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的污染产生的原因(6篇)
来源:
噪音的污染产生的原因篇1
关键词:噪声噪声污染噪声控制
噪声污染的定义
因自然过程或人为活动引起各种不需要的声音,超过了人类所能允许的程度,以致危害人或动物健康的现象。
声音由物体振动引起,以波的形式在一定的介质中进行传播。我们通常听到的声音为空气声。人耳可听到的声波频率为20~20000Hz,称为可听声;低于20Hz,称为次声波;高于20000Hz,称为超声波。我们所听到声音的音调的高低取决于声波的频率,高频声听起来尖锐,而低频声给人的感觉较为沉闷。声音的大小是由声音的强弱决定的。从物理学的观点来看,噪声是由各种不同频率、不同强度的声音杂乱、无规律的组合而成;乐音则是和谐的声音。
判断一个声音是否属于噪声,仅从物理学角度判断是不够的,主观上的因素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美妙的音乐对正在学习、休息或集中精力思考问题的人可能是一种噪声。即使同一种声音,当人处于不同状态、不同心情时,对声音也会产生不同的主观判断,此时声音可能成为噪声或乐音。因此,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
噪声的分类
噪声污染按声源的机械特点可分为:气体扰动产生的噪声、固体振动产生的噪声、液体撞击产生的噪声以及电磁作用产生的电磁噪声。
噪声按声音的频率可分为:低频噪声(1000Hz)。
噪声按时间变化的属性可分为:稳态噪声、非稳态噪声、起伏噪声、间歇噪声以及脉冲噪声声等。
噪声有自然现象引起的,有人为造成的,故也分为自然噪声和人造噪声。
噪声的来源
1.交通噪声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地铁、火车、飞机等发出的噪声。
2.工业噪声:工厂的各种设备产生的噪声。工业噪声的声级一般较高,对工人及周围居民带来较大的影响。
3.建筑噪声:主要来源于建筑机械发出的噪声。建筑噪声的特点是强度较大,且多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因此严重影响居民的休息与生活。
4.社会噪声包括人们的社会活动和家用电器、音响设备发出的噪声。这些设备的噪声级虽然不高,但由于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使人们在休息时得不到安静,尤为让人烦恼,极易引起邻里纠纷。
5.家庭生活噪声包括:洗衣机、电冰箱、吸尘器等工作发出的噪声。
噪声的危害
1.损害听力。
当人连续听摩托车声,8小时以后听力就会受损;若是在摇滚音乐厅,半小时后,人的听力就会受损;若在80分贝以上的噪音环境中生活,造成耳聋的可能性可达50%。
2.噪音损害视力
噪音会严重影响听觉器官,甚至使人丧失听力,尽人皆知。然而,耳朵与眼睛之间有着微妙的内在联系,当噪音作用于听觉器官时,也会通过神经系统的作用而波及视觉器官,使人的视力减弱。
3.有害于人的心血管系统
我国对城市噪音与居民健康的调查表明:地区的噪音每上升一分贝,高血压发病率就增加3%。
4.影响人的神经系统,使人急躁易怒。
科学研究发现,噪音可刺激神经系统,使之产生抑制,长期在噪音环境下工作的人,还会引起神经衰弱症候群,如:头痛、头晕、耳鸣、记忆力衰退、视力降低等。
5.影响睡眠,造成疲倦。
噪声对睡眠的危害:突然的噪声在40分贝时,可使10%的人惊醒,达到60分贝时,可使70%的人惊醒。
6.对儿童和胎儿的影响
在噪声环境下,儿童的智力发育缓慢。有人做过调查,吵闹环境下儿童发育比安静环境中的低20%。
7.对动物的影响
强噪声会使鸟类羽毛脱落,不下蛋,甚至内出血,最终死亡。
8.对建筑物的影响
强大的早上足以砖瓦破碎房屋开裂。
噪声污染已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控制噪声污染已成为当务之急。
噪声的控制
传声途径的控制。1、声在传播中的能量是随着距离的增加而衰减的,因此使噪声源远离需要安静的地方,可以达到降噪的目的。2、声的辐射一般有指向性,处在与声源距离相同而方向不同的地方,接收到的声强度也就不同。不过多数声源以低频辐射噪声时,指向性很差;随着频率的增加,指向性就增强。因此,控制噪声的传播方向是降低噪声尤其是高频噪声的有效措施。3、建立隔声屏障,或利用天然屏障,以及利用其他隔声材料和隔声结构来阻挡噪声的传播。4、应用吸声材料和吸声结构,将传播中的噪声声能转变为热能等。5、在城市建设中,采用合理的城市防噪声规划。此外,对于固体振动产生的噪声采取隔振措施,以减弱噪声的传播。
接收者的防护。为了防止噪声对人的危害,可采取下述防护措施:1、佩戴护耳器,如耳塞、耳罩、防声盔等。2、减少在噪声环境中的暴露时间。3、根据听力检测结果,适当调整在噪声环境中的工作人员。人的听觉灵敏度是有差别的。
控制措施的选择。合理的控制噪声的措施是根据噪声控制费用、噪声容许标准、劳动生产效率等有关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的。在一个车间,如果噪声源是一台或少数几台机器,而车间里工人较多,一般可采用隔声罩、降噪效果为10~30分贝;如果车间里工人少,经济有效的方法是用护耳器,降噪效果为20~40分贝;如果车间里噪声源多而分散,工人又多,一般可采取吸声降噪措施,降噪效果为3~15分贝;如果工人不多,可用护耳器,或者设置供工人操作用的隔声间。机器振动产生噪声辐射,一般采取减振或隔振措施,降噪效果为5~25分贝。如机械运转使厂房的地面或墙壁振动而产生噪声辐射,可采用隔振机座或阻尼措施。
噪声控制范围。城市区域民用建筑、空调机房、车库、展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医院、写字楼等环境为可控制范围。
