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自然遗产的措施(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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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自然遗产的措施篇1

关键词:西安大遗址;保护理念;城市文化;创新

Abstract:thehistoricalandculturalcity--xian,withthreethousandyearsofhistoryofcityinChinawillsetofcountrieshavehere13ofthedynasty,xianappearbrightpresentandhistory,whichhasthexianabundantculturalprecipitation,thecoronal"naturalhistorymuseum"reputation.

Keywords:xianbigsite;Protectionconcepts;Cityculture;innovation

中图分类号:E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正文】:西安是世界四大文明古都之一,文物古迹密布,仅周边帝王陵墓就多达120多座。目前,文化遗产在社会中的发展正处于风起云涌的阶段,古城西安面临着新的历史命题。

一、西安大遗址保护新理念的形成

自从我国建国以来,西安古迹遗址保护在历届政府领导的重视下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绩。随着经济社会和工业化发展节奏的持续加快,自然环境的破坏加剧,社会也不断受到威胁。西安大遗址作为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其能进行施工保护和管理的时候,不仅仅只是针对遗址本身要做好保护措施,而且还需要进一步进行综合性的考虑,例如需要根据遗址所处的生态环境和人文气息全方位的进行保护。将这三者之间的所有微妙关系相互有效的结合在一起,综合性的加以改善,全面的促进区域内协调可持续发展。

2008年10月,国家文物局和陕西省政府在西安共同主办了“大遗址保护高峰论坛”,围绕“做好大遗址保护,推进城市和谐发展”的主题,与会城市领导代表政府在《西安共识》中庄严承诺:“我们不但承担着城市建设与发展的职责,更肩负着传承与弘扬中华文化的重任”。这标志着城市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和谐发展成为了我国城市管理者的共识。

二、关于遗址保护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几点思考

(一)做好遗址保护规划

要切实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认真理解和执行规划优先原则。通过文物管理部门和考古工作者的考古调研和科学论证,制订古遗址保护规划,努力从古遗址保护利用的空间分配、规划管制、前期准备、项目策划、投资安排等方面落实规划优先的原则和措施,逐步建立起保护规划、详规设计、现状图、变化演绎图、资源利用图,形成基础数据统计表、信息资料库、利用开发和规划大纲的体系,进一步整合文物古迹资源,更好地发挥文物古迹的社会功能,实现文物的有效保护和科学持续利用。通过规划的逐步实施,科学有效地进行开发利用,用超前的意识,高水准的策划,上档次的包装,使古遗址保护与旅游业发展结合起来。因此,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交通道路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时,必须注意与文物保护规划相衔接,使遗址的保护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真正做到有规可循,依法保护,合理开发,实现共赢。

(二)改善遗址周边群众生产生活质量

文化遗产跟百姓的现实生活关系日益紧密,只有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惠及百姓,百姓才会衷心地拥护并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大家的遗址保护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意识,广泛动员。同时,要根据遗址保护的重要性以及轻重缓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通过建立健全遗址保护与周围群众生产生活投入补贴和补偿机制,统筹安排,重点扶持,发挥作用,解决老百姓对古遗址保护认识上以及利益上存在的实际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遗址保护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认识,增强自觉性,真正把遗址保护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落到实处。

(三)建立保护机制,不断完善保护措施

城市建设的发展,使大量的文物古迹直接向游客开放,有利于人们获得丰富的知识。既弘扬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又提高了人们的文化素质。文物古迹所产生的这些社会效益可使人们懂得遗址保护的重要价值,认识到遗址保护对社会的重要意义。因此,努力健全遗址保护机制,通过编制保护规划,合理划分保护范围,严格规划、土地征用与建设审批手续,以及文物勘探、挖掘、清理和项目建设用地的文物保护审批程序,完善遗址保护基础措施,营造保护环境,争取上级财政投入、地方配套和社会各方面支持相结合,从而建立起一套遗址保护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和谐体系。

三、西安古迹遗址保护与城市文化创新

西安古迹遗址保护,采取哪种有效而且具有抢救性的保护措施,如今已经成为了近年来社会各界人士重点关注问题;如何科学合理的利用其本身在文化建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这也是学术界热点讨论的问题,强调西安古迹文化遗址资源保护,前提就需要保障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样才具有最终保护的意义。

在我国现在已有的法律背景中对于西安古迹遗产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民事保护和行政保护是西安的古迹文化遗产保护机制的双支撑;划分西安的古迹文化遗产资源的权利主体,完善和加强西安的古迹文化遗产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可操作性,不能以近期、短期利益而使之遭受破坏。西安古迹遗址文化遗产具有共享性,它的文化影响力已不局限于一个特定的地域范畴。

【总结】:目前对于现代西安古迹遗址文化遗产的保护,我们应当将思路进一步的放宽,社会各界人士给予的外援也可以适时的引进。西安能否做到大遗址保护与城市化进程持续和谐的发展,关键还在于政府决策层的导向。

参考文献:

[1]刘雷,林楚燕.陵苑的对话——西安杜陵遗址保护与城市发展[A].转型与重构——2011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C].2011.

保护自然遗产的措施篇2

关键词:历史文化;经验教训;保护与发展

济南自1986年被国务院批准公布为第二批部级历史文化名城,历近20年,我们一直在探索着一条适合泉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道路来。随着济南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步伐加快,出现了诸如有传统特色的城市文化与特色风貌在逐步消失;历史文化遗产及周围环境遭到建设性破坏;基础配套设施严重不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缺乏等问题。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速的今天,如何处理好社会和经济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已迫在眉睫。

1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济南社会、经济发展关系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我们对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就是促进城市全面发展。王景慧先生在《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弘扬》中非常精辟阐明:“城市是有生命的有机体,有上千上万人在那里生活和工作。城市的经济要发展,设施要改善,生活水平要提高,要实现现代化,不能把历史文化名城当成博物馆使之凝固起来。所以要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既要使城市的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又要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改善居民的工作生活环境”。

