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大自然的合理建议(6篇)

来源:

保护大自然的合理建议篇1

地球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随着人口不断的增长和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它的开发强度日益增强,不少地区已呈现资源枯竭和生境退化的趋势,难以再承受下去来满足人类的要求,因此,实施生态发展推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就成为一项急迫的任务[1-3]。众多的国际生态公约就是在这种背景条件下产生的,它们的主要目的在于指导人们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安排和限制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以维护子孙后代的利益。这些被称为是法律旗帜的各种公约都不是单纯由法学家们单独完成的,必需要广泛征询涉及自然保护的专业人士的意见,总结自然保护第一线从事实际工作的人们以及生产战线上广大公众的经验教训,才可能制定这些涉及全社会利益的许多规定。本文就拟简要地探讨一下它们的意义和作用,以期我国能完善和健全有关自然保护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法律体系,来适应已踏入生态发展文明时代门槛的迫切要求。

1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它既是生物之间以及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复杂相互关系的体现,也是生物资源丰富多彩的标志。它是对自然界生态平衡基本规律的一个简明科学概括,也是衡量生态发展是否合乎客观规律的主要尺码。一个区域保持得是否完整在很大的程度上要以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是否合理来决定。因此,它的保护对象是全方位的,要从物种及其遗传资源、生态系统和景观多样性各个方面着手。这个公约不仅阐述了防止物种灭绝和生态系统遭受破坏的问题,也强调要关注人类发展的目标和策略。它提出要把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持续利用和利益公平分享三者密切结合来考虑工作,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实践证明,缺乏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工作就难以持续下去。它要求各缔约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己要求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和行动计划,对生物多样性的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和离体保存作出全面的安排。公约”经过多年的讨论和多次的修改,1992年6月在巴西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签署,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这说明世界人民终于认识了由于人类本身的管理失误所造成的地球生境退化、资源枯竭所带来的灾难,决心采取共同行动制定有约束力的并起综合作用的国际公约。现在,生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已成为各个国家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可以看出,”公约并不是一纸空文,但与其说是一次性产物,不如把它看为一个长期的过程,因为许多问题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例如1.如何做好野生物种种群和被传统农业与本地人民广泛应用的物种及其变异的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问题,2.发达国家如何落实支援发展中国家保护和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责任;3.如何通过技术转让和交流实施生物多样性有效保护和持续利用的战略;4.生物资源利用者如何落实酬报各地从事保护工作者和提供传统利用知识人们的责任。这些问题虽经多次讨论,但不易取得协议。

我国于1993年1月7日作为第7个国家正式批准加入公约”,由环境保护部牵头组成国家履约协调组,统一规划各项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可见国家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视和认真态度。许多学术单位建立了生物多样性委员会、研究机构来规划研究和宣教事宜;还出现了非政府组织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发展基金会”,它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公众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10多年来完成了大量工作,除了按公约”规定完成必需做的基本项目,例如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国生物多样性国情研究报告、中国生物多样性数据库外,还出版了系列丛书和许多研究报告。建立了许多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和离体保存实体。主要经验有下列三点:1.保护和发展必需密切结合,利益公平分享是关键;2.统一协调分散管理的方针是正确的,但需要进一步完善;3.基础性和综合性研究不断加强,才能不断向前发展。在2010年国际生物多样性年期间,国家颁布了新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和行动计划(2011-2030),”明确今后20年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并将之看为是维护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保障的大事。因为,当前资源过度利用、工程建设与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问题并未解决,生物多样性受威胁的状态一时难以解除。它要求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基本体系,将生物多样性纳入国家和地方计划;开展重点区域生物多样性调查研究,评估、监测、人才培训和能力建设,加强就地保护、迁地保护和离体保存,例如保护区、动物园、植物园和种质基因库的建设和完善,把保护和发展密切结合;重视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止外来入侵物种的蔓延和完善,完善群众参与和深化国际合作等方面工作[4-8]。

2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是关于改变了遗传性质的活有机体跨境转移的一个协议,它旨在充分确保它们的转移、处理和使用。它的文本由生物多样性缔约国会议来讨论和确定,已有100个以上缔约国批准,于2003年9月11日正式生效。所以,可以说,它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一个议定书。文本中详细论述了安全转移、处理和使用凭借现在生物技术所获得的可能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产生不利影响的改变了遗传性质的活有机体的保护措施,同时顾及对人类健康所构成的风险。这意味着,已改变了遗传性质的活有机体从一个国家跨境转移必需符合议定书的规定,出口者必需提供充足资料使进口者能做出知情决定,确保所有货运有议定书要求的文件记录,即使进口者不是缔约国也要按议定书要求办理。我国于2005年4月27日批准了议定书,显示我国在执行国际条约和加强生物安全管理方面的承诺,并大大增强该议定书的份量。同时,制定了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对国家生物安全管理政策体系、法规体系、转基因活有机体及其产品风险评估和管理技术准则、生物安全管理国家能力建设作了具体规定和说明。

