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自然资源的方法(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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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自然资源的方法篇1

我国天然林资源保护的主要措施

刘瑞敏

(河北省围场县塞罕坝机械林场河北省承德市068450)

摘要:天然林资源之所以宝贵,是因为它的难再生性,资源一旦被破坏,在短时间内是很难恢复的,即使恢复需要花费的经济代价和时间代价也是巨大的。本文则主要对我国天然林资源保护的意义和相关措施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资源;天然林;保护措施

为了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及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在1998年开始在全国全面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1]。所以,我们一定要加强对天然林资源的保护,保护包括对天然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合理的使用天然林资源,让它在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之间达到一个平衡的状态。笔者根据自身的经验,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天然林资源的保护进行阐述:

一、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性

1.1有利于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对天然林资源进行有效的保护,首先就是对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体现在天然林的数量、质量以及分布方面。对天然林资源进行有效的保护,可以对水土流失的现象进行很好的控制,有利于保护水资源。我国天然林资源分布的地带大部分都在大江大河源头和重要山脉核心地带等重点地区,所以,对天然林进行有效的保护,对于保护这些地带的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等有着重要作用。除此之外,荒漠化、温室效应等现象都和天然林资源的丰富与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1.2有利于促进天然林的可持续经营和林区的经济发展

我国一直在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天然林资源的保护上也是同样的道理,在天然林的保护上实现可持续经营,对于现在我们社会中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得以解决。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要减少对天然林的开采量,从而给天然林资源以休养生息的时间和机会[2]。

二、我国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相关措施

2.1法律措施

想要真正实现我国天然林资源的保护,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就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健全,实现对天然林资源保护的法律途径,从而在现实意义上实现保护天然林资源的目标,促进天然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全球的自然环境日益恶化,各种资源的短缺等现象,都对我们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地威胁,要想真正达到维护生态的效果,依法治林是保护天然林资源的根本道路,也是必须要实行的道路,应该把保护天然林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归纳到我国现在已有的相关法律体系当中,让人们意识到浪费和破坏天然林资源的严重后果,从而实现保护天然林资源的目的。从国家层面来看,应尽快出台《天然林保护条例》,明确保护方针,确定保护原则,根据林木权属,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切实落实保护措施和主体。从地方层面来看,应切实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以林业保护为抓手,更好地实现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改善[3]。

2.2让全民参与到保护天然林的行列当中

在我国,因为自然资源灾害造成的破坏事例已经有很多了,比如1998年的长江等地区的洪水,这就是由于人们对自然资源的无限制利用,乱砍乱伐,造成了大面积严重的水土流失,形成了严重的自然灾害。而且,随着我们的生态环境日益恶劣,空气污染、水污染等等,都在警告着我们保护自然的重要性的紧迫性。但是,真正实现天然林资源的保护不是政府的任务,也不是某个个人或公司的任务,而是全民的任务,只有让全民达成共识,都参与到保护自然资源的行列当中,才能真正的实现天然林资源的保护。首先,就是政府部门对于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相关内容要进行大力的宣传,包括天然林资源的作用以及天然林资源遭到破坏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加大宣传让公众知道目前我国天然林资源的真实现状和我们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让公众意识到,只靠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相关工作人员是不可能完成这么巨大的任务的,让公众意识到全民参与的重要性。其次,就是从事该保护工作的工作人员要扩大保护天然林资源带头人的队伍,主要是对于保护天然林资源志愿者队伍的扩充。最后,就是上文提到的,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3要建立和健全生态补偿机制

“十二五”规划纲要对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专节论述,重点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过程当中,重要的是要实现主体之间的一种平等的补偿。随着补偿机制的不断深入,可以进而建立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同时还可以寻求一些更合适的其他的补偿机制。建立合适的、完善的补偿机制,能够更大程度上调动对保护天然林资源有热情的经营者,能够更加的提高他们造林、育林的积极性,通过建立良好的生态补偿机制,能够减少天然林资源的破坏量[4]。

总结:

总而言之,现在我国的环境问题是非常严峻的,我们一定要充分的认识到这个问题,从而展开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天然林资源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直接关系我国的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因此,一定要采取包括法律措施、全民参与、建立完善的生态补偿机制等措施,实现对我国天然林资源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姚茹峰,李坤.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02).