我们既然承认城市是一个“有机整体”,那么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揭示了“适者生存”的道理,任何有机生物必须适应生存环境向前进化,而且有机生物进化不可能抛弃原有基础,而是随着生存环境的变化而逐步进化,有机生物的进化既要适应环境、也不可能超越环境,城市作为有机整体,其发展如同有机生物进化一样,既不抛弃原有城市社会、经济、文化基础,进行有机的新陈代谢,又得适宜地持续发展。而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文化的载体。

济南的发展既应该是对历史有机的继承和延续,更应该是适应现代趋势对旧城市的更新和完善,一句话既要继承和延续济南历史的文脉,又要按现代化的要求适宜持续发展。因此可以肯定说“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是一条循序渐进的道路,隔裂历史的突变对历史是一种伤害,对未来也是一种损失”。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是一致的。国内外的经验已经表明,越是现代化的城市越重视保护其历史文脉,越是历史文脉深的城市越有魅力,因此,保护好济南历史文化遗产就是保护好现代济南人的生活质量,就是保护好促进城市发展的一种特殊资源。

济南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从开始只是简单的维护不利用或者只是按原使用功能利用,比如千佛山的兴国禅寺、洪楼教堂等;而后是将部分历史文物改变其使用功能,比如建立李清照纪念馆、山东大学西校区内的近代建筑用于教学设施等;再后是将历史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资源,为济南创造效益;现在济南的历史文化遗产应该有新的用途一“成为城市综合竞争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把城市历史遗产的保护和利用作为城市建设的‘文化名片’。……以吸引外来投资”。济南要持续发展,历史文化遗产也要逐步发扬光大,利用好历史文化遗产这一特殊资源,使其成为体现城市特色的重要途径,将会促进济南的社会、经济发展。

2济南的历史文化遗产现状,保护中的主要问题

济南虽然有独具特色的城市风貌,但因地处交通要塞,上世纪50年代以前受战争影响,历史文化遗产遭破坏严重,又经“文化大革命”摧残,特别是改革开放20年来“建设性”的破坏就更加严重;近几年来,济南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从专家学者到领导、市民都从不同角度对济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问题进行了诸多探讨,取得了一些共识,在实际做法上也有一些新的举措和慎重的行动。但是目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仍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2.1传统特色文化与城市特色风貌逐步消失

几十年来,代表济南特色的传统文化逐步消失;“中华老字号”称号的商家,至少有三成已经消亡,最具特色的城市风貌诸如:“齐烟九点”、“佛山倒影”、“鹊华烟雨”等也在遭到破坏,“九点”中有的被当地“靠山吃山”开垦的面目全非,视线走廊也被一座座高楼遮挡;而“一城山色半城湖、四面荷花三面柳”也基本见不到“四面荷花”了。

2.2历史文化遗产及周围环境遭到建设性破坏

全市现有的历史及传统建筑、街巷、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的总量,随着大规模城市建设的损毁和使用单位的不合理使用等,已有较大幅度的减少;旧城改造密度过高,开敞空间缺乏,绿地减少,个别新建建筑高度、容量及功能与周围古城环境缺乏有机协调。部分传统特色建筑和院落被拆掉,对古城格局的保护造成了破坏性影响。已失去以后可能保护、利用的机会。

2.3历史文化街区、地段内人口稠密、房屋破旧,基础配套设施严重不足

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尤其是在古城区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地段中及其周边地区的人口稠密、民居破旧不堪,同时基础配套设施严重不足,这在全国也是普遍现象,因此制约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2.4历史文化保护区产业及用地结构不合理:历史文化遗产长期被其他单位占用

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以民居最多,且缺少必要的生活配套设施,像停车场、配电设备等,商业网点也十分缺乏,街头绿地更是少的可怜。一批价值较高的文物保护单位多年被使用单位占用,而使用单位长期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这些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失修严重。部分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因使用单位、使用人乱拆乱建,已破坏了其原有的格局及风貌。

2.5泉水渗漏区、泉脉得不到良好保护和利用

做为重点的泉水直接补给区的南部山区和玉符河地区,因当地过度开发建设和过度的开垦荒地,造成水土流失时有发生、部分地区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地面硬率提高,从而水源涵养与补给能力减小:大规模的城市建设也不同程度对地下泉脉造成破坏,同时市区内还存在对地下泉水的过度开采,以上现象都严重影响对泉水、泉脉的保护。

3国内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发展理论与实践的启示

3.1国内外保护与发展的理论概念

可持续发展理论:谓可持续发展,是~种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它既把握今天又着眼于未来。可持续发展主要是从自然资源的保护角度立论的,但持续发展不仅关系到自然资源的保护问题,还有更为重要的人力、科技、文化、教育以及行政管理等社会资源的开发变革与保护问题。

在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阮仪三先生提出的保护原则应遵循“原真性、整体性、可读性和可持续性”,这一理论是总结了国内外理论与实践的结晶。

3.2国内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实践

3.2.1法国保护文物的实践

法国在历史文物保护方面是有相当好的经验可以借鉴的,首先成立了管理负责建筑保护的国家建筑师团;其次是政府与各级地方管理部门分工明确:第三是对全国文物进行调查并建立相应的分级档案;第四是文物业主承担义务,即便对文物进行维修也必须报国家建筑师团同意;第五是政府给予资金支持,一般文物保护费用政府承担50%,而且对业主的文物保护投资免于征税。

3.2.2前联邦德国保护历史街区的实践

在上世纪70年代初,前联邦德国在解决居民的基本住房后,为了适应城市经济发展的要求,将二战保留下来的有着百年历史街区进行改造,把改善提升旧城区基础设施和提高其环境质量作为旧城改造的中心内容。该国旧城改造的方式有以下特点

(1)改善交通状况,将旧城区主要道路改变为步行街,把小汽车“挤”出旧城区,积极发展公共交通。

(2)提升市政基础设施水平,例如把分散供热改为集中供热、将现代化的污水处理设施引入旧城区内等。

(3)调整用地、产业结构,提高旧城区环境质量。将有污染源的工厂、企业搬迁至郊区,开辟绿化空间,为居民提供休憩、游玩的场所。转贴于

3.2.3巴黎、苏州保护城市空间历史格局的实践

城市空间格局的保护,首先是在城市规划中确定战略发展方向,在这一点上法国巴黎和我国苏州就是做的非常好的例子,巴黎的做法是新城围绕老城发展,在老城区内严格控制新建建筑,即使允许建设的新建筑,其高度、外型等必须与周围环境协调。苏州在城市空间发展中,很早就确定了在古城东、西两侧建设新城,较好地保护了典型的江南水乡空间格局。