3拉姆萨尔湿地公约

湿地是指内陆和海岸地带水深6m以下的水域、沼泽和草甸地带。这些地区是调节水分循环、维护水禽和水生生物生存的重要栖息地,具有巨大的经济、社会和环境价值,但是长期以来,人们没有真正意识到这一点。随着经济的发展,大片湿地被改变为农地、养殖场甚至城镇,导致许多物种消失,常出现一雨便成灾的可怕事件,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为此,原亚洲湿地局、国际水禽与湿地研究局、美洲湿地局三个湿地组织合并为湿地国际,并在湿地公约的制定和技术支持中发挥了中坚作用,大大促进世界范围主要地区湿地和湿地物种现状的评估和研究,加强与政府和当地社区的合作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湿地公约于1971年2月2日在伊朗的拉姆萨尔签订,所以常称为拉姆萨尔湿地公约。它通过传播信息资料、提高公众意识、开展培训活动和在各地建立湿地管理项目、支持和促进区域和各国湿地保护和湿地资源持续利用和行动计划的制定等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各国凡是在生态学、生物学、湖沼学和水文学上具有国际意义的湿地都可申请加入湿地公约所建立的国际湿地名录,加入国际湿地名录的湿地应建立保护区,加强对物种和栖息地的管理,管理好者可得到相应的奖励;反之会受到批评。中国加入湿地公约会后,认真履行缔约国的义务和责任,为了适应湿地保护形势发展的需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投入湿地保护,1994年9月由林业部牵头联合17个部委制定一个广泛参与、切实可行、符合国际规范的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确定了中国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目标、内容、优先领域和项目,使之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以确保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进一步推动中国湿地保护事业的发展。许多科教部门建立了湿地研究中心,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出版了众多的专著和研究论文和报告[10]。迄今,我国已有37个湿地保护区分五批加入了国际湿地名录,并开展大量保护和持续利用的工作。#p#分页标题#e#

4世界遗产公约

世界遗产是指具有世界价值的独一元二的自然和文化区域以及许多非物质的文化和精神遗产,是各个国家精华中的精华。作为具有世界价值的自然和文化区域可从以下列几点来判断:(1)表征地球进化历史的主要阶段的典型代表或独特的地理景观类型;(2)表征具有重要意义的不断进化的生态过程或生物进化和人与环境相互影响的典型事例和杰出的代表;(3)具有极为特殊的自然风光和文化特色的区域;(4)具有世界价值的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区域或众多受威胁物种的栖息地。符合四个标准之一的区域可申请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包括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和自然与文化双遗产三类)。世界遗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拉姆萨尔湿地公约三者被认为是国际保护生境(栖息地)的三大公约。世界遗产公约是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通过制定,1978年正式生效。这说明大多数国家都认识到有责任来保护那些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文化区域,把它们看为是人类遗产的一部分。这是第一个认可和保护文化景点的国际法律条约,它把传统的文化生活方式和自然资源管理体系之间建立了密切的联系,拓宽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相互关系的思维,并制定协同计划来保护它们[11-14]。

随着我国经济多年的持续增长,人们的生态保护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并深深体会到自然与现代化共存、经济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与文化多样性保护共存的伟大目标是实施可持续战略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这样,加入和认真实施世界遗产公约,建立比较完善的世界遗产地系统,就成为政府的一项必不可少的任务。许多省市建立了申报世界遗产办公室,促进自然保护、文化组织和文物系统各方面的专家认真考虑,提出具体的计划和方案。截至2010年底,我国已有自然遗产地8处、文化遗产地25处、自然与文化双遗产4处,还有文化景观3处,总共40处。现在打算申报的区域还有100多处,估计每年只有自然和文化遗产各1处获得批准。但是,人们已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不是为申报而申报,而是决心通过完善管理,争取支持,使之更加壮大,以适应社会、文化、经济迅速发展的要求,那时申报将是水到渠成之事。主管自然和文化遗产工作的分别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

值得指出的是,有悠久历史的全球农业系统,是人类长期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既有自然的成分,也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一部分。但是,人们在发掘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时,却忽略了这个方面,以致传统的农业耕作制度及其丰富多彩的传统优良品种的基因多样性在现代化过程中大量流失。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及时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于2003年建立了世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系统中心”,旨在开展全球重要文化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以期建立一个全球共识的持续发展的动态系统,弥补了不足之处。我国浙田县的稻鱼共生系统被列为全球第一批五个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之一。其实,我国还有许多项目符合其标准,需要大力发掘、继承和发扬[15-18]。

5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与持续利用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只注意保护,不允许任何利用是不科学的,必然是行不通的;当然,过度的利用,不注意保护必然导致破坏。这个公约的目的就在于监测商业开发的主要物种,对一些已陷入受威胁状态的物种,通过贸易限制达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要求。这个公约1973年3月于美国华盛顿签订,1975年7月正式生效。它把控制贸易的物种划分为三类作为其附录,附录1是指那些受到和可能受到贸易影响而有灭绝危险的物种。这些物种的对外贸易必需获得出口国科研机构认可,管理机构发放出口许可证,进口国也确认是如此才能进行;进口国将之再出口也照此办理。附录2是指那些目前虽未濒临灭绝,但如对其贸易不严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的利用,就可以变成有灭绝危险的物种。这些物种也必需得到出口国家科研机构的认可,管理机构发放出口许可证才能进行出口贸易。附录3是任何一个缔约国认为属其管辖范围内应进行控制开发利用,而需要其它缔约国合作管理贸易的那些物种;它们的出口贸易同样需要出口国管理机构发放出口许可证才能进行。前两类物种需经全体缔约国大会讨论通过,后一类物种只需各缔约国自己认定,报公约秘书处备案即可。附录中所列的物种是重点管理对象,但它们的地位不是永远不变的,而是要随其种群传播和消长而有所调整,所以需要对它们进行长期的研究和监测。这样,每一个缔约国都要建立专门的科学委员会和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来负责专司其事。前者负责研究确认各个种的基本情况,提出处理的意见;后者即专司具体管理业务,发放出口许可证。可以看出,这个公约不是要禁止野生动植物包括濒危物种及其衍生物的贸易,而是制定各种措施保证可持续贸易,不引起它们走向灭绝;目前,它已建立一个世界性的控制野生濒危物种及其衍生物的国际贸易系统,为物种的保护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1980年12月25日,我国提交参加公约”的交存书,1981年4月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1982年正式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办公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种科学委员会”,分别挂靠在国家林业局和中国科学院内,开展有效的研究和管理,成果垒垒。看来,大力培养熟悉公约”的科研和管理人员,进一步弄清和宣传公约”各条款的实质内容,加强对濒危野生物种的研究,提供其消长规律和具体情况,监测贸易现状,编制控制贸易的物种名录及其识别手册和图谱,制定合理开发利用的指标,提高进出口管理水平,防止过度开拓而造成物种灭绝应是一项长期的任务[19-20]。

