“生态铁路”。

为了保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加强决策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决策者的责任。如在建设项目上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在评选先进时,实行环保问题否决权;在选拔干部和考核政绩时,把环保作为一个重要标准。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惩处,对犯有破坏环境和资源保护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我国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正向着具体化、制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

我国综合决策的机制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在政策中的规定多是原则式、倡导式、宣言式的规定,没有明确具体、详细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无所适从,在我国行政决策中实行起来也有一些难度,在实际决策中真正贯彻综合决策的原则,实施综合决策的法律制度的单位、部门、事项很少。地区分割、部门分权、本单位利益本位的现象影响并阻碍着综合决策。

综合决策没有形成制度,综合决策的各种程序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缺乏可操作性。

综合决策没有形成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可操作规则。在许多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内容,至多也是一句原则性的规定,如把环境保护纳入到发展计划之中,也没有“实施细则”对作如何“纳入”作些可操作性的规定。

但也应该乐观地看到,我国党和政府正是日趋于重视“综合决策”,政策与法律的规定也越来越多,越来越详细、具体,正朝着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三)我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的立法正趋于建立和正趋于深化

我国综合决策的立法正趋于建立并在不断深化,我国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都把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指导思想。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的法律都有资源与环境保护的规定,向着法律的“生态化”方向发展。《土地管理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十分重视对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对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开发绿色产业,建立生态工业园,都体现了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思想,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结合正成为各级决策部门的决策方略。

特别是2002年出台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不仅对建设项目进行环评,而且要对规划进行环评,这就使得决策部门在决策时必须考虑环境因素,决策的后果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的措施,这就在“源头”上控制对环境资源的破坏以及污染的频繁发生,从而使综合决策有了坚实有效的法律保障。说明了我国有关综合决策正趋于建立和正趋于深化。

(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地方立法和实践比较活跃

我国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综合决策的立法和实践活跃。为了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一些地方出台了相关规章制度。

广东省政府针对全省许多环境问题是由于决策失误造成的状况,于1999年6月向全省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必须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提高综合决策水平。要求:“从现在起,各级政府要通过编制本辖区的环境保护的规划,把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区域开发规划、城市发展规划,以及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生产力布局时,在组织重大资源开发项目之前,要进行环境承载能力的论证,实现资源的优化配配置,要严格按政策和法律法规办事。

2001年,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发文要求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粤府办[2001]46号文)的要求,“建立综合决策机制”,“要逐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并制定相应的执法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以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与发展科学咨询制度、部门联合会审制度、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公众参与制度、流域、区域环境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有关环保的重大决策监督与责任追究制度、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制度等七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1999年7月,江苏省委、省政府颁布《关于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时,要准确估量其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力避决策失误。通知中指出,必须将“制定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制定环境、资源、能源、产业、城乡建设等重要技术经济政策,开发区域国土整治,实施重大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广应用重大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等经济社会发展活动”纳入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范畴。2001年,吉林省政府发出了《关于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通知》;1998年,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和省环保局出台《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分办法》;2000年,北京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局出台《关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追究行政责任的暂行规定》;2001年,上海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委员会出台《关于对违反环保法规人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若干规定》等。

1997年以来,我国涌现了像大连、张家港、深圳等一批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这支队伍正在不断壮大。这些城市通过加强和完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合理配置资源,初步做到了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实现了经济与环境“双赢”的目标。

五、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法律制度的意义

决策的正确与否与一个国家、民族、政党、社会成员的前途、命运和生活休戚相关,影响每个社会成员的福祉和命运。

政府决策对环境保护产生重要影响,决策不当或失误是造成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政府决策不当甚至失误是环境污染严重发生的最为直接和最具作用力的因素。一个愚昧的决策可能污染一条河流,危害一座城市,毁掉一座古城堡,危害远比一般刑事犯罪严重。人大常委环资委主任委员曲格平认为,“我们在现代化建设中,出现了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影响了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也危害了广大人民的生活和安全。追其根源,无不是在制定国民经济的重大政策和规划决策时不考虑环境影响所致。”

坚持环境与经济发展综合决策是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性措施,而综合决策法律制度则为综合决策提供了法律保障。

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实施,是决策者思维方式的转变,是决策制度、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的深刻变革。将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上升为一项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这是决策方式的重大进步,它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意义重大。

