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治理方案(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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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治理方案篇1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坚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坚持以保障环境安全、维护群众权益为宗旨,通过开展石墨行业环境污染集中整治和后督查活动,有效解决威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逐步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促进环境综合整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集中整治内容

(一)集中整治范围

本次集中整治的范围是我市辖区内所有石墨生产、加工企业,包括高碳加工、可膨胀石墨、石墨选矿、微粉、石墨乳加工企业。

(二)集中整治要求

1、凡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石墨加工生产项目的企业,必须于年5月10日前停止生产,并在年8月31日前补办环保审批手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生产。

2、已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但未按照审批批复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即投入试生产的企业,一律从年5月10日起实行停产治理,治理结束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生产。

3、凡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氢氟酸加工石墨和未对以前遗留的生产污水进行处理消除影响的,一律不予审批。原来使用氢氟酸的改变工艺后(如酸碱法)方可申请环评批复。

4、凡不符合环保要求,且在年5月10日后仍没有停止生产性排污的企业,市环保局将依法立案处罚。对石墨行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工作实行“快速通道”的方式,确保快立案、快查处、快执行。

5、对截止年8月31日仍未完成治理任务或治理效果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企业,市环保局将提报市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6、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要求,所有石墨加工生产企业(包括已停产的企业)必须在年5月10日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已产生的污染物,消除外排污染物对环境的危害。逾期未整改的,市环保局将按照向环境偷排有毒物质,威胁环境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原则,将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下旬)

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我局排查的实际情况,确定集中整治和后督查活动的重点和范围,并于4月16日上午召开全市石墨行业集中整治动员大会,全面动员部署,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8月底)

1、由环境监察大队牵头,管理科、环境监测站、审批中心、法制科、局办公室等职能站室各派一名工作人员组成专项整治小组,每旬进行一遍“拉网式”检查,对各企业污染治理进展情况、环保审批手续办理情况等逐家进行督办和落实。

2、强化责任,秉公执法,严肃查处逾期未关停、擅自从事生产和排污等各种违法行为,按照快立案、快查处、快执行的要求,及时立案处罚。

3、强化服务意识,耐心帮助企业解决在污染治理、环保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企业尽快完成污染治理,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4、实行集中整治旬报制度,专项整治小组要及时汇总检查情况,每旬以书面形式向局领导报告。

5、专项整治小组要对各企业的污染治理情况严格把关,对提出验收申请的企业进行审查,对符合验收条件的企业及时提交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三)总结验收阶段(8月31日至9月30日)

1、专项整治小组办公室对集中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于9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集中整治活动领导小组。

2、集中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对各企业的集中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立即责令整改。

3、对逾期未进行环保审批和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企业,将从严立案处罚或提报市政府予以关闭。

四、责任分工

1、环境监察大队:负责集中整治活动现场检查的组织开展,立案查处违法行为,汇总每旬污染治理进展情况。

2、管理科:负责组织对企业污染治理情况进行验收,汇总每旬环保验收进展情况。

3、环境监测站:负责现场检查过程中的取样监测分析,及时提供监测报告,为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提供有力的依据。

4、审批中心:负责集中整治活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批复工作。

5、法制科:负责投诉的处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工作。

6、局办公室:负责集中整治活动的后勤保障

五、工作要求

1、提高对集中整治和后督查活动重要性的认识。石墨生产企业特别是高碳石墨加工企业,存在着较多的环境违法问题,已经成为威胁当前区域环境安全、导致群众上访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污染隐患,受到了各级环保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开展石墨行业集中整治和后督查活动,进一步加大监管和污染治理力度,消除污染隐患已成为当务之急,是保障我市环境安全、维护群众利益、实现总量控制、严查违法行为极其有效的手段,专项整治小组全体成员都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此次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严肃对待并认真抓好集中整治工作。

2、加强集中整治活动和后督查的组织领导。为确保集中整治活动取得实际成效,成立“石墨行业集中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负责集中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认真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3、确保集中整治和后督查活动的实际成效。由环境监察大队、管理科、环境监测站、审批中心等职能站室工作人员组成的专项整治小组,要强化责任意识,现场检查不能摆形式、走过场,不准提前打招呼。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重点,逐项进行落实,逐个企业摸清实情。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要详细登记和记录检查情况,严格执行旬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提交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环保治理方案篇2

[关键词]河道淤泥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累赘性分析

引言

国家法律法规,都该是有针对性作出的,主管执行部门不能死搬教条,要调研具体情况,把握国家规定的实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虽然要求采矿企业,必须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才可以领取采矿许可证,但是就河道淤泥问题不适用,因为清淤的主体是水政部门,即使委托有关企业实施,依然不改变责任的主体。河道淤泥的受让人,从法定和约定上都没有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主体义务。目前,在使用河道制砖的地区,出现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让淤泥购买人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现象,文件有规定,确实是无可奈何,笔者在法律之间另辟蹊径,力求解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淤泥制砖企业的困扰,做了一些现实的分析和理论上的探讨。

