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态保护的建议(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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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态保护的建议篇1

一、生态公益林基本情况

全县生态公益林万亩,其中集体部分万亩,涉及个行政村。生态公益林的山林性质多种多样,有的山林属纯集体的,有的山林责任承包的,也有自留山和插花山,全县生态公益林的林权性质表现较大的区域性特点,西北的生态公益林的山林属于以证归户、责任山承包较多,而且自留山都被承认,纯集体(未落实到户)的生态公益林较少,而东南的生态公益林的林权为纯集体的较多,而以证归户或责任山承包经营的较少,而且大部分村的自留山在林改时未被承认,存在“有证无山”现象。在集体林地林木产权制度改革时,西北的乡镇各村大部分都是采取以证归户、协议转让的改革方式较多,招标转让的较少,而东南的大部分村在林改时,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形式较多,由于各村生态公益林的林权归属及山林性质不同,因此各地现行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方式也各异。

二、生态公益林现行的管护情况

由于各村情林情不同,各地对保护生态公益林采取管护模式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管护形式

1、分户管护。生态公益林在区划前属于责任山的村,这些村在管护生态公益林时所采取的管护模式大部分都是以责任山归户管护为主,而且管护费归责任山户所有,村集体只提留一小部分,甚至不提留,全归责任山主。如在湘店、桃溪、民主、下坝等乡镇的部分村就是采取这种形式。

2、聘请护林员管护。生态公益林山林性质属纯集体的未落实责任山或已承包经营的,大部分村都采取聘请护林员管护的方式对生态公益林进行管护,上级下拨生态公益管护费由村委支配,护林员工资由村委与护林员签订合同中约定数额多少进行支付,采取这种管护模式的村占绝大多数,几乎各乡镇都有采取这种管护模式的村。

3、风险押金承包管护。采取这种管护模式的生态公益林的山林性质较为复杂,既有纯集体的山林,也有自留山,而且地理位置较特殊,属于管护比较困难的生态公益林,采取这种模式的有??、???等村,其管护工资以承包合同中约定规定发放。

4、生态公益林中自留山的管护模式。生态公益林中有自留山的,各地的管护也不尽相同。一是自留山界址清楚的,各地均采取归户管护,自留山界址不清楚的,或是“有证无山”的,大部分村都采取将生态公益林中自留山和其它集体山林归村统一管理,不将其单独处置,管护费用由村集体统一支配。

(二)管护效果

全县生态公益林管护效果目前还比较好,生态公益林区整体比较稳定,但有些村已明显感到了管护压力,集中体现在以下几种类型的村,一是生态公益林面积较大的村,这些村的生态公益林如果靠由村聘请一两个护林员进行巡山护林,由于山林跨度大,护林已无法真正承担起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责任,因此,管护压力越来越大。如?等村的村干部明确表示压力越来越大,希望早点进行改点。二是生态公益林分布在边界地区,却远离村庄,这些村的生态公益林管护,如果只依靠几个护林员护林,效果也不是很好,出现顾此失彼的问题,三是责任山归户管的生态公益林,由于群众的法律意识不高,存在“监守自盗”的问题,许多村干部反映这种现象防不胜防,其它群众不愿举报。

三、各地对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认识及存在的问题

各地群众对山林的依赖程度大小决定了群众对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的关注程度,因为群众对山林的依赖程度较大,群众的收入比例很大一部分来自山林,因此这些地方的群众对生态公益林的改革表现出极大兴趣,而且密切关注改革的方向;而武东南的一些乡镇因群众对山林的依赖不大,主要收入不是来自山林,因此,这些乡镇的群众对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反应比较冷淡。比如象洞乡的各村,因大部分群众热衷于养殖业,主要收入也来自养殖业,因此,群众对生态公益林不是很关注,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的分配多少,对群众的影响不是很大,在大部分群众眼里那只是个小数目,因此,这些村的村民对生态补偿资金问题不是很关心,认为有也可以,没有也可以。这些村的村干部,在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上压力是比较大的,群众对村里生态公益林管护改革不是很关心,也不会太配合。