6迁徙物种公约

物种的生存和分布不受边界的限制,特别是迁徙物种的生活周期可能遍历多个国家,但各国的保护和管理水平不尽相同,难免会遭受猎杀,因此必需通过国家政府间的共同努力来加以保护,既要保护物种本身,也要保护其栖息地。保护区在这些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这个公约于1979年签订,1983年正式生效,100多个国家参与并共同关注这些独特物种种群的保护,效果明显。我国签署这个公约以后,许多保护区承担了这些迁徙物种的保护,无论在科研监测和合理利用方面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例如,山东长岛保护区累计环志各种候鸟128种21万多只,其中猛禽22种6万多只,占全国猛禽环志总量80%以上;回收国内外环志鸟231只,最长回收为8年,为鸟类迁徙规律与科学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科学依据,成绩明显[21]。由于公约”所关注的物种独特,没有任何公约能代替其作用,实际上,它成为生物多样性公约必要的补充和起具体的辅助作用。#p#分页标题#e#

7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这个公约是全球许多国家的政府为解决地球气候潜在变化可能引起的众多问题而联手进行的一项努力。它的一个重要概念在于集体执行公约”所制定的各项规定。它于1992年5月9日在纽约联合国大会上获得通过,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3年1月批准了这个公约,是最早的10个缔约方之一。公约”要求所有缔约方在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注意减少和防止人为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开发、应用和推广;开展技术转让等各种合作,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和增强所有温室气体的吸收汇和储存库,例如不同类型的保护区等;在适应气候变化的情况下,制定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综合农业的发展、关注受干旱、荒漠化和洪涝影响地区的保护和恢复工作;在可行的范围内,将气候变化纳入相应的社会、经济和环境的政策和行动,并采取适当的方法尽可能降低气候变化对经济、公共健康和环境产生不利的影响。在京都议定书中为发达国家规定了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减排指标,使其CO2、CH4等6种温室气体排放量较1990年减排至少5%;同时,确定了共同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贸易三种境外减排的灵活机制,使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这三种机制在境外取得减排限排的抵消额,从而以较低成本实现减排限排目标,缓解其国内减排限排压力。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是其义务的核心内容,要求采用由缔约方大会制定的可比方法编制人为引起的各种温室气体的源排放和汇清除的国家清单,发达国家必须为其提供相应的资金。但是,要真正的具体落实十分困难,许多会议都是在讨论这些问题的具体化,但都不能取得共识,需要更耐心地通过深入分拆,实事求是协调和合作共事地去解决。可以看出,制定减排限排温室气体目标是一个重要方面,而确定不同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和人工营造的方法来固碳的目标也是不能忽略的,两者是相互相成的[22]。

8防治荒漠化公约

保护大自然的合理建议篇2

财产关系是最主要的经济关系,它决定着一个国家的上层建筑,财产权包括私有财产权在内的各种财产权是这种财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法律通过确认和保护各种形式的合法财产权益,以使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需要,只有构建一套完整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的法律,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调动民众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促进财富的极大增长及合理利用。古人说,“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缺乏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完备的财产法律制度,就不能形成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则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也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从根本上说,保护私有财产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市场经济沿着法制化、规范化道路发展所必需的。改革开放以来,广大民众通过合法的劳动和经营等途径积累了相当多的私有财富,从而也使我们的综合国力也得到了大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如果对私有财产不予保护,则不仅仅将极大地损害公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而且也不利于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得到保护。并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根据十六大报告的基本精神,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修宪建议。最近,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又以执政党的身份向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提出了修宪建议,其中就包含了保护私有财产的重要内容。修宪建议中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的内容,确认了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领域中的成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制度上的重要完善。保护私有财产,也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修宪建议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包含了极为丰富的法学理念,我个人认为,它至少包括了如下几点:

一、进一步明确了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

我国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在所有制改革方面的一个重大成果,就是摒弃了“一大二公”的“左”的指导思想,打破了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传统格局,初步形成了在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和共同发展的结构。这就需要我国物权法律制度及时反映所有制改革的成果,从法律上确认各类主体对其财产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保障主体依自身的利益和意志行使所有权,转让其所有权的部分或全部权能,从而进一步促进多种所有制结构的发展和新旧体制的转轨。为此,我国宪法已经确认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制度共同发展的制度,再者样一个制度框架内,私有经济得到了宪法的确认和保护。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1988年通过的宪法第1修正案承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性,明确规定:“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并确认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999年宪法修正案更进一步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地位上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几度修改,通过这种修改基本法的方式确认私有财产的地位,表明了我国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的重视和强化,也民营经济的地位不断提高。反映了我们对私人财产认识的深化和保护力度的加大。

此次修宪建议,将宪法第11条第2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修宪建议是对十六大关于“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的要求的具体体现和贯彻,我理解此次修宪在进一步明确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方面有如下几点内容:一是将私营经济从强调监督、管理到增加鼓励和支持的内容,表明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有经济的政策导向。二是从财产权的角度将私有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在法律上予以平等对待,实际上是给予私有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以同等的法律地位。三是保护权限范围大大拓宽了,所以,从整体上说,实际上就是提高了私有经济的法律地位,强化了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这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重要作用认识的深化,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认识的深化,也是对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

