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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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篇1

关键词:公司债券,信息不对称,政府作用

公司债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信息不对称是决定公司债券市场能否正常发挥其作用的关键,要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就必须系统性地减少发债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解决公司债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方式是通过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和制度安排保证广大投资者获得关于企业特征的标准化信息,因此政府在公司债券市场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在我国的公司债券市场上,政府的不当干预不仅不利于缓解发债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反而加重了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程度,阻碍了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因此,本文在分析公司债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和政府作用的基础上,为改善我国政府在公司债券市场中的作用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一、公司债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在市场体系中,公司债券融资和银行贷款融资都是企业债务融资的主要形式,而且同样由于债权人对于借款者的风险偏好、信用水平、盈利状况、投资机会和努力程度缺乏完全的信息,公司债券市场也存在债权人和借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种公司债券融资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可以发生在融资的不同阶段,相应也会导致不同的后果。而且,公司债券市场在处理债权人和借款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方式上与银行业相比有着不同的特点。

(一)公司债券市场信息不对称在不同融资阶段的后果

首先,在债券发行阶段,投资者与发债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投资者的逆向选择问题。因为债券的收益率与其风险水平正相关,所以企业的内部人有以次充好的动机,夸大过去的业绩和未来的盈利机会。由于投资者不拥有企业的全部信息,又难以直接识别发债企业提供信息的可信度,投资者面临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局面时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拒绝投资给所有的企业,这样不仅拒绝了对高风险的差企业的投资,也同时拒绝了对低风险的好企业的投资;要么提高所要求的投资收益率的平均水平,以补偿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低风险的发债企业由于得不到公平的价格而被迫离开市场,转而通过其他方式融资;而高风险的企业却可以通过较高的收益率吸引投资者。这也就是说,在信息不对称而引发债券市场收益率上升的情况下,风险较低的好企业反而被排挤出市场,投资者最终选择的往往是风险较高的企业。

然后,在债券发行后的资金运用过程中,作为债权人的投资者和借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借款企业的道德风险问题。当债权人将资金投资于借款企业之后,因为企业的股东对于资产的求偿权次序在债权人之后,而且股东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债务价值,债权人只能获得本金和利息,而股东可以获得超额部分,如果资产价值小于债务价值,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债权人只能获得企业的清算价值。所以借款企业就有激励将资金投资于高风险的项目,或者降低努力程度oj.当债权人由于信息不对称而无法完全监控企业经理人的行为时,这种动机就有条件变为实际行动,就会产生企业经理人的道德风险,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最后,当借款企业陷入财务困境时,信息不对称会降低债权人清算决策的效率。由于信息不对称,债权人无法区分陷入财务困境的借款企业是有生存能力、但是暂时陷入流动性困难,还是根本没有生存能力。对于前者,债权人有效率的决策是不对企业进行清算,通过追加投资帮助它们度过暂时的财务困境;而对于后者,债权人有效率的决策是立刻对企业进行清算。但是对于借款企业,尤其是企业的经理人来说,从其自身利益出发,总是倾向于得到追加投资,维持企业的运行。所以,当债权人对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拥有不完全信息时,企业和债权人之间就存在利益冲突。在这种情况下,有生存能力的企业可能得不到资金支持、被迫进行清算,没有生存能力的企业反而可能得到资金、不予清算,这就降低了债权人清算决策的效率。

(二)公司债券市场处理信息不对称的方式及其特点

在银行贷款融资体系中,最终债权人是存款者,而信用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却是银行,银行不能把这种风险转移给存款者,这就意味着银行必须通过审慎监控企业来缓解借款企业和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银行面临的风险。为了有效地监控借款企业,银行需要获得关于企业经营策略、管理业绩、盈利水平以及资产持有情况等有用的内部信息。要想获得这些内部信息,银行可以与企业进行重复交易建立起长期关系,还可以通过借款企业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获得有关企业经济活动的信息。银行获得的关于特定借款企业的内部信息是不可传递的,因为这些信息是高度个别化的,因此其和质量都无法在市场上合理定价。基于以上原因,银行就成为存款者委托的监控者,代表存款者对借款企业进行监督。存款者期望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和较高的存款利率,而不是期望得到有关借款者的信息,也就是说,银行体系试图减少银行和借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不是存款者和借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与银行贷款截然不同的是,公司债券市场上的最终贷款者是广大投资者,他们自己进行投资决策,因而自行承担决策的风险。由于投资者众多而且分散,所以关于发债企业的信息必须是标准化的和可传递的,只有这样,企业的特征和业绩才能通过债券的利率、风险贴水、期限等反映出来。保证让广大投资者获得这些标准化的信息是减轻发债企业和债券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各种中介机构如投资银行、评级机构和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都在帮助投资者获得关于发债企业的准确信息,减少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二、政府减少公司债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作用

在减少公司债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方面,政府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政府在公司债券市场中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法规和制度安排,以及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减少发债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债券市场配置资金的效率,降低金融体系的风险。

(一)推动《证券法》、《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完善

公司债券市场存在的重要条件是市场参与者能够即时地、无偏差地履行合同,但是仅仅依靠契约来保护投资者的权利是很困难的,所以需要法律来强制契约的执行。政府要推动《证券法》和《公司法》的制定来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各个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例如要求债券发行者披露完整而准确的信息,惩罚会计、审计人员和投资银行认可虚假信息的行为,禁止内部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行为。《破产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公司债券市场也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要明确规定投资者拥有强制破产企业偿还债务的权利,以及行使这种权利的程序。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债券的债务重组比银行贷款的债务重组实施起来要困难得多。因为公司债券市场的投资者是分散的,每个投资者对发债企业的力是微不足道的,而且个人投资者都有搭便车的倾向,所以债券投资者很难相互协调进行债务重组或与企业进行谈判。为了保证债务重组的顺利进行,有关破产的法律还应该包括更多的补充条款。在此基础上,政府才能依法制定相关的法规,减轻公司债券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

(二)制定会计、审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

在公司债券市场上,适当的、标准化的会计和审计准则的是促进发债企业信息披露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政府要制定会计和审计准则,并要求发债企业严格按照会计和审计准则对过去和未来的收入业绩、债务偿还能力等信息进行披露和解释。只有让广大投资者获得全面而准确的企业信息,他们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会计、审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要求可以增加发债企业的透明度,加强对企业的约束力。因为债券合约赋予个人投资者的权力是有限的,所以加强企业透明度的措施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否则,分散化的投资者很难发现债券市场上的不正当行为。而且,增加透明度还有利于提高公司债券市场的效率。Broker(1993)指出市场的效率不仅指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节约成本的效率,还包括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质量,以及投资者和市场参与者享受服务的便利。

(三)培育中介机构来执行法律和规则

在上述法律和制度安排具备的条件下,政府还要培育相应的机构来执行和实施这些法律和规则,包括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投资银行和其他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具有专业技能和丰富经验的会计、审计人员和律师可以及时而准确地发现虚假信息,确保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投资银行作为公司债券市场的中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的职责是将企业的信息标准化并公布于众,设计出能够吸引广大投资者的债券发行条件,帮助企业拟定债券发行章程,促进债券的出售等。信用评级机构的作用是在公认的、客观的标准下,对发债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通过评估发债企业按时足额偿还债务的能力和意愿,对债券的风险状况做出独立和客观的衡量。信用评级机制有益于促进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激励发债企业改善风险状况,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增加信息的流动性。当然,为了确保信用评级机构的公正性和独立性,监管当局要求评级机构公布评级和数据来源,并接受定期审计。中介机构的存在减少了发债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了投资者处理信息和识别风险的成本,因此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公司债券市场。