1长江中下游地区河道淤泥来源和特性分析

1.1河道淤泥来源

河道淤泥是综合物,通常是,雨水陈年累月的洗刷,陆地的粘土、泥沙等随着地表水流入河道,沉积起来;生活用水从化粪池等环境卫生设施中自然地源源不断的溢出,在河道里不断分解沉定;浮萍、莲藕等水生植物、鱼虾、贝壳类的河蚌等水生动物、以及微生物,尸体腐烂淤积,这些成因,就会形成了河道淤泥。

1.2河道淤泥特性

河道淤泥,累积久了,就成为河道障碍物,会影响河道运输功能、蓄排水功能、生态环境环境功能,处理的办法就是清淤。但河道淤泥有这样的特性,包含丰富的有机物,可以用于农田复垦与施肥;又具有砖瓦用粘土的粘性,可以用于制砖;污染严重的呢,适宜于做公路底垫。总之,这些特性,可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寻求淤泥的经济应用,从而降低清淤的成本。

2河道淤泥清淤的责任主体与工程综合措旆

2.1河道淤泥清淤的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道清淤的实施主体应该是各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是由各级水政主管部门牵头,农林、港务、交通、规划等部门参加,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农田水利等方面的规划,是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考虑了生态、环境、经济、社会等诸方面效应和效益。

2.2河道清淤的工程综合措施

纵观具体河道清淤方案,都考虑了这样几个方面:

2.2.1河道清理工程有计划按步骤实施,不要求河道清淤的速成和光洁,有利于水生植物、微生物的生长,达到治疗生态环境的效果。

2.2.2清理河道工程结束不产生新的破坏,淤泥处置与相关规划相衔接,有淤泥用于做路、复垦、施肥、制砖等方面的方案。

2.2.3河道清淤工程,包含防止踏方的护岸设计,选择本地自然生长成活快的植物,既能护坡,又能防冲刷,不仅起到了水土保持作用,还延长了河道淤积周期;等等;其内容包含了、且远广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是综合性工程。由此看来,河道清淤过程本身就是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过程。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累赘性成因

3.1把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虚拟给不当的主体

执行地质环境保护方面规范是清淤工程主体的义务。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文),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为河道淤泥清理工程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是应当的。所以实际工作中,河道淤泥清淤工程主体,应当就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实施主体,工程实施本身就是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过程。淤泥是这个过程的副产品,如果让购买或应用淤泥的主体在取购时候,再另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是累赘的,是把实施清淤的工程主体的义务复加给买方,把已经完成的义务,主观虚拟地假想给新的购买主体。

3.2虚拟承担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被迫性

用淤泥制砖的砖瓦企业,必须领取采矿权许可证,才可以领取营业执照,才可以做其他一系列的活动。但根据国土资源部第44号部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评价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才可以领取采矿权许可证。按上述,淤泥制砖企业,利用淤泥掺和煤渣或石灰制砖是个除废过程、废物再利用的过程,可以直接从国家购买淤泥,缴纳必要的国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作相应税赋即可。河道的清淤,已经由国家机构委托实施了,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已经得到相应完成了,为此,淤泥制砖企业编制行为不是出于现实的需要,而是迫于法律规范教条性应用所带来的无奈。

即使堆积淤泥临时性场地的环境恢复与治理,依法也应属于河道淤泥清淤工程实施主体的事情,如果让买方砖瓦企业来做环境恢复与治理方案,就有违《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的“谁破坏谁治理”原则。何况,只要原地貌不变地把淤泥取走,就达到了环境恢复与治理效果。至于是不是会破坏原貌,那是通过相关方合同约定就可以处理的事情,牵强附会的用编制“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方案”来规制,无非是小题大做,是用国家强制取代合同约束,是根本没有必要的。当然,也可以通过矿管部门的监管和查处,使原貌得到恢复。例如,人人都有盗窃的可能。难道人人都要对公安部门提供不盗窃的保证书和缴纳保证金以约束自己吗?是不是也编制个什么自我控制方案呢?仓储性的堆积,按合同仓储物即淤泥取走,原貌就能再现。还有,任何企业在厂内堆积原料,是常有的事情,任何企业堆积原料都不得破坏土地原来的利用条件。砖瓦企业所堆积的原料是淤泥、粘土,在仓储用地利用的行政管理方面,不该由于原料的不同,搞企业歧视,让砖瓦企业无形地增加负担,是多么的不公平。

总之,让购买河道淤泥的砖瓦企业承担编制矿山地质环境评价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义务,是虚拟的,是把被他人已经完成或必须完成的义务假想性地再次施与,无论是对河道、无论对是厂内外淤泥仓储用地而言,做“方案”都没有现实的和法律上的道理可言。厂内淤泥仓储用地恢复可以通过土地有偿使用合