1.消除噪声源
(1)改进结构。例如,选用发生小的材料制造机件,采取精密的结构形式或传动方式都能降低噪声。
(2)改进生产工艺,选用低噪声设备。
(3)提高机械加工和装配精度,减少机械摩擦和振动,降低噪声。
(4)降低高压高速气流的压差和流速,改变喷出口形状。
2.消弱噪声源
采用吸声、隔声、减振、安装消声器等措施。
控制噪声的方法(1)在声源处控制,(2)在传播途径中控制,(3)在人耳处控制。
(1)源头控制在源头控制声音的发出是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如加装隔音罩,减少额外工作等.
(2)传播途径将声音在传播的过程中拦截下来.也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如道路旁种树,安装隔音板.
(3)在人耳处如在耳朵上塞上棉花,最被动的一种方法.
道路交通噪声控制的技术和管理手段
噪声污染由声源、传声途经和受主三个基本环节组成。因此控制道路交通噪声的污染必须着重把这前两个环节作为一个系统进行研究。
1.机动车辆噪声源的控制
机动车辆噪声主要来源于机动车辆发动机噪声、车轮与路面摩擦噪声、车体振动噪声、喇叭噪声和制动噪声等。
声源是降低和消除噪声最根本和最有效的方法。在技术上,可通过改善发动机性能和附加发动机隔罩以降低发动机噪声,安装高效的气缸排放口消声器降低气体排放噪声,改善齿轮箱、转动轴、冷却风扇、轮胎、刹车部件的性能质量来降低传动、滚动、制动等噪声。
在管理上,重新制定更加严格的机动车噪声标准,控制高声功率级车辆进城(如控制手扶拖拉机进城);研究开发低噪声车辆,促使汽车制造商在控制车辆本身噪声上增加投入。
2.道路交通噪声传播途经控制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1)在原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城区道路布局
改善路网布局,分流车辆,降低车流量,以达到降噪目的,在同样运输量时,单行线改为双行线,噪声可减少2-5分贝。在道路交叉路口采用立体交叉结构,以减少车辆的停车和加速次数,可明显降低噪声。在同样的交通流量下,立体交叉处的噪声比一般交叉路口的噪声低5-10分贝。
(2)采用低噪声路面
通过优化路面材料、结构构造、粗糙度。如利用多孔面层材料代替常规的混凝土和沥青铺装路面,来降低车辆的行驶噪声。
(3)道路主干线两侧设置声屏障
在超标路段的道路两侧采用专门设计的配合吸声型屏障,以减弱反射声能及绕射声能,阻断声波的传播,以降低噪声,也是有效控制道路交通噪声污染的一种治理措施。
(4)实行城区绿地降噪
城区绿化不仅美化环境,净化空气,也可减少噪声污染。在道路主干道朝干道侧种上厚草地、矮生树或厚密有观赏价值的灌木丛,既可绿化街景,又可减弱声反射、增加噪声衰减量。
(5)合理城区规划,控制交通噪声。
影响城区道路交通噪声的重要因素是城区交通状况,合理地进行城区规划和建设是控制交通噪声的有效措施之一。按噪声功能区进行合理规划,让居住区远离交通干线;合理布局临街建筑的房间;利用商店等公共场所做临街建筑,隔离噪声;增加临街建筑的窗户隔声效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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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的污染产生的原因篇2
【关键词】建筑施工;噪声;控制
【中图分类号】TU【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1-0123-1.5
一、建筑噪声的污染原因
建筑单位环保责任意识淡漠。一些建筑单位的负责人唯利是图,法律法规意识淡漠,置公众的利益不顾,一味追求自己的经济效益,不分时间,随意进行施工,产生的超标准建筑噪声,严重干扰了周围人们的正'常生活。加之,农民工现在己成为建筑业劳动力的主体,他们没有经过必要的上岗培训,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假如是整建制的合格分包工队伍,安排培训民工还是有可能的,但目前的情况是,大多数分包队伍都做不到。在对技术工人和工程管理人员的环境保护培训问题上,现有的培训机制也不健全。有许多技术工人和施工管理人员相当缺乏环境保护知识,其中甚至包括某些工程监理人员。
施工设备老化,施工方法不当。目前,各城市大力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以减少混凝土现场搅拌所产生的巨大噪声污染。但由于商品混凝土的价格远高于现场搅拌混凝土,而目对采用商品混凝土的承包商没有相应的经济补偿或税收上的优惠政策,所以在一些中小城市推广商品混凝土工作举步维艰。目前的情况是,施工单位采用的施工方法比较落后,还在延用搅拌机现场搅拌混凝土,造成严重的噪声污染。再有,不分场合地使用垂直式、振动式打桩机打桩作业,露天开锯等,更有甚者,在这样高分贝下不分昼夜地进行施工,却毫无顾忌场地布局不合理,没有采取行之有效的降噪、防噪措施。大多数建筑都是露天进行的,没有规范的声屏障进行隔声、吸声、消声。有时施工现场由于场地狭小等原因造成布局不合理,例如:钢筋棚离居民住宅区太近,而又没有采取全封闭施工现场围护以及隔音围挡等行之有效的降噪措施,使得噪声影响到居民的正'常生活。还有混凝土搅拌车因没有采取有效的噪声隔离措施等,在城市中造成噪声污染,使得建筑噪声衰减性降低,直接向四周扩散作用于敏感物,产生强烈的噪声污染。