(一)对补偿资金分配存在的两种不同声音和两个错误思想。

两种不同的声音:在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调研中,调研人员听到了两种不同的声音,反映出对生态公益林的补偿资金的分配的不同要求:一种来自村干部。绝大多数村的村干部认为,生态公益林的生态补偿资金要大比例分到村集体不能分到户,持这种态度的村干部主要来自生态公益林属纯集体的村居多。另一种声音来自群众(主要责任山主),他们认为自家责任山或自留山被划入生态公益林,因此要求将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全部归自己所有,因为责任山被划入生态公益林后,自己的山林的经营收益权被冻结,因此要求在生态补偿中得到全额补偿。这两种不同的要求都有其合理性,因此,他们建议在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中,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分配比例上要结合各村实际,兼顾好各方面的利益。

两个错误思想:在改革调研座谈中发现了一种错误倾向和一种错误认识,一种错误倾向是:一些村的村干部主观上总想把归村集体的财产当成几个村干部私家财产来随意处置,认为生态公益林的村集体山林,因而生态补偿金就该归村委所有,当作村财收入,由村干部支配,群众同不同意没关系,这些村的村干部惧怕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和决议,如万安的部分村的村干部就有这种错误倾向。另一种错误认识是来自群众。很多群众认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是纯粹的补偿,每个人都有,就该理所当然要发给自己的,与护不护林没关系,护林只是护要员或监管员的事,且有另外的下拨的护林工资,他们没有正真理解责、权、利相互之间的关系。因此,针对上述两个不容忽视的错误思想,在开展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及改革中,必须加强宣传教育,规范改革程序,改革各个环节坚持依法依规进行,同时,改革中签订的合同、权益证书等法律文书中要明确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要承担的相关责任,确保改革的合法性和实效性,保证改革质量。

(三)改革三大难点

通过调研,调研组认为改革的主要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问题上:

1、自留山问题。在各村村干部座谈中,乡村干部普遍认为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主要困难来自自留山。许多村干部在座谈中明确表态,改革不难,只要解决自留山问题就好办。但各村的自留山存在状态不尽相同,自留山面积、山林界址都清楚的比较好处理,但这种自留山比较少数,大部分自山是界址不清,面积与证载面积不相符,甚至是“有证无山”,从未耕管,这些自留山很难理顺,处理起来相当棘手,“划不出来,收不回去”,处理时稍有不慎,便有可引发群众上访。因此,自留山问题成为生态林管护机制改革中很难绕过去的问题,但处理起来又“伤筋动骨”。这些问题在?等乡普遍存在。

2、县城周围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问题。县周围的生态公益林目前的管护效果还比较好,林区还较稳定,但如果按上级要求进行改革,也可能引起新的不稳定因素产生。县城周围的生态公益林主要是?镇的山林,而且也有很多山林属自留山,按上级要求,如果把自留山实行归户管护,势必引起新的问题,因为?镇的土地“寸土寸金”,如果把?镇各村的生态公益林中的自留山实行归户管护,以后如果政府项目建设需要征占用林地将会很困难,群众不会轻易把自家自留山让出来给国家使用。县城周围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难点问题实质还是自留山问题。

3、保护区所辖村的集体生态公益林改革问题。保护区管辖的生态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大部分是用于护林,分配到户只是一小部分,而集体管辖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按省、市的改革要求,要大比例分配给村民,因此,如果同一个村里既有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又有集体生态公益林,改革后,如果存在两种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模式,且差异较大的话,会造成群众的不满,给保护区管理工增加新的压力。

针对以上三个改革难点,各地村乡村干部持较为谨慎态度,表示在改革时必须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处理问题的时机不成熟的,应维持现状,坚决不碰,待时机成熟时再推进改革,并要求和林地林木产权制度改革结合起来,不能冒进。

四、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有关建议和意见

1、普遍村反映:村集体的10%村一级监管费太少,认为改革削弱了村委的监管权力,因村集体利益失去,造成村集体的管护积极性难调动,建议提高村一级监管费的分配比例。

2、生态公益林中责任山、自留山实行分户管护的,建议要聘请一个护林监管员,以防止责任山、自留山监守自盗。

3、自留山实行分户管护的,村要求提取一部分管护费作为村集体的监管费用,因为村委仍然要对自留山主进行监督管理。

4、建议在县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改革方案中,将聘请的护林员作两种性质区分:实行委托管护的护林人员称作护林员,采取其它模式进行管护的,村聘请的护林人员称监管员,以示区别。