同可以约定和控制。没必要像什么复杂工程似的,弄出个什么符合”国标”方案呢。简单地用合同约束和履行,就可以符合“国标”了。

4去除淤泥制砖企业编制“方案”义务的方法

4.1分析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机理

像煤矿、石油等一系列矿山的开采,对地质环境都有一定程度的破坏力,具有负面性,对这些矿山采矿权的出让。必须按照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而河道淤泥的捞取与处置本身就是根据一定专业方案而实施的恢复治理和保护地质环境的行为,具有积极性、正面性。为此,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犹如给冬天的白雪增白,逻辑上是混乱的。国家已经花费疏浚的河道,其结果就是恢复和治理环境的过程,让淤泥制砖企业空洞无实际效果的去花费,是对社会财富的浪费,一切财富都是社会的。

4.2做好调研及时向有权部门请示

淤泥制砖企业,如果想要取得采矿权,直接采挖砖瓦用粘土,那是需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然后领取采矿许可证。一定的政府工程或政府审批的工程实施时,如果出现多余土方,那么国家可以直接出让,工程实施权利与采矿权耦合在一起了,是开发商、工程承包主体的权利,这种耦合现象,是不需要进行再次作采矿权许可的。购买淤泥的行为,与采矿权实施行为是迥然不同的两码事,不需要凭采矿许可证而进行,所以,这里就出现了个自由缝隙,根据法理,无采矿许可证,只要能参与竟买到砖瓦用淤泥,可以照常营业。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不领取采矿许可证,按道理不会影响淤泥制砖企业的正常运行,那样,如果把砖瓦企业视同污水处理厂一样,当成污泥处理厂,也不无道理。但是,事实上,工商部门会不考虑这些情况的,认死理,无采矿许可证,就不发放或不年检营业执照。

这样的调研结果,可以请示两个问题。(1)新兴无采矿许可证的淤泥砖瓦企业,参照污染处理厂那样予以管理,是否可以确认这样的企业存在,是否可以用相应的法律新套路予以管理。(2)使用河道淤泥制砖的企业,是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原意,对拟购买的淤泥不再另起灶炉的搞一套累赘性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环保治理方案篇3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水环境问题为重点,以加强企业监管、严格排污审批、加大水环境治理力度为抓手,深入做好全区范围内水环境保护及水功能区达标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水环境综合整治与保护工作,成立区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副区、同志任组,区政府副调研员、区城管局局、区政府办副主任、区环保局局、区农林水局书记任副组,区委宣传部、环科园、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农林水局、区城管局、区安监局、区工务局、区环卫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区城管执法大队、区城管警察大队和各涉河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由周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彭跃辉、汤勇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为加强工作联络和调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组召集,根据工作部署适时召开。

三、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水环境治理与保护工作,特别是重点围绕-2012年度“水功能区达标率”绩效考核目标,推动我区水环境保护工作在排污企业监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水环境修复方面做到思想上有飞跃、能力上有提升、机制上有创新,使我区水环境得到显著改善,确保我区范围内浏阳河圭塘河口-三角洲排污控制区水质稳定达到IV类功能区标准。

四、工作重点

为保障浏阳河、圭塘河(以下简称“两河”)水质稳步提升,确保达到功能区标准,工作重点如下:

(一)加强涉水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建立和完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管理台帐,增加巡查及监测频率,对发现的超标排污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和依法查处。

(二)加强重点污水处理设施监管。加大对花桥和新开铺污水处理厂等重点排污单位治污设施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强化对新开铺污水处理厂排放尾水的监管,确保污水处理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转、废水达标排放。

(三)开展“五小”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全区“五小”企业(小食品、小洗涤、小塑料、小建材、小加工)主要集中在黎托街道的城郊结合部,这些企业基本无配套的废水处理设施,废水未经处理直接超标排放到沟渠、再入“两河”,严重污染了水体环境,影响了城市形象。通过关停一批、搬迁一批、治理一批的方式减少污染,对新建的涉水污染型企业通过限制审批的方式,杜绝污染隐患。

(四)加快畜禽养殖退出。按照《市区-2012年畜禽养殖业退出工作方案》开展工作,多管齐下、攻坚克难,务必在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区畜禽养殖业的退出任务,彻底消除畜禽养殖业对水环境的污染。

(五)开展水上餐饮专项整治行动。对“两河”河道内的水上餐饮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对于无证、无照、无污染治理设施的水上餐饮严厉打击,及时取缔。

(六)建立重点河段、重点水域水质通报制度。定期对“两河”流域重点河段、重点水域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通报给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各相关部门,以便各级掌握水质变化状况,制定应对措施。

(七)集中整治“两河”沿岸私搭乱建、倾倒垃圾及河道种菜行为。

1.对“两河”沿岸的违章建筑及河道种菜行为进行地毯式排查,要求相关责任人自行拆除违章建筑和非法菜田,对于拒不执行的单位及个人,由相关部门和街道依法。

2.集中清理“两河”沿岸的积存垃圾,加强日常管理,消除垃圾渗滤液等对河水的污染。

(八)切实做好圭塘河各河段分期整治工作。

1.加强对圭塘河湘府路—香樟路段重金属污染治理及水体修复项目的推进和监督,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2.尽快启动圭塘河天华段河道整治工程,杜绝河道两岸乱倒垃圾、乱排污水、私搭乱建、河道种菜的现象,彻底消除该河段的污染源头。