(四)确立有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投资者定位

公司债券市场上的投资者既有保险公司、共同基金、商业银行、养老基金、信托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也有个人投资者。公司债券的风险特征与投资者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是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关键,公司债券投资需要大量的信息收集和处理工作,因而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与风险管理能力要求较高。个人投资者的信息分析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以及风险承担能力都明显差于机构投资者,因此个人投资者与发债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更加严重。机构投资者拥有较强的信息分析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能够对公司债券的风险状况做出比较准确的估计,有效地减少投资者和发债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政府在推动公司债券市场建设的过程中,应该将公司债券的主要投资者定位于合格的机构投资者。

三、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政府干预及其负面

与上述降低信息不对称的作用相反,政府对公司债券市场的不当干预会加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恶化信息不对称的后果。我国政府对公司债券市场的干预和管制措施很多,这里主要我国政府对公司债券的利率管制和强制担保要求对缓解公司债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影响。

首先,严格的利率管制阻断了信用信息通过价格信号在公司债券市场上的传递。我国政府对企业债券的利率实行严格的管制,在公司债券市场上,关于发债企业的特征和业绩是通过债券的利率、风险贴水、期限等反映出来的,这些标准化的信息是减轻发债企业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因素。如果这些信息不能准确地传递给投资者,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就无法得到缓解,公司债券市场的就会受到限制。债券的利率实际上是风险的价格,如果政府以行政手段代替市场手段为企业债券定价,债券的利率就不能准确地反映企业的信用风险水平。面对失真的价格信号,投资者无法准确估计企业债券的风险状况,也无法根据债券的风险和收益进行投资决策。而且,在债券利率受到管制的情况下,企业信用风险的变化无法完全通过利率的波动反映出来,这不仅不利于对企业形成正确的激励,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强制担保造成发债企业和投资者的双重激励扭曲,进而加大了公司债券市场上的道德风险。在我国,债券发行的审批部门和上市交易的监管部门都明确要求企业债券必须要有担保。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是由政府按计划分配的,债券的定价也受到政府的管制,缺乏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具有公信力的信用评级。再加上我国企业债券主要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这类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较差,政府出于保护个人投资者和维护市场稳定性的考虑,会强制性地要求企业发行债券必须有担保。这种担保在形式上虽然不是由政府提供的,但是由于担保机构多为国有银行或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基金,实质上类似于政府担保。政府的强制担保要求虽然提升了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减少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反而产生了双重的激励扭曲:发债企业的激励扭曲和投资者的激励扭曲。所谓发债企业的激励扭曲是指有了政府强制要求的担保,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问题会更加突出。因为有政府为企业的违约行为买单,所以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风险的激励就会减少,企业管理者将很多时间和精力用于争指标和与政府讨价还价,而且企业投资高风险项目的激励也会增加。所谓投资者的激励扭曲是指有了政府强制要求的担保,投资者的收益得到了保证,他们不必关心企业的信用风险状况,所以投资者管理风险和监督企业的激励也会减少,这反过来又会加重企业的道德风险。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干预公司债券市场的初衷也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稳定性,但是其具体措施并没有减少发债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是通过行政性定价和强制担保掩盖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发债企业无法通过债券收益率、债券的信用等级等信息向投资者传递有关公司债券风险水平的信息,投资者没有办法也没有激励去识别风险并监督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债券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并没有减轻,而是由政府承担了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后果。从长远来看,政府的这些干预措施不利于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为阻碍市场发展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没有得以解决。所以,我国政府在公司债券市场上的作用亟待改善。

四、相关政策建议

公司债券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债权人清算决策的低效率,这些都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阻碍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为了减轻发债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的稳定,政府的作用举足轻重。然而,不当的政府干预不仅不能降低公司债券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反而会使得这一问题及其后果更加严重。基于以上分析,建议在发展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过程中,政府应该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取消政府对公司债券市场的不当干预。

政府的不当干预使得关于公司债券风险水平的信息无法通过债券市场进行传递,加重了发债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了企业和投资者的激励扭曲和行为扭曲。因此,政府应该取消对利率的限制,只有由市场决定的债券利率才能准确地向投资者传递关于发债企业特征的信息,缓解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市场的发展。另外,政府强制性的担保要求不但没有解决公司债券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反而造成了公司债券发行者和投资者的激励扭曲,结果是由政府承担了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加重了体系的风险积累和运行的成本。因此,在发展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过程中,应该取消政府强制性的担保要求,主要依靠市场的力量,尤其是机构投资者识别、管理风险的能力,减少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建立公司债券的市场化运行机制。政府或监管当局对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需要担保不做强制性规定,将决策权留给市场。

第二,将公司债券的主要投资者定位于机构投资者。

现阶段我国公司债券市场上的发债主体主要是运输、煤电水利、制造业等基础行业的大型项目和国有企业,投资者主要是个人投资者。由于个人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较差,自然需要比较多的保护投资者的措施,于是政府就对债券市场进行种种限制,同时强制要求担保。如果把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投资者定位在机构投资者,由于它们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就能够对发债企业形成正确的激励,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发债企业的道德风险问题。这样的话,政府就可以放松对发债企业的限制,并取消担保,我国的公司债券市场也就由此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所以,建议政府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面向机构投资者发行债券,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于保险、基金等复合型投资工具间接地投资于公司债券。我国的银行间债券市场自1997年启动以来,已经汇集了几乎所有合格的金融和非金融机构投资者,而且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也相对完善,是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比较理想的场所。

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篇2

加强政法部门信息技术建设,是新形势下履行政法工作职能,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着力提高政法工作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昭通市政法系统切实加大经费投入,强化基础建设,注重推广运用,信息化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突破,执法能力、执法质量、执法效率、执法公信力明显提升。近日,笔者通过实地走访、收集材料、互动交流等形式,对全市政法系统信息化建设情况开展了深入调研,对如何推进基层政法部门信息化建设进行了一定的思考和探索。

一、工作措施

(一)坚持原则,保证效果。一是统筹规划,分工负责。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建设原则,形成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的工作格局,充分调动各县区、各部门的积极性,促进全市政法系统信息技术建设协调发展;二是需求主导,深化应用。以业务应用为核心,注重实效、服务实战,建用结合、以用促建,提高应用水平,体现建设效益;三是整合资源,提高效能。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和政法各部门已建成的网络资源,加强资源整合,促进互联互通,提升工作效率,充分体现信息化建设的综合效能;四是加强管理,保障安全。坚持保密建设与网络建设同规划、同设计、同推进,加强保密体系建设,落实保密工作措施和安全保密责任制,提高应对和防范网络安全事件的能力,确保信息资源和运行环境安全畅通。

(二)围绕目标,分步建设。力争至2014年底,全面实现文件资料网上阅处、会议数据网上传输、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培训网上进行、执法质量网上考核、执法结果网上公示、执法水平网上凸显、执法形象网上树立。围绕目标,分六个实施步骤,逐步建立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规范网络化流程,完善资源共享制度和安全保障机制,确保网络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按需共享。

(三)完善机制,强化保障。成立全市政法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领导组负责全市政法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市级政法各部门负责对本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规划、建设管理、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县区政法委负责本县区党委政法委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多方筹措经费,加大执法办案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实现系统内部网络的互联互通,从而为昭通政法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提供有力的信息技术支撑。