5、建议在生态公益林权益证书上明确责任与权益,同时还要明确生态公益林在开展限制性木质利用时,群众与村集体之间利益分配比例关系。

6、各村反映,采取委托管护的,护林同工资比例太低,因为这种模式的护林员承担了护林员和监管员的双重责任,因此,他们的收益比例要提高,同时,建议实行委托管护的合订期不能超过5年。

7、建议对生态公益林补偿金支付方式实行按季由村做工资单,再报林业站审核,实行报帐制。

8、对自留山、责任山承包的管护的,山林界址难划分的,建议管护模式采取联户管护和分户管护相结合的方式,补偿金按实际面积与证载面积平差,再股份均利到户后,再实行联户管护。

9、对已实行风险押金承包管护的村,建议继续实行承包管护,并对承包合同按上级改革精神,对生态补偿资金的分配要求,进一步完善管护承包合同,签订补充协议。

10、对有自然保护区山林分布的村,建议将改革放到保护区改革完成后,再推行改革,确保资金分配比例与保护区分配比例相衔接。

11、为加强村集体的监管职能,建议允许村干部兼任生态公益林护林监管员。

12、在生态公益林生态补偿金分配时,建议对采取“分帐不分钱”方式分配的,要设定限制条件,按人均5元为分界线,分配低于人均5元的,可实行“分帐不分钱”的分配方式。

对生态保护的建议篇2

7月24日下午,国务院召开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副省长林木声在广东分会场出席了会议。全国会议结束后,省政府接着召开贯彻会议,贯彻落实全国会议精神,部署加强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维护农村生态环境安全。林木声在会上作了讲话。

林木声指出,我省历来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全面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大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取得初步成效。目前,全省已建成各类型自然保护区364个,其中部级11个,省级56个;建成25个全国环境优美乡镇,2个部级生态村,487个省级生态示范村镇,编制了4万多个村庄规划,建成户用沼气近30万户,建设了96个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林木声强调,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更加突出的位置,持之以恒地推进我省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使我省广大农民在发展经济、改善生活的同时,能够享有良好的生活环境。重点要做好五项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坚决落实责任。要统筹推进城乡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激励机制。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重点支持饮用水源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土壤污染防治、生态示范创建等。三是强化污染防治,确保环境安全。要严格环境准入,严防污染向农村转移。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和水质改善,全面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四是加大监管力度,加强能力建设。严厉查处违法排污企业,防止“十五小”、“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同时,加强农村环保能力建设。五是深入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全面推进宜居城乡建设。以生态示范创建为载体,统筹城乡规划建设,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切实改善农村“脏乱差”现象,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对生态保护的建议篇3

***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面建立“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协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全面建立“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协作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县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全面建立“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协作机制实施方案

***人民检察院***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0月29日

全面建立“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协作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河长制工作机构及成员单位在河湖生态管理和保护领域的协作配合、监督机制,推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维护优化河湖生态功能,夯实绿色发展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十四**”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湖南省河道采砂管采砂管理体例》《洞庭湖保护条例》《湖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实施方案》《关于在全省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意见》《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省、市《关于建立“河(湖)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以及湖南省建立的有关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工作办法、意见、实施细则等系列规定,经***人民检察院与县河长办研究,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生态文明思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深入贯彻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以及考察湖南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保护,加强检察机关与河长办的协调联动,建立“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协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有效衔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和修复水生态,加快推进河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守护好“一江一水”(**水**段、****段),努力打造“水系完整、水量保障、水质良好、河流畅通、生物多样、岸线优美”的河湖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美丽河湖、健康河湖、幸福河湖,奋力建设现代化新**筑牢生态底线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河长办协调督导职能,协同推进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河湖生态环境资源,有效预防和严厉打击涉水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危害水生态环境安全、水资源安全、防洪安全等损害公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提升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执法监督能力,形成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体制,推进跨县跨行政区划划河湖联防联治,促进河湖长制重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到2022年底,全面建立“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协作机制,构建党政领导牵头负责、检察机关全面参与、责任部门协调联动的河湖生态保护模式。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促进河湖生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二)坚持依法治理、分工协作。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各自职能优势,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河湖治理突出问题,保护河湖生态环境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河长办及河委会成员单位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涉水刑事诉讼、公益诉讼、法律监督等相关工作;检察机关配合河长办发挥协调督导职能,助推河长制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三)坚持协同联动、合力攻坚。检察机关、河长办及河委会成员单位加强沟通,统筹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河湖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注重在协作中开展监督,在监督中促进工作,实现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有效衔接,形成保护合力。