(一)实施综合决策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证。把环境保护作为决策的重要内容,从源头落实、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环保从源头抓起,最重要的是各级政府、各管理部门、各级领导要依法承担起改善环境质量责任,牢牢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是“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持续发展的原则”在决策层次上的具体化和制度化。实行综合决策制度,将有效地推进我国环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协调发展。因此,在经济快速增长时期,如何促使和保证政府决策中的环境保护因素得到强化,使政府决策成为“绿色决策”是必须着力和预先解决的关键问题和难点。

(二)它是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蔓延和生态破坏的有效措施。

这吸取了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保护的历史教训。综合决策由环境污染事后补救、末端控制的被动反应模式向事前预防、源头控制的主动行为模式转变。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从宏观上对决策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分析,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政策源头。

(三)它是政府转变决策方式、实行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保障

综合决策要求改变由决策部门单一决策的思维方式,让经济、社会、环境各部门甚至社会团体、公众在决策过程中广泛地参与,由个人决策向群体决策转变,由某部门参与决策向各部门参与决策、转变。综合决策要从单纯依靠领导的明智、才能走向依靠制度的约束和法制的保障。该制度对国家政府机关及其首长的决策方式、决策程序提出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明确要求。它使决策更加综合化、民主化、科学化。

(四)转变人们的发展观

从单一发展观即由国民生产总值(gnp)统帅一切的发展观到强调经济-社会-生态三维复合发展观。

传统的发展观念主要是以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为主要指标,以工业化为基本内容的经济增长。盲目追求经济发展的速度,造成了资源的巨大浪费,导致了生态的破坏和环境的污染的严重问题。这种发展观念导致了决策的失败或失误。可持续发展的决策观,要求经济发展必须与人口、资源、环境统筹兼顾,不但要考虑经济效益,还要考虑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它标志着政府决策由社会、经济发展的单维价值取向决策向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多维价值取向决策的转变。

1978年-2000年我国经济年均增长9.5%,目前,我国经济总量已经相当大,在世界居第6位。在世界经济发展中“一枝独秀”,举世瞩目,但也不能忘记经济增长背后的沉重的环境和资源代价。如果将这个增长过程中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损耗的损失扣除,得到一个“绝色国内生产总值”(ggdp),真正有效的国内生产总值要比现在的数值减少3.7%左右。

1995年中国国民经济运行的全部环境成本(自然资源的耗减,生态破坏和污染损失)约为2199.38亿元,约占中国当年gdp的3.7%(国内生产净值ndp的4.2%)。换句话说,1995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的3.7%(ndp的4.2%)是以牺牲自然(资源、环境)为代价取得的。

(六)综合决策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把有限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和科学地利用,投入到经济效益佳、社会效益好、环境效益良的地方和项目上去。不上资源浪费大、环境污染严重、经济效益差的项目。

同志指出:“综合决策对环境的影响极大。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是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为此,要从宏观管理入手,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使之规范化、科学化,这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任务。”

生态保护策划篇4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种先进的治国理念和治国方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意义重大。首先,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人民生活,关乎民族未来。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型发展模式给我国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雾霾天气不断扩大,环境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因而,必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重经济增长轻生态环境保护,重数量增长轻质量增长,转变为保护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并重,质量增长与数量增长并重,积极促进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向集约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其次,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遵循协调发展的自然规律,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不断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再次,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加强生态法治,建设美丽中国。目前,我国每年的环境污染损失已占GDP的3%,污染严重地区的环境污染损失已占GDP的7%以上。生态文明建设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只有建立最严格的法律制度,最严密的生态法治,才能遏制住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趋势,依法推进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美丽中国的梦想,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

二、西北地区中等城市天水市生态文明建设现状和法治不足

(一)建设现状

天水市位于甘肃省东南部,气候温和,四季分明,素有“陇上江南”之称,但天水也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生态环境脆弱、经济社会欠发达的城市。多年来,天水市广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大力发展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综合治理水土流失,坚定不移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科学发展提供生态保障,积极建设美丽天水。2003年,天水市被水利部命名为“全国城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示范城市”。目前,全市已累计义务植树近3亿株。2014年,全市森林面积增加到769.5万亩,森林覆盖率提高到35.9%,超出了全国20.36%、全省11.28%的平均水平;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提高到32.97%,绿地率提高到28.39%,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提高到7.33平方米。2013年,天水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为良,平均污染指数为59,空气质量达到Ⅱ级(良)的天数为342天,占全年总天数的93.7%。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保持100%,交通干线噪声和功能区噪声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但是,近年来随着天水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城市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严重匮乏、乡村生活垃圾污染等问题正严重影响着天水的生态环境、投资环境和城市形象。