二、对私有财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实行平等的保护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权是主体进入市场的基础,平等保护正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只有确立平等的财产权,并对各种财产权受到侵害是提供平等的保护,才能为交易提供基本的前提和基础。虽然公有财产权和私有财产权在主体、客体等方面是有所不同的,如土地就只能为国家或集体所有,而不能为私人所有,但这并不能作为将公有财产权与私有财产权在法律地位、保护方式等方面区别对待的理由。从整体上看,平等保护与维护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并不矛盾。只有实行平等保护,建立财产秩序和交易秩序,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才能最终有利于公有制的发展。尽管现行宪法已经确立了私有经济的地位,并且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法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但在平等保护各类财产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有人认为,现行《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12条),却没有明文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据此可以认为“宪法对公私财产的保护处于明显不同的层次”。[1]我认为,这种看法不无道理。

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提出:“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修宪建议按照这一平等保护的原则,将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群众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尽管宪法修正案没有采用“神圣不可侵犯”之类的表述,但是它明确地从正反两个方面对私有财产的地位进行了界定,实际上使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提到了一个更为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宪法修正案通过拓宽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完善对私有财产的限制的规定,进一步增加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实际上也已经私有财产置于与公有财产平等保护的程度。

三、进一步扩大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主要局限在对所有权和继承权的保护上,而且对保护的所有权采取了列举的方式,主要限定于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的保护上。这种规定显然限制了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范围,毕竟所有权只是财产权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而列举式的方式显然不能够概括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形式,尤其是将生产领域中的各种财产权不能纳入其中,这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尤其是它利于调动公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建议》将宪法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修宪建议的重要意义在于,首先,明确的将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害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将以确认,突破了仅仅对公民的所有权加以保护的限制,用“财产权”代替原条文中的“所有权”,这不仅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提供了依据,也为其他权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如公民的投资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合法财产权益提供了宪法保护的依据。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尽管对有体物的保护仍然是非常重要的,但各种投资权益和无形财产也是极其重要的,在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尤其如此。“所有权”内涵也无法包括诸如营业自由、特许权以及诸如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债权之类的权利。其次,对公民的财产形态不再进行列举,只要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法律就一概予以平等的保护,这也使公民受保护的财产范围进一步扩大,使其包括将来出现的各种类型的财产。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第三,尽管修宪建议大大拓宽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但其保护范围不是漫无边际的,这就要求受到保护的私有财产大必须是合法的,非法的财产是不受保护的。例如贪污受贿、盗窃、抢劫的财产当然不受法律的保护。

四、完善对于私有财产的限制制度

任何权利在法律上都是受限制的,不存在没有任何限制的绝对权利,私有财产权和其他性质的财产权一样,也是如此。从现代财产权法的理论和实践来看,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对各国法律都规定基于法律规定、正当程序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私人财产予以限制。所谓征收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将私人所有的财产征归国有;所谓征用,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强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财产。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征收征用,但极不完善,有关的补偿制度极不健全,造成了实践中侵害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引发了一些,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宪法修正案建议稿将宪法第10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宪法中增加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有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从宪法的层面规定了征收和征用的补偿问题。这不仅在法律上进一步表现了对私有财产的尊重,也对实践中充分保护私有财产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区分征收和征用的概念

征收和征用通过运用国家强制力而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进行限制。但它们在法律上是不同的。首先,从法律效果上而言,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则是使用权的改变。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直接取得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行为,其结果是权利发生转移;征用则仅是紧急状态下的强制使用,一旦紧急状态结束,被征用的物体应如数返还给原权利人。《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情形,实际上是征收,而其中规定的临时用地的情况,则是征用。其次,征收、征用以后的补偿是不同的。在征用的情况下,因为所有权没有移转,如果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就应当返还原物,而征收的情况下,不存在返还的问题。由于征收是所有权的移转,对被征收人造成的损失更大,对其的补偿也更高一些。第三,征收和征用的适用条件也不同。征用一般是临时性的紧急状态中适用,而征用则是基于公共利益而采用的。我国修宪建议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明确不同的法律关系,处理好公共利益和私有财产权的限制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2,规定了征收征用的条件

保护大自然的合理建议篇3

关键词:劳动立法,劳动者权益,劳动关系,法律保障

一、劳动立法的发展状况

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颁布后,我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基本形成了以《劳动法》为核心,多层次法律规范并存的劳动立法格局。劳动立法取得了突破性的发展,劳动法律制度基本得以建立。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机会

就业涉及到劳动者最基本的利益。中国就业人口庞大,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劳动立法必须将劳动者的就业作为法律保障的重点和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劳动者的就业特别是妇女就业做了规定,内容包括:国家保障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机会;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妇女在四期内受到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这些规定对于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就业保障,特别是自主择业给予了保障。与此同时,政府采取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大力促进就业。截止2001年底,全国人口总数为127627万人,城镇就业人口占从业人员总数的32.8%,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6%.(注:本文数据来源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状况》白皮书提供的数据,中国劳动保障报,2002年5月9日。)

(二)建立并普遍实行了劳动合同制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在国有企业中试行劳动合同制。《劳动法》颁布后,这一制度已在城镇各类企业中广泛实施。《劳动法》对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基本内容作了规定。此外,前劳动部还出台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规章,使劳动合同制度趋于完善。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者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保障了劳动者的择业自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标志着我国适应市场经济的劳动用工制度基本建立。目前,全国各省、市也相继制定了本地方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对于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为形成企业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保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并在一系列法律法规中作了明确规定。这些法律和规章包括:《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近年来,集体合同制度不仅在非国有企业中推行,而且也在国有企业中逐步推广。截止2001年底,全国企业签订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集体合同已达65万多份。

(四)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协调劳动关系的一个成功经验。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2001年8月,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建立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并召开了第一次部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目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苏等25个省、直辖市以及深圳、大连等城市已建立地区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五)完善劳动标准体系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劳动法》为核心,内容涉及工时、休息休假、工资、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劳动定额、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劳动标准体系,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不断调整和完善。《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规章,对规范工资分配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全国已基本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有1万

多户企业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了工资指导线,88个城市了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到2001年底,城镇职工实际平均工资水平年平均递增5.5%.