二、工作进度

(一)基础建设。近年来,昭通市各级政法机关信息化意识不断增强,经费投入不断加大,网络带宽不断升级,计算机配备已基本达到人均一台,网络服务器、交换机、打印机、扫描仪、照相机等信息化设备基本可满足工作刚性需求。公安机关无线图传指挥车在大部分县区已投入使用,城市电子视频监控系统正逐步向乡镇普及。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执法办案全程录音录像设备不断健全完善,信息基础设施配备到位。司法行政机关推出的司法e通(社区矫正人员动态管理平台)已在部分县区正式运行。全市政法机关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平台已初步搭建。

(二)系统建设。公安机关运用警务综合平台,开展执法办案、社区警务、人口管理、车辆管理、旅馆业治安管理、刑侦业务及办公自动化业务,除案件外均实现了网上执法办案。检察机关通过运行检察业务系统,各收案、分案、立案、审批等全部程序均可在网上进行,开通了驻所检察室检察专网,对看守所执法活动实行动态同步监控和监管活动全程监督。两级法院运行了审判流程管理系统、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司法统计系统以及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系统,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司法行政部门运行了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平台、刑释解教工作平台、社区矫正工作平台以及法律援助工作平台。市委政法委机关已运行电子政务办公平台,初步实现了网上无纸化办公。

(三)视频建设。全市公安机关开通了至每个基层派出所的视频网络,在县公安局建立了视频会议室,配备了电视机或投影仪,派出所可利用电脑实现视频传输。检察机关开通了至县检察院的视频网络,建立了数字化审讯监控系统,实现审讯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和审讯指挥。两级法院开通了视频会议系统,有的县级法院还将视频会议系统建到了基层法庭。司法行政系统和政法委机关未开通视频传输系统。

(四)网站建设。市、县区政法委机关依托昭通政法网群,开通了门户网站,搭建了信息宣传平台,已在

20__年7月完成了网站升级改版。昭通市公安局和巧家县公安局已开通了门户网站,其他县区公安局未开通。市检察院开通了门户网站,县区检察院未开通。法院已开通市县两级门户网站。司法行政系统借助昭通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县区政法委网站、党委政府网站等平台对外信息。

(四)网上办公。全市政法各部门以及政法委机关均已明确专人负责电子政务平台,负责收发文件,开展网上办公。目前,电子政务网上办公运行正常。

三、存在问题

虽然昭通市政法系统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离网上录入、网上流转、网上监督、网上考核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基础不牢。如绥江县正处于县城整体搬迁时期,行政办公大楼正在建设中,县委政法委没有独立的办公室和会议室,现全机关借用国税局的一间会议室办公,法院办公大楼还未开工建设,检察院、公安、司法的办公大楼还未完成装修。在全市11个县区政法委机关中,7个县无专门会议室,4个县有会议室但均未接通网络,8个县无显示设备,严重制约了信息化建设工作进程。此外,全市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都没有配备计算机、打印机等信息化办公设备;各级政法部门计算机配备率基本达标,但不同程度地存在设备老化、反应迟缓、网络不畅等问题。

(二)进度不一。全市两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均已开通了视频传输系统,司法系统和政法委机关仍未开通视频传输系统。部分公安局配备了无线图传指挥车,部分检察院与相关单位建立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共享平台,部分法院将视频传输系统链接到了基层法庭,各县区、个系统信息化建设进度不一,发展不平衡。

(三)运用不广。虽然全市各级政法部门均已开通了电子政务网,具备了网上签批、审阅等功能,但大多数单位内部科室之间都没用运用电子政务平台进行网上签批、审阅文件。

(四)人才匮乏。全市政法系统信息化建设专业技术人才匮乏,单位电脑日常维护和一般故障处理无专业技术人才,甚至个别老同志还不会使用电脑。

四、对策建议

按照同志提出的“西部地区要在20__年基本实现信息化办案”的要求,结合昭通实际,笔者认为,推进基层政法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应着力“五个强化”。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政法部门要把信息化建设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给予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信息化建设中的存在的困难问题,在资金、人员等方面实行全力保障。各级各部门成立的信息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职,将信息化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群策群力,克难攻坚,把信息化建设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强化基础投入。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全市政法系统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还较为薄弱,信息化建设进度缓慢。有的单位还无专用会议室,有的会议室设备落后。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基层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步伐,是当前摆在全市政法系统面前的一大难题,需尽快予以解决。

(三)强化管理。随着全社会信息网络的覆盖率不断倍增,信息安全愈发重要。要坚持保密网络建设与互联网络建设同规划、同涉及、同推进,落实保密措施和安全保密责任制,提高应对和防范网络安全事件的能力水平,确保政法系统信息资源和运行环境安全畅通。

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篇3

“十一五”开局

确立4.66万亿目标

信息产业部副部长娄勤俭在会上指出,2006年是“十一五”开局之年,信息产业部确定的宏观发展目标是:电子信息产业销售收入4.66万亿元,较2005年增长21.32%,其中:软件与系统集成收入5000亿元,增长28.21%;实现工业增加值1.1万亿元,增长22.17%;利税1850亿元,增长6.2%;出口额达到3084亿美元,增长15%。

围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今年的宏观调控目标,信息产业部各司局都进行了周密的规划和部署,并将采取相应的措施。

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郭福华给出了2006年信息产业的立法重点,即抓紧做好《电信法》立法工作,并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继续做好《邮政法》及《无线电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把《软件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条例》的立法作为电子信息产业立法的突破口,争取年底前将立法草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继续做好制定《信息技术应用促进条例》的基础性研究工作,争取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

综合规划司司长王建章表示,将做好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报批、颁布和落实。在重点专项工作中,大力建设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特色园区以及国家软件产业基地,优化国内产业布局。数字电视专项方面,将推动数字电视政策、相关标准的出台,并做好标准出台后的产业化准备工作。同时,组织实施第三代移动通信的产业化工作,完成二期工程的前期组织,力争年内启动。

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副司长肖华透露,在2006年信息产业部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中,与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有关的重点工作共计24项。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将推动《软件产业与集成电路产业促进条例》等政策法规的建设,支持企业间合作,优化产业链,抓好“金卡”、“金税”、卫星导航系统应用和产业化等重大工程的建设,推动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实现由“大”到“强”的跨越。

信息化推进司司长陈伟提出强化信息化发展基础,着力推进农业、企业、城市信息化的工作思路。他表示,信息化推进司将积极建立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农村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息服务的本地化,同时推动农村远程教育试点工作。

陈伟还提到,信息化推进司将积极推进电子信息百强企业信息化。并与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联合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

自主创新以企业为主体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信息产业由大到强转变”是本次会议的主要议题之一,娄勤俭在会上强调,要推动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集中力量攻克关键领域的核心技术,实现信息技术的整体性突破。

科学技术司副司长韩俊介绍,“十五”期间,信息技术创新取得积极进展,完成科技成果鉴定5316项,评选出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28项,完成部级368项,行业标准647项,向ITU、IEC/ISO等国际标准组织提交文稿930篇,申请信息产业领域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达到227711项,其中发明专利160591项。

韩俊指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应当加强“上下组合和部、省互动”,把“技术创新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纳入各级信息产业工作的中心环节,并落到实处。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信息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科研机构和院校等共同参与的技术和产业联盟,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行业共性技术研发。

他还透露,今年信息产业部将召开全国信息产业科技大会,进一步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制定配套政策并落实。

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司长周子学则表示将扩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对软件、集成电路和关键元器件研发的支持力度,争取在核心设备、重点材料和关键工艺上取得突破,构建自主创新的技术基础。同时,对大企业研发给予重点扶持,争取国家财政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副司长肖华提出将以原材料、关键元器件、专用仪器设备为基础,以软件和集成电路为核心,以整机和系统应用为平台,以自主核心技术的标准为支撑,积极扶持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产品开发和推广应用。