3.2.4潍坊保护城市传统文化的实践

由冰雕想到哈尔滨、由泼水节想到西双版纳的景洪、由牡丹想到河南的洛阳等等,这些传统文化不仅是城市的象征,同时也是城市的特殊资源,比如山东潍坊市每年的风筝节都有来自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团参赛,05年第22届潍坊国际风筝会,不仅提高城市知名度,也为城市带来了社会经济发展增长点,在会期间签约40个项目,总投资达113.8亿元。

3.2.5德国柏林历史文化保护资金多元化、多渠道

德国柏林市政府在筹集历史文化保护资金措施有以下几方面作法,首先是政府的投人,从联邦政府到市政府每年都有一定比例资金投入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其次是政府各级职能部门的专项资金投入;第三是私人捐赠;第四是企业投资,凡是企业投入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项目,均可享受免税待遇。

根据上述国内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描述,对济南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有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

启示一:一是建立行之有效的文物保护机制;二是政府分工明确;三是文物业主承担保护义务;四是政府应给予文物保护单位、个人政策和税收上的优惠。

启示二:一是调整历史街区内用地、产业结构;二是改善古城区周边交通状况,街区内以步行为主;三是提升历史街区的市政基础设施,改善街区环境。

启示三:一是另辟新区、建设新城:二是控制建筑强度、密度、高度;三是新建建筑必须与环境协调。

启示四:一是根据城市传统特色,塑造城市意象;二是创建有影响的文化项目:三是将传统历史文化转化为城市发展资源;

启示五:一是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有一定比例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二是广开保护资金渠道,接受企业、个人捐赠;三是给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企业、个人予以税收上的优惠。

4古城区历史文化遗产及泉城特色的保护与发扬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兼顾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的发展,既要保护城市历史传统特色风貌,又要建设现代化的文明城市。必须坚持保护第一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采取有力措施,降低旧城中的人口密度,改善城市的市政设施条件,控制建筑容量,优化城市环境。同时要依靠科技进步产生的观念、思想和方法手段,引导和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名城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是个多学科交叉渗透领域,需要政府职能机构、社会科学工作者和自然科学工作者密切合作,通力参与。

4.1探讨济南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措施

根据济南的现状,在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坚持保护与合理利用结合的原则,形成和谐的人文与自然相依存的整体,建议按以下措施执行:

4.1.1提高保护意识,加强保护与合理利用知识教育,让广大市民热爱泉城的历史文化;

4.1.2政府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机制,成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监督机构(可以是松散机构或委员会),形成对历史文化遗产动态保护;

4.1.3在新形式下不断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形成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适应的政策、法律保护体系;

4.1.4转变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按“原真性”、“完整性”、“可读性”和“可持续性”等原则,对保护与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须在专家指导下进行:

4.1.5形成广泛群众参与机制和广泛开展群众监督制度,对破坏历史文化遗产行为给予严惩:

4.1.6积极广泛筹措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资金,适当减免保护与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单位和个人部分税费;

4.1.7借鉴国内外经验建立科学的历史文化遗产经营策略,比如整治历史街区、地段可与新城区用地进行捆绑进行市场化运作;

4.1.8深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1.9认真研究泉城特色的传统城市风貌和文化,打造城市特色“文化名片”,发展文化产业,为城市的社会、发展服务;

4.2要防止新的现象

4.2.1防止新的“建设性”破坏、“旅游性”破坏,重点是拆真建假;

4.2.2防止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过度商业化;

4.2.3防止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贵族化;

4.3济南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实践探讨

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合理利用也是一种保护方法。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合理利用应坚持利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原来的功能使用优先的原则、使其更加富有生命力原则、在严格的保护规划和法规指导下实施有效合理利用的原则。

以曲水亭——芙蓉街为例探讨具有泉城特色的历史街区保护与合理利用

曲水亭——芙蓉街历史街区包括:曲水亭、府学文庙、百花洲、后宰门、珍珠泉、王府池子、芙蓉街等街区,是济南传统民居、泉池园林等特色精华所在,这里泉水穿流于街巷与民居之间,最能体现“家家泉水,户户垂杨”的地方特色,因此对该历史街区需要进行整体保护与整治,而不是大拆大建,合理利用该历史街区特色打造泉城特色名片。

保护自然遗产的措施篇3

河南省安阳殷墟遗址保护困境。殷墟范围内的大司空村附近,有三处大规模的开发项目:一处是“纺织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4栋多层住宅,主体已经完工;一处是占地约10多亩、规模宏大的里书院,目前刚刚对外开放;还有一处是位于殷都桥西头的一片豪华欧式风格的别墅群,名为“绿都夜曲”,里面一共有6栋别墅,已完工,这是一商业地产项目。

小司空村坐落于安阳市殷墟商代王陵区和宫殿宗庙区之间的核心地带,与宫殿宗庙遗址区隔洹河相望。近日,该村村民一排8套的3层连体“别墅”已经建到了第6排。由工地前行不过百米就到了洹河岸边,隔河相望,就是殷墟宫殿宗庙遗址区。连体“别墅”严重破坏殷墟的地下商代文化层和世界文化遗产的景观。河南安阳殷墟核心地带14个村庄开建“农民别墅群”,“砍掉头也要建房”的决心使,私搭乱建已呈蔓延之势,殷墟正遭受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破坏。一边是需要高度保护的文化遗产,一边是生存空间被挤压的村民,遗址保护和改善民生之间的矛盾凸显。