(六)健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导致劳动争议的数量不断上升。为及时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了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和“一调、一裁、二审”的处理程序。截止2001年底,全国已建立县级以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3192个,专职和兼职仲裁员近2万个。从1993年至2001年底,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8.8万件,涉及劳动者236.8万人,结案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注:统计数字来源于中国劳动统计年鉴。)

二、劳动立法有待完善的问题

我国劳动立法近年来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和成绩,但由于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加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在初步建立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探讨和完善。这些问题主要有:

劳动立法还没有形成一个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这主要表现在:虽然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但是一些重要的调整劳动关系急需的法律还没有出台,如《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险法》等。由于缺乏法律的统一规范,使得在这些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无法可依,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决定了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其往往成为权利的被侵害者;有的问题只能依据政策加以调整,有些领域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或者法律规定的比较原则,或者立法的层次不高,有些法律还出现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甚一致,导致在实际运用中认识不统一而影响了法律的贯彻实施。如《劳动法》第33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这一规定明显体现出,签与不签集体合同是一种授权性规范,而非义务性规范,因此实践中相当一些企业以该条为依据拒绝与企业工会签订集体合同。而新修改的《工会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且在第53条将“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确定为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显然,《工会法》的规定已将签订集体合同作为一种义务性规范。然而两个法律规定的不一致直接导致工会与企业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差异,所造成的后果已在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别是非公企业中显现出来。劳动立法所覆盖的劳动者范围还比较窄。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目前《劳动法》只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只适用于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其他劳动者则不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这使得相当一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劳动法的同等保护,突出表现在劳动制度与人事制度不相互衔接;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劳动者不能平等地享有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发生的人事争议未能与劳动争议处理适用同样的法律程序和尺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也已提上日程,越来越多的劳动者都将在同等的条件下进行平等竞争,因此都迫切需要劳动法的保护。而目前劳动立法的适用范围远不能满足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也不利于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劳动立法中突出保护劳动者权益之处还需要加强。劳动法律与民事法律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存在隶属关系,用人单位拥有对劳动者的管理权,加上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且在相当长时期内难以改变,劳动者无论在建立劳动关系前还是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均处于弱者地位。而劳动法就是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其根本宗旨,因此劳动立法应在其内容上有别于民事法律,突出维护劳动者权益。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目前一些重要的劳动法律法规中,由于适用了民事法律的原则,诸如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等,导致对劳动者的保护不够,使劳动者在订立、变更、续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时均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犯。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明显滞后。我国统一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立于1993年,1994年《劳动法》对这一制度在予以肯定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修改。时至今天,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实行了近10年,虽然取得了相当的成绩,但暴露出的问题也是不容回避的。这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少案多、不堪重负,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缺乏对仲裁申诉期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明确规定,劳动者胜诉后难以执行等等。这些问题如不及时解决,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将难以应对不断攀升的且日益复杂的劳动争议,这不仅将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提升改革成本,甚至会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

三、完善劳动立法的思路

面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带来的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多样的局面,以及加入wto后资本与劳动矛盾的进一步加剧,我国劳动立法应与时俱进,适时作出调整和完善,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适应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首先,应尽快建立起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尽快出台专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如《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社会保障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并及时修改《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吸收目前地方立法中的成功经验,使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趋于统一,构成一个完善的立法体系,从而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全方位的保护。

其次,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并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今后,劳动立法应朝着统一立法的方向发展,不仅应将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类型的企业及劳动者纳入劳动法范围,使其在同等条件下平等竞争,而且随着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加快和逐步完善,应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者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形成除国家公务员和实行公务员系列以外的所有劳动者均适用劳动法,使劳动者都无差别地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此外,劳动立法应区别于民事法律,在立法中要向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倾斜,以实现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劳动关系的实质平等,进而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第三,强化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集体劳动权益的重要手段。《工会法》将这项制度作为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方式。我国目前已有关于集体合同的法律和规章,但力度不强,缺乏刚性。今后的劳动立法一方面应制定统一的集体合同法,减少法律规定之间的矛盾,另一方面应在制度上有所强化,使集体合同制度真正发挥维护劳动者整体权益的目的。这包括对企业工会提出的协商签

订集体合同的要求企业方不得拒绝;拖延或拒绝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应承担法律责任,并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和程序;促进区域性集体合同和行业集体合同的建制和发展;具体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机构和程序等。

第四,重新审视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目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已越来越引起关注,重新审视并对其加以完善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重点应考虑:建立或裁或审、裁审分轨的争议处理体制,以解决劳动争议处理耗时耗力,不利于劳动者维权的问题;在法律上界定个人争议和集体争议、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并对不同争议设置不同的处理程序,以便能对涉及集体劳动权利可能造成社会隐患的争议作出快速反映,及时处理;改革劳动争议诉讼制度,包括成立劳动法庭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设置适应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诉讼程序,完善证据规则,以及吸收社会有关人士作为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等,以使诉讼成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最终和有效的法律屏障。