人事司副司长王耀光表示,将密切配合人事部大力开展信息技术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会同教育部等部委落实关于加快软件人才培训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电子信息产业的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电子信息产业的人才队伍建设。

核心基础产业

力抓集成电路和软件

关于2006年及今后几年的工作重点,娄勤俭在会上着重指出,首先是要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做大做强核心基础产业,努力提高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和出口比重。

“以IC产品的自主创新为突破口,提高我国IC产业竞争力,已成为当前的迫切任务!”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理事长俞忠钰在会上强调。

俞忠钰认为,中国集成电路产业处于高速增长期。TD-SCDMA基带芯片设计能力达到90纳米,中星微电子与珠海炬力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标志着IC产品开发和产业化取得了新进展。IC制造业平稳快速发展,产业政策得到完善,硅知识产权也日益受到重视。但是,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国内供需矛盾突出、产业链失衡、人才短缺、资金不足等问题使产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

他建议,“十一五”期间,国内应该立足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适应国际化的特点,协调发展产业链,同时政府应该加强对集成电路产业的支持与扶植,规划布局,加大投入,引导产业并购与整合。

“我国的软件产业正在由成长期向成熟期过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理事长陈冲也针对软件产业的现状与走向发表了自己的观点,“经过几年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软件正逐渐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陈冲也表示了对我国软件产业发展中各种问题的担忧,国内企业核心技术缺乏,产业链不完善,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产能低,人才少,缺乏快速成长的投融资环境,缺乏对国际软件产业的发展研究和快速反应机制。

对于软件产业的主要走向,他认为,软件产业将全面向服务转型,这个理念的变化将使软件服务成为未来市场的主流。嵌入式系统将成为重点发展方向,软件出口外包将持续高速增长,而基于互联网的增值服务、数字内容产业将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2006年电子信息产业重点工作通报会发言摘要

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副主任刘红旗

推行政务公开搞好宣传服务

2006年,办公厅将重点抓好四项工作。

首先,对信息产业部重点任务的分解督办。

第二,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厅将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制度,拟制定《信息产业部政务公开内容目录》和《信息产业部政务公开暂行办法》,以政府网站作为重要着力点,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新闻宣传和展览工作。今年主要是围绕实施信息产业“十一五”规划、全国信息产业科技大会以及信息产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中心工作,加强与社会新闻媒体和部属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络,组织宣传报道。

第四,电子强国研究工作。

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郭福华

研究产业政策推进法制建设

2006年,政策法规司的工作思路和重点是: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信息产业法律体系。

继续做好制定《信息技术应用促进条例》的基础性研究工作。

加大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建设研究。

推动地方立法和政策制定,形成中央和地方政策法规工作互相呼应、良性互动的工作局面。

继续做好WTO相关工作。

进一步做好台港澳相关工作。

加强政策研究和立法工作的协调。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司长王建章

做好行业规划力抓重点专项

2006年综合规划司将重点做好八项工作:

第一,关于行业和专项规划的编制。

第二,继续做好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特色园区的建设工作。

第三,积极推进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四,继续组织实施第三代移动通信产业化工作。

第五,继续推进重大专项组织实施。

第六,完善电子建设市场的监管制度。

第七,务实推进“走出去”战略。

第八,做好行业利用外资工作。

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副司长韩俊

强化自主创新实施标准战略

2006年科学技术司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制定推动自主创新政策和措施,加强规划指导。

第二,集中力量突破核心与关键技术。

第三,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

第四,加快实施标准战略,支撑产业自主创新与发展。

第五,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六,加强质量管理与依法监管力度,规范和优化市场环境。

第七,进一步加强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司长周子学

加强经济调节扶持大企业国际化经营

2006年,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的工作思路可以概括为“五个加强、五个提高”,即加强宏观指导,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加强经济调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重点扶持,提高企业经营能力;加强市场整治,提高行业监管水平;加强制度建设,提高财务监督水平。

首先,完善行业统计分析体系,促进部省协作管理。第二,扶持大企业国际化经营,推动信息产业“走出去”。第三,扩大经济调节手段,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第四,推进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市场秩序整治。

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副司长肖华

产用结合夯实产业发展基础

2006年,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将着力从六个方面推进工作。

第一,加强政策法规研究和依法行政,优化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第二,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营造支持产业发展的良好服务环境。第三,大力推广信息技术应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四,产用结合,推动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工程化。第五,推动广泛的联合与合作,促进产业的跨越式发展。第六,加强对行业发展问题的分析,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建议。

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司长陈伟

着力推进农村、企业、城市信息化

2006年,信息化推进司将重点围绕强化信息化发展基础,着力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着力推进企业信息化,着力推进城市和社区信息化四个方面,做好信息化推进工作。

强化信息化发展基础。

推进农业农村信息化。一要推进农村信息化。二要做好农村远程教育试点工作。

推进企业信息化。加强对企业信息化工作的宣传,营造促进企业信息化发展的社会环境。推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等。

推进城市信息化。加大社区信息化的推进力度,提升城市综合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副局长谢飞波

加快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加强频率规划

2006年,无线电管理局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整体协调。

二是做好编制、实施无线电管理“十一五”规划工作。

三是加快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积极推动《无线电管理条例》的修订出台。

四是加强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的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和科学管理。

五是加强无线电技术设施建设,加强无线电监测,维护好空中电波秩序。

六是继续加强对对讲机、业余电台等无线电台站管理工作力度。

……

信息产业部人事司副司长王耀光

切实做好培训

加强队伍建设

第一,要充分利用国家人才培养计划的政策措施,切实做好电子信息产业职业技术教育的培训工作。

第二,整合利用现有职业技术教育培训资源,发挥示范作用和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强信息产业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继续组织实施全国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工程,大力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技术教育。

二是2006年进一步规范电子信息行业职业技能人才培训工作,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三是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信息产业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工作与国际接轨。

信息产业部外事司

积极开展“引进来”

进一步实施“走出去”战略

积极开展“引进来”,促进信息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整体水平的提高。

以国际大公司为重点,以信息产业重点发展领域为突破口,引导和推动国外在华投资、研发及业务开展,争取在关键技术领域合作取得进展。

要密切跟踪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国际大公司研发、生产和投资动向,积极引导和推动他们在集成电路、软件方面的投资与合作。如推动x86平台技术的应用研究与产业化等。

抓好几个合作机制,进一步拓宽合作渠道。

务实推动地方电子信息产业的对外合作与发展。

进一步实施“走出去”战略,推动企业海外发展。

根据企业海外项目和市场开拓需要,以部名义有针对性地邀请海外信息通信主管部门领导来华访问、考察。利用部领导及其他重要代表团出访的机会,帮助企业做访问国有关政府和企业的工作。

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理事长俞忠钰

提高我国IC产业竞争力

针对目前产业发展的现状和突出矛盾,我们从协会的角度提三点建议。

第一,着力推进IC产品创新,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以IC产品的自主创新为突破口,提高我国IC产业竞争力,已成为当前的迫切任务。

第二,立足于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适应国际化的特点,协调发展产业链。

“十一五”期间,我们要坚持对外开放,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协调发展产业链。在技术引进和项目建设中,要重点部署引进技术的消化和再创新。