四、主要任务

各乡镇及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履行河湖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是保护水生态环境资源的第一责任主体;检察机关履行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监督职责,是保护水生态环境资源的第二责任主体。

(一)强化刑事检查监督。对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移交而未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发现该情形的,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移送。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涉及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接到通报或者发现该情形的,依法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进行监督。对可能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涉众面广的案件、跨行政区划的案件等,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督促引导公安机关、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围绕案件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

(二)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人民法院涉及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可以商请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或者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河委会成员单位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以及征缴相关税费等行政决定难以执行的,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对于人民法院存在违法裁定不予执行或进入执行程序后消极执行、无故终结执行程序等违法执行情形的,河委会成员单位应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三)强化公益诉讼监督。检察机关发现本级河长办及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或者河长办在履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职责中反映其他成员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造成水生态环境资源领域的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侵害危险的,应当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经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发现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破坏河湖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公共利益的,或者河长办及河委会成员单位发现通过追究违法行为人行政和刑事责任仍不能修复河湖生态环境资源移送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在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检察机关终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查或者应邀请支持成员单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或者诉讼活动。

(四)强化社会治理监督。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河委会成员单位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公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损害危险的,可以提出纠正违法、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河长制工作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通报河长办或者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等通报情况。

(**)强化生态环境修复。相关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时,应当积极推进河湖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深化“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的生态检察工作机制。对于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通过磋商达成赔偿协议或者赔偿义务人在诉前主动赔偿的,检察机关和相关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委托第三人修复或者给付货币等方式督促开展水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对修复成本高、难度大的案件,以及当事人确无赔偿能力修复的,探索以赔偿相应费用、购买服务、异地修复、提供劳务(如担任林管员、河湖志愿者)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和生态修复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赔偿义务人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或采取受损生态补救措施的,在行政处罚、适用强制措施及量刑建议上予以充分考量。

**、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检察机关、河长办及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相通报交流工作情况和重要案件信息,共同研究解决河湖治理保护中的重大疑难事项,协调解决执法难题,统一思想认识和执法尺度,推动河湖监管问题有效解决。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动议组织召开。检察机关、河长办明确一名负责人作为会议召集人,确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督查、会议、调研、办案和日常的信息交换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县人民检察院第**检察部(又称公益诉讼检察部)、县河长办为县级联席会议具体牵头部门,确定联络人员,负责“河长+检察长(检察官)”机制日常协调、组织、监督等工作。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按权限送参会单位负责人审核会签后印发执行。

(二)建立联合巡查制度。河长、检察长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巡河巡查,调研了解河湖生态环境现状,对发现的问题共同研讨、推进河湖管护有序开展,预防和打击危害生态环境、损害公益等水事违法行为。

(三)建立联合专项整治机制。针对河湖管护工作中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可以与河长办、成员单位每年共同研究选择一个或几个领域,采取现场督办、重点督办、挂牌督办等形式,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形成执法、司法合力。检察机关、河长办及河委会各成员单位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共同解决。

(四)建立重大案件会商机制。检察机关、河长办及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就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涉河湖重大刑事、民事行政或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召开临时协调会议,就案件中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共同研讨、交换意见。难以达成共识的,通过公开听证、专家论证、圆桌会议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查清事实,推进公众参与。

(**)建立案件调查办理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应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开展调查收集证据活动。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收集证据,及时提供履职情况、行政执法卷宗、档案等相关资料。对检察机关办案需要的监测检测签定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自身行业特点,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出具监测检测鉴定专业意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开展涉及河湖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引导调查取证和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等支持。

(六)建立线索移送机制。河长办发现本辖区内河湖生态环境资源遭到破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联络员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及时跟进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情况依法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或者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办结后5个工作日将办理情况反馈河长办;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相关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河长办发现公安机关对成员单位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通过联络员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在审查处理结果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河长办。河长办及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发现破坏河湖生态环境资源违法行为跨行政区划的,将线索移送给检察机关,由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根据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案件协作机制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