陕西省西安市汉长安城遗址保护困境。汉长安城遗址位于西安市城区西北角,为全国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我国现存范围最大、遗迹最丰富的一处统一王朝的都城遗址。但现今居民盖房、建设道路以及种植业对遗址都产生一定程度的破坏。2005年来农村房屋建设进入高峰,对遗址破坏很大。在东城墙和北城墙处,居民民房距离城墙只有一到两米甚至更近,如在汉长安城墙的东北角处,当地居民直接利用残存城墙或夯土台基作为院墙,对遗址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为谋求发展经济,居民没有征得文物部门同意就自发修筑乡村公路,这些道路极大破坏了长安城的原有格局与城墙的完整性。同时,在遗址附近修建公路和铁路,不仅在修建过程中破坏遗址,长期车辆行驶震动,也会造成遗址裂缝、坍塌。随着道路建设的发展,道路两侧出现了数处大中型加油站,出于安全考虑储油库多建于地下,直接打破遗址层。汉长安城遗址不仅地面有夯土遗址,地下面的宫殿基址距地表仅四五十厘米。高出于地表的宫殿、城墙等因耕种而夷平,埋藏浅的建筑遗址也将因深耕、退耕种树造成毁灭性破坏。农田灌溉水流的冲刷和积淤对遗址也造成破坏。

陕西省咸阳市“咸阳原”民间盗墓现象严重。盗墓贼现在工具先进,一般用硝胺炸药,电雷管或者引信点火雷管引爆。盗墓贼在麦子、玉米长高的季节,先在地里用洛阳铲试探出不同的土色或者明显的夯土层以后,再等待时机先在距离陪葬坑边挖坑。

正如笔者在安陵文物管理所调研时候了解的那样,一年中有这么几段时间文物野外管护工作最难做,也是盗墓贼的常见作案时段:一个是玉米长起来后时期,盗墓者白天在玉米地里“踩点”,晚上则开始挖掘,阳历9至11月,即“青纱帐”时节;二是小麦成长、成熟期麦田也能给盗墓者提供掩护,特别是阳历4至6月。还有阳历11月下旬到第二年的二三月冬季也是危机时段。

珠江三角洲地区遗址保护困境。随着《关于实施过程中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若干建议》提案的实施,使珠三角城镇的现代化改造大大提速,也让珠三角的文化遗产在经济建设热潮中,遭遇“建设性破坏”。广州市海珠区的沥村拥有400年厚重历史的玉溪卫公祠被夷为平地。佛山市拥有广东省最大规模、最古历史风貌的“佛山东华里古街历史建筑群”被全部清拆,只余下法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孤独立于废墟中。佛山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集贤坊老屋遭遇火烧,同为市级文保单位的苏氏私塾也随即被拆。

湖南怀化市洪江古城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誉为中国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活化石”,有近10万平方米、380余栋明清古建筑。然而洪江古城核心区外的许多精美古建筑都已夷为平地,在瓦砾堆上新建的楼盘和酒店与古城风貌格格不入;西安市阿房宫遗址被垃圾、污水以及建筑地基、工业圈地等威胁。成都市三星堆遗址保护中,文化遗迹叠加在居民集中分布地区,人为活动对遗址隐性破坏明显;洛阳偃师商城遗址也受到城镇化的蚕食。所以说,除了自然力量的侵袭,大遗址保护所面临的最大的威胁是人为破坏。全国各处的考古遗址都在遭受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有的被夷为平地,有的成为了孤岛,有的被拆除重建,还有的完全丧失了本来的历史风貌。部分地方受破坏程度惨不忍睹,令人痛心!

大遗址保护困境具有普遍性,原因何在?首先,我国大遗址的保护起步较晚,遗址保护政府意识整体不够强,保护规划思想有学术分歧,大遗址保护法律制度也不完善,诸多因素叠加都使大遗址保护陷入困境。其次,即使部分地方政府虽然很重视遗址保护,但是缺乏配套的遗址保护规划、法律制度、资金支持和民众参与,整体缺乏保护文物的自觉性,对于大遗址保护有心无力。

文物遗址保护所面临的主要困境

在我国已公布的第一至第七批4295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约有900余处是大遗址其中相当一部分已申遗成功或正在申请世界文化遗产。大遗址因占地面积大、利益诉求者多等客观因素造成。其实际管理工作难度较大置身于地方城镇化发展和民众利益的诉求,笔者归纳大遗址的保护所面临的主要困境如下:

遗产保护的资金投入较少,保护措施不合理:政府口头重视遗址保护的同时,却在实际行动上不作为,而老百姓出于自身当前利益考虑,很难自觉地保护大遗址,使大遗址保护陷入困境。大遗址保护区内限制农民建设房屋给农民生活带来了负面影响,这使农民对大遗址保护产生抵触;政府在大遗址方面财政预算偏少,没有专项保护资金,以及必要基础设施的投入不足;少有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建立遗产和遗址保护基金会,对于遗产和遗址的调查、评估、研究、教育、宣传等项目的关注度很少;大遗址保护措施的操作性不强,技术层面的保护措施、管理层面的保护举措错位,大遗址常常陷入恶性循环,最后面临自然和人文的双重威胁,破坏越来越严重。

保护监管能力低,亟待提高:人为因素的破坏也使大遗址保护陷入困境,如城乡建设发展带来的破坏、不合理的旅游开发利用以及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的文物盗窃等;亟待提高的大遗址的评审机制。不要仅仅为了申遗而评审,更要注重申遗成功后的评审,可包括遗址的维护程度等级评价、历史风貌的保持程度等项目,通过开展遗址的后期监测,强化遗产地的长期保护和科学保护;文物遗产和考古遗址信息管理系统有待完善,对遗产资源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遥感动态监测,积极推进遗产数字化管理基础工程建设,完善技术服务支撑体系,全面加强遗产保护的科学研究;亟需建立健全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专家咨询制度。建议设立国家世界遗产管理的决策咨询机构,由有关专家组成委员会,对世界遗产保护进行第三方独立监督,评估、论证、审查遗产保护规划和建设、维修工程等可能影响世界遗产价值的重大事项,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持,并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缺少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对此应尽快按价值等级建立和实行遗产的分类和分级管理制度,以确保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遗产能够得到有针对性的不同管理,包括各自相应的管理制度、管理标准、营销系统、监测系统等。比如可以像某些发达国家那样,组建“国家遗产管理局”或“国家遗产委员会”,走单一部门主管之路。对于低级别遗产可施行地方管理为主的遗产管理体制;应让社会公众参与到大遗址的保护监督。鼓励社区民众、新闻媒体及民间保护组织主动参与保护监督,建立公开透明的舆论监管渠道和信息沟通机制,加强资源保护的民间监督。