第三,产业的发展需要政府部门的支持。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理事长陈冲

建立创新型软件产业

2006年我国软件产业的走向有以下特点。

一、软件产业需要有一个理念的变化,转向服务型,形成由软件服务为带动的新的产业结构。SOA的技术和移动技术的结合、移动商务的应用是我们在新的一年里发展的主要目标。

二、嵌入式系统将成为重点发展方向,不管和3G结合还是与集成电路的结合,都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三、软件出口外包继续保持较高增长速度。

四、基于互联网的增值服务将成为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数字内容产业将成为软件产业新的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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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代表的心里话

今年的通报会,9个国家信息产业基地和34个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园的代表也来参会了,这是电子信息产业重点工作通报会举办3年来,他们首次参会,这足见信息产业部对基地和园区建设的高度重视。信息产业部副部长娄勤俭在会上强调,从今年开始,将参会代表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产业园区、软件产业基地和出口基地的代表,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加强部与各地方、政府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沟通,更好地宣传贯彻行业政策、接受社会监督,促进行业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共同推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司长王建章也指出,综合规划司今年将完成基地和园区配套政策的制定工作,完成产业基地和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对于基地和园区来说,这的确是个令人鼓舞的好消息,让我们听听地方代表的感受。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季国平:此次来参加这个会,我觉得很有必要,可以面对面地交流,对各个司有比较深入的了解。熟悉信息产业发展整个大的布局,了解今年部里的工作重点,对于园区的发展很有好处。今年,我们将把自己的特色产业继续做大做强,并吸取其他园区的发展长处,弥补不足。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杭州出口加工区经济发展局局长董玮:我们迫切地期望,信息产业部关于基地和园区的配套政策能尽快出台,这个政策对于园区的发展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今年,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使园区的创新活动得到足够的利益驱动和良好的制度保障,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佛山市三水区科学技术局、佛山市三水区知识产权局局长助理陆肖冰:我认为这种面对面的交流非常重要,可以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我们要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划,结合本地区优势,在产业链中寻找到自己的位置。

佛山市顺德区科学技术局的代表:第一次来参加这个会,感觉很亲切,我认为这是政务公开、加强部省地沟通的一个很好的形式,我们还非常希望部里对地方的一些具体项目进行扶持推进,这样效果会更好。今年我们将积极推进创新招商机制,吸引国际知名电子信息制造企业进驻园区,引导园区内企业开展资本运营、品牌扩张、技术改造、产品升级换代、产业链完善延伸,提升园区整体竞争力。

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篇4

如果将整个法院比喻一个人的话,各业务部门就是人的手与脚这些行动器官,那么司法政务就是人的神经系统,领导层就是人的大脑。司法政务对内作为连接各业务部门信息中枢神经系统起着对领导层意志的上传下达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是依照领导的决策意志组织实施组织部门;对外而言司法政务系统需要积极的对外获取外部信息,感知外部世界,将外部信息系统反馈到人民法院内部中,上传至法院的领导层决策层,适时而变,因应对策,同时也将法院的信息传递到外部世界,代表人民法院形象,输出价值判断与法律价值判断。司法政务工作是人民法院的管理性、服务性工作部门,也是遇事协调机构,在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中发挥着承上启下、沟通协调内外的重要作用。同时司法政务系统是一个完整的信息系统,是一个信息获取、传递、、组织实施的综合信息体系;传统的以纸质的文字、图形的方式传递信息、获取信息、处理信息的方式已经不能够满足在现代化社会信息化社会下对人民法院政务系统的高要求了,以网络化、计算机化的综合信息处理机制是适应人民法院司法政务系统发展与创新的必由之路,将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供有力的政务保障。

【正文】

一、司法政务的概念与内涵

1.司法政务的概念

司法政务是人民法院专门机构处理与法院相关联的内外部行政事务、以及与案件审判、执行相关联的司法行政事务。

司法政务的内涵包括:人民法院同级、上下级内部行政事务;政府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因公形成的行政事务;其他人民团体或组织因行政关系形成的行政事务。

2.司法政务与电子政务

电子政务对政府职能形式、职能结构以及职能履行能力都有重要影响。电子政务丰富了政府职能的实现形式,使政府职能由管理转向服务,调整了中央与地方的政府职能,并增加了一些新的政府职能,电子政务通过提高政府能力增强了政府职能履行能力。

电子政务的作用有:1)电子政务丰富了政府职能形式;2)电子政务创新了政府职能结构;3)电子政务通过提高政府能力增强政府职能履行能力。

司法政务涵括了电子政务中的大部分内容与要求,但是司法政务与电子政务还有着显著的区别与特殊性,表现在:1)司法政务是人民法院的内外部政务实施工作,具有专有性;2)司法政务是以司法工作为主线的,具有法律性;3)司法政务同时具备行政事务的性质与司法工作的性质,具有双重实施性。

二、司法政务的机能

1.司法政务的功能机制

司法政务的功能机制内容有:1)信息的获取机制;2)信息分析机制;3)信息传输机制;4)信息机制;5)信息事件决策实施机制;

2.司法政务功能机制的产生与来源

司法政务功能机制的产生源自于人民法院司法政务在行政事务处理中的实际需要,其最终的渊源是由人民法院内部的一系列内部职责分工的组织体系与责任分工所产生,其职能大小与职责由法院内部制定的一系列职能文件所定义。三、司法政务的平台机制

司法政务机制的机能实现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与信息技术与信息科技作为硬件支撑平台,人民法院内部所规定的各种行政制度就是司法政务机制运行所必须的制度平台。

1.司法政务信息的获取与处理机制平台

司法政务的核心组织机构是人民法院办公室,它是是组织、协调和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中枢,承担着决策参谋、督办落实、组织协调、综合管理、服务保障等多项重要职能,任务繁重,职责重大。而作为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神经中枢最首要的任务是信息的畅通,需要对重要问题与事件具备非凡的政治敏感性与责任感。

司法政务的工作内容就是对信息的获取与处理,办公室作为人民法院联系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中各业务部门的信息核心机关,需要对上下级法院的各种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对各审判业务部门在业务中形成的各种信息进行了解评估,汇总数据,对比数据,分析数据,从数据与单一事件信息中发现问题,上报决策机关(院党组)作出相应的决策。

2.传统的以人为核心的司法政务的预警体系的优点与缺点

司法政务信息处理的传统方式是汇总数据、统计数据、分析数据推出结论,这种处理方式我们一般称之为“事后诸葛亮”,最大的特点就是在事件发生后通过数据统计或分析的方式推导出结论,往往这种信息处理方式都是事后的而非预警的。

对数据信息与事件信息的发现与评估对政务系统的人的要求是非常之高,需要政务系统的负责人具备非凡的政治敏感性;一方面政务系统的负责人需要对最高人民法院、区高级法院的年度法制工作策略有深厚的了解,知悉法院各项业务工作的重点与核心,知悉当前法院工作的重心与核心;另一方面也知道院领导对本院业务工作的工作重点在那里。而以人为政务处理的核心就必须存在个人缺陷的问题,人的心情波动或是工作、生活上的波动都会影响到政务系统运行,以人为政务核心的传统方式是不符合现代社会对政务系统高效、稳定运行的要求的。

3.信息系统为核心的政务系统

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用信息化数字网络化武装人民法院的要求,强调要向信息化要效率,改变单纯以增加人的数量的方式解决在现代社会诉讼案件大量增加而产生的审判压力的问题。电子政务作为法院司法政务的重要形式对法院职能形式、职能结构以及职能履行能力都有重要影响。电子政务丰富了法院职能的实现形式,丰富了司法政务职能的实现形式。