(九)采取应急措施,启动新的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圭塘河上游企业(含环科园部分企业)及黎托街道内的污水仍通过17个排污口超标直排圭塘河、浏阳河,而我区花桥污水处理厂一期只有16万吨/日的处理能力,现已超负荷运行(日均处理量达到了20万吨),为消除两岸污水对“两河”的污染,沿线各街道和环科园要采取临时应急措施降低入河污水浓度,严控新建涉水项目,同时要积极向市政府申请,与市级相关部门协调,推动花桥污水处理厂二期和同升片区污水处理厂的尽快启动建设。

五、工作部署

(一)摸底调查阶段(年11月)

对“两河”沿线的涉水企业、水上餐饮、排渍、排污口、违章建筑、河道菜田、积存垃圾等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台账。对重点河段、重点水域水质进行采样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各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如出现超标现象,由区环保局联合区农水局一同调查超标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年12月-2012年1月)

根据摸底调查的结果,对违法排污企业和水上餐饮依法进行限期治理、关停和取缔,对违章建筑、河道菜田、积存垃圾等进行集中清理,遇到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确保清理到位。对超标排放的生活污水排放口采取应急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浓度,全力确保绩效考核目标河段水质达标。

(三)分期整治阶段(2012年2月-2012年12月)

一是分期对重要河段进行底泥清淤、护坡休整、补种绿化;

二是在主要的排渍、排污口建设临时污水处理设施;

三是在“两河”沿岸建设标准化垃圾站,并由环卫部门全线作业清运;

四是推动圭塘河重金属污染治理及水体修复工程、畜禽养殖业退出、花桥污水处理厂二期、同升片区污水处理厂等重大项目的建设。

六、责任分工

区政府办:负责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督查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宣传报导工作。

环科园:负责对入园项目进行协调管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准入关,不得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园区内企业的监管,整治废水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区监察局:负责对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工作进行全程监察,查处整治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纪律责任;会同区环保局对严重违法的单位或项目实行挂牌督办;负责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

区发改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督促检查全区范围内执行产业政策情况,对项目立项是否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把关,建设项目未进行环评或环评未批准的,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区财政局:负责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保护工作的经费保障。

区环保局:负责重点企业、水上餐饮、排污口的排查与监管,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牵头开展“五小”企业专项整治行动;牵头开展全区畜禽养殖业退出工作;定期对重点河段、水域进行采样监测并向相关各方通报监测结果。

区农林水局:负责配合环保局对“两河”沿岸的排污口、河道水环境进行监管;负责拆除河道两岸及河道内的违章建筑、清除非法菜田;定期通报区畜禽养殖存栏和新增情况,协助开展执法行动。

区城管局:负责“两河”两岸的拆违控违工作的统一调度、协调;负责“两河”两岸相关单位的爱卫工作。

区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检查,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报请政府关停。

区工务局:负责推进涉及“两河”流域环境治理的重点工程建设,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

区环卫局:负责对“两河”沿岸及农村的垃圾池、站进行建设和维护,并将其纳入垃圾收运管理体系。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各类整治行动的正常秩序,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整治行动。

区工商分局:负责审查涉水排污企业是否依程序办理了工商执照,对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企业,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已发放执照的要予以吊销和取缔;对无证经营的要予以坚决打击和取缔。

区质监分局:负责对涉水排污企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配合开展执法行动。

区城管执法大队:负责拆除“两河”两岸及河道内的违章建筑、清除非法菜田;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各类整治执法行动。

区城管警察大队:负责维护整治行动的正常秩序。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水环境综合整治与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组织开展各类整治行动,使辖区内水质达到功能区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协同处理环境违法案件,凡涉及相关部门处理权限的案件,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置。

七、工作要求

(一)水环境治理与保护工作不仅关系到省对市、市对区绩效考核目标任务的完成,更关系到与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保障,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狠抓落实。

环保治理方案篇4

关键词:矿山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地质灾害治理保护

Abstract:ThispaperbrieflydescribesthebluebackgroundFormationmineminegeologicalenvironment,mininghistoryandstatus,adetailedanalysisoftheminegeologicalenvironmentalproblemsandhazards,andthecorrespondingprotectionmeasuresofgovernanceandgovernanceprogramsandtheimportanceandurgency.

Keywords:Mine,minegeologicalenvironment,geologicaldisasters,management,protection.