[2]韩克建.浅谈林业站在保护天然林资源中的工作方法[J].科技探索,2013(7).

保护自然资源的方法篇2

甘肃祁连山部级自然保护区,面积大,范围广,社区居民多,居民对资源的依赖性极强,使得保护区资源保护与社区之间的冲突也十分明显。如何正确处理好生态保护与社区经济的协调发展,实现保护区与社区经济和谐发展,是自然保护区面临的严峻挑战。通过对祁连山保护区的社区调查,提出了当前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在社区管理中所面临的问题,并针对保护区管理特点结合当地实际,提出了促进生态保护和社区经济共同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

不稳定耕地;利用对策

自然保护区和周遍社区是相依相符,不可分离的,而生态保护和社区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却始终困扰着保护区管理部门和社区居民,如何处理好这对矛盾,对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对甘肃祁连山部级自然保护区社区现状的调查分析,提出了促进自然保护区和社区经济共同发展的具体管理对策,为大型自然保护区社区管理提供参考。

1自然保护区概况

甘肃祁连山部级自然保护区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批森林和野生动物保护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地处青藏、内蒙古、黄土三大高原交汇地带的祁连山北麓,东邻永登县,西接肃北县,南靠青海省,北临河西走廊,地理位置为东经97°25′~103°46′,北纬36°43′~39°36′。地跨张掖、金昌、武威3市的肃南、民乐、甘州、山丹、永昌、凉州、古浪、天祝8县(区),东西长600km,南北宽50~120km,总面积265.3万hm2,是全国大型自然保护区之一。区内森林资源丰富,主要分布有西北特有的树种-青海云杉,是我国重要的水源涵养林,是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对象。区内栖息着丰富的野生动物资源,据调查野生脊椎动物共有28目63科286种[1],分布有雪豹、马麝、藏野驴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14种,甘肃马鹿、蓝马鸡、猞猁等国家二级保护动物39种;保护区还是我国雉鸡类集中分布地区之一,据调查有11种。特有昆虫分布有20种,其中祁连山高山绢蝶为世界珍稀种。此外,保护区内分布有焉支山4A级旅游景区、马蹄寺国家4A级风景名胜区、天祝三峡部级森林公园、七一”冰川等优美的生态景观和悠久的人文景观,为开展生态旅游创造了有利条件。

2社区概况

据调查统计[2],保护区实际管辖范围内现有37个乡(镇)、236村、34162户、14.4万多居民,主要有藏族、裕固族、回族、土族、汉族等17个民族,其中,农业人口13.2万人、占91.4%,非农业人口1.2万人、占8.6%。其中藏族和裕固族为居住人数最多的两个少数民族。区内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社区经济主要以农业和牧业为主,人均收入不均衡,其中保护区西段肃南县人均纯收入6772.4元/人,保护区东段天祝县人均纯收入2010元/人,人口主要居住于林区边缘地带,属农牧交错带,附近居民兼营农牧业生产,对保护区生态影响较大。

3存在的问题

3.1人口压力大,社区经济落后

保护区周遍分布有人口14.4万人,社区人口密度为0.05人/km2,在全国部级自然保护区中属于人口密度比较大的保护区[3]。据调查保护区内古浪县人口密度最大,肃南县最小,其中古浪县境内保护区面积18410km2,社区人口18575人,人口密度1.0人/km2;肃南县境内保护区面积1895650km2,社区人口26496人,人口密度0.01人/km2。由于社区人口数量多,密度大,加之保护区处在大山深处,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居民收入主要靠农牧业,社会经济相对比较落后,人们传统的靠山吃山”的观念依然存在,给保护区自然资源造成巨大压力。

3.2林牧、林农矛盾突出

一是由于保护区成立于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之后,土地权属不清,大多地方存在林牧一地两证(林权证、草原证)”现象,造成林地和草地互相重叠,导致林业和牧业部门互相争夺土地权,既不利于生态保护,也不利于畜牧业的发展;二是林区内由于人口逐渐增长,毁林毁草开荒增多,给资源管护带来一定的困难。这种林牧、林农矛盾造成双方争夺资源,对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造成了严重破坏[4]。