相关部门监测工作不到位,建筑噪声泛滥。在建筑过程中,工程监理与环境监测没有积极发挥作用,保证不了对施工场地噪声的监督管理。不能及时发现建筑噪声超标污染现象,造成一些建筑场地的噪声污染恶性循环。加之,我国虽然在现行法规体系中,规定了建筑噪声的场地界限值,以及一些防治与治理原则,但从现行法规的规定中,仍然可以发现我国目前建筑噪声治理难的问题所在。
二、建筑噪声的控制
加强施工管理,提高施工人员环保意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噪声污染防治方案,按照建设项日的性质、规模、特点和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安排等情况,采取相应的建筑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建筑噪声污染防治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的预算和决算。
合理制定作业时间。在施工现场超出规定时间带作业的一般是混凝土连续浇注,支模板等作业。这些噪音的产生在正常作业中是避免不了的,而目这些噪音的强度非常大,如在夜间作业噪音尤为突出。为了有效控制施工单位夜晚连续作业,就应该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声施工作业时,夜晚作业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不早于6时,在特殊情况下更应该缩短或暂停施工作业。昼间尽量将施工作业时间与居民的体息时间错开,当特殊情况下确需连续施工作业的,事先应该与附近居民协商,并上报工地所在地的环保局和有关环保行政执法部门。
减少人为噪音。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进行文明施工,建立健全现场噪声管理责任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素质培养,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意识。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噪声监测。为及时了解施工现场的噪音情况,掌握噪声值,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环境噪声的长期监测。采用专人监测、专人管理的原则,凡超过《建筑场界噪声限值》的,要及时对施工现场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进行调整,力争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
提倡绿色施工。绿色施工是可持续发展思想在工程施工中应用的主要体现,是绿色施工技术的综合应用。绿色施工涉及到可持续发展的各个方面,如生态与环境保互资源与能源的利用、社会经济的发展等。实施绿色施工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如减少场地干扰、尊重基地环境、结合气候施工。
合理使用施工机械,改进施工方法。合理使用施工机械,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是产生建筑噪声的主要原因。为减少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合理布局和使用施工机械,妥善安排作业时间。施工中应当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对高噪声施工机械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施工机械设备。
积极改进生产技术,生产作业尽量向现场外部发展,减少现场施工作业量或作业内容。对于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的机械加工及制作,可以在工厂、车间内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如推广商品混凝土,使得混凝土的搅拌远离施工现场,减少该作业的噪声源;采用噪声比较小的振动打桩法和钻孔灌桩法等;另外以焊接代替铆接,用螺栓代替铆钉等;其他建筑材料如木材、钢筋及其他金属材料的加工等,也要尽量实现非现场作业。
采取合理措施,在传播途径上控制噪声。吸声,利用吸声材料和吸声结构(如穿孔共震吸声结构、微穿孔板吸声结构、薄板共振吸声结构等)吸收通过的声音,减少室内噪声的反射来降低噪声。隔声,把发声的物体、场所用隔声材料(如砖、钢筋混凝土、钢板、厚木板等)封闭起来与周围隔绝。常用的隔声结构有隔声间、隔声机罩、隔声屏等,有单层隔声和双层隔声两种结构。隔振,防止振动能量从振源传递出去。隔振装置主要包括金属弹簧、隔振器、隔振垫(如剪切橡皮、气垫)等。常用的材料还有软木、玻璃纤维等。阻尼,用内摩擦损耗大的一些材料来消耗金属板的振动能量并变成热能散失掉,从而抑制金属伴随的弯曲振动,使辐射噪声大幅度消减。常用的阻尼材料有沥青、软橡胶和其他高分了涂料等。
噪音的污染产生的原因篇3
关键词:城市;声环境;噪声污染
引言
伴随着近年来我国城市工业以及交通行业的不断发展,城市的声环境质量也在不断下降。因此,造成的污染事件也在不断的发生,再加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生活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城市噪声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迫在眉睫。目前来看,城市噪声污染源主要有工业噪声、交通噪声、施工噪声以及生活噪声等,这些噪声产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城市的不断发展,那么这些噪声产生的危害主要有哪些?城市声环境的现状又是怎么样的?城市噪声污染治理的对策有哪些?下面文章将一一介绍。