1兰家沟矿区概况

兰家沟矿区位于葫芦岛市区西北方向37km,行政隶属于连山区钢屯镇。

矿区面积约13km2,属于松岭山脉的大虹螺山山系,所处地貌单元为低山丘陵区。矿区南北走向为一条沟谷,宽约200m~500m,两侧为低山,形成两山夹一沟。沟谷及两侧的坡地多为耕地,山地多为林地。

矿区属温带季风性气候,四季分明。年平均气温9.98℃,年平均降水量637.6mm,无霜期145天~175天,最大冻土深度1.2m。

矿区属女儿河流域,女儿河是葫芦岛市第二大河流,全长98.61km。女儿河中游有一座大型水库―乌金塘水库,设计蓄水能力为31700万m3,曾是葫芦岛市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矿区位于女儿河上游偏下40km、乌金塘水库上游15km处,矿区内有一条季节性河流―甲河,全长13km,河流纵穿矿区后汇入女儿河。

矿区于1977年―1984年间进行勘探,共探明矿体206条,探明钼矿石量1.66亿吨,钼金属量21.68万吨,是一座大型的钼矿床。

矿区自1980年开始,主要由原杨家杖子矿务局和镇办企业开采,进入20世纪80年代末,由于受“肥水快流”思潮的影响、杨家杖子矿务局倒闭和国际钼产品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先后出现了乱采滥挖、违法承包、非法转包、越界开采等混乱局面,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引发了诸多地质环境问题。

2004年年底,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集中力量实施了杨钢地区矿业综合整治工作,依法收回矿区内所有坑口,将原来的35家采矿企业整合为七个采矿子公司,生产经营统一由新组建的葫芦岛连山钼业公司以市场经济手段来运作管理。矿区整合后,采矿秩序恢复了正常,生态环境有所改善,但历史遗留下的诸多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仍很突出且亟待解决。

2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危害分析

2.1地面塌陷

兰家沟矿区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至今,地面塌陷不断,目前矿区范围内已有塌陷坑近20处,破坏土地面积约12hm2。塌陷坑规模大小不等,最大50×500m,深度15m。造成1人死亡,多处厂房、民房受损,不能使用或居住。

2.2地裂缝

目前矿区内发育着7条较大的地裂缝,长130m至350m,裂缝宽度0.1m至1.2m,可视深度8m至20m,垂直位移0.7m至1.7m。其中两条地裂缝分别处于居民区内,造成20余户房屋裂缝,不能居住。

2.3地面沉陷

自矿区采矿以来,先后发生四个区域地面沉陷,沉陷区总面积约2.5km2,其中冒落带面积0.63Km2。沉陷区严重地段,地表塌陷坑遍布,地形地貌景观、地表植被遭到严重破坏。其中有两个沉陷区位于居民区内,造成多数房屋裂缝,受灾户数450户,受灾人口1860余人。

2.4崩塌

兰家沟村东侧发育着一处崩塌地质灾害点,崩塌体长约100m,宽约40m,垂直位移量0.1~0.9m。是由于岩体下大面积采空,岩石应力失去平衡而引起的。如果岩体继续沉陷有可能产崩塌,严重威胁其下面的居民和过往人畜。

2.5滑塌

矿区范围内存有多处毛石堆,由采矿废石依沟谷或山坡自然堆放而成,坡度在45°左右,高度3~10米,在外力或雨水的作用下极易发生滑塌可能。

2.6泥石流

泥石流隐患主要来自于矿区及周边的尾矿库,目前矿区及周边35km2范围内有大大小小尾矿库45座,其中三类库两座,四类库一座,其余均为五类库。这些尾矿库为矿区整合前的采矿企业或个体修建的,建库方式均为尾矿堆积法。多数尾矿库未按正规设计施工,坝体质量低下,溢洪设施不完善。2005年矿区整合后,除两座三类库允许继续使用外,其它尾矿库政府已下令禁止使用。由于缺乏日常的维护和管理,多数停止使用的尾矿库处于病险状态,一旦遇连续降雨,可能形成溃坝泥石流地质灾害,严重威胁下游的厂房、民宅和耕地。

2.7地下水位下降

矿区经过近三十年的开采,大量的疏干排水已形成较大范围的疏干漏斗,地表水平均下降幅度达50米左右。致使十多个村庄井水干涸,上万群众吃水困难,同时对地表的植被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2.8矿井废弃地压占破坏土地

经2008年9月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的调查,矿区内共有矿井224个。矿区整合后能利用的矿井58个,其余的166个矿井将废弃。废弃的矿井多数为斜井和少部分平硐。这些废弃矿井有的进行了简单的封闭,有的未封闭,废弃矿井旁遗留下的废石堆、办公用地、火药库等压占破坏土地面积约200公顷,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2.9停用尾矿库压占破坏土地

目前矿区及周边约有43座尾矿库停止使用,压占土地面积约100hm2。尾矿库是由尾矿砂堆砌而成,尾矿砂颗粒较细,有机质含量少,并含有不利于植物生长的重金属元素和选矿药剂,保水能力差。这些因素导致尾矿库的坝体和滩面寸草难生,白沙漫漫,尘土飞扬。

自2004年年底矿区开始停产整顿以来,由于无矿石可选,选矿企业便开始回选库中的尾矿砂,有的异地回选,有的就地回选,致使尾矿库的坝体和排洪设施遭到严重破坏,加剧了引发泥石流的可能性。