(二)法治不足

天水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当前,生态法治理念和生态法治保障缺乏,致使生态文明建设存在诸多法治不足,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生态法治保障。

1.社会公众的生态法治理念薄弱。目前,城市生态文化、生态法治的宣传普及不到位,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理念较差,对于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资源利用,生态保护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对公民环境权利等知之甚少,导致社会公众的生态法治理念薄弱。面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严重问题时,缺乏应有的维护自身、社会和国家合法权益的主动性,缺乏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2.地方生态政策规定不健全。由于西北地区中等城市绝大多数不是国家规定的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因此,只能研究地方生态政策规定体系,而不能研究其地方生态法规规章体系。目前,天水市现有的生态环境执法依据主要是国家法律法规和甘肃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而天水市虽然制定了一些适用于全市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如《天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天水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天水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天水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办法》、《天水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但数量较少,零星分散,某些方面存在空白领域,不全面、不系统,存在政策规定“碎片化”、管理“分隔化”的问题。因此,执法依据不足。

3.地方生态执法、司法不完善。目前,天水生态执法基础相对薄弱,职能分散,多头执法,环境监测能力还需提高,防治对象相对单一,公共财政投入不足,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管理欠规范,执法存在违法难究、处罚难严等问题,影响生态执法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司法部门难以形成司法合力及时解决生态环境案件,难以适应新形势新时期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要求,与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4.缺乏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生态文明建设既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和行政的强制力量,更需要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和广泛监督。由于社会公众的生态法治意识薄弱,同时缺乏应有法律机制对社会公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予以具体明确和可操作性的规定。因而,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督污染的积极性不高,生态法律实施和公众监督效果不理想。

三、天水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路径分析

作为西北地区中等城市,天水市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路径涉及五个方面,一是法治理念保障路径;二是政策规定保障路径;三是生态执法保障路径;四是生态司法保障路径;五是公众参与保障路径,从而形成“五位一体”的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路径。

(一)法治理念保障路径———增强全社会的生态法治理念

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需要生态法治思维和生态法治理念的推进和保障,需要对现有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做出全面、深刻的调整。首先,在全社会树立生态法治理念,尤其要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态法治理念。目前,可持续发展理念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理念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追求的生态法治理念。应采用多种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生态文明、生态文化、生态法治、生态道德、生态价值、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等内容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全面推进生态法治理念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活动,让生态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管理,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诉讼权。其次,健全绿色创建机制,深化绿色创建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各类绿色单位、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小区创建机制,建立绿色创建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经常化的开展工作,并长期稳定运行。同时,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环保公约和绿色守则,减少环境污染,增加绿化覆盖率,规范公民的环境行为。激发社会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把生态法治价值追求变成社会公众的价值追求,全面拓展生态法治的广度和深度。

(二)政策规定保障路径———健全完善地方生态政策规定体系

地方生态政策规定体系是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保障,其政策规定体系主要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综合性政策规定、污染防治政策规定、自然资源和能源政策规定、特殊区域生态政策规定等四大部分。通过适时制定、修改和完善相关内容,逐步建立起一个全面系统,健全完善,与天水市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地方生态政策规定体系。

1.突出政策规定的生态法治理念。天水市生态政策规定应当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突出生态法治理念,根据生态文明理念、生态规律、生态道德、可持续发展理念等加以创设、健全和完善。目前,天水市的相关生态政策规定往往较少涉及生态法治理念,内容较为原则抽象,其指导思想、目的、原则和内容方面,应突出生态法治理念,保障生态文明建设。

2.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综合性政策规定。地方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资源管理、能源管理、城市建设、生态保护等广泛领域,生态文明建设表现为部门多样化和职权分散化,难以形成建设合力。因而,应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综合性政策规定,对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全面调整,设立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来统领和指导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例如可以制定《天水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办法》、《天水市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经济促进办法》、《天水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办法》等政策规定,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3.健全完善污染防治政策规定。天水市污染防治政策规定较为全面系统,严谨规范,构成了天水市生态政策规定的主体。政策内容涉及各类污染防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节能减排、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执法、环境监察等众多领域,政策名称涵盖防治办法、防治方案、管理办法、管理规定、实施方案、实施意见等多种类型,但一些领域也存在政策规定空白,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政策规定,应制定《天水市清洁生产促进办法》、《天水市环境影响评价办法》、《天水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天水市土壤污染防治办法》、《天水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办法》、《天水市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办法》等。