(七)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河长办及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河湖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年度工作总结以及工作推进情况、河湖治理保护的整治重点、难点等信息。检察机关定期通报涉及河湖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刑事犯罪、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检察机关、河长办及河长制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部门和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河长、检察长要定期对“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推进情况组织跟踪问效,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难题。加强监督考核,将推进“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协作机制推进情况组织跟踪问效,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难题。加强监督考核,将推进“河长+检察长(检察官)”协作机制情况纳入河湖长制年度工作评价考核和检察工作业绩考核内容。

对生态保护的建议篇4

水利部部长陈雷:

四级“河长”解决水问题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行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同时也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源安全的制度创新。”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前,水利部部长陈雷在“部长通道”上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推行河长制的关键是落实省、市、县、乡四级党政领导担任总河长、河长的责任制度,另外要建立一个多部门联动、协调、有序的河长办公室。最关键是按照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指导意见,明确六项重点任务加以推进。这六项重点任务,分别是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治理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保护和管理河湖水域岸线、加强执法监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江河湖泊的保护,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2016年12月,水利部、环保部等10个部委专门召开会议贯彻落实,并制定了全面实施河长制的方案。河长制推进非常顺利,到目前为止,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都已制定了实施方案,其中有近20个地区的方案已得到了批复,正在全面实施。

水利部建立了检查、督促、监督、验收机制,力争提前全面建立河长制,圆满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付的任务,让河湖面貌发生较大变化。

王国生代表:

让三江源国家公园成为中国走向世界的“绿色名片”

全国人大代表、青海省委书记王国生表示,今年将重点抓好保护生态、创新管理机制、实现共赢三件事,让三江源国家公园成为中国走向世界的“G色名片”。王国生说,2017年要颁布《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为公园建设提供法制保障。要以自然修复为主,保护好冰川雪山、江源河流、湖泊湿地、高寒草甸等源头地区的生态系统,维护和提升水源涵养功能。探索将草原承包经营转为园区特许经营,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合作经济,走出一条保护生态与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共赢的道路。

王晓东代表:

坚决防止把长江搞窄了、搞浅了、搞臭了

“人不给水出路,水就不给人活路。”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省长王晓东表示,湖北要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把长江真正建设成生态廊道,“坚决防止把长江搞窄了、搞浅了、搞臭了”。“过去是围湖造田,现在是退垸还湖,这实际上就是对长期以来生态透支的一种补偿,是还生态历史欠账。2016年这场特大的洪灾现在还历历在目,难以忘怀,暴露出来的‘短板’非常突出。”

王晓东介绍,下一阶段,湖北将坚持做到三个“强有力推进”。一是强有力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易涝地区排涝能力建设,做好湖堤的加高加固,强化14条入长江的中小河流的治理以及千余个中小水库的除险加固。二是强有力推进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坚决修复好长江生态环境,抓好退垸还湖工程等。三是强有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健全完善管理体制、考核机制。

姚爱兴委员:

保护母亲河让她更美丽

“保护母亲河,要坚决杜绝污染黄河行为,保她健康;更要加快推进黄河流域水生态文明建设,让她更美丽。”全国政协委员、宁夏回族自治区副主席姚爱兴建议,应开展新一轮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等顶层设计,重点在水质、水量、水生态方面统筹安排,强化水资源、经济、环境三者平衡与协调发展。“黄河水文化是推进黄河水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载体。”姚爱兴还建议,探索黄河建管工程与文化的有机融合,发掘和保护黄河水文化遗产,积极与旅游产业相结合,让黄河两岸堤段在发挥防洪保障功能基础上,发挥生态旅游、市民观光、黄河文化宣传等作用。

朱奕龙委员:

将黄河水污染防治纳入规划

“我今年的提案之一,就是关于治理入黄排水沟保护母亲河的建议。”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侨联副主席朱奕龙说,入黄排水沟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已经成为主要水污染负荷和水环境安全隐患。

朱奕龙在黄河宁夏段调研发现,宁夏沿黄河分布着12条排水沟,主要承担农田退排水、泄洪、排污等任务,年均径流量总和达到10亿立方米。他建议,将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纳入国家“十三五”规划,对宁夏水环境保护综合目标、工作任务、保护措施、监管责任、资金安排等进行科学合理规划。

代表:

治理黄河流域污染

探索建设黄河生态经济带

“近年来,黄河部分河段的季节性断流、流域污染等问题都是需要尽快启动治理的紧迫问题,建议尽早启动黄河生态经济带的建设。”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发改委主任说,甘肃位于黄河流域的上游,水土流失、贫困、欠发达等问题叠加,建议国家将甘肃作为先行示范区,来探索黄河生态经济带项目建设。