3.3管理体制不顺,有法难依

保护区下辖22个自然保护站在行政区划上分别隶属武威、张掖、金昌三市八县(区),受地方和管理局双重领导。这种特殊的管理体制,给保护区管理带来一定的困难,尤其是对社区管理,双方没有建立社区共管共建机构,在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保护区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机构间存在许多矛盾,地方政府倾向于资源开发,发展地方经济,保护区管理部门倾向于生态保护,当生态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出现矛盾和冲突时,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难以做到严格独立执法,保护区管理部门缺乏权威性。

4对策措施

4.1加强社区宣传,提高居民思想意识

祁连山林区居民大多都居住在林缘附近,信息闭塞,思想落后,生态保护意识差,对建立自然保护区的重大意义认识不够,所以,只有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思想意识,让居民认识到自然资源对人类的重要性,引导居民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和参与到自然资源保护中,达到真正的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4.2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减轻生态压力

通过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社区居民的生产生活受到了限制,耕地减少、砍伐、采集等活动受限,使当地居民经济收入得到损失。而这种损失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以及补偿。应尽快实施《祁连山北坡水源涵养区生态补偿试验示范方案》,并完善相应的补偿法律制度,构建合理的补偿机制,使社区居民的损失得到补偿,从而减轻对自然资源的压力。

4.3发展社区产业,提高居民收入

要利用祁连山林区丰富的自然资源,大力发展生态旅游、种苗、养殖等社区产业,增加就业岗位,提高居民经济收入,减少居民对自然资源的摄取量,缓解人口众多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压力。

4.4加强法制建设,增强依法管理能力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及《甘肃祁连山部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教育社区群众自觉遵守,特别是居民的传统生产生活习惯必须受到自然保护区有关规定的约束,不得从事与自然保护区相悖的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对自然资源的破坏,这也是搞好社区参与的重要保证。

4.5建立社区共管机构,促进生态保护和社区经济共同发展

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社区涉及8个县(区),37个乡(镇),面广人多,社区管理基本靠地方政府,没有固定的社区共管委员会或管理机构,保护区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建立共建共管组织,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力,围绕自然保护、资源利用、生产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工作,要把保护区的建设纳入地方政府经济发展规划中,做到保护区和社区经济共同发展。

作者:王小芳车宗彩崔冬龙单位:甘肃祁连山部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参考文献:

[1]杨全生,刘建泉,汪有奎.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M].兰州:甘肃科学技术出版社,2008.

[2]甘肃祁连山部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10.

保护自然资源的方法篇3

关键词: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物权;资源自治权;利益分享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1-0154-02

引言

为体现资源的价值和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从自然资源管理自治权方面构建了照顾民族地区利益分配的资源开发的制度体系。民族自治地方既享有对本民族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优先权,也享有一定的利益补偿权。但在实践中,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的相关特殊权益保护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新《环保法》对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以法律确认,民族自治地方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利益补偿权理应通过落实国家生态补偿制度得以实现。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权利的法定依据

(一)民族自治地方有管理和保护本地区自然资源的权利

我国宪法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予以确认并规定,但就自然资源物权配置之资源自治权而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8条第1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本地方的自然资源”,这就从法律上赋予了民族地区管理和保护本地区自然资源的权利,但据此来看,这种“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获得单一制国家的优惠和照顾的权利,它与国际社会的地方自治意义上的“自治权”在本质上是不同。并且,这种获得国家的优惠和照顾的权利,需要国家采用立法、政策、决议、命令、指示等积极措施予以保障。

(二)民族自治地方有优先合理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8条第2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对自然资源的优先合理开发权的确定,是自然资源物权配置之资源自治权的体现,是对民族地区资源开发中获得利益分配和补偿权利的规定。

(三)对民族自治地方资源开发及利益分享权利的细化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5条第1款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做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和生活。国家采取措施,对输出自然资源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第66条第2款中“民族自治地方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做出贡献的,国家给予一定的利益补偿。”由此可见,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利益分享和补偿权利是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

(四)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权利之自治权的限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资源管理权、补偿权还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然资源的优先开发权也是受国家法律和统一规划或限制的优先权。

二、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然资源开发权利及利益分享机制的政策支持及不足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然资源开发权利及利益分享主要通过自然资源物权法律及政策、资源税费政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补偿政策得以实现。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权利配置的法律政策节点

1.自然资源权利界定不明晰,尚未形成自然资源有效实现机制。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都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现有的自然资源立法主要强调以行政手段管理和配置自然资源的他物权,在实践中往往忽视了地方政府和资源地居民的资源收益利益,造成生态环境的权利和义务主体虚化或缺失,客观上导致了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利益分配不均衡。