4.健全完善自然资源和能源政策规定。天水市自然资源和能源政策规定数量较少,零星分散,不全面、不系统,存在政策规定“碎片化”、管理“分隔化”的问题。其中,土地资源政策规定相对较多,主要涉及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土地登记实施细则、土地登记档案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领域;其余零星规定主要涉及矿产资源管理、水资源管理、森林资源管理、循环农业规定、草原生态保护、城市绿化管理、可再生能源管理等领域,对于很多政策规定空白领域,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政策规定,应制定《天水市抗旱实施办法》、《天水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办法》、《天水市古树名木管理保护办法》、《天水市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办法》、《天水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等政策规定。

5.制定特殊区域生态政策规定。特殊区域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和文化遗迹等。目前,天水市特殊区域生态政策规定尚属空白,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可适时制定《天水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天水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天水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

(三)生态执法保障路径———完善地方生态执法机制

1.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管机制。目前,由于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较多,职能分散,相互交叉,造成执法主体多样,监测力量分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多头执法问题突出,难以形成严格监管的强大合力。因而,应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管制度,根据"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原则,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力量,明确环境监管地位,强化环境监管权威,建立独立而职能有机统一、运行协调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制。既要对各类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管,也要对各类资源能源、特殊保护区域实施统一监管。

2.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制度。应制定《天水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实施方案》,具体规定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机关、示范学校、示范医院、示范企业、示范社区、示范园区、示范家庭等各项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以及创建的申报、建设、评定及监督管理等规定。创建活动由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实行考核评比。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志愿者活动,建立生态文明基金会。通过全方位的系列创建活动推动天水市积极成为生态文明先行区,积极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城市,打造美丽天水。

3.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制度。首先,建立生态环境执法协调机制、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生态环境执法涉及面广,环保部门与其他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应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协调行动,齐抓共管,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的态度和高压态势。其次,强化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加强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教育培训,使教育培训日常化、制度化,提高执法队伍准入门槛,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确保执法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失职不渎职。再次,加强生态环境执法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公共财政投入,采用先进仪器设备,改进环境监察装备,提高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加大生态环境治理力度。

4.健全完善城乡规划制度。科学的城乡规划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保障,应制定《天水市城乡规划办法》,完善城乡规划制度,健全监督约束体系,保障和改善人居环境。首先,发挥城乡规划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引领调控作用。城乡规划的制定、修编、调整和实施都必须贯穿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加强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污染防治。其次,坚持科学的编制和实施原则。坚持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编制和实施原则。城乡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项目规划都必须坚持科学的编制和实施原则。再次,增强城乡规划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未经法定程序,城乡规划不能随意调整。

(四)生态司法保障路径———完善地方生态司法机制

1.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国2014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首先,明确诉讼主体。并非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诉讼主体只能是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其次,的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再次,诉讼的限制条件。由于是公益诉讼,因而提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2.建立政法机关合力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机制。为推进生态法治建设,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司法机关应最大限度发挥政法机关合力依法制裁破坏生态文明的违法行为。首先,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审判机制。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某些县级法院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集中统一管辖环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并建立健全环境专家参与环境诉讼机制。其次,构建生态环境保护检察机制。积极探索生态修复检察工作方式,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生态修复量刑建议,建立重大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案件同步介入机制,开展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专项查办工作,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再次,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公安执法机制。建设一支专业素质高、办案能力强的生态环境保护专业侦查办案队伍,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实施长期性、精准化打击。第四,构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衔接联动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五)公众参与保障路径———推进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1.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社会公众的环境知情权,促进社会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前提。首先,应扩大信息公开的政府部门。从环保部门扩大到所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包括资源、能源、农业等部门,使生态环境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其次,应扩大信息公开的单位类型。从超标排污的严重污染企业扩大到所有排污企业以及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单位,把所有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单位都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再次,畅通信息沟通渠道。通过政府网站、企业网站、公报、公告、新闻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积极畅通政府与企业之间、政府和公众之间、企业与公众之间的沟通渠道,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生态保护策划篇5

1.1生态修复

水利水电开发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可通过规划环评制定一系列的修复措施,尽快恢复生态环境的完善性,避免引发更大规模的生态问题。水利水电开发中的生态修复,必须以规划环评技术作为依据,实行建设补偿,与此同时跟踪开发中生态变化的指标,充分利用监测途径补偿生态缺陷,体现规划环评在生态修复中的作用与控制优势。生态修复结合规划环评的状态,制定符合生态保护的方法,补偿水利水电开发中的生态不足。