王建国委员:

京津冀水安全标准需要统一

对生态保护的建议篇5

在长兴县的西北部,分布着郁郁葱葱的绵绵群山,在群山东部有一处三面环山的狭长山谷,众多山泉小溪在此汇流成一条大溪,顾名思义称其为“合溪”。

就是这么一处山清水秀的好地方,却让世代居住在此的长兴百姓吃尽苦头,“大雨一下水盈丈,晴未三日溪滩白”。回想起1999年的“6·30特大洪灾”,长兴百姓至今仍心有余悸。当年这场洪涝灾害,全县共有48.5万人受灾,内涝受灾农田52万亩,1000多家工矿企业停产,大部分国道被冲毁,导致县内交通中断24小时,全县经济损失达17.29亿元。

建设合溪水库,确保当地防洪、饮水安全,是长兴人民多年来的夙愿。可由于财力有限,一直未能付诸实施。对此,长兴县人大代表心急如焚,多次向县人代会提交关于合溪水库建设的建议。在代表们的强力推动和长兴县政府的积极努力下,合溪水库终于获批立项,并于2007年底正式开工建设。

为了让这几代长兴人的梦想得以实现,代表们对事关25万百姓生命财产安全和饮水安全的合溪水库建设更加关注了,尤其是水库建设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据统计,从2008年开始,长兴县人大代表共提出25件有关合溪水库上游环境保护的建议,其中包括陈建中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对合溪水库上游进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建议》,徐振华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建立合溪水库上游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等等。建议指出,合溪水库作为长兴县城乡居民今后生活生产的主要水源,县政府要切实加大上游环境保护力度,抓紧制定水环境保护规划,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确保水库水源水质安全。

为确保这些建议得到有效办理,长兴县人大常委会连续5年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进行跟踪督办,并多次赴实地开展调研,有力督促政府全力以赴办理好代表建议。

办理结果

水库建成清泉入口百姓夙愿得以实现

针对代表们提出的建议,长兴县政府非常重视,多次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主要领导还亲自带队赴合溪水库上游进行实地调研。

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2009年县政府出台了《合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合溪水库集雨区限制和禁止类产业目录》和《合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从严控制新上建设项目,并划定了水库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范围。2012年,县政府又相继出台《长兴县合溪水库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和《长兴县合溪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建设办法》,明确了保护区的划分范围、部门职责、保护区禁止类行为等内容,并建立了合溪水库生态补偿机制,从水质监测专项奖励、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工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对合溪水库上游乡镇给予生态建设补助。

“一龙锁合溪,山川出平湖”,历经4年艰苦建设,合溪水库——这座总投资9.314亿元,集雨面积235平方公里,总库容达1.11亿立方米的大(二)型水库,终于通过验收正式投入运行,今年6月起正式向长兴城区供水,长兴人民的多年夙愿也终于得以实现。

对生态保护的建议篇6

一、*年工作情况

(一)生态市建设进展良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生态市建设的意见》。二是科学编制生态市县规划。市政府批准实施《临沂生态市建设规划》。各生态县区建设规划全部编制完成,并通过了省、市组织的专家论证,经各县区人大审议通过、颁布实施。三是突出抓好生态市建设重点工作。抓住循环经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三大重点领域和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保持水土、防治污染四个关键环节。临沂市被列为全省循环经济试点市。四是积极推进生态县区建设。对全市各生态县区建设情况进行了调度,初步制定了生态县区创建计划,并上报生态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兰山区率先建设生态区,罗庄、莒南、郯城等多个县区争取生态县创建先进县。五是围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加强各项生态工作。六是加快*—*生态省建设市长目标责任书各项工作完成。对责任书各项指标进行认真分析梳理,确保如期完成目标任务,对生态市建设县区长目标责任书进行了督导落实。

(二)积极准备生态示范区验收工作。组织各县区环保局分管局长、科长去日照、章丘等地学习生态示范区创建先进经验。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制定了《临沂市创建部级生态示范区实施方案》和《临沂市各县区生态示范区建设验收资料准备方案指导意见》。