1城市环境噪声来源及特点
从噪声的来源可分为: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噪声、社会噪声和新出现的家庭生活噪声。现在城市噪声来源也无碍乎就这几个方面。
城市噪声影响最大的是交通噪声,交通噪声包括飞机噪声、铁路噪声、汽车噪声。城市环境噪声的75%来自交通噪声,而交通噪声又主要来自汽车噪声,且声级多在80~90dB(A)以上。工业噪声来自生产过程中机械振动、摩擦、撞击以及气流扰动等产生的声音。此类噪声一般可达80~120dB(A),甚至更高。这类噪声影响虽然没有交通运输影响广泛,但局部地区的污染却比交通运输严重得多。建筑噪声主要来自于建筑工地的施工噪声,在建筑施工现场,是随着工程的进度和施工工序的更替而采用不同的施工机械和施工方法的。因此噪声源是多种多样的,而且经常变换。由于施工机械多是露天作业,四周无遮挡,部分机械需要经常移动,起吊和安装工作需要高空作业,所以建筑施工中的某些噪声具有突发性、冲击性、不连续性等特点,特别容易引起人们的烦恼。社会噪声即指街道和社区内各种生活设施、人群活动等产生的声音。包括餐饮娱乐噪声、户外中小学生及商业设施人群的喧哗声、沿街流动宣传与叫卖等,还有就是一些社区娱乐广场及婚庆、节日的烟花燃放所产生的噪声对人民的生活也有一定影响。社会噪声一般对人没有直接生理危害,但会不同程度干扰人们谈话、工作、学习和休息使人心烦意乱。
另外还有室内噪声,室内噪声是由人们自己在室内的各种活动而产生的生活噪声,以及住宅楼内左邻右舍、楼上楼下住户生活噪声的相互干扰。户内噪声大多能自己控制,邻居之间的噪声影响则需要在住宅建筑的材料与构造设计上,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加以控制。
2城市声环境现状分析
根据我国2013年的统计结果显示,我国城市区域声环境轻度污染的城市占全国城市比例的50%左右,重度污染与严重污染的城市比例也分别为18.2%和11.8%,可见我国城市声环境现状不容乐观。噪声污染与其他污染方式不同,噪声污染能够被人们直接感受到,而且造成的危害也是长久性的,根据国家污染投诉科统计,噪声污染投诉率占整个环境污染投诉比例的60%,可见对噪声污染的治理是非常重要的。
3城市噪声污染治理对策
不同种类噪声的产生原因是不一样的。因此,对不同噪声应该采取有针对性的不同措施。下面对城市几种不同种类的噪声治理提出具体对策:工业噪声的治理对策、交通噪声的治理对策、施工噪声的治理对策、生活噪声的治理对策。
3.1工业噪声的治理对策
首先,对新建的能够产生噪声危害的建筑项目进行考评,并要求项目建设配备减小或者预防噪声的相应设施;其次,对已经存在的具有噪声危害的建筑项目勒令整改,严重者停工整顿;再次,对具有严重噪声污染的企业进行搬迁,建设无噪声污染城区;最后,对噪声防治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无法发挥噪声防治的设施进行改进,以最大限度保障城市声环境的优良。
3.2交通噪声的治理对策
交通噪声主要就是机动车的发动噪声以及鸣笛噪声,因此,应该主要从这两个方向入手治理。首先,提高机动车的车辆检测标准,对不符合噪声管理条例的车辆不予派发行驶证;其次,控制城市主干道车辆流量,同时严禁拖拉机等车辆在城区上路;再次,加强公共交通设施建设,方便市民出行同时利于降低噪声污染;最后,扩大城区禁止鸣笛路段,并对警报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避免出现警报器乱用的现象。
3.3施工噪声的治理对策
施工噪声一直都是噪声污染投诉的热点话题,尤其是很多建筑夜间施工对居民的睡眠质量造成严重影响,应该严加治理。首先,对施工项目在施工前要接受噪声污染评估,对超过相关标准的施工项目要勒令整改;其次,严格控制施工时间,对有夜间施工需求的项目应该经过噪声污染治理部门审批,并在施工时最大限度降低噪声音量,当然,紧急抢修等项目除外;最后,引导施工队伍使用噪声较小的施工材料,比如混凝土等。
3.4生活噪声的治理对策
生活噪声也是噪声污染的主要来源,比如为招揽顾客使用的高音喇叭、娱乐场所对周边居民产生的噪音、广场使用的音响器材产生的噪音等等。针对这些社会生活噪声的治理,应该通过工商、文化、环保以及城管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首先,对营业性商业活动的噪声污染进行规范;其次,要求娱乐性营业场所建设相应隔音设施;再次要对特殊地区特殊时间进行重点噪声管理;最后,开展噪音治理文化宣传活动,让每个人都成为噪音治理活动的参与者。
4结束语
无论任何一个城市,噪声污染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仅仅需要管理部门的不断努力,更需要广大城市居民的监督与配合。噪声污染的治理也要从多个角度出发,除了噪声源头上的治理以外,还要加强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并鼓励具有显著噪声隔离效果技术的研发,已达到为居民提供更加良好的居住与生活环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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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的污染产生的原因篇4
【关键词】广场舞环境噪声污染法律漏洞法律完善