1.2构建制度

水利水电的开发速度越来越快,根据规划环评的实况,我国相关部门应对水利水电开发提出制度约束,通过构建制度形成环境评价的体系,用于规划环评的实践中,科学保护水利水电中的生态环境,确保水利水电所处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优化环境评价。

2规划环评技术在水利水电开发中的应用

根据水利水电开发与规划环评技术的关系,分析规划环评技术的实际应用,体现技术性的环境保护,由此确保环境保护下水利水电的顺利开发。具体分析如下:

2.1环境评价

环境评价技术能够提高规划环评的应用效率,满足水利水电开发的基础应用。环境评价技术可以根据水利水电项目的基本情况,划分评价的范围,在此基础上确定评价对象,深入研究水利水电项目中的多个差别,由此确保环境评价技术更加适用于水利水电项目的开发。水利水电开发中的环境评价技术,主要包括数学模型和情景分析等,利用系统的评价方式,得出水利水电开发的环境依据,避免水利水电开发偏离环境保护的要求。

2.2区域分析

不同区域的水利水电项目,对环境存在不同的影响。水利水电项目属于国家基础建设,呈现区域性建设,增加了规划环评技术的应用压力。为优化水利水电的开发,需在环境评价技术中引进区域分析,根据规划环评的以往经验,完善区域性的环评分析。区域分析决定了水利水电项目中的环境规划,同时明确环境在区域中的表现特征,能够降低水利水电项目中环境规划的难度,有利于提高环境的稳定度。环境评价技术中的区域分析,归属于一类基础性的措施,可以为水利水电开发的规划环评提供技术性的保障。

2.3政策评价

政策评价是规划环评技术的核心,辅助环境评价技术进行决策。政策评价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其可以发现环境评价技术中的差异点,全面反馈水利水电开发中环境因素之间的关系,同时渗透到政策评价中。政策评价在水利水电开发规划环评中,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如:

(1)政策分析,利用价值观念分析水利水电中的环境现状,实行多维度划分,进而实现多个层次的政策解析;

(2)政策预测,利用定性的分析,得出政策中的环评信息,通过判断环境评价技术前后的政策形态,估计环评的价值;

(3)政策评估,利用实践规划出水利水电项目中的环评价值,评估环境评价技术在项目开发中是否具备效益和效率保障。

2.险预测

规划环评技术在水利水电开发中,可以经过一系列的动态行为,找出开发过程中引发环境破坏的因素或潜在因素,并预测可能出现的风险。环境评价技术能够根据水利水电开发中的环境风险,估计此类风险引发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生态损失,而且风险预测具有一定的决策优势,预先评估风险损失,有利于控制开发中的环境破坏,充分控制开发行为,保护生态环境。

3结语

生态保护策划篇6

关键词:环境政策,主体功能区,承载能力

鉴于不同区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环境特征、生态功能存在着显着差异,为保证政策的有效性,应实行区域差别化的环境政策,以更有利于资源空间配置的优化,使人口、经济活动等的分布能够与各个区域的资源、环境、生态的承载能力相匹配,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区域协调发展。

一、现行环境政策存在的若干问题

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环境政策框架,这些政策在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开始探索实施新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现行环境政策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关注和及时解决。

(一)环境政策与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存在脱节之处

我国环境政策起步于计划经济时代、逐步形成于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受管理理念、制度环境和发展阶段的限制,我国环境政策的重点往往放在制定与实施具体的环境管理目标和狭义环境政策,很少关注如何把环境问题的预防和解决纳入到区域经济发展战略之中,环境政策的制定一般都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进程。

目前,在区域层次上落实某些具体的环境政策时受多种因素影响,仍很难纳入到国家有关宏观发展战略和区域开发的综合决策分析中,无法通过有效干预社会经济活动发挥效力。以环境影响评价为例,2002年,我国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提出了广义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但是,由于环境影响评价涉及多方利益群体,又缺乏相应制度约束,环境影响评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基本上被限制在项目层次上,很难纳入到区域发展综合规划中。

(二)现行环境管理体制,不利于实施区域差别化的环境政策

区域性是环境问题的重要特征之一。环境问题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一个地方的环境污染会影响周边地区,往往会超越行政区划边界。但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环境管理体制,地方环保局隶属于地方政府,使得一个有机的整体被这种体制分层切块。个别地区为谋发展而不惜损害其它地区利益以及阻碍环境管理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由于部门之间协调不畅,跨区域环保执法的难度较大。