多部门重复管理,互相掣肘:大遗址保护涉及的管理部门很多,我国的遗产管理组织结构和西欧国家有很大区别,西欧国家是典型的直线制,而我国的遗产管理直接涉及到8个部门,分别是文物局、农业部、林业局、海洋局、旅游局、宗教局、国家民委和水利部,他们在各自业务范围内主管文物类、农业类、自然保护区类、海洋水下考古类、A级以上风景区、寺庙道观、民族文化类、水利风景区类等不同类型的自然与文化遗产,各自为政,互有重复;我国的遗产管理还间接涉及到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环保部、国土资源部等8个部门。而文化部是国家文物局的上级主管部门,指导国家文物局业务工作,同时又负责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审核等。教育部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中国政府联系单位。每个部门都拥有对遗产的管理职能,谁都能够管理,条块分割严重。甚至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在其职能范围内也承担着相关职责。

早在2004年,九部委就联合了《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要提高认识,端正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强化责任,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力度,全面推进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但是,在现在的管理模式下,容易造成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同时,每个部门所追求的利益不同,也容易产生矛盾。例如,从旅游业的角度来看,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所利用的事物都可视为旅游资源。所以国家旅游局看重的是挖掘世界文化遗产背后的旅游资源;国家文物局可能更看重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这很容易引起平行各部门之间的矛盾,也会导致国家提出的新政策无法顺利的实施。各部门间的相互牵制,互相掣肘,这就使遗址保护长期陷入被动局面。重视大遗址的保护目标与保护大遗址实际行动之间形成不可避免的内在矛盾,使大遗址保护陷入困境。

宣传、教育、培训和研究力度不足:遗产保护方面的舆论宣传较少。公众在文大遗址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公约等方面知识匮乏,保护意识较弱,更多的只是参观及游览,而达不到参与和保护;缺少世界遗产保护的公众教育。全国中小学对于大遗址保护的科普教育几乎为零,青少年对世界遗产保护的认知缺乏。建议在大学教程内可增加遗产专业选修课程,激发与培养公众对世界遗产的尊重,加大对世界遗产保护手段和法律法规的教育;缺少世界遗产保护的专业管理人才培训。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不足,无法达到科学有效的保护和监管。

文物遗址保护的法律、政策措施

有人认为,大遗址保护必然要牺牲地方经济利益。关于“大遗址保护必然要牺牲地方经济利益”的说法,笔者认为不妥。

从理论上讲,大遗址保护应与地方经济利益互利共生,当遗产得以良好的保护应该促进地方经济利益的发展,试想一个已经面目全非的大遗址,其旅游价值将下降,想必对于大众来说是没有任何吸引力的。另外,如果遗产区居民基本生活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他们眼中看到的不是大遗址承载的辉煌,那么保护工作的难度必然增大。农村城镇化与大遗址保护有内在的矛盾,但是大遗址要保护,地方的经济利益也不能牺牲,应该在两点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不能单纯地保护遗址,牺牲地方经济利益,也不能为了地方经济利益而放弃保护大遗址。应该立足于遗址保护的基础上,兼顾地区经济发展和民众切身利益,在争取民众对遗址保护的支持与理解的同时,做好遗址保护工作,实现双方共赢。

从具体法律、政策实操措施上讲,目前我国已有不少关于大遗址保护的相关法律和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环境保护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政府应该听取多方意见,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具体制度,密切管理部门与保护区内人民群众的联系,积极解决双方的矛盾,使遗址保护工作争取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与理解。另外处理好两者间的关系还能促进城镇化建设的发展。

保护自然遗产的措施篇4

摘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少数民族群众创造力的集中体现,是对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的浓缩与传承。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的保护对深化社会民众对民族传统文化价值的认识、增强保护传统文化的意识具有深远意义。同时也会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进作用。当前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应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保护。

关键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一、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和特点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我国目前对此尚没有统一的概念,在本文指中国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

由于我国少数民族散居在全国各地,自然环境、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使各少数民族在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明显的民族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众多。从目前初步统计的结果看,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占我国非物质世界文化遗产总数50%。在部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有杂技与竞技类的少数民族遗产传统手工技艺类的少数民族遗产、民间舞蹈类的少数民族舞蹈遗产、曲艺类的少数民族曲艺遗产、传统戏剧类的少数民族传统戏剧遗产等。

2.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间的继承和发展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我国各少数民族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部分都是少数民族群众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总结出的,与周围的地理环境、天气气候、历史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藏族的“锅庄”、彝族的火把节等。

二、我国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加强了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目前我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项目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但是,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1)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生产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变化,传统的民族文化受到外来文化、主流文化的冲击,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严重;(2)少数民族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多样性使其成为一个重要的旅游资源,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打着开发特色旅游资源的旗号对少数民族文化资源进行低水平的商业性开发和过度利用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型和文化的连续性遭到严重破坏;(3)立法的不完善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使其在国内外频遭侵权,开发商业化使大量权属不清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频遭抢夺阻碍了我国的少数民族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纵观以上状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我国社会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的保护和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在现代文明冲击下,人们疏忽对自己民族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使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很大程度的损害。

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竞争力弱化。现代文化生活方式对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市场的强力冲击使一些传统手工技艺的生存遇到了越来越大的困难,人们对传统文化的喜爱和欣赏也变得越来越无足轻重,人们已经不再满足单一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形式。

第三,相关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我国在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进行了相关的立法工作,但当前法律法规建设不能满足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对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缺乏大量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现实操作性较低,不能进行有力地保护。

三、对我国少数民族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议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多彩,是少数民族文化多样性的集中体现。认清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普遍价值和濒危状况,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好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要使命。

(一)立法层面的保护。目前我国还缺乏完整的国内立法,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体系和保护措施不到位、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属不清等因素都制约着我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开展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必须立足我国文化遗产资源基本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才能更合理的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