一、环境噪声污染的概述
按照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因此,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算作是“环境噪声污染”:
(一)所排放出的噪声必须是“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日常生活中,人或者环境受噪声影响的程度不同,一种环境噪声在不同区域对不同对象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因此,在实践活动中应当明确把何种程度的噪声作为环境污染的治理对象。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区分环境噪声和环境噪声污染的依据是法律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最高限值。在标准规定的数值内的是一般的环境噪声,超标排放的环境噪声,才可能被称做环境噪声污染。
(二)环境噪声污染必须是对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产生干扰。只要噪声没对其他人正常的生活、学习、工作的展开产生影响,即便是超过了国家的规定标准也不能称之为环境噪声污染。
二、广场舞扰民凸显出的法律漏洞
(一)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规定滞后。
在1996年,我国颁布实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经过近二十年的实施,已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迫切需要修订。例如用“超出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界定环境噪声污染的方法缺乏科学性,对于敏感人群例如老人与儿童均不适用。我国环境保护部在2001年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已经开始了前期准备工作,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奠定了基础。对环境噪声的认定标准重新界定,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为规范,提高违法成本,有利于减少环境噪声污染,营造良好的公众环境。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执法缺位。
虽然现阶段关于环境噪声污染治理的法规已逐步完善,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执法不到位现象,既有的法律条文有成为空文的趋向。环境噪声污染的治理牵扯到多个机构部门,例如公安、环保以及城管部门等,这些部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由于权限界定不明确,往往造成了管理中的盲区,在受到环境噪声污染时,居民往往不知道去哪里投诉。而相关部门的主动执法意识不强,在环境噪声违规情况下难以从严治理甚至置之不理,这种行为将会对某些单位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纵容。
(三)公民守法意识淡薄。
在城市生活的民众逐渐意识到,生活中令人困扰的环境噪声越来越多,但是对于如何制止环境噪声却了解甚少。环境噪声无处不在,人们对于环境噪声的污染只能苦不堪言但却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些民众由于“面子意识”和“息事宁人”的思想,对于环境噪声污染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国内民众对于噪声的消极对待,一方面表现为对执法部门缺乏信任,一方面表现为对噪声的关注力度不够,这两方面的原因综合在一起,就形成了现阶段民众对于环境噪声污染的主流态度。由于民众的维权意识淡薄,给环境噪声管理执法部门的监管带来了麻烦。
三、广场舞扰民的法律完善
(一)完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立法。
发达国家在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来说是比较完善的,尤其是美国,对环境噪声污染的的认定标准是比较全面及有特色的。通过把环境噪声污染标准的规定进行中外对比,可以看出主要的区别就是在环境噪声污染的认定标准方面,我国现行法律以“违法性”作为构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前提。然而,在国外的法律通说、判例与法律法规中,只要噪声源对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影响,即使没有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噪声分贝限度,也是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即污染源遵守公法标准不能成为私法上免责的理由。国外的法更加注重维护受害人的权利,在认定事实时,把人的感受作为最基本的原则。
(二)规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执法。