另一方面,由于地理位置、气候条件、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其他条件的影响,不同区域的环境问题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环境管理应体现其针对性。在现行环境管理体制下,区域差别化的环境政策很难实施,不利于主体功能区的形成。

(三)各类环境政策之间的相互补充和协调性有待加强

我国已建立相对完整的环境政策体系,但各类环境政策之间的相互补充和协调性有待进一步加强。主要有三方面:(1)环境管理中的行政手段比较完善,但依靠市场的工具比较少;(2)污染控制类的政策比较完善,但有关生态建设的政策和区域性的环境政策都发展很不充分;具体的环境管理制度中也存在类似问题,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重点放在环境污染方面,而生态环境的评价重视不够;(3)生态资源保护政策是分领域由各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之间存在着重复交叉、事权划分不明确等问题。有些资源管理政策的制定部门既是资源开发组织部门又是生态保护监督部门,内部存在着职能冲突。

(四)有关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恢复、建设的补偿政策不完善

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有效的生态建设、生态补偿的环境政策非常重要,是落实主体功能区划、促进这些区域实现生态保护功能的关键政策措施。目前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1)经济补偿政策没有体现不同区域的成本差异,例如:退耕还林还草的经济补偿政策是实行全国统一标准,但是对于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和条件较好的地区,植林植草的成本显然是不同的。(2)补偿年限过短,我国目前的退耕还草补偿年限仅2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生态林补助8年。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一系列问题,如有的地方为了获得更多补助,在适合还草区进行还林,不符合自然规律,最终会导致工程的失败。营造生态林的补偿年限仅比经济林多3年,造成很多农民更愿意营造经济林,导致生态林的比重偏低,达不到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改善的预期效果。由于政策的补偿年限偏低,相应的政策没有跟上,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复垦的现象。(3)补偿政策加重了地方的财政负担,例如:退耕还林还草政策中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过程中,所花费的检查验收、粮食调运、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增加了地方政府退耕还林的执行成本,不仅对地方政府而言缺乏退耕还林的经济激励,而且许多地方由于财政困难,很难落实退耕还林政策。再如三北防护林体系工程,要求地方配套一定比例的资金,但三北地区多为“老、少、边、穷”地区,地方配套能力非常弱,造成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影响工程建设的速度和质量。

(五)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不顺,制约自然保护区的进一步发展

根据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由环境保护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林业、海洋、水产、农业、建设、水利、文化等部门分别是各专业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这种分部门管理体制所引发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主要有:(1)具体主管部门与综合管理部门之间缺少主动的沟通和协调,综合管理部门也很难对各部门的自然保护区在宏观政策、政策指导与监督检查方面有所作为。(2)由于保护区分部门管理,国家没有统一的保护区建设规划,在保护区建设中对其功能与性质缺乏严格的界定,加上缺乏监督协调机制,自然保护区与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他类型保护地性质混淆。在自然保护区功能划分时,往往先满足森林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要求,导致许多部级自然保护区将旅游区规划在自然保护区的中心区域,这一现象如不及时改变,将严重影响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和保护。(3)自然保护区多头管理的体制使得责任不清,定位不明确,国家及各级政府均没有明确的经费预算计划。国家各主管行政部门仅对少数几个自然保护区支持部分基建费,而且专款专用,其运行费由地方政府负担及自然保护区创收自筹。致使经费不足,保护区不得不设法开发保护区资源,影响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

二、未来环境政策调整的原则和思路

(一)调整原则

1.综合协调的原则。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之间存在着紧密复杂的相互关系。完善环境政策,要按照综合协调的原则,全面、系统、综合地考虑人口、资源、社会、经济、环境等要素,将环境保护的要求逐步渗透到产业政策、价格政策、财税政策、贸易政策等各项经济发展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之中,促进环境政策与其他政策的一体化。

2.环境优先的原则。坚持“环境优先”的原则就是要尽可能地在源头消减污染,确保实现可持续的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在实现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付出了巨大的资源与环境代价。环境、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尖锐,任何地方都不能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经济增长,都不能以眼前发展去损害长远利益,更不能用局部发展去损害全局利益,决不能走“先开发、后保护,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在今后快速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坚持“环境优先”的原则,事关我国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大局。