(二)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管理。从宏观上对需要保护的对象界定范围,进行归纳、分类,加以保护、抢救、改造,最终进入程序化管理,使其艺术特色得以保留并健康发展。尤其对于濒临流失与灭绝的有价值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应采取特殊办法,防止其流失、灭绝。

(三)完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与宣传措施,积极推进公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必须与民族教育结合起来,才会更好地促进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这就要求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在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时,要把促进教育发展同保护好少数民族特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结合,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地和拥有者要知道自己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在其被使用、被开发中明白自己有主张利益共享的权利,提高公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结语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少数民族发展的历史见证,也是是民族精神的象征。它归根结底展现了一个民族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特有的生存方式、生活智慧、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民族精神的集中反映,是民族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族文化认同的重要标志和维系该民族存在与发展的生命线。加强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使拥有丰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区的地方政府和原住民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把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变为当地政府、居民的自觉行动。(西南民族大学;四川;成都;610041)

参考文献:

[1]贾银忠.中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程[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

[2]段宝林.非物质文化遗产精要[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8.

[3]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

[4]钱琳.西部大开发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J].宁夏党校学报,2011,(3).

保护自然遗产的措施篇5

,“主要源自日本于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中提出的“无形文化财”的概念,首次将‘有形文化财’区分出来”。但1972年的《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保护的文化遗产也只局限于物质类,而未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决议。此后,在2003年10月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设立《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自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取代了之前的“口头与非物质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公约》第二条得到清楚的规定:“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容易使人误认为不需以物质为载体,但根据《公约》第三十九条又规定中文文本是有效文本,因此该词一直使用至今。

我国曾使用不同的术语,如民间文学艺术、民间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直到2005年《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包括六大方面:(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比较《公约》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定义的区别,《公约》对定义更加详细。在分类中,《办法》更强调传统性,还特意增加兜底条款“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二)与几个概念的区别

“学界在讨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时,往往提到地域性、民族性、传统性等”,但这并非一定是“非遗”所固有的,其他类型的遗产也可能具有,如泰山。”“作为自然和文化遗产,位于黄河流域,五岳之东,一直作为中国古时的帝王敬天的场所,同时具有地域性和民族性。”

与“世界文化遗产”的区别。非物质性是“非遗”与“世界文化遗产”的根本区别。《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条规定:“文化遗产包括: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另外,在保护方法上,两者也有重大的区别,“世界文化遗产”主要运用物理、环境的方法;而“非遗”则主要通过遗产拥有者传承的方法。“如入选‘非遗’西藏《格萨尔》史诗是靠后人的口口相传。”

与“传统知识”的区别。出于保护角度的区别,“非遗”是从民俗传统保护的角度出发,而“传统知识”是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出发。WIPO对传统知识的定义为:“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设计;标志、名称和符号;未公开信息;以及其他一切来源于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智力活动,基于传统的革新和创造成果。并不包括非遗的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与民间文艺表达(又称传统文化表达)的区别

。根据WIPO和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民间文艺表达免受违法利用和其他损害示范法》,仅限于艺术遗产,排出了科学知识在外,而“非遗”则包括两者。

二、保护制度

“《公约》自2006年4月20日生效,规定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祝贺道,这一新文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恰当的保护手段,从而填补了一个重大的司法空白。”“截至2010年6月10,共有134批准了该公约。”

(一)名录制度

1999年,教科文组织通过了设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以下简称“口头遗产”)的决议,后自《公约》生效后,“口头遗产”就纳入到“非遗”名录(第三十一条)。至2001年,每两年一次。

根据《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2010年6月修正),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符合以下所有标准:(1)该遗产属于《公约》第2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将该遗产列入名录,有助于确保扩大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体现全世界的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见证人类的创造力。(3)制订的保护措施对该遗产可起到保护和宣传作用。(4)在社区、群体,或适当时有关个人尽可能最广泛的参与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该遗产得以申报。(5)该遗产已按《公约》第11条和第12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至今,教科文组织应经宣布五批代表作,全世界共213个“非遗”入选该名录,中国占其中的共28个。(二)国际合作与援助制

“尽管《公约》没明确像《月球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样,将‘非遗’明确为‘人类共同遗产’”,但还是明确的指出:“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普遍的意愿和共同关心的事项,……国际社会应当本着互相合作的精神与本公约缔约国一起为保护此类遗产做出贡献。”因此,在第一条总则第1.4条关于本公约的宗旨便指出:“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在第20至24条中,详细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援助的目的、形式、条件、申请、以及受援助缔约国的任务。国际援助可采取的形式如下:“(1)对保护这种遗产的各方面进行研究;(2)提供专家和专业人员;(3)培训各类所需人员;(4)制订准则性措施或其他措施;(5)基础设施的建立和营运;(6)提供设备和技能;(7)其他财政和技术援助形式,包括在必要时提供低息贷款和捐助”这些援助涵盖了人才、制度、技术、资金等必要的层面。

(三)基金制度

为了实施国际合作和援助,《公约》规定了要建立一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下称“基金”),根据第25.3条,资金的来源包括:(1)缔约国的纳款;(2)教科文组织大会为此所拨的资金;(3)以下各方可能提供的捐款、赠款或遗赠:第一,其他国家;第二,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和各署以及其他国家组织;第三,公营或私营和个人;(4)基金的资金所得的利息;(5)为本基金募集的资金和开展活动之所得;(6)委员会制定的基金条例所许可的所有其他资金。

另外,防止基金用于政治目的,第25.6条还进一步规定:“对基金的捐款不得附带任何与本公约所追求之目标不相符的政治、经济或其他条件。”

(四)报告制度

《公约》在第29、30条分别规定了缔约国的报告制度和委员会的报告制度。缔约国应当按照委员会确定的方式和周期向其报告它们为实施本公约而通过的法律、规章条例或采取的其他措施的情况。委员会应在其开展的活动和缔约国报告的基础上,向每届大会提交报告,该报告应提交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报告报告,委员会得以监督缔约国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等保护措施,有效地使《公约》得到实施。

三、结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面临着全球化的挑战,保护的任务是极其繁琐、艰巨,国际保护显得是极其必要的。代表作名录的建立,能有效地提高全世界人民对多元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另外国际合作和援助,能促进国际交流,加强国际的保护。再加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的基金,使得这些国际保护得到资金的保障。同时,避免干涉内政,国际保护不能出于其他政治目的。参考文献:[1]李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法律保护.山东大学.2008.[2]李墨

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制研究——以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为中心.华东政法大学.2009.