信息系统是以人工智能为核心,以电脑网络为信息载体,以制度规章为运行规则的综合性政务体系。它直接吸收优秀政务管理人员在信息系统管理中的做法与方法,以信息网络为载体,以大规模集成电路为方式,用人工智能为核心进行模拟人工判断,集中信息管理与处理的全新政务管理方式。

在没有实现信息化网络化的信息处理机制之前,所有的法院工作信息处于一种单一的、片段的化的信息工作状态。各业务庭的各业务部门在工作中产生的法院政务信息以一种单一化片段化的形式存在于法院部门当中,信息的沟通缺乏统一的渠道,当有调研任务的时候,相关的政务工作信息才能得到暂时的一个时期的汇集,而且由于汇集的时期过晚,往往错过了最佳的信息反应的时间。法院的决策往往都是马后炮式的决策,而这种决策直接体现出来就是惩罚形的决策,即对已经出现的问题与情况进行处置,并通过对事件的处置对将来可能出现的类似的问题进行一般性预防。

司法政务信息系统能在日常的信息处理中以模拟最优秀的信息处理人才为基准,直接将法院工作的年度目标与日常工作实践相结合,在工作中发现闪光点,找到问题关键点,对法院业务工作产生的信息实施动态信息监督管理,及时发现不足与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配合信息系统的即时处理机制与院领导及时决策机制就构成了完整的司法政务信息综合处理体系。

当今网络信息化已经成为法院政务工作的一个全新的工作思路与工作方法,集中式的、分类式、预警式的信息处理模式已经悄然来到,法院不应当拒绝信息技术革命的成果,而应当将其为我所用,法院的信息处理模式理应走入信息化、网络化,原来信息单一处理机制必须改变,集中式的、分类式、预警式的信息处理模式是法院的信息处理工作模式的必然要求与创新之路。

四、信息化、网络化司法政务的行动平台

1.信息化网络化司法政务行动平台

司法政务工作是人民法院制定和实施重大决策,部署和安排各项具体工作的重要形式,也是人民法院的各个职能部门服务领导决策,服务审判工作,加强审判管理、行政管理和综合事务管理,保障审判机关这台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职责。在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中发挥重要的决策、协调、服务、保障等职能作用。

进一步强化人民法院的司法政务管理职能,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提供坚强的行政支撑和后勤保障是人民法院司法政务工作改革的重要目标。司法政务工作是人民法院的管理性工作、服务性工作,也是协调性工作,在人民法院的整体工作中发挥着承上启下、协调左右、沟通内外的重要作用,因此,司法政务建设是关系法院事业兴旺的一件大事,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政务部门首先应当从规范抓起、从管理抓起、从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抓起,切实加强规范化建设。要充分认识制度建设是一项具有根本性、方向性的工作,只有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才能有规矩可依,才能增强司法政务工作的预见性、减少被动性,确保连续性、避免随意性,做到忙而不乱,事半功倍,提高司法政务工作和审判工作的整体效能。

2.制度平台与信息平台的创建策略

信息化、网络化政务行动方式是一种集约型的司法政务行动方式,司法政务的实施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文秘办理与处理系统;2)决策内容的组织实施系统;3)外部信息获取与处理系统;4)内部决策实施实时反馈机制。由司法政务上述特点就决定了信息平台的创建策略的特殊性。3.创建策略原则的四项特殊性

创建策略原则的特殊性有以下四项:1)信息平台创建需要围绕着公正司法的主题与法院办案的宗旨来进行,具有工作现实需要性;2)信息平台的创建需要以案件办理为主线,文秘公文处理为脉络的双线并行型信息流转,具有行政办公与司法办案双重性;3)信息平台的创建需要以各大诉讼法对案件办理的特殊要求为基准,具有行政制度的法律性;4)信息平台要具备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对特殊类型法律问题要具备智能化处理的能力,及时因应特殊类法律事件的产生,具备行政政力的政治敏感性。

4.策略创建的具体内容

策略创建的具体内容涵括行政政务与司法事务,多种的属性对策略的创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仅在于行政政务的处置方面还包括了司法事务的处置工作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政务信息、司法信息处理的集中存储机制;2)多方位机制的信息获取机制;3)敏感信息及时转输决策机制;4)信息统计分析预警处理的同步机制;5)制度运行监督机制。

5.司法政务的信息化、网络化

司法政务的信息化、网络化需要两个前提,一是司法政务信息硬件平台的创建;二是司法政务信息处理方式的制度化的建全与实施。这两方面互为因果,两者缺一不可。

6.司法政务信息硬件平台主要包括:网络信息中心服务器、存储器、网络交换设备、机房、维护工作人员、计算机终端等,硬件平台包括了实施司法政务系统的全部支撑设备与人员,在以往的硬件平台建设中往往只注重设备的先进性而忽视了人员的先进性,导至的后果的先进的设备并没有得到妥善有效的利用,而在司法政务信息硬件平台中更多更重要的是人员的先进性,起更重要的决定性作用。

司法政务信息硬件平台中人员作用有:1)维护硬件平台的正常运转与使用;2)教育与培训信息平台的其他参与者;3)将旧有的司法政务中的先进经验与先进方法软件化、系统化;4)创新司法政务信息平台的工作方法;5)评价司法政务信息平台的工作状况。在某些意文上来说,司法政务信息平台的工作人员的素质决定了整个司法政务信息平台的整体运行能力与最终实施的效果,在司法政务信息平台起决定性作用。

7.司法政务信息系统的软件平台

司法政务信息系统的软件平台主要是指为运行司法政务信息系统这一体系而在法院内部设置的一系列的工作流程与流程配套的制度、工作方法。

司法政务信息系统的软件的创设过程一般为:1)集中调研传统方式下的司法政务的运行运转规则,司法政务的实现方法、司法政务的需要处理的日常工作事项,需要完成的工作目标等;2)提取传统方式下司法政务中对政务信息的流转方式的一般性规律进行网络化,以网络化、信息化作为传统纸质载体的替代方式进行初级运行并加以实现;3)在运行中有选择的升级司法政务中处理的优秀方式,选择优秀的司法政务工作人员的工作方法进行网络化,结合网络化、信息化司法政务的特殊能力进行最佳优化,并在信息网络政务中逐步实施。

上述的司法政务信息化、网络化的实施过程是一个反复进行、多重修正的过程,这对司法政务的运行制度提出了相同的要求,司法政务的制度也同样面临着时废时新的要求,将司法政务信息化、网络化的过程就是多次多重的否定与自我否定的过程,唯有在长期的司法政务工作实践中方能真正将司法政务进行信息化、网络化,真正达到司法政务效率的最大化、效果最优化、信息存储集中化、决策信息传输的及时化。

8.信息化、网络化的司法政务公文管理策略

在信息化的司法政务系统中,公文的起草、审核、签署、以及收文办理等,都是在司法政务的操作平台中进行。这些在司法政务系统中运行的公文,是机关职能活动的历史记录,所以必须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和管理。但由于这些公文是通过电子政务公文处理平台产生的,它的特点决定了其归档和管理的方式并不能简单套用纸质文件的归档和管理方法,而应将电子文件的管理功能嵌入电子司法政务系统之中,实行文档一体化管理与全过程管理等方式,并采取多种措施,以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读性和安全性。

信息化司法政务公文管理的策略有:1)“前端控制”原则;2)“全程管理”原则。

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篇5

XX供电公司政务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肥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政务信息工作,适应公司信息化发展和管理的需要,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及时传递企业重大活动、重大事件信息,反映基层各单位、关联公司工作情况,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准确、及时和系统的信息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务信息工作”范围包括公司对重要政务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和工作;公司内部政务信息报送和交流工作;公司对外政务信息报送和反馈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明确责任,完善制度,保证政务信息渠道畅通。