3.区域差异性原则。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生态环境和污染对整体的影响存在显着的差异,再加上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尽一致,同样一项环境政策在不同区域实施效果会产生明显的差异。此外,许多环境问题本身就是超越行政区的,需要建立区域性的协调机制。因此,调整和完善环境政策时要更准确地把握特定区域的环境特征,依照区域差异性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调整环境与社会经济关系,更科学地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二)分区域的政策思路

在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推进主体功能区的形成过程中,环境政策调整和完善的总体思路是坚持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和三项基本政策,针对不同区域所具有的不同生态环境特征,实施区域差别化的环境政策。建立科学的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统筹增量控制和存量调整,制定细分标准和技术指标,组合多种政策工具,突出重点领域,强化监督执法。如表1所示。

表1分区域调控的环境政策思路

1.重点开发区。该区域未来的环境问题,主要来自工业化和城市化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工业污染和城市生活污染。由于重点开发区承担了其他区域产业转移和人口转移的任务,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将会非常快,环境污染控制必须提早规划、严格执行,环境政策的重点是要严格控制开发过程中新增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这类区域的发展规划要特别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防范,采取“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环境保护模式,重视从源头控制污染。在加大开发的过程中,实行更为严格的环境管理,建立和完善环境准入、环境淘汰和排污许可证制度,避免不可持续的生产开发方式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在这些地区,首先是严格控制新的污染源,必须做到增产不增污,同时要逐步缓解既有的结构性污染。

2.优化开发区。针对这类区域发展的环境政策,其重点是要发挥环境保护政策的约束和激励功能,促进该区域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禁止任何产生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着力解决既有的结构性污染。由于这些地区政府的经济力量较强、市场机制较发达,所以相应的政策调整包括两方面:第一,要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加强政府环境监管和环境执法,坚决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严格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无证企业不得排污。第二,要加强利用环境政策中的市场手段来调节生产和消费行为,如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征收环境税,实行产品的环境认证制度,税收优惠政策等。

3.限制开发区。限制开发区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并且该区域的环境状况关系到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如长白山森林生态功能区、秦巴生物多样区等。这些区域的环境问题一方面是由于不合理开发本身造成的环境污染,另一方面是由此而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如草地退化、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等。因此,针对这类区域的环境政策一方面要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利用环境政策的约束功能限制不合理的开发方式,尽可能减少开发活动中的环境污染。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如退耕还林还草的经济补偿政策、林区职工的安置政策等等,以更好地促进这一区域的生态修复和建设。

4.禁止开发区。禁止开发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这些区域的生态环境敏感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重要性较为突出。因此,要实行强制性的环境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区政策的开发活动。环境政策的重点是在严格禁止环境污染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和完善有关财政支持制度,加强这些区域的生态建设。此外,禁止开发区多是国家自然保护区,目前仍存在分类型、分等级与分部门的重叠交叉的管理体制,不利于主体功能区的形成,还要进一步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表2不同功能区主要政策工具的选择

注:的个数表示环境标准在四类主体功能区中的相对高低。

三、推进主体功能区形成的环境政策建议

本报告主要从有利于推进主体功能区形成,有利于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提出如何更好地实施分区域调控的环境政策的若干建议。

(一)建立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环节之一就是要建立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从决策源头控制污染问题的产生。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环境保护的要求必须成为其他所有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前提,必须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决策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做出评价。各类功能区在制定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重大决策时,必须充分进行环境影响综合评价,使环境与发展之间形成一种利益协调和相互制衡的机制。

(二)统一规则,细化指标

根据国外制定和实施环境政策的成功经验,考虑我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普遍面临的日益严峻的挑战,今后我国环境政策的重点应放在建立“源头控制”的制度上,所有各类区域都要实施更严格的环境标准。但是,各个地方的生态环境特征不同,标准不宜采用“一刀切”的形式,应根据不同区域的环境问题特性以及环境问题产生的背景差异等多种因素,按照不同地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环境容量、生态功能等进一步细分总量控制标准、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收费标准等等,按照不同区域不同的主体功能要求,制定不同的环境标准,更好地促进有关环境政策在不同区域的落实,以有利于推进主体功能区的形成。此外,环境标准要随着技术的进步逐步调整,创造一个动态的、逐渐严格的监管环境,以能够不断地激励更环保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扩散。

(三)改革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逐步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