[3]杨帆.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people.com.cn/GB/wenhua/1087/2495193.html.

[4]叶超.《格萨尔》——从口口相传到白纸铅字.news.xinhuanet.com/book/2004-06/16/content_1528494.htm.

[5]张德财.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07.

[6]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unesco.org/culture/ich/index.php?lg=en&pg=00024.

保护自然遗产的措施篇6

规划项目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对主城区200多个危旧房改造片区进行了拉网式调查,共登录了191处地面不可移动文物,其中渝中区数量最多共96处,江北区23处,南岸区15处,沙坪坝区21处,九龙坡区4处,大渡口区2处,巴南区10处,北部新区4处,渝北区1处,北碚区15处。按文物保护单位级别统计,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重庆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8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三普文物点152处①。按文物类别统计,包括古建筑43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142处,石窟寺及石刻5处,其他1处。上述191处文物,列入抗战遗址名录的35处,革命遗址2处,优秀近现代建筑11处。除单体文物外,危旧房改造片区还涉及到18个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包括市级历史文化街区3个,即磁器口传统街区、湖广会馆-东水门传统街区、金刚碑老街传统风貌街区,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2年)》(2011年修订)中列入的历史文化风貌区3个,即上清寺历史文化保护片区、七星岗历史文化保护片区、解放东路历史文化片区。

2文物保护规划编制情况

2.1规划思路和原则

(1)主要思路重庆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文物保护规划是配合大型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而编制的文物保护规划,其规划内容、规划范围以及规划措施都有很强的针对性,既要符合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又要考虑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主城区是城市文明的发源地,尤其渝中半岛作为重庆母城,留存了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积淀了厚重的城市历史文脉,承载了巴渝儿女共同的城市历史记忆,大量的历史建筑就是其物质载体和历史明证。主城区危旧房改造使多数老建筑面临被拆除的威胁,对老建筑进行调查、甄别,实施抢救性保护成为当务之急。在长期的实践中,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也在随认识的不断深入而更新,越来越强调文化遗产本体与历史环境并重,文化遗产本体和文物所处自然、历史环境的保护与整治是文物保护规划的第一要义。只有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才能谈如何发掘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内涵,使文化遗产得到合理利用和展示。本次规划秉承先进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以广泛的实地调查为基础,对文物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充分考虑、统筹安排,力求规划的高指导性和强可操作性。(2)规划原则本规划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地方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国际(文件)的基础上,提出了严格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原地保护优先,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重点保护、重点发掘,结合科研,将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发展有机统一起来的规划原则。我们充分地认识到,文化遗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和脆弱性,必须最大限度地加以保护,对有较高历史、科学、艺术和社会价值的文物,要尽量调动有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予以保护。文物是人类的祖先留下来的珍贵遗产,我们每一代人有责任也有义务将它们保护好,并传承给我们的后代子孙,以实现文化遗产的代际平衡。保护文化遗产,既要保护其真实性,又要保护其完整性。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是衡量文化遗产的表现形式和文化意义的内在统一程度的标尺。文化遗产保护是要保护真实的文化遗产,而保护的目的是要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文化遗产的完整性既依附于其真实性,亦体现其真实性,完整性的内涵既包括有形范围上的完整,即文化遗产本体组成部分和结构的完整,也包括其所处环境风貌的完整。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要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采取统筹规划、分类保护、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方式,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着眼于长远利益,达到双赢的局面。

2.2规划需处理好的几对关系

(1)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也将一直伴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之中。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和遗迹,它们只是人类活动产物的千万分之一,因而文化遗产最大的特点就是历史性、不可再生性和稀缺性。当代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就是要保护好文物,并将它们以最好的状态传给子孙后代。因此,保护必须是首位的,要以长远利益为重,考虑代际平衡。同时,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这一属性要求对其加以合理利用。多年的实践证明,保护和利用是文物工作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离开利用的保护将会出现僵死的局面,而不谈保护的利用必将是竭泽而渔。文化遗产的利用重在合理,首先是利用目的的合理性,要能够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优秀文化的传承;其次是利用方式的合理性,应该要能充分体现文化遗产的公共性,使更多人享受到保护成果;最后是利用程度的合理性,任何形式的利用以不威胁文物安全为限。(2)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建设的关系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长期的、浩大的工程,它着眼于长远利益、综合效益。它与城市建设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但这些矛盾并非不可调和。文化遗产是一种集有形和无形为一体的宝贵资源,如果保护得好、利用恰当,它可以成为城市竞争的软实力,提高城市文化品位,为宣传城市、打造城市添加厚重的筹码,无形之中为城市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从某种程度上说,城市建设是在创造未来文化遗产,这种“创造”不是无本之木,所“本”就是祖先遗留下来的这份珍贵遗产。因此,不能一味要求文化遗产保护向城市建设妥协,文化遗产不应该是城市建设的绊脚石,只要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文化遗产,将能够达到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的双赢。(3)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民生的关系文化遗产保护尤其是旧城区的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民生问题关系十分密切。多数旧城区的建筑破败,生活设施和基础设施不完善,环境脏乱差,宜居程度较低。旧城区的历史建筑,尤其是未定级的文物建筑,居住者通常都是城市较低收入人群。文化遗产保护一方面要保护遗产本体,另一方面也要保护和整治周边环境风貌,改善旧城区基础设施和生活设施,为居住在其中的居民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4)文化遗产本体与周边环境风貌的关系随着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不断更新,我们越来越认识文化遗产依存的历史环境是文化遗产完整性的构成部分,同样体现了文物的真实性,脱离了特定的历史环境,文化遗产的价值将大打折扣。与遗产本体一样,遗产所处历史环境同样是不可再生的,且更脆弱易损。因此,文化遗产历史环境的保护与遗产本体的保护同等重要。依托文化遗产蕴含的历史文化内涵对其周边环境风貌(历史环境、自然环境)进行整治,使之与遗产本体之间能够协调统一。