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简洁准确、及时高效、交流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公司办公室归口管理公司政务信息工作,并接受省公司总经理工作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管理政务信息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订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完成政务信息收集、分析、加工、传递等日常工作。

(三)组织政务信息工作交流,指导所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四)组织政务信息工作培训。

(五)对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核奖励。

第三章队伍建设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工作。信息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事业心强,善于学习,勇于创新,工作认真负责,遵纪守法。

(二)熟悉电力行业的方针、政策,熟悉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工作。

(三)思维敏锐,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并能运用现代化的政务信息网络手段加工、处理和传递政务信息。

第四章政务信息报送

第八条公司每周至少向省公司报送政务信息一次。重要政务信息要做到随时报送。公司向系统外报送的重要政务信息要报送省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备查。

第九条公司要与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固定的政务信息交流渠道,加强横向政务信息沟通。

第十条向省公司和市政府报送的政务信息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核后报出。重要政务信息要报送公司有关领导审阅后报出。

第五章政务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政务信息质量要求:

(一)要客观真实。重大事件上报前,核实准确,万无一失。

(二)政务信息要有实用性,要有充实的、有价值的内容,主题鲜明,言简意赅,注重质量。

(三)要力求在内容和形式上不断创新。

(四)要加强调查研究,加强政务信息加工,提高政务信息价值。

第六章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合肥供电信息网是公司政务信息工作的核心载体,负责及时选登各单位报送的政务信息。

公司重大活动、事件信息由主办部门和宣传部门负责报送,部门政务信息由各部门负责报送。

同一政务信息多人报送的,择优录用。

第十三条公司将适时召开政务信息工作研讨交流会,交流公司政务信息工作。每年适时组织信息工作人员开展学习和培训。

第七章考评奖励

第十四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各单位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评奖励。考评的主要指标包括:政务信息的数量、质量、网络建设、人员培训、制度建设、采用情况等。

政务信息分数按每采用一条得3分计算,半年公布一次。重大信息漏报的,责任部门扣50分。

政务信息稿费按得分计算,1分1元。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合肥供电公司各单位,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六条公司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务信息工作守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篇6

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展情况

1、管理方面

2002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原国家经贸委和国务院信息办负责人为副组长,共有16个部委及国有商业银行参加成立了国务院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专题工作小组,主要负责起草征信法规、编制征信行业技术标准以及提出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总体方案。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总体方案还在论证之中,《征信管理条例》(草案)还在广泛征求意见,尚未出台,征信行业技术标准也还在讨论中。

政府主管部门尚待进一步明确,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还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这个综合管理部门,或是由其他哪个部委作为总体协调与管理部门负责,目前还不明确。不同的地方其管理部门情况不一样,上海市是由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对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深圳市是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管理。

2、法规建设方面

上海、深圳、北京先后出台了有关信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于2001年7月4日重新修订《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旨在规范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经营活动。深圳市政府2002年1月1日颁布实施《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适用对象为深圳市范围内征集和利用个人信用信息的征信机构及信用评级公司。北京市政府2002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对北京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关于各类企业及其经营活动中与信用有关行为的记录,进行强制披露的行政法规。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全国统一的有关信用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国务院“全国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小组”起草的《征信管理条例》仍处在征求意见阶段。

3、中介机构方面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我国先后成立了一些民营征信公司,一些外资征信机构也在国内开展业务,许多会计师事务所和信息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兼做征信业务。目前在我国从事信用评估、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大约有500家左右,其中信用评估机构有40家左右、信用征集与调查机构50家左右、信用担保机构有400家左右。我国现有的征信机构大体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民营征信机构,如金诚国际信用管理公司、新华征信公司、华夏国际信用咨询公司等;二是外资、合资征信机构,如邓白氏公司、TRANSUNION公司等;三是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推动设立的有关中介机构,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

4、部门建设情况

人民银行在全国334个地级市建立全国企业信贷信用登记系统和相应的数据中心,1997年下半年开始全国联网,至2002年底归人400万个借款人的资信信息,金融机构查询用户6万个,现已覆盖所有借款人及境内所有金融机构。但是,它所提供的信息只是企业的财务和信贷信息,只是社会信用信息的一个方面。2001年4月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等十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尝试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和公布制度,随后原国家经贸委在上海、北京、甘肃和江苏镇江启动了以企业征信为主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建设部2002年9月宣布全面开通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该系统是覆盖房地产行业所有企业、中介和执(从)业人员的基础信用信息系统。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建设工商登记数据库和工商年检数据库,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整理建立判决文书基础数据库。

5、地方建设情况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经上海市政府核准,成立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2001年5月从同业征信走向联合征信,同年6月开展面向公众的资信服务,向个人开通报告查询服务,2001年11月上海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启动,2002年3月正式建成开通。

北京的信用体系建设由市政府政策研究室为主,市计委、法制办等参加研究,市工商局、市经贸委牵头组织,从实施企业征信起步。2001年2月,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始进行企业信用制度试点,成立了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主要功能是整合政府各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资源,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向指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提供信用信息。2002年7月成立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的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开展企业征信。2002年北京市工商局开通“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开展重合同守信用、著名商标等企业良好信息和查询,并开通披露负面信息的“警示信息系统”。

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全面建设工程是从2002年开始的,该年4月成立浙江省建设“信用浙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省长担任,两位副省长担任副组长。政府为启动“信用浙江”,首先抓先导性、基础性工程建设,专门成立浙江省企业信用建设协调小组,在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内挂牌成立企业信用查询中心,2003年初”浙江省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开始正式运行,覆盖范围到全省每个县(市、区),服务对象为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截止2002年底,“信用浙江”网已拥有企业数据43.9万家,系统数据量1800万条,容量500兆,网站访问人数7.35万次,企业信息查询次数17.1万次。在企业信用查询系统中,由省国税局组织专门力量相继完成了省企业信用查询系统国税子系统的设计、开发和数据审检、录入、入库工作,查询系统已包含税务登记、重点企业纳税情况、欠税情况和税务违章等37万条数据,并按月更新。2003年初,全省非公有制企业信用自愿公示,以书面授权浙江省企业信用查询中心通过“信用浙江”网,公开由劳保、税务、统计、工商、质检、物价、海关、金融等部门提供的该企业所有信用信息。浙江个人信用建设则以各相关部门建立各自的信用数据系统为主要方式,如税务部门负责对纳税自然人的信用建设,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信用行为人的信用建设等。

安徽省自2002年8月建立“安徽省社会信用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常务副省长任召集人,办事机构设在省计委,由省计委牵头开展全省信用建设,目前处于研究论证阶段,近期目标是建成信用信息数据库、数据交换中心和全省统一的社会征信网络平台,拟在合肥、芜湖试点。

1998年2月,武汉信用风险管理公司成守,挂靠市计委,主要从事为消费者提供信用消费和个人金融服务,为金融机构提供资信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商账管理等信用管理服务,从信用中介业务的下游产品人手,累积建立起拥有5万多人的信用数据库。目前武汉市将以此为基础扩建武汉市个人征信平台。