2.资源收益分配结构不合理。从我国自然资源的物权配置体系来看,国家拥有资源的所有权、开发利用权以及资源收益权,资源地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不是产权主体,能够获取资源收益的方式就是参与资源税费的分享。资源的国家占有排斥了资源地政府对资源的支配权利和参与资源利益分配的权利,割断了资源地经济发展与资源优势的相关性,导致民族地区自然资源的富集及其开发利用并没有带来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造成“富饶的贫困”的倒挂现象。

(二)自然资源开发利益分配中的税费政策节点

从目前国家在开发利用民族地区资源时实施的税费政策来看,未能真正体现资源利用的价值,事实上并没有给予这些地区特殊的优惠倾斜。例如,资源税(费)收入分享体制下,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收入主要集中在中央和省级之间确定比例;资源税分享比例中上级集中过大(省财政集中30%),市县财政举步维艰,不能很好解决合理保护开发自然资源与地方经济发展之间的冲突与矛盾,资源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日趋严重,更不利于资源输出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三)民族自治地方资源开发中的生态补偿政策法律节点

1.资源开发中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的结构性缺陷。宪法对生态补偿做了原则性的规定。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做出明确规定。各地在推进生态补偿试点中,也相继出台了流域、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等方面的政策性文件。2014年新颁布《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环保新理念,明确了国家加大生态保护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落实生态补偿资金及运作的相关政府责任制度,但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方面还停留在政策层面,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还待深化。

2.地方性立法对资源开发利益分享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的缺位。虽然国家从法律政策层面上确定了国家、区域、产业三大主体通过转移支付、项目支持等措施来实施生态补偿,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未能足够考虑相关民族、宗教、社区的生态文化、生态习惯,充分行使自治机关的地方立法权及自治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生态保护、资源利用及利益分享方面的相关地方性立法、自治立法缺失或不具操作性。

3.生态补偿资金不足且来源单一。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国家要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明确了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政府责任。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提出了要求,鼓励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创新。实践中,我国对民族地区的生态补偿资金还尚未成为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主要内容,地方政府对生态补偿的投入还严重不足。

三、构建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的法治化路径

(一)完善自然资源权利配置与资源开发利益分配的相关立法

1.国家资源开发与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的创新应通过修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法相关单行法得以贯彻落实。目前,为全面落实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对生态脆弱的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与生态补偿逐步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也应研讨将生态补偿融入《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建立一套科学的生态价值的评估体系和标准的生态补偿评价体系,使生态补偿真正融入政府的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体系之中。

2.民族自治地方应充分行使民族地区自治立法及地方环境立法权限。基于民族自治地方特殊的、环境理念、风俗习惯,自治立法及地方环境立法在正确处理和上位法关系的基础上,要注重突出民族自治地方环境资源的地方特色,注重民族地区生态习惯法与村规民约现代性价值的发掘,将环境公众参与的法治意识真正内化到相关地方立法中。

(二)完善我国资源税费制度,保障资源地利益得到补偿

具体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比例。在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分配比例上要体现照顾民族地方利益的原则。第二,推进资源税改革,增加和调解民族地区的财政收入。第三,提高资源补偿费的收费标准,并在分配比例上进一步向民族地区倾斜。

(三)民族地区自然资源权利实现及生态补偿机制创新

1.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权利之自治权的实现。如上文所述,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开发利益分享和补偿权利及获取国家帮助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资源自治权是资源的物权配置与诸多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协调的体现,要进一步明确国家法律和统一规划限制的自然资源的优先开发权与受益权,积极探索资源有偿使用、税收、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金等多项机制的法治化路径。

2.规范和创新纵向和横向财政转移支付的利益补偿机制。要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自、资源自治权的实现,应确保中央财政向民族自治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的份额,形成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施行应更多地照顾资源地居民的利益,国家在资源收益分配上也要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资源与环境的特殊性,制定体现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倾斜的财税扶持政策,以实现西部与东部地区协调发展。同时,创新政府之间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以促进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向财政优势和经济优势转化。

3.构建适合我国的生态环境税费制度。借鉴发达国家的环境税收制度,环境税费要突出针对生态脆弱的民族地区特殊情况的优惠照顾。民族自治地方作为资源地所付出的生态环境代价应该通过资源价格或能源价格体现出来,这有助于从法律制度上促进民族地区自然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综上,应当完善我国自然资源物权配置制度,从立法层面规范民族自治地方自然资源权利及利益分配机制,有效控制和利用民族地区资源,推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改善其生态环境,真正使民族地区的资源开发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1]吕忠梅.超越与保守―可持续发展视野下的环境法创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王涪宁.民族地区生态补偿及保障制度探析[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7(2).