2.3规划主要技术手段

(1)危改片区内的拉网式实地调查根据《重庆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规划》(2008年)中2008年至2010年全部危旧房改造片区分布图(地形图),我们组成若干工作小组,对所有危旧房改造片区范围进行拉网式全覆盖实地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对每一处发现登录的文物点都按照设计好的调查表格内容,进行GPS定位、摄影照相、文字记录、现状测绘,并将它们逐一标注在片区分布图上。除此之外,我们还对周围原著居民进行走访,获得文物历史沿革、变迁以及有关历史背景资料。(2)实地调查基础上的文物综合评估规划中,在对危旧房改造片区进行拉网式实地调查基础上,对所涉及到的文物进行整体的价值分析后,我们建立了针对每处文物点的综合评估体系。(3)依据综合评估评级制定合理的保护措施在综合评估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包括原地保护、就地迁建、异地迁建和留取资料等四种文物保护措施,并坚持原地保护优先原则。对于单体建筑而言,综合评估评级为“”的多采取留取资料,“”以上的未定级文物保护单位则结合所在片区用地性质采取原地保护,或就地迁建、异地迁建,文物保护单位原则上均采取原地保护的措施。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文物,尤其是市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列入《总规》中的历史文化风貌区,一般均采取原地保护措施,结合片区功能定位整体保护。(4)利用卫星地图进一步明确文物现状在第二阶段的文物保护规划中,我们将每个危旧房改造片区红线和片区内的文物点分布情况,全部准确标注在最近更新的卫星地图上。这样一来,危改片区及文物点的位置、文物周边环境等信息均一目了然,对危旧房片区拆迁、文物保护都是一种很好的指引。

2.4主要保护措施及实施情况

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涉及的191处地面不可移动文物,原地保护、就地迁建、异地迁建和留取资料的文物点数量分别为114处、18处、12处、47处,分别占总量的59.69%、9.42%、6.28%、24.61%。原地保护是指不改变文物点原有的周边环境、风貌、基础和位置,待条件成熟时经现状勘察后针对具体病害施行加固、维修等保护手段。实施原地保护要求尽力保留文物原状和尽可能多的历史信息,维护并改善文物周边环境风貌,保证文物遗存本体及其载体环境的安全。在对本体实施保护时,须坚持最小干预的原则,采用原材料、原工艺,按照原形制、原结构进行保护,新技术的使用须采取谨慎的态度,体现可逆性和可识别性。由于本规划坚持原地保护优先原则,尤其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则上不得就地迁建或异地迁建,评级较高的未定级文物保护单位也以原地保护为主,如川康平民银行、望龙门客运缆车遗址、人和门城墙遗址、重庆海关总署旧址、汪全泰号、白象街151号历史建筑、海关办公楼旧址、大溪沟电厂苏联专家楼、文昌宫、周家湾别墅、文星阁、重庆特钢厂仓库等。上述文物点后来大多陆续进行加固、维修,并被公布为部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而规划中建议原地整体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内文物,基本都得到了有效保护。就地迁建是指在不改变原状、不破坏原有文物周边环境风貌的前提下,对文物进行就近整体移位迁建保护。本规划对就地迁建文物的规划选址提出建议,即结合危改片区的社区功能考虑,尽量选择片区规划绿地,不占建筑容积率。在工作中应按照“原材料、原结构、原工艺、原形制”四方面要求,做好解体前的测绘和修复设计工作,解体和迁建过程中要做好相关记录。本规划对陈诚公馆、徐远举公馆、交通银行旧址群等建议实施就地迁建,即便作出此建议,我们仍强调优先考虑原地保护。异地迁建是针对原地原址无法保护或已无原生文物环境风貌,但具有较高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地面文物,进行异地搬迁集中保护,并提取相关资料。异地迁建较典型的案例包括李子坝抗战遗址公园里的几栋建筑,多是原李子坝片区和牛滴路环沿线危改片区内的抗战文物集中迁建至此,集中展示重庆抗战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多方面的历史风貌。除上述比较成功贯彻执行规划措施的案例外,还有一部分未得到执行的。例如有的片区部分文物点原定保护方式为原地保护或就地(异地)迁建,但在拆迁过程中予以拆除。

3加强城市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的几点建议

近年来,随着对过去若干年城市化进程的反思思潮的出现,各级政府对城市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通过对危旧房改造工程文物保护规划编制情况的回顾和实施情况的初步追踪,我们对加强城市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3.1坚持文物保护优先、原址保护优先原则

文物保护优先、原址保护优先原则是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这也是文物所具有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脆弱性的内在要求。不可移动文物不同于可移动文物,除本体外,所依存的周边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同样包含了丰富的历史信息,是文物历史内涵的重要构成。搬迁复建将流失掉宝贵的历史信息,尤其是关于重要的历史时空信息,搬去的只是文物的“壳”,也必将失去文物的“魂”。

3.2调整城市建设规划程序,强化文物保护前置审批

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长期存在,但并非不可调和。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状,应该调整城市建设规划程序,将文物保护列入规划和建设审批前置条件。从技术上可以通过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中引入地理信息系统,完成文物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信息共享来实现,这样一来规划部门能够及时准确对涉及文物用地的土地性质、权属等作出统一、明确、合理的认定,在规划阶段实现城市建设对文物本体及其保护范围的避让。

3.3通过一定的政策优惠,吸引社会力量进入文化遗产保护

政府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力量,但单靠政府无法满足文化遗产保护的需求,这需要通过土地、税收等方面的政策优惠,吸引社会资金注入遗产保护。例如(1)通过减免税收的政策来鼓励历史建筑、街区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对历史建筑、环境进行符合文物保护要求的维护;(2)通过优先开发城市中其他地块的权利来吸引开发商投资历史建筑、街区的保护项目;(3)通过优先古镇、历史街区内及其周边配套服务设施的经营权,吸引开发商投资古镇、历史街区的保护等。主城区危旧房改造中,有的地段和片区的文物保护通过引进社会力量投资,达到保护与利用共赢。

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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