第五,借鉴国际劳动立法和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劳动立法的有益经验。迄今为止,我国已批准23个国际劳工公约。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资本国际化、劳动力全球化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劳动关系将更加复杂多变,按照国际劳工标准和国际通行规则规范劳动关系已显得十分迫切,这已在我国一些企业与一些跨国公司的合作中显现出来。今后我国劳动立法应更多地研究和借鉴其他市场经济国家劳动立法的成功经验,使我国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保护大自然的合理建议篇4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历程

中图分类号:D23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以来,党在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立足于基本国情与国际环境,积极应对时展的新要求,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理论、批判吸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借鉴参考国外生态环保理论的有益成果,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实践,明确提出并详细阐述生态文明建设思想,逐渐形成中国特色生态文明建设理论。探究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的形成历程对于我国现时期的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按照党中央领导集体不同时期的侧重方向和发展特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探索起步时期、基本形成时期、走向成熟时期和不断完善时期等四个历史阶段。

1探索起步时期(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初期)

(1)环境保护意识的觉醒:20世纪70年代,我国环保意识开始觉醒,这种觉醒首先表现在中国政府出席了1972年6月联合国在瑞典首都召开的首届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人类只有一个地球”的口号,号召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为维护与改善环境、造福全人类、造福子孙后代而共同努力,它标志着全世界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已达成共识,人类已开始了在世界范围内探讨环境保护和改变发展战略的进程。此后1973年8月我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会议通过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确定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32字方针,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环境保护的战略方针。该会议推动了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迈出了中国环境保护事业关键性的一步。

(2)环境保护进入立法阶段: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中全会,实现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作出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开启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了的历史新时期。与此同时,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逐步开展,最重要举措,就是使环境保护步入了法制化进程。1978年宪法,第一次提出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等内容,环境保护正式入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主题报告中,将包括“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等在内的各项法律提上了制定日程。1983年,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召开。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11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对中国环境保护作出了详细的、全面的规定。我国环境保护步人正常的法制化轨道,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我国先后颁布了多部环境保护实体法律。目前中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多达一百多部。

2基本形成时期(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期)

20世纪的90年代,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如何解决生态危机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主题。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大会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两个纲领性文件,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新战略和新观念。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该大会各项工作,会后不久中国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原则。1994年中国政府批准《中国21世纪议程》和《中国环境保护行动计划》,从人口、环境与发展的具体国情出发,确立了中国21世纪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框架和各个领域的主要目标及行动方案。

1992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首次全面深入地分析了控制人口与加强环境保护这两者之间的重要关系,把加强环境保护列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任务之一,强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对于我国的发展的重要性。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实施可持续发展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战略。

1997年6月,国务院召开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保护环境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跨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1997年9月,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深刻地分析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对我国未来发展的重要意义。2000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明确提出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主要内容与要求。2002年3月国务院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详细部署了“十五”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以及相关环境保护原则和和具体措施的落实,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出实质性的一步,也昭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思想的基本形成。

3走向成熟时期(2002年党的十六大――2012年党的十)

3.1提出科学发展观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呈现出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一方面,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另一方面长期形成的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尤其是资源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如何解决我国社会发展面临的这一严峻挑战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重点。

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召开。总书记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这是中国共产党首次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也是中国共产党又一重大战略思想。2005年10,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要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落实“五个统筹”,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2006年10年,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以及“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把“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2007年10月,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深刻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背景、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

3.2提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2005年3月,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2005年10月,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战略任务。2006年3月,全国人大十届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进一步强调,“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要求,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2007年10年,党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我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深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3.3明确提出生态文明建设

2007年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命题,把建设生态文明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总书记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著上升。主要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提出生态文明建设,这是党的十七大的理论创新成果,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理念的新发展,是对人类文明发展理论的丰富和完善。2010年10月,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

4不断发展完善时期(2012年以后)

201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把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相提并论,形成“五位一体”的战略布局。报告明确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由“三位一体”到“四位一体”再到“五位一体”的不断发展,是对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总结,它标志着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内涵从理论与实践上有了更为精准的理解与把握,体现了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的不断深化。

2013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对生态文明建设作了进一步的部署,明确指出,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2016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纲要,单篇编制“加快改善生态环境问题”,指出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协同推进人民富裕、国家富强、中国美丽。

改革开来以来,中国共产党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论述,体现了党在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日趋成熟和不断完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发展和完善奠定基础,它标志着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更加成熟。

参考文献

[1]中国环保网:http:///view/ViewNews.aspx

[2].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M].人民出版社,2002(5).