[3]马卫东.自然资源开发中少数民族权益的法律保障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14(11).

保护自然资源的方法篇4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法制建设

环境问题是随着人类的进化发展而不断演变发展起来的,尽管自然界的改变也是会产生环境问题,但实践证明,环境的大多数变化主要是人为因素引起的。近年来我国加大环境和资源保护力度,相关法律陆续出台,对保护环境和资源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和资源的高效率利用仍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有关的法制建设也会成为今后时期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重点。

一、为什么日益文明的人类会使环境问题愈演愈烈

(一)由于市场的缺陷。即市场不能精确地反映出环境的社会价值。首先,由于很难区分和履行对环境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所以不存在环境的市场。因此产生的价格就不能体现污染的有害影响,结果导致大量的污染;其次,一种资源的某些用途能够出售,而其他用途却不能,因此导致资源存在的不能出售的那部分用途经常被忽视,从而导致资源被过度利用。如热带雨林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能够换来经济利益,但是对其流域内的保护却不能,所以人们往往不会注重保护而只是盲目追求利益;再次,对资源的开放式管理促使它们可为任何人开发利用,因此资源的环境效应并不能被使用者所认识,结果导致森林毁坏以及捕捞过度。

(二)由于政策失误。政府的行动有时鼓励低效能,而这些低效能反过来又会引起环境的毁坏。如对农业的能源投入和对伐木和开发牧场实行补贴、公共部门排污不承担责任、按补贴的价格提供一些公共服务以及公共土地和森林的低交通管理等。

上述原因所引起的环境破坏还经常由于贫困、经济上和政治上的不稳定而加剧。例如穷人更关心他们今天能从自然资源中得到什么,而不是为了明天而保护自然资源,其结果总是导致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经济和政治的不稳定则促使了人们的短期行为。人口增长和迁移也会加重环境破坏。我们只有认识到环境问题的成因,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对环境问题进行预防和治理。环境立法就是在科学地分析了环境问题的成因以后采取相应的法律对策、措施。

二、正确理解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的行政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反映了环境法的本质和技术原理,以及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政策,是贯彻环境立法和执法的基础性和根本性,要建立科学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必须正确理解其基本原则及主要法律制度。

(一)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主要包括:协调发展原则,即为了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使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一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这一原则阐明了环境与发展的相互关系,是环境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即将环境保护的重点放在事前防止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上,同时也要积极治理和恢复现有的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以保护生态系统的安全和人类的健康及其财产安全。这一原则基于现实的科学知识去评价风险,以避免行为对环境的损害,但是这一过程的决策结果是相当困难的,在经济和科学的不确定面前,行为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就变得非常有意义了。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即对自然资源和能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对开因开发资源而造成资源的减少和环境的损害以及因利用资源和能源而排放污染物造成污染危害等的养护和治理责任,应当由开发者和污染者分别承担。强调这一责任的目的是使资源开发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维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永续利用。协同合作原则,即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在国家内部各部门之间、在国际社会国家之间重新审视原有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实行广泛的技术、资金和情报交流与援助,联合处理环境问题。鉴于全球环境一体性,它需要在采取对策方协调各国、各部门的利害关系,以采取合作的方式来全面对付环境问题。

(二)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行政法律制度。首先,环境染污防治法规定的行政法律制度,按照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规定,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行政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保护计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许可制度、环境监测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等。由于环境问题的产生与经济发展是紧密相联的,因此环境法律的实施比较强调法律手段与经济和市场手段的结合。其次,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行政法律制度。虽然各单项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对自然资源管理的规定各不相同,但在对自然资源的法律管理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共同性的制度和措施。要确权,在确定各项权属后,由各自然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编制规划,并提出具体的开发利用原则和方法,之后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申报登记,在些基础上由自然资源管理机关向申报者发放开发利用许可证,对于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实行征收资源补偿费或资源税制度,对违反有关自然资源法律规定者,由自然资源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再次,生态保护的行政法律制度。生态保护的重点是维持生态系统的多样性以及自然的原生状态,防止人为因素对生态系统造成不良的影响或破坏,因此有关生态保护的原则和方法与自然资源保护管理是不相同的。生态保护的法律行动除了要遵循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外,还应当遵循两个特有的原――保持的原则和保存的原则,即保持生态系统内物种的多样性和保存生态系统或自然界其他历史或人文古迹处于过去的原始状态。