2.10土地水体污染

土地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为尾矿砂、矿山和选矿企业生产粉尘。目前矿区及周边35km2范围内,平均每0.78km2就有1座尾矿库。多数尾矿库滩面已干涸,且未覆盖,在季节风的作用下,时常发生局部的“扬沙或尘暴”,造成周边土地污染和沙化。目前矿区及周边被污染的土地面积约30km2。致使土地利用功能下降,给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损失。

水体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为尾矿砂的无序排放,矿井水直接排放地表,毛石堆、矿石堆经雨水淋滤后造成的污染等。目前矿区及约30km2范围内的地表水严重污染已无法饮用。更为严重的是造成矿区下游乌金塘水库严重污染,致使葫芦岛市区居民生活用水紧张。

2.11河道於塞

一些矿山沿甲河两侧进行采矿活动,井下产生的废石沿河两岸排放,致使河床变窄抬高,影响了河道行洪安全,威胁两岸的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

3.1地面沉陷、地面塌陷、地裂缝治理方案

地面塌陷、地面沉陷、地裂缝是相辅相成的,地面塌陷往往分布在地面沉陷区内,地裂缝分布在地面沉陷和地面塌陷的四周,可以考虑同时治理。对于人畜过往较频繁的塌陷坑和地裂缝应及时回填,并用安全网进行隔离,旁边立醒目标志,避免人畜靠近。其它地段的塌陷坑和地裂缝应先调查地下有无采矿活动,评价其稳定性,对达到稳沉状态的塌陷坑和地裂缝应进行回填,并进行植被。对未达到稳沉状态的塌陷坑应先进行圈围处理,控制人畜误入。

对于地面沉陷区,应首先调查沉陷区地下采矿情况,同时采取地面变形监测措施。若地下采矿活动对地表无影响或影响较小,地面基本达到稳定状态时,应遵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恢复土地使用功能。若地表未达到稳定状态,不具备治理条件时,可暂时采取保护措施。

3.2崩塌治理方案

对兰家沟村东侧崩塌隐患点应进行爆理,消除安全隐患。对爆破后形成的岩面可采用客土喷播技术进行绿化。

3.3废弃尾矿库治理方案

废弃尾矿库的治理应区分已经回选的和未经回选的两种情况。

已经回选的尾矿库,对于危害较大的、治理难度大或后期维护费用较高的应将库中剩余的尾砂全部清走,恢复原地形地貌,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并恢复植被。对于危害较小的,将剩余的尾矿砂放回原尾矿库中,并进行整平或成台阶式,下游坝体依据各库的具体情况进行加固,建立新的排洪系统,并进行覆土植被。

未进行回选的尾矿库,应按照闭库要求进行闭库处理,并进行覆土植被,恢复生态。

3.4矿井废弃地治理方案

矿井废弃地治理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废弃矿井回填与封堵,对办公用地、毛石堆、运输道路压占破坏的土地进行综合治理。

废弃矿井回填与封堵,斜井应采取直接回填毛石法,斜井筒应尽大地回填毛石,为了避免井口塌陷和充填的毛石塌落,距井口原岩处向下灌注2.0m厚水泥砂浆,砂浆面距地表段回填耕土。平硐可以采用回填毛石法,也可以采用崩落法,即距离井口约15m~40m区段,在顶板和边帮打眼,然后进行爆破,炮眼的深度应根据巷道的规格和岩石的松散系数进行计算,以能充满巷道和爆破产生的空间为准。距井口向内15m区段回填毛石,井口处用混凝土封堵,混凝土厚1.0m。

废弃地综合治理,首先拆除废弃建筑物,建筑垃圾或就地处理或异地掩埋。对回填矿井后剩余的毛石,采取削坡、整平、砌筑挡碴墙、覆土绿化等技术措施进行治理。对于办公用地、运输道路可采取乔―灌―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绿化。

矿井废弃地的治理应统筹兼顾、尽量连片治理。

3.5河道治理方案

河道治理主要针对甲河上游进行治理(下游已经治理),治理长度3220m。

拆除河床内及两岸的废弃建筑,清除毛石及生活垃圾,使河床宽度和深度达到泄洪要求,两岸修筑浆砌石或石笼防洪堤坝。河床地面沉陷地段应作钢筋混凝土防渗层,控制地表水下渗。

4矿山地质环境预防保护措施

4.1规范采矿活动

各采矿子公司在钼业公司的统一调度下应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科学合理地制定开采计划与采矿方案,规范采矿活动,控制矿山地质灾害和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发展。

4.2地裂缝、地面塌陷防治措施

地裂缝、地面塌陷地质灾害主要由地下采区引起的。建议矿山全面查清地下采空区的位置、规模、形态、稳定状态,查清现有坑道的围岩稳定状态。对危重采空区,应进行回填,控制采空区塌陷;改进采矿方法,抛弃重炮速采,合理回采矿柱、矿壁;禁止地表下100m深度内的复采和残采活动,并对废弃的坑道进行回填封闭。