监管者对扰民广场舞一般都是睁只眼闭只眼,不愿去过多的管理,是执法疲软的重要原因。大部分城市的环保机构对于扰民广场舞的投诉举报,就是运用调解的方式,这样做很难起到作用。如今在各地的公园广场等地方已经随处可以健身,其制造的噪声已经对周围的居民生活产生了影响,严格意义上讲,已经构成了违法。但是由于相关执法部门的积极性不高,所以就出现了一些居民“以恶制恶”的反抗。假如我国的法律法规像西方发达国家那么严厉的话,相关执法机构能严格按照法律来执行,这样以来,受到影响的民众又怎么会用违法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三)加强教育宣传,倡导全民守法。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环境噪声污染的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事实上,我国明确规定了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律责任,只是长期以来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所以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得民众知法懂法守法十分必要。此外,政府应采取一系列可行的措施加大对噪声危害的宣传,让群众认识到噪声的危害,认识到噪声对周围民众的恶劣影响。每个人自觉的维护自己身边的环境,遇到制造噪声的情况时,也会尽力制止。同时也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使噪声的音量降低,减轻对周围人民的影响。例如在排练队伍四个角各放一个小音量音响、将练舞地点从广场上改到室内进行。设备制造企业可以加快技术的研发,制造出更先进的音响设备,例如耳麦式的广场舞音响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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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的污染产生的原因篇5
(新疆阜康市环境监测站新疆阜康831500)
【摘要】根据阜康市城市噪声的现状,分析城市噪音的危害的几个方面,及防治的对策。?
关键词阜康市城市噪声;现状;危害;问题;对策
Urbannoisepollutionpreventionsurveysandstudies
WangShu-hua
(FukangCityEnvironmentalMonitoringStationFukangXinjiang831500)
【Abstract】AccordingtothestatusofFukangcitynoise,theanalysisofseveralaspects,preventionandcountermeasuresofurbannoisehazards.
【Keywords】Fukangcitynoise;Statusquo;Hazards;Problem;Countermeasures
1.前言
(1)治理环境噪声污染,是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衡量一个城市文明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我市在噪声污染控制、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实施了不少受到百姓欢迎的“民心”工程,如严格控制城区建筑施工的噪声,监管城区的工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2)在噪声污染防治取得的成绩面前,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任重而道远。已有的噪声污染源根除了,新的污染源又出现了,而且有的噪声污染源,监管稍有不力,就会反弹,甚至变本加厉。由于大规模城建出现的建筑施工噪声有增无减,商业活动迸发的社会生活噪声遍地开花,由于规划不合理使原本安静的社区变得越来越喧闹,加上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好热闹,大声喧哗,以及对声音的失控,对声音的过分追求,使我们这个美好的社会变得越来越不适合正常人的生活。
2.阜康市城市噪声的构成和现状
(1)噪声分为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噪声、社会噪声等。
交通噪声:包括机动车辆、船舶、地铁、火车、飞机等发出的噪声。由于机动车辆数目的迅速增加,使得交通噪声成为城市的主要噪声来源。?
(2)工业噪声:工厂的各种设备产生的噪声。工业噪声的声级一般较高,对工人及周围居民带来较大的影响。?
(3)建筑噪声:主要来源于建筑机械发出的噪声。建筑噪声的特点是强度较大,且多发生在人口密集地区,因此严重影响居民的休息与生活。?
(4)社会噪声:包括人们的社会活动和家用电器、音响设备发出的噪声。这些设备的噪声级虽然不高,但由于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密切,使人们在休息时得不到安静,尤为让人烦恼,极易引起邻里纠纷。?
(5)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环境维权意识的提高,对噪声污染的投诉越来越多。乌奇公路横穿市区,建筑工地较多,由于赶工期和业主环保意识淡薄,夜间违法施工案件频发,娱乐场所分布不合理,采取隔音消声设备的比较少,从而导致夏季人们对噪声的投诉比较集中。?