参考文献

[1]李启家.可持续发展与创新[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

[2]吕忠梅.环境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2.

保护自然资源的方法篇5

论文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环境资源环境资源法律保障

可持续发展对中国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健康快速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当今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实施并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尤其在环境资源领域,一个重要的因素是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与有效实施体系。本文将着重探讨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资源相关法律保障的问题。

一、可持续发展产生的背景及基本内涵

(一)可持续发展产生的背景

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许多国家工业化进程加快,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以牺牲环境、不计其数开发资源为代价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这种经济增长方式严重的破坏了环境资源,使世界环境公害事件不断频发,并且已经危及到了人类的生存、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人类已经到了不得不认真反思人与环境资源的关系,对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所产生的种种弊端也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即传统发展方式必须改变。在此背景下,可持续发展理论逐渐形成。1980年国际自然与资源保护联盟的《世界自然保护战略》中,第一次出现了可持续发展一词,并在1980年联合国大会上首次使用。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明确把可持续发展定义为:“寻求满足现代人的需要和欲望,而又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和欲望的能力。”这是一个全新的发展观,第一次将人类的发展与环境资源的保护相结合,给人类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内涵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全新的发展战略,它不同于传统的高消耗、高投入、高污染为特点的发展方式,更不是那种停止发展的“零发展方式”。它强调以人类的环境资源为基础,在现有资源所能负担的范围内和环境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实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环境得到切实保护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可持续发展有三个特点:第一,可持续发展强调公平,即发展在满足当代人需求时,也公平的满足后代人对发展的需求。第二,可持续发展强调发展的质量,在实现保护环境资源的同时促进社会的发展为目标。它将环境资源和社会作为一个整体,从多角度诠释环境资源保护和发展问题,它认为实现环境资源保护和发展,需要从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决策机制等社会诸多方面去推动,它同时认为可持续发展原则要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中,落实到国家战略之中。第三,可持续发展强调发展方式的转变,推行集约型、生态型发展方式。使环境资源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相结合,实现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

二、对可持续发展保障的法律分析

当前环境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是在人们缺乏环境资源保护意识,生态环境已经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逐步发展起来的,然而面对现在严重的环境资源问题,这些法律法规通常束手无策,暴露出许多问题和不足。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环境资源法制体系的框架已经基本构建。1973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问题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1979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使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步伐加快,多种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面世。现行《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这一规定为国家保护环境资源和环境立法活动奠定了宪法基础。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这为保护自然资源提供了宪法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宪法》中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内关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立法的不足。同时也为制定相关的环境单行法提供重要的参照。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在我国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出现了市场主体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环境资源保护,再加上我国环境资源立法本身也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使得完善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其主要表现在:第一,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相对滞后。例如《环境资源保护法》作为环境领域的基本法,未能全面的涵盖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未能全面涵盖资源保护等基本领域,污染防治法色彩浓,很少涉及到社会的环境侵害规制问题;多原则性规范,且与实施性规范相互交织,难以发挥有效调整作用;地方性环境资源相关法规缺乏长期规划,更多的专注于对当地当时有经济价值的资源保护或者专注于末端污染控制问题,未体现环境资源保护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第二,可持续发展战略更多作为政府政策且与相关法律存在矛盾。可持续发展战略尚未成为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突出表现在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未明确把可持续发展思想作为环境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只是简单的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以及保护自然资源等原则。但是,我国制定的环境与发展应采取的10大对策都把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这也显示我国的环境资源的法律和环境资源的政策之间的矛盾。第三,当前环境立法方面已经基本形成法制框架但其仍然有很大的局限性,它重实体规定,忽视程序规范,环境资源相关的部门法林立,而地方立法不足。第四,我国环境资源立法不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全适应。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相当一部分是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以前制定的,更多体现计划经济时代中的忽视环境资源保护,追求高消耗、盲目发展经济的环境资源法律规定,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要求。第五,我国环境资源保护的相关部门权限不清。现行的法律、法规未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权限,而仅规定自然资源专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这种立法突出的显现出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专管部门之间权责不清。许多类似情况实质上是法出多门,重视地方法规和规章而轻视法律,这表现了我国环境资源法律体系的一个缺陷。