4.3含水层破坏防治措施

该矿区的赋矿围岩为细粒花岗岩,细粒花岗岩致密、坚硬,抗风化,裂隙不发育、不含水。矿区地下水类型主要为松散岩类孔隙水和基岩裂隙水,矿坑充水的主要因素为大气降水通过岩石的节理裂隙向下渗透。所以在采矿过程中,对出水量较大的松散岩和基岩裂隙可采用防渗帷幕、防渗墙等工程措施,堵截含水层地下水的溢出,尽量减少疏干排水量。

4.4土地资源破坏预防措施

建议矿山在生产过程中尽量利用原有的坑口和工业场地,避免压占破坏新的土地;不准随意砍伐、破坏矿区内和周边的树木和植被。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水土保持工作,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进行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实现建设“绿色矿山”的目标。

4.5水体污染预防措施

及早对矿区及周边采矿废弃地、废弃尾矿库、河道的治理,消除污染源。

生产矿山井下排出的水尽量回收利用或修筑废水处理池,经处理后再排放地表。

5建议

5.1兰家沟矿区已经纳入《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9~2015)》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范围,应及早立项申请国家专项治理资金,使矿山地质环境及早得到治理改善。

5.2兰家沟矿区历史遗留的问题较复杂,应在市、区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专门机构,协调组织该项工作。

5.3兰家沟矿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较多,可根据轻重缓急分期治理。

参考文献:

1辽宁省国土资源厅编.土地复垦汇编

2连山区人民政府.葫芦岛市兰家沟矿区地质环境综合治理规划

3葫芦岛国际工程咨询中心.连山区钢屯地区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环保治理方案篇5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

(二)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

第二十一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进行勘查、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勘查、设计后方可施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采矿权人不具备治理恢复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采矿权人或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每年将治理情况报告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

(一)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其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治理恢复能力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时,可以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发生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或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采矿权人未定期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予以警告,可并处*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保治理方案篇6

一、指导思想

以第七届湘台会召开为契机,着力加快城市管理提质步伐,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展示形象,扩大对外影响力和美誉度。

二、工作目标

(一)做好所辖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二)提升所辖城区绿化、亮化、美化、净化、序化水平;

(三)做好所辖城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四)做好大道(区段)沿线整治工作。

三、活动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7月中旬)。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加强宣传教育,为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活动营造良好氛围。

(二)重点整治阶段(2011年7月中旬至8月底)。全力以赴,全民动员,掀起新一轮城区环境综合整治高潮。各责任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推进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三)巩固效果阶段(2011年9月1日至9月10日)。会前查漏补缺,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改工作;会后总结活动情况,形成长效机制。

四、责任分工

区政府成立第七届湘台经贸交流合作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具体负责所辖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调度、督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督查组等10个工作小组。

(一)综合协调督查组

责任领导:

组长:

责任人:

工作任务:负责城区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综合协调,加强督查调度,及时查漏补缺,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整改工作。

(二)市容市貌整治组

责任领导:

组长:

责任人:

工作任务:

1.负责全面推行门店店内经营,从严规范管理早餐夜市、自产自销瓜果、蔬菜摊点。超门面经营三次以上的门店,由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予以关停整改。区占破办在第七届湘台会期间停止审批占道经营,严格规范管理占道行为,凡乱摆乱放的摊点一律依法从严查处。

2.公安分局、市交警三大队和城管行政执法支队对城区道路交通进行综合整治,对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公益广告栏进行全面清理,督促产权业主及时更替、拆除所辖城区破损、残缺的户外广告,依法拆除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全面清理所辖城区大街小巷及小区庭院内的“牛皮癣”,确保所辖城区内无“牛皮癣”广告。城管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加大依法拆违工作力度,全面拆除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建(构)筑物。

3.广电分局、区电力公司、区新天投资有限公司、公安分局、区市政公司要加快管线下地步伐,加强临街地上设施的环卫保洁,做好临街外挂线路的清理整顿工作,所有管线单位的地上设施必须重新刷新一遍。

4.由区商务局牵头,规划分局、城管行政执法支队、公安分局参与,负责所辖城区洗车场、停车场、石材场、大型机械设备停放、废旧钢材等划行规市和规范管理工作。

5.区民宗局、城管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和落实,规范管理所辖城区少数民族经营户。

6.区城管局负责加快背街小巷改造工作步伐,主要解决功能不全、路面不平、排水不畅、照明不亮、环境脏乱差等问题。

7.区城管局、城管行政执法支队负责辖区大道(区段)沿线两侧乱搭乱建、煤棚及违规户外广告的依法拆除工作,全面规范车辆停放行为,严格按规划设置出入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入口一律予以封闭,全面硬化大道(区段)沿线非工地出入口,有效控制污染源,及时收集、清理垃圾,做好大道环卫保洁工作。

(三)建筑美化组

责任领导:

组长:

责任人:

工作任务:

1.区住建局牵头,区城管局和城管行政执法支队参与,全力推进所辖城区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美化工作,确保路打造为示范样板路。第七届湘台会召开前所有临街建(构)筑物必须清洗、刷新一遍。