[3]新华网:http:///misc/2006-03/16

保护大自然的合理建议篇5

根据常委会立法计划,省人大农委从去年底即提前介入,组织开展了《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调研。先后赴绍兴、嘉兴等市召开座谈会,征求了当地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实地考察了白塔湖国家湿地公园、东白山高山湿地、石臼漾湿地、永秀白荡漾湿地等,并赴陕西、宁夏了解两省(区)湿地保护立法以及立法后评估的情况。期间,多次就条例草案修改事宜与省法制办、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沟通交流。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后,我们又就条例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3月14日,省人大农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被称为“地球之肾”,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调节气候、涵养水源、蓄洪抗旱、净化水质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我省地处东南沿海,湿地类型众多,湿地资源丰富。据有关部门统计,湿地总面积达246.7万公顷,占全省陆域土地总面积的22%。现已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8个,湿地公园15个,湿地保护小区30个。近年来,各级对湿地保护工作日益重视,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从整体情况看,湿地保护和管理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一些地方不合理的开发利用,随意改变湿地用途,导致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部分湿地水污染严重,带来生物多样性减少,野生生物栖息地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十分脆弱,一旦遭到破坏,修复起来代价很大,这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年来,在省人代会上省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议案,要求加快地方立法,加强湿地保护工作。去年,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杭州市西溪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全省湿地保护立法提供了借鉴。为此,制定《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是必要的、适时的。农委认为,省人民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条例草案符合我省的实际,体现了加强湿地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结构内容也基本可行,已较为成熟,建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同时,就条例草案有些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调整范围。目前我国法律上对湿地尚无统一的界定。条例草案根据《国际湿地公约》中湿地的定义,结合本省实际,同时实行名录管理来界定法规调整范围。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动植物生长,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并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护名录的潮湿地域。”同时明确省重要湿地保护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一般保护名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较好地体现了我省的特色,是可行的。农委认为,科学确定保护名录,是本条例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名录的制定,既要充分调动市、县(市、区)政府的积极性,自下而上,提出本区域需要保护的名录进行保护;又要从全省宏观上把握。对个别地方政府积极性不高,重要湿地未受到保护的,条例草案第十四条规定“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湿地保护规划,商湿地所在地的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需要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名单。”如果地方政府不上报或协商不成,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有权提出并确定列入省重要湿地保护名录,对此,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时加以明确,使全省应保护的湿地切实得到保护。

二、关于湿地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的文件和现有体制,目前湿地保护实行的是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根据我省目前湿地保护管理的现状,在条例草案第六条对管理部门的职责作了划分,确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职责,同时明确海洋与渔业、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三个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为了加强领导,条例草案第十五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委员会,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条例草案应明确湿地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办事机构的设置,以便于工作的开展。另外,这一条放在第三章“保护措施”似有不妥,建议放到总则。

三、关于湿地保护的主要方式。条例草案第三章,对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如何进行保护分别作了规定。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滨海湿地需要保护的可划定自然保护区,所以对“海洋特别保护区”提法建议再作研究。有的委员认为,从我省实际看,今后兴建湿地公园是湿地保护的主要方式,条例草案除了要规范设立条件、申报程序、撤销变更等内容,还应明确湿地公园的具体管理机构。从已建的湿地公园情况看,尽管隶属的部门不同,但多数是采取政府组建管委会的方式来进行管理,有必要赋予管委会一定的管理权限,以有利于对湿地公园的管理。另外,第三章的章名“保护措施”和第四章章名“管理措施”不易区分,从第三章内容看也不贴切,建议作修改。

四、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草案第五章,对违反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各类行为,逐项规定了罚则,由湿地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审议中,有的委员提出,本章所指的湿地主管部门是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可以对第四章所列禁止进行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而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湿地名录时,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同时逐个确定相应的湿地主管部门。”这个湿地主管部门主要指的是权属管理的概念,两者概念容易混淆。建议修改时对这一概念加以明确。

保护大自然的合理建议篇6

一、2010年工作完成情况

1、扎实有效地开展了第11个“世界湿地日”宣传活动我区充分利用第11个“世界湿地宣传日”的有利契机,以《关于开展XX年年“世界湿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为指针,对全区的湿地宣传工作进行了认真的安排部署,分管副专员在大兴安岭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各地也都以不同形式,同报社、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单位联合进行了广泛的湿地宣传,重点宣传湿地类型、功能、效益、法规及保护湿地的重大意义,特别是湿地在减贫方面的重大作用,形成了爱护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提高了全民湿地保护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引起了较好的反响。

2、编制《大兴安岭东部林区湿地保护工程总体规划》根据《全国湿地保护工程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区湿地资源现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委托国家林业局大兴安岭林业规划院编制了《大兴安岭东部林区湿地保护工程总体规划》,对XX年~2030年间湿地资源保护建设工作进行了规划安排,确定了我区在“十一五”期间重点开展湿地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湿地保护、湿地保护能力建设和对已破坏湿地的功能恢复等重点和优先项目,纳入我区“十一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林业集团公司“十一五”和中长期规划及全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

3、组织开展了“十一五”湿地保护和恢复重点项目的储备和申报工作根据我区“十一五”湿地保护和恢复重点项目规划内容,我们组织开展了嫩江源湿地保护与功能恢复示范项目初步设计可研,开展了北极村、绰纳河、额木尔河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并组织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4、积极开展湿地科学研究工作聘请东北师范大学、东北林业大学的湿地专家来我区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湿地生物多样性专项调查,较深入地研究了寒温带森林湿地火干扰后的恢复和岛状林成因等,研究了自然湿地和人工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通过应用“3s”技术,初步建立了嫩江源湿地空间数据库。南瓮河部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中国林业科学院合作,建立湿地资源“生态定位站”。

5、开展了全区湿地资源保护管理专项检查组织制定了《关于开展全区湿地资源保护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配合国家林业局驻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对全区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结合国家林业局组织开展的“绿盾行动”,把打击破坏湿地资源作为主要内容,及时制止了一些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

6、全面开展了砂金停采和流域湿地保护工作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区的部分区域曾一度大规模进行过砂金开采,不仅造成流域水资源的严重污染,也严重破坏了湿地资源。近年来,我区不断加大砂金停采工作力度,采取强有力措施,全面禁止了砂金开采,成效显著。同时在各项经济工作中,特别是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都充分考虑保护湿地资源的需要,增加生态保护设施的投入,在不破坏湿地资源的情况下,优先争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的意见,充分体现湿地优先保护的原则。通过有效的保护,黑龙江、嫩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7、组织完成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评估工作按照(黑林办发【XX年】56号《关于做好〈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评价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们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评估调研组,利用半个月的时间深入到各县、区、林业局及湿地自然保护区,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个别走访的形式,对《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制定实施以来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科学地总结了立法以来的工作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和建议,形成综合评估报告如期上报。