三、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与实施体系

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与实施体系是动静结合的体系。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是静态体系,即可持续发展需要什么样的法律加以确认和保障,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实施体系是动态体系,即可持续发展如何实施,怎样实现。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将无从谈起。

(一)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体系

1.修改现行《宪法》

可持续发展不仅要在相关环境保护法中加以确立,而且应该在国家根本大法中体现。因为《宪法》是综合性、全面性的法律,涉及经济、政治、军事、文化等多领域,而可持续发展是综合性、复杂性的过程,它必与国家生活的多方面联系,因此应该在《宪法》中增加可持续发展的内容。

2.修改《环境资源保护法》

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没有可持续发展内容,应加以修改并作为指导思想,以适应保护环境与资源的需要。同时,《环境资源保护法》许多规定是对环境资源的污染防治而很少对原则性问题加以规定,这就与《环境资源保护法》的综合性目标相违背,更突显了实施法的目标,因此有必要对环境资源保护法进行修改。

3.修改与环境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以适应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例如,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应体现国际公约的要求,提升对污染排放的控制标准,又要充分体现污染者治理的环境资源保护原则。当前,经济全球化,环境资源问题已远远超出了某一个国家的控制范围,由此带来的利益与矛盾问题也突显,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与国际接轨,适应国际法律规定,否则由环境资源问题而引起的矛盾将很难解决。

(二)完善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实施体系

1.加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宣传教育作用

普法的对象首先是领导干部,同时也要向人民群众进行宣传。要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报到可持续发展执法中的重大违法案件,以实际司法行动扩大影响,提高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可持续发展意识和守法自觉性。

2.吸取国外先进经验

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才开始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学习借鉴世界先进市场经济主体在建设环境资源法律体系中的经验,同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通过法律移植转化为国内法律,不断完善我国的环境资源法律体系。

3.改善可持续发展的行政执法

我国国家行政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管理活动。无论是可持续发展中的环境行政管理还是资源管理,行政执法都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最主要手段。很长一段时间来,对于可持续发展主要方面即环境与资源管理方面,我国政府部门的环境和资源管理职能与行业管理职能一体化,这对于行政执法有很大的弊端,尤其在市场经济下与转变政府的经济职能不相适应。因此要有效地发挥行政执法的作用,必须从整个环境资源法律体系考虑。

4.健全环境资源投入保障机制

环境资源保护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也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因此必须坚持以国家投入为主体,鼓励地方、集体、个人积极参与,形成多渠道、多形式、多方位的多元化投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收益”的原则,鼓励全社会各种投资主体通过各种形式向环境资源建设投资。

5.加强监督

保护自然资源的方法篇6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最新版全文《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矿产资源等所有自然资源统一进行确权登记,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进一步明确国家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权利和保护范围等,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办法》包括总则、自然资源登记簿、登记一般程序,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登记信息管理与应用、附则共六章,以及《自然资源登记簿》样式、《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方案》两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自然资源登记的目的、原则、范围、与不动产登记的衔接关系、登记机构和属地登记原则。在登记的范围上,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表述,《办法》对需要登记的自然资源通过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即规定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并强调在不动产登记中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及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不再重复登记。

第二章自然资源登记簿。规定了自然资源登记簿的统一、登记单元划分、登记簿的内容、登记簿附图和管理要求。登记簿(《办法》附件1)主要记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以及不动产权利关联信息,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效衔接。这里重点说明两个问题:

一是,关于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设定和划分。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是开展自然资源登记的基本单位,设定和划分登记单元既要考虑与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等不动产权利的边界和行政界线无缝衔接,还要考虑与自然资源的管理界线进行衔接。因此,在设定和划分时,既可以以一个完整的行政辖区为基础,按照不同自然资源种类和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以及相对完整的生态功能、集中连片等原则,划分一个或者多个登记单元,也可以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流等特定空间作为单独的登记单元。风景名胜区主要为旅游服务,相关设施已经在不动产登记中予以明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不再涉及。