(6)2013年阜康市环境监测站对我市16个建筑工地进行的监测,夜间建筑施工噪声超标率100%,对全市24家娱乐场所的噪声进行监测,超标率98%。噪声污染的形势依然严峻。
3.噪声污染的危害
据我国对城市噪声与居民健康的调查表明,噪声每上升1分贝,该地区的高血压发病率就增加3%。据不完全统计,由车辆噪声间接引发的交通事故已占所有交通事故的60%。城市噪声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对睡眠的干扰。声强在30分贝左右时,人们的休息不会受到影响;当声强达到50分贝以上时,就会影响睡眠。如果睡眠长期受到噪声的干扰就会造成失眠、疲劳无力、记忆力衰退,以至产生神经衰弱症。?
(2)噪声对语言交流的干扰。30分贝以下属于非常安静的环境;40分贝是正常的环境;50~60分贝则属于较吵的环境;噪声达65分贝则对话有困难;在80分贝时,则听不清除。?
(3)噪声损伤听觉。85分贝以下的噪声不至于危害听觉;而85分贝以上则可能发生危险;长期工作在90分贝以上的噪声环境中,耳聋发病率明显增加。?
(4)噪声可引起多种疾病。长时间接触噪声,会引起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减退,反应迟钝,精神压抑等一系列症状。当环境中的噪声持续在70~80分贝时,会引发冠心病、脑血管破裂等多种疾病。
4.城市噪声治理存在的问题
(1)环保部门作为有限。环保部门作为有限,在治理交通噪声问题时尤其突出。交通噪声,是困扰城市声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但是,环境保护部门对其治理能力有限,原因是降低汽车行驶时发动机和车体部件产生的噪声,轮胎与路面之间磨擦产生的噪声,是设计和生产部门的工作。拓宽和改善路面也可以降低交通噪声,但这是规划和城建部门的工作。汽车禁鸣是公安部门的工作。因此,环保部门对治理城市交通噪声作为有限。?
(2)缺乏长期监控机制。环保执法部门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只能是抽查式的,或者有投诉才关注,而有些施工单位则抓住主管部门这一“弱点”大打“游击战”,检查人员来了就停掉机器,而检查人员一走马上机器轰鸣,因此,要建立长期监控机制。?
(3)管理部门不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保部门是工业噪声、建筑噪声的归口管理部门;而公安部门则应对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管理,如家庭娱乐所发出的(比如打麻将)噪声等,就是对施工噪音的管理也存在问题,因为施工单位的准入是由建设部门管理,环保部门除了按规定罚款外别无他法。?
(4)规划失误。住宅区必须与交通主干道保持一定距离,这是降低住宅区交通噪声骚扰的有效方法,但实际上很多住宅小区与交通干道就近在咫尺,住宅小区与交通干线距离过近是许多居民为交通噪声所困的主要因素。?
(5)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淡薄。一些企业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只顾个人私利,不顾他人利益得失,违章制造超标噪声,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和休息环境。另外,有些市民环保意识差,受到噪声困扰也不申诉,不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5.噪声控制的原理
充分的噪音控制,必须考虑噪音源、传音途径、受音者所组成的整体系统。控制噪音的措施可以针对上述三个部分或其中任何一个部分。噪音控制的内容包括:?
(1)降低声源噪音,工业、交通运输业可以选用低噪音的生产设备和改进生产工艺,或者改变噪音源的运动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体发声体的振动)。?
(2)在传音途径上降低噪音,控制噪音的传播,改变声源已经发出的噪音传播途径,如采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等措施,以及合理规划城市和建筑布局等。?
(3)受音者或受音器官的噪音防护,在声源和传播途径上无法采取措施,或采取的声学措施仍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时,就需要对受音者或受音器官采取防护措施,如长期职业性噪音暴露的工人可以戴耳塞、耳罩或头盔等护耳器。
6.城市噪声防治的对策和建议
6.1将声环境保护列入城镇总体规划。
在制定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生产环境带来的影响,统筹兼顾,区分功能,合理安排,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轻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将声环境保护列入城市总体规划,成为评估城市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指标。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音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噪声距离。?
6.2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交通道路或工商企业,应设置声屏障。
噪声是无法避免的,但噪声是可以控制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是在建设经过已有的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铁路、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置相应的声屏障,以减轻、避免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我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道路很少采用声屏障,产生了大量的噪声污染。同时,建筑工程中,应大力推广和使用隔音好的建筑材料。?