8、积极协调配合,圆满完成了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调研组在大兴安岭期间的调研工作任务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调研组于7月27日到达我区,对我区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了为期4天的调研。听取了我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汇报,参观了大兴安岭资源馆和湿地监测项目,深入到南瓮河部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北极村自然保护区湿地恢复项目场地进行了实地调研,通过听取汇报和实地考察,调研组对我区在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高度评价,并针对我区湿地保护管理现状提出了指导性的建议。

9、完成了中国湿地摄影展活动稿件组织工作为了向全社会宣传和介绍我区湿地的重要作用,展示我区的湿地原始景观,提高广大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推动湿地保护事业的发展,按照林湿履字【XX年】5号文件《关于开展关注湿地—“健康湿地健康的人类”2010中国湿地摄影展活动的通知》精神,组织多布库尔、南瓮河自然保护区和全区广大摄影爱好者,积极参与2010中国湿地摄影展征稿活动。经过对征集的参赛摄影作品进行认真评选,共选出具有代表性的5幅样片作为参赛作品提供给摄影展评委会。

1

>>更多同主题文章2010年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总结及2011年工作思路

查看更多>>

二、2010年工作思路

2010年,我们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及全国林业厅局长长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生态建设为己任,按照国家林业局工作部署,围绕全区经济工作总体思路,结合我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我们将充分利用2月2日的“世界湿地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纪念活动,大力宣传湿地的重要功能、多重效益和保护湿地的重大意义,使广大人民群众提高对开展湿地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从而转变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同时,要利用大兴安岭资源馆这一科普教育基地,加强对未成年人生态道德教育,使未成年人从小形成保护湿地的生态意识,让全社会重视与支持湿地保护工作。

2、加快实施《大兴安岭东部林区湿地保护工程总体规划》步伐,科学有效推进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规划》是指导今后我区25年湿地保护和恢复的中长期规划。我们将结合实际,严格按照规划的总体布局、重点项目和政策措施要求,争取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尽快组织实施,积极推进湿地的保护和恢复。

3、强化湿地资源保护,促进湿地保护管理与科学利用。要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对现有自然湿地实行普遍保护。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加快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步伐,将更多的自然湿地尽快纳入保护范围,在条件暂时不具备的地方,因地制宜建立自然保护小区或者湿地公园,结合生态区建设,今年争取完成大青山湿地自然保护区和图强十八湾湿地(县)级保护区或保护小区建设,逐步加大我区自然保护面积。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依法打击违法占用、开垦、填埋以及污染自然湿地等违法行为。

4、积极做好湿地保护和恢复重点项目贮备申报工作。按照全区“十一五”湿地保护和恢复重点项目的规划内容,筛选1~3个湿地保护和恢复的项目,做好项目贮备,编制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时上报国家林业局,为争取更多的项目资金做好准备工作。组织完成《嫩江源湿地保护和恢复工程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和项目实施准备工作。

5、积极做好南瓮河湿地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各项准备工作。我区嫩江源湿地、呼玛河流域湿地已被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为进一步强化对大兴安岭流域湿地的保护,今年将认真组织做好南瓮河湿地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几点建议

1、建议国家应该加快湿地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湿地保护专项法规,使湿地保护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鉴于大兴安岭林区对国家生态安全的巨大作用和投入相对较少、基础设施薄弱的实际,建议国家加大对我区湿地保护和建设的投入力度,在项目和资金等方面给与倾斜。建立完善的国家生态补偿制度,对于受益的省、区应该通过生态效益补偿方式给我们以补偿。

3、建议国家尽快修改和调整全国湿地保护规划,将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提报的“十一五”湿地保护和恢复重点项目尽快纳入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并协调落实已经批准项目的年度计划和资金,确保国家湿地工程计划项目有效实施。

4、加快湿地认证工作,依法确立湿地的属性和保护地位,明确湿地保护主题,为依法保护湿地提供科学依据。

【2】

>>更多同主题文章2010年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总结及2011年工作思路

2010年社区低保工作总结

2010年社区双拥工作总结

2010年小区物业管理处工作总结

施工工程部门工作总结

2010年拓展部工作总结

2010年度交通公司工作总结

2010年采购工作总结

你会喜欢下面的文章?

    美丽校园的演讲稿范文(整理8篇)

    - 阅0

    美丽校园的演讲稿篇1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主题是”把美丽带进校园“。走在校园里,看见地上的一片纸屑,你是视而不见,还是弯腰捡起?在食堂.....

    植树节的作文范文(整理16篇)

    - 阅0

    植树节的作文范文篇1今天是植树节,阳光灿烂,老师安排我们一起去植树,我们开开心心地拿起水桶,抗起铁铲,带上树苗地去植树了。我们兴高采烈地来到路边,我和小明一组,我挖坑,小明提水.....

    感谢信范文(精选5篇)

    - 阅0

    感谢信范文篇1项老师:您好。不知道您还记不记得这样一件事,一件发生在我三年级的事:在一个夏天的上午,我们班出操回来,我像往常一样不紧不慢地走在队伍里。突然,我感觉我的裤子被.....

    游戏策划案例模板范文,游戏策划例子

    - 阅0

    如何写游戏策划案例模板范文篇1发展幼儿腿部力量及动作的灵敏性,协调性,准确性,提高平衡本事。踢绳毽1踢绳毽(毽子上头拴一根绳子)手持绳端,用脚的内侧,外侧或两脚交替踢毽。2一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