二是,关于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物权法》第45条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权利人只能登记为国家或全民。同时,考虑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中,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和探索建立分级行使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体制这两项改革任务正在推进,为与上述改革工作做好衔接,在自然资源登记簿设计时,设置了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所有权代表行使内容等栏目,待两项改革任务完成后,进行补充记载,为后续改革留下接口。

第三章自然资源登记一般程序。规定了登记的类型、登记的程序、通告和公告、自然资源调查、登记审核和登簿等内容。其中,自然资源的分类和调查是自然资源登记的重要基础。在目前的自然资源管理、保护等工作中,各部门形成了各自的自然资源分类体系,对自然资源类型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但无论是哪种分类体系,都是以土地作为最基本的依托和基础,要么以土地的形态存在,如山岭、荒地、滩涂等,要么依附于土地而存在,如水流、森林、草原、矿产资源等。因此,对自然资源类型的登记,也应该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为基础。同时,考虑各部门的自然资源管理的特点、分类体系和需求,在不冲突、可衔接的情况下,可以同时在登记簿上记载其他自然资源分类的内容。对于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调查工作,可以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具体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同相关资源管理部门实施。

第四章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流等自然资源登记。规定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和水流作为独立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如何办理登记。

第五章登记信息管理与应用。规定了自然资源登记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与相关管理部门互通共享。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目的在于加强国家所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监管,只有将确权登记的结果向全社会公开,才能实现全民参与、社会监督、共同保护的根本目的。因此,《办法》要求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结果向社会公开,相关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并与农业、水利、林业、环保、财税等相关部门管理信息互通共享。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适用和解释。

根据需要,拟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制定了《试点方案》(《办法》附件2),主要包括总体要求、试点任务、试点区域、工作内容、时间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六个方面,试点区域的选择与相关改革充分衔接,覆盖了国家公园体制改革区域、湿地和水流确权试点区域等,计划在20xx年上半年完成试点并总结。

最后特别强调一点,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不会限制地方发展空间,不会影响现有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不会损害既有权利人合法权益,不会搞重复登记。在不动产登记基础上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目的是为了划清四个边界,支撑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和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服务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监管,不会限制地方发展空间;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仅仅是确权登记的统一,行业管理职责仍在相关部门,不会影响自然资源管理现有体制和格局;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不会损害既有权利人合法权益,如果涉及调整或限制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已经纳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不动产权利,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不会搞重复登记。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解读12月23日,国土资源部举行新闻会,对外公开《自然资源统一确定登记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据了解,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将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明确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统一进行确权登记。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督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强调,要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按照中央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起草制定《办法》,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和国务院审定,由7个部门联合印发实施。

据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目的为,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进一步明确国家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权利和保护范围等。

《办法》规定,自然资源的调查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自然资源调查)成果为底图,结合各类自然资源普查或调查成果,通过实地调查开展。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在设定和划分时,既可以以一个完整的行政辖区为基础,划分一个或者多个登记单元,也可以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水流等特定空间作为单独的登记单元。

《办法》强调,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不动产信息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结果向社会公开,相关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并与农业、水利、林业、环保、财税等相关部门管理信息互通共享。

为积极稳妥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报经中央同意,20xx年12月~20xx年2月,将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将坚持五项原则:一是坚持资源公有;二是坚持物权法定;三是坚持统筹兼顾;四是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五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

对于试点范围的选取,在充分考虑正在开展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公园试点、水流和湿地确权试点的基础上,兼顾区域代表性、典型性、复制推广和可操作性等因素,选择青海三江源等国家公园,甘肃、宁夏湿地,宁夏、甘肃疏勒河流域以及陕西渭河、江苏徐州、湖北宜都等水流,福建、贵州、江西等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和吉林延边等国务院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福建厦门、黑龙江齐齐哈尔,湖南芷江、浏阳、澧县等县(市),作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区域。争取以点带面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据了解,近期国土资源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启动试点工作。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出台的意义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是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的根本载体,是重要资源性资产。制定《办法》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构建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作,意义重大。

一是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是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使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能支撑、环境能容纳、生态受保护的基础上,使青山常在、清水长流、空气常新,让人民群众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就必须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面摸清自然资源资产家底,夯实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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