2.主干道临街建筑防盗网一律改为内装式防盗网,空调外机一律按规定设置,严禁空调水直排人行道。

3.临街多层建筑除垂直绿化外,一律实行平顶改坡屋顶。

4.加快实施门面通透行动,人民东路、路、郴江路城区段等主要街道临街门店的卷闸门一律改为通透式玻璃门。

5.全面清理临街可视范围内的杂物及乱搭乱建现象。

(四)环境卫生整治组

责任领导:

组长:

责任人:

工作任务:

1.区环卫所“两处一镇”负责组织全面清理卫生死角。

2.负责完善环卫配套设施,加大道路清洗保洁力度,保持果皮箱外观整洁,及时清运垃圾,做到沿途不洒漏,提高城市垃圾收集清运效果。

3.区住建局负责从严整治基建工地,督促所有基建工地的围挡提升标准并进行清洗、刷新;区渣土管理执法大队负责规范渣土运输,严格执行渣土停运禁令。

4.区爱卫办负责做好每周五的“三清一化”等全民卫生活动。组织发动各单位认真开展单位庭院爱卫达标工作及“除四害”工作。

5.区“门前三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两处一镇”抓好辖区内“门前三包”及“十不准、十处罚”工作。

6.区环卫所负责做好辖区内道路隔离护栏、清洗保洁工作。

7.工商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保分局、区卫生局、城管行政执法支队等负责加快推进门店清洁行动。对所辖城区所有临街洗车场、小餐饮等易影响市容市貌的门店,必须达到食品药品监督、环保、卫生、城管等部门提出的标准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不符合条件的门店,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切实加大对无照经营行为的依法取缔工作力度。

8.区卫生局、区文化局、工商分局、公安分局、区质监站负责按照国家卫生标准,依法彻底整治“六小行业”(小饮食店、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浴室、小旅馆、小网吧)。

9.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城管行政执法支队、“两处一镇”负责加大“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整治工作力度,严格控制、管理家畜家禽及宠物饲养行为。各村组要组建清扫保洁队伍,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10.区环卫所、“两处一镇”负责加大改制企业、铁路及铁路沿线环卫保洁工作力度。

11.区城管局负责完成所辖城区所有非工地出入口的硬化工作。

12.区环卫所要将所有作业车辆(清扫、清运、洒水车等)进行喷漆、刷新。

(五)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组

责任领导:

组长:

责任人:

工作任务:

1.区市政公司负责加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确保路平、沟通、灯亮,所有公共设施遭到破坏后应在12小时内修复。加强桥梁、地下通道和隧道、下水道、路灯等设施管护,杜绝因管护不到位引发的安全事故。

2.公安分局、市交警三大队负责从严查处损坏、偷盗市政公用、园林、环卫、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

(六)园林绿化组

责任领导:

组长:

责任人:

工作任务:

1.加强园林设施清洗保洁、维护管理工作。

2.负责完成所辖城区临街、闲置边坡的绿化处理,及时补植、修剪苗木,加强抗旱保绿工作。

3.9月5日前,区城管局负责在辖区内主要街道、主要节点、参观线路沿途、会场周边摆放鲜花。

(七)市场整治组

责任领导:

组长:

责任人:

工作任务:

1.区商务局负责推进农贸市场改造,加强农贸市场管理,落实管理考核责任制。

2.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加大市场管理,杜绝外溢现象。

3.制定出台农贸市场经营优惠政策,从根本上解决入市经营问题。

4.加快推进净菜入市经营工作。

(八)交通运输秩序整治组

责任领导:

组长:

责任人:

工作任务:

1.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市交警三大队负责从严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禁止农用车、不洁车辆、超载车辆、大型油罐车、违规渣土运输车辆进城行驶。

2.公安分局、市交警三大队要加大对所辖城区车辆乱停乱放行为的整治力度,强化“限摩规电”工作,着力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尤其要加大大道交通整治力度,杜绝乱停车现象。

3.完善停车场规划和建设管理,规范所辖城区路面停车秩序,尽快完成停车泊位施划工作。

4.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市交警三大队要组织开展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辆集中整治工作,加强驾驶人员业务培训,规范司乘人员行为,倡导文明营运,创建文明服务窗口,要提高公交客运服务水平,优化公交营运线路,规范公交车、出租车停靠秩序。

(九)环境质量整治组

责任领导:

组长:

责任人:

工作任务:

1.环保分局牵头,区经信局、公安分局、区文化局、工商分局、区住建局参与,负责有效控制社会生活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及大气污染。

2.区城管局、区水利局负责加大郴江河整治工作力度,确保河道保洁率达到95%以上。

(十)市民文明教育组

责任领导:

组长:

责任人:

工作任务:

1.区文明办负责深入开展市民文明素质教育,推动全社会形成讲文明、树新风的风尚。

2.区委宣传部加大宣传力度,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营造良好氛围。

3.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所辖城区学校开展学生文明教育活动。

4.区城管局、“两处一镇”负责组织市容市貌监督员上街对乱吐乱扔、乱贴乱画、乱停乱放、乱穿马路等行为进行纠章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对于提升我市城市品位、展示良好形象、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各责任单位都要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时间表,切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所辖城区面貌焕然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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