6.3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
所谓管理体制是指有关政府机关在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权责的配置与划分。管理体制是否合理与健全,一定程度上是决定立法最终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涉及的领域广、部门多。建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协调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餐饮、娱乐等服务行业噪声的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划、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质量、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并对建筑隔声设计质量的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加强监督。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行政许可、领取营业执照的加工、维修、餐饮、娱乐、健身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批准行政许可或核发营业执照前,要求其提供批准同意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6.4加强对社会生活噪声的规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类社会生活噪声逐渐成为影响城镇居民生活的主要污染源,也成为居民投诉的热点问题。因此,加强对社会生活噪声的控制,应当成为控制噪声污染的重点之一,特别是对容易引起纠纷和和矛盾的住宅楼内开餐馆以及底商经营餐饮、娱乐等服务可能对居民产生的噪声进行特别控制。建议借鉴其它省市的经验,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全体同意、新建居住组团和住宅楼内不得建设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新建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的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活、消费、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与相邻最近的居民住宅边界的直线距离不得低于三十米。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已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临街、临路的房屋已经用作经营场所的,产生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6.5严格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
(1)近年来,城市道路建设不断加快、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由此引发的交通运输噪声污染有加剧的趋势,特别是临路居民反映十分强烈。借鉴江苏、天津、北京等省、市的经验,建议:建设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轻轨道路等交通工程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需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隔声屏、立体绿化等生态隔离带以及安装隔声门窗等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在已有的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桥、高速公路、轻轨道路等交通干线两侧新建住宅的,住宅距离交通干线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小距离。?
(2)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房产前向购房者公布住宅区内可能发生的环境噪声污染情况,并对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影响严重的住宅,采取安装隔声门窗等减轻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保障购房者的知情权,促使其慎重购房,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慎重选址开发。?
6.6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随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建筑施工成为影响居民生活的重要噪声源,尤其是夜间建筑施工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很大。借鉴江苏、北京等省市的经验,进一步将限制施工的时段和程序。建议: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在二十四时至次日七时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日期三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批复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允许环境噪声值、限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范围、连续作业的具体时间、审批文号以及施工作业情况向附近居民公告。?
噪音的污染产生的原因篇6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省环境噪声防治污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和社会生活以及交通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周围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的噪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环境保护局对全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公安、综合执法、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会同公安、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加强噪声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和通报,合力打击严重噪声违法行为。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开通环保执法热线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投诉畅通、处理有效、反馈及时。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加强辖区内部噪声环境的管理和邻里噪声纠纷的协调。
第七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处理或者移交处理;污染程度严重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处理。
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县城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时,应当依据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到县环境保护局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审批要求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经县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十一条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提前15日向县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
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在接到申请的10日内批复;因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产生的噪声污染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污染防治措施等事项。申报事项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15日到环保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噪声排放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四条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责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限期治理期间严重超标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处以罚款,或由县环境保护局在15日内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责令搬迁、关闭。
第十五条县环境保护局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设备、设施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被检查单位应当停止或者按照规定时间使用该设备、设施。
第十六条在县城规划区域内确需进行建筑物爆破等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县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
县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排放的决定,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告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中考、高考期间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时间内,除抢修抢险外,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施工作业和娱乐活动。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十九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集中区域内禁止新建金属加工、食品加工、木材和石材加工及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各类生产经营场所。
对前一款中已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改进生产工艺,并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隔减振等治理措施,使环境噪声排放产生的环境噪声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由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一条在下列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建设、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设施、设备:
(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县环境保护局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整改,工程抢修、抢险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选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在处于机关、医院、学校及人群集中等敏感区域的建设工程,建设招标单位应将投标方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作为中标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在县城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
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一侧。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县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者名称、建筑施工场所、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内禁止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除外)。
因生产工艺和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需在施工前3日内,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报县环境保护局批准。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向附近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噪声,是指机动车辆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条在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噪声限值。
第三十一条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的,县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或通过年度检验。
第三十二条县公安部门应根据城区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禁鸣喇叭的线路和时间,规定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进入城区的线路和时间,设立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禁鸣区域、路段鸣喇叭;
(二)用鸣喇叭的方式唤人;
(三)在城区道路等公共场所调试喇叭;
(四)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三十四条从事机动车辆维修的经营者,必须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辆排放的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
第三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报警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的时候,不得使用报警器。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三十七条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八条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二)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或利用腰鼓队和军乐队进行商业游行;
(三)娱乐、健身、商业宣传、大型社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超过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四)在殡仪馆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音量过大的音响器材演奏演唱哀乐;
(五)其他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噪声不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条动物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发出的噪声干扰他人的正常休息、生活。
第四十一条进行室内装修作业,午间及19时至次日7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由县环境保护局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3日。
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综合执法局予以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环境保护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条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偶发性强烈噪声”是指偶然排放的、峰值高于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标准15分贝以上的噪声;
(二)“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建设拆除工程及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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