二、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后果

1、条块分割问题

由于行政管理的条块分割,也带来信用体系建设的条块分割。部门建部门的,地方建地方的,部门和地方都按照自己的设想建设信用体系。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企业、个人实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均获有大量企业、个人的资信信息,由于体制的原因,现在信用信息多掌握在各个部门,这些部门建立的信用数据档案系统相互封闭,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和年检信息、税务部门的企业纳税信息、法院的诉讼记录等。由于条块分割,仅限于部门和地区信用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即原始数据的归集整理,信用产品原材料要么被部门垄断,要么被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主导的数据管理公司垄断或优先使用。信用体系建设的条块分割必然会造成信用体系的条块分割,到目前为止,面向全国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还很少,条块分割是其原因之

2、信用数据瓶颈问题

首先,信用信息分散在各部门,互相割裂垄断,不能共享,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有着较大的消极影响,由于各部门提供的信用档案只是本部门的信息,只是信用的一个方面,而社会需要的信用报告则是全方位的,只有建立在这些部门的综合信息基础之上的信用报告才是有效的有用的,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真正目的也在于此。其次,部门信用信息垄断造成信用中介机构无原料可加工,信用评级机构和各类市场主体也不易查询或需要付出很高的成本,增加了征信和企业信息获取的难度,人为扩大了交易成本,不利于信用市场主体发展。第三,部门信用信息垄断将延迟从同业征信向联合征信的过渡时间。

3、外资机构管理问题

外资征信机构如邓百氏公司、ABC公司、TCM公司、TRANSUNION公司已进入中国征信市场,其中有些公司还与我国国内的信用管理公司合资经营。1994年,邓百氏公司进入中国,在上海设立邓百氏国际信息(上海)公司,1996年又在北京设立了分公司。几年来,邓百氏中国公司采集了50多万家中国企业的数百万条信息,为国内上千家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公司、进出口公司和私营企业提供商业资信调查报告。由于有些经济信用信息带有很强的机密性,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对信用信息立法,还没有确定哪些信息不宜对外开放,同时,我们对外资征信机构也没有成熟的法规可以约束。对外资没有任何限制的开放将不利于国家经济安全。另外,我国国内的信用中介机构还处于培育成长阶段,还无力与国外发达的信用中介机构竞争,对外资开放过快,也不利于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

三、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框架的建议

从本质上说,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保证经济良性运行的社会机制。它以有关的信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用专业机构为主体,以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基础,以解决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使守信者受到鼓励,失信者付出代价,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社会信用体系创造了一种适应并规范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保证市场经济向以信用交易为主的信用经济健康发展。

由于我国现阶段市场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环境都很不理想,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单纯靠市场的力量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还需要发挥政府的作用。上海从1999年初成立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研究小组,同年7月成立上海资信公司,2002年3月建成包括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的区域内社会征信体系框架,仅仅用了3年的时间。但是,这种运作模式有着不少弊端,从信用信息的采集到加工都有着很强的政府行为色彩,信用市场的效率公平权威性难以保证;另一方面,也与加入WTO后减少行政干预的大方向有所违背。浙江的做法则是政府搭建信用数据平台,营造信用环境,对信用信息的加工则没有限制。这种做法既体现了政府的推动作用,能在较短时间内奠定本区域信用体系的基础,同时在对信息的加工服务等环节采取市场化方式,从而又不违背市场化方向。

我们认为,浙江省企业信用建设的做法值得借鉴,至于其个人信用建设则要及时向联合征信方向发展,要面向全国鼓励市场化运作的信用中介机构在政府搭建的信用数据平台上开展信用中介服务,如企业资信调查、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资产调查和评估、资信评级以及根据以上信用产品提供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惟有如此,方能建立起良性循环的信用机制,从而真正改善信用环境,打造“信用浙江”。北京市信用体系建设在“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方式下,市场化运作特征叫显,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的民营

中介机构较为活跃,只是政府推动方面显得有些滞后,大量民营信用服务中介机构苦于没有信用数据原材料而发展困难。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达程度也不同,不可以按统一的模式来发展信用体系,但是,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方式就是要坚持市场为主导的正确方向,政府不能直接或间接介入商业化过程,以免走以前国有企业的老路。从有些地方的实际经验和健康高效地建设信用体系的原则来看,政府的推动作用主要应该体现在通过制定政策、立法,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培育信用市场主体等方面。

由于现阶段信用数据的采集和开放是制约信用市场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主要障碍,占有这些信用数据的行政管理部门如何开放这些数据,是无偿地对社会开放还是部分有偿地开放,是全部对社会开放还是只对中介机构开放,亦或是部分对社会开放部分对中介机构开放,是以立法形式强制性开放还是以其它方式开放,是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为此,我们建议,以全国数据交换中心为基础,以信用中介机构为主体,行业协会自律为前提,以信用管理法律为依据在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下健康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另外,区域信用系统一定要与全国的信用系统对接,互联互通,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四、政策取向和具体措施

为尽快形成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当前急需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需要明确一个具体主管部门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仅仅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建设,它涉及到政策、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以及金融、法律、税收、工商、海关等很多部门和市场培育,包括一系列软硬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需要全社会的配合,而目前尚没有一个部委在抓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在我国现在急需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而又缺乏统一管理和规划的情况下,中央政府需要尽快明确一个具体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确定之后,首先要拿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方案,方案应该包括总的原则、政府定位、中介机构发展、信用信息开放,以及联合征信、法律法规、外资准入等涉及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使之成为对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纲领性文件。

我们建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行业主管部门,理由主要有这样几点:一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计委)是我国政府最重要的宏观调控部门,具备综合规划、协调和管理的能力。二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整个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建设,信用行业属于一般服务业。三是很多地方区域信用体系的建设已经由原地方计委牵头和推动,上海市是以原上海市计委为主要组织单位直接推动,浙江省、安徽省信用办公室常设机构设在原地方计委,武汉信用风险管理公司挂靠原武汉市计委等。四是国家信息中心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属单位,有助于全国信用数据交换中心的建设。

2、先提出信用管理法律框架

信用的规范管理必须通过立法来实现,信用的健康发展需要市场规则,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信用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直接影响了信用行业的健康发展。要加紧研究制定信用管理法律框架,从数据开放到消费者隐私权保护到规范信用管理从业的服务范围和方式等方面都要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的立法需要我们考虑。

(1)数据保护法(或称“数据使用和管理法”)

实现信用信息开放,促进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尽快建立,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因此,在我国信用立法中需要单独对数据的开放、使用和管理立法。立法要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一是明确信用机构可以采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范围;二是界定与政府信用信息相关的国家秘密、与企业信用信息相关的商业秘密以及与消费者个人信用信息相关的个人隐私,并明确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特殊信用信息的保护措施;三是明确政府部门及其相关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具体方式;四是对信用机构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权利与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2)信用机构法(即市场准人和中介机构管理法)

我国信用机构专业化程度和社会影响都还远远不够,其作用与功效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在这样的条件下,对中介机构的市场准人和管理应该将规范与培育信用市场主体的初级阶段结合起来考虑。信用机构法主要是对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准人和信用管理和服务活动如信用评估、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咨询、信用评级等进行规范。

(3)用国债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

由于信用基础设施投入资金大,建设时间长,社会效益明显,用国债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正好体现了政府的推动作用,也能缩短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建设时间,还可起到防止各部门和各地方垄断信用信息资源的倾向,便于联合征信。用国债资金支持信用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基础数据库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按照一定的标准建立自己的资料数据库,如工商注册数据库及工商年检数据库、工业企业普查资料数据库以及法院诉讼数据库、人民银行的企业还款记录数据库、企业产品质量投诉数据库等;二是在建立各部门基础数据库的同时建立全国信用数据交换中心。中心的定位应该是非赢利性机构,可以部分有偿地(少收费)为征信中介机构和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原始数据信息,这部分收费用于系统的更新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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