(三)快速推进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一是全面编制乡镇环境规划。环境规划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体现循环经济理念,因镇制宜,根据各乡镇发展定位,紧紧抓住主要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措施。各乡镇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将镇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促进乡镇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加强对环境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环境规划、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工程和项目,都做到了令行禁止。*年共编制62个乡镇环境规划,并全部通过论证,经县区人大或县区政府批准实施,居全省首位。二是加强资金扶持。环境优美乡镇等生态创建活动,应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项目。市环保局对创建环境优美乡镇进行资金扶持。对获得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称号的,市局奖励每个乡镇2万元;获得部级环境优美乡镇称号的,市局奖励5万元。三是落实责任。为加快我市环境优美乡镇建设,临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年度环境优美乡镇创建计划,并组织部分乡镇及县局去青岛学习创建经验,*年上报沂水镇、郯城镇创建部级环境优美乡镇,上报61个乡镇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居全省首位。四是梯次推进。为深入推进生态市、生态县建设,市环保局结合临沂实际,*年制定了《市级环境优美乡镇考核验收规定》,在全省率先开展了创建市级环境优美乡镇活动。目前,全市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已形成市级、省级、部级“整体规划、梯次推进”的良好格局。

(四)积极开展文明生态村创建活动。创建工作向村庄延伸,使村庄成为生态系列创建活动的基本单元,生态市、生态县、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就有了坚实的基础。*年11月,市委、市政府在全市农村广泛开展了创建文明生态村活动,以“经济发展、民主健全、精神充实、环境良好”为主要创建内容,由各级文明办和农业、环保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提出了全市创建文明生态村活动的目标:到*年,全市15%左右的行政村达到文明生态村标准;到2010年,全市45%左右的行政村达到文明生态村标准;力争到2022年,把全市行政村建成文明生态村。创建以来,全市涌现出一大批文明生态村先进典型。*年4月,在临沭县召开了全市文明生态村建设工作现场会,创建活动全面铺开。目前,全市文明生态村已建设规划538个,基本建成201个文明生态村。

文明生态村建设中,以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创模为促进,以建设生态示范区为主体,以创建环境优美乡镇为拉动,以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为主要内容,因地制宜,确定了平原、山区、丘陵等不同类型的典型范例进行总结推广,按照好、中、差划分为三个层次制定了不同创建标准,实施了以“三清五化”(清粪堆、清垃圾堆、清柴草堆、硬化、净化、绿化、美化、亮化)为重点的环境整治工程,开展了以“六通九有”(通电、通自来水、通硬化路、通客车、通电话、通有线电视、有村庄规划、有管理制度、有专管人员、有文体活动场所及活动器材、有文艺队伍、有图书阅览室和小康电子书屋、有宣传栏、阅报栏、村务公开栏、有村民学校、有卫生室)为主要内容的基础设施建设,实施了以“一池四改一利用”(沼气池建造与改圈、改厕、改厨、改水,开发利用太阳能等新型清洁能源)为中心的生态家园建设,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在全市建成了生态家园型、文化特色型和生态经济型等不同类型的文明生态村,农村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五)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一是围绕新农村建设,全面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下发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沂水县被国家环保总局批准为全国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试点。二是认真准备土壤污染防治调查基础工作。成立了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土壤污染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初步摸清并上报了全市土壤污染调点对象基本情况。三是加强好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夏秋收季节,市政府分别下发了做好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根据对国家环保总局利用风云一号等气象卫星对全国主要麦收地区的焚烧作物秸秆火点进行监测的结果统计,夏收季节全国共计火点2982个,其中山东省430个,临沂市22个,占全省的5%。

(六)加强自然生态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在全市开展了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建成了莒南马鬐山、临沭苍马山2个市级自然保护区,协调各方积极进行蒙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蒙山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已编制完成。积极开展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云蒙湖、沭河源、跋山水库等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已编制完成初稿。开展省级生态示范旅游区创建工作,与市旅游局联合转发了省旅游局、环保局开展创建省级生态示范旅游区的文件,上报蒙山风景区等创建省级生态示范旅游区。

二、存在的问题

(一)生态保护工作缺乏具体的规范和有关制度的支撑。生态保护职责难以真正落实,环保部门在生态保护方面责任大、权力小、措施空。由于缺乏配套的法律措施和最基本的原则性规定,面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环保部门无法可依,缺乏相应的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