在推进主体功能区形成的过程中,由于不同功能区环境特征不同,污染治理的成本存在显着差异,不同地区由于其主体功能的不同,环境标准也应有所不同。为了保证政策的公平性,以及激励引导各级地方政府和企业加大环保投入,亟待改革目前的排污收费管理制度,一方面要提高排污收费标准,使其能充分抵消污染者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尤其是要在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引入更严格的禁排制度,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另一方面要逐步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环境政策手段,主要是依法确立污染物排放权利,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进行交易,使同样的污染排放创造最大的社会福利,从而达到有效控制污染排放的目的。但引入排污权交易并不意味着市场完全取代政府实现环境监管,而是让政府利用市场的手段以更低的成本实现政策目标,更有效地实现污染控制。政府保留的主要职能是测算允许排放的污染物的总量,保证排污权的合法交易,并对任何违法的企业进行制裁。

与排污收费制度的不同,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先确定排放总量,然后再让市场确定价格。因此,这种方式既能控制排污总量又能有效地配置资源。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另一个有利作用是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排污企业为了节约环保支出,必然要采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这可以进一步刺激社会不断地开发出更有效的技术,能有效地鼓励竞争和创新。要建立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需要对一些关键问题深入研究,如不同地区排污总量的确定、排污权初始分配的问题,排污权交易的区域范围(如果过大,可能出现在某些点区域污染特别严重)等等。

(四)探索建立有效的环境监管体系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将超越当前行政区划的界限。现有体制下,环保监管机构隶属于各级政府,地方政府往往出于保护本地经济发展的目的而影响、干涉地方环保机构的环境执法,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环境污染对本地和周边地区产生巨大影响。要保证推进主体功能区形成过程中有效地保护环境,就必须改革现有的环境监管体制,可选择的方案包括:(1)在现有的制度构架下,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但大区设立隶属于国家环保局的环境监察派出机构;(2)建立全国垂直统一的环境监管体系,并在大区和基层设立分支机构。这不仅有利于环保政策的执行,也可以大大减少相互协调的工作和地方保护主义对环保的干扰,减少短期行为对长远发展造成的影响。

(五)加强环保监管的问责

为环境保护部门提供充分的授权和提供充足的资源,同时完善和加强问责制度,形成一套完整的责任追究和严厉的违规处罚制度,对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因决策失误或行政干预等原因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大对环保监管机构的问责,对出现监管机构失职、无所作为和乱作为的情况,要追究监管机构的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要鼓励社会、特别是传媒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监督,造成全民关注环境问题的氛围,既暴露那些污染环境的企业、也监督环境监管部门及时、依法实施监管。社会监督是有效环境监管的重要手段。

(六)完善相关的政策,解决环保资金不足的问题

环境保护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有效的环境保护必需建立在环境监测、监理监察、科研和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因此,环境保护客观上需要有充足的经费保障,尤其对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能否建立长期稳定的环保资金投入机制,将成为主体功能区能否真正形成的关键环节。

我国目前各地区的环保资金来源渠道还比较单一,主要是依靠政府投入,地方的环保事业经费纳入地方财政。但不同功能区的财政状况显着不同,在实践中,许多地方的环保资金投入都不能满足实际要求。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完善相关的政策,不断开拓环境保护资金的稳定来源。一是完善国家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保障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环保资金的投入;二是要注重运用价格、财税、贷款贴息等政策和手段,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环保产业,投入公共环境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三是建立环境保护基金,为污染控制设施建设、清洁技术开发以及污染受害者赔偿等筹措和提供资金。这一做法有利于形成环境保护资金的稳定来源,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在世界各国中已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实施,其作用也日益重要。

(七)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政策

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对于整个国家而言,更重要的是承担生态保护功能,与生态保护功能相矛盾的经济活动将受到限制,与此同时,地方的财政收入势必会减少。如果地方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所牺牲的经济利益得不到经济补偿时,为了基本的发展需求,当地政府就可能不会从保护生态环境的角度去限制生产开发活动,主体功能区划也很难落实。因此,我国在推进主体功能区形成的过程中要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有关的生态补偿政策,这是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方针得以长期稳定实施的关键,也是促进主体功能区形成的重要保障措施。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细化补偿标准,实行分地区调控的政策。(2)在补偿政策实施年限上,不仅要区分还草、还林,还要区分各地不同的自然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特征,要充分考虑当地生产活动的转移、生态移民等所需要的时间。(3)实行多元化的补助形式,改变目前单一粮食和现金的补助方式,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农民的实际需要提供多种形式的补助,如以“项目支持”的形式,促进生态保护区的替代产业的发展。(4)加强生态保护立法,为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提供法律依据,对自然资源开发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生态环境投入与补偿的方针、政策、制度和措施进行统一的规定和协调,以保障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很好地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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