(二)严峻环境污染形势下,现实中生态保护很难与污染防治并重。当前污染防治任务异常繁重,环保系统内难以拿出更多的精力用于生态保护。另外,围绕怎样促进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还没有找到明确的、马上行之有效的切入点。

(三)生态市建设投融资渠道不畅,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多元化融资机制尚未健全。生态保护与建设,必须有资金支持,有明确的政策,有顺畅的渠道。生态资源补偿机制的建立,也迫在眉睫。

(四)生态保护与建设管理体系需要进一步理顺。生态保护工作,单纯环保部门自己的事情很少,大多工作主要是别的部门负责,有的还重复。比如,环保部门的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与农业部门的生态家园富民行动类似;发展有机食品、沼气工程等农业部门更具有优势,要人有人,要钱有钱;等等。

(五)生态保护自身的制约性,反过来也制约了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比如自然保护区建设,自然保护区按规定绝对不能随意开发,《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也特别明确的针对在自然保护区违规旅游等提出了处分规定,另外还需经费维持,已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资金非常紧张。有的部门存在一种误解,认为是花钱买“套”,积极性不高。

(六)县级环保局生态管理队伍水平偏低。缺少培训,开展生态保护工作少,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

三、*年主要工作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和省局部署,学习兄弟市先进经验,以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书为抓手,以创建生态示范区为中心,健全组织和资金保障,加强各类生态示范创建,突出抓好农村环境保护、自然生态保护,务求实效,使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较大进展。

(一)做好部级生态示范区验收工作。原先计划*年9月全市包括12县区全部建成部级生态示范区,各项前期工作均已开展。通过认真落实《临沂市创建部级生态示范区实施方案》和《临沂市各县区生态示范区建设验收资料准备方案指导意见》,计划*年全市整体分别通过省局预验和国家总局验收,率先建成全国人口最多的部级生态示范区。

(二)继续推进生态市、县区建设。进一步加强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分工协作、责任明确、有序推进的工作格局。定期召开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建立生态市建设考核奖惩机制。加强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生态市建设任务调度。计划*年兰山区率先建成生态区。

(三)积极创建环境优美乡镇。计划*年建成10个部级、30个省级环境优美乡镇。落实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奖励2万元,部级环境优美乡镇奖励5万元,鼓励各县区也出台相应奖励政策。加快乡镇环境规划编制和评审工作,精心准备申报材料。配合市文明办、农业局搞好创建文明生态村活动。

(四)加快实施生态省建设市长目标责任书。*年是实施生态省建设市长目标责任书的最后一年,确保我市责任书考核成绩能确保合格,并能进入生态市建设先进市考核B组前三名,取得生态市建设先进市称号。同时制定《生态市建设县区长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做好生态市建设县区长目标责任书的督导落实和检查考核。

(五)认真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结合国家、省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加强农村生态保护。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积极创建有机食品基地,推广有机食品认证。加强规模化禽畜养殖业污染防治,开展对规模化禽畜养殖业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创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加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继续开展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农用化学品环境安全管理等工作。

(六)认真做好全市土壤污染防治调查工作。根据国家总局、省局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系统地开展土壤现状调查,分析重金属、农药残留、有机污染物等项目及土壤理化性质,通过开展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掌握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状况,阐明区域土壤污染的特征,为建立符合我市的土壤环境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防治土壤污染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七)加强自然保护区与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建成蒙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和3个市级自然保护区,建成沭河源头区、云蒙湖、跋山水库饮用水源地3个省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和3个市级生态功能保护区。加强重点资源开发及旅游资源生态保护,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建立生态市建设财政支持制度。协调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生态市建设事项,争取制定生态市、县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落实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开展全市生态补偿机制研究,以云蒙湖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为试点,争取建立全市上下游之间的生态资源补偿机制。

(九)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评价。依据国家环保总局最近于*年5月1日实施的《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开展全市及各县区生态环境现状及动态趋势的年度综合评价。

四、建议

(一)强化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保障。建议省里出台专门的生态省建设考核奖惩机制。二是加强资金保障。建议省里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生态省、市、县建设资金列入本级预算的规定,做到必要的资金保障。对生态示范系列创建落实配套支持资金,省级及以上级别创建,省里应给予部分资金扶持。三是加强法制保障。建议省里制定相应的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措施,面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使基层环保部门有法可依,有明确地的处罚依据和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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